Contract
第五章
立法与规章
第三部分
1 国际法律框架——主要的协议
1.1 导言
这一部分将讨论一系列与当前和未来的动物遗传资源管理相关的国际法律框架。框架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措施与无法律效力的措施。“柔性法律”在这里被使用指的是无法律约束力的措施,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应用这些措施,包括成员国在政策水平上责任的加强,重申国际准则,并为以后的条约建立非正式的先例。
1.2 管理生物多样性的法律框架
这一章描述国际水平上的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措施和软法律,国家政府采用这些法律和措施来解决生物多样性的管理和保护,建立与这些问题有关的政策,实施相应的活动。
在1992 年采纳了21 世纪议程,该议程是由政府、联合国系统组织和其他当权者采取的一项全球性、国家级和地区水平上的行动计划,旨在解决与人类对环境影响的所有方面的问题9。在议程准备的同
9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
时,1992年在里约热内卢举行了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地球峰会),179个政府同时采纳了这一议程。21 世纪议程的第 14章,“促进可持续性农业和乡村的发展”旨在以可持续性的方式来提高粮食产量,并且保证食物安全。第14章所包括的项目领域中,项目区域(h)是关于动物遗传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这一项目规定的与管理有关的活动,督促政府应该进行以下活动:a)起草濒临灭绝品种的种群保护计划,包括精液/ 胚胎收集和储藏,基于农场的当地畜禽保护和原地保护,b)计划并启动品种繁殖策略,c)为建立一项 10年计划,根据地区重要性和基因独特性选择当地种群,接下来选择另外一群当地品种进行繁育。其后,2002年在约翰内斯堡举行的可持续发展的世界峰会中,实施计划中考虑的问题,其中之一是可持续性农业和乡村的发展。段落6(i)和最后决议第38条强调,在实施以对环境可持续性的方式提高粮食生产,提高粮食保障和食物安全的综合性方法中,可持续性农业与
乡村发展是很重要的。
2005年里约热内卢召开地球峰会上,
188 个政府签署了生物多样性公约(生物多样性)10,该公约是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管理生物多样性的国际框架。第1 条款中设定了生物多样性的三个目标,分别是:生物多样性的保护,生物多样性组成部分的可持续使用,以及遗传资源利用效益的公正和合理利用。虽然在生物多样性中没有直接声明,但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清楚地包括粮食与农业所需的动物和植物遗传资源。生物多样性公约声明,虽然国家有至高无上的权利使用他们自己的资源
(第3 条款),但是他们也有职责保存生物资源,并为其他缔约国(第15 条款)有效使用这些资源提供便利。生物多样性认可了政策开发与集成的需要,要求政府建立生物多样性(第6a 条款)的国家策略,并将“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可持续性应用”与相关部门和部门间计划,项目与政策相结合(第6b 条款)。2000 年,喀他基那草案生物安全补充了生物多样性方面的措施,在下面将会更详细地分析这个草案。
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COP)已经不断地认识到农业生物多样性的特殊性。决议V/5 和II/15 特别论及“农业的生物多样性的特性、区别性特征以及那些需要用不同解决方法的问题”。决议V/5支持联合国粮农组织的动物遗传资源工作,并说明“国家执行的遗传资源对于粮食与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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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的重要性评估,应当被采用,包括通过联合国粮农组织项目”。而且,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决议第VI/5,“请缔约方、其他政府、金融机构和投资组织提供……,支持以使国家能够……,完全参与到世界动物遗传资源状况第一份报告的准备过程中,实施接下来经过程序鉴定的行动。”
粮食和农业遗传资源委员会(CGRFA)是第一个永久处理农业遗传资源的政府间论坛。现在,167 个政府和欧盟国家已成为其成员。其章程规定它:
“有一个协调的作用,处理与粮食和农业有关的遗传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政策,部门以及部门间的问题……”
“为政府间谈判提供一个论坛,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管理委员会,其他国际协议,承诺,行为准则或其他与粮食和农业相关的遗传资源措施的要求,监督其发展,监控这些手段的实施”
“促进并监管联合国粮农组织和其他国际政府以及非政府组织间遗传资源合作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特别是生物多样性协定缔约国大会和可持续发展联合国委员会的成员国,咨询这样的机构,建立适宜的合作与协调机制。”
1983年成立了植物遗传资源委员会,
1995 年它的管理扩展到粮食和农业相关的生物多样性。这一工作在一步步执行中,到目前为止,工作主要集中在与粮食、农业相关的植物和动物基因遗传资源上,委员会取得的主要成就包括:
第三部分
● 1983 年,采纳了植物基因资源的国际公约,该公约是一个自愿性的措施,是第一个国际性遗传资源保护与可持续性利用的合作协议。 1989年在国际协议中,农民权第一次得到认可。
● 在联合国粮农组织支持下,1994年成立与粮食、农业相关的植物遗传资源异位收集国际网络。在这一法律框架下,受国际委员会委托,在委员会政策指导下,针对食物安全和可持续性发展进行了最重要的收集工作;
● 1996 年,采纳了第一份世界粮食与农业植物遗传资源报告11,以及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全球行动计划12;
● 在 2001 年,采纳具有法律效力的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的国际条约(IT-PGRFA)13;
● 开始了世界粮食与农业动物遗传资源宣言准备程序,其中包括行动的策略性程序,将于 2007 年完成。
在40 个政府批准之后90 天,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在2004年6月 29 日开始生效。在条约第1 条款中,声明 “这项条约的目标是保护和可持续性利用
11 http://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swrfull.pdf。
12 http://xxx.xxx.xxx/xx/XXX/XXXX/XxxXX/ gpatoc.htm。
13 http://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并公正和合理地共享其可持续农业和食物安全保证利用所带来的利益,与生物多样性公约保持一致。”另外“通过与联合国粮农组织协议和生物多样性公约保持密切的联系,就可以实现这些目标。”
1.3 使用权与利益分享
在动物遗传资源管理中,通常都会是这种情况,那就是畜禽种群或者品种,以及与它们的管理有关的知识是由当地或本土社区开发。科研机构和商业企业可能在同样的国家或者在其他地方更进一步开发了这些材料。在这样的情况下,可能会引起遗传材料使用和由使用所带来的利益分配争端。一系列国际框架试图解决这一问题。
生物多样性公约认识到保证“公正和合理地共享遗传资源利用中获得的利益”的重要性。关于使用权,生物多样性公约第15条款认为,国家对自己的自然资源具有至高无上的使用权,并且声明使用受国家法律约束(第 15.1 条款)。通过双边协
定授予使用权(第 15.4 条款)。要求必须获得提供遗传资源国家事先正式的知情同意(第 15.5 条款)。遵守规章意味着资源搜集国必须提前充分地告知遗传资源的供应者使用目标,以及使用的经济和环境的含义。生物多样性公约预见到法规、管理或者政策措施对提供资源的成员国公正和合理地共享提供的资源,研究和发展结果以及商业和其他遗传资源利用所获得的利益的必要性(第15.7 条款)。在第8(j)条
款中有一个利益共享规定,这包含了相应的法规,鼓励本土和当地组织的知识利用,革新和实践的利益合理的共享,体现有关保护和可持续性利用生物多样性的传统生活方式。
在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下,国家同意建立多国使用系统和效益共享,促进粮食与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利用,以公平和平等的方式分享利益(第 10 条款)。就那些商业生产的农产品来说,如果没有其他的对进一步研究和育种的限制,条约提供了一个公平共享结果利益的强制性付费规定。它也对能力的建立,信息的交换,技术的转化进行鉴定,以作为非强制性利益的分享机制。条约认识到了农民及其团体做出的巨大贡献,以及继续对植物遗传资源的保护和开发所做的贡献。在条约中的“农民权利”,包括传统知识的保护,平等地参与分享利益和植物遗传资源国家决策的权力。条约规定政府有实现这些权利的责任。条约还准备建立一种投资策略,特别是旨在帮助发展中国家生产规模小的农民推动支持行动、计划和项目的资金支持。这种投资策略也包括多边系统中(第13条款)货币利益的自愿和强制性共享,以及缔约国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自愿偿付。动物遗传资源中没有类似的条约存在。
生物多样性公约建立了“软法律”范畴之内的波恩方针,并在VI/24 决议下采用。然而,从方针的措辞来看,与动物遗传资源相比,在起草方针时明显将注意
力放在了野生动物多样性上。在建立关于使用权和利益分享的法规,行政或政策措施和/或当针对使用权和利益分享的合同安排进行谈判时,方针提供了一套自愿性的规定来协助参与者,政府和其他参与者。
波恩方针声明,在收集任何遗传资源之前,收集者应该建立一份书面协议,它包括:资源来源国家的政府事先知情同意; 拥有“传统知识”的本土团体或者组织事先知情同意;收集者将提供非金钱和/ 或金钱利益的详细信息;关于收集者在何种条件下是否可以把收集的遗传资源转让到另一个缔约国。建立共同磋商的条款应该基于法律必然性和费用最小化原则。波恩方针设定了这种类型法规的具体要求,这种类型的法规组成了合约安排的一部分。提出的一些条款是十分具有创新性的,包括已经获得事先知情同意使用的具体要求;根据缔约国对合约的伦理问题管理;针对遗传资源继续传统性利用的规定;根据贡献而进行知识产权可能性的联合所有权;机密条款;包括衍生物在内的遗传资源商业利用和其他利用所得利益的共享。
1.4 国际贸易的法律框架
管理畜禽和畜产品国际贸易的主要法律框架,是1994年采纳的WTO农业协定。 WTO 协议的基本原则14 包括:
● 无歧视贸易——这一原则是关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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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总协定(GATT)的基础之一。在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中,这种原则受不同条款管理的影响,包括货物贸易多边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
(GATS),和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主要包括:①最惠国( MFN)条款:要求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给予其他缔约国农产品的待遇不低于其他任何国家的产品待遇。②国家处理原则:谴责外国和本国产品或服务、服务提供者间或者知识产权外国和本国持有者间的歧视。
● 透明度——在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和其附加条款中,设定了有关通知要求和贸易政策评估机制的法规,尽可能地保证成员国在产品、服务和知识产权保护的贸易政策上最充分的透明。
在接下来的知识产权国际法律框架讨论中,提供了与WTO 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细节。
重要市场的优惠准入制度与动物产品贸易,并由此与发展中国家畜禽养殖发展,具有潜在的相关性。这种优先准入制度已得到获得允许,但是并不是必须的授予发展中国家。例如非洲—加勒比海—太平洋(ACP)国家与欧盟以及欧盟成员国之间的科都努协议。欧盟和ACP国家已商定了一个建立新的贸易协定的程序,来促进缔约国间的贸易自由化,并规划了贸易相关问题规定。协议的第4 条规定适用于
几个非洲国家(博茨瓦纳,肯尼亚,马达加斯加,斯威士兰,津巴布韦和纳米比亚),这些国家是传统的牛肉和小牛肉出口国。在每个国家设定的每年肉类数量之内,“适用于牛肉和小牛肉的关税而不是原价税应当降低92%。”虽然这种性质的安排能帮助发展中国家促进面向出口的畜牧生产,但是,动物和动物产品也大大地受到WTO 食物安全检验和动植物防疫检疫措施协定(SPS 协定)的影响,在下面将会更加详细地讨论这一协议。
1.5 知识产权
生物技术领域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地引起了对动物遗传资源相关的知识产权的问题的注意。畜禽基因,基因标记,或者基因改良方法专利的前景已引起许多争论。对于动物遗传资源管理和由此导致的利益分享问题来说,这一问题具有巨大的应用潜力
(参见第五章 2.1 进一步讨论这个问题)。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自1995年
1 月已经生效。协定要求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针对各种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建立最低标准。协议的范围十分广,可以应用于版权和其他相关的权利,商标,地理指示,工业的设计,专利,集成电路的布局设计,商业机密和测试数据等保密信息。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要求成员国为不管产品还是生产过程所有技术领域的任何一项发明,毫无歧视地检测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适应性的水平。协议所涉及的几个因素,对动物遗传资源管理具有潜在的影响。虽然没有授予用于食品生产的畜禽类
型或者品种专利,但是越来越多的基因获得了有关的专利。在引进用于农业生产的动物转基因技术的事件中,动物专利申请问题可能会越来越突出。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27.3 条款(b)向成员国提供了从专利申请基本规章中排除 “除了微生物之外还有植物和动物,实质上除了非生物学和微生物学过程之外还有植物或者动物的生物过程”的选择。因此,没有一个法律框架涉及动物遗传资源专利申请问题,不同国家之间的方法存在差别。
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涉及的其他一些要素可能对动物遗传资源管理产生影响。例如,与地理起源指示有关的规则,可能对当地的畜禽种群中获得产品的市场能力有重要影响。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15 是一个政府间的组织,它的任务是保证知识产权发明者和拥有者在世界范围内受到保护,发明者和作者的创造能力受到认可与奖励。在包括农业与遗传资源在内的一系列政策领域中,已经出现了对传统知识系统开发相关问题的关注。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基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俗政府间委员会( IGC)已于2000 年建立。委员会提供“一个关于知识产权、传统知识、遗传资源和传统习惯表达(民俗)间相互作用的国际政策辩论论坛。”在撰写本文时委员会解决的关键性问题,可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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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遗传资源有关的一个知识产权,传统知识与民俗保护的国际性措施,以及包括使用的遗传资源材料公开在内的一个专利应用要求。在记录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时,管理知识产权委员会已完成大量的传统知识工作,其中包括管理知识产权的“工具箱”;一种传统知识产权保护调查;一个双边利用协议中知识产权条款数据库。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大会也批准“可能建立一个国际性法律或者措施”。然而问题仍然存在争论,一些南美和非洲国家倾向于迅速建立国际条约,而发达国家更倾向于循序渐进的方式。
在这个领域中,另一个的重要的进展是实体专利法条约( SPLT),在撰写本文时,日内瓦专利法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常务委员会对这一条约进行了磋商。实体专利法条约草案涉及一系列支持不同国家专利授予的基本法律原则,例如在先进技术,新颖性,发明步骤(非显著性),工业适用性(实用性),充分公开以及所有权结构与诠释的定义。发展的趋势是专利法案的和谐性,进一步提高国家适应性的标准。
1.6 生物安全保障法律框架
联合国粮农组织使用“生物安全”来描述“以综合性的方法管理生物风险,以实现食物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健康,保护环境,以促进其可持续性利用”(FAO, 2003)。在生物安全领域内,出台了一系列与植物和动物生命与健康有关的法律和法规,将环境风险,食物安全,外来生物
第三部分
侵袭,生物安全的一些方面联系起来
(Xxxxxxxx 等,2004)。一些影响动物遗传资源管理的国际性法律框架的重点是生物安全,在接下来的章节讨论其细节。国际水平上的信息交换和国际标准(达成的方针、推荐和步骤)建立的重要性得到了认可,这对促进发展中国家生物安全措施的实施来说具有重要意义(ibid)。联合国粮农组织已发布了一个基于因特网的食物安全和动植物健康网站的国际入口16,用来作为一个经过审定的国际与国家生物安全信息准入点。
动物健康和食物安全
与动物健康有关的问题,特别是在提高畜禽和畜产品贸易水平的背景下,是国际上主要关注的问题。政府迫切希望确保国家畜牧产业避免越境畜禽疾病潜在的破坏性。国际上对人类健康的严重威胁,特别是高致病性禽流感(HPAI)的暴发,强化了建立全球水平上有效防治措施的需要。在食物安全的动物健康状态和标准方面,国家之间的明显差异,提高了国际贸易争端发生的可能。发展中国家更容易受到动物健康相关贸易限制的影响。这些限制会大大影响动物遗传资源的漂移。
世界贸易组织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鼓励政府建立与国际标准、方针和推荐一致的国家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国际标准通常比许多国家的要求要高,包括发达国家。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明确地许可政府选择不使用国际标准。然
而,如果由于国家要求与国际标准有差异,导致更大的贸易限制,那么可能会要求实施不同标准的国家提供科学辩护,证明需要更严格的措施。国家必须建立基于实际风险评估的 SPS 措施。如果有要求,那么国家必须公布考虑的因素,使用的评估程序,以及确定的可以接受的风险水平。需要政府通报其他国家最新或是修改的影响贸易的SPS 要求,并设立办公室
(“查询点”),以应对更多关于新的或者现有的SPS措施的信息需求。政府也必须允许监督他们应用食物安全以及动植物法规的方法。就有关动物而言,在SPS 协议之下的有关的国际标准是由世界动物卫生组织( OIE)和联合国粮农组织 / 世界卫生组织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17 制定的。
SPS 协议下世界动物卫生组织18 是制定动物健康标准的机构。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国际委员会,已经正式采纳了陆生动物卫生法典中的健康措施(以标准、方针和推荐的形式)。陆生动物卫生法典是由兽医局、进口/ 出口服务局、流行病学家以及所有与国际贸易有关机构使用的一个参考性文件。由于动物健康和动物福利之间的关系,世界动物卫生组织164 个成员国家的代表,已要求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在制定动物福利国际标准时起带头作用。动物福利标准的初始工作将会与陆地运输和海
16 http://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17 http://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index_en.jsp。
18 xxx.xxx.xxx。
插文 43 国际动物卫生法规对动物遗传资源管理的影响——口蹄疫 | |
在全球水平上,或许,就其对贸易影响来 | 为了满足这些要求,无病害的国家,或者 |
说,最显著的越境病害是口蹄疫(FMD)。甚 | 那些旨在实现无病害水平的国家,需要经常利 |
至口蹄疫的有限暴发对国家畜禽贸易来说也是 | 用消灭或者屠杀政策来防止疾病暴发。疾病暴 |
具有破坏性的。如果没有保持国内无口蹄疫病 | 发之后动物大规模剔除,对限制性地理区域发 |
害的能力,那么对国家畜牧发展的模式会产生 | 现的稀有种群来说具有潜在的影响。在要求进 |
显著的影响。口蹄疫控制有关的国际贸易规 | 口的遗传材料来自口蹄疫流行的国家时,这些 |
则可能会从几个方面影响动物遗传资源管理。 | 无病害国家也会面对这样的问题。对于热带地 |
根据世界动物卫生组织规则,实施了疫苗接 | 区国家来说,这尤其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 |
种的无病害国家和那些没有实施疫苗接种的 | 因为许多具有相似生产条件的国家都会受这种 |
国家之间,有一个差别。为了达到无病害的水 | 病害的影响。xx尼达和多巴哥(2005)的国 |
平,实现畜禽出口有关的利益,一个国家必 | 别报告提到了这一点。直接影响程度稍小的原 |
须:具备疾病报告的良好记录;向世界动物卫 | 因,可能与无病害国家和病害流行国家之间动 |
生组织声明过去12 个月期间尚未有口蹄疫的 | 物遗传资源应用差别有关。原来国家中面向出 |
暴发,并且无口蹄疫病毒传染的证据,无抗口 | 口的生产者可能调节他们的生产目标来满足外 |
蹄疫的疫苗接种;保持所需的调查水平;同 | 部市场的要求,并且尽可能采取更具市场前景 |
时,自从停止接种疫苗后,没有进口任何接种 | 的管理措施。这些改变可能会导致品种利用平 |
疫苗的动物。 | 衡的转移。 |
运、用于人类消费的屠宰以及为疾病控制而进行的人员疏导有关。一个动物福利常设工作小组已建立,并在2002 年10 月举行了第一次会议。
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于 1963年建立了食品法典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制定粮食标准,方针以及相关文件,如联合国粮农组织/ 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标准联合项目下的操作守则。除粮食标准之外,委员会也解决与动物饲养有关的安全问题。其项目之一是准备良好动物饲养实施草案,以应对动物饲料引起的粮食贸易和健康问题。法典适用于饲料制造和自由
放牧使用的牧草之外的所有饲料的利用。法典主要目标是用来生产食品的动物所需饲料的生产、收获、处理、存储、加工(包括最小限度的加工)以及分配期间,鼓励遵守良好作业规范。进一步的目标是鼓励在农场上应用良好的饲养操作规范。在最近几年,食品法典委员会和世界动物卫生组织也解决了转基因生物安全相关的问题。这些问题将在国际生物安全法律框架一节中进一步讨论。
生物安全
生产增加潜力和新畜禽产品激发了对
第三部分
转基因畜禽发展的兴趣。这些技术的广泛传播已经对动物遗传资源管理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最近重组DNA 技术也被运用于兽医药物领域。在一些国家诸如玉米等转基因农作物已经用于动物饲料中。然而,一些转基因有关的环境和与健康问题已经被提了出来。几个国际框架,寻求解决与转基因生物(GMOs)安全、或者改性活生物体
(LMO)以及由此衍生的产品有关的问题。
2000 年1 月,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采纳了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作为对生物多样性公约的补充协议,议定书在2003 年 9 月11 日开始生效。协议寻求生物多样性保护,以免受到改性活生物体造成的潜在的风险影响。议定书将运用于所有改性活生物体的越界移动、转接、处理和使用,这些生物体对生物多样性以及人类健康的保护和可持续性利用可能会产生影响。然而,如果包含在其他国际协议或者协定中,那么用于人类医药消费的那些改性活生物体不在协议范围内。
xxx纳生物安全议定书建立一个事前同意许可程序(AIA),保证在同意这样的生物体进口到其领土之前,给那些国家提供采取明智决策所必需的信息(第7 条款)。然而,由于特殊活动或改性活生物体的使用目的,一些改性活生物体被排除在事前同意许可程序之外:转运中的改性活生物体,封闭使用的改性活生物体以及直接作为食品、饲料或者用于加工的改性活生物体。议定书保留国家根据预警原则决定进口的权力,这项原则与引入环境中
的改性活生物体和用于食品,饲料或者加工的改性活生物体相关的。协议书规定,如果因为不具备充分的改性活生物体潜在不利影响范围的科学技术和信息,缺乏科学确定性的话,就不能阻止进口国采取与改性活生物体的有关的,以避免这种潜在的不利影响或者将这种潜在的不利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的决定(第11.8 条款)。在采取进口决策时,也可以考虑改性活生物体对生物多样性所引起的社会和经济影响。
1999年,食品法典委员会建立了一个基因改造食品临时特别工作小组,来考虑这种食品的健康和营养影响。尤其是,行动小组的目标,如果合适的话,是为利用生物技术生产的食品或者利用生物技术引入食品特性,建立标准、方针或者推荐。根据科学证据,风险分析,如果合适的话,参照其他与消费者健康和促进公平贸易操作有关的立法因素,来设定这种标准。有 关“包括鱼在内的源于转基因动物的食物安全评估”的专家磋商会议在 2003 年 11月举行,继续进行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的转基因( GM)食物安全评估,重点是包括鱼在内的转基因动物和转基因食品。这种磋商会议的主要目的是以讨论和描述的方式来评估转基因动物的安全和风险。在当今条件下,通过数据的回顾和分析已经完成了这项咨询工作。工作报告的主题之一是转基因动物有关技术发展水平的评估。与转基因动物/ 鱼产品相关的环境与伦理的问题将另外进行讨论。
在2005 年5 月,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国
际委员采用了畜禽生物工程应用和生物技术产品的决议,实施了SPS协议架构的标准。成员国要求建立生物技术生产的动物疫苗,与克隆相关的动物健康风险,未经批准的动物的剔除以及畜产品、遗传工程改良动物等方面的标准和方针。
1.7 结 论
与动物健康相关的贸易规定可能会影响国际法律框架的定位,现在法律框架是对动物遗传资源管理的影响最大——影响遗传材料交换,国家水平上生产系统的性质以及疾病控制措施。畜禽和畜产品贸易的增长,维持严格的动物健康标准而没有非法的贸易限制,要求建立这一领域的具有国际效力的法规。国际贸易重要性的日趋加深,也促使建立国际性政治体制,以调控贸易的其他方面。动物遗传资源管理重要的具有潜力的领域是知识产权。然而,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允许动物相关专利可以例外,它是目前国家水平
资源交换与利用上设置了不必要的限制。特别是针对农作物,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建立了一个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框架,目的在于保证遗传资源的保护、可持续的使用和合理的利益共享。有必要阐明是否需要为动物遗传资源建立一个类似的措施。
虽然许多国际性的措施影响了动物遗传资源管理,但到目前为止几乎没有对这一主题进行关注。一系列正在进行和新出现的力量都在进一步推动这一领域国际法规的发展。例如,知识产权,使用权,利益共享等问题,可能在未来几年会越来越重要;同时,跨边境传播的畜禽疾病也是不断受到关注的问题。因此,随着国际法的发展,要确保不能忽略一种需要,那就是保证建立一个动物遗传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有效和公平的框架。
参考文献
上的法规,与地区性或双边贸易协议一起,
对这一领域发挥了最大的影响力。
承认生物多样性是一种重要的资源,世界遗产的发展方向也刺激了国际水平上法律措施的建立——主要的措施是生物多样性公约。虽然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认识到,农业生物多样性具有特殊性,但公约法规的主要重点还是在于野生生物多样性上。这就引起了对生物多样性公约的规则必须与法律措施保持一致的关注。例如使用权和利益分享,没有充分考虑动物遗传资源管理的特殊问题,以及在遗传
第三部分
2 新出现的法律问题
这一部分介绍动物遗传资源管理领域的两项政策,也是利益相关者越来越多讨论的问题——专利和家畜饲养者权力。
2.1 专利
一般的原则和机制
知识产权( IPRs)的授予是为发明者提供更大的机会来获取他们发明的产品所产生的效益。通过经济方式可以证明,知识产权是一种当发明被自由复制时,在社会最适条件下,克服市场经济特征趋向于降低发明率的一种方式。这种“市场失灵”起源于知识的“公众产品”特性;发明者承担研究与发展费用,但是其效益为社会增加了财富(Lesser,2002)。也提出来一些支持知识产权的道德争论,这些争论与奖励那些产生有用发明的发明人的公平性有关(Xxxxx,2002)。然而,这两种一般性的验证几乎没有经过经验数据的测试,以了解是否实际上需要一个更为强大的知识产权,来促进发明特殊领域的研究与发展。
下面讨论的重点大部分集中在专利问题上。然而,应该注意到的是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对动物遗传资源管理具有潜在的相关性,特别是商标、商业秘密和地理指示。一个商标的持有人拥有独有权力,利用与产品有关的名称或者象征。那么,持
有者在提供具有既定名称产品时建立的信誉,不能够被其他人剥夺或者利用同样的商品名提供次品受到损害(Lsser,2002)。相关的例子是xx斯认证牛肉,这一产品受美国联邦商标法保护。同商标类似的是原产地地理名称权,它表明某一产品是在某一特殊地理区域内生产的,而这一地区的生产条件与其特性有关。这些权力与利基市场具有极大的相关性,因此对当地的畜禽种群利用也有潜在的影响。在欧盟,在委员会第 2081/92 号法规(EEC)中设定了“原产地地理名称权”使用的规则。
商业秘密涉及防止任何商业敏感性信息(和材料)滥用的保护,拥有者采取合理的措施进行隐瞒。作物育种者许多年来一直采用这种方法,保护其父母本系和销售的杂交种生产中使用的相关信息,在家禽和猪饲养企业中也采用类似的方法
(Lesser,2002)。
植物培育者权力(PBRs) (例如所谓的特别权制度)已经形成并保护植物育种者的知识产权。PBRs提供了一种适合农业部门的保护,包括在一定水平上免除进一步育种利用,以及让农民保留来自作物的种子。在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支持下,管理植物培育者权力的国际协调框架已经建立。这个体系是由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国际公约建立,1961 年签署,
1968 年开始生效,随后在 1972 年、1978年和1991年进行了修订;后来修订在1998年开始生效(UPOV,2005)。
就专利来说,它赋予了专利的拥有者
专有权力,通常在专利授予的国家中,可以决定在一段设定的时间内商业化使用这项发明,时间为20年。这种竞争性优势与上面提到的市场失灵的效果相互抵消。为了获得一项专利,革新必须是具有创造性的,而不是平淡无奇的;它必须具有新颖性,而不能是通过公众使用或者出版事先已经知晓的(Lesser,2002)。进一步的正式标准是发明必须具有实际应用价值,在欧洲,在这种环境下这一术语称为“工业应用”,而在美国称之为“有用”或者“效
(Xxxxx,2002;Lesser,2005)。
专利和活体生物
专利法推广应用于植物和动物,或者于活体动物的生产,或者遗传改良有关的过程,这就引发了另外的关注。维护生物过程所有权的思想会冒犯许多人的宗教和感情。在这一方面,取得专利的忧虑在某些程度上与技术间的关系联系在一起,例如遗传改良。而这些技术对健康或者环境影响的恐惧又进一步加强了这种关注
用”。获得的专利包括一件产品(单独),(Xxxxx,2002)。对活体生物专利的其他
一个过程,或者通过一个过程衍生的产品;这项专利可能是在先前专利基础上创造出来的。发明描述要求可以根据这样一种方式“熟练改行技术的人”能够应用这种发明。专利促进了信息的传播,可能会刺激相关领域的研究(ibid.)。
虽然专利可能会促进革新,但是必须认识到一旦已经发展了一种新产品,那么专利的存在就抑制了竞争,从而减少了产品的可利用性。这两种效果之间的xx,以及由此对整个社会产生的经济效益结果,是一个发明和产品需求特性长度和范围之间复杂的相互作用问题
(Xxxxxxxxx和Moschini,2002)。而且,有时候发明促进革新的倾向面临着挑战。投入或者法规对进一步的革新来说是至关重要的,而这种投入或者法规的获取,由于现有专利的使用而受到限制,或者过于广泛的专利抑制了相关领域的进一步研究,有人基于这种情况提出了批评
反对与一种看法有关,那就是自然过程是人类共同遗产的一部分,不能用来创造私人利益。相似地,另外一些关注来农作物/动物育种活动的相关知识或者遗传材料本身的征收,这些知识或者材料是由当地社区发展起来的,通过专利的授权给外面感兴趣的团体(ibid.)。而且,在粮食和农业中,食物安全的影响以及社会法律对作物或者畜禽遗传资源利用的限制进一步引起了关注。
世界上许多国家不允许植物和动物的专利授予。而且,在美国和日本永久性地排除了这种可能(Blattman 等,2002)。虽然根据1998 年7 月6 号委员会第98/44/ EC 号法令,欧盟没有允许植物或者动物品种的专利授予,但是欧盟给予了与动物或者植物有关的发明一种可行性“并不限定于某一特殊植物或者动物品种”。而且,“品种”这个词事实上在动物育种中并没有充分地定义,这就意味这免除
第三部分
的范围并不清楚(参看下面的欧盟专利法令的进一步讨论)。
如果专利的开发利用与“公共秩序”或者“道德”相违背,1973 年欧洲专利公约(EPC)第 53(a)条款和欧盟委员会法令(98/44/EC)第6 条款允许拒绝专利申请。这种排除已经写入世界贸易组织的TRIPS 协议。毫无意外,“公共秩序”或者“道德”的定义已经不容易建立,在欧洲,根据EPC 的“道德豁免”,“哈佛
肿瘤鼠”的专利授权已经不断受到法律的挑战(Xxxxxx 和Xxxxxxxx,2004)。更普遍的是,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允许国家排除对植物和动物的专利保护
(虽然有要求要通过有效的特别法律体系保护植物品种)。尽管有这些免除,发展中国家专利授予中免除活体生物范围,仍然可能越来越受双边和地区贸易协定的限制,这一点受到了关注(Xxxxxx, 2004)。
插文 44 首例专利动物 | |
虽然专利授予有一个很长的发展历史,但 | x著名案例中,建立了一个先例,那就是在美 |
是,活体生物包含在专利法中则是相对较新的 | 国微生物是可以获得专利的。这一案例与能 |
一个现象。这一栏目重点描述了美国的与活体 | 消化油脂的细菌有机体有关。在几年后,1987 |
生物专利应用性有关的历史发展,以及较高级 | 年更高级的生物专利授予问题也进入法庭进 |
的动物专利产生的第一个案例的相关历史。美 | 行了讨论。这一次,判决的微生物是一种通过 |
国的专利法可以追溯到 1793 年,但是原来的 | 基因工程提高其可食用性的牡蛎。虽然这一 |
法令没有提及活体生物。确实,1889年的裁定 | 申请被驳回了,但是在Ex parte Xxxxx 案中的 |
建立了一个先例,指出“天然产品”不能够授 | 判决确认,基于牡蛎是更高级的动物,对于牡 |
予专利。第一个与活体生物的专利授予特别有 | 蛎专利授予没有法律的限制。在这一判决到 |
关的法规是 1930 年的植物专利法,这项法引 | 来的时候,世界上第一个动物方面的专利很 |
入了一个为无性繁殖植物而特别涉及的保护形 | 快发布了。在这一案例中,获得专利的动物是 |
式(除了可食用根和茎外)。在接下来的10 年 | 哈佛大学用于疾病研究的一种老鼠。这种老 |
x,欧洲国家采用了他们自己的“特殊”植物 | 鼠经过遗传改良后对癌症具有更高的敏感性。 |
育种者权力法。 | 随后,在1992 年,“肿瘤鼠”成为欧洲第一个 |
在19 世纪70 年代和80 年代,出现了使科 | 获得专利的动物。毫不意外,故意生产一种对 |
学家能够操纵活体生物基因组的技术。承担 | 令人痛苦的疾病更敏感的动物引起了广泛的 |
这些活动的个人或者组织在某一立场上,宣 | 公众不安,已经引发了与动物专利授予有关 |
称产生的生物体是他们自己发明的产物,而 | 的争论。 |
不是简单的自然产物。在法庭对这一问题进 |
|
行检测后不久,在 1980 年xxx对xxxx | 参见:Xxxxxx(2002);Xxxxxx xXxxxxxxx(2004)。 |
在医学和制药领域,第一个与较高级动物专利授予有关的法律争端得到了解决。而动物专利授予作为粮食和农业领域的出现的一个重大的问题,在某种形式上来说已经落后了。在美国授予了转基因鲑鱼专利 (US 专利号 5,545,808,1996年8月13日),欧洲也有一种专利(EP 0578
635 B1,2001 年7 月18 日)。然而,在这些报告中所涉及的品种中,在撰写本文的时候仍然没有发现授予任何用于食品生产的动物种群或者类型专利的例子。然而,正如生物医学科学,在畜牧部门,专利授予已经作为一项重大问题出现,部分程度上受技术发展和从这些发展中获利以及促进这种发展的渴望的驱动。又一次出现了道德上的反对,这种反对不但针对于这种专利的授予,还涉及可能应用的一些生物技术。然而,认识到有无数的实际法律问题也需要解决——尤其是与专利包含范围有关的问题,这也是很重要的。
在这些因素中,导致农场动物专利授予的应用复杂化的因素是繁殖用畜禽的趋势,这使专利授予的动物鉴定过程复杂化(例如,获得专利的动物和非专利动物一起用于育种)(Lesser,2002)。相似地,在生产周期中,应该实施专利相关的偿付时,长生产周期——特别是对于牛来说,使决策复杂化。这些问题的重要性在一定程度上依赖品种生产系统。就商业化家禽和猪企业来说,在一些地方,由大型的育种公司提供杂交品系,动物受到限制,育种方法高度控制,这些问题的
重要性就相对较小。然而,即便是在这种生产系统下,专利的法律基础仍是具有争议性。动物或者其育种方法是否可以被认为是不显著的,或者是否描述的要求能够满足革新的复制, 都是不清楚的。就动物面临的问题来说,与植物育种者权力类似的情况是难以实施的,部分原因是植物品种和动物品种的概念显著不同。
与畜禽有关的专利
尽管就其本身而言,缺少不同类型畜禽的专利,在畜禽育种和遗传学领域,已经授予了一定数量的专利。例如,在欧盟法规中(委员会法令第 98/44/EC 号),由这样一个过程产生的生物技术或者生物材料的专利授予是允许的,甚至于这一材料原来在自然界就发生了。包含“整个自然现象,如杂交或者选择”的“真正的生物过程”是排除在外的。然而,任何现代育种技术是否只能与“自然现象”有关,仍然是具有争议性的,因此免除的范围可能因此而受限。
就欧盟生物材料专利的范围而言,专利法令第8(1)条款声明“专利授予具有特殊性质的生物材料的保护,是由于发明的结果应该推广到任何生物材料上,这种生物材料是以一种相同或者不同的方式,通过繁殖或者扩繁,从那种生物材料衍生而来的,具有同样的特性”。同样的规则适用于“可以使一种生物材料被生产、并且具有特殊性质的生物过程专利”(条款
第三部分 动物遗传资源管理能力状况
结论 参考文献
总的来说,专利授权向畜禽遗传和育种领域的推广是充满争议和实际困难的。影响未来趋势的因素包括生物技术的发展,与专利授权应用于农业动物的道德和社会—经济影响有关的政治争论。正如在医学领域,基因改良技术的采用,对促进动物品种的专利授予是一个潜在的驱动力。克隆技术向商业畜牧生产的推广是进一步鼓励专利应用的因素。然而,家畜领域生物技术的应用就其本身而言,是具有高度争议性的。在一些国家已经授予了育种相关技术的专利;这些技术的商业化应用将会对动物遗传资源的管理产生一些影响,主要是商业生产系统。与育种方法或者动物本身或者其后代有关的更广范围的成功利用,可能会对商业生产者产生巨大的影响。而在较低外部投入的生产系统中,这样的技术的重要性很小,在这些地方,可以找到许多世界上畜禽遗传多样性。然而,大规模商业生产系统的发展并不是孤立的。如果专利授予更广的应用会加强商业部门向更高密度发展的趋势,或者提高其主导性,那么这将会在更广阔的范围内对畜牧企业的结构产生影响。如果评论者担心的事情真的发生了,那么与基因有关的专利会受到利用的限制或者需要付费,对动物遗传资源利用的影响将是巨大的。
285
第三部分 动物遗传资源管理能力状况
第三部分
sga_doc?smartapi!celexapi!prod! CELEXnumdoc&lg = EN&numdoc = 31998L0044&model=guichett
世界专利组织专利申请
(WO 2005/015989)Method for genetic improvement of terminal boars.
引用法规
1992 年 7 月 14 日欧盟委员会法规
(EEC)第2081/92 号,关于农产品和食品起源的地理指示和命名的保护。http://europa. xx.xxx/xxxxxxxx/xxx/xxx_xxx?xxxxxxxx!xxxxxxxx!xxxx! CELEXnumdoc&lg= EN&numdoc = 31992R2081&model = guichett
1998年7月6日欧洲议会的法令第98/
44/EC 号 关于生物技术发明的法律保护。
http://xxxxxx.xx.xxx/xxxxxxxx/xxx/
(WO 2005/017204) Use of single nucleotide polymorphism in the coding region of the porcine leptin receptor genet to enhance pork production.
2.2 牲畜饲养者的权力
动物育种领域知识产权运用增加,这一前景引起了对牲畜饲养者继续保持利用和发展其自己的育种群和育种技术的关注
(见第五章 2.1)。为了适应这种发展,已经有公民社会组织号召建立“牲畜饲养者权力”——开始提到了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IT-PGRFA)中的 “农民权力”。根据PGR全球交换,认为建立一项法律措施对促进和保证利益共享来说是十分必要的。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xx依靠种子部门的机构,这种机构已经完全参与到种质的国际移动中。
家禽交换的形式与PGR的形式不同。活体动物的全球移动受到严格的卫生条例以及高成本的限制,这些条例设定目的在于保护国家种群的健康。种质的移动基于商业协议,主要涉及国际上跨边境的种群。很少有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动物遗传资
286
第三部分
8(2))。因此,在欧盟法规中,专利保护没有必要限定于一个初始的生物过程,或者直接获得的生物材料。法律第10条款和第 11 条款对这种专利赋予的保护给予了
一些限制。尤其是,在第11 条款中指出,即使育种种群或者遗传材料受一项专利管 理,购买这种材料的农民仍然允许利用 “这种动物或者其他动物繁殖材料,用于实施其农业活动”,而没有侵犯这项专利。然而,这并不包括用于“商业化繁殖活动”的遗传材料的贸易。在一定程度上,这些 法规限定了专利授予对动物遗传资源管理 的潜在影响。然而,“农业活动”和“商 业化生产”的界限并不容易区别。因此,这项规则的精确应用仍然需要在实践中进 行检测。
在几个畜禽品种中,已经授予与一些具有经济重要性的性状有关的基因和标记专利(Rothschild 等,2004)。也有一些专利涉及几种育种管理方法和育种有关的计算机应用(Schaeffer,2002)。在一些情况下,在这些专利基础上,一些技术已经成功用于商业生产(Barendse ,2002 ; Rothschild 等,2004;Xxxxxxxxxx 和 Plastow,2002)。
在与育种有关的技术专利中,经常是那些与基因或者遗传标记(通常作为专利方法的一部分来提高选择育种的效率)经过证明是具有争议性的。遗传材料自然发生序列专利的授予,激怒了那些关心专利 “生物”应用的人。而且,那些在某种方式上与另外一个国家的种群或者由当地社
区培育的种群有关的专利的授予,可能会引起人们对生物剽窃的谴责。另外,对自然携带有所涉及的基因的动物所有者,或者那些希望利用专利方法生产动物后代的人,可能会被警告专利的应用问题。在畜禽育种企业和研究社区中,利用专利方法生产动物后代引发对遗传标记专利授予的一些反对( Xxxxxxxxxx 和 Plastow,2002)。然而,所谈及的专利并没有限制这样基因或者动物的利用,而是应用于与基因有关的方法或者过程,这一点现在比较清楚,所以这一部分的反对开始下降。然而,在 2005 年,孟山都公司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申请的一项猪育种方法和基因序列专利引起了一场争论的风暴。如果授予专利,那么这些专利将包括利用专利方法生产的猪和其后代的权力,专利应用的广阔范围已经引发了对许多猪育种者活动可能受到影响的恐惧。
与上面列出的批评相比,另外一种观点是专利授予的推广提供了一种有益促进科技发展可行的办法。现代生物技术革新一般需要大量的投资。有人认为,在缺乏大量的公共研究和发展资金的情况下,专利可利用性会促进提高家禽育种效率所需的大量投资(Xxxxxxxxxx 和 Plastow,2002; Rothschild 等,2004)。专利授予对投资影响的一般性争论是,虽然专利授予和投资可能是相关的,但是不可能回答批评者关心的问题,可以说,就这一问题的争议会一直存在。
源搜集和检测,因此管理搜集和资源共享的法规不应该进一步限制这些活动,这是十分必要的。
在2002 年的世界粮食峰会上,一些非政府组织提出要建立法律协定,定义与动物遗传资源有关的家畜养殖者的权力,以解决动物遗传资源的国际间转让。让人担心的是知识产权利用的增加不但对品种内多样性和品种间多样性会产生不利影响,还会对贫穷的家畜养殖者的生计产生不利影响。而且,有人认为存在一种固有的不公平性,因此许多当地和本土种群传统知识已经得到发展,并且经常作为种群科学改良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但是仍然没有被认识到和没有被保护。任何一种安排的目标都应该保证这些人的权力,维护动物遗传资源,并且进一步推动动物遗传资源特征鉴定、发展和利用。
3 地区水平的条例框架
3.1 简介
在政治和地区性国家团体中,经常就法律框架问题进行磋商,以提高合作,协调行动,最小化重复劳动。在动物遗传资源管理领域,欧盟是一个地区性的集团,到目前为止已经拥有了最综合性的法律体制,这将是接下来讨论的核心。这些框架的研究结果指出了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目标在地区水平上是如何被解释和进一步发展的,不同领域的法规及其相互作用,如何影响动物遗传资源管理。除了具有法律效力的框架外,国家集团已经选择建立“软法律”,可以加强成员国对共同目标的承诺,或者作为国家水平法规的示范。例如非洲联盟起草的示范法(插文 45)。
插文 45 非洲联盟模范法 | |
1998 年非洲联盟部长会议采用了非洲联 | 即便已经给予了允许,但是如果没有进行咨 |
盟模范法,这项法律旨在保护当地社区、农民 | 询,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也认为是不完整的,或 |
和育种者,调控生物资源的利用。建立模范法 | 者说没有符合真正和公平参与的标准。国家必 |
协助成员国仔细考虑、规划和实施与其国家目 | 须指定一个授权管理机构作为接受和处理资源 |
标和政治抱负相一致的国家政策和法律措施, | 利用申请的归口单位。模范法认识到利益共享 |
而同时又需要履行这些国家的国际义务。到目 | 是当地社区的一项权力;国家必须保证资源利 |
前为止,还没有任何一个国家采用模范法。 | 用获得的一个具体比例的任何财政效益(最小 |
模范法提供了生物资源、相关知识和技术保 | 50%)返回到当地社区。 |
护、鉴定和可持续利用的法律框架。特别是,这 | 就农村社区来说,在模范法农民权力部分 |
项法律授予当地社区、农民和育种者使用这些资 | 重申了这一权力。非财政收益可能包括:为了 |
源的权力。虽然框架包括农业遗传资源,但是它 | 能力建设而参与研究和发展;使用的生物资 |
的建立主要是针对植物遗传资源,没有深入地解 | 源信息的遣送;用于研究和发展生物资源的 |
决与动物遗传资源有关的特殊问题。模范法对生 | 生物技术的利用。模范法中提出的财政收益 |
命形式和生物过程有关的专利规定非常清楚,不 | 社区共享的机制之一是建立社区基因基金。这 |
能承认这种专利,也不能申请这种专利。 | 项基金将作为一种自动托管,用来资助农村地 |
在模范法下,生物资源、社区知识和技术 | 区建立的项目。 |
的利用将必须获得这一国家或和受影响当地社 | |
区的事先知情同意。如果没有给予这种事先知 | 具体信息参见: http://xxx.xxxxx.xxx/xxx_xxxxx/xxx- |
情同意,那么生物资源利用被认为是无效的。 | model-law-en.pdf。 |
第三部分
3.2 欧盟法规:完整的地区法律框架
欧盟地区法律框架是在成员国经济和政治一体化的前提下建立起来的。欧盟立法包括法令和条例,必须在成员国水平下实施。法令定义了要取得的结果,让成员国决定将法令结合到本国的国家法律的方法。条例对所有成员都具有约束力,在所有的成员国中自动的在指定日期生效。欧盟建立了一个重要的与动物遗传资源管理有关的法律条文体系,例如保护、动物技术(动物育种)、食品卫生、动物健康、动物和动物产品贸易、有机农业、动物饲料
安全和转基因生物。
欧盟共同农业政策(CAP)包含了一套规章和机制,调控欧盟农产品的生产、贸易和加工。在欧洲共同体条约中列出了欧盟共同农业政策的目标,这些目标是:
● 通过促进技术进展和保证农业生产的合理发展、生产因素的最有效利用——特别是劳动力,来提高农业生产力;
● 保证农业社区生活的公平性标准,特别是提高从事农业的人员的个 人收入;
供;技术报告的准备。可以由利益相关者提出行动的建议,如基因库,非政府组织,育种者,技术研究所和试验农场。
法规中与动物遗传资源有关的,适合资助的领域包括:田间动物遗传资源管理重点鉴定的标准化准则建立;基于国家或者机构的欧洲基因库建立;动物遗传资源的特征描述和鉴定;标准化动物遗传资源效能检测体制和濒危种群特征文献建立;欧洲范围内的“方舟农场”,濒危种群救援站和公园网络的建立和协调管理;濒危种群国家间育种项目的建立,信息、遗传材料和育种动物交换规章的建立;建立增强当地种群和利基市场,环境管理和旅游之间联系的策略;建立加强欧洲感兴趣的未充分利用的动物遗传资源的应用和发展的策略。然而,应该注意到的是,委员会法规(EC)第870/2004 只允许几个国家的联合行动,因此国家措施作为国家行动计划的一部分,而进行实施的价值是有限的。新的委员会法规(EC)第1698/2005在这方面进行了改进。
进一步的欧盟法规体系与畜禽育种管理有关。动物谱系和效能数据有关的可信任信息的有效性会影响动物遗传资源的有效管理。必须出台可靠的机制进行动物鉴定,记录和育种目标的定义。因此需要建立一个有效地管理畜禽育种活动的法律框架。已经出台了一些法律调控社区间纯种育种动物贸易。法规涉及牛、猪、绵羊、山羊、马。家禽和兔子,虽然也是重要的商业物种,并没有包含在其中。对牛类动
物来说,委员会法令第77/504/EEC 和87/ 328/EEC 要求,成员国在与其他成员国之间进行纯种育种动物、精液、卵子贸易时,不能限制贸易动物技术基础。国家必须能够建立牛群登记簿和育种者组织,不能阻止其他成员国的纯种动物进入该国的牛群登记簿。欧盟法规将纯种动物定义为“该种动物的父母本或者超父母本获准写入或注册在同样种群的登记簿中,它自己获准写入或者注册和有资格写入这种种群登记簿。”
在欧盟决议第 84/247/EEC 中设定了对牛类动物详细的规定,涉及育种者组织的认可;欧盟决议第84/419/EEC涉及牛群登记簿的保存;欧盟决议第 2005/379/EC涉及谱系证书;欧盟决议第86/130/EEC涉及效能检测和遗传鉴定;欧盟法令第 87/ 328/EEC 涉及用于繁殖的动物的接受。最后的法令对牛育种自由化和减少贸易壁垒来说是非常重要的。欧盟出台了其他品种/ 种类畜禽的相似的规则。就杂交猪来说(不是纯种动物育种项目),可以允许私人公司保存品种注册(欧盟决议第 89/ 504/EEC)。就牛类动物来说,欧盟决议第
96/463/EC 在瑞典乌普xx建立了国际公牛评定协会,作为一个纯种动物一致性检测和遗传鉴定的参考体。就xx动物来说,委员会决议第93/623/EEC为畜群登记簿中注册的动物设定了与鉴定文献(护照)有关的规定(在下面的动物健康这一节中进一步讨论动物鉴定有关的法规)。育种有关法规体系比较突出的几点
第三部分
处理费用”(第 39:4 条款)而提供环境服务的农民。法规详细说明了支付应该给予“农业遗传资源保护”(第 39:5 条款)。法规规定在2007 — 2013 年期间,应当采用社区水平上农村发展策略指导,要求成员国建立国际策略计划,以设定环境偿付的细节。在撰写该文时,正在准备新的法规以代替委员会法规(EC)第 817/2004 。
然而,就法规第 1257/1999 和 817/ 2004 激励偿付计划的有效性引起了一些关注,因为在给予的农民偿付中,没有考虑不同的种群灭绝可能性,并且补贴偿付经常不足以补偿那些与保存当地种群有关的损失 (Signorello 和 Pappalardo, 2003)19。这些法规建立的偿付计划只包含大约 40%的联合国粮农组织列出的濒危种群,在一些国家并没有建立这种计划(ibid.)。
欧盟是生物多样性公约的成员国,因此所有的欧盟国家有义务建立国家生物多样性策略,在农业生物多样性的范围内,解决动物遗传资源保护的问题。原地保护被认为是一种更好的方法,这种方法可以进一步对动物遗传资源进行鉴定。在地区水平上,2001年采纳了生物多样性行动计划。2000的议程形成了欧盟共同农业政策措施,并且随后对政策措施进行了改革,措施提供了将生物多样性的关注与欧盟农业政策相结合的框架。这项行动计划的重点是:环境友好农业技术和对生物多样性有益的系统的促进和支持;支持生物多样性丰富地区的可持续性农业活动;维护和
提高良好的生态基础设施;促进保护当地或者濒危畜禽种群或者植物品种的行动。研究、培训和教育机构都支持这些重点。生物多样性保护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欧盟共同农业政策措施的合理实施,尤其是条件稍差地区和农业——环境措施的补偿性津贴。
与行动计划实施有关的法规是委员会法规(EC)第870/2004。这项法规明确地定位于提高动物遗传资源的重点。引起的一项关注是在该领域原来的法规管理下,如委员会法规(EC)第 1467/94,畜禽受到的关注比作物要少。法规第870/2004第 5 条款“目标行动”包括:促进遗传资源特征鉴定,搜集、利用和移地和原地保护;建立包括保护项目在内的基于网络的遗传资源、原地和移地保护设施目录;相关科学和技术信息交换的推动。对于农场保存的动物遗传资源,重点是管理放牧的目录网络(资助,种群的濒危状态,牛群登记簿的地点等)。第6条款跨国的“联合行动”推动信息交换,改善社区农业遗传资源管理的行动和项目的协同。第7 条款的“补充行动”将涉及信息的传播和给相关利益者的建议,如非政府组织;培训课程的提
19 Signorello,G. & Xxxxxxxxxx,G. 2003. Domestic animal biodiversity conservation: a case study of rural development plans in the European Union. Ecological Economics,45(3): 487-499。
20 欧盟执委会向欧洲议会及欧盟部长理事会提出农业生物多样性行动计划。2001 年3 月27 日在布鲁塞尔欧洲共同体委员会。http://xxxxxx.xx.xxx/xxxx/ agriculture/envir/biodiv/162_en.pdf.
第三部分
是:育种者协会是经过国家批准的,这种协会受命保存纯种动物牛群登记簿,实施包括保护育种项目在内的育种项目。假设符合了组织能力和其规章对一定水平的要求,那么育种者协会必须获得批准。如果认为一部分种群会危及种群的保护或者损害现有组织的动物技术项目,那么任何育种者团体都可以建立现有种群新的育种项目。在这种情况下,现有的育种组织没有知识产权,因为育种组织可以专门培育所涉及的种群。如xx动物来说,一些额外的法律特权给予了育种者组织,这种组织维护着“种群原产地的种群登记簿”,它可以设定一个新建立的“子系种群登记簿”必须遵从的条例。
专门化的粮食产品和有机农业
不同畜禽产品的利基市场被认为对许多当地种群的经济可行性来说是具有潜在重要性的。欧盟法规设定了一些方案,根据这些方案可以注册不同的产品,这样生产者受到保护以避免仿冒的威胁,可以采用消费者愿意支付的较高的价格。这些方案的一个方面与具有不同地理区域的产品联合会有关。委员会法规(EEC)第2081/ 92声明,为了取得被保护的“原产地”,食品必须就有“品质或者特性……由于特殊地理环境,实质上或者完全具备其内在的自然和人类因素,其加工和准备在特定地理区域内发生。”相似地,虽然限定范围窄,但设定了“地理指示”的标准,在法规条款4 中,列出了产品规格的要求。在
这些要求中涉及产品名称和描述;地理区域的定义;产品起源的证据和与当地的联系;用于获得产品的方法概况;检验结构的描述;商标的详细描述。虽然不一定一直是这种情况,但是一些根据这些规则准备的产品详细描述指出产品或者制造这些产品应用的原材料来自特殊畜禽种群。即便是在种群没有详细说明的地方,专业化生产的当地产品的销售可能会促进具体地点传统管理系统的生存,因此促进了具有良好适应性的当地种群的继续利用。
以相似的方式,欧盟法规(EC)第 2082/92 设定了规则,利用这个规则,某一食品或者产品可以获得“特性证书”。法规允许不同特性的注册,这种特性不是起源或者地理起源方面的问题,并不仅仅与技术革新的应用有关。为了获得委员会设定的特性证书的注册,某一产品或者食品“必须或者利用传统原材料生产或者具有传统组成的特征或者是一种反应传统类型生产和/或加工方式”。再次,促进这种类型的不同产品对畜禽种群遗传多样性具有潜在的正面影响。一些欧盟国家积极推动和提供“特性证书”更广泛应用的支持,以稳定物价,保护稀有种群。
与有机农业有关的欧盟法规也可以影响动物遗传资源的管理。这项法规旨在建立产品生产、标记和审核的协调框架,以提高消费者信心,保证产品之间的公平竞争。欧盟法规(EEC)第 2092/91 建立了农产品标记、生产和控制的框架,这个框
架承担或者倾向于承担涉及有机生产方法的指示。然而,法规(EEC)第2092/91 没有包括任何畜禽标准,因此法规(EC)第 1804/1999 对此进行了补充。
最后面的法规设定了具体规则,规则涉及有机农业,动物起源,饲料,病害防治和兽医处理,耕作技术,运输,畜禽产品的鉴定,肥料利用,自由活动区和馆舍
(动物,如果提供的条件允许,必须可以有机会在露天情况下放牧或者有活动地区),牛群密度和过度放牧。法规涉及牛、猪、鸡、山羊、马和畜禽品种。为蜜蜂设定了另外的规则。就动物的起源来说,规则声明:
“在种群或者品种的选择中,必须考虑动物适应当地环境的能力;它们生命力,它们的抗病性。另外在选择动物种群或者品种的时候,应该避免特殊疾病或者健康问题,这些疾病和动物健康与集中生产中应用的一些种群或者品种有关(例如猪应激综合征,PSE 并发症,猝死,自然流产,需要实施剖腹产的难产等)。比较喜欢选择当地的种群和品种”。
这些规则进一步要求,应用于病害预防和控制的第一条原则,是选择合适的畜禽种群;兽医药物的应用要严格控制。正
特别是猪和家禽。
2004 年采用了有机食品及有机农业的欧洲行动计划21,以保证未来几年内有机部门的进一步发展,为有机耕作对欧盟共同农业政策的贡献提供一个全局性的战略构想。其中一项行动就是通过定义有机农业的目标和基本原则,使公众了解有机农业的公共效益。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在撰写本文的时候,欧盟成员国正在磋商一项新的法律框架提案,这项框架将最终取代欧盟法规(EEC)第2092/91。就生物多样性来说,提案的目标是“有机生产系统应该维护和提高农场和其周围地区高水平的生物多样性22”。
动物健康
欧盟拥有一个旨在提高欧共体动物健康的法律体系,同时根据国际法规定的健康标准和义务,允许成员国间贸易和动物以及动物产品的进口。特殊的法律适用于牛,绵羊,山羊,家禽,猪和孵出的鸡,水产,宠物和非商业性动物,以及其他活体动物。进口和欧共体国家间贸易存在着区别——在许多方面,分别应用不同的法律框架。健康预防措施涉及活体动物、精液、胚胎和动物产品。
如这种情况,有机系统保存的畜禽要求的
适应性,通常情况下与非有机系统下的要求差别很大,比较显著的是动物健康和饲舍条件。虽然许多有机畜禽的生产利用了传统高产出种群,但是,仍然有巨大的潜力应用稀有的、具有当地适应性的种群,
21 欧盟执委会向欧洲议会及欧盟部长理事会提出有机食品和农业行动计划。布鲁塞尔欧洲共同体委员会,10.06.2004 COM(2004)415 final。
http://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plan/comm_en.pdf。
22 委员会法规修订法第(EEC)2092/91 关于农业产品有机生产和涉及农产品和食品的指示的提案。
第三部分
遗传材料移动的限制会潜在地阻碍畜禽养殖者活动。而且,在一些情况下,动物、种质和动物产品进口对欧盟市场的动物健康有关的限制,会阻碍那些非欧盟成员国面向出口的畜禽生产的发展,因此影响了这些国家动物遗传资源利用的决策。
对牛和猪欧盟成员国内贸易来说,在欧盟法令第 64/432/EEC 以及随后的修订案中设定了相关的规则。拟定了在动物运输期间,与防止病害传播所需的措施有关的规则;特殊病害的诊断测试;保证可追溯性的动物鉴别;兽医健康证明。就进口而言,从非成员国进口的牛和猪必须符合欧盟法令第72/462/EEC设定的标准。设定了出口国必须达到的标准,涉及了法规水平;畜禽和其他动物的健康水平;报告给世界动物卫生组织的病害水平;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和运输的标准;病害控制措施,国家兽医服务的水平。还规定出口国必须无特殊畜禽病害。标准必须经过欧盟委员会食品及兽医办公室的验证。一旦完成了检验,根据欧盟决议第 79/542/EEC ,出口国可以列入第三国家名单中,利用这个名单成员国可以批准进口。在欧盟决议第 79/542/EEC 和欧盟法令第 91/496/EEC 分别设定了与进口检验有关的条例,活体动物兽医边境检查站。欧盟还出台了类似的其他动物品种的法规。
牛精液和胚胎欧盟成员国之间贸易和进口分别由欧盟法令第 88/407/EEC 和欧盟法律第89/556/EEC来管理。法令设定了
精液和胚胎必须满足的健康标准,只有这样才可以进口到欧盟或者进行贸易,法令还设定了精液搜集和储藏中心所需的条件。欧盟已经起草了批准进口精液和胚胎的国家名单以及批准的中心。欧盟还设定了与销售的精液和胚胎有关的健康证明规则。欧盟还出台了类似其他家禽品种的规则。随后,欧盟法令第2003/43/EC 对欧盟法令第88/407/EEC进行了修订,允许除了精液搜集中心(拥有自己的公牛)外,精液贮藏中心也可以参加欧盟成员国间的牛精液贸易——这是迈向市场自由化的一个显著的进步。
这些法令的目标是调控欧盟成员国之间的精液贸易和进口,而不是为了遗传材料的冷冻保存。的确,法规提出了为保护濒危动物种群而搜集精液产生的问题。与农场搜集相比,在人工授精中心搜集精液成本比较高,从稀有种群中搜集精液通常引不起人工授精企业的商业兴趣。进一步的问题与用于保护的遗传材料长期贮藏有关。在过去搜集的材料不可避免地没有符合现在的标准。因此,材料向育种者传播变成了法律上的难题。尤其是欧盟成员国之间遗传材料的交换更是这种情况。然而,在一些国家,法令设定的规则结合到国家法规中,不但可以应用于欧盟成员国交换的精液,还可以应用于国家水平上利用的精液。
http://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do?uri=CELEX:52005PC0671(02):EN:NOT。
欧盟法令第 2002/99/EC 调控鲜肉贸易。目标是保证所有成员国健康需求的达标,防止可能携带有对动物或者人类有害的传染病的农产品进入欧盟。法规中还设定了与进口国动物健康状态有关的条件。这个条件与活体动物的要求条件相似,但是包含了一项要求,那就是生产的肉制品必须来自批准的生产设施中(屠宰场等)。可能还需要满足另外的特别病害问题要求的保证,例如注射了 FMD 疫苗动物的肉块剔骨和成熟度。还有可能的是,第三国可能只被允许向欧盟出口一定类别的动物肉。进一步的规则与化学残留有关,如牛海绵样脑病(BSE)和屠宰时的动物福利。欧盟分别出台了不同的法律框架,分别管理肉制品、家禽、牛奶和奶制品,其他类别的肉类,如野味肉。
除了上面列出的与贸易有关的法律外,欧盟还建立了一套法律体系,处理特殊病害的防治、控制、监测和根除。另外的法令分别涉及非洲马瘟病(欧盟法令第 92/35/EEC),非洲猪瘟病(ASF)(欧盟法令第 0000/00/XX),xxx(xxxxx 0000/00/EC),禽流感(欧盟法令第2005/
94/EC),蓝舌病(欧盟法令第 0000/00/ XX),xxxxx(XXX)(xxxxx 0000/00/EEC),新城疫病(欧盟法令第92/
66/EEC),和一定的鱼类和软体动物病害。另外一项法令(欧盟法令第 92/119/ EEC) 涉及一些其他的外来畜禽病害。病害的根除和监控项目旨在逐渐消灭在欧盟部分国家流行的病害。欧盟决议第 90/
424/EEC 与这种项目的资金提供有关,欧盟决议第 90/638/EEC 设定了他们在准备阶段就必须达到的目标。病害防治措施详细说明了,在病害暴发情况下畜禽移动的限制,疫苗接种要求或者传播载体控制,或者在一定的严重病害情况下,需要剔除感染和接触感染的牛群/ 羊群。后面的行动可能会造成受感染地区的稀有品种种群的严重后果。
认识到剔除措施的威胁,欧盟与几种病害有关的法令包括了稀有品种免除的措施。例如,与口蹄疫有关的欧盟法令第 2003/85/EC允许(第15条款)“在实验室,动物园,野生动物园和圈养地区,或者根据欧盟法令第 92/65/EEC 第 13(2)条款批准的团体,研究所或者中心,和因为科学研究目的而保存动物的地方,或者与由于品种和农场动物遗传资源保护有关的目的而保存动物的地方”感染了这种病害,受感染的牛群/ 羊群可以免除这种要求。必须提前建立这种前提条件的名单,这些前提被认为是“一个品种存活所必需的易感染品种的动物育种核心”(第77条款)。在欧盟成员国决定免除屠杀措施之前必须通知欧盟,必须保证“不能危及其他欧盟成员国的动物健康水平,出台所有必要的措施防治任何口蹄疫病毒传播的风险”。
同样地,与禽流感有关的欧盟法令第 2005/94/EC 允许“在非商业保存地,马戏团,动物园和宠物鸟商店,野生动物园,圈养地区,在这些地方由于科学目的或者与濒危物种保护有关的目的,或者官方注
第三部分
册的家禽或者其他捕获的鸟类稀有品种,如果这种免除并没有危及病害控制(第13条款),在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暴发的情况下”,免除屠杀措施。在第14 条款中设定了要求,限制和约束这种免除涉及的鸟类。与CSF和ASF有关的法令在满足特殊条件的时候,也允许免除稀有种群的剔除。然而,应该注意到的一点是在过去旧的与其他严重的畜禽病害(例如新城疫病和非洲马瘟病)有关的法令并没有包括相似的规则,这一规则的设定是为了保护稀有遗传资源。
如第一部分第六章所讨论,欧盟决议第2003/100/EC 列出与育种项目消灭的痒病有关的措施,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公众关注的问题。缺少抗性基因型或者低频率抗性基因型的稀有绵羊品种可能会受到威胁。“具有高遗传价值”的所有羊群都必须参与到育种计划中,这将会导致带有对这种病敏感性有关的“VRQ”等位基因的羊的去势或者屠杀。
动物鉴定的法规体系给予了动物健康有关条例实施的支持。这些法律也与食物安全和可追溯性、畜禽保险管理和监督、用于育种的动物的验证有关。例如,就牛来说,在法规(EC)1760/2000 设定了相应的规章。牛鉴定系统包含个体动物耳标,计算机数据库,动物护照和个人注册,这个系统保存了每一份记录。
鉴定要求(特别是耳标)提出了与一定特殊目的或者在某些管理条件下动物保存有关的实际问题。因此,可能会对一般
在这种环境下保存的特殊动物遗传资源产生影响。已经采取了一些措施对现有法律措施进行修订,以解决这些问题。就那些在批准的生产场所为了文化和历史目的而保存的牛类动物来说,欧洲委员会(EC)第 644/2005 法规建立了条款作为鉴定的另外一种方法选择。也有另外的法规适合用于运动或者文化目的保存的公牛 (欧洲委员会EC 第2680/1999 法规)。就荷兰那些因为景观和保护目的而在自然保护区保存的牛来说,耳标(通常在出生后20天)应用的最长期限能延长到12个月(欧盟决议第2004/764/EC)。西班牙也有同样的情况,根据欧洲委员会第98/589/EC号决议,对于那些在特殊地理区域自然条件下保存的一定种群动物来说,它允许超过6个月。在引入更具有广泛性涵盖所有成员国的法规之后,西班牙的这种特殊法规随后被废除了(欧盟决议第2006/28/EC)。这项法规允许动物的保存超过6 个月,如果牛在自然条件下保存的地方,而由于地理条件的原因存在牛的耳标标记技术方面的问题,不能对这些牛进行处理,可以在标记的时候将牛犊清晰明了地分配给产这个牛犊的母牛。
动物福利
欧盟理事会 98/58/EC 法令设定了保护畜禽动物福利的条例。进一步的法令、特别处理与蛋鸡、牛和猪有关的动物福利。法规列出了兽医照顾的标准;根据动物的生理和行为需要而设立的行动自由;
饲养建筑和馆舍的保护、卫生、通风、照明;饲料和水供应;伤残和选育规程,以及人员水平、动物审核、记录保存。特别是对于动物育种来说,法令声明“自然或者人工育种规程如果引起或者可能引起任何相关动物的伤害或者损伤,都是不允许实施的”,“如果没有合理的理由,不能根据它们的基因型或者表现型,在对它们的健康和福利没有危害的情况下保存,那么就不能将动物用于农业”。
欧洲委员会第1/2005号法规(EC)提供了运输期间动物的保护。法规彻底地全面检查现有的欧盟动物运输条例。突出的特点包括新的规则,这些规则主要与以下一些方面有关,与在一些地点,如农场、市场、屠宰房和港口,运送之前或者之后动物的处理;司机的培训和检验;改良之后的执行方法,包括利用卫星定位系统的示踪技术;超过8 小时行程的更严格的标准,包括货车改良标准;更严格的幼畜和怀孕母畜的移动标准。欧洲委员会法令 93/119/EEC 将屠宰过程中动物经历的疼痛和痛苦降低到最低程度。这些法规包括屠宰车间设施要求;屠宰车间工作人员能力;特别要求在屠宰或者屠杀之前必须将动物立刻昏迷。
食物安全
近几年欧盟与食物安全有关的法规已经过了重大的改革。法规和其他行动方案已经建立,以保证成员国与欧盟食物安全标准保持一致;管理与食物安全问题相关的
非成员国和国际组织之间的国际关系;管理与欧盟食物安全局之间的关系(EFSA);保证科学的风险管理。该领域法规的核心元素是(EC)第 178/2002 号法规。
食物安全措施可能会对特殊食品的生产产生负面影响,例如,利用当地品种的原奶生产的奶酪,因此会损害利基市场对种群保护的潜在贡献。与食物安全有关的关注也是消除痒病法规的一个驱动力。如上面和第一部分第六章所述,这些措施对一些绵羊稀有种群来说是一种威胁。进一步造成的后果是,许多发展中国家关注的问题是他们不能满足越来越复杂和繁重的欧盟标准和法规要求。确实,许多国家认为与关税和数量限制相比,环境和SPS措施是一个向欧盟出口的更大的限制条件。因此,欧盟的食物安全法律框架影响了家禽生产和销售,并由此而影响了欧盟国家以及全世界其他地方的动物遗传资源的利用。
欧盟的法规也覆盖了与畜禽饲料生产、销售和利用有关的问题。这一领域的发展越来越受到人类和动物健康关注的推动。这些法律并没有直接对动物遗传资源的管理产生影响,而是形成了框架的一部分,在这个框架中,家畜生产者必须按照他们管理技术的要求进行操作和采取措施。欧盟第 882/2004 号法规(EC)设定了规章,以保证能够在饲料生产和利用过程的所有阶段充分考虑对饲料和食物安全的影响。就畜禽饲料非政府组织的参与问题来说,欧盟第 1829/2003 号法规(EC)对非政府组织的市场定位的影响,非政府
第三部分
组织生产的产品或者来自非政府组织的产品进行了规定。欧盟第1830/2003 号法规
(EC)对这种产品的标记和可追溯性进行了规定。
3.3 结论
动物遗传资源管理的许多法规问题受益于地区或者亚地区协调。在世界多数地方有大量的地区超边界性种群存在,因此保护措施应该在亚地区或者地区水平上进行规划。保证品质和安全的一般性标准就能促进畜禽生产贸易。如果注册和遗传鉴定的一般性架构可以出台,那么可以对种群改良产生促进作用。
欧盟提供了影响动物遗传资源管理方面的一套综合性的地区性法规。促进保护措施的法规已经出台好多年,而且最近这些法规得到了强化。种群保护的激励性偿付似乎很适合替代与生产有关的补贴方法的需要。然而,证据表明方案必须一直充分定位于有效促进一些最严重的濒危种群的保护。与为种群改良提供合适的环境、促进成员国之间育种材料的自由贸易、保证家禽病害防治的有效政权相比,欧盟法律框架总的重点较少放在保护上面。毫无意外,促进这些目标的法规有时候会与保护目标产生冲突。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些这样的情况下,已经认识到了这些问题,并实施了法律框架相应的修改。
引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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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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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dat/1999/l_160/l_16019990626en00800102. pdf
欧盟委员会1999 年7 月19 日第1804/ 1999法规(EC)补充了欧盟委员会(EEC)第2092/91 法规关于有机农产品生产和包括畜禽生产在内的农业产品和食品的指示参考。
http://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dat/1999/l_222/l_22219990824en00010028. pdf
欧盟委员会和欧洲议会2000年7月14日第1760/2000 法规(EC)建立了牛类动物鉴定和注册以及肉用牛和肉用牛产品标记有关的系统,废除了欧盟委员会第820/ 97 法规(EC)。
http://xxxxxx.xx.xxx/xxxxxxxx/xxx/ sga_doc?smartapi!celexapi!prod! CELEXnumdoc&lg = EN&numdoc = 32000R1760&model = guichett
欧洲议会 2002 年 71 月 28 日第 178/
2002 法规(EC)设定了总则和食品法的要求,建立了欧洲食物安全局,设定了与食物安全问题有关的规程。
http://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dat/2002/l_031/l_03120020201en00010024. pdf
第三部分
欧盟委员会和欧洲议会2003年9月22日第1829/2003 法规(EC)与转基因食品和饲料有关。http://xxxxxx.xx.xxx/xxx-xxx/ pri/en/oj/dat/2003/l_268/l_2682003 1018en00010023.pdf
欧盟委员会和欧洲议会2003年9月22日第 1 8 3 0 / 2 0 0 3 法规( E C )与 REGULATION(EC)涉及转基因生物的可追溯性和标记,利用转基因生物生产的食品和饲料产品的可追溯性,修订了欧盟委员会第 2001/18/EC 法令。
http://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dat/2003/l_268/l_26820031018en00240028. pdf
欧盟委员会和欧洲议会2004年4月29日第882/2004 法规(EC)涉及官方监管,以保证饲料和食品法、动物健康和动物福利条例的遵守。
http://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L_165/L_2004165EN_1.pdf
欧盟委员会 2004 年 4 月24 日第 870/
2004 法规(EC)建立了农业遗传资源保护、特征鉴定、搜集和利用的欧盟项目,废除了欧盟委员会第1467/94法规(EC)。
http://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dat/2004/l_162/l_16220040430en00180028. pdf
欧盟委员会 2004 年 12 月 22 日第 1/
2005 法规(EC)与运输和相关操作期间动物保护有关,修订了欧盟委员会第 64/ 432/EEC 法令和第 93/119/EC 法令以及第
1255/97 法规(EC)。
http://xxxxxx.xx.xxx/xxx-xxx/xxx/ LexUriServ/site/en/oj/2005/l_003/ l_00320050105en00010044.pdf
欧盟委员会2005 年9 月20 日第1698/ 2005 法规(EC)与支持农村发展的欧洲农业基金(EAFRD)对农村发展的支持有关。
http://xxxxxx.xx.xxx/xxx-xxx/xxx/ LexUriServ/site/en/oj/2005/l_277/ l_27720051021en00010040.pdf
2001 年 4 月 14 日欧盟向成员国下达的第 2000/C 139/05 通知设定了农村发展欧盟行动计划的指导方针。
http://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dat/2000/c_139/c_13920000518 en00050013.pdf
4 国家法规和政策
4.1 导言
动物遗传资源有效管理的前提条件是法律框架发挥它的作用,或者说,最低程度上,建立清晰明了的政策和项目。清晰明了的法规以及这项法规所提供的保证,不但对一些经济活动,如国际和国内贸易,而且对一些动物遗传资源管理有关的能力、权力和责任的定义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
从国家水平的角度看,根据法律框架在何种程度上促进还是妨碍了国家农业发展目标的实现,可以评估其有效性。国家农业发展的目标是具有多样性的,这些目标之间的交换通常也是有必要的。国家水平上的目标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食物安全保障和食物安全,国家经济增长,提高农村人口的收入和生活水平,防止自然环境的退化或者维护生物多样性。不同国家在生态、文化和政治环境方面也是差别非常大的。这一章节描述了在法规和政策领域以及已经建立的总框架和特殊解决措施。这一章旨在强调现有法律条文中存在的难题和差距,促进思想、措施和经验的交流。
4.2 方法
从以下资源的信息来进行分析:
● 提交国别报告作为 SoW-AnGR 准
备过程的一部分,在某些情况下利用与NC 的e-mail 交流作为补充;
● 联合国粮农组织发展法律服务部
2003 年实施的一项较早的调查
(FAO,2005);
● 联合国粮农组织法律数据库中另外的信息(FAOLEX23)。
这项分析的起点是对“动物遗传资源管理”和“法律框架”一个广义上的定义。原来采用的定义包含动物遗传资源保护
(包括在遗传资源利用的地方,生产系统可持续性生产的间接效应);遗传改良(包括特殊技术和相应的基础设施的调控);动物健康(包括与动物贸易、育种和运输有关的法规)。支持要素,例如机构结构和激励措施,也应该被考虑到。
为了进行这项分析,采用的“法律框架”包括与动物遗传资源管理有关的所有类型的法规。另外,正如许多国家提到的动物遗传资源管理的政策、策略或者相似的措施,在分析时需要考虑这些法律文书,甚至在许多情况下,这些法律文书实施的法律基础并没有研究清楚。
国别报告提供的描述呈现了一幅不同的景象,在此不能充分进行描述。因此,接下来讨论的目标是提供对这一问题的概述,描述总的模式和模型。从国别报告中引用了例子,以说明这些问题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是特别有用或者具有创造性的。在本文中xx了地区性的统计数字概
23 http://xxxxxx.xxx.xxx/xxxxxx/。
第三部分
览,列举了特别感兴趣的地方。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报告在讨论其法律框架时,讨论的详细程度都达到了同样的水平。因此,在完整描述法律规章水平状态的时候就不应该考虑这些列出的统计数据,而是应该将其作为动物遗传资源相关法律和政策地区能力评估的指标。
4.3 动物遗传资源法规和项目的实施
动物遗传资源的管理、可持续性利用和保护可能涉及不同公共机构的规定,也涉及非常广的一系列私人参与者——从农民和育种者,一直到食品加工和销售公司。它包含了大量的知识(不但有传统生物技术,还包括与现代生物技术有关的知识)。法规的创立和实施是一个多层次的任务,需要高度的协调和组织。
很明显,法律框架不是实现政策目标唯一的选择。与其他政策措施相比(创立不同种类的激励措施和支持机制,避免误差或者限制措施),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法律措施的相对效率(经常需要精密的管理措施)。因此,接下来的研究主题是描述法规和政策措施的例子。
机构框架
机构具有明确的职权范围,运作良好,是法律和政策实施的重要支柱。对于动物遗传资源管理策略的协调来说,一个基本的制度结构是非常有必要的。在法律上明确地定义机构作用是很重要的。安排复杂化或者不够清晰,可能会产生利益相关者之间协调和沟通的问题。
动物遗传资源相关法律实施的制度机理是不同的。不同国家因为国家管理系统性质、财政资源的有效性、总的经济和社会条件的不同,其框架也有所差别。可以看出,有两种主要的机构发展方法:(1)建立满足特别需要的特设机构;(2)尽可能调整现有机构的职权或者结构,以促进其最优化的应用(FAO,2005)。
来源:Legal Questionnaire(2003)。
环境管理法案第35 条和第36 条包含了生物多样性保护以及遗传资源搜集的若干规定,在生物资源保护政策和框架形成和实施之前,部长可以对马拉威的生物资源进行评估和鉴定。这项法案还包含了部长采取的保护生物资源的建议性行动。部长也可以限制对马拉威遗传资源的搜集,或者进行收费,或者建立技术所有者和政府之间的利益共享策略。
插文 46
马拉威环境管理法案
据报道,大量的机构在动物遗传资源管理中发挥了作用。然而,按照惯例,国家水平上的动物遗传资源管理是农业部的职责;与动物健康有关的问题是卫生部的责任,其他的部委,例如贸易部或者环境部也要发挥了其相应的作用。以下讨论的重点仅仅是相关的特殊机构(例如,不是那些“基本”部委)。这些特殊机构可能包括政府机构、授予任务的私人组织,公共—私人混合型企业。法律应该对这些机构的能力和职责(或者至少在更高水平上
的体系能力和责任)进行定义,目前从国别报告中获得的信息来看,并不清楚。然而,在接下来的讨论中,只要可能,都会对机构作用法律基础进行分析。
经济手段
由于动物遗传资源的管理是一个复杂的任务,管理涉及了一系列广泛的利益相关者,法律措施的实施可能比较困难,而且成本比较高。如以上所述,可以利用其他更经济有效的机制来实现所要达到的目标。策略可能包括不同种类的补贴,当然,这种策略依赖于国家的经济方式和与国际贸易法规的一致性。支持畜产品销售的措施也可能是另外一种加强和维护动物遗传资源多样性的方法。
4.4 国别报告分析
在接下来的章节中,将会讨论国家水平上的法规措施、机构框架和其他动物遗传资源管理机制问题。
生物多样性相关法规
有几个国家报道制定法规,以实施生物多样性的规定(详见第五章:1)。一些国家在报告中提到,建立了与全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的措施,但是并没有详细解
面的例子就是印度生物多样性法案
(2002),通过这项法律来管理外国人对本国植物和动物遗传资源的搜集(Legal Questionnaire,2003)。斯里兰卡国别报告
(2002)报道准备制定生物多样性法案,这项法案包含了家养动物在内的遗传资源 ABS 。
支持畜牧生产系统的相关手段
这一节分析了法律手段,通过这些手段创造了一个促进动物遗传资源管理的环境。它与动物遗传资源之间的联系是间接性的,通过特殊生产系统可持续性地发展,这些措施也可以促使相关的动物遗传资源可持续利用。在不同国别报告中描述了一套不同的该种类型的手段,这种手段随着生产系统特性、所涉及国家的目标和挑战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与农业发展和土地利用有关的手段
这一标题下包含了一些手段,这些手段旨在促进全国农村地区和农村社区的发展。这些手段可能以政策措施的形式出现,具体的案例详见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国别报告(2004 )和莱索托国别报告
(2005);或者在立法性质的法案中进行定
释动物遗传资源是否包括在其中。就资源
搜集问题来说,一些国家报道了调控全国遗传资源搜集的法规。例如,马拉威24,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25和哥伦比亚26。其他国别报告详细地说明了制定相关法律,调控动物遗传资源的搜集。其中一个这方
24 环境管理法 (Legal Questionnaire,2003)
25 Ley de Semillas,Material para la Reproducció。 n Animal e Insumos Biológicos. Gaceta Oficial de la Rep ú blica Bolivariana de Venezuela N°37.552 del 18/10/ 2002 (CR Bolivarian Republic of Venezuela,2003)
26 1991 哥伦比亚政治宪法第 81 条款(CR Colombia,2003)
第三部分
义,韩国27,越南28 和斯洛文尼亚29 报道了这种案例。这些措施可能会成为国家降低贫困和保证食物安全策略的一部分 (插文47)。有一些策略明确地用来调控农业的发展和现代化(洪都拉斯30,厄瓜多尔31),或者全国农业用地或者可耕地的使用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32,格xxx00,xxx34)。一些国家可能还会实施措施,以解决特殊生产系统的问题。例如,蒙古创建了法律根据,以支持受恶劣天气条件影响的草地生产系统,或者提供激励措施。2001年,第144号决议批准的国家项目,就旨在保护畜禽免受自然灾害、严冬(Dzud)和干旱的影响,以加强该国的损害救助系统—
—创立救助分发网络,提高家畜饲养者和管理机构的参与力度(CR Mongolia, 2002)。
与牧场和放牧地管理有关的手段
在牧场面积比较大,而水源稀少的国家,创建了一系列的措施调控放牧和
管理。这些措施可能属于一般性的与牧场和放牧地有关的法规,或者纳入特殊法案中。
有 2 个国家报道了一般牧场和放牧地管理领域的法规,吉尔吉斯35和阿曼xx36。也可以将这些措施纳入其他的法规中。也门国别报告 Yemen(2003)报道与放牧地管理有关的措施包含在该国的环境法律中,澳大利亚2001年建立农村用地保护(总)法规 (FAOLEX)。其他国家也报道建立了相应的政策 (例如乌干达37,莱索托38,阿尔及利亚39,不丹40),但是在报告中一直都没有详细说明这些策略的法律基础。
这些措施也可能直接针对于牧场的维护和/ 或改良,如乌兹别克xx41,巴基斯坦42,朝鲜共和国43 和中国44 报道了相关的法律。伊拉克1983年第2号政府法律就包含了改善天然牧场,提供轮作放牧,防止有毒植物的发生的措施(CR Iraq ,
27 农村发展法和农村社区普通法(CR Republic of Korea,2004)。
28 中央政府第06号决议(10/11/1998)(CR Viet Nam,2003)。
29 1998 第 240 法 (农业);2004 — 2006SR 农村发展计划(E-mail Consultation Czech Republic 2005)。
30 Decreto N°_ 31/92 - Ley para la modernizació nyel desarrollo del sector agrícola (1992)(CR Honduras,undated)。
31 Ley de Desarrollo Agrario,Registro Oficial No. 55 de 30 Abril 1997 (Legal Questionnaire,2003)。
32 与可耕土地有关的法(1998)(CR Bosnia and Herzogovina,2003)。
33 农业土地法 (CR Georgia,2004)。
34 Ley Agraria (Legal Questionnaire,2003)。
35 与牧场有关的法 (CR Kyrgyzstan,2003)。
36 皇家法令 2003 第 8 号颁布的牧场和动物资源管理法 -2003 年 1 月 21 日(FAOLEX)。
37 牧场和草地政策 (CR Uganda,2004)。
38 1994 家畜和牧场管理政策 (CR Lesotho, 2005)。
39 国家农业发展计划 (CR Algeria,2003)。
40 国家牧场政策 (CR Bhutan,2002)。
41 植被的保护和利用有关的 1997 第 543-1 号法
(FAOLEX)。
42 旁遮普边境放牧法规(E-Mail Consultation Pakistan,2005)。
43 草原法 (CR Republic of Korea,2004)。
44 草原法 (CR China,2003)。
2003)。土耳其将牧场改良的措施纳入其租赁条例之中(插文 47)。
有一些国家报道了防止粪便流失造成的污染的条例。如,朝鲜共和国污水、粪便和尿、废弃物和废弃物处理法案(CR Republic of Korea,2004)。在美国国别报告(2003)和英国国别报告(2002)也提到了管理粪便流失问题法律的影响。xx岛(2003)报道国家环境法对畜禽饲养规模的大小和分布会产生一些影响,尤其是猪饲养农场。同样x,xxxxxxxx
(0000)提到在1999 年环境法管理下,畜牧发展是一项规定活动,新的家畜农场的建立需要获得部委的批准。
挪威通过放牧联合会来促进牧场有组织的利用,激励牧场有组织利用的法令调控 了 边 远 土 地 中 牧 场 的 有 效 利 用
(FAOLEX)。在注册的放牧联合会管理下,提供激励措施促进有组织的放牧活动,这符合设定的标准(FAOLEX)。巴基斯坦也建立大量的措施调控牧场的利用45。
在粗放型的牧场系统中,牧场的利用和水源是至关重要的。尤其在移动性放牧的情况下,它显得尤其重要。在牧场法和相似法规中,包含了与游牧型放牧者使用牧场有关的规程,一般在一些非洲国家中建立了这种规程,例如贝宁46,xx
45 旁遮普边境放牧法规,1874;保护林牛放牧规则(xx),0000;管理动物放牧细则,1981;动物牧草规则,1900(E-mail Consultation Pakistan,2005)。
46 Loi no 87-du 21 septembre portant réglementation de la garde des animaux,de la vaine p^ature et de la transhumance(Legal Questionnaire,2003)。
瓦纳47,几内亚48,xx49 和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50。例如,几内亚牧场法管理牧场土地利用权,提供了调解措施。这项法令调控了牧场应用,水资源的使用,游牧和环境保护(CR Guinea,2003)。博茨瓦纳部落土地法限制了授予专门用于放牧的土地的利用权;放牧的土地可以用于一般性的用途(FAOLEX)。牧场的利用对于一直从事畜禽养殖的社区来说也是很重要的。土耳其(插文47)和阿尔巴尼亚51建立了社区水平上的与牧场分配有关的法律。
有几个国家报道了调控水资源利用的法律。例如,乍得牧场和农村水利法令52,蒙古自然灾害、严冬(Dzud)和干旱家畜保护国家项目的决议(详见上面所述)。水资源的利用也可以包含在其他的规章中,例如上面提到的牧场法。在澳大利亚土地保护法案中,它是一个整体性的措施53。
47 部落领地法(FAOLEX)。
48 放牧法典(CR Guinea,2003)。
49 Loi no 01-004 portant charte pastorale en Ré publique du Mali (Legal Questionnaire,2003)。
50 Loi n°44-2000 portant Code pastoral en Mauritanie(CR Mauritania,2004)。
51 森林和牧场总署第1号命令与牧场和草地租赁的技术标准有关,1996 年5 月23 号实施了包含牧场和草地x 0000 xx,0000 年 4 月 13 日(FAOLEX)。
52 Ordonnance N°2/PR/MEHP/93,portant cré- ation de l’office national de l’hydraulique pastorale et villageoise(CR Chad,2003)。
53 2002土地保护法(病害和货物路线管理)-2005
年5 月19 日重新出版;2001 农村土地保护(总)法规
(FAOLEX)。
第三部分
这项法律设定了牧场在农村和城市之间分配的基本程序和规则。授权农业和农村事务部确定牧场的边界,以及向相关实体的分配。在相应的地契档案中记录了最终确定的边界。每5 年对分配过程进行一次更正。那些在实施改良措施之后才能利用的土地可以租赁给个人和公司,他们负责该土地的改良工作。如果没有获得农业部的书面同意,在该项法律下分配的土地不能用于任何其他的目的。只有在法律设定的特殊条件下,才能给予其他利用目的的书面同意。这项法律也有相应的措施防止这些地区的过度放牧。设立了一项“牧场基金”,由农业部直接管理,资助法律中设定的活动。
资料来源:Legal Questionnaire(2003)。
插文 47
土耳其牧场法第 4342 号(1998)
这项法律的最主要的目标是促进斯洛文尼亚家畜育种法规与欧盟“共同体法律”的协调性,以适应CAP。该法律还列出了与农业政策的目标相一致的原则,概述了畜牧和可持续性农业发展的经济、空间、生态和社会作用。这项法律更具体的目标是:
● 调控畜牧业,促进优质粮食的稳定生产,保证食物安全;
● 保护农村地区的设施和栽培景观;
● 以维护生产能力和土壤肥力的方式利用自然资源进行粮食生产;
● 管理获得认可的育种组织的活动以及育种项目的实施;
● 为畜牧业提供更高水平的教育;
● 维护畜牧业的生物多样性和保护环境;以及为与农业有关的从业人员提供合适的收入。
资料来源:CR Slovenia(2003)。
插文 48
斯洛文尼亚家畜育种法(2002)
就发达国家农村地区和有机/ 生态农业的保护来说,措施倾向于重点保护自然环境或者维护农村地区,而不是主要放在食物安全这一目标上。这样的措施可以间接性的加强传统的、适合当地环境的家禽种群的利用。
促进农村地区保护的法规报道中尤其以欧洲国家较多。例如,斯洛文尼亚(插文 48) 和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54。可以利用法律措施来促进农业向更有好的方向转变,也可以支持特殊生产方法,例如生态/有机农业。一些欧洲国家报道
54 1998可耕土地法(CR Bosnia and Herzogivina, 2003)。
了这种法规。美国国别报告 (2003)也提到了美国的国家有机xx,xxxxxx(0000)提到促进有机肉类生产的项目。
尤其对农机生产来说,一个清晰明了的法律框架对于保证消费者信心(生产标准规章、标记等)来说是非常要必要的。工业化国家在支持非有利地区的农业生产维护方面也建立了法规。例如瑞士的农业法
(CR Switzerland,2002)。斯洛文尼亚家畜育种法有一套综合性的方法,概述了畜牧业的经济、空间、生态和社会作用(插文48)。
表 88
家畜生产系统可持续生产的措施
措施类型 | 非洲 | 近东和 中东地区 | 太平洋西 南部地区 | 欧洲和高 加索地区 | 亚洲 | 拉丁美洲和 加勒比地区 | 北美 |
农业发展 | [3] | 3 | 2 | 2 | |||
牧场管理 | 3 [3] | 3 [1] | 3 | 4 | 5 | 1 | |
牧场和水资源利用 | 6 | 1 | 2 | 2 | |||
农村环境、生态/ | 10 | 1 | 1 | ||||
有机农业保护 | |||||||
国别报告数量 | 42 | 7 | 11 | 39 | 25 | 22 | 2 |
[n] = 政策/ 措施。
注:两类措施的引用是可能的。
一些国家,尤其是非洲提到已经出台了农业、牧场管理或者畜禽生产的政策和策略。然而,从国别报告提供的信息来看,很难知道这些策略的法律基础,例如,这些策略是否是基于与农业和土地利用有关的一般性的法律框架,或者基于政府机构能力和责任相关的法规。同样地,这些策略是否获得了立法机构的批准也通常不是很清楚。例如,在插文49 中,莫桑比克的例子就展示了在国家政策下结合了一项策略,以促进脱贫和食物安全。
支持畜牧发展的机构
这一节讨论了一些法规,这些法规与动物遗传资源管理中具有特殊作用的机构有关。这种机构可以以集中化的方式,也可以以分散化的方式进行组织。有几个国家提到了专业化的中心机构,这些机构涉及畜禽的管理。例如,佛得角农业和畜禽国家研究所55。
不同地区之间,分散化组织的作用都不相同,例如合作机构、社区组织和农民联合会。这种类型的组织通常会参与与动物遗传资源管理有关的活动。几个非洲国家报道了与当地水平上的农村合作组织的认可和操作。例如,乍得国别报告(2003)提到了一项法令56,
插文 49
👉桑比克畜牧发展政策和策略
一项新的畜牧发展政策和策略文件正在递交等待批准。文件的目标是促进农村地区的脱贫和食物安全,提高家禽饲养在家庭社会——经济增长中的作用,以为满足国家市场的需要做出贡献。这项政策时间为 10 年。
资料来源:CR Mozambique(2004)。
55 批准农业和畜牧国家研究所组成的第 125/92
号法规(1992)(FAOLEX)。
56 N°137 /P.R./MA/93 法令确定了农村团体认可程序和工作,以让妇女和男人在畜禽部门的发展中承担责任。
第三部分
这项法令就与农村组织的认可和运作有关,还有一项管理合作组织水平的法律 57。
中非共和国报道了影响农村社区组织的法规58 ,赤道几内亚也指定了这样的法规59。博茨瓦纳已经设立了土地委员会作为法人——命名权力和土地命名都由土地委员会负责,由这个委员会来确定和授予土地使用期限的形式
(FAOLEX)。
拉丁美洲(例如墨西哥60)和欧洲(例如波兰61,波斯尼亚和xx哥维62)的一些国家报道了调控农民和育种者组织的法规。可以将这些组织当作专业性的联合会,代表了生产者的利益(经济)。马来西亚63 和巴基斯坦64 也分别报道了农民组织和农业合作协会相关法规。
57 N°25/PR/92 命令,调控合作团体和合作社的水平。
58 Décret N° 61/215 du 30 septembre 1961 réglementant la coopérative et la mutualitéagricoles en RCA (CR Central African Republic,2003)。
59 Ley de las Cooperativas,Ministerio de Trabajo, Malabo(Legal Questionnaire,2003)。
信贷
适合畜禽养殖者特殊需要的信贷提供是一种重要的制度需要。在那些银行基础设施建设非常不完备国家,这个需要是一个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在一些国家,尤其是在非洲,国家在该领域采取了行动计划。例如,在喀麦隆建立了“Caisse de D éveloppement de l'Elevage du Nord”65;中非共和国建立了“MutualitéAgricole”66,刚果建立了农业基金的预算法67;塞内加尔建立了“fonds de garantie des crédits pour les productions végétales et animals”68,莫桑比克则建立了畜禽发展基金69。该领域另外一个法规方面的例子就是巴基斯坦 1966 年的“合作协会和合作银行(偿还债务所支付)条例”(E-mail Consultation Pakistan,2005)。
与保护有关的措施
这一节讨论了动物遗传资源保护的法规措施,政策和策略(这一节参考的不同类型保护的定义详见插文 94 第四部分第六章)。动物遗传资源多样性保护的第一
60 Ley de asociaciones agricolas and Ley de
Organizaciones Ganaderas y su Reglamento(Legal Questionnaire,2003)。
6 1 1982 社会和专业农业组织法( Legal Questionnaire,2003)。
62 农民协会法(CR Bosnia and Herzogovina, 2003)。
63 1973 农民协会法(CR Malaysia,2003)。
64 旁遮普畜禽协会和畜禽协会联合会法(注册和控制),1979(E-mail Consultation Pakistan,2005)。
65 Décret no 81/395 du 9 septembre 1981 modifiant et compél tant le décret no 75/182 du 8 mars 1976(Legal Questionnaire,2003)。
66 Decret 61.215 du 30 Septembre 1961(Legal Questionnaire,2003)。
67 Projet de loi portant création du Fonds agricole
(Legal Questionnaire,2003)。
68 Décret no 99-733(Legal Questionnaire,2003)
69 No legal basis indicated。
步是鉴定,然后指定需要保护的种群。动物资源的保护可能有不同的动机,包括经济、社会文化和科学目标。它的目标是保护特殊的濒危动物,或者更广泛地维护动物遗传资源多样性。
在几个例子中,动物遗传资源保护有关的法规是很明显有文化方面的驱动力。例如,朝鲜共和国,根据文化财产保护法,对特殊种群作为“纪念建筑物”进行保护
(韩国国别报告 2004)。一些加拿大的省在其法律中设定了“遗产种群”或者“遗产动物”,例如魁北克省的加拿大奶牛、加拿大马和Chantecler 鸡,纽芬兰及拉布拉多的纽芬兰马(加拿大国别报告,2003)。在秘鲁,Peruano de Paso 马以及峰驼、羊驼被当作是国家的象征(秘鲁国别报告, 2004),秘鲁出台了法律措施来保护这些动物70。就日本来说,科学价值也被提到作为一个标准,文化遗传保护法(1950)将原生物种指定为“天然宝藏”,其中包括具有较高科学价值的畜禽(日本国别报告,2003)。在其他情况下,法律措施的动机更与对生物多样性的关注有关(详见插文50 中描述的斯洛文尼亚2004 农场动物遗传资源保护法规)。
在一些情况下,策略也可以定位于保护特殊物种,例如秘鲁原地和移地保护峰驼和羊驼。在其他情况下,会将保护措施纳入动物遗传资源管理的更广泛的项目
70 Decreto Ley No 25.919 - Declara el caballo de paso como especie equina oriunda del Perú,1992。
中,例如,蒙古“改良畜禽品质和育种服务”71 项目。可以通过另外的措施对项目进行支持,例如对科学研究的支持(CR Kazakhstan 2003;E-mail Consultation the Netherlands,2005;CR Ukraine 2004),或者农民的意识培养(CR India,2004)。如果这些项目可以正确的定位,那么就需要建立动物遗传资源的鉴定和目录措施,以及项目中涉及种群和动物的鉴定和注册规程 (插文 50)。
法规建立监测和分析动物遗传多样性状态的系统性的规程,定义了原地和移地保护的方法和工具。它建立的注册包括种群和品种动物技术性评估。该项法规还提供了种群濒危程度的定义和种群内遗传变异估测的标准。
资料来源:E-Mail Consultation Slovenia (2005)。
插文 50
斯洛文尼亚农场动物遗传资源保护法规
原地体外保护
与以上提到的为畜禽生产系统提供综合支持的策略相比,这一部分分析的策略直接与动物遗传资源的保护有关。只有非常少数的国家(多数来自非洲和高加索地区)报道了动物遗传资源原地保护的法规
(表89)。支持这种类型保护的不同策略和
71 基于畜禽基因库保护和健康法(CR Mongolia, 2002)。
第三部分
机制也可以实施。一些国家给予育种者、育种者组织,或者其他保存传统种群的机
x其已经建立了与移地体外保护有关的工具(表 89)。例如,斯洛文尼亚和乌克兰
构经济上的支持(例如日本72 和希腊73); (插文 50 和插文 52)。在印度尼西亚,畜
或者给予非政府组织经济支持,促进和管理原地保护(例如瑞士)74。
发展中国家几乎没有报道这种策略。xx国别报告(2003) 提到在动物研究所做出的努力,以支持xx北方地区 5个社区xx短角牛的保存。然而,涉及的确切机制还不清楚。在印度,国家动物遗传资源局的保护项目包括,建立以种群自然生长的方式进行原地保护的单位,遗传上具有优质特性的动物品种效能记录、选择和注册,建立措施激励保存动物用于育种的所有者。印度将这些措施与特殊种群的移地体外和体外保护相结合来进行动物资源的保护( CR India,2004)。然而,国别报告并没有提供这些措施法律框架的信息。秘鲁国别报告(2004)报道了另外一种类型的项目,这个项目涉及指定特殊区域,通过半自由方式饲养野生骆驼,以回收骆驼的毛皮。
移地体外保护
同样地,也只有有限数量的国家,报
牧和健康法律要求保护项目必须在管理良好的地区进行,例如较小型岛屿或者一定的村庄育种中心或者私人和国有农场
(CR Indonesia,2003),马来西亚76 和印度建立了保护农场网络,斯里兰卡的动物园法涉及了动物农场(E-mail Consultation Sri Lanka,2005)。
体外保护(冷冻保存)
有几个国家报道了与体外保存设施有关的法规。例如乌干达已经建立了动物育种领域综合性的法规(插文51)。在美国,1990 年食品、农业、保护与贸易法将动物遗传资源的保护作为国家的首要任务 (CR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2003)。这项法案的建立促使美国1999年开创了国家动物种质项目,美国现在正在建立一套综合性的动物遗传资源管理策略,其中包括冷冻保存措施的建立。只有捷克共和国报道了调控基因库使用和遗传材料的转让规程的策略。美国的育种法修正案77和相关的实施规程和项目也包括一个模型“遗传材料供应和转让
72 文化遗产保护法-提供给受方法影响的市政当局奖金(CR Japan,2003)。
73 第434/95号总统令;农业和经济部长的第280/ 343571/4969/8.9.97 号决议;农业部长第 167/08.03.95号决议(CR Greece,2004)。
74 基于农业法的补贴(CR Switzerland,2002)。
75 1967第6号法,第13条款(CR Indonesia,2003)。
76 根据1953年动物条例和生物多样性国家政策,由科学、技术和环境部发布(CR Malaysia,2003;Legal Questionnaire,2003)。
77 育种法修订案 154/2000 (E-mail Consultation Czech Republic,2005)。
表 89
保护领域的措施
保护类型 | 非洲 | 近东和 中东地区 | 太平洋西 南部地区 | 欧洲和高 加索地区 | 亚洲 | 拉丁美洲和 加勒比地区 | 北美 |
原地 | 8 | 3 | 1 | 1 | |||
移地活体 | 2 | 4 | |||||
移地体外 | 1 | 6 | 3 | 2 | 1 | ||
国别报告数量 | 42 | 7 | 11 | 39 | 25 | 22 | 2 |
注:措施包含于不止一个类型中。在第三章报告了保护项目的详细情况。
协议”。
动物遗传资源保护有关的机构
插文 52
乌克兰动物育种相关法律
在乌克兰,所有品种的濒危种群保护都是动物育种法律整体的一部分。通过特别建立的具有行政权力的集中机构实施保护工作,通过州预算给予资助。这个项目包括一系列的行动,包括高产出种群、株系和濒危育种群体冷冻精子的保存;在育种和选择工作中利用繁殖生物技术;育种动物展示和拍卖的组织。
资料来源:CR Ukraine(2004)。
一些国家报道了负责保护机构建立的措施。例如,乌干达动物育种法(2001)就建立了国家动物遗传资源中心和数据库,它负责监督保护措施(插文 51)。
其他例子包括乌克兰(插文 52),哈萨克xx78和以上提到的美国国家动物种子项目。
插文 51
乌干达国家动物遗传资源项目
国家动物遗传资源项目主要的目标,是保证动物遗传资源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性充分利用。这个项目承担了建立国家动物遗传资源保护政策的任务,包括原地和移地策略;建立合适的机构框架协调、管理和监测保护活动;提高人们对动物遗传资源管理有关现有行动计划的认识;国家畜禽种群的特征鉴定和记录;推动研究发展。
资料来源:CR Uganda(2004)。
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国别报告
(CR Bolivarian Republic of Venezuela, 2003)报道根据生物多样性法律建立了遗传资源
(动物和植物品种)保护的国家中心,这
78 “谱系动物育种”法和各自的亚法律法案(CR Kazakhstan,2003)。
第三部分
个中心受环境部管理。土耳其已经建立了动物遗传资源部长和多重利益相关者委员会(插文 53)。
插文 53
土耳其动物遗传资源包含的法规(2002)
这项法规基于畜禽改良法案第 4631 号,设定了土耳其动物遗传资源保护和注册相关的所有活动的规程和准则。建立了动物遗传资源保护国家委员会,由以下代表组成:(a)农业研究总局;(b)农业企业总局;(c)兽医学科学部;(d)农业科学部;(e)环境部;(f)林业部;(g)土耳其兽医联盟中心委员会;(h)野生动物保护协会;(i)土耳其动物栖息地保护协会;(j)xx托利亚马种群发展协会。这个委员会的作用包括:确定与动物遗传资源保护有关的活动;评估过去的活动,计划未来的行动;详细说明濒危的种群;动物遗传资源保护的政策形成;动物遗传资源进口和出口的决策。
资料来源:Legal Questionnaire(2003)。
与遗传改良有关的措施
遗传改良包含了一系列广泛的与育种过程有关的活动,包括动物鉴定和种畜登记簿的保存,动物性能的记录,遗传鉴定和改良遗传材料的分发。许多国家都出台了法律措施调控部分或者所有活动。法规可能包括育种材料的国内和国际交换。在这一节对法律框架的下面几部分进行了讨论:
● 育种策略和项目的定义;
● 动物鉴定和注册系统;
● 与人工授精和自然服务有关的基础设施和组织问题,包括卫生控制措施。
表 90 显示欧洲和亚洲在遗传改良领域已经建立了最密集的法律规程。相反的,在非洲国家,不太可能有法律框架支持相关政策。在一些国家,现在正在建立法规,还没有实施。一些发展中国家报道了实施这一领域的政策和项目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难题。
表 90
遗传改良领域的措施
保护类型 | 非洲 | 近东和 中东地区 | 太平洋西 南部地区 | 欧洲和高 加索地区 | 亚洲 | 拉丁美洲和 加勒比地区 | 北美 |
育种策略、遗传改良和选择的定义 注册和商标繁殖生 物技术法律 | 6 5 | 0 1 | 2 1 | 17 21 | 11 5 | 4 10 | 0 0 |
2 | 1 | 18 | 5 | 5 | 1 | ||
国别报告数量 | 42 | 7 | 11 | 39 | 25 | 22 | 2 |
在第二章中详细描述了遗传改良项目。
育种策略的定义
不同国家之间的育种策略目标差别很大。有几个国家提到的育种策略,直接定位于最有效地利用当地的种群,或者是直接育种,或者侧重于杂交育种。例如,在尼日利亚,鼓励在种群适合的生态区进行当地种群的育种和选择;但是也有策略促进当地奶牛的人工杂交育种,这种杂交育种外来种群的比例不能超过50%(E-Mail Consultation,2005)。其他的例子包括印度建立当地牛和水牛种群遗传改良的促进策略 ,而且促进当地动物与Jerseys牛或者 Holstein-Friesian 牛的杂交育种
(CR India,2004);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促进当地Criollo 山羊种群的遗传改良
(CR Trinidad 和Tobago,2005)。塞尔维亚和黑山79 和中国80 也出台了相关策略促进当地和外来种牛的利用。一些国家还建立了与特殊品种或者种群有关的法律。例如阿根廷的绵羊恢复项目81 和挪威建立的与驯鹿、山羊、绵羊、猪和家禽有关的法律(FAOLEX)。莱索托建立了限制家禽出口的法规,其他国家为了满足育种目标的需要而从莱索托进口家禽(插文 54)。
79 畜禽改良方法的法律,调控适合当地环境种群和进口国外种群的可持续性管理(FAO,2005)。
80 CRChina(2003);Legal Questionnaire(2003)。
81 Ley para la recuperaciòn de la ganaderia ovina, N 25422,27 April 2002 (Legal Questionnaire,2003)。
1952 年出台畜禽和畜产品进口和出口第
57 号公告,分别在1953 年,1954 年,1965 年和1984 年进行了修订,该公告指出:(a) 没有经过允许,畜禽不能够进口或者出口;(b)不允许进口“不良畜禽”,包括,并且不限定于杂种山羊和绵羊;(c)进口的条件应该包括动物的优良特性,包括它们改良国家畜禽标准的能力。
这些法规措施影响了种群的利用。美利奴羊(Merino Sheep)和安哥拉山羊(Angora goats)的饲养数量比任何其他种群都大。该项法令还鼓励在山区饲养美利奴羊,因此在该地区这种种群的密度比较高。进口控制允许改良国家的畜禽,进口限定于优质的美利奴羊、安哥拉山羊、肉用牛和奶牛。
资料来源:CR Lesotho(2005)。
插文 54
莱索托畜禽和畜产品进口和出口公告
另外一个调控动物利用法案的例子是马来西亚的动物条例(插文 55)。
这项条例禁止保留没有经过灭菌处理的超过15 个月的公牛。适合繁殖的公牛可以例外。官方机构对这些公牛进行检测(健康和育种标准)并进行注册。注册的公牛只能允许用于的育种。
资料来源:CR Malaysia(2003)。
插文 55
马来西亚动物条例
动物注册和鉴定
如果鉴定和注册系统是有效的,那么动物遗传资源管理的不同方面需要不同的动物鉴定和注册系统。例如实施兽医控制措施或者追溯条规,以保证食物安全,防止盗窃,监控种群的状态,实施育种和保护项目。在那些公共物资,例如食物安全或者畜禽流行病防治,是主要目标的地方,一个清晰和有效力的注册和鉴定法律基础可能就是特别有必要的。为了目标育种,需要建立更精细的记录方法(例如种畜登记簿),正常情况下包含动物谱系和后代性能的文献记录。这就非常有必要建立法规调控这种类型的系统,保证标准的一致性。需要当地种群注册的另外一个原因可能与调控种群的搜集和生物多样性的需求有关。
根据目标和资源有效性的不同,可以以不同的方式组织鉴定和注册。由中央国家机构实施这些任务,或者委派发散各地的机构实施这些任务,例如育种者组织或者国家育种农场。精细的注册系统需要一个高度的组织和合作。因此在一些国家,注册仅限于特殊的育种种群或者育种农场
(E-mail Consultation Nepal,2005),具有特殊重要性的品种,或者商业化方向的农场和公司。
欧洲已经建立了高度组织化的系统
(在西欧建立了育种者组织,东欧建立了国家机构),相应的出台了与动物注
册有关的最密集的措施(表 90)。在世界的其他地方,一些国家将鉴定和注册作为“大目标”或者“迫切需要”,这些国家可能会评估或者改良现有的操作技术,或者现在正在建立一项政策。一些国家也指出,现在他们还不能够监控他们种群的水平,缺乏纯种传统种群注册措施,这可能会妨碍他们进一步的发展。
第三部分
繁殖生物技术
在这一节,对遗传改良生物技术利用有关的法规和政策评估(主要是人工授精和胚胎移植)进行了论述。表 90 就出台的措施进行了地区性的划分。由于繁殖生物技术在发展中国家更广泛的利用,欧洲和高加索地区建立了繁殖生物技术最高密度的法规。许多发展中国家将繁殖生物技术的利用作为一个提高生产力,特别是奶牛生产力的一个重要的方法。例如,斯里兰卡的人工授精项目,这个项目旨在改良牛、水牛、山羊和猪,以提高商业化生产系统;国家利用的牛精液多数来自从欧美、北美和澳大利亚进口来的普通牛(E-mail Consultation Sri Lanka,2005)。一些国家报道了与技术需求有关的法规,例如精液的生产和运输,健康控制和人工授精中心和精子库的组织。匈牙利1994 年第39 号法规就是这一类的法规(插文 56)。
插文 56
匈牙利法令第 39 号
农业部1994 年的第39 号法令,与人工授精、胚胎移植和育种材料的生产、供应、销售和利用有关,适用于牛、山羊、绵羊、马、猪和红鹿。第2 条到第6 条与人工授精中心的管理有关。这些中心需要运作的授权,而授权 是 由 国 家 农 业 分 类 研 究 所 来 进 行 的
(NACI)。授权所依赖的条件在第2 条中有详细的说明。中心将会与感兴趣的育种组织联系,履行第 5 条款中列出的职责。精液只能
从人工授精中心批准的动物中搜集。在第 7
条款和第 8 条款中列出了与人工授精授权有
款对精液的销售进行管理。在第11 条款中列出了进口精液销售有关的特殊规则。国家农业分类研究所每年对这种中心进行审核,该研究所可以延长授权,对条件具体化,或者在不符合标准的情况下撤销授权(第 14 条款)。从第15 到24条款对胚胎移植进行管理,中心也需要运作的授权。与所有这些活动有关的标准是由国家农业分类研究所来负责的。在部委公告中出版了受权的中心名单、禁止的牛繁殖材料,受权用于人工授精的雄性动物名单。
关的条款。在第9条款与精液的供应有关,这
些精液只能由人工授精中心来生产。第10 条
资料来源:Legal Questionnaire(2003)。
种群健康和遗传材料的控制
有几个国家,特别是在欧洲,指出他们已经建立了与育种动物健康有关的法规
(或者用于人工授精的精液生产过程中,或者用于自然交配的动物)。
其他例子包括马来西亚动物法(插文 55),日本要求所有育种动物(牛、马和猪)必需获得育种畜禽合格证82。每年经过审查之后颁发这个合格证,审查包括传染病和遗传病。一些国家出台了与特殊畜禽病害防治有关的条例。例如,挪威就有从英国进口奶牛和肉牛的与牛海绵状脑病有关的限制,包括限制胚胎的进口83。
遗传改良有关的激励措施
许多国家报道了激励措施,通过某种方式或者另外的方式影响育种者的活动,可以间接性地促进遗传改良,例如财政投
根据这些法规,在国家进口精液时需要获得批准(防止病害的引进和传播);精液的处理(销售、赠与、交换或者任何其他方式);利用任何一种精液进行任何一种家禽的人工授精,而家禽并非属于精液拥有者所有。
资料来源:Legal Questionnaire(2003)。
插文 57
博茨瓦纳家禽疾病(精液)法规
82 畜禽改良和生产提高的法律(E-Mail Consulta- tion Japan,2005)。
83 Decree No. 548 of 2000年防治从英国进口引起的 BSE 保护措施有关法律第 548 号法令(FAOLEX)。
第三部分
资的补贴或者不同种类投入的补贴供应。在这一节,只讨论与畜禽育种直接相关的补贴。
有不同类型的补贴。例如,越南报道了维护和改良畜禽和家禽育种牛群/ 羊群的补贴基金。哈萨克xx向农民提供提高系统育种材料有效性措施的补贴(CR Kazakhstan,2003)84。有几个国家报道支持育种基础设施和技术的补贴。在许多国家,国家部门参与了服务的提供,例如不同津贴率的人工授精,或者给私人部门提供者补贴(详见第四章)。
由于超市和其他批发购买者提供的鲜猪肉价位高,所以许多生产者一直在向屠宰场销售低体重的动物,包括仔猪。这会损害国家猪种群的遗传基础。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政府已经向生产者提供了$500的一项BDS激励措施(约250 美元),以保证不进行农业和农村发展部认定的适合育种的仔猪屠宰、或者将仔猪销售给屠场。这个项目由巴巴多斯农业协会和巴巴多斯猪养殖者合作协会有限公司联合执行。
资料来源:CR Barbados(2005)。
插文 58
巴巴多斯激励项目
其他措施可能包括提供信贷机会,给予税收优惠,提供贷款优惠或者向育种活动提供紧急基金。例如墨西哥出台的措施,为与饲养牛有关的人员减税85,阿根廷建立了绵羊库和紧急基金86。
致力于遗传改良的机构
这一节讨论了国别报告中描述的不同机构,这些机构促进了计划性和结构性遗传改良项目。一些国家报道了致力于动物遗传资源改良的专业化机构。这样的机构被授权进行动物遗传资源管理不同领域的活动,包括项目和策略的构建(例如乌干达87);动物遗传资源发展和生产特殊分支的管理(例如莫桑比克的AVICOLA88和摩尔多瓦猪和家禽生产研究机构(具体看下面的描述);研究推广(例如哥斯达黎加89 和毛里求斯90);育种改良研究
(例如玻利维亚91 和加拿大92)。这些机构可能是专业化的政府机构,可以会集合不同部门的专家(哥斯达黎加),或者专家
84 18/4/1991 的第 125/CT 决议 (CR Viet Nam, 2003).
85 1994 年 1 月 2 号第 6/2/94 号法令(税收利益)
(Legal Questionnaire,2003).
86 2002 年 7 月 25 号第 143 号决议(农业和畜禽紧急情况下的绵羊银行)(Legal Questionnaire,2003).
87 动物育种法案管理下的国家动物遗传资源数据库(CR Uganda,2004).
88 第 5/78 号法令创立了农业部管理下的家禽国家研究所。它的活动涉及各种类型的加强生产(工业或者传统)(Legal Questionnaire,2003)。
89 INTA (农业改革和技术转让国家研究所
(2001 年 11 月 5 号第 8149 号法令)(CR Costa Rica, 2004).
90 AREU:研究,培训和推广工作(CR Mauritius 2004).
91 牛遗传改良国家中心。部长第l 080/01号决议, del MAGDER (CR Bolivia,2004).
92 农场实验站法(CR Canada,2004).
的咨询团体,例如荷兰生物技术委员会
(E-Mail Consultation the Netherlands,2005)。任务也可以授权给私人或者公共——私人机构。
乌干达已经建立了发展项目研究、推广和构建的专业化政府机构——国家动物遗传资源督导委员会,这个委员会受农业部管理,其他国家如哥斯达黎加93(the Instituto Nacional de Innovaci ó n y Transferenciade Tecnología Agropecuaria
(INTA)94智利(技术发展国家委员会)95,和玻利维亚(牛遗传改良国家中心)96。
私人组织和公共—私人复合机构也可以参与动物遗传资源管理。喀麦隆报道了这样的组织—— Socéi ét de Développement et d’Exploitation des Productions Animales
(SODEPA)97;和摩尔多瓦——猪和家畜科学生产机构 (“Progress ”和 “Moldptitseprom”)(CR Moldova,2004)。报道的另外一个例子是英联邦的牛奶委 员会98。
93 2001 动物育种法(CR Uganda,2003)。
94 Ley Org á nica del MAG;Ley N°8149,del 5 de noviembre de 2001 (CR Costa Rica,2004)。
正如以上提到的,可以通过中央政府机构或者分权政府机构组织繁殖畜禽或者种群的注册,或者给予私人团体这一资格,经常是给予公认的育种者组织。
乌干达(与国际遗传资源数据库合作),古巴00,xxxxx000,xxx101 和爱沙尼亚102 都报道了与集中育种注册有关的法规。牙买加103,危地马拉104 和加拿大105报道了分权机构。尼泊尔建立了组织农场和政府农场的注册计划(E-mail Consultation Nepal,2005)。欧盟建立了管理系谱证书、种畜登记簿、遗传鉴定和效能检测的法规体系(详见第五章3.2)。特殊种群的注册措施例子包括斯洛文尼亚农场动物遗传资源保护的法律,它建立了种群的注册,包括动物技术估测(详见上述)。俄罗斯联邦国别报告(2003)提到了育种注册法规。在中国,2005 年的畜牧法律促进了家畜和家禽遗传资源的建立
(FAOLEX)。
在某些国家,尤其是那些缺少强有力的、多样化的育种组织的地方,一些特殊机构,如国有农场和核心种群(controlled nucleus herds)发挥了绝对的作用。在培
95 (Comision Nacional para el Desarrollo de la
Biotecnologia) 2002 年1 月21 日第164 号法令(Legal Questionnaire,2003)。
99 Ley N°1.279 - Ley de registros pecuarios,1974
(Legal Questionnaire,2003)。
96 部长第 080/01 号决议(CR Bolivia,2004)。 | 100 | CR Russian Federation (2003)。 |
97 D é cret n°81/395 du 9 septembre 1981 | 101 | 乌克兰“动物育种”法(CR Ukraine,2004)。 |
modifiant et complétant le d é cret n°75/182 du 8 mars | 102 | 动物育种法(CR Estonia,2004)。 |
1975 portant création de la SODEPA(Sociétéde Dé | 103 | 由育种协会记录(CR Jamaica,undated)。 |
veloppement et d’Exploitation des Productions Animales | 104 | Acuerdo Xxxxxxxxxxx 000-00(XX Xxxxxxxxx, |
(Xxxxx Xxxxxxxxxxxxx,0000)。 | 2004)。 | |
98 牛奶发展委员会法(修订案)2004(FAOLEX)。 | 105 | 1985 动物系谱法(CR Canada,2004)。 |
第三部分
育和生产育种材料过程中,这些机构也可能会参与到一些保护项目中。例如印度尼西亚动物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政策106,蒙古建立了一个“改良畜禽品质和育种服务”的项目107。它主要的目标是通过创立核心种群和提供相应的畜禽育种服务,改良生产力产量和品质(CR Mongolia, 2002)。
通过鉴定国家动物遗传资源中心的农场和牧场,政府逐步采取措施支持育种机构。在这些牧场和农场可以采取特殊的育种活动。然而,保证基础设施运行所需的充分的资金仍然是一个问题。
资料来源:CR Uganda(2004)。
插文 59
乌干达动物育种法案(2001)
在遗传改良过程中,可能会授予育种者联合会不同的功能,在某些情况下,也会授权给私人公司。育种者联合会经常承担种畜登记簿的保存工作。在畜禽育种法案中通常会定义其责任和能力。在欧洲,育种者联合会的作用尤其显著。欧盟建立
了一套法规体系,这套法规负责管理育种者组织的认证和其活动的调控(详见第五章 3.2)几乎没有非洲国家报道建立这种育种者组织。然而,对这种联合会的扶持是乌干达国家动物遗传资源中心和数据库的目标之一,这个中心和数据库是根据 2 0 0 1 年动物育种法案成立的( C R Uganda,2004)。
在1915 年,危地马拉开始建立一个集中注册处。1933 年引入了这一领域的法规。这项法规定义了纯种动物注册有关的标准。它的目标是解决许多纯种动物的注册问题,在这个时候还没有系谱文献。这种现状避免了当时的“开放式”策略。1965年,所有中美洲国家都采用了这项法规,以这项法规作为注册规程的基础。1992 年采用了注册的多元化的法律,在接下去的几年,在几种畜禽品种中,育种者联合会的畜牧登记获得了官方的认可。
资料来源:CR Guatemala(2004)。
插文 60
危地马拉——纯种动物注册的多元化
106 Law on 畜牧和兽医法法律第6/1967 号,第13
条款(CR Indonesia,2003)
107 基于1993 畜禽基因库和健康保护法;2001 修订,由 1997 年第 105 号决议批准。
表 91
与积极参与遗传改良的机构有关的措施
机构 | 非洲 | 近东和 中东地区 | 太平洋西 南部地区 | 欧洲和高 加索地区 | 亚洲 | 拉丁美洲和 加勒比地区 | 北美 地区 |
研究开发机构 | |||||||
包括科学委员会: | |||||||
政府 | 5 | 3(+1 mixed) | 3 | 2 | |||
利益相关者 | 4 | ||||||
育种基础设施 | 2 | 1 | 2 [2]* | 1 | 1 | ||
政府注册 | 2 | 4 | 3 | 1 | 1 | ||
利益相关者联合会 | |||||||
注册 | 6 | 4 | 2 | 1 | |||
改良 | 2 | ||||||
国别报告数量 | 42 | 7 | 11 | 39 | 25 | 22 | 2 |
[n] = 通过政策建立。
与销售和贸易有关的措施
这一节讨论了正在实施的措施,这些措施旨在促进和调控畜禽和畜产品的销售和贸易。这种措施包括与销售产品标准设定有关的措施,促进该领域贸易或者建立机构有关的措施,以及调控动物国际和国内移动和交换的措施。
标准设定
有两个与标准设定法规有关的主要目标:(1)通过设定最低质量标准,保证食物安全,解决人类健康的与食品有关的问题;(2)市场消费者提供的优质产品的鉴定。
危地马拉报道了不同类型的与保证食物安全有关的措施。其中的例子包括科摩
x第87-019/PR 法令,这个法令与食品的生产、贮藏、分配和审查有关( C R Comoros,2005)。其他国家报道了与不同动物产品分级有关的法规。例如,巴基斯坦建立了与农产品分级有关的总规章,牛奶、动物毛皮、鸡蛋、传统奶油制品和鲜奶油有关的特殊规章。其他法规包括与特殊食品生产有关的法规,如肉(包括与屠宰有关的措施)、鸡蛋和牛奶产品(包括原奶销售)。可以将这些不同类型的措施纳入总的法规框架-例如巴基斯坦就是这样做的(E-mail Consultation Pakistan, 2005)。
旨在为消费者提供信息的措施可能有不同的目标:质量标准的保证;地理种源的鉴定或者特殊生产方法(例如有机产品);或者指示原材料的来源,提供与食物安全有关
标准设定 实施的措施 | 非洲 | 近东和 中东地区 | 太平洋西 南部地区 | 欧洲和高 加索地区 | 亚洲 | 拉丁美洲和 加勒比地区 | 北美 地区 |
食物安全 消费者 | 4 [1] 0 | 0 0 | 1 0 | 3 [1] 6 | 4 0 | 3 1 | 0 1 |
信息 | |||||||
国别报告数量 | 42 | 7 | 11 | 39 | 25 | 22 | 2 |
表 92
标准设定领域的措施
第三部分
[n] = 政策或者法律基础不明。
的保障。最常提到的措施是那些与有机生产有关的法规。欧盟在这一领域已经建立了一套法律体系,这些法律覆盖了有机产品生产、标记和审核,建立了应用地理指示和相似指定有关的条例(详见第五章3.2)。
加强畜产品贸易的措施
由于一系列不同目标可以用不同的销售策略。目标可能是支持饲养者的收入或者促进出口。通过帮助更广范围的、具有经济可行性的种群的生产,这种策略也可以服务于动物遗传资源多样性的培育。可以通过不同的措施促进贸易和销售,这些措施包括:
● 建立政府机构,进一步促进全国 的销售,如马来西亚联邦销售局108,或者埃塞俄比亚动物、动物产品 和副产品销售发展局的建立109;
● 创立政府机构以培育特殊产品:如
尼加拉瓜国际牛奶产品公司110 和斯里兰卡国家畜牧发展局111;
● 公共-私人合作关系的创立:这种合作关系主要存在于牛奶生产部门;
● 政策、策略和项目的实施,或者支持全国动物产品的销售或者特殊产品的销售,例如蒙古牛奶和羊毛产品项目(插文61)和菲律宾 “白色革命”项目(插文 62);
● 利基市场的发展:报道的例子包括博茨瓦纳促进猴子肉、鸵鸟肉和鸵鸟皮,厄立特里亚销售稀有种群产品(CR Botswana,2003; CR Eritrea,2003);
● 支持和调控特殊生产方法(例如有机农业或者标识的法规);
● 实施保护当地生产者免受进口竞
108 1965 联邦农业销售局法- 1974 年修订(CR Malaysia,2003)
109 Animal,动物,动物产品和副产品销售发展局建立公告(第 117/1998 号)(FAOLEX)
110 Decreto 364. Ley de la corporaci ó n nicaragü ense de la Agroindustria L á ctea. 31/05/88 (CR Nicaragua,2004)
111 0000 xxxxxxxxx00 x,0000 x5 月
4 日公报令(CR Nicaragua,2004)
奶业发展方法涉及小型户和商业生产者。 1997 年成立了菲律宾奶业公司,为奶业生产企业的发展起到了龙头作用,菲律宾的奶业以小型规模的牛奶生产为基础,以提高农村收入。在ADB-IFAD 项目支持下,1984 年开始进口了2400头Holstein-Friesian-Sahiwal牛。将进口的这些动物分发给了不同的农民合作组织。在国家奶制品发展法案RA 7884 支持下,菲律宾创立了国家奶制品管理局(NDA),以促进菲律宾奶制品企业的快速发展。
在国家奶制品管理局和菲律宾水牛研究中心领导下,1999年菲律宾开展了白色革命。这次革命旨在促进社会各界的支持—农民和农村家庭、政府推广和财政组织、立法机构、私人投资者、消费者、儿童和商业加工商。
资料来源:CR the Philippines(2003)。
插文 62
菲律宾白色革命
争压力的措施(进口配额税):在国别报告中提到的例子包括多米尼加共和国的鸡肉关税保护112,和埃及的几项法规,这些法规禁止受精卵和鸡肉的进口,以培育埃 及健康发展畜禽饲养业(CR Dom- inican Republic,2004;CR Egypt, 2003)(近几年,这种类型的措施逐渐被其他的支持当地农民的办 法所代替);
自从 1999 年采用第 105 号政府改革法案以来,“白色革命”项目已经开始实施了,这一项目旨在促进畜禽饲养业当地资源的流动,提高奶牛产品的供应,通过改良奶牛产品的传统加工方法,建立小型和中型企业,创立有益的销售市场,提高放牧者和当地人的收入。
2000 年第 114 号政府改革法案采用了羊绒项目,提高设施的加工能力,提高羊绒产品的竞争力。2001 年第26 号政府改革法案批准了羊毛亚项目。这个项目的目标是提高与羊毛、羊皮和皮革加工工厂的能力。
资料来源:CR Mongolia(2004)。
插文 61
蒙古白色革命项目
● 特殊销售办法的调控(例如秘鲁羊驼和峰驼的公共拍卖调控113):和建立食品加工和销售部门负责人的网络化机会,如蒙古批发网络项目(CRMongolia,2004)。
112 1999 年 9 月第 505-99 号法令
113 RM Number 0424-AG(羊驼和峰驼的公共拍卖xx)(XX Xxxx,0000)
销售的机构
在一些国家存在一些动物遗传资源产品销售的体制,有时候这种机构是一种公共—私人的合作关系。
总的来说,这些措施也可以侧重畜禽农产品,如菲律宾畜禽发展委员会,这个委员会的职责是提高畜禽和畜产品的供应,实现自给自足(CR the Philippines, 2004)。另外,他们还将目标定位于特殊市场,如牛奶产品114,肉115 或者畜禽116。
菲律宾还报道了第二种类型体制的一些例子。例如,莫桑比克共和国建立了 “Avicola”,畜禽育种国家机构,这个机构
第三部分
由农业部进行管理117。埃及建立了畜禽生产者总会118 。喀麦隆报道建立了Société du Développement et de l’Exploitation
des Productions Animales119。尼加拉瓜报道不同生长地区的联合会—奶业农业—企业120,养鸡121,和肉制品公司122。
114 牙买加奶业局;尼泊尔国家奶业发展局法,英国牛奶发展局;尼加拉瓜奶业-农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CR Jamaica,2002;CR Nepal,2004;CR Nicaragua, 2004;FAOLEX).
115 阿根廷肉类股份有限公司;斯里兰卡国家畜禽发展局(CR Sri Lanka,2002).
116 巴基斯坦:旁遮普畜禽、奶业和家禽发展局。
117 1978 年第5/78 号法律创立了家禽育种国家研究机构(AVICOLA)(Legal Questionnaire,2003)
118 第 97号部长决议实施了1998年第96号法,它与家禽生产者总联盟的创立有关(FAOLEX)。
119 Décret No 81/395 du 9 september 1981 modifiant et complétant le décret no 75 due 8 mars 1976(CR Cameroon,2003).
120 Decreto 364. Ley de la corporación nicaragü ense de la Agroindustria Láctea. 31/05/88.);Decreto No
82. Crease fondo de Desarrollo de la Industria Láctea. 23/ 07/66 (CR Nicaragua,2004).
121 Decreto 357. Ley creadora de la corporación av
ícola nicaragüense. 31/05/88 (CR Nicaragua,2004).
122 Decreto 360. Ley creadora de la corporación nicaragüense de la carne. 31/05/88(CR Nicaragua,2004).
表 93
促进加强畜产品贸易的措施
措施 | 非洲 | 近东和 中东地区 | 太平洋西 南部地区 | 欧洲和高 加索地区 | 亚洲 | 拉丁美洲和 加勒比地区 | 北美 |
促进动物遗传资源 | |||||||
产品贸易的相关法规 | |||||||
一般市场销售 | 2 [1] | 2 [1] | [2] | 1 | |||
特殊产品 | 1 [1] | 3 [1] | 1 | ||||
有机产品/ 利基市场 | [2] | 3 [3] | 1 | 1 | |||
规章 | 3 [1] | 1 | 3 | 3 | |||
保护措施和补贴 | 2 | 1 | 2 | 1 | |||
国别报告数量 | 42 | 7 | 11 | 39 | 25 | 22 | 2 |
[n] = 政策或者法律基础不明。
注:机构可以促进特殊产品或者一般产品的销售。这种情况在下面的“规章”和“促进贸易的法律”中有说明。
表 94
调控遗传材料进口和出口的措施
有关法规 | 非洲 | 近东和 中东地区 | 太平洋西 南部地区 | 欧洲和高 加索地区 | 亚洲 | 拉丁美洲和 加勒比地区 | 北美 |
进口 | 7 | 3 | 3 | 26 | 6 | 5 | |
出口 | 4 | 2 | 0 | 23 | 1 | 0 | |
生物多样性 | 1 | 1 | 1 | ||||
国别报告数量 | 42 | 7 | 11 | 39 | 25 | 22 | 2 |
遗传材料的进口和出口
在这一标题下,列出了狭义上的遗传材料的进口和出口法规(精液和胚胎)。活体动物的进口和出口在畜禽移动和贸易之后进行讨论。在几种情况下,从相关信息也不能了解精液和胚胎进口/ 出口是否受与畜禽贸易,或者畜产品进口/ 出口有关的法规管理。可能是由于一系列的目的促进了遗传材料进口和出口法规的建立,在不同国家这个目标是不同的。防治畜禽病害的引入是一个重要的动力。其他的目标可能包括进口遗传材料要适应当地的生态系统,或者提高国家家畜生产的生产力。也可能会建立法规,以实施生物多样性规定,它与获得政府对遗传资源出口的事先知情同意需要有关。
尤其在欧洲,有一些与遗传材料进口和出口有关的高强度的调控。在插文63,它描述了控制俄罗斯联邦进口精液的法规,从而提供了一个具体举例。
一些国别报告提到了由于生态原因会阻止精液进口的可能性。阿尔及利亚国别报告(2003)认为,在一定情况下,政府可以行使其调控能力,避免不合适的外来精液进口到本国或者对当地种群的伤害,这些当地种群能更好的适应当地的环境条件,是小型生产者生产的目标。厄瓜多尔国别报告(2003)提到改良的种子、动物、技术和设备如果对当地的生态系统是无害的,就可以自由进口123。哥伦比亚就建立了一项宪法,该宪法声明“国家会按照国
猪精液必须由人工授精中心进行搜集,由出口国的国家兽医服务署对这些中心进行永久性的监督,这样猪精液才能允许进入俄罗斯联邦的领土。动物的保管和精液的搜集必须按照现在正在实施的兽医卫生的要求执行。用来提供出口精液的猪一定不能注射防治古典型猪瘟的疫苗。在搜集精液之前,种猪必须在人工授精中心保管6个月,在这一期间不能用于自然授精。不能利用遗传改良的添加剂或者其他遗传改良的农产品作为饲料饲喂公猪。精液必须没有受到病原性和具有毒性的微生物的浸染。为了满足这些兽医卫生要求,必须具备兽医合格证的证明,这个合格证由出口国国家兽医检验员签署,用该国和俄罗斯联邦的语言起草。兽医合格证必须包含日期和诊断测试的结果。用于出口的精液必须利用特殊的包装容器(试管)进行包装和运输,这个包装容器必须充满液氮。只有农业和食品部兽医司颁发给出口商授权书后,精液才能调往俄罗斯联邦。
资料来源: Legal Questionnaire(2003)。
插文 63
俄罗斯联邦——兽医卫生要求No. 13-8-01/ 1-8(1999)
家兴趣,对本国遗传资源的进口和出口以及这些资源的利用进行调控124”。
布基纳法索国别报告(2003)提到国家参与了一些地区性的协议,这些协议与遗传材料的管理、利用和交换有关,但是同时指出这些协议到目前还没有实施。
123 Ley de Desarrollo Agrario cuya codificación fue publicada en el Registro Oficial No 55 de 30 de abril de 1997
124 Constitución Política de Colombia de 1991, artículo 81(CR Colombia,2003)
活体动物的进口和出口
畜禽的国家交换调控对畜禽病害的控制是非常重要。通过国家边境引进的病害会造成家畜部门严重的后果。例如,肯尼亚国别报告(2004)提到畜禽在边境之间的转移,已经引起了一些原来已经根除的法定传染病的重新侵入,这就导致了该国无病害区域以及外部市场的损失。然而,动物卫生条例对动物遗传资源的交换来说是一个严重的障碍。国别报告中提到的控制工具包括活体动物进口的健康标准的定义,与出口国的动物健康水平有关的要求,进口动物的检疫要求。
一些国家提到了活体动物进口和出口的总的动物卫生条例,例如,xx共和国125,或者具体的品种动物卫生条例,例如,缅甸联邦(猪、马、绵羊、山羊和牛、水牛)126。相反,一些国家只是提到了进口活体动物的动物卫生要求和控制127。参照第五章3.2 与畜禽和畜产品贸易健康规定问题有关的欧盟法律的讨论。
许多国家提到了检疫措施。在传染病
提供进一步的检疫措施(参照下面的文章)。一些国家已经具备了与动物进口有关的控制措施,尤其那些来自受动物健康问题影响地区的国家,如博茨瓦纳共和国 1977年动物病害法案,就允许避免从某些地区进口动物,这些是已知的受主要病害影响的地区(博茨瓦纳国别报告,2003)。其他例子包括萨尔瓦多的防止从受口蹄疫影响的国家进口动物的法律128,以及佛得角共和国防止从受BSE 影响的地区进口奶牛的法律129。
第三部分
有一些国家建立了与繁殖用动物有关的法规。例如,乍得就立法防止达到繁育年龄的雌性动物的出口130。中国国别报告
(2003)报道中国农业部在19世纪80年代就建成了一项繁殖用动物出口管理的法规,1993 年对该法规进行了更新和修订。欧洲的例子包括,匈牙利报道了与出口和进口有关的法案 (E-Mail Consultation Hungary,2005),德国报道了管理繁殖用动物出口的法规131。厄瓜多尔农业发展的法律(1997)规定要限制对当地生态系统
暴发的情况下,也经常在国别报告中提及
128 Acuerdo N°54 - 2001. Prohibe la importación de ganado bovino,ovino,caprino,porcino y otras
125 Décret no 372/P-RM réglementant la police sanitaire des animaux sur le territoire de la République du Mali (Legal Questionnaire,2003)
126 就猪来说:缅甸种猪进口和出口的调控,
2003 ;2002 年也通过了类似的其他品种的法律
(FAOLEX)
127 基里巴斯动物进口法规,1965(FAOLEX);帛琉植物和动物控制 - 帛琉国家法典25 第20 章,1966
(FAOLEX)
especies de pezu a hendida procedentes de países afectados por la fiebre aftosa(FAOLEX)。
129 Order No. 10/2001 (FAOLEX)
130 Décret,N°138 bis /PR/MEHP/88 portant ré glementation de l’exportation illimitée du bétail et des produits de l’élevage à l’exception des femelles reproductrices(CR Chad,2003)
131 动物育种进口法律(Legal Questionnaire, 2003)
不适宜的繁殖用动物的进口(Ecuador CR,2003)。
畜禽的内部移动和地区间移动
这项条例旨在用于通过铁路、公路和飞机运输的家禽和猪。包装容器必须正确安装以适合运输,提供防止太阳、热、雨或者寒冷的遮挡物,使家禽和猪在运输途中能保持舒适。根据动物的大小和年龄组建立了与行程时间安排和包装容器有关的条例,有一个表格对这些条例进行了详细的说明。还列出了检疫和其他健康规定。
资料来源: FAOLEX。
插文 64
印度:运输条例
畜禽移动通常是由于动物健康有关的法规来管理的一个问题。在病害暴发风险高的国家,倾向于采用不同的法律设立国内货物移动管理的严格条例和保证其遵守的措施(FAO,2005)。有几个国家报道了与畜禽展览有关的特殊规定。例如莫桑比克国别报告(2005),报道了运往牛展览和从牛展览运输的条件。相似地,在英联邦,2003 年的动物搜集法案(英国)就对动物卫生措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在组织相关事件,如展览或者销售,必须满足这些规定(Legal Questionnaire, 2003)。在日本,畜禽通过省边境时需要出示健康证书(E-mail Consultation Japan,2005)。在病害暴发时,要实施更严格的措施。有几个国家建立了与运输
的活体动物福利有关法规。其中一个例子是印度(插文 64)。
在放牧生产系统分布广泛的非洲国家,已经采用了国家和地区水平上的季节性牲畜迁移证书(插文 65)。
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ECOWAS)州和政府首脑 1998 年在阿布贾采取了A/DEC.5/ 10/98 决议,这项决议与成员国具有移动性的放牧者的季节性牲畜迁移证书有关。在尼日利亚,已经采取了措施,inter alia,改善游牧畜禽移动条件的改善,例如畜禽到达和离开尼日利亚。
资料来源:E-Mail Consultation Nigeria(2005)。
插文 65
西非:放牧者穿越边境
与动物健康有关的措施
已经建立并且实施与动物健康有关法规的国家数量比任何其他领域的数量都大
(具体参照前一章节部分,进一步讨论与动物移动和贸易有关的措施)。动物的健康水平对个体的表现、生产输出和家畜部门的效率、动物起源的产品贸易来说具有重大的影响。许多国家报道了一些与动物健康有关的管理条例(或者至少规章或者项目)。然而,一些国家明确地声明这些国家还没有建立合适足够的调控措施。其中一部分国家还提到了在建立必要的政治决心,以保证完整的调控措施方面的一些困难。在全世界多数地区,国家水平的动
贸易法规 | 非洲 | 近东和 中东地区 | 太平洋西 南部地区 | 欧洲和高 加索地区 | 亚洲 | 拉丁美洲和 加勒比地区 | 北美 |
进口(健康标准)出口 产品 | 2 3 4 | 2(1) 1 | 4(3) | 8(5) 3 2 | 5 3 | 6(4) 1 | (1) |
国别报告数量 | 42 | 7 | 11 | 39 | 25 | 22 | 2 |
表 95
调控畜禽移动和活体畜禽产品进出口的措施
第三部分
[n] 政策或者法规基础不清楚。
物健康法规中,动物遗传资源管理的特殊参考目前还非常少。
该领域的法规可能涉及病害调查和报告,疫苗或者病害传播媒介控制项目,流行病暴发采取的紧急措施,食品卫生和畜产品的可追溯性,畜禽总数量的审查,食
品加工设施,畜禽饲料的生产和兽医产品,资格认证规程,兽医职业的竞争性和责任。可能有大范畴意义上的法律调控动物健康有关的许多问题(插文66)。在其他情况下,可能会有与动物健康某一方面或者某一疾病有关的特殊规程。
表 96
动物健康领域的规程
措施的类型 | 非洲 | 近东和 中东地区 | 太平洋西 南部地区 | 欧洲和高 加索地区 | 亚洲 | 拉丁美洲和 加勒比地区 | 北美 |
正在实施的法规 | 23 [2] | 4 [2] | 10 | 32 [1] | 18 [4] | 13 [1] | 1 |
或政策 | |||||||
兽医服务 | 8 [4] | 2 | 0 | 10 [9] | 7 [6] | 0 | |
一般性流行病 | 0 | 1 | 3 | 5 | 3 | 1 | |
特殊流行病 | 5 | 0 | 1 | 9 | 5 | 7 | |
国别报告数量 | 42 | 7 | 11 | 39 | 25 | 22 | 2 |
[n] = 政策。
可以这样认为,几乎每一个国家都建立了一些正在实施的动物健康方面的法律。在法律规定的全面性方面,以及是
否在地区水平框架内解决问题方面都存在差异。
插文 66
这项法案包含了全部的卫生条例,调控检疫措施和动物的跨边境移动。这项法案还包括以下措施:
● 动物病害的预防和控制;
● 出口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卫生合格证;
● 牧场,水源,牛圈和其他繁殖设施的卫生监管;
● 饲料厂,屠宰场以及加工车间的监控;
● 不同生物材料的生产、进口和销售的控制(如药品、疫苗和血清)。
资料来源:CR Islamic Republic of Iran(2004)。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国家兽医系统法案(1971)
和防治区,报道这种法规的国家包括萨尔瓦多135,澳大利亚136 和英联邦137。乌拉圭在防治绵羊疥癣病的工作中,让农民承担了宣布病害暴发或者怀疑暴发的消息,对该病害的防治起到了有利的促进作用138。
防治措施可能会包括检疫,详细的例子如赞比亚的畜禽病害法案( Legal Questionnaire,2003)。也可能会有一些与病害感染的动物处理有关的法规,报告这项措施的国家包括马拉威139,赞比亚140,荷兰141 和智利142。对病害造成的损失可能会有一些补偿,例如,爱沙尼亚143 和
流行病暴发实施的措施
一些国家报道了一些一般性的法规,这些法规主要是在流行病暴发时采取的反应措施。其中一个例子是丹麦动物传染病防治法案(Legal Questionnaire, 2003)132。这种类型的法案会详细列举一些法定的传染病。在流行病暴发时,采取的措施可能包括无病害区域和设施的声明和指定,报道这种法规的国家,包括越南133和赞比亚134。也可以宣布病害根除区
132 其他报道的例子包括澳大利亚、中国、哥斯达黎加、厄瓜多尔、萨尔瓦多、立陶宛、斐济、德国、危地马拉、洪都拉斯、伊拉克、爱尔兰、牙买加、菲律宾、朝鲜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共和国、瑞士、英国、瓦努阿图共和国。
133 无流行病地区和设施的调控2002(FAOLEX)
134 1930 年牛清理法案,1994 年进行修订(Legal Questionnaire,2003)
135 Acuerdo 194. Declarase las áreas geográficas de los departamentos de Usulut án,San Xxxxxx,Moraz án y La Uni ón como zonas de control y erradicación de tuberculosis y brucelosis bovina(CR El Salvador, 2003)
136 1995 动物健康法案(Legal Questionnaire, 2003)
137 畜禽病害法案(英国)2003(S.I. No. 1078 of 2003);病害控制法案(英国)2003(S.I. No. 1729 of 2003)(Legal Questionnaire,2003)
138 Ley No 16.339 - Declara plaga nacional la sarna ovina y obligatoria la lucha para erradicarla (FAOLEX)
1 3 9 2 0 0 0 动物控制和病害法案( L e g a l
Questionnaire,2003)
140 1963 货物病害法案(1994 修订)(Legal Questionnaire,2003)
141 2001 第 403 号令修订动物破坏法案实施的法令,2001 年 7 月 16 日(Legal Questionnaire,2003)
142 Ley No 18.617 — Xxxxxx sobre indemnizaci ó n por el sacrificio de animales para el control de la fiebre aftosa (Legal Questionnaire,2003)
143 感染动物病害控制法案,1999 年 6 月 16 日
(Legal Questionnaire,2003)
第三部分
瑞士144。在病害根除措施实施过程中,几乎没有建立保护有价值的动物遗传资源的策略,但是现在欧洲已经开始实施某些病害的相关策略 (详见第五章 3.2)。
地区间合作
动物健康领域的地区合作或者双边合作,与动物遗传资源有关法规其他领域的合作相比,在数量上越来越多。报道的邻近国家之间的合作协议包括,埃及和阿尔及利亚之间签署的那些协议145,土耳其和哈萨克xx146,独联体成员国之间的协议
147,非洲Lusophone国家之间的协议148。也
有一些距离更远的国家之间签署双边国际合作协议的例子。例如,阿根廷和匈牙利之间签署的协议149。
机构和动物健康服务
一些国家报道了与兽医服务推广机构
144 Loi sur les épizooties,1966(amended. 2002)
(Legal Questionnaire,2003)
145 Algeria:Official Gazette No 14,5 April 2001
(FAOLEX)
方面有关的法规。可能有一些法律对兽医的作用、职责和义务进行了限定。这些措施可能包括兽医行医需要获得执照要求,哈萨克xx报道了这样一个例子150,或者定义责任和能力151,或者兽医责任和义务152。印度国别报告(2004)报道通过一项委员会法案建立了兽医委员会;尼泊尔也报道采取了相似的策略153。
一些国家报道了定义该国动物健康系统的法规。其中的例子包括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国家报道提到的兽医系统法案
(2004),俄罗斯联邦的与兽医服务有关的联邦法律,这项法令涉及一项方案,利用该方案,兽医对搜集农场、国家农业企业和大型的畜禽饲养农场和复合性农场进行审查(Legal Questionnaire,2003)。一些国家的相关机构分散于不同地区,例如,秘鲁报道建立了动物健康当地委员会
(CR Peru,2004)。巴西报道建立了农业部地区性动物健康检验公司,执行动物健康的地区间控制154。吉尔吉斯建立了一个农业部管理下的国家兽医部155。
146 哈萨克xx政府和土耳其政府动物健康领域
的合作协议(1995)(FAOLEX)
147 俄罗斯联邦、亚美尼亚、白俄罗斯、哈萨克xx、吉尔吉斯xx、摩尔多瓦、塔吉克xx、土库曼xx、乌兹别克xx、乌克兰。兽医领域CIS 成员国合作协议(FAOLEX)
148 Angola,Cape Verde,Guinea-Bissau,
150 1997年8月20 日部长第1972令宣布兽医行医的资格认证条例生效 (Legal Questionnaire,2003)
151 格鲁吉亚兽医法案 (CR Georgia,2004)
152 爱沙尼亚兽医活动组织法案,1999(Legal Questionnaire,2003)
153 尼泊尔兽医委员会法案,2055 (1999 )
Mozambique,Sao Tome and Principe. Guinea-Bissau, (FAOLEX)
Decree No 000/00,Xxxxxxx Xxxxxxxx Xx 00(XXXXXX)
000 xx0000 x0 号法令批准并且出版了匈牙利和阿根廷1999 年11 月 10 日在布达佩斯指定的动物健康协议 (FAOLEX).
154 第 1.052 法律创立农业部动物健康检验机构
(1950)(Legal Questionnaire,2003)
155 农业和水资源部国家兽医司法规,1996
(FAOLEX)
4.5 结论
以上所述的分析,很清楚地说明动物资源管理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这个问题包含了一系列的技术、政策和物流活动。涉及了许多政策方面的问题,包括农业和农村发展、动物健康、环境和景观保护、文化、贸易、研究和教育。需要许多不同的责任人进行合作。
传统畜禽生产系统呈下降趋势,这对于许多畜禽种群来说是一个非常大的威胁。法律和政策措施,不管这种法律和政策的动机是什么,都在努力支持这种类型的生产,对于动物种质资源多样性的维护来说具有潜在的重大作用。世界发达地区的国家,如欧洲,越来越关注农村环境和景观的保护。现在呈现了一个趋势,就是促进粗放式耕作活动的规程和政策,这需要那些能够对当地生产环境具有良好适应性的种群。相反,在发展中国家,食物安全和扶贫是主要的问题。虽然发展中国家往往极大程度上将重心放在促进精细生产的活动上来,然而仍然有一些国家,特别是非洲地区的国家,报道采取措施调控和支持可持续性的精细放牧系统。因为许多干旱地区的种群具有独特的适应特性,这些生产系统面临了许多压力,所以在这些地区建立有效的政策和法规是非常重要的。然而,涉及一套适合牧场需要的措施仍然是一个主要的挑战,这些牧场通常在政治上都被边缘化地忽略了。其他一些报道是已经实施的支持小型家畜生产的法规措施,这些包括与信贷提供和生产者组
织、合作集团的建立有关的法律措施。 保护动物遗传资源具体措施的实施,
极大地依赖于所涉及国家的经济手段,世界更发达地区的法规和政策更完备就反映了这一问题。然而,还很清楚地看到,在多数情况下,动物遗传资源可持续性利用和保护的重要性,并没有与之充分相适应的国家水平上的法规和政策框架发展。例如,记录和登记系统,对于保护措施的计划和实施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但是,许多国家报道这一领域的政策和法规仍然不完善。标准的法律定义可以进一步促进保护计划的管理,其中包括这些项目中的种群,但是这种类型的措施仍然非常少。
虽然一些地区建立与动物遗传资源保护有关的法规,但是这些法规仍然是孤立的,并没有与考虑了交叉特性的策略相融合。例如,旨在提高食物安全的措施几乎全部侧重于高产出的种群,而没有充分评估当地品种的潜在作用,没有建立保护这些当地种群的策略。另外一个例子是动物健康方面,这个问题似乎应该是全世界畜禽管理最需要高度调控的地方。虽然有效的病害防治对动物遗传资源的利用和发展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动物移动和贸易的限制也会造成动物遗传资源管理产生问题。在流行病暴发时实施的屠宰政策对于稀有种群来说也是一个潜在的威胁。在世界多数地方,病害防治的法律架构和政策的发展这一威胁,受到非常少的关注,这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
动物遗传资源管理法律架构的实施在
第三部分 动物遗传资源管理能力状况
● 稳定市场;
● 保证供应;
● 保证以合理的价格向消费者供应。最近几年欧盟共同农业政策已经获得
不同程度的改革。这种改变部分是由于国际水平发展的驱动,比较显著的是世界贸易组织框架内的农业磋商。1992年开始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 1999 年共同磋商的 2000年政策议程中采用了进一步的改变。
2003 年6 月,委员会采用的欧盟共同农业政策改革要求农业补贴的绝大部分需要以单个农场偿付的形式给予,因此与生产规模没有关系。新的支付与环境、食物安全和动物福利标准有关。政策目标的这种转变对动物遗传资源的利用具有潜在的重大影响。在这一前提下相关的欧盟法规包括欧盟法(EEC)第2078/92,这项法律是欧盟共同农业政策1992年改革所谓的“配合措施”,它采用了农业—环境策略来促进环境保护和农村的保护。这项法规随后被欧盟法(EC)第1257/99 取代,而后欧盟法第1698/2005 又取而代之,这项新法从 2007 年开始提供欧洲农业农村发发展基金(EAFRD)的工作框架。
更广意义上,欧盟政策旨在促进可持续性和综合农业发展,鼓励当地利益相关者参与到这一发展过程中。为了这个目的,欧盟法(EC)第 1257/1999“欧洲农业指导与保证基金(EAGGF)支持农业发展”建立了可持续农村发展的支持框架,包括环境保护。欧盟共同农业政策也试图通过鼓励新行动和提高就业机会,促进经
济和社会团结。在这种环境下,建立了 LEADER+行动计划(欧盟委员会第2000/ C 139/05 通知)以鼓励农村利益相关者考虑其土地的长期潜力,建立提高自然和文化遗产的新方法。这一计划准备加强经济的发展,提高工作机会,改善农村社区的组织能力。
遗传资源的管理
这一节讨论与动物遗传资源管理直接相关的法规——保护和动物育种的框架。在资源保护领域,欧盟法(EC)第 817/ 2004 规定根据法规第1257/1999 框架(参见上面),财政支持应该提供给那些饲养 “该地区原产的当地种群和濒临消失的种群”农场动物的农民。涉及的种群必须促进当地环境的维护。在委员会法规(EC)第 817/2004 设定了计划中包含的种群门 槛大小,确定当地种群的资格(牛,绵羊,山羊,猪,xx动物或者家禽)。设定了 种群门槛(雌性种群的数量),在这一门 槛之下的种群因为激励偿付而被认为是濒 危种群。这一数据基于纯种繁殖所需的雌性繁殖动物的数量,是所有欧盟成员国的总结,数据包含在欧盟成员国承认的注册 中(例如牛群登记簿或者羊群登记簿)。种 群门槛是 7500 头牛,1000 只绵羊,1000只山羊,5000 匹马类动物和25000 只家禽品种。从2007 年开始,欧盟法规第1698/ 2005进一步加强了支持保护措施的机会。这一法规的目标是补偿那些“放弃的额外费用和收入(有必要),也可以足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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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第三部分 动物遗传资源管理能力状况
国家水平上达到什么程度,不同国家之间差别非常大。欧洲许多国家已经建立了广泛的法规。相反,在其他地区,尤其在非洲,总的来说国家似乎依赖于政策措施,通过实施机构的法律法令给予支持。这种对比就提出了一个问题,那就是在发展中国家,建立调控动物遗传资源管理的精细的立法工具,是否是一个最合适的目标。例如,肯尼亚国别报告(2004)认为“然而,现有政策的可操作化需要一个合适的法律架构。一旦合适的政策和法规已经形成,那么就有必要定期对这些政策和法规进行评估和修订,使这些政策和法规能够跟上时代的变化。”一些国家越来越依靠市场机制或者私人机构用于动物遗传资源管理的特殊领域,但是,正在实施法律对于这个领域的调控来说仍然是非常有限的。这可能会产生与动物遗传资源管理的公共物质方面有关的问题,因此需要进一步鉴定改善调控架构的需要,这可能是十分必要的。这项决议与一定形式下合适的解决
措施有关,它依赖于该国的政策和法律,以及实施的结构。在某些环境下,正确的政策决议和策略,机构竞争力和责任清晰的法律定义,组织良好的监控和鉴定系统,与精细的法律架构相比,可能会更加有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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