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华夏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
(适用于机构投资者)
本协议适用于机构投资者通过华夏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直销柜台投资本公司发行管理的 理财产品。
重要提示
尊敬的投资者: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协议前,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文字的条款),充分了解华夏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夏理财/乙方)理财产品运作规则。如您有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向华夏理财咨询,或者咨询您的律师和有关专业人士。如需业务咨询和投诉,请拨打 。
提请您在购买理财产品前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非保本浮动收益、净值型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投资者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损失,投资者应充分理解产品的风险评级,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2.本协议中的任何业绩比较基准、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华夏理财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理财产品的过往平均业绩和最好、最差业绩或类似表述均不代表投资者最终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华夏理财对理财产品本金和收益的任何承诺或保证。风险等级或结构相同的同类理财产品既往的业绩并不代表投资者可预期的收益。
3.本协议与理财产品说明书、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共同构成完整的不可分割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与理财产品说明书不一致的,以理财产品说明书为准;本协议未及事项,以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协议书等相关文件约定为准。
甲方(即购买本理财产品的机构投资者)本着自主决策、自愿委托、风险自担的原则,购买乙方(华夏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管理的理财产品,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平等协商签订本协议。本协议适用于乙方通过华夏理财直销柜台销售乙方发行管理的净值型理财产品。本协议中提到的申购、赎回仅适用于开放式净值型理财产品,具体产品性质以产品说明书为准。
甲方声明:
1.甲方声明以本机构合法持有的自有资金购买乙方发行管理的理财产品,甲方承诺投资理财产品使用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并且系为合法之目的投资本理财产品,而非为洗钱等违法犯罪之目的,甲方将配合乙方开展投资者身份识别及尽职调查等反洗钱活动,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提供身份信息及资金来源信息等。甲方以其合法募集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本理财产品的,应承诺实际投资者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者且委托财产来源合法合规,且均非资产管理产品,不存在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等违法违规行为。
2.甲方声明所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如有变更,甲方应通知乙方并办理变更手续。若甲方未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甲方声明已阅知投资者权益须知,接受并签署本协议、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协议书。甲方的投资决策完全是甲方独立、自主、谨慎做出的。甲方已充分了解本协议相关内容,特别是甲方认购/申购/赎回条款、免责条款等的内容和含义。甲方已完全知晓并充分理解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和投资本理财产品的风险,甲方自愿接受本协议内容,自愿并能承担相关风险。
4.甲方声明同意乙方记录(记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录音、录像等)甲方操作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购买、赎回、撤单、修改分红方式等业务),并确认以上记录在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使用。
5.甲方声明已按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办理理财业务所需的充分授权,并保证该等授权合法并持续有效。
1.理财产品:指由乙方按照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具体介绍详见产品说明书、投资协议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
2.公募理财产品:根据募集方式不同,将理财产品分为公募理财产品和私募理财产品。公募理财产品指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
3.私募理财产品:根据募集方式不同,将理财产品分为公募理财产品和私募理财产品。私募理财产品指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
4.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理财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1)具有 2 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或者近 3
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40 万元人民币;
(2)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3)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5.理财产品宣传推介材料:指乙方为宣传推介理财产品向投资者分发或者发布,使投资者可以获得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以及其他形式的信息。
6.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包括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即本协议)、投资协议书、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以及后续对上述文件的有效修订及补充。乙方提供的经投资者确认的交易业务申请表为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有效构成。
7.本协议:指《华夏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以及其后续对该协议书的有效修订与补充。
8.理财产品说明书或产品说明书:指乙方公布的、旨在说明理财产品具体要素的产品说明及其更新。
9.约定信息披露途径:指理财产品说明书、销售协议书、投资者权益须知中约定的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渠道。
10.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包括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监管部门颁布的具有约束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11.理财产品开放日:指投资者可以办理理财产品申购、赎回等交易业务的日期。具体开放日、交易时间以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为准。封闭式理财产品不设开放日。
12.认购:指投资者在发行/募集期内购买理财产品。
13.申购:指投资者在理财产品成立后的开放日购买理财产品。
14.赎回:指投资者主动部分或全部退出所持有的理财产品。
15.巨额赎回:指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单个开放日净赎回申请超过理财产品总份额的
10%的赎回行为。出现巨额赎回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乙方有权综合运用设置赎回上限、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收取强制赎回费等方式,降低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具体以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为准。
16.冷静期:对私募理财产品,甲方自签署私募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之时起,有权享有
24 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在投资冷静期内,如果甲方改变决定,乙方将遵从甲方意愿,解除已签订的销售文件,并退还甲方全部投资款项。
为维护全体投资者权益,乙方可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产品说明书约定,设置、调整理财产品的销售总规模、销售渠道、销售对象、各销售渠道的销售额度、交易时间及其他
交易条件等销售规则,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理财账户管理
1.甲方应在乙方直销柜台开立理财账户,并至少绑定一个用于理财资金交易的银行账户(以下简称“签约账户”)。
2. 甲方在乙方直销柜台办理理财账户开户时,需提供以下文件和材料:
(1)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或负责人签章的《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投资者》(一式两份);
(2)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加盖单位公章的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正反面);
(4)加盖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正反面);
(5)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或负责人签章的《理财业务授权委托书》;
(6)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理财业务印鉴卡》(一式两份);
(7)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3.甲方确认在办理理财账户开户时提供的证件资料、联系方式等信息真实且有效。乙方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有权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留存甲方信息。
4.甲方变更证件资料、联系方式、绑定银行账户等信息须及时按乙方要求办理变更手续。若甲方未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5.甲方申请注销理财账户时,应确保该理财账户无理财产品份额、未完成交易及相关权益,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销户申请。
(二)认购/申购/赎回
1.甲方应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审慎购买适合的理财产品。甲方在提交认/申购交易申请时须指定一个签约账户,该笔交易相关的理财产品认/申购资金扣缴、到期/赎回/分红等款项兑付将通过该账户收付。
2. 甲方提交认/申购交易申请后,应在申请日理财产品交易时间内将足额认/申购资金划入乙方指定银行账户,否则视同无效申请。
3. 理财产品募集期内,甲方认购资金按期间每日挂牌活期利率计算存款利息,且该利息不计入认购资金本金,由乙方在其收款账户结息后 7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甲方签约账户。利息金额以乙方的记录为准。
理财产品开放期,甲方申购申请日至产品确认日(不含)之间,其申购资金不计存款利
息。
4. 理财产品募集期内,甲方可撤销已提交的认购申请,甲方在申请撤销时须退还交易
凭证原件。
理财产品成立后,甲方申购理财产品时,预扣的申购资金不计存款利息。
理财产品不成立/交易失败/赎回/到期/终止日/认(申)购撤销至资金到账日之间,甲方资金不计存款利息及理财收益。
5.理财产品开放期内,甲方可撤销已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具体可撤销时间详见理财产品说明书。
6.甲方提交的认购/申购/赎回以及上述的撤单申请,按产品说明书约定经乙方确认后方可生效。
7.甲方购买乙方发行管理的私募理财产品,可按销售文件约定享有 24 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在冷静期内,如甲方改变投资决定,应立即在投资冷静期内撤销认/申购申请,乙方应返还甲方认/申购资金,期间不计存款利息。
8.在产品存续期内,除非出现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提前终止理财产品的情形,否则在非产品开放日期间,甲方不得要求乙方退还已扣划款项或以任何形式清算其持有的理财产品份额。
9.本协议中涉及的日期如遇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非工作日,则自动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三)乙方收款账户信息银行户名:
银行账号:开户银行:
人行支付系统行号:
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乙方应对获知的甲方信息承担保密义务。非经甲方事先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但法律法规或监管另有规定的除外。甲方声明同意乙方可根据监管要求,为理财产品登记等需要,向登记部门或监管机构提供甲方相关信息。
个人信息是以纸质单据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甲方个人信息指甲方经办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等的个人信息。
甲方同意并自愿授权乙方在提供理财业务服务所必需的情形下,基于身份验证、理财业务办理、风险监测和保护账户资金安全、履行反洗钱和制裁要求、履行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义务、审计、客户服务与回访、统计分析和加工处理、归档和业务备份、履行其他法定义务等目的,以收集、存储、使用、传输、提供、删除等方式处理获取的如下甲方
个人信息,包括身份信息:姓名、性别、国籍、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手机号码、身份证件信息等;
如果甲方不同意乙方处理上述个人信息,乙方将无法提供理财业务服务。
以上甲方个人信息中身份证件信息等属于甲方的敏感个人信息,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处理其敏感个人信息。甲方不同意乙方处理该信息的,乙方将可能无法提供理财业务服务。
甲方知悉其敏感个人信息一旦发生泄露或者被非法使用的,容易导致甲方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乙方承诺将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等相关要求,在现有技术水平下,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保护甲方的敏感个人信息。
甲方同意并自愿授权乙方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或有权机关的命令,为履行反洗钱、反欺诈、开展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调查、公安及司法等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理财信息数据报送等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之目的,将甲方的信息提供给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理财业务监管机构及有权机关。
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以下情形中收集、使用甲方的个人信息无需征得甲方的授权:
1.为订立、履行合同所必需的;
2.产品管理人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
3.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
4.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
5.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公开个人信息
甲方知悉,乙方不会公开披露甲方的个人信息,如确需披露,乙方会告知甲方披露其个人信息的目的、类型,涉及敏感信息的还会告知敏感信息的内容,并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有权机关命令的情况下,乙方可能会公开披露甲方的个人信息。
1.乙方获取的甲方个人信息及理财信息将存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2.在乙方提供理财业务服务期间,甲方的个人信息授权持续有效。乙方仅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的期限内,以及为实现本业务信息处理之目的所必需的时限内保留甲方的个人信息。当超出保留期限后,乙方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甲方的个人信息进行删除或匿名
化处理等相关操作。
3.甲方有权通过理财销售机构行使法律所赋予甲方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决定权、查阅权、复制权、更正及补充权、删除权、解释权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于甲方同意乙方处理其个人信息的,甲方可以通过理财销售机构向乙方提出撤回处理个人信息的授权或改变授权同意的范围。甲方撤回对乙方处理个人信息的同意,乙方将可能无法继续提供理财业务服务。甲方撤回同意的,不会影响撤回前基于甲方同意乙方已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效力。
但如为履行合同所必需、或乙方为履行法定职责及义务等原因,乙方将可能无法响应甲方行使上述权利的请求。
4.乙方对甲方的个人信息依法履行保密义务。对于甲方同意并自愿授权乙方处理的个人信息,乙方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与甲方的约定开展信息处理行为,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来保护甲方的个人信息。
在乙方办理本协议项下相关事项所必需的情形下,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向乙方集团成员、服务机构及其他乙方认为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提供乙方获取的甲方个人信息。上述第三方将为处理本协议项下事务之目的接触并按照乙方的业务需要以及“最小必要”原则使用甲方个人信息。xxxx将向有关第三方明确其保护甲方个人信息的职责并要求第三方承担相应保密义务。
1.乙方依据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条件、费率标准、收费方式等收取相关费用。
2.乙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或产品运作情况等调整已约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条件、费率标准和收费方式等,并将在调整内容生效前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途径予以披露。甲方不同意乙方调整内容的,可根据乙方公告信息赎回相应的理财产品。
1.因不可抗力、非乙方原因发生的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导致甲方产生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但乙方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必要补救措施以减少损失。
2.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而导致甲方将承担的风险或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3.由于甲方原因,导致理财资产被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冻结、扣划,乙方不承担责任。六、协议构成和效力
1.除本协议外,甲方购买理财产品时,还应签署理财产品说明书、投资协议书、风险
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本协议与理财产品说明书、投资协议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业务申请表等有关法律文件共同构成一份完整且不可分割的理财合同。
2.关于甲方所购买的理财产品的任何介绍、说明、承诺仅以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以及乙方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途径发布的公告信息为准。
3.本协议持续有效,不因甲方所购买的单笔理财产品被赎回、到期或提前终止而失效。七、争议的处理
因履行本协议而引致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本着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八、协议生效
甲方通过乙方直销柜台签署本协议的,经甲方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或负责人
签章后生效。
甲方知悉并确认,乙方对于甲方申请认/申购理财产品份额的确认即视为乙方对于本协议的签署和认可;甲方不得以乙方不在本协议中签章为由主张本协议不成立或不生效。
投资者名称:(单位公章) 乙方:华夏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