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泰附加境外旅行急性病医疗保险 A 款条款
信泰附加境外旅行急性病医疗保险A 款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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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本附加合同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2
❖ 您有解除本附加合同的权利 6
👉 您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
❖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 1.4
❖ 发生责任免除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2.3
❖ 您应当按约支付保险费 3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4.2
❖ 解除本附加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抉择 6
❖ 我们对条款中出现的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 8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的合同 7.1 争议处理
1.1 | 合同的订立 | 7.2 本附加合同的效力 | |
1.2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8.释义 | |
1.3 | 投保范围 | 8.1 境内 | |
1.4 | 保险期间 | 8.2 周岁 | |
2.我们提供的保障 | 8.3 | 境外 | |
2.1 保险金额 | 8.4 | 突发急性病 | |
2.2 保险责任 | 8.5 | 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 | |
2.3 责任免除 3.如何支付保险费 | 8.6 | 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 |
保险费的支付 | 8.7 | 医疗费用 | |
4.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8.8 | 毒品 | |
4.1 明确说明 | 8.9 | 酒后驾驶 | |
4.2 如实告知 | 8.10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
4.3 本公司附加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8.11 | 无有效行驶证 | |
5.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 8.12 | 椎间盘突出症 | |
5.1 受益人 | 8.13 | 医疗事故 | |
5.2 保险事故通知 | 8.14 | 潜水 | |
5.3 保险金申请 | 8.15 | 攀岩 | |
5.4 保险金给付 | 8.16 | 探险 | |
5.5 诉讼时效 | 8.17 | 武术比赛 | |
6.您解除附加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8.18 | 特技表演 | |
您解除附加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7.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 8.19 | 未满期净保险费 |
信泰附加境外旅行急性病医疗保险 A 款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
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信泰附加境外旅行急性病医疗保险 A 款合同”。
➊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的订立 信泰附加境外旅行急性病医疗保险 A 款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您提
出申请,经我们审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内容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约定不一致,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本附加合同成立日载明
于保险单或批单上。
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我们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或批单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生效,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为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1.3 投保范围 凡身体健康、在中国境内 8.1 有经常居住地、出生满三十日至八十周岁 8.2 的
中国公民,可以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作为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的,还须持有中国政府部门签发的合法有效的大陆通行证或就业证。
凡身体健康、在中国境内有经常居住地,出生满三十日至八十周岁、持有外国护照和中国政府部门签发的合法有效的外国人就业证或拥有中国境内居留证的外国人,可以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1.4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可开始进行多次
境外 8.3 旅行。对于每次旅行,我们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自被保险人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始至被保险人返回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内为止。除另有约定外,我们对每次旅行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间自出境当日起最长不超过保单载明的天数。
❷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
上。
2.2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境外急性病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境外的本公司可保国家及地区旅行过程中因突发急性病 8.4,如需就医的,应前往当地的正规医疗机构,接受必要的治疗。如被保险人确实需要转回或返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接受治疗,则被保险人应当在我们认可的
医疗机构 8.5 进行治疗。
对于被保险人自急性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含第三十日)因在境外治疗该急性病而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政府核准收费标准的医疗费用,以及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转回或返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治疗而实际支出的、符合被保险人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8.6规定标准及范围的医疗费用 8.7,我们在扣除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的金额以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境外急性病医疗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您与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突发急性病事故在上述境外和境内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我们按规定给付境外急性病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2.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故意自伤、自杀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8.8;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8.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8.10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8.11 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6)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已确诊的疾病;
(7)被保险人因椎间盘突出症 8.12、整容、药物过敏、未遵医嘱使用药物、精神疾患或医疗事故 8.13;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 8.14、跳伞、攀岩 8.15、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 8.16、摔跤、武术比赛 8.17、特技表演 8.18、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被保险人的休养、疗养、身体检查或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10)被保险人因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❸ 如何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视被保险人是否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情况分别计算。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由您和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
❹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4.1 明确说明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将向您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将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4.2 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
告知。
若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我们在本附加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本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4.3 本公司附加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本附加合同 4.2 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❺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5.1 受益人 本附加合同境外急性病医疗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5.2 保险事故通知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我们。被保险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导致的扩大的损失,我们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应允许我们对保险事故的原因、经过、损失程度进行合理的调查,如实提供相关的信息和文件,并在需要的情况下授权或允许其主治医生回答我们、授权医生所要求提供的信息。被保险人不履行前述义务导致的我们无法核定的损失,我们不承担赔偿责任。
5.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境外急性病医疗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
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境外医疗提供相应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等医疗证明以及医疗费用原始凭证;境内医疗提供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等医疗证明以及医疗费用原始凭证;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及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申请人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申请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5.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
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5.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❻ 您解除附加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解除附加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的,请填写解除附加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附加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附加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8.19。
若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您不得行使本条规定的附加合同解除权。您解除本附加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❼ 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7.1 争议处理 本附加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2 本附加合同的效力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1)主合同期满、解除或主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2)本附加合同期满、解除或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在保险期间届满前终止的,若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若已发生保险金给付,我们不退还保险费。
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❽ 释义
8.1 境内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内的地区,但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香港、澳门、台
湾地区。
8.2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8.3 境外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地区,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香港、澳门、台湾地
区。
8.4 突发急性病 指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前未曾接受诊断和治疗的,在本附加险
保险期间内突然发生的、不及时救治将危及生命的急性疾病,但以下疾病或由以下原因所导致的疾病,不在本定义的范围之内:
(1)被保险人患精神病或精神分裂、先天性疾病(包括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性传播疾病;
(2)任何获取移植器官或者捐献器官的行为;
(3)投保前已接受诊断或治疗的疾病及其并发症;
(4)化学污染。
8.5 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
指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但不包括主要提供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服务的医疗机构。
8.6 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指被保险人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8.7 医疗费用 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不包括自费和部分自费项目及药
品)规定的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手术费、药费、治疗费、护理费、检查检验费、特殊检查治疗费、救护车费。
8.8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8.9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
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
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8.10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8.11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8.12 椎间盘突出症 指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8.13 医疗事故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8.14 潜水 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8.15 攀岩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8.16 探险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
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xx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8.17 武术比赛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
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8.18 特技表演 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的表演。
8.19 未满期净保险费 计算公式为“保险费×(1-35%)÷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至保险费交至日的天数
×本附加合同终止日至保险费交至日的剩余天数”。
<本条款内容结束>
信泰附加境外旅行急性病保险A款费率表
(每10000元保险金额)
一、免赔额 0 元,给付比例 100%的基准年保险费率
8.91 元
二、社保调整因子
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 | 100% |
未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 | 160% |
三、免赔额比例因子
免赔额 | 0 | 50 | 000 | 000 | 000 | 400 | 500 |
比例因子 | 100% | 95% | 90% | 85% | 80% | 75% | 70% |
四、给付比例因子
给付比例因子同给付比例。
五、年保险费率
年保险费率=基准年保险费率×社保调整因子×免赔额比例因子×给付比例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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