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2 條 (事先取消訂位及未按預定搭乘手續費)No-show 手續費 24
國際客運與行李
通用運輸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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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第 1 條 (定義) 7
第 2 條 (條款的適用性) 9
1. 通則 9
2. 適用性 9
3. 免費承載 9
4. 包機協議 9
5. 效力 9
6. 變更恕不另行通知 9
7. 共掛班號 9
第 3 條 (票務) 10
1. 通則 10
2. 承載的有效期 10
3. 機票有效期的延長 11
4. 乘機聯的使用順序和驗票 12
5. 不可轉讓 12
第 4 條 (中途停留) 12
1. 中途停留的許可 12
2. 事先安排 12
第 5 條 (票價、收費和航線) 12
1. 適用的票價和費用 12
2. 未公佈票價的擬定 13
3. 航線 13
4. 票價和費用支付 13
5. 稅 14
第 6 條 (航線修改,未能承載和錯過連接航班) 14
1. 乘客的變更請求 14
2. 非自願的航線修正 14
第 7 條 (訂位) 15
1. 通則 15
2. 訂位條件 15
3. 通信費用 15
4. 乘客到達機場 15
5. 取消訂位 15
第 8 條 (搭機限制) 15
1. 拒絕、取消或驅離 16
2. 有條件的搭乘 16
3. 無人陪伴的兒童和嬰兒的搭乘 16
第 9 條 (行李) 17
1. 通則 17
2. 托運行李 17
3. 免費托運行李限額 17
4. 超額行李費 18
5. 行李的領取和交付 20
6. 未托運行李:登機隨身物品 20
7. 不能做為行李的項目 21
8. 檢查權 21
9. 超額收費 21
10. 動物 22
第 10 條 (計畫延誤和班機取消) 22
1. 航班表 22
2. 航班取消 22
3. 於美國機場停機坪的長時間延誤 23
第 11 條 (退款) 23
1. 通則 23
2. 貨幣 23
3. 非自願退款 23
4. 自願退款 23
5. 退款政策的適用性 24
第 12 條 (事先取消訂位及未按預定搭乘手續費)No-show 手續費 24
1. 事前取消 24
2. 未按預定搭乘手續費(No-show 手續費) 24
第 13 x (xxxxxx) 00
x 00 x (xxxx) 24
1. 酒店住宿 24
2. 由 ABL 的安排 24
第 15 條 (通關手續) 25
1. 遵守法規 25
2. 護照和簽證 25
3. 海關檢查 25
4. 政府規定 25
第 16 條 (承運者的責任) 25
1. 後續的承運者 25
2. 適用的法律和規定 25
3. 責任範圍 26
4. 索賠或訴訟的原因 28
第 17 條 (對索賠和訴訟的時間限制) 28
1. 索賠的時間限制 28
2. 訴訟的時間限制 28
第 18 條 (優先適用的法律) 28
第 19 條(修改和豁免) 29
第 20 條(運送條款的原件)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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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定義)
在運送條款中的各名詞定義如下:
1. “行李”,指的是乘客的物品,財物和其他個人財產,以用於航程的穿戴,使用,舒適和方便。除非另有說明,應包括乘客的承載和未托運的行李。然而,如有超過合理數量的相同物品的情况,該物品會被認為是具有商業目的,而依照ABL 的評估,無法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將其視為行李。
2. “行李托運票”是指機票中對乘客的托運行李進行運輸的部分,由承運者簽發並做為收到乘客托運行李的收據。
3. “行李標籤”是指承運者簽發的,專用於鑒別托運行李的文件;行李(繫綁)標籤部分由承運者黏貼到托運行李的一個特定部分,而行李(認領)標籤部分則交給乘客。
4. “承載”相當於運輸,是指對乘客和(或)行李的無償或有償的航空承載。
5. “承運者”是指包括簽發機票的航空承運者以及所有承載乘客和(或)行李的航空承運者,或履行或承諾履行與該航空承載相關服務的承運者。
6. “托運行李”,相當於“已登記的行李”,指的是承運者全權保管並簽發行李托運票和行李(認領)標籤的行李。
7. “兒童”是指在給予兒童折扣的情況下,一個年齡在 2 歲或以上,但在 12 歲以下的人。
8. “環繞行程”是指經由連續和迂迴的航線,從一個點出發並回到同一點;如果在兩點之間沒有合理的直航定期航線,在不影響環繞行程的情況下,於環繞行程的休息中可以乘坐其他交通工具。
9. “連程票”是指對一個乘客同時簽發的兩張或多張票,而構成一個單一的承載合約。
10. “繼發性損害賠償”是指因損失、損害或延遲運送等所產生的合理的自付費用,和其他對個人財產可證明的損害的賠償。
11. “公約”是指 1929 年 10 月 12 日在華沙簽署的《華沙國際海上運輸公約》(以下簡稱《華沙公約》)或其於 1955 年 9 月 28 日在海牙修訂的公約(以下簡稱《在海牙修訂的《華沙公約》),或於 1999 年 5 月 28 日在xx婁簽署的《國際海上運輸若干規則》(以下簡稱《xx婁公約》)。
12. “日”是指日曆日,包括週日和法定節假日;如以通知為目的,在該通知發出當天不予計算;如為有效期限的確定,機票開票當天,或航行開始當天不予計算。
13. “損害”包括因承運者的承載或其他服務所產生,或與其有關的死亡、傷害、延誤、損失或其他任何性質的損害。
14. “目的地”是指根據承載合約的最終停留地點。在往返航程或環繞航程的情况下,目的地和起點是相同的地方。
15. “乘機聯”是指機票上表示對於特定地點之間的承載具有效力的部分。 16.“法國金法郎”是指千分之九百黃金純度標準的 65 1/2 毫克法國法郎。 17.“嬰兒”是指,對於嬰兒折扣的目的,2 歲以下的人。
18.“國際承載”(除了當公約適用時)是指根據承載合約所進行的承載,而其任何起航點和著陸點都坐落於一個以上的國家中。在本定義中,“國家(country)”一詞相當於“國家(state)”,包括受到其主權,宗主權,授權,權限,或託管的所有領土。
19.“ABL”是指釜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雜費支付令”是指由承運者或其代理人所發出,要求對該文件中指名的人簽發合適的乘客機票及行李托運票或提供服務的文件。
21.“正常票價”是指提供正常的,一般的或通常的服務的全票價,其適用性不因任何特別限定的時間段或機票有效期或其他特殊情況而改變。
22.“開口(OPEN-JAW)航程”基本上是一個往返性質的航程,但其向外的啟程地和向內的到達地和(或)向外的到達地和向內的啟程地並不相同。
23.“乘客”是指除了機組人員以外,由承運者同意以飛機承載或將要承載的任何人。
24.“乘客聯”是指機票上構成乘客承載合約的書面證據部分。
25.“機票”是指由承運者所簽發對乘客進行承載的票券。
26.“預付票款通知(PTA)”是指某城市中的某人通過電傳,商業電報或郵件進行的通知,以要求向在另一城市中的另一人發出預付的交通費。承運者可以根據適用的費率收取發出 PTA的服務費。
27.“往返”,相當於一個來回航程,是指從一地點到另一地點,和經由相同的航線返回的航程,而不論出程和回程的票價是否不同;或從一地點前往另一地點,並支付正常單程票價而由不同的航線返回的航程。
28.“特別票價”是指與正常票價不同的票價,包括“特別的網路票價”。 “特別的網路票價”和“正常票價”的區別是它的折扣超過 50%,也可以稱為網上促銷機票。“特別的網路票價”在特別限定的時間或機票有效期,或其他特殊情况下才會產生。
29.“中途停留”相當於旅途中的間斷,是指乘客在旅程中,經承運者預先同意的,於出發地和目的地之間的刻意間斷,。
30.“費用”是指 ABL 對乘客和行李進行國際承載和遵循相關規章制度的票價、費率和收費,這些都構成運送條款的一部分。
31.“票券”是指“由承運者或我們所簽發,以提供對乘客及其行李的承載的機票及行李托運票”或電子票,包括其所有的航班聯,乘客聯和其他票券。
32.“電子機票”是指由 ABL 或我們所簽發的行程單、收據的電子票。
33.“電子聯”是指留存在ABL 資料庫中的電子乘機聯或其他的有價證件。
34.“行程單收據”是指 ABL 對乘客所簽發,包含乘客的姓名、航班訊息及注意事項的一份或多份文件。
35.“驗證”是指在機票上蓋印或書寫,以顯示該機票為承運者正式簽發。
36.“非托運行李”相當於手提行李,為托運行李以外的其他行李。
37.“美利堅合眾國或美國或 U.S.A.”,除非另有說明,該地區包括 50 個聯邦州,xxxxxxx,xxxx,xxxxx,x屬薩摩亞,xx島,關島,豪蘭島,xx斯島,約翰斯頓島,金曼礁,中途島,xxxxxxx,xxxxx,xxx,xxx和威克島。
第 2 條(條款的適用性)
1. 通則
x運送條款和其他適用的費率並不影響或豁免公約中的任何規定。
2. 適用性
在不與公約衝突,和除非是完全在 ABL 本國的服務而被 ABL 的條款加以排除的情況下,本承載條款應適用於所有乘客和行李的托運,包括由 ABL 在收取與本運送條款相關的公佈票價、費率和費用之下所提供的所有附帶服務。
3. 免費承載
對於免費承載,ABL 保留排除本運送條款所有或部分適用性的權利。
4. 包機協議
根據與 ABL 簽訂的包機協議所履行的乘客和行李托運,應優先遵守該包機協議,而對於包機協議沒有具體規定的任何其他事項應遵守本運送條款。乘客在接受包機協議中規定的承載且該承載被執行後,不論其是否已與ABL 簽訂包機協議,應被視為已同意上述協議和運送條款。
5. 效力
所有乘客和(或)行李的承載,於機票的第一張票所涵蓋的日期開始生效後,須遵守上述運送條款及其他適用的費率。
6. 變更恕不另行通知
除非是在適用的法律、政府規定、命令和要求之下,本運送條款及其他適用的費率可能會變更而不另行通知;但在承載合約中的承載開始後,任何這類變更都將不適用。
7. 共掛班號
① 在某些服務上,ABL 與其他的承運者有著所謂的“共掛班號”的安排。這指的是,即使乘
客與ABL 進行了訂位,且其持有的機票記載著 ABL 的名字或航空公司代碼,顯示其為承運者,然而飛機可能是由另一承運者所操做。如有此種安排,ABL 會在乘客訂位時告知營運該飛機的承運者為何。
② 在共掛班號且 ABL 被顯示為承運者的航班上的所有乘客和行李,應當遵守本運送條款中的規定。
③ 即便有以上第②項的規定,與 ABL 共掛班號的合作夥伴可以在他們的自由裁量權之下,採用(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不同的規定。在此情況下,ABL 將向乘客告知該共掛班號的合作夥伴的規定:
(1)報到的時間和程序
(2)有特殊需要和無人陪伴的兒童和嬰兒乘客的承載
(3)免費行李額
(4)特殊行李
(5)關於辦理報到和行李的其他規定
第 3 條 (票務)
1. 通則
除非乘客已支付相應的票價或已遵守 ABL 的信貸安排,否則 ABL 不會簽發機票或承載乘客。
2. 承載的有效期
① 經過驗證後,機票即適用於由出發地的機場經由所示的航線到達目的地的機場和相應的艙等服務,並於下列第②項指定或所指出的時間內有效。每張機票將在為其預留機位的日期和航班上有效。
如機票上的日期是“開放”的,則機位將視當時是否有機位,而根據申請為其預留,簽發的地點及日期都會顯示在機票上。
② 以正常票價發行的機票的有效期,為開始承載之日起的一年,或者於機票未被使用的情況下,從機票簽發日起算的一年。
如果機票的有效期短於上述有效期,或其包含有短於上述有效期的票價,則此種較短的有效期僅適用於此種票價所適用的承載。
③ 雜費支付令的有效期是簽發之日起一年。雜費支付令必須自簽發之日起一年之內提交以兌換機票,否則逾期將無法兌換。
④ 機票在到期日的午夜失效。最後一張票的最後一段航程必須在到期日的午夜之前開始,
除非適用的費率另有規定,才可能在其之後繼續有效。
⑤ 過期的機票或雜費支付令將按照第 11 條接受退款。
⑥ 印在機票上的訂位艙等須與對應的 PNR 所顯示的艙等相同。如乘客持票不符合上述條件,可能被拒絕登機,或必須在支付預定附加費後才可以登機。
3. 機票有效期的延長
① 雖有以上第二款②的規定,在下列情況下,機票的有效期可由 ABL 不加收票價而加以延長:
(1) 如ABL 有下列情況,得將原來的期限延長 30 天以內:
a. 在有效期內取消或推遲航班;
b. 遺漏了一個預定航點,而其為乘客的出發地,目的地或中途停留地;
c. 未按計畫合理安排航班;
d. 導致乘客錯過一個連接航班;
e. 提供不同艙等的服務
f. 無法提供先前確認的機位。
(2) 如乘客持有一年有效期限的機票,但是在向 ABL 申請時無法獲得機位,得將原來的期限延長不超過 7 天。
② 當乘客因疾病而無法航行時。
除非適用的費率另有規定,如乘客因患病(非懷孕)而在其機票有效期內無法航行時, ABL 將會延長該乘客機票的有效期,直到他/她取得適合航行的醫生證明日期,或直到票價已付的 ABL 的第一班該艙等的航班開班,且在乘客恢復搭機或從上一個連接點之後有機位可搭乘時。然而前提是,當留在機票上的乘機聯仍有一年的有效期,且涉及一個或多個中途停留地時,該票的有效期將從醫生證明上顯示的日期延長不超過 3 個月。在此情況下,ABL 將同樣延長與無行為能力乘客一同出行的人的機票有效期。
③ 當乘客於途中死亡,其隨行直系親屬或其他陪同乘客的機票有效期可由死亡日期後延長不超過 45 天。
④ 當機票是以特殊的票價出售,且包含最短停留的要求時,該最短停留的要求將於下列的乘客出示死亡證明或其複印件時對其豁免:
a. 在途中死亡乘客的直系親屬,或
b. 在途中死亡乘客的其他陪同乘客。
⑤ 如持有最短停留要求的特價機票的乘客,因非陪同航行的直系親屬的死亡,而希望在最短停留期間結束前開始其返回的行程,但無法立即取得死亡證明或其副本,則該乘客在
開始行程後如能提出該親屬的死亡證明書,將有權要求對提早返回所支付的額外款項的退款。
⑥ 當機票是以特殊的票價出售且包含最短停留要求,在乘客開始航行後,如因患病且有醫生證明,而希望在最短停留期間結束前開始其返回的行程,則該最短停留的要求將被豁免。
該乘客將被允許依照其所支付的特殊票價返回。
該機票必須被註明“(乘客的名字)因病提早返回”。醫生證明副本必須在檔案中保留至少二年。
注意:相同的規定將適用於陪同該乘客的直系親屬。
4. 乘機聯的使用順序和驗票
乘機聯必須從出發地點,依照乘客聯上的順序依序使用。乘機聯必須與乘客聯一同出示。
乘客必須在全部旅程中保留乘客聯以及尚未繳交給承運者的所有乘機聯。其必須於被要求後出示機票,並將任何適用的部分繳交給承運者。
5. 不可轉讓
機票是不可轉讓的,但如出示要求退款或兌現或退還機票的人與有權搭乘的人非同一人時, ABL 概不對有權接受退款或兌現或退還機票的人負責。如果機票實際上是由被簽發人以外的任何人使用,或未經被簽發人知情和同意,ABL 不會為該未經授權人的死亡或受傷,或與此類未經授權的使用而引起的行李或其他個人財產的損失、破壞、損壞或延誤而承擔責任。
第 4 條(中途停留)
1. 中途停留的許可
① 如乘客持有以正常票價所開出的機票,將可以在機票有效期內的任何時間進行中途停留,除非政府規定或適用的費率不允許此種中途停留。
② 如乘客持有以特殊票價所發行的機票,中途停留會受到限制、禁止,或如同 ABL 的適用費率所規定的必須支付額外的中途停留費用。
2. 事先安排
中途停留應當事先與 ABL 安排,並在機票中載明。
第 5 條(票價,收費和航線)
1. 適用票價及費用
① 除非適用費率另有規定,對於機票上顯示的具體日期和行程的航程,本運送條款和其他適用費率所管轄的適用承載票價和費用皆為 ABL 所正式發佈,且應為在全額付款之日起生效的適用承載票價和費用。如收取的票價或費用並非適用的票價或費用,其差額將視情況被退還給乘客或者由乘客另外收取。對於自願變更始發航班的情況,乘客航程的票價和費用應按照反映在機票上的變更當日的有效票價和費用來計算。
② 公佈的票價只適用於從出發地的機場到目的地的機場的承載,不包括機場內的,或機場與機場之間的,或機場與市區之間的地面運輸服務,除非適用的費率特別規定其無償提供地面運輸服務。
③ 除非適用費率另有規定,費率中所公佈的直接票價,享有優先適用於相同地點之間的,同艙等服務的中間票價的任意組合。
④ 除非適用費率另有規定,費率中所公佈的票價使得乘客能夠在適用的艙等內佔據一個座位,但當乘客因其身體大小而無法容納於一個座位時,只要座位足夠,將無償提供一個額外的座位。如果乘客預訂了 2 個座位,則必須收取雙倍的票費。
2. 未公佈票價的擬定
當任何兩地點之間的票價沒有特別公佈時,該等費用將依照適用的費率而訂定。
3. 航線
除非適用費率另有規定,票價適用於任何一個方向並僅適用於其已公佈的航線。如果多個航線有同一票價,則乘客在機票開票之前,可以指定航線,且對於該機票任何的開放日期,如果沒有指定路缐,可以指定一個可選的路缐;ABL 有對其路缐做出確定的權利。
4. 票價和費用的支付
在匯率兌換相關法律,政府法規和ABL 接受與否的條件下,票價和費用得以發佈票價和費用所用的貨幣以外的其他貨幣加以支付。
① 適用匯率
除非適用費率另有規定,ABL 訂定的匯率將被使用,以便將公佈的票價或費用轉換為銷售貨幣。
② 當以xx以外的其他貨幣付款時:
(1)除非另有法律、命令、規定和/或政府規定,將已公佈的票價和/或費用轉換為外幣的匯率須為銀行星期一的買入價,其適用於該週星期二至下週星期一;如:
a. 星期一是銀行假日,則前一週星期五的匯率將適用於該週星期二至下週星期一
b. 票價或費用是以外幣支付而以xx退款,應採用 ABL 受理退款申請日的適用銀行買入價。
5. 稅
c. 簽發機票的結果造成額外費用的收取時,簽發日的適用銀行買入價應僅適用於待收取的額外xx金額。
(2)上述適用的銀行賣出價或買入價是指本週星期一銀行的賣出或買入價格,將由 ABL
用於本週星期二至下週星期一。
(3)即便有上述第(2)項的規定,當匯率的波動與前一天的匯率相比差異大於 1%時,該新匯率應於公佈後次一天的同一週內的剩餘天數使用。
由政府當局徵收和向乘客收取的任何稅項或其他收費,將於公佈的票價和費用以外收取。
第 6 條(航線修改,未能承載和錯過連接航班)
1. 乘客的變更請求
① 在乘客的要求下,於下列情況下 ABL 將對航線(除了出發地以外)、承運者、艙等服務、目的地、票價,或在未使用的機票、乘機聯或雜費支付令中所指定的有效期,以簽發新機票或在未使用的機票、乘機聯或雜費支付令上背書的方式進行變更:
(1)原機票或雜費支付令是由 ABL 所簽發,或
(2)ABL 是“承運者”欄中指定的承運者,或“於承運者”欄中未指定承運者的情況下,是於未使用的乘機聯或雜費支付令中,從航線開始改變的地點的第一段承載的承運者;然而,如簽發機票的承運者被指定為任何後續部分的承運者,並在乘客要求航線開始變更的地點設有辦事處或授權總代理,則 ABL 應取得該開票承運者的同意;或
(3)ABL 已由有權做出變更的承運者收到書面或電報授權以進行該項變更。
② 如路缐的變更造成了票價的改變,新的票價和費用應依照適用的費率來計算。
③ 在機票或雜費支付令是依照預付機票通知而簽發的情况下,應是簽發該預付機票通知的承運者才有權做出背書,而非簽發該文件的承運者。
④ 為變更後的航線所開出的新機票的到期日,應限制為原機票或雜費支付令的銷售簽發日期所適用的到期日。
2. 非自願的航線修改
① 如 ABL 取消班機,未能按航班表合理進行航班營運,無法在一個乘客應前往的地點停留,或是按照機票的要求做出中途停留、無法提供先前確認的座位或拒絕承載乘客或按照第 8 條將乘客移除,則 ABL 必須:
(1)讓乘客乘坐ABL 其他有空位的班機,
(2)對於變更的航線,同意讓乘客以其機票的未使用部分由另一承運者承載,
(3)由其本身或其他的承載服務將乘客再送往目的地,或機票上或其適用部分所標示的中途停留地;或
(4)根據第 11.4 條做出非自願的退款。
② 如乘客因為承運者沒有按照航班表飛行航班,或更改了該航班的航班表而錯過了為其預留座位的ABL 連接航班,該承運者將安排乘客的承載或做其他的安排,而 ABL 無須為錯過連接航班而承擔責任。
③ 受到非自願修改航線的影響的乘客,將有權保留原票價適用的免費行李額。
第 7 條 (訂位)
1. 通則
機票只對已完成訂位的航班有效,且只在機票或適用的乘機聯上指定的航點之間有效。持有完整或部分未使用的開放日期的機票或雜費支付令的乘客,如需將其預訂日期更改為另一日期,則將不得享有任何優先訂位權。
2. 訂位條件
① 對某一航班上的訂位,只有在 ABL 的訂位代理確認並分配機位,且該確認的機位已登記在ABL 的訂位系統上的情況下才生效。如乘客未在 ABL 指定的時間內,對已預訂的機位購買機票,則ABL 將取消訂位而不另行通知。
② ABL 不保證在飛機上分配任何特定的機位。
3. 通訊費
乘客如對訂位有特殊的要求,ABL 將向乘客收取任何因此產生的電話、電報、無線或有線通信費用。
4. 乘客抵達機場
乘客必須在 ABL 指定的時間之前到達出發地的機場或其他的出發地點;如果未指定時間,則必須在足够的時間之前到達,以完成政府要求的手續和出境手續。如果乘客未能在指定的時間之前到達機場或其他的出發地點,或攜帶的文件不足或未做好航行準備,ABL 將取消為其保留的機位。乘客如太晚到機場或其他的出發地點,而未能在預定出發時間之前完成手續,航班的出發時間將不會為其延誤。如乘客未能遵守此一規定,ABL 將不為其損失或費用負責。
5. 取消訂位
如果乘客未能乘坐為其預留的機位,ABL 將取消該乘客所有其他預留的繼續或回程的機位。
第 8 條 (搭機限制)
1. 拒絕、取消或驅離
① 在下列情況,ABL 得經其合理的自由裁量權而拒絕乘客搭機、取消預留機位或在途中驅離任何乘客:
(1)該行為具有必要的安全理由
(2)該行為是為了避免違反任何飛往、飛離或中途停留國家的適用法律、法規或命令;
(3)該乘客的行為、年齡、精神或身體狀況等:
A. 需要ABL 的或特殊的協助,或
B. 引起其他乘客的不適或反感,或
C. 使得自身或其人或財產涉及任何危險或風險,或
D. 未能出示必要的證件以供登機之用(無人陪伴的未成年人、身體障礙者、孕婦、病人或需要特殊幫助者等)。
(4)該乘客拒絕出示有效的識別證件,或
(5)該乘客拒絕對其本人或財物進行搜查,以查驗爆裂物或隱藏的、致命的或危險的武器或物品,或
(6)該乘客已經被書面通知,其將被拒絕搭機,以免造成對其他乘客的舒適性和安全性的破壞或干擾,或對 ABL 的任何員工產生任何暴力行為,或在航行過程中反覆製造不當言論,而使得ABL 無法提供公眾服務。
② 如果出現任何飛機超過負荷的問題,ABL 將决定承載哪些乘客或物品。
③ 如乘客因上述的任何理由而被拒絕搭乘,或在途中被驅離,ABL 將依照第 11.4 條的規定對乘客未使用的機票部分進行退款。
2. 有條件的搭乘
如果乘客的狀況、年齡或精神或身體條件可能涉及任何危險或風險,ABL 將不為因此導致的任何傷害、疾病、殘疾、情況加重或引起的後果,包括死亡,而承擔責任。該乘客的搭乘條件須依照適用費率和ABL 的要求而決定。
3. 無人陪伴的兒童和嬰兒的搭乘
① 在同一艙等內無 12 歲或以上的乘客陪伴的兒童,須提前與ABL 安排以接受搭乘,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 家長、監護人或負責的成年人應陪同他們到出發的機場,並持續陪同該兒童直到該家長、監護人或負責的成人出示可搭乘飛機和令人滿意的證據,以顯示該兒童會在目的地或停留地的機場下飛機後,立即與其他的家長、監護人或負責的成年人會面;
(2) 已預定機位的航班將不會由於天氣或其他原因,而在目的地之前提前降落或略過目的地;
(3) 家長、監護人或負責的成年人需簽署 ABL 規定格式的保證函,並於訂位時交給
ABL;
② 無人陪伴的 5 歲以下兒童和嬰兒將不被接受搭乘。
第 9 條 (行李)
1. 通則
① 行李的托運應按照機票第一張乘機聯上的承載開始日期當時有效的本運送條款和其他適用的費率。如任何國家有自己的法律、法規或命令,則該法律將凌駕於此運送條款之上。
② 在乘客付清所有適用的費用或已遵守了與ABL 的信貸安排之前,ABL 將不會托運行李。
2. 托運行李
① 如ABL 未提供行李托運的設施,則本運送條款無法使得乘客有權將其行李進行托運。
② 在交付行李給 ABL 進行托運後,ABL 將在機票或系統輸入托運行李的件數和重量。此外,ABL 將對每一件交付並被托運的行李發放行李標籤,以做為識別之用。
③ 所有托運行李必須以行李箱或類似容器妥善包裝,以確保安全運輸與處理時的一般維護。電子設備如筆記型電腦、手機、相機、攝像機、MP3 播放機、易碎或易腐物品、包裝不當的物品、金錢、珠寶、票據、有價證券或其他貴重物品、樣品或商業文件將不被接受作為托運行李。
④ 如有人試圖在規定的行李檢查時間之後托運行李,ABL 有權拒絕接受該行李。
⑤ 托運行李將由乘客所搭乘飛機進行托運,除非由於安全或其他原因造成無法以該方式進行托運;在此情況下 ABL 將以有可用空間的下一班機進行行李托運。
⑥ 如行李的擁有人並非列在機票或登機牌上登記的名字,ABL 有權拒絕裝載或運輸任何行李,且 ABL 有權向向行李之擁有人及託運此行李之乘客求償其所造成的一切費用和損失。
3. 免費托運行李限額
1)前往非美國和非美國領土或由該地返回時:
① 支付成人經濟艙票價的乘客得托運不超過 20 公斤的行李。
② 支付至少百分之 50 的成人票價的兒童享有相同的托運重量。
③ 沒有座位的嬰兒將被允許 10 公斤的行李托運,和在空間足夠的情況下,一個額外的托
運或手提的,可以放置於客艙的完全折疊童車/推椅,或嬰兒攜帶籃子或嬰兒汽車座椅。
④ 除了上述的托運行李限額規定,無行為能力的乘客可免費攜帶一個其依賴的輪椅和/或其他輔助設備。
⑤ 免費行李額可能因航線和艙等而不同。此外,由於安全條例的要求,行李的大小和重量的限制可能會被強制執行。
⑥ 當以組合艙等的票價搭乘時,
(1)當乘客的航程是部分在頭等艙服務,而部分在商務/經濟艙服務時,航程的每一部分的免費行李限額將是對應於所支付票價適用的服務等級。
(2)當已支付頭等艙票價的乘客乘坐商務艙/經濟艙時,免費行李限額將適用於頭等艙的服務。
(3)當已支付經濟艙票價的乘客乘坐商務艙時,免費行李限額將適用於經濟艙的服務。
2)前往美國和美國領土或由該地返回時,
① 支付成人經濟艙票價的乘客得免費托運兩件行李,但每件行李的外部直線尺寸不得超過
158 公分,且每件行李的重量不得超過 23 公斤。
② 支付至少百分之 50 的成人票價的兒童享有相同的免費托運。
③ 不佔座位的嬰兒,將被允許 10 公斤的行李托運,和在空間足夠的情況下,一個額外的托運或手提的,可以放置於客艙的完全折疊童車/推椅,或嬰兒攜帶籃子或嬰兒汽車座椅。
④ 除了上述的托運行李限額規定,無行為能力的乘客可免費攜帶一個其依賴的輪椅和/或其他輔助設備。
⑤ 由於安全條例的要求,行李的大小和重量的限制可能會被強制執行。
3)合計的免費行李限額
當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乘客組成一個群體同行,搭乘同一班機至同一目的地或停留地,且於同一時間報到和將他們的行李在同一時間和地點交付給 ABL,則根據該等乘客的要求,可許將其免費行李額以個人免費行李額的相加總來計算。超出合計的免費行李額的行李將被收取超重費。
4. 超額行李x
① 如托運的行李超過第 3 款中的免費行李限額規定,將於支付簽發超重行李機票當日有效的超重行李費後接受托運。
* 超額行李費率表
來自 \ 前往 | 第一區 | 第二區 | 第三區 | 第四區 |
第一區 | A | B | C | G |
第二區 | B | D | E | |
第三區 | C | E | F | |
第四區 |
注 1)“第一區、第二區、第三區、第四區”的定義第一區:韓國,日本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
a. A(第一區↔第一區)
:由韓國出發 5000 xx/由海外出發 16 美元
b: B(第一區↔第二區)
:由韓國出發 7000 xx/由海外出發 16 美元
c. C(第一區↔第三區)
:由韓國出發 13000 xx/由海外出發 20 美元
d. D(第二區↔第二區):由海外出發 20 美元
e. E(第三區↔第二區):由海外出發 25 美元
f. F(第三區↔第三區):由海外出發 40 美元
g. G(第四區↔第一,二,三,四區):
額外行李的超重行李費,超重行李和超大行李皆以每一件累加計算。
(1)每一件重量超過免費行李額並超過 23KG,但不超過 32KG 的行李
:由韓國出發 50000 xx/由海外出發 50 美元
(2)每一件外部直線尺寸超過免費行李額的行李
:由韓國出發 50000 xx/由海外出發 50 美元
(3)行李的數量超過免費行李額,但不超過 23KG
:由韓國出發 50000 xx/由海外出發 50 美元
② 如果一件行李的總尺寸和/或總重量超過ABL 的免費行李額,ABL 得對其收取超重費。
③ 依照乘客的選擇,行李超重費用的支付可以是由起點經中途停留地到最終目的地的整個航程(儘管行李可能在某些情况下無法托運到最終目的地),或是由起點到中途停留地,而在此情況下,當航程繼續時,必須再支付從中途停留地到下一中途停留地或目的地的費用。如果乘客已支付全部的超重行李費,然後試圖在途中托運額外的行李,ABL 將只在該行李於整個旅程中的超重行李費已經支付的情況下才會接受該行李的托運。
④ 在乘客付清所有適用的費用或已遵守了 ABL 的信貸安排之前,ABL 將不會托運行李。
⑤ 如乘客被改道或其航班被取消,對於支付額外機票費用或機票退款的規定,應同樣適用於超額行李費的支付或退還。
5. 行李的領取和交付
① 乘客應在目的地或停留點立刻領取其行李。
② 只有持有行李識別標籤,並於行李托運時將行李標籤交給乘客的托運人,才有權交付行李。ABL 沒有義務確認行李識別標籤的持有者是否有權交付行李,且 ABL 對於因未能確認而造成的損害或費用不負賠償責任。除下述第④項之外,行李的交付將在行李托運時所顯示的目的地進行。
③ 如果行李領取人不符合上述第②項的規定,ABL 將在其提出充足證明後,始交付行李;且如ABL 要求,其應提供足够的保證以保障ABL 可能因行李的交付而產生的任何損失、損害或費用。
④ 在行李識別標籤持有人的要求下,除非政府的規定有限制,或時間和情况不允許,托運的行李可以在出發地或中途停留地依照上述相同條件交付。如托運的行李在出發地或中途停留地交付,ABL 將無義務退還已對行李支付的任何費用。
⑤ 如由行李識別標籤的持有人接受了行李,且在交付時未提出書面投訴,即是行李已經按照承載合約完好交付的充分證據。
6. 未托運行李:登機隨身行李
① 除了托運行李限額,每個乘客可以攜帶手提行李而不需額外收費。手提行李須適合放置在封閉的行李架或乘客座椅下,其最大尺寸(所有這些隨身攜帶的物品的三維測量尺寸的總和)不超過 115 公分(40 公分、55 公分、23 公分),重量不超過 10 公斤,且乘客應為唯一監管人。支付成人經濟艙票價的乘客只允許一件隨身攜帶物品。
② 隨身行李可能因機場條件、安全法規或沒有足夠的空間而被限制。
③ 不適合在貨艙運輸的物品(如精緻的樂器和類似物),必須在事前充分告知,且得到 ABL
的允許,才能被接受於客艙內運輸。這類物品的運輸可能被另外收費。
④ ABL 會限制於客艙內托運的隨身物品,以符合安全或其他的規定。
7. 不能做為行李的項目
如 ABL 認為行李的重量、形狀、大小或特性不適合由飛機托運,則 ABL 會或在旅程的任何階段之前拒絕托運該行李或其任何部分。
① 經國際民用航空組織(ICAO)的危險貨物空中安全運輸技術指導和國際航空運輸協會
(IATA)危險物品規定所指定的物品。
② 可能危及飛機或飛機上的人員或財產的物品;
③ 被任何將飛離、飛往或中途停留國家的適用法律、法規或命令所禁止運輸的物品;
④ 可能經由航空運輸而損壞的物品;
⑤ 包裝不當的物品。
8. 檢查權
為了安全原因,ABL 有權利但非義務,在乘客面前檢查行李的內容,並在行李無人陪同的情况下,不論乘客是否在場皆可打開並檢查行李。如該行李內容可能被拒絕托運,上述權利的存在或行使,不應被視為ABL 對於托運的明示或暗示的同意。
9. 超值收費
① 乘客可以對其超值行李申報每公斤 20 美元(250 法國金法郎)或其等值的價值,或是每位乘客的非托運行李或其他財產 400 美元(5000 法國金法郎)或其等值的價值。在乘客做出聲明之後,超值收費將由 ABL 針對其托運而加以評估,其費率為每 100 美元或不滿 100 美元的部分加收 0.50 美元,但受到下列第③項中的估值範圍的限制。
② 除非適用的費率另有規定,乘客應在起點時為到達最終目的地的全程預先支付超值費
用;但如果乘客在中途停留地申報了比原來的申報價值更高的超額價值,則必須對該新增價值支付由該中途停留地到最終目的地的超額費用。
③除非事先安排,ABL 將不接受任一乘客超過2500 美元申報價值的行李或其他財產的托運。
④ 如乘客被改道或其航班被取消,對於支付額外機票費用或機票退款的規定,應同樣適用於超值行李費的支付或退還;但如一部分的托運已經完成,則該部分的超值收費將不予退還。
10. 動物
① 動物如狗、猫、家庭飼養鳥等寵物,如有正確裝箱並具備有效的健康和預防接種證書、入境許可和入境或過境國家所需的其他文件,在與ABL 事先安排後,可以在符合ABL的規定下接受托運。
②以飛機托運活的動物,可根據飛機機型或飛行時間的狀況而被禁止或限制。
③ 如被接受為行李,則動物連同其容器和食物不應包括在乘客的免費行李額中,而會構成
額外的行李;乘客應依照適用費率支付費用。
④ 伴隨視力/聽力受損乘客的導盲犬連同其容器和食品,將會在正常的免費行李額之外免費予以托運。
⑤ 在接受動物托運的情況下,乘客必須對該動物承擔全部責任。ABL 無需因該動物的受傷或遺失、托運延遲、疾病或死亡而承擔責任。
⑥ 對於該動物的入境或過境,如不具有所有必要的出口、入口、健康和其他文件,ABL 將不承擔任何責任,且攜帶動物的個人,必須償付 ABL 任何 ABL 所合理徵收或因而產生的罰款、費用、損失或責任。
第 10 條 (計畫延誤和班機取消)
1. 航班表
在時刻表或其它地方顯示的時間只是大概時間,ABL 可能因其無法控制的原因而不得不更改航班時間,因此無法保證時刻表或其他地方所顯示的時間,其因而無法構成此承載合約的任何部分。航班表可能不經通知而變更,而 ABL 不負責進行接駁。ABL 將不對時刻表或其他公佈的航班表的錯誤或遺漏負責。
2. 航班取消
① ABL 可能以另外的承運者或飛機替代,而不另行通知。
② 除依照本運送條款對機票的任何未使用部分進行票價和費用的退還之外,ABL 得在不通知的情況下取消、終止、轉移航線、延期或延遲任何航班,或進一步承載或預訂交通安排的進一步的權利,以及決定任何起飛或降落是否應該進行,而不需承擔任何責任:
(1) 由於任何其無法控制的實際發生的、受到威脅或報導的事實(包括但不限於,氣象條件、天災、不可抗力、罷工、暴動、騷亂、禁運、戰爭、敵對行為、干擾、或懸而未決的國際情勢),或因任何延誤、請求、條件、情况或要求而直接或間接地造成該等事實;
(2) 由於不可預見、預期或預測的任何事實;
(3) 因政府的規定所命令或要求;或
(4) 由於勞動力、燃料或設施的短缺,或 ABL 或他人的勞動力上的困難。
(5) 如 ABL 因故意或錯誤而無法操作航班或延遲其航空運輸服務,ABL 應根據一般性運送條款,適用的費率和相關法規或法律的規定進行賠償。
③ 如 ABL 因要求乘客支付票價或部分票價,或支付任何對乘客的行李所要求的和可評估的費
用,而遭到乘客拒絕,則ABL 得取消乘客和其行李對托運所具有的權利或進一步的權利,而不需承擔任何責任,除非是依照本運送條款,針對機票的任何未使用部分進行票價和費
用的退還(如有)。
3. 於美國機場停機坪的長時間延誤
14 C.F.R. §259.4 的規定所要求的 ABL 關於停機坪長時間延誤的應急計畫,應適用於其所覆蓋的美國機場,但不構成本運送條款的任何部分。
第 11 條 (退款)
1. 通則
ABL 對未使用機票的退款將按照以下條件進行。
① 退款申請應在其有效期內,ABL 將拒絕機票截止日期後超過 30 天的退款申請。
② 要求對未使用機票退款的乘客必須與 ABL 或原有的票務代理聯絡。
③ 款項將退還給機票上指名的個人,或承運者所特別允許的任何其他人。如需將機票退款至商業信用卡,只能將款項退還至該乘客本人的商業信用卡帳戶。
④ 如在申請退款時,有充分的證據證明是由公司購買機票給員工,或旅行社已退款給客戶,則 ABL 將直接各別退款給該員工的公司或旅行社。
⑤ 按照本規定向所提出的退款文件指名或指定的個人進行退款,將為有效的退款,ABL將不需承擔對實際的應被退款人履行另一退款的責任。
2. 貨幣
所有的退款將遵守機票最初購買的國家,以及進行退款的國家的政府法律、法規、規定或國家的命令。除上述規定外,退款的貨幣通常是原先支付的貨幣,或韓國、退款國或票價收取國的法定貨幣。
3. 非自願退款
1. 在本段之中,“非自願退款”是指由於乘客因航班取消,或 ABL 無法提供已確認的機位而無法使用其機票所提供的承載服務,或 ABL 以不同類型的設備或服務等級進行替代,或錯過連接的航班,或航班延後或延誤,或預計的停留站點被遺漏,或依據第 8 條所規定的條件而被拒絕承載所進行的任何退款。
2. 非自願退款的金額如下;
(1)在機票完全未使用的情况下,退還乘客所支付的全部票價和/或費用。
(2)如航班在航行開始後,於乘客的機票所指定的出發地和停留地或目的地之間中斷,則在航行當日於中斷點和停留地或目的地之間的有效票價和/或費用應予以退還。
4. 自願退款
1. 本段中的“自願退款”是指在上述第 3 段中所規定的“非自願退款”以外的任何退款。
2. 自願退款的金額如下;
(1)在機票完全未使用的情况下,退還乘客所支付的票價,再減去任何適用的服務費或訂位取消手續費。
(2)如航行已進行了一部分,退還的金額將是所支付票價的全額和機票已被使用的地點之間的票價和費用之間如有的差額,再減去任何適用的服務費或訂位取消手續費。
5. ABL 的退款將依據第一個有效退款日當日的退款規定來進行。如 ABL 有發出預先通知,則退款規定也適用於該預先通知。
第 12 條 (事先取消訂位及未按預定搭乘手續費)No-show 手續費 <2016.05.01 改訂>
1. 事前取消
因個人因素無法搭乘已預定航班需於飛機起飛前通知ABL 並取消訂位.
2. 未按預定搭乘手續費(No-show 手續費)
①航班起飛前未事先取消及未搭乘已預定航班,需依照ABL 規定支付手續費(No-show 手續費)
②因個人因素未事先取消已預定航班,需支付退票手續費及未按預定搭乘手續費(No-show 手續費)<2016.5.1 改訂>
第 13 條(地面轉運服務)
除非適用費率另有規定,ABL 不在機場或機場和市區之間內維護、操作或提供地面轉運服務。除了地面轉運服務是由ABL 直接操作的地點外,雙方同意該服務是由獨立營運者執行,而其不應被視為 ABL 的代理人或雇員。ABL 在協助乘客進行此類地面轉運服務的安排時,其員工、代理人或代表的作為不應使得 ABL 為該獨立營運者的行為或遺漏承擔責任。如 ABL 負責為乘客操作和維護地面轉運服務,包括(但不限於)於機票、行李托運和行李估價協議中所述或所提及的 ABL 的條款、條件、規則和條例,應被視為適用於地面轉運服務。如未使用地面轉運服務,票價中的任何一部分也不會被退還。
第 14 條 (酒店住宿)
1. 酒店住宿
① 酒店費用不包含在乘客的機票票價中。
② 如乘客要求,ABL 可以為其申請酒店預訂,但不保證一定可以取得預訂。通過 ABL 或其代表的安排或試圖安排預訂所產生的所有費用,將向乘客收取。
2. 由ABL 的安排
由 ABL 為乘客安排的酒店或其他住宿,不論此種安排的成本是否由 ABL 的帳戶支付,ABL
僅充當為乘客的代理人,對於因乘客、公司或機構使用或拒絕使用此類住宿所造成的任何性質的損失、損害或費用不承擔責任。
第 15 條 (通關手續)
1. 遵守法規
乘客應負責取得所有需要的旅行證件和簽證,並遵守其飛往,飛離或中途停留國家的所有法律、法規、命令、請求和旅行要求。ABL 不需為任何乘客因未能取得上述證件或簽證或遵守該等法律、法規、命令、要求或指示所造成的後果負責。
2. 護照和簽證
① 乘客必須出示有關國家的法律、法規、命令、請求或要求所需的的所有的離境、入境或其他文件。ABL 將拒絕承載任何未遵守適用的法律、法規、命令、請求或要求的或證件不全的乘客。由於乘客未能遵守此一規定所引起的損失或費用,ABL 將不予負責。如因乘客未能遵守此一規定而造成對 ABL 的損害,該乘客應因此賠償ABL。
② 根據適用的法律和法規,如因乘客不被允許進入一個國家,無論其為轉機地或目的地,而被ABL 經由政府命令要求其返回起飛地或其他地點,乘客同意將支付適用的票價。對於已支付予ABL 而尚未使用的承載費用,或該乘客已支付予 ABL 的任何費用,ABL會將其用於此類的票價支付。XXX 將不退還因承載乘客至被拒絕入境的遣返地點而已收到的票價。
3. 海關檢查
如有需要,乘客必須參與海關或其他政府官員對其行李所進行的檢查。如乘客未能遵守本條件,ABL 將不接受任何責任。如因乘客不遵守本條件而造成對 ABL 的損害,乘客應因此賠償ABL。
4. 政府規定
如 ABL 出於誠意而合理地認定其所理解的適用法律、政府規定、請求或命令要求其拒絕承載某乘客,且其確實拒絕承載某乘客,則ABL 不應被要求承擔任何責任。
第 16 條 (承運者的責任)
1. 後續的承運者
於一張機票,或一張機票和與之相關聯的由若干個後續的承運者,所簽發的任何連程票之下所進行的承載,將被視為一體的營運。
2. 適用的法律和規定
① 本協議中的承載,應遵守適用的公約中關於責任和限制的規定,除非該承載不是公約適
用的國際承載。
② 在不與上述第①款規定抵觸的情況下,ABL 的所有承載和其他服務應遵守下列規定:
(1)適用法律(包括履行公約的國家法律,或將公約中的規定延伸至非公約中定義的國際承載的其他承載)、政府法規、命令和要求。
(2)本運送條款和可以於其任何辦公室和任何有其定期航班的機場,被進行檢視的適用費率、規定和時間表(但非其中指定的出發和到達時間)。
③ 承運者的名稱可以使用縮載明於機票上,而承運者的地址應是機票上承運者名稱的第一個英文縮寫對面的出發機場;依照公約的要求,約定的經停地點為載於機票和其連程票上,除了出發地和目的地以外的地點,或在承運者的時間表上顯示的,於乘客的航線上預期停留的地點。在適用的費率中,列有每一承運者的全稱和縮寫的清單。
3. 責任範圍
除其他適用法律中的公約可能另有規定之外:
① ABL 不需為因其承載或其他服務,而附帶產生或有關的任何性質的死亡、傷害、延遲、損失或索賠(以下於本運送條款中統稱為“損害”)而負責,除非能够證明損害是由於 ABL 的疏忽或故意過失而造成的,且除非於第④ (1), (2)段中另有規定,如因乘客的任何疏忽而造成或導致損害發生,將減輕ABL 對損害的任何責任。
② 在任何情况下,ABL 皆不為非歸咎於ABL 原因的非托運行李損害負賠償責任。在裝載,卸載或轉運非托運行李時,ABL 的員工提供給乘客的協助,應視為無償的乘客服務。
③ ABL 不需因遵守法律或政府法規、命令或要求,或因乘客未能對其加以遵守,或出於任何 ABL 無法控制的原因,而產生的任何直接和間接損害承擔責任。
④ 關於 ABL 的承載和由 ABL 的乘客或其家屬的索賠,但非關由任何其他方所提出,或代表其提出的任何索賠:
(1)對於因公約所定義的乘客的死亡、受傷或其他身體傷害所提出的任何索賠,ABL不得援用華沙公約第 20 (1) 條做為辯護,也不得援用於 1955 年在海牙所修訂的
華沙公約第 22 (1) 條,以限制其對不超過 100,000 SDRs 的索賠的責任。
(2)在承載受到xx婁公約規範的情况下,對於依照公約第 17 條所產生的任何索賠,
ABL 不得援用公約第 20 (1) 條做為對不超過 113,000 SDRs 的索賠有關部分的辯護。
(3)除非於第(1)和(2)款另有規定外,對於任何此類索賠,ABL 保留適用於公約的所有辯護。XXX 另對任何其他人保留所有的追索權,包括但不限於分擔與補償的權利。
(4)對於公共社會保險或類似機構(除了美國的任何此類機構)所提出的索賠,無論是對限制或對抗辯的豁免均不適用。該索賠應受到公約第 22(1) 條的限制,並根
據公約第 20(1) 條的規定進行抗辯。
(5)在上述第(1) 項中提到的 SDR 是指由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定義的特別提款權。在司法程序中,應根據法院的終審判決日期所適用的貨幣匯率;或在其他司法程序中,根據雙方同意的支付損害賠償日期該貨幣所適用的匯率。
⑤ 在上述第④ (1) 和 ④ (2) 款所分別規定的公約第 22(1) 條責任豁免的限制和第 20(1)條對上至 113,100 SDRs 的放棄辯護,將不適用於對故意造成乘客死亡、受傷或其他身體傷害的任何乘客、或任何人、或其代表所提出的任何索賠。對於此類索賠,ABL 有權主張公約及其它適用法律下的所有抗辯方式。
⑥ 無論在任何情況下,XXX 對於乘客延誤的責任不得超過公約所規定的限制。
⑦ 對於任何托運和非托運行李的責任:
(1) ABL 的任何責任限制為,托運行李每公斤 250 法國金法郎(約 20 美元),和每名乘客的非托運行李或其他財產 5,000 法國金法郎(約 400 美元)。在xx婁公約適用的情況下,ABL 對於托運和非托運行李的責任限制為 1,131SDRs。
(2) 如乘客對托運行李提前申報了較高的價值,且根據第 9 條第 9 款的規定支付了額外的費用,則 ABL 的責任應限於該較高的申報價值。
(3) 在任何情况下,ABL 的責任應不超過被證明的損失金額。所有的索賠都須提出乘客實際損失的證明。
⑧ 如只交付了乘客的部分而非全部的托運行李,或損傷了乘客的部分而非全部的托運行李,ABL 對於未交付或損壞部分的責任,不論該行李任何部分的價值或內容為何,應在重量的基礎上按比例减少。
⑨ 對於乘客的行李因其內含物品而引起的損壞,ABL 不需承擔責任。如因任何乘客的物品而造成另一乘客的行李或ABL 的財產損壞,該乘客應賠償因其所造成的 ABL 的一切損失和費用。
⑩ 對於包含在乘客托運行李中的易碎或易腐物品、金錢、珠寶、銀器、票據、證券或其他貴重物品、商業文件或樣品在承載過程中所遭受的遺失、損壞、或延遲,ABL 不承擔任何責任。對於飛往,飛離或中途停留於美國的航程的該類托運,ABL 保留拒絕接受該類物品的權利,但若一旦接受,則該類物品應適用於公約的條款。
⑪ ABL 得拒絕接受任何不構成行李定義的物品,但如其被交付和被 ABL 所接收,該物品應被視為在行李估價和賠償責任限制的範圍之內,且應遵照 ABL 所公佈的費率和收費。
⑫ 如ABL 為另一承運者的航線簽發了機票或托運了行李,則ABL 在此情況下僅為該承運者的代理人。對於非發生在自營航程上的乘客死亡、受傷或延誤,或非托運行李的遺失、損壞或延誤,ABL 不需承擔責任;對於不發生在自己的航程上的托運行李的遺失、損壞或延誤,ABL 不需承擔責任,除非ABL 在承載合約中是第一或最後承運者,而在此情況下乘客根據本協議的條款對該遺失、損壞或延誤具有對ABL 提起訴訟的權利。
⑬ 根據運送條款和適用費率,ABL 不需為間接的、繼發性的、特殊的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因承載而造成的非補償性損害而負責。
⑭ ABL 根據運送條款和適用費率所排除或限制的責任,應適用於在其受雇範圍內行事的代理人、雇員或代表,以及將飛機給予 ABL 營運使用的任何人和在其受雇範圍內行事的代理人、雇員或代表。
4. 索賠或訴訟的理由
對於乘客和行李的承載,無論是針對合约或過失行為所採取的任何訴訟或損害求償,都只能依照公約中規定的條件和範圍進行。然而,公約並不影響對於有權提出訴訟的當事人的決定,以及其各自的權利。
第 17 條 (對索賠和訴訟的時間限制)
1. 索賠的時間限制
在托運行李受損的情况下,除非行李的有權接收人於發現損害後,最遲於收到行李之日起 7日內對 ABL 的辦公室提出申訴,否則不予受理;此外,在延遲或遺失的情况下,則是最遲於其取得行李(在延遲的情况下),或於其應取得行李(在遺失的情况下)後的 21 天內提出申訴。所有的申訴都必須以書面進行,並於上述時間內提出。如該托運不屬於公約所規定的“國際承載”,索賠人如未能提出該等申訴通知,只要其能提出下列證明,並不妨礙其提出法律訴訟:
① 其無法於理可能地提出通知
② 由於 ABL 的欺詐而無法提出通知
③ ABL 知曉該乘客的行李損失
2. 訴訟的時間限制
對 ABL 索賠的任何權利,如從抵達目的地之日起,或從飛機應到達之日起,或從承載停止日起的二年內未提出,則應消滅。
第 18 條 (優先適用的法律)
如機票或承載條款或其他適用費率所包含或提及的規定可能違反強制性的法律、政府規定、命
令或要求,只要該規定未因此被推翻,則其依然適用。任何條款的無效性並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
第 19 條(修改和豁免)
ABL 的代理人、職員或代表均無權更改、修改或豁免承載合約或本運送條款或其它適用費率中的任何條款。
第 20 條(運送條款的原件)
本運送條款得以英文出版,如於xx和英文之間有任何不一致或衝突的情况,應以前者為准。
承運者名稱:釜山航空公司名稱縮寫:AB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