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信用债入库集中度占比:是指单只 AA+/AA 评级信用债券单市场入库量与该只债券全市场托管量的比例,按回购融资主体核算。
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交易委托协议书
甲方(投资者):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
证券账户号码:(沪) (深) 资金账户号码:联系电话:
住所地/通信地址:
乙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通信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xx
联系电话:95538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2021修订版)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自律组织相关业务规则等的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实施标准券制度的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回购交易”)及相关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释义和定义
第一条 除非本协议另有解释或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一)标的证券: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可进行融资回购交易的券种,包括但不限于债券及基金类产品。
(二)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交易:指资金融入方将符合要求的债券申报质押,以相应折算率计算出的质押券价值为融资额度进行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同时解除债券质押的交易。
(三)融资回购交易期间:是指自融资回购交易成交当日起,至回购到期日止的期间。
(四)正回购:是指融资方以持有的债券作足额质押,获得一定期限的资金使用权的回购交易行为。
(五)逆回购:是指融券方暂时放弃资金的使用权,并于回购到期时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相应利息的回购交易行为。
(六)标准券:是指由不同债券品种按相应折算率折算形成的,用以确定可利用回购交易进行融资的额度;
(七)质押券:是指作为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交易交易担保品的债券。
(八)套做:是指融资方在融资回购(正回购)交易期间内,使用回购融入的资金重复买入债券或其他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所允许提交质押的品种并再进行正回购交易的操作方式。
(九)一般风控指标:一般风控指标包括回购标准券使用率、回购融资负债率、信用债入库集中度占比、单一发行人信用类债券入库担保集中度。
(十)回购标准券使用率:是指融资回购交易未到期融资余额与质押券对应的标准券总量面值或初始净值之比,按证券账户核算。
(十一)回购融资负债率:回购融资负债率=融资回购交易未到期金额/债券托管量,按回购融资主体核算。可计入前款所称债券托管量的资产包括:回购融资主体证券账户内的全部债券类资产以及符合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质押券入库标准的债券型基金产品。其中,利率类债券按面值计算托管量,信用类债券按面值乘以 0.85 调整系数计算托管量,债券型基金产品按份额面值计算托管量。
(十二)信用债入库集中度占比:是指单只 AA+/AA 评级信用债券单市场入库量与该只债券全市场托管量的比例,按回购融资主体核算。
(十三)单一发行人信用类债券入库担保集中度:是指单一发行人信用类债券入库量/入库质押券总量,按回购融资主体核算,入库量按照面值进行计算。
(十四)回购融资主体低评级信用债担保集中度:单个回购融资主体入库主体评级为 AA+级及以下的信用债面值/该回购融资主体全部入库券面值。
(十五)质押券折算率:是指质押券所能折算成的融资额度与债券面额之比。质押券折算率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布。
(十六)欠库:也称标准券欠库,是指融资方所提交质押券出现不足的情形。
(十七)透支:融资方在回购到期日日终可用资金不能全额支付购回资金,导致保证金账户资金为负数。
(十八)临时停市:临时停市分为全天临时停市和日间临时停市。全天临时停市是指对于交易场所在原定正常交易日全天暂停全部证券交易的情形;日间临时停市是指对于交易场
所在原定正常交易日的部分交易时段正常交易,部分交易时段暂停全部证券交易的情形。
(十九)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十)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
第二章 声明和保证
第二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
(一)甲方承诺在本协议存续期间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承担因此引起的全部责任;
(二)甲方具有合法的回购交易主体资格,符合乙方对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等禁止或限制其投资证券市场的情形;
(三)甲方自愿遵守有关回购交易的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业务规则以及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定;
(四)甲方已阅读《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和本协议所有条款,准确理解其含义,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回购交易风险,并接受本协议的约束;
(五)发生临时停市时,应密切关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布的临时停市、恢复交易、回购业务结算应对安排等公告以及乙方提供的相关信息,做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等工作。因临时停市延期的,应根据初始交易达成的回购利率以及资金偿还的延期时间等情况支付补偿资金。相关计算原则遵守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
(六)甲方未被证券监管机构、证券行业自律组织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近三年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严重不良诚信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因违反监管规定、交易所规则或者与乙方的协议约定引起透支、欠库、回购标准券使用率超标、融资回购交易未到期金额与证券账户债券托管量的比例超标、信用债入库集中度超标等违反风控指标的行为,或发生上述违反风控指标的行为且不积极配合、未在规定时间内调整至符合风控指标规定的。
第三条 乙方向甲方做如下声明:
(一)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
(二)乙方具有办理回购交易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进行回购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
(三)乙方遵守有关回购交易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等的规定,以及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定。
第四条 甲方向乙方做如下保证:
(一)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和证券账户内的质押券来源合法;
(二)证券账户内的质押券在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交前未进行质押或存在其它权利瑕
疵;
(三)在回购交易期间不撤销指定交易或转托管;
(四)在回购交易期间出现透支、欠库或收到欠库预警时,能够按本协议约定、交易结算规则及乙方规定及时提供等值资金或标的证券予以补足;
(五)在临时停市当日,乙方有权不将甲方因回购业务到期或者新达成回购业务而产生的在途应收资金纳入可用资金。
第五条 甲方委托乙方办理质押券申报入库,甲方知晓并同意以下事项:
(一)乙方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将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申报入库的债券类或基金类产品作为乙方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交的回购质押券。
(二)甲方和乙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及纠纷不影响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其业务规则对乙方提交的质押券行使质押权。
(三)当甲方对乙方发生标准券欠库或资金交收违约、但乙方未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标准券欠库或资金交收违约时,乙方有权直接处置甲方证券账户内与违约资金(含证券交易费用、违约金及垫付利息等)相当的质押券(处分所得不足以弥补违约资金的,有权对甲方证券账户内的其他证券采取扣取、变卖等措施继续追索)。
(四)当甲方对乙方发生资金交收违约、但乙方未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资金交收违约时,乙方有权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报划转甲方证券账户内与违约资金相当的证券,申报划转的证券品种、数量可由乙方确定。乙方未基于甲方的真实交易、交收情况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报划转的,由乙方负责对甲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法律责任。
第三章 委托事项和双方权利义务
第六条 甲方委托并授权乙方按相关业务规则办理债券或其他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所允许提交质押的品种登记、托管、代理交易、清算、交收、提交或转回质押券以及其他回购交易业务事项,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和授权。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享有如下权利
1、使用证券账户的标的证券或其他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所允许提交质押的品种进行回购交易;
2、获得并合法使用回购交易融入的资金;
3、与乙方约定或按乙方规定的标准券使用率、回购融资负债率及信用债入库集中度占比等进行融资回购交易;
4、通过乙方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查询系统查询融资回购交易的相关信息;
5、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承担如下义务
1、对所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以及其他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并且在上述文件、材料变更时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按乙方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如因甲方未及时变更相关信息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协议相关条款,按时、足额向乙方缴纳交易费用、佣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3、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协议相关条款,不得超出乙方规定的回购融资负债率、标准券使用率、以及信用债入库集中度占比、单一发行人信用类债券入库担保集中度、回购融资主体低评级信用债担保集中度等指标进行融资回购交易;甲方出现资金交收违约、标准券欠库、风控指标超标等风险时,应及时采取提交足额现金担保品、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融资、债券卖出、补充足额质押券等方式化解;若甲方发生资金交收违约、标准券欠库,应于违约当日向乙方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并于 5 个工作日内出具后续风险防范方案;
4、妥善保管各种身份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妥善保管回购交易所使用的各种密码;任何使用甲方密码进行的委托均视为有效的甲方委托(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委托、资金转账指令、出库入库指令)。甲方自行承担由于其密码失密给其造成的损失;
5、甲方不符合乙方适当性管理要求的,或者信用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不适合参与融资回购交易的,应配合乙方了结融资回购业务并取消相关业务权限;当一般风险控制指标及其他风控指标出现超出交易所、乙方规定的相关标准的情况,应配合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
6、甲方应遵循乙方关于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交易客户分类分级相关规定,严格按照其分级对应的风控指标要求进行业务操作。甲方在参与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交易前及过程中应及时向乙方充分了解风险控制指标分级管理标准及变更情况;
7、甲方应主动关注账户状态及融资回购交易业务的相关信息,乙方按约定方式发布的相关通知公告即视为甲方已知晓;甲方发生欠库时应按时提供足额资金或债券予以补足,并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融资回购交易业务应付资金和违约金、垫付利息;按照相关规定以及本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履行对乙方的交收义务;
8、发生临时停市时,应密切关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布的临时停市、恢复交易、回购业务结算应对安排等公告以及乙方提供的相关信息,做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等工
作。因临时停市延期的,应根据初始交易达成的回购利率以及资金偿还的延期时间等情况支付补偿资金;
9、甲方应指定业务联系人与乙方进行对接,业务联系人发生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因甲方业务联系人变更未及时书面告知乙方导致产生的一切风险及损失,由甲方承担;
10、甲方应自行掌握回购到期日期并及时进行还款操作,乙方无提醒义务;
11、当乙方相关业务规定发生变化时,甲方应主动配合进行相应业务调整;
12、甲方应当按照《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控指标设置申请表》(见附件 1)约定执行;当甲方出现资金交收违约、标准券欠库、风控指标超标等风险事件时,乙方采取相应的风控措施甲方应予以配合;
13、甲方仅能入库利率债或主体评级为 AAA 及以上且标准券折算率不低于 0.67(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债券类产品折扣系数取值标准》相应债券资质规定)的信用类债券。当质押库内标准券折算率下调且调整后的折算率低于 0.67 时,甲方应在标准券折算率执行当日或之前,使用乙方认可的库外质押券进行置换;
14、甲方拟入库或已入库的债券及发行主体在出现违约、诉讼、监管处罚等负面新闻或价格出现较大偏离等情形时,经乙方评估认为存在较大风险的,乙方有权拒绝其入质申请,已入库的甲方须使用库外乙方认可的质押券进行置换;
15、甲方不得使用回购融入资金从事高风险交易,不得为发行人直接或通过其他利益相关方使用自己发行的信用类债券开展融资回购交易提供便利,不得使用任何结构化发行的债券进行质押融资,入库质押的债券不存在代持等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16、根据乙方对甲方账户执行的压力测试结果,乙方认为甲方存在流动性风险的,甲方需按照乙方要求通过补充质押券、调整入库质押券、降低回购融资规模等方式降低风险;
17 甲方应当密切关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相关信息,及时做好应对安排,严格防范融资回购交易发生欠库和资金交收违约风险;
18、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xxxx如下权利
1、办理回购交易时,要求甲方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协议相关条款约定,向甲方收取交易费用、佣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3、按照相关规定以及乙方业务管理的需要,设定融资回购交易未到期金额与其证券账
户中的债券托管量的比例、标准券使用率、信用债入库集中度占比和融资规模等指标;
4、根据本协议的相关条款约定及乙方业务管理的需要,乙方有权采取降低或限制甲方回购规模、降低一般风控指标、降低或限制甲方以某只或某些债券入库开展融资回购交易、对甲方征收额外的现金保证金、限制资产转出(包括但不限于禁止撤指定、禁止转托管、禁止资金转出)、冻结账户资金、终止协议等风险控制措施;
5、在甲方融资回购交易发生欠库或资金交收违约时,采取限制甲方资金转出以及限制甲方委托交易、标的证券跨市场转托管转出、证券转托管和撤销上海证券账户指定交易等措施;
6、为控制市场风险,乙方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自行设定标准券的折算率;
7、在临时停市当日,乙方有权不将甲方因回购业务到期或者新达成回购业务而产生的在途应收资金纳入可用资金;
8、当甲方存在不符合债券专业投资者及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适当性管理要求等情形,在确认甲方无未了结融资交易的情况下,乙方有权直接取消其相关业务权限;
9、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所报告,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所对该回购融资主体采取相关自律监管措施;向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或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
10、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乙方承担如下义务
1、甲方采用柜台委托方式的,乙方须对甲方的质押券入库申报、融资回购交易申请、质押券转回申报进行审查,并对甲方证券账户标的证券余额、融资回购交易的最大融资额度等进行检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条款前提下,严格依据甲方委托申请为甲方办理申报及委托事项;
2、为甲方建立回购交易明细账,受理甲方提出的查询申请;
3、在甲方发生欠库或融资回购交易应付资金交收违约时,通知甲方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内补足欠库或足额支付融资回购交易业务应付资金及违约金、垫付利息;
4、在完成对甲方融资回购交易业务违约处置操作后通知甲方处置结果;
5、当市场出现临时停市时,应及时将临时停市、恢复交易、回购业务结算应对安排等相关公告信息通知甲方,提醒甲方防范流动性风险;
6、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乙方有权采取相应风险控制措施的情形
甲方出现下列情形的,乙方有权单方采取降低或限制甲方回购规模、降低或限制甲方以某只或某些债券入库开展融资回购交易、对甲方征收额外的现金保证金、降低一般风控指标、禁止撤销指定、禁止转托管、限制账户资金转出、冻结账户资金、注销账户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业务权限、将甲方账户库外留存的债券或资金提交至甲方质押账户、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报划转甲方证券账户内与违约资金相当的证券并处置等风险控制措施,若处置所得不足以弥补违约资金的,乙方有权按照第七章相关约定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处理。因乙方采取相应风控措施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甲方不得提出异议。
1、甲方为产品户的,如产品账户发生流动性风险、兑付风险、客户投诉以及经乙方认定甲方账户存在风险隐患等情形的;
2、甲方账户一般风控指标超过乙方规定的标准且未在规定时限内调整到位的;
3、甲方账户内回购融资主体低评级信用债担保集中度或单一发行人信用类债券入库担保集中度超过乙方规定的标准,且未在规定时限内调整到位的;
4、甲方账户违约导致发生欠资、欠库风险的;
5、经乙方分析,甲方账户存在流动性等风险、化解风险能力和时效性无法保证的;
6、甲方不配合乙方进行质押券置换,或者甲方违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有效情况说明的;
7、在协议回购、三方回购等其他回购市场发生资金交收违约的;
8、利用回购融入资金从事高风险交易,或为发行人直接或通过其他利益相关方使用自己发行的信用类债券开展融资回购交易提供便利的;
9、其他乙方认定甲方存在高风险情形的。
第四章 融资回购交易第九条 质押券申报入库及质押券申报转回
(一)甲方自签署本协议起,即视为甲方同意委托并授权乙方按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将其证券账户中持有的标的证券(特指符合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规定、可作为质押券办理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的标的证券,下同)进行质押申报,乙方以自身名义将甲方证券账户中持有的标的证券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申报提交,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转入质押库,并以乙方名义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建立质押关系。
(二)甲方须通过双方约定的委托方式向乙方提交标的证券质押申报入库委托指令。甲方向乙方提交委托指令的方式包括柜台委托、非柜台委托,具体委托方式以实际开通为准。
甲方通过柜台委托方式委托乙方提交或转回质押券的,须向乙方提交《质押券提交申请表》(见附件 2)、《质押券转回申请表》(见附件 3),申请表须填写真实、准确、完整,并经甲方有效签署;甲方以非柜台委托方式向乙方提交申报的委托指令均以乙方电脑记录资料为准。
(三)乙方收到《质押券提交申请表》、《质押券转回申请表》后,有权对甲方的质押券提交或转回申请进行审查,并对甲方账户内的融资规模、资金情况、标准券余额、一般风控指标、回购融资主体低评级信用债担保集中度进行检查。乙方审查和检查无异议的,乙方应根据甲方申请的时间、品种、数量等及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按照约定方式或现场通知甲方;乙方审查和检查有异议的,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申请,并由甲方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后果。
(四)质押券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证券账户发生的回购交易到期购回款、利息、违约金及处分质押券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等。
(五)如甲方证券账户转入的质押券折算的标准券数量有未被用于融资回购交易业务的,甲方可委托乙方将相应的质押券进行质押券转回申报。
第十条 融资回购交易申请和审查
(一)甲方通过柜台委托方式委托乙方进行融资回购交易的,须向乙方提交《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交易申请表》(见附件 4)。《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交易申请表》须填写真实、准确、完整,并经甲方有效签署。
(二)乙方收到《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交易申请表》后,有权对甲方的融资回购交易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乙方对质押券使用率、融资回购交易未到期金额与其证券账户中的债券托管量比例、持有的债券主体评级为 AA+级、AA 级的信用债入库集中度占比、AAA 评级信用债是否可入库等有关风险控制的要求确定甲方债券回购交易的最大融资额度。乙方审查无异议的,乙方应根据甲方申请的时间、品种、数量及价格等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告知甲方。
(三)甲方在回购交易期间出现透支、欠库,回购标准券使用率等风控指标违反乙方相关业务规定且未按本协议要求按时调整至符合风控指标规定的情形,乙方有权暂停甚至终止甲方进行回购交易的权限。
第十一条 甲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拒绝受理甲方的融资回购交易申请:
(一)甲方进行柜台委托时,《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交易申请表》填写错误或未有效签署的;
(二)资金账户内的资金或证券账户内的质押券不足的;
(三)用于回购交易的质押券在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交前,已进行质押或已被冻结或存在其他权利瑕疵的;
(四)标准券使用率、融资回购交易未到期金额与其证券账户中的债券托管量比例、持有的债券主体评级为 AA+级、AA 级的信用债入库集中度占比、回购规模、单一发行人信用类债券入库担保集中度、回购融资主体低评级信用债担保集中度等超过乙方有关规定,或数额巨大、风险程度明显超过其自身承受能力的;
(五)甲方涉及刑事诉讼或重大民事诉讼的;
(六)甲方存在信用风险,不能保证随时补足资金或标的证券的;
(七)乙方发现甲方的实际情况已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的,或者其信用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不适合参与融资回购交易的;
(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等规定、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定或本协议有关条款约定的。
第十二条 甲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拒绝受理甲方的回购套做申请:
(一)资金头寸紧张,不能保证随时补足资金或质押券的;
(二)回购套做规模超过乙方有关限制,或数额巨大、风险程度明显超过其自身承受能力的;
(三)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等的规定、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定或本协议有关条款约定的。
第十三条 正回购
(一)甲方申请正回购的,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通过交易系统做买入或融资申报操作;
(二)除去已交付的质押券外,甲方还应根据乙方关于回购交易的相关规定,在证券账户内托管足够的债券或在资金账户内留存足够的资金,以保证甲方在回购交易期间不发生欠库;乙方有权将该等追加托管的债券作为质押券向登记结算机构交付,无须甲方再次提交《质押券提交申请表》;甲方发生回购标准券使用率超标、欠库,且未按时补足质押券等情形的,乙方有权自行将甲方账户留存资金提交为现金担保品,以确保甲方回购标准券使用率不超标、不发生欠库风险,甲方理解、同意乙方进行上述操作并自愿自行承担相关风险;
(三)甲方发生欠库(欠库发生日为 T 日)的,须在 T 日予以补足;
(四)甲方在回购交易期间内如有质押券到期兑付,甲方须及时提供其他债券进行替换,由乙方根据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定,通过先转入后转出的方式,用该等债券将拟兑付的质押
券或已经兑付的本息换出。根据有关规定,在担保期间,不支付本条前述款项的利息;
(五)在正回购到期之日,甲方应采取以下几种措施确保足额履行清算交收义务:1、回购到期日 14:30 前在账户内预留资金,以确保账户资金足额支付回购到期应付款;2、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的规定,回购到期日 14:00 前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报转回质押券,并保证当日将转回的质押券卖出偿还回购到期款;必要时,乙方有权采取冻结转回质押券卖出款项、限制甲方账户资金使用或转出等措施,以确保当日交收;3、经乙方审核同意后,回购到期日 14:30 前通过乙方发起一笔新的融资回购交易进行续作。甲方未采取上述任何措施的,视为同意乙方在回购到期日 14:30 后任一时点通过甲方账户提交一笔新的 1 天期正回购予以延续,次数不限。
甲方未能按本条约定履行清算交收义务导致账户出现透支的,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第七章相关约定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甲方申请逆回购的,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通过交易系统做卖出申报操作,并即时冻结甲方资金账户内的相应资金。
第十五条 融资回购交易到期之日,甲方应按照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足额归还回购到期资金,归还资金来源不限于:
(一)在融资回购交易到期之日,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余额;
(二)在融资回购交易到期之日,甲方委托乙方按相关业务规则于当日申报一笔新的融资回购交易委托予以延续,新达成的融资回购业务融入的资金;
(三)在融资回购交易到期之日,通过卖出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含申报转回的质押券)获得的资金偿还回购到期款。必要时,乙方有权采取冻结转回质押券卖出款项等措施,以确保当日交收。
第十六条 融资回购交易其他约定:
(一)甲方的质押券申报入库及质押券申报转回是否成功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结算数据为准;
(二)融资回购交易成交后,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撤销或变更融资回购交易的数量、价格和期限等;
(三)甲方应及时关注融资回购交易到期日期、还款金额、标准券是否足额等信息,乙方不承担在融资回购交易到期日前提醒甲方的义务;
(四)若融资回购交易到期之日为临时停市日,且日间临时停市恢复交易后未持续两个小时的,乙方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将当日新达成及到期的融资回购业务顺延
至下一交易日清算,相关交收相应顺延,当日新达成的回购业务以初始交易清算日为回购起 始日期。若日间临时停市恢复交易后持续超过两个小时的,则当日回购业务正常清算交收。第五章 回购清算和交收
第十七条 甲方应在资金账户内存入足够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或在证券账户内托管足够的标的证券,并按时、足额履行交收义务。
第十八条 乙方应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以自身的名义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集中清算交收,并及时办理与甲方之间的清算交收。
第十九条 甲方对成交和清算交收有异议的,须在成交后三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质询,否则视为甲方确认成交和清算交收结果,乙方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协议双方须严格、全面履行本协议相关条款,法律规定或本协议约定可以免责的除外,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乙方未按照甲方的委托进行融资回购交易或结算,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赔偿。甲方要求乙方赔偿的,不影响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其业务规则进行结算。
第二十二条 甲方违反本协议相关条款约定的,乙方有权采取限制交易、限制资金转出、终止协议等措施;对造成乙方实际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要求赔偿,赔偿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相应款项、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和追索费用等。
第七章 违约处理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回购质押券不足、发生欠库(欠库发生日为 T 日)且逾期未补足的,乙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甲方发出通知,要求甲方于发生欠库违约后第一个交易日( T+1 日)乙方规定的时点内提供足额的合格标的证券以补足质押券;
(二)T 日日终暂不交付与甲方当日日终欠库金额等值的资金;
(三)因甲方未能按时补足质押券造成乙方欠库的,乙方有权参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违约结算参与人的相关规定,向甲方计收、划扣违约金;违约金按如下公式计算:每日违约金=质押券欠库量等量金额×1‰,其中“每日”为自然日;
第二十四条 甲方或乙方任何方面原因导致乙方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交收违约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均可按照业务规则行使质押权、处置质押券。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标的证券融资回购应付资金不足并对乙方发生资金交收违约(交收违约发生日为 T 日),但乙方没有
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生资金交收违约的,乙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甲方发出通知,要求甲方在融资回购交易业务应付资金交收违约后的第一个交易日(T+1 日)上午 11:30 前,支付融资回购交易业务应付资金及违约金、垫付利息;乙方有权参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违约结算参与人的相关规定,自违约之日起计算并向甲方收取违约金,每日违约金=资金账户当日透支金额×1‰,其中“每日”为自然日;乙方有权自违约之日起计算并向甲方收取每日垫付利息,每日垫付利息=资金账户当日透支金额×1‰。
(二)限制甲方质押券申报转回及被再用于融资回购交易,直至其足额弥补资金交收违约应付资金及交付违约金、垫付利息。
(三)允许甲方质押券申报转回,但相应申报转回的质押券仅限于卖出并弥补资金交收违约应付资金及违约金、垫付利息。
第二十五条 甲方未在融资回购交易业务应付资金交收违约后的第一个交易日(T+1日)内足额支付融资回购交易业务应付资金及违约金、垫付利息的,乙方有权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一)T+2 日,乙方申请转回甲方的质押券并于 T+2 日起在甲方证券账户内卖出所转回的证券,用于偿还甲方的债务。
(二)T+2 日起,在符合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其他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前提下,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交申请,将甲方违约账户的质押券划转至乙方开立的证券处置账户中,甲方应配合提供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质押券划转所需的相关材料,因甲方拒不配合提供相关材料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以乙方实际损失为限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知晓并同意,当甲方对乙方发生资金交收违约、但乙方未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资金 交收违约时,乙方有权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报划转甲方证券账户内与违约资金相当的证券,申报划转的证券品种、数量可由乙方确定。乙方未基于甲方的真实交易、交收情况向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申报划转的,由乙方负责对甲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法律责任。
乙方于相关债券划转至乙方证券处置账户之日起开始卖出乙方证券处置账户内的标的证券,用于偿还甲方的债务。
第二十六条 甲方出现透支或欠库情况且未在乙方规定时间内调整完毕的,乙方有权采取取消甲方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交易权限、调降甲方回购融资规模、降低一般风控指标等措施。
第二十七条 甲方质押券处置所得不足以弥补其相关融资回购应付资金、垫付资金利息、违约金及处分质押券产生的全部费用等款项,给乙方造成实际损失的,乙方有权对甲
方证券账户内的其他证券采取扣取、限制卖出、限制转托管、变卖等措施继续追索。
在限制、扣取证券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含当日),如果甲方补足上述不足款项,乙方将解除相应证券卖出等限制,否则,从第三个交易日起,乙方有权变卖相应证券,以变卖款抵补前款所述款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甲方不得提出异议,并且甲方签署本协议即视为甲方对乙方上述行为进行授权。变卖所得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部分,乙方有权继续向甲方追索。
第二十八条 甲方的债务包括融资回购交易业务应付资金、违约金、垫付利息、非交易过户费用、证券交易手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甲方债务的清偿顺序是:先偿还证券交易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再偿还违约金、垫付利息,最后偿还应付资金负债。
第二十九条 乙方申请将甲方违约账户的质押券划转至乙方开立的证券处置账户中或申请质押券转回进行违约处置时,甲方知晓并同意乙方选择乙方认为最有利于成交的标的证券,以 T+1 日标的证券收盘价格,确定足额可供处分的质押券。
第三十条 乙方在甲方证券账户内卖出所转回的质押券或卖出乙方的证券处置账户内标的证券时,甲方知晓并同意乙方选择乙方认为最有利于成交的价格进行卖出申报。
第三十一条 违约处置的金额超过甲方对乙方的所负债务,甲方对此无异议。
第三十二条 出现违约处置情形时,若处置当日日终清算后实际处置金额不低于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违约金、垫付利息、证券交易手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则违约处置结束,否则乙方有权向甲方继续追偿。
第三十三条 乙方将于违约处置完成下一交易日,以本协议约定的通知方式向甲方发送违约处置结果通知。
第三十四条 违约处置是乙方的权利,当甲方出现违约处置情形时,乙方有权选择违约处置、部分处置或延迟处置。乙方选择部分处置或延迟处置,不能视为乙方违约或弃权,该等行为不妨碍乙方进一步行使包括违约处置在内的相关权利。
第三十五条 因政策、市场等因素导致乙方无法实际卖出转回或划转至处置账户的标的证券时,乙方保留待条件允许时继续进行违约处置的权利,无需事先通知甲方,并可以对转回至甲方账户的标的证券进行冻结。
第三十六条 x合同生效之后,如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差旅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
第八章 通知与送达
第三十七条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至少两种有效的联系方式供乙方通知使用,在附件 5中填写并提供,如电子邮件地址、手机号码、座机电话号码、通信地址等。甲方联络方式如有变动,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规定的方式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因甲方预留联络方式错误或未及时书面通知乙方或未按乙方规定方式办理变更手续的,导致乙方未能及时将重要信息送达甲方,由此导致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三十八条 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的通知义务,按照下述任何一种方式进行通知送达的,视为乙方已经履行本协议项下各项通知义务,同时视为甲方对乙方通知的内容已全部知悉:
(一)以电子邮件方式或传真或手机短信通知、微信的,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或手机短信、微信发出视为通知送达;
(二)以电话方式通知的,以通话当时视为通知送达;电话三次无人接听的,以最后一次拨出电话时间视为通知送达;
(三)以交易客户端通知的,以交易客户端通知发出时视为送达;
(四)以邮寄方式通知的,以寄出后 24 小时视为通知送达;
(五)在乙方营业场所内或公司网站、网上交易系统以公告方式通知的,以公告之日视为通知送达,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数据电文和录音、录像可作为证明通知送达的证据。
第九章 协议的变更
第三十九条 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修订,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规定发生冲突的,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业务规则及交易规则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此类变更一经发布即生效。
第四十条 因其他原因需要变更本协议的,乙方将在官方网站或营业场所以公告形式向甲方披露最新的协议文本内容。甲方不同意变更的,应在公布之日起(含当天)五个工作日内,终止本协议。如甲方在公布之日起(含当天)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终止本协议,则公告内容生效,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章 免责条款
第四十一条 因出现火灾、地震、瘟疫、社会动乱等不能预见、避免或克服等不可抗力情形,或因出现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异常事故,或因本协议生效后新颁布、实施或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或政策等因素,导
致协议任何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本协议的,其相应责任应予免除。
第四十二条 遭受不可抗力、异常事故或知悉政策法律变化的一方应在遭受不可抗力、异常事故或知悉政策法律变化后尽快通知另一方,双方应积极协调善后事宜。
第十一章 法律适用和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三条 有关本协议的签署、效力和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章、规则。
本协议签署后,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则修订的,应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四十四条 x协议根据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业务规则的规定,如需修改或增补,修改或增补的内容由乙方在其营业场所内或公司网站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第四十五条 x协议执行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同意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经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的可计入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质押库作为质押物的其他证券同时适用于本协议。
第四十七条 甲乙双方于本协议生效前所作的宣传、广告、说明、承诺、证明、意向或其它交易条件,无论是否已经协议各方口头或书面确认,如与本协议冲突的,均以本协议相关条款为准。
第四十八条 x协议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署补充协议。协商不一致或未签署补充协议之前,仍按本协议相关条款执行 。
第四十九条 x协议之补充协议及附件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五十条 x协议自甲方加盖法人公章、乙方加盖营业部经纪业务专用章,且甲方账户 “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权限”开通之日起生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失效:
(一)甲方注销证券账户;
(二)甲方撤销指定交易、转托管到其他券商;
(三)因甲方违约,乙方解除本协议;
(四)双方协议解除本协议。
第五十一条 x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部/分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经办人(签章):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