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遠 東 科 技 大 學 宜 花 東 生 助 學 金 協 議 書
遠東科技大學(以下簡稱甲方)
立協議書人:
學生家長 學生 (以下簡稱乙方)
茲鼓勵宜蘭、花蓮、台東高中職學生就讀,凡是符合「遠東科技大學 107 學年度助學金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三條之新生,訂立條款如下,以資雙方共同信守:
一、甲方提供乙方宜花東生助學金。
二、乙方領取資格為錄取本校四技日間部且本人設籍於宜蘭、花蓮或台東之學生。三、宜花東生助學金內容:
(一)在前述入學獎勵外,提供四學年之本校宿舍住宿抵用助學金,每學期 8,500 元,可折抵入住本校宿舍之住宿費,不住宿者當學期不予發放。
(二)在前述入學獎勵外,設籍於台東之學生每學期提供一張戶籍地往返台南之來回火車票(自強號)金額之助學金。
(三)在前述入學獎勵外,設籍於宜蘭、花蓮之學生,每學期提供一張來回機票(經濟艙)金額之助學金。
四、乙方就讀本校未滿修業年限而休學、轉學或退學者,應於辦理離校手續時退回依本辦法所核給之全額助學金(即上述助學金內容)。未退回者,視為未完成離校手續,本校不發給任何證明文件。辦理休學者,休學期間不提供本辦法所述之助學金。
五、「遠東科技大學 107 學年度助學金辦法」請參閱本校網頁之公告。
六、本協議書經雙方簽署後,正本存於甲方,乙方視需要可自行影印存執,以為憑據。七、若學生未於開學後四週內(107 年 10 月 5 日)完成協議書簽署者,視為自願放棄。
立協議書人 甲方:遠東科技大學 代表人:xxx 校長
地 址:xxxxxxxxx 00 xx x:(00)0000000
乙方:學生家長(或法定代理人): (簽名xx)學 生: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