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造谷产业服务综合体项目(一期、二期)EPC工程总承包项目
(招标编号:11131120210723011)
招标文件
(🗹资格后审)
招标人:杭州xx智造谷开发运营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杭州信达投资咨询估价监理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2021年 07 月23 日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2
第六章 | 估算(概算)清单 .................................................... | 131 |
第七章 | 图纸及其他资料 ...................................................... | 139 |
第八章 | 投标文件格式 ........................................................ | 141 |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智造谷产业服务综合体项目(一期、二期)EPC工程总承包已由杭州xx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和 改革局、杭州市滨江区发展和改革局以区发改投【2021】 号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 自国有自筹,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杭州xx智造谷开发运营有限公司,委托代理机构为杭州信达投资咨询估价监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 条件,现对该项目的 智造谷产业服务综合体项目(一期、二期)EPC工程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本项目投资估算 691269 万元,工程概算595052 万元,其中建安工程造价 476275 万元,建设规模 :本项目总用地面积90551m2,由一、二期组成。总建筑面积568419.91m2( 一期496255.77m2,二期72164.14 m2),地上总建筑面积359755.76 m2(一期313753.57 m2,二期 46002.19m2),地下总建筑面积208664.15m2(一期182502.2 m2,二期26161.95 m2)。地上部分由6栋研发办公楼及裙房、2栋酒店及裙房和1栋活动中心xx;xx0-00x,xxxx。主体结构采用钢结构。建设地点: 杭州市滨江区东冠单元B1/B2/B3-16地块和B1/B2-17 地块。北至滨文路绿地,西至古越河,南至冠新路,东至信诚南路。
2.2 招标范围:
本工程为EPC工程总承包工程,招标范围包含建设用地红线以内与本项目有关的所有建安工程相关的 设计、施工和采购内容,从工程设计、建设开始直至验收交付以及在质量保修期内的保修服务等全过程的EPC工程总承包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设计:根据项目要求在已审批的初步设计图纸基础上完成工程用地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施工图设 计、专项设计、各阶段报批后修改设计,实施过程中招标人提出的变更设计,竣工图编制等所有设计工作,主要包括:用地规划红线范围内建筑、结构、钢结构、电气、给排水、暖通、消防、弱电智能化、装饰装修(含二次精装修)、幕墙、泛光照明、海绵城市、绿色建筑、人防、基坑围护、PC设计(含对后续施工总包单位PC件深化图进行复核)、绿化景观、室外市政及综合管线(包括红线外至市政接口部分)、抗震支架、导视及标识、交通设施及标识(总图及地下室)、空调系统、电梯及电梯装修、厨房设备设施(仅设计)、燃气、自来水、通信、停车、交通配套设施等设计及BIM系统设计、应用等。及与上述设计工作相关的详细勘察、测量、深基坑等专项论证、图审、图纸技术交底等工作。
(2)采购:工程相关材料、设备的采购、保管、检测、安装、调试、验收、移交、归档、备案及保 修服务等;
(3)施工:设计范围内的所有工程施工、管理、验收、移交、竣工结算、归档、备案和保修服务; 还包括场地准备、临时借地、围挡、临时设施及三通一平等工作。
(4)总承包管理及其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风险、进度、质量、安
全、职业健康与环境、沟通与信息、合同、项目收尾等的所有管理工作。包括工程BIM建模及管理; 项目前后期服务和协调配合工作(如施工许可证办理、项目实施过程各项手续办理、报批、备案等)
;第三方服务[指与项目实施相关的必要的测绘、检验、试验、观测、检测、监测等由第三方提供的 服务内容(如建筑材料检测试验、桩基检测、防雷检测、消防材料检测、±0.00监测、沉降观测、工程地下综合管线的复测核实;工程验收及启用必需的检测、监测、观测、测绘测量等)];对xx市政、城市配套及其它相关单位实施项目的配合及总包管理(如市政雨污水、供电、供水、煤气、移动通信等牵头和专项设计配合、接口及预留管线施工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竣工验收、综合验收和各专项验收(如住建、规划、消防、环保、防雷、卫生防疫、园林绿化、交警、档案、人防、气象、排污、节能、白蚁防治等);劳动安全卫生评价;竣工备案;整体移交;配合项目投用前准备;工程保修管理等所有总承包管理和服务工作。
2.3 计划工期:790 日历天(监理签发的“开工令”之日至五方主体竣工验收之日)。
其中:1)设计工期:投标阶段完成桩基和围护施工图设计(桩基和围护设计图纸随投标文件一同提交),中标后55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相关图审、报批等工作,其中各专业工程施工图出图节点时间以发包人要求为准。
2)施工工期:790 日历天(监理签发的“开工令”之日至五方主体竣工验收之日)。
其中:监理签发的“开工令”之日后100日历天内完成桩基工程;监理签发的“开工令”之日后 350天内完成至工程±0.00;监理签发的“开工令”之日后600天内主体结构结顶;监理签发的“开工令”之日后790天内完成五方主体竣工验收。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须 具备设计综合类甲级资质 及 施工总承包企业建筑工程(新)一级及以上资质 或 具 备设计专业类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及施工总承包企业建筑工程(新)一级及以上资质;
3.2承担施工的单位具备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3.3拟派项目各负责人资格要求:
(1)项目负责人资格:具有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建筑工程) 或 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 或 一级注册 结构工程师资格;(联合体投标的,必须注册在联合体牵头人单位)。拟派项目负责人可以兼任本项目施工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但投标截止日存在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的,不得以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身份参加本次投标,在建合同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验收或合同解除之日。
(2)设计负责人资格: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 或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联合体投标的,注册在设计单位);
施工负责人资格: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联合体投标的,注册在施工单位) ,同时具有“三类人员”B类证书。如在投标截止日存在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上担任项目施工负责人的,不得
以拟派项目施工负责人的身份参加本次投标。在建合同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验收或合同解除之日。
3.4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的成员不超过3家(其中承担设计工作的联合体成员仅允许1家);
(2)联合体协议中必须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并明确联合体各方的责任和义务;联合体协议还需明确: 1.所有联合体成员共同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2.若牵头人无法按照约定及招标人要求履行义务,所有联合体成员承诺均有义务直接接受招标人指令、服从招标人安排。联合体协议版本需经招标人最终确认
,招标人有权就其中条款提出修改意见。
(3)参加联合体投标的各成员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参与对本项目的投标;
(4)若联合体投标的,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联合体各成员的有关证件和资料。
4. 招投标方式
🗹(A)线下招投标。其中🗹线上获取招标文件
5. 招标文件的获取
5.1 本项目招标文件(含图纸)和补充(答疑、xx)、修改文件以网上杭州建设工程招标平台
(http://115.233.209.212:88)、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xxxx://xxxxx.xxxxxxxx.xxx.xx)下载方式发放。
5.2 招标文件下载网址:潜在投标人登录杭州建设工程招标平台(http://115.233.209.212:88)、 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xxxx://xxxxx.xxxxxxxx.xxx.xx)自行下载招标文件。
5.3 招标文件网上下载时间: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6. 投标文件的递交
🗹6.1(A)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年 月
日 时 分 (北京时间,下同),递交地点为 。
7.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杭州xx智造谷开发运营有限公司地 址: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 1338 号
联 系 人:xx
电 话:13516859591
招标代理机构:杭州信达投资咨询估价监理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拱墅区德胜路289号松泰文创园602室联 系 人:xx
电 话:0571-85118292、13157170071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2 | 招标人 | 名称:杭州xx智造谷开发运营有限公司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 1338 号 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杭州信达投资咨询估价监理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拱墅区德胜路289号松泰文创园602室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0、13157170071 |
1.1.4 | 工程名称 | 智造谷产业服务综合体项目(一期、二期)EPC工程总承包 |
1.1.5 | 建设地点 |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冠新路,东至信诚南路。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100%国有自筹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详见招标公告 |
1.3.2 | 计划工期要求 | 计划工期: 790 个日历天。投标承诺工期不得超过该计划工期。计划开工日期: 2021 年 8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2021 年 月 日其中: 1)设计工期:投标阶段完成桩基和围护施工图设计(桩基和围护设计图纸随投标文件一同提交),中标后55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相关图审、报批等工作,其中各专业工程施工图出图节点时间以发包人要求为准。 2)施工工期: 790 日历天(监理签发的“开工令”之日至五方主体竣工 验收之日)。其中:监理签发的“开工令”之日后100日历天内完成桩基工程;监理签发的“开工令”之日后350天内完成至工程±0.00;监理签发的 “开工令”之日后600天内主体结构结顶;监理签发的“开工令”之日后790天内完成五方主体竣工验收。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3.3 | 质量标准 | 设计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设计质量评定标准的合格要求。 施工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合格要求。 |
1.4.1 | 投标人资质及要求 | 投标人须具备设计综合类甲级资质 及 施工总承包企业建筑工程(新)一级及 以上资质 或 具备设计专业类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及施工总承包企业建筑工程(新)一级及以上资质。 |
1.4.2 | 是否接受 联合体投标 |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见☑招标公告及投标人须知相应条款内容要求。 |
1.4.3 | 资格审查方式 | 采用资格后审 |
1.4.4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 / |
1.5.2 | 设计成果补偿 | ☑不予补偿。 |
1.9.1 | 踏勘现场 | 投标人自行踏勘。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1.12.1 |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资格审查内容要求:见第三章“评标办法”。技术评审内容要求:见第三章“评标办法”。初步评审内容要求:见第三章“评标办法”。 商务审查内容要求:见第三章“评标办法”。 |
1.12.2 | 偏差 | ☑允许,允许偏差的内容、范围和幅度:允许正偏差。即优于招标文件要求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扩初图纸、勘察报告、项目相关批复文件、概算及相关发放的招标资料等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 时间:于 年 月 日 时前 ☑登陆杭州建设工程招标平台(http://115.233.209.212:88)以不署名的形式在“投标答疑专区”提疑。 联系方式:0571-85118292、13157170071 联系人:xx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招标人将在 年 月 日 时前对投标人疑问作出统一的解答,并以招标补充文件的形式发出。 ☑ 在杭州建设工程招标平台(http://115.233.209.212:88)、杭州市公共 资源交易网(xxxx://xxxxx.xxxxxxxx.xxx.xx)上公开发布。在开标前,投标人须随时关注网站的最新答疑信息,自动下载。 |
2.2.3 | 投标人确认 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 ☑ 潜 在 投 标 人 应 自 行 关 注 杭 州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平 台 ( xxxx://000.000.000.000:00 ) 、 杭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xxxx://xxxxx.xxxxxxxx.xxx.xx)发布的补充文件信息,招标人不再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一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 | ||
2.3.1 | 招标人修改文件发出的形式 | 同2.2.2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 | 同2.2.3 |
3.1 | 投标文件的组成 | 3.1.1资格审查资料; 3.1.1.1投标函封面; ☑ 3.1.1.2资质资格证明材料; (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包含企业资质;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有效的注册资格证书,施工负责人的“三类人员”B类证书等。) ☑ 3.1.1.3业绩证明材料(若有); ☑ 3.1.1.4投标担保材料(如银行保函/保险保证/担保公司担保投标保函/融资担保等); ☑ 3.1.1.5其他投标资料: 3.1.2技术标; 3.1.3资信标; 3.1.4商务标; |
3.2.1 |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 一般计税法 |
3.2.3 | 工程总承包计价方式 | 勘察设计费、设备购置费及建筑安装工程费等均为全费用价格(包括间接费、利润和税金) |
3.2.4 | 最高投标限价 | 最高投标限价为人民币 498113.06 万元。其中: ☑ (1)设计费最高投标限价为人民币 2799.39 万元; ☑( 2)建筑安装工程费(含设备购置费)最高投标限价为人民币454869.89 万元; ☑( 3)不可预见费为人民币 26939.51万元(不作竞争,投标时按招标要求 金额填报); ☑(4)暂列金额:标化工地增加费1150.54万元,优质工程增加费100万元 (不作竞争,投标时按招标要求金额填报)。 ☑( 5)工程总承包其他费为人民币12253.72万元;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其中:研究试验费(第三方服务等)1428.83万元,环评费43.56万元,能评费71.92万元,详勘费用 1610.87 万元,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 3529.28万元,工程保险费 714.14 万元, BIM费用 2254.04 万元,总承包管理费及智慧工地及其它招标要求的等费用 2548.43 万元(本小点各项费用,作包干性报价)。 注:风险控制价 398490.45 万元;为防止投标人低价抢标,最高投标限价 的 80 %作为风险控制价。 | ||
3.2.5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见第五章发包人要求。 |
3.3.1 | 投标有效期 | 不少于 90 个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起算)。 |
3.4.1 | 投标担保 | 1、金额:人民币50.0万元 2、缴纳方式:银行保函或保险机构保证或保险或保单或融资担保公司保函; 3、投标担保交纳的其他要求:根据浙建【2020】7号文件要求,政府投资项目全面推行工程保函缴纳,工程保函包括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和融资担保公司保函,具体按浙建【2020】7号文件要求执行。 4、其他形式要求:按《关于在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中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等文件执行。 备注:重新招标项目,参与投标的投标人仍需按上述规定要求重新递交投标 担保。 |
3.4.4 |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担保的情形 | 1、经查实,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存在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的。 2、中标候选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的 3、其他: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 人提出附加条件,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
☑3.7.3A(1 ) | 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要求 | 1、纸质投标文件应采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文件格式文件有要求加盖“投标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文件,必须按要求加盖章或签字。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和合法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2、技术标采用暗标,技术标副本(暗标)不得盖章或签字。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3、电子投标文件要求签章的地方,投标人均应使用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 ☑4、采用联合体投标,除联合体协议书、投标函、投标函封面外,由联合 体牵头人在上述电子/纸质投标文件加盖相应章、签字即可。 | ||
☑3.7.3A(2) | 投标文件份数及其他要求 | 1、纸质投标文件 1.1份数:正本一份,副本 四 份。 1.2装订要求:技术标副本(暗标)、技术标正本(明标)分别单独装订,文本采用胶装。 2、电子投标文件 2.1采用《2019年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数据接口规范》设计开发,并通过交叉验证测试并在杭州建设工程招标平台(http://115.233.209.212:88)公示的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完成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本次投标应用最新 版 电 子 投 标 工 具 , 详 见 杭 州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平 台 ( http://115.233.209.212:88)“电子投标工具下载专区”进行下载更新。 电子投标文件包括资格审查材料、资信标、商务标等内容组成,应分别 放入投标工具相应的模块: 2.1.1资格审查材料:投标函封面、资质资格证明材料、业绩公示汇总表(资格业绩条件的汇总)及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若有)、投标担保扫描件、招标人要求的其他材料(若有)等; 2.1.2资信标:投标文件资信标中招标人要求提交的评审材料(含证明材料的扫描件); 2.1.3商务标:投标文件商务标格式中要求的相关材料(含证明材料的扫描件)。 2.2电子投标文件的生成及电子标书份数要求: 2.2.1 使用投标工具软件编制生成电子加密标书1 ( 后缀名为“ .HzTbs1st”),内含资格审查材料;使用投标工具软件编制生成的电子加密标书2(后缀名为“.HzTbs2nd”),内含资信标和商务标。 2.2.2电子标书份数要求: 电子加密标书1:一正一副共两张光盘(在光盘上标明“标书1正本”、“标书1副本”); 电子加密标书2:一正一副共两xxx(在光盘上标明“标书2正本”、“标书2副本”)。 3、其他: 3.1中标单位应向招标人提供纸质投标文件 伍 份。 |
3.7.5(A) | 投标文件 暗标要求 | 1、纸质技术标副本文件中均不得出现反映投标人身份或人员姓名的明显信 息和标记。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2、纸质技术标副本的封面统一采用A3幅面白色纸,封面空白无内容;技术标副本文本采用A3幅面白色纸张。 ☑3、其他:设计图纸可采用加长加大纸,折叠A3幅面,不得注明单位名称 、不得署名、不得注有任何标记及暗示单位情况的信息。否则,按无效标 处理。 | ||
☑4.1.1(A ) | 投标文件外包装和密封要求 | “技术标副本(暗标)”、“电子加密标书1”、“ 技术标正本(明标)” 、“电子加密标书2”须分别单独包装密封,并在外包装上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盖章)。 |
☑4.1.2(A)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招标人名称: (工程名称)工程总承包招标项目投标文件 包内资料名称:如“技术标副本(暗标)”、“电子加密标书1”、“ 技术标正本(明标)”、“电子加密标书2”等 招标项目编号: 投标单位名称: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不得开启 |
4.2.1 | 投标截止时间/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时间 | 2021年 月 日 : |
☑4.2.2(A )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杭州市滨江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标室(杭州市滨江区泰安路200号区文化中心10号门4楼) |
4.2.3 | 投标文件是否退还 | 投标截止时间止,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开标,投标文件退还: 1、招标人设置工程业绩作为必要条件的,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7个的的; 2、未设置工程业绩条件为必要条件,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3、因网络、系统、电力等不可抗力因素延期开标的; |
☑4.2.5(A) | 投标文件的拒收情形 | 1、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3、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拒收: (1)电子投标文件无法正确读取的或无法导入成功的; (2)投标文件包装、份数等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
☑5.1(A)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x项目分两阶段开标。一:第一阶段开标 1、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2、开标地点:杭州市滨江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标室(杭州市滨江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区泰安路200号区文化中心10号门3楼刷卡,4楼开标) 3、参加开标会议的要求 3.1 开标前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为所有联合体成员)须进行企业CA锁和施工负责人二代身份证刷卡签到,若刷卡签到失败的,经现场工作人员确认 ,可以手工录入。承担设计责任的投标人未带锁的可由交易中心或招标人(代理)手工录入。 第二阶段开标 1、开标时间: (时间暂定,具体视技术标评审完毕后另行通知,投标人若未到达的视为默认) 2、开标地点:杭州市滨江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标室 3、参加开标会议的要求:/ | ||
☑5.2(A) | 开标程序 | (一)至开标时间,招标人宣布开始开标。 (二)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由投标人代表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或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三)招标人代表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人的“技术标副本”、“电子加密标书 1”进行拆封,将电子加密标书 1(后缀名为“.HzTbs1st”,内含 “资格审查材料”)导入评标系统,并宣读投标文件份数,公布投标单位、施工负责人; (四)第一阶段开标完毕。 (五)第二阶段开标 招标人在开标会现场按以下勾选方案随机抽取相关系数: ☑ 方案三: 权重系数 K1:0.4、0.45、0.5、0.55、0.6、0.65、0.7(抽取范围:0.7, 0.65, 0.6, 0.55, 0.5,0.45 , 0.4); 浮动系数K2: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12 (房建工程:1.04~1.12;抽取值均匀分布且数量不少于9个) (六)招标人代表对“技术标正本”、“电子加密标书 2”进行拆封,将电子加密标书 2(后缀名为“.HzTbs2nd”,内含“资信标”和“商务标”)导入评标系统,系统自动读取成功后,公布投标单位投标报价、工期及其他内容。 |
5.3 | 特殊情况处置 | 因网络、系统、电力等不可抗力因素延期开标的,需更新制作投标文件并按 招标文件要求重新递交。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成员为5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不超过1人。(评 标委员会开始评标前应推选1名专家为评标组长,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组长) |
6.3 | 评标办法 | 资格后审综合评估法 。技术标分值: 30 分;资信标分值: 10 分;商务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标分值: 60 分。 ☑方案三: 投标报价偏离最佳报价±1%的扣 0.5 分(0.5~1);如投标报价低于风险控制价的,每低于最佳报价1%的扣 1 分(1~2) |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 杭州建设工程招标平台(http://115.233.209.212:88)、杭州 市公共资源交易网(xxxx://xxxxx.xxxxxxxx.xxx.xx) 公示期限:3日 |
7.2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否,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单位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数量:1 个。( 1~3个)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 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担保,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
定标核查 | 招标人将对评标委员会确定的中标人或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和其拟派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行贿犯罪纪录情况进行查验。如查实存在 行贿犯罪记录情况的,则取消其中标资格,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 |
7.4 | 履约担保及支付担保 | 履约担保的金额:合同总价的 2 %(不得超过2%)。支付担保的金额:合同总价的 2 %(不得超过2%)。履约担保/支付担保的形式:同投标担保。 中标价低于风险控制价的,中标人还须向招标人提供风险控制价和中标价的 差额担保,作为履约担保的一部分。 |
8.1 | 重新招标其他情形 | 1、资格后审项目设置了招标工程所需最低资质(资格)条件外的其他条件,导致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数量不足的; 2、招标投标过程中,因项目发生变更,现有招标资格条件和项目工程规模不符的; 3、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履行合同、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8.2 | 不再招标的情形 |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 个的,报经有关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同意后可以不招标。 |
10 | 需要补充的 其他内容 | / |
☑10.1 | 商务标编制相关规定 | 根据国家住建部、省级造价主管部门对造价从业人员执业管理的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以及国标计价规范的规定,投标报价的编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投标报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投标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投标报价书的,投标文件中应附情况说明、委托编制投标报价的咨询合同书。 如投标报价由投标人编制,编制人员应当是在编制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并由其签字并盖执业专用章,最终出具的投标文件必须由本单位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盖执业专用章; 如投标报价由投标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的,该企业的编制人员必须是在编制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并由编制人员签字和盖执业专用章,且由本单位其他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复核,在成果文件相应位置签字并盖执业专用章; 投标报价文件不得由投标人的造价人员和受委托的咨询公司的造价人员混合编审,投标报价文件封面所盖的造价工程师只能是同一单位人员; (5)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的招标控 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 | ||
10.2 | 投标文件的澄清、质询 | 1、澄清回复时间不得超过在发出通知后30分钟(该时间填报不得超过30分钟),投标人逾期或未按要求澄清回复的,将视为不予回复或确认,评标委员会有权否决其投标。投标人通讯不畅通,导致不能及时联系的,视作为投标人不予回复或确认。 2、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 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
10.4 | 特别说明 | 一、合同条款及格式的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建设项目工程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 0216)的对应部分,本招标文件不再誊抄。 二、投标人须知具体内容如与本前附表不一致的,以本前附表为准。三、根据《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函 【2019】27号文的规定,评标中,发现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有管理办法中“二、招标、投标中第(十六)条情形之一的”,且经询标澄清投标人无证据材料证明其合理性的,经评标委员会半数以上成员确认,其投标可视作串通投标并按否决投标处理,不再对其进行评审。经后续调查处理,即使最终无法认定串通投标行为成立的,也不影响对其按否决投标处理的结果。 四、疫情防控期间,各方应根据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开展招投标活动。根 据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造价服务中心和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合发布的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开标活动的通知 》要求如下: (一)各区县(市)招投标监管、交易机构应根据本地疫情防控风险等级,全力支持和保障各类项目招投标活动。继续将“线上投标”、“不见面开标”作为保障招投标活动的主要方式。 (二)在做好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对设计、EPC 等线下开标项目,原则上实行投标文件“即交即走”。投标人应预留充足时间(一般在投标截止前 1 小时)提前到达交易中心开标现场,进行体温检测、杭州健康码和身份证核验,配合做好健康信息登记工作。投标人应及时办理刷卡、登记项目联系人等手续,将投标文件交予招标人(招标代理)后立即离场。 (三)为减少人员集聚风险,不组织场内集中开标。取消投标人业绩原件核查,投标文件中提供扫描件即可;取消投标人代表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核验环节。投标文件的拆封、唱标等事宜,均由招标人(招标代理)负责完成。 (四)招标人(招标代理)在接收投标文件时,应做好投标文件联系登记手续,仔细检查核对投标文件份数、包装密封情况,在开标室指定位置妥善保管标书。各招投标监管、交易机构应做好标书递交、开标等环节的监 督、见证工作。标书递交和开标过程全程录像。 (五)严格做好入场人员管理工作,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投标人、代理机等相关单位应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合理安排相关人员参与开标活动。为最大限度减少人员集聚,各投标人限 1 名人员进入交易中心递交标书。 (六)进入开评标区域的人员注意做好健康防护措施,应当全程佩戴口罩,人与人之间保持 1 米以上距离,不扎堆集聚,不喧哗闲聊,完成相关工作后即刻离场。 ☑五、本项目需要土方外运,招标人已列明相关子目并计入招标控制价中,投标人应根据《关于发布杭州市工程渣土消纳市场信息价的通知》 (杭渣土领【2020】1号) 及《关于明确杭州市工程渣土运输及消纳项目计价清单和报价口径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项目方案实际合理报价,中标的施工企业须在合同签订前向招标人提供渣土消纳的有效合同。中标人不能及时提供的,视作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 ☑六、监测设施经费保障要求:本工程处于安装监测设施工程范围, 投标人扬尘控制及在线监测设施安装、运行费用应充分考虑并列入报价,在合同签订前应向招标人提供对应的实施方案。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七、其他:(1)请投标人在投标前仔细核查本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 金缴纳情况,严格按《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杭建市〔2019〕5号)执行,不按规定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施工企业,不允许在杭州市范围内从事建设市场活动,(2)农民工工资支付按照杭州市、滨江区最新相关文件执行,具体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 (3)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信用监管平台基本信息维护的通知全面采用 杭州市建设信用监管平台在线核对企业及人员资格等信息。如出现杭州市建设信用监管平台企业信息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导致资格审查未通过废标的,责任由投标企业承担。为有效避免上述问题,各投标企业应当做好相关信息的录入、维护和核对工作,在省平台上录入企业和相关人员信息后,同步到杭州市建设信用监管平台,并认真核对,确保准确无误。 (xxxx://000.000.000.000:00/Xxxx/XXXXXxxx/0000-00/00x00000-xx0x- 00x0-0xxx-0x00000x0x0x/xx000000-x0x0-0x0x-0x00- 04231646558d.html?type=通知公告) |
投标人须知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项目工程总承包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工程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工程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工程承包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标准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的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
人和各方权利义务;联合体协议还需明确:1.所有联合体成员共同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若牵头人无法按照约定及招标人要求履行义务,所有联合体成员承诺均有义务直接接受招标人指令、服从招标人安排。联合体协议版本需经招标人最终确认,招标人有权就其中条款提出修改意见。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咨询服务的,但可研、勘察设计编制单位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
1.5.2 招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设计成果进行补偿的,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给予补偿,并有权免费使用未中标人设计成果。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xx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1.12.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差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发包人要求;
(6)估算(概算)清单;
(7)图纸及其他资料;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要求提疑,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按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发布,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7个日历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澄清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将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发布澄清文件;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7个日历天的,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将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发布修改文件;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
,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由投标文件资格审查材料、技术标(暗标)、资信标和商务标资料四部分文件组成。
3.1.1资格审查资料
(1)投标函封面;
(2)资质资格证明材料;
(3)资格业绩材料(若有),含业绩公示汇总表(资格后审业绩条件的汇总)及相关附件;
(4)投标担保;
(5)招标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3.1.2技术标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3.1.2.1总体项目管理方案
(1)项目概述
(2)项目组织设计、组织机构
(3)项目目标分解、项目情况分析
(4)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具体包括专项管理、综合集成、采购和试运行等
3.1.2.2设计方案
(1)初步设计的优化和深化
(2)桩基及基坑围护部分施工图设计(含说明)
(3)工程经济的合理性分析、评价
(4)设计管理机构的构成和设计力量的配备
(5)设计组织方案及各阶段计划进度安排
(6)施工图设计质量控制措施
(7)新型技术应用服务措施(如建筑工业化、BIM技术、绿色建筑、海绵城市应用
等)
3.1.2.3采购方案
(1)物资采购、分包工作的总体安排与资源配置
(2)物资采购进度、质量控制措施
(3)分包商进度、质量和安全xx的管理措施及违约处理
3.1.2.4施工总承包方案
(1)项目重点难点分析
(2)工程施工管理
①工程施工进度控制和管理(工程投入的施工机械设备情况,主要施工机械进场计划,劳动力安排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网络图)
②工程施工质量管理;
③工程施工安全xx管理;
④关键技术方案;
⑤外部协调管理;
⑥工程竣工验收、结算、移交。
3.1.2.5拟分包项目名称和分包商情况。
3.1.2.6招标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3.1.3投标人资信标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人一般情况; (2)近年财务状况表;
(3)业绩公示汇总表(评分业绩条件的汇总); (4)项目管理班子配备
①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表;
②建造师(项目经理)简历表;
③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④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其它辅助说明资料。
(5)招标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3.1.4商务标主要内容包括下列内容:
3.1.4.1投标函及商务标相关附件:
(1)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参加开标会议委托书参考格式)
(3)投标函
(4)投标函附录
(5)投标承诺书;
(6)联合体协议书
(7)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它投标资料(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3.1.4.2 工程总承包项目清单及计价表
(1)工程总承包费用汇总表
(2)设计费清单及计价表
(3)建筑安装工程费(含设备购置费)清单及计价表
(5)暂列金额清单明细表
(6)计日工表
3.1.4.3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它投标资料(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3.1.5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须知第3.1.4.1(6)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照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投标报价。
3.2.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投标报价”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 款的有关要求。
3.2.3工程总承包计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4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或电子交易平台)
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
,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担保。
3.4 投标担保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递交投标担保,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递交投标担保
,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递交投标担保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
标。
3.4.3投标担保的退还:
3.4.3.1、未中标单位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退还。
3.4.3.2、中标单位在合同签订后退还。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担保将不予退还: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
(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
见本章3.1规定及评标办法。
3.6.1 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 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
,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A)采用线下投标的
(1)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投标文件份数及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3.1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必须毫无例外地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3.7.5 投标文件暗标的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A)纸质投标文件的密封及标记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 (A)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A)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A)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A)投标文件的拒收情形: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A)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A
)项的要 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担保。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和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2 开标程序
开标程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5.4 特殊情况处置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 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 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 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
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4.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银行保函或保险公司保函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形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要求。
7.4.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4.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担保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 签订合同
7.5.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担保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担保;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5.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l)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其他情形见须知前附表。
8.2 不再招标
见须知前附表。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异议和投诉
9.5.1异议
(1)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个日历天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个日历天内作出书面答 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投标人认为开标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招标人将当场对异议给予处理或者告知处理的办法。异议和答复应记入开标记录或者制作专门记录以存档备查。
(3)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个日历天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 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9.5.2、投诉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资料,具体要求按国家、省规定及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暂行办法》【2013 】204 号的通知。就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上述时限最后一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标办法
工程总承包综合评估法(适用于资格后审项目)
工程总承包综合评估法应先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以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采用百分制记分法分别进行技术、资信、商务报价评分,总分最高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本评标办法适用于一般建设工程总承包项目 。
总分=技术(30分)+资信(10分)+商务(60分)一、评标程序
(一)资格审查
(二)技术评审
(三)初步评审
(四)资信评审
(五)商务评审
(六)推荐中标候选人二、资格审查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投标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资格审查不予通过,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人不满足招标文件载明的企业资质、项目负责人(含设计、施工专业负责人)资格、安全生产许可证、业绩条件(若有)等条件和标准的;相关人员资格核对中,由注册建造师担任的项目负责人或施工专业负责人的资格核对以“信用监管平台”核对信息为依据,其他人员资格由评标专家依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的附件审查核对;
(二)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注:招标文件中未选择转账缴纳方式,实际有投标人仍按该方式缴纳担保的,考虑到相关条款为贯彻落实替建筑企业减轻负担的初衷,该种情形不做保证金无效的处理)
(三)投标人被有关行政监管部门通报限制投标且在限制期内的;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检测码一致的;
(五)不符合资格审查条件的其他情形。
招标文件设置工程业绩作为资格条件的,若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7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应分析原因、降低条件后重新招标。
三、技术标评审(暗标)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技术标评审:
(一)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技术标评审不予通过,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的设计深度、技术指标、技术标准、工艺流程等不满足招标文件和前期设
计规定的;
2、主要的施工技术方案或安全保障措施不可行的;
3、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不能满足本工程需要的;
4、采用的验收标准或主要技术指标达不到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招标文件要求的;
5、采用的质量安全管理措施不能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要求的;
6、违反招标文件暗标要求的。
(二)技术标评分 (30分)
评标委员会各成员按招标文件明确的评审标准独立评审。投标人的技术分为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分中去除最高分和最低分后的平均值(评标委员会成员打分保留一位小数,计算过程保留两位小数 )。
技术评审因素表
序号 | 评审项目 | 评分细则 | 分值范围 |
1 | 总体项目管理方案 (0-3分) | 项目概述 | 0-0.5分 |
项目组织设计、组织机构 | 0-0.5分 | ||
项目目标分解、项目情况分析 | 0-1分 | ||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具体包括专项管理、综合集成、采购和 试运行等 | 0-1分 | ||
2 | 设计方案评审因素 (0-12分) | 初步设计的优化和深化,具体包括主要设计思路、设计创 新、先进技术应用、节能环保等。 | 0-2分 |
桩基及基坑围护部分施工图设计(含说明)的深度、合理 性、科学性,与初步设计及项目需求的符合性、可实施性等。 | 0-2分 | ||
工程经济的合理性分析、评价(投资估算是否与设计方案匹 配、是否结合现场建设条件,各项指标取值是否合理、是否满足相关规范要求等) | 0-2分 | ||
设计管理机构的构成和设计力量的配备 | 0-3分 | ||
设计组织方案及各阶段计划进度安排 | 0-1分 | ||
施工图设计质量控制措施 | 0-1分 | ||
新型技术应用服务措施(如建筑工业化、BIM技术、绿色建筑、海绵城市应用等) | 0-1分 | ||
3 | 采购方案评审因素 | 物资采购、分包工作的总体安排与资源配置 | 0-1分 |
物资采购进度、质量控制措施 | 0-0.5分 |
序号 | 评审项目 | 评分细则 | 分值范围 | |
(0-2分) | 分包商进度、质量和安全xx的管理措施及违约处理 | 0-0.5分 | ||
4 | 施工总承包方案评审因素 (0-13分) | 项目重点难点分析 | 项目重点难点分析及合理化建议 | 0-4分 |
工程施工管理 | 工程施工进度控制和管理 | 0-2.5分 | ||
工程施工质量管理 | 0-2.5分 | |||
工程施工安全xx管理 | 0-1分 | |||
关键技术方案可行性 | 0-1.5分 | |||
外部协调管理 | 外部协调管理 | 0-1分 | ||
工程竣工验收、结算、 移交 | 验收、结算、移交的合理组织和配 合 | 0-0.5分 |
四、初步评审
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初步评审不予通过,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要求,经投标人盖章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要求,经法定代表人(或提供有效“授权委托书”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和盖章的;
(三)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未经编制人员签字或盖章的;评标当日编制人员的注册造价师印章信息同“中国造价管理协会”网站(网址“xxxx://xxx.xxxx.xxx/”)“造价工程师”端口查询信息不一致的 ;
(四)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关键内容缺失的(含投标承诺书);
(五)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
外;
(六)投标人或组织结构(包括项目负责人)与开标时提供的名称不一致的;
(七)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八)投标文件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载明的工程验收标准、施工工期、保修期要求的;
(九)投标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
(十)投标人提供的纸质投标文件水印码与电子投标文件不一致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否决投标的情形。五、资信标评审(10 分)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资格审查、技术标评审、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资信评审, 资信评分设置应当和联合体投标单位在项目中所承担的工作内容相对应(以设计、施工分值均分为宜):
评审因素表(设计、施工分别设置)
评审因素 | 评审内容 | 分值 |
企业综合实力 (0-2分) | 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的,以所有联合体成员中得分最低者计取得分) 1)注册资本>5亿元的,得0.5分; 2)3亿元<注册资本≤5亿元的,得0.25分; 3)注册资本≤3亿元的,不得分。 【须提供企业有效营业执照扫描件加盖公章。】 | 0-0.5分 |
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的,以所有联合体成员中得分最低者计取得分)2020年度资产负债率: 1)资产负债率< 65%的,得1.5分; 2)65%≤资产负债率<70%的,得0.75分; 3)70%≤资产负债率<75%的,得0.325分; 4)资产负债率 >75% 的,不得分。 (负债率=期末负债总额/期末资产总额*100%) 【须提供企业202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扫描件加盖公章。】 | 0-1.5分 | |
类似工程业绩 (0-4分) | 1、自2016年7月1日以来,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牵头人”)完成过的公共建筑EPC工程总承包业绩。 (1)单个合同总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的,每项得1.5分; (2)30万平方米≥单个合同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的,每项得0.75分; (3)20万平方米≥单个合同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的,每项得0.325分; (4)上述得分业绩中(仅限一项业绩,如有多项业绩符合得分要求则按得分最高的一项计分): ① 单个合同总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且工程主体结构采用钢结构的,加0.25分; ② 30万平方米≥单个合同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且工程主体结构采用钢结构的,加0.125分; ③ 20万平方米≥单个合同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且工程主体结构采用钢结构的,加0.0625分。 注:业绩时间以竣(交)工验收记录(报告)时间为准。同一业绩不得重复得分。 【需提供业绩合同、中标通知书、竣(交)工验收记录(报 | 0-1.75分 |
评审因素 | 评审内容 | 分值 |
告)扫描件加盖公章;如上述材料所能承载的证明内容不能完全体现上述业绩要求的具体表述,需同时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资料扫描件加盖公章,如: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网站的招标公告或中标公示网页截图、施工蓝图、其他相关的竣(交)工验收 资料等。】 | ||
2、企业施工总承包类似业绩 自2016年7月1日以来,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的,指承担施工工作的联合体成员单位)单独完成过的公共建筑施工总承包业绩(须为竣工项目): (1)单个合同总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的,每项业绩得1分; (2)30万平方米≥单个合同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的,每项业绩得0.5分; (3)上述得分业绩中(仅限一项业绩,如有多项业绩符合得分要求则按得分最高的一项计分): ① 单个合同总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且工程主体结构采用钢结构的,加0.25分; ② 30万平方米≥单个合同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且工程主体结构采用钢结构的,加0.125分。 注:业绩时间以竣(交)工验收记录(报告)时间为准。同一业绩不得重复得分。 【需提供业绩合同、中标通知书、竣(交)工验收记录(报 告)扫描件加盖公章;如上述材料所能承载的证明内容不能完全体现上述业绩要求的具体表述,需同时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资料扫描件加盖公章,如: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网站的招标公告或中标公示网页截图、施工蓝图、其他相关的竣(交)工验收 资料等。】 | 0-1.25分 | |
3、人员业绩: 自2016年7月1日以来,拟派EPC项目负责人以EPC项目负责人身份,完成过单个合同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 EPC工程总承包业绩的,每项得1分; 完成过10万平方米≥单个合同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EPC工程总承包业绩,每项得0.5分; 注:业绩时间以竣(交)工验收记录(报告)时间为准。【需 | 0-1.0分 |
评审因素 | 评审内容 | 分值 |
提供业绩合同、中标通知书、竣(交)工验收记录(报告)扫描件加盖公章;如上述材料所能承载的证明内容不能完全体现上述业绩要求的具体表述,需同时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资料扫描件加盖公章,如: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网站的招标公告或中标公示网页截图、施工蓝图、其他相关的竣(交)工验收资料 等。上述人员业绩证明材料均要求能明确显示负责人姓名信 息,且负责人必须为同一人,否则不得分。】 | ||
信用评分 (0-2分) | 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各1分): 1)施工企业(1分):杭州信用监管平台记录的开标前第3个月 (不含本月)往前累计12个月度的信用合计分值(如2019年12月7日开标,按 2019年9月份~2018年10月份累计)进行排序,无信用记分记录的按0分计,从高到低排序,排名第一的得1 分,排名第二的得0.9分,排名第三的得0.8分,依次递减至0分,最少得0分(排名相同的得分相同,如排名第一有3家并 列,则均得1分,之后的列为排名第二,得0.9;依次类推)。 采用联合体投标的,且联合体中承担施工工作的联合体成员单位有2个的,按其中最高者的信用分值得分。 2)设计企业(1分):设计企业信用分均按1分计取。 【企业信用记分根据开标当日杭州建设信用网记录为准】 | 0-2分 |
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管理班子人员能力 (0-2分) | 1)项目管理班子人员及专业能力配备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详下附表)要求的得2分; 2)劣于招标文件配置要求的:少配备1人的扣0.5分;配备人员符合招标要求但其中人员职称、资格要求不符合配备要求的,一人扣0.5分,扣完为止。 【需提供职称证书和注册证书扫描件加盖公章,证书的注册单 位必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且证书应在有效期内;否则不得分。】 | 0-2分 |
注:1)上述EPC工程总承包业绩不包括:建造-运营-移交(BOT)或建造、移交(BT)类衍生及所属模式项目,或公私合营模式(PPP)类衍生及所属模式项目,或具备融资性质的项目开发建设衍生及其所属模式项目,或改造提升类项目。
2)上表中“公共建筑”指居住建筑以外的民用建筑,包含办公建筑(包括写字楼、政府部门办公室等),商业建筑(如商场、金融建筑等),旅游建筑(如酒店、娱乐场所
等),科教文卫建筑(包括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建筑等),通信建筑
(如邮电、通讯、数据中心、广播用房)、交通运输类建筑(如机场、高铁站、火车站、地铁、汽车站、冷藏库等)以及其他(派出所、仓库、拘留所)、新制造业用房等。
附表 项目部人员配备表
序号 | 职务名称 | 配备(人) | 职称、资格要求 |
一 | 总承包项目管理人员 | 8 | |
1 | EPC项目总负责人 | 1 | (联合体投标的,必须注册在联合体牵头人单位) 1)职称: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2)资格证书:具有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建筑工程) 或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 或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注:如在投标截止日存在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的,不得以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身份参加本次投标,在建合同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 过验收或合同解除之日。 |
2 | EPC设计负责人 | 1 | (若联合体投标,则由设计单位委派) 1)职称: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2)资格证书: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 或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
3 | EPC项目施工负责人 | 1 | (若联合体投标,则由施工单位委派) 1)职称: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2)资格证书: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 3)其它:具有“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B类合格证;注:如在投标截止日存在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上担任项目施工负责人的,不得以拟派项目施工负责人的身份参加本次投标。在建合同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验收或合同解 除之日。 |
4 | 施工技术负责人 | 1 | (若联合体投标,则由施工单位委派) 1)职称: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
5 | 造价、投资、结算负责人 | 1 | 职称:具有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 |
序号 | 职务名称 | 配备(人) | 职称、资格要求 |
6 | 采购经理 | 1 | 职称: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
7 | 质量经理 | 1 | 职称: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
8 | 安全经理 | 1 | 职称: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其它:具备有效安全C证 |
二 | 设计专职人员 | 7 | |
9 | 建筑设计工程师 | 1 | 1)职称: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2)资格证书: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建筑工程) |
10 | 结构设计工程师 | 1 | 1)职称: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2)资格证书: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
11 | 电气、智能化设计工 程师 | 1 | 1)职称: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2)资格证书:具有注册电气工程师资格 |
12 | 给排水设计工程师 | 1 | 1)职称: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2)资格证书:具有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排水)资格 |
13 | 暖通设计工程师 | 1 | 1)职称: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2)资格证书:具有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资格 |
14 | 市政及景观设计 | 1 | 职称: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
15 | BIM工程师 | 1 | 职称: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
六、商务标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资格审查、技术标评审、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标评审。
(一)投标报价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商务标评审不予通过,否决其投标:
1、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实质性规定要求进行报价,拒绝修正错误,拒绝提供报价分析说明和证明材料的;
2、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明显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备选品牌档次进行报价的;
3、评标委员会认定属投标人自身原因有重大漏项或重大不xx报价的;
4、投标报价错误累计达到或超过原总报价(招标控制价≦5000万元的按0.5%,招标控制价>5000万元的按0.1%)的;
5、安全xx施工费报价低于《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项目计价办法(暂行)》现行规定的,其中房建类不得低于建筑安装工程费的 1.5%,市政类不得低于建筑安装工程费 1.2%。
(二)评标委员会对商务报价的范围、数量、单价、费用组成和总价等进行对比分 析,找出报价差异的原因及存在的问题。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错误累计未达到或未超过原总报价(招标控制价≦5000万元的按0.5%,招标控制价>5000万元的按0.1%)的,评
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原投标总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
1、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2、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合价为准,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合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单价为准,并修订合价。
3、合计累计金额与小计(合计)金额不一致的,以合计累计金额为准,并修改小计
(合计)金额。
(三)商务评审(60 分)方案三
以通过商务评审的有效投标报价的最低价作为最佳报价,如最低报价低于合理低价的,则以合理低价作为最佳报价。
合理低价=有效投标报价中不低于风险控制价的最低报价*K1+风险控制价*K2*(1—K1)
K1--权重系数,由招标人在开标会现场随机抽取确定,范围暂定为:0.7, 0.65, 0.6,
0.55, 0.5,0.45,0.4;
K2--浮动系数,由招标人在开标会现场随机抽取,范围暂定为:房建工程:1.04~1.12浮动系数范围将根据市场情况动态调整。抽取值均匀分布且数量不少于9个,具体为: 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12。
投标报价等于最佳报价时,商务得分为满分;投标报价偏离最佳报价±1%的扣0.5分
(0.5~1分);如投标报价低于风险控制价的,每低于最佳报价1%的扣1分(1~2分);投标报价每高于或低于最佳报价不足一个百分点时,使用直线插入法计算,保留两位小数。
七、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按总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总分最高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如总分相同的,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仍相同的,以信用评价排名靠前的优先;信用评价排名仍相同的,以技术标排名靠前的优先;上述均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抽签确定。
当有效投标人<3个时,评标委员会应判定本次投标是否具有竞争力。若评标委员会认为本次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评标结束后,中标候选人应向招标人提交企业为项目经理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中标通知书发放前,招标人负责对项目经理社会保险证明是否符合要求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核查,一旦发现中标候选人的项目经理资格达不到招标文件及法律法规要求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拟派建造师须在省网及其他一切平台无在建项目,否则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报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相应处罚。
附件:“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附件:
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评标活动,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特制定《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评标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10月25日
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评标暂行办法
第一条 【依据】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评标活动,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我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改革创新的指导意见》《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评标,适用本暂行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对评标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制定原则和使用要求】评标办法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结合工程项目的具体特点、难点依法制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合法竞争。
第四条 【职责】各级建设工程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 【评标方法分类】本暂行办法按建设工程招标类型,分别对施工、监理、设计和工程总承包设置具体评标方法,相关类型及适用范围如下:
(一)施工
简易评标法:适用于招标控制价1000万元(含)以下的一般建设工程施工招标。
信价量化评审法:适用于一般建设工程(包括招标控制价1000万元以下)施工招标。施工综合评估法:适用于技术特别复杂或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建设工程施工招
标。
(二)监理
监理综合评估法:适用于建设工程监理招标。
(三)设计
设计综合评估法:适用于方案设计至施工图设计的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 设计评定分离法:适用于列入各级政府重点工程目录的工程建设设计招标。 (四)工程总承包
工程总承包综合评估法:适用于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
(五)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材料、专业工程招标可以参照简易评标法,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招标可以参照施工综合评估法。
(六)全过程咨询、勘察等其他类型的评标办法另行制定。前款所列评标方法具体详见附件1~附件10。
第六条 【技术特别复杂项目】 技术特别复杂或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项目类别具体详见附件11。
第七条 【招标人设置评标标准的要求】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性质和特点,在评标细则中明确资信标评审因素和标准,且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建立起建筑市场诚信考核机制的,应当将投标人的市场考核、信用评价以及不良行为记录情况作为评审因素。
(二)评审标准中设置“类似工程”的,是指在规模、类型、结构形式、施工工艺、特殊施工技术等方面与招标工程相类似的工程,相关规模和造价指标一般不得超过本工 程。其中业绩依据可以为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等,一般以竣工验收时间为 准,原则上为投标截止日之前5年(含)期限内的业绩,具体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八条【评审标准不得出现的情形】招标人应根据本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确定具体的评标标准,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评标细则和对投标文件编制的相应要求。评标标准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含有明显的指向性,存在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的;
(二)存在明显的矛盾、错误或者相关事项不明确,导致评标无法进行的;
(三)采用量化打分时,标准或者依据不明确,完全依赖评委主观评分的;
(四)资格预审项目,在后续招标阶段再增设资格预审未公布过的资信评审内容的;
(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
第九条【投标人的要求】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响应相关条 款。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企业资质、项目负责人资格、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基本信息 的,应以项目投标(资格预审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杭州建设信用监管平台信息为资格审查依据。投标人应及时做好平台相关信息的维护工作,并对企业资质、人员资格、项目状况等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评标要求】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应当依法遵循下列原则并及时处理:
(一)属于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二)招标文件未明确规定,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三)投标文件未响应招标文件明确单独列出的特殊条款要求的,属于重大偏差,其投标应当被否决;
(四)对评标专家明显畸高、畸低的评分(其总评分偏离平均分30%以上的),评标组长应提醒相关评标专家进行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
(五)评标委员会在否决投标前应当向投标人书面质询;
(六)评标委员会成员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定;
(七)投标人不得通过补充、修改或撤销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使其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不得提交任何资料作为评标依据。
第十一条【基准价或评审区间的调整】评标方法中设有计算评标基准价及确定评审区间环节的,除评标委员会计算错误外,原则上评标基准价不作调整。
第十二条【低于成本的判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否决其投标。
第十三条【低价抢标的防范】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设置风险控制价,对于中标价低于风险控制价的中标人,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事先约定中标人提供现金、保函等形式的风险担保或者具有相应功能的保险,并在招标文件中约定低价风险担保的执行条款。
低价风险担保金额=风险控制价-中标价。
第十四条【xx和答辩】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项目,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特点要求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xx和答辩,并将其作为评审因素。
第十五条【推荐中标候选人】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除服务类招标项目外,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约定由评标委员会推选1名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应重新招标。
第十六条【电子评标】积极推进电子评标及远程异地评标,电子评标系统开发的功能
须满足并实现评标办法的需求,评标委员会应依照评标办法对电子评标系统提供的各项数据、分析结果进行审查、评判、确认。
第十七条 x暂行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项目工程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杭州xx智造谷开发运营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智造谷产业服务综合体项目(一期、二期)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智造谷产业服务综合体项目(一期、二期)EPC工程总承包 。
2. 工程地点:杭州市滨江区东冠单元B1/B2/B3-16地块和B1/B2-17 地块。北至滨文 路绿地,西至古越河,南至冠新路,东至信诚南路。
3. 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 。
4. 资金来源:国有自筹 100%。投资估算 691269 万元,工程概算 595052 万元,其中建安工程造价 476275 万元,所需资金由甲方自筹解决。
5. 工程内容及规模:本项目总用地面积90551m2,由一、二期组成。总建筑面积 568419.91m2(一期496255.77m2,二期72164.14 m2),地上总建筑面积359755.76 m2(一 期313753.57 m2,二期46002.19m2),地下总建筑面积208664.15m2(一期182502.2 m2,二期26161.95 m2)。地上部分由6栋研发办公楼及裙房、2栋酒店及裙房和1栋活动中心xx;xx0-00x,xxxx。主体结构采用钢结构。
6. 工程承包范围:本工程为EPC工程总承包工程,招标范围包含建设用地红线以内与 本项目有关的所有建安工程相关的设计、施工和采购内容,从工程设计、建设开始直至验收交付以及在质量保修期内的保修服务等全过程的EPC工程总承包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设计:根据项目要求在已审批的初步设计图纸基础上完成工程用地规划红线范 围内的施工图设计、专项设计、各阶段报批后修改设计,实施过程中招标人提出的变更设计,竣工图编制等所有设计工作,主要包括:用地规划红线范围内建筑、结构、钢结构、电气、给排水、暖通、消防、弱电智能化、装饰装修(含二次精装修)、幕墙、泛光照明、海绵城市、绿色建筑、人防、基坑围护、PC设计(含对后续施工总包单位PC件深化图进行复核)、绿化景观、室外市政及综合管线(包括红线外至市政接口部分)、抗震支架、导视及标识、交通设施及标识(总图及地下室)、空调系统、电梯及电梯装修、厨房设备设施(仅设计)、燃气、自来水、通信、停车、交通配套设施等设计及BIM系统设
计、应用等。及与上述设计工作相关的详细勘察、测量、深基坑等专项论证、图审、图纸 技术交底等工作。
(2)采购:工程相关材料、设备的采购、保管、检测、安装、调试、验收、移交、 归档、备案及保修服务等;
(3)施工:设计范围内的所有工程施工、管理、验收、移交、竣工结算、归档、备案
和保修服务;还包括场地准备、临时借地、围挡、临时设施及三通一平等工作。
(4)总承包管理及其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风险、进 度、质量、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沟通与信息、合同、项目收尾等的所有管理工作。包括工程BIM建模及管理;项目前后期服务和协调配合工作(如施工许可证办理、项目实施过程各项手续办理、报批、备案等);第三方服务[指与项目实施相关的必要的测绘、检验、试验、观测、检测、监测等由第三方提供的服务内容(如建筑材料检测试验、桩基检测、防雷检测、消防材料检测、±0.00监测、沉降观测、工程地下综合管线的复测核实;工程验收及启用必需的检测、监测、观测、测绘测量等)];对xx市政、城市配套及其它相关单位实施项目的配合及总包管理(如市政雨污水、供电、供水、煤气、移动通信等牵头和专项设计配合、接口及预留管线施工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竣工验收、综合验收和各专项验收(如住建、规划、消防、环保、防雷、卫生防疫、园林绿化、交警、档案、人防、气象、排污、节能、白蚁防治等);劳动安全卫生评价;竣工备案;整体移交;配
合项目投用前准备;工程保修管理等所有总承包管理和服务工作。二、合同日期
计划开始工作日期: 2021 年 8 月 日(以合同签订之日为准)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 年 月 日(以实际开工报告为准)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以竣工验收报告为准)
工期总日历天数: 790 日历天(监理签发的“开工令”之日至五方主体竣工验收之日),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其中:
1)设计工期:
(1)投标阶段完成桩基及围护施工图设计(桩基及围护施工图纸随投标文件一同提交);
(2)收到中标通知书后55日历天内,完成结构(含钢结构)、建筑(含幕墙)、水电、暖通、消防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相关图审、报批等工作。
(3)装修、弱电智能化、泛光照明等专业工程施工图出图时间按发包人要求并符合工程整体进度计划。
2)施工工期:790 日历天,起止时间为监理签发的“开工令”之日至五方主体竣工验收之日。
其中:(1)监理签发的“开工令”之日后 100 日历天内,完成全部桩基工程施工;
(2)监理签发的“开工令”之日后 350 日历天内,完成至工程±0.000 并经中间验收合格;
(3)监理签发的“开工令”之日后 600 日历天内,完成全部主体结构结顶并经中间验收合格;
(4)监理签发的“开工令”之日后 790 日历天内,完成五方主体竣工验收。
(5)五方主体竣工验收后 90 日历天内,完成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备案完成后,并完成房产证申办工作(领出房产证)。
三、质量标准
工程设计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设计质量评定标准的合格要求。
工程施工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合格。要求争创 “钱江杯”。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 签约合同价(含税)为:
人民币(大写) (¥ 元)。具体构成详见价格清单。其中:
(1) 设计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适用税率: %,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 元);
(2) 建筑安装工程费(含设备购置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适用税率: %,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 元);
(4)不可预见费(含税) (暂列,如不发生按合同签约金额扣减,如有发生按合同相应条款进行结算。)
人民币(大写) (¥ 元);适用税率: %,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 元);
(4)暂估价(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
(5) 暂列金额(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
(6) 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适用税率: %,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 元)。
2. 合同价格形式:
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予调整,但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价格形式的其他约定: 。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x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 中标通知书;
(2)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 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4) 通用合同条件;
(5) 承包人建议书;
(6) 价格清单;
(7) 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合同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八、订立时间
x合同于 年 月 日订立。九、订立地点
x合同在 订立。十、合同生效
x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 生效。十一、合同份数
x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发包人:(公章) | 承包人:(公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
(签字) | (签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
1.1.1 合同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件
(略)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 初步设计资料、招标文件等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时提 供的资料、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是用来指导施工项目全过程各项活动的技术、经济和组织的综合性文件)、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5 单位/区段工程的范围: / 。
1.1.3.9 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包括: 图纸所示红线范围 。
1.1.3.11 临时占地包括: 因承包人临时性生产、生活设施需要,临时借用的土
地。
1.2 语言文字
x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杭建市发〔2018〕578号);
2、《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市 发〔2018〕579号)和《转发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区住建【2019】5号);
3、 省市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其他现行有效文件(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文件):
(1)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建工 发〔2011〕130号;
(2)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物联网管理应用平台建设的通知》(杭建工发
【2012】426号);
(3) 《关于开展建筑工程扬尘在线监测设施安装工作的通知》(杭建工〔2019〕103 号);
(4) 《关于巩固G20杭州峰会成果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xx施工管理的若干意见》(杭 建工发〔2017〕112号);
(5) 《杭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无欠薪”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杭建市〔2018〕
161号)
(6) 《关于落实建筑工棚安装空调事宜的通知》(杭建工发【2011】237号);
(7) 《关于印发杭州xx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办 法的通知》区办[2004]26号);
(8) 《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实行区财政直接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区 办[2007]32号);
(9) 《关于修订印发杭州xx开发区(滨江)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意见的通 知》(区办〔2012〕16号);
(10) 区财政《关于明确施工临时借地费用纳入施工措施费支出的通知》;
(11) 严格按照“区住建[2018]124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工程开展“无欠薪”行 动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执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关于部分调整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进度 款支付比例的通知》(区财〔 2018 〕2号);
(12)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
(浙建〔2020〕5号)
(13) 《关于发布杭州市工程渣土消纳市场信息价的通知》杭渣土领【2020】1号 及《关于明确杭州市工程渣土运输及消纳项目计价清单和报价口径的通知》,滨江区关于明确杭州市工程渣土运输及消纳项目计价清单编制和报价口径的通知
(14) 滨江区质安站《关于建设工地实行地下安全隐患三次监测制度的通知》
《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浙建〔2020〕7号)
(15) 其它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相关的法律 法规、标准规范等。
注:以上文件若有更新则以最新文件为准。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本合同的标准、规范(名称)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等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建设部(或专业部门)规章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省、市、县)法规、规章。 。
1.4.2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时间: / 。
1.4.3 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 / 。
1.4.4 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 /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 本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协议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函及其附录
4) 合同专用条款及专用条款注明的合同附件
5) 合同通用条款
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 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
8) 招标文件及其附件
9) 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10) 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
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如果出现含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情况,由发包人工程师做出解释和调整。在这种情况下,除非合同另有规定,组成合同的几个文件的优先支配地位应依次如上所述。相同事项在不同合同文件均有说明的,按时间后者为准。任何不列入其上的其他文件,皆不影响合同文件,除非双方另签补充合同。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 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提供项目方 案、初设图纸及前期的各项报批等相关文件 。
发包人提供的资料短缺、遗漏、错误、疑问的,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 料后 3 日内向发包人提出进一步的要求。否则因承包人未能在上述时间内提出要求而发生的延误和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1.6.2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承包人文件的内容、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按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施工图设 计文件及相关图审、报批等工作;其中各专业工程施工图出图节点时间以发包人要求为
准。
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发包人(或监理人)和政府规定要求必须提供的其他文 件,视工程实际进度和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提供。
1.6.4 文件的照管
关于现场文件准备的约定: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准备图纸、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及 其他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的与工程相关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
1.7 联络
1.7.2 发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 待合同签约时双方确定 。发包人的送达地址: 待合同签约时双方确定 。
承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待合同签约时双方确定 。
承包人的送达地址:待合同签约时双方确定 。
1.10 知识产权
1.10.1 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的著作权归属: 归发包人所有 。
1.10.2 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的知识产权归属:归发包人所有 。
1.10.4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1.11 保密
双方订立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 / ,作为本合同附件。双方订立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 / ,作为本合同附件。
1.13 责任限制
承包人对发包人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为 按通用条款约定,即:承包人对发包人的 赔偿责任不应超过签约合同价。但对于因欺诈、犯罪、故意、重大过失、人身伤害等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的责任限度不受上述最高限额的限制。
1.14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关于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约定如下: 承包人 对本工程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
x。建筑信息模型最终归发包人所有,承包还应对发包人开放建筑信息模型的数据及接 口 。
第 2 条 发包人
2.2 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的范围和期限: 合同签署后7日历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 移交施工现场。
2.2.2 提供工作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的工作条件包括: 合同签署时施工现场现状,即发包人提供 的工作条件。
2.3 提供基础资料
关于发包人应提供的基础资料的范围和期限: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提供 项目方案、初设图纸及前期的各项报批等基础资料文件 。
2.5 支付合同价款
2.5.2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资金安排的期限要求: 资金已落实 。
2.5.3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期限、金额(或比例): 按项目所在地现行监
管要求执行 。
2.7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在承包人进行项目各项报批、报审过程中提供 必要的协助 。
第 3 条 发包人的管理
3.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发包人代表的身份证号: ;
发包人代表的职务: ;发包人代表的联系电话: ;发包人代表的电子邮箱: ;
发包人代表的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项目总负责职责;负责设计、采购、施工等 各阶段的协调管理工作 。
发包人代表的职责:代表发包人针对本工程做好设计、施工、采购等各阶段管理、协 调和监督工作,行使并履行本合同明确约定或合理推定的工程师的全部权力和职责,受理与其相关的所有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通讯联络。
3.2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人员姓名: ;发包人人员职务: ;
发包人人员职责: 行使履行本工程合同规定的职权,协助发包人派驻的代表全面实 施质量、进度、安全、xx施工管理,进行合同管理、投资控制等 。
3.3 工程师
3.3.1 工程师名称: ;
工程师监督管理范围、内容: 工程监理、造价咨询 ;工程师权限: 见全过程工程咨询委托合同 。
监理单位名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监理单位联系地址: ;项目总监姓名: ;
项目总监身份证号码: ;项目总监联系方式: ;
项目总监的职责:详见全过程工程咨询委托合同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范围:详见全过程工程咨询委托合同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工程总承包合同范围内的所有项目的质量、安全、工期、投 资等,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监理。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职权和权限:监理人根据全过程工程咨询委托合同、工程总承包合 同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代表发包人进行工程前期协调、施工现场协调、工程监理。但涉及设计变更、工程量确认、工期顺延、材料(设备)价格、用材、追加工程款、停/复工令、工程索赔、经济补偿等可能影响工程价款或工期的签证,以及对合同条款的实质性变更文件,需经发包人书面签证才有效。
3.4 全过程跟踪审计
全过程跟踪审计单位名称: ;
全过程跟踪审计单位的工作范围: 。
3.6 商定或确定
3.6.2 关于商定时间限制的具体约定: 按通用条款约定 。
3.6.3 关于商定或确定效力的具体约定: 按通用条款约定 ;关于对工程师的确定提出异议的具体约定: 按通用条款约定 。
3.7 会议
3.7.1 关于召开会议的具体约定: 按通用条款约定 。
3.7.2 关于保存和提供会议纪要的具体约定: 承包人应保存每次会议参加人签名的 记录,并将会议纪要提供给出席会议的人员。任何根据此类会议以及会议纪要采取的行动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 。
第 4 条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 承包人应在具备进场条件后3日历天内进场开展施工工作。如不能如期进场施工, 造成工期的拖延,由此发生的经济损失,应由承包人负责承担。
2) 承包人应对工程红线范围以及红线外施工影响范围内、工地出入口通道范围的地下 管网线采取保护措施并承担相应费用,因承包人未采取保护措施导致地下已知管网线受损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3)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 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承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若发生借地搭设情况,相关审批手续和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
4) 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日期前,取得开工批准文件或施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或批 文,完成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手续的办理。发包人协助完成。
5)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限于与公安、交警、城管、环保、排污排水、交通、治 安、绿化、卫生等方面的关系由承包人自行协调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6)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增加场外临时用地,临时要求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 爆破作业,或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应自行办理相关申请批准手续。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 承包人须自行解决由于施工原因造成的邻里纠纷等,并承担相关费用。
8) 承包人全权负责项目现场保安工作,并应与当地有关治安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 调,并承担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合同签订后编制相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作为合同附件。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是 。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
1)合同签订后5日历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签约合同总价2%的履约担保,履约担 保形式同投标担保(即: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融资担保公司保函),其它要求参照杭政办〔2006〕45号执行。若中标价(签约合同价)低于风险控制价的,承包人于履约担保提交同时向发包人额外提交中标价净值与风险控制价之差额的风险保证金,形式同履约担保。
2)履约担保按以下方式分配:(1)质量保证金占 30%;(2)工期保证金占 30%;
(3)项目班子到位保证金占 10%;(4)安全生产保证金占 20%;(5)xx施工保证金占
5%;(6)与发包人、监理及相关单位的配合度占 5%。
3)履约担保结算:合同履行过程中,若承包人存在违约行为,则发包人有权按合同约 定在当期应付工程款中先行扣罚,待工程结算时一次性进行履约担保结算,履约担保的扣罚金额全部在结算款中直接扣除。
4) 履约担保返还:履约担保待整体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后按政府相关规定办理退还, 由于履约担保的扣罚金额将在结算款中直接扣除,故履约担保全额无息退还。
4.3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4.3.1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姓名: ;执业资格或职称类型: ;执业资格证或职称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通信地址: 。
项目总负责人职责: 1、建立本项目的项目组织;2、制定项目实施规划;3、拥有本 项目的决策权;4、组织计划实施;5、协调内外部的关系;6、建立项目控制系统、实施项
目的控制;7、负责项目合同管理;8、审查和受理各种报告;9、组织验收,考核,结算; 10、组织项目售后服务及项目总结工作。11、严格控制工程造价在合同总价范围内,减少 工程变更,不得随意提升建设规模和档次,尽量节约项目投资。
项目总负责人权限:按国家相应法规约定,代表承包人负责处理项目部一切事务,为 承包人法定代表人在该项目上的全权授权代表人。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发包人责令承包人立即改正,若在发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后 7 天内仍未改正的,扣罚承 包人20000元的违约金,同时有权要求承包人暂停设计或采购或施工。若承包人迟迟不予以改正的,发包人有权加重处罚且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符合条件的项目总负责
人,并通报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自 行承担。
4.3.2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经理实行每日指纹机签到考 勤,每月到位率为85%(含)及以上,以日历天为计算基数,每日工作时间不少于8小时,重要施工工序或环节时项目经理等重要人员必须到场。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项目经理到位率达不 到合同约定比例的,扣减承包人50000元/月违约金,到位率严重不达标(低于70%)的,扣减承包人100000元/月违约金;项目经理未参加重要施工工序、环节、会议的,另按2000元
/次扣减违约金。上述所有违约金直接在当次工程款中扣除,最终以结算审定金额为准。由 上述原因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
4.3.3 承包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 代表承包人全面负责本工程的质 量、安全、工期及成本控制,做好本工程施工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行使并履行本合同明确约定的工程师的全部权力和职责,受理与其相关的所有通知、指示、同意、批准、决定及其通讯联络。
4.3.4 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不允许承包人更换项目经 理,如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项目经理的,需报发包人、建设主管部门和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备案方可予以更换,且更换后的项目经理不得低于原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及技能水平。承包人未按上述约定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并按 300000元/人/次扣减承包人违约金。上述违约金直接在当次工程款中扣除,最终以结算审定金额为准。由上述原因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
4.3.5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按50000元/人/ 次扣减承包人违约金,上述违约金直接在当次工程款中扣除,最终以结算审定金额为准。由上述原因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
4.4 承包人人员
4.4.1 人员安排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的期限: 承包人应在合同签 署后7日历天内按合同文件(投标承诺)提供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
承包人提交关键人员信息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件的期限: 合同签署后7日历天内 。
4.4.2 关键人员更换
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不允许承包人更换关键人员(招标文件“项目 部人员配备表”明确的人员均视为关键人员),如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须经发包人同意并备案(施工负责人还需报建设主管部门和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案方可予以更
换),且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原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及技能水平。承包人未 按上述约定擅自更换关键人员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并按150000元/人/次扣减承包人违约金。上述违约金直接在当次工程款中扣除,最终以结算审定金额为准。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工作 不负责任、管理不力、贻误工期和造成严重的安全事故和工程质量事故、违法乱纪的工程技术、施工管理人员,承包人必须在接收通知后3天内将要求撤换的人员调离本工程范围,否则按 25000元/人/次扣减承包人违约金;同时,承包人应在3天内用发包人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任何人员。上述违约金直接在当次工程款中扣除,最终以结算审定金额为准。
4.4.3 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 工现场,应提前通知监理人及发包人,并征得监理人、发包人书面同意,否则按缺勤处
理。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经批准离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管理人员临时代替其职 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并征得监理人和发包人的同意。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 到位率要求在85%(含)及以上,以日历天为计算基数。到位率达不到合同约定比例的,扣减承包人25000元/月违约金,到位率严重不达标(低于70%)的,扣减承包人50000元/月违约金;关键人员未参加重要施工工序、环节、会议的,另按1000元/次扣减违约金。上述所有违约金直接在当次工程款中扣除,最终以结算审定金额为准。由上述原因增加的费用和
(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4.5 分包
4.5.1 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 。
4.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工程包括: 合同范围内承包人不具备对应资质项目允许分包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承包人不得将承包的工程对外转包,也不得以肢解方式将承包
的工程对外分包,工程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设计和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承 包人设计及施工许可资质未达到相应要求,则需将其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分包单位及人员需经发包人及监理书面认可并同意,所需设计、制作、安装、施工等一切费用包含在本次总价中,结算时不做调整。承包人应将发包人专业分包工程的进度、资料纳入承包人统一管理。承包人应明确专业分包工程的完工时间并提交给各专业分包单位进行工期安排(需经发包人、承包人、分包方等各方共同认可),并按时为分包单位提供工作面。承包人应在分包单位提交工程资料后10天内审核、盖章完毕,承包人应做好各分包单位技术上、交叉施工中的管理和配合协调工作。重大材料设备的采购时需经发包人确认,如不满足发包人需求,需另行采购,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如发现承包人擅自转包(非法分包),除立即取消转包(非法分包)人的转包资格外,扣 罚承包人的全部履约担保,并对承包人处以合同总价1%的罚款,同时由承包人承担全部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将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由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且发包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承包人承揽范围内自行分包的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 造成其他损失,视作承包人违约,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承包人与承揽范围内自行分包的分包人之间的纠纷、赔偿及一切责任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4.5.5 分包合同价款支付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承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不得以无故延误分包人价款 的支付。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的工程进度款申请报告中应包括分包工程的支付明细,还需经分包人确认盖章。
若存在承包人未按约定及时支付分包款项情况,发包人有权暂停承包人工程进度款的 支付,直至承包按要求付清款项;若因此而影响工程实施进度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发包人可视情节轻重每次按10-50万元对承包人进行违约处理,违约金直接在当期应付工程进度款中予以扣除。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工期拖延由均承包人自行承担。
4.6 联合体
4.6.2 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工程款由发包人统一支付 给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牵头人应在收到工程款项后5个工作日内,按联合体协议分工约定向联合体各成员支付对应足额合同款项;如存在逾期支付或不支付情况,则发包人有权在后期工程款支付时,直接将工程款(包括联合体牵头人未按约支付部分的工程款)支付给对应联合体成员。由此产生的所有责任和法律后果均由联合体牵头人自行承担。发包人每次付款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开具对应等额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承包人未按发包人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原件的,发包人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4.7 承包人现场查勘
4.7.1 双方当事人对现场查勘的责任承担的约定: 承包人应对现场和工程实施条 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如不限于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三通一平、场地现状、xx环境、临时施工道路、当地的公安、市政、市容、交通、治安、环保、排污排水、环卫、城管、绿化、卫生、当地村民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合同价的情
况)。承包人提交投标文件,视为承包人已对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了踏勘,并已充分 了解评估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对工程可能产生的影响,自愿承担相应风险与责任。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
4.8 不可预见的困难
不可预见的困难包括: 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地下障碍物和污染物。
除招标文件资料中提供的项目相关资料外,发包人无其他资料提供。承包人需采取措 施清除施工障碍,保护地下管网线,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如工程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承包人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如发现施工场地周围可能存在资料中未反映的地下管网线的,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向发包人及相关单位书面报告,待确认安全后方可施工,否则,因施工损坏地下管网线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并承担费用, 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妥善地保护支撑公用管线,避免在施工期间造成损坏。一旦公用管线发生损坏事故,承包人必须立即通知监理单位,并上报发包人,并应立即通知有关管线单位,组织力量抢修,公用管线的修复工作应使有关管线单位满意。没有有关部门的书面批准及工程师的签证,承包人不能临时或永久性地封断管线。如果某管线由于本工程原因要永久性地封断,承包人的竣工图上需明确表明。由于承包人操作不当而导致公用管线损坏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修复),由承包人自己负担。即使承包人所采取的保护措施已得到工程师的批准,发包人也不为此而承担额外增加的费用。若承包人对在施工中损坏的公用管线,不采取任何修复措施,或修复工作不能使有关管线单位满意,则发包人将指派他人进行修复工作,由此发生的费用,发包人将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在设计和施工阶段,承包人应了解邻近建、构筑物、xx道路的基础、结构状况,需
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评估、保存原始资料,采取合理的设计方案、施 工方法和有效的加固措施,避免发生沉降、开裂和倒塌。承包人应将其保护措施方法列入施工组织设计,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在构筑物四周设置检测点,严密注视邻近构筑物的位移和沉降。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造成对邻近构筑物损坏,应由承包人负责加以修复和赔偿,直到有关部门满意,即使承包人所采取的对邻近构筑物的保护措施已得到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工程师批准,承包人仍负有全部责任。承包人应以自己的费用修复被损坏的邻近构筑物。若承包人对在施工损坏的邻近构筑物不加以修复赔偿,则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工程师将指派他人进行修复,由此发生的修复和赔偿费用,发包人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
款项中扣除。
承包人应对在施工过程中新发现的场地周围及临近影响施工的建筑物、构筑物、地铁 站、文物建筑、古树、名水,以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妥善组织施工。如对工程施工造成影响的,承包人应当及时通知发包人,并编制保护及继续施工的具体方案,经发包人同意方可继续进行施工(发包人的同意是基于对承包人专业能力的信赖与认可,如因承包人的保护及继续施工方案缺陷所造成的损
坏,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 5 条 设计
5.2 承包人文件审查
5.2.1 承包人文件审查的期限: 自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 起,发包人对承包人文件审查期不超过14天(不含法定图审时间)。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说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向工程师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提交相关 阶段 的设计文件、或提交的相关设计文件不符合相关审核阶段的设计深度要求时在 3 日内向发包人提出补充资料的要求,造成设计审查会议延误的,由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赶
上;造成关键路径延误,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包括审核会议准备费用)的,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在设计审查阶段之前,提供详细的设计大纲、设计文件、图纸、清单和造价 供发包人审核(包括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审核单位审核),对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审核单位)提出的任何建议、预审给予响应,并按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调整,直至发包人满意确认为止。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审核单位)的建议、预审和确认,并不能减轻和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和义务。过程的设计修改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设计文件,设计文件应 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的深度规定。承包人有义务参加设计审查会议并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设计文件,并提供审查过程中需提供的补充资料。
5.2.2 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为: 由承包人负责组织设计阶段审查会议,审查会议的相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5.2.3 关于第三方审查单位的约定: 发包人有权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或需求确定 第三方审查单位,工程范围内的审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5.2.4 其它
1)本工程需进行限额设计。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提供的扩初图纸的基础上进行不超过 对应合同价的施工图设计;同时各分部分项工程原则上不得超过对应的合同价。
2)各项施工图图审完成后 30天内,承包人应随同图纸报送图审范围内的预算资料 (同时附上预算计价软件版电子稿及计算底稿等),不涉及图审的专项图纸及预算成果按发 包人要求的时间节点提供,逾期递交发包人按10000 元/天扣罚违约金。
3) 设计成果文件提价数量要求 16 份(同时按要求提供对应的可编辑的CAD电子图 纸文件),BIM设计成果需在施工图完成后 30 天内递交初稿,施工图图审完成后 20 日历天内完成设计BIM终稿,施工过程中进行施工BIM的调整,竣工BIM模型与竣工验收资料一起递交。
4)承包人有义务按照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和国家有关部门、 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定的设计深度开展工程设计,并对其设计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功能,及工程的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的标准,设备材料的质量、工程质量和完成时间负责。因承包人设计的原因,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承包人所设计的施工图必须经发包人、方案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确认后方可实施, 若在施工图确认后,因使用单位或发包人要求增加超过招标文件约定的工程内容(含设备等)的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是无论施工图确认与否,设计文件存在遗漏、错误、缺陷和不足的,造成修复、弥补、纠正、完善或增加工程内容的,相关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造成设计进度延误时,承包人应自行采取赶工措施以确保进度。
5.3 培训
培训的时长为 按发包人要求 ,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的人员、设施和其它必要条件为 按发包人要求 。
5.4 竣工文件
5.4.1 竣工文件的形式、提供的份数、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要求: 工程竣工验收 合格后40天内,承包应按要求提交完整的竣工图12份及竣工资料12套(包括影像和相片资料),对应内容的电子文件光盘1式2份。
5.4.3 关于竣工文件的其他约定:
(1)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提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城建档案管及其他有关部 门要求提交竣工资料。竣工资料主要包括并不限于:竣工图,技术复核资料,工程原始施工纪录(包括影像和相片资料)及验收签证单,材料质保书、检验签证单、材质试验报
告,有关设计变更的技术资料,工程的检测数据、质量评定报告等的全部资料;竣工资料 不齐者,不得办理工程结算手续。竣工资料编制要求(不限于):
a. 施工中无设计变更,由承包人在发包的施工图上加盖竣工图章提交发包人和总承包人;
b. 施工中有少量设计变更,承包人在施工图变更位置注明,并连同经发包人同意的变更联系单,在竣工后由承包人加盖竣工图章提交发包人和总承包人;
c. 施工中对原设计变更较多,原施工图不能作为竣工图的,由承包人委托原设计单位
组织重新绘制竣工图,并承担相应费用。
(2)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全部承担(包括因竣工资料不符 合招标人、城建档案管及其他有关部门要求,而产生的资料整理和整改等其它费用)。
(3)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竣工图及竣工资料要求以纸质形式提供,其 中相片资料要求冲印或彩打后附上,影像资料以光盘形式;竣工资料中必须有壹套为原件竣工图及竣工资料。两套对应的电子文件以光盘形式提供,其中竣工图要求以CAD和PDF两种形式提供。
5.5 操作和维修手册
5.5.3 对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的约定: 按发包人要求提供重要设备及系统的操作和 编修手册 。
第 6 条 材料、工程设备
6.1 实施方法
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材料: 按通用条款约定 。
6.2 材料和工程设备
6.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 承包人 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6.2.2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类别、估算数量:合同有约定品牌或生产厂家或系列、规格的材料
(设备)等,承包人须按合同约定进行采购和供货。施工中如承包人遇材料(设备)因实 际情况需要变更的,以不降低工程品质为前提,经发包人、监理人同意,材料变更原则上应在招标文件推荐的品牌、规格范围内,价格不予调整。
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的类别或(和)清单: 。
6.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 /
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 / 。
6.3 样品
6.3.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种类、名称、规格、数量: 按发包人 要求送样,且需送样的材料设备需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封样后方可订货。否则引起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不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样品,直至经得发包人同意为止,引起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且不应以此理由要求顺延工期。 。
6.4 质量检查
6.4.1 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 / 。
6.4.2 质量检查
除通用合同条件已列明的质量检查的地点外,发包人有权进行质量检查的其他地点:
/ 。
6.4.3 隐蔽工程检查
关于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特别约定: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部 位,承包人进行自检,承包人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参加。通知时提交包括承包人自检记录、通知明确陪同检查人员名单、隐蔽和中间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在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不合格的,承包人在限定期限内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且工期不予顺延。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 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且发包人有权视情节严重,对承包人处以 5000 元/次及以上的违约扣款。
6.5 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6.5.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试验的内容、时间和地点: 按通用条款执行 。
试验所需要的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 按通用条款执行 。 试验和检验费用的计价原则: 工程有关试验、检验费用等由承包人承担,并已包含在
合同价款中,不再另行计算 。第7条 施工
7.1 交通运输
7.1.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实施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 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工程实施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办理。
7.1.2 场外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的特别约定: 承包人自行获取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场外 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承包人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1.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内交通的特别约定: 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 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工程师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
关于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边界的约定: 以项目红线为界 。
7.1.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
7.2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2.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的费用和临时占地手续和费用承担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7天 内,完成场地排水、通路、通讯以及场地平整的条件,给水、临电已由发包人申请。承包人负责临时设施的搭建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自主完成与xx居民协调工作;承包人自行完成土石方外运、泥浆外运并协调用地范围内与xx单位或居民的各项矛盾并承担相关费用。
本项目场地紧凑,承包人应充分根据现场实际,做好施工场地的总体部署和设计。临设 搭设和材料堆放场地如需借地的等,由承包人踏勘现场后充分考虑,相关费用(包括借
地、拆建和复建)由承包人承担 。
7.2.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范围: 无 。
7.3 现场合作
关于现场合作费用的特别约定: 应由承包人负责办理其他与施工及施工验收有关的手续 等,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
7.4 测量放线
7.4.1 关于测量放线的特别约定的技术规范: / 。施工控制网资料的告知期限: 测量放线工作完成后3日历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工程师 。
7.5 现场劳动用工
7.5.2 合同当事人对建筑工人工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的约定: 发包人应根据《杭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无欠薪”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杭建市 161号)文件要求及本 项目《建设项目工程款和工资款分账管理协议》中约定的条款,在开工当月按合同价1%向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预付工资性工程款;在开工后次月起每月单独按时拨付工资性工程款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支付额度为当次审定产值总额的(25)%。
承包人应确保民工工资的及时支付,如不及时支付,发包人有权暂扣工程款直到承包 人付清民工工资为止,并视情节严重扣罚承包人1-10万的违约金,或根据情况从工程款中直接支付民工工资,并向承包人收取代付民工工资总金额 15%的管理费;如出现群体上访产生社会恶劣影响的严重事件,除上述罚款或管理费外,视情节严重另扣除履约担保10%的违约金。
7.6 安全xx施工
7.6.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当事人对安全施工的要求: 施工现场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 2011)评定达到“合格”标准 。
7.6.3 xx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xx施工的要求:
(1)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安全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 定,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2)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小尘土和噪音污染,需要进行夜间作业时应经有 关部门批准。
(3)其他:
① 承包人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条例和有关规定,施工期 间必须认真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杜绝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同时做好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如因承包人管理不善或违反安全操作规范等,被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批评、警告和罚款等或责令停工整改等,其发生的所有的费用或导致的损失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工期不予顺延,同时发包人将视情况对承包人处以50万元及以内的违约金扣罚,且发包人保留因此而缓付工程进度款的权利。
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时,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 并立即通知工程师,重大安全事故应在24小时内按事故等级通报上级,并做好事故处理和善后等各类事宜。事故一切责任和经济补偿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同时发包人将视情况对承包人处以50万元及以内的违约金扣罚。
② 承包人进场后与发包人签订现场安全xx施工协议书,由承包人编制专项详细方 案,经双方确认后,承包人严格按此方案要求实施。认真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措施,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③ 安全xx施工要确保“杭州市安全xx工地”和“浙江省安全xx工地”,x 全、xx、环境措施费必须专款专用,安全xx施工未达标的,发包人有权扣除此项费用。
a. 本工程必须按规定搭设钢管脚手架,外围一律采用密目围护网全封闭,围护网必须高出沿口面1.2米以上,围护网质量必须符合有关规定。沿主干道侧必须砌筑高度大于3.5
米的围墙或采用其他经发包人认可的封闭。脚手架必须采用符合国家规定的钢管及扣件, 如发包人对承包人使用的材料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同意无条件更换。
b. 场地硬化,并保持场地规整、干净、清爽无积水,工地四周沿市政道路的施工围墙 费用及施工主干道清扫费、施工场地内的保安费用等由承包人承担。临时设施必须保证抗台风安全要求,厕所、浴室、食堂、生活设施要整洁、环保,施工区域围墙及临设由承包人建造和维护,工地围档应符合《杭州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xx施工标准化图册》(杭建工发〔2012〕389号)要求,大门尺寸、颜色、围档标语及广告均由发包人认可。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及时清理外运,竣工后须凿除硬化场地砼、塔吊基础、垂直运输机械基础和拆除临时设施,恢复至原始地坪标高(发包人允许不恢复的除外),并清除外运。如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要求完成前述工作,发包人可安排其他单位完成,所完成费用(另加50%的管理费)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
c. 承包人施工现场原材料及半成品等材料(如钢筋、模板、砌体、保温材料、、砂石 料等)的堆放应严格按审批通过的施工组织设计总图布置分类堆放,并按标化工地的要求做好标识工作。承担对发包人提供的现场设备、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d. 结构±0.000完成后20日历天内,场地硬化完成,相应的标识、布置同时完成,否 则发包人有权进行处罚。外围围墙广告承包人需无条件服从发包人的统一安排。
e. 管理人员、班组长、特殊工种、专业施工人员等圴应有上岗证。
f. 如各施工队伍间出现打架现象,发包人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对责任方每次处以扣减履 约担保5000—10000元。
g. 承包人退场时,应确保清除场内所有建筑垃圾及设备基础。承包人应在外架拆除完 成后7日历天内完成场地内建筑垃圾及材料的清理与外运,否则每逾期一天处以扣减履约担保1000—5000元。超出规定期限,发包人有权另行指派人员进行清理及外运等工作,费用按实际所发生的费用另行加50%管理费计算,并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
g. 施工现场不得有孕妇和儿童,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对现场进行控 制,发现一例处以扣减履约担保10000—20000元。
序号 | 考核项目 | 扣减履约担保 |
1 | 对未佩带安全帽而进入施工现场人员 | 50元/每人次 |
2 | 对翻越工地围墙者 | 50元/每人次 |
3 | 工地作业区有大小便现象 | 50元/每人次 |
4 | 发现施工现场人员身体赤裸 | 50元/每人次 |
5 | 随意从建筑物窗门洞口向外倾倒施工垃圾 | 500元/每次 |
6 | 高空作业未系安全带 | 100元/每人次 |
7 | 工地内施工车辆超速行驶 | 500元/每次 |
8 | 用电保护措施不到位 | 500元/每处、每次 |
9 | 施工机械违章操作 | 500元/每次 |
10 | 违章接水、接电及动用明火 | 500元/每次 |
11 | 施工场地及道路不整洁、有积水 | 500元/每次 |
12 | 材料区堆放不整齐,无指示牌 | 200元/每次 |
13 | 施工作业区未及时清除建筑垃圾,建材、xx材 料乱堆乱放 | 500元/每次 |
14 | 工地内发现外来闲杂人员 | 100元/每人次 |
15 | 施工作业区各类基坑、电梯、楼梯等预留孔洞防 护不严密,工程临边防护措施不到位 | 100元/每处 |
16 | 对其他的违反安全及xx工地规定的事项 | 视具体情况而定,但不 低于100元/每项 |
注:①发包人将直接向承包人扣减履约担保,承包人再自行追究违规者责任;
②发包人对上述扣减履约担保保留最终解释权;
③上述扣减履约担保并不会减少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承担的有关责任。
(4)上述手续办理费用约定如下: 由承包人承担 。
7.9 临时性公用设施
关于临时性公用设施的特别约定:发包人负责临时用电、用水申请及总接口位置,涉及 政府要求的配套费、规费等缴纳由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做好相关配合工作。承包人自费负责计量仪器的购买、安装、驳接和维护,并按市场收费标准单价按时向相关部门或发包人交费费用。如临时用电、用水费用需由发包人代缴的,则发包人将在当期应支付工程进度款中按实扣除代缴的水电费用。
7.10 现场安保
承包人现场安保义务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承担自发包人向其移交施工现场、进入占有施 工现场至发包人接收单位/区段工程或(和)工程之前的现场安保责任 (含承包人的预制加工场地、办公及生活营区等),处理与当地政府、治安等的协调工作。并负责编制相关的安保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上述相关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第 8 条 工期和进度
8.1 开始工作
8.1.1 开始准备工作:承包人取得开工批准文件或施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或批文,完成 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手续的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除法规明确规定必须发包人支付的费用外。
8.1.2 发包人可在计划开始工作之日起84日后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特殊情形: 因发包人
原因造成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迟于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后第84天的,发包人承担由此 延误的工期,不作其它价格调整或支付赔偿。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迟于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后第180天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8.2 竣工日期
竣工日期的约定: 790天(监理签发的“开工令”之日至五方主体竣工验收之日)。
8.3 项目实施计划
8.3.1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1)承包人应在合同订立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供一式捌份的项目 总进度计划、项目管理规划、施工组织设计、项目资金使用计划。上述文件应以书面形式提供,并按相关要求进行签字和盖章,若发包人要求提供对应电子文档的,应按要求提供电子文档。
(2)各阶段(年、季、月、周)进度计划、单位工程等进度计划按监理工程师要求时间提 供;发包人(或监理人)和政府规定要求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按发包人要求和政府相关规定时间提供。
(3)每月25日前提供当月完成工程量和工作价款表、安全施工措施费清单及价款、施工质 量情况、原材料质量及检查情况、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情况。对于实际的进度与已批准的进度计划不符时,不论何种原因,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工程款。
(4)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及设备材料进场前,提交“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需包含材料设 备名称、规格型号、品牌、计量单位、数量、单价、供应时间、送达地点,并附送产品合格证复印件、产品样品。
8.3.2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及修改期限: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若有合理意见和要求的, 承包人应在收到意见和要求后的7日历天自费修改完善,并进行重新报送。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
8.4 项目进度计划
8.4.1 工程师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 后7日历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文件后7日历天内审查完毕。
8.4.2 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项目进度计划应当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 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其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
经工程师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工程师有权按照进度计划检 查工程进度情况。承包人还应根据项目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的进度计
划,由工程师批准。
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 由承包人上报,经监理审定为准,若由于非发包 人及非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项目节点落后,承包人应做出充分说明,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承包人应在合同订立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供一式 捌份的项目总进度计划;各阶段(年、季、月、周)进度计划、单位工程等进度计划按监理工程师要求时间提供;发包人(或监理人)和政府规定要求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按发包人要求和政府相关规定时间提供。
8.4.3 进度计划的修订
承包人提交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 7日历天内。
发包人批复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日历天内审 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文件后7日历天内审查完毕。
承包人答复发包人提出修订合同计划的期限: 7日历天内 。
8.5 进度报告
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 按通用条款执行 。
8.7 工期延误
8.7.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1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 0.01 %或人民币金额为: / ,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 2 %或人民币金额为: / 。
1)因承包人原因使设计、施工各关键节点(关键节点指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底 板完成、±0.00完成、主体工程结顶)工期延误,每延误1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 0.01 %,违约金暂在进度款中扣除;上述节点工期的延误在后期进行弥补,工程整体工期未延误,则节点工期延误的违约金在工程竣工验收支付节点予以返还。
2)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60天及以上的,发包人将视情况按照上述违约金额进 行加倍处罚;若工期严重延误(延误120天及以上),则发包人除按上述条款对承包人进行扣罚外,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本承包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无条件退场,同时发包人有权安排其它施工单位进场施工;承包人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相关费用经审计确认后从承包人合同价款中扣除。
8.7.3 行政审批迟延
行政审批报送的职责分工: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由承包人负责 完成行政审批报送。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造成费用增加的,含在合同价款内,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
8.7.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双方约定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情形: 以当地气象部门或相关权威部门发布信息为 准。杭州市气象部门发布的“红色”及以上预警天气:1)日最高气温达到40度及以上的天气;2)启动台风橙色及以上预警的天气;3)启动防汛预案一级响应的天气;4)启动防冻预案一级响应的天气。
8.8 工期提前
8.8.2 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奖励:完成五方主体竣工验收工期节点(790日历天),每提前一 天竣工,按人民币20万元/天进行奖励。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备案完成并完成房产证申办工作(领出房产证)节点,每提前一天完成,按人民币5000/天进行奖励,如有拖延按同等金额处罚。
第 9 条 竣工试验
9.1 竣工试验的义务
9.1.3 竣工试验的阶段、内容和顺序: 按规范要求执行 。
竣工试验的操作要求: 包含竣工验收试验等,按建筑法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 标准》(GB-50300-2013)规定由承包人完成并承担费用。
第10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
10.1 竣工验收
10.1.2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受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每逾期一 天,应以签约合同价未支付款项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
10.3 工程的接收
10.3.1工程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工程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按发 包人要求进行。全部工程验收合格,双方签署验收证书之日起15日内,承包人须将本工程范围(包含借地范围)内所有施工临时设施设备、设备基础、临时用房、硬化地坪、建筑垃圾、剩余建筑材料等全部拆除、清理出场,并撤出所有施工人员,按规定内容整理交齐全部竣工资料,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如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及时清理的,发包人有权代为拆除、清理,所产生的费用及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竣工资料不齐者,不得办理工程结算 。
10.3.2 接受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 详专 用条款5.4款 。
10.3.3 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未支付款项为基 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
10.3.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时移交工程的, 每延误一天扣罚承包人90万元的违约金,且因逾期移交工程而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10.4 接收证书
10.4.1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间: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0.5 竣工退场
10.5.1 竣工退场的相关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0.5.3人员撤离
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的内容: 按 通用条款执行 。
第 11 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
11.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期限: 按工程质量保修书规定执行 。
11.3 缺陷调查
11.3.4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按工程质量保修书规定执行。
11.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 14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 14 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1.7 保修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为: 按工程质量保修书规定执行 。第 12 条 竣工后试验
x合同工程是否包含竣工后试验: 否 。
12.1 竣工后试验的程序
12.1.2 竣工后试验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燃料、消耗品和材料,以及全部其他仪器、协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劳力,启动工程设备,并组织安排有适当资质、经验和能力的工作人员等必要条件的提供方: / 。
第 13 条 变更与调整
13.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3.2.2 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 7 日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 7 日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 专用合同条件13.3.3 款 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13.2.3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变更建议的利益分享约定: / 。
13.3 变更程序
13.3.3 变更估价
13.3.3.1 变更估价原则
1、以下情况属变更,允许调整合同价款:
1)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编制期信息价(指投标截止日前28天所在月份 对应的省、市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风险幅度的部分;
2)在基准日期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法律、强制性规范、标准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 期的变化;
3)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4)因发包人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5)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6)合同约定的其他允许调整合同价款的变更条款。
2、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因承包人要求产生的变 更联系单必须经过发包人同意方可实施,但因变更联系单导致合同费用增加的不予调整,减少费用的按实调整。因变更联系单所导致的工期延误不予认可。
3、变更估价调整规则:
1)设计费:工程调整部分的建设规模或工程造价,超过招标时总建设规模或总造价 的±5%以上时,其超出±5%以上部分可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2)建筑安装工程费(含设备购置费)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指审定建筑安装工程费,以下同)有相同项目的, 按照相同项目单价(折扣率后的综合单价,以下同)确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 价确定。清单项目中项目特征或者工程内容发生部分变更的,应以原综合单价为基础,仅就变更部分相应定额子目调整综合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其单价按合同专用 条款14.1.1/2)口径确定。
(4)其他:
①工程量根据施工图及联系单,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 2013)计算。
②组织措施项目费用(标化工地增加费除外)在发包范围不作调整的前提下,以审定 建筑安装工程费对应措施项目费用包干,不作调整。标化工地增加费按实际创评情况结
算。技术措施费用参照上述“1)建筑安装工程费”调整规则调整,但“审定建筑安装工程
x”中以“项”为单位的技术措施项目费用为包干费用不作调整。
③零星人工、机械台班按签证价计取(经发包人、监理、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审核单 位三方签证),进入结算。
④施工中如承包人遇材料因实际情况需要变更的,以不降低工程品质为前提,经发包 人、监理人同意,材料变更应在招标文件推荐的品牌、规格范围内,价格不予调整。
⑤ 优质工程增加费:根据实际创评情况按“区住建[2015]32 号”文件结算奖励费用
(国家级优质奖项最高为 100 万元,省级优质奖项最高为 30 万元),未创优不作处罚。 3)不可预见费:如有发生按发包人签证价进行结算,未发生合同签约金额扣减。
4)其它费用[研究试验费(第三方服务等)、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详勘费用、工 程保险、总承包管理费及智慧工地及其它招标要求的费用]:包干性报价,中标后不再作调整。
5)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专业工程、设备和主材,迖到国家规定的范围 要求和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法联合招标确定价格;未达到国家规定的范围要求和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采用联合询价、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价格;最终由承包人按上述确定价格签订合同。
6)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或未按图如实施工的部分在结算时应予以扣除;承包人未经 发包人同意而擅自降低初步设计或约定要求和标准进行设计或实施的部分在结算时应扣减相应费用,且发包人有权追究违约责任。
7)调整后的合同总价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4、变更程序参照《关于修订印发杭州xx开发区(滨江)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 实施意见的通知》(区办〔2012〕16号)相关规定执行。
13.4 暂估价
13.4.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可以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 / 。承包人不得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 / 。招投标程序及其他约定: 同13.3相应条款约定 。
13.4.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协商及估价的约定: / 。
13.5 暂列金额
其他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 。
13.8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3.8.2 关于是否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的约定: 人工价差采用 。
13.8.3 关于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约定:
1)主要材料涨跌价风险约定如下:
(1)单种规格材料价格风险幅度为5%。
(2)本工程可调材料仅限杭州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正刊)、浙江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正刊)有明确参考信息价的材料,无信息价的材料涨跌价风险由承包人承担。
(2)价款动态调整结算方式按竣工后一次性结算调价,工程竣工后,双方按照相应阶 段内各月信息价平均值相对于编制期信息价的变动幅度以及材料的风险承担幅度进行已完工程量计量和价差计算,价差只计取税金。
(3)风险幅度以外材料价差调整如下:
①当单种规格材料价格上涨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时,材料差价(正值)= 〔合同对应 阶段部位施工期内各期信息价算术平均值- 编制期信息价×(1+风险幅度)〕×对应阶段部位单种规格材料用量。
②当单种规格材料价格下跌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时,材料差价(负值)= 〔合同对应 阶段部位施工期内各期信息价算术平均值 - 编制期信息价×(1-风险幅度)〕×对应阶段部位单种规格材料用量。
说明:
a. “单种规格材料用量”是指可调规格材料原合同用量(审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量) 与联系单变更用量之和。
b. “编制期信息价”是指投标截止日前28天所在月份对应的省、市造价管理机构发布 的信息价格(正刊,除税信息价)。所在月份信息价如遇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信息价格调整的,则该月信息价格按所发布信息价执行天数加权平均。
c. “合同对应阶段部位施工期”以发包人确认的有效的签证或报告为准。
2)人工涨跌价风险约定如下:
(1)人工风险幅度为5%。
(2)人工(含施工机械台班的机上人工):当人工市场价格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 时,按照竣工后一次性结算方式调整人工费价差。人工价差采用价格指数法调价,价差只计取税金。风险幅度以外人工价差计算公式为:
①当施工期人工价格指数平均值相对于编制期人工价格指数的比值上涨超过约定的风 险幅度时,人工费价差(正值) = 〔施工阶段的合同工期内各月份人工价格指数算术平均值/编制期人工价格指数-(1+风险幅度)〕×人工费总额。
②当施工期人工价格指数平均值相对于编制期人工价格指数的比值下跌超过约定的风 险幅度时,人工费价差(负值) = 〔施工阶段的合同工期内各月份人工价格指数算术平均值/编制期人工价格指数)-(1-风险幅度)〕×人工费总额。
说明:公式中的“人工费总额”,是指按原合同口径计算的结算造价的人工费(包括 合同价及联系单调整部分的人工费)。“编制期人工价格指数”,是指投标截止日前28天所在月份对应的省、市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人工价格指数)。
3)信息价套用顺序按杭州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正刊)、浙江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正刊)。
4)由于承包人原因延误工期而遇价格涨跌的,延误期间的价格上涨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 担;反之,因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发包人受益,发包人结算时扣回价差。
由于发包人原因延误工期而遇价格涨跌的,延误期间的价格上涨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价差计入工程造价;反之,因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承包人受益,发包人不得扣回价差。
5)其它未明确的内容按按照区住建【2019】5 号执行,合同履行期间有新文件出台按新文 件执行。
第 14 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
14.1 合同价格形式
14.1.1 关于合同价格形式的约定: 总价合同 。
14.1.2 关于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
14.1.2.1 合同签约总价为 万元,其中:
(1)设计费为 x元;
(2)建筑安装工程费(含设备购置费)为 万元;
(3)不可预见费为 x元
(4)暂列金额:标化工地增加费 x元,优质工程增加费 x元。
(5)工程总承包其他费为 万元;
其中:研究试验费(第三方服务等) 万元,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 x元,工程保险费 x元,详勘费用 x元,BIM费用 x元,总承包管理费及智慧工地及其它招标要求的等费用 万元。
本合同采用总价合同,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况外,合同总价不予调整。调整后的 合同总价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14.1.2.2 合同价款的确定原则
1)设计费:设计费在项目规模不变的前提下原则上不调整。规模调整详13.3.3.1款 约定方式进行调整。本工程需进行限额设计。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提供的扩初图纸的基础上进行施工图设计。
2)建筑安装工程费(含设备购置费):
(1)施工图图审完成30天内(专项工程时间按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按合同要求或 发包人要求编制完成与图纸对应范围的工程预算(同时附上预算套价及算量软件版电子稿及计算底稿等)提交发包人审核。逾期递交每延迟一天发包人有权按20000元/天罚款。
(2)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预算资料后,将委托第三方审核单位或项目跟审单位 对承包人进行审核,经审核并经发承包双方认可后的预算将作为“施工图预算基准价”。施工图预算基准价按中标折扣率下浮后形成“审定建筑安装工程费(含设备购置费)”
(详后附计算公式),“审定建筑安装工程费”将作为中期计量和竣工结算依据。
(3)审定建筑安装工程费(含设备购置费)确定口径:
审定建筑安装工程费(含设备购置费)=施工图预算基准价×折扣率 折扣率=中标总价/招标控制价(最高限价)
折扣率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因任何因素调整,且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承包人不得以招标 范围改变为由提出索赔。
审定建筑安装工程费(含设备购置费)不得超过对应的中标价(总价)。如有超过, 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超出部分,发包人不予以认可和支付。未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审定建筑安装工程费(含设备购置费)各分项造价也不得超过对应的各分项中标价。
施工图预算基准价组价原则:
①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浙江省建设工程计 价规则》(2018版)及浙江省2018版各专业预算定额、一般计税法计价及有关政策文件进行编制,按照“国标清单计价”编制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口径进行编制。
②工程量:工程量根据“计价规范”(含浙江省补充清单项目)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 则和定稿的施工图纸计算。
③综合单价(人工、材料、机械、管理费、利润)相关约定:
a) 人工单价:按预算“专业定额”中的人工消耗量*相应“基准价格”,基准价格 按投标截止日前28日历天所在月份的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信息价计取;
b) 材料价格:按预算“专业定额”中的材料消耗量*相应“基准价格”,基准价格 按投标截止日前28日历天所在月份的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信息价(除税价)计取,具体信息价执行按杭州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正刊)-杭州市、浙江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正
刊)编制;上述没有信息价的材料、设备价格(无价材料)根据监理、发包人委托的第 三方审核单位、发包人三方确认的市场价(除税价)计入,部分难以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经监理、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审核单位、发包人三方确认的暂定价计入,最终以结算审计价格为准。本次招标已作品牌推荐的材料,如信息价(正刊)中有价格,承包人应综合考虑实际材料采购价格与信息价价格的差异性。
c) 机械台班单价:按预算“专业定额”中的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相应“基准价 格”,基准价格按参照《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8版)进行编制,其中“机上人工、汽油、柴油”等按投标截止日前28日历天所在月份的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信息价(除税价)计取;未能按《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8版)计取的机械台班价格,经监理单位、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审核单位、发包人审核后共同确定,最终以签证价计入结算。
d) 企业管理费及利润的费率按《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相应施工 取费费率中值计取,取费基数为清单项目中的“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
④组织措施费:计安全xx施工费、二次搬运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根据《浙江省 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规定的相应措施项目取费费率中值计取,取费基数为分部分项工程与技术措施项目费中的 “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提前竣工增加费(赶工费)已在投标优惠中考虑,不再另行计取。
⑤技术措施费:模板、施工降排水、大型机械设备进退场及安拆费、脚手架、垂直运 输、超高施工增加费及降效费等计价规范和定额有计算规则的,按现行计价规范参照上述 “③综合单价”原则计取。现行计价规范中无计价规则的专项技术措施费,按经监理、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审核单位、发包人确认的专项施工技术方案计取费用,专项方案必须详细且可计量计价,由监理对该方案的实施落地情况进行监管及审核确认(联系单形式),如实施过程中未按经审批的方案实施的,实际费用减少的按实际费用,实际费用增加的不予增加。
⑦规费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规定的相应费率计取。
⑧税金按增值税税率9%计取(由于国家政策调整,发生税率变化的,按变化后的税率 执行)。
⑨上述取费对应的调整系数按照2018版价规范、政府相关文件规定调整。
3)不可预见费:按招标暂定金额计入。如有发生按发包人签证价进行结算。
4)暂列金额(标化工地增加费、优质工程增加费): 标化工地增加费,暂按招标暂 定金额计入或根据“审定建筑安装工程费”按《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的创省级标化工地费用暂计,结算时按实际创评情况调整。优质工程增加费,按招标暂定金额计入,结算时按实际创评情况调整。
5)工程总承包其他费(如研究试验费(第三方服务等)、工程详勘费、场地准备及临 时设施费、工程保险费、BIM费用、总承包管理费、智慧工地及其它招标要求的费用等):按投标报价计取。该部分费用为包干性报价。
6)疫情防控费用(包括宣传教育、体温检测、现场消毒、疫情排查和统计上报、防疫 物资(口罩、护目镜、手套、体温检测器、消毒设备及材料等)及疫情期间的施工降效费用已在投标优惠中考虑,不再另行计取。监管部门有强制执行文件的按文件执行。
7)其它招标文件或合同要求的无实物形式但又是完成工程总承包必须发生的费用,投 标时均已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不再另行列项计取。
14.1.3 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工程价款的计量方法、估价方法: / 。
14.2 预付款
14.2.1 预付款支付
预付款的金额或比例为:工资性预付款为建筑安装工程费的1%,由发包人直接向承包 人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预付工资性工程款。
预付款支付期限:承包人农民工账户专项办理完毕且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发包人向承
包人支付工资性预付款。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工资性预付款在第一次工程进度款支付时,全额在应付工程款时抵付,若不能足额抵付的在第二次工程进度款支付时补充抵付,以次类推直至全额抵付。 14.2.2预付款担保
提供预付款担保期限: / 。预付款担保形式: / 。
14.3 工程进度款
14.3.1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方式: 详14.3.2款相关约定 。
承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
(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 并附具已完成工程量报表、有关资料及下月计划(加盖承包人公章或该项目专用章)。如未按期上报的,则当月工程量不予计量,延期至下月,相应月度的进度款也延至下月审核并支付。
(2)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 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承包人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以发包人最终核定的为准。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并最终经发包人核定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无论因何种事由,监理或发包人未能及时审核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均不 构成监理人及发包人对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的默认。
(4)监理人、发包人对承包人月度工程量的审核并非对其最终完成工程量的认可,而 是仅作为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依据,不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承包人实际完成的总工程量应当以结算审计确定的总工程量为准。
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按通用条款执行,发包人有要求的按发包人要求提供 。
14.3.2 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
进度付款的审核方式和支付的约定:
1、设计费支付:
1)施工图审查完成并收到承包人付款申请后30日历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合同 设计费总额的50%。
2)工程完成所有专项设计且通过全部主体结构验收并收到承包人付款申请后30日历天 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合同设计费总额的75%。
3)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完成各项资料备案手续并收到承包人付款申请后30日历天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合同设计费总额的90%。
4)工程结算审计完成后30日历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结算设计费总额的
98.5%。剩余结算设计费总额的1.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退还按“工程质量保修协 议”约定。
2、工程费用(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支付:
1)工程费用按月支付。发包人在签发月进度款支付证书后 30 日历天内,向承包人支 付至当期审核已完合格工程量的 80%,其中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按当期审核已完工程量的 100%予以支付。
2)工程移交且工程结算审计审核报告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后 30 日历天内,发包人向承 包人付至审计结算价的 98.5%。
3)审计结算总价的 1.5%留作工程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退还按“工程质量保修协 议”约定。
4)施工中发现不合格项目或质量事故时,发包人有权暂缓支付工程进度款,待整改后 再予支付。承包人应及时进行整改,同时把整改措施以书面形式报发包人存档备查,整改工作应在当次申请进度款之前完成,并请发包人复查通过,否则相应工程款顺延。已完工程量报告经监理人、发包人审定。
5)承包人应及时支付承包范围相关的工程材料款和民工工资,如不及时支付,发包 人有权暂缓支付工程进度款,且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拖欠款后直接支付给各相关方,并视情节严重扣罚承包人 5 万元及以下/次的履约担保。
6)承包人对工程进度款须专款专用,否则发包人有权延迟或拒付工程款。
7)安全xx施工费支付:发包人在施工开工后 28 天内预付本年度安全xx施工费总 额的 60%,剩余部分支付视相关措施的落实情况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安全生产、xx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费随工程进度款支付,承包人不得挪作他用,该部分费用必须经发包人签证同意后方可支付,发包人有权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扣罚,直至扣除所有费用。
8)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项目整体工程和相关专业工程施工进度延误,发包人有权 视情节严重扣留承包人 5%-10%当期应付工程进度款。扣留的工程进度款于施工进度达到计划要求进度后予以支付。
3、合同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经区重大变更审查委员会批准的部分,在签订补 充协议后,可在下一个工程进度款支付点支付,支付比例同工程进度款同比例。重大变更剩余金额及非重大变更部分均在工程竣工结算时一同结算。
4、发包人支付上述工程进度款前,承包人(联合体成员)按合同约定要求开具正规 税务发票。否则按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自动顺延至承包人提供符合要求的发票后 7 日内,且发包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的 30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 支付违约金。
14.4 付款计划表
14.4.1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按发包人要求及合同对应条款执行 。
14.4.2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 按发包人要求及合同对应条款执行 。
14.5 竣工结算
14.5.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的时间: 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90天内向工程师提交 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 。
竣工结算申请的资料清单和份数: 一式陆份或按发包人要求 。
竣工结算申请单的内容应包括: 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设计变更、变更 签证和现场签证、竣工图纸、工程结算书(含电子文档)、工程量计算底稿等以及经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其他与工程价款有关的有效文件。 。
14.5.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 算资料后,经初审后送区相关部门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审核机构审核。要求承包人仔细、务实的编制竣工结算资料,结算审核的基本费由发包人支付;超过送审额(含变更)
5%以外的核减额、核增额为基数(绝对值累计),按 5%计算审核追加费,审核追加费由发 包人在承包人工程结算款中直接扣除支付给审计单位。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30日历天内,完成对承 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无论时间长短,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
14.6 质量保证金
14.6.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 工程质量保证担保,保证金额为: / ;
(2) 1.5 %的工程款;
(3) 其他方式: / 。
14.6.2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 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的质量保证金的比例: / ,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
(2) 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专用合同条件第14.6.1项第(2)目约定的工程款预留比例的质量保证金;
(3) 其他预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其它条款详《工程质量保修协 议》 。
14.7 最终结x
14.7.1 最终结清申请单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申请的其他约定:承包人应在质量保修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 向发包人提交一式陆份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
14.7.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支付的其他约定: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 单后60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书面催告,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催告后7天内发包人仍未回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 60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无论时间长 短,均以应付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第 15 条 违约
15.1 发包人违约
15.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5.1.3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按合同对应条款执行 。
15.2 承包人违约
15.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按合同对应条款执行 。
15.2.2 通知改正
工程师通知承包人改正的合理期限是: 按发包人整改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
15.2.3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按合同对应条款执行。第 16 条 合同解除
16.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6.1.1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 按通用条款及合同其他对应条款执行。
16.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6.2.1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按通用条款 。第 17 条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定义
除通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是指不可预 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以下各种异常事件或情况:
(1)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为;
(2)叛乱、恐怖主义、革命、暴动、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内乱;
(3)承包人及其分包商雇员以外的人员骚乱、喧闹、罢工或停工;
(4)战争军火、爆炸物质、电离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5)自然灾害;
(6)传染病爆发、火灾等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的事件引发的后果;
(7)政府行为;
(8)社会异常事件;
(9)禁运、禁止令或其他政府的限制行动;
(10)国家法律法规变化。
发生不可抗力情况时,承包人在有能力采取有效措施的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而造成的损失 由承包人承担。
17.6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的 28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第 18 条 保险
18.1 设计和工程保险
18.1.1 双方当事人关于设计和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 设工程设计责任险(承包范围的设计责任)、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在开工前承包人需提供工程一切险参保的相应凭据,若未能投保,则发包人有权从合同价款中扣除相关费用并向相应保险机构投保。
18.1.2 双方当事人关于第三方责任险的特别约定: 承包人按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和工程建 设需要投保,投保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
18.2 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
18.2.3 关于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按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 需要投保,投保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
18.3 货物保险
关于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办理财产保险的特别约定: 承包人按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需要投保,投保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
18.4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 。
18.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8.5.2 保险凭证
保险单的条件: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8.5.4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第 20 条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否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人数: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选定争议避免/评审组的期限: / 。评审机构: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争议评审员报酬的承担人: / 。
20.3.2 争议的避免
发包人和承包人是否均出席争议避免的非正式讨论: / 。
20.3.3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关于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的特别约定: / 。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21 其它
21.1承包人必须按市、区行业管理部门要求,加强工程运输车辆的管理,凡涉及本工 程运输车辆的安全责任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承包人需加强建设工地工程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将工程运输业务发包给有资质和证照齐全的工程运输单位。本工程施工中所有材料、设备等的内外运输,必须遵守本市有关交通、环卫、安全、防噪声等行业管理法规的规定,行业管理部门要求办理的所有手续均应办理,并由承包人自行办理解决。承包人因违反省市区有关规定,引起政府职能部门罚款或停工整改,其发生的工期延误、费用与损失
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1.2施工中产生的废土等必须随挖随运,堆放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8小时,堆放期间必 须作覆盖处理,土方短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对施工场地xx一定范围环境负有责任,如:施工中不得随意排放浑浊废弃物,不得随意抛掷各类垃圾、建筑材料等杂
物;运输建筑材料、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车辆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行驶途中不污染道路和环 境等。
21.3开工前2周内,承包人提供土方消纳处置的协议,并完成市容、环保、市政等相关 部门的各项手续的办理,并报监理及发包人备案,土方及淤泥外运时应承诺所用自卸车应为密封专用自卸车,并提供与镇及以上政府签订的淤泥倾倒协议。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环保费、城市卫生费等开支均由承包人承担。如发现随意丢弃、倾倒等现象,除每倾倒一车处以1万元安全xx施工履约保证金外,对他人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所产生的后果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21.4施工场地采取洒水降尘措施。施工现场应配备洒水设备,建立洒水清扫降尘制度 并严格执行。遇外架拆除、临时设施拆除、土方回填、清运垃圾以及市政道路施工等易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时,应当边施工边适当洒水,防止产生扬尘污染。发生空气重污染预警时,应严格执行《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地扬尘控制应急行动方案(试行)〉(杭建文领办〔2014〕1号)的通知》,停止相应级别对应的施工作业并加强洒水。
21.5安装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原则上所有在建项目施工企业均应按规定在施工现场安 装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确保正常使用并与企业总部连接,与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物联网管理应用监管平台联网。施工企业安全部门应每日不少于1次对企业所承建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进行网上巡检,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通知项目负责人处置,同时做好台账记录。监理单位每日不少于1次对企业所承监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进行网上巡监,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通知项目总监,同时做好台账记录。施工现场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应每天对视频系统运行情况进行检查,遇有不能排除的故障及时反馈视频监控系统服务商和项目监督机构。
21.6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认可的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 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责任分别承担。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选择检测机构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发包人有单方选择检测机构的权利,检测结果对承包人有约束力。
21.7如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日期完成施工图设计工作,则按10000元/天 扣罚违约金。
21.8从进场之日起至工程移交并质量回访合格之日止,承包人安排专人按照行政主管 部门及发包人的要求,处理好绿化养护、美丽杭州、数字城管、安全护航等涉及整改工作,并处理好工程范围内所有信访、投诉、数字城管案卷的处理、整改等内容,承包人承
诺在质量回访期结束之前每月及时解决率达 100%。对信访、数字城管及相关投诉、整改不
到位的,或承包人未按发包人要求期限派人处理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员进行处理, 所发生的费用从工程款或质量保证金中扣除。承包人无条件接受发包人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工作,如考核不达标的,发包人有权进行处罚。
专用合同条件附件附件1:发包人要求
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附件5: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附件6:价格指数权重表
工程质量保修协议
发包人: (简称甲方)
承包人: (简称乙方)
为保证本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乙方按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缺陷的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本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内容 及变更增加项目。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也有防水要求或防渗漏要求的项目的防渗漏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消防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室外综管、景观、绿化工程保修期 2 年(养护期 2 年)。
7、电梯、空调等设备保修期为 2 年。
8、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1) 承包人必须切实兑现“质量保证书”中的工程质量服务承诺所有内容。成立维修小组 由原项目负责人担任指挥,指派专业技术人员负责保修工作。
(2) 其他项目国家、省市等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无规定的为 2 年。
(3) 大型设备及主要设备(如电梯、空调、智能化设备及其它发包人要求设备)的维保合 同要求签三方合同(发包人、承包人、设备供应商)。
(4)绿化养护期需确保100%成活率。在养护期内,死亡苗木应及时更换、补种,所更换、 补种苗木的养护期从更换之日起顺延两年,相应余额顺延两年结清。在顺延的养护期内树木仍不能成活则罚没其相应余款,发包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24个月养护期要求按《杭州市城区绿地养护质量标准》一级绿地进行养护。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设备按交付发包人之日起算)。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设备按交付发包人之日起算)。单位/区段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区段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区段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返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如在接到保修通知后未在期限内派人到现场维修的,视为承包人未履行维修义务,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相关修理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保修期内发生工程质量问题的,承包人除承担保修责任外,因工程质量给发包人和业主造成损失的,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先行代承包人向业主赔偿损失,所需费用从工程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4.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承包人需制定专门的维修负责人在现场负责维修工作,并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将维修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地址、传真等信息报发包人和物业管理公司记录,该工程维修负责人代表承包人全权处理现场维修工作。
6.承包人派人到现场进行维修的时间:
a.给排水、供电设施及线路出现故障,承包人须在接到通知后 4 小时内派人到现场维修, 6 小时内完成维修工作。
b.其他一般情况,承包人须在接到通知后 24 小时内派人到现场维修,48小时内完成维修工作。
c.对于一时无法彻底修复的大修问题,承包人应在 3 天内以书面形式明确维修方案及维修期限,报发包人代表审核同意后次日起实施。
7.在承包人人员到达之前,发包人可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遇下列特殊情况的,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业主或相关主管部门管理可以对一定金额(材料安装类5000元,土建市政类 10000元)以内的维修项目进行应急处理,先行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维修,所产生的维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a.紧急抢修事故时,为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b.直接影响到业主正常生活或威胁业主人身财产及公司财产安全时;
9.发包人或相关主管部门管理认为需召开维保工作协调会时,承包人应当准时参加,会议上提出的问题必须当场确定解决方案,承包人对其派出与会人员的签字确认负全部责任,并应当执行会议决定。否则,视作承包人未履行维修义务。
10.承包人未在指定期限派人维修或发生其他视为承包人未履行维修义务情形的,发包人或相关主管部门管理有权委托第三人进行维修,所产生相关费用包括维修费、对业主补偿金等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在工程保修金中扣除。
11.因工程质量问题发生工程维修费用或对第三人赔偿损失的,发包人通知承包人应承担的费用或损失金额,承包人收到通知后7日内不提出具体异议的,视为承包人认可并同意承担通知书中确定的金额。
12、工程竣工验收后,本工程移交给相关单位管理,并从移交日起,接管单位有权代为行使发包方在本协议中关于保修养护事宜的权利和责任,即接管单位可直接通知乙方履行保修养护责任。
13.电梯、空调等设备维保要求:
1)承包人(生产厂家或供应商)须对合同范围的电梯、空调等设备提供至少24个月的质保期及免费维修和保养,时间自设备通过验收合格(电梯还需经特种设备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合
格),并正式移交发包人接受之日起算。
2)质保期间,要求承包人(生产厂家或供应商)提供24小时服务,维修人员需在接到维修电话后30分钟内赶到现场提供售后服务,并提供不间断的服务直到结束,一般故障修复时间:4小时内,重大故障修复时间:48小时内。如超出时限响应或修复的,每次/天罚款1000元,并按天累计。电梯、空调设备还要求承包人(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在本工程附近(半小时车程之
x)设置维保点,维保点需提供足够的备件以适应发包人维修需求。
3)电梯设备在质保期内的工作应包括对所有电梯每月至少2次的常规检查、调整和润滑;每三个月对系统进行一次复调,质保期届满前一个月,对系统重点关键设备进行常规保养,免费提供和更换易损材料,如门脚、机油、机油盒等,电梯的钢丝绳补偿链的伸长切割由承包人负责免费处理。其它设备的日常检查及维保频率按现行相关规范或发包人要求进行。
4)质保期内承包人(生产厂家或供应商)须自行付费,负责修理和替换任何由于设备自身的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坏及故障。
5)每一次维修和维护后,承包人(生产厂家或供应商)需一式两份报告给发包人,包括维护内容或故障原因,解决措施,完成修理所费时间及恢复正常运行日期。
6)其它要求详招标文件“发包人要求”相关条款。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承包人负责保修的质量,工程保修项目完成后须经业主或发包人代表验收签字方可。工程保修项目应保证在十二个月内不出现同类问题,否则,即使保修期满也应继续维修。对同一工程质量问题承包人维修两次后,再次发生该质量问题的,物业管理公司(或相关主管部门管理)有权安排自行维修、委托其他单位维修或业主自修,所产生相关费用包括维修费、对业主补偿金等均由承包人承担。
五、质量保证金的支付与返还
1)质量保证金交纳: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为本工程结算总价款的 1.5 %。过程中若发 生扣款,承包人应在收到书面交纳通知书之日起7日历天内补齐质量保证金。 2)质量保证金的返还:质量保证金待缺陷责任期届满后30日历天内一次性退还(扣除相应扣款,不计利息)。
3)承包人未在“质量保修责任”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或同一问题进行两次维修仍未修改好的, 发包人做好记录,并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全部保修费用从质量保证金内扣除,该维修费用无须经承包人认可。
4)在保修期内出现下述情况:
(1)工程质量出现系统性缺陷,即同类缺陷出现3 次及以上;
(2)单个或多个缺陷项目价值达到承包工程决算总价的10%以上;
(3)修复的项目在技术上需要时间验证其使用功能。
则保修期应作适当延长。延长的期限以原保修期的50%为限,在保修延长期内,保修金暂不 作退还。
5)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 任。
六、其他
x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工程总承包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承包人(联合体牵头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承包人(联合体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EPC)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项目地址:
承包人(联合体牵头人)(乙方):
承包人(联合体成员单位)(乙方):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的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一、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设计、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的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的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二、甲方的责任
(一)明确甲方单位项目负责人 为本项目廉政工程建设的甲方第一负责人。
(二)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三)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不准要求、暗示和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五)不准参加由可能影响工程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
(六)不准向乙方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 EPC 总承包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乙方购买项目工程 EPC 总承包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三、乙方的责任
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设计、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
定:
(1)明确乙方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 / 为本项目廉政工程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2)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3)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4)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5)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违约责任
(1)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五、本责任书作为 EPC 总承包合同的附件,与 EPC 总承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六、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七、本合同一式贰拾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拾份,承包人执玖份,监理人执壹份。
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
项目总体规划结构为“一轴/一带/两区/一心”。“一轴”:即以诚业南路为空间礼仪虚轴,打造园区面对城市的门户形象;“一带”即贯穿整个园区的东西向中央景观带,景观带西侧最大化的向城市公共水系打开,连成一体;“两区”:即东西两个相对独立的双创组团; “一心”:即园区活力中心。
本项目整体功能包括办公科研/休闲娱乐/体育健身/居住生活/公园绿化五大功能。结合项目总体规划空间形态,总体功能通过垂直分区分为办公、酒店主楼和配套裙房区块。东西两个地块共计 8 栋塔楼,其中主要功能以 6 栋科研办公为主,其余两栋公寓式酒店分别布置于诚业南路两侧,东西地块各一栋,打造各自的内循环功能圈。
裙房部分,餐饮休闲娱乐部分功能主要布置于东西地块南侧裙房部分,相对靠近酒店区
域,打造生活/休闲/娱乐/餐饮半区;会议/展示中心/体育健身主要布置于东西地块北侧裙房部分,紧邻科研办公区块,打造科研/会展/体育健身半区;同时设计于大花园核心区,布置“日月同辉”造型活力核心区,球型建筑平时主要功能为活动中心,结合功能布置室外活动场地,节假日庆典活动期间,幼儿活动中心部分功能用房将作为舞台后区使用,室外活动场地作为表演舞台搭建区,同时结合月型建筑屋顶作为室外观演看台区,月型建筑屋顶下方公共空间可结合使用需求灵活布置,如科创集市等。
地下室主要功能为停车以及设备用房为主,围绕下沉庭院设置部分地下商业。二、项目效果图
2.1 项目建设地点范围:
本项目位于本项目位于杭州市滨江区东冠单元 B1/B2/B3-16 地块和 B1/B2-17 地块。北至滨文路绿地,西至古越河,南至冠新路,东至信诚南路。
2.2 项目投资:
本项目投资估算 691269 万元,工程概算 537061 万元,其中建安工程造价 453952 万
元。
2.3 项目规模:
本项目总用地面积90551m2,由一、二期组成。总建筑面积568419.91m2(一期
496255.77m2,二期72164.14 m2),地上总建筑面积359755.76 m2(一期313753.57 m2,二期
46002.19m2),地下总建筑面积208664.15m2(一期182502.2 m2,二期26161.95 m2)。地上部分由6栋研发办公楼及裙房、2栋酒店及裙房和1栋活动中心xx;xx0-00x,xxxx。主体结构采用钢结构。
四、工期要求
3.1 本项目计划总工期为 790 日历天(监理签发的“开工令”之日至五方主体竣工验收之日)。
3.2 设计工期:
1) 投标阶段完成桩基及围护施工图设计(桩基及围护施工图纸随投标文件一同提交);
2) 收到中标通知书后55日历天内,完成结构(含钢结构)、建筑(含幕墙)、水电、暖通、消防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相关图审、报批等工作。
3) 装修、弱电智能化、泛光照明等专业工程施工图出图时间按发包人要求并符合工程整体进度计划。
3.3 施工工期:790 日历天,起止时间为监理签发的“开工令”之日至五方主体竣工验收之日。工程各节点工期要求如下:
(1)监理签发的“开工令”之日后 100 日历天内,完成全部桩基工程施工;
(2)监理签发的“开工令”之日后 350 日历天内,完成至工程±0.000 并经中间验收合格;
(3)监理签发的“开工令”之日后 600 日历天内,完成全部主体结构结顶并经中间验收合格;
(4)监理签发的“开工令”之日后 790 日历天内,完成五方主体竣工验收。
(5)五方主体竣工验收后90日历天内,完成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备案完成后,并完成房产证申办工作(领出房产证)
五、质量要求:
设计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设计质量评定标准的合格要求。
施工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合格要求。
优质工程要求:本工程要求争创“钱江杯”,优质工程增加费结算详合同相关条款说明。六、工程范围
1、招标范围:详招标文件相关条款约定。
2、项目实施界面划分
1)供水系统:供水由工程总承包单位完成红线范围内供水工程的设计;区水务公司负责提供红线外市政接口设计;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接入市政口并负责施工沿线环境恢复。项目红线范围内供水工程全部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实施。
2)供电系统:
由发包人委托的电力专项设计单位负责变配电工程的设计,承包人配合;其余包括但不限于开闭所、变配房(站)的建筑结构、装修(电力专项装修及配套设置除外)、暖通等全部由总承包单位负责设计; 35kv电气设备、10KV电气设备(即变压器出线端前所有电气设备),及相关的电力电缆敷设、穿线,电力专项装修及配套设置由发包人委托的电力专业公司负责施
工;其余变压器出线端后的0.4KV电气设备(含0.4kv出线及管线)全部由总承包单位实施,红线范围内管道开挖、多余土方处置等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还应配合市政供电单位针对本项目的电力外线施工作业及衔接。
3)燃气系统:设计:由发包人委托燃气公司负责,承包人配合。施工:工程总承包单位只负责穿墙、楼板预留洞口及管道安装后的洞口修补以及红线范围内管道开挖多余土方处置等;其他均由燃气公司负责。
4)5G覆盖以及三网合一 :除由通信单位完成外线至主机房的穿线外,其余全部工作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完成(包含与外围市政道路内弱电管道沟通)。
5)临时设施:总承包单位负责:①发包人在现场xx提供15台400kVA基建变,1处接水 点,中标之后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维护及管理(包括续租费、电费、水费、管理等)。如实际施
工时临时用电、 用水容量不足的由承包人自行解决。②场地内已完工的施工便道,进场后移交总承包单位;③新建便道、便道延伸,构筑物拆除、苗木处理、清表等场地整理及临建所需的全部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6)外围市政道路衔接界面:
⑴ 所有出入口由承包人负责与市政道路衔接,包括人行道、沥青道路等,若施工期间对道口(含临时)市政绿化及综合管线等成品设施损毁的一律由中标单位负责修复。
⑵ 园区综合管线与市政预留口衔接由中标单位负责,若施工期间对道口(含临时)市政绿化及综合管线等成品设施损毁的一律由承包人负责修复。
⑶ 承包人根据交警部门审核的交通组织专篇进行总图及交通设计,因本项目实施涉及对xx道路的改造、雨污水接入市政管网等工作全部由承包人负责。
⑷ 外围市政道路人行道靠近本项目一侧的绿化景观工程,由中标单位负责实施。
7)厨房设备:暂不包括在本次发包范围内。
8)第三方服务:
不限于下列监测、检测、测绘等相关服务均视为第三方服务内容,相关费用由投标人考虑到总承包其他费及第三方服务费中。
(1)建设工程测绘费:规划试定位、房产预测绘、绿化预测绘、人防预测绘、规划定位放线、规划±0.00 检测测绘、综合管线测量、人防实测绘、绿化实测绘、房产核对图纸测绘、房屋竣工实测绘、土地复核验收、规划竣工核实测量、竣工验收和综合验收(含验收所需的各项测绘)等。
(2)监测、检测
① 建筑节能围护结构检测:墙屋面传热系统、保温层构造检测、现场外窗气密性检测;
② 建筑节能照明系统检测:公共部位照度检测、公共部位照明功率检测;
③ 建筑节能暖通空调系统检测:各分口风量、系统总风量;
④ 声学、环境噪声:噪声
⑤ 室内环境检测:氡、甲醛、氨、苯、TVOC 五项有害气体指标检测;
⑥ 水质检测(生活饮用水)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 值、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挥发酚类、阳离子合成洗涤剂、硫酸盐、氯;
⑦ 智能检测:综合布线系统、通信网络系统、安全防范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信息网络系统、电源及接地系统;
⑧ 消防检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建筑电气消防安全检测;
⑨ 防雷检测:建构筑物、易燃易爆危化品场所和设施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定期检测、
⑩ 电气设备等电位接地检测;
11 能耗检测:现场配套新增相关计量设施,动态采集建筑能耗数据。上传数据至杭州市建筑节能信息管理平台,并确保数据运行正常,满足质量监督部门的竣工验收要求。
12 能效测评:对水、暖通、电气、建筑能耗计算分析及实测结果,综合进行测评。
(3)其他
地勘详勘、基坑监测、沉降监测,门窗及幕墙四性实验、综合管线测量及 CCTV 检测、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等。
说明:上述第三方检测单位由承包人按现行规定及检测资格要求提供三家及以上检测单 位,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对上报的不符合要求的检测单位进行更换,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
七、统一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1)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
2)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T 67-2019);
3)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2016);
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
5)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浙公通字〔2017〕89号;
6)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
7)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8) 《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
9) 《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
10) 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2013版;
11)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0版)
12) 《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2015版;
13)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
14) 《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64-2017)
15)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
16) 《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GB/T51350-2019)
17) 《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18
18)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50009-2012
19)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2010(2016年版)
20)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JGJ3-2010
21)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0-2010(2015年版)
22)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50007-2011
23)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 JGJ94-2008
24) 《钢结构设计标准》 GB50017-2017
25)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GB50108-2008
26)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浙江省标准DB33/T1136-2017
27)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50038-2005
28) 《玻璃幕墙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JGJ/T 139-2020
29)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
30)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3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
32)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
33) 《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50013-2018);
34)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16年版);
35) 《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2012
36)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37) 《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CECS263-2009)
38) 《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核算标准》DB33/1105-2014
39) 《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981-2014)
40)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
41)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42)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
43)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
44)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
45) 《体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354-2014
46) 《体育场馆照明设计及检测标准》JGJ153-2016
47) 《商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392-2016
48) 《教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310-2013
49) 《会展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333-2014
50) 《剧院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57-2016
51)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50217-2018
5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53)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2011
54)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
55) 《民用建筑电动汽车设施配置与设计规范》DB33/1121-2016
56) 《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981-2014
57) 《环境照明工程设计规范》DB33/T1055-2018
58)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50736-2012;
59)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60)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补充技术要求》应急浙消[2019]72号。
61)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50314-2015
62)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11-2016
63)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T 50312-2016
64) 《商用建筑线缆标准》EIA/TIA-569
6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2007
66) 《民用闭路监控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 50198-2011
67)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2018
68) 《数据中心设计规范》GB50174-2017
69) 《厅堂扩声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1-2006
70) 《厅堂扩声特性测试方法》 GB/T 4959-2011
71)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6-2007
72) 《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规范》 GAT 761-2008
73)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2012
74) 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DB33/T768-2009(2013)
75)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GB18580-2017);
76) 《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1-2020);
77) 《建筑用墙面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2-2020);
78) 《室内装饰装材料胶粘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3-2008);
79)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2010);
80) 《室内装饰装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4-2001);
81) 《室内装饰装材料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胶粘剂有害物质释放限量》 (GB18587-2001);本项目的设计、施工、采购必须达到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及省、市、行业的一切有关法
规、规范的要求,如与设计图纸、技术文件、标准及规范要求有出入则以较严格者为准,如有更新则以新版标准或规范为准。
八、项目管理相关要求
1、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及时响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订合同,组建项目部;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相关技术方案、应急预案等开工准备工作;根据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建立符合项目实际情况的质量保证体系,并确保质量保证体系有效运行。
2、施工、采购必须达到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及省、市、行业的一切有关法规、规范的要求,如与设计图纸、技术文件、标准及规范要求有出入则以较严格者为准。
3、设计:
⑴ 招标时提供的初步设计方案为发包人拟定实施方案,总承包单位施工图设计时,项目功能、建设规模、平面布局、建设范围、建设标准、项目工期原则上不得修改,其余需向发包人提出调整建议并经发包人批准同意后才能 调整,并进行优化、深化设计。
⑵ 本项目设计须达到《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 版)》。
⑶设计成果提交要求
a) 施工图要达到招标人委托第三方及业主审核要求,由承包人负责组织设计阶段审查、交底会议,并承担会议相关费用等。
b) 要保证向招标人提供的经济技术指标的准确性。
c)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设计过程中应按发包人的要求进行必要的经济技术比较,报发包人委托的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评审。
d) 对设备选型提出专业意见供招标人参考。
e) 施工图设计中应包括所有节点设计和特殊结构设计,或在厂家的配合下由承包人总协
调。
f) 提交的各类图纸及资料必须同时提供可供编辑的电子版本(含CAD版本和PDF版本)。
g) 招标人如因项目需要提出分期出图时,承包人需无条件配合提前出具部分图纸供现场施
工。
h) 招标人如因项目需要出图日期提前时,承包人需无条件配合提前出具符合要求的图纸;
承包人提供的电子文件应与图纸统一分类编号,便于查找、核对。
i) 其它发包人要求提交的设计成果文件。
4、施工图设计标准、项目功能要求符合性审查:
施工图设计开始前进行技术交底,主要针对各单项设计的全面性,技术参数的规范性,建筑材料使用的节约性,现场实施的结合性,材料设备使用的先进性,与xx环境的合理相容 性,大样节点的结构性,土方xx性等方面;尤其是要求承包人根据初步设计的效果图理念、设计做法说明进行深化设计,满足安全和效果,满足各项设计施工规范。对于调整变更部分,严格执行EPC项目初步设计变更流程,无审批不变更。
本着达成建筑效果,符合交付标准,合理使用合同总价的原则,施工图完成后,施工图及施工图预算同步交由建设单位,发包人对施工图的交付标准、施工做法及预算指标进行认定,施工图交付标准需满足项目建设标准、效果要求,如无法达到项目建设标准、效果要求的,则要求承包人提高施工图设计标准至合同约定标准。
5、设计现场服务要求: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时,必须指派设计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设计负责人
(根据招标人需要确定)提供现场指导和配合服务。
6、BIM工作要求
x项目BIM技术应用包括设计、施工两个阶段,参考《浙江省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导则》和《浙江省建筑信息(BIM)应用统一标准》的相关要求,并符合BIM应用程度三级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6.1 BIM实施策划
(1)承包人在进场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编制项目BIM实施总体规划(包含编制规范及标准和设计流程、应用范围等)。承包人在工程实施阶段承担全过程的BIM模型搭建、整合、协调、监督工作,保障工程现场的BIM成果转换。
(2)BIM管理平台搭建,承包人应在进场后30个工作日内搭建完成BIM工作平台。为使BIM工作在项目的全过程管理顺利进行,使得模型数据在工程管理过程中能够得到更为深入的应
用,充分发挥BIM在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的监督和控制作用,承包人在其服务期内,应用积极配合BIM相关工作,BIM管理平台功能应至少应包含资料存储与分享、BIM模型查看、在线沟 通、人员管理、进度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等。
6.2 设计阶段BIM应用
⑴三维建模阶段 :三维BIM建模(结构、建筑、给排水、消防、弱电、强电、暖通、幕 墙、精装修、景观、室外工程)、碰撞检查、三维管线综合、施工出图等,设计阶段模型精度
LOD300,模型制作按照浙江省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统一标准DB33/T1154-2018对应的建模精度执行。承包人在进场后的60个工作日内提交第一版全专业BIM模型。
⑵碰撞检查阶段
检查出所有建筑与结构之间、设备类管线管道之间、管道和建筑或结构之间的碰撞、干扰和冲突等各专业间之间的问题,并提出建议修改方案。根据初期模型,逐一排查各种管线之
间、管道和结构之间的碰撞,必须出具碰撞检查报告;①冲突检测进行基于BIM的冲突检测,并对这些冲突问题提出建设性的设计优化建议。冲突检测的重点包括但不限于:结构留洞(包括核心筒)尺寸及位置的检测;各类机电管线间的检测;机电管井设计的检测;设备机房的深化设计检测; 楼梯间布置、车道等位置的检测;②净高检测根据招标人及规范要求的净高标准进行净高检测,并向招标人提交净高检测报告(净高检测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地下停车场车道与停车位、楼梯间、大堂、电梯厅、竖井/管道间洞口、 核心筒、公共走道等);③本项目的碰撞报告。碰撞检查报告须提出施工图中各专业(建筑、结构、电气、给排水、暖通、消防、弱电等 专业)间的碰撞问题,最不利点的碰撞剖面分析图或平面定位图纸,提交可行的纠错报告及修改建议。
⑶三维管线综合
三维管线综合通过优化模型指导施工、控制工程品质。通过对模型的设计优化,提出对后期机电施工工艺的优化方案。通过模型体现必要施工工艺,公差尺寸控制,设备安装定位,支架敷设等,并使用深化后的模型指导后期机电安装施工管理。依据冲突检测与净高检测所揭示的问题,对机电管线进行综合调整,须对解决层高、吊顶空间、管线排布问题有指导,以满足解决冲突与净高问题的目的。
⑷施工出图阶段
优化后平面机电综合施工图,需体现施工所需所有专业工艺工法、安装尺寸,安装支架;结构预留孔洞、预留套管、预埋件定位图 根据各机电管路综合优化及土建结构需求,出具所有室内外机电系统必要的穿墙、穿梁、穿板、屋面等管路结构预留孔洞等,确保相关单位可以按图直接预埋施工,预埋图应体现准确的套管平面与埋设标高定位。根据原施工图进行设计优
化,出具指导后期施工的工艺图纸,对设计范围内全建筑面积(每层)出具,包括但不限于:
a.机电管线综合图 b.综合支架布置图
c.关键施工断面的管线综合剖面图
d.分专业BIM深化平面图(含暖通、强电、弱电、给排水、消防等分专业平面图等) e.重点机房BIM深化平面图和节点图
f.预留预埋图
(5)虚拟漫游视频:将专业设计模型赋予材质,反映建筑项目实际场景情况。根据设置的视点和漫游路径,生成漫游视频。应反映建筑物整体布局、主要空间布置及重要场所设置,以呈现设计表达意图。
(6)BIM+VR展示:利用BIM模型,针对大堂、会议厅等位置,进行VR展示,表达出全专业
BIM模型,包含建筑、结构、水、暖、电、精装等。
(7)BIM算量:土建建模中,墙、梁、板、柱等构件应按照算量扣减规范进行模型搭建。机电模型中,按照算量规范进行设置,由BIM模型导出相应工程量清单。
(8)设计阶段BIM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全专业BIM模型、管线深化BIM图纸、虚拟仿真漫游
(室内、室外)、BIM工程量、设计模型冲突检测报告。
6.3 施工阶段BIM应用
(1)三维场地布置:承包人制作BIM场地方案,应详细反映施工过程中各阶段现场功能区布置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基坑、场区围挡、大门、施工区域、钢筋加工区域、木工区域、大型工具存放区域、场内道路、办公区域及临时水、电布置等构件信息)。BIM模型成果应能够反映施工过程中场地信息的各类变迁。
(2)施工模拟:承包人运用BIM4D功能,提交与施工进度计划匹配的4D进度计划模拟。
(3)重点工艺BIM模拟:针对项目工程重难点进行4D工程模拟,包括但不限于土方开挖模拟、钢结构吊装模拟、装配式吊装模拟等。
(4)BIM模型深化:根据施工阶段深度,承包人对BIM模型进行深化、搭建、维护、整合施工BIM模型。
(5)BIM模型更新与维护:在相应区域开工前,及时更新(完善)BIM施工模型,提供相应工程材料。为了避免在调整过程中有新的问题产生,检测和调整可能会多次循环,直至问题消除。
(6)BIM平台应用:在施工阶段承包人应充分利用BIM平台,针对现场的质量、进度、安全等相关资料上传BIM平台,并且进行平台化管理。
(7)施工阶段BIM模型要求:施工阶段BIM模型应达到LOD400,按照浙江省建筑信息模型
(BIM)应用统一标准DB33/T1154-2018对应的建模精度执行,各参与方制作其自身设备1:1的
BIM模型。包括不限于门、窗、空调、水泵、门禁、插座、照明、阀门等构建的BIM构件族。
(8)施工阶段成果BIM包括但不限于:
序号 | 项目阶段 | BIM工作成果 |
1 | 施工准备阶段 | 三维场地布置、施工4D工程模拟、BIM工作报告。 |
2 | 基础工程阶段 | 基坑模型(含维护结构)、BIM土方工程量报告 |
序号 | 项目阶段 | BIM工作成果 |
3 | 主体工程、砌体工程、屋面工程阶段 | 土建施工模型(含节点)、砌体排布、一次结构预埋留洞核查报告、BIM成果报告、BIM变更管理报告、BIM复杂工艺模拟。 |
4 | 工程装饰阶段 | 装修施工模型(含复杂节点)、BIM成果转化报告、装饰效果图、装饰工程展示动画 |
5 | 室外工程阶段 | 室外模型、效果图、室外BIM管线综合、BIM成果转化报告。 |
6 | 水、电、暖及设备安装阶段 | 机电深化模型与深化设计图纸(整套)、重点设备机房深化设计模型、BIM成果报告、设备与BIM族对比表、 BIM成果转化报告。 |
6.4 竣工验收
⑴将竣工验收信息及项目实际情况添加到施工作业模型中,以保证模型与工程实体数据一致,随后形成竣工模型,以满足交付及运营基本要求。
⑵完整收集施工作业模型及施工过程中修改变更资料。
⑶根据修改变更资料更新施工作业模型,使其能准确表达竣工工程实体,以形成竣工模型。
⑷竣工模型构建应用点主要工作成果应包括:竣工模型。模型应当准确表达构件的外表几何信息、材质信息、厂家信息以及施工安装信息等。
7、智慧工地
智慧工地系统平台需包括后台管理系统、微信小程序及前端智慧化大屏系统。系统集成了现场工程管理的各个模块,包括:
工程档案管理模块,工程档案管理系统按照档案馆归档模式建档,支持 pdf、doc、xls、 jpg、dwg、skp、xxx、rvt、nwd 等格式文件的 web 端在线查看,并能批注、保存视点和二维码分享到手机端显示。
设计管理模块,包括 A、设计图纸管理模块,能上传 dwg 格式图纸,支持图纸的上传下 载,并能在线 web 端打开图纸,支持图纸二维码分享,并在手机端打开,支持图纸版本查看和
图纸在线对比。B、变更管理模块,支持变更联系单上传及管理,支持联系单和图纸管理模块中的图纸进行关联。C、设计进度管理模块,支持设计进度 mpp 文件上传和网页端转化,能实时控制分项计划的实际开始时间和实际结束时间,并进行进度统计。
施工管理模块包括 A、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模块,支持在线质量检查记录的生成和查询,支持手机端的信息采集,自动套打质量安全检查表单。B、劳务管理模块,支持劳务数据的导入或劳务人脸数据的对接。C、设备管理模块,包括现场摄像头的管理和实时显示,并能导入场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