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符合櫃檯中心「證券經紀商辦理電子式專屬線路下單(DIRECT MARKET ACCESS)作業要點」豁免條件
本人茲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之規定,委託貴公司在證券交易所市場內買賣證券,除於實際委託買賣時另行通知每次委託買賣證券名稱、數量及委託買賣證券之條件,由貴公司之營業員依照規定填寫委託書外,特先簽定本契約,並願與貴公司共同遵守下列條款: 一、證券交易所之章程、營業細則、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有關公告事項、通函、修訂章則等,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之規約及其他相關法令章則、公告函釋,均為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簽訂後,上開法令章則、公告函釋等,如有修正者亦同。
二、本人就委託買賣、交割及在業務憑證上簽章等相關事宜,委由代理人為之者,應出具授權書,且其代理權之限制或撤回,除載明於授權書或撤回書並經送達貴公司者外,不得對抗貴公司。
三、貴公司應依據本人或其代理人之書信、電報、電話、電子式交易型態、當面委託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委託方式,據實填寫委託書或列印買賣委託紀錄,並依據委託書或委託買賣紀錄所載委託事項及其編號順序執行之;電子式交易型態係指以語音、網際網路、專線、封閉式專屬網路或其他經證券交易所同意之電子式委託買賣方式。
四、貴公司基於業務考量、符合風險管理目的、本人財務業務發生重大不利變動、有客觀情況可認本人履約困難或其他有價證券投資法令限制等情形,或貴公司與本人或其代理人間有發生申訴、爭議或訴訟或其他往來狀況事由,得適度降低本人委託買賣額度,或限制、暫停或拒絕本人或代理人之委託,並得以書面通知終止本契約,縱前述情事結束時亦同。
五、貴公司以非電子式交易型態之委託買賣且採電子方式填具委託書,或受理電子式交易型態之委託買賣,該買賣委託紀錄儲存作業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免列印買賣委託紀錄:
(一) 使用電子儲存媒體,並於成交當日製作完成。 (二) 建立完整目錄及管理程序。
(三) 專人管理負責,並可隨時將電子媒體資料轉換成書面格式。
六、本人或其代理人之委託買賣,因非可歸責於貴公司之事由而致損害者,由本人自行負責,貴公司不負其責。採非電子式交易型態本人之成交回報方式得採電子郵件、電話、傳真、簡訊、語音或網頁程式。
除語音委託外,採行電子式交易型態之本人與貴公司間,其有價證券買賣之委託、委託回報及成交回報、有價證券買賣對帳單等電子文件之傳輸,應使用憑證機構所簽發之電子簽章簽署,憑以辨識及確認,本人並同意於貴公司以電子郵件寄送本人郵件網址時,即視為已送達本人。
七、本人或其代理人得以書面通知貴公司撤銷委託或減少買賣之數量,但以其原委託事項尚未成交且得撤銷或變更之情形者為限。
貴公司對於受託買賣之電腦連線作業,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因不可歸責於貴公司之事由、或因戰爭、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故發生,致阻礙電腦連線之正常作業,貴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八、本人或其代理人委託買賣,以限價委託為限。本人或其代理人於委託買賣時不聲明委託有效期限者,視為當日有效之委託。
貴公司接受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者,應與本人約定該委託之有效日期,其中網際網路委託者,貴公司應於網頁之委託輸入畫面顯示該有效日期。
九、貴公司對於本人委託買賣證券事宜,應遵守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
十、貴公司應於每月底編製買賣對帳單,並於次月十日前以書面或約定方式分送本人查對;對於貴公司採委外方式辦理對帳單之印發作業,本人於簽訂本契約時,如未以書面表示反對者,即視為同意。
十一、本人除法規另有規定者外,應開設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戶及經貴公司指定之金融機構存款帳戶後,始得委託買賣證券。
本人委託買賣證券,應於託辦時或規定之交付期限前,將交割證券或交割代價存入本人之前項款券劃撥帳戶。
十二、本人委託買賣證券成交後,應依照貴公司依據有關法令章則所訂定之手續費率如數給付手續費。
十三、貴公司於受託買賣時,如有違反證券交易所章程或營業細則或公告有關規定者,視為違背本契約,本人應立即書面報告臺灣證券交易所查明處理之。
十四、本人不按期履行交付交割代價或交割證券或違反本約之約定者,即為違約,本契約當然終止,貴公司得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相關規定收取相當成交金額百分之七之違約 x。
本人違約或經確定無法履行交割時,貴公司得了結買賣,並處分或留置因委託買賣關係或其他關係所收
受或留存於貴公司之本人之財物。其處分所得代價與應付本人之款項,於合併抵充本人應償付上述應履行之債務及費用,及因委託買賣關係或終止契約所生損害賠償之債務與前項違約金後,如有剩餘,應予發還,如尚有不足,本人同意貴公司得處分因其他委託買賣關係所收受或應付本人之財物逕予扣抵取償,如仍有不足,得逕行終止本人於貴公司之其他帳戶或契約,並處分本人財物取償或向本人追償之。
十五、貴公司因委託買賣關係所收受本人之財物及交易計算上應付予本人之款項,得視為本人對於貴公司因交易所生之債務而留置,非至本人償清其債務後不返還之。
十六、因本契約所生之爭議,本人同意先向貴公司提出申訴,貴公司應於收受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妥適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回覆本人。本人不接受貴公司之處理結果或貴公司未於前述期限內回覆本人者,當事人雙方同意先向第三公正機構(如:證券公會、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其他依法成立之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調處、評議或其他相當程序。
前項爭議,無法經由申訴、調處、評議及其他相當程序解決者,當事人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法律有專屬管轄或排除合意管轄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十七、貴公司對於本人之一切委託事項有嚴守秘密之義務。但依法令之規定或就主管機關、證券交易所、櫃檯中心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查詢案件之答覆;或於遵循中華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保密規定範圍內所為之貴公司內部揭露者;或於符合保密原則所為之徵信、風險控管、稽核或資料管理等項目的而委外處理或揭露者,不在此限。
十八、如遇有法定終止契約之原因或本契約另有約定者外,貴公司及本人均得以書面通知終止本契約並註銷帳戶,又貴公司得自行選擇辦理一段時間未買賣證券之靜止戶清查作業,倘清查後須註銷客戶帳戶,應以雙掛號通知本人,並保存紀錄,本人如未於一個月內函覆同意續約,且集保存摺無餘額者,貴公司得逕行終止本契約並註銷帳戶。
十九、除另有書面約定外,對本人所為之通知與報告或其他意思表示,悉依本契約所載之通訊地址及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地址為之。本人就前開聯絡資料如有變更者,應向貴公司申請變更,經貴公司辦理變更完成後始生效力。若本人怠於辦理變更或其他可歸責本人之事由,致無法送達或拒收者,以貴公司通知發出時,視為已合法送達。
二十、若本人有不配合貴公司審視、拒絕提供實質受益人或對本人行使控制權之人等資訊、對交易之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不願配合說明,或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或為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時,貴公司得暫時停止接受委託或逕行終止本契約並按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貳、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戶契約書
本人茲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檯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以下簡稱「業務規則」)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向貴公司開戶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特此簽訂本契約,願與貴公司共同遵守下列條款:
一、櫃檯中心之「業務規則」、規約及隨時公告事項及函令、修正章則均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二、櫃檯買賣依經紀或自營方式,以議價或等價、等殖成交方法為之。其以經紀方式為櫃檯買賣者,應於成交後依規定收取手續費;其以自營方式為櫃檯買賣者,不得收取手續費。
三、貴公司應依據本人或其代理人之書信、電報、電話、網際網路、專線、封閉式專屬網路、當面委託或其他經櫃檯中心同意之交易型態,方得填、印製證券交易法第八十七條所規定之委託書承辦之。本人或其代理人買賣證券以電話、書信、電報或其他經櫃檯中心同意之交易型態委託者,由貴公司受託買賣業務人員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填具委託書、印製買賣委託紀錄並簽章。貴公司以電子方式填具委託書者,如能執行受託買賣分層負責暨確認該筆委託歸屬之受託買賣人員,得免逐一列印委託書。本人以語音、網際網路、專線、封閉式專屬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者,貴公司得免製作、代填委託書,惟應依時序別列印買賣委託紀錄,以語音、網際網路、專線、封閉式專屬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者或以電子方式填具委託書而未逐一列印者,於收市後由經辦人員及部門主管或受託買賣業務人員於買賣委託紀錄簽章,委託紀錄應含本人姓名或帳號、委託時間、證券種類、股數或面額、限價、有效期間、受託買賣業務人員姓名或代碼及委託方式等。
貴公司與採非電子式交易型態本人之成交回報方式得採電子郵件、電話、傳真、簡訊、語音或網頁程式。除語音委託外,貴公司與採行電子式交易型態之本人間,其有價證券買賣之委託、委託回報及成交回報等電子文件之傳輸,應使用憑證機構所簽發之電子簽章簽署,憑以辨識及確認,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委託回報及成交回報採電話、傳真、簡訊、語音或網頁程式者。
(二)符合櫃檯中心「證券經紀商辦理電子式專屬線路下單(DIRECT MARKET ACCESS)作業要點」豁免條件
者。
貴公司受理電話、書信、電報或其他經櫃檯中心同意之交易型態之委託買賣且採電子方式填具委託書,或受理語音、網際網路、專線、封閉式專屬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之委託買賣,其買賣委託紀錄儲存作業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免列印買賣委託紀錄:
(一)使用無法修改與消除之電子儲存媒體,並於成交當日製作完成。 (二)建立完整目錄及管理程序。
(三)專人管理負責,並可隨時將電子媒體資料轉換成書面格式。
貴公司受託買賣之電腦連線作業,貴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因戰爭、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故發生,至阻礙電腦連線之正常作業,而不可歸責於貴公司者,貴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四、本人委託買賣,以限價委託為限。但本人如係國內機構投資人及外國機構投資人,於該機構指定漲跌幅範圍之價格區間內,得授權貴公司代為決定價格及下單時間,貴公司並應依規定保存客戶授權委託紀錄。其中有國內機構投資人及外國機構投資人以櫃檯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六十三條規定為準。本人或其代理人於委託買賣時不聲明委託有效期限者,視為當日有效之委託。貴公司接受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者,應與本人約定該委託之有效日期,其中網際網路委託者,貴公司應於網頁之委託輸入畫面顯示該有效日期。
五、貴公司以經紀方式為櫃檯買賣者,應於成交時製發買賣報告書交由本人簽章(本人已簽立給付結算款券轉撥同意書或依法令規章得以匯撥(匯款)方式收受或交付價金者,得免簽章),貴公司應收受或交付本人之價金一律透過本人在金融機構存款帳戶辦理;其應收或交付本人之有價證券並依據集中保管事業業務操作辦法辦理。
貴公司以經紀方式為櫃檯買賣者,應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向本人收取買進證券之價金或賣出之證券。但本人如為境外華僑或外國人者,貴公司向櫃檯中心申報遲延給付結算,應依櫃檯中心訂定之「櫃檯買賣證券經紀商申報客戶遲延給付結算及違約案處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六、本人違背給付結算義務時,貴公司即依櫃檯中心「櫃檯買賣證券經紀商申報客戶遲延給付結算及違約案件處理作業要點」規定申報違約,代辦給付結算手續,並得向本人收取相當成交金額百分之七為上限之違約金。
本人如為境外華僑、外國人或大陸地區投資人因遲延給付結算產生之借券、代付款項及其他相關費用時,應於完成給付結算時一併返還貴公司。
本人違背給付結算義務時,貴公司得暫緩終止開戶契約及註銷其帳戶,於違約申報次一營業日起三個營業日內,接受本人將其持有之有價證券撥轉至貴公司違約專戶,以雙方約定價格委託賣出,以清償違約債務及費用。
本人逾第三項期間未清償違約債務及費用者,貴公司應即終止開戶契約及註銷其帳戶。
貴公司依第一項規定承受之有價證券或款項,至遲應於本人違約後第一營業日在貴公司開立之違約專戶予以處理,處理所得抵充本人因違約所生之債務及費用後有剩餘者,應返還本人;如有不足,得處分因其他委託買賣關係所收或應付本人之財物予以抵扣取償,如仍有不足,再向本人追償。
貴公司依第一項及第五項規定處理後,應即依櫃檯中心「櫃檯買賣證券經紀商申報客戶遲延給付結算及違約案件處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申報,並通知本人。
貴公司依第六項規定承受之有價證券,屬同一違約期間之合計張數達該標的有價證券已發行股數或面額百分之五以上且達該標的有價證券申報違約前二十交易日之日平均量以上之情事者,得採下列方式擇一處理:
(一)於確定本人違約後第一營業日開始連續三個營業日,如無法全部反向處理完畢,經與本人達成協議或通知本人,貴公司得視市場狀況,依協議或通知內容,於一百八十日內予以反向處理完畢,並將協議或通知之情事函報櫃檯中心備查。
(二)雙方協議訂定價格以為計算損益依據者,貴公司應將達成協議之協議書函報櫃檯中心備查。
七、雙方如有違反櫃檯中心有關櫃檯買賣之章則、公告之規定者,視為違背開戶契約;他方當事人應於給付結算日起五日內檢附憑證,以書面報告櫃檯中心處理。
八、委託買賣證券開戶契約書之約定,除與本契約相抵觸者依本契約辦理外,於本契約均準用之。
叁、客戶開設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戶契約書
本人茲向貴公司申請開設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戶(以下簡稱保管帳戶),並同意與貴公司共同遵守下列契約條款及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保結算所)業務操作辦法、相關作業配合事項或要點等業務章則及主管機關、臺灣證券交易所與櫃檯買賣中心相關法令及章則,修正時亦同。
第一條 本人向貴公司申請開設保管帳戶時,應詳實填寫開戶申請書所列之有關資料,並留存印鑑或簽名式樣。本人於辦理集中保管有價證券領回、帳簿劃撥交割及轉撥等事宜,均應加蓋原留印鑑或簽名式樣。
第二條 本人於貴公司開設保管帳戶後,除集保結算所另有規定者外,由貴公司發給證券存摺。前項證券存摺應由本人收執並妥慎保管。
第三條 本人得於檢附買賣報告書或其他證明文件後,委託貴公司將屬於本人所有,且非屬緩課股票之有價證券以貴公司名義送存集保結算所。
另本人送存零股股票時應依規定之收費標準負擔零股送存合併及領回分割之手續費用。
第四條 本人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餘額,以貴公司客戶帳戶記載餘額為準。但能證明其記載餘額錯誤者,不在此限。
本人領回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貴公司得以同種類同數量之有價證券返還之。第五條 本人以貴公司名義送存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依客戶帳簿記載餘額分別共有。
第六條 本人於委託買賣成交後,辦理有價證券之交割,應先以帳載餘額辦理帳簿劃撥交割。
第七條 本人以貴公司名義送存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就該有價證券所為之帳簿劃撥及領回,均應經由同一帳戶辦理。
第八條 本人辦理有價證券送存時應填具『現券送存申請書』連同證券送經貴公司核對無誤後,辦理證券存摺登錄。
第九條 本人申請領回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應提示證券存摺並填具『存券領回申請書』,加蓋原留印鑑或簽名式樣,經貴公司核對無誤後,即辦理證券存摺登錄。
第十條 本人以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辦理賣出交割時,除已辦妥交割單據免簽章手續者外,應提示證券存摺並以原留印鑑或簽名式樣為劃撥交割之確認。
第十一條 本人申請將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轉撥至其他公司該本人之帳戶,應於集保結算所所規定作業時間內,提示證券存摺,填具『存券匯撥申請書』,加蓋原留印鑑或簽名式樣至貴公司辦理。
貴公司審核前項資料無誤後,即辦理證券存摺登錄。
第十二條 本人開設保管帳戶後,其有價證券之送存、領回、劃撥交割及轉撥等,除未發給證券存摺外,貴公司一律於證券存摺登載。
本契約書有關證券存摺提示及掛失補發之規定,於未發給證券存摺之本人,不適用之。第十三條 本人申請註銷保管帳戶時,應填具申請書向貴公司申請。
本人與貴公司所訂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終止時,貴公司得視本人需要結清其帳戶有價證券餘額後註銷其帳戶。
第十四條 本人開設保管帳戶後,若其開戶申請書所列之資料內容有變更時,本人應即時將記載變更事項及加蓋原留印鑑或簽名式樣之通知書送交貴公司,憑以辦理變更帳簿資料之記載。
本人怠於辦理前項之變更通知,致使其權益遭受損害時,應由本人自行負責。
第十五條 本人擬更換或遺失原留印鑑式樣之印章時,應即時向貴公司申請辦理變更印鑑手續。本人怠於辦理變更原留印鑑手續,致使其權益遭受損害時,應由本人自行負責。
第十六條 本人之證券存摺遺失時,應即向貴公司辦理申請掛失補發證券存摺手續。
第十七條 本人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倘因天災地變或不可抗力之情事,未能即時返還時,貴公司得延遲返還或暫緩受理本人申請領回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
第十八條 本人送存之有價證券,有瑕疵或有法律上爭議時,應即以無瑕疵之有價證券更換,或由貴公司逕行核減帳戶記載餘額。
本人領回之有價證券,有瑕疵或有法律上爭議時,貴公司應即以無瑕疵之有價證券更換。
本人送存之債券如附有已剪下之未到期息票或未到期息票張數不足或附有已到期息票之情事者,貴公司得拒絕接受,事後發現者亦得通知本人更換或補正。
第十九條 本人以貴公司名義送存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遇該有價證券還本付息或發行公司為召開股東會或受益人大會或分派股息、紅利或其他利益應辦理過戶時,以申請書所列通訊地址為準。但本人有申請變更者,以變更後之通訊地址為準。
本人於不同公司處分別開戶,填列之通訊地有二種以上者,辦理過戶時以最新通訊地址為準。
第二十條 本人應於貴公司指定之金融機構開立存款帳戶,由貴公司委託集保結算所準用前條規定將存款帳號提供相關機構,據以辦理有價證券股息或紅利之分派、受益憑證買回、轉換公司債贖回/賣回、存託憑證兌回、債券還本付息及其他與款項撥付有關之作業。
第二十一條 本人於法令核准範圍內以電子方式申請辦理本契約書相關作業時,有關身分、意思表示之辨識與確認及申請文件之簽署,應遵守電子簽章法規定,且不適用本契約書有關印鑑或簽名式樣及證券存摺之規定。
第二十二條 x契約書未盡事宜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集保結算所業務操作辦法、相關作業配合事項或要點等業務章則及主管機關、臺灣證券交易所與櫃檯買賣中心相關法令及章則辦理,修正時亦同。
肆、證券商辦理應付當日沖銷券差有價證券借貸契約書
茲就本人與貴公司雙方間就有價證券先賣後買當日沖銷交易之券差辦理有價證券借貸事宜,簽訂本契約如后:第一條(法源)
本人與貴公司雙方間基於有價證券借貸交易所生權利義務,悉依證券交易法令、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作業辦法、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相關章則、辦法、公告、函示及本契約之規定辦理;上開規定嗣經修訂變更者,亦同。
本人同意貴公司、向貴公司借券之他證券商、臺灣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及證券主管機關所指定之機構得依相關法令規定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本人個人借券相關資料,並由貴公司將前開資料傳送至他證券商、金融機構、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及證券主管機關所指定之機構。
第二條(借貸標的及取借方式約定)
本人得出借予貴公司或向貴公司借入經主管機關核准得為當日沖銷交易之上市(櫃)有價證券。
本人同意並授權貴公司得視實際需求逕自本人帳戶借入有價證券,毋庸事先通知本人並獲本人同意,貴公司於出借交易完成後再以電話或電子郵件等適當方式通知本人。
本人得於貴公司未完成借入有價證券前,以貴公司規定之書面格式通知貴公司更改出借之費率,新費率自送達貴公司之次日起生效。
貴公司如遇第三條第一項但書延遲還券情形,應即時通知本人,本人無拒絕之權。第三條(借貸期間)
貴公司依本契約向本人借入有價證券時,其借貸期間為借券成交日起算一個營業日,但貴公司未能如期完成當日沖銷券差之強制買回作業時,則借貸期間延至貴公司辦理該作業完成日止。
本人向貴公司申請借入有價證券者,其借貸期間計算方式同前項規定。出借方不得要求借入方於前述借貸期間提前還券。
第四條(借券費用及手續費)
本人如現券賣出後未完成反向買進沖銷交易,所發生之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借券、標借或議借、交割需求借券等各項費用、強制買回之價格差額、貴公司手續費及其他費用,均應由本人負擔。
任一方向他方借入有價證券,借入方應給付借券費予出借方;借券費以借貸標的借券日或繼續借券日之每日收盤價格乘以借貸數量乘以費率計算之;如有價證券當日無收盤價格,則以當市開盤競價基準計算。
前項借券費給付之方式及貨幣,本人同意依貴公司之規定辦理。
本人出借有價證券之費率為 %(以不超過當日該有價證券收盤價格7%為限)。
本人為借入方時,除本人另提供現股交割或更改交易類別外,本人就借券費率不得異議或拒絕借入。貴公司辦理有價證券出借或借入,得向本人收取手續費,手續費率由貴公司訂定之。
本人應負擔款項與費用,貴公司得逕自應付本人之款項中扣抵;扣抵後如仍有不足,貴公司得於本人清償前,留置本人因委託買賣關係或其他關係所收受或留存於貴公司之款項,以為擔保。
本條所定之借券費率及手續費,貴公司應於營業場所或網站公布。第五條(本人出借限制)
本人如為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之股票),不得出借該發行公司之有價證券予貴公司。前開人員將該發行公司之有價證券交付信託,亦不得出借。
如本人因出借前項不得出借之有價證券予貴公司,如因此致包括但不限於持股不足等情形,本人同意自負責任,如致貴公司受有損害或費用支出,本人同意賠償之。
第六條(轉讓方式)
任一方出借或借入有價證券者,其交付及返還應採帳簿劃撥方式辦理。第七條(權益補償)
除雙方另有書面約定外,任一方就所借入之有價證券於借貸期間所生之股息、紅利或其他利益等,應償還出借方並配合辦理相關事宜,或由雙方另行約定以現金償還。
第八條(違約)
本人向貴公司借入有價證券,應於貴公司辦理強制買回還券之次一營業日下午五時前,清償因此所發生之強制買回價格差額及相關費用,如逾期未清償,貴公司將申報本人違約,並依雙方所簽訂之受託買賣契約及相關法令規定進行後續追償及相關處置。
第九條(對帳單寄送)
貴公司應依帳載紀錄按月編製對帳單送達本人,但當月本人無借貸紀錄且未經本人書面請求寄送者,不在此限。本人同意前項帳載紀錄,貴公司得併入本人其他對帳單中記載寄送。
第十條(權利義務之移轉)
本人與貴公司雙方基於本契約所生債權債務,除本人死亡或貴公司因合併、營業讓與外,不得移轉由第三人承受負擔。
第十一條(契約之終止)
本人有第八條所定情事、本人死亡者,或貴公司因破產、解散、停業、撤銷或廢止營業許可等事由,致不能履行本契約者,本契約當然終止。
一方得隨時以書面通知他方終止本契約,但於雙方借貸交易未了結時不得為之。如雙方間之受託買賣有價證券開戶契約書終止,本契約亦告終止。
若本人有不配合貴公司審視、拒絕提供實質受益人或對本人行使控制權之人等資訊、對交易之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不願配合說明,或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或為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時,貴公司得暫時停止接受委託或逕行終止本契約並按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第十二條(基本資料及變更)
本人填具文件所載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通訊處所及連絡電話業經變更,未即以書面通知貴公司者,所衍生法律問題由本人自行負責,不得提出異議。
第十三條(送達)
貴公司依本契約及相關規定應行通知本人之事項,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其通知應以郵寄或本人當面簽收方法為之。貴公司之通知以郵寄方式寄發者,如因本人有前條所載情事,或其他可歸責本人之事由,致無法按時送達,其通知於郵局第一次投遞日期發生效力;貴公司之通知由本人當面簽收者,本人簽章限與本契約之簽名樣式或原留印鑑相符並附署日期。
第十四條(準用)
委託買賣證券開戶契約書之約定,除與本契約相抵觸者依本契約辦理外,於本契約均準用之。
※※本人是否參與有價證券出借:⬜是 ⬜否
伍、同意書
本人同意,凡以本人留存之印鑑樣式或電子憑證辦理之有價證券委託買賣、交割及契約有關事項之變更(如變更地址、電話等),均為本人之行為;該印鑑或憑證若遺失或變更等情事時,聲明人應即向貴公司辦理變更手續,於未完成變更前就上開事項所生之問題,本人願自行負責。
陸、集中保管同意書
茲申請以本人設於貴公司之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戶辦理零股送存、領回及帳簿劃撥等事宜,本人聲明嗣後除遵守與貴公司簽訂之客戶開設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戶契約書有關約定外,並願遵守下列規定:
一、本人送存之零股如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或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底前施行之獎勵投資條例第十三條之緩課股票,且未逾越法定核課期間者,同意由貴公司委託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保結算所)代為辦理放棄緩課權利。
二、本人同意嗣後發行機構發行有價證券,依集保結算所與發行機構之約定,於完成發行程序後,採帳簿劃撥方式辦理送存集中保管。
三、本人於申請領回集中保管之零股時,應即提示證券存摺辦理登錄,並俟集保結算所辦妥股票分割後,由貴公司轉交本人。
四、本人願依所規定之收費標準,負擔零股送存合併及分割領回之手續費用。
柒、交割款券轉撥同意書
本人同意將委託貴公司買賣有價證券之款券交付或受領,由本人設立於劃撥交割銀行活期存款帳戶及本人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戶逕行與貴公司轉撥收付,並自行依規定辦理集保證券存摺補登,及至銀行補登存摺。且本人應主動使用刷卡、語音或其他查詢方式或向營業員查詢委託買賣之相關資料。貴公司對本人委託買賣有價證券種類、數量、價金及轉撥日期等相關資料之通知,得以口頭或傳真方式,對本人或本人指定之特定人或代
理人為之。如本人未依前開事項履行或未於成交次日前就買賣情形向貴公司提出異議,就所委託之各項買賣及價金視為無異議,並願負全責。
捌、櫃檯買賣確認書
本人與貴公司簽訂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戶契約時,已明瞭下列事項並願遵守貴公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布之章則、公告及其他相關規定,進行櫃檯買賣有價證券相關事宜。
一、櫃檯買賣有價證券,係以本人自己之判斷為之。
二、本人已充分瞭解有價證券之交易程序、給付結算應盡之義務及責任等相關規定。
玖、電子式交易帳戶委託買賣有價證券同意書
本人與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貴公司」),茲為以語音、網際網路、專線、封閉式專屬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之提供及使用,經雙方協議,同意訂定下列條款,俾資遵守。
第 一 條 x同意書係貴公司與採行語音、網際網路、專線、封閉式專屬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之本人間之一般性共通約定,除個別契約另有約定外,悉依本同意書之約定。個別契約不得牴觸本同意書。但個別契約對本人之保護更有利者,從其約定。
第 二 條 x同意書名詞定義如下:
一、「主管機關」: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電子簽章」:指依附於電子文件並與其相關連,用以辨識及確認電子文件簽署人身分、資格及電子文件真偽者。
三、「電子訊息」:指貴公司或本人經由電腦及網路連線傳遞之訊息。
四、「加密」:指利用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方法,將電子文件以亂碼方式處理。
五、「憑證」:指載有簽章驗證資料,用以確認簽署人身分、資格之電子形式證明。六、「憑證機構」:指簽發憑證之機關、法人。
七、「約定範圍業務」:本同意書適用之業務約定範圍為貴公司開辦得交易委託之項目。
第 三 條 本人同意並瞭解以網際網路委託時,所開立之帳戶需經取得使用密碼及下載安裝憑證機構所簽發之電子憑 證後,始得進行電子式交易委託買賣,且委託買賣之電子訊息,貴公司將依規定記錄其網路位址(IP)及電子簽章,以電話語音委託時,本人同意配合電信單位開放顯示發話端電話號碼,俾供貴公司依規定記錄。
第 四 條 本人應使用貴公司提供之軟體進行電子式交易委託買賣,如本人安裝時之電腦軟硬體環境未符合貴公司要求之等級,而造成毀損(包括但不限於安裝失敗、錯誤、軟硬體毀損情形),本人應自行負擔風險及回復所需之費用。
第 五 條 貴公司與本人間之有價證券買賣之委託、委託回報及成交回報、有價證券買賣對帳單等電子文件之傳輸,均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使用憑證機構所簽發之電子簽章簽署,憑以辨識及確認,本人並同意於貴公司電子郵件寄送本人郵件網址時,即視為已送達本人。
第 六 條 本人同意並瞭解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貴公司得不執行任何接收之電子訊息:一、本人傳送之電子訊息無法完整辨識其內容。
二、有相當理由懷疑電子訊息之真實性或所指定事項之正確性。三、依據電子訊息執行或處理業務,將違反相關法律或命令。 四、本人有無法履行所委託事項交割義務之事實或疑慮時。
第 七 條 貴公司對於本人之買賣委託紀錄應保存五年,買賣有爭議者應保留至爭議消除為止。
第 八 條 貴公司接受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者,應約定該委託之有效期限,其中網際網路委託者,應於網頁之委託輸入畫面顯示該有效期限,若該委託之實際交易日發生不可預期或不可抗力致股市休市或無法交易,該筆委託即視為自始無效。
第 九 條 貴公司對於其資訊系統之維護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保電子訊息安全,防止非法進入系統、竊取、竄改或毀損業務紀錄及資料,並採加密機制傳送本人之委託資料。
本人充分瞭解貴公司所發給之密碼或電子憑證為對本人身分之認證,經核對密碼及電子憑證無誤時,即視為本人親自交易。凡以本人帳戶所進行之電子交易,皆對本人發生效力,不因洩漏、遺失、被竊等情事致本人帳戶被他人冒用而有所差異。如有遺失或遭竊,致遭他人獲知或冒用之情形,應儘速通知貴公司該等事實,並立即進行密碼註銷與變更作業。
本人前項通知貴公司前已成交之委託,本人仍應依規定履行交割義務,如因此使貴公司遭受任何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本人同意妥為保管個人密碼、電子憑證(CA憑證)等個人安控機密資料,並遵守貴公司密碼更新與使用之規定,對於遺失或遭竊所致生之自身損害,本人願自負其責。
本人電子憑證除得於約定範圍業務使用,尚得使用於貴公司指定之憑證機構網站公告之應用範圍內,除此之外,本人不得將該憑證作其他目的之使用。本人於非約定範圍內之使用所遭受之任何損失,本人應自行負責,概與貴公司無涉。
第 十 條 電子憑證交易所衍生之任何糾紛,貴公司為配合調查,得提供本人基本資料或相關交易資料予貴公司指定之憑證機構或其他相關主管機關,本人絕無異議。
第十一條 貴公司對於執行本同意書服務而取得之本人資料,當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並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有關法令暨主管機關相關規定,不得洩漏予無關之第三者。
本人同意主管機關、貴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相關機構,及本人已有往來之金融機構於符合其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業務之需要等特定目的範圍內,得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
第十二條 本人同意並了解貴公司得為符合風險管理之目的、資金額度、持股或其他有價證券投資法令限制等因素,適度降低本人得委託買賣之總金額或予以暫停委託。
本人經由電子交易進行委託總數額不得逾越貴公司設定之電子交易額度,若本人欲提高前述額度,應先提出申請,經貴公司審核後始生效力。貴公司應提供本人查詢委託額度。
第十三條 本人同意並瞭解因網路傳輸或電話語音等電子式交易在傳送資料上有著先天上的不可靠與不安全,透過網路等傳送資料隱含著斷電、斷線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干擾形成中斷、延遲等危險,假如電子式交易服務在任何時候無法使用或有所延遲,本人同意使用其它管道,例如電話或親臨貴公司營業處所等方式委託或確認。
有變更或取消電子交易等方式所為之委託,應以未成交者為限。
第十四條 貴公司平日即應將無法執行電子式傳輸時所採之備援方式於網站上明顯公告周知,如遇電子傳輸系統運作困難或故障而無法立即修復時,應立即於所屬網站、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即時市況報導等媒體揭露該項訊息,並提醒本人改採其他方式委託買賣。
第十五條 本人同意並瞭解透過電話語音、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因電子訊息的傳送過程必須花費一些時間,並非即時完成,故在市場價格快速變動時,不能保證下單撮合時間或更改、取消委託的結果與本人預期相符。
本人應於每次委託買賣後,主動查詢委託狀況、委託回報與成交結果。
第十六條 本人確實瞭解電子交易方式與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戶契約所列舉之委託方式具同等法律效力,本人應依證券交易相關法令履行交割義務,如有違約交割情事,本人願負擔相關之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貴公司對於其處理本人從事電子式交易之相關設備軟硬體,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在貴公司合理的安全管理範圍外,因不可抗力事由(包括但不限天然災害、戰爭)致委託或更改委託遲延、造成無法接收或傳送,而不可歸責於貴公司者,貴公司不負賠償責任,本人仍應依原委託買賣事項之實際成交結果履行交割義務。
第十八條 本人得隨時終止本電子式交易帳戶委託買賣有價證券同意書,但應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代理人至貴公司營業處所辦理。於前述手續辦理完成後,始生終止效力。
本人如有違反法令、本契約或證券相關法規之情事者,貴公司得隨時停止或限制本人使用電子交易系統所提供之服務。
第十九條 在從事不同業務項目委託前,本人應遵守貴公司相關作業規定,辦理一切必要手續;在該等手續完備前,貴公司得限制本人從事該業務範圍內之委託事項。
本人經由電子交易委託買賣與其它經由主管機關認可之委託買賣方式所應負擔之義務相同,並皆應遵守證券交易法及相關證券交易法規之規定。
本同意書未特別規定之事項,除另有約定外,概依主管機關之函令解釋及證券經紀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辦理。
第二十條 x本人有不配合貴公司審視、拒絕提供實質受益人或對本人行使控制權之人等資訊、對交易之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不願配合說明,或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或為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時,本人同意貴公司得暫時停止接受委託或逕行終止本同意書並按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告事項及修訂章則等均為本同意書之一部分,本同意書簽定後上開法令章則或相關公告函釋有修正者,亦同。
拾、同步更新電子信箱同意書
本人於貴公司新增或變更電子郵件信箱,本人了解係同時向元富期貨公司等各子公司申請新增或變更電子郵件信箱。本人同意貴公司、元富期貨公司等各子公司以本人最新留存之電子郵件信箱,提供本人開立於貴公司、元富期貨公司等各子公司已申請電子交易之帳戶之電子交易資料(包括但不限於電子對帳單及買賣報告書)與各項活動或優惠資訊,並同意同步更新本人於各公司已申請電子交易帳戶之電子郵件信箱基本資料。
拾壹、CA 憑證下載申請同意書
本人於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貴公司」)開立電子式交易帳戶,茲為電子交易憑證(以下簡稱 CA憑證)相關事宜,本人同意遵守下列事項:
一、本人同意配合貴公司辦理CA憑證下載作業,並遵守主管機關及貴公司之規定。
二、本人同意使用貴公司網路下單認證系統,及貴公司所委任之臺灣網路認證公司所提供之認證機制。
三、本人同意於簽署本同意書後完成CA憑證之下載,並保證本人為此CA憑證之唯一使用者,且負有妥善保管CA憑證帳號及密碼之責。若CA憑證遭本人以外之人獲悉、占有或發生遺失盜用等情事,本人應立即通知貴公司處理,於貴公司受理變更或進行相關處置前,本人帳戶之交易,本人應履行交割義務並負完全責任。
四、本人瞭解CA憑證係由貴公司向臺灣網路認證公司註冊後所簽發之憑證,分為私鑰及公鑰,私鑰應由本人妥善保管,嚴禁洩漏於他人,公鑰則作為貴公司驗證私鑰之憑據。除本人首次向臺灣網路認證公司申請核發憑證所需之費用由貴公司負擔外,其後申請憑證所需費用由本人自行負擔。
五、本人瞭解貴公司不負私鑰管理之責,本人於取得CA憑證後,應立即進行憑證備份,並妥善保存私鑰,避免遺失。
六、CA憑證之使用期間自本人向貴公司申請之日起一年內有效。本人應於CA憑證到期前主動至貴公司電子交易平台辦理憑證線上展期。
七、本人之CA憑證若因故損毀或遭本人以外之人獲悉、占有或發生遺失盜用、密碼遺忘等情事,本人應立即致電貴公司客服專線辦理憑證註銷,辦理註銷後,始得向貴公司重新申請CA憑證。
八、關於CA憑證各項用途,以貴公司及臺灣網路認證公司網站之公告為準。
開戶契約包括下列文件:
貳、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戶契約書
叁、客戶開設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戶契約書
肆、證券商辦理應付當日沖銷券差有價證券借貸契約書伍、同意書
陸、集中保管同意書
柒、交割款券轉撥同意書捌、櫃檯買賣確認書
玖、電子式交易帳戶委託買賣有價證券同意書拾、同步更新電子信箱同意書
拾壹、CA 憑證下載申請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