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借款人提供貴行之相關資料,如遭貴行以外之機構或人員竊取、洩露、竄改或其他侵害者,應儘速以適當方式通知借款人,且借款人向貴行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流向情形時,貴 行應即提供借款人該等資料流向之機構或人員名單。(三) 借款人經貴行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履行告知義務,已瞭解「玉山商業銀行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事 項(個人貸款)」。借款人:兩者擇一勾選,未勾選者,視為不同意□同意 □不同意(借款人如不同意,貴行將無法提供本項貸款服務) 利率調整通知方式 一、 貴行於定儲利率指數調整 15...
玉山銀行 個人信用貸款借款契約書
(循環動用型適用)
線 上 簽 署 日 期 | 中華民國 | 年 | 月 | 日 | 認 證 方 式 | |||||
借 | 款 | 人 | 身分證字號 | |||||||
借 款 契 約 書 寄 送 方 式 | □電子郵件 □通訊地址 | |||||||||
借 款 契 約 書 寄 送 位 址 | ||||||||||
借款人茲向玉山銀行(以下簡稱貴行)申請借款,雙方約定並遵守下列事項: □借款人方聲明已於合理期間內詳細審閱(審閱期間至少五日)本借款契約書內容,且已充分瞭解,並以簽定本借款契 約書內容之簽署行為,同時為審閱完成之確認。 | ||||||||||
申貸方案與借款利率 | ||||||||||
借 | 款 | 額 | 度 | 新臺幣 元整 | ||||||
動 | 用 | 方 | 式 | 循環動用型 | 還 款 方 式 | 依約定按月繳款,到期一次償還 | ||||
借 | 款 | 期 | 間 | x循環動用型借款期間為一年,自民國 年 月 日起 至 民國 年 月 日止(借款人同意授權貴行填載借款期間,依貴行系統所登錄之實際額度生效日期為依據,並以借款期間起始日作為各期繳款相對日),期滿借款人應將本息全數清償。每次期滿前經貴行重新評定整體授信情形通過後得以同一契約內容續約一年,不另換約,其後亦同,借款期間(含續約)總計最 長以三年為限。 | ||||||
利 率 計 收 方 式 | 一、 機動利率計息 借款利息自額度生效日起按貴行三個月定儲利率指數 %,依下列約定加碼方式於額度動用後按月計付,嗣後依貴行三個月定儲利率指數變動而調整,加碼 %,即以年利率 %計息。 二、 固定利率計息 借款利息自額度生效日起,以年利率 %固定計息,於額度動用後按月計付。 | |||||||||
貸 | 款 | 費 | 用 | 帳戶管理費:新臺幣 元整,貴行將於首次動用額度後第 1 期繳款相對日收取。 貸款總費用年百分率以貸款利率代替總費用年百分率。 | ||||||
扣 | 款 | 帳 | 號 | □同意辦理貴行帳戶自動扣繳(限與借款人本人同名之貴行帳戶) 玉山銀行帳戶帳號: 設定玉山銀行帳戶自動扣繳:授權自上開帳戶扣繳本貸款之每月應繳本息,並授權貴行得免憑借款人之存摺及取款條或支票,利用自動化設備或由貴行任一有權簽章人員簽發存款支出憑證逕自借款人指定本人帳戶自動轉帳取償本貸款之有關債務及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本金、利息、貸款費用、信用資訊查詢費、違約金、實行本貸款債權之費用、律師費、委外催收之費用),其處理方式悉依貴行有關之規定辦理,於全部債務清償完畢前,非經貴行同意,借款人不得任意終止、撤回或限制授權, 亦不得將前開帳戶結清,並以本契約書為授權之證明。 | ||||||
消費者資訊之利用 | ||||||||||
貴行僅得於履行本契約書之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借款人之個人資料及與金融機構之往來資料。但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 貴行得將借款人與貴行之個人與授信往來資料提供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受貴行遵循相關法令委任代為處理事務之人。但貴行經借款人同意而提供予前述機構之借款人與貴行往來資料如有錯誤或變更時,貴行應主動適 時更正或補充,並要求前述機構或單位回復原狀,及副知借款人。 |
(二) 借款人提供貴行之相關資料,如遭貴行以外之機構或人員竊取、洩露、竄改或其他侵害者,應儘速以適當方式通知借款人,且借款人向貴行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流向情形時,貴行應即提供借款人該等資料流向之機構或人員名單。 (三) 借款人經貴行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履行告知義務,已瞭解「玉山商業銀行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事項(個人貸款)」。 借款人:兩者擇一勾選,未勾選者,視為不同意 □同意 □不同意(借款人如不同意,貴行將無法提供本項貸款服務) |
利率調整通知方式 |
一、 貴行於定儲利率指數調整 15 日內將調整後之定儲利率指數告知借款人。未如期告知者,其為利率調升時,仍按原定利率計算利息、遲延利息;其為利率調降時,則按調降之利率計算利息、遲延利息。 二、 前項告知方式,貴行將於營業場所及網站公告外,約定另以下列借款人所指定之方式告知,如未約定者,應以書面通知方式為之(利率調整公告日與實際登錄或收受通知日會有時間上之落差)。 請選擇利率調整通知約定方式: □電子郵件 □簡訊 □存摺登錄 □網銀登錄 |
重要契約條款 |
一、 費用之收取 (一) 借款人應支付貴行貸款費用,借款人不得以借款提前清償或其他任何理由請求貴行退還貸款費用。前述費用均以一次收取為限。且除本契約書所列貸款費用與金額外,貴行不得另外收取其他費用。 (二) 借款人如欲向貴行申請貸款餘額證明,借款人同意支付貴行手續費每份新臺幣 100 元。借款結清完畢後,借款人如欲向貴行申請貸款結清證明,借款人同意支付貴行手續費每份新臺幣 100 元。 二、 借款人同意貴行於核貸前倘查詢聯徵中心,發現借款人有其他新增核准應計入 DBR22 倍規範之授信額度,借款人同意貴行保留核貸與否之權利。 三、 加速條款 (一) 借款人對貴行任一借款所負之支付一切本息及費用之債務,均應依約定期限如數清償。 (二) 借款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無須由貴行事先通知或催告,貴行得隨時對借款人縮短借款期間,或視為全部到期: 1.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者。 2. 依破產法聲請和解、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清算、前置協商、前置調解、和解、聲請或被聲請宣告破產、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停止營業,清理債務者。 3. 因債務人死亡而其繼承人聲明為拋棄繼承者。 4. 因刑事而受沒收主要財產之宣告,或受沒入、徵收其主要財產之行政處分,或因犯罪嫌疑被羈押或經起訴者。 (三) 借款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由貴行事先定合理期間(三日),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借款人後,始生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之效力: 1.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支付利息、費用、其他應付款項者。 2. 借款人對貴行所負債務,其實際資金用途與貴行核定或約定用途不符者。 3. 受強制執行或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致貴行有不能完全受償之虞者。 4. 前述各款外,借款人擔任第三人之保證人,第三人有未能按時清償債務之具體事實,而貴行有保全債權之必要時。 四、 線上簽署契約適用條款與電子文件之效力、錯誤處理及損害賠償:(如與其他條款牴觸,本條款優先適用) (一) 貸款申請書為本契約書之一部分,與本契約書具有相同之效力。 (二) 貴行及借款人同意以符合電子簽章法之電子文件作為履行本契約書相關之表示方法(包含但不限於催告、通知),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 (三) 貴行、借款人應保存所有本契約書相關電子文件紀錄,並應確保其真實性及完整性。貴行對於前項紀錄之保存,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存期限至少為授信全數清償後五年。 (四) 如電子文件因不可歸責於借款人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貴行應協助借款人更正,並提供其他必要之協助;如電子文件因可歸責於貴行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貴行應於知悉時,立即更正,並同時以書面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借款人。 (五) 貴行及借款人同意依本契約書傳送或接收電子文件,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一方之事由,致有遲延、遺漏或錯誤之情事,而致他方當事人受有損害時,該當事人應就他方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六) 貴行及借款人同意以符合電子簽章法之簽章,或以「金融機構辦理電子銀行業務安全控管作業基準」所訂之 安全規範,作為借款人身分識別與同意本契約書條款之依據,無須另行簽名或蓋章。 |
(七) 契約之交付:借款人同意本契約書由貴行以電子郵件提供收執,視同實體契約文件交付,並同意以貴行保存或列印之資料作為雙方借款之憑證。 (八) 本服務經借款人事先同意始提供,一經線上對保即為完成線上服務之提供,屬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之情形。 五、 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貴行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之目的,借款人同意貴行得依「洗錢防制法」、 「資恐防制法」、「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中華民國銀行公會銀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及「金融機構對經指定制裁對象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所在地通報辦法」等相關法規,進行以下措施: (一) 貴行於發現借款人、交易相對人或交易關係人為受經濟制裁、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者之時,得逕行暫時停止借款人與貴行各項交易與業務關係而無須另通知借款人;貴行並得終止本契約書下之各項服務約定條款。 (二) 貴行於定期審查借款人身分作業或認為必要時(包括但不限於借款人新增業務往來關係、身分背景資訊有重大變動,以及疑似涉及非法活動、疑似洗錢、資助恐怖主義活動、或媒體報導涉及違法之特殊案件等),得要求借款人於接獲貴行通知後 60 天(含)內提供審查所需之必要個人或公司資料(包括借款人之實質受益人或行使控制權之人及相關資訊)、或對交易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進行說明,借款人逾期仍不履行者,貴行得通知終止本契約書下之各項服務約定條款,並於終止之通知到達時發生效力。 六、續約方式: (一) 於本契約書期限屆期前三十日,將由系統進行綜合評分(包含但不限於重新調閱借款人之最新聯徵資訊),判斷借款人是否具續約資格,借款人並同意貴行將依電子簽章法之規定,以簡訊代替書面通知借款人本條續約相關資訊。 (二) 若借款人符合續約資格,且雙方無反對續約之意思表示,得以同一契約內容自動延長一年,其後亦同,本借款契約最多可續約兩次,借款期間(含續約)總計最長達三年(含契約成立之第一年期間)。 (三) 本契約書期限屆滿前,貴行若不同意續約,須於本契約書期限屆期前三十日(不含契約到期日當日),以簡訊 通知借款人,屆時借款人應於契約到期日前將本息如數清償。貴行如未依前述規定辦理,借款人得主張依同一契約內容繼續延長一年,不另換約;若借款人不同意續約,須於收到貴行續約通知且本契約書期限屆滿前 (不含契約到期日當日),以書面或來電通知貴行,且於契約到期日前清償所有借款本金與利息。借款人如未依前述規定辦理,貴行得主張依同一契約內容繼續延長一年,不另換約。 (四) 續約將採借新還舊方式辦理。如借款人於續約當日仍有未繳足之當期應繳利息、遲延利息或違約金,貴行續約時應將該應繳利息、遲延利息或違約金調整為新放款帳號之「利息掛帳」,並於續約後每營業日依貴行約定帳戶自動扣繳「利息掛帳」,直至扣足為止。借款人可透過貴行提供之通路查詢放款繳息明細(包括但不限於玉山行動銀行/玉山網路銀行/玉山 Wallet)。 七、 全體金融機構之無擔保債務歸戶後之總餘額 x貸款產品於審核通過後,即佔撥款金額之全額,契約履行期間不會因借款人還款而註銷額度,直至契約到期或提前解約並繳清應繳金額,方可註銷無擔保歸戶後之額度。 □借款人已審閱、瞭解上述重要契約條款,並同意遵守本約定條款所載之規範事項。 |
其他契約條款 |
一、 本金、利息計算及還款方式: (一) 循環動用借款帳戶之借款利息每月結算一次,按月計付本息,借款人於借款額度動用後,應依每月「繳款通知簡訊」所示還款,於繳款相對日前透過貴行約定帳戶自動扣繳繳足「當期應繳金額」。應繳金額之計算基礎如下: 1. 當期應繳金額=當期應繳本金+當期應繳利息+當期費用(含貸款費用)+遲延利息(若有延滯時)+逾期還款違約金(若有延滯時)。 2. 當期應繳本金= 本金餘額*1%(銷帳後回復動用額度)。 3. 當期應繳利息=累積當期動用本金之利息;當期動用本金之計算方式為動用本金*年利率*動用天數 /365;未續約者,最後一期應繳金額為剩餘本金+當期應繳金額。 (二) 借款人得於玉山 Wallet、玉山行動銀行及玉山網路銀行查詢繳款金額及還款情形。 (三) 月付金應由貴行先扣抵應付之費用、違約金、利息後再沖抵借款本金。 |
(四) 借款人如有溢繳月付金或其他帳款之情形,除雙方另有約定外,於借款人申請領回前,其餘額得由貴行無息保管,並以抵付後續到期應付貴行之費用、違約金、利息及月付金,貴行無主動退還及通知之義務。借款人得自行通知貴行退款,並同意貴行得將餘額款退至借款人於本契約書約定之貴行自動扣繳帳戶。 (五) 如有前項情形,或借款人清償貸款相關債務及費用(包含本金、利息、貸款費、信用諮詢查詢費、違約金、實行本貸款債權之費用、律師費、委外催收等相關費用)後如仍有餘款,借款人同意貴行得將餘款退至借款人於本契約書約定之貴行自動扣繳帳戶。 二、 借款之動用及交付方式: (一) 借款人在借款額度及借款期限內透過貴行提供之通路(包含但不限於玉山行動銀行、玉山網路銀行或玉山 Wallet),在借款額度內由借款人循環動用,並於借款人動用時視為貴行貸與款項之交付。 (二) 借款人如有本契約書重要契約條款第三條第二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借款人同意貴行有限制動用借款額度之權利;借款人如有本契約書重要契約條款第三條第三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借款人同意於貴行事先定合理期間(三日),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借款人後,有限制動用借款額度之權利。 三、 遲延利息及違約金: (一) 借款人如遲延還本時,於貴行未依本契約書加速條款到期前,貴行除按原借款利率計算每期應繳本金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外,並得收取違約金。違約金按下列方式計收:依每期應繳本金,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者,按原借款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逾六個月部分,按原借款利率之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 於貴行依本契約書重要契約條款第三條主張加速條款到期後,貴行按原借款利率計算未清償本金餘額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者外,並得收取違約金。違約金按下列方式計收:依未清償本金餘額,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者,按原借款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逾六個月部分,按原借款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四、 抵銷權之行使: (一) 借款人不依本契約書之約定按期償還本息時,如債權債務屆期或依本契約書加速條款規定視為到期,貴行得將借款人寄存貴行之各種存款及對貴行之其他債權於必要範圍內期前清償,並將期前清償款項抵銷借款人對貴行所負本契約書之債務。 (二) 貴行依前項為抵銷,其抵銷之意思表示應以書面方式通知借款人,其內容應包括行使抵銷權之事由、抵銷權之種類及數額,並以下列順序辦理抵銷: 1. 已屆清償期者先抵銷,未屆清償期者後抵銷。 2. 抵銷存款時,以存款利率低者先抵銷。 (三) 借款人寄存於貴行之存款經抵銷者,借款人持有之存款憑證,於抵銷之範圍內失其效力。 (四) 借款人對貴行負擔數宗債務,而借款人或第三人所提出之給付不足清償全部債務時,應依序抵充費用、違約 x、利息、本金,借款人並同意由貴行決定數宗債務抵充之先後順序。貴行及受貴行委託之第三人(機構)處理催收或保全借款人之本契約書債務所生訴訟費用,應由借款人負擔。 五、 貴行所有對借款人之債權,借款人同意貴行得逕自將其一部分、全部併同其擔保物權轉讓與第三人,借款人亦同意貴行得逕自將上述債權設定質權於第三人。 六、 住所變更之告知 借款人之住所或通信處所如有變更,應即以書面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貴行,貴行之營業場所如有變更,應即以書面告知借款人或於貴行營業場所或網頁公告。 七、 管轄法院 x借款契約書以貴行總行所在地為履行地,並適用中華民國法律之規定。倘因本契約書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八、 委外催收之告知 (一) 借款人如發生延滯逾期返還本金或利息時,貴行得將債務催收作業委外處理,並應於債務委外催收前以書面通知借款人。通知內容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載明受委託機構名稱、催收金額、催收錄音紀錄保存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 (二) 貴行應將受委託機構基本資料公佈於營業場所及網站。貴行未依第一項規定通知或受委託機構未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催收,致借款人受損者,貴行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九、 委外業務之處理 |
(一) 貴行依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規定,得將交易帳款收付業務、電腦處理業務或其他與本契約書有關之附隨業務,委託第三人(機構)處理。 (二) 貴行依前項規定委外處理業務時,應督促並確保該等資料利用人遵照銀行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保密規定,不得將該等有關資料洩漏予第三人。 (三) 受貴行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借款人權利者,借款人得依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向貴行及其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請求連帶賠償。 十、 除貸款條件外,借款人同意貴行得隨時修訂本契約書之相關規定,貴行應於修訂生效前 60 日公告並以書面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借款人,借款人若有反對,應於貴行通知期限內向貴行提出異議,則該異議之條文對雙方不生效力。 十一、借款人因申請貸款提供予貴行所有相關資料,包含身分證、個人證件、工作證明、存摺、各式財力證明等,借款人同意並允諾所有填載內容及提供資料均屬真實,若貴行於貸放期間查覺其相關資料有偽造、變造、或其他加工導致與事實不符之情事,經查證確認屬實,貴行有權提前收回所有於貴行之債權,並保留相關法律追訴權。 十二、契約之交付 (一) 本契約書正本乙式貳份,由借款人、貴行各收執壹份。 (二) 借款人對貴行所負之各宗債務,有關之授信憑證如有遺失、滅失或毀損等情事,借款人願依貴行通知再立授信憑證,除經借款人提出包括但不限於貴行帳簿、傳票、電腦製作之單據、往來文件影本、縮影本之記載,證明貴行資料確有錯誤,而應由貴行更正之外,借款人對上述文件之記載均如數承認並依約履行。 十三、貴行之服務方式: 為維護借款人權益,借款人對本服務有所疑義時,除書面外,亦得透過下列方式向貴行提出申訴或反映意見。貴行受理申訴後,將由專人與借款人溝通說明釐清原因,並將處理結果回覆借款人: 1. 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 或各營業單位。 2. 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3. 上開資料如有變更,貴行應於營業場所或網站公告。 十四、「定儲利率指數」訂價說明: (一) 訂價基礎: 定儲利率指數係於臺灣銀行、彰化銀行、華南銀行、第一銀行、合作金庫銀行、土地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泰世華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等國內知名銀行中選定採樣參考銀行(以撥款時本行網站公告者為準),並以該等採樣參考銀行之「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固定利率」平均值為基準。 (二) 調整之通知方式: 定儲利率指數每三個月定期調整一次,調整後之定儲利率指數將於貴行各營業單位牌告之「存放款利率表」暨貴行網站上揭示。 (三) 調整頻率及方式: 調整日期為每年之 2 月 21 日、5 月 21 日、8 月 21 日及 11 月 21 日(如調整日遇假日,以次一營業日為調 整日),採樣日期為調整日當月 11 日至 17 日之平均利率為基準,時間以中央銀行當日公告資訊為準。指數以小數點以下第二位為準,小數點以下第三位四捨五入。 (四) 訂價指數構成修正: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借款人同意貴行得全權更改定儲利率指數之採樣參考銀行,並逕行指定其他本國銀行替代之。 1. 當採樣參考銀行中有合併、被合併、消滅、停業、破產、重整或有銀行法第 62 條遭勒令停業、監管、接管等情形之一者。 2. 採樣參考銀行之中有停售一年期固定利率定期儲蓄存款產品者。 □借款人已充分瞭解本契約書之其他條款,並同意遵守本約定條款所載之規範事項。 |
個人貸款確認聲明書 |
親愛的顧客您好,敬請協助填寫下列事項,以確認本次貸款規劃符合您的意願與需求: 一、 若您在本次貸款申請期間向本行所投保之財產保險產品,包含商業火險、住宅火險地震險等,如未與本行告知指定扣繳方式,將視同保費來源以貸款資金給付。 二、 請問您本次貸款申請期間是否有向本行業務人員購買保險或理財商品?(不包含財產保險) □是,有向本行購買。 □否,並未向本行購買。(請跳第四題說明) 三、 如是,您購買的保險或理財商品類型是:(可複選) □房貸壽險商品 □傳統型保險商品 □投資型保險商品 □共同基金 □海外債券 □海外股票 □海外 ETF □結構型商品 □黃金存摺 □其他商品: ※購買保險或理財產品,需承擔因財務槓桿操作方式所面臨的風險,包含貸款需支付本金與利息,及投資理財或購買保險可能發生之相關風險及最大可能損失。 四、 為維護您的權益,與您確認本行業務人員並未鼓勵或勸誘以辦理貸款、保單借款或定存解約之方式進行投資理財或購買保險,請問您當下是否已了解? □是,我已充分了解。 五、 以上有關個人貸款確認聲明書之內容,本人已充分暸解本次規劃之產品內容及相關權益。 |
2022.05 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