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26 沪常高速公路(省界-G15)2024年度日常养护运行服务采购项目的合同
S26 沪常高速公路(省界-G15)2024年度日常养护运行服务采购项目的合同
合同统一编号: 11NMB2F0514020236202
合同内部编号:
合同各方:
甲方:上海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 乙方:上海浦江桥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地址:xxxx 000 x | |
邮政编码:200030 | |
电话:000-00000000 | 电话:00000000000 |
联系人:xxx、xxx | 联系人:xxx |
S26 沪常高速公路(省界-G15)2024 年度日常养护运行服务采购项
目 高速年度养护运行项目协议书
业 主:上海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承包商:上海浦江桥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本市道路设施养护资金的管理,更好地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全面提高本市道路网的通行能力、服务能力以及应急处置能力,更好地为社会公众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S26 沪常高速公路(省界-G15)2024 年度日常养护运行服务采购项 目 养护(运行)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范围及主要内容
本养护(运行)合同的范围及主要内容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和内容进行。第二条 合同期限
本养护(运行)合同的履行期限自 2024 年 1 月 至 2024 年 12 月。(以下简称 2024 年度)。
第三条 合同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签订的其他协议
2、专用条款、通用条款、安全管理协议、治安消防协议、xx协议、监督考核办法;
3、中标通知书;
4、招标文件、招标补充文件、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5、国家、上海市以及上海市道路管理部门发布的有关技术规范、规定、规程、标准及规范性文件。
上述文件相互补充,与本协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上述文件中若存在矛盾,按照文件的序号顺序解释。
第四条 合同价款
本次招标中标总金额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肆仟柒佰零捌万零贰佰柒拾柒元整 元整(小
写: 47080277 元)。
本合同为 2024 年度养护(运行)经费,合同价为 47080277 元,其中日常养护经费元(含专项养护经费 元);日常运行经费 元(含专项运行经费元)。措施费 元。
合同价包括实施和完成招标范围服务所需的劳务、材料、机械、质检(自检)、日常养护运行作业所需所有车辆高速公路通行费、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风险。其中,安全xx措施费不低于合同总价的 1.5%,且专款专用、合理使用。
日常养护(运行)经费实行质量目标控制下的总价包干(如考核不合格或单项不合格可按考核办法进行处罚并扣除违约金)。专项养护(运行)经费由承包商上报,经业主审批控制使用。
本项目费用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业主不承担由于财政拨付延迟而造成的违约责任。第五条 支付方法
1、日常养护经费按季度支付,支付时间分别为每年的 3 月、6 月、9 月和 12 月份。分为基本费(90%)和考核费(10%),其中基本费支付:第一季度支付 40 %,第二季度支付
30 %,第三季度支付 20 %,第四季度支付余额。考核费按每季度 25%支付。
2、考核费根据业主指定的考核办法执行。考核满分为 1000 分,考核在 950 分(含)及
以上,全额支付考核费;考核在 800 分(含)及以上而低于 950 分,按比例支付考核费,实得考核费为:((实得考核分-800)/(950-800))*全额季度考核费-根据考核细则中扣除的费用;考核低于 800 分,终止合同。如遇业主对考核办法做出修改,按修改后的考核办法执行。
3、养护维修费和运行维修费的支付:根据业主下达的计划实施,按实结算支付。
4、安全生产费的支付:原则上在第一,第二季度各支付 50%,支付前中标人须提供实际投入的有效票据或施工预算,并经采购人审核确定后与日常养护运行经费一并支付。
5、水电费用按投标报价包干使用,水电费由承包商向有关部门支付,业主按每季度 25%支付。
6、为了确保业主支付给承包商的养护运行经费承包商能够专款专用,业主将通过指定银行对承包商的养护运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资金监管。承包商应在业主指定银行开设本项日结算专用账户,业主将通过该账户向承包商支付养护运行经费,承包商不得将该账户作他项使用。在账户开设后,承包商应配合业主在与监管银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后,向银行出具“接受监管同意书”。承包商从该账户内支取、转账任何一笔资金时,应于每月初编制用款计划表,经业主审核后交监管银行作支付依据。监管期限直至合同养护运行经费支付完毕止。
7、业主通过监督考核,结合考核评分结果确定年度支付的总金额,年终支付时业主有权对前几次支付的误差进行修正。
第六条 合同文本数量
本合同一式 玖 份,正本 叁 份,业主执 贰 份,承包商执 壹 份,副本 陆 份,业主执 肆 份,承包商执 贰 份,当正本和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合同。
(此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签署页)
业主:上海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地 址: xxxx 000 x
联系人:
电 话:
承包商:上海浦江桥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章)
地 址:
联系人:
电 话:
签订日期:2024-01-03
通用条款
第一条 名词解释
1、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业主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2、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业主通知承包商中标的书面文件。
3、技术规范、规定、规程、标准及规范性文件:是指合同履行中应当遵守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4、业主:是指与承包商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5、承包商:是指与业主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养护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6、分包:是指承包商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通过将部分专业项目给符合相应条件的法人实施的方式。
7、合同期限: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商提供养护(运行)服务的起止日期。
8、合同价格:是指业主用于支付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
9、日常养护(运行)经费:是指业主指定承包商用于日常养护(运行)作业的包干使用经费。
10、专项养护(运行)经费:是指业主暂定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业主指定的专项零星小修工程的实施,并按实结算的经费。
11、年度养护(运行)经费:是指当年度日常养护(运行)经费和专项养护(运行)经费的总和。
12、合同履行开始日:合同履行开始日是指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合同履行期限的起始日期。
13、合同服务范围:合同服务范围是指本合同中承包商需要提供服务的设施养护或运行管理的所有服务范围。
第二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且承包商向业主提供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银行履约保函后生效。双方必须严格执行,任何一方违约,则追究违约方的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三条 合同履行筹备
1、承包商应参加业主组织的技术评估检查、各类设施设备的清点及交接验收以及业主召开的筹备会议。
2、承包商必须在业主的指导下与原承包商进行移交工作。在移交期间,承包商应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 天以内建立一个至少有五人组成的移交工作小组,并进驻现场,负责与原承包商的交接所有事宜。
3、在合同履行开始日之前,承包商应按照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向业主递交一份履行本合同的与投标文件一致的养护机械设备量清单(包括车辆、养护机械设备等)以及一份人员进场计划,并注明岗位、资格、经历等。
4、在合同履行开始日之前,承包商应及时与公用事业、路政管理、交警、消防、治安等部门建立联系,获得必需的相关许可、批准、办理证照,并承担所有的费用。
5、在合同履行开始日前承包商应向业主提交养护(运行)维修大纲(计划)及应急预案,供业主审批。
第四条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1、业主在合同期内根据工作需求向承包商发出提供服务的指示或要求,承包商须应遵
照业主的指示或要求执行。
2、业主在考核承包商人员的管理水平时。若发现由于承包商人员缺少无法完成原承诺的,可以要求承包商增加员工。
3、因承包商管理人员处理事务不当、不称职或是疏忽职守造成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业主可要求承包商辞退或更换该员工。
4、业主在本合同的服务范围内搭建、陈列或批准搭建、陈列通告、标识或其他装置,不影响承包商合同履行的,无需事先经过承包商的同意。
5、如果承包商未在合同履行开始日提供服务或者未按本合同的要求履行义务,在不影响本合同中规定的业主权利的情况下,业主有权接管上述所涉及的合同内容和项目,同时不影响承包商的其他合同责任,承包商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不能获得赔偿。
6、业主应按照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承包商支付合同价款。
7、业主应做好定期检查及日常抽查工作,对检查出的问题或缺陷及时反馈给承包商,承包商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
8、业主应对承包商的应急预案进行审核,对应急设备、物资、人员进行检查,在突发性事件发生时,承包商应按业主的要求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统一管理,组织好应急抢险和交通组织工作。
9、业主负责审核承包商的日常养护(运行)大纲(计划)、专项养护(运行)计划,每月复核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对专项养护(运行)项目进行验收和结算审核。
10、业主依照本合同及相关规范、规程、标准对承包商的服务质量、安全、xx施工、内业资料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11、业主应委托第三方银行对承包商进行必要的资金监管,保证养护(运行)经费的合理使用。资金使用计划每月或者每季度上报运管中心。
12、业主有权清退养护作业中严重违反养护作业防护规程的分包单位。第五条 承包商的权利和义务
1、业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求承包商提供合同范围额外的服务内容超过合同价的 5%,承包商有权向业主申请支付相关费用。
2、承包商有权对合同服务范围内的专业分包项目,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分包单位中进行比选并确定分包单位,分包单位确定后需报业主审批同意并备案。
3、承包商应按技术要求规定保证员工的人数和服务水平。承包商所聘用、使用和安排岗位的人员必须满足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技能、经验要求的最低标准,相关人员配置须事先获得业主的书面认可。
4、承包商应当按职位分类情况记录员工的变动情况,并实时更新。必要时应呈交业主核查。应当及时向业主报告在合同开始前及合同期内无论因何种原因离职的关键岗位人员情况,同时在获得业主的书面许可后选择适当的人选接替工作,新接替的人员须满足关键岗位人员的技能和经验标准的最低要求,并应得到业主的书面许可。
5、承包商应对其为履行本合同而进行的工作和所有人员的安全负全部责任。
6、承包商应建立职工(含劳务工等各种类型用工)花名册等档案资料,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向职工告知岗位安全风险,按国家规定办理相关保险。
7、承包商应承担所有发生的与履行本合同义务和责任相关的公用事业费用。
8、承包商完成业主合同外的指示和要求,如产生费用,由业主和承包商予以协商解决。
9、 承包商在合同履行中若发生下属行为应承担相关费用。
(1)因承包商、承包商职工的疏忽、过失或故意行为而违反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对人员和财产造成的伤害或损失所产生的费用;
(2)因承包商未遵守本合同产生的违法、行政处罚等造成的所有索赔、追索、诉讼、损坏等应发生的费用。
10、在获得业主书面许可前,承包商不得在本合同服务范围内开展或批准开展本合同规定以外的业务。若发现已开展的,承包商应按业主的要求立即停止此行为,业主不对由此而产生的损失负任何责任,且承包商应将所有因上述行为的所得上交业主。
11、在没有业主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承包商不得在本合同服务范围内改变、附加及安装设备设施,不得竖立任何构架或机械。
12、承包商应遵守国家和业主有关分包管理规定,不得将本合同全部或部分合同内容进行转包,合同主体工程的专业分包工作量不得超过 30%。分包单位须经业主审核,分包合同需报业主备案。承包商应对专业分包给他人的工作进行必要的监督和管理,专业分包商在工作时出现的过失,失职等其他情况均由承包商承担总包责任。
13、若无业主的书面同意,承包商在本合同的服务范围内不得向任何人收取其他费用。
14、承包商应保证一线职工的人员工资发放,对每年的人员经费按照行业公布的增长水平进行必要增长。
15、承包商应接受业主委派的第三方银行对本合同资金的使用监管,并出具接受监管同意书(详见附件)。
第六条 合同保密
业主和承包商在任何时间内不得泄露或与他人交流(除原本就知道的人)关于本合同的国家机密或者商业秘密,政府机构的监管和司法调查除外。
第七条 合同金额变更及修订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国家、上海市、上海市道路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发布新的规范、规
程和标准,参照新标准执行的,合同总价不作调整。
合同执行中相关作业频率未达要求的,合同总价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调减。
若业主在养护周期内另行接管新增加路段及相关设施(或减少设施),增加设施量由承包方养护;若增加(减少)的设施量所增加(减少)养护运行经费小于本标段经费的 5%时,养护运行经费不作调整。
本合同条款以及附表中的内容原则上不得修改,若需修订需双方另行签订书面协议,且该书面协议应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八条 不可抗力
1、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明确的不可抗力。
2、承包商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应及时向业主发出书面通知。
3、承包商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而不可抗力依然持续存在,承包商不因此赔偿业主,除此情况外,合同中的其他规定仍然生效。
4、若不可抗力已经发生,并将持续存在,业主有权在提前七天发给承包商书面通知的前提下提前解除合同。通知一旦发出,本合同即终止。
第九条 合同解除与终止
1、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有权提前解除合同,但不排除业主对承包商进行追索的权利。
(1)破产或接到破产指示或申请破产,或与债权人订立契约,或在面临破产的情况下将财产转让于债权人,或同意在债权人的监管委员会的监管下履行本合同或(公司)进入清算
(无论是主动还是被动的),但不包括在有偿债能力时的重组和合并;
(2)没有合理的原因而在合同履行开始日时无法开始提供服务的;
(3)将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违规分包,指派或转让给第三方的(合同中指明的专业分包除外);
(4)承包商没有按本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并且在业主整改通知单下达后仍未及时整改的;
(5)被指控违反法律或其他相关地方性法规,从而导致无法履行本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2、年终考核综合评分不合格的,业主有权终止本养护合同,不予补偿承包商任何费用,
并由承包商承担由此引起的损失和法律责任;
3、合同有效期内如发生因改扩建、设施量权属调整等原因造成业主不能继续有效履行合同的,合同可部分或全部终止。具体补偿条款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4、有下列情况之一,业主有权终止合同。
1)承包商没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国家职能部门整改或处罚;
2)承包商安全生产措施不力,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工伤事故。
5、承包商须承担,因整改、处罚和工伤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第十条 合同到期、解除与终止前的工作
1、在合同到期、解除或终止至少两个月前,业主或业主指派人员应开展相关检查工作,检查范围包括合同所有服务范围。承包商应为业主或业主指派人员提供协助或设备,以完成交接的准备工作。
2、在合同到期、解除或终止时,承包商应当安全有序地撤离本合同区域,并按业主的移交计划将所有设施交接给业主或业主指定人,同时移交相关资料、业主提供的所有设备和相关设施。对于因承包商自身失职、恶意行为或违规运行而造成的对业主财产的损失应按业主要求予以更换或维修;对于未经业主书面许可自行对本合同工程范围内的设施和建筑做出的更改或附加的应按业主要求恢复原状;同时应移走本合同工程范围内的所有的承包商财产
以及那些不需要移交给业主的物品。第十一条 适用法律及规范标准
1、本合同必须服从国家现行法律和法规;合同的解释应以国家现行法律和法规为准。
2、本合同约定的条款若出现无效、不能执行或不合法的情况,则参照国家现行法律和法规的相应条款执行,且不影响本合同任何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3、在合同执行期间,国家或上海市行业管理部门等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规章制度等出现修改、变更或增发,均应按新的版本执行。
4、本合同和招标文件中约定的标准,低于行业标准的按行业最高现行标准执行,否则按合同和招标文件中约定标准执行;合同和招标文件中未提及但执行合同过程中又涉及到的,按行业规范中最高现行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如业主未履行合同,由此影响承包商合同指标的实现或给承包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业主应予补偿,补偿方法由双方协商;
2、如承包商未完成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考核指标,承包商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3、如承包商未完成本合同范围内的作业内容,业主有权组织其他单位进场承担承包商未完成作业内容,其涉及经费全额由承包商承担,承包商另需按未完成作业所涉及经费的 20%支付违约金。
4、如在合同期内发生因承包商养护(运行)措施不规范造成的媒体曝光、有责投诉及其他严重问题,或发生因承包商安全措施不规范造成安全事故,按相关职责追究承包商责任。
5、确因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本合同规定的各项考核指标的完成,致使本合同未能全面履行的,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专用条款
第四条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增加以下条款:
12、业主依据《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检查考核评分标准》采用年度考核、半年度考核、季度考核与月度检查、日常抽查相结合的方法,结合考核评分结果作为管理运行和养护维修经费计量支付的依据。
第五条 承包商的权利和义务
3、补充:承包商根据本项目运行管理和养护工程要求,指派 担任项目负责
人, 担任桥梁工程师, 担任专职安全员, 担任绿化管理
员, 担任内业资料员。
另增加以下条款:
16、承包商负有防盗、对外来影响或损坏的管理责任,并承担相应的修复责任和费用,如有设施被偷盗、交通事故造成设施设备损坏且肇事车辆逃逸、自然灾害造成公路设施损坏,应及时修复。若不能及时修复,业主有权按本合同文件上述第十二条第 3 条款执行。
17、养护工程施工应严格贯彻执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15)和《上海市高速公路和快速路养护维修安全作业指南》沪道运安【2021】315 号实施规范化操作,维护交通安全通畅,做到养护作业安全、xx施工,并及时对养护管理质量进行自查。必须按要求创建xx养护工地(日常)。
18、合同期间,承包商在各类运行设备养护维修工作时,有责任更换服务范围内高速公路设施的零部件,如果其单个价值不超 10000 元人民币(不得累计),则费用全部由承包商
承担。单个设备或备用件需要更换且价值超过 10000 元人民币,上报业主,经审批后实施(由
于承包商养护维修不当引起的设施损坏除外),费用在运行维修费中列支。对于价值小于或等于 10000 元人民币的单个设备,当维修已不足以使其恢复使用状态时,承包商应将其更换,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19、应保养服务范围内高速公路设备,使其处于安全高效的运行状态。在高速公路因交通事故或其他原因遭到损坏时,承包商应立即向警方和业主报告该起事故,并采取适当的措施保护公众。承包商应按业主的指示,采取上述措施,也包括以业主的名义向事故责任方发追索信,要求责任方偿还业主因修复高速公路设施、设备而支出的费用,采取上述措施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商自行承担。
20、承包商应按照行业规定做好相关的配合工作,如企业文化宣传、网上管理信息系统工程、大型活动组织、业主经营开发、路政等。所有配合工作费用均包含在合同总价内。
21、承包商应做好桥下空间配合管理工作,对既有设施做好检查工作,对非法占用现象及不安全因素及时上报。如承包商需使用桥下空间,仅用作建设道班房。相关申请、审批手续由承包商自行办理
22、承包商应合理使用养护经费。不得挪用、转移养护经费。对使用不当的,业主有权予以拒付,直至终止合同。养护经费、运行经费应分别独立使用,互相调剂使用不得超出合同总价的 5%。
机械及装备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路面清扫车 | 辆 | 按招标要求 | 具备铲雪功能 |
23、为提高养护机械化程度,提高养护质量,做好xx施工,承包商必须按不少于下表要求(包括,但不限于)配备各类养护施工机械及装备,机械、车辆、设备必须满足行业和车辆管理部门的要求。
路况巡视车 | 辆 | 按招标要求 | |
桥梁检测车 | 辆 | 按招标要求 | |
洒水车 | 台 | 按招标要求 | |
登高车 | 辆 | 按招标要求 | |
多功能清洗车 | 辆 | 按招标要求 | |
多功能养护车 | 辆 | 按招标要求 | |
车载式防撞缓冲装置(蝎子车) | 辆 | 按招标要求 | |
工程作业车(2T 及以上) | 辆 | 按招标要求 | |
其它满足日常养护维修保养及机电维保所需的专用设备 |
上述车辆和机械的参数、车龄、车辆状况必须满足沪道运设养【2022】134 号文“关于印发《高速公路设施整治提升标准》和《高速公路养护质量提升标准》的通知”的要求。
机械设备中路面清扫车、路况巡视车、洒水车、登高车、多功能清洗车、多功能养护车、车载式防撞缓冲装置(蝎子车)、工程作业车(2T 及以上)必须按合同约定的型号及数量常驻现场,招标结束后按业主要求上报车牌号及常驻现场地址。在业主日常检查或考核时,发现上述设备和机械未在现场,将处以 10000 元/台次的违约罚金。
其中:路面清扫车、路况巡视车、洒水车、蝎子车、多功能清洗车、多功能养护车需按照业主要求对车辆配置GPS 设备,数据接入公路投资(集团)运营养护管理系统。
24、高速养护运行“行业规范化检查考核”(包括规范化检查和路状检查)必须达到良好。如果行业规范化检查考核未达到良好,将处以合同总额 1%的违约金。
25、承包商所有分包合同必须提交业主备案。分包合同备案包括:业主核准的分包单位审批表、分包合同(含承包性质和内容)、营业执照、施工(运营、养护)资质、企业安全资质证明、安全和质量管理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和资质证明、从事本工程的所有人员
情况信息(含人身伤害保险)等相关资料。对于违反分包管理规定、备案不及时或上报资料不实的,业主有权对承包商进行相应处罚。
26、售检票服务道口人员配备数量要满足行业要求(MTC 5 人/道口,ETC 2.5 人/道口),监控、票务及服务区人数按业主核定人数配置。如业主考核发现售检票服务实际在岗人数低于投标承诺人数 97%,监控、票务、服务区人数低于业主核定人数,业主有权对售检票服务、监控费用进行扣减。收费、监控、票务、服务区人员均需提交社保清单,提交社保清单人员不足核定人数业主有权对人员费用进行核减。
道口开放数在开足合同内车道数情况下,车辆排队在 10 辆以上时,根据现场情况逐步增开车道数,直至全部开放。
ETC 岗亭要求高峰时间每个 ETC 岗亭有人值守,非高峰时间每两亭有 1 人值守。养护作业人员满足行业要求,不低于 2 人/公里,如业主考核发现养护作业人员人数低于上述标准,业主有权对养护费用进行扣减。
27、因承包商养护作业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路面有遗留物未及时清扫、公路设施损坏未及时维修)引起交通事故或其他损害第三者索赔的,由承包商承担赔偿责任。
28、日常养护(运行)经费如发生扣款的考核结余,结余经费计入养护维修费和运行维修费中,经业主审批控制使用。
29、承包商合同期内本项目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不得在路段养护项目外兼职,且未经业主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更换人员。如擅自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接受项目负责人 50
万元/人次,项目副经理、总工 30 万元/人次,运行、养护、机电、安全质量部门正副经理
20 万元/人次,其他专业主管 10 万元/人次的违约处罚。
收费管理中发生以下事件之一,每次按壹万元处罚。1.道口拥堵时,承包商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免费放车;2.在收费中未按收费政策执行造成不良影响及业主损失;3.重、特大事
件信息报送存在误报、漏报,造成严重影响;4.因人为原因造成设备断网,收费数据未及时上传等事件。
30、承包商所有路产设施的修复时限均在高速公路养护作业规范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且纳入考核,绝不因路产赔补偿及保险理赔时限的影响而拖延。
31、服务区管理以日常检查和月度考核为主,日常检查情况按时在养护运营系统中反馈,月度考核以交通部服务区质量评定标准(最新版)为主,承包商进行自评、运管中心抽查形式,如连续两次业主和行业考核未合格,在季度考核中服务区管理一项得分按 50%计。
32、承包人必须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24号】)、沪交建[2018]1069 号文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转发市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工程建设领域用工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及沪薪联办(2018)6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工程建设领域用工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文件的要求,规范管理,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
33、承包商应配合业主数字化改革要求,积极运用路桥智慧运维平台,并做好相关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① 承包商应配合业主按时提交年度养护计划至路桥智慧运维平台,并按照养护计划认真分派、落实每周计划任务。
② 承包商应按照业主要求认真、及时、准确上报日常运营数据(包括每日流量、收益,监控日志,事故、排堵保畅等)。
③ 承包商应按照业主要求保持路桥智慧运维平台内各类静态数据信息(包括道路静态属性信息,桥梁卡片信息,路段设施设备清单等)的完整,并在信息变化时及时更新。
④ 业主各级部门在系统内下发的各类管理整改要求,承包商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完成整改任务,并将反馈结果录入系统直至通过审核。
⑥ 承包商应保证养护作业车辆配备有功能正常的 GNSS 设备,并在作业期间保证车辆将行驶轨迹通过数据接口及时上传至路桥智慧运维平台。
⑦ 承包商应保证路段外场各类采集设备(如车检器、摄像机、气象仪等)正常运行,采集数据按照要求通过共享库形式实时向路桥智慧运维平台开放。
⑧ 承包商在使用系统时,不得随意删减历史数据,个人系统账号不得移交他人使用。
⑨ 承包商应定期对访问路桥智慧运维平台系统的电脑进行杀毒,保证终端环境安全。
⑩ 承包商应按照业主下发的制度规范机房出入管理、保障设备安全。
以上要求,经业主检查若发现未按照要求及时完成的情况,在季度考核中按照每项每次 2 万元扣减,扣减累计金额不超过该项目考核费总额。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4、修改为:如在合同期内发生因承包商养护(运行)措施不规范造成的媒体曝光、有责投诉及其他严重问题,或发生因承包商安全措施不规范造成安全事故,按相关职责追究承包商责任,每次处以 2 万-20 万元违约金。
补充条款:本协议贯彻执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养护安全作业规程
《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15)和《上海市高速公路和快速路养护维修安全作业指南》沪道运安【2021】315 号,对于违反作业规程或执行规程不到位的,视情节严重程度每次可给予按安全措施费的 1%—3%经济处罚。在合同期内发生因承包商安全措施不规范造成的有责安全事故(含生产、交通、火灾等各类事故),视情节严重程度扣除一定比例的违约金,费用在合同总价中扣除。单次有责事故造成作业人员 1 人死亡的,扣除合同总价的 1%,暂扣《上海市路政行业养护维修企业安全诚信手册》三个月;单次有责事故造成作业人员死亡 2 人的,扣除合同总价的 5%,暂扣《上海市路政行业养护维修企业安全诚信手册》
六个月;单次有责事故造成作业人员死亡 3 人及以上的,扣除合同总价的 10%,暂扣《上海市路政行业养护维修企业安全诚信手册》一年,情节特别严重的,业主有权终止合同。
第十四条 其他(增加)
1、本合同中业主现场管理的权利义务由上海沪申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履行。
安全管理协议
业 主(全称):上海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承包商(全称):上海浦江桥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安全。签订协议如下:
1、双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地方、行业和上级公司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法规、条例、规定。
2、双方应建立安全管理保障体系,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包括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安全部门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定或手册,按要求编制各类应急预案。
3、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积极开展全员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增强全员法制观念,增强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督促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操作规程。
4、合同履行前,承包商应认真勘查现场,按业主要求制定有针对性的运营养护安全保障方案。对各类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进场教育;并应召开安全生产交底会,由业主指派有关人员出席,介绍合同履行中有关安全、防火等规章制度及要求;承包商必须检查、督促相关人员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5、施工期间,承包商指派 同志负责本项目的有关安全、消防工作;业主指
派 同志负责联系、检查督促承包商执行有关安全、消防规定。
6、承包商应制定安全xx措施费提取、使用计划,做到专款专用。在合同履行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业主的安全生产、消防管理的各项规定,接受业主的督促、检查和指导,
定期参加业主召开的安全例会。业主协助承包商做好安全生产、消防管理工作,加强安全检查。
7、安全生产防护用品双方各自承担,进入施工现场人员自觉穿戴好防护用品。
8、承包商对所在的服务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必须做好安全检查,发现隐患,立即落实整改。保证服务场所、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符合安全要求和处于安全状态。承包商应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上述因素不良而导致的事故后果负责。
9、承包商必须贯彻执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15)和《上海市高速公路和快速路养护维修安全作业指南》沪道运安【2021】 315 号,双方人员不得擅自拆除、更动服务现场的各类交通安全设施。确实需要拆除更动的,必须经双方技术部门审核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更动。任何一方人员,擅自拆除或更动所造成的后果,均由该方人员及其单位负责。
10、特种作业必须执行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省、市、地区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站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定期审证,进沪施工的外省市特种作业人员还须经上海市有关特种作业考核站进行审证教育;中、小型机械的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到“定机定人”和有证操作;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十不吊”规定,严禁违章、无证操作;严禁不懂电器、机械设备的人,擅自操作使用电器、机械设备;严禁乱拉电气线路。
11、承包商必须严格执行消防管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电焊、气割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严格遵守“十不烧”规定,严禁使用电炉。冬季施工如必须采用明火加热的防冻措施时,应取得消防主管人员同意,落实消防措施,并指派专人值班。
12、承包商必须遵守国家、地方、行业和业主有关xx施工的要求进行施工。
13、承包商在服务中,应注意地下管线及高压架空线路的保护。如遇有情况,应及时向业主和有关部门联系,采取保护措施。
14、承包商在签订养护(运行)合同后,应自觉地向地区(县)劳动局劳动保护监察等有关部门办理开工报告手续。
15、贯彻谁实施谁负责安全的原则,双方人员在合同履行期间造成的生产现场各类安全事故,双方应协力紧急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按国务院及上海市有关事故报告规定上报事故信息。事故的损失和善后处理费用,应按责任协商解决。
16、承包商若未按合同履行相关职责,每发现一次,业主在下一次合同支付时扣除养护
(运行)经费 2 万元。
17、本协议的各项规定适用于立协单位双方。如遇有同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规不符者,按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18、双方必须严格执行本协议,由于违反本协议而造成伤亡事故,由违约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对于业主同意进入合同范围进行各类作业的行为,养护单位有责任进行安全督查,存在问题及时通报业主。对于重大安全隐患应及时制止,优先消除隐患。
(此页以下无正文)
业主:上海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章)
地 址: xxxx 000 x联系人:
电 话:
承包商:上海浦江桥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章)
地 址:联系人:电 话:
签订日期:2024-01-03
治安消防协议
业 主(全称):上海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承包商(全称):上海浦江桥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为了贯彻《上海市社会治安防范责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暂(寄)住人口管理规定》的精神,进一步做好内部治安、消防、暂(寄)住人口管理工作,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维护好内部秩序,为深化改革和经济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为此,双方签订协议如下:
1、承包商法定代表人为 ,项目负责人为 ,治安消防负责人为 ,上
述人员应对工程治安消防工作负责。业主指定 负责联系有关事宜。
2、业主在承包商进场前,须向承包商进行治安、消防、外来人员管理等方面工作交底。
3、承包商应将治安、消防工作纳入养护(运行)作业大纲。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内部稳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各类治安、刑事及治安灾害等事故的发生;调解各类纠纷,化解各类不安定因素。
4、承包商应对职工经常做好治安、法制、消防知识教育及消防器材使用培训,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配齐必要的消防器材且处于完好临战状态,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5、承包商应认真执行上海市暂(寄)住人口管理规定,外来人员进入现场后三天内向所属公安机关申报暂(寄)住人口。承包商人员亲友不得擅自在业主安排暂住处住宿。
6、承包商人员在宿舍等场所严禁使用电炉、煤油炉等,严禁乱拉电线,不准在禁烟区或床上吸烟,保持宿舍整洁。严禁赌博、偷盗公私财物,不准打架和聚众斗殴。
7、承包商进场后,施工人员应自觉遵守业主有关规定、要求。
8、业主应不定期对承包商进行检查,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及时了解掌握承包单位
不安定因素和各类闹事苗子,会同有关部门和承包商研究对策,疏导化解矛盾。
9、业主要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刑事、治安、火灾及其他事故,积极维护承包商合法权益。
10、承包商违章使用电炉、煤油炉、乱拉乱接电线,每发现一处,在合同支付时扣除合同经费伍拾元;发现承包商人员偷盗物品,按案值 10 倍在养护(运行)经费支付时扣除;发生赌博、打架、没有按规定申报临时户口者,每发现一次在养护(运行)经费支付时扣除xx元/人;以上情节造成严重后果,则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发生治安或消防事件造成相关部门出警的,每发生一次在养护(运行)经费支付时扣除壹万元;发生治安或消防事件造成相关部门出警抓人或消防车出水的,每发生一次在养护(运行)经费支付时扣除xxx。
(此页以下无正文)
业主:上海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章)
地 址: xxxx 000 x联系人:
电 话:
承包商: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章)
地 址:联系人:电 话:
签订日期:2024-01-03
xx协议书
业 主(全称):上海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承包商(全称):上海浦江桥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为了落实市委、市政府“建一流工程、出一流思想,育一流人才”的指示精神,为了确保养护(运行)安全、优质、按时完成,教育干部职工在养护管理中加强xx自律,提高反贪防腐能力,遵照国家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在工程建设中深入开展反对腐败和反对不正当竞争的通知》精神,根据上海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党委关于xx自律的有关要求,经双方同意,签订本协议书。
1、业主有责任向养护承包商介绍本单位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制度和规定。
2、业主有责任对本单位有关人员进行廉政教育,督促其严格遵守本单位保持廉政若干规定,如发现有违反规定的,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外,应视情节轻重、后果大小给予相应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3、业主有权对承包商在合同履行中保持xx的情况实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双方履行本协议情况。
4、业主人员参加承包商组织的各种活动,须经主管领导同意。业主人员不得擅自接受承包商赠送的礼品、礼金及各种有价证券,难以拒收的,必须按有关规定登记上交。
5、业主人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承包商有不xx的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其不xx行为的继续发生,并报告主管领导。
6、承包商有权了解业主单位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制度和规定,支持业主执行有关规定和制度。
7、承包商有责任对本单位项目人员进行xx教育(包括业主单位制度的有关廉政建设
方面的规定),按时出席业主召集的有关会议。
8、承包商不得以任何名义宴请业主人员,或向业主人员赠送礼品、礼金及各种有价证券。如违反上述规定,业主有权通报批评;如果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业主有权追究责任,给予处罚,直至终止合同。
9、承包商若在养护工程项目中贿赂业主人员,业主除有权取消或终止养护工程承包施工合同外,还应向检察机关如实举报,并提请司法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对有行贿行为的单位,按照《关于对建筑市场中具有行贿行为的单位处理的暂行办法》规定,予以警告,通报批评,由此给业主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商承担,并向业主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若发生承包商贿赂业主人员,并使其构成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处理的,业主有权扣除承包商 5 万元以下合同经费。
10、承包商在养护工程项目中若发现业主人员有不xx的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其不xx行为的继续发生,并及时告知业主单位主管领导;情节严重的可向有关部门投诉或举报。
11、协议双方接受上级纪检部门对本协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直至处罚。
(此页以下无正文)
业主:上海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章)
地 址: xxxx 000 x联系人:
电 话:
承包商:上海浦江桥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章)
地 址:联系人:电 话:
签订日期:2024-01-03
接受监管同意书
上海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S26 沪常高速公路(省界-G15)2024 年度日常养护运行服务采购项目 养护(运行)
项目是上海市城市基础设施年度养护维修项目,是属于社会公益性项目,为加强对本市道路设施养护资金的管理,更好地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全面提高本市道路网的通行能力、服务能力以及应急处置能力,更好地为社会公众服务,我单位不可撤销地同意接受你行受上海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委托对我单位开立在你支行的工程资金结算专户( 户名: ,账号: )的所有资金支付实施监管
(包括但不限于由你支行审核我单位付款请求,对不符合用款依据的付款你支行有权不予受理等),直至上海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书面通知你支行停止监管为止。
上海浦江桥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