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件 3
深坪产监协〔2023〕第 号
深圳市坪山区产业用地建设和使用监管协议书
宗地编号/用地方案号: 项目名称:高端智能终端精密制造产业园项目 项目单位: 土地出让合同编号:
根据《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深府规
﹝2019﹞4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保障坪山区产业发展用地需求,切实履行产业监管相关要求,甲方代表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与乙方协商一致,订立此协议。本协议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 深地合字 号 )的附件。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电话:
乙方(土地竞得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电话:
宗地编号/用地方案号: 土地位置: 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沙田北片区 土地用途: 普通工业用地
总用地面积(平方米): 53001.1 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180500 平方米
项目名称:高端智能终端精密制造产业园 土地使用年期(年):30 三、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根据深圳市和坪山区产业政策和发展要求,为产业用地项目提供指导性服务。
(二)本协议约定项目投产后 1 年内、投产后每隔 5 年、使用
年期届满前 1 年等阶段,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对本协议约定事项的履行情况进行核查;乙方应当配合,提供核查所需的文件、资料和数据等。
除上述定期核查外,本协议履行期间,甲方可根据乙方履约情况随时展开核查,或调整履约核查的时间和频率,确保乙方各项义务得到全面履行。
(三)本协议履行期间,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区发改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坪山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区税务局等,依据各自职能对乙方履约情况进行监管。
(四)履约核查未通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进行整改。若乙方违反本协议有关约定,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一)乙方承诺,本宗地只能用于本协议第二条“地块基本情况”中约定项目的建设。
(二)乙方承诺: 1.项目投产:
项目投产时间为项目竣工后 12 个月内。本协议所指项目竣工以本宗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约定的竣工日期为准;竣工日期变更的,以有关部门批准变更的竣工日期为准。乙方应于投产后 1 个月内向甲方发出投产通知,且需甲方确认。
2.投资强度:
截至项目投产后 1 年内,项目总固定资产投资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 90250 万 元。固定资产投资额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
3.土地产出效率和税收贡献率:
(1) / 年至 / 年,乙方的土地产出效率(项目在坪山区纳统的年☑产值□营业收入/项目建设用地面积)年均不低于 / 元/平方米;乙方的税收贡献率(项目年纳税额/项目建设用地面积)年均不低于 / 元/平方米。项目投产后(含投产当年)首个 5 年,乙方的年均土地产出效率不低于 68200 元/平方米;年均税收贡献率不低于 1433 元/平方米。
若乙方在竞得本宗地前,在坪山辖区内已持有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的,上述项目建设用地面积为乙方在坪山区持有的全部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面积总和。
(2)乙方承诺,利用本宗地所形成的产值和税收贡献全部纳入坪山区统计,且不以任何形式将产值和税收贡献转移至坪山区以外的法人主体。
4.产值能耗:乙方上述项目投产后产值能耗(单位工业总产值的能耗量)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要求。
5.注册地:
乙方注册地址(营业执照登记住所)不在坪山区的,应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 2 个月内办理完成变更注册地址到坪山区的手续。乙方承诺土地使用年期内企业注册地址不变更到坪山区以外的地区。
6.股权变更限制:
未经坪山区人民政府同意,乙方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擅自以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或变更的方式变相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本协议所称股权转让是指导致企业控股权或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的转让。甲方可视情形要求乙方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就上述事项出具承诺书。
7.出租限制: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在土地出让年期内不得擅自出租项目建成物业。
(一)经核查,乙方出现下列情形的,应承担相应违约金,乙方应自甲方发出《催缴通知书》之日起 20 日内(或《催缴通知书》载明的期限内)缴清:
1.乙方不配合甲方核查的,每次应向甲方支付 20 万元违约金,且不因此解除乙方的配合核查义务。
2.违反投产时间的违约责任:
经甲方核查,乙方未在协议约定项目投产时间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项目投产时间内投产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每逾期 1 个月支付承诺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1%作为违约金,直至该项目建成投产。
3.违反固定资产投资额约定的违约责任:
经甲方核查,乙方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未达到本协议约定要求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固定资产投资额不足部分的 5%作为初次违约金。履约核查不合格每满一年,甲方有权再次组织核查,再次核查仍不合格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固定资产投资额不足部分的 5%,直至经核查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约定要求为止。
固定资产投资额不足部分的 5%=(约定固定资产投资额-实际固
定资产投资额)×5%。
4.违反土地产出效率约定的违约责任:
经甲方核查, / 年至 / 年、投产后首个 5 年乙方纳入坪山区的土地产出效率未达到本协议第四条第(二)款第 3 项第(1)点约定要求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土地产出效率不足部分的 1%作为该阶段性核查不合格违约金。
土地产出效率违约金=(核查期内企业承诺形成的年均土地产出
效率-核查期内企业实际形成的年均土地产出效率)×乙方在坪山辖区持有的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总面积×核查年期×1%。
5.违反税收贡献率约定的违约责任:
经甲方核查, / 年至 / 年、投产后首个 5 年内乙方纳入坪
山区的税收贡献未达到本协议第四条第(二)款第 3 项第(1)点约定要求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税收贡献不足部分作为该阶段性核查不合格违约金。
税收贡献率违约金=(核查期内企业承诺形成的年均税收贡献率
-核查期内企业实际形成的年均税收贡献率)×乙方在坪山辖区持有的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总面积×核查年期。
6、违反出租限制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协议约定,擅自出租建成物业,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在 3个月内进行整改,收回已出租物业。限期整改未完成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该宗地土地出让金的 20%支付违约金。
(二)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不配合整改或拒不支付违约金的:甲方可通知区发改局、区科创局、区工信局、区住房保障中心等
部门,在与本协议约定项目相关的政府资助扶持、住房保障等方面将不良履约记录作为评价因素并依法依规作出决定,直至整改合格或违约xxx为止。
(三)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报坪山区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解除本协议并通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坪山管理局,由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坪山管理局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1.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四条第(二)款第 3 项第(2)点约定,以其他形式将产值或税收贡献转移至坪山区以外,且拒不整改的。
2.乙方擅自改变本宗建设用地用途的。
3.乙方在经营生产过程中严重违反国家、省、市环保、安全生产、能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要求,并拒不改正或整改后未达标的。
4.乙方逾期未将注册地址变更到坪山区或在土地使用年期内将注册地址变更到坪山区以外地区,收到甲方整改通知后未在限期内整改的。
5.乙方擅自变相转让(以股权转让或变更的方式)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建(构)筑物或其附属设施的。
6.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不配合整改或拒不支付违约金,情节严重的。
(四)因全球性经济危机、国际贸易摩擦、国家政策重大改变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乙方所处的行业领域发展形势严重恶化,进而导致乙方经营生产活动出现严重困难,并直接造成乙方违约的,乙方可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报坪山区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可以免除乙方部分或者全部违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动退出。乙方因自身原因终止项目投资建设或运营的,在履行相关违约责任后,可申请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本协议。经甲方报坪山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坪山管理局收回建设用地,返回剩余年期土地出让价款,地上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建造成本折旧后对乙方进行补偿。经甲方报坪山区人民政府未获批准的,乙方应继续履行土地供应方案;拒不
履行的,建设用地和地上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约定无偿收回,涉嫌闲置的,应当依法依规依约处置。
(二)强制退出。符合本协议规定应当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情形的,经甲方报坪山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坪山管理局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分别按照以下方式处置:
1.项目已投产满 5 年(含)以上的,收回建设用地返回剩余年期土地出让价款,地上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建造成本折旧后对乙方进行补偿。
2.项目未投产或投产未满 5 年的,无偿收回建设用地,地上建
(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建造成本折旧后对乙方进行补偿。
因本协议所产生纠纷的,双方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经友好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双方同意向坪山区商事调解院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非特别注明的情况下,本协议条款货币种类均为人民币。
(二)本协议中乙方应达到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土地产出效率、税收贡献率,履约核查时以乙方、乙方或乙方的实际控制人在坪山区注册的一级、二级子公司(如乙方或乙方的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股低于 50%的,乙方或乙方的实际控制人应为该一级、二级子公
司直接或间接最大股东),作为统计核算口径。
股权关系以核查年度上年 12 月 31 日的股权登记状况为准。
对已纳入其他产业发展监管协议考核范围的乙方或乙方的实际控制人在坪山区注册的一级、二级子公司,其已纳入其他产业发展监管协议考核范围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产值和税收贡献,不得重复计入乙方的统计范围。
(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以经第三方审计的数据为准。
(四)项目产值以深圳市统计部门数据为准;项目纳税额以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和“完税证明”为准(依税款缴纳时间计算),不含关税及向海关缴纳的增值税。
若存在本协议第四条第(二)款第 3 项第(1)点项目建设用地为坪山辖区产业用地合并计算情形的,乙方在坪山辖区内纳入其他产业发展监管协议考核范围的的宗地,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相关宗地未核查的土地产出效率及税收贡献率(或相关指标)的监管(包括履约核查时间和核查标准)按照本协议执行。
(五)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对协议中部分名词含义的理解存在不同意见的,以甲方的解释为准。
(六)乙方同意,本协议约定内容涉及其他政府行政部门的,该政府行政部门有权直接依据本协议向乙方主张或行使职权。
(一)本协议书一式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贰份,乙方、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坪山管理局各执叁份,作为该宗建设
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附件。
(二)本协议书自甲乙双方签字xx之日起生效。
(三)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署页)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附件:
承诺函
致:深圳市坪山区投资推广服务署
系【(本协议乙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本协议乙方)】股权变更、以及与贵署签订的《深圳市坪山区产业用地建设和使用监管协议书》(编号为:深坪产监协〔202 〕第 号)(以下简称“《产业监管协议》”)相关事宜,向贵署承诺如下:
未经区政府同意, 不会以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或变更的方式变相转让【】号宗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本承诺函所称股权转让是指导致企业控股权或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的转让)。否则,贵署有权按照《产业监管协议》的约定追究【(本协议乙方)】公司的违约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