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合同编号:贵阳-宁波-理财托管【2019】【0005】号 )
爽银财富-金债定期 1 年第 4 期理财产品托管协议
甲方: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鉴于甲方拟发行理财产品,并委托乙方担任理财产品的托管人,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促进理财产品财产独立、安全、稳健运行,保障甲方理财产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订立本托管协议。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定义,协议中涉及的理财业务专用名词的释义与法规或合同等理财文件的释义 相同。
当双方签署本协议后,甲方在发行理财产品时,甲方将理财产品下全部资金划至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并向乙方发出“理财产品成立通知书(附件一)”,乙方回函确认后,双方即就该理财产品的托管关系即生效。双方就该理财产品托管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受本协议的约束。
第一章 协议当事人
本协议由以下两方当事人签署:
1.1 甲方
名称: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x 00 x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1.2 乙方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 000 x宁波银行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 000-00000000
第二章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2.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2.1.1 甲方的权利:
⑴根据相关的理财产品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和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对相关理财产品进行管理、运用、处置和分配;
⑵根据本协议有关规定向乙方发出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划款指令
(附件四);
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对乙方的相关业务实施监督及核查;
⑷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1.2 甲方的义务:
⑴为托管理财产品在乙方指定的营业机构开立托管专户等账户;
⑵按照本协议规定将理财资金及其所投资的资产或者代表财产的权益凭证或财产清单移交乙方保管;
⑶按本协议规定方式和程序向乙方发出托管专户划款指令;
⑷负责托管理财产品财产的会计核算;
⑸根据本协议之规定,与乙方按月核对托管理财产品财产交易记录、资金和财产账目;
(6)发生任何可能导致托管理财产品业务性质或投资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或直接影响托管业务的重大事项时,须提前通知乙方;
(7)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协议的规定接受乙方的监督;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2.1 乙方的权利:
⑴根据本协议之规定,行使对托管理财产品财产的托管;
⑵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收取托管费;
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对甲方的相关业务实施监督。
⑷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2.2.2 乙方的义务:
⑴按本协议的约定,安全托管理财资金及其所投资的资产或保管代表资产的权益凭证或财产清单;
⑵为甲方托管理财产品开立托管账户。
⑶确认与执行甲方管理运用理财财产的指令,核对理财资金交易记录、资金和财产账目,复核理财产品资产净值;
⑷记录理财资金划拨情况,保存甲方的资金用途说明;
(5)合同终止时复核甲方出具的清算报告,说明托管合同履行的情况。
(6)按本合同第五章对甲方相关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
(7)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监督甲方理财产品的投资管理运用, 发现资产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托管合同操作时,立即以
书面形式通知资产管理人限期纠正,当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或者发生严重影响理财产品财产安全的事件时,及时报告资产管理人住所地银监局;
(8) 因为单方无正当理由解除托管合同给理财产品财产和资产管理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对理财产品投资人及资产管理人予以赔偿。
(9)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理财产品成立时理财财产及资料的交付
3.1 理财产品成立相关文件资料的交付及资金划付
甲方应在托管理财产品成立前三个工作日将理财产品的理财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协议书(如有)、理财产品说明书等,以及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的样本或复印件,并加盖甲方公章或预留印鉴(附件二)后,传真或邮件方式发送至乙方,甲方应在托管理财产品成立前将该理财产品对应的全部资金划至理财托管专户。
3.2 理财产品成立时相关文件资料的交付
甲方应至少于理财产品成立当日向乙方以传真或邮件形式提供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成立通知书(附件一)。乙方仅对甲方提交的相关文件进行形式有效性审查,甲方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性。如因甲方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乙方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乙方未尽形式有效性审查义务的除外)。
3.3 甲方通过传真或邮件方式向乙方递送的材料,乙方视其与正本文件具有相同效力。若与正本存在不一致的,以乙方收到的材料为
准。
第四章 理财财产的保管
4.1 理财产品财产保管的原则
4.1.1 乙方应将托管的理财产品财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将托管甲方的理财产品财产与其托管的其他财产严格分开,将托管甲方的不同理财产品财产分账户区分。
4.1.2 乙方负责托管理财产品的资金及其所投资的资产或保管代表资产的权益凭证或财产清单。对于由于客观条件限制,甲、乙双方约定由甲方保管相关财产或财产权利凭证的,甲方应当自行安全保管。托管期间,如中国银保监会对理财资金及财产的托管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1.3 乙方对理财产品财产的托管并非对该理财产品本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乙方不承担托管理财产品的投资风险。
4.1.4 乙方应安全保管理财产品财产,未经甲方的合法合规指令及本合同约定的,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理财产品的任何财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1.5 乙方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理财产品财产。
4.2 理财资产的保管
4.2.1 托管理财产品专用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⑴理财产品专用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甲方在乙方指定的营业机构为爽银财富-金债定期 1 年第 3 期理财产品开立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作为理财产品托管专户(简称“理财
专户”或“托管专户”)。户 名:
账 号:
开户银行: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无特殊约定,甲方在乙方开立的理财专户预留印鉴为以下第 ① 种方式:
①乙方的托管业务专用章和监管名章各一枚,开立的托管专户应遵循乙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规定。
②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以二级户的形式为委托资产开立专门用于保管货币形式存在的委托资金及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二级户的预留印鉴以母账户的预留印鉴为准。该账户应遵循托管人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规定。
理财产品托管期间的相关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交易、支付理财费用、分配理财利益,均需通过托管专户进行;甲方为募集理财资金、返还受益人理财利益而使用另外开立的理财资金收付账户进行收付款的,应按以下要求执行:募集的理财资金需在理财产品成立后由其另行开立的募集资金收付款账户划入理财专户;返还受益人的理财利益需要从理财专户划入其另行开立的利益返还收付款账户。
⑵理财产品托管专户仅限于托管的理财产品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托管理财产品业务的需要。甲方和乙方不得假借托管理财产品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甲乙双方均不得采取使得该理财专户无效的任何行为。
本理财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2.2 托管理财产品专用银行账户的管理
乙方应为所托管的甲方理财产品设立专用账户,实现产品的独立核算。
乙方按理财专户的相关利息支付,应按理财产品进行核算,并将计息结果通知甲方。
乙方按本协议和相关产品协议及产品说明书扣划的费用,应提前告知甲方并得到甲方的书面通知。
4.3 甲方投资银行存款操作要求(如有)
本产品投资银行存款的(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等),相关存款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存单不得以任何方式被质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相关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乙方有权拒绝相关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
本产品投资银行存款的,甲方应要求存款机构以本产品名义出具存款证实书、存单等存款凭证,存款凭证应明确记载存款金额、存期、利率等要素,并由乙方保管原件。存款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委托财产投资银行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其预留印鉴必须有一枚乙方的监管印章。
第五章 理财产品的投资
5.1 投资范围
如无特殊约定,投资范围按照第 5.1.1 种方式。
5.1.1 投资范围具体详见甲方提供的理财产品说明书。第六章 划款指令的确认与执行
6.1 划款指令的授权
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授权通知书
(附件三)”。 授权通知书应加盖甲方公章。乙方在收到该授权通知书并审查后签收确认,该授权通知书自其中载明的生效日期生效,如乙方未在该生效日期之前收到该授权通知书,则该授权通知书自乙方签收确认之日起生效。
甲方和乙方对“授权通知书”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指令发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
甲方若需对授权通知书的内容进行变更,应及时向乙方发出新的授权通知书,该授权通知书自其中载明的生效日期生效,如乙方未在该生效日期之前收到该授权通知书,则该授权通知书自乙方签收确认之日起生效。
上述授权通知书及其变更均应以原件形式送达乙方。
6.2 划款指令的内容
划款指令是指甲方发至乙方的有关理财产品名下的款项支付、款项收取以及其它资金划拨、相关财产处置的指令。
甲方发给乙方的理财专户划款指令(附件四)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支付金额、收付款账户信息等,加盖授权通知书中预留的印鉴,并由指令经办人员、复核人员及审核签发人员签字或盖章,具体以实际划款指令为准。
6.3 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6.3.1 划款指令的发送
甲方划款指令发送人员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发送划款指令。划款指令以传真形式、电子邮件或双方认可的其它方式发出,甲方发出划款指令后应由划款指令发送人员向乙方电话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
甲方发送指令的传真号码为:0851-86851953、0851-86859035。甲方指定邮箱为:000000000@xx.xxx;00000000@xx.xxx。
乙方传真号码:0574-89103213 乙方指定邮箱:xxxxxxx@xxxx.xx
甲方未按照以上约定的传真号码或邮箱地址发送的指令,乙方有权拒绝执行。若甲方传真号码及指定邮箱变动时,应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将变动信息发送至乙方并获得乙方确认生效。
甲方向乙方发送划款指令应为乙方审核并执行划款指令预留必要的时间。甲方向乙方发送划款指令时,应确保乙方有足够的处理时间,除需考虑资金在途时间外,还需给乙方留有 1 个工作小时的复核和审批时间。甲方在每个工作日的 16:00 以后发送的要求当日支付的划款指令,乙方不保证当天能够执行。(乙方的工作日时间为:8: 30-11:30,13:30-17:00)。甲方应确保划款指令各项要素(包括
付款人、付款账号、收款人、收款账号、金额(大、小写)、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准确无误、预留印鉴相符、相关的指令附件齐全且头寸充足。
6.3.2 划款指令的确认和执行
划款指令到达乙方后,乙方应及时对划款指令的形式有效性进行审核,验证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和签章是否和预留印鉴和签章样本相符等。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协议及理财产品其它相关资料规定的,乙方有权拒绝执行。甲方指定划款时间的,应为乙方执行划款指令留出必要时间,因甲方未留足够时间造成乙方未能执行划款指令,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可以要求甲方传真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乙方对甲方提交的划款指令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形式有效性审查,甲方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如因甲方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乙方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乙方未尽形式有效性审查义务的除外)。
6.4 划款指令发送、确认与执行的相关责任
6.4.1 除因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托管理财产品财产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乙方对执行甲方的合法指令造成的托管理财产品财产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对于执行指令过程中由于本协议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原因对托管理财产品财产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但应尽量配合甲方向第三方追偿。
6.4.2 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或相关财产权利未能及时变更而导致托管理财产品财产损失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由于相关第三方原因,
导致托管理财产品财产损失的,由甲方负责向第三方追偿,乙方予以必要的协助。
6.4.3 甲方向乙方下达理财专户划款指令时,应确保托管专户中对应的理财产品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超头寸的理财专户划款指令,乙方可不予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6.4.4 甲方未将双方约定的文件资料提供乙方的,乙方有权对甲方相关理财专户划款指令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甲方。
6.4.5 乙方应对划款指令依据理财文件和本协议进行形式有效性监督审核,对适当的划款指令应在约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乙方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甲方的指令违背具体的理财文件和本协议规定的,应当要求甲方改正或撤销,未能改正或撤销的,乙方应当拒绝执行,并向监管机构报告。
6.4.6 乙方应建立和健全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确保理财专户的安全,对其安全性负责。
第七章 理财产品的资金清算
7.1 当甲方要求乙方从理财专户向其它账户划款时,乙方将根据甲方签发的“划款指令”、“理财产品成立通知书”及相应回执及本协议 3.2 条约定的相关资料进行形式有效性审核,审核无误后及时将资金划付至指定的收款账户。
7.2 理财产品的投资交易安排具体以“理财产品成立通知书”及相应回执确认为准。
第八章 理财产品的估值核算
8.1 估值方法
如无特殊约定,估值方法具体如下:
①甲方、乙方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委托资产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②甲方、乙方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
③银行存款按存款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④交易所及银行间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有价证券按市场价格估值,按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债登”)公布的在估值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若中债登对同一债券给出多条记录,优先使用有“推荐”标注(若有)的记录。
上市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的收盘全价减去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该估值日无交易的,按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全价减去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未上市可转换债券按成本估值。
⑤债券回购以成本(含回购费用)列示,按协议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⑥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其他基金按估值日上一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估值日基金净值未公布的,以最近一个工作日基金净值估值;对从未公布净值的,按成本估值。
⑦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收益凭证等,如有外部管理人估值的,可对估值方式进行评估后,在估值方式合理的情况下采用外部估值结果。其余无合理估值方法的,按照成本列示,每日计提利息。
⑧未有明确约定估值方法的其他类资产,按成本列示,每日计提利息。
⑨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8.2 估值程序:
理财产品的日常估值由甲方于每个交易日进行,T+1 日由乙方进行复核。用于公开披露的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由甲方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乙方,乙方进行复核并于收到甲方估值结果当日在上述文件上加盖预留印鉴确认传真给甲方。乙方如对甲方的估值结果有异议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由甲方对估值结果最终确认并予以公布。
8.3 估值错误处理
x产品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甲方或乙方、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8.3.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
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该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8.3.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8.3.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8.3.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如甲方或乙方发现资产估值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委托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当委托资产估值出现错误时,甲方和乙方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8.3.5 甲方和乙方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委托资产的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并进行定期对账;若产生与本资产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以甲方的意见为准,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第九章 理财产品的档案保管
9.1 甲方和乙方应完整保存各自记录本托管协议项下理财产品财产经济活动的原始凭证、重要合同原件或传真件、复印件等文件档案,保存期限自理财产品结束之日起不少于 15 年。
9.2 乙方应当根据法规要求,记录理财资金划拨情况,保存甲方提供的资金用途说明。
9.3 如果乙方保管的文件资料及档案是由甲方提供的,甲方应当加盖甲方公章或预留的有效印章。
第十章 理财产品的业务监督
10.1 甲方应确保托管理财产品在客户选择、报告手续等方面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外部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履行了相关的手续,保证产品的合法合规性。
10..2 甲方应确保在管理运用理财产品的过程中,在投资方向方面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外部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不得投资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禁止投资的产品。
10..3 乙方根据法律法规或协议明确约定、甲方书面提供的关联方名单(若有)等内容进行投资监督,按照《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外
部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托管义务。第十一章 费用
11.1 托管费
托管费按照 0.02%年费率每日计提。每日计提的托管费计算公式如下:
前一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0.02%/365乙方托管费收取账户信息如下:
户 名:资产托管费待划转
开户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帐 号: 11010126102000013
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托管费每半年支付一次,具体支付时间为每年 1 月和 7 月。由甲方向乙方发送托管费划付指令,乙方复核无误后于支付月前十五个工作日内根据划款指令从托管账户中一次性扣除支付给乙方。
若甲方逾期三个月未支付托管费,乙方有权主动从托管账户扣划相应托管费,甲方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款指令。
11.2 固定管理费
甲方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中的约定,收取固定管理费,固定管理费由理财产品财产承担,当理财产品管理费需要调整时,甲乙双方以签署《补充协议》或将调整后的费率以函件加盖公章的方式重新约定。
管理费每日计提,每日计提的管理费计算如下:前一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固定管理费/365
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固定管理费每月支付一次。由甲方向乙方发送管理费划付指令,乙方复核无误后于每月月末根据划款指令从托管账户中一次性扣除支付给甲方。
11.3 销售费
甲方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中的约定,收取销售费,销售费由理财产品财产承担,当理财产品管理费需要调整时,甲乙双方以签署《补充协议》或将调整后的费率以函件加盖公章的方式重新约定。
销售费每日计提,每日计提的销售费计算如下:前一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销售费率/365
理财产品存续期间销售费每月支付一次。由甲方向乙方发送销售费划付指令,乙方复核无误后于每月月末根据划款指令从托管账户中一次性扣除支付给甲方。
11.4 其他理财费用按照法律法规和理财文件的约定计提或列支。除银行汇划费和其它银行手续费按实际发生额从托管理财产品财产中直接扣除(乙方需将收费通知传真给甲方)外,其他费用支付均由甲方向乙方发出理财专户划款指令,乙方根据理财文件复核无误后在规定时间内执行。
11.5 根据理财产品说明书若还有其他费用等的收取,由甲乙双方商定相关费用的计提及支付方式等相关事宜。
上述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第十二章 理财产品变更、终止、清算与分配
12.1 理财产品的变更
理财产品发生变更时,甲方应提前通知并向乙方提供发生变更的相关文件,作为乙方进行托管运作的书面依据。
12.2 理财产品的终止、清算与分配
12.2.1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理财产品的约定,理财产品终止的情形出现时,乙方根据甲方指令将理财资金划至乙方收到理财资金的付款账户,并在终止后 2 个工作日复核产品的清算报告。
12.2.3 乙方执行甲方用于分配理财利益的理财专户划款指令职责仅限于将托管理财产品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益划往甲方指定账户为止。甲方应至少于利益分配前三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供利益分配账户的户名、账号及开户行。
第十三章 违约责任
13.1 本托管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各方均有违约行为,根据实际情况,由各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13.2 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另外一方或托管理财产品财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发生不可抗力时,当事人免责。同时,对存放在乙方之外的委托财产的任何损失,或基于从第三方(证券交易所、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等)合法获得的信息及合理信赖上述信息而操作导致委托财产的任何损失,乙方
不承担责任。
13.3 违约行为已经发生,但本协议仍能够继续履行的,在保护甲方理财产品投资者合法权利的前提下,各方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十四章 其他事项
14.1 不可抗力
14.1.1 不可抗力是指甲、乙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任何通讯或电脑系统的故障,停止运作或瘫痪,国家重大政策调整,火灾,暴雨,地震,飓风,雷击等自然灾害。
14.1.2 如果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不承担违约责任。协议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托管理财产品财产损失的扩大。
14.2 保密条款
x协议的任何一方兹承诺对关于各方的业务和事务(包括对于双方而言,任何投资或潜在投资)的任何及所有信息保密,除法律和本协议另有规定的,不披露任何该等信息。任何一方进一步承诺不为本协议以外的目的利用该等保密信息,但前提是该方可向由其任命或雇佣的雇员、董事、受托人员、顾问、代理人或其他人员在为实现本协议目的所必需的范围内披露该等信息,在该等情况下,该方应确保其雇员、董事、受托人员、顾问、代理人或其他人员被告知本协议项下
的保密义务并遵守该等义务。
如违反上述规定,给对方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经济利益或者商业信誉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4.3 争议的处理
14.3.1 本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14.3.2 任何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各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各方为诉讼而实际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和律师费)以判决结果为承担标准。
14.4 协议的效力及其他
14.4.1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理财产品的托管关系自甲方收到乙方关于“理财产品成立通知书”的回执且理财产品项下全部资金划至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后生效;
144.2 乙方不能实际履行托管人职责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另行选择托管人,乙方应予以配合。
12.4.3 本协议项下的传真件效力等同于原件,如原件与传真件不一致的,以乙方收到的传真件为准。
14.4.4 除非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提前终止本协议,本协议的期限为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本协议项下所有理财产品终止之日止。
14.4.5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所有
为执行本协议而签署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4.6 本协议一式 肆 份,甲乙双方各执 贰 份,均为正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为《爽银财富-金债定期 1 年第 4 期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合同编号:贵阳-宁波-理财托管【2019】【0005】号 )之签署页)
甲方: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一:理财产品成立通知书(样本)
银行 理财产品成立通知书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我行 理财产品现已销售结束,共募集资金万元,并已于 年 月 日全额划至我行在贵行开立的理财托管专户,产品成立日为 年 月 日。请贵行予以回函确认。按我行与贵行签订的编号为贵阳-宁波-理财托管【2019】【0005】号“爽银财富-金债定期1年第4期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的规定,贵行回函确认后,本理财产品的托管关系即生效,双方均需遵守该托管协议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约束,并按照本理财产品的理财文件进行投资监督。
理财产品的交易安排等其它内容: 。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预留印鉴)
银行 理财产品成立通知书确认回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贵行 理财产品成立通知书已收悉,该理财产品的全额募集资金已确认划至理财托管专户,特回函确认。双方关于贵行 理财产品托管业务关系于 年 月 日正式生效,双方均需遵守托管协议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约束,并按照本理财产品的理财文件进行投资监督。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签章)
附件二:投资预留印鉴
甲方预留印鉴
投资预留印鉴
附件三:授权通知书(样本)
授权通知书(样本)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与双方签订《爽银财富-金债定期 1 年第 4 期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合同编号:贵阳-宁波-理财托管【2019】【0005】号),我单位授权以下人员向你行发送托管合同项下相关业务通知和指令,指令范围包括不限于投资、费用支付、其他划款等类型。现将指令发送用章样本及有关人员签字样本及相应权限留给你行,请在使用时核验。上述被授权人在授权范围内向你行发送指令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由我单位负全部责任。
本授权有效期自 年 月 日始至本合同终止之日止。
姓名 | 权限 | 签字样本 | 印章样本 |
xx | 经办(A 角) | ||
xx | 经办(B 角) | ||
xx | 复核(A 角) | ||
xx | 复核(B 角) | ||
xx | 审批(A 角) | ||
xx | 审批(B 角) | ||
xx | xx(C 角) | ||
预留印鉴 | (指令发送用章样本) | ||
备注: 1、指令发送用章须与个人签字或个人印章同时出具,方为有效。 2、权限类型:经办、复核、审批。 3、每一级权限至少出具一位人员签字或者印章。 |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年 月 日
附件四:划款指令(样本)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 理财产品”划款指令(样本)
年 月 日
编号:
付款方名称:
付款方账号:页数:第页,共页
请于 年 月 日 时前支付下列款项(共笔): | ||
理财产品名称:金额大写: 金额小写: 收款方名称:收款账号: 开户银行: 对方银行电子联行号(非必填项): | ||
资金用途(限 15 个字以内): | ||
管理人备注:附件 张□加急 | ||
预留印鉴: | 经办: 复核: | 审批: |
托管银行审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