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众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众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973 号)的核准,众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1 日向社会公开发行 700 万xx
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人民币 7 亿元。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 亿元,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
民币 7 亿元,扣除承销保荐费用等发行费用人民币 987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
额为人民币 69,013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17 年 12 月 7 日到达公司指定账户并经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证天通(2017)证验字第 04008 号《验证报告》验证。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与专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2017 年 12 月 12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开设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权利,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 规定,同意公司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门支行、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营业部开设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用于存放和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并授权公司总经理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与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分别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17 年 12 月 19 日,公司已在上述银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
序 号 | 账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账号 | 存入金额 (万元) | 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 |
1 | 众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朝阳门支行 | 159876150000 26 | 39,046.64 | 出境游业务平台 |
厦门国际银行 | |||||
2 | 众信旅游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亚运村支 | 803010000000 1813 | 15,000.00 | 出境游业务平 台 |
行 | |||||
3 | 众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分行营业部 | 770101220007 97007 | 14,966.36 | “出境云”大数据管理分析平 台 |
合计 | 69,013.00 |
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公司、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上述 3家银行所属总行/分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余额(存入资金)、对应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如下: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众信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以下简称“乙方”)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 (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用于甲方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邵年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注:宁波银行条款: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注:宁波银行条款: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748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 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由于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
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尽其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任何一方应提交甲方住所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诉讼。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终止。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情形,或经协议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协议可提前终止。
十一、份数约定(略)。
十二、各方联系方式(略)。
四、备查文件
1、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及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及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众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