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商品名稱 | 80 %共保附加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98.03.31(98)新產精發字第 980288 號函備查 | ||
承保範圍 | ||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特別載明適用本條款之保險標的物於約定之保險事故發生並造成損失時,倘其保險金額已達該標的物實際價值之百分之八十者,本公司就保險金額範圍內按實際損失金額賠付,不受本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第二十五 條第二項比例分攤之限制。 | ||
不保事項 | ||
無 | ||
商品名稱 | 小型工程附加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98.03.31(98)新產精發字第 980308 號函備查 | ||
承保範圍 | ||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擴大承保保險標的物進行小型之改建、增建、修復或詴車時,因突發而不可預料之意外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需予修復或重置時,本公司負賠償責任。 | ||
不保事項 | ||
無 | ||
商品名稱 | 小額賠款附加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92.07.07(92)產火字第 019 號函核備(公會版)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訂 | ||
承保範圍 | ||
茲經雙方同意,因保險事故發生所致保險標的物遭受毀損或滅失時,若其損失金額未達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上者,不適用不足額保險比例分攤,且對未受損之保險標的物無需進行特別盤點或鑑價。 | ||
不保事項 | ||
無 | ||
商品名稱 | 工人附加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92.07.07(92)產火字第 019 號函核備(公會版)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訂 |
承保範圍 | |||
茲經雙方同意,本公司對於工人不定時在承保處所內從事結構性施工或其他施工時,本保險契約之效力不受影響。 | |||
不保事項 | |||
無 | |||
商品名稱 | 內部遷移附加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98.03.31(98)新產精發字第 980292 號函備查 | |||
承保範圍 | |||
茲經雙方同意,在本保險契約所載地址範圍內,保險標的物由原置存處所遷移至其他置存處所,因被保險人之疏忽未事 先通知本公司,遇有保險事故發生時本公司對該遷移之保險標的物仍負賠償責任,本公司之賠償金額以動產之保險金額百分之十為限,但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壹仟萬元。 | |||
不保事項 | |||
無 | |||
商品名稱 | 公共事業附加條款(財產 保險適用)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98.03.31(98)新產精發字第 980321 號函備查 | |||
承保範圍 | |||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擴大承保因保險事故所致供應電力、瓦斯、水力之管線、供電所、瓦斯供應站、給水站之毀損或滅失,而直接導致保險標的物遭受之毀損或滅失。 因上述各項之任一原因所致供應中斷時間持續達二十四小時以上,本公司始負賠償責任。 | |||
不保事項 | |||
本公司對於第一項所載公用事業本身設備之毀損或滅失,不負賠償責任。本公司對於下列原因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公用事業執行計劃性任務。 二、公用事業運用其權力,限制供應相關服務。三、罷工或勞工聯盟之抗爭。 四、久旱不雨所致供水短缺。 | |||
商品名稱 | 公共事業附加條款(營業中 斷險適用)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98.03.31(98)新產精發字第 980322 號函備查 | |||
承保範圍 |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擴大承保因保險事故所致供應電力、瓦斯、水力之管線、供電所、瓦斯供應站、給水站之毀損或滅失,而直接導致被保險人營業中斷之實際損失及恢復營業所生之費用。 因上項原因所致供應中斷時間持續達二十四小時以上,本公司始負賠償責任。供應中斷時間內,若有局部恢復供應,視 為供應已完全恢復。 | ||
不保事項 | ||
本公司對於第一項所載公用事業本身設備之毀損或滅失,不負賠償責任。本公司對於下列原因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公用事業執行計劃性任務。 二、公用事業運用其權力,限制供應相關服務。三、罷工或勞工聯盟之抗爭。 四、久旱不雨所致供水短缺。 | ||
商品名稱 | 公權力附加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98.03.31(98)新產精發字第 980315 號函備查 | ||
承保範圍 | ||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擴大承保保險標的物因保險事故發生遭受毀損或滅失,被保險人在重建或修復受損保險標的物時,必須執行相關法令所產生之額外費用。 | ||
不保事項 | ||
本公司對於下列事故所生之第一項額外費用不負賠償責任: 一、被保險人執行相關法令所致下列損失,因而產生之額外費用: (一)本保險契約生效前發生之損失; (二)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以外之損失; (三)損失發生前被保險人已接到政府機關命令拆除或重建之通知,因而產生之損失; (四)有關受損保險標的物中未受損部分之費用。 | ||
商品名稱 | 比例分攤附加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98.03.31(98)新產精發字第 980300 號函備查 | ||
承保範圍 | ||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保險標的物(貨物除外)遭受毀損或滅失,其實際現金價值超過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二十五時,則本公司之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二十五與實際現金價值之比例定之。 | ||
不保事項 | ||
無 | ||
商品名稱 | 水漬保險附加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106.09.29(106)新產精發字第 1127 號函備查 | |||
承保範圍 | |||
茲經雙方同意,經要保人加繳約定之保險費後,本公司對於保險標的物在本附加條款保險期間內,直接因下列危險事故所致之之毀損或滅失損失,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一、水槽、水管或其他儲水設備破損或溢水。 二、一切供水設備、蒸氣管、冷暖氣及冷凍設備之水蒸氣之意外滲漏。三、雨水、雪霜由屋頂、門窗或通氣口進入屋內。 被保險人於承保危險事故發生後所支出之下列各項費用,本公司亦負賠償責任:一、清除費用:指為清除受損保險標的物之殘餘物所生之必要費用。 二、臨時住宿費用:承保建築物毀損致不適合居住,於修復或重建期間,被保險人必須暫住旅社或租賃房屋,所支出之合理臨時住宿費用,每一事故之補償限額每日最高為新台幣參仟元,但以六十日為限。 前項第一款之清除費用與保險標的物之賠償金額合計超過保險金額者,本公司之賠償責任以保險金額為限。前項第二款 之臨時住宿費用與保險標的物之賠償金額合計超過保險金額者,本公司仍負賠償責任。 | |||
不保事項 | |||
x公司對於下列毀損或滅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Consequential Loss)。二、水槽、水管或其他儲水設備本身之損失。 三、自動消防裝置滲漏所致之損失。 四、洪水、潮汐或地上水之氾濫及颱風所致之損失。五、溝渠、下水道溢流或倒灌所致之損失。 六、由建築物牆壁、地基、地下室或邊道溢流滲漏所致之損失。七、損失發生後因被保險人重大過失所致之擴大損失。 八、因固有瑕疵、正常耗損、乾裂、鏽蝕、蟲蛀所致之損失。九、因氣候變化引起潮溼及發霉所致之損失。 十、雨水、雪霜經由已毀損屋頂、門窗或通氣口進入屋內所致之損失。 十一、置存於露天或未完全關閉處所之保險標的物(裝置在固定地點之露天機器設備及貯槽除外)所致之損失;但經特別約定者,不在此限。 | |||
商品名稱 | 他人使用保險標的物附加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92.07.07(92)產火字第 019 號函核備(公會版)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訂 | |||
承保範圍 | |||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擴大承保非為被保險人使用之保險標的物,因他人之任何行為、疏忽或改變所致危險增加,於被保險人不知情或無法控制情形下,本保險契約之效力不受影響。 | |||
不保事項 | |||
無 | |||
商品名稱 | 出租人責任附加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98.03.31(98)新產精發字第 980307 號函備查 | |||
承保範圍 | |||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對於承租人之財物因承保之保險事故發生遭受毀損或滅失,出租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負賠償之責。 | |||
不保事項 | |||
無 | |||
商品名稱 | 未受損之附屬或xx設備附加條 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98.03.31(98)新產精發字第 980317 號函備查 | |||
承保範圍 | |||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對於任何承保之建築物或機器設備,因保險事故發生遭受毀損或滅失而無法置換時,其附屬或xx設備雖未受損,但已無法單獨使用,則此附屬或xx設備無法單獨使用之損失,將視同保險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本公司對於未受損但無法單獨使用之附屬或xx設備之賠償責任,每一事故以該受損標的物賠償金額之百分之十為限, 但不得超過新台幣一千萬元。 | |||
不保事項 | |||
無 | |||
商品名稱 | 未受損之建築物附加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98.03.31(98)新產精發字第 980318 號函備查 | |||
承保範圍 | |||
x保險契約對於承保之建築物因保險事故發生遭受毀損,被保險人為執行法令而必須在其他地點重建時,則該被拋棄之未受損建築物部分,將視同保險事故發生導致之毀損。本公司對於未受損建築物之賠償責任,每一事故以該受損標的物 賠償金額之百分之十為限,但不得超過新台幣一千萬元。 | |||
不保事項 | |||
無 | |||
商品名稱 | 地層下陷、滑動或山崩保險附加條款 (新光產物商業火災保險適用)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100.07.21(100)新產精發字第 584 號函備查 | |||
承保範圍 | |||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加繳約定之保險費後,本公司對於保險標的物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直接因非地震之突發及不可預料之地層下陷、滑動、山崩、地質鬆動、沙及土壤流失(包括土石流)所致之毀損或滅失,依本附加條款契約之約 定,負賠償責任。 |
不保事項 | |||
x公司對於下列毀損或滅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Consequential Loss)。 二、直接因地震引起的地層下陷、滑動或山崩所致之損失。 三、直接或間接由於海岸遭受浸蝕、地層隆起(Heave)所致之損失。 四、建築物或置存保險標的物之建築物工程完成後一年內因固有瑕疵產生下陷所致之損失;但因外來意外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 五、地層下陷、滑動或山崩所致小徑、車道、圍籬、圍牆大門、擋土牆及露天設備設施(裝置在固定地點之露天機器設備及貯槽除外)之損失;但經特別約定者,不在此限。 六、清理殘餘物或恢復原地形地物所產生之清除費用。 七、由於被保險人自行監造之建築物因設計錯誤、施工不良或材質不佳等所致之損失。 | |||
商品名稱 | 地層下陷、滑動或山崩保險附加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106.09.29(106)新產精發字第 1129 號函備查 | |||
承保範圍 | |||
茲經雙方同意,經要保人加繳約定之保險費後,本公司對於保險標的物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直接因非地震之突發及不可預料之地層下陷、滑動、山崩、地質鬆動、沙及土壤流失(包括土石流)所致之毀損或滅失,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被保險人於承保危險事故發生後所支出之下列各項費用,本公司亦負賠償責任:一、清除費用:指為清除受損保險標的物之殘餘物所生之必要費用。 二、臨時住宿費用:承保建築物毀損致不適合居住,於修復或重建期間,被保險人必須暫住旅社或租賃房屋,所支出之合理臨時住宿費用,每一事故之補償限額每日最高為新台幣參仟元,但以六十日為限。 前項第一款之清除費用與保險標的物之賠償金額合計超過保險金額者,本公司之賠償責任以保險金額為限。前項第二款 之臨時住宿費用與保險標的物之賠償金額合計超過保險金額者,本公司仍負賠償責任。 | |||
不保事項 | |||
x公司對於下列毀損或滅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Consequential Loss)。 二、直接因地震引起的地層下陷、滑動或山崩所致之損失。 三、直接或間接由於海岸遭受浸蝕、地層隆起(Heave)所致之損失。 四、建築物工程完成後一年內因固有瑕疵產生下陷所致之損失;但因外來意外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 五、地層下陷、滑動或山崩所致小徑、車道、圍籬、圍牆大門、擋土牆及露天設備設施之損失及其清除費用。六、清理非保險標的物殘餘物或恢復原地形地物所產生之清除費用。 七、由於被保險人自行監造之建築物因設計錯誤、施工不良或材質不佳等所致之損失。 | |||
商品名稱 | 地震、颱風及洪水—單獨損失附加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92.07.07(92)產火字第 019 號函核備(公會版)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訂 | |||
承保範圍 |
茲經雙方同意,因地震或颱風及洪水所致下列之每一損失,應視為一次單獨損失。 一、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任何七十二小時內所發生一次以上之地震或颱風及洪水。本條款所稱之颱風係指經中央氣象局就台灣地區發布有陸上颱風警報者,或 二、在一特定期間內,任何河流、溪流之水位連續高漲、氾濫或此等河流、溪流堤岸塌陷而導致洪水發生,或三、因任何一次自然現象改變引起海潮或連續海潮所導致之洪水。 若前項第一款之情形發生,而地震或颱風及洪水發生之時間在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但七十二小時之時間超出本保險 契約終止日期,本公司對此等期間之損失,視為完全在保險期間發生,仍負賠償責任。 | |||
不保事項 | |||
無 | |||
商品名稱 | 地震保險附加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100.07.21(100)新產精發字第 575 號函備查 | |||
承保範圍 | |||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加繳約定之保險費後,本公司對於保險標的物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直接因地震所致之毀損或滅失,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 |||
不保事項 | |||
本公司對於下列毀損或滅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土地改良費用及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Consequential Loss)。二、不論直接或間接因地震引起洪水或海潮高漲所致之損失。 | |||
商品名稱 | 自動消防裝置滲漏保險附加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106.09.29(106)新產精發字第 1126 號函備查 | |||
承保範圍 | |||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加繳約定之保險費後,本公司對於保險標的物在本附加條款保險有效期間內,直接因自動消防裝置意外滲漏或噴射水或其他物質,或因其水源倒塌、崩潰所致之毀損或滅失,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被保險人於承保危險事故發生後所支出之下列各項費用,本公司亦負賠償責任:一、清除費用:指為清除受損保險標的物之殘餘物所生之必要費用。 二、臨時住宿費用:承保建築物毀損致不適合居住,於修復或重建期間,被保險人必須暫住旅社或租賃房屋,所支出之合理臨時住宿費用,每一事故之補償限額每日最高為新台幣參仟元,但以六十日為限。 前項第一款之清除費用與保險標的物之賠償金額合計超過保險金額者,本公司之賠償責任以保險金額為限。前項第二款 之臨時住宿費用與保險標的物之賠償金額合計超過保險金額者,本公司仍負賠償責任。 | |||
不保事項 |
x公司對於下列毀損或滅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Consequential Loss)。二、自動消防裝置本身之毀損。 三、挖土、土方修整或填土之費用。 四、下列各項之拆除、清理及重造費用: (一)磚、石或混凝土基礎,包括機器、鍋爐、發動機等之基礎。 (二)在帄面以下之樁材、管線、溝渠等。 五、照像軟片、記錄帶之毀損;但其未使用前本身之價值,不在此限。 | ||
商品名稱 | 改建修復責任附加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98.03.31(98)新產精發字第 980306 號函備查 | ||
承保範圍 | ||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對於被保險人因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須改建或修復其所有、使用或管理之保險標的物致第三人遭受體傷或財損,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負賠償之責。 | ||
不保事項 | ||
無 | ||
商品名稱 | 改建與修復附加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98.03.31(98)新產精發字第 980293 號函備查 | ||
承保範圍 | ||
茲經雙方同意,被保險人對不動產或置存其內之標的物進行改建、增建或修復並不影響本保險契約之效力,惟改建、增建或修復完成時,被保險人應立即通知本公司,重新訂定費率,調整保險費。 | ||
不保事項 | ||
無 | ||
商品名稱 | 金屬鎔液溢出附加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96.10.31(96)產火字第 048 號函備查(公會版) | ||
承保範圍 | ||
無 | ||
不保事項 | ||
茲經雙方同意,對於直接因金屬鎔液之溢出,所致金屬鎔液本身及其他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 ||
商品名稱 | 車輛裝載物附加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85.04.24 台財保字第 850222541 號函核准自 85 年 5 月 1 日起實施(公會版) 96.08.31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訂 | |||
承保範圍 | |||
茲經雙方同意,裝載保險標的物之車輛或貨櫃暫時停置於保險契約所載明處所內時,本公司對該保險標的物於保險期間內,因發生保險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亦負賠償責任。 | |||
不保事項 | |||
無 | |||
商品名稱 | 其他動產附加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98.03.31(98)新產精發字第 980299 號函備查 | |||
承保範圍 | |||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承保下列動產因保險事故發生所致之毀損或滅失:一、貨幣及郵票。但除特別約定者外,合計賠償限額為新台幣十萬元。 二、文件、證件、文稿及帳簿。但僅限於其紙張價值及登載資料所需之文書處理人工費用,賠償限額為新台幣二十萬元。三、電腦資料儲存體。但僅限於置換電腦資料儲存體或複製其儲存之資料所需之費用,賠償限額為新台幣二十萬元。 四、圖樣、圖案及模型。賠償限額為新台幣二十萬元。 五、被保險人員工所有之動產。但每一員工之賠償限額為新台幣二千元,保險期間內累積賠償限額為新台幣五十萬元。 | |||
不保事項 | |||
無 | |||
商品名稱 | 受委託代工貨物附加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98.03.31(98)新產精發字第 980327 號函備查 | |||
承保範圍 | |||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受委託代工貨物,倘遇保險事故所致損失時,本公司依下列約定辦理:一、 按主保險契約基本條款之「理賠事項」約定賠償。 二、 受委託代工貨物如遇有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或所有權人)應提供代工貨物之憑證、帳冊、代工合約及有關 證明文件,且被保險人及所有權人應共同簽署和解書後,被保險人始得領取賠款。 | |||
不保事項 | |||
無 | |||
商品名稱 | 委外加工附加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96.10.31(96)產火字第 048 號函備查(公會版) | |||
承保範圍 |
茲經雙方同意,被保險人委外加工之貨物因發生保險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時,本公司仍負賠償責任。但保險期間內最高賠償限額為新台幣五百萬元。 | ||
不保事項 | ||
無 | ||
商品名稱 | 定值保險特約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奉財政部(58)台財錢發第 01949 號函核准實施 96.08.31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訂 | ||
承保範圍 | ||
(一)本保險單為定值保險單,倘保險標的物,因本保險單所承保危險所致之損失時,按約定價值確定損失率,以保險金額為限,計算賠償金額。 (二)保險標的物,應存放於本保險單所載明之存放位置,事後如須移動,被保險人應先通知,並經本公司同意加批後為之。 (三)本保險單外保,適用特約條款 A(二)之規定。 | ||
不保事項 | ||
無 | ||
商品名稱 | 拋棄代位求償權附加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85.04.24 台財保字第 850222541 號函核准自 85 年 5 月 1 日起實施(公會版) 96.08.31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訂 | ||
承保範圍 | ||
茲經雙方同意,本公司對所列與被保險人在所有權或經營管理上有關係之人,同意拋棄代位求償權利。 | ||
不保事項 | ||
無 | ||
商品名稱 | 抵押貨物之保險債權附加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奉財政部 85.03.06 台財保第 852363214 號函核准 自 85 年 5 月 1 日起實施 96.08.31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訂 | ||
承保範圍 | ||
本保險單以承保內開貨物為限,該項貨物為被保險人與因債務人債權人關係共同享有,遇有損失時,本公司對於債權人就其權益範圍內優先賠償之。 | ||
不保事項 |
無 | ||
商品名稱 | 抵押機器設備之保險債權附加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奉財政部 85.03.06 台財保第 852363214 號函核准 自 85 年 5 月 1 日起實施 96.08.31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訂 | ||
承保範圍 | ||
本保險單以承保內開機器設備為限,該項機器設備為被保險人與因債務人債權人關係共同享有,遇有損失時,本公司對於債權人就其權益範圍內優先賠償之。 | ||
不保事項 | ||
無 | ||
商品名稱 | 法令變更自動生效附加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92.07.07(92)產火字第 019 號函核備(公會版)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訂 | ||
承保範圍 | ||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因政府主管機關行政命令或法律修正致擴大承保範圍,在不需增加要保人保費負擔及無損於被保險人權益下,自該命令或法律修正實施之日起生效。 | ||
不保事項 | ||
無 | ||
商品名稱 | 附加超額賠款地震保險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98.06.05(98)新產精發字第 980497 號函備查 | ||
承保範圍 | ||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新光產物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或「新光產物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本「附加超額賠款地震保險」(以下簡稱本附加險),本公司同意對直接因下列危險事故致本附加險之住宅建築物發生承保損失時,依照本附加險及主保險契約條款之規定,負賠償責任: 一、地震震動。 二、地震引起之火災、爆炸。 三、地震引起之山崩、地層下陷、滑動、開裂、決口。四、地震引起之海嘯、海潮高漲。 | ||
不保事項 | ||
無 |
商品名稱 | 保險金額自動恢復附加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85.04.24 台財保字第 850222541 號函核准自 85 年 5 月 1 日起實施(公會版) 96.08.31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訂 | |||
承保範圍 | |||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保險標的物,因發生約定保險事故致毀損或滅失時,各該受損標的物之保險金額自動恢復,但被保險人應交付自保險標的物回復原狀之日計算至保險契約到期日止之保險費。 | |||
不保事項 | |||
無 | |||
商品名稱 | 保險金額自動增加附加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85.04.24 台財保字第 850222541 號函核准自 85 年 5 月 1 日起實施(公會版) 96.08.31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訂 | |||
承保範圍 | |||
本公司對保險標的物(貨物除外)的變動、增加或改良致實際現金價值增加者均予自動承保,惟以不超過各該項保險標的物金額百分之十為限。 | |||
不保事項 | |||
無 | |||
商品名稱 | 保險費延緩交付特約條款(戍式)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奉財政部(58)台財錢發第 01949 號函核准實施 96.08.31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訂 | |||
承保範圍 | |||
適用金融機構押貸業務 (一)茲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要求,本公司同意在未交付保險費前先行簽交保險單,其保險費延緩交付日期為保險責任開始三十日內。 (二)倘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未能在保險責任開始之目起十五日內交清保險費時,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抵押(質)權人,並仍應繼續催收保險費。 (三)抵押(質)權人收到前項通知應於十五日內書面通知本公司,承諾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未能在前述延緩期限內交清保險費時,由抵押(質)權人自承諾之日起十五日內負責墊付,倘在上述承諾期間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依章理賠。但如抵押(質)權人未能承諾負責墊付時,本公司即根據保險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自延緩期滿之翌日起解除保險契約,其在有效期間內之應收保險費仍按短期費率計收,並通報同業,須俟該項欠費付清後始可承保。 (四)本特約條款亦適用於本保險契約所載保險費以外之增加或附加保險費。 | |||
不保事項 | |||
無 |
商品名稱 | 保險標的物敘述附加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96.10.31(96)產火字第 048 號函備查(公會版) | ||||
承保範圍 | ||||
茲經雙方同意,本公司與被保險人對於本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標的物之定義發生異議時,本公司同意以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之財產帳冊分類為理賠基準。 | ||||
不保事項 | ||||
無 | ||||
商品名稱 | 保險標的物無法進出附加條款(營業中斷險 適用)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98.03.31(98)新產精發字第 980325 號函備查 | ||||
承保範圍 | ||||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擴大承保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險事故發生致保險標的物無法進出本保險契約所載處所導致營業中斷之實際損失及恢復營業所生之費用。 | ||||
不保事項 | ||||
無 | ||||
商品名稱 | 契約承購者附加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92.07.07(92)產火字第 019 號函核備(公會版)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訂 | ||||
承保範圍 | ||||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建築物因保險事故發生遭受毀損或滅失時,若被保險人已簽訂將其持有建築物之權益出售之契約,雖然此一交易尚未完成,惟在該交易完成時,買方承受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所得享有之相同權益。 | ||||
不保事項 | ||||
無 | ||||
商品名稱 | 建築物外部設備附加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85.04.24 台財保字第 850222541 號函核准自 85 年 5 月 1 日起實施(公會版) 96.08.31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訂 | ||||
承保範圍 | ||||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不動產包含牆垣、簷廊、外部附著裝飾、外部樓梯間及鐵架結構體。 |
不保事項 | |||
無 | |||
商品名稱 | 建築物拆除及建築費用增加附加條 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98.03.31(98)新產精發字第 980295 號函備查 | |||
承保範圍 | |||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擴大承保因保險事故發生導致保險標的物毀損或滅失,被保險人為執行政府法令規定,於重建、重置或修復保險標的物所發生之下列費用: 一、因拆除任何未受損保險標的物之額外費用。 二、在其他地點重建、重置或修復另購置之他建築物所實際發生之費用(不包括土地成本),但不得高於在原處重建、重置或修復所實際發生之費用。 本條款之賠償總額以不超過前述一、二項之總額為限。 | |||
不保事項 | |||
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為執行任何有關污染之法令規定所生之第一項額外費用,不負賠償責任。 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或有責之關係人故意不執行主管機關通知被保險人修改或拆除保險標的物所致之拆除費用,不負賠償責任。 | |||
商品名稱 | 政府命令附加條款(營業中斷險適 用)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98.03.31(98)新產精發字第 980324 號函備查 | |||
承保範圍 | |||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擴大承保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險事故發生致本保險契約所載處所內之保險標的物遭受毀損或滅失,而致政府命令禁止進入保險標的物所在地址恢復營業導致營業中斷之實際損失及恢復營業所生之費用。 | |||
不保事項 | |||
無 | |||
商品名稱 | 重置成本附加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85.04.24 台財保字第 850222541 號函核准自 85 年 5 月 1 日起實施(公會版) 96.08.31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訂 | |||
承保範圍 | |||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之保險金額係以重置成本為基礎,至保險契約基本條款及其他批單中有關「實際價值」一辭皆以「重置成本」代替。亦即「實際價值」一辭中折舊之因素一律不予考慮。所謂「重置成本」係指修復、重建或置換 與該標的物,同一地點之建築物或裝修,或同一廠牌、型式、規格、性能或相類似機具之新品成本。 |
不保事項 | ||
由於遵照政府命令或建築法規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而拆除或修復建築物所增加之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 ||
商品名稱 | 恐怖主義保險附加條款(新光產物 商業火災保險適用)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100.07.21(100)新產精發字第 579 號函備查 | ||
承保範圍 | ||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加繳約定之保險費後,本公司對於保險標的物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直接因恐怖主義者為其組織或團體,運用爆炸或其他任何破壞行動所致之毀損或滅失,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 ||
不保事項 | ||
x公司對於下列毀損或滅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Consequential Loss)。 二、由於全部或部份停工或任何工作過程受延滯、阻礙、或停頓所致之損失。 三、由於政府或任何地方機構之徵收、充公所致之損失,或因封鎖或海關管制而遭受損失。四、由於建築物臨時或永久被非法佔用所致之損失。 五、由於核子武器或其物料,直接或間接所致之損失。 六、戰爭、侵略、外敵行為、敵對狀態、或類似之情形(不論宣戰與否)、內戰、謀反、革命、叛亂或因叛亂軍事力或謀反事件致之群眾騷擾。 | ||
商品名稱 | 恐怖主義保險附加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106.09.29(106)新產精發字第 1125 號函備查 | ||
承保範圍 | ||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加繳約定之保險費後,本公司對於保險標的物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直接因恐怖主義份子為其組織或團體,運用爆炸或其他任何破壞行動所致之毀損或滅失,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被保險人於承保危險事故發生後所支出之下列各項費用,本公司亦負賠償責任:一、清除費用:指為清除受損保險標的物之殘餘物所生之必要費用。 二、臨時住宿費用:承保建築物毀損致不適合居住,於修復或重建期間,被保險人必須暫住旅社或租賃房屋,所支出之合理臨時住宿費用,每一事故之補償限額每日最高為新台幣參仟元,但以六十日為限。 前項第一款之清除費用與保險標的物之賠償金額合計超過保險金額者,本公司之賠償責任以保險金額為限。前項第二款 之臨時住宿費用與保險標的物之賠償金額合計超過保險金額者,本公司仍負賠償責任。 | ||
不保事項 |
本公司對於下列毀損或滅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Consequential Loss)。 二、由於全部或部份停工或任何工作過程受延滯、阻礙或停頓所致之損失。三、由於治安當局之沒收,臨時或永久之徵用所致之損失。 四、由於建築物臨時或永久被非法佔用所致之損失。 五、由於核子武器或其物料,直接或間接所致之損失。 | |||
商品名稱 | 消防費用附加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92.07.07(92)產火字第 019 號函核備(公會版)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訂 | |||
承保範圍 | |||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擴大承保保險標的物因保險事故發生遭受毀損或滅失所生之下列費用:一、被保險人應分攤之消防費用。 二、耗用消防器材之費用。 | |||
不保事項 | |||
無 | |||
商品名稱 | 特殊分類附加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92.07.07(92)產火字第 019 號函核備(公會版)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訂 | |||
承保範圍 | |||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對於需按整批、或整套規格、色系或其他分類方法銷售之貨物,因保險事故發生而導致未受損部分價值之減少,本公司負賠償責任。 | |||
不保事項 | |||
無 | |||
商品名稱 | 租金損失保險附加條款(新光產物商業 火災保險適用)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100.07.21(100)新產精發字第 589 號函備查 | |||
承保範圍 | |||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加繳約定之保險費後,本公司對於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直接因發生承保之危險事故致本 保險契約所載明之承保保險標的物毀損或滅失,而直接引起租金之實際損失(Actual Loss Sustained),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負賠償責任。但本公司之賠償責任以不超過本附加條款保險金額為限 | |||
不保事項 |
x公司對下列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其他附帶損失(Consequential Loss)。 二、政府命令之拆除或焚毀所增加之租金損失。 三、受毀損之保險標的物於重建、修復或重置期間,因遭受罷工、暴動、民眾騷擾、他人之惡意破壞行為或恐怖主義份子之破壞行動,所增加之租金損失;即使本保險契約已承保附加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惡意破壞行為保險及恐怖主義保險時亦同。 由於租賃權之終止、租賃契約解除、撤銷所致之損失。但該終止、解除、撤銷係因本保險契約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所 致者,則本公司仍負賠償責任。 | ||
商品名稱 | 租金損失保險附加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106.09.29(106)新產精發字第 1131 號函備查 | ||
承保範圍 | ||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加繳約定之保險費後,本公司對於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直接因發生承保之危險事故致本附加條款所載明之承保保險標的物毀損或滅失,而直接引起租金之實際損失(Actual Loss Sustained),依本附加條款約 定,負賠償責任。但本公司之賠償責任以不超過本附加條款之保險金額為限。 | ||
不保事項 | ||
x公司對下列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其他附帶損失(Consequential Loss)。 二、政府命令之拆除或焚毀所增加之租金損失。 三、受毀損之保險標的物於重建、修復或重置期間,因遭受罷工、暴動、民眾騷擾、他人之惡意破壞行為或恐怖主義份子之破壞行動,所增加之租金損失;即使本保險契約已承保附加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惡意破壞行為保險及恐怖主義保險時亦同。 由於租賃權之終止、租賃契約解除、撤銷所致之損失。但該終止、解除、撤銷係因本保險契約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所致 者,則本公司仍負賠償責任。 | ||
商品名稱 | 商標附加條款(適用於一般貨物)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92.07.07(92)產火字第 019 號函核備(公會版)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訂 | ||
承保範圍 | ||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對被保險人擁有或信託佔有或保管之受損貨物,或已出售尚未交運之貨物,在未經被保險人同意前不得出售。未出售受損貨物價值之認定,由被保險人自行除去商標、標籤或名稱後,與本公司商定之。 | ||
不保事項 | ||
無 | ||
商品名稱 | 商標附加條款(適用於高級名牌或商標之貨物)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92.07.07(92)產火字第 019 號函核備(公會版)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訂 |
承保範圍 | |||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所承保具有品牌、商標之貨物或製造商、被保險人有明示或默示提供保證或責任之貨物,因保險事故發生遭受毀損或滅失時,受損貨物之殘餘價值將以本公司自行負擔費用,並依照慣例清除受損貨物所有品牌或商標或其他識別特徵後之價值決定之。 被保險人擁有前述受損貨物之所有權及控制權,被保險人經合理之判斷後,可自行決定前述受損之貨物是否仍適合利 用。非經被保險人同意,不適合利用之貨物不得出售或處置,但被保險人應將出售所得或以其他方式處理之所得交付本 公司。 | |||
不保事項 | |||
無 | |||
商品名稱 | 基層保險附加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92.07.07(92)產火字第 019 號函核備(公會版)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訂 | |||
承保範圍 | |||
茲經雙方同意,若本保險契約附加本條款時,則本保險契約與基層保險契約之賠償責任,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保險契約之賠償責任係承保超過基層保險契約之部分,基層保險契約之存在,不影響本保險契約之效力。二、若本保險契約之起賠金額與基層保險契約之保險金額重疊時,則該重疊之部分,視為其他保險。 | |||
不保事項 | |||
無 | |||
商品名稱 | 專業費用附加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98.03.31(98)新產精發字第 980290 號函備查 | |||
承保範圍 | |||
茲經雙方同意,本公司對所承保之建築物、營業裝修或機器設備因保險事故發生遭受毀損或滅失後,為回復原狀所必需且合理之建築師、技師、會計師、律師費用、鑑定費用、法定費用及其他專業費用亦負賠償之責,但每一事故之最高賠償金額以建築物、營業裝修或機器設備之各分項賠償金額百分之五為限,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五百萬元。 前項專業費用與受損保險標的物之賠償金額合計以各分項之保險金額為限。 | |||
不保事項 | |||
無 | |||
商品名稱 | 理賠準備費用附加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98.03.31(98)新產精發字第 980294 號函備查 | |||
承保範圍 | |||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擴大承保被保險人因承保危險事故發生致保險標的物遭受毀損或滅失時,依本保險契約相關規定,為準備或證明理賠金額所實際發生必要且合理之費用。 |
不保事項 | ||
不包括與本公司或本公司代理協商理賠時所產生之費用。 | ||
商品名稱 | 被保險人員工所有動產附加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98.03.31(98)新產精發字第 980305 號函備查 | ||
承保範圍 | ||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擴大承保被保險人員工所有動產因保險事故發生遭受毀損或滅失。本公司對每位員工之賠償限額為新台幣二千元,全體員工之賠償限額為新台幣五十萬元。 | ||
不保事項 | ||
無 | ||
商品名稱 | 被保險人控制及停車處所之車輛附加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98.03.31(98)新產精發字第 980319 號函備查 | ||
承保範圍 | ||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對於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發生導致其所控制或停放於承保處所之車輛遭受毀損或滅失,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負賠償之責 | ||
不保事項 | ||
不適用於營業用停車場 | ||
商品名稱 | 被保險人照顧、監管及控制標的物範圍附加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98.03.31(98)新產精發字第 980301 號函備查 | ||
承保範圍 | ||
茲經雙方同意,於要保人繳交約定保險費後,本保險契約擴大承保在被保險人照顧、監管及控制下之財產,因保險事故發生遭受之毀損或滅失。 | ||
不保事項 | ||
對下列財產不負賠償責任: 一、被保險人作為臨時工作場所之建築物(含動產)或因被保險人之營業行為而暫時擁有之財產。二、員工及訪客之衣物或私人用品。 三、被保險人應負責任之租用建築物。 | ||
商品名稱 | 責任解除附加條款(乙型)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92.07.07(92)產火字第 019 號函核備(公會版)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訂 | |||
承保範圍 | |||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保險事故發生致保險標的物遭受毀損或滅失時,本公司依據個別被保險人之權利及保險利益,理算損失及支付賠款後,該部分責任視為已解除。 | |||
不保事項 | |||
無 | |||
商品名稱 | 責任解除附加條款(甲型)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92.07.07(92)產火字第 019 號函核備(公會版)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訂 | |||
承保範圍 | |||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保險事故發生致保險標的物遭受毀損或滅失時,各保險人按其承保比例與約定責任理算及支付賠款,保險人於支付前述賠款後,該部分責任視為已解除。 | |||
不保事項 | |||
無 | |||
商品名稱 | 貨物水險(50/50)附加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92.07.07(92)產火字第 019 號函核備(公會版)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訂 | |||
承保範圍 | |||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保險事故發生致保險標的物在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毀損或滅失,並於貨物水 險保險契約效力終止後始發現者,經適當調查仍無法判定損失發生時間是在貨物水險保險契約終止之前或之後,若貨物水險保險契約之保險人同意負擔百分之五十之損失賠償責任,本公司亦同意負擔百分之五十之損失賠償責任。 | |||
不保事項 | |||
無 | |||
商品名稱 | 貨物預約保險附加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奉財政部台財保第 821724848 號函核准自 82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 96.08.31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訂 | |||
承保範圍 |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所承保之條件,除保險契約另有規定外並約定事項如下: 一、本公司之保險責任,自本保險有效期間內所承保之保險標的物,進入本保險單所載之存放處所時開始。 二、被保險人應按月將該月保險標的物存放數量、單位價值及金額,於次月十五日內通知本公司,憑以計算保險費。如逾期不為通知時,本公司即以本保險單所載預約之保險金額計算保險費。 三、本公司於簽發本保險單時,以保險單所載預約之保險金額計算全年保險費,並應先預收百分之七十五。 本公司於保險單有效期間內,按月計算保險費,如逐月累計應收之保險費,超過預收保險費時,被保險人應即將該超過部分之保險費清付之。 保險期間屆滿時,如累計應收保險費低於預收保險費,本公司就預收保險費與應收保險費之差額部分予以退還,但應收保險費不得低於全年保險費之百分之五十。 四、保險事故發生需予理賠時,本公司依損失發生當時之實際存量與單位價值計算保險標的物實際價值,據以理賠;但最高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所載預約之保險金額為限。 五、如遇損失理賠時,被保險人應補交自該項損失發生日起按賠償金額計算至本保險單到期日止之保險費。 | ||
不保事項 | ||
無 | ||
商品名稱 | 陸上運送附加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98.03.31(98)新產精發字第 980313 號函備查 | ||
承保範圍 | ||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擴大承保保險標的物,自約定處所: 經由陸上運輸工具起運,並在正常運輸過程中,運送至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處所: ,因下列意外事故發生(不包括裝卸)遭受毀損或滅失,本公司負賠償責任: 一、火災或爆炸。 二、運輸工具之傾覆或出軌。三、運輸工具之碰撞或觸撞。 | ||
不保事項 | ||
本保險契約不承保上述承保責任以外之運輸、提單應負之賠償責任或貨物運輸保險契約應負之賠償責任。 | ||
商品名稱 | 單一機器或設備附加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92.07.07(92)產火字第 019 號函核備(公會版)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訂 | ||
承保範圍 | ||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擴大承保因保險事故發生導致由兩個以上零件組成機器設備之任何部分遭受毀損或滅失,本 公司僅以受損機器設備或零件部分之價值為限,負賠償責任;本公司亦得依被保險人之選擇,對更換或修理部分受損之機器設備或零件所需之費用,負賠償責任。 | ||
不保事項 | ||
無 | ||
商品名稱 | 殘餘物清除費用附加條款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98.03.31(98)新產精發字第 980291 號函備查 | ||
承保範圍 | ||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擴大承保保險標的物於保險事故發生所產生之下列費用:一、搬運殘餘物 二、拆除或分解受損保險標的物三、支撐保險標的物 四、清除保險標的物 本保險契約對於保險事故發生所致位於承保處所內非承保財產之殘餘物清除費用,亦負賠償責任。 | ||
不保事項 | ||
除本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外,由於遵照政府命令或建築法規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而營建、修復或拆除建築物所產生之清 除費用,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 ||
商品名稱 | 無法進入承保處所鄰近財產附加條款(一般營業處所適用)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98.03.31(98)新產精發字第 980311 號函備查 | ||
承保範圍 | ||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擴大承保保險標的物處所鄰近之財產,因保險事故發生遭受毀損或滅失,導致被保險人無法進入保險標的物處所或使用保險標的物所產生營業中斷之實際損失及恢復營業所生之費用,不論保險標的物本身有無毀損或滅失,均視為保險標的物遭受毀損或滅失,本公司負賠償責任。 被保險人因上項原因所致營業中斷時間持續達二十四小時以上,本公司始負賠償責任。惟被保險人應自負五個連續工作 天之營業中斷損失,且本公司之賠償限額每一事故為新台幣二千萬元。 | ||
不保事項 | ||
無 | ||
商品名稱 | 無法進入承保處所鄰近財產附加條款(商業中心適用)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98.03.31(98)新產精發字第 980312 號函備查 | ||
承保範圍 | ||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擴大承保保險標的物處所共同形成或位於同一商業中心之商業體,因保險事故發生遭受毀損或滅失,導致該商業中心暫時性客源減少所產生營業中斷之實際損失及恢復營業所生之費用,不論保險標的物本身有無毀損或滅失,均視為保險標的物遭受毀損或滅失,本公司負賠償責任。 被保險人因上項原因所致營業中斷時間持續達二十四小時以上,本公司始負賠償責任。惟被保險人應自負五個連續工作 天之營業中斷損失,且本公司之賠償限額每一事故為新台幣二千萬元。 | ||
不保事項 | ||
無 | ||
商品名稱 | 無控制權附加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92.07.07(92)產火字第 019 號函核備(公會版)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訂 | |||
承保範圍 | |||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之效力不因被保險人無控制權所致危險因素增加而受影響。 | |||
不保事項 | |||
無 | |||
商品名稱 | 新光產物水漬保險附加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106.06.19(106)新產精發字第 570 號函備查 | |||
承保範圍 | |||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加繳約定之保險費後,本公司對於保險標的物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直接因下列危險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一、水槽、水管或其他儲水設備破損或溢水。 二、一切供水設備、蒸氣管、冷暖氣及冷凍設備之水蒸氣之意外滲漏。三、雨水、雪霜由屋頂、門窗或通氣口進入屋內。 | |||
不保事項 | |||
x公司對於下列毀損或滅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Consequential Loss)。二、水槽、水管或其他儲水設備本身之損失。 三、自動消防裝置滲漏所致之損失。 四、洪水、潮汐或地上水之氾濫及颱風所致之損失。五、溝渠、下水道溢流或倒灌所致之損失。 六、由建築物牆壁、地基、地下室或邊道溢流滲漏所致之損失。七、損失發生後因被保險人重大過失所致之擴大損失。 八、因固有瑕疵、正常耗損、乾裂、鏽蝕、蟲蛀所致之損失。九、因氣候變化引起潮溼及發霉所致之損失。 十、雨水、雪霜經由已毀損屋頂、門窗或通氣口進入屋內所致之損失。 十一、置存於露天或未完全關閉處所之保險標的物(裝置在固定地點之露天機器設備及貯槽除外)所致之損失;但經特別約定者,不在此限。 | |||
商品名稱 | 新光產物火險抵押權、質權附加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98.11.20(98)新產精發字第 981066 號函備查 | |||
承保範圍 | |||
茲因被保險人對於主保險契約所保標的物,經向抵押權、質權人設定抵押權、質權,並允諾將該項保險之賠償請求權, 就其抵押、質押之債務範圍讓與抵押權、質權人,爰經本公司同意並與抵押權、質權人協議,在不影響被保險人剩餘權利之原則下,訂定本附加條款,雙方共同遵守。 | |||
不保事項 |
無 | |||
商品名稱 | 新光產物自動消防裝置滲漏保險附加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106.06.19(106)新產精發字第 568 號函備查 | |||
承保範圍 | |||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加繳約定之保險費後,本公司對於保險標的物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直接因自動消防裝置意外滲漏或噴射水或其他物質,或因其水源倒塌、崩潰所致之毀損滅失,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 |||
不保事項 | |||
x公司對下列原因導致自動消防裝置發生前述意外滲漏、噴射或其水源倒塌、崩潰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非由於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火災引起之熱。二、鍋爐或飛輪豁裂或碎裂。 三、修繕或加建建築物。 四、修繕、改裝、擴充或遷移自動消防裝置。五、冰凍。 六、自動消防裝置建造不良而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所知情者。 | |||
商品名稱 | 新光產物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甲式)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106.09.29(106)新產精發字第 1119 號函備查 | |||
承保範圍 | |||
x保險契約之承保範圍經雙方當事人同意約定如下:一、住宅火災保險 二、住宅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三、住宅玻璃保險 四、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住宅火災保險: 本公司對於下列危險事故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時,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責任:一、火災 二、閃電雷擊三、爆炸 四、航空器及其零配件之墜落五、機動車輛碰撞 六、意外事故所致之煙燻 七、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惡意破壞行為八、竊盜 因前項各款危險事故之發生,為救護保險標的物,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者,視同本保險契約承保之危險事故所致之損失。 本章所稱損失係指承保之危險事故對承保之建築物或建築物內動產直接發生的毀損或滅失,不包括租金收入、預期利 益、違約金及其他附帶損失。 |
住宅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 本公司對於保險期間內保險標的物因火災、閃電雷擊、爆炸或意外事故所致之煙燻,致第三人遭受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住宅玻璃保險: 本公司對於承保之住宅建築物因突發意外事故導致固定裝置於四周 外牆之玻璃窗戶、玻璃帷幕或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對外出入之玻璃門破裂之損失,負賠償責任。 因前項損失所須拆除、重新裝置或為減輕損失所需合理之費用,亦負賠償責任。住宅地震基本保險: 本保險承保之住宅建築物,因下列危險事故發生承保損失時,本公司按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責任:一、地震震動。 二、地震引起之火災、爆炸。 三、地震引起之山崩、地層下陷、滑動、開裂、決口。四、地震引起之海嘯、海潮高漲、洪水。 |
不保事項 |
住宅火災保險: 除另有約定外,對於不論直接或間接因下列各種危險事故導致第二十條第一項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本公司對保險標的物因此所生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地震、海嘯、地層滑動或下陷、山崩、地質鬆動、沙及土壤流失。二、颱風、暴風、旋風或龍捲風。 三、洪水、河川、水道、湖泊之高漲氾濫或水庫、水壩、堤岸之崩潰氾濫。四、恐怖主義者之破壞行為。 五、冰雹。 本公司對於不論直接或間接因下列各種危險事故導致第二十條第一項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者,本公司對保險標的物因此所生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二、各種放射線之幅射及放射能之污染。 三、不論直接或間接因原子能或核子能引起之任何損失。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扣押、征用、沒收等。五、火山爆發、地下發火。 六、由於烹飪或使用火爐、壁爐或香爐正常使用產生之煙燻。 七、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但因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導致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者,不在此限。 住宅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 本公司於被保險人因下列事項對於第三人所致之賠償責任,不負賠償之責: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或不法行為。 二、被保險人向人租賃、代人保管、管理或控制之財物,受有損失之賠償責任。三、保險標的物處所全部或一部分作為非住宅使用所致之賠償責任。 四、被保險人於保險標的物處所不法置存或使用爆裂物所致之賠償責任。五、保險標的物處所修繕或營建工程所致之賠償責任。 六、被保險人使用或管理電梯(包括電扶梯、升降機)所致之賠償責任。七、被保險人使用或管理航空器、船舶及機動車輛所致之賠償責任。 八、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 |
限。 九、第三人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所稱之附帶損失,係指危險事故直接致財產損失之結果所造成之間接損失。本公司對於下列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住宅玻璃保險: 一、本保險契約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所述之事故。二、承保之住宅建築物連續六十日以上無人看管或使用。 三、自然損耗、刮損、磨損、原有之瑕疵或破損。四、承保之玻璃四周框架之毀損。 五、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 六、要保人、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之配偶、家屬、受僱人、同居人之故意行為。七、走廊、門庭、公共設施之玻璃毀損。 八、承保之住宅建築物修繕期間之玻璃毀損。四、住宅地震基本保險 x公司對下列各種危險事故所致住宅建築物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一、各種放射線之幅射及放射能之污染。 二、原子能或核子能直接或間接之幅射。 三、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扣押、征用、沒收等。四、火山爆發、地下發火。 五、非因承保之危險事故所導致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 | ||
商品名稱 | 新光產物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甲式)抵押權附加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100.04.29(100)新產精發字第 328 號函備查 | ||
承保範圍 | ||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新光產物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甲式)」(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投保本新光產物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甲式)扺押權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同意除臨時住宿費用外就主保險契約之保險金在抵押權人與被保險人債權債務範圍內,除本附加條款第二條另有約定外,應優先清償抵押權人之抵押債 權,本公司並應直接給付予抵押權人。 | ||
不保事項 | ||
無 | ||
商品名稱 | 新光產物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附加特定事故傷害保險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104.08.03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05.19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543750 號函修訂 | ||
承保範圍 | ||
茲經雙方同意,於要保人投保新光產物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新光產物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附加特定事故傷害保險(以下簡稱本附加險),本公司就被保險人於本附加險有效期間內,因遭受下列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或死亡時,本公司依照本附加險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前項所稱「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並因火災、閃電雷擊、爆炸、地震或一氧化碳中 毒所引起者。 |
不保事項 | ||
無 | ||
商品名稱 | 新光產物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106.09.29(106)新產精發字第 1118 號函備查 | ||
承保範圍 | ||
x保險契約之承保範圍經雙方當事人同意約定如下:一、 住宅火災保險 二、 住宅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三、住宅玻璃保險 四、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住宅火災保險 x公司對於下列危險事故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時,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責任:一、火災 二、閃電雷擊三、爆炸 四、航空器及其零配件之墜落五、機動車輛碰撞 六、意外事故所致之煙燻 七、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惡意破壞行為八、竊盜 因前項各款危險事故之發生,為救護保險標的物,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者,視同本保險契約承保之危險事故所致之損失。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 本保險承保之住宅建築物,因下列危險事故發生承保損失時,本公司按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責任:一、地震震動。 二、地震引起之火災、爆炸。 三、地震引起之山崩、地層下陷、滑動、開裂、決口。四、地震引起之海嘯、海潮高漲、洪水。 臨時住宿費用之補償 被保險住宅建築物因前條危險事故發生所致之承保損失,本公司除按保險金額給付外,並支付臨時住宿費用予被保險人,每一住宅建築物為新台幣二十萬元。 住宅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 本公司對於保險期間內保險標的物因火災、閃電雷擊、爆炸或意外事故所致之煙燻,致第三人遭受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住宅玻璃保險 本公司對於承保之住宅建築物因突發意外事故導致固定裝置於四周 外牆之玻璃窗戶、玻璃帷幕或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對外出入之玻璃門破裂之損失,負賠償責任。 因前項損失所須拆除、重新裝置或為減輕損失所需合理之費用,亦負賠償責任。 |
不保事項 | ||
住宅火災保險 除另有約定外,對於不論直接或間接因下列各種危險事故導致第二十條第一項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本公司對保險標的物因此所生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 地震、海嘯、地層滑動或下陷、山崩、地質鬆動、沙及土壤流失。二、 颱風、暴風、旋風或龍捲風。 三、 洪水、河川、水道、湖泊之高漲氾濫或水庫、水壩、堤岸之崩潰氾濫。四、 恐怖主義者之破壞行為。 五、 冰雹。 住宅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 本公司於被保險人因下列事項對於第三人所致之賠償責任,不負賠償之責: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或不法行為。 二、被保險人向人租賃、代人保管、管理或控制之財物,受有損失之賠償責任。三、保險標的物處所全部或一部分作為非住宅使用所致之賠償責任。 四、被保險人於保險標的物處所不法置存或使用爆裂物所致之賠償責任。五、保險標的物處所修繕或營建工程所致之賠償責任。 六、被保險人使用或管理電梯(包括電扶梯、升降機)所致之賠償責任。七、被保險人使用或管理航空器、船舶及機動車輛所致之賠償責任。 八、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九、第三人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所稱之附帶損失,係指危險事故直接致財產損失之結果所造成之間接損失。住宅玻璃保險 x公司對於下列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本保險契約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所述之事故。二、承保之住宅建築物連續六十日以上無人看管或使用。 三、自然損耗、刮損、磨損、原有之瑕疵或破損。四、承保之玻璃四周框架之毀損。 五、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 六、要保人、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之配偶、家屬、受僱人、同居人之故意行為。七、走廊、門庭、公共設施之玻璃毀損。 八、承保之住宅建築物修繕期間之玻璃毀損。住宅地震基本保險 不保之危險事故 本公司對下列各種危險事故所致住宅建築物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一、各種放射線之幅射及放射能之污染。 二、原子能或核子能直接或間接之幅射。 三、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扣押、征用、沒收等。四、火山爆發、地下發火。 五、非因承保之危險事故所導致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 | ||
商品名稱 | 新光產物住宅地震基本保險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104.09.01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07.02 金管保產字第 10402523520 號函修訂 | ||
承保範圍 | ||
x公司對於下列危險事故致住宅建築物發生承保損失時,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責任:一、地震震動。 二、地震引起之火災、爆炸。 三、地震引起之山崩、地層下陷、滑動、開裂、決口。四、地震引起之海嘯、海潮高漲、洪水。 | ||
不保事項 | ||
本公司對下列各種危險事故所致住宅建築物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一、各種放射線之幅射及放射能之污染。 二、原子能或核子能直接或間接之幅射。 三、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扣押、征用、沒收等。四、火山爆發、地下發火。 五、非因承保之危險事故所導致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 | ||
商品名稱 | 新光產物住宅地震基本保險抵押權附加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98.08.17(98)新產精發字第 980766 號函備查 | ||
承保範圍 | ||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新光產物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投保本新光產物住宅地震基本保險扺押權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同意除臨時住宿費用外就主保險契約之保險金在抵押權人與被保險人債權債務範圍內,除本附加條款第二條另有約定外,應優先清償抵押權人之抵押債權,本公司並應直接給付予抵 押權人。 | ||
不保事項 | ||
無 | ||
商品名稱 | 新光產物住宅地震基本保險擴大地震保險附加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106.09.29(106)新產精發字第 1121 號函備查 | ||
承保範圍 | ||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加繳約定之保險費後,本公司對於保險標的物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直接因下列危險事故發生毀損或滅失,於扣除住宅地震基本保險給付之部分,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一、地震震動。 二、地震引起之火災、爆炸。 三、地震引起之山崩、地層下陷、滑動、開裂、決口。四、地震引起之海嘯、海潮高漲。 | ||
不保事項 |
x公司對下列危險事故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一、各種放射線之幅射及放射能之污染。 二、不論直接或間接因原子能或核子能幅射引起之任何損失。 三、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扣押、征用、沒收等。四、火山爆發、地下發火。 五、不論直接或間接因地震引起洪水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六、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但因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導致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者,本公司負賠償責任。本公司對於土地改良費用及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Consequential Loss),亦不負賠償責任。 | ||
商品名稱 | 新光產物居家綜合保險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106.09.29(106)新產精發字第 1120 號函備查 | ||
承保範圍 | ||
x保險契約之承保範圍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後,要保人得就下列各款之種類別分別或同時約定如下:一、住宅火災保險、住宅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住宅玻璃保險、住宅地震基本保險 二、居家日常生活責任保險三、居家災害生活不便保險四、特定事故傷害保險 五、居家動產竊盜損失保險六、颱風及洪水動產保險 七、機車火災事故保險 住宅火災保險、住宅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住宅玻璃保險、住宅地震基本保險 本公司對於下列危險事故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時,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責任:一、火災 二、閃電雷擊三、爆炸 四、航空器及其零配件之墜落五、機動車輛碰撞 六、意外事故所致之煙燻 七、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惡意破壞行為八、竊盜 因前項各款危險事故之發生,為救護保險標的物,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者,視同本保險契約承保之危險事故所致之損失。 本公司對於保險期間內保險標的物因火災、閃電雷擊、爆炸或意外事故所致之煙燻,致第三人遭受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本公司對於承保之住宅建築物因突發意外事故導致固定裝置於四周外牆之玻璃窗戶、玻璃帷幕或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對外出入之玻璃門破裂之損失,負賠償責任。 因前項損失所須拆除、重新裝置或為減輕損失所需合理之費用,亦負賠償責任。 本保險承保之住宅建築物,因下列危險事故發生承保損失時,本公司按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責任:一、地震震動。 二、地震引起之火災、爆炸。 三、地震引起之山崩、地層下陷、滑動、開裂、決口。 |
四、地震引起之海嘯、海潮高漲、洪水。居家日常生活責任保險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因下列事故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物受有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之責: 一、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本保險契約所載明住所地址之住宅建築物及其內動產所引起之意外事故。前述之「住宅建築物」須作為住宅使用,凡全部或一部分供辦公、加工、製造或營業用,不在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 二、被保險人因日常活動所引起之意外事故。前述所稱日常活動,係指經營業務或執行職務以外之一般日常行為。居家災害生活不便保險 x公司對於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並載明於要保書上標的物地址之建築物,於保險期間內發生本保險契約承保之危險事故致建築物毀損滅失時,負賠償責任。 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危險事故如下: 1.火災 2.閃電雷擊 3.爆炸 4.機動車輛碰撞 5.航空器及其零配件之墜落 6.意外事故所致之煙燻 7.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惡意破壞行為 8.竊盜 被保險人因本保險契約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致建築物毀損滅失且不適合居住時,以每一事故定額給付。特定事故傷害保險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因遭受下列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或死亡時,本公司依照本章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前項所稱「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並因火災、閃電雷擊、爆炸、地震或一氧化碳中毒所引起者。 第一項所稱被保險人,指被保險人名冊所載,以其生命及身體作為本章發生保險事故之客體之人,其範圍以本保險契約第三條第二款為限。 居家動產竊盜損失保險 本公司對於保險標的物在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直接因他人不法侵入置存保險標的物之處所,從事竊盜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於扣除本保險契約第二章住宅火災保險內竊盜理賠應給付之部分,負賠償責任。置存保險標的物之建築物因遭受竊盜所致之損失,本公司負賠償責任;但該毀損之建築物以被保險人所自有者為限。 颱風及洪水動產保險 本公司對於保險標的物在有效期間內直接因颱風或洪水所致之毀損或滅失,依本章之約定,負賠償責任。被保險人於承保危險事故發生後所支出之下列各項費用,本公司亦負賠償責任: 一、清除費用:指為清除受損保險標的物之殘餘物所生之必要費用。 前項第一款之清除費用與保險標的物之賠償金額合計超過保險金額者,本公司之賠償責任以保險金額為限。 前述保險標的物,係指本保險契約承保之建築物內之動產。但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動產自動納入之約定於本章不適用之。機車火災事故保險 茲經雙方同意,本公司就被保險人所有之機車於本保險單所載保險標的物(建築物)周圍 50 公尺範圍內及該保險標的物 (建築物)之地下停車場以及該標的物(建築物)之社區專屬機車停放區,遭第三人惡意縱火或發生火災事故所致之損失, 本公司依第一百一十五條之約定負理賠之責。 |
不保事項 |
住宅火災保險、住宅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住宅玻璃保險、住宅地震基本保險 除另有約定外,對於不論直接或間接因下列各種危險事故導致第二十條第一項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本公司對保險標的物因此所生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地震、海嘯、地層滑動或下陷、山崩、地質鬆動、沙及土壤流失。二、颱風、暴風、旋風或龍捲風。 三、洪水、河川、水道、湖泊之高漲氾濫或水庫、水壩、堤岸之崩潰氾濫。四、恐怖主義者之破壞行為。 五、冰雹。 本公司對於不論直接或間接因下列各種危險事故導致第二十條第一項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者,本公司對保險標的物因此所生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二、各種放射線之幅射及放射能之污染。 三、不論直接或間接因原子能或核子能引起之任何損失。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扣押、征用、沒收等。五、火山爆發、地下發火。 六、由於烹飪或使用火爐、壁爐或香爐正常使用產生之煙燻。 七、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但因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導致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者,不在此限。本公司於被保險人因下列事項對於第三人所致之賠償責任,不負賠償之責: 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或不法行為。 二、被保險人向人租賃、代人保管、管理或控制之財物,受有損失之賠償責任。三、保險標的物處所全部或一部分作為非住宅使用所致之賠償責任。 四、被保險人於保險標的物處所不法置存或使用爆裂物所致之賠償責任。五、保險標的物處所修繕或營建工程所致之賠償責任。 六、被保險人使用或管理電梯(包括電扶梯、升降機)所致之賠償責任。七、被保險人使用或管理航空器、船舶及機動車輛所致之賠償責任。 八、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九、第三人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所稱之附帶損失,係指危險事故直接致財產損失之結果所造成之間接損失。本公司對於下列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本保險契約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所述之事故。二、承保之住宅建築物連續六十日以上無人看管或使用。 三、自然損耗、刮損、磨損、原有之瑕疵或破損。四、承保之玻璃四周框架之毀損。 五、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 六、要保人、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之配偶、家屬、受僱人、同居人之故意行為。七、走廊、門庭、公共設施之玻璃毀損。 八、承保之住宅建築物修繕期間之玻璃毀損。 本公司對下列各種危險事故所致住宅建築物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一、各種放射線之幅射及放射能之污染。 二、原子能或核子能直接或間接之幅射。 三、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扣押、征用、沒收等。四、火山爆發、地下發火。 |
五、非因承保之危險事故所導致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居家日常生活責任保險 x公司對於被保險人因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不負賠償之責: 一、因被保險人之故意、教唆行為或從事犯罪或構成誹謗、公然侮辱或違反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之行為所致者。二、地震、火山爆發及海嘯、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或各種形態之污染所致者。 三、因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人侵略、外敵行為、叛亂、內亂、強力霸佔或被徵用所致者。四、被保險人之四親等血親及三親等姻親之親屬間負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五、因不法製造、儲存或使用爆裂物所致者。 六、因被保險人生產、製造、建造、安裝、改裝、加工、經銷、輸入、供應、修復、維修或保養產品或貨物之瑕疵所致者。 七、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八、被保險人向人租賃、代人保管、管理或控制之財物、住宅建築物及其所附裝潢,受有損失之賠償責任。 九、被保險人因心神喪失或酗酒或吸食毒品、施打或服用麻醉藥品、違禁品、迷幻劑,或傳染疾病予他人所致者。 十、被保險人所有、使用或管理已掛牌之機動車輛、飛機、輕航機、飛行船、船舶、軍用艦艇、水上設施或槍械所致者。十一、因承保之住宅建築物變更其使用性質或進行修繕或營建工程所致者。 十二、被保險人之住宅建築物所屬大樓或公寓之共有設施,發生意外致第三人受有體傷或財損,且未能歸責於特定人時,該超過被保險人持分比例之賠償責任。 居家災害生活不便保險 本公司對被保險人因下列事項致住宅建築物毀損滅失所支出之費用,不負賠償責任:一、因各種放射線之輻射及放射能之污染所致者。 二、不論直接或間接因原子能或核子能所致者。 三、因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扣押、征用、沒收所致者。四、因火山爆發、地下發火所致者。 五、被保險人之故意或犯罪行為所致者。 六、因烹飪或使用火爐、壁爐或香爐正常使用產生之煙燻所致者。 七、因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所致者。但因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導致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者,不在此限。八、不論直接或間接因地震引起洪水所致者。 九、因地震引起之火災、爆炸所致者。但要保人已投保本保險契約第六十條地震事故時,不在此限。 十一、不論直接或間接因颱風或洪水引起之地層滑動或下陷、山崩、地質鬆動、沙及土壤流失所致者。十二、建築物於翻造或修建中,因外部門窗及其他開口缺乏完善之防風防雨設備所致者。 十三、因撒水器設備、水槽、水管或其他供水、儲水設備破毀或溢水所致者。特定事故傷害保險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殘廢或傷害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行車等競賽或表演。居家動產竊盜損失保險 x公司對於保險標的物發生下列毀損或滅失,不負賠償責任:一、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Consequential Loss)。 二、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或其家屬或其受僱人或其同居人之縱容、主謀、共謀,或串通所致之竊取、強盜或搶奪損失。 三、保險標的物存放於露天或未全部關閉之建築內所遭受之竊取、強盜或搶奪損失。 四、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所受之損失,無法證明確係由於竊取、強盜或搶奪所致者。 |
五、載明於保險單首頁保險標的地址之建築物已連續六十日以上無人看管或使用所發生之竊取、強盜或搶奪損失。颱風及洪水動產保險 x公司對於下列毀損或滅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Consequential Loss)。 二、因雨水、砂塵等引起之損失;但承保建築物或置存保險標的物之建築物,其屋頂、門窗、通氣口或牆壁先直接遭受颱風損壞,造成破孔,致使該承保建築物之內部裝修或置存於建築物內之保險標的物,遭受雨水或砂塵等所致之損失,不在此限。 三、因冰霜、暴風雪所致之損失。 四、不論直接或間接因颱風或洪水引起地層滑動或下陷、山崩、地質鬆動、沙及土壤流失(包括土石流)所致之損失。五、圍牆及其大門或置存於露天之保險標的物所遭受之損失,但經特別約定者,不在此限。 六、在翻造或修建中之承保建築物,因外部門窗及其他開口缺乏完善之防風防雨設備所遭受之損失。 七、因撒水器設備、水槽、水管、或其他供水、儲水設備破毀或溢水所致之損失。 | ||
商品名稱 | 新光產物抵押權附加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100.09.16(100)新產精發字第 756 號函備查 | ||
承保範圍 | ||
茲經雙方同意,訂立本扺押權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同意除臨時住宿費用外就本保險契約之保險金在抵押權人與被保險人債權債務範圍內,除本附加條款第二條另有約定外,應優先清償抵押權人之抵押債權,本公司並 應直接給付予抵押權人。 | ||
不保事項 | ||
無 | ||
商品名稱 | 新光產物保險費延緩交付附加條款(戊 式)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100.09.16(100)新產精發字第 758 號函備查 | ||
承保範圍 | ||
茲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要求,本公司同意在未交付保險費前先行簽交保險單,其保險費延緩交付日期為保險責任開始三十日內。 | ||
不保事項 | ||
無 | ||
商品名稱 | 新光產物保險費延緩交付附加條款(甲式)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100.09.16(100)新產精發字第 757 號函備查 | ||
承保範圍 | ||
茲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要求,本公司同意本保險契約保險費,延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遲三十日內收清,並先行簽交保險單。 |
不保事項 | ||
無 | ||
商品名稱 | 新光產物航空器墜落、機動車輛碰撞保險 附加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106.06.19(106)新產精發字第 566 號函備查 | ||
承保範圍 | ||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加繳約定之保險費後,本公司對於保險標的物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直接因航空器及其墜落物或在陸地上或軌道上行駛之機動車輛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 ||
不保事項 | ||
本公司對於下列毀損或滅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Consequential Loss)。 二、被保險人所有或操作之航空器或機動車輛所致之損失。 三、圍牆及其大門走道或草地,被機動車輛碰撞所致之損失。 四、航空器、機動車輛及其所載物品之損失;但在製造中或儲存中而未經裝載之航空器或機動車輛,不在此限。 | ||
商品名稱 | 新光產物商業火災保險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106.06.19(106)新產精發字第 561 號函備查 | ||
承保範圍 | ||
x公司對於下列危險事故發生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損失,依本保險契約之規定,負賠償責任:一、火災 二、爆炸引起之火災三、閃電雷擊 因前項各款危險事故之發生,為救護保險標的物,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者,視同本保險契約承保危險事故所致之損失。 | ||
不保事項 | ||
x公司對下列各種危險事故不論直接或間接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一、各種放射線之幅射及放射能之污染。 二、因原子能引起之任何損失。 三、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扣押、征用、沒收等。四、火山爆發、地下發火。 五、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其家屬之故意、唆使縱火。但被保險人之家屬非企圖使被保險人獲得賠償金者,不在此限。 六、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 | ||
商品名稱 | 新光產物商業火災保險抵押權附加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91.06.21(91)產火字第 040 號函核備(公會版) 96.08.31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訂 | ||
承保範圍 | ||
茲經雙方同意,訂立商業火災保險抵押權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同意就本保險契約之保險金在抵押權人與被保險人債權債務範圍內,應優先清償抵押權人之抵押債權,本公司並應直接給付予抵押權人。 | ||
不保事項 | ||
無 | ||
商品名稱 | 新光產物商業火災綜合保險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106.06.19(106)新產精發字第 564 號函備查 | ||
承保範圍 | ||
x公司對於保險標的物因突發不可預料之意外事故所致之損失,除本保險契約第四、五、六、七、八、九、十條所載不保之危險事故及原因外,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因前項危險事故之發生,為救護保險標的物,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者,視同本保險契約承保危險事故所致之損失。 | ||
不保事項 | ||
x保險契約不承保因下列各種危險事故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 一、保險標的物本身設計或規範之錯誤或瑕疵,材料、器材之瑕疵、規格不合,施工或工藝品質不良。二、保險標的物之固有瑕疵、隱藏性缺陷、逐漸惡化、變質、變形或自然耗損。 三、水電、瓦斯或燃料系統供應中斷或保險標的物所在地外接之排放系統故障。 但損失之發生係由於緊接上述三種危險事故之另一危險事故所造成,且該發生在後之危險事故為本保險契約所承保者,則本公司僅就發生在後之危險事故所致之損失負賠償責任。 本保險契約不承保因下列各種危險事故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一、建築物的倒塌或龜裂。 二、保險標的物之腐蝕、生銹、磨損、刮損或因氣溫、濕氣、乾溼度的變化、外觀之變化、光線所致變化或因腐壞、收縮、蒸發、失重、污染、變味、變色、菌害、蟲害。 但直接因本保險契約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所致保險標的物或置存保險標的物處所發生損失或因而導致上述二種危險事故發生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損失,不在此限。 本保險契約不承保因下列各種危險事故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 一、偷竊,但以暴力或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施,侵入置存保險標的物之建築物內偷竊,不在此限。二、詐欺、侵占或不誠實行為 三、消失、不明原因的短少、貨物盤點時發現的短少、資料歸檔錯誤或遺失、運送中動產之短少,應供應或送達之物資短少、文書或會計處理之錯誤所致之短少。 四、蒸氣設備、鍋爐、預熱氣、汽管、蒸氣或瓦斯透帄、蒸汽引擎、內燃機、油壓機或水壓機及其他使用壓力之器具設備(均包括其附屬設備)本身的過熱、爆炸、壓潰、裂開、接頭滲漏、焊接不良。 五、機械性或電氣性的當機或喪失機器設備應有之功能。 六、當保險標的物之處所為空屋或不使用時,儲水槽或容器或管線破裂、溢流、滲漏。 但損失之發生係由緊接上述六種危險事故之另一危險事故所造成,且該發生在後之危險事故為本保險契約所承保者,則本公司僅就發生在後之危險事故所致之損失負賠償責任。 本保險契約不承保因下列各種危險事故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 |
一、海水或河水的侵蝕。 二、地層滑動、隆起或下陷、山崩、地質鬆動、沙及土壤流失。三、建築物的正常下沉或基床下沉。 四、置存於露天或於有開口建築物或圍牆、大門內可移動財產,因風、雨、雹、霜、雪、洪水、沙土或灰塵所致之損失。五、冷凍凝固體或不慎流出的溶解物質。 本保險契約不承保因下列各種原因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其家屬之故意行為所致之損失。 二、停工、延遲、喪失市場所致之損失或因而引起任何之間接或連帶之損失。 本保險契約不承保無論直接或間接因下列各種危險事故或原因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一、戰爭、侵略、外敵行為、敵對狀態、或類似之情形(不論宣戰與否)、內戰、謀反、革命、叛亂或因叛亂軍事力或謀反事件所致之群眾騷擾。 二、直接或間接因任何恐怖主義者之行為或與其有關之行動,不論其是否有其他原因或事件同時或先後介入所致之任何損失、費用支出或賠償責任。 三、任何直接或間接為抑制、防止、鎮壓恐怖主義者之行為或與其有關之行動所致之任何損失、費用支出或賠償責任。四、(一)由於政府機構行使充公、沒收、扣押或徵收之權力致保險標的喪失永久性或臨時性之占有者。 (二)由於建築物被他人永久或臨時非法占有所致者。 但上述二種占用前保險標的物因承保之危險事故所致之損失,仍應負賠償責任。五、因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 本保險契約不承保因下列各種危險事故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損失: 一、核子武器之原料。 二、因核子原料或核子廢料所引起之任何損失。三、各種放射線之幅射及放射能之污染。 四、因原子能引起之任何損失。 下列標的物不在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 一、(一)違禁品,但經依法特許持有者,不在此限。 (二)貨幣、票據、郵票、債券、信用卡及其他有價證券、珠寶、玉石、貴重金屬、金銀條塊、絕版書籍、皮草、古玩及藝術品。 但經特別聲明並記載於本保單、且因約定之承保危險事故所引起者,不在此限。 (三)玻璃。 (四)瓷器、陶器、大理石或其他易碎品。 (五)電腦設備及資料處理設備。 但上述(三)、(四)、(五)目所載之保險標的物因火災、閃電雷擊、爆炸、航空器墜落、機動車輛碰撞、罷工暴動、民眾騷擾及第三人惡意破壞行為、地震、颱風、洪水、水漬所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者,不在此限。 二、受第三人寄託或寄售的貨物、文件證件、文稿、帳簿或其他商業憑證簿冊、電腦系統檔案、模型、模具、圖樣、圖畫、圖案、爆炸物。但經特別約定載明承保者,不在此限。 三、(一)運輸工具,但於本保險契約所載地點內專供作貨物搬運之用者,不在此限。 (二)運送中的動產,但不包含載明同一廠區、同一營業處所內之保險標的物。 (三)拆除中、建造中或安裝中之動產以及其相關之材料。 (四)土地(包括回填土)、下水道、水渠、行車道、人行道、跑道、鐵道、管線、水霸、蓄水池、運河、礦井、水井、隧道、鐵軌、地道、水壩、水庫、地下管線、橋梁、船塢、碼頭、堤防、礦產、離岸之財物。 (五)各種動物及植物,但作為商品供銷售者,不在此限。 (六)在製造過程中所致動產本身之損失。 |
(七)在進行安裝、遷移或重置(包括拆除及再安裝)期間之機器設備。 (八)在進行變更、修復、測詴及裝置或運轉期間之保險標的物。但損失之發生係由緊接上述危險事故之另一危險事故所造成,且該發生在後之危險事故為本保險契約所承保者,則本公司僅就發生在後之危險事故所致之損失負賠償責任。 (九)其他險種之保險單已載明承保該保險標的物者。 四、保險事故發生時已有或應由海上保險承保之財物。本保險契約僅就超過海上保險應負賠償責任之部分,負賠償責任。五、鍋爐、節熱器或其他壓力容器機械或儀器裝置之爆炸或潰裂所致本身的損失。 | ||
商品名稱 | 新光產物商業火災綜合保險抵押權附加 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98.11.20(98)新產精發字第 981065 號函備查 | ||
承保範圍 | ||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新光產物商業火災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投保本新光產物商業火災綜合保險抵押權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同意就主保險契約之保險金在抵押權人與被保險人債權債務範 圍內,應優先清償抵押權人之抵押債權,本公司並應直接給付予抵押權人。 | ||
不保事項 | ||
無 | ||
商品名稱 | 新光產物商業火災綜合保險租金損失保 險附加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100.07.21(100)新產精發字第 635 號函備查 | ||
承保範圍 | ||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新光產物商業火災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本新光產物商業火災綜合保險租金損失保險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對於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直接因發生承保之危險事故致主保險契約所載明之承保保險標的物毀損或滅失,而直接引起租金之實際損失(Actual Loss Sustained),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負賠償責任。但本公司之賠償責任以不超過本附加條款保險金額為限。 | ||
不保事項 | ||
無 | ||
商品名稱 | 新光產物商業火災綜合保險第三人意 外責任保險附加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100.07.21(100)新產精發字第 636 號函備查 | ||
承保範圍 | ||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新光產物商業火災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本新光產物商業火災綜合保險第三人意外責任保險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對於保險標的物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火災或爆炸所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依本附加條款之約 定,負賠償責任。 | ||
不保事項 |
x公司對於下列事故所致之賠償責任,不負賠償之責: 一、因被保險人經營或兼營非本附加條款所載明之業務或執行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業務或從事非法行為或因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所致之賠償責任。 二、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 前述所稱附帶損失,係指危險事故直接致財產損失之結果所造成之間接損失。 三、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四、被保險人向人租賃、代人保管、管理或控制之財物,受有損失之賠償責任。 五、對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雇人因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之賠償責任。 六、因被保險人所有、使用或管理航空器、船舶及機動車輛所致之賠償責任。七、因修繕或營建工程所致之賠償責任。 | |||
商品名稱 | 新光產物商業火災綜合保險營業中斷保 險附加條款(製造業適用)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100.07.21(100)新產精發字第 637 號函備查 | |||
承保範圍 | |||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新光產物商業火災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本新光產物商業火災綜合保險營業中斷保險附加條款(製造業適用)(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對於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發生承保之危險事故致本附加條款所載處所內之保險標的物(成品除外)毀損或滅失,而直接導致營業中斷之實際損 失及恢復營業所生之費用,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 |||
不保事項 | |||
x公司對下列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其他附帶損失(Consequential Loss)。 二、政府命令之拆除或焚毀所增加之營業中斷損失。 三、受毀損之保險標的物於重建、修復或重置期間,因遭受罷工、暴動、民眾騷擾、他人之惡意破壞行為或恐怖主義份子之破壞行動所增加之損失;即使本附加條款已承保附加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惡意破壞行為保險及恐怖主義保險時亦同。 四、由於租賃權之終止、特許權逾期失效、契約或訂貨單遭解除、取消所致之損失。但該終止、失效、解除或取消係因 本附加條款承保之營業中斷所致者,則本公司仍負賠償責任。 | |||
商品名稱 | 新光產物貨物預約 50%保險附加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98.08.17(98)新產精發字第 980765 號函備查 | |||
承保範圍 | |||
保險事故發生需予理賠時,本公司依損失發生當時之實際存量與單位價值計算保險標的物實際價值,據以理賠;但最高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本附加條款所載預約之保險金額為限。 | |||
不保事項 | |||
無 | |||
商品名稱 | 新光產物超額竊盜保險附加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106.09.29(106)新產精發字第 1128 號函備查 | |||
承保範圍 | |||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新光產物住宅火災保險或新光產物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加繳保險費後加保新光產物超額竊盜保險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對於保險標的物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直接因竊盜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於扣除主保險契約竊盜理賠應給付之部分,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負 賠償責任。 | |||
不保事項 | |||
本公司對於下列損失,不負賠償責任:一、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 二、要保人、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之配偶、家屬、受僱人、同居人之縱容、主謀、共謀,或串通所致之竊盜損失。 三、保險標的物存放於露天或未全部關閉之建築內所遭受之竊盜損失。 四、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所受之損失,無法證明確係由於竊盜所致者。 | |||
商品名稱 | 新光產物煙燻保險附加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106.06.19(106)新產精發字第 569 號函備查 | |||
承保範圍 | |||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加繳約定之保險費後,本公司對於保險標的物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直接因意外煙燻所致之毀損或滅失,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 |||
不保事項 | |||
本公司對於下列毀損或滅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Consequential Loss)。 二、由於烹飪或使用火爐、壁爐或香爐產生之煙燻。三、在生產製造過程中產生之煙燻。 | |||
商品名稱 | 新光產物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惡意破 壞行為保險附加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106.06.19(106)新產精發字第 567 號函備查 | |||
承保範圍 | |||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加繳約定之保險費後,本公司對於保險標的物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直接因下列危險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一、任何人參加擾亂公共安寧之行為(不論是否與勞方之罷工或資方之歇業有關)。二、治安當局為鎮壓前項擾亂或為減輕其後果所採取之行為。 三、任何罷工者為擴大其罷工或被歇業之勞工為抵制歇業之故意行為。四、治安當局為防止前項行為或為減輕其後果所採取之行動。 五、任何人非因政治、宗教、信仰、意識型態或其他類似意圖之目的之故意破壞或惡意破壞行為。 |
不保事項 | ||
x公司對於下列毀損或滅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Consequential Loss)。 二、由於全部或部份停工或任何工作過程受延滯、阻礙、或停頓所致之損失。 三、由於政府或任何地方機構之徵收、充公所致之損失,或因封鎖或海關管制而遭受損失。四、由於建築物臨時或永久被非法佔用所致之損失。 五、由於核子武器或其物料,直接或間接所致之損失。 六、任何直接或間接為抑制、防止、鎮壓恐怖主義者之行為或與其有關之行動所致之任何損失、費用支出或賠償責任。所謂恐怖主義(Terrorism) 係指係指任何個人或團體,不論單獨或與任何組織、團體或政府機構共謀,運用武力、暴力、恐嚇、威脅或破壞等行為以遂其政治、宗教、信仰、意識型態或其他類似意圖之目的,包括企圖推翻、脅迫或影響任何政府,或致使民眾或特定群眾處於恐懼狀態。 七、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其家屬之故意行為所致之損失。 八、戰爭、侵略、外敵行為、敵對狀態、或類似之情形(不論宣戰與否)、內戰、謀反、革命、叛亂或因叛亂軍事力或謀反事件致之群眾騷擾。 | ||
商品名稱 | 新光產物爆炸保險附加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106.06.19(106)新產精發字第 565 號函備查 | ||
承保範圍 | ||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加繳約定之保險費後,本公司對於保險標的物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直接因爆炸所致之毀損或滅失,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 ||
不保事項 | ||
本公司對於下列毀損或滅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Consequential Loss)。 二、蒸氣設備、鍋爐、預熱器、汽管、蒸氣或瓦斯透帄、蒸汽引擎、內燃機、油壓機或水壓機及其他使用壓力之器具設備(均包括其附屬設備)發生爆炸、豁裂或碎裂所致本身之損失。 三、機器設備之轉動或活動部份,因離心力作用或機件損壞引起豁裂或碎裂所致之損失。 | ||
商品名稱 | 新光產物竊盜保險附加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106.06.19(106)新產精發字第 571 號函備查 | ||
承保範圍 | ||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加繳約定之保險費後,本公司對於保險標的物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直接因他人不法侵入置存保險標的物之處所,從事竊盜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置存保險標的物之建築物因遭受竊盜所致之損失,本公司負賠償責任;但該毀損之建築物以被保險人所自有者為限。 | ||
不保事項 |
本公司對於下列毀損或滅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Consequential Loss)。 二、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其家屬或其受僱人之縱容、主謀、共謀,或串通所致之竊盜損失。三、保險標的物存放於露天或未全部關閉之建築內所遭受之竊盜損失。 四、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所受之損失,無法證明確係由於竊盜所致者。 | |||
商品名稱 | 新取得財產附加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98.03.31(98)新產精發字第 980310 號函備查 | |||
承保範圍 | |||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擴大承保被保險人新取得之財產或新增處所之財產,惟不得超過各該項保險標的物保險金額之百分之十,且最高以新台幣一千萬元為限。 | |||
不保事項 | |||
無 | |||
商品名稱 | 新增機器設備申報附加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98.03.31(98)新產精發字第 980320 號函備查 | |||
承保範圍 | |||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擴大承保已成功安裝及測詴完畢後之新增機器設備。 | |||
不保事項 | |||
無 | |||
商品名稱 | 溫度控制系統損壞附加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98.03.31(98)新產精發字第 980302 號函備查 | |||
承保範圍 | |||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擴大承保貨物受溫度控制系統因機械、水壓、電力或電器設備損壞引發溫度改變期間達二十四小時以上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 |||
不保事項 | |||
無 | |||
商品名稱 | 詴車/測詴附加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96.10.31(96)產火字第 048 號函備查(公會版) | |||
承保範圍 |
x保險契約所承保之保險標的物於建造、安裝、拆卸、分解、改裝、詴車或測詴(含機械性能測詴)期間。本保險契約同意承保之財產需完成並符合下列之程序: 一、機械性測詴。二、熱詴車。 三、符合契約載明設計標準之性能測詴,連續測詴至少 72 小時且全廠維持於穩定及可控制之狀態。 四、被保險人正式點交完畢(含書面文件或記錄等),且無任何權利保留或放棄保證事項。 | ||
不保事項 | ||
商品名稱 | 電腦系統當機、故障或操作失當附加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98.03.31(98)新產精發字第 980303 號函備查 | ||
承保範圍 | ||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擴大承保營業處所內之電腦系統及其週邊設備,在使用中或因為清理、調整、檢查、修理、翻修、調整位置之目的而停止運轉、拆除、移動、重組,並於當地測詴完畢後,因遭受意外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 ||
不保事項 | ||
無 | ||
商品名稱 | 電腦資料及設備危險除外不保附加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92.07.07(92)產火字第 019 號函核備(公會版)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訂 | ||
承保範圍 | ||
無 | ||
不保事項 | ||
因下列事故所致之直接或間接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一、網際網路或類似設備之正常或不正常作用。 二、資料、軟體或任何程式及指令所致之損害、滅失、失真或刪除。 三、全部或部份資訊、編碼、程式、軟體或其他電腦xx設備,不能使用或功能喪失,以及因而導致被保險人之賠償責任或無法執行業務所致之損失。 | ||
商品名稱 | 電器設備損壞附加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98.03.31(98)新產精發字第 980304 號函備查 | ||
承保範圍 |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電機、電氣器具或電器設備之任何部分,因使用過度、電壓過高、短路、自燃、電弧或漏電等事故致其本身之毀損或滅失,本公司負賠償責任。 | ||
不保事項 | ||
無 | ||
商品名稱 | 預付賠款附加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85.04.24 台財保字第 850222541 號函核准自 85 年 5 月 1 日起實施(公會版) 96.08.31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訂 | ||
承保範圍 | ||
茲經雙方同意,保險標的物(貨物除外)因清理、改裝、修復或相類似之目的,暫時遷移並置存於保險契約載明之保險標 的物地址以外之可關閉處所,發生保險事故遭受毀損或滅失時,本公司亦負賠償責任。本公司對每一事故之賠償金額以該項保險標的物保險金額百分之五為限,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五百萬元。 | ||
不保事項 | ||
保險標的物在運輸途中或展覽會場內不適用本條款。 | ||
商品名稱 | 實損實賠保險附加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98.03.31(98)新產精發字第 980289 號函備查 | ||
承保範圍 | ||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單承保之保險標的物,其保險金額係以實損實賠(First Loss Insurance)為基礎,保險期間內每 一次保險事故發生時,以實際損失賠付,不受本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比例分攤之限制,但保險期間內累計之賠償金額仍以保險金額為限。 | ||
不保事項 | ||
無 | ||
商品名稱 | 趕工費用附加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98.03.31(98)新產精發字第 980296 號函備查 | ||
承保範圍 | ||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擴大承保保險標的物因保險事故發生遭受毀損或滅失,被保險人為進行臨時性修復或永久性修復、重置所增加之合理趕工費用。 前項趕工費用包括加班費、快遞費用或支付其他運輸工具之費用。 | ||
不保事項 | ||
無 | ||
商品名稱 | 颱風及洪水保險附加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100.07.21(100)新產精發字第 576 號函備查 | ||
承保範圍 |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加繳約定保險費後,本公司對於保險標的物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直接因颱風或洪水所致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 ||
不保事項 | ||
x公司對於下列毀損或滅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Consequential Loss)。 二、因雨水、砂塵等引起之損失;但承保建築物或置存保險標的物之建築物,其屋頂、門窗、通氣口或牆壁先直接遭受颱風損壞,造成破孔,致使該承保建築物之內部裝修或置存於建築物內之保險標的物,遭受雨水或砂塵等所致之損失,不在此限。 三、因冰霜、暴風雪所致之損失。 四、不論直接或間接因颱風或洪水引起地層滑動或下陷、山崩、地質鬆動、沙及土壤流失(包括土石流)所致之損失。 五、圍牆及其大門或置存於露天之保險標的物(裝置在固定地點之露天機器設備及貯槽除外)所遭受之損失,但經特別約定者,不在此限。 六、金屬煙囪、室外廣告設備及招牌,或其他室外裝修所遭受之損失,但經特別約定者,不在此限。七、在翻造或修建中之承保建築物,因外部門窗及其他開口缺乏完善之防風防雨設備所遭受之損失。八、不論直接或間接因所承保之危險事故引起爆炸豁裂所致之損失。 九、因撒水器設備、水槽、水管、或其他供水、儲水設備破毀或溢水所致之損失。 | ||
商品名稱 | 颱風及洪水保險附加條款住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106.09.29(106)新產精發字第 1123 號函備查 | ||
承保範圍 | ||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加繳約定保險費後,本公司對於保險標的物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直接因颱風或洪水所致之毀損或滅失,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被保險人於承保危險事故發生後所支出之下列各項費用,本公司亦負賠償責任:一、清除費用:指為清除受損保險標的物之殘餘物所生之必要費用。 二、臨時住宿費用:承保建築物毀損致不適合居住,於修復或重建期間,被保險人必須暫住旅社或租賃房屋,所支出之合理臨時住宿費用,每一事故之補償限額每日最高為新台幣參仟元,但以六十日為限。 前項第一款之清除費用與保險標的物之賠償金額合計超過保險金額者,本公司之賠償責任以保險金額為限。前項第二款 之臨時住宿費用與保險標的物之賠償金額合計超過保險金額者,本公司仍負賠償責任。 | ||
不保事項 | ||
x公司對於下列毀損或滅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Consequential Loss)。 二、因雨水、砂塵等引起之損失;但承保建築物或置存保險標的物之建築物,其屋頂、門窗、通氣口或牆壁先直接遭受颱風損壞,造成破孔,致使該承保建築物之內部裝修或置存於建築物內之保險標的物,遭受雨水或砂塵等所致之損失,不在此限。 三、因冰霜、暴風雪所致之損失。 四、不論直接或間接因颱風或洪水引起地層滑動或下陷、山崩、地質鬆動、沙及土壤流失(包括土石流)所致之損失。五、圍牆及其大門或置存於露天之保險標的物所遭受之損失,但經特別約定者,不在此限。 六、在翻造或修建中之承保建築物,因外部門窗及其他開口缺乏完善之防風防雨設備所遭受之損失。 七、因撒水器設備、水槽、水管、或其他供水、儲水設備破毀或溢水所致之損失。 | ||
商品名稱 | 暫時外移附加條款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85.04.24 台財保字第 850222541 號函核准自 85 年 5 月 1 日起實施(公會版) 96.08.31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訂 | |||
承保範圍 | |||
茲經雙方同意,保險標的物(貨物除外)因清理、改裝、修復或相類似之目的,暫時遷移並置存於保險契約載明之保險標的物地址以外之可關閉處所,發生保險事故遭受毀損或滅失時,本公司亦負賠償責任。本公司對每一事故之賠償金額以 該項保險標的物保險金額百分之五為限,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五百萬元。 | |||
不保事項 | |||
保險標的物在運輸途中或展覽會場內不適用本條款。 | |||
商品名稱 | 標題附加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92.07.07(92)產火字第 019 號函核備(公會版)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訂 | |||
承保範圍 | |||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擴大承保非為被保險人使用之保險標的物,因他人之任何行為、疏忽或改變所致危險增加,於被保險人不知情或無法控制情形下,本保險契約之效力不受影響。 | |||
不保事項 | |||
無 | |||
商品名稱 | 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惡意破壞行為保險附加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106.09.29(106)新產精發字第 1124 號函備查 | |||
承保範圍 | |||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加繳約定之保險費後,本公司對於保險標的物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直接因下列危險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一、任何人參加擾亂公共安寧之行為(不論是否與勞方之罷工或資方之歇業有關)。二、治安當局為鎮壓前項擾亂或為減輕其後果所採取之行為。 三、任何罷工者為擴大其罷工或被歇業之勞工為抵制歇業之故意行為。四、治安當局為防止前項行為或為減輕其後果所採取之行動。 五、任何人非因政治目的之故意破壞或惡意破壞行為。 被保險人於承保危險事故發生後所支出之下列各項費用,本公司亦負賠償責任:一、清除費用:指為清除受損保險標的物之殘餘物所生之必要費用。 二、臨時住宿費用:承保建築物毀損致不適合居住,於修復或重建期間,被保險人必須暫住旅社或租賃房屋,所支出之合理臨時住宿費用,每一事故之補償限額每日最高為新台幣參仟元,但以六十日為限。 前項第一款之清除費用與保險標的物之賠償金額合計超過保險金額者,本公司之賠償責任以保險金額為限。前項第二款 之臨時住宿費用與保險標的物之賠償金額合計超過保險金額者,本公司仍負賠償責任。 |
不保事項 | |||
x公司對於下列毀損或滅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Consequential Loss)。 二、由於全部或部份停工或任何工作過程受延滯、阻礙或停頓所致之損失。三、由於治安當局之沒收、臨時或永久之徵用所致之損失。 四、由於建築物臨時或永久被非法佔用所致之損失。五、由於核子武器或其物料,直接或間接所致之損失六、由於恐怖主義(Terrorism)破壞行為所致之損失。 所謂恐怖主義(Terrorism)係指運用暴力或任何暴力行動,致使民眾處於恐懼狀態,以遂其各種政治上目的。 七、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其家屬之故意行為所致之損失。 | |||
商品名稱 | 機械設備操作附加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98.03.31(98)新產精發字第 980308 號函備查 | |||
承保範圍 | |||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擴大承保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因操作工作所需之吊車、起重機或機械設備所導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 | |||
不保事項 | |||
無 | |||
商品名稱 | 錯誤遺漏附加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96.10.31(96)產火字第 048 號函備查(公會版) | |||
承保範圍 | |||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因過失而錯誤或遺漏、遲延向本公司為下列事項時,本公司仍負賠償責任:一、訂立契約時,對於書面詢問之告知說明事項。 二、保險標的物轉移之通知說明事項。 | |||
不保事項 | |||
無 | |||
商品名稱 | 儲存於非承保處所附加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98.03.31(98)新產精發字第 980314 號函備查 | |||
承保範圍 | |||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擴大承保儲存在保險契約載明地址以外處所之保險標的物(不包括半成品、在製品或儲存於製造商、經銷商或供應商處所之保險標的物),前述儲存處所包括: 。 | |||
不保事項 |
被保險人對儲存處所疏於採行一般公認之損害防阻措施所致之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 ||
商品名稱 | 營業中斷保險附加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100.07.21(100)新產精發字第 586 號函備查 | ||
承保範圍 | ||
(製造業適用)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加繳約定之保險費後,本公司對於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發生承保之危險事故致本保險契約所載處所內之保險標的物(成品除外)毀損或滅失,而直接導致營業中斷之實際損失及恢復營業所生之費用,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非製造業適用)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加繳約定之保險費後,本公司對於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發生承保之危險事故致本附加條 款所載處所內之保險標的物毀損或滅失,而直接導致營業中斷之實際損失及恢復營業所生之費用,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 ||
不保事項 | ||
x公司對下列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其他附帶損失(Consequential Loss)。 二、政府命令之拆除或焚毀所增加之營業中斷損失。 三、受毀損之保險標的物於重建、修復或重置期間,因遭受罷工、暴動、民眾騷擾、他人之惡意破壞行為或恐怖主義份子之破壞行動所增加之損失;即使本附加條款已承保附加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惡意破壞行為保險及恐怖主義保險時亦同。 四、由於租賃權之終止、特許權逾期失效、契約或訂貨單遭解除、取消所致之損失。但該終止、失效、解除或取消係因 本附加條款承保之營業中斷所致者,則本公司仍負賠償責任。 | ||
商品名稱 | 擴大地震保險附加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100.07.21(100)新產精發字第 563 號函備查 | ||
承保範圍 | ||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加繳約定之保險費後,本公司對於保險標的物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直接因下列危險事故發生毀損或滅失,於扣除住宅地震基本保險給付之部分,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一、地震震動。 二、地震引起之火災、爆炸。 三、地震引起之山崩、地層下陷、滑動、開裂、決口。四、地震引起之海嘯、海潮高漲。 | ||
不保事項 |
x公司對下列危險事故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一、各種放射線之幅射及放射能之污染。 二、不論直接或間接因原子能或核子能幅射引起之任何損失。 三、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扣押、征用、沒收等。四、火山爆發、地下發火。 五、不論直接或間接因地震引起洪水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六、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但因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導致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者,本公司負賠償責任。本公司對於土地改良費用及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Consequential Loss),亦不負賠償責任。 | |||
商品名稱 | 擴大承保供應商/顧客處所附加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98.03.31(98)新產精發字第 980316 號函備查 | |||
承保範圍 | |||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擴大承保供應商/顧客處所屬於被保險人之財物發生保險事故遭受毀損或滅失導致被保險人營業中斷之實際損失及恢復營業所生之費用,視同保險標的物損失所引起之營業中斷之損失。 | |||
不保事項 | |||
x公司對於因機械故障所引起之營業中斷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上述供應商/顧客處所僅限位於台、澎、金、馬地區。 | |||
商品名稱 | 擴大承保處所附加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85.04.24 台財保字第 850222541 號函核准自 85 年 5 月 1 日起實施(公會版) 96.08.31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訂 | |||
承保範圍 | |||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擴大承保在保險契約載明之處所內,置存於帄台上、通廊中之財物。 | |||
不保事項 | |||
無 | |||
商品名稱 | 鎖鑰費用附加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98.03.31(98)新產精發字第 980298 號函備查 | |||
承保範圍 | |||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擴大承保保險標的物因竊盜、強盜、強奪所致重置或複製鎖鑰或開啟保險箱或房間所生之費 用。 | |||
不保事項 | |||
無 | |||
商品名稱 | 額外費用附加條款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98.03.31(98)新產精發字第 980297 號函備查 | ||
承保範圍 | ||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擴大承保保險標的物因保險事故發生遭受毀損或滅失所生之下列額外費用: 一、為緊急從事必要之復原、修理或替換保險標的物而產生之快遞費用、加班費、雇用額外勞力或租用設備或購買所需之材料費用。 二、為避免擴大損失、降低損失或抑制損失,對於政府機關所提供之服務或供給設備,所必需繳付之任何費用、分攤或其他課徵(罰鍰或罰金除外)。 三、為避免擴大損失所必需從事之支撐、支持或臨時性修理而產生之費用。 | ||
不保事項 | ||
無 | ||
商品名稱 | 續保保費調整附加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92.07.07(92)產火字第 019 號函核備(公會版)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訂 | ||
承保範圍 | ||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除另有約定外,於每年續保前,被保險人應將保險標的物危險變更情形通知保險人,其保險費由保險人重新釐訂,並自本保險契約續保之日起生效。 | ||
不保事項 | ||
無 | ||
商品名稱 | 竊盜保全附加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96.10.31(96)產火字第 048 號函備查(公會版) | ||
承保範圍 | ||
無 | ||
不保事項 | ||
一、被保險人應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就保險標的物之置存處所與保全公司訂立保全服務契約,並裝設有效之防盜警報措施,且應按保全契約之規定,切實履行防盜警報系統之設定與維護義務,被保險人若未能履行上述之義務,則對於因此所遭致之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二、若竊盜損失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物已無有效保全契約,本公司將不予理賠該竊盜事故之損失。 | ||
商品名稱 | 新光產物公證人附加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99.01.06(99)新產精發字第 003 號函備查 承保範圍 |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新光產物商業火災保險」或「新光產物商業火災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對保險標的物因發生承保事故所致毀損或滅失時,得由被保險人優先指定本附加條款所載之 保險公證人公司,進行損失理算及保險公證,若須指定其他公證人公司,得由雙方共同協商指定。 | ||
不保事項 | ||
無 | ||
商品名稱 | 蔴紡織廠特約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奉財政部(81)台財保第 811766151 號函核准自 82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 96.08.31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訂 | ||
承保範圍 | ||
被保險人保證在本保險契約所承保處所內,依照下列各款之規定,不從事各該工作製造過程以外之工作: (一)粗紡及粗紡以前部份:不置存廢或下腳。 (二)精紡織造部份:不從事整染工作;但染紗線除外。 | ||
不保事項 | ||
無 | ||
商品名稱 | 露天堆存廢紙、甘蔗渣及稻草特約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奉財政部(81)台財保第 811766151 號函核准自 82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 96.08.31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訂 | ||
承保範圍 | ||
被保險人保證在本保險契約所承保處所內,所置存之廢紙、甘蔗渣或稻草與其他建築物之距離,應在一五〃二四公尺(五十呎)以上。 | ||
不保事項 | ||
無 | ||
商品名稱 | 織布廠特約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奉財政部(81)台財保第 811766151 號函核准自 82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 96.08.31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訂 | ||
承保範圍 | ||
被保險人保證在本保險契約所承保處所內,依照下列各款之規定,不從事各該工作製造過程以外之工作: (一)織布部份:不從事漂白、染布、拉幅、拉闊、軋光、絲光、印花、起(拉)毛、燒毛或剪毛工作。 (二)整染部份:不從事起(拉)毛、燒毛或剪毛工作。 | ||
不保事項 | ||
無 |
商品名稱 | 綢緞工廠特約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奉財政部(81)台財保第 811766151 號函核准自 82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 96.08.31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訂 | |||||
承保範圍 | |||||
被保險人保證在本保險契約所承保處所內,不從事整染工作;但染絲除外。 | |||||
不保事項 | |||||
無 | |||||
商品名稱 | 塑膠成品工廠特約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奉財政部(81)台財保第 811766151 號函核准自 82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 96.08.31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訂 | |||||
承保範圍 | |||||
被保險人保證在本保險契約所承保處所內,不使用粉狀或液體塑膠原料,並不使用化學調和劑,亦不製造塑膠(合成樹脂)原料。 | |||||
不保事項 | |||||
無 | |||||
商品名稱 | 無人居住或使用建築物特約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奉財政部(81)台財保第 811766151 號函核准自 82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 96.08.31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訂 | |||||
承保範圍 | |||||
被保險人保證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建築物或置存保險標的物之建築物,無人居住或使用,並不置存商品、貨物、機器。 | |||||
不保事項 | |||||
無 | |||||
商品名稱 | 棉線、絲線、導線工廠特約條款(B)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奉財政部(81)台財保第 811766151 號函核准自 82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 96.08.31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訂 | |||||
承保範圍 |
被保險人保證在本保險契約所承保處所內,不從事直接火力乾燥工作。
不保事項
無
商品名稱
棉線、絲線、導線工廠特約條款(A)
核准日期及文號
奉財政部(81)台財保第 811766151 號函核准自 82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
96.08.31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訂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保證在本保險契約所承保處所內,不從事木工工作。
不保事項
無
商品名稱
棉紡織廠特約條款
核准日期及文號
奉財政部(81)台財保第 811766151 號函核准自 82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
96.08.31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訂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保證在本保險契約所承保處所內,依照下列各款之規定,不從事各該工作製造過程以外之工作:
(一)清花部份:不置存油漬花、廢花或下腳花。
(二)粗紡細紡部份:不從事拆包、和花、軋花、吹花、清花及其他梳棉前之工作。
(三)織布部份:不從事漂白、染布、拉幅、拉闊、軋光、絲光、印花、起(拉)毛、燒毛或剪毛工作。
(四)整染部份:不從事起(拉)毛、燒毛或剪毛工作。
不保事項
無
商品名稱
普通品行號商店(無製造工作)特約條款
核准日期及文號
奉財政部(81)台財保第 811766151 號函核准自 82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
96.08.31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訂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保證在本保險契約所承保處所內,不置存危險品或特別危險品(詳見附表);但為供應本業買賣者,不在此限。被保險人亦保證在該處所內,不從事間接或直接用火力、熱力、人工或動力之任何製造工作。
不保事項
無 | |||
商品名稱 | 針織廠特約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奉財政部(81)台財保第 811766151 號函核准自 82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 96.08.31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訂 | |||
承保範圍 | |||
被保險人保證在本保險契約所承保處所內,不從事起(拉)毛工作。 | |||
不保事項 | |||
無 | |||
商品名稱 | 起(拉)毛工作特約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奉財政部(81)台財保第 811766151 號函核准自 82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 96.08.31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訂 | |||
承保範圍 | |||
被保險人保證在本保險契約所承保處所內,不從事純人造纖維布類以外之起(拉)毛工作。 | |||
不保事項 | |||
無 | |||
商品名稱 | 純粹印花整染廠特約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奉財政部(81)台財保第 811766151 號函核准自 82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 96.08.31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訂 | |||
承保範圍 | |||
被保險人保證在本保險契約所承保處所內,不從事燒毛、剪毛或起(拉)毛工作。 | |||
不保事項 | |||
無 | |||
商品名稱 | 紡織工廠特約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奉財政部(81)台財保第 811766151 號函核准自 82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 96.08.31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訂 |
承保範圍 | |||
被保險人保證在本保險契約所承保各該製造工作場所內(屋內),不置存危險品或特別危險品(詳見附表);但為供應各該工作場所內製造過程所必需使用而非貯藏性質者,及其成品,不在此限。又該製造工作場所內,其製造過程另有特 約條款限制者,仍應受該特約條款之約束。 | |||
不保事項 | |||
無 | |||
商品名稱 | 危險品行號商店(無製造工作)特約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奉財政部(81)台財保第 811766151 號函核准自 82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 96.08.31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訂 | |||
承保範圍 | |||
被保險人保證在本保險契約所承保處所內,不置存特別危險品(詳見附表);但為供應本業買賣者,不在此限。被保險人亦保證在該處所內,不從事間接或直接用火力、熱力、人工或動力之任何製造工作。 | |||
不保事項 | |||
無 | |||
商品名稱 | 危險品行號商店(有製造工作)特約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奉財政部(81)台財保第 811766151 號函核准自 82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 96.08.31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訂 | |||
承保範圍 | |||
被保險人保證在本保險契約所承保處所內,不置存特別危險品(詳見附表);但為供應本業買賣或製造本業貨品所必需者,不在此限。如有製造工作者: 1、動力,不得超過五匹xx(不包括抽水馬達、電梯、空氣調節器等用之原動力)。 2、電力設備(即使用於熱源之電力,例如:電爐、電熱、電鍍、電氣分解等用之電力),合計不得超過 12.5KW 。 3、從事製造工作人員,不得超過十五人。 4、製造過程及使用原料、材料全部或一部份均不得變更。 | |||
不保事項 | |||
無 | |||
商品名稱 | 印花特約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奉財政部(81)台財保第 811766151 號函核准自 82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 96.08.31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訂 | |||
承保範圍 |
被保險人保證在本保險契約所承保處所內,不從事印花工作;但染線除外。 | |||
不保事項 | |||
無 | |||
商品名稱 | 石油特約條款(B)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奉財政部(81)台財保第 811766151 號函核准自 82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 96.08.31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訂 | |||
承保範圍 | |||
被保險人保證在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不論建築油槽或其他容器內,均不置存燃燒性氣體或閃火點(Flash Point) 在攝氏二二〃八度(華氏七十三度)以下之礦油及其流質或混合物,且其置存數量不得超過四千公升,其空地距離亦不得在一五〃二四公尺(五十呎)以內。 | |||
不保事項 | |||
無 | |||
商品名稱 | 石油特約條款(A)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奉財政部(81)台財保第 811766151 號函核准自 82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 96.08.31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訂 | |||
承保範圍 | |||
被保險人保證在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不論建築油槽、鐵樽、鐵罐其他容器內,均不置存燃燒性氣體或閃火點(Flash Point)在攝氏六五〃五度(華氏一百五十度)以下之礦油及其流質或混合物,其空地距離亦不得在一五〃二四公尺(五 十呎)以內。 | |||
不保事項 | |||
無 | |||
商品名稱 | 毛紡織廠特約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奉財政部(81)台財保第 811766151 號函核准自 82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 96.08.31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訂 | |||
承保範圍 | |||
被保險人保證在本保險契約所承保處所內,依照下列各款之規定,不從事各該工作製造過程以外之工作: (一)梳毛前部份:不置存廢毛或下腳毛。 (二)梳毛部份:不從事拆包、反毛、打毛或和毛工作。 (三)精紡及毛織部份:不從事整染工作;但染xx線除外。 | |||
不保事項 |
無 | |||
商品名稱 | 水泥廠磨煤特約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奉財政部(81)台財保第 811766151 號函核准自 82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 96.08.31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訂 | |||
承保範圍 | |||
被保險人保證在本保險契約所承保處所內,煤碎、煤粉均需封閉於鐵管或器皿內。 | |||
不保事項 | |||
無 | |||
商品名稱 | 木材特約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奉財政部(81)台財保第 811766151 號函核准自 82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 96.08.31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訂 | |||
承保範圍 | |||
被保險人保證在本保險契約所承保處所或在距離木堆一五〃二四公尺(五十呎)範圍內,不從事動力鋸木工作。 | |||
不保事項 | |||
無 | |||
商品名稱 | 化學工廠特約條款(E)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奉財政部(81)台財保第 811766151 號函核准自 82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 96.08.31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訂 | |||
承保範圍 | |||
被保險人保證在本保險契約所承保處所內,如製造特別危險品,則不使用特別危險品原料。使用特別危險品原料,則不製造特別危險品(詳見附表)。 | |||
不保事項 | |||
無 | |||
商品名稱 | 化學工廠特約條款(D)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奉財政部(81)台財保第 811766151 號函核准自 82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 96.08.31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訂 |
承保範圍 | ||
被保險人保證在本保險契約所承保處所內,如製造特別危險品,則不使用特別危險品原料。使用特別危險品原料,則不製造危險品或特別危險品(詳見附表)。 | ||
不保事項 | ||
無 | ||
商品名稱 | 化學工廠特約條款(B)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奉財政部(81)台財保第 811766151 號函核准自 82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 96.08.31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訂 | ||
承保範圍 | ||
被保險人保證在本保險契約所承保處所內,不使用特別危險品原料。如使用危險品原料,則不製造危險品或特別危險品。使用普通品原料,則不製造特別危險品(詳見附表)。 | ||
不保事項 | ||
無 | ||
商品名稱 | 化學工廠特約條款(C)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奉財政部(81)台財保第 811766151 號函核准自 82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 96.08.31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訂 | ||
承保範圍 | ||
被保險人保證在本保險契約所承保處所內,不使用特別危險品原料,亦不製造特別危險品(詳見附表)。 | ||
不保事項 | ||
無 | ||
商品名稱 | 化學工廠特約條款(A)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奉財政部(81)台財保第 811766151 號函核准自 82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 96.08.31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訂 | ||
承保範圍 | ||
被保險人保證在本保險契約所承保處所內,不使用危險品或特別危險品原料,亦不製造危險品或特別危險品(詳見附表)。 | ||
不保事項 | ||
無 |
商品名稱 | 不對外營業之俱樂部、招待所特約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奉財政部(81)台財保第 811766151 號函核准自 82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 96.08.31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訂 | ||
承保範圍 | ||
被保險人保證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俱樂部或招待所,為非會員組織,不對外營業。 | ||
不保事項 | ||
無 | ||
商品名稱 | 不得有動力鋸裁原木及火力乾燥工作特約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奉財政部(81)台財保第 811766151 號函核准自 82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 96.08.31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訂 | ||
承保範圍 | ||
被保險人保證在本保險契約所承保處所內,不得有動力鋸裁原木及火力乾燥工作。 | ||
不保事項 | ||
無 | ||
商品名稱 | 不得外保特約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奉財政部(81)台財保第 811766151 號函核准自 82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 96.08.31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訂 | ||
承保範圍 | ||
保險標的物,除經本公司同意並簽發批單外,被保險人不得向其他保險人另訂保險契約。 | ||
不保事項 | ||
無 | ||
商品名稱 | 工廠擴充或增建工程時期進口機器設備特約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奉財政部(81)台財保第 811766151 號函核准自 82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 96.08.31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訂 | ||
承保範圍 |
被保險人保證在本保險契約所承保處所內,依照下列各款規定: (一)進口機器設備之置存處所與原有工廠範圍或危險品、特別危險品倉庫之距離,應在七〃六二公尺以上。 (二)置存前項機器設備之倉庫或建築中建築物,除裝置機器之必要工作外,不從事其他製造工作,亦不置存危險品或特別危險品。 (三)前項機器裝置完成開始詴車時,被保險人應立即通知本公司,改按工廠本身費率計資。 | |||
不保事項 | |||
無 | |||
商品名稱 | 工廠停工特約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奉財政部(81)台財保第 811766151 號函核准自 82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 96.08.31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訂 | |||
承保範圍 | |||
被保險人保證在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工廠如停工應連續三十天以上。所謂停工係指由原料至成品之製造工作程序全部停止。在停止期間內,除為使機件靈活得詴車外,不從事任何製造工作。工廠恢復開工時,被保險人應立即通知本公司。 | |||
不保事項 | |||
無 | |||
商品名稱 | 工廠特約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奉財政部(81)台財保第 811766151 號函核准自 82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 96.08.31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訂 | |||
承保範圍 | |||
x保險契約所適用之各項費率,係依據被保險人告知各該工作製造過程及使用之原料、材料而訂定。 被保險人保證在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各該製造工作場所內(屋內),不置存危險品或特別危險品(詳見附表);但為供應各該工作場所內製造過程所必需使用而非為貯藏性質者,及其成品,不在此限。如製造過程或使用原料、材料全部或一部份有變更時,應事先通知本公司。 | |||
不保事項 | |||
無 | |||
商品名稱 | 土包棉花特約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奉財政部(81)台財保第 811766151 號函核准自 82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 96.08.31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訂 | |||
承保範圍 | |||
被保險人保證在本保險契約所承保處所內,不置存散花、油漬花、廢花、並不從事拆包及晒烘棉花等工作。 |
不保事項 | ||
無 | ||
商品名稱 | 人造棉紡織廠特約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奉財政部(81)台財保第 811766151 號函核准自 82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 96.08.31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訂 | ||
承保範圍 | ||
被保險人保證在本保險契約所承保處所內,依照下列各款之規定,不從事各該工作製造過程以外之工作: (二)粗紡細紡部份:不從事拆包、和棉、軋棉、吹棉、清棉、及其他梳棉前之工作。 (三)織布部份:不從事漂白、染布、拉幅、拉闊、軋光、絲光、印花、起(拉)毛、燒毛或剪毛工作。 (四)整染部份:不從事起(拉)毛、燒毛或剪毛工作。 | ||
不保事項 | ||
無 | ||
商品名稱 | 第三人意外責任保險附加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106.09.29(106)新產精發字第 1130 號函備查 | ||
承保範圍 | ||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加繳約定之保險費後,本公司對於保險標的物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火災或爆炸所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 ||
不保事項 | ||
x公司對於下列事故所致之賠償責任,不負賠償之責: 一、因被保險人經營或兼營非本附加條款所載明之業務或執行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業務或從事非法行為或因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所致之賠償責任。 二、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 前述所稱附帶損失,係指危險事故直接致財產損失之結果所造成之間接損失。 三、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四、被保險人向人租賃、代人保管、管理或控制之財物,受有損失之賠償責任。 五、對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雇人因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之賠償責任。 六、因被保險人所有、使用或管理航空器、船舶及機動車輛所致之賠償責任。七、因修繕或營建工程所致之賠償責任。 | ||
商品名稱 | 新光產物保險費分期繳付附加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100.11.25(100)新產精發字第 972 號函備查 | ||
承保範圍 |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投保附表所列任一種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得選擇約定本保險費分期繳付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以分期方式繳交保險費。 | ||
不保事項 | ||
無 | ||
商品名稱 | 新光產物保險費分期繳付附加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100.11.25(100)新產精發字第 972 號函備查 | ||
承保範圍 | ||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投保附表所列任一種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得選擇約定本保險費分期繳付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以分期方式繳交保險費。 | ||
不保事項 | ||
無 | ||
商品名稱 | 暫時外移附加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85.04.24 台財保字第 850222541 號函核准自 85 年 5 月 1 日起實施(公會版) 96.08.31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訂 | ||
承保範圍 | ||
茲經雙方同意,保險標的物(貨物除外)因清理、改裝、修復或相類似之目的,暫時遷移並置存於保險契約載明之保險標 的物地址以外之可關閉處所,發生保險事故遭受毀損或滅失時,本公司亦負賠償責任。本公司對每一事故之賠償金額以該項保險標的物保險金額百分之五為限,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五百萬元。 | ||
不保事項 | ||
保險標的物在運輸途中或展覽會場內不適用本條款。 | ||
商品名稱 | 暫時外移附加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85.04.24 台財保字第 850222541 號函核准自 85 年 5 月 1 日起實施(公會版) 96.08.31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訂 | ||
承保範圍 | ||
茲經雙方同意,保險標的物(貨物除外)因清理、改裝、修復或相類似之目的,暫時遷移並置存於保險契約載明之保險標的物地址以外之可關閉處所,發生保險事故遭受毀損或滅失時,本公司亦負賠償責任。本公司對每一事故之賠償金額以 該項保險標的物保險金額百分之五為限,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五百萬元。 | ||
不保事項 | ||
保險標的物在運輸途中或展覽會場內不適用本條款。 | ||
商品名稱 | 特約條款之效力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85.04.24 台財保字第 850222541 號函核准自 85 年 5 月 1 日起實施(公會版) 96.08.31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訂 | ||
承保範圍 | ||
被保險人如違背本保險契約所適用之有關特約條款時,本公司得解除本保險契約。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 ||
不保事項 | ||
無 | ||
商品名稱 | 不置存商品貨物及不從事製造工作特約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85.04.24 台財保字第 850222541 號函核准自 85 年 5 月 1 日起實施(公會版) 96.08.31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訂 | ||
承保範圍 | ||
被保險人保證在本保險契約所承保處所內,不置存商品貨物(樣品及自用物品不在此限)及不從事任何製造工作。 | ||
不保事項 | ||
無 | ||
商品名稱 | 普通品行號商店(有製造工作)特約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85.04.24 台財保字第 850222541 號函核准自 85 年 5 月 1 日起實施(公會版) 96.08.31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訂 | ||
承保範圍 | ||
被保險人保證在本保險契約所承保處所內,不置存危險品或特別危險品(詳見附表);但為供應本業買賣或製造本業貨品所必需者,不在此限。如有製造工作者:1.動力,不得超過五匹xx(不包括抽水馬達、電梯、空氣調節器等用之原動力)。 2.電力設備(即使用於熱源之電力,例如:電爐、電熱、電鍍、電氣分解等用之電力),合計不得超過 12.5KW 。3.從事 製造工作人員,不得超過十五人。4.製造過程及使用原料、材料全部或一部份均不得變更。 | ||
不保事項 | ||
無 | ||
商品名稱 | 普通品行號商店(有製造工作)特約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85.04.24 台財保字第 850222541 號函核准自 85 年 5 月 1 日起實施(公會版) 96.08.31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訂 | ||
承保範圍 | ||
被保險人保證在本保險契約所承保處所內,不置存危險品或特別危險品(詳見附表);但為供應本業買賣或製造本業貨品所必需者,不在此限。如有製造工作者:1.動力,不得超過五匹xx(不包括抽水馬達、電梯、空氣調節器等用之原動力)。 2.電力設備(即使用於熱源之電力,例如:電爐、電熱、電鍍、電氣分解等用之電力),合計不得超過 12.5KW 。3.從事 製造工作人員,不得超過十五人。4.製造過程及使用原料、材料全部或一部份均不得變更。 |
不保事項 | ||
無 | ||
商品名稱 | 特別危險品行號商店特約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85.04.24 台財保字第 850222541 號函核准自 85 年 5 月 1 日起實施(公會版) 96.08.31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訂 | ||
承保範圍 | ||
被保險人保證在本保險契約所承保處所內,如有製造工作者: 1、動力,不得超過五匹xx(不包括抽水馬達、電梯、空氣調節器等用之原動力)。 2、電力設備(即使用於熱源之動力,例如:電爐、電熱、電鍍、電氣分解等用之電力),合計不得超過 12.5KW。 3、從事製造工作人員,不得超過十五人。 4、製造過程及使用原料,材料全部或一部份均不得變更。 | ||
不保事項 | ||
無 | ||
商品名稱 | 新光產物住宅火災保險附加地震基本保險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中華民國 97 年 12 月 30 日金管保四字第 09702564290 號函核准(公會版) 101.01.19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0.12.12 金管保策字第 10002567320 號函修正 | ||
承保範圍 | ||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住宅火災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本住宅火災保險附加地震基本保險(以下簡稱本附加保險),本公司同意對直接因下列危險事故致本附加保險之住宅建築物發生承保損失時,依照本附加保險條款及主保險契約條款之規定,負賠償責任: 一、地震震動。 二、地震引起之火災、爆炸。 三、地震引起之山崩、地層下陷、滑動、開裂、決口。四、地震引起之海嘯、海潮高漲、洪水。 被保險住宅建築物因前條危險事故發生所致之承保損失,本公司除按保險金額給付外,並支付臨時住宿費用予被保險人, 每一住宅建築物為新台幣二十萬元。 | ||
不保事項 | ||
x公司對下列各種危險事故所致住宅建築物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一、各種放射線之幅射及放射能之污染。 二、原子能或核子能直接或間接之幅射。 三、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扣押、征用、沒收等。四、火山爆發、地下發火。 五、非因承保之危險事故所導致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 | ||
商品名稱 | 新光產物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附加特定事故傷害保險 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100.01.14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09.01 金管保品字第 09902527791 號令修訂 |
承保範圍 |
茲經雙方同意,於要保人投保新光產物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附加特定事故傷害保險(以下簡稱本附加險)並加繳保險費後,得就下列三種傷害醫療保險給付型式之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擇一投保: 一、實支實付型(甲型)二、日額型(乙型) 三、實支實付與住院慰問保險金型(丙型)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實支實付型(甲型)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本附加險第一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第一項之給付,於被保險人不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或前往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之醫院住院診療者,致各項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各項費用之百分之七十給付,惟仍以前述保險金條款約定之限額為限。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日額型(乙型)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本附加險第一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治療者,本公司就其住院日數,給付保險單所記載的「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每次傷害給付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 被保險人因第一項傷害蒙受骨折未住院治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表,其未住院部分本公司按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乘「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分之一給付。合計給付日數以按骨折別所訂日數為上限。 前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日數二分之一給付;如係骨骼龜裂者按完全骨折日數四分之一給付,如同時蒙受下列二項以上骨折時,僅給付一項較高等級的醫療保險金。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實支實付與住院慰問保險金型(丙型)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本附加險第一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及住院日數按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 一、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述情形,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第一目之給付,於被保險人不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或前往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之醫院住院診療者,致各項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各項費用之百分之七十給付,惟仍以前述各項保險金條款約定之限額為限。 二、傷害醫療住院慰問保險金: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治療者,本公司就其住院日數,給付保險單所記載的「傷害醫療住院慰問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述情形,每次傷害給付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 被保險人因前述傷害蒙受骨折未住院治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表,其未住院部分本公司按下列骨折 |
別所定日數乘「傷害醫療住院慰問保險金」的二分之一給付。合計給付日數以按骨折別所訂日數為上限。 前述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日數二分之一給付;如係骨骼龜裂者按完全骨折日數四分之一給付,如同時蒙受下列二項以上骨折時,僅給付一項較高等級的醫療保險金。 | ||
不保事項 | ||
無 | ||
商品名稱 | 颱風及洪水保險附加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100.07.21(100)新產精發字第 576 號函備查 | ||
承保範圍 | ||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加繳約定保險費後,本公司對於保險標的物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直接因颱風或洪水所致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 ||
不保事項 | ||
x公司對於下列毀損或滅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Consequential Loss)。 二、因雨水、砂塵等引起之損失;但承保建築物或置存保險標的物之建築物,其屋頂、門窗、通氣口或牆壁先直接遭受颱風損壞,造成破孔,致使該承保建築物之內部裝修或置存於建築物內之保險標的物,遭受雨水或砂塵等所致之損失,不在此限。 三、因冰霜、暴風雪所致之損失。 四、不論直接或間接因颱風或洪水引起地層滑動或下陷、山崩、地質鬆動、沙及土壤流失(包括土石流)所致之損失。 五、圍牆及其大門或置存於露天之保險標的物(裝置在固定地點之露天機器設備及貯槽除外)所遭受之損失,但經特別約定者,不在此限。 六、金屬煙囪、室外廣告設備及招牌,或其他室外裝修所遭受之損失,但經特別約定者,不在此限。七、在翻造或修建中之承保建築物,因外部門窗及其他開口缺乏完善之防風防雨設備所遭受之損失。八、不論直接或間接因所承保之危險事故引起爆炸豁裂所致之損失。 九、因撒水器設備、水槽、水管、或其他供水、儲水設備破毀或溢水所致之損失。 | ||
商品名稱 | 新光產物營業收入損失保險附加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106.02.18(106)新產精發字第 187 號函備查 | ||
承保範圍 | ||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新光產物保險公司商業火災保險或新光產物商業火災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新光產物保險公司營業收入損失保險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對於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發生承保之危險事故致主保險契約所載被保險人營業處所內之保險標的物遭受毀損或滅失,而使被保險人在恢復營業期間(Period of Restoration)內營業中斷(Suspension of Operation),因而導致營業收入之損失,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前項營業收入係指倘若未發生承保事故時所應有之營業淨利(Net Income)及所應支付之持續正常營業費用(Continuing Normal Operating Expenses)。 本公司對於下列事項所致之損失,亦負賠償責任: |
一、政府之命令 因發生承保之危險事故致非在主保險契約所載標的物地址內之財產遭受毀損或滅失,政府命令任何人不得進入主保險契約所載標的物地址內,因此導致被保險人營業收入之實際損失。但賠償期間自政府之命令發佈經過五個連續工作天後 (Consecutive Working Days)起算,最長以三週為限。 二、建築物之新建、改建與增建 因發生承保之危險事故致主保險契約所載標的物地址內之下列財產遭受毀損或滅失,因此導致被保險人營業收入之實際損失: (一)新建或建造中之建築物,不論完工與否。 (二)現有建築物之改建或增建。 (三)置於主保險契約所載標的物地址三十公尺以內,使用於新建、改建或增建之機器設備或建築物材料。 因前項財產遭受毀損或滅失而致被保險人之營業延遲,則其恢復營業期間之計算,應自倘未發生前述毀損或滅失時之預定營業日起算。 | ||
不保事項 | ||
x公司對下列損失,非經特別約定承保者,不負賠償責任:一、電腦資料毀損所致之營業中斷損失。 二、在原營業處所以外之其他處所,被保險人新取得之財產遭受毀損或滅失所致之營業中斷 損失。 | ||
商品名稱 | 新光產物小額損失賠款附加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104.12.31(104)新產精發字第 1353 號函備查 | ||
承保範圍 | ||
茲此聲明,凡任何一次保險事故所造成之損失於扣除自負額部份後仍低於新台幣貳拾萬元(NT$200,000)者。 | ||
不保事項 | ||
無 | ||
商品名稱 | 新光產物商業火災保險吊車碰撞損失保險附加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105.01.15(105)新產精發字第 042 號函備查 | ||
承保範圍 | ||
茲經通知並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承保保險標的物因下列原因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1.被保險吊車因碰撞所造成之毀損或滅失。 2.被保險吊車與被保險人所有、操作或由被保險人看顧、管理或控制之車輛、船舶或其他吊車碰撞致被保險吊車本體之損失。 3.被保險吊車與本保險不保在內之其他車輛、船舶或吊車碰撞致被保險吊車本體之損失。 | ||
不保事項 | ||
無 | ||
商品名稱 | 新光產物住宅輕損地震保險附加條款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106.09.29(106)新產精發字第 1132 號函備查 | ||
承保範圍 | ||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新光產物住宅火災保險或住宅火災保險所屬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加繳保險費後,加保新光產物住宅輕損地震保險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同意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對下列危險事故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毀損或滅失時,但不包括土地改良之費用及其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依本附加條款之規定負賠償責任。 一、地震。 二、地震引起之火災、爆炸。 三、地震引起之山崩、地層下陷、滑動、開裂、決口。四、地震引起之海嘯、海潮高漲、洪水。 前項之危險事故,於連續一百六十八小時內發生二次以上時,視為同一次地震事故。第一項所指之毀損或滅失不包括經 政府機關或專門之建築、結構、土木及大地等技師公會出具證明,或經合格之評估人員評定為不堪居住必須拆除重建,或非經修復不適居住且修復費用為危險事故發生時之重置成本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建築物損失。 | ||
不保事項 | ||
x公司對下列各種危險事故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一、各種放射線之幅射及放射能之污染。 二、不論直接或間接因原子能或核子能幅射引起之任何損失。 三、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扣押、征用、沒收等。四、火山爆發、地下發火。 五、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 但因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導致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者,本公司負賠償責任。 | ||
商品名稱 | 新光產物住宅實損地震保險附加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106.09.29(106)新產精發字第 1133 號函備查 | ||
承保範圍 | ||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新光產物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新光產物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甲式)或住宅火災保險所屬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加繳約定之保險費後,本公司對於保險標的物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直接因下列危險事故發生毀損或滅失,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一、地震震動。 二、地震引起之火災、爆炸。 三、地震引起之山崩、地層下陷、滑動、開裂、決口。四、地震引起之海嘯、海潮高漲。 前述事故,在連續一六八小時內發生二次以上時,視為同一次地震事故。 | ||
不保事項 | ||
x公司對下列各種危險事故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一、各種放射線之幅射及放射能之污染。 二、不論直接或間接因原子能或核子能幅射引起之任何損失。 三、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扣押、征用、沒收等。 |
四、火山爆發、地下發火。 五、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 但因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導致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者,本公司負賠償責任。 | ||
商品名稱 | 新光產物自動續保附加條款(甲式)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105.04.22(105)新產精發字第 583 號函備查 | ||
承保範圍 | ||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投保附表所列任一種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保新光產物自動續保附加條款(甲式)(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逐年辦理自動續保。 | ||
不保事項 | ||
無 | ||
商品名稱 | 新光產物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續保約定附加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103.10.01(103)新產精發字第 934 號函備查 | ||
承保範圍 | ||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投保新光產物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保新光產物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續保約定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在有利於或不影響要保人及被保 險人之權益,逐年辦理續保。 | ||
不保事項 | ||
無 | ||
商品名稱 | 新光產物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續保約定附加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103.10.01(103)新產精發字第 934 號函備查 | ||
承保範圍 | ||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投保新光產物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保新光產物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續保約定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在有利於或不影響要保人及被保 險人之權益,逐年辦理續保。 | ||
不保事項 | ||
無 | ||
商品名稱 | 新光產物貨物成本敘述附加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104.12.31(104)新產精發字第 1352 號函備查 | ||
承保範圍 |
一、茲經雙方同意,本公司與被保險人對於本保險契約所載之貨物之定義發生異議時,本公司同意以保險事故發生時貨物之實際成本(包含直接原料、直接人工、製造費用)為理賠基準。 | ||
不保事項 | ||
無 | ||
商品名稱 | 新光產物政府命令或建築法規附加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104.12.31(104)新產精發字第 1354 號函備查 | ||
承保範圍 | ||
因任何政府命令或建築法規規定強行拆除或修復毀損之保險標的物,其因而產生之拆除或修復費用本公司負責賠償。 | ||
不保事項 | ||
一、下列情形所生費用不屬於本保險之承保範圍: 1.有關政府命令或建築法規部份: (1)附加本附加條款前所為之拆除或修建。 (2)拆除或修建非由承保危險所引起之毀損或滅失。 (3)保險標的物發生毀損或滅失前,政府即已命令或法規即已規定強行拆除或修建。 (4)對標的物未毀損部份所為之拆除或修建,但保險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 2.被保險人拆除或修復毀損標的物所必須支付之稅、規費、研究費、資產重估費用或其他附屬費用。 | ||
商品名稱 | 新光產物停業損失補償附加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105.06.03 (105)新產精發字第 782 號函備查 | ||
承保範圍 | ||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新光產物商業火災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本新光產物停業損失補償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發生直接因火災、爆炸引起之火災或閃電雷擊之危險事故致主保險契約所載處所內之保險標的物毀損或滅失,而直接導致停業者,本公司按約定之每日補償金額乘以補償日數後賠付被保險人定額費用補償保險金。 前項所稱補償日數係指實際停業日數扣除本附加條款第三條約定之自負損失日數;實際停業 日數係指被保險人依正常營業情況應營業且盡最大努力恢復營業而未能營業之日數總和。 | ||
不保事項 | ||
x附加條款不承保無論直接或間接因政府命令、租賃權之終止、特許權逾期失效、契約或訂貨單遭解除、取消所致之停 業損失。 | ||
商品名稱 | 新光產物商業火災綜合保險營業中斷保險附加條款(非製造業適用)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105.06.03 (105)新產精發字第 782 號函備查 | ||
承保範圍 |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新光產物商業火災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本新光產物商業火災綜合保險營業中斷保險附加條款(非製造業適用)(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對於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發生承保之危險事故致本附加條款所載處所內之保險標的物毀損或滅失,而直接導致營業中斷之實際損失及恢復 營業所生之費用,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 ||
不保事項 | ||
x公司對下列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其他附帶損失(Consequential Loss)。 二、政府命令之拆除或焚毀所增加之營業中斷損失。 三、受毀損之保險標的物於重建、修復或重置間,因遭受罷工、暴動、民眾騷擾、他人之惡意破壞行為或恐怖主義份子之破壞行動,所增加之營業中斷損失;即使本保險契約已承保附加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惡意破壞行為保險及恐怖主義保險時亦同。 四、由於租賃權之終止、特許權逾期失效、契約或訂貨單遭解除、取消所致之損失。但該終止、失效、解除或取消係因 本附加條款承保之營業中斷所致者,則本公司仍負賠償責任。 | ||
商品名稱 | 新光產物國際制裁限制除外不保附加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104.12.31(104)新產精發字第 1356 號函備查 | ||
承保範圍 | ||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單之承保範圍不包含經聯合國決議有關制裁、禁令或限制之國家,或經歐盟、英國或美國所作貿易或經濟制裁之國家。 | ||
不保事項 | ||
無 | ||
商品名稱 | 新光產物現場保全維護費用附加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104.12.31(104)新產精發字第 1355 號函備查 | ||
承保範圍 | ||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擴大承保保險標的物因火災、爆炸引起之火災、閃電雷擊所致保險標的物遭受毀損或滅失時,為維護事故現場原狀或為防止損失擴大所實施之現場保全維護措施,產生的必要合理費用。 前項現場保全維護費用,以實際所發生之費用為限,但每一事故最高賠償限額為新台幣拾萬元。該項現場保全維護費用 與保險標的物之賠償金額合計超過保險金額者,仍應償還。但保險金額低於保險標的物之價值時,本公司之償還金額,以保險金額對保險標的物價值之比例定之。 | ||
不保事項 | ||
無 | ||
商品名稱 | 新光產物保險費延緩交付附加條款(甲式)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100.09.16(100)新產精發字第 757 號函備查 |
承保範圍 | ||
茲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要求,本公司同意本保險契約保險費,延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遲三十日內收清,並先行簽交保險單。 | ||
不保事項 | ||
無 | ||
商品名稱 | 汽車修理廠託修車輛附加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98.03.31(98)新產精發字第 980326 號函備查 | ||
承保範圍 | ||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客戶託修車輛,因保險事故致毀損或滅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依下列事項之約定辦理: 一、託修車輛部份毀損時,以修復至毀損發生前之狀況所必要之修理費用為限。 二、託修車輛全部毀損或滅失時,以事故發生當時之實際價值為限。實際價值為新 車購買價格扣除折舊(依汽車保險條款按使用年度,自用車每年折舊 25%,營業車每年 30%計算)後之餘額。 三、由於修理工作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車輛本身之毀損或滅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 四、託修車輛之毀損或滅失所致之任何附帶損失(包括貶值之損失或被保險人擅自承諾非屬本保險契約之賠償責任),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五、給付賠款時應檢附車輛所有權人及被保險人之和解書,或共同簽署領款收據始得賠付。 | ||
不保事項 | ||
無 | ||
商品名稱 | 汽車修理廠託修車輛附加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98.03.31(98)新產精發字第 980326 號函備查 | ||
承保範圍 | ||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客戶託修車輛,因保險事故致毀損或滅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依下列事項之約定辦理: 一、託修車輛部份毀損時,以修復至毀損發生前之狀況所必要之修理費用為限。 二、託修車輛全部毀損或滅失時,以事故發生當時之實際價值為限。實際價值為新 車購買價格扣除折舊(依汽車保險條款按使用年度,自用車每年折舊 25%,營業車每年 30%計算)後之餘額。 三、由於修理工作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車輛本身之毀損或滅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 四、託修車輛之毀損或滅失所致之任何附帶損失(包括貶值之損失或被保險人擅自承諾非屬本保險契約之賠償責任),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五、給付賠款時應檢附車輛所有權人及被保險人之和解書,或共同簽署領款收據始得賠付。 | ||
不保事項 |
無 | ||
商品名稱 | 內部依存附加條款(營業中斷險適用)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98.03.31(98)新產精發字第 980323 號函備查 | ||
承保範圍 | ||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擴大承保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險事故發生致下列處所內: 之財物毀損或滅失,而直接導致被保險人位於本保險契約所載處所營業中斷之實際損失及恢復營業所生之費用。 本公司對於每一事故之賠償責任以營業中斷保險金額百分之五為限,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二千萬元。且該項金額與營業 中斷之實際損失合計不得超過營業中斷保險之保險金額。 | ||
不保事項 | ||
無 | ||
商品名稱 | 標題附加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92.07.07(92)產火字第 019 號函核備(公會版)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訂 | ||
承保範圍 | ||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各條款之標題僅供參考,不因任何原因而影響該條款之內容。 | ||
不保事項 | ||
無 | ||
商品名稱 | 抵押建築物之保險債權附加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奉財政部 85.03.06 台財保第 852363214 號函核准 自 85 年 5 月 1 日起實施 96.08.31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訂 | ||
承保範圍 | ||
茲經通知並雙方同意,遇有損失時,本保險單之應付賠款,應優先給付但以其對於本保險單所保建築物持有之債權利益為限。 | ||
不保事項 | ||
無 | ||
商品名稱 | 特別危險品倉庫特約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奉財政部(81)台財保第 811766151 號函核准自 82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 96.08.31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訂 |
承保範圍 | ||
被保險人保證在本保險契約所承保倉庫內,除作為收發貨物之辦公處所或駐守人員住所外,不得兼作住家、舉炊或倉庫以外之其他用途。 | ||
不保事項 | ||
無 | ||
商品名稱 | 危險品倉庫特約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奉財政部(81)台財保第 811766151 號函核准自 82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 96.08.31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訂 | ||
承保範圍 | ||
被保險人保證在本保險契約所承保倉庫內,不置存特別危險品(詳見附表);除作為收發貨物之辦公處所或駐守人員住所外,不得兼作住家、舉炊或倉庫以外之其他用途。 | ||
不保事項 | ||
無 | ||
商品名稱 | 普通品倉庫特約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奉財政部(81)台財保第 811766151 號函核准自 82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 96.08.31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訂 | ||
承保範圍 | ||
被保險人保證在本保險契約所承保倉庫內,不置存危險品或特別危險品(詳見附表);除作為收發貨物之辦公處所或駐守人員住所外,不得兼作住家、舉炊或倉庫以外之其他用途。 | ||
不保事項 | ||
無 | ||
商品名稱 | 不置存汽油特約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奉財政部(81)台財保第 811766151 號函核准自 82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 96.08.31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訂 | ||
承保範圍 | ||
被保險人保證在本保險契約所承保處所內,不置存汽油、液體燃料或空油桶。 | ||
不保事項 | ||
無 | ||
商品名稱 | 無零售鐘錶特約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奉財政部(81)台財保第 811766151 號函核准自 82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 96.08.31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訂 | |||
承保範圍 | |||
被保險人保證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鐘錶不對外零售,並檢附明細表列明鐘錶廠牌、型式、款式號碼、數量、單價及存放位置(如詳圖),倘有變更或移動時,應立即通知保險人同意後批改之。 | |||
不保事項 | |||
無 | |||
商品名稱 | 加油站特約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奉財政部(81)台財保第 811766151 號函核准自 82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 96.08.31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7 號令修訂 | |||
承保範圍 | |||
被保險人保證在本保險契約處所承保處所內之地面,不置存石油。 | |||
不保事項 | |||
無 | |||
商品名稱 | 新光產物溫度控制系統損壞附加條款(甲式)(CHANGES IN A TEMPERATURE CONTROLLED ENVIRONMENT CLAUSE)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106.02.18(106)新產精發字第 149 號函備查 | |||
承保範圍 | |||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擴大承保貨物受溫度控制系統因機械、水壓、電力或電器設備損壞引發溫度改變期間達二十四小時以上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每一事故及累積最高賠償限額為新台幣五百萬元。 | |||
不保事項 | |||
無 | |||
商品名稱 | 新光產物緊急處理費用附加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106.02.18(106)新產精發字第 150 號函備查 | |||
承保範圍 | |||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擴大承保保險標的物因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後,本公司立即支付為進行保險標的物事故初期緊急之救護、清點、分類等現場處理所產生之費用。 前項緊急處理費用,以實際所發生之費用為限,但每一事故最高賠償限額為新台幣參萬元。 該項緊急處理費用與保險標的物之賠償金額合計超過保險金額者,本公司仍負賠償責任且該項費用之計算不受比例分攤 |
之限制。 | ||
不保事項 | ||
無 | ||
商品名稱 | 新光產物商店綜合保險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106.02.18(106)新產精發字第 151 號函備查 | ||
承保範圍 | ||
x保險契約之承保範圍經雙方當事人同意約定後,要保人得就下列各款之種類分別或同時約定如下:一、商業火災保險 二、現金保險三、玻璃保險四、責任保險 五、貨物運送保險 六、冷凍冷藏食物保險七、停業損失保險 八、租金損失保險九、颱風洪水險 十、地震險 商業火災保險 本公司對因下列事故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依本保險契約之規定,負賠償責任:一、火災。 二、閃電及雷擊。三、爆炸。 四、航空器或其墜落物之碰撞。 五、機動車輛或其裝載物之碰撞。 六、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惡意行為。七、自動消防裝置滲漏。 八、煙燻。九、水漬。十、竊盜。 因前項保險事故發生,為救護保險標的物,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者,視同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保險事故所致之損失。現金保險 x公司對被保險人所有或負責管理之現金於運送途中或營業處所中因不可預料之事故所致之損失,負賠償責任。本公司對置存現金之保險櫃或金庫因竊盜行為所致之毀損亦負賠償責任。 前項毀損之修復費用如另有其他保險應予賠償時,適用第一章共同條款第二十二條之規定。玻璃保險 x公司對固定裝置於被保險人營業處所四週外牆之玻璃,因不可預料之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負賠償責任。 前項玻璃及其上之文字、圖樣或其他裝飾,於玻璃毀損或滅失後之重新置換或拆除費用,本公司亦負賠償責任。 |
責任保險 本章之承保範圍經雙方當事人同意約定後,要保人得就下列各款之種類別分別或同時約定如下:一、僱主意外責任 二、公共意外責任三、產品責任 僱主意外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受僱人因執行職務發生意外事故遭受體傷或死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二、本公司依第一項執行職務範圍包含正常上下班途中或外出洽公者。 三、本公司依第一項對被保險人所負之體傷賠償責任,除本保險單另有約定外,以超過勞工保險條例、公務人員保險法或軍人保險條例之給付部份為限。 四、本公司依第一項意外事故係因颱風、暴風、洪水、閃電、雷擊、地震、火山爆發、海嘯、土崩、岩崩、地陷等天然災變所致者,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而受賠償請求時,不在此限。 五、本保險單所稱之「受僱人」係指在一定或不定之期間內,接受被保險人給付之薪津工資而服勞務年滿十五歲之人而言。 公共意外責任 被保險人發生下列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一、被保險人或受僱人因經營業務之行為在本保險契約載明之營業處所內發生之意外事故。二、被保險人營業處所之建築物、通道、機器或其他工作物所發生之意外事故。 前項意外事故係因颱風、暴風、洪水、閃電、雷擊、地震、火山爆發、海嘯、土崩、岩崩、地陷等天然災變所致者,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而受賠償請求時,不在此限。 產品責任 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因被保險產品之缺陷,在保險期間內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遭受身體傷害或財物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且在保險期間內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在保險金額範圍內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貨物運送保險 本公司對被保險人所有之貨物,因使用其自有車輛於裝卸或運輸途中,因意外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依照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貨物,係指與被保險人營業有關之商品。冷凍冷藏食物保險 x公司對置存於營業處所內之冷凍冷藏食物,直接因溫度升高所致之腐壞或損失,依照本保險契約之規定,負賠償責任。前項所謂溫度升高係指因營業處所之電力供應意外中斷或冷凍劑或冷媒突然外洩所致者。 停業損失保險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第二章商業火災保險後,加繳保險費,投保本章停業損失保險,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於載明之保險標的處所內因發生承保之事故,致本保險契約載明之保險標的物遭受毀損或滅失直接所引起之停業損失,本公司依照條款之約定,給付保險金。 租金損失保險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第二章商業火災保險後,加繳保險費,投保本章租金損失保險,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於載明之保險標的處所內因發生承保之事故,而直接引起租金之實際損失(Actual Loss Sustained),依條款之約定,負賠償責任。但本公司之賠償責任以不超過本章所約定之保險金額為限。 颱風洪水保險 |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第二章商業火災保險後,加繳保險費,投保本章颱風洪水保險,本公司對於保險標的物在有效期間內直接因颱風或洪水所致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地震保險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第二章商業火災保險後,加繳保險費,投保本章地震保險,本公司對於保險標的物在有效期間內,直接因地震所致之毀損或滅失,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
不保事項 |
因下列事故所致之毀損、滅失或對於第三人應負之賠償責任,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一、不論任何原因,各種放射線之輻射及放射能之污染。 二、不論直接或間接因原子能引起之任何意外事故。 三、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或強力霸佔、征用、沒收等。 四、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或受僱人或其家屬之故意或違反法令之行為。但被保險人之家屬非企圖使被保險人獲得賠償金者,不在此限。 五、本公司對於直接或間接因任何恐怖主義之行為或為抑制、防止、鎮壓恐怖主義或與其有關之行動所致任何損失、身體傷亡、費用支出或賠償責任,不負賠償之責,且不論此等損失是否同時或先後與其他原因或事件有關聯。 商業火災保險 本公司對下列各種危險事故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損失,除經特別約定載明承保外,不負賠償責任。一、保險標的物自身之醱酵、自然發熱、自燃或烘焙。 二、第三人之惡意破壞行為。 三、不論直接或間接由於下列危險事故,或因其引起之火災或其延燒所致之損失: (一)地震、海嘯。 (二)地層滑動或下陷、山崩、地質鬆動、沙及土壤流失。 (三)颱風、暴風、旋風或龍捲風。 (四)洪水,河川、水道、湖泊之高漲氾濫或水庫、水壩、堤岸之崩潰氾濫。 (五)恐怖主義者之行為。 (六)冰雹。 因前項第一、二款所列之危險事故導致火災發生者,本公司對保險標的物因此所生之損失,負賠償責任。現金保險 x公司對下列事項所致現金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因被保險人之受僱人詐欺或不誠實行為所致之損失。二、疏忽或短鈔。 三、運送現金之車輛無人看管時所發生之損失。 四、在營業時間內置存現金之櫃台無人看管時所發生之損失。玻璃保險 x公司對下列事項不負賠償責任:一、玻璃四週框架之毀損。 二、因四週框架倒塌所致玻璃之毀損。三、任何作為廣告標誌用之玻璃。 四、自然耗損、刮損、磨損,原有瑕疵或破損。責任保險 對於下列賠償責任,本公司不予賠償: |
一、被保險人故意行為所致者。 二、被保險人因所有、保管、管理或使用下列財物所致之賠償責任: (一)各型船隻、航空器及其裝載物。 (二)領有公路行車執照之車輛及其裝載物。 三、被保險人因經營或兼營非本保險契約所載明之業務種類而發生之賠償責任。四、被保險人所有、代人保管或代售之財物,因毀損、滅失所致之賠償責任。 僱主意外責任 x公司對下列事項不負賠償之責: 一、受僱人之任何疾病或因疾病所致之死亡。 二、受僱人之故意或非法行為所致本身體傷或死亡。 三、受僱人因受酒類或藥劑之影響所發生之體傷或死亡。 四、被保險人之承包人或轉包人及該承包人或轉包人之受僱人之體傷或死亡,但本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五、被保險人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之賠償責任。但本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公共意外責任 本公司對於下列賠償責任或損失,不負賠償之責:一、各種形態之污染與石綿所致者。 二、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航空器、船舶及依法應領有牌照之車輛所致者。 三、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或其代理人因售出或供應之商品或貨物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四、被保險人在經營業務時,因工作而發生之震動或支撐設施薄弱或移動,致第三人之建築物土地或其他財物遭受毀損滅失之賠償責任。 五、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在執行職務之受僱人發生體傷、死亡或其財物受有損害之賠償責任。 六、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電梯(包括電扶梯、升降機)所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第三人財物毀損滅失之賠償責任。 七、被保險人為住宅大樓管理單位時,於住戶或承租戶住、居所室內發生意外事故所致體傷、死亡或財物受有損失。 八、因被保險人經營或兼營非本保險契約所載明之業務或執行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業務或從事非法行為所致者。 九、任何罰金、罰鍰、違約金或懲罰性賠償金。 十、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十一、被保險人向人租借、代人保管、管理或控制之財物,受有損失之賠償責任。 十二、於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含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以下簡稱中華民國臺灣地區)以外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十三、被保險人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之賠償責任。產品責任 x公司對於下列事項不負賠償責任: 一、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即使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亦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二、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向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拋棄追償權因而不能追償之損失金額。 三、因產品未達預期功能或使用不當或因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提供錯誤之產品所致之賠償責任。四、被保險產品尚在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經銷商或受僱人之控制或管理時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五、被保險產品本身之損失或為檢查、鑑定、修理、清除、拆除、替換、收回該產品所發生之任何費用(包含為收回該 產品所需退還之價款)。 |
六、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經銷商或受僱人於出售或移轉被保險產品之占有於他人時,已知悉該產品已有缺陷,因而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七、因要保人、被保險人、經銷商或受僱人之故意、刑事不法行為或故意違反正常製作程序所致之賠償責任。八、因被保險產品所致被保險人所有、管理或控制之財產損失,但受僱人之個人使用財物不在此限。 九、被保險產品若作為其他產品之材料、零件、包裝或觸媒時,致使該其他產品本身之損失。 十、被保險人之受僱人或與被保險人有服務契約關係之人,因執行職務而其身體受有傷害所發生之賠償責任。十一、在本保險契約「地區限制」欄所載地區以外所發生之意外事故或賠償請求。 依本保險契約「準據法限制」欄所載地區以外之法律為準據法之賠償責任。十二、直接或間接因下列原因所致之賠償責任: (一)地震、颱風、洪水及其他氣象上之災變。 (二)各種罰金、罰鍰、懲罰性賠償金或違約金,但經書面約定加保者不在此限。 (三)因誹謗、惡意中傷、違反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所致者。 (四)被保險產品用作船舶、飛機或其他航空器之零件或材料時。 (五)被保險產品由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交付予買受人已屆滿十年者,但經書面約定加保者不在此限。 (六)肇因於下列產品或產品中含有下列成份所致者,但經書面加保者不在此限: 1.石綿(Asbestos) 2.多氯聯苯(PCB) 3.尿素甲醛(Urea-Formaldehyde) 4.避孕用具或藥品(Contraceptives of any kind) 5.乳矽膠填充物(Human implant containing silicon) 6.治療亞級性骨髓神經系統之藥品(Subacute Myelo-Optico-Neuropathy) 7.己醯雌酚(Diethylastilbstrol) 8.奧克西欽諾林(Oxychinoline) 9.感冒疫苗(Swine flu Vaccin) 10.診斷或治療愛滋病(後天免疫不全症候群)之產品 11.煙草及其製品(Tobacco and any Tobacco Products)貨物運送保險 x公司對下列毀損或滅失不負賠償責任:一、被保險人裝卸或運輸貨物之車輛。 二、因蟲害、發黴、腐敗、生鏽、折舊或自然之原因所致貨物之毀損或滅失。三、因延遲交貨所致之損失或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 四、因竊盜所致之損失。 五、貨幣、有價證券、郵票、珠寶、鐘錶、金銀條塊、玉石及其製品、毛皮或動植物之毀損或滅失。但經特別約定載明者不在此限。 冷凍冷藏食物保險 本公司對下列事故所致保險標的物之腐壞或損失,不負賠償責任:一、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之疏忽或故意行為。 二、電力公司拒絕或限制電力供應。停業損失保險 x公司對於下列各種危險事故發生導致承保地址內財物毀損或滅失所致之停業損失,除經特別約定載明承保外,不負賠償責任: 一、地震事故。 |
二、颱風及洪水事故。 本公司對下列損失,不負賠償責任。一、其他附帶損失。 二、政府命令之拆除或焚毀所增加之停業損失。 三、受毀損之保險標的物於重建、修復或重置間,因遭受罷工、暴動;民眾騷擾、他人之惡意破壞行為或恐怖主義份子之破壞行動,所增加之停業損失。 租金損失保險 本公司對下列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其他附帶損失(Consequential Loss)。 二、政府命令之拆除或焚毀所增加之租金損失。 三、受毀損之保險標的物於重建、修復或重置期間,因遭受罷工、暴動、民眾騷擾、他人之惡意破壞行為或恐怖主義份子之破壞行動,所增加之租金損失;即使本保險契約已承保附加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惡意破壞行為保險及恐怖主義保險時亦同。 由於租賃權之終止、租賃契約解除、撤銷所致之損失。但該終止、解除、撤銷係因本保險契約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所致者,則本公司仍負賠償責任。 颱風洪水保險 本公司對於下列毀損或滅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Consequential Loss)。 二、因雨水、砂塵等引起之損失;但承保建築物或置存保險標的物之建築物,其屋頂、門窗、通氣口或牆壁先直接遭受颱風損壞,造成破孔,致使該承保建築物之內部裝修或置存於建築物內之保險標的物,遭受雨水或砂塵等所致之損失,不在此限。 三、因冰霜、暴風雪所致之損失。 四、不論直接或間接因颱風或洪水引起地層滑動或下陷、山崩、地質鬆動、沙及土壤流失(包括土石流)所致之損失。 五、圍牆及其大門或置存於露天之保險標的物(裝置在固定地點之露天機器設備及貯槽除外)所遭受之損失,但經特別約定者,不在此限。 六、金屬煙囪、室外廣告設備及招牌,或其他室外裝修所遭受之損失,但經特別約定者,不在此限。七、在翻造或修建中之承保建築物,因外部門窗及其他開口缺乏完善之防風防雨設備所遭受之損失。八、不論直接或間接因所承保之危險事故引起爆炸豁裂所致之損失。 九、因撒水器設備、水槽、水管、或其他供水、儲水設備破毀或溢水所致之損失。地震保險 x公司對於下列毀損或滅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土地改良費用及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Consequential Loss)。二、不論直接或間接因地震引起洪水或海潮高漲所致之損失。 | ||
商品名稱 | 新光產物商業火險抵押權、質權附加條款(台灣銀行押貸保險業務 專用)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106.03.17(106)新產精發字第 211 號函備查 | ||
承保範圍 |
茲因被保險人對於主保險契約所保標的物,經向抵押權、質權人設定抵押權、質權,並允諾將該項保險之賠償請求權,就其抵押、質押之債務範圍讓與抵押權、質權人,爰經本公司同意並與抵押權、質權人協議,在不影響被保險人剩餘權利之原則下,訂定本附加條款,雙方共同遵守。 | ||
不保事項 | ||
無 | ||
商品名稱 | 新光產物住宅火險抵押權、質權附加條款(台灣銀行押貸保險業務 專用)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106.03.17(106)新產精發字第 212 號函備查 | ||
承保範圍 | ||
茲因被保險人對於主保險契約所保標的物,經向抵押權、質權人設定抵押權、質權,並允諾將該項保險之賠償請求權,就其抵押、質押之債務範圍讓與抵押權、質權人,爰經本公司同意並與抵押權、質權人協議,在不影響被保險人剩餘權 利之原則下,訂定本附加條款,雙方共同遵守。 | ||
不保事項 | ||
無 | ||
商品名稱 | 新光產物商店綜合保險抵押權附加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106.03.17(106)新產精發字第 213 號函備查 | ||
承保範圍 | ||
茲經雙方同意,訂立商店綜合保險抵押權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同意就本保險契約之保險金在抵押權人與被保險人債權債務範圍內,應優先清償抵押權人之抵押債權,本公司並應直接給付予抵押權人。 | ||
不保事項 | ||
無 | ||
商品名稱 | 新光產物住宅火險家事代勞費用附加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106.09.29(106)新產精發字第 1134 號函備查 | ||
承保範圍 | ||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新光產物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新光產物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甲式)或住宅火災保險所屬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加繳約定之保險費後,本公司就主保險契約保險單首頁所載之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於主保險契約載明保險標的物所在地址(不含公設及加蓋部份)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自事故發生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住院診療者,本公司就被保險人於住院期間,因無法從事家務工作而另外支付僱傭費用,每日按其實際支付之僱傭費用,依本附加條款約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給付「家事代勞費用」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 之住院被保險人若能證明住院與該意外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
不保事項 |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四、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汙染。 | ||
商品名稱 | 新光產物住宅火險拋棄代位求償權附加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106.05.15(106)新產精發字第 477 號函備查 | ||
承保範圍 | ||
茲經雙方同意,本公司對下表所列之人,同意拋棄代位求償權利。 | ||
不保事項 | ||
無 | ||
商品名稱 | 新光產物商店綜合保險食品中毒責任附加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106.06.19(106)新產精發字第 573 號函備查 | ||
承保範圍 | ||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新光產物商店綜合保險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新光產物商店綜合保險食品中毒責任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於經營業務處所(須於本保險契約載明)或外燴處所供應之食品(不含外帶、外賣食品),致第三人因食品中毒而致體傷、死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就超過自負額部分之損失,於保險金額範圍內依約定對被保險人 負賠償之責。 | ||
不保事項 | ||
本公司對因供應酒類所致之損失不負理賠責任。 | ||
商品名稱 | 新光產物商店綜合保險招牌責任附加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106.06.19(106)新產精發字第 572 號函備查 | ||
承保範圍 | ||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新光產物商店綜合保險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 保新光產物商店綜合保險廣告招牌責任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設置於主保險契約所載營業處所之廣告招牌或標示牌發生下列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依法應由被保險 |
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就超過自負額部份之損失,於保險金額範圍內依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一、廣告招牌或標示牌因颱風、暴風、洪水、閃電、雷擊、地震、火山爆發、海嘯、土崩、岩崩、地陷等天然災變而鬆動、墜落所致者。 二、因廣告招牌內部線路失火而延燒或墜落所致者。 | ||
不保事項 | ||
x公司對下列事由所致之損失,不負賠償之責: 一、因招牌裝設、維修、拆除等過程中造成施工人員或第三人之損失。二、因施工不符規格所致之直接或間接損失。 三、因損害管線、管路、線路或其有關設施所致之任何附帶損失。 四、因移動式廣告招牌所致之任何損失。 | ||
商品名稱 | 新光產物商店綜合保險電梯責任保險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106.06.19(106)新產精發字第 574 號函備查 | ||
承保範圍 | ||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新光產物商店綜合保險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新光產物商店綜合保險電梯責任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所有、使用、管理「經營業務處所之電梯」,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 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就超過自負額部分之損失,於保險金額範圍內依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 ||
不保事項 | ||
x公司對下列事由所致之損失不負理賠責任: 一、因電梯發生損壞或故障未經修復或經政府主管機關命令停止使用而仍繼續使用發生之賠償責任。二、因裝載重量或乘坐人數超過該電梯之負荷量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 ||
商品名稱 | 新光產物商店綜合保險停車場責任附加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106.06.19(106)新產精發字第 575 號函備查 | ||
承保範圍 | ||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新光產物商店綜合保險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新光產物商店綜合保險停車場責任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經營或管理經營業務處所之停車場(須載明於本保險契約),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依法應由被保險 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就超過自負額部分之損失,於保險金額範圍內依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 ||
不保事項 | ||
x公司對於下列事項不負理賠責任: 一、因下列事故所致停放車輛(含車內財物)之毀損或滅失,包括: (一)竊盜行為。 (二)駕車行為,但事故之發生可歸責於被保險人對營業處所之設置、保養或管理有所缺失者不在此限。 (三)停放車輛遭刮損。 (四)任何第三人之不當行為或非善意行為。 (五)不明原因。 二、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因代客停車行為所致之賠償責任。 |
三、車輛未停妥於正確、規定之車位者。 四、停車場之維修、保養期間,但意外事故之發生與維修、保養無關者不在此限。五、機械式停車場或汽車用昇降機未依建築法及停車場法規定維修、保養者。 六、未依操作指示操作機械式停車場或汽車用昇降機所致之損失。 | ||
商品名稱 | 新光產物土壤液化生活不便險附加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106.09.29(106)新產精發字第 1135 號函備查 | ||
承保範圍 | ||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新光產物商店綜合保險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新光產物商店綜合保險停車場責任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經營或管理經營業務處所之停車場(須載明於本保險契約),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依法應由被保險 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就超過自負額部分之損失,於保險金額範圍內依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 ||
不保事項 | ||
x公司對於下列事項不負理賠責任: 一、因下列事故所致停放車輛(含車內財物)之毀損或滅失,包括: (一)竊盜行為。 (二)駕車行為,但事故之發生可歸責於被保險人對營業處所之設置、保養或管理有所缺失者不在此限。 (三)停放車輛遭刮損。 (四)任何第三人之不當行為或非善意行為。 (五)不明原因。 二、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因代客停車行為所致之賠償責任。三、車輛未停妥於正確、規定之車位者。 四、停車場之維修、保養期間,但意外事故之發生與維修、保養無關者不在此限。五、機械式停車場或汽車用昇降機未依建築法及停車場法規定維修、保養者。 六、未依操作指示操作機械式停車場或汽車用昇降機所致之損失。 | ||
商品名稱 | 新光產物住宅火險承租人責任附加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106.09.29(106)新產精發字第 1136 號函備查 | ||
承保範圍 | ||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新光產物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新光產物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甲式)或住宅火災保險所屬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加繳約定之保險費後,本公司對於保險標的物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所承租且位於本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標的物建築物處所發生住宅火災保險承保範圍之事故而致毀損或滅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出租人賠償請求時,本公司負賠償之責,保險期間累計最高賠償金額以本附加條款約定之保險 金額為限。 | ||
不保事項 | ||
x公司對於被保險人因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不負賠償之責: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或不法行為。 二、置存保險標的物處所全部或一部分作為非住宅使用所致之賠償責任。 三、被保險人於置存保險標的物處所不法置存或使用爆裂物所致之賠償責任。 |
四、置存保險標的物處所修繕或營建工程所致之賠償責任。 五、被保險人對出租人以契約或協議所允諾或承認增加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不在此限。 六、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所稱之附帶損失,係指意外事故直接致財產損失之結果所造成之間接損失。七、被保險人使用或管理電梯(包括電扶梯、升降機)所致之賠償責任。 八、被保險人使用或管理航空器、船舶及機動車輛所致之賠償責任。 | ||
商品名稱 | 新光產物住宅火險特定事故房屋跌價補償附加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106.09.29(106)新產精發字第 1137 號函備查 | ||
承保範圍 | ||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新光產物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新光產物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甲式)或住宅火災保險所屬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加繳約定之保險費後,投保新光產物住宅火險特定事故房屋跌價補償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承保住宅發生「特定」事故時,本公司負賠償之責,保險 期間累計最高賠償金額以本附加條款約定之保險金額為限。 | ||
不保事項 | ||
x公司對於下列之事項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一、承保事故係因被保險人之故意或犯罪行為所致者。 二、承保事故發生時,承保住宅全部或一部分變更為辦公、加工、製造或營業用者。 | ||
商品名稱 | 新光產物擴大地震保險附加條款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106.09.29(106)新產精發字第 1122 號函備查 | ||
承保範圍 | ||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新光產物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新光產物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甲式)或住宅火災保險所屬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加繳約定之保險費後,本公司對於保險標的物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直接因下列危險事故發生毀損或滅失,於扣除住宅地震基本保險給付之部分,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一、地震震動。 二、地震引起之火災、爆炸。 三、地震引起之山崩、地層下陷、滑動、開裂、決口。四、地震引起之海嘯、海潮高漲。 | ||
不保事項 | ||
x公司對下列危險事故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一、各種放射線之幅射及放射能之污染。 二、不論直接或間接因原子能或核子能幅射引起之任何損失。 三、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扣押、征用、沒收等。四、火山爆發、地下發火。 五、不論直接或間接因地震引起洪水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六、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但因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導致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者,本公司負賠償責任。本公司對於土地改良費用及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Consequential Loss),亦不負賠償責任。 |
商品名稱 | 新光產物商業火災綜合保險(113122227999000938)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105.02.19(105)新產火發字第 178 號函備查 | ||
承保範圍 | ||
x公司對於保險標的物因突發不可預料之意外事故所致之損失,除本保險契約第四、五、六、七、八、九、十條所載不保之危險事故及原因外,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因前項危險事故之發生,為救護保險標的物,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者,視同本保險契約承保危險事故所致之損失。 | ||
不保事項 | ||
x保險契約不承保因下列各種危險事故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 一、保險標的物本身設計或規範之錯誤或瑕疵,材料、器材之瑕疵、規格不合,施工或工藝品質不良。二、保險標的物之固有瑕疵、隱藏性缺陷、逐漸惡化、變質、變形或自然耗損。 三、水電、瓦斯或燃料系統供應中斷或保險標的物所在地外接之排放系統故障。 但損失之發生係由於緊接上述三種危險事故之另一危險事故所造成,且該發生在後之危險事故為本保險契約所承保者,則本公司僅就發生在後之危險事故所致之損失負賠償責任。 本保險契約不承保因下列各種危險事故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一、建築物的倒塌或龜裂。 二、保險標的物之腐蝕、生銹、磨損、刮損或因氣溫、濕氣、乾溼度的變化、外觀之變化、光線所致變化或因腐壞、收縮、蒸發、失重、污染、變味、變色、菌害、蟲害。 但直接因本保險契約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所致保險標的物或置存保險標的物處所發生損失或因而導致上述二種危險事故發生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損失,不在此限。 本保險契約不承保因下列各種危險事故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 一、偷竊,但以暴力或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施,侵入置存保險標的物之建築物內偷竊,不在此限。二、詐欺、侵占或不誠實行為 三、消失、不明原因的短少、貨物盤點時發現的短少、資料歸檔錯誤或遺失、運送中動產之短少,應供應或送達之物資短少、文書或會計處理之錯誤所致之短少。 四、蒸氣設備、鍋爐、預熱氣、汽管、蒸氣或瓦斯透帄、蒸汽引擎、內燃機、油壓機或水壓機及其他使用壓力之器具設備(均包括其附屬設備)本身的過熱、爆炸、壓潰、裂開、接頭滲漏、焊接不良。 五、機械性或電氣性的當機或喪失機器設備應有之功能。 六、當保險標的物之處所為空屋或不使用時,儲水槽或容器或管線破裂、溢流、滲漏。 但損失之發生係由緊接上述六種危險事故之另一危險事故所造成,且該發生在後之危險事故為本保險契約所承保者,則本公司僅就發生在後之危險事故所致之損失負賠償責任。 本保險契約不承保因下列各種危險事故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一、海水或河水的侵蝕。 二、地層滑動、隆起或下陷、山崩、地質鬆動、沙及土壤流失。三、建築物的正常下沉或基床下沉。 四、置存於露天或於有開口建築物或圍牆、大門內可移動財產,因風、雨、雹、霜、雪、洪水、沙土或灰塵所致之損失。五、冷凍凝固體或不慎流出的溶解物質。 本保險契約不承保因下列各種原因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其家屬之故意行為所致之損失。 二、停工、延遲、喪失市場所致之損失或因而引起任何之間接或連帶之損失。 |
本保險契約不承保無論直接或間接因下列各種危險事故或原因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一、戰爭、侵略、外敵行為、敵對狀態、或類似之情形(不論宣戰與否)、內戰、謀反、革命、叛亂或因叛亂軍事力或謀反事件所致之群眾騷擾。 二、直接或間接因任何恐怖主義者之行為或與其有關之行動,不論其是否有其他原因或事件同時或先後介入所致之任何損失、費用支出或賠償責任。 三、任何直接或間接為抑制、防止、鎮壓恐怖主義者之行為或與其有關之行動所致之任何損失、費用支出或賠償責任。四、(一)由於政府機構行使充公、沒收、扣押或徵收之權力致保險標的喪失永久性或臨時性之占有者。 (二)由於建築物被他人永久或臨時非法占有所致者。 但上述二種占用前保險標的物因承保之危險事故所致之損失,仍應負賠償責任。五、因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 本保險契約不承保因下列各種危險事故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損失: 一、核子武器之原料。 二、因核子原料或核子廢料所引起之任何損失。三、各種放射線之幅射及放射能之污染。 四、因原子能引起之任何損失。 下列標的物不在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 一、(一)違禁品,但經依法特許持有者,不在此限。 (二)貨幣、票據、郵票、債券、信用卡及其他有價證券、珠寶、玉石、貴重金屬、金銀條塊、絕版書籍、皮草、古玩及藝術品。 但經特別聲明並記載於本保單、且因約定之承保危險事故所引起者,不在此限。 (三)玻璃。 (四)瓷器、陶器、大理石或其他易碎品。 (五)電腦設備及資料處理設備。 但上述(三)、(四)、(五)目所載之保險標的物因火災、閃電雷擊、爆炸、航空器墜落、機動車輛碰撞、罷工暴動、民眾騷擾及第三人惡意破壞行為、地震、颱風、洪水、水漬所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者,不在此限。 二、受第三人寄託或寄售的貨物、文件證件、文稿、帳簿或其他商業憑證簿冊、電腦系統檔案、模型、模具、圖樣、圖畫、圖案、爆炸物。但經特別約定載明承保者,不在此限。 三、(一)運輸工具,但於本保險契約所載地點內專供作貨物搬運之用者,不在此限。 (二)運送中的動產,但不包含載明同一廠區、同一營業處所內之保險標的物。 (三)拆除中、建造中或安裝中之動產以及其相關之材料。 (四)土地(包括回填土)、下水道、水渠、行車道、人行道、跑道、鐵道、管線、水霸、蓄水池、運河、礦井、水井、隧道、鐵軌、地道、水壩、水庫、地下管線、橋梁、船塢、碼頭、堤防、礦產、離岸之財物。 (五)各種動物及植物,但作為商品供銷售者,不在此限。 (六)在製造過程中所致動產本身之損失。 (七)在進行安裝、遷移或重置(包括拆除及再安裝)期間之機器設備。 (八)在進行變更、修復、測詴及裝置或運轉期間之保險標的物。但損失之發生係由緊接上述危險事故之另一危險事故所造成,且該發生在後之危險事故為本保險契約所承保者,則本公司僅就發生在後之危險事故所致之損失負賠償責任。 (九)其他險種之保險單已載明承保該保險標的物者。 四、保險事故發生時已有或應由海上保險承保之財物。本保險契約僅就超過海上保險應負賠償責任之部分,負賠償責任。五、鍋爐、節熱器或其他壓力容器機械或儀器裝置之爆炸或潰裂所致本身的損失。 | ||
商品名稱 | 新光產物商業火災綜合保險(113122227999000939)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105.02.18(105)新產火發字第 179 號函備查 |
承保範圍 |
x公司對於保險標的物因突發不可預料之意外事故所致之損失,除本保險契約第四、五、六、七、八、九、十條所載不保之危險事故及原因外,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因前項危險事故之發生,為救護保險標的物,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者,視同本保險契約承保危險事故所致之損失。 |
不保事項 |
x保險契約不承保因下列各種危險事故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 一、保險標的物本身設計或規範之錯誤或瑕疵,材料、器材之瑕疵、規格不合,施工或工藝品質不良。二、保險標的物之固有瑕疵、隱藏性缺陷、逐漸惡化、變質、變形或自然耗損。 三、水電、瓦斯或燃料系統供應中斷或保險標的物所在地外接之排放系統故障。 但損失之發生係由於緊接上述三種危險事故之另一危險事故所造成,且該發生在後之危險事故為本保險契約所承保者,則本公司僅就發生在後之危險事故所致之損失負賠償責任。 本保險契約不承保因下列各種危險事故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一、建築物的倒塌或龜裂。 二、保險標的物之腐蝕、生銹、磨損、刮損或因氣溫、濕氣、乾溼度的變化、外觀之變化、光線所致變化或因腐壞、收縮、蒸發、失重、污染、變味、變色、菌害、蟲害。 但直接因本保險契約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所致保險標的物或置存保險標的物處所發生損失或因而導致上述二種危險事故發生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損失,不在此限。 本保險契約不承保因下列各種危險事故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 一、偷竊,但以暴力或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施,侵入置存保險標的物之建築物內偷竊,不在此限。二、詐欺、侵占或不誠實行為 三、消失、不明原因的短少、貨物盤點時發現的短少、資料歸檔錯誤或遺失、運送中動產之短少,應供應或送達之物資短少、文書或會計處理之錯誤所致之短少。 四、蒸氣設備、鍋爐、預熱氣、汽管、蒸氣或瓦斯透帄、蒸汽引擎、內燃機、油壓機或水壓機及其他使用壓力之器具設備(均包括其附屬設備)本身的過熱、爆炸、壓潰、裂開、接頭滲漏、焊接不良。 五、機械性或電氣性的當機或喪失機器設備應有之功能。 六、當保險標的物之處所為空屋或不使用時,儲水槽或容器或管線破裂、溢流、滲漏。 但損失之發生係由緊接上述六種危險事故之另一危險事故所造成,且該發生在後之危險事故為本保險契約所承保者,則本公司僅就發生在後之危險事故所致之損失負賠償責任。 本保險契約不承保因下列各種危險事故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一、海水或河水的侵蝕。 二、地層滑動、隆起或下陷、山崩、地質鬆動、沙及土壤流失。三、建築物的正常下沉或基床下沉。 四、置存於露天或於有開口建築物或圍牆、大門內可移動財產,因風、雨、雹、霜、雪、洪水、沙土或灰塵所致之損失。五、冷凍凝固體或不慎流出的溶解物質。 本保險契約不承保因下列各種原因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其家屬之故意行為所致之損失。 二、停工、延遲、喪失市場所致之損失或因而引起任何之間接或連帶之損失。 本保險契約不承保無論直接或間接因下列各種危險事故或原因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一、戰爭、侵略、外敵行為、敵對狀態、或類似之情形(不論宣戰與否)、內戰、謀反、革命、叛亂或因叛亂軍事力或謀反事件所致之群眾騷擾。 二、直接或間接因任何恐怖主義者之行為或與其有關之行動,不論其是否有其他原因或事件同時或先後介入所致之任何 |
損失、費用支出或賠償責任。 三、任何直接或間接為抑制、防止、鎮壓恐怖主義者之行為或與其有關之行動所致之任何損失、費用支出或賠償責任。四、(一)由於政府機構行使充公、沒收、扣押或徵收之權力致保險標的喪失永久性或臨時性之占有者。 (二)由於建築物被他人永久或臨時非法占有所致者。 但上述二種占用前保險標的物因承保之危險事故所致之損失,仍應負賠償責任。五、因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 本保險契約不承保因下列各種危險事故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損失: 一、核子武器之原料。 二、因核子原料或核子廢料所引起之任何損失。三、各種放射線之幅射及放射能之污染。 四、因原子能引起之任何損失。 下列標的物不在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 一、(一)違禁品,但經依法特許持有者,不在此限。 (二)貨幣、票據、郵票、債券、信用卡及其他有價證券、珠寶、玉石、貴重金屬、金銀條塊、絕版書籍、皮草、古玩及藝術品。 但經特別聲明並記載於本保單、且因約定之承保危險事故所引起者,不在此限。 (三)玻璃。 (四)瓷器、陶器、大理石或其他易碎品。 (五)電腦設備及資料處理設備。 但上述(三)、(四)、(五)目所載之保險標的物因火災、閃電雷擊、爆炸、航空器墜落、機動車輛碰撞、罷工暴動、民眾騷擾及第三人惡意破壞行為、地震、颱風、洪水、水漬所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者,不在此限。 二、受第三人寄託或寄售的貨物、文件證件、文稿、帳簿或其他商業憑證簿冊、電腦系統檔案、模型、模具、圖樣、圖畫、圖案、爆炸物。但經特別約定載明承保者,不在此限。 三、(一)運輸工具,但於本保險契約所載地點內專供作貨物搬運之用者,不在此限。 (二)運送中的動產,但不包含載明同一廠區、同一營業處所內之保險標的物。 (三)拆除中、建造中或安裝中之動產以及其相關之材料。 (四)土地(包括回填土)、下水道、水渠、行車道、人行道、跑道、鐵道、管線、水霸、蓄水池、運河、礦井、水井、隧道、鐵軌、地道、水壩、水庫、地下管線、橋梁、船塢、碼頭、堤防、礦產、離岸之財物。 (五)各種動物及植物,但作為商品供銷售者,不在此限。 (六)在製造過程中所致動產本身之損失。 (七)在進行安裝、遷移或重置(包括拆除及再安裝)期間之機器設備。 (八)在進行變更、修復、測詴及裝置或運轉期間之保險標的物。但損失之發生係由緊接上述危險事故之另一危險事故所造成,且該發生在後之危險事故為本保險契約所承保者,則本公司僅就發生在後之危險事故所致之損失負賠償責任。 (九)其他險種之保險單已載明承保該保險標的物者。 四、保險事故發生時已有或應由海上保險承保之財物。本保險契約僅就超過海上保險應負賠償責任之部分,負賠償責任。五、鍋爐、節熱器或其他壓力容器機械或儀器裝置之爆炸或潰裂所致本身的損失。 | ||
商品名稱 | 新光產物商業火災綜合保險(113122227999000940)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105.03.24(105)新產火發字第 527 號函備查 | ||
承保範圍 |
x公司對於保險標的物因突發不可預料之意外事故所致之損失,除本保險契約第四、五、六、七、八、九、十條所載不保之危險事故及原因外,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因前項危險事故之發生,為救護保險標的物,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者,視同本保險契約承保危險事故所致之損失。 |
不保事項 |
x保險契約不承保因下列各種危險事故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 一、保險標的物本身設計或規範之錯誤或瑕疵,材料、器材之瑕疵、規格不合,施工或工藝品質不良。二、保險標的物之固有瑕疵、隱藏性缺陷、逐漸惡化、變質、變形或自然耗損。 三、水電、瓦斯或燃料系統供應中斷或保險標的物所在地外接之排放系統故障。 但損失之發生係由於緊接上述三種危險事故之另一危險事故所造成,且該發生在後之危險事故為本保險契約所承保者,則本公司僅就發生在後之危險事故所致之損失負賠償責任。 本保險契約不承保因下列各種危險事故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一、建築物的倒塌或龜裂。 二、保險標的物之腐蝕、生銹、磨損、刮損或因氣溫、濕氣、乾溼度的變化、外觀之變化、光線所致變化或因腐壞、收縮、蒸發、失重、污染、變味、變色、菌害、蟲害。 但直接因本保險契約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所致保險標的物或置存保險標的物處所發生損失或因而導致上述二種危險事故發生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損失,不在此限。 本保險契約不承保因下列各種危險事故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 一、偷竊,但以暴力或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施,侵入置存保險標的物之建築物內偷竊,不在此限。二、詐欺、侵占或不誠實行為 三、消失、不明原因的短少、貨物盤點時發現的短少、資料歸檔錯誤或遺失、運送中動產之短少,應供應或送達之物資短少、文書或會計處理之錯誤所致之短少。 四、蒸氣設備、鍋爐、預熱氣、汽管、蒸氣或瓦斯透帄、蒸汽引擎、內燃機、油壓機或水壓機及其他使用壓力之器具設備(均包括其附屬設備)本身的過熱、爆炸、壓潰、裂開、接頭滲漏、焊接不良。 五、機械性或電氣性的當機或喪失機器設備應有之功能。 六、當保險標的物之處所為空屋或不使用時,儲水槽或容器或管線破裂、溢流、滲漏。 但損失之發生係由緊接上述六種危險事故之另一危險事故所造成,且該發生在後之危險事故為本保險契約所承保者,則本公司僅就發生在後之危險事故所致之損失負賠償責任。 本保險契約不承保因下列各種危險事故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一、海水或河水的侵蝕。 二、地層滑動、隆起或下陷、山崩、地質鬆動、沙及土壤流失。三、建築物的正常下沉或基床下沉。 四、置存於露天或於有開口建築物或圍牆、大門內可移動財產,因風、雨、雹、霜、雪、洪水、沙土或灰塵所致之損失。五、冷凍凝固體或不慎流出的溶解物質。 本保險契約不承保因下列各種原因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其家屬之故意行為所致之損失。 二、停工、延遲、喪失市場所致之損失或因而引起任何之間接或連帶之損失。 本保險契約不承保無論直接或間接因下列各種危險事故或原因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一、戰爭、侵略、外敵行為、敵對狀態、或類似之情形(不論宣戰與否)、內戰、謀反、革命、叛亂或因叛亂軍事力或謀反事件所致之群眾騷擾。 二、直接或間接因任何恐怖主義者之行為或與其有關之行動,不論其是否有其他原因或事件同時或先後介入所致之任何損失、費用支出或賠償責任。 三、任何直接或間接為抑制、防止、鎮壓恐怖主義者之行為或與其有關之行動所致之任何損失、費用支出或賠償責任。 |
四、(一)由於政府機構行使充公、沒收、扣押或徵收之權力致保險標的喪失永久性或臨時性之占有者。 (二)由於建築物被他人永久或臨時非法占有所致者。 但上述二種占用前保險標的物因承保之危險事故所致之損失,仍應負賠償責任。五、因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 本保險契約不承保因下列各種危險事故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損失: 一、核子武器之原料。 二、因核子原料或核子廢料所引起之任何損失。三、各種放射線之幅射及放射能之污染。 四、因原子能引起之任何損失。 下列標的物不在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 一、(一)違禁品,但經依法特許持有者,不在此限。 (二)貨幣、票據、郵票、債券、信用卡及其他有價證券、珠寶、玉石、貴重金屬、金銀條塊、絕版書籍、皮草、古玩及藝術品。 但經特別聲明並記載於本保單、且因約定之承保危險事故所引起者,不在此限。 (三)玻璃。 (四)瓷器、陶器、大理石或其他易碎品。 (五)電腦設備及資料處理設備。 但上述(三)、(四)、(五)目所載之保險標的物因火災、閃電雷擊、爆炸、航空器墜落、機動車輛碰撞、罷工暴動、民眾騷擾及第三人惡意破壞行為、地震、颱風、洪水、水漬所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者,不在此限。 二、受第三人寄託或寄售的貨物、文件證件、文稿、帳簿或其他商業憑證簿冊、電腦系統檔案、模型、模具、圖樣、圖畫、圖案、爆炸物。但經特別約定載明承保者,不在此限。 三、(一)運輸工具,但於本保險契約所載地點內專供作貨物搬運之用者,不在此限。 (二)運送中的動產,但不包含載明同一廠區、同一營業處所內之保險標的物。 (三)拆除中、建造中或安裝中之動產以及其相關之材料。 (四)土地(包括回填土)、下水道、水渠、行車道、人行道、跑道、鐵道、管線、水霸、蓄水池、運河、礦井、水井、隧道、鐵軌、地道、水壩、水庫、地下管線、橋梁、船塢、碼頭、堤防、礦產、離岸之財物。 (五)各種動物及植物,但作為商品供銷售者,不在此限。 (六)在製造過程中所致動產本身之損失。 (七)在進行安裝、遷移或重置(包括拆除及再安裝)期間之機器設備。 (八)在進行變更、修復、測詴及裝置或運轉期間之保險標的物。但損失之發生係由緊接上述危險事故之另一危險事故所造成,且該發生在後之危險事故為本保險契約所承保者,則本公司僅就發生在後之危險事故所致之損失負賠償責任。 (九)其他險種之保險單已載明承保該保險標的物者。 四、保險事故發生時已有或應由海上保險承保之財物。本保險契約僅就超過海上保險應負賠償責任之部分,負賠償責任。五、鍋爐、節熱器或其他壓力容器機械或儀器裝置之爆炸或潰裂所致本身的損失。 | ||
商品名稱 | 新光產物商業火災綜合保險(113122227999000941)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105.04.07(105)新產火發字第 549 號函備查 | ||
承保範圍 | ||
x公司對於保險標的物因突發不可預料之意外事故所致之損失,除本保險契約第四、五、六、七、八、九、十條所載不保之危險事故及原因外,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因前項危險事故之發生,為救護保險標的物,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者,視同本保險契約承保危險事故所致之損失。 |
不保事項 |
x保險契約不承保因下列各種危險事故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 一、保險標的物本身設計或規範之錯誤或瑕疵,材料、器材之瑕疵、規格不合,施工或工藝品質不良。二、保險標的物之固有瑕疵、隱藏性缺陷、逐漸惡化、變質、變形或自然耗損。 三、水電、瓦斯或燃料系統供應中斷或保險標的物所在地外接之排放系統故障。 但損失之發生係由於緊接上述三種危險事故之另一危險事故所造成,且該發生在後之危險事故為本保險契約所承保者,則本公司僅就發生在後之危險事故所致之損失負賠償責任。 本保險契約不承保因下列各種危險事故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一、建築物的倒塌或龜裂。 二、保險標的物之腐蝕、生銹、磨損、刮損或因氣溫、濕氣、乾溼度的變化、外觀之變化、光線所致變化或因腐壞、收縮、蒸發、失重、污染、變味、變色、菌害、蟲害。 但直接因本保險契約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所致保險標的物或置存保險標的物處所發生損失或因而導致上述二種危險事故發生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損失,不在此限。 本保險契約不承保因下列各種危險事故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 一、偷竊,但以暴力或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施,侵入置存保險標的物之建築物內偷竊,不在此限。二、詐欺、侵占或不誠實行為 三、消失、不明原因的短少、貨物盤點時發現的短少、資料歸檔錯誤或遺失、運送中動產之短少,應供應或送達之物資短少、文書或會計處理之錯誤所致之短少。 四、蒸氣設備、鍋爐、預熱氣、汽管、蒸氣或瓦斯透帄、蒸汽引擎、內燃機、油壓機或水壓機及其他使用壓力之器具設備(均包括其附屬設備)本身的過熱、爆炸、壓潰、裂開、接頭滲漏、焊接不良。 五、機械性或電氣性的當機或喪失機器設備應有之功能。 六、當保險標的物之處所為空屋或不使用時,儲水槽或容器或管線破裂、溢流、滲漏。 但損失之發生係由緊接上述六種危險事故之另一危險事故所造成,且該發生在後之危險事故為本保險契約所承保者,則本公司僅就發生在後之危險事故所致之損失負賠償責任。 本保險契約不承保因下列各種危險事故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一、海水或河水的侵蝕。 二、地層滑動、隆起或下陷、山崩、地質鬆動、沙及土壤流失。三、建築物的正常下沉或基床下沉。 四、置存於露天或於有開口建築物或圍牆、大門內可移動財產,因風、雨、雹、霜、雪、洪水、沙土或灰塵所致之損失。五、冷凍凝固體或不慎流出的溶解物質。 本保險契約不承保因下列各種原因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其家屬之故意行為所致之損失。 二、停工、延遲、喪失市場所致之損失或因而引起任何之間接或連帶之損失。 本保險契約不承保無論直接或間接因下列各種危險事故或原因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一、戰爭、侵略、外敵行為、敵對狀態、或類似之情形(不論宣戰與否)、內戰、謀反、革命、叛亂或因叛亂軍事力或謀反事件所致之群眾騷擾。 二、直接或間接因任何恐怖主義者之行為或與其有關之行動,不論其是否有其他原因或事件同時或先後介入所致之任何損失、費用支出或賠償責任。 三、任何直接或間接為抑制、防止、鎮壓恐怖主義者之行為或與其有關之行動所致之任何損失、費用支出或賠償責任。四、(一)由於政府機構行使充公、沒收、扣押或徵收之權力致保險標的喪失永久性或臨時性之占有者。 (二)由於建築物被他人永久或臨時非法占有所致者。 但上述二種占用前保險標的物因承保之危險事故所致之損失,仍應負賠償責任。 |
五、因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 本保險契約不承保因下列各種危險事故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損失: 一、核子武器之原料。 二、因核子原料或核子廢料所引起之任何損失。三、各種放射線之幅射及放射能之污染。 四、因原子能引起之任何損失。 下列標的物不在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 一、(一)違禁品,但經依法特許持有者,不在此限。 (二)貨幣、票據、郵票、債券、信用卡及其他有價證券、珠寶、玉石、貴重金屬、金銀條塊、絕版書籍、皮草、古玩及藝術品。 但經特別聲明並記載於本保單、且因約定之承保危險事故所引起者,不在此限。 (三)玻璃。 (四)瓷器、陶器、大理石或其他易碎品。 (五)電腦設備及資料處理設備。 但上述(三)、(四)、(五)目所載之保險標的物因火災、閃電雷擊、爆炸、航空器墜落、機動車輛碰撞、罷工暴動、民眾騷擾及第三人惡意破壞行為、地震、颱風、洪水、水漬所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者,不在此限。 二、受第三人寄託或寄售的貨物、文件證件、文稿、帳簿或其他商業憑證簿冊、電腦系統檔案、模型、模具、圖樣、圖畫、圖案、爆炸物。但經特別約定載明承保者,不在此限。 三、(一)運輸工具,但於本保險契約所載地點內專供作貨物搬運之用者,不在此限。 (二)運送中的動產,但不包含載明同一廠區、同一營業處所內之保險標的物。 (三)拆除中、建造中或安裝中之動產以及其相關之材料。 (四)土地(包括回填土)、下水道、水渠、行車道、人行道、跑道、鐵道、管線、水霸、蓄水池、運河、礦井、水井、隧道、鐵軌、地道、水壩、水庫、地下管線、橋梁、船塢、碼頭、堤防、礦產、離岸之財物。 (五)各種動物及植物,但作為商品供銷售者,不在此限。 (六)在製造過程中所致動產本身之損失。 (七)在進行安裝、遷移或重置(包括拆除及再安裝)期間之機器設備。 (八)在進行變更、修復、測詴及裝置或運轉期間之保險標的物。但損失之發生係由緊接上述危險事故之另一危險事故所造成,且該發生在後之危險事故為本保險契約所承保者,則本公司僅就發生在後之危險事故所致之損失負賠償責任。 (九)其他險種之保險單已載明承保該保險標的物者。 四、保險事故發生時已有或應由海上保險承保之財物。本保險契約僅就超過海上保險應負賠償責任之部分,負賠償責任。五、鍋爐、節熱器或其他壓力容器機械或儀器裝置之爆炸或潰裂所致本身的損失。 | ||
商品名稱 | 新光產物商業火災綜合保險(113122227999000942)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105.04.18(105)新產火發字第 590 號函備查 | ||
承保範圍 | ||
x公司對於保險標的物因突發不可預料之意外事故所致之損失,除本保險契約第四、五、六、七、八、九、十條所載不保之危險事故及原因外,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因前項危險事故之發生,為救護保險標的物,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者,視同本保險契約承保危險事故所致之損失。 | ||
不保事項 |
x保險契約不承保因下列各種危險事故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 一、保險標的物本身設計或規範之錯誤或瑕疵,材料、器材之瑕疵、規格不合,施工或工藝品質不良。二、保險標的物之固有瑕疵、隱藏性缺陷、逐漸惡化、變質、變形或自然耗損。 三、水電、瓦斯或燃料系統供應中斷或保險標的物所在地外接之排放系統故障。 但損失之發生係由於緊接上述三種危險事故之另一危險事故所造成,且該發生在後之危險事故為本保險契約所承保者,則本公司僅就發生在後之危險事故所致之損失負賠償責任。 本保險契約不承保因下列各種危險事故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一、建築物的倒塌或龜裂。 二、保險標的物之腐蝕、生銹、磨損、刮損或因氣溫、濕氣、乾溼度的變化、外觀之變化、光線所致變化或因腐壞、收縮、蒸發、失重、污染、變味、變色、菌害、蟲害。 但直接因本保險契約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所致保險標的物或置存保險標的物處所發生損失或因而導致上述二種危險事故發生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損失,不在此限。 本保險契約不承保因下列各種危險事故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 一、偷竊,但以暴力或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施,侵入置存保險標的物之建築物內偷竊,不在此限。二、詐欺、侵占或不誠實行為 三、消失、不明原因的短少、貨物盤點時發現的短少、資料歸檔錯誤或遺失、運送中動產之短少,應供應或送達之物資短少、文書或會計處理之錯誤所致之短少。 四、蒸氣設備、鍋爐、預熱氣、汽管、蒸氣或瓦斯透帄、蒸汽引擎、內燃機、油壓機或水壓機及其他使用壓力之器具設備(均包括其附屬設備)本身的過熱、爆炸、壓潰、裂開、接頭滲漏、焊接不良。 五、機械性或電氣性的當機或喪失機器設備應有之功能。 六、當保險標的物之處所為空屋或不使用時,儲水槽或容器或管線破裂、溢流、滲漏。 但損失之發生係由緊接上述六種危險事故之另一危險事故所造成,且該發生在後之危險事故為本保險契約所承保者,則本公司僅就發生在後之危險事故所致之損失負賠償責任。 本保險契約不承保因下列各種危險事故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一、海水或河水的侵蝕。 二、地層滑動、隆起或下陷、山崩、地質鬆動、沙及土壤流失。三、建築物的正常下沉或基床下沉。 四、置存於露天或於有開口建築物或圍牆、大門內可移動財產,因風、雨、雹、霜、雪、洪水、沙土或灰塵所致之損失。五、冷凍凝固體或不慎流出的溶解物質。 本保險契約不承保因下列各種原因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其家屬之故意行為所致之損失。 二、停工、延遲、喪失市場所致之損失或因而引起任何之間接或連帶之損失。 本保險契約不承保無論直接或間接因下列各種危險事故或原因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一、戰爭、侵略、外敵行為、敵對狀態、或類似之情形(不論宣戰與否)、內戰、謀反、革命、叛亂或因叛亂軍事力或謀反事件所致之群眾騷擾。 二、直接或間接因任何恐怖主義者之行為或與其有關之行動,不論其是否有其他原因或事件同時或先後介入所致之任何損失、費用支出或賠償責任。 三、任何直接或間接為抑制、防止、鎮壓恐怖主義者之行為或與其有關之行動所致之任何損失、費用支出或賠償責任。四、(一)由於政府機構行使充公、沒收、扣押或徵收之權力致保險標的喪失永久性或臨時性之占有者。 (二)由於建築物被他人永久或臨時非法占有所致者。 但上述二種占用前保險標的物因承保之危險事故所致之損失,仍應負賠償責任。五、因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 |
本保險契約不承保因下列各種危險事故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損失: 一、核子武器之原料。 二、因核子原料或核子廢料所引起之任何損失。三、各種放射線之幅射及放射能之污染。 四、因原子能引起之任何損失。 下列標的物不在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 一、(一)違禁品,但經依法特許持有者,不在此限。 (二)貨幣、票據、郵票、債券、信用卡及其他有價證券、珠寶、玉石、貴重金屬、金銀條塊、絕版書籍、皮草、古玩及藝術品。 但經特別聲明並記載於本保單、且因約定之承保危險事故所引起者,不在此限。 (三)玻璃。 (四)瓷器、陶器、大理石或其他易碎品。 (五)電腦設備及資料處理設備。 但上述(三)、(四)、(五)目所載之保險標的物因火災、閃電雷擊、爆炸、航空器墜落、機動車輛碰撞、罷工暴動、民眾騷擾及第三人惡意破壞行為、地震、颱風、洪水、水漬所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者,不在此限。 二、受第三人寄託或寄售的貨物、文件證件、文稿、帳簿或其他商業憑證簿冊、電腦系統檔案、模型、模具、圖樣、圖畫、圖案、爆炸物。但經特別約定載明承保者,不在此限。 三、(一)運輸工具,但於本保險契約所載地點內專供作貨物搬運之用者,不在此限。 (二)運送中的動產,但不包含載明同一廠區、同一營業處所內之保險標的物。 (三)拆除中、建造中或安裝中之動產以及其相關之材料。 (四)土地(包括回填土)、下水道、水渠、行車道、人行道、跑道、鐵道、管線、水霸、蓄水池、運河、礦井、水井、隧道、鐵軌、地道、水壩、水庫、地下管線、橋梁、船塢、碼頭、堤防、礦產、離岸之財物。 (五)各種動物及植物,但作為商品供銷售者,不在此限。 (六)在製造過程中所致動產本身之損失。 (七)在進行安裝、遷移或重置(包括拆除及再安裝)期間之機器設備。 (八)在進行變更、修復、測詴及裝置或運轉期間之保險標的物。但損失之發生係由緊接上述危險事故之另一危險事故所造成,且該發生在後之危險事故為本保險契約所承保者,則本公司僅就發生在後之危險事故所致之損失負賠償責任。 (九)其他險種之保險單已載明承保該保險標的物者。 四、保險事故發生時已有或應由海上保險承保之財物。本保險契約僅就超過海上保險應負賠償責任之部分,負賠償責任。五、鍋爐、節熱器或其他壓力容器機械或儀器裝置之爆炸或潰裂所致本身的損失。 | ||
商品名稱 | 新光產物商業火災綜合保險(113122227999000943)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105.04.25(105)新產火發字第 604 號函備查 | ||
承保範圍 | ||
x公司對於保險標的物因突發不可預料之意外事故所致之損失,除本保險契約第四、五、六、七、八、九、十條所載不保之危險事故及原因外,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因前項危險事故之發生,為救護保險標的物,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者,視同本保險契約承保危險事故所致之損失。 | ||
不保事項 |
x保險契約不承保因下列各種危險事故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 一、保險標的物本身設計或規範之錯誤或瑕疵,材料、器材之瑕疵、規格不合,施工或工藝品質不良。二、保險標的物之固有瑕疵、隱藏性缺陷、逐漸惡化、變質、變形或自然耗損。 三、水電、瓦斯或燃料系統供應中斷或保險標的物所在地外接之排放系統故障。 但損失之發生係由於緊接上述三種危險事故之另一危險事故所造成,且該發生在後之危險事故為本保險契約所承保者,則本公司僅就發生在後之危險事故所致之損失負賠償責任。 本保險契約不承保因下列各種危險事故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一、建築物的倒塌或龜裂。 二、保險標的物之腐蝕、生銹、磨損、刮損或因氣溫、濕氣、乾溼度的變化、外觀之變化、光線所致變化或因腐壞、收縮、蒸發、失重、污染、變味、變色、菌害、蟲害。 但直接因本保險契約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所致保險標的物或置存保險標的物處所發生損失或因而導致上述二種危險事故發生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損失,不在此限。 本保險契約不承保因下列各種危險事故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 一、偷竊,但以暴力或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施,侵入置存保險標的物之建築物內偷竊,不在此限。二、詐欺、侵占或不誠實行為 三、消失、不明原因的短少、貨物盤點時發現的短少、資料歸檔錯誤或遺失、運送中動產之短少,應供應或送達之物資短少、文書或會計處理之錯誤所致之短少。 四、蒸氣設備、鍋爐、預熱氣、汽管、蒸氣或瓦斯透帄、蒸汽引擎、內燃機、油壓機或水壓機及其他使用壓力之器具設備(均包括其附屬設備)本身的過熱、爆炸、壓潰、裂開、接頭滲漏、焊接不良。 五、機械性或電氣性的當機或喪失機器設備應有之功能。 六、當保險標的物之處所為空屋或不使用時,儲水槽或容器或管線破裂、溢流、滲漏。 但損失之發生係由緊接上述六種危險事故之另一危險事故所造成,且該發生在後之危險事故為本保險契約所承保者,則本公司僅就發生在後之危險事故所致之損失負賠償責任。 本保險契約不承保因下列各種危險事故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一、海水或河水的侵蝕。 二、地層滑動、隆起或下陷、山崩、地質鬆動、沙及土壤流失。三、建築物的正常下沉或基床下沉。 四、置存於露天或於有開口建築物或圍牆、大門內可移動財產,因風、雨、雹、霜、雪、洪水、沙土或灰塵所致之損失。五、冷凍凝固體或不慎流出的溶解物質。 本保險契約不承保因下列各種原因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其家屬之故意行為所致之損失。 二、停工、延遲、喪失市場所致之損失或因而引起任何之間接或連帶之損失。 本保險契約不承保無論直接或間接因下列各種危險事故或原因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一、戰爭、侵略、外敵行為、敵對狀態、或類似之情形(不論宣戰與否)、內戰、謀反、革命、叛亂或因叛亂軍事力或謀反事件所致之群眾騷擾。 二、直接或間接因任何恐怖主義者之行為或與其有關之行動,不論其是否有其他原因或事件同時或先後介入所致之任何損失、費用支出或賠償責任。 三、任何直接或間接為抑制、防止、鎮壓恐怖主義者之行為或與其有關之行動所致之任何損失、費用支出或賠償責任。四、(一)由於政府機構行使充公、沒收、扣押或徵收之權力致保險標的喪失永久性或臨時性之占有者。 (二)由於建築物被他人永久或臨時非法占有所致者。 但上述二種占用前保險標的物因承保之危險事故所致之損失,仍應負賠償責任。五、因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 |
本保險契約不承保因下列各種危險事故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損失: 一、核子武器之原料。 二、因核子原料或核子廢料所引起之任何損失。三、各種放射線之幅射及放射能之污染。 四、因原子能引起之任何損失。 下列標的物不在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 一、(一)違禁品,但經依法特許持有者,不在此限。 (二)貨幣、票據、郵票、債券、信用卡及其他有價證券、珠寶、玉石、貴重金屬、金銀條塊、絕版書籍、皮草、古玩及藝術品。 但經特別聲明並記載於本保單、且因約定之承保危險事故所引起者,不在此限。 (三)玻璃。 (四)瓷器、陶器、大理石或其他易碎品。 (五)電腦設備及資料處理設備。 但上述(三)、(四)、(五)目所載之保險標的物因火災、閃電雷擊、爆炸、航空器墜落、機動車輛碰撞、罷工暴動、民眾騷擾及第三人惡意破壞行為、地震、颱風、洪水、水漬所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者,不在此限。 二、受第三人寄託或寄售的貨物、文件證件、文稿、帳簿或其他商業憑證簿冊、電腦系統檔案、模型、模具、圖樣、圖畫、圖案、爆炸物。但經特別約定載明承保者,不在此限。 三、(一)運輸工具,但於本保險契約所載地點內專供作貨物搬運之用者,不在此限。 (二)運送中的動產,但不包含載明同一廠區、同一營業處所內之保險標的物。 (三)拆除中、建造中或安裝中之動產以及其相關之材料。 (四)土地(包括回填土)、下水道、水渠、行車道、人行道、跑道、鐵道、管線、水霸、蓄水池、運河、礦井、水井、隧道、鐵軌、地道、水壩、水庫、地下管線、橋梁、船塢、碼頭、堤防、礦產、離岸之財物。 (五)各種動物及植物,但作為商品供銷售者,不在此限。 (六)在製造過程中所致動產本身之損失。 (七)在進行安裝、遷移或重置(包括拆除及再安裝)期間之機器設備。 (八)在進行變更、修復、測詴及裝置或運轉期間之保險標的物。但損失之發生係由緊接上述危險事故之另一危險事故所造成,且該發生在後之危險事故為本保險契約所承保者,則本公司僅就發生在後之危險事故所致之損失負賠償責任。 (九)其他險種之保險單已載明承保該保險標的物者。 四、保險事故發生時已有或應由海上保險承保之財物。本保險契約僅就超過海上保險應負賠償責任之部分,負賠償責任。五、鍋爐、節熱器或其他壓力容器機械或儀器裝置之爆炸或潰裂所致本身的損失。 | ||
商品名稱 | 新光產物商業火災綜合保險(113122227999000944) | |
核准日期及文號 | ||
105.05.06(105)新產火發字第 673 號函備查 | ||
承保範圍 | ||
x公司對於保險標的物因突發不可預料之意外事故所致之損失,除本保險契約第四、五、六、七、八、九、十條所載不保之危險事故及原因外,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因前項危險事故之發生,為救護保險標的物,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者,視同本保險契約承保危險事故所致之損失。 | ||
不保事項 |
x保險契約不承保因下列各種危險事故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 一、保險標的物本身設計或規範之錯誤或瑕疵,材料、器材之瑕疵、規格不合,施工或工藝品質不良。二、保險標的物之固有瑕疵、隱藏性缺陷、逐漸惡化、變質、變形或自然耗損。 三、水電、瓦斯或燃料系統供應中斷或保險標的物所在地外接之排放系統故障。 但損失之發生係由於緊接上述三種危險事故之另一危險事故所造成,且該發生在後之危險事故為本保險契約所承保者,則本公司僅就發生在後之危險事故所致之損失負賠償責任。 本保險契約不承保因下列各種危險事故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一、建築物的倒塌或龜裂。 二、保險標的物之腐蝕、生銹、磨損、刮損或因氣溫、濕氣、乾溼度的變化、外觀之變化、光線所致變化或因腐壞、收縮、蒸發、失重、污染、變味、變色、菌害、蟲害。 但直接因本保險契約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所致保險標的物或置存保險標的物處所發生損失或因而導致上述二種危險事故發生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損失,不在此限。 本保險契約不承保因下列各種危險事故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 一、偷竊,但以暴力或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施,侵入置存保險標的物之建築物內偷竊,不在此限。二、詐欺、侵占或不誠實行為 三、消失、不明原因的短少、貨物盤點時發現的短少、資料歸檔錯誤或遺失、運送中動產之短少,應供應或送達之物資短少、文書或會計處理之錯誤所致之短少。 四、蒸氣設備、鍋爐、預熱氣、汽管、蒸氣或瓦斯透帄、蒸汽引擎、內燃機、油壓機或水壓機及其他使用壓力之器具設備(均包括其附屬設備)本身的過熱、爆炸、壓潰、裂開、接頭滲漏、焊接不良。 五、機械性或電氣性的當機或喪失機器設備應有之功能。 六、當保險標的物之處所為空屋或不使用時,儲水槽或容器或管線破裂、溢流、滲漏。 但損失之發生係由緊接上述六種危險事故之另一危險事故所造成,且該發生在後之危險事故為本保險契約所承保者,則本公司僅就發生在後之危險事故所致之損失負賠償責任。 本保險契約不承保因下列各種危險事故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一、海水或河水的侵蝕。 二、地層滑動、隆起或下陷、山崩、地質鬆動、沙及土壤流失。三、建築物的正常下沉或基床下沉。 四、置存於露天或於有開口建築物或圍牆、大門內可移動財產,因風、雨、雹、霜、雪、洪水、沙土或灰塵所致之損失。五、冷凍凝固體或不慎流出的溶解物質。 本保險契約不承保因下列各種原因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其家屬之故意行為所致之損失。 二、停工、延遲、喪失市場所致之損失或因而引起任何之間接或連帶之損失。 本保險契約不承保無論直接或間接因下列各種危險事故或原因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一、戰爭、侵略、外敵行為、敵對狀態、或類似之情形(不論宣戰與否)、內戰、謀反、革命、叛亂或因叛亂軍事力或謀反事件所致之群眾騷擾。 二、直接或間接因任何恐怖主義者之行為或與其有關之行動,不論其是否有其他原因或事件同時或先後介入所致之任何損失、費用支出或賠償責任。 三、任何直接或間接為抑制、防止、鎮壓恐怖主義者之行為或與其有關之行動所致之任何損失、費用支出或賠償責任。四、(一)由於政府機構行使充公、沒收、扣押或徵收之權力致保險標的喪失永久性或臨時性之占有者。 (二)由於建築物被他人永久或臨時非法占有所致者。 但上述二種占用前保險標的物因承保之危險事故所致之損失,仍應負賠償責任。五、因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