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銀行業務諮詢、申訴與掛失服務專線:(02)2545-1788,傳真號碼:(02)2656-0451 三、網址:https://myebank.ubot.com.tw/
聯邦e聯網服務約定條款
108.11 版
109.07 版
110.01 版
110.12 版
111.03 版
111.10 版
立約定書人(以下簡稱「立約人」)茲向聯邦商業銀行(以下簡稱「貴行」)申請聯邦e聯網(以下簡稱「本服務」),立約人已於貴行或貴行官方網站取得本服務全部約定條款進行審閱(審閱期間至少 5 日),並充分瞭解全部內容後,同意遵守下列各項約定:
第一條 銀行資訊
一、銀行名稱: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銀行業務諮詢、申訴與掛失服務專線:(00)0000-0000,傳真號碼:(00)0000-0000 三、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xx/
四、地址:xxxxxxxxxxxx 000 x 0、0 x 五、電子郵件信箱:xxx@xxxx.xxx.xx
第二條 約定條款之適用範圍
一、本約定條款係聯邦e聯網之一般性共通約定,除依個別業務契約另有約定,從其約定外,使用本服務並應依本約定條款之約定。
二、個別契約不得牴觸本約定條款。但個別契約對立約人之保護更有利者,從其約定。三、本約定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立約人之解釋。
第三條 名詞xx
x、「網路銀行業務」:指立約人端電腦經由網際網路與貴行資訊系統連線,無須親赴貴行櫃台,即可直接取得貴行所提供之各項金融服務。「聯邦e聯網」:係指貴行專為企業客戶之使用需求所規劃之網路銀行服務。
二、「電子文件」:指貴行或立約人經由網路連線傳遞之文字、聲音、圖片、影像、符號或其他資料,以電子或其他以人之知覺無法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足以表示其用意之紀錄,而供電子處理之用 者。
三、「數位簽章」:指將電子文件以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方式運算為一定長度之數位資料,以簽署人之私密金鑰對其加密,形成電子簽章,並得以公開金鑰加以驗證者。
四、「憑證」:指載有簽章驗證資料,用以確認簽署人身分、資格之電子形式證明。
五、「公開金鑰」:係指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對外公開,用以驗證數位簽章者。
六、「私密金鑰」:係指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由簽署人保有,用以製作數位簽章者。七、「憑證 UBKEY」:係指儲存私密金鑰及(或)憑證之電子裝置。
八、「OTP 卡」:指一次性動態密碼卡片,其運作模式是由卡片內部晶片透過特殊演算法計算出一組動態密碼,每一組數字都是唯一的,且不可重覆使用,產生之動態密碼係作為覆核交易放行之用。
九、「授權管理者」(admin):指立約人就本服務所指派之授權平台管理人員,負責設定及維護本系統之使用者及使用權限。
第四條 網頁之確認
立約人使用本服務前,請先確認網址是否正確(xxxxx://xxxxxxx.xxxx.xxx.xx/),確認無誤後才繼續使用本
服務;如有疑問,得電洽貴行客服專線(00)0000-0000。
貴行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隨時維護網站的正確性與安全性,並隨時注意有無偽造之網頁,以避免立約人 之權益受損。
第五條 服務項目
一、貴行應於本約定條款載明提供之服務項目,如於聯邦e聯網網站呈現相關訊息者,並應確保該訊息之正確性,貴行對立約人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網站所載之內容。
二、本約定條款提供之服務項目包括:帳戶查詢(臺/外幣存款查詢、臺/外幣貸款查詢、臺/外幣匯入匯款查詢、外幣匯出匯款查詢、託收票據查詢、虛擬帳號查詢、期貨入金資料查詢、基金資產查詢、信用狀明細查
詢)、收付款服務(轉帳付款、整批薪轉、定期存款)、外幣帳戶服務(外幣結匯、外幣轉帳、外幣匯出匯款)、線上解匯、線上開狀申請、企業理財、ACH 代收等,服務項目如有調整以貴行聯邦 e 聯網及官方網站公告為準。
第六條 x線所使用之網路
一、貴行及立約人同意使用網路進行電子文件傳送及接收。
二、貴行及立約人應分別就各項權利義務關係與各該網路業者簽訂網路服務契約,並各自負擔網路使用之費用。
第七條 電子文件之接收與回應
一、貴行接收含數位簽章或經貴行及立約人同意用以辨識身分之電子文件後,除查詢之事項外,貴行應提供該交易電子文件中重要資訊之網頁供立約人再次確認後,即時進行檢核及處理,並將檢核及處理結果,依雙方約定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書面、電話通知、簡訊、Email 等)通知立約人。
二、貴行或立約人接收來自對方任何電子文件,若無法辨識其身分或內容時,視為自始未傳送。但貴行可確定立約人身分時,應立即將內容無法辨識之事實,依雙方約定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書面、電話通知、簡訊、 Email 等)通知立約人。
第八條 電子文件之不執行
一、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貴行得不執行任何接收之電子文件:
1. 有具體理由懷疑電子文件之真實性或所指定事項之正確性者。
2. 貴行依據電子文件處理,將違反相關法律、命令之規定者。
3. 貴行因立約人之原因而無法於帳戶扣取立約人所應支付之費用者。
4. 立約人有第三十四條但書所述情形之一者。
5. 其他因本約定得不執行者。
二、貴行不執行前項電子文件者,應同時將不執行之結果依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立約人,立約人接獲通知後得以電話向貴行確認。
第九條 電子文件交換作業時限
一、電子文件係由貴行電腦自動處理,立約人發出電子文件傳送至貴行後即不得撤回或修改。但未到期之預約交易在貴行規定之期限內,得撤回,惟不得修改。
二、若電子文件經由網路傳送至貴行後,於貴行電腦自動處理中已逾貴行服務時間時,貴行應即以電子文件通知立約人,該筆交易將依約定不予處理,立約人如逾時為帳務性交易致發生損失或退票,概由立約人自行負 責。
三、部分服務項目之特殊性,貴行得另行約定或公告服務時間,並規範各項服務之帳務作業時限與逾時之作業處
理方式,立約人同意配合相關服務規範。
四、立約人於註銷聯邦 e 聯網使用後,貴行得逕予撤銷立約人於註銷前所為之預約交易。
五、除貴行聯邦 e 聯網因電腦系統暫停服務及結帳時間,得暫停各項交易服務外,聯邦 e 聯網將提供24小時服務,但本服務所提供之各項交易服務功能仍應依貴行官方網站網頁公告時間為準。
六、貴行得因系統維護需求或其他因素暫停本項服務,並於聯邦 e 聯網公告之。
第十條 費用
一、立約人同意自使用本服務之日起,依貴行規定收費標準繳納服務費、手續費、郵電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包括 但不限於相關交易設備、憑證申請及展期費用及安裝服務費用),並授權貴行得自立約人授權扣款帳戶內自動扣繳。如未記載者,貴行不得收取。
二、前項收費標準於訂約後如有調整者,貴行應於貴行網站之明顯處公告其內容,並以電子文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立約人調整之內容。
三、第二項之調整如係調高者,貴行應於網頁上提供立約人表達是否同意費用調高之選項。立約人未於調整生效 日前表示同意者,貴行將於調整生效日起暫停立約人使用聯邦e聯網一部或全部之服務。立約人於調整生效日後,同意費用調整者,貴行應立即恢復聯邦e聯網約定條款相關服務。
四、前項貴行之公告及通知應於調整生效六十日前為之,且調整生效日不得早於公告及通知後次一年度之起日。五、本約定條款所訂定之相關費用,倘以支票存款戶扣繳者,因扣繳後致該帳戶軋付支票有存款不足而遭退票情
事,概由立約人自行負責。
六、立約人應繳納之存款利息所得稅,由貴行依法代為扣繳,凡合乎免於扣繳規定之立約人應辦妥相關手續,方 可免除扣繳。
第十一條 立約人軟硬體安裝與風險
一、立約人申請使用本約定條款之服務項目,應自行安裝所需之電腦軟體、硬體,以及其他與安全相關之設備。安裝所需之費用及風險,由立約人自行負擔。
二、第一項軟硬體設備及相關文件如係由貴行所提供,貴行僅同意立約人於約定條款服務範圍內使用,不得將之轉讓、轉借或以任何方式交付第三人。
三、貴行應於網站及所提供軟硬體之包裝上載明進行本服務之最低軟硬體需求,且負擔所提供軟硬體之風險。四、立約人應於終止本約定條款時即返還前項之相關設備及相關文件。
第十二條 立約人連線與責任
一、貴行與立約人有特別約定者,必須與貴行為必要之測試後,始得連線。
二、立約人對使用本服務所需之授權管理者及使用者之代號與密碼、憑證、OTP 卡、軟硬體及相關文件,應負保管及保密之責,並責成其授權使用人員負保管責任。
三、立約人使用憑證載具及 OTP 裝置設備應妥善保管,如有遺失、遭竊、滅失或密碼洩漏有被冒用之虞時,應立即依本約定條款及貴行規定向貴行或使用聯邦 e 聯網辦理掛失暫禁,辦理掛失暫禁概以貴行電腦登錄完成始生效力。在尚未依上開方法辦妥掛失暫禁前遭冒用所生之損害,仍應由立約人負擔,貴行已付款者,視同對立約人生清償效力。
四、立約人使用本服務之相關系統,不得有任何破壞或擅自轉接等不當行為。如企圖利用本服務相關系統處理他人資料或有不良使用,或有任何破壞、不當行為時,立約人同意貴行得向立約人主張終止契約,停止立約人使用本服務。倘因立約人之行為致侵害貴行或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或因不當之操作使用致生損害時,應由立約人負責。立約人如因電腦操作需要而安裝其他軟硬體,有與使用本服務系統所需之軟硬體設備併用之必要者,應遵守貴行所提供之安裝及操作程序,並自行負擔其費用及風險。
第十三條 OTP 卡申請
立約人為使用 OTP 卡於貴行進行本服務所提供之交易時,同意下列約定事項:
一、立約人同意申請貴行核發之 OTP 卡,並依照貴行指定方式支付相關費用或授權貴行於 OTP 卡申請時,得逕由立約人指定帳戶扣取相關費用。
二、立約人同意使用 OTP 卡於本服務所提供之服務範圍內進行交易授權。
三、立約人已詳細閱讀貴行於申請過程及貴行網頁中提供之各類訊息,並同意遵守各訊息內所揭示之約定及貴行之相關規定。使用範圍之分類與界定依貴行所訂之規則為準。
四、立約人同意於 OTP 卡使用有效期限內,因各種原因申請 OTP 卡之註銷,不得要求貴行退還 OTP 卡費用。 OTP 卡申請註銷者,不得回復其效力。
五、貴行保有是否准予核發 OTP 裝置申請的最終權限。
第十四條 OTP 卡遺失、掛失解禁與註銷
一、立約人知悉其向貴行所申請之 OTP 卡遺失時,立約人應依貴行規定辦理「掛失暫禁」,於辦妥 OTP 卡掛失暫禁前所完成之交易指示,仍視為立約人所為之有效指示,貴行無須負任何責任。
二、OTP 卡掛失暫禁後如需恢復使用,立約人應依貴行規定臨櫃辦理「解禁」,因掛失暫禁所致之不便及全部損失,貴行不負任何責任。如該 OTP 卡已申請註銷者,則不得回復其效力,立約人如有需要應向貴行辦理重新申請 OTP 卡等事宜。
第十五條 憑證
立約人為使用載有數位簽章之憑證與貴行進行本服務交易授權,同意下列約定事項:
一、憑證申請及展期費用:立約人同意申請貴行指定之憑證核發機構所核發之電子憑證,並依照貴行指定方式支付相關費用或授權貴行於憑證申請及展期時,得逕由立約人指定帳戶扣取。
二、憑證使用範圍:立約人使用數位簽章運算機制,於本服務所提供之服務範圍內進行交易指示。
三、憑證下載與使用:立約人同意依貴行提供之憑證元件、憑證載具及憑證密碼,連線至貴行聯邦e聯網申請憑證下載,始得進行各項交易指示,並遵守相關憑證使用規範。
四、憑證暫禁與解禁:如因立約人需要向貴行申請憑證暫時停用時,應依貴行規定辦理「憑證暫禁」。於辦妥憑證暫禁前所完成之交易指示,仍視為立約人所為之有效指示,貴行無須負任何責任。憑證暫禁後如需恢復使用,立約人應依貴行規定臨櫃辦理「憑證解禁」。
五、憑證撤銷(註銷憑證):如立約人申請註銷憑證,應依貴行規定辦理憑證撤銷,並同意由貴行代理向憑證機構註銷憑證,貴行並得要求立約人繳回提供之憑證載具。該憑證於貴行受理憑證註銷並完成登錄後,即停止該憑證於本服務系統之使用權限。立約人於辦妥憑證撤銷前所完成之交易指示,仍視為立約人所為之有效指示,貴行不負任何責 任。已註銷之憑證,則不得回復其效力,立約人如有需要應向貴行辦理重發憑 證。
六、憑證展期:貴行提供用以「數位簽章」之憑證使用期限為期一年,如立約人憑證將屆滿使用期限,需進行
「憑證展期」並繳交展期費用,以繼續享有「數位簽章」服務,使用期限屆滿未進行「憑證展 期」,憑證將失效作廢,立約人須辦理憑證重發。
七、立約人如發現憑證遺失,應依本約定條款立即向貴行申請憑證暫禁或撤銷。
八、貴行就憑證收費標準、憑證使用範圍、本服務網址及憑證相關作業規定有變動時,得逕行於貴行網站公告。
第十六條 授權使用規定
立約人得事先設定各項服務之轉帳帳戶,並遵照下列各項約定辦理:
一、立約人應指派公司內部人員擔任授權管理者,授權管理者於第一次登入應先辦理密碼變更,日後可隨時變 更使用者代號及密碼,授權管理者可依公司管理實際需要,隨時新增、刪除、變更一般使用者執行業務功能,立約人同意授權管理者使用本服務之所有相關行為視同為立約人之行為,立約人絕無異議,倘因授權管理者作業疏失或管理不當等原因而造成立約人損失,立約人當自行負責,概與貴行無涉。
二、被授權之一般使用者,於系統上第一次登入時應先辦理密碼變更,日後可隨時變更使用者代號及密碼,立 約人同意,經由授權管理者授權之一般使用者輸入所約定之使用者代號及密碼所執行之業務,經貴行確認無誤後,即視為與立約人憑存摺、印鑑或其他約定方式提領、轉帳之行為具等同效力,立約人事後不得提出異議。
三、立約人所申請之 OTP 卡及憑證完成交易簽核認證、授權並傳送至貴行服務系統之交易指示,均視為立約人 之交易指示,由貴行逕依指示內容提供相對應之金融服務。貴行依交易指示執行本服務之交易時,不負確認或通知帳戶餘額是否足夠之責,立約人應確認其轉出帳號餘額足敷款項撥付,且同意貴行得逕自轉出帳號扣款,若因立約人所約定之轉出帳號餘額不足或其他原因而無法執行交易時,由立約人自行負責概與貴行無涉。
四、貴行受理帳務性之交易指示時,申請時間之生效時點悉依貴行系統所接收之時間為準。如交易指示之電子 文件已由立約人利用憑證簽章上傳至貴行系統完成接收,但尚未完成交易執行時,立約人之憑證或 OTP 卡發生掛失暫禁或註銷之情況,則以掛失暫禁或註銷前已由貴行完成接收之交易指示仍然有效,貴行仍應繼續執行交易。
五、為控管交易風險,貴行得於本服務系統中依業務別、使用者別、帳戶別、安控設備別等方式訂定各種交易 限額,部分限額並可由立約人依貴行規劃自行設定。嗣後貴行如需變更各種交易限額之相關規範,貴行得於本服務系統中公告後逕行調整。
第十七條 臺幣轉帳交易
一、立約人申請使用本服務辦理臺幣轉帳交易之轉出帳戶必須事先以書面方式向貴行約定為轉出帳戶,已完成申請之轉出帳戶始可透過本服務進行帳務交易,未約定轉出帳戶者,僅能透過本服務進行查詢服務。立約人得以「聯邦 e 聯網 關係戶授權書」向貴行申請以書面授權被授權人可透由本服務系統之各項功能執行立約人所委託之各類事宜。
二、立約人同意使用聯邦e聯網辦理匯出匯款業務,若因匯入行通知立約人更正電子訊息時,立約人得以傳真方式提供之「聯邦銀行電子訊息傳真修改確認書」(以下簡稱修改確認書)辦理相關作業,為使貴行接受並信賴該等傳真文件,茲同意下列約定事項:
1.凡傳真予貴行之修改確認書上蓋有立約人於貴行所開立的任ㄧ存款帳號原留印鑑,視同與正本文件有相同之效力,貴行得依該傳真修改確認書之指示辦理相關作業。
2.立約人應於傳真後將修改確認書正本文件(須與傳真文件內容相同)於七日內送交貴行。
3.貴行因信賴修改確認書所稱之傳真文件,而受有任何損害時,立約人願負賠償之責。
4.除該修改確認書另明示定義者外,該修改確認書中所有名詞用語之意義均與本約定條款名詞定義之意義相同。
三、使用本服務辦理帳務性交易之金額不得超逾立約人轉出帳戶當時之可用餘額及立約人於「聯邦 e 聯網 服務申請書」所約定之每日轉出累計限額(以孰低者為主)。若立約人已與貴行就轉出帳戶約定透支、質借、借款或融資契約,且轉出帳戶存款實際餘額不足支付立約人使用本服務交易之需求時,授權貴行得在立約人已約定之透支、質借、借款、融資契約額度範圍內支用或動用,其超過存款餘額之轉出金額,即為向貴行之借款,不另立借據。有關透支(動用)或質借計息方式,均依貴行與立約人對轉出帳戶之約定契約辦理。
四、立約人申請本服務後,如欲變更本服務約定之轉出帳戶或註銷本服務時,應以書面通知貴行,並於貴行辦妥電腦登錄後,始生效力。在完成登錄之前,所有依原約定條款所為之帳務性交易,立約人皆承認其有效。
五、立約人同意向貴行申請註銷聯邦 e 聯網相關服務前,已簽核傳送貴行之預約交易仍為有效指示,如立約人欲取消前述預約交易,立約人需另行依貴行相關預約交易註銷作業流程辦理。
第十八條 外匯轉帳服務
一、服務項目:外幣單筆轉帳、外幣匯出匯款、外幣結匯(結購、結售、幣轉)。
二、立約人申請本項服務,應先親赴往來營業單位臨櫃申請,並以書面方式事先約定轉出帳戶,已完成轉出約定之帳戶始可透過本服務執行帳務性交易,未完成轉出約定之帳戶,貴行僅提供查詢服務。
三、立約人透過本服務執行外幣單筆轉帳交易,x先與貴行以書面約定轉入貴行之外幣帳號始能使用外幣單筆轉帳服務。貴行外幣帳戶間之同幣別轉帳無金額限制。
四、立約人辦理外幣匯出匯款,須先與貴行以書面約定外幣匯出匯款之受款人及受款銀行資料始能使用外幣匯出匯款服務,立約人得選擇由外匯活期存款帳戶扣款或由臺幣活期性存款帳戶結購外匯後,以電匯方式匯出。以外幣帳戶原幣執行匯出無金額上限,以臺幣帳戶結匯匯出應低於等值新臺幣 50 萬元。
五、立約人向貴行約定外幣匯出匯款之受款人及受款銀行資料如有錯誤、或因其他不可歸責於貴行之事由,致外幣匯出匯款錯誤、遲延、不能送達或無法完成時,貴行無需負任何責任。如發生上開情事且得辦理退匯等手續,經貴行依立約人之請求而協助辦理時,其所需之郵電費及手續費(包括但不限於國外銀行收取之費用),均由立約人自行負擔。
六、立約人透過本服務執行結購、結售外匯之交易,結購外匯每日於貴行各交易通路累計應低於等值新臺幣 50
萬元,結售外匯每日於貴行各交易通路累計應低於等值新臺幣 50 萬元,幣別轉換之金額限制,每日於貴行
各交易通路累計應低於等值美金 2 萬元。
七、貴行因執行本項業務產生需另外補收取由立約人負擔之費用時,立約人於接獲貴行通知後應立即補繳該費用,不得異議。
八、本服務僅承作無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之交易,立約人若欲取得相關交易證明,請赴營業單位臨櫃申請。
第十九條 外幣匯入匯款線上解匯
一、立約人使用外幣匯入匯款線上解匯功能前,應於 e 聯網事先申請約定線上解匯外幣帳號後方得使用。二、外幣匯入匯款線上解匯限原幣入戶。
第二十條 線上開狀申請
一、立約人申請使用信用狀開狀申請功能前,應已向貴行申請開發信用狀額度,並已與貴行簽訂外幣授信相關約據後方得使用。
二、立約人願遵守國際商會現行及嗣後適用之信用狀統一慣例,並同意遵守其他相關法令之規範。
三、立約人自使用本項服務之日起,願依約定收費標準繳納相關費用,並授權貴行自立約人約定之存款帳號內自動扣繳。
四、立約人使用貴行提供之本項服務,如依規定須再為書面處理時,願無條件配合儘速至貴行之營業單位補充完成。
五、立約人除應遵守本服務約定條款外,並願遵守貴行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臺/外幣綜轉定
一、辦理臺/外幣綜合活期存款轉存定存、存單續存變更、存單中途解約交易,須約定臺/外幣綜合活期存款帳號
為轉出帳號。
二、有關綜轉定轉存金額、期間、計息、領息、續存方式及解約悉依貴行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基金
一、立約人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特定金錢信託)之交易(如:基金申購、基金轉換、基金贖回)時,須遵守立約人另行與貴行簽訂之信託契約。
二、立約人執行基金贖回交易時,贖回款項須轉入立約人與貴行事先約定之「特定金錢信託贖回約定轉入帳戶」,信託基金贖回款限定轉入立約人設於貴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
三、有關基金交易服務及交易資料變更悉依貴行相關作業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交易核對
一、立約人應於每筆交易指示處理完畢後,核對其結果有無錯誤。如有不符,應於使用完成之日起 45 日內,依 雙方約定方式通知貴行查明。
二、立約人利用本服務辦理帳務性交易後,同意貴行可採紙本或電子形式提供交易明細資料。立約人核對後如認為交易明細資料所載事項有錯誤時,應於收受之日起 45 日內,依雙方約定方式通知貴行查明。
三、貴行對於立約人之通知,應即進行調查,並於通知到達貴行之日起 30 日內將調查之情形或結果覆知立約 人。
第二十四條 電子文件錯誤之處理
一、立約人利用本服務,其電子文件因不可歸責於立約人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貴行應協助立約人更正,並提供其他必要之協助。
二、前項服務因可歸責於貴行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貴行應於知悉時,立即更正,並依聯邦e聯網個別交易中之約定方式及對象為通知。
三、立約人利用本服務,其電子文件因可歸責於立約人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倘屬立約人申請或操作轉入之金融機構代號、存款帳號或金額錯誤,致轉入他人帳戶或誤轉金額時,一經立約人通知貴行,貴行應即辦理以下事項:
1.依據相關法令提供該筆交易之明細及相關資料。
2.通知轉入行協助處理。
3.回報處理情形。
第二十五條 電子文件之合法授權與責任
一、立約人及貴行同意確保所傳送至對方之電子文件均經合法授權。
二、立約人使用本服務系統傳輸之帳務性交易,與立約人憑存摺並填具存、取款憑條或簽發支票(加蓋原留印 鑑)之提款具同等之效力。
三、立約人對所申請存有立約人私密金鑰與憑證之憑證載具、憑證密碼及 OTP 卡、及立約人於本服務所設定 之授權管理者、使用者之代號與密碼身分驗證與授權資訊、及使用本服務所需之軟硬體及相關文件,應負保管之責,並責成其授權使用人員負保管責任。如有違反而遭致損失,立約人願負一切責任,概與貴行無涉。貴行資訊系統僅依本服務系統之各種服務規範負責核對前列各項交易授權資料是否相符,如結果相符即視為立約人之交易指示並提供對應之服務,其餘事項不負審查之責任。倘立約人或貴行發現遭第三人冒用或盜用前列身分認證與授權資料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應立即以電話或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他方停止使用該服務並採取防範之措施。
四、本服務之密碼錯誤/變更作業事項悉依貴行規定辦理如下:
1.授權管理者密碼連續輸入錯誤達 5 次或申請後 30 天內未首次登入「初始密碼」或遲未申請取得「初始密碼」超過 30 天者,系統將自動停止本服務之使用權限,授權管理者如擬恢復使用,立約人需至 貴行任一分行臨櫃辦理重設後,始得繼續使用。
2.立約人於本服務所設定之使用者輸入密碼連續錯誤達 5 次,貴行電腦即自動停止該使用者之使用權 限。該使用者如擬恢復使用,應由授權管理者登入本服務系統,進行使用者密碼重新設定。
3.立約人申請之憑證載具密碼連續錯誤達 3 次,該載具密碼將鎖住無法再使用數位簽章服務。立約人如 擬恢復使用,應依貴行規定辦理「密碼解鎖」。
4.立約人因輸入 OTP 卡片動態密碼連續錯誤達 5 次時,系統將暫時鎖定 24 小時拒絕卡片驗證作業或可 利用卡片「同步」功能進行卡片與系統同步作業,同步成功後即視為解除鎖定。
第二十六條 資訊系統安全
一、立約人與貴行應各自確保所使用資訊系統之安全,防止非法進入系統、竊取、竄改或毀損業務記錄及資料。
二、第三人入侵貴行之電腦或相關設備者所發生之損害,由貴行負擔。
三、立約人對本服務業務資訊應予妥善維護,不得有任何破壞或擅自轉接等不當行為。四、立約人同意並接受貴行採用但不限於以下方式確保本服務之資料安全:
1. 利用 128bit SSL( Secure Socket layer)通訊協定提供立約人與貴行間各種資料傳輸之隱密性與安全性。
2. 利用數位簽章機制作為確認立約人交易指示之方式。
3.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可之資料加密保護機制。
五、立約人同意以前述安全機制完成傳送之電子文件均為有效,立約人不得主張或抗辯該電子文件不完整、錯誤、有瑕疵、無效或不成立。
第二十七條 保密義務
一、除其他法律規定外,立約人與貴行均應確保所交換之電子文件或一方因使用或執行本約定條款服務而取 得他方之資料,不得洩漏予第三人,亦不可使用於與本約定條款無關之目的,且於經他方同意告知第三人時,應使第三人負本條之保密義務。
二、前項第三人如不遵守此保密義務者,視為告知之一方違反保密義務。
第二十八條 損害賠償責任
立約人同意立約人或貴行依本約定條款傳送或接收電子文件,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一方之事由,致有遲延、遺漏或錯誤之情事,而致他方當事人受有損害時,該當事人僅就他方之積極損害部分(不含所失利益)及其利息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 不可抗力
一、因電腦故障、線路中斷或其他非可歸責於貴行之原因,當日無法完成帳務性交易作業時,依下列原則處理:
1.貴行得逕自取消各筆當日無法完成之帳務性交易資料,再將扣取之款項轉回立約人原轉出帳戶後通知立約人,由立約人重新進行交易指示。
2.立約人得於次一營業日再重新辦理轉帳或匯出事宜。
二、立約人發生不可抗力事情時,對於本約定條款所生義務之不履行或遲延履行均不視為違約,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三、貴行若因系統設備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撥帳作業無法如期辦理時,倘貴行已盡善良管理義務予以協助處理,無須負任何責任。
第三十條 紀錄保存
一、立約人與貴行應保存所有交易指示類電子文件紀錄,並應確保紀錄之真實性及完整性。立約人如未保存者,推定以貴行所保存之紀錄為真正。
二、貴行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保存所有交易指示類電子文件記錄,其保存期限至少為五年,但其他法令有較長規定者,依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電子文件之效力
一、立約人與貴行同意依本約定條款交換之電子文件,以約定之數位簽章、憑證或 OTP 卡為依據,經貴行驗證無誤,即視為立約人所為,貴行無庸另行查證,立約人事後不得提出異議。立約人與貴行就所生之任何糾紛,於審判、仲裁、調解或其他法定爭議處理程序中,均不得主張該電子文件不具書面或簽名要件而歸於無效或不成立。若因立約人所指定之扣款帳號餘額不足或其他原因而無法執行交易時,由立約人自行負責,概與貴行無涉。
二、於前項之審判、仲裁、調解或其他法定爭議程序中,立約人同意相關之訊息以貴行保存之電子文件紀錄證明之。
第三十二條 立約人終止約定條款
立約人得隨時終止本服務約定條款,但應親自至貴行任一分行或依與貴行約定方式辦理。
第三十三條 排除通訊交易解除權之適用範圍
立約人利用本服務所進行之各項交易,係屬一經貴行提供服務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故依『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二條第五款之規定,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適用。
第三十四條 契約終止
貴行欲終止本服務約定條款時,須於終止日 30 日前以電子文件或書面通知立約人。但依法令之規定或立約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立約人同意貴行得隨時以電子文件、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立約人終止本約定條
款:
一、立約人未經貴行同意,擅自將本服務約定條款之權利或義務轉讓第三人者。二、立約人受法院破產或重整宣告者。
三、立約人違反本約定條款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之規定者。
四、立約人違反本服務約定條款前款以外之任一規定,且經催告改善或限期請求履行未果者。 五、立約人違反任何適用法律或其他相關法規者;或帳戶被用作(或被懷疑用作)不合法用途。
六、立約人違反憑證發放機構之相關規定(本服務採用臺灣網路認證公司核發之憑證,相關規範請參閱該公司首頁「xxxxx://xxx.xxxx.xxx.xx」上方之「儲存庫」的「憑證實務作業基準」公告內容)。
第三十五條 原留印鑑約定說明
一、立約人為向貴行申請使用本服務,茲約定於立約人註銷使用本服務前,立約人與貴行間因本服務所生之契據及書類,除e聯網首次申請及註銷、授權管理者資料異動、帳務功能啟用、轉出入帳號之申請、安控設備申請/重發或因註銷而改變放行最高安控機制時須負責人親簽外,得僅憑蓋用立約人於貴行任一存款帳戶之原留印鑑即生效力。
二、如立約人名稱、組織、章程內容、印鑑、代表人或其他足以影響貴行權益變更情事發生時,應立即以書面將變更情事通知貴行,並辦妥變更或註銷上述原留印鑑之手續,未經書面通知或未完成變更或註銷原留印鑑手續前與貴行所為之行為,立約人均願負一切責任,如因而造成貴行損害並願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 洗錢防制條款
為達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目的,立約人同意並願配合貴行依「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銀行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銀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及其他相關法令,以及本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政策之規定進行相關作業,如貴行依前述規定或本條作業導致立約人及關係人(包括但不限於負責人、高階管理人、實質受益人及其他交易有關對象)受有損害或承受不利益者,概由立約人自行承擔,貴行不負賠償責任。
一、立約人同意且了解貴行確認立約人及關係人身分方式,得要求立約人及關係人依下列方式辦理:
1.提供可靠、獨立之原始文件、資料或資訊,以辨識及驗證立約人身分,並由貴行保存該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予以記錄。
2.由代理人辦理之交易,代理人及立約人應配合查證代理之事實,並依前述方式提供資料以利貴行確認代理人身分。
3.配合貴行以合理措施,辨識及驗證立約人之實際受益人身分。
4.徵詢業務關係之目的與性質,並視情形要求提供相關資訊。
二、立約人同意且了解貴行確認立約人及關係人身分時,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貴行將婉拒與立約人建立業務關係或交易(包含但不限於暫時停止交易、終止業務關係或逕行關戶):
1.疑似使用匿名、假名、人頭、虛設行號或虛設法人團體。
2.拒絕提供審核身分措施相關文件。
3.對於由代理人辦理之情形,查證代理之事實及身分資料有困難。
4.持用偽、變造身分證明文件或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均為影本。
5.提供文件資料可疑、模糊不清、不願提供其他佐證資料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無法進行查證。
6.不尋常拖延應補充之身分證明文件。
7.立約人或關係人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但依資恐防制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為支付不在此限。
8.有其他異常情形,無法提出合理說明。
三、立約人同意且了解貴行確認立約人及關係人身分時,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貴行得婉拒與立約人建立業務關係或交易(包含但不限於暫時停止交易、終止業務關係或逕行關戶),終止契約時貴行需於終止日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立約人:
1.立約人或關係人為遭我國偵查、調查或司法機關列為通緝犯或逃犯者。
2.立約人提供之聯絡資料均無法以合理方式查證者。
3.立約人身分與背景資訊有重大變動,未及時向貴行辦理資料更新或變更戶名。
4.立約人經貴行通知配合辦理立約人身分之持續審查時,拒絕配合或經通知於合理期限(至少 30 日)內仍未配合辦理者。
5.立約人或立約人之交易或帳戶交易內容符合任一金融機構同業公會訂定,並經主管機關准予備查之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態樣。
6.其他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第三十七條 其他約定條款
一、貴行新增本服務之服務項目時,立約人授權貴行得依新增服務之特性規劃服務內容,並提供立約人使用,惟如新增服務項目影響立約人權益時,立約人應另以書面或電子簽章方式向貴行進行申請。
二、本服務約定條款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及貴行相關規定辦理,或得經雙方另行協議訂定之。
三、立約人提供經數位簽章後上傳本服務之交易資料,貴行得保留六個月歷史資料以供立約人得於聯邦 e 聯網系統中進行查詢。
四、立約人利用本服務系統查詢所得到之利率、匯率等,僅為參考值,實際價格應以具放行角色之使用者將交易資料簽核上傳銀行後,由本服務系統執行交易時之貴行牌告價格為準。如遇匯率波動劇烈或其他特別原因,貴行有權暫停本服務系統與匯率相關之外匯交易服務,並於聯邦 e 聯網進行公告,不另通知立約人。
五、因貴行處理錯誤或第三人誤寫帳號或戶名致誤入立約人帳戶者,貴行得逕自該帳戶扣除更正之。倘該存入款項已被支用,一經貴行通知,立約人應立即返還,不得拖延。
第三十八條 契約修訂
x約定條款如有修改或增刪時,貴行以網頁公告方式通知立約人後,立約人於七日內不為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定條款。但下列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前 60 日以電子文件或雙方約定之適當通知方式通知立約人,並應以顯著明確文字載明其變更事項、新舊約定條款內容,暨告知立約人得於變更事項生效前表示異議,及立約人未於該期間內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定條款;並告知立約人如有異議,應於前項得異議時間內通知貴行終止契約。
一、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代號、密碼、憑證、OTP 卡、私密金鑰,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貴行或立約人通知他方之方式。
二、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第三十九條 文書送達
立約人同意以留存於貴行之聯絡地址為相關文書之送達處所,倘立約人之聯絡地址變更,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貴行,並同意改依變更後之聯絡地址為送達處所;如立約人未以書面或依約定方式通知貴行變更聯絡地址時,貴行仍以立約人留存之聯絡地址或最後通知貴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
第四十條 法令適用及法院管轄
x服務約定條款準據法,依中華民國法律。因本服務所生爭議而涉訟者,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四十一條 標題
x約定條款各條標題,僅為查閱方便而設,不影響契約有關條款之解釋、說明及瞭解。
第四十二條 契約保存
x約定條款壹式貳份,由立約人與貴行各執乙份,以資信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