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武汉众邦银行对公综合服务协议
甲方:武汉众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x协议仅适用于取消企业银行开户许可核发地区企业办理企业银行结算账户业务,请乙方认真阅读本协议全文,尤其是带有加粗横线标记的相关义务和责任条款。如有疑义,请及时提请甲方予以说明。
本协议所称“控制账户交易措施“是指“对账户采取暂停账户非柜面业务、限制账户交易规模或频率、对账户采取只收不付、不收不付控制等措施适当控制账户交易,签约缴纳税款、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水、电、燃气、暖气、通信等公共事业的资金支付除外。
甲、乙双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为促进业务发展,经甲乙双方在平等互惠、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 乙方自愿在甲方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甲方向乙方提供银行结算账户服务事宜,及时、准确地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结算业务。
第二条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支付结算法律法规制度使用支付结算工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洗钱及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 乙方申请开立和使用结算账户时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及甲方的相关规定向甲方出具开立结算账户的证明文件,并对所提交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同意甲方视情况向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核实。因乙方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完整、不合法或者乙方提供的证明文件不真实、不完整、不合法或已失效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甲方在日常管理中发现乙方开户时提交的信息不真实、不完整、不合法或者证明文件不真实、不完整、不合法或已失效的,甲方有权拒绝办理。
第五条 乙方在甲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应在开户证明文件有效期限内使用,乙方需延期的,应在有效期限内更换新的开户证明文件后向甲方申请,并由甲方重新审核开户证明文件,符合条件的继续予以使用。对于乙方不配合甲方更新开户证明文件而导致的不利后果,由xxxx。
第六条 乙方不得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发生上述行为构成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
【2016】32 号)第四条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以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论处。
第七条 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单位及其他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虚构代理关系开立账户的,甲方将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261 号),5 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3 年内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
第八条 乙方承诺并保证其若在向甲方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同时,并未在其他银行开有基本存款账户。若乙方违反承诺的,甲方将立即终止服务(终止服务是指撤销账户),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甲方若为乙方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后,应向人民银行进行备案并将基本存款账户编号、存款人密码交付乙方,乙方应妥善保管。
第十条 甲方若为乙方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后,乙方不慎遗忘账号、基本存款账户编号,可凭单位公章
或预留银行签章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向甲方查询。乙方不慎遗忘存款人密码的,可凭开户有效证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申请向甲方申请重置。
第十一条 乙方向甲方查询其他账户信息的,应当出具公函和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方式查询。
第十二条 乙方开立结算账户时需同时预留单位公章和预留银行签章,乙方的预留银行签章应为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预留银行签章是乙方开立结算账户后凭以办理款项支付结算的权利证明。乙方应凭预留银行签章办理支付结算业务。乙方申请变更预留单位公章或预留银行签章的,应向甲方出具书面申请,原预留单位公章或预留银行签章等证明文件,乙方无法提供原预留单位公章或预留签章的,要在书面申请中列明具体遗失原因,并出具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正本、司法部门的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乙方的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注册资金、经营范围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主动于上述事件、变动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提供有关证明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内容的生效日期以甲、乙双方的约定日期为准;如乙方未按前款约定书面通知甲方的,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乙方须按有关要求办理相关证件(包括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年检手续,保证开户资料的时效性,并及时向甲方提供有关复印件备案。
第十四条 甲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公布或其自行制定的收费标准或甲乙双方约定的收费标准对乙方开立、使用结算账户或销户等有关项目实施收费的,乙方需按甲方的要求按时足额交费,乙方未按时足额交费的,甲方有权直接从本账户中扣收。
第十五条 甲方应定期按与乙方约定的账务核对方式(如来行领取、甲方邮寄、网上银行、电子对账平台打印等)进行核对,乙方应及时(至少每季一次)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账务,如有不符应及时向甲方查询和报告有关情况,否则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乙方因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以及被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工商管理部门不再为其换发已到期营业执照的,应于 5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撤销结算账户的申请。甲方得知单位客户有上述情况,超过期限未主动办理撤销结算账户手续的,甲方有权采取相应的控制账户交易措施(并应通知乙方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销户手续,如其逾期仍未办理销户手续,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第十七条 甲方对乙方的结算账户定期进行年检,乙方应配合甲方的年检工作,为甲方的工作提供便利。乙方在开立银行账户时使用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应当在临时身份证有效期到期前向甲方重新出具居民身份证。乙方的其他开户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银行提出变更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甲方将对乙方提交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核,乙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发生变更的,甲
方应对乙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变更情况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核实。经审核符合变更条件的,甲方为乙方办理账户信息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乙方自银行通知之日起 1 个月内未办理变更或年检手续的,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甲方有权采取相应的控制账户交易措施。乙方开立账户使用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在临时身份证有效期后 30 日内未向银行出具居民身份证,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银行有权采取相应的控制账户交易措施。
第二十条 乙方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有效期到期后 30 日内未到银行办理变更手续,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甲方将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第 2 号发布)的规定,中止账户业务。
第二十一条 甲方对乙方的通知,依乙方最后所通知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为准,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无法通知到乙方的,视为已通知。
第二十二条 乙方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申请,主动与甲方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
款余额,并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如有);乙方未按规定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应出具有关证明,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尚未清偿其与甲方任何已有或或有的债务时,甲方有权拒绝乙方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第二十三条 乙方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申请开户的证明文件的名称全称一致。
第二十四条 乙方在甲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自开立之日即可办理付款业务(甲方如发现乙方开立账户后存在异常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乙方如存在以下情形,甲方有权对乙方账户采取控制账户交易措施。
(一)乙方账户为匿名账户、假名账户或者虚假开户的,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提供伪造变造开户证明文件等;乙方假冒他人身份或虚构代理关系,或留存虚假地址、电话等信息;甲方对乙方身份信息存疑,需要乙方提供辅助证件,乙方拒绝出示的;
(二)乙方被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三)乙方利用银行账户从事偷逃税款、洗钱、欺诈、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甲方有合理理由怀疑乙方从事以上活动的;
(四)乙方将银行账户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的;
(五)乙方违反境内外法律等原因被诉讼或调查导致甲方被诉讼或调查, 遭受或可能遭受巨大声誉、财务等损失的;
(六)乙方或其交易等被列入国际组织、中国或其他国家发布的制裁名单或制裁范围。
第二十六条 如乙方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使用支付密码或支付密码器,但签发密码错误)、要素不全等不符规定的支票或其他支付凭证,甲方有权予以退票或拒绝执行该支付指令。其中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使用支付密码或支付密码器,但签发密码错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处以乙方一定比例的罚款与罚金。同时对xx因上述退票或拒绝执行该支付指令而引起的任何损失,甲方无须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甲方应按规定及时、准确地为乙方办理资金收付业务,因甲方办理业务中工作差错所造成的损失,甲方应按有关法律及规章制度承担相应责任。甲方应依法保障乙方的资金安全,使用规定的结算方式,在核对预留银行签章无误的前提下进行付款(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预留银行签章应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一致。预留银行签章由乙方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及被授权签字人的签名或盖章组成。乙方为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的,印鉴由“个体户”字样加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者姓名组成。被授权签字人可以为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预留银行签章如有支付条件限制时,应在向甲方预留时明确声明。
第二十八条 乙方预留银行签章,应按甲方要求填制印鉴卡,乙方填制后提交的印鉴卡应符合甲方付款审核要求。乙方在甲方开立的账户,其预留签章的启用时间不得早于签章生效日,且不得迟于账户启用日。
第二十九条 乙方应加强对预留签章的管理。乙方遗失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甲方出具书面申请、营业执照、登报遗失证明、司法证明以及甲方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原预留签章的式样等相关证明。
第三十条 甲方应依法为乙方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及有权机关要求外,甲方应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乙方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 对于由以下原因引起的乙方交易或服务的指示、指令未能得到完整或部分实施,而使乙方遭受的任何延迟、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1)因甲方能力控制以外的任何情况,而导致乙方的任何交易遭取消或暂时中止;
(2)甲方的电脑和通讯系统因任何机械、电子或其它故障,出现系统失灵、中断、失误或不足情况的;
(3)任何第三者(包含但不限于服务提供商或设备供应商)导致的任何延误、中断或暂时中止。第三十二条 以上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三条 x协议于乙方在甲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存续期间有效,如乙方撤销在甲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销户之日起,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三十四条 x甲乙双方产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未果,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五条 x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人(单位)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单位)账户。
武汉众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企对账服务协议
甲乙双方基于知悉并理解本协议文本,就银企对账的有关事项签订以下协议:
第一条 为确保银企资金安全,及时核实、纠正可能发生的账务差错,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提供对账服务,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配合甲方完成相关账户的账务核对。甲方向乙方提供对账服务所涉及的账户包括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人民币结算账户以及其他存款账户。
第二条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银企对账分为余额对账和交易明细对账。余额对账是指银行定期或不定期地通过寄送或电子渠道向客户发出银企余额对账单,供客户核对,以确认账户余额是否正确无误;同时甲方可根据监管机关要求或甲方相关账户管理要求定期或不定期与客户进行上门对账;交易明细对账是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对账期内账户交易明细账,以便乙方核对交易明细,掌握未达账项。
甲方向乙方提供以下对账服务方式:一、电子渠道对账服务
甲方根据乙方申请,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向乙方提供余额对账信息;乙方通过电子渠道对账的账户为经申请开通相应功能的活期结算账户和乙方在甲方开立的同一机构同一客户号下所有保证金及定期类等各类账户。乙方选择通过电子渠道进行余额对账服务,须先在甲方开通相应账户的电子渠道业务功能。
二、纸质对账单服务
(一)当乙方选择寄送纸质余额对账单服务,或虽然乙方选择了电子渠道进行余额对账服务但乙方未申请通过电子渠道对账的其他账户,乙方可通过寄送余额对账单方式获取纸质“银企余额对账单”,纸质“银企余额对账单”上将加盖或印刷甲方的银企对账专用印章,甲乙双方均认可这一做法及上述印章用于双方银企对账的法律效力。
(二)当甲方提供乙方账户交易明细对账单时,乙方可通过以下方式获取纸质交易明细对账单: 1.通过在甲方开户网点自助服务终端获取;
2.通过甲方寄送对账单方式获取。
3.通过在甲方开户网点的柜面领取;
4.通过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获取。
第三条 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一个银行账户的余额对账方式只能在电子渠道对账服务或纸质对账单服务中选择之一。甲方为乙方开通网上对账服务后,纸质对账单服务自动终止。
乙方应按约定的对账方式及时与甲方进行余额和交易明细的账务核对。乙方选择通过电子渠道或自助服务终端进行对账,在上述对账系统运行正常情况下,甲方发起对账之日(通常为对账期间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甲乙双方即视同对账信息已送达乙方;乙方选择寄送方式进行对账,甲方按乙方提供的地址寄出对账单之日起 2 日内,甲乙双方均视同对账信息已送达乙方;乙方选择网点柜面领取方式进行对账,以甲方与乙方人员实际交接对账单日期为对账信息送达日;乙方选择电子回单柜领取方式进行对账,甲方发
放对账单后乙方第一次取单,甲乙双方视同对账信息已送达乙方。
xxx在《银企余额对账单》送达之日起 10 天内完成核对,并将对账单回执返还甲方对账机构。乙方如发现有未达账项时,应同时编制余额调节表,将对账回执和余额调节表一并返还甲方对账机构。
乙方在《银企余额对账单》送达后 10 天内,即未反馈对账回执又未提出异议的,甲乙双方均视同乙方已完成《银企余额对账单》信息的核对且核对无误。如因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完成对账而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返还甲方对账机构的余额对账回执应注明日期并加盖乙方公章或预留银行印鉴。未注明日期视同在有效期内加盖印章。
乙方选择电子渠道余额对账服务的,乙方核对后发现账户余额不符的应通过电子渠道录入余额调节原因和金额。否则甲方视同乙方已完成余额对账且核对无误。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正确的对账单寄送地址,并在需要变更对账方式、对账单寄送地址时,及时到开户网点办理变更手续。因乙方提供地址错误或未及时通知甲方变更地址导致乙方未收到或未及时收到对账单或对账不及时而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乙方该账户因休眠未取、证照过期或缺失、账户地址等开户资料变更未及时通知开户行等原因纳入久悬账户管理的,甲方可以不再向乙方发送银企余额对账单服务。
第五条 甲方依据《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在规定的资费标准范围内可向乙方收取费用。如遇资费标准调整,甲方应在新资费标准执行前 10 个工作日公告。
第六条 x协议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条 x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并于乙方在甲方开立的银行账户存续期间内有效,如乙方撤销在甲方开立的银行账户,自正式销户之日起,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八条 甲、乙双方按照约定的对账方式开展银企对账业务,如乙方在甲方的一个活期结算账号开通了电子渠道对账功能,则乙方在甲方开立的同一机构同一客户号下所有保证金和定期等各类账户均将自动开通网上对账功能。若乙方在甲方有多个活期结算账户申请开通电子渠道对账,则申请时填写相应的多个活期结算账户。
第九条 x协议解释和修订权归属武汉众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武汉众邦银行企业网上银行服务协议
为推动电子商务的应用和发展,更好地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维护双方利益,规范双方业务行为,武汉众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或武汉众邦银行)和企业网上银行签约客户(以下简称乙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就武汉众邦银行企业网上银行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协议中的含义为:
“网上银行服务”:指甲方借助因特网技术为乙方提供的金融交易服务;
“数字证书”:指甲方交给乙方的用以在交易中识别乙方身份的电子文件。乙方证书的存放介质为甲方配发的 USBKEY。
“错误”:指甲方未能执行、未能及时执行或未能正确执行乙方交易指令的异常情况。
第二条
第一款 甲方服务的内容依照乙方填写的《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中所选择的项目来确定。乙方应保证所填写的申请表和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款 当乙方在第一次申请服务项目之后如需增加新的服务项目时,应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申请。
第三款 乙方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新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如果乙方没有在上述期限内提交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甲方可以中止为乙方提供的企业网上银行服务。
第三条
第一款 甲方同意乙方申请后,应及时提供给乙方用于下载企业证书的 USBKEY。
第二款 乙方应妥善保管及使用 USBKEY、USBKEY 密码和企业数字证书。如因保管不善或其他原因致使密码泄露或可能泄露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同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在变更手续未办理完毕前,发生的一切纠纷或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三款 乙方只可使用由甲方配发的 USBKEY 存放数字证书,因使用非甲方提供的介质存放向甲方申请的数字证书,产生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四款 乙方在使用网上银行服务过程中,所提供的资料信息如有更改,均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按甲方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否则由此发生的损失和风险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乙方如需终止使用甲方网上银行服务,应提前 7 个银行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处理
完毕后,乙方网上银行服务正式终止,乙方证书将不能使用。同时,本协议即行终止。但协议终止并不表示终止前未完成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协议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法律后果。
第五条 乙方的企业数字证书、USBKEY 密码、用户登录名和登录密码是乙方进入甲方网上银行系统办
理交易时确认乙方身份的要素。无论乙方实际上是否将企业证书及相关密码提供给他人使用,均须对该客户证书和密码下完成的一切交易和操作负责。
第六条 乙方应在企业内部设置专门的企业网上银行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乙方对前述人员在网上银行中实施的一切行为负责。
第一款 企业网上银行管理人员应由乙方的财务总监或相当人员担任,并由甲方在乙方申请开办企业网上银行时加以确认。乙方需指定一人担任“网上银行”管理员。
第二款 企业网上银行管理人员负责进行乙方企业网上银行的管理,其职能包括企业信息维护、账户权限、操作人员用户设置及权限管理、授权模式管理等。
第三款 乙方根据自身需要,在内部“网上银行”中设置企业的各级经办人员、复核人员。这些人员在企业网上银行管理人员的管理下,负责处理“网上银行”的各项业务。
第四款 乙方设置的业务录入员与业务授权员,应由乙方的会计与出纳人员担任,且不可为同一人。第五款 乙方的网上银行操作人员如果发生变动,乙方应及时在系统中调整。乙方的网上银行管理人员
如果发生变动,乙方应及时到甲方柜台办理变更;如需修改网上银行管理人员密码,乙方可在系统中自行调整;如需重置网上银行管理人员的用户名及密码,乙方需到甲方柜台申请办理。乙方未按照本款的规定操作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乙方不得在甲方网上银行系统内发送与网上银行业务无关或破坏性信息,否则,由此造成的风险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乙方同意甲方从其账户主动逐笔扣收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应支付的服务费、电汇费等有关费用。乙方应保证在其网上银行账户中保留足够余额,由甲方直接扣收,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服务。
第九条 在网上银行系统和资金汇划清算系统等正常运行的情况下,甲方有义务及时准确的执行乙方发送的电子付款指令。
第十条 乙方一旦确信错误已发生,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错误发生之日起 5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在通知中应说明怀疑错误发生的原因、有关的账号、金额等情况。甲方应在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7 个银行工
作日内告知乙方调查结果,如甲方认为错误确已发生并是甲方的原因,应在告知乙方调查结果后 3 个银行工作日内对错误加以纠正。
第十一条 甲方因以下情况没有正确执行乙方指令的,甲方可不承担任何责任:
1、甲方接收到的电子支付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等;
2、乙方账户存款余额不足或信用额度不足;
3、乙方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
4、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因于甲方的情况。
第十二条 甲方应对乙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企业信息资料等保密,但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乙方办理企业网银业务,须按武汉众邦银行业务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收费标准如有变更,武汉众邦银行将通过网站或营业网点等适当方式提前通告,不再逐一通知客户,乙方对此予以认可并同意按变更后的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乙方同意向甲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在办理同城转账付款业务、异地电汇结算等业务时,缴纳网上银行电子汇划费和手续费等费用,并且保证在该账户中保留足够余额,由甲方从其账户中直接扣收,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服务。
第十五条 甲方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对企业网银业务产品及相关交易规则、收费标准进行升级或调整,并采取网站公告、交易提示等适当方式告知客户,乙方须按照升级和调整后的业务功能或交易规则办理企业网银业务。
第十六条 甲方因网上银行系统升级、调试等原因,需要按计划暂时停止企业网上银行服务情况,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但要在网站上提前公告通知乙方。
第十七条 由于不可抗力、计算机黑客袭击、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网络拥堵、供电系统故障、电脑病毒、恶意程序攻击及其他不可归因于甲方的情况而导致乙方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乙方存在未按时支付有关费用、不遵守甲方有关业务规定,或存在恶意操作、诋毁、损害甲方声誉等情况的,甲方有权单方暂停或终止对乙方提供企业网银服务,并保留追究乙方责任的权利。
第十九条 客户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企业网银业务查询和咨询:
(一)登录武汉众邦银行网站 xxx.x-xxxx.xxx 查询
(二)致电武汉众邦银行客户服务中心热线 000-000-0000
(三)亲临武汉众邦银行营业网点
第二十条 x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第二十二条 乙方确认已全部阅读了本协议,并保证已全部通晓、理解和完全接受本协议。
第二十三条 x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四条 x协议自甲方向乙方交付 USBKEY 和密码信之日起生效。乙方如果取消企业网上银行服务功能,应当到甲方开户行填写《武汉众邦银行企业网上银行服务变更申请表》,申请取消网上企业银行服务功能。甲方取消乙方企业网上银行服务功能后,本协议自动失效。
CFCA 数字证书服务协议
(以下为《CFCA 数字证书服务协议》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其中包含CFCA 的免责条款,请认真阅读,尤其是粗体字内容)
尊敬的网上用户:
中金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即中国金融认证中心,简称“CFCA”)是经国家有关管理机关审批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作为权威的第三方安全认证机构,通过数字证书注册机构(以下简称“RA”)向网上用户(以下简称“订户”)发放数字证书,为订户网上交易提供信息安全保障。
订户在申请使用 CFCA 签发的数字证书之前,应先阅读并同意"CFCA 数字证书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本协议构成订户与中金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约定,若不同意本协议全部或部分条款,请勿申请使用CFCA 数字证书。订户一旦完成CFCA 数字证书的下载或初次使用,即表明同意接受并愿意遵守本协议的所有条款。
一、 证书订户的权利和义务
1、订户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向RA 申请数字证书时,应当提供其真实、完整、准确的信息和资料,并在这些信息、资料发生改变时及时通知原 RA。如因订户故意或过失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资料改变后未及时通知 CFCA 或原 RA,造成的损失由订户自己承担。
2、在通过RA 的审核、信息注册后,订户即可获得数字证书的下载凭证,订户应妥善保管下载凭证,亲自用该凭证从相关网站将数字证书下载在安全的容器里;订户也可以委托或授权他人通过其他安全的方式获得数字证书。订户获得的下载凭证为一次性使用,有效期为 14 天。如果在 14 天内没有下载数字证书,订户需要到 RA 重新获得下载凭证。订户应对获得的数字证书信息进行确认,首次使用,视为确认生效。
3、订户须使用经合法途径获得的相关软件。
4、订户应合法使用CFCA 发放的数字证书,并对使用数字证书的行为负责:
① 使用证书的行为应符合全部适用的法律法规;
② 使用证书的行为应符合订户真实意愿或者仅为了处理已获得授权的事务;
③ 使用证书的行为应符合本协议约定的使用范围和条件。
5、订户应采取必要手段来保障证书的私钥和相关密码的安全存储、使用备份等。EV 代码签名证书必须被保存在满足 FIPS-140-2 或相应级别的安全介质中;如初次使用智能密码钥匙时,应修改初始的缺省密码。订户如因故意或过失导致他人盗用、冒用数字证书私钥和密码时,订户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如订户使用的数字证书私钥和密码泄漏、丢失,或者订户不希望继续使用数字证书,或者订户主体不存在,订户或法定权利人应当立即到原 RA 申请废止该数字证书,相关手续遵循 RA 的规定。CFCA 收到 RA 的废止请求后,将在 4 小时之内废止该订户的数字证书。
7、订户损害CFCA 利益的,须向 CFCA 赔偿全部损失。这些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① 订户在申请数字证书时没有提供真实、完整、准确信息,或在这些信息变更时未及时通知 RA;
② 订户知道自己的私钥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而未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并终止使用;
③ 订户有其他过错或未履行本协议的相关约定。
8、订户有按期缴纳数字证书服务费的义务,费用标准请咨询RA。
9、CFCA 有权因安全风险因素要求订户更换数字证书。订户在收到数字证书更换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原 RA 更换。
10、订户申请代码签名证书后,一旦发现如下情况之一时,应当立即向 CA 申请吊销此证书:
① 有证据表明,此代码签名证书被用于签署可疑代码,包括但不限于病毒,木马,或者其他不恰当的程序。
② 证书中内容不再正确或不再准确。
③ 此证书私钥信息已被泄露、丢失,或者其他相关部分已被错误使用。 11、证书一旦被吊销,订户将不能再使用该证书。
12、订户明确了解,如果 CFCA 发现了订户证书的不当使用,或者订户证书被用于违法甚至犯罪行为, CFCA 有权直接吊销订户证书。
13、 订户在发现或怀疑由 CFCA 提供的认证服务造成订户的网上交易信息的泄漏和/或篡改时,应在
3 个月内向 CFCA 提出争议处理请求并通知有关各方。
二、 CFCA 的服务、权利、义务、责任限制和免责
1、CFCA 依法制定《电子认证业务规则》(简称 CPS),并公布于 CFCA 网站(xxx.xxxx.xxx.xx),明确 CFCA 数字证书的功能、使用证书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 CFCA 的责任范围,本协议的相关条款源自 CPS。
2、CFCA 为订户提供 7X24 小时热线支持服务(4008809888)。为保证我们的服务质量,CFCA 设立了投诉电话(000-00000000),CFCA 将在 1 个工作日内对订户的意见和建议做出响应。
3、在订户通过安全工具使用数字证书对交易信息进行加密和签名的条件下,CFCA 将保证交易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抗抵赖性。如果发生纠纷,CFCA 将依据不同情形承担下述义务:
① 提供签发订户数字证书的 CA 证书;
② 提供订户数字证书在交易发生时,在或不在 CFCA 发布的数字证书废止列表内的证明;
③ 对数字证书、数字签名、时间戳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技术确认。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CFCA 有权撤销所签发的数字证书:
① 订户申请数字证书时,提供的资料不真实;
② 订户未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③ 订户书面申请撤销数字证书;
④ 证书的安全性不能得到保证;
⑤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5、CFCA 将对订户申请数字证书时提交的信息进行审核,提供证书生命周期內的相关服务,同时向相关方提供查询服务。CFCA 及其注册机构均有义务保护订户隐私信息安全性。
6、根据《电子签名法》的规定,如果订户依法使用 CFCA 提供的认证服务进行民事活动而遭受损失的,CFCA 将给予相应赔偿,除非 CFCA 能够证明其提供的服务是按照《电子签名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CFCA 向主管部门备案的CPS 实施的。以下损失不在赔偿之列:
① 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利润或收入损失、信誉或商誉损害、任何商机或契机损失、失去项目、以及失去或无法使用任何数据、无法使用任何设备、无法使用任何软件;
② 由上述损失相应生成或附带引起的损失或损害。 7、以下损失CFCA 将不承担责任:
① 非因 CFCA 的行为而导致的损失;
② 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损失,如罢工、战争、灾害、恶意代码病毒等。
8、CFCA 对企业订户申请的数字证书的赔偿上限为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即¥500,000.00 元;对个人订户申请的数字证书的赔偿上限为人民币贰万元整,即¥20,000.00 元。
三、 其他
1、本协议中涉及“原 RA”的条款若因原 RA 合并或撤销,即原 RA 不存在,则业务的受理与开展应到另行指定的 RA 进行。
2、建议订户经常浏览 CFCA 网站(xxx.xxxx.xxx.xx),以便及时了解 CFCA 有关证书管理、CPS 和本协议变更公示等方面的信息。
3、CFCA 有权对本协议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本协议将公布于 CFCA 网站(xxx.xxxx.xxx.xx)。如订户在本协议公布修订的 1 个月后继续使用CFCA 提供的数字证书服务,即表明同意接受此等修订的约束。如果订户不予接受本协议中的约束,订户可以在上述期限内单方以书面形式向 RA 申请停止使用证书。
4、因依据 CFCA 的电子认证服务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当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必要时CFCA将召集业内专家组成专家小组,详细流程参见 CPS 的相关条款),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可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按照该会的规则在(北京)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任何一方均有约束力。
5、本协议在订户完成CFCA 数字证书的下载或初次使用时即为生效。
中金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中国金融认证中心)
武汉众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短信服务协议
为保证短信服务的正常运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武汉众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武汉众邦银行短信服务用户(含个人用户和企业用户,以下简称乙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短信服务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短信服务产品指甲方通过手机短信等方式,按照乙方定制的服务内容,为乙方提供的信息服务,包括账户余额变动通知、信息提醒等内容。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申办短信服务,必须按实名制的要求在甲方开立以下任一账户或用户,例如:个人储蓄账户、个人网上银行、直销银行、手机银行、企业账户、企业直通平台、企业网银等。
第三条 服务的办理
(一)乙方可通过营业网点或其他甲方对外最新公告的各类渠道,按照甲方要求进行短信服务的办理。
(二)乙方向甲方提出开通短信服务的申请,经甲方审核并按照相关收费标准从乙方银行账户自动成功扣收第一笔费用后,即视为乙方申请开通短信服务成功。
(三)乙方保证根据甲方的规定所提供的资料是真实的,如因资料的不真实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xxx在先前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超过有效期前,向甲方提交新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否则,甲方有权中止为乙方提供的短信服务。
(五)乙方使用甲方短信服务,应选定具体的服务项目,并提供相应的手机号码等联系信息,并保证提供信息真实、准确、有效。若乙方提供信息变更,应及时通过甲方进行修改。提供的手机号码必须为中国移动、中国联通或中国电信的手机号码。
第四条 服务的使用
(一)乙方使用甲方短信服务,应按照甲方收费标准支付服务费用,并同意甲方从其账户自动扣收。如费用无法正常扣收,甲方将暂停相应服务,暂停服务期间,如遇每期的扣费日甲方均会发起扣费,费用扣收成功后服务自动激活,乙方也可向甲方申请提前激活短信服务。成功激活后,扣费日将变更为短信服务激活当日。
(二)乙方如需变更或终止短信服务,可根据甲方相关业务规则提出变更或终止申请,但对于已支付的有关费用甲方不予退回。乙方在电信运营商的手机号码销号不代表乙方开通的短信服务自动终止,如乙方不按约定向甲方提出终止短信服务,则甲方有权继续在乙方账户扣收短信服务费。
(三)任何通过乙方登记短信服务的手机号码向甲方发送的信息,甲方均视为已通过乙方确认,甲方将根据乙方的指令提供相应服务。乙方应妥善保管已登记短信服务的手机,如相关手机被他人借用或盗用,由此产生的全部风险和费用需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向甲方发送的所有短信内容不得含有完整的账号、客户号、密码等关键信息,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五)乙方同意收取甲方发来的宣传活动、信贷提示、安全提示等信息。
(六)乙方在使用甲方提供的短信服务时,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利用短信服务进行任何非法活动。
第五条 甲方因以下情况没有正常提供短信服务的,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乙方预留信息不准确或乙方预留信息发生变更而未及时通知甲方进行修改,由此造成信息失密或乙方无法收到短信服务信息的。
(二)乙方银行账户因已销户、状态不正常、余额不足等原因,导致甲方无法正常扣收短信服务费用时,甲方将不提供服务。
(三)甲方遇到不可抗力、计算机黑客袭击、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网络拥堵、供电系统故障、电脑病毒、恶意程序攻击及其它不可归因于甲方的情况时,乙方未收到或延迟收到信息的,或甲方未收到或延迟收到乙方发出的信息导致未进行业务处理的。
(四)乙方发出的指令不符合要求或缺乏必要的信息,导致乙方无法收到短信服务信息或甲方无法据此进行业务处理的。
第六条 乙方在下述情况下未及时终止服务的,甲方有权视情况单方终止服务并终止本协议。
(一)因乙方手机号码录入错误造成手机机主投诉。
(二)乙方变更手机号码后未及时通知甲方。
(三)乙方未按期缴纳短信服务费。
第七条 甲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业务需要对短信服务内容、操作流程或收费标准等进行调整,涉及收费或其他客户权利义务变更的调整,将通过甲方网站(xxx.x-xxxx.xxx)或营业网点正式对外公告后施行,自公告施行之日公告内容构成对本协议的有效修改和补充。如果乙方不同意接受甲方的调整内容,甲方有权向乙方申请终止相关短信服务,但在申请终止相关短信服务之前乙方使用甲方短信服务的,仍然应当遵守相关调整内容。乙方既不申请终止服务,又不遵守乙方调整内容的,甲方有权选择终止本协议。
第八条 x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
第九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中发生的争议,首先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x协议自乙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乙方确认已全部阅读了本协议,并保证已全部通晓、理解和完全接受本协议。
甲方(盖章):武汉众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