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口腔牙冠类专项采购
附件4
合同编号:
交收地址:中国广东省*市*区*路
生效时间: 20 * 年 * 月* 日
有效期:20 * 年 * 月* 日至20 * 年 * 月* 日
甲方(医疗机构):
乙方(生产企业):
丙方(配送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关于口腔牙冠类医用耗材专项挂网采购工作的通告》,为确保医用耗材采购的顺利进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现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诚信的基础上,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三方关系
1.甲方为参与广东省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医用耗材采购的医疗机构,乙方为成交医用耗材的生产企业(含境外注册/备案人在境内的全权代理人),丙方为乙方委托的成交医用耗材的配送企业。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三方之间的医用耗材购销行为以及因此而产生的其他关系均受本合同约束。
第二条 合同标的
1.成交医用耗材的名称、规格、型号、包装规格、成交价格、采购量、生产企业等见本合同附件之成交医用耗材采购明细表。
第三条 资质
1.乙方为合法的医用耗材生产企业,且具备法定的履行本合同的能力,乙方应当在签订本合同后的 3日内向丙方提供如下加盖有乙方公章的材料复印件:
(1)营业执照;
(2)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备案)证或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2.丙方为合法的医用耗材配送企业,且具备法定的履行本合同的能力,丙方应当在签订本合同后的 3日内向甲方、乙方提供如下加盖有丙方公章的材料复印件:
(1)营业执照;
(2)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备案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
3.乙方、丙方中任何一方未提供上述材料的,本合同不得继续履行。
4.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乙、丙双方上述证书换发,双方应在证书换发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对方以及甲方提供更新后的材料。
第四条 交易方式
甲方、乙方、丙方对本合同所列成交医用耗材通过省平台进行采购。
第五条 医用耗材质量、批件与有效期
1.乙方供应的成交医用耗材应符合成交医用耗材生产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医用耗材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并与挂网时承诺的质量相一致,以确保使用安全有效。医用耗材的包装、标识、标签、说明书等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具备国家管理部门的相关批件。
2.乙方、丙方应向甲方提供其合法的有效证件及所供成交医用耗材的生产批件或进口医用耗材注册证、质量标准等相关文件。
3.各方对医用耗材质量存在争议时,应送甲方所在地药检部门检验,同时报告所在地主管部门。如送检医用耗材存在质量问题的,检验费用乙方承担,甲方有权据此单方终止该成交医用耗材购销合同的履行,同时报告所在地医保、药监部门,按《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关于口腔牙冠类医用耗材专项挂网采购工作的通告》及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处理;甲方不终止履行的,有权按本合同第九条规定进行退换货,乙方、丙方应承担逾期供货责任;如送检医用耗材无质量问题的,合同继续履行,检验费用由甲方承担。
4.甲、乙、丙三方按各自责任范围承担医用耗材储存及质量管理责任:
(1)甲方对已购进的成交医用耗材应妥善储存和管理,如因甲方库存条件不符合医用耗材正常储存造成的医用耗材质量问题,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2)丙方对已购进的成交医用耗材应妥善储存和管理,如因丙方库存条件不符合医用耗材正常储存造成的医用耗材质量问题,由丙方承担全部责任。
(3)除上述原因外的医用耗材质量问题造成的一切损失及第三方责任,由乙方和丙方连带承担全部责任。有关乙方和丙方之间内部责任问题按双方约定。
5.前述成交医用耗材注册证(备案证)应当随货提供。
6.除非甲方对有效期另有规定,甲方收到耗材的时间距离耗材的有效期截止日原则上不得少于6个月。如遇特殊情况,甲、乙、丙三方可另行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约定剩余有效期的长短。在成交医用耗材发生货源紧张的状况下,乙方应优先满足本合同的需求,避免脱销。
7.如乙方供货成交医用耗材为首营品种的,乙方有责任在交货前向丙方提供完整、准确的医用耗材首营资料。
8.丙方可以拒收乙方超出订货协议数量的货物。特殊品种甲、乙、丙三方另行协商。
第六条 订货与运送交付
1.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按约定采购量组织生产,保证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量供应成交医用耗材。
2.甲方在乙方、丙方无违约行为的前提下,必须足量采购本合同附件所列的成交医用耗材,确保在合同有效期内完成约定采购量。
3.乙方保证成交医用耗材包装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国家各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颁布的法规规章及货物运输要求。
4.丙方保证以符合《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范及成交医用耗材特性的物流配送方式进行运输,并就运输过程中因包装或运输不善、配送迟延等原因导致成交医用耗材损坏、变质、短缺或剩余有效期不符等承担全部责任。
5.乙方应按乙、丙双方约定的运输方式、期限和交货地点向丙方交付产品。
6.乙、丙双方确认供货事项后,乙方如期供货但供货成交医用耗材种类不符或有短缺,丙方有权拒收。
7.丙方可委托第三方物流将成交医用耗材托运至甲方指定的收货地点,在此种情况下运输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中转费、运输费、保险费及卸货费等均由丙方承担。
8.成交医用耗材到达丙方仓库或丙方收货地点交付之前的风险由乙方承担,到达目的地经验收交付后的风险由丙方承担。
9.甲方通过省平台发送的订单,丙方应在12小时内响应,24小时内配送到位,最长不超过48小时;偏远地区可适当放宽配送到位时间,原则上72小时内必须配送到位。
10.丙方配送成交医用耗材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等必须严格按照甲方发送的订单执行,同时应提供同批号医用耗材的检验报告书。
11.乙方为成交医用耗材质量与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对丙方的配送供货行为负责,并承担连带责任。
12.除非对包装另有规定,丙方配送的全部医用耗材必须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以防止医用耗材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确保医用耗材安全无损运抵指定现场,否则其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丙双方协商负责。
13.每一个包装箱内必须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包装、标记和包装箱内外的单据应符合协议的特殊要求,包括甲方后来提出的特殊要求。
第七条 医用耗材验收
1.成交医用耗材交付时,乙方应货票同行,并严格按照法定的运输管理要求及医用耗材储存、包装标准等将成交医用耗材按时发运给丙方,丙方收到乙方供货的成交医用耗材时,应当场清点产品的整体整箱外包装(即大件包装)是否完好牢固,乙方应派人协助丙方验收。乙方未派人协助丙方验收,视为乙方确认丙方可独立验收。丙方在接收产品时,发现短少、破损、污染、异形等情形,或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有权拒绝接收,乙方应及时更换被拒绝的成交医用耗材,并承担由此对丙方造成的损失。
2.成交医用耗材入丙方库后,丙方发现其中中小包装短少、破损、污染、异形等情形,或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丙方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并附情况说明及补货、退货或换货的书面要求现场照片)。乙方在接到丙方书面要求后的15日内应当按丙方的要求补货、退货或换货,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费用由乙方承担。丙方发现同一批供货中的中小包装短少、破损、污染、异形等情况超过总量的5%的,有权要求乙方就该批供货整体退货或换货。
3.即使乙方的成交医用耗材通过了丙方的验收,仍不能排除乙方供货成交医用耗材存在质量缺陷的可能。在发生医用耗材质量纠纷时,乙方不能以“已通过验收”作为成交医用耗材不存在安全、质量瑕疵的抗辩理由。
4.丙方应当在配送成交医用耗材予甲方的同时,在交易系统按要求进行相应的操作及上传相应的文件如出库单、发票等。
5.已验收入库的产品,甲方应在7个日历日内反馈丙方,超过7个日历日无正当理由的,系统自动默认甲方已验收入库。
第八条 货款结算
1.采购价格:按本合同附件之成交医用耗材采购明细表中载明的成交价格执行,该价格包含成本、运输、包装、伴随服务、税费及其他一切附加费用;其中,“最小使用单位成交价格”为正整数;“包装单位成交价格”为最小使用单位成交价格根据包装规格换算得出;合同合计金额以“最小零售包装单位成交价格”与“采购量(以最小零售包装单位计)”换算得出。
2.发票开具:丙方应对成交医用耗材开具发票和清单,随货同行将合法发票送达甲方。甲方接收丙方配送的成交医用耗材后,应在收到合法发票后按规定通过省平台进行发票交付确认。
3.结算时间:甲方为货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按合同规定与丙方及时结算,从收货验收合格之日起至次月底前应通过省平台在线结算系统向丙方支付全部货款。
4.结算银行:采购各方自主选择在省平台在线结算系统注册的为医用耗材提供资金结算服务的商业银行。
5.省平台对甲方和丙方通过省平台签订的交易合同实行统一结算。省平台在结算银行开立结算专用账户,用于存放甲方和丙方的货款等款项。
6.甲方和丙方应与结算银行绑定账户,并分别与省平台、结算银行签订《结算服务协议书》,约定三方权利和义务。
7.省平台自收到甲方缴纳货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甲方和丙方应收应付款项等进行清算。
8.已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一类医疗机构,由财政部门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结算中心按规定时间通过省交易平台结算货款。
第九条 退换货及召回
1.若因成交医用耗材的质量问题,损坏或变质发生甲方退换货的情况,乙方应无条件退换货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所导致的所有纠纷及赔偿由乙方承担责任。乙方承诺补偿甲方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2.乙方供货符合质量验收的标准。甲方收货的当天,成交医用耗材的剩余有效期不足6个月,甲方收货后的5个工作日内有权要求作出退货或换货的处理,向丙方或通过丙方向乙方行使此项权利。
3.对由于不动销或滞销而出现的近效期成交医用耗材,甲方可向丙方或通过丙方向乙方就未销售的成交医用耗材进行协商处理。
4.经甲、丙双方合同约定或协商,在发生甲方退货情形时,由于退货产生的退货货款,甲方已经支付货款的,甲方可以要求丙方即时向其归还该款,也可将此货款冲抵下一次供货产生的货款;甲方尚未支付退货货款的,甲方不承担继续支付的责任。
5.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乙方自行或者根据相关职能部门的要求召回成交医用耗材时,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作出相应说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必要的协助配合,且召回中所产生的费用及所导致的所有纠纷、赔偿均由乙方承担。
6.乙方在最终召回日期后的5个工作日内,根据实际召回数量向丙方、甲方归还货款。在此之后仍有成交医用耗材被召回的,乙方应按上述约定承担同样的责任。
7.退换货召回情形下,乙方、丙方应承担逾期供货违约责任。
第十条 知识产权及商业秘密保护
1.甲、乙、丙三方均不得利用履行本合同所形成的便利条件,侵害各方的知识产权,该知识产权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以及企业名称权等。
2.甲、乙、丙三方应恪守商业秘密保护的责任,未经对方事前书面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披露对方的商业秘密。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如出现下列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丙方配送的医用耗材;
(2)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无故未完成采购量;
(3)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结算货款;
(4)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
2.乙方如出现下列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1)所供医用耗材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2)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进行退换货、召回;
(3)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
3.丙方如出现下列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且乙、丙双方互为连带责任:
(1)违反本合同约定,不及时、不足量或拒绝供货;
(2)运输不善或配送迟延等原因,导致成交医用耗材在配送过程中发生损坏或变质;
(3)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
4.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违约方应赔偿违约行为对守约方造成的所有实际损失。当出现货款逾期支付或退还货款逾期、供货逾期的情形时,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1)逾期在10日(含)以内的,每日应按未付款项的0.1‰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2)逾期在10日以上30日(含)以内的,每日应按未付款项的0.3‰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3)逾期超过30日的,每日应按未付款项的0.8‰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4)违约金的支付并不免除或减轻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1.甲、乙、丙三方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不应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合同各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合同某一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及其他双方商定的事件。
3.在国家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合同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国家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其他方。除另行要求外,合同当事人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国家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国家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除后,合同当事人可通过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第十三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甲、乙、丙任何一方严重违约,造成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其余两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的履行。
2.甲、乙、丙任何一方丧失必要的经营资质,不能再从事医用耗材生产或经营活动的,或严重资不抵债的,或无能力的/或承认其无能力清偿到期债务的,其余两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的履行。
3.在国家和省政策、价格调整或不可抗力发生的情况下,甲、乙、丙三方可根据情况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履行。
4.合同变更和解除前约定履行但尚未履行的部分,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不能继续履行的,甲、乙、丙三方应继续履行至结束。
争议的解决
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甲、乙、丙三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三方同意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2.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第十五条 其他条款
1.甲、乙、丙三方通过省平台确认的订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未尽事项,甲、乙、丙三方应友好协商,经三方书面同意可以对合同条款进行补充或修改,根据需要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于省平台以加盖电子签章的方式签署,自甲方通过省平台创建发送合同,且乙方、丙方均通过省平台签署电子章确认同意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第十六条 特别约定
1. 《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关于口腔牙冠类医用耗材专项挂网采购工作的通告》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各方应遵照执行。
2.乙方、丙方如出现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3.如乙方或丙方委托提供代理服务的法人和自然人,因涉及乙方医用耗材的回扣等医药商业贿赂行为,乙方或丙方承诺承担失信违约责任。
附件
成交医用耗材采购明细表
药交ID |
产品名称 |
注册证名称 |
规格 |
型号 |
注册证号 |
最小零售包装规格 |
生产企业 |
最小使用单位成交价格(元) |
最小零售包装单位成交价格(元) |
采购量(以最小零售包装单位计) |
合计金额(元) |
采购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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