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徵 收 土 地 計 畫 書
新北市政府為辦理「新店區安泰路開闢工程(配合機廠捷運部分改線及拓寬)」需要,擬徵收坐落xxxxxxxxx 0000 xx等 12 筆土地,合計
面積 0.046518 公頃,茲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 13 條及第 13 條之 1 規定,擬
具計畫書並檢同有關附件計 16 份,請准予照案徵收。此請
內政部
一、徵收土地原因
為「新店區安泰路開闢工程(配合機廠捷運部分改線及拓寬)」需要,必需使用本案土地。
二、徵收土地所在地範圍及面積
(一) 擬徵收坐落xxxxxxxxx 0000 xx等 12 筆土地,合計
面積 0.046518 公頃。
(二) 本案勘選徵收用地範圍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並依該要點第二點規定檢視需用土地範圍位置之適當性及必要性如下:
1. 適當性
(1) 本案路線係依 86 年 9 月 9 日發布實施之「擬定新店安坑地區主要計畫」及 107 年 1 月 24 日發布實施之「變更新店安坑地區都市計畫(配合捷運安坑線建設計畫)」,就安泰路部分道路用地範圍,進行配合機廠捷運改線及拓寬之工程規劃。
(2) 本案除符合上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之規定外,工程已綜合考量工程設計規範及當地實際需求,其用地範圍應具適當性。
2. 必要性:
安泰路因部分路段位於捷運安坑輕軌機廠範圍內,故需配合捷運建設辦理改道,本案道路完成後將作為安坑輕軌機廠主要聯絡道路,可有效改善機廠聯外交通問題,並優化未來完成之安一
路與安康路三段之銜接,提升整體運輸效能及安全優良的行車空間,爰有其必要性。
三、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
(一)興辦事業之種類:交通事業。
(二)興辦事業之法令依據: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2 款及都市計
畫法第 48 條規定。
(三)奉准興辦事業文件:本案屬都市計畫道路用地,本府本於權責辦理,依法無須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為辦理該項工程,並已由新北市政府工務局編列 104 年度公共建設用地基金專案保留款 1
億 7,800 萬元項下支應。四、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一) 本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連理由
安泰路鄰近安坑輕軌機廠範圍之道路寬度約為 8 m,且受地形影響線形曲折,未來在安一路完成興闢及安坑輕軌機廠完工後,安泰路將成為機廠員工、xx居民及往來旅客使用輕軌及安康路三段銜接安一路之重要聯通道。因現有安泰路部分路段位於安坑輕軌機廠範圍內,本計畫係配合捷運建設並依都市計畫道路範圍進行改道,另因本路段緊鄰五重溪支流-二城支線,未來道路下方將設置雙孔箱涵以滿足水防安全,故將原僅約 8 m 寬之道路拓寬為 22 m,本案道路完成後將作為安坑輕軌機廠主要聯絡道路,可有效改善機廠聯外交通問題,並優化未來完成之安一路與安康路三段之銜接,提升整體運輸效能及安全優良的行車空間,爰本計畫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有合理關連理由。
(二) 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本案路線係以交通需求及減少拆遷為原則做整體考量,並依公路路線設計規範要求,沿既有道路西側用地,依公路路線設計規範要求設計,總長度約 350 m,以 22 m 寬度為原則規劃道路範圍內
各項設施配置,採雙向各雙車道設計,並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採公有地優先利用原則盡量避免徵收私有土地,爰本府已以損失最少為原則作拓寬規劃設計,選擇最適當且對民眾損失最少之方案,用地勘選已達必要最小限度之範圍。
(三) 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為達侵害最小原則,本案係沿既有道路西側用地,依公路路線設計規範要求,採取直線拓寬方式做路線規劃,經評估已儘可能減少拆遷,對公共利益最大,為達成計畫目標之最精簡設計下,目前尚無其他可替代之地區或道路,並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第 3 點規定,儘量避免耕地、建築密集地、文化保存區位土地、環境敏感區位及特定目的事業區位土地、現供公共事業使用之土地或其他單位已提出申請徵收之土地等,俾就損失最少之地方為之。
(四) 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
1. 本案係屬永久性道路工程設施,其性質以取得土地所有權為優先,不宜採設定地上權、聯合開發、捐贈、租用、公私有土地交換、容積移轉等其他方式辦理,相關理由如下:
(1) 設定地上權:因本案道路係永久使用,為配合工程施工及後續開發管理之考量,不宜以設定地上權方式取得。
(2) 聯合開發:聯合開發方式,係公私合作共同進行開發建設方式之一,但本案工程未來係作公共設施供大眾使用,並無報酬及收入,故未能以聯合開發方式辦理。
(3) 捐贈:私人捐贈因需尊重土地所有權人之意願主動提出,本案迄今尚未接獲同意捐贈土地之意思表示。
(4) 租用:市府需每年編列預算向土地所有權人承租,將造成支出無上限情形,故租用不符合永久使用需求。
(5) 公私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因本案無適當土地可供辦理交
換,故不宜採以地易地方式辦理。
(6) 容積移轉:因需由土地所有權人之意願主動提出,目前並未接獲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以容積移轉方式捐贈土地。
(7) 區段徵收:本案土地都市計畫附帶條件採區段徵收方式開發,亦得辦理一般徵收,考量土地所有權人未來參與區段徵收權利,本府另提出選擇方案:如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先行提供土地予本府開闢道路使用,則仍保留其土地所有權,以為日後參與區段徵收。
綜上,本計畫用地之取得,無其他公有土地可供與所有權人交換、將來無營運報酬及收入未能以聯合開發方式辦理,亦無得以由所有權人以容積移轉及捐贈等方式取得,且因所興辦之事業屬永久設施亦無法以租用或設定地上權等方式為之。本府經於 107 年 7
月 13 日召開協議價購會議,提出「市價價購」或「同意本府先行使用保留區段徵收權利」兩方案與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協議,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之情形,案內私有土地 24 筆,業有 12 筆土地全
數協議取得,另 12 筆土地為部分協議取得(其中 3 筆部分土地所有權人以保留區段徵收權利供本府先行使用),其餘協議不成之 12 筆土地部分持分,係因部分所有權人死亡、住所不明、部分所有權人因公同共有持分未能全數取得同意價購等情形,另有少部分土地所有權人未於本府給予之期限內表達同意協議價購之意願,此外本府亦無法以其他方式取得,為利工程之遂行,故需以徵收方式取得所有權,本案經評估無其他取得方式。
(五) 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
安泰路現況路寬約 8m,且受地形影響線形曲折,且於安坑輕軌機廠動工後,部分路段更因在機廠範圍內需配合改道,為提供鄰近居民必要道路、優化輕軌完工後之區域交通,及連通安一路與安康路二大主要幹道,有必要辦理本案道路拓寬。
五、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一)社會因素:
1. 徵收所影響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
用地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及其利害關係人約計 91 人,以中高年齡為主,其中涉及零星非合法建築改良物、水泥地坪等非合法附屬建築物及零星式農林作物栽培,未有人口居住及設籍情形,故本計畫不致影響當地年齡人口結構。
2. 徵收計畫對周圍社會現況之影響:
本計畫規劃xxxxxxx 00 x,xx約 350 m,其未有合法建物亦無既有聚落,用地取得後周圍之住宅聚落及相鄰農地仍可繼續維持原有用途使用,對xx環境尚無造成影響。本計畫完成後,將改善道路服務品質,提高道路使用水準,並可望引導安康路 3 段車流經由新闢道路連接安一路,以快速銜接國道及快速道路,可提升公路公共運輸車輛之行車安全。此外,拓寬後道路更有利於民眾使用輕軌運輸及參與機廠活動。
3. 徵收計畫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之影響:
本計畫用地範圍內僅涉及少數非合法建築改良物,無徵收合法建築改良物,故計畫範圍內並無弱勢族群,無需安置之人口。
4. 徵收計畫對居民健康風險之影響程度:
因原安泰路彎曲狹窄,易發生交通安全事故,本案採線形優化及拓寬方式辦理,完工後將可減少居民出入危險性,未來規劃時也將考量道路交通安全,設置必要之交通設施,以維護民眾安全。而於施工期內也將落實灑水、路面清洗、交通管制等環境維護及交通維持等作業,對居民健康風險之影響程度甚小,完工後有助於該區域居民生命財產保護及環境改善。
(二)經濟因素:
1. 徵收計畫對稅收影響:
本案係屬計畫道路開闢,對地方稅收並無明顯影響。
2. 徵收計畫對糧食安全影響:
本案徵收用地面積約 0.046518 公頃,開闢範圍係屬都市計畫區之都市發展用地,無涉及農業用地徵收,此外,地上物部分多為雜林,僅有零星菜園,故整體而言對糧食安全影響低。
3. 徵收計畫造成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
本計畫範圍內之經濟活動主要僅零興農林作物生產,除此之外尚有 1 家工廠全拆,惟經查該工廠實際係以個人工作室方式使用,除偶有製作藝術作品外,平日並無經常性營運,爰計畫對整體就業情形影響不大,且相關人員如有轉業需求,本府亦將協助輔導。至計畫完成後,將可健全周圍區域交通路網,強化當地區間鍵結,有助就業人口通勤往來,對當地就業市場應有正面助益。
4. 徵收費用及各級政府配合興辦公共設施與政府財務支出及負擔情形:
本案私有土地徵收補償費估計 869 萬 9,161 元,其經費來源由
本府工務局編列 104 年度公共建設用地基金專案保留款 1 億
7,800 萬元項下支付,均已依規定編列預算,不致對本府財政造成排擠效果。
5. 徵收計畫對農林漁牧產業鏈影響:
本計畫徵收用地範圍內多為零星式之農作物栽培,無稍具規模性之農業生產,故不影響農、林、漁牧產業鏈。本計畫完成後,有利當地農、林及工業產品之運銷,減少運輸之時間及成本,對當地農林工業產品產業鏈具正面之影響。
6. 徵收計畫對土地利用完整性影響:
本道路工程範圍已儘可能採沿既有道路開闢,擬取得之私有土地,依 107 年 1 月 24 日發布實施之「變更新店安坑地區都市計
畫(配合捷運安坑線建設計畫)」案,皆為道路用地,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可達土地之完整利用,且因應安康路 3 段及安一路直捷動線之交通需求,可改善安康路及當地生活性車流,改善交通壅塞,節省用路人旅行時間及行車成本,並作為安坑輕軌機廠聯外主要聯絡道路,與安一路、安康路形成便捷交通動線,將有利於xx社區民眾使用輕軌,可藉以拉近城鄉差距,活化郊區土地利用,達成區域整體規劃。
(三)文化及生態因素:
1. 因徵收計畫而導致城鄉自然風貌改變:
工程主要範圍內並無相關聚落,另為保有原有自然風貌,本工程也將配合排水沿岸景觀設計,對於當地景觀之提升具有加分效用,且本案開發量體無需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故影響城鄉自然風貌甚微。
2. 因徵收計畫而導致文化古蹟改變:
計畫範圍內依本府文化局 107 年 8 月 9 日新北文資字第 1071504675 號函查復,未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公告之古蹟、遺址或歷史建築。未來施工若發現文化資產,將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50 條之規定報請主管機關處理,避免對文化資產之衝擊。
3. 因徵收計畫而導致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
本計畫係道路拓寬(拓寬至 22 米),用地範圍內未有人口居住及設籍情形,應無導致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至於周圍居民部分,施工期間將依交通維持計畫盡量維持既有道路之通行,以減少對環境之直接影響,完工後將能提供更佳的道路服務品質並改善周圍居民出入及生活安全,增加地區之可及性及便利性,提升交通及生活機能,改善地區生活環境與生活條件,對當地之生活條件或模式改變有正面之影響。
4. 徵收計畫對該地區生態環境之影響:
本工程係辦理既有道路線形優化及拓寬,xx為一般經濟作物,未發現稀有物種,對於生態環境之改變影響不大,且本案無須進行環境影響評估,對地區生態環境應無不當影響。
5. 徵收計畫對xx居民或社會整體之影響:
本案拓寬原僅約 8 m 之安泰路,可為用路人提供安全優良的行車空間,並有效解決未來安坑輕軌完工後的交通瓶頸,降低產業運輸成本,帶動當地及臨近地區產業經濟成長。本計畫於工程竣工後除可改善社區居民通行安全及輕軌廠區出入便利外,亦有助於整合土地利用效能,提高土地之市場價值,對於居民持有土地價值亦將有所提升,對於xx居民或社會整體之發展提供正面的影響。
(四)永續發展因素:
1. 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本計畫係配合安坑輕軌建設,研擬輕軌xx整體的交通運輸政策,以達區域整體規劃,促進土地完整利用,俾建構雙城及鄰近地區便捷之交通路網,提供優質永續之運輸服務,以永續地區發展。
2. 永續指標:公路運輸系統係民眾生活環境的一環,為確保用路人擁有安全、健康及舒適的運輸環境,本府拓寬安泰路部分道路,以改善安坑輕軌機廠完工後所造成之交通影響,強化縣道運輸功能,並改善當地居民出入之危險,以延長公共設施生命週期並提昇整體運輸網路運轉效率,建構地區便捷交通路網;施工階段將注意挖填土石方xx及減量,營建剩餘土石方與其他工程撮合交換或再利用,除了各種降低運輸工具所產生的空氣汙染及噪音防治措施外,並創造以人為本的運輸系統,重視行的安全,並能考量公路景觀與環境之調和,以減少對環境的衝擊,符合國家永續發展政策綱領及永續指標生活面向之交通
議題指標。
3. 國土計畫:
本案用地都市計畫於 107 年 1 月 24 日發布實施,本道路拓寬工
程完工後將有助於區域交通運輸改善,疏解安康路 3 段車流及提供輕軌機廠便捷連外道路,除提高縣道服務品質外,亦利國土計畫之區域交通運輸整合規劃,符合都市計畫與國土計畫。
(五)其他因素:
本計畫經綜合評估符合公益性、必要性、必要性、合法性,分別說明如下。
1.公益性:
(1)工程施作完成可提高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目標。
(2)選擇使用私有土地最少地點施設,提升土地利用價值,增進地區及社會整體發展。
(3)促進周遭土地合理利用及產業運輸。 (4)提高農林產業之投資與穩定成長。
(5)提升地方觀光發展,提供安全交通運輸通道,以建構完整與順暢之交通網。
2.必要性:安泰路因部分路段位於捷運安坑輕軌機廠範圍內,故需配合捷運建設辦理改道,本案道路完成後將作為安坑輕軌機廠主要聯絡道路,可有效改善機廠聯外交通問題,並優化未來完成之安一路與安康路三段之銜接,提升整體運輸效能及安全優良的行車空間,爰有其必要性。
3.適當性:本案路線係以交通需求及減少拆遷為原則做整體考量,沿既有道路西側用地,依公路路線設計規範要求設計,交通建設完成後將能增益地區發展潛能,經衡量本計畫帶來之利益將大於所造成之損失,可促進周遭土地合理利用及產業運輸,爰應具有適當性。開闢完成後,可提升當地居民居住與出入安全,及便利居
民使用輕軌運輸系統,並提高該地區生活及交通品質。
4.合法性:本計畫為一般道路工程,屬於交通事業,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2 款之事業別,由本府工務局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13
條及 13 條之 1 規定辦理用地取得,本案工程範圍均屬都市計畫道路用地,符合計畫之合法性。
六、土地使用之現狀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
x計畫道路呈南北狹長帶狀,現況主要為雜木林,其餘有零星農林作物及建築改良物座落。其中建物均為非合法,主要為鐵皮構造物。
七、土地改良物情形
工程範圍內涉及零星非合法建築建築改良物及農作物,非合法建築改良物另依「新北市興辦公共工程用地地上物拆遷補償救濟自治條例」辦理救濟,農作物則併協議成功之土地,依前述條例辦理補償。
八、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無。
九、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
x工程範圍北側鄰頂好社區,南側銜接既有之安泰路,東側鄰開闢中之安一路(玫瑰路至安泰路段),西側為農田及雜林。
十、徵收土地區內有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並註明其現狀及維護措施
無,新北市政府 107 年 8 月 9 日新北府文資字第 1071504675 號函。十一、舉行公聽會、說明會、聽證之情形,並應檢附會議紀錄及出席紀錄
(一)業於 106 年 6 月 22 日、107 年 1 月 16 日將舉辦第 1 場、第 2 場公聽會之事由、日期及地點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新北市政府、新店區公所及雙城里、日興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雙城里、日興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依土地登記簿所載住所通知有關之土地所有權人,且刊登中國時報(106 年 6 月 24 日及 107
年 1 月 19 日)及張貼於需用土地人網站,並於 106 年 7 月 5 日、
107 年 1 月 30 日舉行公聽會。
(二)公聽會上業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說明興辦事業概況與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並已錄影存檔。
(三)2 場公聽會會議紀錄皆已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並分別於 106 年 7
月 24 日及 107 年 3 月 2 日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新北市政府、新店區公所及雙城里、日興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雙城里、日興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及張貼於新北市政府網站,並書面通知xx意見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
(四)本案於 107 年 1 月 30 日辦理第 2 場公聽會時已針對 106 年 7 月 5
日第 1 場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xx意見進行明確回應及處理。
十二、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經過情形及所有權人xx意見之情形
(一) 以 107 年 7 月 2 日新北府工新字第 1073723099 號函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並隨開會通知單檢附市價查估說明文件),並於 107 年 7 月 13 日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
(二) 前開協議價購係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第 4 項以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市價係委託民間合格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參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規定查估,按依使用情形、道路、溝渠等自然現象及公共建設、土地利用現況、未來發展趨勢等因素查估,並簽准參酌該市價與所有權人進行協議價購。
(三) 本案已於協議價購會上說明及於協議價購會議紀錄,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得xx意見,其中協議價購同意書、土地供市府開闢道路使用同意書(即保留區段徵收同意文件)、協議價購市價價格等文件均隨會議記錄檢附寄達至各土地所有權人,有關土地所有權人可以保留區段徵收方式與本府協議之權利已
於該次價購會議紀錄內敘明;另所有權人陳○○女、王○x等 2人於協議價購會議上提出xx意見,皆經本府及相關機關代表現場答復,並於會後專函回復,會議紀錄並於 107 年 7 月 19 日
新北府工新字第 1073726186 號函送各所有權人及xx意見人。而為確保所有權人權利,本府於該函給予x等xx意見期限至 107 年 8 月 15 日,並於公文說明不提出xx意見之效果,惟期限內無所有權人提出相關意見。
(四) 本案協議價購給予所有權人回復同意期限至 107 年 8 月 15 日
止,工程案內私有土地計有 24 筆,其中有 12 筆土地全筆協議成功;12 筆土地為部分持分協議成功 (其中 3 筆土地部分所有權人以保留區段徵收權利供本府先行使用),故不予納入徵收。其餘協議不成之 12 筆土地部分持分,係因部分所有權人死亡、住所不明、部分所有權人因公同共有持分未能全數取得同意價購等情形,另有少部分土地所有權人未於本府給予之期限內表達同意協議價購之意願,本府亦無法以其他方式取得,爰必須辦理徵收。
(五) 本案協議價購開會通知及會議紀錄,依土地登記簿記載之住址、戶籍資料及本府查調之住址辦理通知,其通知文件均已合法送達。其中案內土地所有權人xxx、xxx、xxx、xxx、xxx、xxx、xxx、觀○、關○君、大○○佳等 10 人之登記簿上登載住址空白(王○祥、觀○、關○君等 3 人)、為外國地址(大○○佳 1 人)或依登記簿所載地址無法送達(xxx、x
xx、xxx、xxx、xxx等、林○葦 6 人),業函請本市戶政事務所、新店地政事務所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新店分處等單位續查其繼承人及住址,依查復結果xxx、xxx、x
xx、xxx等 4 人已歿(其中王○祥經新店區戶政事務所查找結果仍查無戶籍資料,其餘 3 人已查明其可能之繼承人),林○
葦經查明戶籍地址仍無法送達,xxx、邱○賜、大○○佳、觀
○、關○君等 5 人經查明稅籍地址均可寄達,為維護土地所有權人及相關繼承人之權益,本府再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以 107 年 8 月 7 日新北府工新字第 1073728783 號公告,將協議價購會開會通知單、補充資料及會議紀錄公示送達土地所有權人王○祥等 9 人及其全體繼承人。
(六) 另本案大○○佳 1 人依登記簿上登載為外國住址,其外國地址雖無法送達,惟查明可送達於其位於國內之稅籍地址,爰不需對其辦理公示送達,本府並以 107 年 8 月 7 日新北府工新字第
1073728677 號函補送協議價購相關資料(開會通知單、補充資料、
會議紀錄)並重新給予x等xx意見時限至 107 年 8 月 30 日止,惟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均無提出xx意見。
十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姓名住所詳徵收土地清冊。
十四、被徵收土地之使用配置詳土地使用計畫圖。
十五、有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無,案內無原住民土地。
十六、安置計畫
無,案內並無建築改良物,亦無設籍及居住人口,故無需安置計畫。十七、興辦事業概略及其計畫進度
(一)計畫目的:本計畫係考量將來安坑輕軌機廠建設完成後之聯外通行需求配合改道,此外因考量改道後之安泰路緊鄰五重溪支流-二城支線,為符合排洪安全要求,經水理分析後採雙孔箱涵設計,估計需足夠之道路寬度以滿足工程量體配置,故將原僅約 8 m 寬之安泰路拓寬為 22 m,本案完成後將作為安坑輕軌機廠主要聯絡道路,可有效改善機廠聯外及原安泰路xx車輛之交通問題、優化
與安康路三段之銜接,並提升整體運輸效能及安全優良的行車空間。
(二)計畫範圍:詳徵收土地圖說。
(三)計畫進度:預定 108 年 3 月開工,110 年 8 月完工。十八、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其分配
(一)應需補償金額總數:869 萬 9,161 元。
(二)地價補償金額:869 萬 9,161 元。
(三)土地改良物補償金額:0 元。
(四)遷移費金額:0 元。
(五)其他補償費:0 元。十九、準備金額總數及其來源
(一) 準備金額總數:新臺幣 1 億 7,800 萬元。
(二) 經費來源及概算:編列 104 年度公共建設用地基金專案保留款
1 億 7,800 萬元。
(三) 已提送本府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徵收市價之相關證明文件。
土地使用計畫圖及土地使用現況(含照片):
6-1
徵收土地圖說
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