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48合肥至叶集高速公路合六界至G35枢纽段勘察设计及设计咨询(第二次)02标段
S48合肥至叶集高速公路合六界至G35枢纽段勘察设计及设计咨询(第二次)02标段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六安市交通运输局
设计人: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2022 年 07 月 日
合同协议书
六安市交通运输局(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S48 合肥至叶集高 速公路合六界至 G35 枢纽段勘察设计及设计咨询(第二次)(项 目名称),已接受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设计人名称,以下简称“设计人”)对该项目 02 标 段勘察设计的投标。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第—标段由 K0 +000 至 K33+000,长约 33 km,公路等级为高速公路,设计速度为 120km/h, 沥青混凝土路面,有立交/处;特大桥 / 座,计长/ m;大中桥/座,计长 / m; 隧道 / 座,计长 / m 以及其他构造物工程等;及 G35 济广高速与 G105 xxxxxx至xxx服务型互通立交。
2. 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 本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设计人提交的经发包人审核通过的勘察设计详细工作大纲及进度计划、专题研究详细工作大纲等);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函;
(4) 专用合同条款;
(5) 通用合同条款;
(6) 发包人要求;
(7) 勘察设计费用清单;
(8) 设计人有关人员投入的承诺;
(9) 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 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捌拾陆万贰仟肆佰元(¥862400.00)。
4. 项目负责人:xxx。
5. 勘察设计工作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符合国家关于勘察设计咨询相关要求;安全目 标:保证勘察设计人员及第三者安全,一切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6.设计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勘察设计工作,包括:勘察设计标段的所有 工作内容的设计咨询 (含设计各阶段报告的评估)、地勘监理(旁站、地勘部分配合验
收、审查等内容)和项目设计各阶段安全性评价报告的编制,建筑工程设计咨询审查应 满足建筑行业规范及标准要求,并对工可报告(估算)进行咨询。
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设计人支付合同价款。
8.设计人计划开始勘察设计日期:2022 年 7 月 30 日 ,实际日期按照发包人在开始勘察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勘察设计日期为准。勘察设计服务期限为①工可咨询报告:勘察设计标段提交工可报告 15 个日历天内提交工可咨询报告(含路线方案咨询)。②勘察监理大纲和勘察监理工作报告:在勘察设计开展前提交勘察监理大纲,勘察设计标段提交地质勘察报告 15 个日历天内提交地质勘察监理工作报告;③初步设计咨询报
告:勘察设计标段提交初步设计文件 15 个日历天内提交初步设计咨询报告。④施工图
设计咨询报告:勘察设计标段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 15 个日历天内提交施工图设计咨询报告。
9 本协议书在设计人提供履约保证金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设计人完成全部勘察设计工作且勘察设计费用结清后失效。
10.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八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1.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六安市交通运输局(盖单位章) 设计人: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
公司(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廉政合同
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 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 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 (项目名称)的项 目法人六安市交通运输局(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 S48 合肥至叶集高速公路合六界至 G35 枢纽段勘察设计及设计 咨询(第二次)02 标段的勘 察设计单位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勘察设计单位名称,以下简称“设计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1. 发包人和设计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 S48 合肥至叶集高速公路合六界至 G35 枢纽段勘察设计及设计咨询(第 二次) (项目名称)02 标段勘察设计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 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 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 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 权利和义
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 建议给予
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 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设计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 品,不得让设计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设计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 受设计人提供的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设计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 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亲属不得从事与本勘察设计合同有关 的勘察设计业务等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和相关单位在设计中使用某种 产品、材料和设备。
(5)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 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勘察设计队伍。
3. 设计人的义务
(1)设计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 券、贵重
礼品。
(2)设计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 人支付的
任何费用。
(3)设计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设计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 办公用品
等。
4. 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2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 给予党
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设计人 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设计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3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 给予党
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 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设计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 建设市场的处罚。
5. 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设计人或设计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 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 本合同有效期为合同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勘察设计合同失效日止。
7. 本合同作为 S48 合肥至叶集高速公路合六界至 G35 枢纽段勘察设计及设计咨询(第二 次) (项目名称)02 标段勘察设计合同的附件,与勘 察设计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8. 本合同一式四份,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各执一份,送交发包人和设计人的监 督单位各
一份。
发包人:六安市交通运输(盖单位章) | 设计人: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 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 (盖单位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_(签字)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 (签字) |
年 月—日 | 年 月 | 日 |
发包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 | 设计人监督单位:(全称) | (盖单位章) |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勘察设计费用清单,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 部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 发包人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
1.1.1.6 技术建议书:指设计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建议书。
1.1.1.7 勘察设计费用清单:指设计人投标文件中的勘察设计费用清单。
1.1.1.8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设计人。
1.1.2.2 发包人: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设计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若设计人为联合体,则设计人包括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
1.1.2.4 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任命,并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5 项目负责人:指由设计人任命,代表设计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6 分项负责人:指由设计人批准、并经过发包人认可的各专业负责人。
1.1.2.7 分包人:指从设计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8 咨询单位:指受发包人委托对本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或提供咨询意见的咨
询机构。
1.1.3 工程和勘察设计
1.1.3.1 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
1.1.3.2 勘察设计服务: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制订勘察设计 工作大纲、进行测绘、勘探、取样和试验等,查明、分析和评估地质特征和工程条 件,编制勘察报告;编制设计文件和设计概算、预算、提供技术交底、招标与施工 配合、参加交工验收、参加竣工验收或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本合同包括的具体 勘察设计服务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3.3 勘察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4 勘探场地:指用于工程勘探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勘探场地组成的其他场所。
1.1.3.5 勘察设计资料:是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勘察设计服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
1.1.3.6 勘察设计文件:指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的工程勘察报告、服务大纲、勘察方案、外业指导书、进度计划,设计说明、图纸、图板、模型、计算 书、软件和其他文件等,包括阶段性文件和最终文件,且应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 格式和载体。本合同包括的具体勘察设计文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4 日期
1.1.4.1 开始勘察设计通知:指发包人按第 6.1 款通知设计人开始勘察设计的函件。
1.1.4.2 开始勘察设计日期:指发包人按第 6.1 款发出的开始勘察设计通知中写明的开始勘察设计日期。
1.1.4.3 勘察设计服务期限:指设计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勘察设计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6.2 款、第 6.4 款、第 6.5 款和第 6.7 款约定所作的调整。
1.1.4.4 完成勘察设计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届满时的日期。
1.1.4.5 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28 天的日期。
1.1.4.6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暂列金额在内的勘察设计费用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勘察设计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设计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暂时未定的,包括在合同中,并在报价清单汇总表中以此名称标明的金额,用于进行本工程可能发生的额外勘察设计工作或作为不可预见费用,按照合同条款第
12.5 款的规定使用。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6.2 勘察设计质量事故:指在缺陷责任期结束前,由于勘察设计原因使工程不满足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准及设计要求,并造成结构损毁或一定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根据直接经济损失或工程结构损毁情况(自然灾害所致除外),勘察设计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和一般质量事故四个等级,上述质量事故的界定按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规定执行。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适用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 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设计人提交的经发包人审核通过的勘察设计详细工作大纲及进度计划、专题研究详细工作大纲
等); | ||
(2) | 中标通知书; | |
(3) | 投标函; | |
(4) | 专用合同条款; | |
(5) | 通用合同条款; | |
(6) | 发包人要求; | |
(7) | 勘察设计费用清单; | |
(8) | 设计人有关人员投入的承诺; | |
(9) | 其他合同文件。 |
1.5 合同协议书
设计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设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
效。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勘察设计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发包人提供
勘察设计文件。合同约定勘察设计文件应经发包人批复的,发包人应在 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6.2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基础资料、勘察设计任务书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设计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第 6.2 款约定执行。
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 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上述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知识产权
1.10.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因受发包人委托进行的本项目勘察设计及专题研究而产生的成果均为双方所共同享有,其中任何一方向第三方转让时 须经另一方同意,但若发包人因推进本项目的需要向第三者透露研究成果,则无须 经过设计人的同意。
1.10.2 设计人在从事勘察设计活动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自行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勘察设计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0.3 设计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相应的使用费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之中。
1.11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 发包人要求
1.12.1 设计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无论
是否存在错误,发包人均有权修改发包人要求,并在修改后 3 天内通知设计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由此导致设计人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当相应地延长周期。
1.12.2 发包人要求采用国外规范和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时,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该规范和标准的外国文本和中文译本,提供的时间、份数和其他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3 避免利益冲突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及其雇员不应接受本合同规定以外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利益和报酬;设计人不得参与与发包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2.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设计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始勘察设计通知
发包人应按第 6.1 款的约定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勘察设计通知。
2.3 办理证件和批件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按时办理,设计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设计人负责办理的勘察设计所需的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4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5 提供勘察设计资料
发包人应按第 1.6.2 项的约定向设计人提供勘察设计资料。
2.6 其他义务
2.6.1 发包人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根据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和技术要求,确定合理的勘察设计工作量及合理的勘察设计服务期限。
2.6.2 发包人应组织专家或委托咨询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和为了满足勘察设计需要而进行的各种研究试验成果进行审查,并负责设计文件的报审工作,向设计人 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后的批复意见。对设计人在贯彻落实审查意 见时提出的有关问题应及时认真予以解答,但并不免除设计人根据本合同规定应负 的责任。
2.6.3 发包人不应向设计人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2.6.4 由于执行发包人的书面指令而造成的勘察设计质量事故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2.6.5 发包人应履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3.发包人管理
3.1 发包人代表
3.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将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设计人,由发包人代 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 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
3.1.2 发包人代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守则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有权通知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应核实完毕并将处理结果通知设计人。
3.1.3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 14 天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 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设计人。
3.1.4 发包人代表可以授权发包人的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工作。发包人代表应将被授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设计人。被授权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发包人代表的同意,与发包人代表发出的指示具有 同等效力。
3.2 监理人
3.2.1 发包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确定是否委托监理人进行勘察设计监理。如果委托监理,则监理人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 包人的批准。监理人
的监理范围、职责权限和地勘监理负责人信息,应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3.2.2 合同约定应由设计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设计文件的审查或批准,以
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3 发包人的指示
3.3.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发出指示,发包人的指示应盖有发包人单位章,并由发包人代表签字确认。
3.3.2 设计人收到发包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1 条执行。
3.3.3 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设计人应遵照执行。发包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 24 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发包人的正式指示。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只从发包人代表或按第 3.1.4 项约定的被授权人员处取得指示。
3.3.5 由于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设计人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周期延误。
3.4 决定或答复
3.4.1 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勘察设计工作和/或勘察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勘察设计服务期限或勘 察设计费用等问题按第 11 条的约定处理。
3.4.2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之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 书面答
复;逾期没有作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发包人的批准。
4.设计人义务
4.1 设计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设计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设计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设计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含增值税)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
4.1.3 完成全部勘察设计工作
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设计人应按合同约 定提供勘察设计文件和相关服务,以及为完成勘察设计服务所需的劳务、材料、勘 察设备、实验设施等,并应自行承担勘探场地临时设施的搭设、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保证勘察作业规范、安全和环保
设计人应按法律、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采取各项有效措施,确保勘察作业操作规范、安全、xx和环保,在风险性较大的环境中作业时应编制安全防护方案 并制定应急预案,防止因勘察作业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对于设计人在勘察设计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造成第三方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由此而引起的其他一切损害和损失,发包人均不承担责任。
4.1.5 避免勘探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设计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保证勘探场 地的xx设施、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架空线和其他物体的安全运行。设计人占用 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6 其他义务
4.1.6.1 设计人对本合同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承担设计使用年限内的终身责任。
4.1.6.2 设计人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勘察设计工序管理试行办法》做好勘察设计的质量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勘察设计全过程的质 量控制,建立完整的勘察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 人,并对本合同工程的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4.1.6.3 在勘察设计过程中,设计人应与本项目相干扰的铁路、航道、水利、管线、电力
电信及其他相关建筑设施或特殊保护区域的主管部门进行协商,获得项目 相干扰部门对推荐路线的认同意见、协议、批准文件或纪要等,以确保本项目顺利 实施。
4.1.6.4 设计人的勘察设计文件应接受发包人、咨询单位及发包人的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
凡审查意见中提出的问题,设计人应逐条给予认真贯彻落实,提交书面 的反馈意见并免费修改勘察设计文件。
4.1.6.5 设计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数量(符合规范要求)提供所有为完成勘察设计所必需
的研究试验阶段性或成果性报告,接受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并 对相关问题作出澄清和解答。
4.1.6.6 设计人应根据设计需要开展专题研究工作,提交相应专题研究报告,并通过发包
人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
4.1.6.7 设计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保证金
4.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最后一批勘察 设计成果文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且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 之日起 28 天后失效。如果设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 发包人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 约保证金。
4.2.2 发包人应在收到设计人缴纳的质量保证金后 28 天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 设计人。设计人拒绝按照本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从勘察设计费 中扣留相应金额作为质量保证金。
4.2.3 发包人对履约保证金提出的任何索赔要求,均应在履约保证金有效期内提出。
4.3 分包和不得转包
4.3.1 设计人不得将其勘察设计的全部工作转包给第三人。
4.3.2 设计人不得将勘察设计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可将工程设计中跨专业或有特殊要求的勘察、设计工作进行分包。
4.3.3 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分包工作的,设计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之日起 7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 1 份分包合同副本,并对分包工作质量承担连带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 另有约定外,分包人的勘察设计费用由设计人向分包人自行支付。
4.3.4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包括必要的企业资质、人员、设备和类似业绩等。分包人不得将分包项目再次分包或转包。
4.3.5 发包人对设计人与各分包人之间的法律和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发包人就本合同工程向联合体牵头人发布的任何指令、指示、通知等均 对联合体其他成员具有同等效力。
4.4.4 未经发包人同意,联合体的组成、结构与业务分工均不得变动。
4.5 项目负责人
4.5.1 设计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 负责人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资历应不低于原项目负 责人。项目负责人 2 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 行其职责。
4.5.2 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 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24 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设计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设计人单位章,并由设计人的项目负责
人签字确认。
4.5.4 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项目负责人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 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
4.6 勘察设计人员的管理
4.6.1 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勘察设计通知之日起 7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勘察设计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和 其他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勘察设计人 员的,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并向发包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继任人员的资历应不低于原设计人员。项目
负责人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 4.5.1 项规 定执行。
4.6.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等;其他人员包括勘察作业人员、各专业的设计人员、管理 人员等。
4.6.3 设计人应保证其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含分包人)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工作会议。
4.6.4 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发包人有权随时检查。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
4.6.5 设计人的工作进度未达到设计人投标文件中承诺的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增加勘察设计人员,设计人应立即安排,其费用视为已包含在合同价 格中。
4.7 撤换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
设计人应对其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设计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设计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设计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勘察设计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 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设计人应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勘探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设施。
4.8.4 设计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勘
探作业中受到伤害的,设计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设计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9 合同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设计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勘察设计工作。
5. 勘察设计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和规范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服务,降低工程质量。
5.1.2 设计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勘察设计工作,并应符合发包人要求。各项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之间如对同一内容的 描述不一致时,应以描述更为严格的内容为准。
5.1.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勘察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 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建议后 7 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发包人指示遵守新规定的,按照第 11 条约定执行。
5.1.4 设计人在勘察设计服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应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 等技术指
标及适应性,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但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和产品品牌。
5.1.5 设计人必须贯彻“技术先进、安全可靠、适用耐久、经济合理”的基本原则,加强总体设计,重视与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开发利用规划、农田水利、森 林植被、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特殊设施保护区、其他运输方式和其他建设工程的 总体协调和配合,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合理选用技术指标、树立全寿命周期成本 的理念,充分发挥工程建设项目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效益。
5.2 勘察设计依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勘察设计依据如下:
(1) 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 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
(3) 工程基础资料及其他文件;
(4) 本勘察设计服务合同及补充合同;
(5) 本工程施工需求;
(6) 合同履行中与勘察设计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
(7) 其他勘察设计依据。
5.3 勘察设计范围
5.3.1 本合同的勘察设计范围包括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具体勘察设计范围应根据三者之间的关联内容进行确定。
5.3.2 工程范围指勘察设计工程的建设内容,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3.3 阶段范围指工程建设程序中的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勘察、详细勘察、施工勘察、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如有)、施工图设计等阶段中的一个或多 个阶段,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3.4 工作范围指工程测量、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如有),编制设计文件、编制设计概算、预算、提供技术交底、招标与施工配合、编制竣工图、参加 交工验收、参加竣工验收和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中的一项或多项工作,具体范围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4 勘察作业要求
5.4.1 测绘
(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始勘察前 7 天内,向设计人提 供测量基准点、水准点和书面资料等;设计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 程测量技术规范,按发包人要求的基准点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进行测绘。
(2) 设计人测绘之前,应认真核对测绘数据,保证引用数据和原始数据准确无 误。测绘工作应由测量人员如实记录,不得补记、涂改或损坏。
(3) 工程勘探之前,设计人应严格按照勘察方案的孔位坐标,进行测量放线并 在实地位置定位,埋设带有编号且不易移动的标志桩进行定位控制。
5.4.2 勘探
(1) 设计人应根据公路基本建设程序各阶段要求的深度开展工作,结合现场地 形地质条件、工程结构设置以及不同勘察手段的特性等,统筹考虑、综合确定勘察 方法及勘察工作量,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任务创造条件。设计人对于勘察方 法的正确性、适用性和可靠性完全负责。
(2) 设计人布置勘探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勘探方法对于自然环境、xx设施、 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架空线和其他物体的影响,采用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防范控 制,不得造成损坏或中
断运行,否则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由设计人自行承担。
(3) 设计人应在标定的孔位处进行勘探,不得随意改动位置。勘探方法、勘探 机具、勘探记录、取样编录与描述,孔位标记、孔位封闭等事项,应严格执行规范 标准,按实填写勘探报表和勘探日志。
(4) 勘探工作完成后,设计人应按照规范要求及时封孔,并将封孔记录整理存档,勘探场地应地面平整、清洁卫生,并通知发包人、行政主管部门及使用维护单 位进行现场验收。验收通过之后如果发生沉陷,设计人应及时进行二次封孔和现场验收。
5.4.3 取样
(1) 设计人应针对不同的岩土地质,按照勘探取样规范规程中的相关规定,根据地层特征、取样深度、设备条件和试验项目的不同,合理选用取样方法和取样工 具进行取样,包括并不限于土样、水样、岩芯等。
(2) 取样后的样品应根据其类别、性质和特点等进行封装、贮存和运输。样品 搬运之前,宜用数码相机进行现场拍照;运输途中应采用柔软材料充填、尽量避免 震动和阳光曝晒;装卸之时尽量轻拿轻放,以免样品损坏。
(3) 取样后的样品应填写和粘贴标签,标签内容包括并不限于工程名称、孔号、 样品编号、取样深度、样品名称、取样日期、取样人姓名、施工机组等。
5.4.4 试验
(1) 设计人应根据岩土条件、设计要求、勘察经验和测试方法特点,选用合适 的原位测试方法和勘察设备进行原位测试。原位测试成果应与室内试验数据进行对 比分析,检验其可靠
性。
(2) 设计人的试验室应通过行业管理部门认可的 CMA 计量认证,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试验人员和试验条件,否则应委托第三方试验室进行室内试验。
(3) 设计人应在试验之前按照要求清点样品数目,认定取样质量及数量是否满足试验需要;勘察设备应检定合格,性能参数满足试验要求,严格按照规范标准的 相应规定进行试验操作;试验之后应在有效期内保留备样,以备复核试验成果之用, 并按规范标准规定处理余土和废液,符合环境保护、健康卫生等要求。
(4) 试验报告的格式应符合 CMA 计量认证体系要求,加盖 CMA 章并由试验 负责人签字
确认;试验负责人应通过计量认证考核,并由项目负责人授权许可。
5.4.5 其他要求
(1) 设计人应在勘察过程中重视地质环境对安全的影响,提交的勘察报告应真实、准确、可靠,满足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并对勘察结论负责。
(2) 设计人应对有可能引发公路工程安全隐患的地质灾害提出防治建议。
(3) 工程勘察布点应参考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勘探点的数量、深度和位置可根据地质情况和现场条件依据规范进行调整,但应经发包人同意和批准。
(4) 勘探过程中应认真记录每日工作内容,保存原始记录资料与数据,以供发包人检查和分析。
(5) 在钻探进行中,如发包人根据规范需要更改取样间距与现场试验的要求, 或更改钻孔深度,设计人应积极配合并安排实施。
(6) 设计人在钻探过程中应对地下管线和构筑物进行相应保护,遇到地下文物时应及时向发包人和文物保护部门汇报并妥善保护。设计人在钻探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或污染。
(7) 设计人在进行外业勘察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对原有道路、桥梁、构造物及其它公共设施或地上附着物造成损坏或损伤。如造成损坏或损伤而引起的一切 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由设计人自行承担。
5.5 勘察设备要求
5.5.1 设计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勘察设备进行作业。设计人更换合同约定的勘察设备的,应报发包人批准。
5.5.2 设计人应按照规范要求,及时维修、保养或更换勘察设备,包括并不限于钻机、触探仪、全站仪、水准仪、探测仪、测井平台、天平、固结仪、振筛机、干 燥箱、直剪仪、收缩仪、膨胀仪、渗透仪等,保证勘察设备能够随时进场使用。
5.5.3 设计人使用的勘察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增加或更换勘察设备,设计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周期延误由设计人自行承担。
5.6 临时占地和设施要求
5.6.1 设计人应根据勘察设计服务方案制订临时占地计划,报请发包人批准。
5.6.2 位于本工程区域内的临时占地,由发包人协调提供。位于道路、绿化或者其他市政设施内的临时占地,由设计人向行政管理部门报建申请,按照要求制定占 地施工方案,并据此实施。
5.6.3 临时占地使用完毕后,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或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恢复临时占地。如果恢复或清理标准不能满足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他人代为恢复或 清理,由此发生的费用从拟支付给设计人的勘察设计费用中扣除。
5.6.4 设计人应配备或搭设足够的临时设施,保证勘探工作能够正常开展。临时设施包括并不限于施工围挡、交通疏导设施、安全防范设施、钻机防护设施、安全 xx施工设施、办公生活用房、取样存放场所等。
5.6.5 临时设施应满足规范标准、发包人要求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临时设施的修建、拆除和恢复费用由设计人自行承担。
5.7 安全作业要求
5.7.1 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发包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安全措施计划报 送发包人批准。
5.7.2 设计人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道路、桥梁、交通安全设施、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架空线和其他xx设施等安全正常地运行。
5.7.3 设计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加强勘察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 的管理。
5.7.4 设计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设计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且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 动保护用具。
5.7.5 设计人应按发包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发包人批准。设计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5.7.6 由于设计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设计人负责赔偿。
5.8 环境保护要求
5.8.1 设计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5.8.2 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环保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批准。
5.8.3 设计人应确保勘探过程中产生的气体排放物、粉尘、噪声、地面排水及排污等,符合法律规定和发包人要求。
5.9 事故处理要求
5.9.1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事故的,设计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
5.9.2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设计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5.10 勘察设计文件要求
5.10.1 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发包人要求,相关勘察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勘察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 规范可靠,并能够实施。
5.10.2 勘察设计服务应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保证工程的合理使 用寿命年限,并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注明。
5.10.3 勘察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勘察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满足发包人的下步工作需要,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
5.10.4 勘察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勘察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5.10.5 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 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规程、定额和合同的要求。
(2) 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须符合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贯彻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和促进技术进步的方针,实行资源综合利用,节约资源和能源,符合国家自然风景区、城市、集镇、村庄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符合国家有关劳动安 全卫生、消防、抗震、人防规定。
(3) 勘察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耐久、 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并应特别注意沿线景观及沿线设施的协调性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的要求。
5.10.6 设计人应根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
文件编制办法》规定的设计深度完成初步设计工作。初步设计文件经审查 批复后,作为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控制建设项目投资的依据。
5.10.7 若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技术设计,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要
求,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有关规定 编制技术设计文件和修正概算,并通过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如果发包人在 招标阶段已明确本项目包括技术设计并且在报价清单中已列有相应报价子目,则按 设计人在报价清单中所报的相应费用支付;否则,对于发包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提 出的技术设计,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费用。
5.10.8 设计人应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完成施工图设计工作,并接受发包人、咨询单位及发包
人上级主管部门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按审查意见修改施工图设计 文件。设计人应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及 施工图预算应按各施工标段进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后,则作为编制施工招 标文件的依据。
5.10.9 当发包人、咨询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认为需调用设计人的设计计算书时, 设计人
必须及时提供。
6. 开始勘察设计和完成勘察设计
6.1 开始勘察设计
6.1.1 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勘察设计条件的,发包人应提前 7 天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勘察设计通知。勘察设计服务期限自开始勘察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勘 察设计日期起计算。勘察设计服务周期安排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1.2 设计人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 14 天内,针对勘察设计各个阶段工作内容 向发包人提交具有可实施性、分项目的勘察设计详细工作大纲及进度计划,以及为 完成本计划而建议采用的措施和说明(含电子文件一份),经批准后作为勘察设计合 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是发包人对勘察设计进行项目管理的依据之一。
6.1.3 设计人在开展专题研究之前,应针对专题研究的具体内容提交详细的工作大纲(含电子文件一份),报发包人审核后实施,并作为勘察设计合同文件的组成部 分。
6.1.4 发包人对设计人勘察设计详细工作大纲及进度计划、专题研究详细工作大纲的审查,并不免除设计人对本项目勘察设计(含专题研究)应承担的责任。
6.1.5 设计人应在每月月底向发包人提供进度报告,说明该月工作进展情况及下月计划安
排,并根据发包人要求,参加发包人组织的月度工作例会。
6.2 发包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的,发包人应延长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具体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 合同变更;
(2) 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及时答复勘察设计事项;
(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勘察设计;
(4) 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勘察设计费用;
(5) 发包人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
(6) 未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7) 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对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8) 发包人造成周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6.4 行政管理部门引起的周期延误
由于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延迟原因造成周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
6.5 非人为因素引起的周期延误
6.5.1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等因素导致周期延误的,设计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周期。
6.5.2 设计人发现地下文物或化石时,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发包人和文物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设计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周期。
6.6 完成勘察设计
6.6.1 设计人完成勘察设计服务之后,应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编制勘察设计文件。
6.6.2 勘察设计文件是工程勘察设计的最终成果和施工的重要依据,应根据本工程的勘察设计内容和不同阶段的勘察设计任务、目的和要求等进行编制。勘察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应满足对应阶段的规范要求。
6.6.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设计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两者若有不一致时,应以纸质文件为准。纸质文件一式八份,应加盖单位章 和项目负责人注册执
业印章;电子文件中的文字为 WORD 格式、图形为 CAD 格式, 并应使用光盘和 U 盘分别贮存。
6.7 提前完成勘察设计。
6.7.1 根据发包人要求或者基于专业能力判断,设计人认为能够提前完成勘察设计的,可向发包人递交一份提前完成勘察设计建议书,包括实施方案、提前时间、 勘察设计费用变动等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之外,发包人接受建议书的, 不因提前完成勘察设计而减少勘察设计费用。
6.7.2 发包人要求提前完成勘察设计但设计人认为无法实施的,应在收到发包人书面指示后 7 天内提出异议,说明不能提前完成的理由。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 7 天内予以答复。
7. 暂停勘察设计
7.1 发包人原因暂停勘察设计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设计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设计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勘察设计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导致的周期延误。
(1) 发包人违约;
(2) 发包人确定暂停勘察设计;
(3) 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7.2 设计人原因暂停勘察设计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可向设计人发出通知暂停勘察设计,由此造成周期延误由设计人承担:
(1) 设计人违约;
(2) 设计人擅自暂停勘察设计;
(3) 合同约定由设计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7.3 暂停期间的文件照管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勘察设计的,暂停期间设计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已完部分的勘察设计文件。
8. 勘察设计文件
8.1 勘察设计文件接收
8.1.1 发包人应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如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视为发包人已经接收勘察设计文件。
8.1.2 发包人接收勘察设计文件时,应向设计人出具文件签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文件名称、文件内容、文件形式、份数、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
8.1.3 勘察设计文件提交的份数、内容、纸幅、装订格式、电子文件、展板、模 型、沙盘、动画等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2 发包人审查勘察设计文件
8.2.1 发包人接收勘察设计文件之后,可以自行或者组织专家会进行审查,设计人应给予配合。审查标准应符合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审查 的具体范围、明细内容和费用分担,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2.3 发包人审查后不同意勘察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说明审查不通过的理由及其具体内容。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勘察设计 文件,并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起算。
8.3 审査机构审査勘察设计文件
8.3.1 勘察设计文件需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后, 按照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将勘察设计文件和相关资料报送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发包人的审查和审查机构的审查不减免设计人因为质量问题而应承担的勘察设计责任。
8.3.2 对于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如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应由设计人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勘察设计文件;如需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则由发包人重新修改和 提出发包人要求,再由设计人根据新的发包人要求修改完善勘察设计文件。
8.3.3 由于自身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文件未通过审查机构审查的,设计人应承担违 约责任,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并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 增加和(或)周期延误。
9. 勘察设计责任与保险
9.1 工作质量责任
9.1.1 勘察设计工作质量应满足法律规定、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
9.1.2 设计人应做好勘察设计服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加强勘察设计服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勘察设 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9.1.3 设计人应强化现场作业质量和试验工作管理,保证原始记录和试验数据的可靠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严禁离开现场进行追记、补记和修改记录。
9.1.4 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对勘察设计服务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勘察设计工作质量报表,报送发包人审查。
9.1.5 发包人有权对勘察设计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和审核。设计人应为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发包人到勘察设计场地、试验室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 行察看,查阅、审核勘察设计的原始记录和其他文件。发包人的检查和审核,不免除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9.2 勘察设计文件错误责任
9.2.1 勘察设计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设计人是否通过了发包人审查或审查机构审查,设计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 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但因第 1.6.2 项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错误导致的除外。
9.2.2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
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 14.1 款的约定承担责任。
9.2.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造成的勘察设计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9.3 勘察设计责任主体
9.3.1 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知识技能和项目经验,按照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业公认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勤勉、谨慎、公正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9.3.2 本工程施行质量责任终身制。设计人应书面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设计人的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9.3.3 设计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和后续服务工作,保障设计意图在施工中得以贯彻落实,及时处理施工中与设计相关的质量技术问题。
9.3.4 本工程交工验收前,设计人应对工程建设内容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是否达到使用功
能等方面进行综合检查和分析评价,向发包人出具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
9.3.5 设计人应依法规范分包行为,并对承担的工程质量负总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合同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负责。
9.4 勘察设计责任保险
9.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勘察设计责任险,于合同签订后 28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勘察设计责任险的保险单副本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并在合同履行期间保持足额、有效。
9.4.2 工程勘察设计责任险的保险范围,应当包括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损失,以及由于事故引发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赔偿等。
9.4.3 发生工程勘察设计保险事故后,设计人应按保险人要求进行报告,并负责办理保险理赔业务;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由设计人自行补偿。
10. 招标和施工期间配合
10.1 招标期间配合
10.1.1 招标配合指设计人配合发包人进行各项招标工作。
10.1.2 招标人应按发包人规定的时间提供各标段施工招标资审所需的工程数量和工程说明;按发包人规定的时间提供各标段的施工招标图纸、工程量清单和参考资料;按发包人要求安排相关人员参加标前会,就有关设计问题进行答疑。
10.2 施工期间配合
10.2.1 施工配合指设计人配合施工承包人,在施工期间提供的补充勘察、设计服务或其他配合工作,直至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为止。
10.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赴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在施工期间提供办公房间、办公桌椅、互联网接口、冷暖设施、生活设施、进出现交通服务和其他便利条件。
10.2.3 设计人应在本工程的施工期间,积极提供勘察设计配合服务,包括并不限于设计技术交底、施工现场服务、参与施工过程验收、参与工程交工验收、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
10.2.4 发包人应当组织设计技术交底会,由设计人向发包人、监理人和施工承包人等进行设计交底,对本工程的设计意图、设计文件和施工要求等进行系统地说明和解释。
10.2.5 工程施工完毕后,发包人应当按有关规定组织工程交工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设计人参加验收并出具本单位的验收结论。如因勘察设计原因致使工程不合 格的,设计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免费修改勘察设计文件和赔偿发包人由此产生的 经济损失。
10.2.6 设计人应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派驻经验丰富的设计代表常驻施工现场,做好施工现场服务,并负责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1) 开工前在发包人指定的时间内,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和现场控制点的交接工作(交桩);
(2) 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有能力及时处理与解决施工中与设计有关的问题;
(3) 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积极配合发包人对施工及设计方案进行优化设计;
(4) 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5) 参加本工程的交工、竣工验收,提交设计工作报告,并配合质量监督部门 校核工程是否按施工图设计施工。
发包人对设计代表的数量和资历条件有特定要求的,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设计人应按发包人提出的要求派驻设计代表,否则按违约处理。
若发包人在工作中发现设计代表不称职或有违法行为时,有权提出更换,设计人应在发包人提出更换通知的 7 天内完成更换工作并使发包人满意。
10.2.7 本项目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由设计人承担,设计人应及时完成勘察设计, 提交设
计变更文件,并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除本合同第 11 条规定之外的设计变更,其勘察设计费用应视为已含入合同价格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所有设计变更必须提供预算金额并由设计代表签字确认。
11. 合同变更
11.1 变更情形
11.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和勘察设计费用的调整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 勘察设计范围发生变化;
(2) 除不可抗力外,非设计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
(3) 非设计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勘察设计;
(4) 非设计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勘察设计及恢复勘察设计。
11.1.2 基准日后,因颁布新的或修订原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引发合同变更情形的,按照上述约定进行调整。
11.2 合理化建议
11.2.1 合同履行中,设计人可对发包人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发包人,被发包人采纳并构成变更的,执行第 11.1 款约定。
12. 合同价格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
12.1.1 本合同的价款确定方式、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1.2 勘察设计费用实行发包人签证制度,即设计人完成勘察设计项目后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通过验收后由发包人代表对实施的勘察设计项目、数量、质量和实施时间签字确认,以此作为计算勘察设计费用的依据之一。
12.1.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应当包括收集资料,踏勘现场,制订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分析、设计、评估、审查等,编制勘察设计文件,招标与施工配合等全部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
12.1.4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含在合同价格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2.1.5 设计人为联合体的,发包人应根据勘察设计工作进展向联合体牵头人支付勘察设计费用,由联合体牵头人根据联合体各成员及分包人(如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及完成质量,向联合体各成员及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由此发生的税费等费 用统一包含在合同价格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联合体牵头人提出书面申请时,发包人也可直接向联合体各成员支付合同价款。
12.1.6 发包人向设计人实际支付的勘察设计费,将不高于初步设计审批概算中相应勘察设计费的审批额,除非勘察设计费审批额依法予以调整。勘察设计费超出 审批额部分发包人将予以扣除,合同价格相应变更,不足部分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12.2 定金或预付款
12.2.1 定金或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勘察设计。定金或预付款的额度、支付方式及抵
扣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2.2 勘察设计服务完成之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非设计人的原因解除合同时,定金不予退还。
12.3 中期支付
12.3.1 设计人应按发包人批准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格式及份数,向发包人提交中期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12.3.2 发包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申请后的 28 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设计人;设计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
12.3.3 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12.4 费用结算
12.4.1 合同工作完成后,设计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发包人提交勘察设计费用结算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2.4.2 发包人应在收到费用结算申请后的 28 天内,设计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
12.4.3 发包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设计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设计人重新提交。设计人对此有异议的,按第 15 条的约定执行。
12.4.4 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2.3.3 项的约定执行。
12.5 暂列金额
12.5.1 本合同的暂列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暂列金额应按发包人的书面指示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根本不予动用。
12.6 质量保证金
为保证设计人的设计质量和设计服务,最后一批勘察设计成果文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之后 28 天内,设计人应向发包人缴纳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可采用银行保函或现金、支票形式,金额应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 保函的银行须具有相应担保能力,且按照发包人批准的格式出具,所需费用由设计人承担,待项目交工证书签发后 28 天内返还给设计人。
13.不可抗力
13.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3.1.1 不可抗力是指设计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 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3.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 由合同双方协商确
定。
13.2 不可抗力的通知
13.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
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13.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 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3.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13.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其损失,应由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勘察设计工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3.3.2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
13.3.3 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致使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应由该当事人承担全部损失。
14. 违约
14.1 设计人违约
14.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设计人违约:
(1) 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
(2) 设计人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
(3) 设计人未按合同计划完成勘察设计(发包人同意延期的除外);
(4) 设计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5) 在收到发包人或咨询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后,设计人未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对勘察设计文件的修改;
(6) 设计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投入本项目的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发生变化(因不可抗力引起的人员变动除外);
(7) 设计人未按照本合同第 10.1 款规定提供招标期间的配合服务;
(8) 设计人未及时选派合格的设计代表进驻施工现场,或未能在发包人和设计人约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完成变更设计;
(9) 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资料不足、方案缺陷以及勘察设计质量低劣而被要求返工;
(10) 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资料不足、方案缺陷或质量低劣导致未通过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或导致本项目造价调整率超过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比例;
(11) 由于设计人的过失或责任引起本项目发生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或单个合同段因变更引起的工程费用调整累计超过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比例,导 致施工工期拖延或者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重大设计变更及较大设计变更的划分 标准参照《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12) 由于设计人的过失或责任导致勘察设计质量事故;
(13) 设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4.1.2 设计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向设计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设计人发出解除合同通 知。设计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发包人损失等。发包 人有权向设计人课以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14.2 发包人违约
14.2.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
(1)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勘察设计费用;
(2) 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停止;
(3) 发包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4) 由于发包人变更勘察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勘察设计必需的资料,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窝工或修改设计;
(5)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返还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
(6) 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4.2.2 发包人发生违约情况时,设计人可向发包人发出暂停勘察设计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设计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14.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5. 争议的解决
15.1 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按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 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2 采用仲裁方式最终解决争议的项目,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发包人和设计人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全部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或按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比例分担。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2 发包人:六安市交通运输局,即合同协议书中的“甲方”。
1.1.2.3 设计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是承担本项目勘察设计工作的主体。
1.1.3.1 本次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为:见招标公告。
1.1.3.2 本合同包括的具体勘察设计服务内容:
01 标段勘察设计,工作内容包括:①工可的编制及报批工作(含 G35 济广高速与 G105 xx至xxx至xxx服务型互通立交项目建议书);②标段内水文、地质勘察、路线总 体、x
x、路面、桥涵、路线交叉、隧道、连接线、环境保护与景观(含中央分隔带、边坡、互通等处)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③标段内交通工程与机电既有设施(含收费,收费广场预埋及收费土建基础,监控和通信及相关管道的预留、预埋,供配电、照明等)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④标段内高速公路收费大棚和服务设施(服务区)、加油站、管理设施(路段监控中 心、收费管理区、交警营房、应急救援中心)、养护设施(养护工区) 、相关附属设施的勘察、选址、规划、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包含但不限于:服务设施(服务区) 、管理设施
(路段监控中心、收费管理区、综合管理用房)、养护设施(养护工区) ,以及配套的给
水、排水、供电、绿化、围墙等附属设施;按国家相关规范完善防雷、消防设计的审查、备案工作,并取得图纸审查合格证或相应行业 主管部门批复;⑤标段内高速公路智能化公路建设方案设计,包含但不限于:数字化电子地图、智能巡查系统、智慧养护系统、监督考核系统、应急指挥系统、桥梁监测系统、数字管路系统、科技治超系统; ⑥相关专题的编制及报批工作,相关专题包括但不限于:桥梁、隧道、涉铁、油气管道及强电(如有)等安全风险评估、文物影响评估、环评编制、水保编制、防洪影响评价、通航论证、地质灾害评估、压覆矿产评估、社会稳定性评价、跨(穿)越铁路方案、用地预审、土地报批、规划选址、地震安全评 估、安全性评价报告等专题并取得批复(备案); ⑦工程量清单编制及其他后续服务工作,后续服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概预算编制、筑路材料调查、征地放样、中桩恢复及界桩设计、总体及分标段图纸、概、预算等;⑧关键节点工程,若需提前开工,需根据业主要求提前
提交成果文件,该设计内容及费用均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其中包含:G35 济广高速公路与 G105xxxxxx至xxx段(S329 合六南通道)服务型互通立交(包括收费站及管理用房等)及该互通立交向东约 3 公里(接 S329 合六界至xxx项目终点)双向四车道一级公路加宽至双向六车道项目立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勘察及涉及到的各所有专题报告报批等。此子项目须单独立项、单独报批。所有费用均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02 标段勘察设计咨询,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勘察设计标段的所有工作内容的设计咨询 (含设计各阶段报告的评估)、地勘监理(旁站、地勘部分配合验收、审查等内容)和项目设计各阶段安全性评价报告的编制,建筑工程设计咨询审查应满足建筑行业规范及标准要求,并对工可报告(估算)进行咨询。
1.1.3.6 本合同包括的具体勘察设计等文件:
(1) 01 标勘察设计标:
工可阶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步设计阶段: 外业验收资料(含地勘及外业调查专项验收) ,初步设计文件(含防洪、涉铁 等专项设计内容及概算文件编制等) 。
施工图设计阶段:详勘专项验收资料(外业调查验收)、施工图设计文件(含防洪、通航、防 撞、涉路、涉铁等专项设计内容)、分标段招标图纸和施工图纸、分标段工程量清单、征地图及拆 迁表等。
施工阶段: 后续设计服务资料。
(2)02 标: 勘察设计咨询标:
工可阶段: 工程可行性研究咨询报告。
初步设计阶段: 地勘及外业调查专项验收资料,初步设计咨询报告。施工图设计阶段:详勘外业调查验收资料、施工图设计咨询报告。
1.1.5.2 合同价格:指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工作内容,发包人应付给设计人的费用。(本项目实行投标报价总价包干,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不予增加。)
3.发包人管理
3.4 决定或答复
3.4.1 发包人应在收到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后 20 天内作出书面答复。
5.工作要求
5.1 一般要求
增加 5.1.6~5.1.12 项:
5.1.6 项目建议书、预可研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规定
5.1.6.1 按照《公路建设项目建议书报告编制办法》等内容要求进行编制。
5.1.6.2 按照《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等内容要求进行编制。
5.1.6.3 根据发包人所提出的相关要求,编制此次招标项目的项目建议书、预可研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5.1.6.4 设计人须积极完成方案汇报及审批工作,具体包括专家评审会等。
5.1.6.5 项目建议书、预可研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必须以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有关标准、规范为依据。
5.1.6.6 与工可阶段衔接: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必须认真吸收工可阶段相关专题既有研究成果,或配合开展工可阶段未完成的相关专题研究工作,并确保水保、环评、防洪等相关专题方案的合理性。对前阶段已批复的水保、防洪等专题,设计人应结合原有研究成果和现阶段设计研究情况,对水保、环保、防洪等设计方案进行细 化、优化。确保相关方案的合理性、可实施性,对水保、环保、防洪等设计方案与工可阶段进行对比,厘清变化情况,对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根据水利部、环保部等相关文件分析判断是否需要重新编制报告,或提出重新完善相关程序的建议。发包人将根据变化产生的原因,界定相关责任,责任单位需按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程序,相关费用包含在总体报价中,不另行支付。
5.1.7 设计人应严格执行有关地质勘察规范和相关试验规程,确保完成相应地勘
(外业调查)工作量,深化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察和专项研究,设计人须加强外业调查工作,尤其加强本项目涉及的路系、水系、三杆迁移、沿线的水文条件等的调 查,提高设计基础资料的全面性、准确性,以正确指导设计,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5.1.8 设计人应在进场前编制《地质勘察(含外勘)工作大纲》并报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及发包人审查,明确全过程质量监控体系,提出相应的质量要求、标准和对策措施等。审查通过后即成为地质勘察工作的依据,勘察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地质勘察(含外勘)工作大纲》中规定内容,确需变更时应征得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及发包人的书面同意。
5.1.9 设计人地质调绘、钻探、物探等工作布置与质量要求,均应符合《公路工
程地质勘察规范》(JTG C20-2011)等有关规定。
(1)初步设计阶段的工程地质勘察,应围绕初步选定设计方案的需要开展,查明公路沿线的区域地质条件,着重查明对确定路线方案的位置起控制作用的不良工程地质、桥位工程地质条件特别是与方案比选有关的主要工程地质问题等,对地质条件复杂的大型桥梁以及较大规模的地质灾害整治或特殊xx,应有专项地质勘察检测资
料。
(2)详细工程地质勘察应以满足施工图设计要求为目的,重点围绕桥梁构造物、不良地质路段的设计需要展开,查明地质结构、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准确提供工程和基础设计施工所需的地质参数,为确定构造物的位置和结构设计,提供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资料。
(3)设计人对地质的描述要准确清晰,抓住工程特性,有针对性、服务性,对xx、桥梁设计起较强的指导作用,忌笼统、空泛、千篇一律。应提高地质勘察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避免在地形地质条件简单、钻探方便的地方增加工作量,在地质、地形复杂,钻探困难的地方减少工作量。地形地质条件复杂、工程艰巨地段应根据具体情况扩大勘察范围,加密勘探点数量。膨胀土等不良地质区段以及产状不良的软岩区段应严格按规程、规范采用工程地质测绘、物探、原位测试、取样试验等综合工程地质勘探手段进行专项工程地质勘察,加密勘探点位,在获取准确、完整的岩土物理力学参数的基础上进行稳定性分析验算,据此进行针对性加固工程设计,同时应提供详细的工程设计图表和工程数量。
(4)设计人进行地质勘察时需提前两天通知咨询单位,以便进行地勘监理。
(5)最终形成的地勘成果应包括:形成地勘报告,并要提供岩芯相册、钻进过程记录等。
5.1.11 地质勘察必须与工程设计相结合,严防勘察与设计“脱节”。审查及施工过程若发现地质成果未与设计相结合或与现场揭示地质情况不符,设计人应负质量责任,根据实际情况视设计单位违约按第 5.2 条处理,并无条件进行补勘,不另计费
用。
5.1.12 前期勘察任务完成后,由于不可预见原因需要重新补充或增加勘察内容,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继续完成勘察任务,相关费用不另计。
5.1.13 前期勘察任务完成后, 由于不可预见原因需要重新补充或增加勘察内容,设计人应按照 发包人的要求继续完成勘察任务,相关费用不另计。
5.3 勘察设计范围
5.3.2 工程范围: S48 合肥至叶集高速公路合六界至 G35 枢纽段,全线采用高速公路设计标准:里程全长约 33km,及 G35 济广高速与 G105 xxxxxx至xxx服务型互通立交。
5.3.3 阶段范围:可研、 初步勘察、详细勘察、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如有)、施工图设计、后期服务。
5.3.4 工作范围: 工程测量、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如有),编制设计文件、编制设计 概算、预算、提供技术交底、招标与施工配合、编制竣工图、参加交工验收、参加竣工验收和发包 人委托的其他服务。
增加 5.11 款:
5.11 设计的要求
5.11.1 总体要求
设计人对全线工程设计的整体性负责,须认真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公路[2011]504号和安徽省交通运输厅皖交建管[2011]399 号文件精神及其他现行规范要求进一步加强地质勘察和外业调查工作,确保资料的全面、实用、可信。编制、报审外业勘察和地质勘察指导书,做好专项验收准备工作。加强总体设计工作,以保证设计成果的完整性、合理性和统一性。认真编制总体勘察设计大纲和事先作业指导书,报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审查确认后执行。若在咨询、验收、审批、施工过程中,由于勘察或设计深度不足,需要增加调查检测、地勘、外勘工作,需按要求进行补充。
若发包人从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科技创新的角度,提出方案变更或设计优化,设计人需无条件全力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脱。设计人如无故懈怠、不能配合发包人相关要求,发包人将一次扣除违约金额 20 万元。
5.11.2 项目策划、钢结构和 BIM 技术应用
设计人在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开展前,应进行系统的策划,编制并提供项目策划书,经评审后指导项目相关设计工作。项目策划书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项目建设营运需求的调研和功能测算;
(2)类似项目变更情况和设计后续服务情况的汇总和分析,本项目拟采用的措
施;
(3)以往项目四新成果的应用的汇总和梳理,本项目的相关应用情况。
(4)交通运输部关于品质工程、BIM 技术、绿色公路、钢结构桥梁等相关技术应用。
项目策划书应按照“工厂化制造、装配化施工”和“品质工程”的要求,积极利用 BIM 等技术手段改进质量管理,认真汲取国内外钢结构桥梁设计、建造、养护经
验,结合项目实际,合理选择桥梁结构形式。同时强化钢结构构造设计,应采用构造简单、传力明确、便于加工,有利于发挥钢材材料特性的设计方案,并综合考虑钢结构加工、装配特性,降低制造成本和装配难度,提高结构可靠性和施工便利性。
设计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编制并提供钢结构和 BIM 技术应用专项策划书,经评审后指导项目后续设计工作。
5.11.3 总体设计
(1) 设计人应结合沿线地形地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生态环境、人文环境、路网构成、乡镇规划意见等因素,制订具有项目自身特点的勘察设计指导思想与设计原则,要统筹考虑工程设计、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公路与社会人文景观的协调,以及施工、养护过程中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恢复措施,合理利用路线走廊资源,详细勘察,精心设计,选定技术先进、安全可靠、适用耐久、绿色环保、经济合理的工程方案。
(2) 设计人应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准、规模、建设时机、实施方式等基础上结合建设条件,制订具有项目自身特点的勘察设计指导思想与设计原则。
(3) 初步设计阶段对影响或制约路线方案的技术指标高低掌握、xx高度、xx填料、xx横断面布置方式、高路堤与高架桥、特殊桥梁、互通式立交、沿线设施布置方案、取(弃)土场等典型工程或路段方案,除进行技术、经济方案论证外,还要从道路使用安全、环境保护、土地的合理利用等方面进行综合比较;应充分吸收环境保护评估报告、水土保持评估报告、地质灾害评估报告、文物评估报告、压矿评估报告和防洪评估报告中的意见,逐项落实本项目专题报告批复意见与要求,在施工方案、便桥便道、取弃土场地、临时“保通”线等方面具体明确环保(含水保)要求,确保方案合理可行。
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将环保、水保等批复的硬性指标纳入其中,避免与环保、水保
验收脱节。
设计人应根据现场情况合理设计施工便道、便桥、临时电力线路,并提供相应的设计图纸和概预算,由此可能发生的一切相关设计费用均应计入投标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4) 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应包括结构计算书、水文调查及计算、边坡验算等基础资料(含电子版),同步完成桥隧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如有),发包人将一次安排审查。
(5) 设计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后 7 天内,完成勘察设计文件的修改工作,并按合同书要求数量出版修编后的全套勘察设计文件和概、预算文件。若超过本款规定的期限,将视为设计单位违约。
(6) 为便于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以及编制本项目竣工文件需要,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一份最终成果的计算书、一套包括各类构造物的 1:2000 地面数字模型(DTM)光盘或移动硬盘、两套全部存盘图纸的光盘或移动硬盘。数据格式应在 Microsoft Office、WPS、AutoCAD 等常规软件下能正常使用,不得进行格式转换。
(7) 强化设计优化工作。参加由项目法人组织的在施工放线后,正式开工前对现场的全面核查;xx、桥梁工程基本完成时,对全线排水系统、边坡防护工程及桥梁工程等的现场核查;交安、机电房建等附属工程实施前,对桥梁、路面等处预留的机电管线等现场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及时优化完善施工图设计。交(竣)工验收阶段,设计单位应对工程设计质量组织全面复查和评价,并编写质量评价报告,报送项目法人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
(8) 根据一级公路项目开工及审批要求,设计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项目试验段供报批的初步设计和试验段开工所需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9) 总体设计方案包括工程技术方案和施工期交通组织方案,在方案形成过程中,设计人应和发包人沟通、衔接,将业主相关需求纳入设计中。
(10)根据项目推进过程和业主要求,协调落实各类许可审批责任;如遇涉及公路、铁路、水力、电力等相关单位,设计单位有义务协助业主做好相关协调、沟通及技术等方面的工作。涉及的差旅、住宿、会议等相关费用自行解决,不再单独报价。
(11)方案专项审查。在设计阶段,发包人视情况将组织咨询单位、专家开展路线平纵、桥梁、隧道等专项方案审查工作。设计人须全力配合并落实相关评审意见。应按
公路勘测规范进行各阶段测量和路线调查工作。外业测量、中桩放样记录原始资料应与设计文件一同送审。
5.11.4 路线
应按公路勘测规范进行各阶段测量和路线调查工作,外业测量、中桩放样记录原始资料应与设计文件一同送审,由调查不细致引起的方案变更不予计费,耽误的设计时间由设计人负责。
5.11.5 xx路面
(1)应尽量减少采用高填深挖xx。不得已采用时应严格按规程、规范采用工程地质测绘、物探、原位测试、取样试验等综合工程地质勘探手段进行专项工程地质勘察,加密勘探点位,在获取准确、完整的岩土物理力学参数的基础上进行稳定性分析验算,据此进行针对性设计,同时应提供详细的工程设计图表和工程数量。
(2)沿河路段应保证合理的xx设计标高,加强防护工程设计,并应注意弃方处理,保护河道和沿线自然环境。要调查清楚冲刷线标高,确保沿河挡墙基础埋设在冲刷线以下至少 1 米或嵌入微风化基岩内,必要时增加护坦,使沿河挡墙具有足够的抗洪水冲刷能力。xx边坡排水必须引入附近河道、沟渠,不能只做到红线范围。
(3)应针对长大纵坡、超重载交通、桥面的沥青铺装层等特殊路段进行专项路面设计。
(4)取、弃土场、筑路材料等的调查和试验应真实可靠,符合项目实际需求。
5.11.6 桥梁
(1)应对特大、特殊桥梁进行多方案比选,提供技术经济比选成果表。应按交通运输部文件要求进行必要的安全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应及时完成大型或复杂工程的技术设计(若有)。
(2)路线在跨越河道时,其桥型布置应征得水利部门的同意。对墩柱穿越集镇、地方道路等与车辆有冲突的位置,应设置防护,避免墩柱撞坏。
(3)起桥高度应结合地形地质、水文、xx填料、弃废方利用、占地等因素综合考虑。
(4)应重视标准化设计。
(5)设计人应及时开展桥梁防洪影响性评价工作(如有),并取得相关主管部门
批复文件,所需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之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6)设计人应及时开展通航安全影响论证、通航净空及尺寸要求的专题研究(如有),所需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之中,业主不再另行支付。
5.11.7 专题研究、专项设计
专题研究、专项设计是指为完善设计所需的所有的专题,如涉铁、涉水、防洪、防撞等所有在设计阶段需要完成的专题,以及根据实际需要,发包方组织的的各类专项审查。费用包含在总报价中。设计单位须根据发包人的要求和相关管理需求进行以下专项设计(不限于以下),相关专项设计须通过发包人或行业主管单位的审批。相关专项设计将作为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组成部分。
5.11.8 概预算
(1)项目概预算编制内容应涵盖所有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所有专题等。
(2)编制原则应采用国家、地、市发布的最新单价信息进行相关内容的测算。
5.11.9 后续服务
x项目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由设计人承担,设计人应及时完成勘察设计,提交设计变更文件,并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确保变更设计方案科学、合理。一般变更应在接到变更通知后 7 天内完成,复杂变更应在接到变更通知后 15 天内完成。若超过本款规定的期限,将视为设计人违约。由于各种因素造成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应视为已含入合同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所有设计变更必须提供预算金额并由设计代表签字确认后加盖设计单位设计变更专用章,同时必须按照发包人要求的限期提供有效、合格的设计变更文件等相关资料,确保满足现场施工需要,否则由设计人承担一切责任,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设计人自行承担。
为切实做好后续服务工作,设计人应成立本项目后续服务小组,小组设组长 1
名,组员应不少于 3 名,其中至少有道路工程、桥梁工程专业人员各 1 名,施工后期
增加机电工程专业人员 1 名,小组人员须全过程参与本项目设计工作,由负责本勘察
设计项目的上述专业人员或分项负责人担任。同时,设计人应委派单位领导一名负责后续服务协调工作。后续服务小组人员须常驻施工现场,并由发包人或其受托人进行考勤。否则,后续服务将被视为不合格,扣除部分或全部后续服务费。设计代表应配备笔记本电脑等移动办公设备,受发包人的管理,所需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
人不再另行支付。
设计人应进一步进行管理需求分析和调研,并加强对在建、营运项目设计“回头看”工作,全面总结设计管理经验,制定相关不少于两项的工程设计指南,把好的做法转化为制度设计。
5.11.10 其他义务
设计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还包括:设计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开展工作,并接受勘察设计咨询单位的监督和检查,该工作产生的费用包含在勘察设计费中,业主将不额外支付。
6.开始勘察设计和完成勘察设计
6.1 开始勘察设计
6.1.1 初步设计工作程序:为满足工可土地预审的需要,设计人必须在工可方案通过方案论证后,方可启动初步设计相关工作,对工可推荐方案开展深化研究,开展必要的初勘、初测,进行初步设计方案比选,提出初步设计的推荐路线,并报请相关部门进行审查,提供初步设计阶段路线总体方案及征地图表。待工可报告通过批复 后,再全面开展初步设计工作。否则由其引起的相关费用,发包人不予认可。
(1)勘察设计工作周期:①60 个日历天内完成工可报告编制(路线方案达到初设深度);240 个日历天内取得工可批复;300 个日历天内取得初步设计批复。 ② 初步设计批复之日 起 90 个日历天内应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③后续服务:从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结束。
(2)设计咨询周期:①工可咨询报告:勘察设计标段提交工可报告 15 个日历天内提交工可咨询报告(含路线方案咨询)。②勘察监理大纲和勘察监理工作报告:在勘察设计开展前提交勘察监理大纲,勘察设计标段提交地质勘察报告 15 个日历天内提
交地质勘察监理工作报告;③初步设计咨询报告:勘察设计标段提交初步设计文件 15个日历天内提交初步设计咨询报告。④施工图设计咨询报告:勘察设计标段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 15 个日历天内提交施工图设计咨询报告。
(3)发包人对项目开工另有要求时,设计周期将按要求予以调整,设计人需予以配 合且符合发包人下发的设计进度计划。
(4) 征地拆迁图: 按照发包人要求的时限及时提交。
(5)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整个施工周期。
(6) 施工缺陷责任期配合服务: 2 年。
8.勘察设计文件
8.1 勘察设计文件接收
8.1.3 文件提交要求:勘察设计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 两者若有不一致时, 应 以纸质文件为准。纸质文件一式八份,应加盖单位章和项目负责人注册执业印章; 电子文件中的文 字为 WORD 格式、图形为 CAD 和 PDF 格式,并应使用光盘和 U 盘分别贮存。
征地拆迁图:按照发包人要求的时限及时提交。
设计人除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的书面设计成果八份外,还应提供各阶段勘察报告、设计文件的电 子版一份。
根据土地、林地等专题所要求的时限提交所需设计资料, 并参加相应单项评估会议和进行设计 汇报; 设计人还应在本项目通车前半年向发包人提交最终成果的书面报告一份,各阶段勘察报告、 设计文件及专题研究报告的电子版一份。
设计人还应向发包人提交最终成果的书面计算书一份,各阶段设计文件、勘察报告及专题研究 报告的电子版一份。
增加 8.1.4 项:
8.1.4 各阶段提交文件应具备的条件
(1)各类专题研究情况:各类专题研究时,必须认真收集相关基础资料,充分征求地方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按照交通运输部勘察设计的要求进行认真编制;
(2)初步设计外业验收(含地勘和外勘专项验收):完成了外业勘察、调查、协调协议、方案拟定、初步估算及汇报材料、总说明和路线、xx路面、桥涵、路线交叉、交通工程(主要是设施布局及规模)及经济调查等各专业的图表汇总,并经设计人内部验收和设计人验收合格;
(3)施工图详勘专项验收:完成了详勘工作并经设计人内部验收和设计人验收合格;
(4)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文件应内容完整、格式规范,符合交通运输
部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要求;应落实前阶段批复、审查意见和外业验收意见;应经设计人内部审查和设计人审查通过;经发包人符合性检查通过;
(5)各阶段提交文件时应一并提交咨询人的验收报告(咨询意见)和设计人的答复意见;
(6)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各阶段提交文件延误的,将视为设计人或咨询人违约,按本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增加 8.2.4 项:
8.2.4 工程地质勘察实行监理制度。工程地质详细勘察监理单位应依照审查后的勘察工作大纲和监理工作大纲对工程地质勘察进行监理,勘察监理工作必须与勘察工作同步进行。
工程地质勘察实行专项验收制度。各阶段工程地质勘察结束后,由发包人组织对勘察资料和勘察报告进行验收。验收将对工程地质勘察工作情况做出评价,详细确定初(详)勘阶段地质勘察工作量,明确提出需要补充、完善的相关工作。
增加 8.4,8.5 项:
8.4 各阶段设计文件的编制要求
(1)设计人须按照相关编制办法、项目策划书的要求,完成xx、路面、桥涵、交通工程等以及相应的专项设计文件编制工作,并将专项设计纳入到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中,确保各阶段文件编制的完整性。
(2)设计人应注重概算、预算的编制工作,确保工程投资列支的准确性。
(3)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要求,落实施工贯穿设计理念,开展特殊工程施工组织方案调研和编制工作,确保经济、合理、可行。
(4)设计人应及时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防洪影响评价报告、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论证报告、矿产压覆评估报告、项目节能评估、文物保护评估等工作,并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复文件,配合业主做好项目规划选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所需费用包含在本次勘察设计投标报价之中,业主不再另行支付。上述如无相应资质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但须报发包人同意。
8.5 各阶段设计文件的评审等要求
(1)设计人负责各阶段设计文件(含专项设计文件)评审、报批等资料的送达工作。
(2)设计人应按审批单位要求进行各阶段设计文件(含专项设计文件)修改完善及报批资料的准备工作,并在专家评审会议后 20 天内,提交设计文件的报批资料。 10.招标和施工期间配合
10.2 施工期间配合
在项目施工全过程中,设计人须服从发包人的工作安排和配合施工单位的施工,详见 5.勘察设计要求。
11.合同变更
11.1 变更情形
11.1.1 合同变更时,勘察设计服务期限的调整方法:非不可抗拒因素引起的变更,服务期限不予调整;不可抗拒因素引起的变更,以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工期要求为准,无相关要求时双方进行协商解决。
12.合同价格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
12.1.1 本合同的价款确定方式:总价合同。(本项目实行投标报价总价包干,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不予增加。)
在合同实施期间,由于人工、材料、设备等因素的市场价格变化导致本项目勘察设计费用发生变化,合同费用不予增加。与本项目项目建议书、预可研、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专题研究、勘察设计、专项设计、审查和会务等工作有关的所有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关费用中,没有报价或缺少的清单,视为包含在其他清单报价中,发包人按清单报价支付,不再另行增加其他任何费用。
(1) 本合同不设预付款;
(2) 项目工可完成,取得工可批复后,付至合同价款30%;
(3) 项目取得初步设计文件批复后,付至合同价款50%;
(4) 项目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后, 勘察设计标付至合同价款70%,勘察设计咨询标付至合同价款100% (可按批复里程比例计量支付);
(5) 工程交工,付至合同价款95%(按照施工期间的工程进度付款);
(6) 合同价款余款5%在竣工后付清。增加12.1.7项
12.1.7 本合同为总价合同,投标价应包括投标人完成本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的所有工作内容并提供项目建议书、预可研、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全套勘察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编制及全部基础资料等)及后续服务工作的全部费用,主要包括:
(1)提供业主施工招标所需的工程数量和工程说明、相应图纸;还应包括编写公路项目(交通工程)专用施工技术规范等配合招标服务的费用。
(2)施工期间驻现场设计代表及提供变更设计等后续服务的费用。
(3)为完成本招标文件规定的义务,投标人认为有必要计入的其它费用。负责全线 总体勘察设计的设计人应负责全线的总体勘察设计以及各合同段、各专业设计文件的协 调、汇总工作,包括协调、统一文件的编制,编制说明和汇编总概(预)算等相关工作, 并对全线工程勘察设计的整体性负责,由此可能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均应计入投标价中。
(4)设计人为实施本项工程所需的保险费用。
(5)本项目相关专题研究包含(但不限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生物多样性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防洪影响评价报告、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论证报告、矿产压覆评估报告、项目节能评估、文物保护评估、勘测定界图、用地预审及报批技术服务(含基本农田补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等)、项目使用林地勘验及可行性报告编制等专题并取得批复,项目勘察、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征地拆迁图编绘及征地放样,编制各阶段项目安全性评价报告,技术服务及后续服务工作等。
(6)为完成本项目工程勘察设计所发生的各类评审费、会务费、差旅费等费用。
(7)征地放样费用。
(8)其他。
12.3 中期支付
12.3.2 逾期付款违约金:每延期支付 1 天,发包人应付给设计人拖欠金额的
/ ‰的违约金。
12.4 费用结算
12.4.2 逾期付款违约金:每延期支付 1 天,发包人应付给设计人拖欠金额的
/ ‰的违约金。
12.5 暂列金额
12.5.1 本款约定为:本项目无暂列金额。
12.6 质量保证金
x项目的质量保证金(保函)执行投标人须知规定。本项目施工图批复后,履约保证金将自动转换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将在终期结算时返还给设计人。
14.违约
14.1 设计人违约
14.1.2 设计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课以违约金,具体约定如下:
(1)设计人将勘察设计任务转包,或者未经发包人同意私自分包,发包人将有权解除合同,并对设计人课以 10~50 万元的违约金。
(2)设计人未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强制性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准、规范和规程进行勘察设计,或未根据勘察成果资料进行工程设计,或设计人在设计文件中指定或变相指定工程建设材料或设备生产厂、供应商,设计人课以 5~10 万元/次的违约金。
(3)设计人未能按期提交勘察成果、设计文件、专题研究报告(发包人同意延长期限的除外),对设计人课以 1~5 万元/天的违约金。如影响工程开工建设的,对设计单位和设计负责人记不良行为记录,给予 6 个月至 3 年的参与六安市国有投资交通项目设计的投标资格限制。
(4)在收到发包人或咨询人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后,设计人未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对勘察成果、设计文件、专题研究报告的修改,对设计人课以 1~5 万元/天的违约金,设计人应尽快组织落实,直至符合相关要求。发包人有
权委托其他勘察设计单位完成本项工作,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设计人承担,并最高可处以总合同费用 20%的违约金。
(5)出现下列问题时,设计人应承担一切责任和发包人与之相关的一切经济损失,并对设计人课以 5~30 万元/起的违约金。
1)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资料不足、方案缺陷或质量低劣而被要求返工而造成质量问题;
2)土石方调配与现场实际严重不符;
3)桥梁、隧道、互通等推荐方案不可行;
4)概算、预算编制出现较大偏差;
5)关键工程施工组织不可行。
(6)设计人未按约定提供后续服务,发包人不予以支付相应费用。并对设计人课以 1~5 万元/次的违约金。
(7)由于设计人的过失或责任引起本项目重大设计变更或较大设计变更,导致施工工期拖延或者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设计人除无偿完成设计变更外,要对因变更增加的工程承担赔偿责任,重大设计变更赔偿金额为变更工程增加费用或原设计功能过剩的工程费用的 5~10%,较大设计变更赔偿金额为变更工程增加费用或原设计功能过剩的工程费用的 3~5%。
(8)设计人其他违约情况:在项目设计文件审查、提交和设计后续服务过程中,若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提交设计文件(含专项设计)、或提交的设计文件基础资料不全、设计方案不合理等,或后续服务不及时等,将视情况,最高可扣除相应的设计费用 3%作为违约金。
(9)地质勘查
1)若发现设计人擅自改变勘察方法、深度、数量、位置或没按要求进行内业工作的,每发现一处,扣减 2 万元的违约金,并限期予以改正。
2)若发现设计人没有按监理工作指令要求整改的,每发现一次,扣减 1 万元的违约金,并限期按要求予以落实。
3)若发现设计人没有按照要求进行补勘工作的,处以勘察总费用 3%的违约金
外,还有权委托其他勘察单位完成本项工作,不论补充勘察成果与原勘察成果是否基本一致,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设计人承担。
4)若设计人地勘、外勘工作未通过发包人组织的专项验收工作,处以 10 万元/次的违约金外,设计人无条件开展补勘等完善工作,直至通过验收。
5)若设计人地勘时未提前两天通知地勘监理单位,处以 2 万元/次的违约金。
(10)专题研究、专项设计
1)若设计人存在把关不严,造成工程数量不实,投资规模偏大,按超出部分投资的 2%处以违约金。
2)若专题研究、专项设计因设计人原因未通过行业审查,按 10 万元/次处以违约金。同时,设计人尽快组织重新编制、报审工作,直至通过相关审查,并承担相关一切费用。
3)若因研究成果数据不实或引用不当,造成设计质量缺陷、功能过剩,甚至影响结构安全的,按功能过剩投资的 2%或相关缺陷修复工程的全部费用处以违约金。
4)设计单位应对 3.3 条所提相关补充要求完善设计文件,若设计文件未按要求进
行编制,按 5 万元/次处以违约金。
(11)勘察设计审查与会务
设计人未按要求做好会议汇报和相关会务工作,按 5 万元/次处以违约金。
(12)后续服务
1)若后续服务小组人员出勤率少于 22 天/月或擅自离开,视作违约,按 1 万元/人﹒天处以违约金。
2)后续服务人员不能胜任工作或擅自更换后续服务小组人员,视作设计人违约,设计人将重新派遣人员,直至满足工作需要和发包人要求,同时,发包人有权按按 5万元/人﹒次处以违约金。
(13)如果勘察设计深度不够、资料不足、方案缺陷或质量低劣并且未通过上级主管单位的审查时,发包人有权中止设计合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设计人承担,并取消设计人履行下阶段工作的资格,并可按合同价的 5-10%计扣设计人的违约金。
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资料不足、方案缺陷以及勘察设计质量低劣而被要求返工从而造成质量问题的,除由设计人负责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外,发包人还可视造成的时间延误或费用损失,扣除设计人合同价 5~20%的违约金,直至终止勘察设计合同。
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资料不足、方案缺陷以及勘察设计质量低劣而造成投资失控、方案变更等情况的,除由设计人负责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外,发包人还可视造成的时间延误或费用损失,并按合同价的 20~30%计扣设计人的违约金,直至终止勘察设计合同。
设计人未能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时的承诺派遣合格的设计代表,除限期更换外,每延期 1 天发包人还将对设计人按合同价的 2‰计扣设计人的违约金。
因设计人的过失或责任引起本项目发生重大设计变更或较大设计变更,导致工期拖延或者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发包人有权中止合同,设计费余款不予支付;并且还可视造成的时间延误或费用损失,决定由设计人或其他设计人负责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工作,并按合同价的 30%计扣设计人的违约金。
施工期间,因设计人地质勘察不准、错误或设计深度不足、错误、漏项等,造成超过合同价 5-10%(不含)的变更,扣除设计人 10%的勘察或设计合同价;超过合同价 10%及以上的变更,扣除设计人 20%的勘察或设计合同价。超过合同价 20%(含)的变更,扣除设计人 30%及以上的勘察或设计合同价,并上报招投标和交通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六安市范围内暂停投标资格一年。
14.2 发包人的违约
14.2.3 在合同履行期间,因发包人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终止或解除合同的,设计人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应由发包人根据设计人实际完成的设计工程量进行协商补偿。 15.争议的解决
15.1 本款约定如下: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争议、纠纷或因违反、终
止本合同而引起的对损失损害的任何赔偿,应事先协商或由本项目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调,在设计人和发包人之间达成一致意见。如未能达成一致,则进行仲裁。
仲裁机构名称:六安仲裁委员会。
15.2 采用仲裁方式最终解决争议的项目,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发包人和设
计人双方具有约束力。全部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或按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比例分担。
增加 16 项
16.特别约定:
16.1 设计人对提交的设计文件负责:
16.1.1 设计文件中各类构筑物设计使用年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16.1.2 如有涉铁路设计,负责对涉铁路线设计资料进行审查,做好涉铁相关设计的衔接工作;
16.1.3 如因设计人工程设计质量不高,设计变更较多,造成工程实际投资超过项目初步设计批准的概算投资额的 10%,扣减设计费的 5%;超过概算投资 30%的,设计费全部扣除;对设计人和设计负责人记不良行为记录,给予 6 个月至 3 年的参与六安市政府投资交通项目设计的投标资格限制。
16.1.4 设计人编制主要材料招标统计详单的,因设计人提供的主材数量、规格、品种等清单错误,造成多供、错供 10 吨以下主材的,对设计人处多供、错供材料款 2 倍的罚款,对设计负责人处 5000 元罚款;多供、错供 10 吨以上主材的,对设计人处多供、错供材料款 5 倍的罚款,对设计负责人处 10000 元罚款,对设计人和设计负责人记不良记录,给予 6 个月至 3 年的参与六安市政府投资交通项目设计的投标资格限制。
16.2 设计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16.2.1 由于设计人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由双方商定,赔偿金数额最高限额为设计费。对设计人和设计负责人记不良记录,给予 6 个月至 3 年的参与六安市政府投资交通项目设计的投标资格限制。
16.2.2 需追究法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6.3 发包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以下行为,应赔偿设计人损失:
16.3.1 在合同履行期间,因发包人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终止或解除合同的,设计人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应由发包人根据设计人实际完成的设计工程量进行协商补偿。
16.3.2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
16.4 投标文件所列设计负责人和项目班子成员,在综合评分中,享受了资质(资 格)等级、业绩、奖项等方面的加分待遇,享受加分的相关人员必须到位参加设计且不得更换(经招标人同意,且其更换后的人员的资质(资格)等级、业绩、奖项优于原人员的除外)。发生更换的,除不可抗力引起的人员变动外,不论什么理由都视为违约,每发生 1 人更换,由设计人按中标价的 10%向招标人支付违约金,并且必须使更换后的人员的资质(资格)等级、业绩、奖项不得降低;同时停止该设计人及被更换人员在六
x市政府投资交通项目交易中的资格,记不良记录,进行曝光。
16.5 依照本合同条款的约定,发生应当由设计人支付违约金、损失赔偿情形的,经双方确认并报备案后,其违约金、损失赔偿金从保证金中划转,不足的部分从设计费中扣除,仍然不足部分设计人足额补偿。
16.6 发包人与中标人(设计人)签订的合同,必须与本招标文件所附的合同条款一致,政府投资项目合同签订时即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监督,最迟在签订合同之日起 3 日内备案。除经政府审定同意的以外,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包括补充合同、补充协议,与本招标文件所附合同的条款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招标文件所附合同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