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向被保险人赔偿 SIM 卡的重置费用,但前提是便携式电子用品发生损失时插入了 SIM卡;
注意:
在您确认投保本保险前,请仔细阅读理解本保险条款的各项规定,尤其是以阴影部分标注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规定。如有任何疑问,请及时联系保险人业务人员或致电:000-000-0000。
美亚便携式电子用品保险
第一条 承保范围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所拥有的便携式电子用品因意外损坏、抢劫或入室盗窃而损失或损坏,保险人以保险单所载相应保险金额及分项赔偿限额为限承担赔偿责任。
在发生抢劫或入室盗窃的情况下,保险人还将:
(1) 向被保险人赔偿 SIM 卡的重置费用,但前提是便携式电子用品发生损失时插入了 SIM卡;
(2) 向被保险人赔偿便携式电子用品在发生抢劫或入室盗窃之后的 12 小时xx盗打电话及/或收发信息所产生的费用。
在保险合同项下,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最多赔付三次事故,总赔付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承担赔偿责任:
1. 保险单上列明的免赔额(率);
2. 因清洗、检修、维护、调校、修理或错误使用便携式电子用品而发生的任何损失或损坏;
3. 便携式电子用品因自然灾害、大气或气候情况 (包括雨水、冰雹)、火灾、自然磨损、制造缺陷、滥用、动物啮咬、白蚁、霉菌、干湿腐烂、细菌、锈蚀、清洗或修理,或类似事件而发生的任何损失或损坏;
4. 与便携式电子用品的运行相关的附件或任何消耗品(包括但不限于免提设备、充电器、电池、数据存储卡以及其他次要附件)所发生的任何损失或损坏;
5. 便携式电子用品或其任何部件因电子或机械故障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坏;
6. 便携式电子用品在发生抢劫或入室盗窃后收发信息资料所导致的任何间接损失;
7. 与医疗健康相关的电子用品(包括但不限于起搏器和助听器)所发生的任何损失或损坏;
8. 不超过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坏。
9. 便携式电子用品用于出租或其他以获取酬金为目的的情况下所发生的任何损失或损坏;
10. 便携式电子用品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发生的损失或损坏, 包括但不限于当其被放置在机动车辆、建筑物或公共场所内;
11. 便携式电子用品因丢失或神秘失踪而发生的任何损失或损坏;
12. 因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亲属及雇员的重大过失、不诚实、犯罪、恶意或故意行为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坏;
13. 因战争(内战或外战)、入侵、罢工、骚乱、叛乱、民众暴乱、恐怖活动所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坏;
14. 因放射、核裂变或聚变(无论受控制与否)、核事故、生物或化学事故所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坏;
15. 因任何政府机关实施的没收、征用、扣押或合法的或非法的占用而发生的任何损失或损坏;
16. 直接或间接因被保险人前往或途经保险合同约定的不承保国家和地区,或在在前述国家和地区而发生的损失或损坏。
第三条 保险费的支付
1. 保险费的支付
保险合同的保险费按月或按年计算。投保人应及时缴付保险费。
2. 宽限期
如保险期间为一年,且按月分期支付保险费,则投保人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 可于每期保险费到期日起 30 日内(含 30 日) 支付保险费。
3. 未缴付的保险费
如保险期间为一年,并按月分期交付保险费,则发生索赔(包括在宽限期内发生索赔)时,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先补缴该保险年度未缴的保险费,然后再对该索赔进行处理。
第四条 续保
1.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时或之前,向保险人缴付续保保险费以示续保。若保险人同意续保且投保人已缴付续保保险费,保险合同将于下一个保险期间持续有效。
2. 保险人将依据续保时的风险情况厘定续保保险费。若续保保险费发生变化,保险人将书面通知投保人。若保险人已明确拒绝续保,则保险人将无息退还已缴付的续保保险费。
第五条 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的义务
1. 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得知发生或可能发生损失后,应立即口头通知保险人,并在可行的情况下,应尽快书面通知保险人。若发生抢劫或入室盗窃而损失便携式电子用品,被保险人应立即向有关方申请断绝使用SIM卡。
被保险人必须经保险人同意后方可能修理或处置损失或损坏的被保险财产。对已经修理或处置的部分,保险人保留重新审核的权利。
若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立即通知保险人,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2. 通知警方
x因抢劫、入室盗窃或故意破坏而发生任何损失或损坏,被保险人应于24小时内向当地警方报案。
第六条 索赔通知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1. 保险单的复印件;
2. 填妥并签署的索赔申请书;
3. 被保险人要求电话服务提供商终止服务的书面凭证,包括提出要求的日期和时间(如损失的便携式电子用品为移动电话);
4. 显示盗打电话及/或收发信息的电话账单的原件(如损失的便携式电子用品为移动电话);
5. 修理受损物品的发票或收据原件;
6. 因抢劫或入室盗窃而致整件盗失或抢走物品的发票或收据原件(须列明购买价格)。没有发票或收据原件的,保险人将按照投保单所载相应分项限额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7. 当地警方出具的因抢劫或入室盗窃所致损失的报告原件;
8. 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索赔相关的任何其他文件。
被保险人应在损失发生后 30 日内或保险人书面同意延展的期限内将上述索赔文件提交给保险人。被保险人如未能提供上述索赔文件而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理赔
保险人将视情形决定按以下任一方式进行赔偿:
1.当便携式电子用品发生部分损失或损坏时, 保险人将赔偿被保险人受损物品的修理费用;
2.当便携式电子用品不能以较经济的方式修理或不能被修理时:
▪ 保险人将赔偿被保险人根据下列公式计算的损失或损坏的物品的实际现金价值;或
▪ 用替代产品更换损失的物品
实际现金价值= 重置费用 * (1 – 每月折旧率* 被保险财产发生损失时的购买月数)
注:不足一个月的,视为一个月。
如任何属于一对或一套的物品遭受损失或损坏, 保险人将根据此物品对整对或整套物品重要程度合理计算其所占整对或整套物品价值的比例,以确定该物品的损失金额,但前述损失或损坏不应被视为整对或整套物品的全部损失或损坏。
在保险人已更换受损的物品或支付了该物品的全部保险金额后,保险人将按相关法律规定获得该项受损物品的全部权利。被保险人应将前述物品交予保险人。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完整的索赔资料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如无法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做出核定,则双方同意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限最长不超过 30 日。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的期限另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
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做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一般条款
1. 如实告知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和被保险财产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立即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在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费一次性交付的情况下,保险人应按日比例退还已收取的自解除之日起的未满期保险费。
前款规定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合理的预防措施
被保险人应:
(1)采取一切合理预防措施维护便携式电子用品的安全。
(2)采取一切合理预防措施防止可能发生的任何损失或损坏; 如有损失或损坏发生时,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降低该损失或损坏。
(3)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3. 风险增加
x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财产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增加保险费或者即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应按日比例退还已收取的自解除之日起的未满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通知义务的,因被保险财产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4. 转让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财产发生转让,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因被保险财产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应按日比例退还已收取的自解除之日起的未满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5. 适用法律
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6. 其他保险
保险事故发生时, 如有其他保险承保本保险合同项下相同的被保险财产,本保险合同将负责赔偿超出其他保险项下应获赔偿金额的损失,但赔偿金额以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7. 代位求偿权
当被保险人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承担时,无论保险人是否已做出赔偿,被保险人应按保险人的合理要求,并在保险人承担费用的情况下,采取、同意采取或允许他人采取一切必要及合理的措施,以便保险人在赔偿保险合同项下的损失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8. 争议解决
有关保险合同的一切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保险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人民法院起诉。
9. 索赔欺诈
(1)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i. 明知并未发生保险事故而仍提出索赔请求;
ii. 故意造成保险事故。
(2)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
i. 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
ii. 夸大损失程度。
10. 合同解除
投保人可依下述规定随时书面通知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
(1) 如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费一次性支付的,则保险合同于书面通知上所列示日期的二十四时终止。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提出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将按保险单所列保险费的 5%收取手续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提出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将退还投保人扣除按照下表计算的应收短期保险费后的保险费余额:
短期费率表
保险合同 有效月数 | 1 个 月 | 2 个 月 | 3 个 月 | 4 个 月 | 5 个 月 | 6 个 月 | 7 个 月 | 8 个 月 | 9 个 月 | 10 个 月 | 11 个 月 | 12 个 月 |
年保费的 百分比 | 10% | 20% | 30% | 40% | 50% | 60% | 70% | 80% | 85% | 90% | 95% | 100% |
注:保险有效期间不足一个月的,按照一个月计算保险费。 |
(2) 如保险期间为一年,按月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于保险人收到书面通知后的下一个月保险费到期日终止。若投保人已支付了下个月的保险费,保险人应不计利息予以退还;
(3) 保险期间为一个月的,保险合同于保险单上列示的届满日期终止。若投保人已支付了下个月的保险费,保险人应不计利息予以退还。
保险人亦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但须提前 30 日(若保险期间为一个月,则为 15 日)书面通知投保人,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此情形下,保险合同将于书面通知上所列日期的二十四时终止。书面通知将通过专人递送、挂号邮件或其他类似邮件,发送至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保险人将按日比例退还已收取的自解除之日起的未满期保险费。
11. 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应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定义
1. 便携式电子用品:指仅供个人使用的便携式电子用品,包括但不限于手提电脑、移动电话、便携式视听播放器、数码相机、数字阅读器及录音器。
2. 保险人:指保险单上所列的保险公司。
3. 保险单:指根据保险合同签发的,构成保险合同组成部分的承保凭证。
4. 保险金额: 指保险单列明的保险人最高赔付金额。
5. 被保险人:指保险单上所列的被保险人。在任何情况下,被保险人均不包括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认定的恐怖分子或恐怖组织成员,或非法从事毒品、核武器、生物或化学武器交易人员。
6. 意外损坏:指便携式电子用品由于外来的、突发的、不可预见的原因发生破损或损毁(包括水损)。
7. 抢劫:指他人通过使用或威胁使用暴力对被保险人造成或将要造成身体伤害,以非法获取被保险人所有的、所照管或监控的财产的行为。
8. 入室盗窃:指他人非法进入保险单所列的住所并有明显破坏入室痕迹, 以盗取或试图盗取被保险人的财产的行为。
9. 住所:指保险单上所载的被保险人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保险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境内的主要居住场所。
10. SIM 卡:指便携式电子用品中的用户识别模块。
11. 重置费用:指替代已遗失或损坏的财产的相同或类似的新的物品当前价格。
12. 盗打电话及/或收发信息:指除被保险人之外的人士未经被保险人许可或授权而进行的电话通话及/或收发的信息。
13. 保险合同:指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书面投保申请以及在保险合同项下签发的任何批单和附加险。
14. 自然灾害:指造成巨大损失的自然灾害,包括但不限于台风、龙卷风、飓风、海啸、洪水、山崩、泥石流、丛林火灾、火山活动及地震。
15. 神秘失踪:指被保险财产在不为人知或难以解释或理解的情况下所发生的遗失。
16. 重大过失: 指在正常情况下,根据被保险人的个人行为能力,其本应采取措施避免损失发生,但却未履行一般人在通常情况下应尽的注意及防范义务,从而导致损失的发生。
17. 亲属:指保险单上所载的被保险人的合法配偶、父母、继父母、配偶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继子女、合法收养的子女、xxx、兄弟姐妹、配偶的兄弟姐妹、女婿、儿媳、伯父、叔父、舅父、姑父、姨父、伯母、婶母、姑母、姨母、侄女、外甥女、侄子、外甥、x(表)兄弟姐妹。
18. 战争:指无论宣战与否的战争,或任何类似战争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主权国家为达到其经济、疆域扩张、民族主义、政治、种族、宗教或其他目的而进行的任何军事行动。
19. 投保人:指向保险人申请投保本保险,保险人接受其投保申请的人。
20. 保险期间:指自保险单上列明的起保日零时起至届满日二十四时止。
21. 购买价格:指被保险人最初购买便携式电子用品所支付的价格。
22. 替代产品:指与因发生保险事故而损坏且无法修复的便携式电子用品具有类似特征和规格的新的便携式电子用品。替代产品无须与已遗失或损坏的便携式电子用品完全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