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额为 61,540,129,814.36 元。该等专户仅用于本公司“4G 能力提升项目”、 “5G 组网技术验证、相关业务使能及网络试商用建设项目”和“创新业务建设项目”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证券代码:600050 证券简称:中国联通 公告编号:2017-076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822号)核准,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获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9,037,354,292 股新股。
本公司实际发行 9,037,354,292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6.83 元/股,募
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1,725,129,814.36 元,扣除承销保荐费用和其他发行
费用总计人民币 179,060,127.77 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1,546,069,686.59 元。截至 2017 年 10 月 26 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并由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7 年 10 月 27 日出具的
毕马威华振验字第 1700642 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及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相关规定,本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24 日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安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城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单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合称 “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以及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本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24 日与控股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香港)股份有限公司之全资附属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运营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安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城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单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以下合称“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以及保荐机构中金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17 年 10 月 26 日,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1、三方监管协议:
单位:人民币元
开户银行 | 账号 | 金额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和平门内支行 | 0200201619200038432 | 13,064,000,000.00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营业部 | 11240101040014538 | 20,520,000,000.00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城支行 | 327266900615 | 10,739,129,814.36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单支行 | 11050174360009888888 | 10,304,000,000.00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营业部 | 999007775810628 | 6,913,000,000.00 |
总计 | 61,540,129,814.36 |
注: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和平门内支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安支行的下级支行。
2、上述账户存储金额中包含尚未支付的部分发行费用。
2、四方监管协议:
单位:人民币元
开户银行 | 账号 | 金额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灵境支行 | 0200013319200044273 | 0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营业部 | 11240101040011567 | 0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城支行 | 348066007100 | 0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单支行 | 11001070700053000310 | 0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营业部 | 110902540210801 | 0 |
总计 | 0 |
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灵境支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安支行的下级支行。
三、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 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本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安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城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单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开设专项账户,账号分别为 0200201619200038432、11240101040014538、327266900615、 11050174360009888888、999007775810628,截至 2017 年 10 月 26 日,专户
余额为 61,540,129,814.36 元。该等专户仅用于本公司“4G 能力提升项目”、 “5G 组网技术验证、相关业务使能及网络试商用建设项目”和“创新业务建设项目”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本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中金公司作为本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
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荐机构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本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本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其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本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每半年对本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本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复印本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保荐机构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 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开户 银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本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配抄送保荐机构。
6、本公司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净额的 20%,本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本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本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本公司可以主动或者在保荐机构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保荐机构发现本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
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 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联通运营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安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城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单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开设专项专户,账号为 0200013319200044273、11240101040011567、348066007100、 11001070700053000310、110902540210801,截至 2017 年 10 月 26 日,专户
余额为 0 元。该等专户仅用于本公司“4G 能力提升项目”、“5G 组网技术验证、相关业务使能及网络试商用建设项目”和“创新业务建设项目”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本公司及联通运营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三方应当共同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中金公司作为本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联通运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荐机构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本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本公司及联通运营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每半年度对本公司及联通运营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本公司及联通运营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复印联通运营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 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开户 银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本公司及联通运营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配抄送保荐机构。
6、联通运营公司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净额的 20%,本公司及联通运营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本公司、联通运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本公司、联通运营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本公司、联通运营公司可以主动或者在保荐机构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保荐机构发现本公司、联通运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