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服務定義
寄養服務(緊急照顧)
(中文譯本)
I 服務定義
簡介
寄養服務(緊急照顧)為 18 歲以下有緊急住宿照顧需要的兒童提供家庭式照顧,旨在為因突發或緊急事故(例如家人突然患病、入院留醫、離棄或離世等)而父母未能在家中照顧的兒童,提供即時及短期的照顧服務。
目的及目標
緊急情況指「突如其來、無法預見及突發」的家庭危機,而寄養服務(緊急照顧)為有緊急住宿照顧需要的兒童提供即時家庭式照顧。一般而言,住宿時間由 1 天
至最多 6 周,務求在兒童獲得其他生活安排前,為他們提供臨時或過度性家庭照顧。
服務性質
提供的服務包括:
(a) 基本照顧:
⚫ 一般家庭的起居照顧
⚫ 24 小時的家居照顧,較理想是由一對已婚夫婦(稱為「寄養家長」)提供,寄養家長須在寄養服務工作員的緊密督導及指導下,負起照顧寄養兒童的整體責任
⚫ 充足及各類的食物以滿足寄養兒童的需要
⚫ 基本的衣物
1 這份《津貼及服務協議》樣本只供參考之用。
⚫ 切合兒童年齡的玩具、書籍及設施。
(b) 滿足個別兒童需要的服務:
⚫ 督導日常活動及起居生活,例如:學業和家課等
⚫ 聯繫涉及寄養兒童住宿安排的其他重要人士,例如學校、家人/監護人及轉介機構等,以確保個別寄養兒童的福利計劃得以完成
⚫ 鼓勵及協助寄養兒童與家人/監護人保持聯絡,為他們日後和家人團聚作準備。
(c) 福利計劃及輔導:
⚫ 透過個案討論或會議,與涉及寄養兒童住宿安排的其他相關人士,制訂個別兒童的福利計劃
⚫ 按寄養兒童的成長需要作出輔導和支援。
(d) 社交及康樂活動:
⚫ 為寄養兒童安排各項適合他們年齡的社交及康樂活動,包括參與家庭式的小組活動
服務對象
服務對象是因家庭面對緊急或危急情況而未能得到家人適當照顧的 18 歲以下兒童。當中或包括有輕微行為或情緒問題的兒童,或有輕微健康問題並經醫生評估為適合在一般家庭生活的兒童。
轉介文件須送交提供寄養服務(緊急照顧)的寄養服務機構,及副本送交中央寄養服務課。
緊急寄養家庭照顧寄養兒童的數目
緊急寄養家庭接收的寄養兒童數目,須視乎該家庭的能力及寄養兒童的需要而定。
II 服務表現標準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下列服務表現標準:服務量
服務量 標準 | 服務量指標 | 議定 水平 |
1 | 一年內的宿位平均使用率 註 1 | 80% |
2 | 一年內在指定處理時間(即 3 日)內完成的比率 註 2 | 80% |
3 | 一年內接受轉介的比率 註 3 | 100% |
4 | 一年內完成議定住宿安排計劃個案的百分比 註 4 | 90% |
5 | 一年內完成家庭評估報告的數目 註 5 | 2 |
(如未能達到目標水平,社署會考慮到中央寄養服務課發出的申請數目及要求完成的家庭評估數目。) | ||
6 | 一年內提供服務前培訓項目的數量 註 6 | 3 |
(如未能達到目標水平,社署會考慮到新註冊的家庭數量。) | ||
7 | 一年內提供服務期間培訓項目的數量 註 7 | 1 |
服務成效
服務成效 標準 | 服務成效指標 | 議定水平 |
1 | 接受住宿服務後兒童情緒轉為較穩定的百分比註8 | 80% |
2 | 接受照顧兒童的滿意率註9 | 80% |
3 | 親生父母或監護人的滿意率註10 | 80% |
(定義索引載於本協議結尾) |
備註: 個別營辦者承諾的額外服務量/服務成效標準各有不同。基本服務規定
⚫ 註冊社工 註 11
⚫ 為寄養兒童提供每天 24 小時的照顧
⚫ 充足及各類切合兒童年齡的食物
⚫ 服務運作須符合寄養服務程序手冊的規定。質素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 16 項服務質素標準。
III 社署對服務營辦者的責任
社署會按《津貼及服務協議通用章節》的規定,向服務營辦者履行「社署的一般責任」內臚列的職責。
此外,社署會符合以下特定服務的表現標準。社署履行本責任的實際表現,預期會影響服務營辦者符合本身規定表現標準的能力。
⚫ 審批寄養家庭,並確保提供不同及充足的緊急寄養家庭。
IV 資助基準 2
資助基準載於社署向服務營辦者發出的要約及通知書內。津貼
在社署發出的要約及通知信中指定時限內,服務營辦者將每年按整筆撥款模式獲發資助(只適用於有時限的項目)。整筆撥款已考慮個人薪酬,包括供聘用註冊社工及支援人員的公積金,以及其他適用於服務單位營運的「其他費用」(用以支付其他所有相關運作開支,包括僱員補償保險及公眾責任保險)及認可收費(如
2這份《津貼及服務協議》(下稱「協議」)樣本只供參考之用,有些協議就段落 IV、V、VI 有較短的版本。
有的話)。獲社署認可提供資助活動處所的租金及差餉,將按實際費用另行以實報實銷形式發放。
服務營辦者可靈活使用獲發的整筆撥款,但必須遵從最新《整筆撥款手冊》及有效的《整筆撥款通告》就使用資助所載列的指引。整筆撥款或會有所調整,包括因應公務員薪酬調整幅度而作出薪金調整,以及因應政府整體物價調整因素而調整「其他費用」。政府不會承擔因計劃所引致而超出核准資助額的任何負債或財政影響的責任。
發放款項安排、內部控制及財務申報規定
如服務營辦者接納《津貼及服務協議》,將會每月獲發整筆撥款資助。
服務營辦者須負責維持穩健有效的財務管理系統,包括預算規劃、推算、會計、內部控制系統及審計。服務營辦者須妥善備存與項目有關的收支帳簿、記錄及證明文件,以供政府代表查核。
服務營辦者須根據最新《整筆撥款手冊》及有效的《整筆撥款通告》訂明的規定,提交經《專業會計師條例》(第 50 章)下註冊的執業會計師審查的周年財務報告及年度財務報表。周年財務報告應以現金記帳方式擬備,而折舊、員工積存休假等非現金項目不應計入報告內。
V. 有效期 (只適用於有時限的項目)
本《協議》在社署發予服務營辦者的要約及通知信所指定時限內有效。如服務營辦者違反協議條件的任何條款而又未有按社署發出的書面通知上指定的方式及在指定時間內作出相應的補救,社署可在該通知到期後,向服務營辦者發出通知期為 30 天的書面通知而終止本《協議》。
如服務表現標準在協議期內有任何改變,社署會尋求與服務營辦者達成共識,而服務營辦者須按照指定的推行時間表達至新的要求。
服務營辦者是否可繼續提供下一期服務,須視乎當時的政策指引、服務需要及服務營辦者的表現等相關考慮因素。社署保留重新編配項目的權利。
VI. 其他資料
除了本《協議》外,服務營辦者亦須遵守相關《服務規格》所載列的規定/承諾,以及服務營辦者建議書和補充資料的內容(如有的話)。如這些文件內容出現矛盾,則以本《協議》為準。社署會密切監察服務營辦者有否遵守所有上述文件的規定。
註及定義:
索引 | 說明/定義 | ||
註 1 | 使用宿位指由入住日期起至正式離開當日所使用的宿位數目。 | ||
一年內宿位使用率的計算方法 | |||
= | @ 年內每日入住人數總和 | x 100% | |
名額 x 年內營運日數 | |||
@ 每日入住人數包括因患病/返家渡假而暫時離開的兒童,及離開寄養家庭前回家試住的兒童。 | |||
註 2 | 指定處理時間指向轉介人明確回覆轉介結果前的最長許可時間。 | ||
在指定處理時間內完成的比率是在指定處理時間內,就轉介個案給予明確回覆的百分比。計算方法是: | |||
=(在指定處理時間內給予明確回覆的轉介數目 ÷ 期內接獲的轉介總數)x 100% | |||
註 3 | 接受轉介比率指原則上接受的合資格轉介百分比,但因額滿 *或沒有合適家庭 #而未獲接受的個案則不計算在內。計算方法是: | ||
= {原則上接受的合資格轉介數目 ÷(期內接獲的轉介總數 - 因額滿或沒有合適家庭而未獲接受的轉介數目)} x 100% | |||
*「額滿」指全部服務名額/津貼用完。 | |||
#「沒有合適家庭」指以下情況: (1) 在緊急寄養家庭庫內可供配對的寄養家庭對兒童年齡的取向及其居住區域與轉介兒童的情況不配合;及 (2) 在緊急寄養家庭庫內可供配對的寄養家庭未能滿足兒童的需要。 | |||
註 4 | 住宿安排計劃指緊急寄養照顧的整體目標,其中包括在住宿期及離 |
宿後對兒童的安排,例如:與家人團聚、轉往其他兒童住宿照顧的 安排等。住宿安排計劃應於入宿前或入宿初期制訂,其後可於個案討論/會議上,在有關人士同意下作出調整。有關人士包括轉介工作員、親生父母、寄養服務工作員及兒童,除非有關兒童不足 4 歲或被認定為精神上能力不足。 | |||
完成議定住宿安排計劃指當兒童離開寄養家庭時能完成寄養照顧的整體目標 | |||
完成議定住宿安排計劃的個案的百分比計算方法: | |||
= | 離開寄養家庭並完成議定住宿安排計劃的兒童人數 | x 100% | |
期內離開寄養家庭的兒童總數 | |||
註 5 | 完成家庭評估報告的數目指撰寫完畢並轉送至社署中央寄養服務課的家庭評估報告數目。 | ||
註 6 | 提供服務前培訓項目的數量指完成為新登記的緊急寄養家長而設的服務前培訓項目的數量。中央寄養服務課負責設計培訓項目的內容及登記參與者。 | ||
註 7 | 提供服務期間培訓項目的數量指由營辦機構自行籌辦及/或協助中央寄養服務課向正在照顧寄養兒童的寄養家長提供培訓項目的數量,有關寄養家長或正接受營辦者或其他非政府機構督導。 | ||
註 8 | 兒童情緒狀況是透過兒童於入住及離開寄養家庭時填寫的專用問卷 EFCQ1 衡量 | ||
在接受住宿服務後兒童情緒轉為較穩定的百分比計算方法: | |||
= | 兒童離開寄養家庭時整體情緒表現獲評為 「改善很多」或「稍有改善」的兒童人數 | x 100% | |
期內離開寄養家庭的兒童總數 | |||
註 9 | 兒童對緊急寄養服務的滿意程度是透過每名寄養兒童於離開寄養家庭時填寫的專用問卷EFCQ2衡量。經轉介工作員與寄養服務工作員協商後,年幼或被認定為心智能力不足的兒童不須填寫問卷。 |
接受照顧兒童的滿意率計算方法: | |||
= | 兒童離開寄養家庭時對整體寄養生活表示「滿意」或 「非常滿意」的人數 | x 100% | |
期內完成EFCQ2的兒童總數 | |||
註 10 | 親生父母對寄養服務的滿意程度是透過在兒童離開寄養家庭時,親生父母填寫的專用問卷EFCQ3衡量。每次接受寄養服務只需填寫一份問卷,而親生父母應互相協調以給予整合的回覆。 | ||
親生父母的滿意率計算方法: | |||
= | 當兒童離開寄養家庭時親生父母對寄養服務表示 「滿意」或「非常滿意」的人數 | x 100% | |
期內完成EFCQ3的親生父母總數 | |||
註 11 | 註冊社工指香港法例第505章《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規定的定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