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苏黎世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团体附加旅行家居财物盗抢损失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苏黎世中国团体附加旅行家居财物盗抢损失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以下以“您”代称)提出申请,经我们审核同意而订立。
主合同的条款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如果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受保旅程期间,其主要住所因无人居住而遭受盗抢,导致该住所内家居财物损失或遭到破坏,我们在扣除免赔额(如有)后,赔偿被保险人因此而遗失或损毁的家居财物的重新购置价或维修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件、每对、每套或每组物品的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为 5,000 元。若维修费用高于其重新购置价,我们赔付其重新购置价。免赔额将在保险单/保险凭证中载明。
如果被保险人的家居财物损失可以从任何第三方获得赔偿,我们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
家居财物盗抢损失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每次意外事故的免赔额为人民币 500 元。
第三条 责任免除
我们对下列家居财物或下列情形因承保风险事故发生所导致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现行流通货币、信用卡、储蓄卡、股票、债券、邮票、票据及其它有价证券、珠宝首饰或配件;二、各种陆上、水上以及空中的交通工具及其零配件;
三、卫星接收天线和接收器及附属设备设施;四、便携式/移动电话或寻呼机;
五、文稿、图样、图画、图案、模型,各种文件、证件、账簿或其它商业凭证簿账册;六、各种记录、视听或电脑磁盘、磁带、电脑记录或软件;
七、各种动物或植物;
八、隐形眼镜、假牙、人体假肢和助听器;
九、露天堆放的财产,以及用芦席、油布、草帘、油毡、塑料布、尼龙薄膜等材料苫盖的财产;十、各种爆炸物或非法的违禁品;
十一、任何用于工作上、或具有专业或商业用途拥有或受托拥有的财产;
十二、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的旅行结束返回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后二十四小时内未向警方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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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合法进入住所的任何人员所进行的盗抢。第四条 受益人的指定
除另有约定,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
本附加合同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理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原件:
1.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2. 现场照片;
3. 遗失或损毁物品清单及维修费用单据;
4. 遗失或损毁物品的原始购买凭证或相关证明文件;
5. 在受保旅程结束后 24 小时内发出的警方报案证明;
6. 如果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法定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第六条 代位求偿权
我们给付被保险人赔偿金额后,可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被保险人应协助我们行使该项权利,其费用由我们承担。
第七条 名词解释
一、主要住所:在被保险人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被固定于土地上仅限于居住目的的私有住宅,以投保时申报的被保险人地址为准。
二、盗抢:指经公安部门确认的,第三方为了获取不法利益,毁越门窗、墙垣或其它安全设备且有明显现场痕迹,并侵入您的住所,从事窃取、抢夺或强盗的行为。
三、家居财物:指被保险人或主要住所内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家居物件、个人物件、家具、装置或装修(包括室内摆设)。
四、重新购置价:指以同一或类似的材料和质量重新换置受损财产的价值或费用,但须扣除损耗及折旧费用。
五、免赔额:当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损失时,每次损失中由您承担的损失金额。免赔额将在理赔理算后,从理算金额中扣除。
六、家庭成员:包括父母、配偶、子女或固定生活在住所内的亲属及雇佣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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