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件2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
(参考文本)
甲方(发包人):
乙方(总承包人):
丙方(银 行):
甲、乙、丙三方对 工程项目,根据《五指山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实施办法》的要求,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本项目专用账户资金监管人。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设立。乙方须在丙方处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用于 项目农民工工资的发放。
第二条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管理。项目建设期间,丙方负责对农民工工资专户进行管理,根据本协议约定的资金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擅自动用专用账户资金。
第三条 丙方作为受委托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乙方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保管托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二)每月12日前向甲、乙双方提供受托资金流向信息。
第四条 托管期限。
丙方对专户资金履行监督职责的期限,自专用账户开户之日至撤销之日为止。
第五条 乙方须向丙方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审核确定的每月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支付清单。
第六条 受托资金存入。
根据《五指山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实施办法》,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后,甲方须于每月15日前按工程进度款的25%作为人工费用划入约定的托管账户。
第七条 受托资金拨付。
乙方委托丙方代发农民工工资,被代发的农民工个人银行卡申请资料和确认后的农民工工资清单由乙方提供,其真实性及准确性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 农民工工资监管。
乙方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予以调查,并出具相关证明,丙方直接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划拨资金支付农民工工资。同时,责令乙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补足该部分工资款。
丙方应免费为农民工办工资卡。在工资发放后,应将工资支付信息免费传送至实名制管理系统和农民工本人。
第九条 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丙方全额解付该托管资金后,则该协议终止。
第十条 甲方未按规定向专用账户足额存入工资专款资金,给农民工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提供虚假工资清单,给甲方和农民工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资金,而给他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本协议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不能履行本协议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协议的变更。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丙三方中任何一方需要变更协议条款时,应经三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协议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协议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协议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协议为参考文本,在此基础上,协议三方可根据项目的具体要求进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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