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个人投资者通过代理销售机构直销银行网站、手机 APP 等渠道购买本理财产品时,需事先开立代理销售机构直销银行电子账户,并使用电子账户用户名和登录密码登陆 直销银行,投资者需要先通过代理销售机构直销银行签署理财产品合同,然后在相应的交易界面中进行购买。
尊敬的投资者:
民生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投资者权益须知
在选择购买理财产品前,请认真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了解本人/本单位的投资目标、
风险偏好和产品需求。请仔细阅读本理财产品合同(包括《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投资协议书》《代理销售协议书》及与理财产品对应的《理财产品公告》等相关文件),注意投资风险,了解理财产品具体情况。在您购买本理财产品后,请关注本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本理财产品已按照监管要求进行理财产品信息登记,您可在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电子渠道或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销售渠道对本理财产品信息进行查询确认。您亦可在中国理财网 xxx.xxxxxxxxxxx.xxx.xx 通过产品登记编码查询、核实本理财产品信息。
一、投资者办理流程
(一)投资者可以通过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电子渠道或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销售渠道认/申购及赎回本理财产品。
(二)投资者通过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认/申购本理财产品时,个人投资者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机构投资者须持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投资者印章签署《代理销售协议书》及《投资协议书》。
(三)投资者通过代理销售机构网上银行认购/申购本理财产品时,须使用相关网银密钥、证书等登陆代理销售机构个人网银或对公网银,投资者需要先通过网银签署理财产品合同,然后在相应的交易界面中进行购买。
(四)投资者通过代理销售机构手机银行购买本理财产品时,需事先签约开通代理销售机构手机银行,并须使用手机银行投资者端通过用户名及手机银行登录密码登陆手机银行,投资者需要先通过手机银行签署理财产品合同,然后在相应的交易界面中进行购买。
(五)个人投资者通过代理销售机构直销银行网站、手机 APP 等渠道购买本理财产品时,需事先开立代理销售机构直销银行电子账户,并使用电子账户用户名和登录密码登陆直销银行,投资者需要先通过代理销售机构直销银行签署理财产品合同,然后在相应的交易界面中进行购买。
(六)个人投资者通过代理销售机构 ATM 购买本理财产品时,须通过代理销售机构
ATM 签署理财产品合同,然后在相应的交易界面中进行购买。
(七)机构投资者使用代理销售机构专属的互联网自助渠道购买本理财产品时,需事先注册建立客户注册号,并须使用注册时设置的用户名、密码及手机验证码进行登录,投资者需要先签署理财产品合同,然后在相应的交易页面中进行购买。
二、投资者风险评估:
(一)投资者首次购买理财产品时,须到理财产品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或通过电子渠道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程如下:
(1)投资者填写《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
(2)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生成相应的评估结果;
(3)理财产品销售人员将评估结果告知投资者;
(4)投资者对评估结果进行签字确认后由双方留存。
(二)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有效期为一年,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持续评估或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情况的投资者,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当在理财产品的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或电子渠道完成风险承受能力持续评估,评估结果应当由投资者签名确认(投资者通过电子渠道进行评估时的各项操作包括但不限于密码、点击确认等形式均视为可靠电子签名);未进行持续评估,不能再次购买理财产品。
(三)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是指理财产品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针对投资者的风险偏好、对投资风险的认知能力以及承受能力的专项评估。
(四)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从弱到强分为 5 个等级:保守型、稳健型、xx型、成长型、进取型。投资者只能购买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民生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不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群体的对应关系如下:
理财产品风险评级 | 理财产品风险水平 | 理财产品 风险特征描述 | 适合的投资者 |
一级 | 低 | 理财产品的整体投资风险低,投资风格谨慎。产品本金和收益受市场、政策等因素变化的影响极低。产品遭受本金损失或发生净值回撤的概率极低。 | 保守型稳健型xx型成长型进取型 |
二级 | 较低 | 理财产品的整体投资风险较低,投资风格稳健。产品本金遭受损失的可能性较低,产品净值可能发生小幅回撤。 | 稳健型xx型成长型 进取型 |
三级 | 中 | 理财产品的整体投资风险适中,投资风格中性,产品净值随市场情况和投资策略有所波动。产品面临一定的本金损失风险和净值回撤风险。 | xx型成长型进取型 |
四级 | 较高 | 理财产品的整体投资风险较高,投资风格积极,产品净值随市场情况和投资策略有明显波动。产品本金面临损失的可能性较高,产品净值可能发生较大幅度 的回撤。 | 成长型进取型 |
五级 | 高 | 理财产品的整体投资风险高,投资风格激进,产品净值随市场情况和投资策略有大幅波动。产品本金面临损失的可能性极高,产品净值极大可能发生大幅回撤。 | 进取型 |
注:本匹配方案仅供参考,不具备法律效力。如代理销售机构适用和管理人不同的投资者与理财产品的匹配方法,以代理销售机构向投资者最终披露的匹配方法为准。
三、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原则
管理人及代理销售机构将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理财产品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理财产品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进行电子渠道系统升级、业务规则变化、服务变更
(包括但不限于调整服务费率)或修改本理财产品合同时,将通过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电子渠道及营业网点等渠道向投资者提前三个工作日进行披露,其中,提高理财产品服务费率或新增服务收费项目应于实行前进行公示,并征得投资者同意。请投资者及时关注、及时认真阅读相关通知、公告、修订版理财产品合同。以上相关信息自披露之日即视为已送达投资者,也视为管理人已适当披露理财产品相关信息。涉及理财产品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投资比例调整导致其超出约定比例、提高服务费率或新增服务收费项目等情形时,应当先征得投资者同意;投资者不接受的,可在最近一个可赎回的开放日赎回本理财产品,具体方式等以届时公告为准。投资者在所披露的修订、变更信息执行后继办理本理财产品合同项下相关业务的,视同接受变更内容。
因维持本理财产品的正常运营,或国家法律法规变化、监管要求需要修订本理财产品合同的,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管理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及监管要求对合同进行变更,并提前进行临时公告。投资者同意修订后理财产品合同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投资者应及时认真阅读相关通知、公告、修订版理财产品合同,并可通过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热线或营业网点咨询,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应就前述内容为投资者进行解释和说明。
(二)信息披露渠道
本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渠道包括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电子渠道及营业网点,电子渠道包括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的官方网站,手机 APP、手机银行或其它应用程序。营业网点以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官方披露的地址为准。如因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了解产品信息,并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信息披露内容
投资者可以从理财产品合同和产品信息公告中获取产品相关信息。产品信息公告包括发行公告、定期公告、到期公告、重大事项公告、产品净值公告和临时公告等。
(四)信息披露频率和时间
1.发行公告
本理财产品成立后 5 个工作日内披露发行公告,包括理财产品成立日期和募集规模等信息;
2.定期公告
本理财产品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
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个工作日内,披露本理财产品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理财
产品成立不足 90 个工作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超过 90 个工作日的,将不编制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定期报告应包括理财产品的净值、存续规模、收益表现,并分别列示直接和间接投资的资产种类、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分析,以及前十项资产具体名称、规模和比例等信息;
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理财产品开放日的每万份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3.到期公告
本理财产品在终止后 5 个工作日内,披露本理财产品到期公告,包括理财产品的存续期限、终止日期、收费情况和收益分配情况等信息;
4.重大事项公告
在发生可能对理财产品投资者或者理财产品收益产生重大事项的事件后 2 个工作日内发布重大事项公告;
5.产品净值公告
在每个开放日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理财产品在开放日的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理财产品在季度、半年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和资产净值。
6.临时公告
理财产品在运作管理过程中,发生可能对投资者权益产生影响的事项时,管理人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临时信息披露。
管理人在发生涉及理财产品认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事项时,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管理人在运用暂停认购、暂停申购、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理财产品估值等措施后,3 个交易日内告知该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并说明运用相关措施的原因、拟采取的应对安排等。
四、投资者的投诉方式和程序
如您对所购买的理财产品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反馈至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的各营业网点工作人员,也可致电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的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并根据客服的提示进行操作,管理人与代理销售机构将及时受理并给予答复。
五、联络方式
(一)销售机构的联络方式
地址:xxxxxxxxxx 0000 x招商银行大厦,邮政编码:518040招商银行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55。
招商银行境外服务热线: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二)管理人的联络方式
地址:xxxxxxxxxxxx 0 x,邮政编码:100005客户服务热线:010-84110955
民生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
一、风险揭示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投资者须根据自身理财目标、投资经验、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其他相关情况慎重考虑购买本理财产品。投资本理财产品可能面临政策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风险因素。投资者可能面临投资本金和收益遭受部分甚至全部损失的风险。投资者须仔细阅读本理财产品合同/理财产品合同(包括《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投资协议书》《代理销售协议书》及与理财产品对应的《理财产品公告》等相关文件),注意投资风险,了解理财产品具体情况;并及时关注本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二、合同组成
《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投资协议书》《代理销售协议书》及与理财产品对应的《理财产品公告》等相关文件系本理财产品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共同构成投资者和管理人双方就购买理财产品事宜的法律文件。理财产品合同一经签署,即发生法律效力,投资者和管理人须按照理财产品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本理财产品成立后, 管理人根据本理财合同约定发布并生效的调整或变更本理财产品合同内容的公告为本理财产品合同的有效修订或补充,相关公告内容与本理财产品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公告为准。
三、声明与保证
(一)投资者声明与保证
1. 投资者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具有完全适当的资格与能力订立、接收及履行本理财产品合同以及以其为一方的其他任何有关文件,不存在法律法规、有权机关或主管机关禁止或限制购买理财产品的情形。
2. 投资者确认签署和履行理财产品合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机构投资者已经按照其公司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不会违反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
3. 投资者承诺所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如有变更,投资者应及时到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办理变更手续。若投资者未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4. 投资者已熟悉理财产品类型特征及不同销售渠道的相关规定,并完全知晓购买理财产品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愿意并能够承担相关风险。
5. (适用于个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承诺其购买理财产品的投资资金是其自有资金,以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同财产作为投资资金的,保证已经取得共有权人的同意;
6. (适用于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承诺其购买理财产品的投资资金是其合法所有或合法受托管理的资金。
7. 投资者承诺其购买理财产品的投资资金资金来源及用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保证不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得用于购买理财产品筹集的非自有资金购买本理财产品(受托管理的资管产品除外)。
8. 投资者不得利用本理财业务及本理财产品合同项下理财产品从事违法活动。
9. 投资者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不从事涉及洗钱、恐怖融资、逃税、逃废债务、套取现金等违法违规活动,积极配合管理人/代理销售机构根据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投资者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投资者身份及交易背景尽职调查、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各项反洗钱工作,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资者不属于联合国、欧盟或美国等制裁名单,及中国政府部门或有权机关发布的涉恐及反洗钱相关风险名单内的企业;不位于被联合国、欧盟或美国等制裁的国家和地区。
10. 投资者已仔细阅读本理财合同所有条款,已特别注意黑体字条款内容,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已应投资者要求作了相应条款全面、准确的解释和说明,投资者对于所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
(二)管理人声明与承诺
1. 管理人系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具有开办理财业务的经营资质,并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理财产品项下资产。
2. 管理人具有完全适当的资格和能力订立与履行本理财产品合同。
3. 管理人不对任何理财产品的本金或收益作出承诺或保证。
(三)投资者同意与授权
投资者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在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理财产品合同约定或理财产品投资管理需要代为行使以下权利:
1. 管理、运用理财产品资金并由管理人自行确定及调整所投资资产的具体数量和比例等相关要素。
2. 选任或委托相关投资管理机构、托管机构等理财投资合作机构。投资者同意管理人以自身名义或理财产品名义签署合同等相关文件,并承诺承担管理人履行合同等相关文件产生的法律后果。
3. 当理财产品资产受到损害时,代表理财产品进行维权,行使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仲裁、申请保全/执行等权利,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及费用由理财产品承担。
4. 行使理财产品资产投资形成的投资人权利,参加与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相关的所有会议,并对相关事项进行表决。
5. 投资者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当存在如下任一情形时,管理人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可以披露、使用理财产品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获取和知悉的投资者未公开的信息和资料:(1)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2)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等有权机构依法要求披露的;(3)为履行理财产品合同项下义务及行使理财产品合同项下权利需向管理人的外部专业顾问、委托的第三方专业咨询机构披露和允许前述主体在保密的基础上使用的;
(4)投资者另行明确同意或授权管理人进行披露或使用的。
6. 根据存证管理需要将投资者签署的任何电子文本、线上操作系统记录及痕迹存储于管理人区块链电子存证平台,并作为有效电子证据。投资者同意,管理人可自主决定区块链电子存证平台节点公证机构对投资者签署电子文本及操作记录、痕迹等按公证机构流程进行公证,投资者授权管理人为办理公证将文本内容、投资者电子操作系统记录及痕迹、为办理公证所必须的投资者个人及企业信息提供给公证机构。
7. 投资者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管理人可基于履行反洗钱义务、反恐怖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法定职责的目的,在业务过程中自行或由代销机构查询、收集、传输、加工、保存和使用投资者及其授权办理业务人员、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
受益所有人等金融信息(包括身份信息、财产/财务信息、账户信息、信用信息、金融交易信息、衍生信息及在与投资者建立业务关系过程中获取、保存的其他反映特定个人某些情况的信息)。投资者同意管理人与代销机构基于上述约定目的,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共享投资者金融信息。投资者知悉并同意上述信息共享安排并已完成相关内部授权(如需)。
四、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投资者权利和义务
1. 投资者有权根据其持有的理财产品份额享有本理财产品的理财收益。
2. 投资者应保证交易账户状态正常,因任何原因造成该交易账户销户或状态不正常,投资者有义务对银行做出合理说明,并书面申请变更。如因投资者原因导致资金不能及时扣划/入账,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 投资者知悉并同意:投资者指定交易账户中用于投资本理财产品的产品本金在被扣划时,如因账户资金余额不足、司法或其他有权机关采取冻结或扣划等强制措施等投资者原因导致投资本金未能被足额扣划的,则视为投资者就全部资金发生违约,理财产品合同自动终止,投资者无权收取及保留理财产品合同项下该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并且投资者应承担违约责任,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4. 投资者知悉并同意:理财产品成立后,因投资者原因导致理财产品、产品本金或投资者指定交易账户遭到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冻结、扣划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由此导致的损失由投资者承担,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5. 除非按照本理财产品合同约定投资者可以行使提前终止权或赎回权的,否则不得要求管理人提前退还理财产品投资本金,且不得将指定交易账户销户。
(二)管理人权利和义务
1. 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理财产品合同的约定,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地实施投资管理行为,以专业技能管理理财产品资产,依法维护理财产品全体投资者的利益。管理人有权根据本理财产品合同的约定,独立运作理财产品的资产,收取管理费等费用。
2. 管理人应对理财产品资产单独设置账户,对理财产品资产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理财产品资产与其自有资产相互独立。
3. 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理财产品合同的约定披露产品相关信息。
4. 管理人对本协议及其条款负有保密义务,除本理财产品合同另有约定外,不得向任
何组织、个人提供或泄露与投资者有关的业务资料及信息,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管理人向委托的第三方专业咨询机构进行披露以及双方另有约定的其他情况除外。管理人承诺上述情况下要求第三方履行保密义务。
5. 管理人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投资者或其资金存在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嫌疑,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造成投资者损失的,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五、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违约的,除本理财产品合同另有规定之外,违约方应对对方因此发生的直接且实际的经济损失给予赔偿。
(二)在发生违约的情况下,且在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理财产品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六、生效
(一)书面签约
本协议自投资者签字或盖章(个人投资者应签名;机构投资者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加盖个人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缴纳认购或申购资金且经管理人登记系统确认份额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电子渠道签约
通过电子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或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销售渠道)购买理财产品的,本协议经投资者通过上述方式确认签署本协议、缴纳认购或申购资金且管理人登记系统确认份额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投资者通过该电子渠道进行的任何形式的确认(包括但不限于数字证书、密码、点击确认等形式)均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靠的电子签名。
如投资者在代理销售机构营业网点购买理财产品后,又通过代理销售机构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办理理财产品变更或终止该笔理财产品;或投资者通过代理销售机构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办理理财产品后,又通过代理销售机构营业网点变更了该笔理财产品合同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金额、资金账户等)的,则以双方在最近一个交易日达成的理财产品合
同/协议/交易内容为准。
投资者知悉并确认,管理人对于本理财产品项下投资者认购/申购份额的确认即视为管理人对于本协议的签署和认可,受本协议约束,投资者不得以管理人不在本协议中签章为由主张本协议不成立或不生效。
七、终止
(一)除按理财产品合同约定投资者和管理人享有的提前终止权外,投资者有违约行为或持有的理财产品份额被国家有权机关采取保全措施时,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
(二)投资者认购/申购理财产品失败、投资者或管理人提前终止以及理财产品到期并完成清算分配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三)本理财产品合同项下各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本协议自动终止。
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本理财产品合同适用中国的法律法规(为本理财产品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理财产品合同项下的及与之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同意以如下第【1】种方式解决:
1.由管理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2.由北京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进行仲裁;
3.由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进行仲裁;
九、其他
(一)由于地震、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或者通讯、网络、系统故障等因素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形成的风险及损失,管理人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通知投资者,并采取一切补救措施以减小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二)由于国家有关法令、政策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导致投资者承担的风险,管理人不承担责任,如因本款原因导致理财合同终止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三)非因管理人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遗失本协议、投资者协议被盗用、本协议约定账户被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冻结、扣划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四)理财产品合同中涉及的所有日期如遇非交易日需要顺延可能导致的风险,管理
人不承担责任。
十、本协议与《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代理销售协议书》及与理财产品对应的《理财产品公告》等有关法律文件共同构成双方之间就本理财产品有关事宜的理财合同,并取代双方在本协议签署之前作出的其他的一切书面的和口头的协议、承诺。如果由于任何原因使理财合同项下的任何条款或内容成为无效或被依法撤销,理财合同其他条款或内容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不受影响。
十一、本理财产品合同由管理人和/或代理销售机构(如有)、投资者各执壹份,每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投资者(个人): 管理人:民生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签名)
投资者(机构):
(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单位有权签字人
(签名或加盖个人名章)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