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境外旅行个人租车责任保险条款
1 合同构成
本附加险合同须附加于主合同上,方可成立。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为准。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2 保障内容
2.1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释义见5.1)旅行途中,向合法经营的租车公司租赁车辆,且被保险人本人在驾驶所租赁车辆的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
(释义见5.2)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事故发生地法律应当对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本附加险合同承担所租赁车辆自身所附带的保险(释义见5.3)责任的超赔责任保障,对于所租赁车辆自身所附带的保险赔偿不足以完全向第三者赔偿的部分,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2 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2)由被保险人所拥有或者由被保险人监管或控制下的动物或财产损失;
(3)任何被保险人及由其指示、同意、默认的第三人实施的故意、恶意、违法、犯罪、不正当行为;
(4)被保险人的驾照不符合事故发生地法律法规的要求;
(5)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6)因超速驾驶,酒后驾驶或违反事故发生地法律法规而引起的损失和赔偿义务;
(7)被保险人参加赛车、特技表演等高风险活动或运动;
(8)与被保险人本人驾驶租赁车辆无关的事件引起的任何损失或责任;
(9)任何对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释义见5.4)、雇主或雇员人身或财产造成的损坏或伤害;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1)任何形式的惩罚性、加重性或警戒性的赔款、罚款或罚金;
(2)任何形式的精神损害赔偿;
(3)任何类型的法律费用,包括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费用、仲裁费用等;
(4)被保险人租赁车辆所附带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可赔付部分的损失,不论该保险合同是否已实际赔偿;
(5)被保险人所租赁车辆未按保险人要求或事故发生地法律法规规定购买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或购买的保单限额低于保险人要求的最低限额;
(6)被保险人可从其他保险合同中所获得的补偿、赔偿或给付;
(7)租赁车辆本身的损失、费用或赔偿;
(8)主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但若该事项与本附加险合同有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2.3 赔偿限额及免赔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赔偿限额包括累计赔偿限额以及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具体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免赔额由被保险人负担,保险人对超过免赔额部分的损失在赔偿限额内承担责任。
2.4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合同保持一致。
3 保险金申请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对第三者做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有权自行或以相关被保险人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有权为维护自身利益向其他有关各方请求赔偿,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因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合同凭据;
(2)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3)租车合同;
(4)被保险人的驾照;
(5)车辆自身所附带保险相关的理赔材料,包括交通事故书、赔偿协议、赔偿给付凭证等;
(6)判决书、裁决书或调解书(如有);
(7)被保险人的旅行证明,如护照、签证、机票或车船票;
(8)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 赔偿处理
保险人仅在被保险人所租赁车辆自身所附带的保险不足以向第三者赔偿的情况下才对不足赔偿部分的损失按照以下约定进行赔偿:
1、针对每次事故,如被保险人所租赁车辆自身所附带的保险向第三者的赔偿金额(不含法律费用以及对第三者的精神损害赔偿,下同)高于或者等于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则保险人按下述处理方式进行赔偿:
被保险人应对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毁所需承担的赔偿金额 - 被保险人所租赁车辆自身所附带的保险应向第三者支付的赔偿金额,但保险人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2、如被保险人所租赁车辆自身所附带的保险向第三者的赔偿金额低于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则保险人按下述处理方式进行赔偿:
被保险人应对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毁所需承担的赔偿金额 - 本附加险合同载明 的每次事故免赔额,但保险人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累计赔付金额达到累计赔偿限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5 释义
5.1 境外
是指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包括台湾、香港、澳门地区。
5.2 第三者
是指因被保险人本人在驾驶所租赁车辆的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所租赁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以及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
5.3 所租赁车辆自身所附带的保险
包括按事故发生所在地应当办理的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以及所有其他有效的、可获赔的保险。
5.4 直系亲属
是指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x父母,子女,兄弟或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