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名稱:航空貨運站改擴建工程桃園庫區 A 項優先工程標契約編號:2 0 1 1 E Z 0 A
工 程 契 約 書
(草案)
工程名稱:航空貨運站改擴建工程桃園庫區 A 項優先工程標契約編號:2 0 1 1 E Z 0 A
業 主:華 儲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工程地點:xxxxxxxxxx 00-0 x承 包 商:
立契約人:
華儲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經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其條款如下:
一、 履約標的:依契約文件完成華儲股份有限公司航空貨運站改擴建工程桃園庫區 A 項優先工程標所有工程之施作。
二、 合約總價:新台幣 元整(含稅),乙方履約所必需之材料、人工、機具、設備及貨物稅、關稅、營業稅等一切稅捐,均由乙方負擔。本工程無物價調整。
三、 定義
為解釋本契約及其附件,除非另有定義外,下列文字各具有如其所註解之意義。
總顧問 指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為甲方之工程技術顧問,依甲方之委託,為本工程之設計及監造單位。
投標商 依據招標文件規定提送華儲股份有限公司航空貨運站改擴建工程桃園庫區 A 項優先工程標投標文件者。
工程圖說 工程圖說包括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表格、圖例、系統圖、計算書、施工規範、說明書¡ 等,或依據本工程契約授權所做之更改,用以顯示施工標的、位置、尺寸、材料、工法¡ 等之資料。工程圖說為本工程契約之一部份,乙方應據以施工。
契約價金 依據本工程契約甲方應給付乙方之總金額。
日數或天數 日數或天數指日曆天之日數,包括例假日、國定假日及其他休息日。
開工日 本工程之開工日,以簽約日起算。
竣工日期 乙方完成本契約文件規定之全部工作項目及數量,在甲方或總顧問監督下完成本工程主要及附屬設備之功能測試,並符合契約文件之需求。乙方應徹底清理完成之工程實體及環境,修復或回復施工期間損壞或遷移之甲方公共設施,拆除施工現場所架設之圍籬、臨時設施,運離或清除現場堆置之施工機具、器材、廢棄物及非契約所應有之全部設施,經甲方或總顧問勘驗認可,始得認定為工程竣工。
完工日期 正式完成驗收之日。
交接日期 乙方將經正式驗收之工程移交給甲方之日期。
保固起始日 自工程交接日期次日起,或本契約因第 26 條原因終止時,自雙方就乙方終止前已完成工程部份經甲、乙雙方會同清點驗收完成之次日起,為保固起始日。
分包商 指向乙方分包本工程契約之一部份工作之乙方協力廠商或個
人。其所分包之工項及分包資格,應提報總顧問審查並由甲方以書面核准之。
指示 除另有說明外,凡文字名詞如指示、指導、指定、選定以及其他類似之名詞或詞彙,均係表明甲方之意願。
核准 指甲方之書面核准,包括口頭核准後的事後書面確認。
業務通知單 業務通知單係甲方發給乙方之書面文件,補充、修正、解釋或闡明契約文件或通知乙方,甲方將對工程工作有修正或變更。
四、 付款辦法:
(一)工程進度達 50%(依經總顧問查驗核可之完成數量,核計進度),撥付 45%合約總價。
(二)工程全部正式驗收完成並移交予甲方後,撥付剩餘之契約價金。
(三)若乙方於移交甲方當月二十五日前送達發票與甲方者,甲方應於次月底以電匯方式付款。若乙方於移交甲方當月二十六日後始送達發票與甲方者,則甲方應於次次月底前以電匯方式付款。
五、 契約價金一般規定:
(一)未列入標單之項目,其已於契約文件載明應由乙方施作或供應或為乙方完成履約所必須者,仍應由乙方負責供應或施作,不得據以請求加價。
(二)契約價金,除另有規定外,含乙方及其人員依中華民國法令應繳納之稅捐、規費及強制性保險之保險費。
(三)中華民國以外其他國家或地區之稅捐、規費或關稅,由乙方負擔。
(四)乙方為履約須進口自用機具、設備或材料者,其進口及復運出口所需手續及費用,由乙方負責。
六、 契約價金總額曾經減價而確定,其所組成之各單項價格得依約定方式調整;未約定調整方式者,視同就各單項價格依同一減價比率調整。投標文件中報價之分項價格合計數額與總價不同者,亦同。
七、 契約保證:
(一)乙方之押標金直接轉為履約保證金。甲方應於交接完成、乙方繳納保固保證金、扣除乙方應付未付之罰款、費用及賠償金額後,無息發還履約保證金。
(二)乙方應於工程驗收合格後繳交結算契約價金百分之三之金額作為保固保證金,或由甲方於應付價金(或尾款)中扣除保固保證金,保固保證金於保固期滿、扣除乙方應付未付之罰款、費用及賠償金額後,無息發還保固保證金。
(三)乙方得以現金、銀行支票、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或銀行開發之書面連帶保證繳納前述保證金。
(四)乙方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得部分或全部不發還之情形如下:
1. 違反禁止轉包規定者,全部保證金。
2. 擅自減省工料,其減省工料及所造成損失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3.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部分終止或解除契約者,依該部分所占契約價金比率計算之保證金;全部終止或解除契約者,全部保證金。
4. 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其不合格部分及所造成損失、額外費用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5. 未依契約規定期限或甲方同意之延長期限履行契約之一部或全部,其
逾期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6. 其他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遭受損害,其應由乙方賠償而未
賠償者,與應賠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八、 工程期限:
(一)乙方應於開工日起_105 日曆天內全部竣工。
(二)乙方應於開工日後 5 日內提送預訂施工進度表。九、 圖說規定:
乙方應依據本契約與工程圖說負責施工,如有不符之處,其優先順序如下。
1.本工程契約
2.招標會議紀錄、協議書及補充說明事項
3.投標須知
4.設計圖(大比例尺圖優於小比例尺圖)
5.施工規範
6.標單
7.單價分析表
8.施工計畫書十、 監造作業:
(一)契約履約期間,甲方將指派總顧問駐場,代表甲方監督乙方履行契約各項約定應辦事項。
(二)總顧問的職權如下:
1. 契約規格之解釋。
2. 工程設計、品質或數量變更之審核。
3. 乙方所提施工計畫、施工詳圖、品管計畫及施工進度表等之審核及管制。
4.工程及材料機具設備之檢(試)驗。
5.乙方請款之審核簽證。
6.在甲方所賦職權範圍內對乙方申請事項之處理。
7.本契約與其他相關工程之配合協調事項。
(三)xxx契約提送甲方之一切文件,除係對總顧問在其職權範圍內所作之決定表達異議者外,均須送經總顧問核轉。乙方依法令規定提送政府主管機關之有關申請及報告事項,除另有約定外,均應先照會總顧問。總顧問在其職權範圍內所作之決定,乙方如有異議時,應於接獲該項決定
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甲方表示,否則視同接受。
(四)總顧問代表甲方處理下列非乙方責任之有關契約之協調事項:
1.工地週邊公共事務之協調事項。
2.工程範圍內地上(下)物拆遷作業協調事項。
3.甲方供給材料或機具等供應協調事項。十一、 乙方監工員:
乙方應選派富有工程經驗之監工人員二名常駐工地負責管理施工之一切事宜,並需分別持有合格品管、安衛證照,且接受甲方或總顧問施工監督。
十二、 施工管理:
(一) 乙方應於開工日後 20 日內提送本工程施工計畫書,並經甲方核准。
(二) 乙方應依相關程序自行申請機場通行證。
(三) 乙方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勞工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勞動基準法」等法令規定及甲方安全規定事項(含承攬商安全衛生注意事項告知書、承攬商安全衛生規範、動火作業規範、華儲公司配管統一規範、高空作業安全程序),並隨時注意工地安全及水、火災之防範,且應配合甲方之施工環境設置明顯標誌以維護交通、施工安全及環境衛生。如因乙方疏忽或過失而發生任何意外事故,均由乙方負一切責任。乙方對工地設備,應求齊全,諸如工人之食宿、醫藥衛生、材料、工具儲存、保管、交還等,均應有充分之作業規定與設備,其設置地點之選擇,以施工方便、安全為原則,但事先應先與甲方協調並經同意之。
(四) 乙方履約期間所知悉之甲方機密或任何不公開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均應保密,不得洩漏。
(五) 甲方如有其他工程同時進行時,乙方應與甲方、總顧問或甲方之承包商相互協調配合。
(六) 如發生工安、環保事件,而乙方未能即時改善時,甲方得委託其他廠商處理之,所需處理費用由乙方支付,或自乙方未領工程款或保證金中扣抵。
(七) 除另有規定外,乙方履約時如有使用專利品,或專利性施工方法,或涉及著作權時,其有關之專利及著作權益,概由乙方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處理,其費用亦由乙方負擔。
(八) 乙方應採取必要之措施,以保障甲方免於因契約之履行而遭第三人請求
損害賠償。
(九) 甲方對於乙方及其人員等因履約所致之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十) xxx與他人有債務糾紛,經法院命令扣留工程款者,乙方不得藉故停工,如發生損害,應由乙方負責。
(十一) 乙方應妥善保管經甲方指定保留之廢料,並依甲方指定時間清運至指定地點存放。
十三、 保險
(一) 乙方應於履約期間辦理:
營造綜合保險。(需另附加第三人意外責任險、鄰屋龜裂倒塌責任險、鄰近財物險、雇主意外責任險)。
(二) 乙方依前項辦理之營造綜合保險,其內容如下:
1. 承保範圍:依定型「營造綜合保險單」(財政部核准文號:台財保第八五一八五四五四一號)所載之第一章承保範圍為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及營造工程第三人意外責任險,並另附加鄰屋龜裂倒塌責任險、鄰近
財物險、雇主意外責任險。
2. 保險標的:華儲股份有限公司航空貨運站改擴建工程桃園庫區 A 項優先工程標。
3. 被保險人:甲方及乙方。
4. 保險金額:
I. 營造綜合保險之保險金額為契約總價。
II. 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為保障被保險人免除因第三人死亡、體傷及財產遭受損害而引起之賠償責任,其保險金額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為新台幣三百萬元,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為新台幣六百萬元,每一事故財物損失為新台幣一百萬元,每一事故最高賠償限額新台幣七百萬元,保險期間內最高責任為新台幣一仟四百萬元。
5. 每一事故之自負額:保險單上約定之自負額,保險賠償金額不足部份
均由乙方自行負責,以維護該項設備之完整性,並不得要求甲方負擔或補貼。其自負額為每一事故損失金額之 20%,最低為新台幣 50 萬元,由乙方負擔。
6. 保險期間:自工程開工日起至交接日期為止。有不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延長履約期限或遲延履約者,保險期間比照順延,並須於到期前一個月前辦理完成。保險費應由乙方負擔。
7. 受益人:甲方。
(三) 保險單記載契約規定以外之不保事項者,其風險及可能之賠償由乙方負擔。
(四) 乙方向保險人索賠所費時間,不得據以請求延長履約期限。
(五) 乙方未依契約規定辦理保險、保險範圍不足或未能自保險人獲得足額理賠者,其損失或損害賠償,由乙方負擔。
(六) 保險單正本一份及繳費收據副本一份,應於進場施作前辦妥並交甲方收執,保險單未提交甲方得不付款。
(七) 乙方應依中華民國法規為其員工及車輛投保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汽機車第三人責任險。
(八) 勞工險及雇主意外責任險:乙方依法為其員工投保勞工保險,並責成其分包商亦確實依法辦理,乙方保障甲方免除承擔本工程勞工傷亡而引起
之一切責任,其保險金額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至少新台幣三百萬元,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至少新台幣九百萬元,保險期間最高責任為新台幣一仟八百萬元。
(九) 乙方外購設備之海、陸運輸保險乙方均應自行投保。
(十) 乙方應與保險公司約定事項
1. 保險金額若因契約變更而有增加時,其增加金額在原保額之 5%以內者,承保保險公司同意自動承保在內,惟乙方應於完成契約變更之日起 30 日內通知承保保險公司。
2. 承保公司接獲被保險人損害發生之通知應即派員或會同公證公司趕
往現場會勘,於承保公司或公證人員抵達前,被保險人緊急處理之相關費用及損害,承保公司對該部份之損害應根據被保險人提供之照片及實際修復費用資料,依保險單之約定賠償。
3. 保險期間內如因故必需變更被保險人時,承保公司應依照甲方通知辦
理變更。
4. 保險單之任何變更或中途終止,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生效力,並應列入保單條款。
5. 乙方應要求承保保險公司放棄對共同被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並應列入保單條款。
(十一) 如有災害發生,除保險公司理賠者外,其餘不足部份由乙方負擔。甲方不予乙方任何補償。保險理賠所得之款項,應作為工程損壞修復、
重置或賠償修復等之用途。本工程雖有保險但不解除乙方在契約內應負之所有責任,且所有索賠行為不得影響契約規定之完成期限。
(十二) 其他未規定投保部份,一切責任與費用概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涉。
(十三) 乙方提出之保險單及特約條款,甲方得視情況需要予以修正或更改,
乙方應依甲方所提之修正或更改,要求承保保險公司確實辦理。十四、 工程查驗:
(一) 契約施工期間,乙方應依相關規定辦理自主檢查;總顧問應按規範規定查驗工程品質,乙方應予必要之配合,並派員協助。但工程查驗並不解除乙方依契約應負之責任。
(二) 總顧問如發現乙方工作品質不符合契約規定,或有不當措施將危及工程之安全時,得通知乙方限期改善、改正或將不符規定之部分拆除重做。乙方逾期未辦妥時,甲方得要求乙方部分或全部停工,至乙方辦妥並經總顧問認可後方可復工。乙方不得為此要求展延工期或補償。
(三) 契約施工期間,乙方應按規定之階段報請總顧問查驗,總顧問發現乙方未按規定階段報請查驗,而擅自繼續次一階段工作時,得要求乙方將未經查驗及擅自施工部分拆除重做,其一切損失概由乙方自行負擔。但總顧問應指派專責查驗人員辦理乙方申請之查驗工作。
(四) 乙方為配合總顧問在工程進行中隨時進行工程查驗之需要,應妥為提供必要之設備與器材。如有不足,經總顧問通知後,乙方應立即補足。
(五) 施工中工程隱蔽不能明視及竣工後不易拆驗構造體之尺寸、規格、品質等,乙方施工中應隨時攝影備查及會同甲方或總顧問辦理查驗後製作查驗紀錄,施工品質部分則按施工品質規範隨時辦理工地試驗、檢驗及品質評估並將資料紀錄備核。
(六) 契約如有任何部分須報請政府主管機關查驗時,應由乙方提出申請,並按照規定負擔有關費用。
(七) 乙方應依營造業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於總顧問查驗工程時,其專任工程人員應赴現場說明,並於相關文件上簽名。乙方未依前述規定辦理者,總顧問應不予查驗。
十五、 材料檢查:
(一) 關於本工程所使用之材料,其品質或等級不甚明瞭時,按工程慣例及甲方之解釋為準。
(二) 本工程所使用之材料,乙方應於進場時即提出申請並會同總顧問抽樣送檢。
(三) 材料之檢驗如須委託其他機構辦理者,其費用由乙方負擔。
(四) 各項材料經檢驗合格後方得採用,檢驗不合格之材料乙方應即撤離工地。
(五) 檢驗合格已運入工地材料,非經甲方同意不得撤離工地。十六、 施工中基礎設施與測試費用之負擔:
(一) 施工中臨時用水用電等費用由乙方負責。
(二) 施工中材料檢驗與設備測試等費用由乙方負責。
(三) 交接日期前整體系統測試(包括試車、試水、試電、試壓、試氣等)費
用,除另有規定者外,均由乙方負責。十七、 會同監督之工程:
凡必須會同甲方或總顧問共同監督進行之工作,各方人員均應配合所訂施工時間如期到達工地,共同監督進行。
十八、 工程變更:
甲方對工程有隨時變更計劃及增減工程數量之權,乙方不得異議,對於增減數量,雙方參照本契約書所訂單價計算增減之。惟如有新增工程項目時,得由雙方協議合理單價。倘因甲方變更計劃,已完成工程之一部份或已到場之合格材料無法利用於本工程時,甲方得要求乙方盡量收回,如乙方確實無法收回時,由甲方於驗收後,參照本契約書所訂單價,比照訂約時料價計給之。
十九、 工期延長:
(一) 契約履約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確非可歸責於乙方,而需展延工期者,乙方應於事故發生後七日內檢具事證,以書面向甲方申請展延工期。甲方得審酌其情形後,得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達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一日者,以一日計。
1. 戰爭、封鎖、革命、叛亂、內亂、暴動或動員。
2. 山崩、地震、海嘯、火山爆發、颱風、豪雨、冰雹、惡劣天候、水災、土石流、土崩、地層滑動、雷擊或其他天然災害。
3. 墜機、沉船、交通中斷或道路、港口冰封。
4. 合法罷工、勞資糾紛或民眾非理性之聚眾抗爭。
5. 毒氣、瘟疫、火災或爆炸。
6. 履約標的遭破壞、竊盜、搶奪、強盜或海盜。
7. 履約人員遭殺害、傷害、擄獲或不法拘禁。
8. 水、能源或原料中斷或管制供應。
9. 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10. 政府或機關依法令下達停工、徵用、沒入、拆毀或禁運命令者。
11. 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
12. 我國或外國政府之行為。
13. 其他經甲方認定確屬不可抗力者。
14. 因辦理變更設計或增加工程數量或項目。
15. 甲方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16. 由甲方自辦或甲方之其他承包商因承包契約相關工程之延誤而影響履約進度者。
17. 其他非可歸責於乙方之情形,經甲方認定者。
(二) 前項情形發生或結束後,其屬可繼續履約之情形者,應繼續履約,並採行必要措施以降低所造成之不利影響。
(三) 乙方履約有遲延者,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
(四) 乙方未遵守法令致生履約事故者,由乙方負責。因而遲延履約者,不得據以免責。
二十、 前條事故之發生,致契約全部或部分必須停工時,乙方應於停工原因消滅後立即復工,甲方得指定期限要求乙方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一、 危險負擔:
除另有規定外,本工程在交接日期以前,如有毀損或滅失,均由乙方負擔之。
二十二、 部分使用:
(一) 工程部分完工後,如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在不妨害乙方施工原則下,得先行使用。
(二) 甲方對於未完成部分,在不妨害乙方施工原則下,亦可徵得乙方之同意使用之。
(三) 甲方對使用部分工程負保管之責。二十三、 驗收及接管:
乙方於工程竣工時,應即備函提送完整竣工資料予甲方。
(一) 竣工資料如下:
1. 施工階段之審核文件。
2. 操作維護手冊。
3. 本工程全部竣工圖,含Auto CAD 檔案、二原圖、藍曬圖。
4. 保養維護計畫。(需包含但不限於保養工作之項目、期程)。
5. 結算書。
6. 乙方及其分包商之保固契約書。
(二) 除有正當事由外,甲方應於接獲乙方前項通知後十五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
(三) 若經驗收不合格,乙方應於甲方指定期限內修改完善。否則自指定期限之次日起至再驗收合格之日止均以逾期論處,並按契約書第廿五條有關規定計算罰款;逾期尚未修改或處理完妥,除賠償逾期損失外,甲方並得動用乙方未領工程款或保證金予以改善,如有不足由乙方補足之。
二十四、 保固:
(一) 保固期:本工程自交接日期次日起,由乙方保固二年。
(二) 保固期內發現瑕疵者,由甲方通知乙方改正。所稱瑕疵,包括損裂、坍塌、損壞、功能或效益不符合契約規定等。
(三) 凡在保固期內發現瑕疵,乙方應於接獲甲方通知三十六小時內到場,到
場後三日內負責免費無條件改正。逾期不為改正者,甲方得逕為處理,所需費用由乙方負擔,或動用保固保證金逕為處理,不足時向乙方追償。但屬故意破壞、不當使用者,不在此限。
(四) 保固期內,本工程因瑕疵致無法使用時,該無法使用之期間得不計入保固期。
二十五、 逾期責任:
因可歸責於乙方事由致未能於第八條規定期限內完工或有契約其他逾期之情事時,每逾期一天,甲方得扣除契約價金千分之一作為逾期違約金。
二十六、 終止契約:
(一) 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甲方認為工程有終止之必要時,得於十天前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本契約之全部或局部工程。乙方應在終止之範圍內,自終止日起停工,並由乙方於七日內負責遣散工人。其已完成之合格工程及專用於本工程已進場合格材料均應依甲方之指示連同工地交付甲方,並由甲方核實給價。乙方不得以該終止不合法,或以其他任何抗辯或主張拒絕交還工地。本契約所列應付之管理費及利潤則由甲方依完工比例支付。
(二) 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或解除契約,且不補償乙方因此所生之損失:
1. 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2.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3. 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4. 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5. 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
6. 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者。
7.乙方受停業處分或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者。
8.乙方員工不聽甲方或總顧問人員指揮,而釀成糾紛,情節重大者。
9.乙方未能依規定期限開工、復工或開、復工進行遲緩,作輟無常,或工人料具設備不足,甲方認為不能依限完工時。
10. 乙方未依契約規定履約,自接獲甲方書面通知日起 7 日內或書面通知所載較長期限內,仍未改正者。
11. 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12. 影響採購公正之行為(如綁標、圍標、恐嚇他人投標等)。
13. 乙方各項工程登記證有影響工程之不良紀錄者。
14. 契約規定之其他情形。
(三) 乙方因前項原因而被終止或解除契約時,應即將該部分履約標的停工,負責遣散工人,並應將已完成之工程及到場材料工具依甲方之指示連同工地交付甲方或移出工地,逾期未移出者,甲方得以廢棄物處理。乙方應負責維護履約標的至甲方接管時止。乙方並應依甲方指示,立即將工地交還甲方,不得以該終止或解除不合法,或以其他任何抗辯或主張拒
絕交還工地。乙方已施作完成之項目及數量,甲乙雙方應會同結算並拍照存證,乙方不配合時甲方得逕行辦理,必要時得洽請公正之鑑定機構協助辦理。甲方得自辦或另行招商完成被終止或解除之契約,其所增加之費用及損失由乙方負責。本契約經甲方或其他廠商完成後,如扣除甲方為完成本契約所支付之一切費用或損失、損害後有剩餘者,甲方應返還差額與乙方,如有不足者,乙方應賠償差額。
二十七、 乙方財力不足使工作停頓時之處理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甲方得終止本契約或選擇對本工程最有利之條件繼續履行,或以監督付款方式辦理,使工作不致停頓,由甲方直接支付工程款予分包商:
(一) 乙方財力不足無法支付分包商工程款,經查證屬實者。
(二) 乙方破產。
(三) 乙方在破產、重整、清算或合併程序中。
(四) 乙方依本契約所取得之債權成為強制執行標的。二十八、 損害賠償: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損害甲方及員工或第三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時,概由乙方負責賠償;如造成甲方之損害,甲方得自乙方未領工程款或保證金中扣抵,不足扣抵時並得追償之。
二十九、 訴訟:
甲乙雙方對履行本契約所發生之爭議,合意以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管轄法院,並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三十、 契約時效:
本契約有效期間自簽訂之日起,至全部工程保固期滿乙方履行全部契約責任之日止。
三十一、 契約文件及效力:
(一) 本契約包括契約本文及附件。附件如下:
投標須知、工程圖說、奉核報價單、招標會議紀錄表、甲方安全規定事項(含承攬商安全衛生注意事項告知書、承攬商安全衛生規範、勞工安全衛生人員證照、動火作業規範、高空作業安全作業程序、華儲股份有限公司管、線統一規範)、乙方於『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之商工登記資料查詢所列印並加蓋公司大小章之公司資料、營造綜合保險之保險單副本等。
(二) 契約文件之一切規定得互為補充,如仍有不明確之處,以甲方解釋為準。
(三) 本契約正本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為憑,並由雙方各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另副本四份,由甲方執用。
立 契 約 人:
甲 方:華儲股份有限公司負 責 人:總經理 x x
地 址:桃園縣大園鄉航勤北路 10-1 號
乙 方:
負 責 人:公 司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