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WHCP202406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 年家用电器抽检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采购人 (甲方):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供应商 (乙方): 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地点: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合同编号:WHCP202406
签订时间: 2024年6月14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项目基本情况
甲方以政府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乙方为本项目服务方。
乙方应依据本次监督抽查方案、实施细则、质量文件等甲方对本次工作的具体要求,完成本次监督抽检工作中的抽样、检验及结果分析汇总报送工作。
第二条 合同期限
有效期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服务通过验收完成止。第三条 服务内容与质量标准
一、服务内容
乙方接受委托后,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任务布置文件要求开展如下工作:
1、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所执行的相关标准对产品开展监督抽检工作。本次抽检产品包括执行《GB 4706.1-2005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 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4706.1-199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一部分:通用要求》;《GB 4706.8-200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电热毯、电热垫及类似柔性发热器具的特殊要求》;《GB 4706.10-2008 家用和
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按摩器具的特殊要求》;《GB 4706.12-2006 家用和类 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储水式热水器的特殊要求》;《GB 4706.13-2014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制冷器具、冰淇淋机和制冰机的特殊要求》;《GB4706. 14-200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烤架、面包片烘烤器及类似用途便携式烹饪器》;《GB 4706.15—200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的特殊要求》;《GB 4706.19—200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液体加热器的特殊要求》;《GB 4706.21-200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微波炉,包括组合型微波炉的特殊要求》;《GB 4706.22—200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驻立式电灶、灶台、烤箱及类似用途器具的特殊要求》;《GB 4706.23
-2007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 2 部分:室内加热器的特殊要求》;《 GB4706.24-200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洗衣机的特殊要求》;《GB4706.25
-200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洗碗机的特殊要求》;《GB4706.26-200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离心式脱水机的特殊要求》;《GB4706.27-200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2部分:风扇的特殊要求》;《GB4706.29-200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便携式电磁灶的特殊要求》;《GB4706.30-200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厨房机械的特殊要求》;《GB 4706.32-2012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热泵、空调器和除湿机的特殊要求》;《GB4706.45- 200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空气净化器的特殊要求》;《GB4706.48-
2009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加湿器的特殊要求》;《GB4706.59-2008家 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口腔卫生器具的特殊要求》;《GB4706.76-200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灭虫器的特殊要求》;《GB 4706.99-2009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储热式电热暖手器的特殊要求》;《GB/T 8059-2016 家用和类似用途制冷器具》;《GB 12021.2-2015 家用电冰箱耗电量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 21455-2019 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T 7725-2004 房间空气调节器》;《GB/T 7725-2022 房间空气调节器》;《GB
12021.4-2013 电动洗衣机能效水效限定值及等级》;《GB/T 4288-2018 家用 和类似用途电动洗衣机》;《GB 21456-2014 家用电磁灶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7625.1-2022 电磁兼容 限值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GB 4343.1-2018 电磁兼容 家用电器、电动工具和类似器具的要
求 第1 部分:发射》等以及其他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的 家用电器 产品。
2、按照相关产品监督实施细则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3、按照2024年下半年产(商)品质量监督抽查文件要求,开展抽查工作。
4、按照2024年下半年产(商)品质量监督抽查文件要求,上报产品质量监督抽检汇总资料。
5、协助甲方完成相关产品质量分析和提升建议工作。
6、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甲方要求做好样品保管、处置工作。制定有关样品的抽样、入库、领用、检验、保存及处理的程序规定,并严格按程序执行。检验工作完成后,乙方应在对检验样品使用功能已完全破坏后,选择具备相 应物品回收资质的环保机构对剩余物料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于处理完毕后一 个月内将处理情况报告甲方。
7、及时向甲方反馈应急检验处理情况。
8 、及时协助甲方处理受检方提出的异议及投诉。
二、质量标准
(一) 甲方为乙方提供文件依据及要求: 1、 甲方向乙方提供下达抽检任务文件。
2、甲方可根据客观事实及工作实际要求对本合同进行调整和变更,调整
和变更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乙方,乙方如有不同意见应及时书面反馈,最终变更结果以甲方确定结果为准。
3、 甲方应当按照检验工作验收结果及时向乙方拨付相关经费。 (二) 乙方承担项目任务的人员和设施条件及应尽责任:
1、乙方应当具备开展本合同委托内容的下列条件:
①乙方应具备完成合同内容的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省级市场监督管理局 (包括原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颁发的有效期内 (有效期能覆盖本次任务的完成) 的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证书 (CMA),该证书批准附表中具有能全部覆盖本合同所承担产品实施方案中检验项目的检验能力。
②具有完成合同内容必备的仪器设备、人员 (须经培训合格) 和检测能力;
③具有完成合同内容所需的组织管理机制和协调能力;
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乙方不得借承担本次工作之机为本机构拉客户、事先通知被抽检企业,直接或间接接受企业接待等违法违规行为。
3、乙方应当对其检验的样品负责,检验结果反映对样品的真实评价。保证所承担工作的科学、公正、准确,及时出具检验报告,及时在抽检数据统计分析系统录入相关信息,按时上报样品信息、检验结果信息,并对检验过程及样品信息的准确性负责,不得隐瞒、毁损和伪造检验结果。
4、乙方应当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内容承担相关工作,不得超范围开展产品相关业务,由此给被抽检企业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5、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间不得与被抽检企业签订同类产品的有偿服务协议。
6、乙方应当对本次监测信息xxxx,禁止以任何名义和形式事先泄露和通知被抽检企业。
7、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约定时限内,保质保量完成约定承检任务。
8、乙方由于虚假、错误样品信息、检验数据和结论或者检验过程程序
错误、缺失等原因而给被抽检单位造成损失的,或者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9、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承检任务或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分包承检任
务。
10、甲方将适时组织专家对乙方开展飞行检查,如果发现乙方的检验
资质、设备和能力存在与标书内容不符的情况,将终止与乙方的合同关系,取消乙方参与甲方相关工作的资格,并视情况向社会通报。
11、乙方对在委托检验过程中接触到的各类信息以及任何有关甲方检测检验的结论信息,未经甲方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保留、复制或 泄露给第三方。乙方在本项目中获得的各类信息,未经甲方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商业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保留、复制或泄露给第三方。本 条约定的保密义务期限为长期,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且不因合同终止或解除而失效。如因泄密造成损失,泄密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第四条 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1)本项目服务费用
本项目须完成100个批次的 家用电器 产品检测,服务经费总额: 210000元 (大写:贰拾壹万元整)。
以上费用已含税费。
(二)服务费支付方式:
工作完成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乙方提供相应金额合法有效的发票, 甲方在收到发票后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
第五条 知识产权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否则对甲方因此而受到的任何追索均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六条 履约保证金
本次任务不收取履约保证金。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有权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2.甲方有权对乙方服务结果组织评审验收。当评审验收未达到标准时,有权对未完成部分按合同均价予以相应扣除,并视项目完成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合同。
3.负责监督检查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4.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5.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义务。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本合同规定的委托服务范围内的项目享有管理权及服务义务。
2.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并有权在本项目管理范围内管理及合理使用。
3.及时向甲方通告本项目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
4.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5.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义务。第九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本合同并执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保证本合同的正常履行。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如期完成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按合同金额 的万分之五每日计算。
2.如因乙方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失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导致的甲方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乙方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 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 10 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一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1.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 30 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应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仲裁裁决应为最终决定,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除另有裁决外,仲裁x (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保全费、鉴定费、律师费等) 应由败诉方负担。
4.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批,并签书面补充协议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生效 并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合同一式四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验收
甲方应在乙方服务内容全部执行完毕后 3 日内按照合同第三条第一、二
项规定的条件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甲方应于 3 日内向乙方出具书面证明材料。 验收不合格的,能补救则及时补救,乙方承担因补救而发生的全部支出,补救完成后 3 日内甲方再次组织验收;不能补救的或再次验收不
合格的,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验收不合格的按第七条第二点执行。第十四条 送达
双方一致同意,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以合同签署页预留地址为准。预留地址变更的,需在 3 日内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向原地址寄出法律文书同样视为有效送达。双方按照指定地址邮寄各类文书未签收 被退回的,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本页为签字页)
甲方: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盖章)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xx
地址:xxxxxxxxx 000 x
电话:000-00000000
签约日期:2024年6月14日
乙方: 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盖章)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xx
地址:xxxxxxxxx00x0x电话:000-00000000
开户银行:华夏银行重庆分行营业部账号: 11250000000545556
签约日期:202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