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发展需要,依法规范劳动合同的管理,维护员工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 由公司董事会聘任的人员,按董事会决议的聘期签订劳动合同。董事长代表公司与总经理签订劳动合同,总经理代表公司与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签订、审批、变更
第一节 签订
第五条 初次签订劳动合同,应在其入职的同时完成劳动合同的签订。 第六条 初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的标准:招录新员工原则上为一年,试用
期一个月以内。
第七条 续签劳动合同:
(一)人事主管在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前发放《通知》,向员工及部门经理征求意见,并反映在《员工续签劳动合同意见表》上,人事在最终确认后,在劳动合同期满 5 个工作日以前向员工反馈最终决定。
(二)员工发表个人意见,在收到人事发放《通知》、《员工续签劳动合同意见表》后,在指定的时间内向人事书面反馈意见,否则视为员工选择主动终止劳动合同。
第八条 续签劳动合同期限的标准:
(一)员工第一次合同届满后,原则上续签 3 年;第二次合同届满后,员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公司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 10 年以上(包含 10 年),合同届满后,员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公司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二节 审批、变更
第九条 劳动合同的审批:
(一)协商一致的双方签盖劳动合同书,人事存档一份,员工本人保管一份并签收。
(二)协商不一致的终止合同,人事将向员工本人发出《离职通知书》及《离职移交清单书》,员工本人签收后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
员工、公司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后的合同文本及条款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
第一节 解 除
第十一条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第十二条 员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员工权益的;
(五)公司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员工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本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员工劳动的,或者公司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员工人身安全的,员工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公司。
第十五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的(符合甲方依法制定的相关标准化文件中构成严重违纪解除合同之情形);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员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公司职工总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公司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在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公司依照上述规定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该员工,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该员工。裁减人员时,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优先留用: 与公司订立了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公司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第十八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据本办法中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公司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终 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员工没有在指定时间内提交续签合同意见的;
(三)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四)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五)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六)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员工在公司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支付经济补偿金范围、标准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一)公司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向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员工依据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公司依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除公司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员工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据第十八条第(一)款约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五)依据第十八条第(五)、(六)款约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经济补偿按员工在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员工工资高于市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员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指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十二个月是指: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时间在当月工资发放日之前,从前一个月开始倒数十二个月;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时间在当月工资发放日之后,从当月开始倒数十二个月。)
第二十三条 x办法所称工资,是指公司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但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
(一)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劳动保护费;
(三)福利费;
(四)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
(五)计划生育费;
(六)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员工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员工应按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等手续。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理完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员工与公司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应严格履行。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内应明确如下内容: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合同期
限、劳动时间、工资待遇、培训、社会保险、医疗待遇、休假、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职业病危害防护、行为规范(纪律)、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及责任,另外还可根据需要拟订其他条款。拟订劳动合同内容须符合政府有关劳动法规的规定、不得与集体合同相抵触,内容相抵触的,以集体合同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