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暴雨:指降雨量每小时在 16mm 以上,或连续 12 小时降雨量达 30mm 以上,或连续 24 小时降雨量达 50mm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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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中央财政优质马铃薯种植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以及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与马铃薯经营、种植有关的组织(机构)或个人都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x保险合同可由个人投保或集体投保,集体投保时,保险合同应附分户投保清单。
保险标的
第四条 凡马铃薯的所有者、管理者均可作为投保人,可将符合下列条件种植的马铃薯
(以下简称“保险马铃薯”)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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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相应品种的种植规范和技术管理要求,种植密度达到当地农业技术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经过政府主管部门审定合格的品种,且适宜在本地区种植一年以上的品种;
(三)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非行洪区;
(四)生长和管理正常;
(五)必须能够清晰界定地块界限、明确具体位置、整地块连片种植。
投保人应将其所有或管理的,符合上述条件的马铃薯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第五条 下列种植马铃薯不属于本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种植在房前屋后的零星土地、自留地、堤外地、生荒地的;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蓄洪、行洪区内的;
(三)不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责任
第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具体内容以释义部分为准)直接造成保险马铃薯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 2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低温)冻灾;
(二)旱灾、火灾;
(三)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
(四)病虫草鼠害。
责任免除
第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保险马铃薯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
故意行为、重大过失、管理不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马铃薯或改种其它作物;
(四)战争、军事行动、恐怖行动、敌对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或暴动;
(五)采用不成熟的管理技术,或不接受农业生产管理部门的技术指导;
(六)由于人为原因造成水土失控;
(七)马铃薯数量超出常年灌溉用水量或人为原因造成水量减少;
(八)第三人原因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灾害发生时或灾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投入的直接或间接费用;
(二)按本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率核定的免赔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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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保险金额
第十条 保险马铃薯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马铃薯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薯、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成本等,每亩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保险面积以保险xxx为准。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x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签单的次日零时起至保险马铃薯收割完毕时止,具体以保险xxx的保险期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 x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尽快赴现场查勘定损,并向被保险人出具现场查勘报告,需要二次查勘的应约定二次查勘的时间。查勘结束后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提供理赔所需的资料;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
x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
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通过村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农户集体投保的,应提供经村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等机构出具的盖章确认的分户投保清单,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由合同双方分别留存。
第十七条 投保人应当以唯一名称投保,不得随意变更投保人姓名,不得将同一保险标的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投保。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被保险人通过虚构投保关系或者伪造、变造、提供虚假证明获取参保资格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第十六条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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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自负部分的保险费,除本条款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外,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不得申请退还保险费。
自负部分保险费交清前,保险合同不生效。自负部分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应接受保险人对保险标的防灾减损的合理建议和农业部门的技术指导,适时进行种植、施肥、浇水、锄草、防治病虫害、排涝、抗旱、收获等工作,加强生产管理,保障马铃薯的正常生长。
第二十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一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应在 24 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同时积极采取必要、合理的施救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因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保险人,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应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认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须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保险马铃薯的受灾损失情况和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并配合保险人做好灾后查勘定损工作。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擅自改种。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必要时保险人应予以协助:
(一)索赔申请书和损失清单;
(二)保险单、分户清单或保险凭证;
(三)县级以上气象部门出具的气象证明;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马铃薯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五条 因保险责任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1)发生 20%以上损失的情况下:
赔款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不同生长期赔偿比例×损失率×受灾面积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或平均损失产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或平均正常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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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生全损的情况下:
赔款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不同生长期赔偿比例×受灾面积每次事故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受灾面积所对应的保险金额。
在发生损失后当时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的情况下,实行两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定损,以确定确切损失程度。
马铃薯不同生长期每亩损失赔偿标准
马铃薯生长期 | 不同生长期最高赔偿比例 |
种植-幼苗期(含) | 50% |
幼苗期-发棵期(含) | 60% |
发棵期-结薯期(含) | 80% |
结薯期-成熟期 | 100% |
部分损失:指保险马铃薯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灾害受损而部分死亡或马铃薯部分受损,造成马铃薯最后实际产量少于平均正常产量。
全部损失:全部损失(即损失率达到 80%(含)以上时)按不同生长期确定赔偿金额,发生全部损失经一次性赔付后,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受损面积:根据损失时原始记录和损失清单,采取随机抽样或实际丈量的办法确定。抽样办法:根据马铃薯受灾情况、受损面积大小,对受灾马铃薯地采取随机五点取样法,
每点调查 20 窝;或采取当地公认的抽样办法进行。
第二十六条 如果保险马铃薯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的同时遭受非保险责任灾害损失,对非保险责任灾害造成的损失,应从总损失中扣除。
第二十七条 发生全部损失经一次性赔付后,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如果发生一次或一次以上部分损失赔款时,保险金额(即原保险金额减去已付赔款后的剩余保险金额)逐次递减,逐次累计的赔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
第二十八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马铃薯面积小于其实际种植面积时,可以区分保险面积与非保险面积的,保险人以保险xxx的保险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无 法区分保险面积与非保险面积的,保险人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马铃薯面积与实际种植面 积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马铃薯面积大于其实际种植面积时,保险人按实 际种植面积计算赔偿。
第二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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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有上述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赔款的,应当予以退回或者赔偿,其行为将被纳入个人信用不良记录,影响享受相关惠农政策;情节严重者,保险人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释义
第三十四条 x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暴雨:指降雨量每小时在 16mm 以上,或连续 12 小时降雨量达 30mm 以上,或连续 24 小时降雨量达 50mm 以上。
(二)洪水:指山洪暴发、xx泛滥、暴雨积水。常年水位线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造成的水灾不属本条款定义的洪水。
(三)内涝:由于降水过多,地面积水不能及时排除,农田积水超过作物耐淹能力,造成作物减产。
(四)风灾:本条款的风灾责任以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和气象部门出具的风灾鉴定证明为准。
(五)雹灾:指在对流性天气控制下,积雨云中凝结生成的冰块从空中降落,造成作物严重的机械损伤而带来的损失。
(六)冻灾:指因遇到 0℃以下或长期持续在 0℃以下的温度,引起植株体冰冻或丧失一切生理活力,造成植株死亡或部分死亡等现象。
(七)生荒地:新开垦的、种植时间在三年以下的土地。
(八)重大过失:指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规范对其较高要求,甚至连人们都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标准也未达到的行为。
(九)各生长期赔偿比例:是指根据农作物各生长期物化成本的转化比例设定的赔偿标准。
(十)旱灾:指因自然气候的影响,土壤水与农作物生长需水不xx造成植株水分异常短缺,从而直接导致农作物减产或绝收损失的灾害。旱灾以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和气象部门鉴定为准。
(十一)火灾: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构成本保险的火灾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
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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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十二)地震:地壳发生的震动。
(十三)泥石流: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十四)山体滑坡:斜坡上不稳的岩土体或人为堆积物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
(十五)病虫草鼠害:环腐病、病毒病、蛴螬等主要病害,瓢虫、蚜虫、蛴螬、金针虫、地老虎等主要虫害,稗草、鸭舌草、千金子、莎草类、野荸荠、牛毛毡等草害,以及鼠对作物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