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日本财产财产损害和业务中断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第一部分 财产损害保险部分保险条款
第三条 在不违反下文包含的条款、条件和责任免除条文的条件下,本保险单本部分负责赔偿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一切风险导致的下文规定的保险财产的直接物质损失、毁坏或损害。
保险财产
第四条 除非有其他免除责任的约定,本保险单承保下列财产:
(一)被保险人拥有合法的、受益的权益,或其它权益的各种类型、性质或种类的不动产和/或动产(包括保险期间内进行的改进),包括由被保险人替他人照管、保管或控制的财产;
(二)下列财产:
1.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被保险人的高级职员、董事和雇员的财产,或被保险人的高级职员、董事和雇员在代表被保险人出差时携带的财产,但“代表被保险人出差”不包括往返该高级职员或雇员的正常工作场所
(但该条不适用于被保险人的销售代表)。
2.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被保险人的客户、客人和访问者的财产。
如果发生直接物质损失或损害,保险人同意接受并认可被保险人作为唯一且无条件改良和改善的所有人,即使有任何其他相反的合同或合约。
如果被保险人被提起任何诉讼,该诉讼指称对根据本保险单中的本部分未被免除责任的风险引起的损害、毁坏或损失的责任并因此寻求损害赔偿,则保险人同意就该诉讼进行抗辩,即使该诉讼是无理由的、错误的或欺诈性的;但保险人有权自行对任何索赔或诉讼进行调查、协商和解决。
第五条 本保险单不承保下列财产:
(一)正在成长的农作物、活立木(但在被保险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只用于景观美化的树木除外)以及动物
(用于研究的除外);
(二)长度超过 30 英尺的船舶,但是在陆地上(不包括干船坞中)、永久性位于任何水道或水体的床体之上、在未加注燃料时进行建造的地方的船舶除外;
(三)飞机;
(四)机动车,即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但用于测试和研发的设备除外;
(五)土地,但本责任免除不适用于回收、恢复或修复土地改良的费用。本保险所述的土地改良是指,通过填充、平整、美化(包括景观园艺)、土堤或土坝、以及在土地上进行的增建,例如铺路、道路、停车场、停车位、变压器外壳、人行道或类似工程,从而对土地的自然条件进行的任何改变;
(六)在装货到远洋船只、船舶或飞机上之后,或在海运保险生效之后(两者以先发生的为准)出口的运载货物;以及在从远洋船只、船舶或飞机卸货之前或直到海运保险终止为止进口的运载货物(两者以最后发生的为准)。但是,本责任免除不适用于:
1.通过公路运输工具运往、运自和往返瑞典、挪威、芬兰、丹麦和德国之间的运载货物;
2.通过公路运输工具运往、运自和往返英国、爱尔兰、法国(仅限 CHANNEL PORTS)、比利时和荷兰之间的运载货物;
3.在一个国家境内空运和水路运输的运载货物;或运往、运自和往返欧洲大陆内的国家之间的空运和内陆水路运输的运载货物。
4.瑞典沿海水域水路运输的运载货物;
(七)位于被保险人的生产经营场所xx一公里以外的地上输电线路或配电线路。
责任免除第六条 本保险单不承保下列损失、毁坏或损害:
(一)在下列正常和自然情况的: 1.损耗和逐渐变坏;
2.腐蚀;或
3.侵蚀;
发生根据本保险单中未被免除责任的风险引起的直接物质损失、毁坏或损害,在此情况下本保险单负责赔偿因此造成的物质损失、毁坏或损害;
(二)污染或玷污导致的损失、毁坏或损害(除非本保险单第一部分另有规定),但下列情况导致的保险财产的直接物质损失、毁坏或损害本责任免除不适用:
1.根据本保险单中的本部分未被免除责任的风险引起的直接物质损失、毁坏或损害本身直接引发的污染或玷污;
2. 由污染或玷污本身直接引发的任何下列风险:火灾,雷击,爆炸,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蒸汽锅炉、蒸汽管道、蒸汽涡轮、蒸汽发动机或其它压力容器发生的爆炸或内爆,暴乱,民众骚乱,罢工,停工工人,参加劳工骚乱的人,恶意破坏,地震,暴风雨,水灾,水箱设备或管道爆裂、溢流、或泄漏,自动喷淋装置泄漏或任何道路行驶车辆或动物的碰撞;
(三)被保险人不诚信或不诚实而导致的损失、毁坏或损害;
(四)被保险人的任何员工进行的盗窃或与被保险人的任何员工串通进行的盗窃导致的损失、毁坏或损害;
(五)因盗窃而导致的损失、毁坏或损害。除非该盗窃行为涉及到以强行或暴力的方式进/出生产经营场所和/或被保险人的任何员工面临实际的或潜在的攻击或暴力威胁。
(六)机械故障造成的损失、毁坏或损害;
(七)害虫导致的损失、毁坏或损害,除非:
1.害虫导致的损害不是本保险单中的本部分中其它免除责任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毁坏或损害引发的;或
2.未被本保险单中的本部分另外免除责任的直接物质损失、毁坏或损害是害虫导致的损害引发的,在这种情况下本保险单中的本部分应当承保因此发生的该物质损失、毁坏或损害。
(八)设计错误、有缺陷的材料、工艺不善、潜在缺陷或固有缺点造成的损失、毁坏或损害,除非
1.该设计错误、有缺陷的材料、工艺不善、潜在缺陷或固有缺点是未被本保险单中的本部分另外免除责任的其它直接物质损失、毁坏或损害引发的;或
2.未被本保险单中的本部分另外免除责任的直接物质损失、毁坏或损害是该设计错误、有问题的材料、有问题的工艺、潜在缺陷或固有缺点引发的,在这种情况下本保险单中的本部分应当承保因此发生的该物质损失、毁坏或损害,而且该责任免除条文限于本来在发生该物质损失、毁坏或损害之前为纠正该错误、问题、缺点或缺陷而发生的费用。凡是直接物质损失、毁坏或损害是该错误、问题、缺点或缺陷引发的,本保险单的第二部分规定的对因此发生的该物质损失、毁坏或损害的赔偿期限应当自该直接物质损失、毁坏或损害发生之时和之
日起开始计算。
(九)因为或由于任何政府或公共或地方当局的命令而导致财产发生损坏或引发或造成财产被没收或国有化、征收、征用扣押或被剥夺,而由此直接地或间接地导致保险标的的损失、毁坏或损害。除非直接物质损失或损害是由于政府或公共或地方当局为阻止不属于本保单的除外责任的风险所引发的损失或损害进一步扩大,或对其进行抑制、控制或减小而造成的。
(十) 风暴潮(仅限德国北部)导致的损失、毁坏或损害。风暴潮指的是暴风雨导致沿海海水掀起巨浪进入海湾或与海洋相连的内陆水域,从而在陆地引发洪水的情况。
第七条 除本保险单第六条的第(三)(四)和(六)项外,第六条的其他责任免除均不适用于艺术品和古董。另外,对于艺术品和古董,仍不承保下列损失:
1.物质本身变化、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
2.任何修复、恢复或修整工序引起的损失、毁坏或损害。
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八条 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以下述第十一条规定处理,如保单明细表中有另外的约定,则以明细表载明的方式为准。
第九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第十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赔偿处理
第十一条 保险价值:如果保险财产发生损失、毁坏或损害,本保险单根据以下方式理算该损失:
(一)有价凭证和记录:修复或用种类和质量类似的其它财产更换受损财产的费用,包括被保险人为抄写或誊写记录而发生的人工费和研究费以及收集和/或汇总信息的费用;或如果未进行上述更换,则指实际现金价值。
“有价凭证和记录”被定义为书面的、印刷的、或以其它方式印写的文件和记录,包括但不限于簿册、地图、胶片、图纸、摘录、契约、抵押单、微缩印写的文件、手稿、以及记录媒体,但不包括货币和/或证券。 “证券”指所有可转让票据和不可转让票据、代表货币或其它财产的合同,并且包括收益和现行邮票、
代金券和票券,但不包括货币。
(二)1.在被保险人生产地点的成品和在被保险人处所的商品:被保险人的离岸价格,但需要扣除在没有发生损失的情况下适用的任何折扣或津贴;
2.在被保险人生产地点以外的成品和在被保险人处所以外的商品:被保险人的销售价格,加上运费、保险费、劳动力成本、不可抵扣的税款以及其它与该等货物或商品有关的支出,但需要扣除在没有发生损失的情况下适用的任何折扣或津贴;
本(二)段只适用于被保险人拥有的或运输的用于销售的货物、存货和商品;
(三)原材料和供应品:重置成本;
(四)在制品:原材料的价值和支出的劳动力成本,加上适当比例的管理费用;
(五)艺术品或古董:不超过下列金额中的较低者:
1.将物品修复或恢复被承保的物质损失或损害之前的状态的成本;或
2.更换物品的成本;或
3.保险人备案的艺术品或古董一览表(若有)中记载的物品价值。
如果被保险的物品损坏并且不能修复或恢复到损失之前的状态或不能更换的,保险人应当负责赔偿该物品
的市场价值的总额或上述第(3)段规定的价值,具体由被保险人选择。
(六)发生损失之日已被允许销售的不动产或机械设备,但存货除外:销售价格;
(七)建筑物、构筑物、装饰图、模具、治具、冲模、以及上文未另外规定的其它财产:
1.(1)如果财产未被修复、更换或恢复原状,或如果财产被更换但本保险本条(七)1.(2)条件不适用:发生损失之日的实际现金价值;
(2)如果财产被修复、更换或恢复原状:按遭受损失、毁坏或损害的财产恢复原状的费用,但必须满足下列特别规定以及本保险单的条款和条件,除非该等特别规定以及该等条款和条件被本保险变更。
2.在本条件中,“恢复原状”应当指:开展下述工作,即:
(1)凡是财产遭受损失或毁坏的,如果是建筑物,则指财产的重建,或对于其它财产,则指用相似的财产更换该财产,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该财产的状态相当于但不优于或广于该财产为全新时的状态,
(2)凡是财产遭受损害的,则指将损害财产修复和复原受损部分到下列状态:基本上相当于但不优于或广于该财产全新时的状态。
3.特别规定
(1)恢复原状的工作(可以以任何符合被保险人的要求的方式在其它场地开展该工作,但保险人的责任不得因此增加)必须以合理的高效率进行;否则本来如果本条第(七)1.(2)条条件没有纳入本保险中而根据本保险单应付的赔偿金额以外的赔偿不予支付。凡是恢复原状工作在其它场地开展的,本保险单提供的保险责任应当包括建造新地基的费用,包括在原来发生损失的场地的地基没有遭受损害的情况。
(2)当根据本条第(七)1.(2)条承保的任何财产只遭受部分损失、损害或毁坏时,保险人的责任不超过代表下列费用的款项:如果该财产遭受全部毁坏而要求保险人为恢复原状支付的费用。
(3)如果本条第(七)1.(2)条的条件没有纳入本保险中而根据本保险单中的本部分应付的金额以外的赔款应当直到恢复原状的费用已经实际发生才予以支付。
(4)被保险人可以在被保险人的业务范围内(包括在其它场地)支出任何恢复原状费用追偿的金额,但仅限于在发生损失之日后的合理时间内在购买或建造建筑物或构筑物和/或购买建筑设备、工程设备、机械、机器零件、办公家具或办公设备时实际支出的追偿的全额。在根据本第 4.条特别规定进行建造或购买的情况下,本保险单的本条第(七)1.(2)条条件提供的保险责任应当以遭受损失或损害的保险财产的恢复原状费用为基础适用,尽管有上述第(1)和第(3)条特别规定的存在。
(八)在任何作为一对或一套物品的一部分的物品遭受被承保的物质损失、毁坏或损害的情况下,该等物品遭受的损失或损害的计算标准应当是下列标准,具体由被保险人选择:
1.产品的部件或零件遭受被承保的物质损失或损害而引发的该等产品的其它被承保的部件或零件的价值的减少额;或
2.该对或该套物品的市场价值;
3.根据本保险价值的(一)、(二)、(三)、(四)、(五)、(六)、(七)段就该损失应该额外支付的损失的金额。
在本条件中,“市场价值”指在没有发生损失的情况下,被保险人作为有意愿的卖方会向有意愿的买方承诺的合理购买要约的现金价值。
第十二条 财产保护:如果实际发生或即将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物质损失、毁坏或损害,被保险人在采取合适的必要行动以暂时维护和保护财产时发生的支出应当添加到根据本保险单可另外追偿的全部物质损失、毁坏或损害(若有)中,并受适用的免赔额制约,而且不提高本保险单的限额规定。
第十三条 恢复原状工程:在发生本保险单中的本部分规定的损失的情况下,任何恢复原状的费用应当包括地基恢复原状的费用以及保险财产恢复原状所需的挖掘、平整、场地准备和相关土木工程的费用。
第十四条 清理残骸:本保险单的保险范围包括,针对本保险单承保的事故而遭受损失、毁坏和损害的保险财产,被保险人为进行下列工作而合理发生的费用和支出:
(一)清除残骸;
(二)拆除和/或拆毁;
(三)支持或支撑;
(四)清理和去污。
另外,本保险单规定的保险范围还包括被保险人在进行下列工作时合理发生的费用和支出:因为发生任何本保险单承保的事故而遭受损失、毁坏或损害,而从被保险人的生产经营场所清除掉未在本保险单中投保的任何财产的一部分或若干部分中的残骸。
但是,保险人不赔偿下列费用或支出:
(一)从遭受毁坏或损害的该财产的场地和紧邻该场地的区域之外的地方清除残损物时发生的任何费用或支出。
(二)本保险单不承保的财产遭受污染或玷污而引起的任何费用或支出。
尽管有前述条件,但自发生损失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保险单的保险范围还包括根据法律或公共法规规定的指令就对环境有毒或有害的残留物进行必要的暂时储存和销毁而发生的额外费用。
第十五条 消防队费用和灭火费用:本保险单的保险范围包括因为本保险承保的损失引起的下列支出(或火灾可能对被保险人的生产经营场所造成物质损失或损害而引起的下列支出):
(一)服务收费和支出,包括消防队、警察、救援队和任何政府或机关的收费,以及向被保险人收取的其它灭火支出;
(二)消耗的灭火材料(包括泡沫)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为重新充电或重新填充任何消防设备而发生的支出;
(四)更换用过的喷洒装置头时发生的支出;
(五)用于扑灭保险财产的火灾的用水而支出的费用。
第十六条 额外的赶工费用:本保险单的保险范围包括临时修复、临时更换和加快修复遭受损害的保险财产等方面的额外费用,包括加班费和快递运输或其它快速运输工具的费用。
第十七条 运输中的财产:本保险单中的本部分对运输中的财产提供的保险责任自该财产被搬动以进行装载之时起适用,而且之后在等待之时与装载和卸载期间以及暂时储存时继续适用,包括暂时储存在打算用于任何出境或入境运输的运输工具上,包括在偏离和延迟期间,直到在最终目的地安全交货和验收为止。
另外,在不违背本保险单其他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以接受承运人发行的普通提单或收据,包括含有释放和/或部分释放价值规定的提单或收据。
第十八条 建造中的财产:本保险单提供的保险责任包括在建造期间,在建造、改动、修复、安装、建设、拆除、测试或调试或装备过程中未被本保险单除外的任何财产发生的损失、毁坏或损害,包括用于该财产的原材料和供应品,并且包括在任何维护期间由下列情况引起的损失、毁坏或损害:
(一)在维护期间开始之前已经出现的任何原因;
(二)为遵守合同规定中与维护有关的义务而进行的任何操作的过程中出现的任何原因。
本保险单对该财产提供的保险责任还包括被保险人已经同意承担责任的承包商和/或分包商的权益。
但所有与财产的建造、改动、修复、安装、建设、拆除、测试或调试或装备有关的合同(在此类合同开始
生效之时估算的总合同价值不超过 3000 万欧元)本保险单自动承保。
第十九条 拆毁和增加的重建费用:如果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任何物质损失或损害,导致实施或执行任何法律或法令(包括欧洲联盟法规或指令)规定拆除、建造、修复、更换或使用财产,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拆除未遭受损害的保险财产的费用,包括清理场地的费用(如果任何上述未遭受损害的财产被要求拆除以符合上述法律、条例、法规或指令);
(二)被保险财产的未遭受损害部分的价值在发生损失之前对全部保险财产的价值的比例;
(三)在同一场地或其它场地修复或重建遭受损害和未遭受损害的财产增加的费用,而且该费用仅限于为了符合该法律、条例、法规或指令在同一地点修复或重建遭受损害的财产而发生的费用。但是,除非遭受损害的财产实际上进行了重建或替换,否则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任何增加的建造损失费用。
第二十条 服务中断:本保险单的保险范围包括对由于蒸汽、煤气、燃料、制冷、水、电、下水道系统、电信、信息或其它服务意外中断(或受到干扰)而造成的任何保险财产的直接物质损失、损害或毁坏。但前提是:
(一)供气企业坚持认为,由于被保险人的生产经营场所附近的管道发生意外漏气,导致被保险人的生产经营场所供电中断,从而引发被保险人的业务中断(或干扰),
(二)供应企业为了保护生命或保护供应企业的部分供应系统而实施的中断(或干扰),
(三)因为供应企业的部分系统发生损害而需要强制实施限制供应,应当也被视为构成“意外中断”。但如若意外中断是战争或内战导致的,则本保单不负责赔偿该服务中断。
第二十一条 排水道的清理:本保险单的保险范围包括在清理、清洁或修复由于本保险单承保的任何风险而被阻塞或遭受损害的排水道、排水沟、下水道等时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 记录和检查:被保险人同意对本保险单规定的所有保险财产保持准确的记录,该记录可以供保险人或其代表检查。
第二十三条 签约购买者:如果在根据本保险单中的本部分承保的任何建筑物发生损失、毁坏或损害之时,被保险人已经签约出售其对该建筑物的权益的,而且该购买还未完成并应当在随后完成的,则在完成购买之后,在不损害被保险人或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的权利和责任的情况下,直到完成之日购买者有权享有与该损失、毁坏或损害有关的本保险单中的权益,只要没有另外投保或代表购买者投保该财产的损失、毁坏或损害。
第二十四条 建筑师、测量师和咨询工程师的费用:本保险单的保险范围包括在保险财产发生损失、毁坏或损害之后对保险财产恢复原状时合理发生的建筑师、测量师和咨询工程师的费用、法律费用和其它专业费用
(包括市政规划审查费),且该损失、毁坏或损害和费用的赔偿金额累计不得超过本保险单约定的赔偿限额。第二十五条 间接贬值损失:本保险单的保险范围包括间接减少的本保险单承保的财产的价值(包括保险
财产的被承保部件或零件的价值的减少),而价值的减少是因为本保险单的其他保险财产的发生物质损失或损害而导致的。包括任何被淘汰的备用件的价值的间接减少,以及通常按批次或尺寸、颜色范围或其它类别销售的任何一批商品的剩余部分的价值的减少,并且原因是该批次或该类财产中的一部分发生被保险的物质损失或损害。
第二十六条 被淘汰的零件:如果本保险单承保的备用件在其所属的一个装置或若干装置发生本保险单可以赔偿的损失之后被淘汰,则该备用件可被视为推定全损,但无论在任何时候,该备用件均不得在被保险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内用作任何其它装置的备用件。
第二十七条 数据处理和辅助设备:本保险单的保险范围包括因被保险风险导致任何空调设备发生损失、毁坏或损害而引起的环境干燥或潮湿、极端温度、腐蚀或锈斑造成数据处理和辅助设备发生的损失、毁坏或损害。
第二十八条 非故意改良:下列条件只适用于数据处理和辅助设备:
(一)如果不能取得相当于但不优于或超过遭受损失、毁坏或损害的财产全新状态时的情况下,则对于尽可能与上述遭受损失、毁坏或损害的财产相似并能够执行相同功能的新财产的状态应当视为相当于但不优于或超过遭受损失、毁坏或损害的财产全新时的状态,而且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将这种情况看作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进行的改良。
(二)在用新财产更换的情况下,保险人支付购买和安装技术上现有设备的费用,该新财产是因为下列设备之间的不兼容性所必需的:
1.为更换遭受损失、毁坏或损害的设备而安装的新设备;和
2.在相同或相互依存地点的未损坏的现有设备;
但如果:上述损失、损害或毁坏是由于本保险单承保的风险直接导致的,保险人只对足以使被保险人能够以与发生上述损失、损害或毁坏之前基本相同的状态恢复业务的金额负责。
(三)保险人只负责下列金额之间的差额:在相同或相互依存地点的未损坏的现有设备的最高销售价格和技术上现有设备的安装费用。
(四)为适用任何免赔额,上述损失、损害或毁坏和更换不兼容的设备的必要性应当视作一次事故。
第二十九条 供应商或制造商的担保或保证:如果由于本保险单中承保的风险导致保险财产发生损失、毁坏或损害属于供应商或制造商的担保或保证的范围,则该财产的修复、更换、修正或恢复原状应当在不受限制、不被降低或损害的情况下受益于该担保或保证。
第三十条 法定税金:对于本保险单承保的风险导致保险财产发生的损失或毁坏或损害,本保险单的保险责任包括被保险人由于发生该损失、毁坏或损害或在发生该损失、毁坏或损害之后更换保险财产而实际支付或发生的法定税金和征税。
第三十一条 资产增加:一旦被保险人对增加的资产或被保险人新购买的其它财产的享有保险利益,本保险单保险责任就自动承保包括该增加的资产或其它财产,任何上述资产增加的金额限于本保险单中的总保险金额的 10%,或按照本保险明细表中另外约定更高的限额。
另外,本保险单不包括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不再享有利益的财产。与该财产有关的保险责任在被保险人的利益终止之时到期。
第三十二条 现有财产的价值:在不违反保险单明细表约定的赔偿限额的条件下,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单对任何保险财产提供的保险责任应当自动增加或减少最多按被保险人申报的该财产的价值的 10%,以重置价值或赔偿价值的任何增加或减少为限。
第三十三条 账面债务的损失:本保险单的保险范围包括本保险单承保的风险导致保险财产发生直接物质损失、毁坏或损害之后,被保险人在应收账款方面发生的损失。
该帐面损失的赔付金额不得超过:
(一)应收账款和回收的或确认的债务的与应收账款的总金额之间的差额;
(二)在发生损失之后为查出和确定的客户的余额时合理发生的额外支出;
(三)为抵消减少的应收账款而对任何贷款收取利息,直到直接物质损失、毁坏或损害使得该等款项变为不可收取为止;
(四)由于发生直接物质损失、毁坏或损害而变得必要的超出正常收款费用的收款费用;
(五)为减少损失而发生的该条件下的任何其它必要的合理费用。
应收账款应当指在发生直接物质损失、毁坏或损害之前的财务期末,在被保险人持有的客户账目中的未清偿的金额,而且该直接物质损失、毁坏或损害用于理算在上述财务期末和发生直接物质损失、毁坏或损害之日
之间的坏账和记入客户账目的借方和贷方的金额,并且指已经对业务有影响或如果没有发生该直接物质损失、毁坏或损害会对业务有影响的任何交易条件,以便如此理算的金额尽可能合理地接近如果没有发生损害时,本来在发生直接物质损失、毁坏或损害之日会获得的金额
第三十四条 利润的税务处理:如果涉及被保险人制造或购买的成品的损失补偿中的利润部分的税务处理与本来没有发生损失时会发生的利润的税务处理不同,本保险单的保险范围包括被保险人因为此而发生的额外损失。
第三十五条 承租人和邻居的责任:本保险单的保险范围包括被保险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负的责任,具体包括下列责任:
(一)作为承租人或使用人的责任,因为根据本保险单中的本部分未被除外的任何风险导致不动产和动产发生物质损失或损害;
(二)对邻居、共同承租人和其他第三方造成的被保险人对邻居、共同承租人和其他第三方的不动产或动产发生的直接物质损害。
(三)作为出租人, 因为本保险单未被除外的任何风险导致承租人的个人财产发生物质损失或损害,而这种情况是建造缺陷或维护不善引发的。
(四)作为承租人或使用人,由于被保险人直接受到物质损害导致生产经营场所的所有人在使用方面全部或部分损失。
第三十六条 温度或湿度变化和电力、供热、空调或冷冻意外中断或受干扰:本保险单的保险范围包括温度或湿度变化(该变化是由本保险单未被除外的风险导致的)和电力、供热、空调或冷冻意外中断或受干扰(除战争、内战或恐怖主义引起的电力、供热、空调或冷冻意外中断或受干扰之外)导致保险财产发生的直接物质损失、毁坏或损害,而且该损失应当视为本保险单未被除外的风险引发的物质损失或损害。
第三十七条 去污和清洁费用:本保险单的保险责任包括通过或代表被保险人对在被保险人的生产经营场所的土地、土壤、水或任何相似物质进行清洁、去污或清除或处理而发生的任何费用或支出,包括在采取应急措施以缓和任何与污染或玷污相关的情况期间发生的费用或支出,无论该措施是否是按任何政府机构或其它机关的指示采取的。
但对于保险财产发生的物质损失或损害,保险人应当已经赔偿或同意赔偿,除非该赔偿行为完全被任何免赔的适用所除外。
但被保险人应当在不迟于发生该物质损失或损害之日后的连续365 天内向保险人发出有关去污或清洁支出的索赔意图的通知。
第三十八条 机械或设备启动选择权:在已经发生承保的物质损失或损害的被保险机械或设备被修复或更换并且该机械或设备在进行启动的过程中,下列规定适用:
(一)如果该启动直接导致该机械或设备发生承保的物质损失或损害,被保险人拥有就因此发生的上述被承保损害进行索赔的选择权,该损害既可作为原来的物质损失或损害事件的一部分,又可作为独立的损失。
(二)该选择权的保险责任只适用于: 1.初次修复或更换之后的第一次启动;和
2.第一次启动在本保险单期限内或保险人签发的本保险的续保期间内发生。
(三)上文中的启动指:
1.为了加工或处理而将给料或其它材料送入机械或设备中;
2.开始向机械或设备供应燃料或能源。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场所储存的在建财产:本保险单的保险范围包括在下列时间内用于在被保险人的生
产经营场所的建造项目的在建财产发生的被保险的物质损失或损害:
(一)自该财产由制造商或供应商交付给被保险人或其(与正在建造的财产有关的)承包商之时起,
(二)在该财产位于该储存场地之时起,和
(三)在该财产从储存场地运输往其它储存场地或被保险人的生产经营场所的施工场地之时起,而且一直在约定的区域内,但在被保险人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外。
本保险责任包括用于建造项目的必须消耗的材料和供应品,但不包括承包商拥有或租赁的任何上述财产。第四十条 第三方场所的工具:本保险单的承保范围包括本保险单承保的工具在第三方场所发生的物质损
失或损害。
第二部分 业务中断保险部分保险条款
第四十一条 如果被保险人因为遭受本保险单第一部分承保的风险导致的物质损失或损害(因此导致的物质损失或损害在本保险单下文简称“损害”),且在承保区域内的经营业务因此而受到中断或干扰, 则保险人应根据保单条款,对因受到此种中断或干扰而受损的各个承保项目的损失进行赔偿:
(一)被保险人为了经营业务的目的而在承保地址范围内使用(或被保险人按合同约定可以使用)的任何建筑物、其它财产或该建筑物或财产的一部分;和/或
(二)本保险单第一部分和/或第二部分下所承保的地理范围内的财产(包括运输途中的财产)。第四十二条 被保险人的选择权:被保险人有权以下列任何一项为基础进行索赔:
(一)规则 A 毛利润;或
(二)规则 B 毛营业收入,
按下文的规则及保单的条款条件规定,被保险人可以在索赔最终定损之前的任何时候使用以上的(一)(二)选择权。如果该索赔涉及一个以上的被保险地址,包括一个或多个被保险地址间的相互依赖性,则所有索赔将统一使用上文(一)(二)选择权其中的一项进行理算。
对于下文规则 B 中(包括赔偿处理等内容)出现的词语“营业收入”、“毛利润”,在涉及理赔处理时应一律视为并以“毛营业收入”代替。
规则 A(xxx)
第四十三条
项目编号 | 赔偿限额 |
1.毛利润 | 包含在保单明细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 |
2.应收租金和管理费 | 包含在保单明细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 |
第四十四条 第 1 项 毛利润:本项仅限于由于下列情况导致的毛利润损失:(一)营业收入的减少,和(二)经营费用的增加,且损失理算应按如下处理:
(一)因营业收入减少导致的损失为:毛利润率乘以赔偿期限内的实际营业收入与标准营业收入的差额,即:毛利润率×(标准营业收入-赔偿期间内的实际营业收入),
(二)经营费用增加导致的损失为:被保险人专门为避免或降低赔偿期限内营业收入的减少而额外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经营费用或成本,但此项费用或成本必须是发生损失后,在赔偿期限内所支出的。
以上须再扣除在赔偿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从毛利润中减少或停止支付的费用。
第四十五条 第 2 项 应收租金和管理费用:本项仅限于由于下列情况导致的损失:(一)租金或管理费用的损失,和(二)额外支出,且损失理算应按如下处理:
(一)应收租金或管理费用的损失为,损失发生后在赔偿期限内的实际产生的应收租金或管理费用,与标准的应收租金或管理费用之间的差额,
(二)额外支出损失为:损失发生后,在赔偿期限内为了避免或降低应收租金或管理费用损失而合理发生的必要额外支出。
以上须再扣除在赔偿期限内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从应收租金和管理费用中减少或停止支付的费用。
第四十六条 释义
(一)毛利润:下列 1.的金额与减去 2.的金额之差额: 1.营业收入与期末存货和在制品的金额之和;
2.被保险人的账目中显示的可变成本金额与期初存货和在制品的金额之和。
注意事项(1):应当按照被保险人的正常会计方法取得期初存货和期末存货的金额,而且应当进行适当的折旧处理。
注意事项(2):本定义中使用的单词和词语的意思与被保险人的账簿和账目中通常使用的意思相同。
(二)营业收入:就销售和交付的货物以及提供的服务向被保险人支付或应付的款项,包括在业务过程获得的投资利益。
(三)赔偿期限:
1.从物质保险损失发生之日(如果业务中断或受到干扰不是直接因物质的损失、毁坏或损害引发的,则赔偿期限起期从此业务中断发生之时开始)至结束共计不超过 24 个月的期间,但
2.对于处在建造、改动、修复、安装、建设、拆毁、测试或调试或装备过程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包括相关的物料和供应品),赔偿期限为从该财产的调试开始时起至调试完成后的期间,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不包括因意外中断引起的,而并非因物质保险发生损失引起的业务中断)。
而且在上述赔偿期限期间,业务中断须是因物质保险发生损失引起的(但对于并非因物质保险发生损失引起的业务中断,应是由意外中断引起)。
(四)应收租金或管理费用
被保险人从其所拥有的或所负责的财产处而得到的或应收的租金或管理费(或因其提供服务而获得的所有报酬)。
(五)xxxx
发生物质保险损失之日前最近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的毛利润与营业收入的比率。
(六)标准营业收入
发生物质保险损失之日前十二个月中与赔偿期限对应的日历期间的营业收入
(七)标准应收租金和管理费用
发生物质保险损失之日前十二个月中与赔偿期限对应的日历期间的应收租金和管理费用(或因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报酬)
需要根据企业的经营趋势、变化因子、发生保险事故之前或之后可能影响经营结果的特殊条件、以及若保险事故没有发生对经营结果会产生的影响,等各种情况对左侧的数字进行必要的调整。调整后的数字应尽可能合理的反映在没有其它保险事故发生的情况下,企业在已发生事故后的相应期间内实际应取得的经营结果。
不过,对于在建造、改动、修复、安装、建设、拆毁、测试或调试或装备过程中财产或该财产的一部分(包括用于该财产的材料和供应品)发生损害引发的损失,则适用下列定义:
(八)xxxx
在没有发生损失的情况下,赔偿期限内毛利润与营业收入的比率。
(九)标准营业收入
如果没有发生损害而在赔偿期限会获得的营业收入。
需要以预计经营生产计划,以及相关的费用和价格为基础,根据企业的经营趋势、变化因子、发生保险事故之前或之后可能影响经营结果的特殊条件、以及若保险事故没有发生对经营结果会产生的影响,以上等各种情况对左侧的数字进行必要的调整。调整后的数字应尽可能合理的反映在没有其它保险事故发生的情况下,企业在已发生事故后的相应期间内实际应取得的经营结果。
如果在建造、改动、修复、安装、建设、拆毁、测试或调试或装备等过程中财产发生损害而导致被保险人为了业务目的已经在其生产经营场所使用的财产的运行中断或受到干扰,则第四十六条(三)赔偿期限的定义的 2. 段以及前面有关毛利润率和标准营业收入的定义均不适用于此营业中断或干扰。
对因在建、改动、修复、安装、建设、拆毁、测试或调试或装备等过程中发生的财产损失引发的业务中断损失,则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其分项限额不能用于相关的维持费用和安排xx的费用。
对于为了出租目的而建造的财产,在计算其标准应收租金和管理费用时,应当考虑到在没有发生损失的情况下,完成建造、改动、修复、安装、建设、拆毁、测试或调试或装备之后的财产可能获得的应收租金和管理费用,以此水平为基准进行调整。
规则 B(毛营业收入)
第四十七条
项目编号 | 赔偿限额 |
1.关于毛营业收入 | 包含在前文明细表中规定的赔偿限额内 |
第四十八条 第 1 项(关于毛营业收入)限于:
(一)被保险人在赔偿期限内由于业务中断或受到干扰实际遭受的损失。被保险人实际遭受的损失应当指毛营业收入的减少额,并且扣除在业务中断或受到干扰期间不需持续支出的费用类项目;
(二)被保险人在赔偿期限内为恢复生产经营或减少损失而必须的花费的超出正常经营水平的费用,也可在本条 (一)下得到赔偿。
第四十九条 恢复生产:如果被保险人能合理的通过下列行为减少业务中断或受到干扰引发的损失,则在计算总损失金额时应将此减少的损失一并进行核算:
(一)完全或部分恢复生产;或
(二)利用可用的成品、商品或其它财产。
第五十条 赔偿期限:保单项下对损失可以提出索赔的一段时间期限(以下简称“赔偿期限”):
(一)在期限内需尽职且迅速的重建、修复、更换、复制、再造或重造财产中受损的部分并使得该部分,以使其恢复至受损之前相同或相当的物理和操作状态。赔偿期限不得超过正常修复所要求的时间;
(二)赔偿期限不得超过恢复业务到没有发生损失之前的状态所需的时间,不超过 12 个月;
(三)对于任何财产改动、增加、以及在建造、改动、修复、安装、建设、拆毁、测试或调试或装备等类似过程中的财产,应当确定为适用本条赔偿期限(一)和(二)段中的规定,但赔偿期限的长短与计划的生产水平或计划的业务运营情况相符。在本保险单的本部分中,正常的日常维护费用或安排的xx应当包含在“建造、改动、修复、安装、建设、拆毁、测试或调试或装备等过程”中,而且
(四)赔偿期限应当自发生该损失或损害之日起开始计算,且不受本保险单的到期日的限制。
但因建造、改动、修复、安装、建设、拆毁、测试或调试或装备等类似过程发生的财产损失引发的业务中
断损失,由此产生的日常维护费用及安排的xx费用,不受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分项限额限制。
如果被保险人在其场所中经营业务时,因为操作使用原有的财产设备,在建造、改动、修复、安装、建设、拆毁、测试或调试或装备等类似过程中使财产受到了损失,则本条(三)段中对赔偿期限的定义不适用于此种营业中断或干扰。
第五十一条 业务经验:
(一)在确定根据本保险单中业务中断的损失金额时,应当适当考虑发生损失之前的业务经营结果以及如果没有发生损失的话可能产生的业务经营结果。
(二)对于改动、增加及在建造、改动、修复、安装、建设、拆毁、测试或调试或装备等类似过程中的财产,应当适当考虑在建造、改动、修复、安装、建设、拆毁、测试或调试或装备等过程完成后的可能产生的业务经营状况。
在计算本保险单项下的损失金额时,不应考虑过去发生的任何损失对营业结果产生的影响。
第五十二条 公共部门:赔偿期限应当包括对本保险单的承保财产作出改动所需的任何额外时间(根据本保险第十九条拆毁和增加的重建费用中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租金收入和管理费:本保险单中本部分的保险责任应当包括本保单项下承保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因发生损失而导致财产无法租赁,而造成的被保险人实际需承担的必然租金损失,但此租金损失不应超过因此减少的租金收入和管理费(须扣除无法租赁期间非持续性发生的费用和支出),在此租金损失期间内需尽职且迅速的重建、修复或更换保单项下承保的受损财产,且此期间的起始日从发生损失之日开始计算,但结束日不受本保险单的到期日的限制。
在本扩展条款中,“租金收入和管理费”被定义为下列金额之和:
(一)在被保险人提供家具和配备设备的情况下由于承租人租赁本保单下承保的财产而收到或应当收到的预计毛租金收入或管理费,和
(二)租户或承租人按法定义务需承担的所有费用,和
(三)被保险人占用的上述财产的任何部分的公平租赁价值。
在确定租金收入和管理费时,应当适当考虑发生损失之前的租赁管理费用以及如果没有发生损失的话可能产生的租赁管理费用。
对于为了出租目的而建设的财产,在计算租金收入和管理费用时,应当考虑到在没有发生损失的情况下,完成建造、改动、修复、安装、建设、拆毁、测试或调试或装备之后可能会达到的合理的租金和管理费的水平,以此为依据金额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五十四条 释义
本保险单的本部分中使用的术语解释如下::
(一)毛营业收入:
1.对于生产型企业,毛营业收入被定义为下列金额的总和:
(1)产品的总净销售价值,
(2)商品的总净销售额,和
(3)其它营业收入,减去下列成本:
(4)产品使用的原材料的成本,
(5)将原材料转化成成品或在被保险人在销售其提供的服务的过程中所消耗的供应成本,
(6)销售的商品,包括其包装材料的成本,和
(7)从外部采购的、用于产品再销售的、不会在合同内持续发生的成本。确定生产型企业的毛营业收入时不应再扣除任何其它成本。
2.对于非生产型企业,毛营业收入被定义为下列金额的总和:
(1)总净销售额,和
(2)其它营业收入,减去下列成本:
(3) 销售的商品的成本,
(4)消耗的材料和供应成本,和
(5)从外部采购的、用于产品再销售的、不会在合同内持续发生的成本。确定非生产型企业的“毛营业收入”时不应再扣除任何其它成本。
(二)原材料:被保险人用于生产为成品的、尚处于被保险人收到时的初始状态的材料。
(三)在制品:已通过被保险人的熟化、风干、机械或其它加工工序,但尚未被生产为最终成品的原材料。
(四)成品:被保险人生产制造的,在业务中通常已进入包装、装运或销售进程中的存货。
(五)商品:准备销售的货品,已不处在生产制造过程中的被保险人准备销售的货品。
(六)正常:没有发生损失的情况下会存在的状态。
(七)产品的总净销售价值:被保险人在年度内的产品的净销售额(毛销售额减去折扣、返点、补偿费、坏账和包含在销售数字中的预付运费)减去在年初按销售价值确定的成品的库存,再加上在年末按销售价值确定的成品的库存余额之和。年度指在发生损失日之前的 365 天的期间。
免赔额与免赔期
第五十五条 免赔额或免赔期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赔偿处理
第五十六条 累积的存货:对本保险单本部分项下发生的任何损失应作如此调整,若本保单本部分中的营 业收入在发生损失后造成了短缺,但此营业收入短缺暂时无法体现(因累积存货的原因使销售额暂时维持不变),则此短缺应被计入损失,且应计提合理的津贴对此损失进行调整。
第五十七条 其它交易:为了被保险人及其它人的商业利益,在赔偿期限内,商品和服务在被保险人场所以外的地方进行交易或租借。为此商品交易或服务所支付的或应支付的费用应被纳入赔偿期限内的营业收入一并计算。
第五十八条 其它根据:经被保险人选择,可以用“产出”这个术语代替“营业收入”这个术语,而且出于与本部分内容保持一致的目的,“产出”应当指被保险人在经营过程生产商品的销售价值,但:
(一)对于涉及根据本保险单中的本部分承保的损失的任何一个事故,只能使用上述两个术语的其中一个;
(二)如果使用上文规定的“产值”术语的意思,则第五十七条其他交易的内容应当变更为如下来解读:为了被保险人及其它人的商业利益,在赔偿期限内,应在被保险人场所以外的地方生产商品。由此生产的
商品的销售价值应被纳入赔偿期限内的营业收入一并计算。
第五十九条 审计师费用:保险人为调查或核实保单本部分下发生的任何索赔而需要被保险人提供其账簿、其它业务账册或资料,前述这些资料中包含的任何详情或细节可以由专业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审计认证,审计报告应作为前述资料的相关详情或细节的初步依据。如果发生损失,在被保险人要求的情况下,关于业务趋势或其它影响业务的问题应当咨询被保险人的会计师,任何上述咨询的费用应当由保险人负责。
保险人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支付给其专业会计师的以下的合理费用:因保险人要求而需由会计师提供的相关详情、细节、任何其它证据、信息及证明费用;会计师为被保险人的帐簿、其它业务账册或资料中的详情和细
节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费用。
第六十条 部门条款:如被保险人业务是分部门经营且经营成果是可独立确定的,则由被保险人选择,本保险单中的本部分的规定应当分别适用于受本保险单中的本部分承保的损失影响的各个部门。
第六十一条 展览:本保险单中的本部分承保的风险包括在展览场所和/或被保险人在展览场所雇用的供应商的商品或服务发生的损害而引发的损失。
如果被保险人不打算在展览期间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则本保险项下的赔偿金额按以下比例计算:展览开始截止到损失发生之时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费用乘以(展览未能开放的天数/原计划开放的展览总天数)。
“展览”一词还包括会议、演出和贸易展览。
第六十二条 相互依赖性:本保单的保险风险包括保单中非除外财产在世界任何地方发生的非保单除外责任的风险。
第六十三条 购买:本保险单中的本部分提供的保险责任自动适用于被保险人任何新购买的财产,并自被保险人获得该购买的财产的保险利益之日起生效。但xxx的任何内容均不能提高地震的分项赔偿限额。
第三部分 通用条款责任免除
第六十四条 欺诈:如果根据本保险单提出的索赔在任何方面具有欺诈性,或如果被保险人或任何代表被保险人的人利用欺诈手段或手法获得本保险单项下的任何利益,或如果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与被保险人串通而引起任何毁坏或损害,则所有根据本保险单与该索赔有关的利益均丧失。
第六十五条 国家性保险制度和基金:对于任何政府性保险制度、保险辛迪加、政策性强制保险基金或自然巨灾保险制度承保的风险所导致的损失或损害,本保单不予承保。但是,除非超出这类政府性保险制度、政策性强制保险基金或自然巨灾保险制度可赔付金额范围之外,否则本保险单不予承保。
保险期间
第六十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六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六十八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六十九条 保险人依据第七十三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 保险人按照第八十一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七十一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
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三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
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七十二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七十三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七十四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采用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照本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第七十五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
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七十六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保险标的占用与使用性质、保险标的地址及其他可能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八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九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必要的账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
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八十条 错误和遗漏:本保险单的保险责任不因下列情况而受到损害:对占用场所的任何错误描述或变更,或非故意的或因疏忽而违反保险条款、条件或保证,或权益、风险或财产方面的任何遗漏、错误、不正确估值或不正确描述,但被保险人的总部保险部门必须在发现上述情况后尽快向保险人发出通知。如果本保险单承保多方的利益,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任何过失行为均不损害其他当事人的权利。另外,如果被保险人的任何可识别的部门犯任何上述行为、错误或疏忽,无论该部门是否本身是注册公司,本保险单只对该部门无效,就如同已经向该部门出具独立的保险单一样。
第八十一条 索赔程序:
(一)任何索赔或诉讼和任何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的索赔的损失、毁坏或损害必须在合理情况下尽可能快地书面通知保险人,而且必须在合理情况下尽可能快地提交任何索赔的详细说明。
(二)被保险人必须提供保险人合理要求的所有详情、信息和协助。
(三)本保险单的保险责任包括被保险人在提供、获得和认证保险人所要求的详情或细节时或为证实任何索赔的金额而合理发生的费用。如果发生此类索赔,被保险人有权得到保险人的许可,要求其保险经纪人或其他顾问来执行或协助提供、获得和认证详情或细节或证实任何索赔金额以及被保险人根据该保险单应支付此类经纪人或顾问的费用。
(四)对于任何本保险单超过(10 万欧元)的索赔,指定(保单明细表中列明)为该索赔的损失理算师,除非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另有约定。
(五)保险人负责的损失金额在下列行为之后的 30 天内支付: 1.保险人收到损失证明;和
2.通过下列任何一个方式解决损失金额之时:
(1)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的书面协议;或
(2)向保险人提交本保险单的仲裁条件中规定的裁决。
第八十二条 检测、保护或灭火系统失灵:如果任何检测、保护或灭火系统失灵,失灵的原因是该系统有任何缺陷或有任何与被保险人的生产经营场所(或对于运输中的货物,则指车辆)无关且不为被保险人所知或超出被保险人的控制范围的原因,但被保险人必须已经采取所有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该系统失灵,而且被保险人的总部保险部门一旦注意到该情况就必须立即向保险人发出的通知。
第八十三条 品牌和商标:如果由于本保险单未被除外的风险导致保险财产发生物质损失、毁坏或损害,而且该财产带有品牌、商标或以任何方式拥有或默示制造商或被保险人的保证或责任,则遭受损失、毁坏或损害的上述财产的残值,应当在由保险人承担费用的情况下,按照惯例方式除掉所有上述品牌、商标或其它识别特点之后确定,由保险人赔偿任何附带损害。被保险人完全有权拥有所有涉及本保险项下的任何损失的财产,并且保留对所有遭受损害的财产的控制权。被保险人可行使合理的酌情处理权,单独判断涉及本保险项下的任
何损失的财产是否适合使用。除非是由被保险人进行或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认为不适合使用的财产均不得销售或另行处置,但在,被保险人应当允许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该财产销售或另行处置中的任何残值补助。
第八十四条 风暴的定义:为适用免赔额和子限额,“风暴”这个术语被理解为风速至少达到每小时 100公里的风。
第八十五条 维持费用的增加:本保险单提供的保险范围包括维持费用的增加,而且本条文下的赔偿金额是超过本保险单下其他应付金额之外的额外支出,该支出是由于本保险单未被除外的风险导致保险财产发生直接物质损失、毁坏或损害,而在赔偿期限内发生的必然合理的支出,发生该支出的目的是为了最大程度减少本保险单项下的任何损失和/或恢复或维持被保险人的正常业务经营,但必须符合保单明细表中显示的所适用的分项赔偿限额。
在本条文中,赔偿期限是发生直接物质损失、毁坏或损害之时开始,并在此后 24 个月内结束,在此期间,被保险人的正常业务经营的结果将由于发生上述直接物质损失、毁坏或损害而受到影响。
另外,该维持费用的增加仅包括被保险人在其开展经营业务的区域(例如经销商和销售办事处)的运营而发生的支出,但仅适用于其在该区域的运营向被保险人签发业务中断保险单的情况。
但保险人的上述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约定适用的分项赔偿限额。
第八十六条 工人条款:在不违反本保险单其他规定的情况下,本保险单允许工人在被保险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内不时地进行结构上的变动和其它变动。
第八十七条 承租人和特许经营者条款:本保险单提供的保险不受占用或使用被保险人的生产经营场所的承租人或特许经营者的任何不为被保险人所知或超出被保险人的控制范围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损害,但在知道上述情况后,被保险人的总部保险部门必须在合理情况下尽快书面通知保险人。
第八十八条 不可控制:本保险不受下列情况的损害:在被保险人不是财产所有人的情况下,财产所有人的任何行为或过失;或在所有人或占用者的行为或过失不在被保险人的控制范围内时(除被保险人外)任何占用者的任何行为或过失;或被保险人未能遵守本保险单或现在或以后作为本保险单明细表的批单内含有的与被保险人没有控制权的保险财产的任何部分有关的任何保证或条件。
但在被保险人的总部保险部门发现上述的行为或过失或未能遵守情况后,必须在合理地情况下尽快向保险人发出通知。
第八十九条 到期时正发生的损失:如果在本保险单到期之前发生任何物质损失或损害,并且该损失持续到本保险单到期之后,则本保险单负责赔偿在该期间发生的所有上述被承保的损失,就如同该期间完全在保险期间内一样。
第九十条 代位权:应保险人的要求,在保险人承担费用的情况下,本保险单项下的任何索赔者应当同意并允许保险人为了执行任何权利和补救措施而开展所有必要的或合理要求的行为和事情,或者,在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单支付或赔偿任何损失时,保险人应当或将有权或代位从其他当事人处获得救济或补偿,无论该行为和事情是在保险人赔偿之前还是之后,是必要的或必需的,或是变得必要或必需的。
但是,如果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损失之前制定的任何法律或合同要求被保险人放弃对任何当事人的追偿权,则保险人明确放弃对该等当事人相应的代位权。另外,被保险人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损失之前达成的任何责任免除不影响本保险单或被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单追偿的权利。此外,放弃对被保险人、关联公司、子公司和联营公司、或通过所有权或管理与被保险人相关的任何其他公司的代位权,对被保险人的承租人的代位权是否放弃由被保险人决定。
第九十一条 残值和追偿: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所有残值、追偿和付款,包括在根据本保险进行损失的赔付之前追偿的或收到的来自代位权的收入,应当相应地减少损失。如果是在根据本保险进行损失的赔付之后
追偿的或收到的,追偿得到的上述净额应当按有关利益相关方各自的利益的比例在该等利益相关方之间进行分摊,即在被保险人和参加任何损失的支付的任何其他保险人之间分摊。
第九十二条 委付:保险人不接受委付任何财产,而且对本保险单进行的任何转让或让与均无效,但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九十三条 时间条款:
(一)由地震、火山爆发、暴风雨、暴雨、洪水或雷击造成的每次损失的下列情况构成本保险单项下的一次单独事故:
1.如果在本保险单的期限内,在任何 72 小时的期间内发生超过一次地震、火山爆发、暴风雨、风暴或暴
雨,该 72 小时的期间的开始可以由被保险人确定;或
2.如果在从任何河流或溪流上涨或溢流开始到该河流或溪流下降到岸内结束的期间内发生任何次数的洪水;或
3.如果任何一次地壳变动引起的任何潮汐波或一系列潮汐波引发任何次数的洪水;
则该等地震、火山爆发、暴风雨、暴雨或洪水应当视为本保险单的意思范围内的一个单独事故。
在 24 小时内发生的所有雷击损害应当视为本保险单的范围内的一次单独损失事故,该 24 小时的期间的开始可以由被保险人确定。
(二)如果本条上述(一)中提到的任何期间持续到本保险单的到期日期之后并在到期之前开始,则保险人应当赔偿在该期间发生的所有上述地震、火山爆发、水灾或雷击的损失,就如同该期间完全在本保险单的期限内一样。
(三)但是,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在本保险单的生效日期和时间之前发生或在本保险单的到期日期之后开始的任何地震、火山爆发、水灾或雷击引起的任何损失。
第九十四条 其它利益:各方当事人均可以享有本保险单提供的保险的利益,被保险人承诺在发生任何损失时申报任何上述当事人的任何利益的名称、性质和程度。本保险单提供的保险责任包括上述其他当事人的上述利益。
另外,在遵守任何合同协议的条款所需的范围内,签约各方和该协议中列出名称的其他人被视为本保险单项下的共同被保险人。
第九十五条 预付赔款:保险人同意,如果被保险人要求,对保险事故下确定可以支付的损失部分,将予以先行支付。
第九十六条 自动恢复保险金额:保险金额和/或赔偿限额不会因任何损失的金额而减少,除非该损失被确定为总赔偿限额。
第九十七条 纳税义务:如果本保险承保的损失不能在其发生的国家赔偿,保险人应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在发生损失地点之外的其他国家收到损失赔偿金而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任何纳税义务而产生的额外费用。
如果发生损失地点的有效地方税率等于或多于收到损失赔偿金国家的有效税率,则无需支付额外费用。适用税率应为发生损失时的会计年度的各自公司实际税率。
第九十八条 法律要求:法律要求在本保险单中载明的任何规定特此视为已经在本保险单中载明。第九十九条 承保条款基础(财务利益):
(一)当配置或签发本保险单时,若根据适用于任何一个或多个保险人的法律规定,子公司或关联公司作为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被禁止承保,则该子公司或关联公司不在本保险单的承保范围内。
(二)据此本保险单承保:
1.仅当适用于任何一个或多个保险人的法律法规允的许子公司或关联公司及其代理人投保时,对该子公
司或联营公司承保;
2.当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根据上述本条文 2.(a)规定可能无法投保时,对该子公司或关联公司的财务利益在明细表(“列名被保险人”)中的首位被保险人承保。
(三)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同意,当列明被保险人从子公司或关联公司的持续经营中获得利润或上述公司因经营业务产生损失、损害或承担负债而损害到列明被保险人的利益,则该列明被保险人对上述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持有财务利益。财务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列明被保险人在该子公司或关联公司内任何直接或间接持股的价值。
(四)根据本保险单中的条款和除外条款、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声明的价值以及明细表中列出的免赔额,保险人应以约定的估价方式赔偿列明被保险人的财务利益损失,即支付列明被保险人一笔与根据本保险单关于其自身利益条款规定的应付子公司或关联公司相等的金额减去根据以相同利益承保该子公司或关联公司的保险单实际收到的任何赔偿额。
(五)当列明被保险人在任何子公司或关联公司遭受损失或损害的财务利益根据本保险单获得赔偿时,保险人应享有列明被保险人的所有权利和补偿。如果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应:
1.充分公平地上报子公司或关联公司因造成其损失的事实或情况而可能对第三方提出的任何诉因;
2.确保子公司或关联公司向列明被保险人转让其可能对任何此类第三方(包括向子公司或关联公司签发保险单的任何保险人)提出任何诉因的利益;确保子公司或关联公司就保险人控制的诉讼向任何此类第三方(包括向子公司或关联公司签发保险单的任何保险人)提起诉讼并承担此类诉讼的合理费用,若任何此类诉讼中的索赔额超过本条文提供的赔偿额,保险人仅按比例承担费用。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一百条 仲裁: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零一条 法律适用和司法管辖: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一百零二条 解约:经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书面申请,本保险单可以随时解约,与本保险单有关的保险人收取或保留的保险费应当按日比例进行理算。
保险人或其代表也可以通过向最后已知的被保险人的地址提前90 天内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本保险单,与本保险单有关的保险人收取或保留的保险费按日比例进行理算。
解约不影响在解约日期时仍在运输途中的任何货物的保险责任。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责任将继续完全有效,直到该财产在最终目的地被安全交付和验收为止。
释义
投保人: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被保险人:是指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且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