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个人现金丢失团体保险条款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本附加险合同依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同意而订立。本附加险合同附加于主险合同而成立。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本附加险合同的承保项目在保险单上或批注项内未载明,本附加险合同不发生效力。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途中,下列情形造成其个人现金丢失,保险人按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寄存于登记入住酒店内的,由酒店提供的上锁保险箱内的个人现金被盗窃,并且被保险人取得酒店管理部门的书面遗失证明;
(2)被保险人随身携带的个人现金因被盗窃或被抢劫,且在发现盗窃或抢劫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保险事故发生地警方或其他有关部门报案,并领取其出具的书面的报/立案证明。
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被保险人的个人现金损失为限,并且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下列任何损失或由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2)自被保险人发现本附加条款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十四小时内未向保险事故发生地警方或其他有关部门报案,并领取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文件;
(3)非因抢劫或盗窃导致被保险人个人现金的丢失;
(4)被保险人个人现金遗留在公共场所或被保险人没有尽到必要的看管义务;
(5)除个人现金外其他物品的损失;
(6)可以从酒店或其他途径获得赔偿的损失;
(7)旅行支票遗失后,未及时向签发行在当地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挂失的;
(8)任何信用卡或代币卡;
(9)主险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但若该事项与本附加条款有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第四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五条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险保持一致。
第六条 保险金申请
被保险人应于盗窃或抢劫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警方或其他有关当局报告,并取得书面证明文
件。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因被保险人
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合同凭据;
(2)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3)警方或其他有关当局的书面证明;
(4)如被保险人的个人现金在酒店内遗失的,该酒店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文件正本,包括保险事故日期及经过;
(5)被保险人旅行的证明如旅游费用收据、机票或车船票;
(6)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七条 其他事项
(1)被保险人应尽到妥善照管其个人现金的义务;
(2)本附加险合同损失计算和保险金支付在涉及外国货币时,均折合人民币计算,并以人民币赔偿。有关汇率以保险事故发生日的中国银行挂牌外汇兑换价为准;
(3)若被保险人的损失可从酒店、其它途径或其他保险公司获得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先向对方请求给付或者赔偿。保险人可根据有关单位或保险公司出具的相关单证或给付保险金证明,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内仅承担被保险人除前述赔偿额之外剩余部分的赔偿责任。如果被盗窃或被抢劫的钱财被发现或归还,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向保险人退回已领取的保险金。
第八条 代位求偿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自动获得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有权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九条 释义一、个人现金
指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私人所有的现金,但暂由被保险人保管的投保人或其他人的钱财以及被保险人将用于公务支出的现金、旅行支票或汇票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