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福利双全个人护理保险(B 款)条款
人保健康[2015]护理保险 024 号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福利双全个人护理保险(B 款)条款
阅读指引
x.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投.保.人.理.解.条.款.,.具.体.内.容.以.条.款.约.定.为.准.。
👉 投保人拥有的重要权益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 若投保人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十五天内要求撤销合同,本公司将无息退还保险费………3.2
❖ 本合同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障内容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3
❖ 投保人有解除本合同的权利… 3.3
👉 投保人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
❖ 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2.4
❖ 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6.1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及时通知本公司 5.1
❖ 解除合同会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慎重抉择 3.3
❖ 本合同对条款中出现的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投保人注意… 7
👉 条款中凡是以黑体字加下划线标示的内容均为免除或减轻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请投保人特别注意。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
1.被保险人范围 | 5.2 | 受益人 | 7.3 | 丧失日常生活能力 |
1.1 被保险人范围 | 5.3 | 保险金申请资料 | 7.4 | 观察期 |
2.保险责任、健康管理服务及 | 5.4 | 保险金的给付 | 7.5 | 现金价值 |
责任免除 | 5.5 | 诉讼时效 | 7.6 | 遗传性疾病 |
👉 条款目录
2.1 | 保险期间 | 6.其他事项 | 7.7 |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 |
2.2 | 保险金额 | 6.1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色体异常 |
2.3 | 保险责任及健康管理服 | 6.2 |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7.8 酗酒 |
务 | 6.3 | 保单贷款 | 7.9 毒品 | |
2.4 | 责任免除 | 6.4 | 合同内容变更 | 7.10 酒后驾驶 |
3.合同效力 | 6.5 联系方式变更 | 7.11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 | ||
3.1 合同成立与生效 | 6.6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 驶 | ||
3.2 犹豫期 | 6.7 争议处理 | 7.12 无有效行驶证 | ||
3.3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6.8 款项扣除 | 7.13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 | ||
4.保险费 | 6.9 特别提示 | 艾滋病 | ||
4.1 保险费 | 7.名词释义 | 7.14 本公司认可的医院 | ||
5.保险金的申请及给付 | 7.1 周岁 | 7.15 保单贷款利率 | ||
5.1 保险事故通知 | 7.2 意外伤害 | 7.16 利息 |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福利双全个人护理保险(B 款)条款
1 | 被保险人范围 |
1.1 | 被保险人范围 凡投保时出生满 28 天至 70 周岁 7.1,身体健康的个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 x保险。 |
2 | 保险责任、健康管理服务及责任免除 |
2.1 | 保险期间 x合同保险期间为 5 年。 |
2.2 | 保险金额 x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每份的保险金额乘以投保份数,本合同每份的保险金额以 “《福利双全个人护理保险(B 款)》产品费率表”中所列金额为准,投保份数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经被保险人同意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
2.3 | 保险责任及健康管理服务 x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为被保险人提供护理保险金、疾病身故保险金、健康维护保险金三项保险责任和健康档案、健康资讯、健康咨询、健康评估、协助安排门诊预约挂号服务、协助安排全程陪诊服务、体检安排预约、体检报告解读八项健康管理服务。 |
2.3.1 | 保险责任 |
护理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 7.2 原因,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天后因意 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 7.3 且持续至观察期 7.4 结束(观察期结 束时被保险人未满 6 周岁的,则须持续至被保险人年满 6 周岁之日),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护理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 |
疾病身故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 公司按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金额与现金价值 7.5 的较大者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 |
健康维护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有效,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健 康维护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 |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本 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纳的全部保险费,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 |
2.3.2 | 健康管理服务 |
健康档案 在被保险人同意的前提下,本公司将为被保险人建立健康档案,将被保险人的健康医疗信息 整理记录,定期收集更新,供被保险人查阅和使用。 | |
健康资讯 x公司通过官网、移动客户端、短信或电子邮件等方式,为被保险人推送健康资讯。 | |
健康咨询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官网或移动客户端,针对与健康有关的问题和就医指导等方面的问题进行咨询。本项服务属信息咨询及建议性质,不构成医疗诊断及医疗意见。 |
健康评估 被保险人提供个人健康资料,并配合填写健康评估问卷后,本公司将为被保险人提供个人健康评估。 | |
协助安排门诊预约挂号服务 根据被保险人的申请,本公司可通过签约服务机构为被保险人协助安排 2 次合作医疗机构内的门诊预约挂号服务,门诊预约挂号产生的服务费、挂号费由被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不可指定医生。被保险人可享受本公司与签约服务机构签署的协议服务费价格或折扣。 合作医疗机构详见投保所在地本公司提供的《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利双全个人 护理保险(B 款)产品健康管理服务手册》(以下简称“健康管理服务手册”)。本公司保留 变更合作医疗机构和服务费标准的权利。 | |
协助安排全程陪诊服务 根据被保险人的申请,本公司可通过签约服务机构为被保险人协助安排 2 次合作医疗机构内的全程陪诊服务,全程陪诊产生的服务费由被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可享受本公司与签约服务机构签署的协议服务费价格或折扣。全程陪诊服务范围包括:带领被保险人完成体检、就医,代被保险人排队、划价、取药事务。上述服务范围仅限当天同一预约号的就诊陪同服务。合作医疗机构详见投保所在地本公司提供的《健康管理服务手册》,本公司保留变更合作医 疗机构和服务费标准的权利。 | |
体检安排预约 根据被保险人的申请,本公司可为被保险人提供本公司合作体检机构内的体检安排服务,体检费用由被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可享受本公司与合作体检机构签署的协议价格或折扣。本公司合作体检机构详见投保所在地本公司提供的《健康管理服务手册》,本公司保留变更 合作体检机构的权利。 | |
体检报告解读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官网或移动客户端提出体检报告解读请求,本公司在获得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的体检报告后,由医学专家对体检报告结果进行分析,对被保险人的生活习惯、运动、饮食、就医等方面提出建议。本项服务属信息咨询及建议性 质,不构成医疗诊断及医疗意见。 | |
本公司在犹豫期之后为被保险人提供上述各项健康管理服务。 | |
2.4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 外; 4) 被保险人患有遗传性疾病 7.6,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7.7; 5) 被保险人酗酒 7.8、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7.9; 6)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7.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7.11,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7.12 的机动车; 7)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13; 8)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漂流、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摔跤比赛、 拳击比赛、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
9)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情况导致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或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 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丧失日常 生活能力或身故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
3 | 合同效力 |
3.1 |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于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自载明于保险单上的生效日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
3.2 | 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之日起有 15 天的犹豫期。如果投保人在此期间内向本公司书面申请撤销合同,本合同不产生效力,本公司将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投保人犹豫期内撤销合同,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的保险费。 |
3.3 |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 保险合同; 2) 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4 | 保险费 |
4.1 | 保险费 x合同每份保险费为人民币 1000 元(含其附加险《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福利双全个人意外伤害保险(B 款)》的保险费),投保份数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人应一次性向本公司交清保险费。 |
5 | 保险金的申请及给付 |
5.1 |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 x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5.2 |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同一受益 |
顺序如果没有确定受益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没有确定受益顺序的,各 受益人按同一顺序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护理保险金和健康维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 |
5.3 | 保险金申请资料 申请人应提供下列资料,本公司有权保留申请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
护理保险金 1) 申请人和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 本公司认可的医院 7.14 相应科室主任医师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3)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疾病身故保险金 1) 申请人和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 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 |
健康维护保险金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 |
5.4 | 保险金的给付 x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 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 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 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 |
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 |
5.5 |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6 | 其他事项 |
6.1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 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6.2 |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6.3 |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可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可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 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保单贷款利率 7.15 按投保人与本公司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投保人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投保人所欠的贷款本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时,本合同的效力中止,合同效力 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
6.4 | 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 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
6.5 | 联系方式变更 x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的住址、通讯地址或联系电话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本公司。 如果未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
6.6 |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按周岁计算,其中投保年龄以本合同生效日时的周岁为准。在投保本保险时,投保人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本公司将按照下列规则处理: 1)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 |
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条款第 6.2 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 如果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保险单上约定的保险金额与根据实际年龄确定的保险金额不符,本公司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调整保险金额。若已发生保 险事故,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确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 |
6.7 |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被告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
6.8 | 款项扣除 x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 保单贷款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本公司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利息 7.16 后给付。 |
6.9 | 特别提示 x合同效力受其附加险《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福利双全个人意外伤害保险(B 款)》合同效力的约束,如上述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如因上述附加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导致合同效力终止的,本公司不退还本合同的保险费或现 金价值。 |
7 | 名词释义 |
7.1 | 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 |
7.2 | 意外伤害 指因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而使身体受到伤害。 |
7.3 | 丧失日常生活能力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确定丧失独立完成六项“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 项或三项以上的活动能力。 |
日常生活活动 指下列六项活动能力: 1) 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 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3) 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4) 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 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 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 |
7.4 | 观察期 指被保险人经诊断确定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之日起连续 180 天的期间。 |
7.5 |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 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
7.6 | 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 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
7.7 |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确定。 |
7.8 | 酗酒 指酒精摄入过量。长期过量饮酒导致身体脏器严重损害,或一次大量饮酒导致急性酒 精中毒或自制力丧失导致自身伤害、斗殴肇事或交通肇事。酒精摄入过量由医疗机构或公安 |
部门判定。 | |
7.9 |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 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
7.10 |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 醉酒后驾驶。 |
7.11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 2) 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驾驶; 3)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4) 持未经审验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驾驶证驾驶; 5)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6)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
7.12 |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7.13 |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
7.14 | 本公司认可的医院 指依法设立的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甲等或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但不包括疗养院、护理院、康复中心、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以及无 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 |
7.15 | 保单贷款利率 参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利率、公司自身资金成本及风险管控能力 确定,最高不超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2%”。 |
7.16 | 利息 以“同期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两年期城乡居民及单位存款利率”为利息率按复利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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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福利双全个人意外伤害保险(B 款)条款
阅读指引
x.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投.保.人.理.解.条.款.,.具.体.内.容.以.条.款.约.定.为.准.。
👉 投保人拥有的重要权益
❖ 本附加险合同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障内容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3
👉 投保人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
❖ 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2.4
❖ 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5.1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及时通知本公司 4.1
❖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的相关约定见条款中的特别提示 5.6
❖ 本附加险合同对条款中出现的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投保人注意 6
👉 条款中凡是以黑体字加下划线标示的内容均为免除或减轻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请投保人特别注意。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被保险人范围
1.1 被保险人范围 2.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4.4 宣告死亡的处理
4.5 保险金的给付
4.6 诉讼时效
2.1 保险期间 | 5.其他事项 | ||
2.2 保险金额 | 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
2.3 保险责任 | 5.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
2.4 责任免除 | 5.3 合同内容变更 | ||
3.合同效力 | 5.4 争议处理 | ||
3.1 合同成立与生效 | 5.5 款项扣除 | ||
3.2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5.6 特别提示 | ||
4.保险金的申请及给付 | 6.名词释义 | ||
4.1 | 保险事故通知 | 6.1 | 意外伤害事故 |
4.2 | 受益人 | 6.2 | 现金价值 |
4.3 | 保险金申请资料 | 6.3 | 乘坐 |
6.4 | 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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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福利双全个人意外伤害保险(B 款)条款
1 | 被保险人范围 |
1.1 | 被保险人范围 x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范围与主险合同相同。 |
2 |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
2.1 | 保险期间 x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 |
2.2 | 保险金额 x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相同,经被保险人同意并于保险单 上载明。 |
2.3 | 保险责任 x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
意外身故保险金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6.1 导致身故的, 本公司按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金额与现金价值 6.2 的较大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 |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 6.3 从事合法客运的民航班机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故的,本公司除给付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再额外按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航空意 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 |
本公司对本附加险的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的额外给付金额以人民币 300 万元为限。 | |
2.4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不再承担额外给付航空意外 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1) 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2) 被保险人在民航班机的舱门之外所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因主险合同条款所列责任免除情况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和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但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
3 | 合同效力 |
3.1 |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于保险单上载明。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险 合同生效,本公司自载明于保险单上的生效日开始承担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
3.2 |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不得申请单独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当本公司收到解除主险合同申请书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也相应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
4 | 保险金的申请及给付 |
4.1 |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 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4.2 |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同一受益顺序如果没有确定受益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没有确定受益顺序的,各受益人按同一顺序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
4.3 | 保险金申请资料 申请人应提供下列资料,本公司有权保留申请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
意外身故保险金/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1) 申请人和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 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3) 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申请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时须提供); 4)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5)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还应提供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原件; 6)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 |
4.4 | 宣告死亡的处理 |
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将根据法院 判决所确定的被保险人死亡日期,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确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给付。 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将已领取的保 险金退还给本公司。 | |
4.5 | 保险金的给付 x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 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 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
4.6 |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5 | 其他事项 |
5.1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附加险合同的内容。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 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5.2 |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5.3 | 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本附加险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 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
5.4 |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被告所在地人 民法院起诉。 |
5.5 | 款项扣除 x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保 |
单贷款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本公司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利息 6.4 后给付。 | |
5.6 | 特别提示 x附加险合同的主险合同为《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利双全个人护理保险(B 款)》合同。 本附加险合同作为主险合同的一部分,其保险费及现金价值将分别并入主险合同的保险费及现金价值,不可分解。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如因主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导致本附加险合 同效力终止的,本公司不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或现金价值。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当本附加险合同条款与主险合同条款内容不一致时,以本附加险合同条款中的规定为准;本附 加险合同条款中未约定的事项,以主险合同条款为准。 |
6 | 名词释义 |
6.1 | 意外伤害事故 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
6.2 |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 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
6.3 | 乘坐 从乘客踏入民航班机的舱门时开始,至乘客离开民航班机的舱门时终止。 |
6.4 | 利息 以“同期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两年期城乡居民及单位存款利率”为利息率按复利计算。 |
《福利双全个人护理保险(B 款)》和《附加福利双全个人意外伤害保险(B 款)》的合并费率表
单位:元
投保年龄(周岁) | 保险金额(每份) | 保险费(每份) |
0-65 | 1182 | 1000 |
00-00 | 0000 | 0000 |
《福利双全个人护理保险(B 款)》和《附加福利双全个人意外伤害保险(B 款)》合并现金价值表
保单年度末 | 现金价值(每份) | |
投保年龄 | 0-65 周岁 | 66-70 周岁 |
1 | 1030 | 1029 |
2 | 1066 | 1064 |
3 | 1104 | 1101 |
4 | 1142 | 1138 |
5 | 0 | 0 |
x先生 50 岁,在理财投资方面是风险厌恶型客户,
选择了低风险的固定收益型产品“福利双全保障计划 B
款”,趸交保费 10 万元,保险期间 5 年,可享受:
护理保障:118200 元
疾病身故保险金:现金价值(详见利益演示表)
意外身故保障:118200 元
健康维护保险金:1182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