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通理财圳元宝理财产品
资金托管协议
管理人: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鉴于:
1、 管理人为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金融机构,并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批准可以发行理财产品;托管人为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商业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可以开展商业银行理财资金托管业务。
2、 管理人作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通理财圳 元宝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理财产品”)的发行人和管理人,同意委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为理财产品的资金(以下简称“理财资金”)托管人,托管人愿意接受管理人的委托,负责理财资金托管专户(以下简称“托管专户”)中资金的安全保管。
为明确双方在理财资金托管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理财资金的安全,保护理财产品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保监会关于理财资金托管的相关规定,特签订本协议。
双方在此声明:双方均具有法定权利和充分的授权签署本协议并履行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
👉一条 释义
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定义,本协议中的下列词语按照以下所列释义:
1.1 委托人:指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通理财圳元 宝理财产品 的委托人。
1.2 管理人:指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3 托管人: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
1.4 本协议:指管理人与托管人签订的《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通理财圳元宝理财产品资金托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5 托管账户:指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理财产品开立的、专门用于资金收付、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
1.5 理财单位总份数:指本理财项下理财单位的总数。理财存续期间理财单位总份数指全部受益人持有的理财单位的总数。
1.7 理财产品资产总值:指管理人和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约定的估值方法对本理财项下各种形式理财财产计算的价值总和。理财产品资产总值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二位(即精确到 0.01),小数点后👉三位四舍五入。
1.8 理财负债: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理财合同约定应由本理财产品承担的费用、税费和因管理人管理运用、处分理财财产而形成的对👉三人的负债。
1.9 理财产品资产净值:指理财产品资产总值减去理财负债后的价值。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二位(即精确到 0.01),小数点后👉三位四舍五入。
1.10 理财产品份额净值:指理财项下理财产品资产净值除以理
财单位总份数。即 T 日理财产品份额净值=T 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
/T 日理财单位总份数。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
👉四位(即精确到 0.0001),小数点后👉五位去尾。
1.11 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1.12 交易日:指沪、深证券交易所及银行间市场公布的正常证券交易日。
1.13 估值日:指管理人和托管人计算评估理财当日理财财产价值以确定理财资产总值、理财资产净值、理财份额净值的日期。本理财估值日为T+0 工作日 。
1.14 开放日:指登记委托人申购、赎回理财项下理财单位申请的日期。本理财的开放日以理财产品说明书为准。
1.15 其它定义: / 。
👉二条 委托事项及期限
2.1 管理人委托托管人按照本协议的要求,为理财产品提供如下理财资金托管服务: 托管账户中货币资金的保管;托管账户资 金运用监督和划拨;理财财产的会计核算与资产估值;理财费用、收益分配等资金的确认与支付;理财财产清算返还;理财财产相关资料文件的保管;定期向管理人提供理财财产托管报告等服务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托管职责。
托管人对托管专户中的资金履行保管职能,托管人对于已划转
出托管专户的财产,以及处于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2.2 托管人对理财资金的托管并非对该理财产品本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托管人不承担托管理财资金的投资风险。本协议的签订,并不表明托管人对理财产品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理财产品没有风险。托管人对本协议项下理财产品的合法合规性不承担任何责任。
2.3 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同理财产品期限,如理财产品期限有调整,委托期限相应调整。
👉三条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3.1 理财产品管理人
名称: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海秀路 2028 号农商银
行大厦 22 楼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xxx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3.2 理财资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建设路 2022 号国际金融大厦
负责人:xxx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 0000-00000000
3.3 管理人的权利
3.3.1 根据《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通理财理财产品说明书》(以下简称“产品说明书”,以具体产品名称为准)、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通理财理财产品协议书》(以下简称“理财协议书”,以具体产品名称为准)和本协议的有关约定对理财资金进行投资管理、运用、处置和分配;
3.3.2 监督托管人托管行为。对托管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协议等文件规定的托管行为,管理人有权要求托管人予以纠正;
3.3.3 根据本协议的有关约定向托管人发出理财资金管理运用指令;
3.3.4 及时、足额地获取约定的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3.3.5 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3.4 管理人的义务
3.4.1 按照本协议约定将理财资金移交托管人保管,确保移交给托管人托管的资金为管理人合法募集的资金,管理人在法律上拥有无可争议的支配权,保证托管的资金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同时保证托管资金没有任何可能涉及👉三方的权利主张,也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托管人对该资金进行托管;
3.4.2 管理人应按照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反洗钱内部控
制制度,履行投资者身份识别、投资者身份以及交易记录保存等法定反洗钱义务。就管理人发行或管理的产品,管理人向托管人提供产品及其受益所有人信息、产品受益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复印件或影印件。如产品的受益所有人发生变化,管理人应及时通知托管人,并提供变更后的产品受益所有人信息及其身份证明文件。管理人应确保所管理资金来源及用途合规,不涉及洗钱、恐怖融资、制裁违规等违法违规行为。
3.4.3 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负责本理财产品的管理、运用、处置和分配;
3.4.4 按本协议约定方式向托管人发送本理财产品进行各类交易的文件和信息,提供相关合同、文本,并对其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因管理人提供的理财产品各类交易的文件和信息不实导致的所有后果均由管理人承担。
3.4.5 对理财产品设置独立的会计账册,作为主会计方,负责理财产品的会计核算、资产估值;
3.4.5 负责理财产品的清算和分配,计算各委托人的收益情况;
3.4.7 发生任何可能导致本理财产品性质或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或直接影响托管业务的重大事项时,须提前书面通知托管人,并及时向托管人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3.4.8 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应托管人的要求对托管人开展托管业务提供必需的协助;
3.4.9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3.4.10 理财产品开始募集时,提前三个工作日 通知托管人;
3.4.11 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诚信、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的原则披露理财业务的相关信息;
3.4.12 违反理财文件的有关约定管理、运用、处分理财资金,致使
理财产品受到损失或理财产品到期结束后无法按理财协议书的约定向委托人分配的,以管理人固有财产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3.4.13 管理人委托👉三方履行的有关事项须另行与👉三方签订协议。如管理人将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委托给👉三方执行,该👉三方的违约行为若造成理财产品损失或托管人无法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托管义务的,管理人与该👉三方承担连带责任,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且管理人应赔偿因此给托管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3.4.14 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托管人托管费;
3.4.15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3.5 托管人的权利
3.5.1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协议的约定,对托管专户中的资金履行保管职能;
3.5.2 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收取托管费;
3.5.3 根据本协议的约定,监督管理人的资金运用,如遇有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理财产品说明书、理财协议书、理财产品合同及附件资料和本协议内容时,有权要求管理人限期纠正;
3.5.4 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划款指令,有权
拒绝执行;
3.5.5 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3.5 托管人的义务
3.5.1 对所托管的不同理财产品分别设置账户,确保理财资金的独立与安全;
3.5.2 确认与按时执行理财产品管理运用指令,审核、办理理财资金的收付,表面核对理财产品交易记录、资金和财产账目;
3.5.3 对所托管的理财产品设置独立的会计账册,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会计核算;
3.5.4 复核理财管理人计算的理财产品资产净值、份额净值等财务数据;
3.5.5 托管人不得将理财资金转由👉三人进行托管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约定擅自动用或处分理财资金;
3.5.5 因托管人违反本协议 3.5.5 款内容,导致理财资金以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协议等文件约定的方式被提取、挪用或用于质押等,托管人应将被提取、挪用或用于质押的银行理财资金及时归还,且托管人应赔偿因此给管理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3.5.7 记录资金划拨情况,保存管理人的资金用途说明;
3.5.8 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管理人出具理财产品托管报告;
3.5.9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3.5.10 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托管产品的托管事宜。
3.5.11 如因托管人未能妥善履行托管协议约定,给管理人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除按合同约定进行相应经济赔偿外,还需及时配合管理人向监管机构或其他相关方进行解释澄清、对外公告等工作以消除所带来的不良影响。
👉四条 理财财产的保管
4.1 托管账户的开设与管理
4.1.1 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要求,为其管理的每只理财产品开立单独实体账户,简称“托管专户”。具体开立的账户名称应为“管理人全称-理财产品名称”,具体以管理人出具的开户相关文件描述为准,该账户预留印鉴为管理人公章以及法定代表人名章,另加托管人授权人名章。
4.1.2 在该理财产品存续期内由托管人保管、使用相关合同文本、开户资料原件以及预留银行印鉴卡原件等材料,管理人应协助托管人对托管专户进行管理和使用。管理人应依法履行受益所有人识别义务,在开立托管账户时按照开户银行要求,就相关信息的提供、核实等提供必要的协助,并确保所提供信息以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4.1.3 理财产品发行前,管理人向托管人递交开户相关文件,托管人需按照规定及时开立托管专户,托管专户信息由托管人向管理人书面反馈。
4.1.4 理财产品认购期结束后,管理人负责将理财资金全部划至
托管专户,同日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发送理财产品成立并投资划款的书面通知,通知应注明理财规模,同时提供加盖预留印鉴的理财产品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说明书》等。托管人在收到理财产品成立的书面通知、相关理财产品文件资料,并经确认托管账户内初始委托财产全部到账后,核对托管专户内全部资金无误后,于资金全部到账之日起,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履行托管职责。托管专户执行利率按照开户银行的通知执行。
4.1.5 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理财产品业务的需要。管理人、托管人均不得假借托管专户进行理财产品业务以外的活动,亦不得使用本账户进行理财产品项下业务范围以外的活动。
理财产品存续期间的一切资金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结息、投资划款、支付费用、投资到期资金回收等)均需通过托管专户进行。
托管专户不得提现,不得通兑,不得透支。托管人可以根据管理人申请,为其开通托管专户网上银行查询功能。托管人在达到国内同类行业技术标准的前提下,对因人为网络袭击、病毒袭击造成的财产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4.2 理财托管专户的核对
管理人、托管人双方应分别登记理财产品项下理财托管专户的银行存款日记账。分别记录资金划拨情况,按本协议相关规定,逐笔核对资金变动情况,确保资金变动记录及结果与开户银行记录及余额相符。
👉五条 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管理人在运用理财资金时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托管人执行管理人的指令、办理理财产品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5.1 指令形式及指令启用函
在理财产品开始运作前,管理人应事先书面向托管人提供指令启 用函(附件一)。指令启用函内容包括管理人采取指令的业务类型、 发送和接收传真指令的号码、电子邮箱、指令确认的指定电话号码等。指令启用函内容需要变更的,管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向托管人更新 指令启用函。
5.2 被授权人的指定与变更
5.2.1 被授权人的指定
管理人应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见附件三)和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或印章样本(即授权通知书,见附件二),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文件”)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被授权人签字样本及预留印鉴,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及有效时限,授权文件应由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被授权人签字的,还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管理人应以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双方书面认可的方式 向托管人发送授权文件并及时与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授权文件需载明具体生效时间,载明的具体生效时间不得早于电话确认时间,授权文件自载明日期生效。
5.2.2 被授权人的变更
管理人更换或终止被授权人时,应及时将新的授权文件以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双方书面认可的方式 向托管人发出,并及时与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新的授权文件需载明具体生效时间,载明的具体生效时间不得早于电话确认时间,新的授权文件自载明日期生效,且原授权文件同时废止。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通知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被改变授权范围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托管人不予执行。
5.2.3 管理人应确保授权文件原件与托管人收到的文件一致,若不一致则以托管人收到的文件为准。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5.2.4 对于经本协议约定的授权程序授权后被授权人在授权权限内发出的指令,托管人不得否认其效力。托管人收到管理人发出的被授权人终止或更换书面通知生效之前,所接收的原被授权代表所签发的划款指令及其它文件仍然完全有效。
5.3 划款指令的内容和权限范围
5.3.1 划款指令的内容
资金划款指令是管理人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指令。其内容应包括:划款日期、最迟清算日期、收、付款人双方账户信息、划款金额、资金用途摘要和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等,同时加盖管理人的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如有需要,管理人还应提供资金用途说明文件作为划款指令的附件,以保证托管人有足够的依据确认划款指令的有效性。资金用途说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投资合约及其他相关凭证,相关投资合约是管理人在运用理财资金时,向托管人提供的证明其合格投资的相关文件。若管理人提供的资金用途说明文件为复印件或扫描件,则也应加盖预留印鉴。
5.3.2 划款指令的权限范围
对于管理人提交的划款指令,托管人仅执行下述类型的操作:
(1)办理托管专户向理财专用资金账户的资金划转;
(2)根据本协议约定办理应由理财产品承担的各项费用的划
拨;
(3)办理本理财产品终止时的清算分配手续,统一一笔向管
理人提供的受益人理财产品利益分配账户划拨理财产品利益,托管人不负责核实受益人理财产品利益分配账户的真实性、准确性;
(4)根据本协议约定对本理财产品资金进行场外投资管理、运用、处置,该项划款指令必须附带相关投资合约(复印件或扫描件加盖管理人预留印鉴)等方有效;
(5)符合本协议约定的其他划款指令。
因托管人根据本款👉 5.3.2 款👉(1)项至👉(5)项约定合理执行管理人的划款指令而产生的费用,除特别说明外,由理财产品承担,管理人有义务确保在理财产品说明书中有此约定。
5.4 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5.4.1 划款指令的发送
管理人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发送指令,对于管理人通过预留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发出的指令,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管理人理财产品开始运作前,管理人应事先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通知书和指令启用函。
在管理人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且经托管人同意后,可通过非预留传真号码或电子邮箱发送指令。对于通过非预留传真号码或电子邮箱发送的指令,托管人需通过录音电话与管理人在《指令启用函》指定的指令确认电话号码核对指令日期、指令张数、指令类型、付款产品名称、收款方名称、金额、用途等。
变更或新增接收传真指令的号码,管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向托管人更新《指令启用函》。划款指令的发送需由管理人有权发送指令人员操作,采用 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双方书面认可的方式向托管人发送。管理人应在产品起息 当日 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款指令(划款指令格式详见本协议附件四),并保证将产品募集资金在划款 当日 到达托管专户账下。在产品到期收益分配时,管理人应在划款 当日 出具划款指令,并保证到期分配资金在 当日 到达托管专户账下。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托管人在收到有效指令后,将对于同一批次的划款指令随机执行,如有特殊支付顺序,管理人应以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双方书面认可的方式提前告知。划款指令执行日累计金额超过人民币 3 亿元,原则上提前一个工作日告知托管人,如当日有相关资金安排,需及
时与托管人沟通。
管理人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指令的发送需由被授权人操作,同时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
5.4.2 划款指令的确认
资金划款指令发出后,管理人应及时通知托管人并确认收妥。
5.4.3 划款指令的执行
对于来自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托管人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核:资金划款指令要素是否齐全;印鉴和签名是否与预留文件相符;指令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理财协议书及本协议;管理人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如有)是否与划款指令表面相符。托管人审核无误后,应按照划款指令的要求及时执行,不得延误。若管理人下达的指令不符合上述表面一致性的要求,由托管人通知管理人及时更正,因此未能及时划款而造成的理财财产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责任,与托管人无关。托管人仅对管理人提交的划款指令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其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如有)托管人仅用于保存,不负责审查,管理人应保证上述划款指令和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准确和有效。
如果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等非托管人原因造成的情形,只要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相关约定表面验证有关印鉴与签名无误,托管人不承担因正确执行有关指令而给管理人或任何👉三人带来的损失,全部责任由管理人自行承担。
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款指令时,应为托管人留出执行划款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对于需要当日到账的资金划转,管理人应于划款当日提前 1 个工作小时(工作小时指托管人在工作日的如下时间:09:00-11:30,13:30-17:30 )且不晚于 15:00 前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但托管人不承担因管理人未能留出本协议约定合理时间而导致托管人不能按本协议约定执行指令所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时,应确保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于超过托管账户资金余额的资金划款指令,托管人应及时通知管理人,并视账户余额充足时视为指令送达时间;由于👉三方原因造成资金不能按时到账的,托管人免责,但托管人有义务在发现此等情形后及时通知管理人。
5.4.4 管理人发送错误划款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管理人发送错误划款指令的情形包括违反法律法规、托管协议以及划款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划款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或重大内容错误等。
管理人如需撤销或者更改已经发送的划款指令的,应先与托管人电话联系。若托管人还未执行,管理人应重新发送修改划款指令或在原划款指令上注明“停止执行或作废”字样并由划款指令发送人员签字,托管人收到修改或停止执行的划款指令后,将按新划款指令执行;若托管人已执行原划款指令,则应与管理人电话说明。如托管人已经执行完毕原指令的,因执行原指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
管理人承担。
5.5 托管人执行划款指令的责任
5.5.1 若因托管人未按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执行,或在接受划款指令时未按 5.4.3 的要求对划款指令进行审核或审核时存在过错、过失,致使理财财产受到损害,托管人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
5.5.2 托管人不得在划款指令授权范围外从事相关资金划转活动,如托管人超越授权范围对托管账户的资金进行处理,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由托管人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归理财财产所有。
5.5.3 确因不可抗力或👉三方原因造成划款指令无法成功执行的,
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5.5 划款指令的保管
划款指令正本由管理人保管,托管人保管收到的划款指令文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托管人收到的指令文件为准。
👉六条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5.1 非交易所交易资金清算
托管人凭管理人有效划款指令和相关投资合同(如有)进行资金划拨。
5.2 其他资金清算
按照管理人向托管人提交的交易文件(如有)和有效的划款指令进行清算确认。
👉七条 理财产品运作流程
7.1 理财产品资金归集
管理人将理财产品初始募集资金、成立后的申购资金划入托管账户,理财产品成立后的赎回、分红及兑付资金由托管人通过托管账户划至资金清算专用账户,资金清算专用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代客理财分红赎回到期暂收账号:913008423025
开户行全称: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额支付号:402584009991
未经托管人书面同意,管理人不得变更上述资金清算专用账户。理财产品起息日,管理人应于起息日当日将理财资金全部划转
至托管专户中,并及时通知托管人,本托管协议已经签署完成且理财资金全部划至托管专户之日托管人才开始履行托管职责。
7.2 投资款项划拨
7.2.1 管理人应按照本协议👉五条的约定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款指令。
7.2.2 托管人在收到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应该按照本协议👉五条的约定对划款指令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核,审核无误的有效划款指令,应该及时按划款指令内容,将资金由托管专户划至管理人指定账户中。
7.3 投资资金的回收
管理人保证,托管专户为管理人投资到期回收资金的唯一指定
收款账户。
7.4 理财产品到期清算
7.4.1 管理人应按照本协议👉五条的相关内容在本理财产品到期日按时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款指令。
7.4.2 托管人在收到管理人的指令后,应该按照本协议👉五条的约定对指令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核,审核无误的有效指令,应按照划款指令将资金由托管专户划往管理人资金清算专用账户。
7.5 理财产品提前终止时的清算
管理人应保证理财产品在提前终止日前 一个工作日 将该期理财产品项下所有资产变现。管理人应在理财产品提前终止日前 一 个工作日 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款指令。托管人在收到管理人的指令后,应该对指令的表面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有效指令,应该及时按指令中明确的提前终止日,将资金由托管专户统一一笔划往管理人指定的资金清算专用账户。
7.5 以上资金划转不收取资金汇划费用。
👉八条 会计核算与资产估值
8.1 管理人、托管人双方对本理财产品分别建账、独立核算,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理财产品的会计核算、资产估值与账册保管。理财产品的记账主体为理财产品,主会计责任人为管理人。管理人定期计算理财产品资产净值、份额净值,经托管人复核,由管理人按规定公告。
8.2 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处理
8.2.1 估值对象
x理财产品所投资的所有金融资产及负债,包括存放同业、同业借款、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信托受益权、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梧桐可转债等。
8.2.2 估值方法
1、银行存款、存放同业、同业借款,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以当日银行存款余额、存放同业余额或者同业借款余额为基数,在实际持有期间逐日计提应收利息,银行结息时,如有差异,以实际到账金额为准;
2、信托受益权、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梧桐可转债等,根据被投资资产特点,按照公允价值或者按照双方认可的方法估值;
3、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等资产,以其 T-1 日单位净值进行估值。T-1 日单位净值由管理人提供。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8.2.3 交易数据传递和估值结果核对
对于日常交易数据的传递,管理人应及时将交易数据发送给托管人,管理人按交易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交易日终时向托管人发送当日所有投资资产的交易交割单(如有)以供托管人核算估值。托管人不承担管理人提供错误交易数据导致任何损失的责任。
管理人应根据产品特点,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开放日与托管人就估值结果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双方认可的方式 进行核对。
核对有误的应及时告知对方,双方共同查明原因,及时调整账务,直到一致。如果双方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最终以管理人确认的数据为准,由此给委托人或理财财产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全部责任,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8.2.4 特殊情形的处理
管理人、托管人按👉 8.2.2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本系列理财产品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如管理人或托管人发现资产估值违反本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委托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以管理人的意见为准。
8.3 理财财产的会计核算
x委托财产的会计政策比照证券投资基金现行政策执行。
8.3.1 会计年度、计账本位币和会计核算制度
(1)本委托财产的会计年度为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计账本位币为人民币,计账单位为元。
(3)委托财产的会计核算按《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执行。
8.3.2 会计核算方法
(1)管理人、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委托人的相关规定,对委托财产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2)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编制会计报表。
(3)托管人应定期与管理人就委托财产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8.4 资金和债券账目的核对
8.4.1 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交易日核实。
8.4.2 其他资产账目的核对
管理人和托管人定期核对理财产品其他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票据、信托计划)账目,确保双方账目相符。
8.5 理财产品分期发行的,每期理财产品按照本条约定进行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九条 理财产品承担的各项费用
9.1 理财产品税费的承担
理财产品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应当由理财产品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9.2 管理费的计算及支付方法
9.2.1 管理人作为理财产品发行和管理人,有权按照理财协议书的约定收取理财产品管理费。
9.2.2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当日计提的管理费=理财产品当日本金余额×管理年费率
/355】
管理年费率以每期产品说明书为准。
9.2.3 管理费的支付方式:
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采用以下👉 一 种方式支付:
支付方式一:管理费自理财产品运作起始日起,按日计提,x 据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支付。 管理费的支付由托管人根据管理人出具的划款指令,经托管人复核后从理财产品托管账户中支付。
支付方式二:管理人出具费用授权划付通知书(见附件七),授权托管人按照授权通知书按自然季支付托管费,管理人不再于每季初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若因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则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的首个工作日支付。
9.3 托管费的计算及支付方法
9.3.1 托管人作为理财资金托管人按托管协议提供托管服务,按照下述约定收取托管费。
9.3.2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当日计提的托管费=理财产品当日本金余额×0.01%/355】
9.3.3 托管费的支付方式:
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采用以下👉 一 种方式支付:
支付方式一: 托管费自理财产品运作起始日起,按日计提, 根据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支付。 托管费的支付由托管人根据管理人出具的划款指令,经托管人复核后从理财产品托管账户中支付。
托管人有权自动扣除逾期未支付的托管费,逾期扣费管理人无需出具划款指令。理财产品延期时,托管费按理财产品实际存续天数计算。
支付方式二:管理人出具费用授权划付通知书(见附件七),授权托管人按照授权通知书按自然季支付托管费,管理人不再于每季初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若因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则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的首个工作日支付。
托管费收费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接收托管费):银行理财产品托管费收入账 号: 9178355585001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营业部大额支付号:104584000003
9.4 其他费用
其他应该由理财产品承担的费用,托管人根据管理人出具的划款指令进行划拨,如管理人未按时出具划款指令,托管人可书面通知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因管理人未按时出具划款指令产生的损失或责任由管理人承担,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十条 业务监督与核查
10.1 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向托管人提供《监督事项表》
(见附件五),托管人根据监督事项表的有关内容对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进行监督。托管人按照《监督事项表》的约定于每个估值日后
履行了相应义务即完成了本协议项下的监督和核查义务。
10.2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机构的监管规则发生变化时,管理人可以对理财产品的监督内容进行调整,在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将调整事项以书面方式及时告知托管人,并为新品种或新标准的托管流程设计和系统开发上线预留足够准备时间,同时管理人需向托管人确认,经托管人确认后的调整事项方可生效。
10.3 在管理人向托管人发出投资划款指令之前,应向托管人提供与该项投资相关的各项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资金运用说明书及与该理财产品投资有关的合同、协议,所有文本需为正本或经与原件核对一致并加盖管理人预留印鉴的复印或传真件;若管理人不能完整提供上述文件,托管人将暂缓执行指令直至管理人补齐所有文件,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10.4 管理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上述与投资相关的各项法律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有效性,如因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托管人对投资监督事项表各项约定的审核或给理财产品或任何👉三人带来损失,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10.5 如果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督事项表》的约定进行投资并未按托管人的要求及时予以纠正,以及发生托管人认为可能对理财产品安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时,托管人先书面通知管理人确认事实后,可向监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十一条 理财产品档案保管
11.1 理财产品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管理人代表理财产品签署与理财产品投资有关的各类合同、协议,应及时将其中一份原件(或加盖管理人预留印鉴的复印件/扫描件)送交托管人。
与理财产品(包括财产权利、或有利益等)有关的行使依据的原件由管理人保管,托管人保存加盖管理人预留印鉴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由于管理人代表理财产品签署与本理财产品投资有关的各类合同、协议本身产生的问题,由合同签署方负责处理,与托管人无关。
11.2 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完整保存各自记录本托管协议项下理财产品经济活动的原始凭证、重要合同原件或复印件、扫描件、记账凭证、集合计划账册、交易记录、财务报表等文件档案,保存期限为 15 年。
11.3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国家有关监管部门对上述文件和档案的保存做出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并在规定执行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
11.4 管理人和托管人分别建立和保管适合履行其职能并满足其内部管理需要的业务台账。
👉十二条 信息披露
12.1 管理人负责按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及
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理财协议书的要求进行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
12.2 托管人应定期向管理人提供托管报告(格式见附件六),说明托管专户变动情况、托管职责的履行情况等。管理人对托管人的报告进行复核。管理人对托管报告如有异议,应在收到托管报告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提出,双方协商直到达成一致。
12.3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需要披露除以上报告所包含内容以外的、与托管人有关的任何信息,均需先经过托管人的核对与确认。
12.4 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需要披露除以上报告所含内容以外的、与管理人有关的任何信息,均需先经过管理人的核对与确认。
👉十三条 保密条款
管理人、托管人双方在此承诺:对于依据本协议所获得的所有关于对方资产状况、公司经营状况、理财产品客户信息、理财产品运作明细、托管运作明细等内容严格保密,并要求因履行本协议而知悉上述机密的人员以及其他任何有可能接触到上述机密的人员保守秘密。未经一方书面事先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三方披露上述机密。但为履行本协议之目的向该方的中介机构、外部顾问、关联方披露,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或一方作为上市公司的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情况除外,但应要求该等中介机构、外部顾
问、关联方保密。本保密条款永久有效,不因协议的解除或终止而失效。
👉十四条 违约责任
14.1 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能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各项义务均将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给理财产品和协议对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为实现权利而支付的费用)。如一方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协议的约定进行操作,导致托管费或清算资金未能及时划转,该方应向对方按照逾期天数在逾期期间支付违约金,违约具体处理方案由双方协商一致后执行。但管理人仅在理财协议书和本协议约定的职责范围内,托管人仅在本协议约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各自的相应责任,而管理人不因理财协议书和托管协议职责以外的事由、托管人不因托管协议职责以外的事由与对方或👉三方一起对外承担任何责任。
14.2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方予以免责:
14.2.1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疫情、火灾、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战争、军事行动、通讯系统故障、电力系统故障,金融危机、所涉及的市场发生停止交易等,以及在本协议生效后,发生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导致本协议无法正常履行的情形。因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结算系统出现故障导致银行间的结算无法进行的情形,因电信服务商原因导致资金划付的网络中断、无法使用的情形,
构成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对方损失的扩大和保护理财产品的完整。
14.2.2 管理人或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
14.2.3 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管理人由于按照理财协议书约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
14.2.4 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托管人执行管理人的生效指令对理财资金造成的损失。
14.3 管理人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保证理财产品结构和发行的合法合规性。由于理财产品的设计安排、管理和运作模式而产生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五条 协议生效和终止
15.1 本协议自管理人、托管人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之日起生效(授权代理人签署的应提供合法有效的书面授权文件)。
15.2 本协议期限届满到期后,托管关系自动终止。
15.3 管理人和托管人双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若因业务调整需要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的,发起终止的一方需提前三个月出具提前终止函并以书面方式告知另一方,另一方应配合完成相关的终止工作。
15.4 除上述 15.2 和 15.3 两种情形外,如发生下列情况,管理人有权利单方终止本协议,托管人应配合完成相关的终止工作:
1)托管人被清算、破产或者被接管;
2)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
3)托管人违反托管协议给管理人造成损失或声誉受损;
4)托管人未能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
15.5 如一方出现以下情形,另一方(“守约方”)有权单方中止或终止托管业务合作,并不承担任何责任,本合同自守约方业务终止函送达对方之日终止:如一方拒绝配合开展尽职调查,或一方交易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或有合理理由怀疑一方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或一方被列入联合国、中国或其他国际组织、国家的制裁名单,或一方涉嫌违反制裁规定等。
👉十六条 争议解决及其他
15.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由于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尽其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任何一方有权按下述👉【 2 】项所述的方式解决争议:
(1)提交托管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2)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3) 其他 ;
15.2 除非一方以书面xx放弃某项权利,任何一方未能按本协议约定行使或及时行使部分或全部权利或补救权不构成该方放弃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
15.3 本协议非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修改。如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出现影响或限制本协议履行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管理人、托管人应对本协议进行协商和修改。
15.4 本协议所有附件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并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5.5 本协议一式【 肆 】份,管理人执【 贰 】份,托管人执
【 贰 】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仅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通理财圳元宝理财产品资金托管协议》签署页,本页无正文)
管理人(盖章):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托管人(盖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