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子版的招标图纸必须压缩后用 rar 格式上传;
招标文件使用指引
一、为了规范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障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七部委令第 30 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实际,修订了东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财政性投资项目的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二、本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主要编写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七部委 30 号令);
5.《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的管理办法》;
6.《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建设部);
7.其他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三、有关问题的说明
1.招标文件中的所有空格招标人必须按实填写。招标文件中注有“■”或“√□”符号的条款为采用的条款,注有“□”或“□×”符号的条款为不采用的条款。对本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其余章节如需进行补充、删除或修改的,须统一写入本招标文件的第九章。同时,应明确注明是对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何部分的何章何节何条何款进行的补充、删除或修改。第九章内容与其他部分有冲突时,以第九章内容为准,但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相冲突的除外。
2.招标文件须根据本工程的招标方式对应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时采用的条款进行对应选用。
3.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的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前附表”)1.1.6 工程规模应描述整个建设项目的规模情况和使用功能以及反映工程资质等级和项目负责人等级要求指标的内容。
4.招标文件前附表 1.2.2 应注明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并符合相关的规定要求。
5.招标文件前附表 1.3.1 招标范围,应详细说明本次招标工程的具体项目等定量规模和
项目特征。
6.招标文件前附表 3.3.1 投标有效期是指从投标截止之日起的一段时间内投标文件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宜过短,因在这段时间内要保证开标、评标、定标、招标投标结果备案、签订合同等,一般投标有效期在 90~120 天之间。
四、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第二部分的“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格式【定标方式为需评技术标时采用】”中的两页封面格式虽无页码,但属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属于招标文件 125、126 页),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注意以下内容:
1、上述两页封面为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使用的固定技术部分封面格式,不得出现页码;
2、招标文件发出时需填写上述两页的招标编号和工程名称,并将其页下的注释内容删除;五、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料必须使用以下格式上传至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1、电子版的招标图纸必须压缩后用 rar 格式上传;
2、招标文件封面扫描后转变成 pdf 格式文件,招标文件内页用 pdf 格式文件,压缩后用 rar 格式上传;
3、工程量清单及预算扫描后转变成 pdf 格式文件,压缩后用 rar 格式上传;
4、补遗书用 pdf 格式或 jpg 格式文件,压缩后用 rar 格式上传。
5、评标项目招标文件或补遗书的技术部分封面内容,必须直接通过 word 文件转变成 pdf格式文件,压缩后用 rar 格式上传,不能直接将纸质资料扫描后转变成 pdf 格式文件压缩上传。
六、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三部分“合同专业条款”中空白或下划线部分内容必须直接填写,填写内容必须加粗,其他需要增加、修改和删除的合同专用条款一律在第九章中填写。
七、招标工作严格按国家、省和东莞市政府的相关规定进行,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本工程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于招标人,东莞市公共资源企业库及电子资质审查系统是为实现招标投标会议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顺利开展的辅助工具,招标人对招标文件内容的准确性与合法性负责。
八、请使用单位在试行过程中,将意见、建议、以及遇到的问题,及时向东莞市住房和建设局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书面反映,以便在修订中改正和完善,在此预致谢忱。
目 录
第一卷 6
第一章 招标公告(适用于公开招标) 7
1.招标条件 7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7
3.投标人资格要求 8
4.招标文件的获取 9
5.投标文件的递交 9
6.发布公告的媒介 9
7.其它说明 9
8.联系方式 10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1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
1.总则 18
2.招标文件 20
3.投标文件 22
4.投标 26
5.开标 27
6.评标 29
7.合同授予 30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32
9.纪律和监督 33
10、其他内容 33
1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34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37
第一部分 协议书 38
第二部分 合同通用条款 41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42
1、定义 42
2、合同文件及解释 42
4、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43
5、施工设计图纸 43
6、通讯联络 43
7、工程分包 44
13、交通运输 47
14、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 47
19、发包人 48
20、承包人 49
22、发包人代表 55
23、监理工程师 55
24、造价工程师 56
25、承包人代表 56
26、指定分包人 56
28、工程担保 57
31、不可抗力 58
32、保险 58
33、进度计划和报告 59
34、开工 59
35、暂停施工和复工 60
36、工期及工期延误 60
38、竣工日期 60
42、质量目标 60
45、安全文明施工 60
46、测量放线 60
48、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 61
49、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 61
50、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 62
51、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2
5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62
55、工程试车 62
56、工程变更 62
58、竣工验收 63
59、缺陷责任与质量保修 63
63、暂列金额 64
65、暂估价 64
66、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 64
67、工程优质费 65
68、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65
72、工程变更事件 66
73、工程量偏差事件 68
75、现场签证事件 68
76、物价涨落事件 69
78、支付事项 69
79、预付款 69
80、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单列费 70
81、进度款 70
82、竣工结算 72
84、质量保证金 73
85、最终清算付款 73
86、合同争议 73
91、保密要求 74
94、合同份数 74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80
工程量清单说明 80
第二卷 81
第六章 图纸及招标控制价内容 82
一、招标图纸 83
1、图纸目录 83
2、图纸 84
二、招标控制价内容 84
第三卷 85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86
附表一 装饰材料明细表 88
附表二 安装材料、设备明细表 90
第四卷 93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94
第一部分 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格式 95
目 录 96
一、投标邀请书 97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98
三、授权委托书 99
四、( 投标人名称 )诚信守法投标承诺书 100
五、投 标 函 101
六、主要人员简历表 102
七、联合体协议书 103
八、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填报人资料 105
九、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投标资料 106
十、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07
第九章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补充/修改 109
第一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适用于公开招标)
新基停车场施工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 NC2019-011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新基停车场(项目名称)已由 东莞市南城规划管理所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东莞市南城街道新基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资金来自 南城街道财政出资 50%,
东莞市南城街道新基股份经济合作社出资 50% ,招标人为东莞市南城街道新基股份经济合作社。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本次招标项目的项目名称:新基停车场。
2.2 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东莞市南城街道新基社区新基路北侧。
2.3 本次招标项目的规模:本项目为社会停车场建设工程,项目总用地面积约 4018.25 平方米,包含 停车位 156 个,岗亭 1 个,道闸 1 个,工程造价约 125 万元。
2.4 本次招标项目的投资金额:127,0254.49 元 。
2.5 本次招标项目的招标控制价 127,0254.49 元(其中包含的定额工日工资总额为人民币 218132.89
元,含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单列费人民币 52331.04 元)。
2.6 本次招标项目的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东莞市东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招标控制价审核单位:东莞市南城财政投资审核中心 。
2.7 本次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东莞市南城街道办事处住房规划建设局。
2.8 本次招标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单位:广东悉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审查单位: 广东舍卫工程技术咨
询有限公司 ,勘察单位: / 。
2.9 本次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 新基停车场(按招标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所含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车 行道、停车位、岗亭、道闸、交通标线标记、照明、排水等。以上招标范围未尽事宜,请详见招标图纸,并满足设计文件的要求。
2.9 本次招标项目的计划工期:计划工期为 47 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为 2019 年 07 月 16 日,计划竣工日期为 2019 年 09 月 01 日。
2.10 本次招标项目的质量要求: 达到国家或行业质量检验评定的合格标准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资质要求: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 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 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 号),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三级
或以上。
3.2 项目负责人资格:
3.2.1 需登记在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企业库中;
■3.2.2 未在其他任何在建工程中任职项目负责人。
■3.2.3 具备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须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即“建安 B”类证)。
■3.2.4 贰 级或以上等级的注册建造师(或临时注册建造师),建造师注册证书中列明的专业类别为 市政公用工程。■或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需在本市企业任职,发证单位为广东省建筑业协会、培训机构是东莞市建筑业协会培训中心或东莞市建设培训中心),专业类别为: 市政公用工程
管理与务实 ;【可接受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时采用】
■3.2.5 拟投入本工程的一级临时注册建造师应符合《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开展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东建市〔2014〕9 号)的要求。
■3.2.6 根据《关于外省二级(含二级临时)建造师在莞执业的处理通知》(东建市〔2011〕29
号)的相关规定,本项目不接受外省二级(含二级临时)建造师作为项目负责人参加投标。
3.3 其他要求:
3.3.1 企业应在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企业库建档,且在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企业库(相应企业档案“企业资质栏”的“资质名称”项)中登记的资质不低于上述第 3.1 款规定的投标人资质条件要求。
3.3.2 如企业在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有本工程对应的企业类型信用档案,投标人应尽早核实信用档案与交易企业库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是否填写一致(交易企业库已开发相关检测功能,投标人应通过此功能进行检测),相应企业类型信用档案状态不能为“限制投标或承接工程”状态。
■3.3.3 投标文件截止提交前,已在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企业库建档(包括:法人、法定代表人名称或资质证书发生变更时已办理该变更的登记手续等),投标人应登陆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http://www.dgzb.com.cn)核实企业填报数据真实有效。
■3.3.4 企业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
■3.3.5 如企业在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有本工程对应的企业类型信用档案,根据《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办法》(东建[2017]9 号)的相关规定,投标人是
在本工程所对应的企业类型信用总分大于等于 90 分的企业【选用】。
3.4 本次招标项目 不接受 (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5 本次招标所要求具备的各项证件、证书及个人身份证均应真实有效,不存在被相关行政部门扣留或吊销等情形。
3.6 如为省外进粤建筑企业,企业及其在广东省开展建筑活动的人员已在“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录入相关信息并通过数据规范检查。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可于 2019 年 07 月 05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前在东莞市南城政府网招标采购公告栏(网址: http://www.dg.gov.cn/nancheng/)免费下载本次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等资料。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 2019 年 07 月 12 日 09 时 30 分,地点:东莞市南城街道西平东骏路南城体育公园内行政服务中心二楼交易大厅。投标会时间:2019 年 07 月 12 日 09 时 30 分,地点:东莞市南城街道西平东骏路南城体育公园内行政服务中心二楼交易大厅。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东莞市南城政府网招标采购公告栏(网址: http://www.dg.gov.cn/nancheng/)予以公告。
7.其他说明
7.1 投标担保金额:20000.00 元,
7.2 投标担保形式:转账(含电子转账)、电汇方式。
注: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汇出, 确保于投标会前一天(工作日)到招标人指定的银行帐户(必须以总公司帐户转出,不接受分公司转帐),详情查看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1 条。
8.联系方式
招标人:东莞市南城街道新基股份经济合作社 招标代理机构:建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 东莞市南城街道 地 址:东莞市南城区第一国际百安中心
A 座 2009 室
邮 编: 523000 邮 编: 523000
联系人: 张工 联系人: 杨工
电 话: 0769-22403093 电 话: 0769-22801999
传 真: 传 真: 0769-22805999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
2019 年 7 月 05 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 列 | 内 | 容 |
1.1.2 | 招标人 | 名称:东莞市南城街道新基股份经济合作社地址:东莞市南城街道 联系人:张工 电话: 0769-22403093 传真: / |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建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第一国际百安中心 A 座 2009 室电话:0769-22801999 传真:0769-22805999 | |||
1.1.4 | 项目名称 | 新基停车场 | |||
1.1.5 | 建设地点 | 东莞市南城街道新基社区新基路北侧 | |||
1.1.6 | 工程规模 | 本项目为社会停车场建设工程,项目总用地面积约 4018.25 平方米,包 含停车位 156 个,岗亭 1 个,道闸 1 个,工程造价约 125 万元。 | |||
1.1.7 | 承包方式 | ■采用合同总价包干的总承包方式 □采用合同总价包干的专业承包方式 | |||
1.1.8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 |||
1.2.1 | 资金来源 | □全部市财政投资 □全部镇(街道/园区)财政投资 □市财政出资 %,镇(街道/园区)财政出资 % □企业自筹 ■其它: 南城街道财政出资 50%,东莞市南城街道新基股份经济合作社 出资 50% |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新基停车场(按招标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所含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车行道、停车位、岗亭、道闸、交通标线标记、照明、排水等。以上招标范围未尽事宜,请详见招标图纸,并满足设计文件的要求。 |
1.3.2 | 计划工期 | 计划工期: 47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 2019 年 07 月 16 日计划竣工日期: 2019 年 09 月 01 日 |
标准工期 | 标准(定额)工期: 47 日历天 | |
1.3.3 | 质量要求 | 达到国家或行业质量检验评定的合格标准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项目负责人 资格及其他要求 | (1)资质条件:详见招标公告。 (2)项目负责人资格:详见招标公告。 (3)其他要求:详见招标公告。 |
1.4.3 | 是否接受联合体 投标 | ■ 不接受 □ 接受,应该满足的其它要求: |
1.10 | 分包 | ■ 不允许(劳务分包除外) □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 |
1.11 | 偏离 | ■ 不允许 □ 允许,允许偏离范围和幅度: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 其他材料 | / |
2.2.1 | 投标人提出问题 的截止时间及问题送交地点 | 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2 工作日前 地点:东莞市南城第一国际百安中心 A 座 2009 |
2.3.1 | 招标人书面澄清 的时间 | 投标截止时间前 2 个工作日 |
3.1.1.1 | 商务部分包括的 |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司法人公章,联合体参加 |
(9) | 其他投标资料 | 投标时,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交)。 □其他: |
3.2.1 | 工程计价方式 |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
3.2.10.1 | 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 | 东莞市东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
招标控制价审核单位 | 东莞市南城财政投资审核中心 | |
招标控制价备案单位 | / | |
招标控制价 | 招标控制价人民币 1270254.49 元(其中包含的定额工日工资总额为人 民币 218135.89 元;含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单列费人民币 52331.04元)。 | |
最高报价值 | 招标控制价人民币 1217923.45 元(其中包含的定额工日工资总额为人 民币 218135.89 元;不含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单列费人民币 52331.04元)。 | |
最高限价及固定中标价 | ■无需评技术标的最低投标价法时的最高限价为: 人民币 1159207.36 元( 其中包含的定额工日工资总额为人民币 218135.89 元;不含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单列费人民币 52331.04元。) 注:上一年度同类招标工程中标价的平均下浮率为 16.07 %(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9 年 01 月 22 日发布),本工程最高限价已按上一年度同类招标工程中标价的平均下浮率的 30%下浮;即招 标控制价扣除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单列费后下浮 4.821 %。) | |
3.2.11 |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单列费 |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单列费合计人民币 52331.04 元 |
3.2.13 | 严重不平衡报价范围 | ■承包人投标价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填报的综合单价(P0)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P1)偏差超过一定幅度时,即当 P0<P1× (1-L)×(l-15%)或 P0>P1×(1+15%)时(L 为报价浮动率),承包人填 报的综合单价 P0 视为严重不平衡报价。 |
注: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上式中标价及招标控制价均不含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单列费。【市财政投资项目适用,非财政投资项目可参考选用】 □其它: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90 日历天(从投标文件提交截止之日起算) |
3.4.1 | 投标保证金 | 1、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转账(含电子转账)、电汇方式; 注: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汇出, 确保于投标会前一天 (工作日)到招标人指定的银行帐户(必须以总公司帐户转出,不接受分公司转帐) 2、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20000.00 元; 3、投标保证金帐户: 帐户名称:建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开户银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南城支行 银行帐号:110120190010014189 4、投标保证金的核定: 投标保证金办理程序:投标人按上述规定的投标保证金金额缴存到指定银行,确认到帐后,凭银行存款回单到建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招标代理部开据投标保证金收据,并提交 10 元现金银行手续费(该手续费为退还保证金时银行收取的手续费)。 (注:开收据截止时间为投标时间前一天工作日 17:00)。未按照上述方式提交报价保证金的,其报价文件将作为无效予以拒绝。 5、投标保证金的退回时间:中标公示后 3 天。 6、投标保证金的退回:各投标人未中标的投标保证金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未中标的各投标人带银行存款回单复印件(盖公司公章)和投标保证金收据原件到建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招标代理部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合同后三天内退回原转账单位。 |
3.5.1 | 投标文件副本 份数 | 商务部分副本 贰 份; 技术部分副本 / 份。(注:无需技术标,相应条款不适用。) |
3.5.3 | 装订要求 | 投标文件应按其组成顺序装订成册(可分册),不得采用活页夹。 |
招标人对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它后果不承担任 何责任。 | |||
3.5.7 | 编制、签字、盖 章及装订的其它要求 | 同一工程造价中介咨询机构不能同时为两个或以上参加本工程投标的投 标人填报和签署投标文件商务部分,否则,该工程造价中介咨询机构签署的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无效。 | |
包装封套上应写明: | |||
(1)招标编号; | |||
4.1.2.1(1) | 封套上写明的内 | (2)项目名称; | |
及 4.1.3.1 | 容 | (3)招标人名称; | |
(1) | (商务部分) | (4)投标人名称(加盖公司法人公章); | |
(5)采用 (投标文件对应的定标方式) 的商务部分; (6)在 2019 年 07 月 12 日 09 时 30 分(即开标时间)前不得开封。 | |||
4.1.4 | 密封和标记要求 的其它要求: | / | |
4.2.1 |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及递交截止时 间 |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东莞市南城街道西平东骏路南城体育公园内行政服 务中心二楼交易大厅 投标截止时间: 2019 年 07 月 12 日 09 时 30 分 | |
5.1.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 东莞市南城街道西平东骏路南城体育公园内行政服务中心 二楼交易大厅 | |
5.2.6.5 | 技术标评审顺序 摇珠抽取会的时间及地点 | 摇珠随机抽取时间: / 年 / 月 / 日 / 时 / 分(暂定)摇珠随机抽取地点: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注:评标委员会成员全体到场后开始会议进程。 | |
6.1.2 | 评标委员会的组 建 | □ 招标人将按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 | |
7.1 | 定标方式 | 无需评技术标 | ■ 无需评技术标的最低投标价法 □ 经评审的抽签定标法 □ 最低价中标法 □ 加权平均法(仅适用于邀请招标) |
需评技 | □ 需评技术标的最低投标价法 |
术标 | □ 综合评价法 | ||
7.3.2 | 履约担保 | 履约担保的形式 | ■ 银行履约保函 □ 担保公司履约担保书 ■ 履约保证金 ■ 已在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信用档案的保险公司出具的建筑工程履约保证保险 |
履约担保额度及有效期 | □履约保证担保分以下两阶段执行【市财政投资项目适用,非财政投资项目可参考选用】: 第一阶段为合同签订日至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后 30 日内,承包人应提供该时段由银行支行级或以上机构出具合同总价 10%的履约保函或提交同等金额的保证金;第二阶段为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至结算经合同双方签字确认后 30 日内,承包人应提供该时段由银行支行级或以上机构出具合同总价 5%的履约保函或提交同等金额的保证金。 □采用工程承包合同总价的 10%作为承包商履约担保金额(合同签订日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 30 天内)。 ■其他: 采用工程承包合同总价的 10%作为承包商履约担保金额,从 合同签订之日起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及结算经合同双方签字确定后 7 日内保持有效 。 | ||
7.3.5 | 履约保证金缴交帐号 | 开户银行:东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城新基支行帐 号:110030190010001384 收款人名称:东莞市南城街道新基股份经济联合社 | |
9.5 | 交易场所及电话 | 交易场所: 东莞市南城招投标服务所 电话: 0769-22988522 | |
10.2.2.1 (8) | 总承包单位的其 它责任 | 详见招标文件第九章 | |
10.2.2.2 | 总承包服务费用 | □投标人按专业承包工程中标价的 1.5 %计取专业承包工程管理费,由专业承包工程中标人直接支付给总包单位。【仅要求对招标人发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采用】 □投标人按专业承包工程的中标价的 3.0~5.0 %计取专业承包工程管 |
理费,由专业承包工程中标人直接支付给总包单位。【要求对招标人发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配合和服务时采用】 □投标人按招标人供应材料价值的 1.0 %计取配合服务费(不含建设单 位供应材料的保管费),由发包人支付给总包单位。 | ||
10.3 | 地质勘察报告 | □有 ■无 |
11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1.1 | 本工程代理报酬按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1]534 号)规定标准计取,招标代理报酬暂定为人民币 11925.76 元,实际代理费以中标合同金额为计价依据。由中标人负责支付,请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该费用。其他详见第九章。 | |
11.2.1 | 本工程的计价程序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等相关行业主管部 门颁布的现行工程造价计价规定。 | |
11.2.2 | ■本次招标为公开招标,招标文件中标注为“邀请招标”时采用的条款或文字表述不适用于本次招标。 ■本项目不采用“施工企业信用分值投标差异化措施”开标。招标文件中标注为采用“施工企业信用分值投标差异化措施”开标时采用的条款或文字表述不适用于本次招标。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文件中与联合体投标有关的条款、文字表述或格式不适用于本次招标。 ■本次招标无需评技术标,招标文件中与需评技术标有关的条款、文字表述或格式不适用 于本次招标。 | |
11.2.3 | 按《关于调整我市建筑市场有关监管措施的通知》(东建市〔2016〕39 号)的规定,投标会现场的企业、人员信息一律采用投标当天凌晨 1:00 时的系统信息数据。施工企业参加投 标会,实行注册建造师(或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或园林绿化项目负责人)身份证签到。 | |
11.2.4 | 同一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或同一固定投标员不应同时报投两个或以上在同时召开投标 会的工程项目,否则后果自负。 |
1.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本须知前附表。
1.1.3 本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本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本须知前附表。
1.1.5 本招标项目建设地点:见本须知前附表。
1.1.6 本招标项目建设规模:见本须知前附表。
1.1.7 本招标项目承包方式:见本须知前附表。
1.1.7.1 采用合同总价包干的总承包方式:
(1)采用总承包的方式,由中标人承担总承包的义务和责任; (2)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
(3)按国家规定由中标人缴纳的各种税收已包含在本工程造价内,由中标人向税收部门支付;
(4)按本次招标范围及合同总价一次包干,结算时不作调整(变更设计、增减工程及本招标文件约定可调整的费用除外)。
1.1.7.2 采用合同总价包干的专业发包方式:
(1)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
(2)按国家规定由中标人缴纳的各种税收已包含在本工程造价内,由中标人向税收部门支付;
(3)按本次招标范围及合同总价一次包干,结算时不作调整(变更设计、增减工程及本招标文件约定可调整的费用除外)。
1.1.8 本招标项目招标方式:见本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本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本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本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及标准工期:见本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本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工程或标段施工的企业资质条件、项目负责人资格及其他要求: (l)资质条件:见本须知前附表;
(2)项目负责人资格:见本须知前附表; (3)其他要求:见本须知前附表。
1.4.2 本招标项目采用资格预审的审查方式。
1.4.3 本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本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3)联合体牵头人须在投标文件上按其要求加盖公司法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私章),无需联合体共同加盖公司法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私章)。
(4)本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它要求。
1.4.4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
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简体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本项目招标人不集合投标人共同踏勘现场,投标人应自行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投标人进入现场踏勘时无须签到,也无须将单位名称、参与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等任何关于投标人的信息告知招标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5 招标人提供的本招标项目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1.9.6 投标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踏勘,根据踏勘情况,将施工过程中应涉及的项目所发生的费用计入投标报价。因投标人未到现场踏勘,引起报价失误或造成施工费用增加均由投标人负责。
1.10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本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1 偏离
本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
度。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适用于公开招标)或投标邀请书(适用于邀请招标);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及招标控制价内容;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本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按本须知前附表所述限期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送交地点详见本须知前附表。该澄清要求不得有任何泄露投标人身份(如投标人单位名称、经办人员签名、盖公章等)的字句或标记。
2.2.2 无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都将于本须知 2.3 款所述时间前以有编号的补充通知予以澄清。补充通知在东莞市南城政府网招标采购公告栏(网址: http://www.dg.gov.cn/nancheng/)予以公告;采用邀请招标时,补充通知以书面形式发出。该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2.2.3 投标人对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所作出的推论、解释和结论,招标人概不负责;投标人由于对招标文件的任何推论和误解以及招标人对有关问题的口头解释所造成的后果,均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前附表所述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前,招标人可能会因任何原因,包括按本须知第 2.2 款投标人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的澄清和解答,以发出有编号的补充通知的形式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或补充。因此,投标人必须随时登陆东莞市南城政府网招标采购公告栏(网址: http://www.dg.gov.cn/nancheng/,除此方式外,不再另行通知),在上述网站上下载补充通知及相关资料。如投标人未留意或下载相关资料,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负。采用邀请招标时,投标人持购买资料凭证原件自行前去领取补充通知及补充资料。如投标人未按公告的时间和地点前去领取补充通知或相关资料,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2.3.2 补充通知中对招标文件的修改或补充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2.3.3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补充通知中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文件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补充通知为准。
2.3.4 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招标人将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组成,内容如下:
3.1.1.1 商务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邀请书【仅为邀请招标时提交,正本中附原件(投标单位无需加盖公章),副本中附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联合体参加投标时,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交);
(3)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签署时,须提交);
(4)诚信守法投标承诺书;
(5)投标函(须按本招标文件第八章规定对应的投标函格式提交);
(6)主要人员简历表;
(7)联合体各方签订的联合体协议书(仅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时需提交,并使用本招标文件第八章所提供的格式);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填报人资料(定标方式为经评审的抽签定标法时不需要提交);
当投标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由投标人本单位的造价执业从业人员填报和签署时,需提交签署人的证书(注册造价工程师提交证书包括: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及注册证书;造价员提交证书包括:造价员资格证)复印件;当投标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由投标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中介咨询机构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代为填报和签署时,需提交委托造价中介咨询机构填报和签署上述文件的委托书原件及造价中介咨询机构同意接受委托的复函原件。
(9)本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投标资料;
(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定标方式为经评审的抽签定标法时不需要提交),其内容如下:
○1 工程量清单封面;
○2 目录;
○3 工程量清单填报说明;
○4 工程量清单编制总说明;
○5 工程量清单报价汇总表;
○6 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表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费汇总表;
○7 措施清单项目费汇总表;
○8 措施其它项目费汇总表;
○9 规费汇总表;
○10 主要材料价格明细表;
○11 综合单价分析表;
○12 子目工料机分析表;
○13 其它合价分析表(如有,由投标人自行附后)。
○14 “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表”(含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
(11)投标保证金收据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3.1.2 当本须知第 7.1 款规定的定标方式为两种时,投标人可以选择响应上述两种中标方式中的一种或全部响应。并按本须知第 3.1.1 项要求内容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在两种定标方式下可共用。
3.2 投标报价
3.2.1 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本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方式。
3.2.2 投标报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
3.2.3 投标人应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 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 号)中有关单项合同额限价、招标文件的要求及企业的自身情况进行报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本须知第 1.3 款、第 2.3款补充通知、合同条款上所列招标工程范围及工期的全部内容,作为投标人计算综合单价或总价的依据,投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重复报价。
3.2.4 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表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填报单价和合价。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投标人未填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在实施后,招标人将不予以支付,并视为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的单价或合价内。
3.2.5 投标报价由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措施清单项目费、措施其它项目费、规费及税金等构成,结算时按合同规定调整。
3.2.6 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3.2.7 若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表的项目、数量与招标图纸有出入,投标人应在本须知第 2.2 款所定的提出澄清要求的限期前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否则招标人将视为投标人已认可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表的项目、数量,并按招标图纸内容一次包干,结算时不再调整(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约定可以调整的除外)。
3.2.8 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各类建材的市场风险和国家政策性调整风险系数。
3.2.9 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所需的一切费用。
3.2.10 设立“招标控制价”的有关规定:
3.2.10.1 本次招标设立“招标控制价”、“投标最高限价”、“固定投标下浮百分率(百分数)”及 “固定中标价”。本项目的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招标控制价审核单位、招标控制价备案单位、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中包含的定额工日工资总额、上一年度同类招标工程中标价平均下浮率、投标最高限价、固定投标下浮百分率(百分数)、固定中标价详见本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投标最高限价。采用经评审的抽签定标法时投标函中填报的下浮百分率必须等于固定投标下浮百分率(百分数)。
3.2.10.2 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有异议时,应在本须知 2.2 款所述的提出澄清要求的限期前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书面提出。调整后招标控制价将在本须知第 2.3.1 项所述时间前以补充通知的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并报送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告知投标人领取补充通知的方式、补充通知的领取时间和地点、领取补充通知的要求详见本须知第 2.3 款“招标文件的修改”。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核实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在投标截止时间 2 天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意见。
3.2.10.3 本须知第 2.3.1 项所述时间前,招标人可能会根据最新的材料价格等情况而调整本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最高限价,调整后的招标控制价及投标最高限价将以补充通知的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并报送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告知投标人领取补充通知的方式、补充通知的领取时间和地点、领取补充通知的要求详见本须知第 2.3 款“招标文件的修改”。
3.2.11 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投标人本次投标报价不包括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单列费,该部分费用直接计入中标总价,不参与竞价。本工程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单列费详见本须知前附表。
3.2.12 投标人必须认真计算、填写投标报价,并核对所有数据。若出现差错的投标人中标,招标人可要求中标人按本须知第 7.4.2 项要求进行修正、调整,或在工程结算时变更增减工程部分以最不利该投标人的情况进行结算。
3.2.13 投标人应对工程量清单的单价进行均衡报价,如出现本须知前附表所约定的严重不平衡报价,将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结算。
3.2.14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本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
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应按本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和金额提交投标担保。投标人必须在上述招标人接受的方式中任选一种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担保的提交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 投标担保退还手续的办理:采用转账(含电子转账)、电汇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各投标人未中标的投标保证金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未中标的各投标人带银行存款回单复印件(盖公司公章)和投标保证金收据原件到建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招标代理部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合同后三天内退回原转账单位。
3.4.4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人如果按本须知第 3.3.2 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文件有效期,则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3.4.5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招标人将按本须知第 3.4.1 项规定的数额没收投标人的投标担保: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中标候选人拒绝按本须知 7.4.2 款要求对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的算术性错误及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修正、调整的。
(4)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与他人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弄虚作假等行为。
(5)经查实有行贿舞弊、串通抬价、以致损害国家或他人利益者。
(6)中标企业提交虚假资料或无效资料中标,影响中标结果的。
3.5 投标文件的编制
3.5.1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本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 “副本”的字样。投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正本的复印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5.2 投标文件按本须知第 1.7 款、第 1.8 款、第 3.1 款的规定编制,按本须知第 3.2 款的规定填报投标报价,本须知第 3.1 款规定的“投标文件的组成”中列明的内容在投标文件中不能有漏缺。
3.5.3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本须知前附表规定。
3.5.4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5.5 投标文件商务部分编制要求:
3.5.5.1 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不含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除需要盖章签名的地方外,必须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文件格式、内容和要求打印,不能出现缺项、缺页、手写、涂改、行间插字、关
键语句(或字)错误。
3.5.5.2 投标文件中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必须按招标文件第五章要求填报和签署。
3.5.5.3 投标文件商务部分应按其格式要求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司法人公章。委托代理人签署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诚信守法投标承诺书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按承诺书格式及附注要求签署,并加盖公司法人公章。
3.5.6 本须知前附表的其它要求。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每份投标文件的正本或副本应按目录顺序要求排列并牢固装订成册。不能有脱页,不能使用活页夹装订。
4.1.2 无需评技术标时的密封和标记
4.1.2.1 商务部分密封和标记
(1)投标人应根据所响应的定标方式,将同一定标方式下的投标文件商务部分的所有正本和副本共同密封在一个独立包装封套内,在封套的封口上加贴密封条,密封条上加盖投标人的公司法人公章,封套上写明的内容见本须知前附表。如果两种中标方式均响应,则应将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按上述要求分开密封和标记。
(2)商务部分所有的正副本均要求在标书封面右上角清楚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4.1.3 本须知前附表的其它要求。
4.1.4 未按本章第 4.1.1 项至第 4.1.4 项要求密封和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于投标会上提交投标文件,投标会议时间及地点详见本须知第
5.1.1 项。此方式外提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不予受理。
4.2.3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须知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须知第 3.5 款的要求签字或盖章。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4.3.4 在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
收。
4.4 投标文件的退回
4.4.1 投标会中(开标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被招标人拒绝并原封退回给投标人:
4.4.1.1 招标人在本须知第 4.2.1 项、第 4.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或地点以外收到的投标文
件;
4.4.1.2 投标文件提交截止后,经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按本须知 1.4.1 项规定对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在公共资源交易企业库的信息进行核查,凡公共资源交易企业库内登记资质条件等信息不符合 1.4.1 项要求,或投标人未在公共资源交易企业库建档的,或市住建局信用档案(如有)与交易企业库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填写不一致的,或对应企业类型信用档案(如有)状态为“限制投标及承接工程”状态的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
4.4.1.3 本招标项目需重新招标,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未被开启的投标文件;
4.4.1.4 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确认书的投标文件;
4.4.1.5 未密封的投标文件;
4.4.1.6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试行)》(东建函[2007]191 号文)第九条的规定,对已被行政监督部门记录有不良行为或者涉嫌串通投标并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投标人,在资格审查委员会未取消其投标资格前,招标人可以拒收其投标文件。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地点和签到要求
5.1.1 招标人在本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本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召开投标会并公开开标,投标人应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投标会,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于投标会上提交投标文件
(注:投标截止时间后将关闭投标会议室大门,投标人未经许可不能随便进出,迟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5.1.2 招标项目为非园林绿化项目时,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拟在本合同工程任职的项目负责人(持法人授权委托书)须准时出席投标会并凭以下证件的原件签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仅法定代表人到会时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仅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到会时提交)、到会人员身份证(备查)、建造师注册证书复印件(如发证机构未颁布纸质原件,投标人应在发证机构信息系统打印证件证明信息并加盖企业公章提交)。
5.2 开标程序
5.2.1 开标由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并邀请有关部门监督或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5.2.2 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到本须知第 3.4 款所定的投标担保收取单位处核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担
保的缴交情况。
5.2.3 投标会上,符合本须知第 1.4.1 项规定的投标人合格条件、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了有效投标担保且递交了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才能进入开标程序。
5.2.4 无需评技术标时的开标程序: 5.2.5.1
1)定标方式为“无需评技术标的最低投标价法”或“最低价中标法”时,进入开标的投标人(投标会上符合规定且递交了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人在 15 家以内(含 15 家),招标代理机构对上述所有投标人按款规定对其携带的证件原件及相关资料进行核查,通过招标代理机构核查的正式投标人方可进行开标;投标人在 15 家以上时,在有关部门监督下,摇珠抽取确定 15 家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对其携带的证件原件及相关资料进行核查,通过招标代理机构核查的正式投标人方可进行开标,商务标开标后其投标文件为无效的,在剩余投标人中补抽开商务标的企业名单。注:补抽企业需按规定携带有关证件原件及相关资料给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核查,通过招标代理机构核查的补抽企业方可进行开标。
2)定标方式为“经评审的抽签定标法”时,对所有递交了经评审的抽签定标法投标文件的投标人进行开标。
5.2.5.2 由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按摇珠抽取的顺序(未通过摇珠方式确定开启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时,按计算机系统自动生成的序号顺序),宣读投标人名称后再次检查其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当众拆封,按本须知第 5.5 款的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文件有效性的检查结果,对有效的投标文件宣读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5.2.5.3 若招标人宣读的结果与投标文件不符时,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经有关监督部门或公证机关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异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结果。
5.2.5.4 投标文件开启并宣读完毕后,按本须知第 5.2.5.1 目规定的定标方式确定中标人,当场宣布中标结果。
5.4 中标公示
5.4.1 中标结果将在东莞市南城政府网招标采购公告栏(网址: http://www.dg.gov.cn/nancheng/)上予以公告,中标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在公示期间内,如投标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对拟中标人(中标候选人)资格、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等存在相关的投诉和质疑,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投诉说明(或质疑说明)并附相关证明文件。
5.5 否决投标规定
开标、评标过程中,若发现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应当否决其投标:
5.5.1 本须知第 5.1 款要求出席投标会的人员未出席投标会或未能出示其要求的证件,或项目负责人未满足本须知 1.4.1 项第(2)目要求的;
5.5.2 投标文件未按本须知第 4.1 款的要求密封、标记和装订的;
5.5.3 未按本须知第 3.4 款规定提交投标担保的;
5.5.4 投标文件未按本须知第 3.5 款的要求编制、签字和盖章的;
5.5.5 投标文件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5.5.6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高于投标最高限价;采用经评审的抽签定标法时投标函中填报的招标控制价下浮百分率不等于固定下浮百分率(百分数)的;
5.5.7 投标文件中“投标函”的投标报价与“工程量清单报价汇总表”中的含税工程造价报价不一致
的;
5.5.8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书面声明哪一个有效(“投标函”中投标报价或招标控制价下浮百分率的大写数额与小写数额不一致的除外,投标报价或招标控制价下浮百分率以大写数额为准);
5.5.9 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
5.5.10 投标会上签到的项目负责人姓名与投标文件中填报的不一致(法定代表人到会的除外);
5.5.11 主要人员简历表中未包括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的;
5.5.12 投标文件上标明的投标人与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发生实质性的改变;
5.5.13 招标文件要求编制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时,投标人更改或删除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表内的项目或工程量,或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表缺页;
5.5.14 不同投标人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填报人为同一人或注册在同一公司的;
5.5.15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定标方式为采用“无需评技术标的最低投标价法”、“最低价中标法”、“经评审的抽签定标法”或“加权平均法”时,不组建评标委员会。
6.1.2 定标方式为采用“需评技术标的最低投标价法”或“综合评价法”时,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方式见本须知前附表。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回避的情况。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本招标项目采用的定标方式:见本须知前附表,对应于每种定标方式的定标原则如下:
7.1.1 无需评技术标的最低投标价法:
(1)公开商务部分(投标报价)报价,按由低到高的顺序依次排出名次;
(2)去掉一个排名最低和最高的投标报价(指不参与平均标价的计算,但保留中标资格);
(3)将剩余的投标报价进行算术平均,计算出平均标价;
(4)最接近平均标价的下限投标报价人为中标人。
有关说明:当有效标个数只有三个或四个时,将有效标的投标报价进行算术平均,计算出平均标价。当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标人以相同的报价最接近平均标价的下限时,在最接近平均标价下限的投标报价人中通过现场抽签确定中标人。
7.1.2 经评审的抽签定标法:
在符合招标条件的有效投标人中直接随机抽取一名作为中标人。
7.1.3 最低价中标法:
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人。当最低投标报价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时,在最低投标报价人中通过现场抽签确定中标人。
7.2 中标通知
7.2.1 招标人应在中标公示期间对中标人的企业资质、企业安全生产许可、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和资格证,确认其真实有效后,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7.3 履约担保
7.3.1 合同协议书签署前(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 日内),中标人应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金额为工程承包合同总价的 10%。
7.3.2 履约担保的形式、额度及有效期要求:见本须知前附表。
7.3.2.1 提供担保的银行必须是支行级以上机构,并经招标人同意,非东莞市行政区域的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需经担保银行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并出具公证书,执行本款时所发生的费用由中标人负担。
7.3.2.2 提供担保的国内担保机构须已在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经招标人同意,执行本款时所发生的费用由中标人负担。
7.3.3 履约担保格式应采用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可的格式。
7.3.4 同一银行分支机构或专业担保公司不得为同一工程提供承包商履约保证担保和业主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
7.3.5 本须知第 7.3.2 款约定接受履约保证金时,中标人也可以按招标文件约定的额度和时间,向招标人交纳同等数额的履约保证金作为履约担保。如中标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是其分支机构以现金、转账等形式转入的,要提交投标人的法人书面授权,不接受由私人账户和其它单位转入的保证金。无论是履约保证金以何种形式转入,保证金一律以银行转账的形式无息退回到投标人的帐户。履约保证金应以存入招标人指定的银行帐户为准。投标人应凭履约保证金缴纳银行回单到招标人处换取履约保证金收据,作为履约保证金缴纳凭据加入合同附件。招标人指定的履约保证金帐号详见本须知前附表。
7.3.6 按《东莞市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制度暂行办法》(东府[2005]57 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交同等数额的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财政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其中使用财政资金投资部分由财政资金管理部门出具资金证明的,可不需另行提供支付保证担保。
7.3.7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 项至第 7.3.5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如中标人提交的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届满时间先于招标文件、合同文件要求的,中标人应在原提交的履约保函有效期届满前 15 天内,无条件办理保函延期手续,否则视为中标人违约,招标人可在保函到期前将保函金额转为现金存入履约保证金账户。
7.4 签订合同
7.4.1 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招标人有权拒绝任何不合格的投标,并对由此而引起的对投标人的影响不承担责任。采用“经评审的抽签定标法”确定中标人时,中标人必须在投标会后 10 天内按本须知第 3.1.1.1 目规定向招标人补充提交投标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及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填报人资料,如中标人拒绝上述要求,招标人可认为中标人放弃其中标资格,同时其投标担保将被没收。
7.4.2 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招标人可对中标人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进行审查,并按总价不变的原则,对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的算术性错误及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修正、调整,调整后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经双方确认后,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如果中标人拒绝修正、调整的要求,将被认为放弃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7.4.3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7.4.4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4.5 合同履约应严格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 版),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合同履约管理的通知(东建市〔2013〕31 号)》的相关内容。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有效投标人数量不满足《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试行)》(东建函[2007]191 号)及《关于调整投标会有效投标人家数的相关通知》(东建市【2010】17 号)要求。【公开招标时采用条款】
(1)有效投标人数量少于三个;【邀请招标时采用条款】
(2)有效投标文件数量不满足《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
(试行)》(东建函[2007]191 号) 及《关于调整投标会有效投标人家数的相关通知》(东建市【2010】17号)要求。【公开招标时采用条款】
(2)有效投标文件数量少于三个;【邀请招标时采用条款】
(3)当技术部分评审结果合格的投标人投标文件全部开启完毕后,有效投标文件仍不足 9 个或
当技术部分评审结果合格的投标人少于 9 个;【中标原则为需评技术标的最低投标价法时采用】
(4)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5)存在影响招标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1)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2)投标人应对企业信息库中填写的信息和提交的资料的有效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虚报或误报带来的一切后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其他内容
10.1 资格预审申请材料的更新
对于已在公共资源交易企业库建档的投标人在投标会召开前,如企业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投标人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更新。如投标人不能符合本须知 1.4.1 项规定的合格条件,其投标将被拒绝。
10.2 分包、转包及总承包单位责任、费用
10.2.1 本工程严禁转包,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分包,专业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包括专业劳务企业)。
10.2.2 总承包单位责任及费用:
10.2.2.1 总承包单位责任
经招标人同意分包时,总承包单位的责任有:
(1)对工程的工期、质量、造价和交付使用后的保修向发包人负责。专业分包单位按合同规定,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总包单位负责。
(2)负责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全面负责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技术、安全生产等管理工作。
(3)统一向发包人领取工程技术文件和施工图纸,按时供应给专业分包单位。
(4)统筹安排专业分包单位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
(5)负责编制阶段工程预算、结算;并统一组织专业分包单位编制分包工程结算,仍由总包单位报
送。
(6)分包工程经检验评定后,由总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在评定书上签字,作为专业分包单位向总包单位交工的证件。
(7)总包单位影响分包合同履行,并给专业分包单位造成损失时,由总包单位向专业分包单位负责赔偿。属于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分包合同不能履行时,总包单位先对专业分包单位赔偿损失,再依据总包合同规定处理。
(8)本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它责任。
10.2.2.2 总承包单位应负责在总工期内涉及与其它各专业承包单位的配合及所承担的总承包单位责任所需的各种费用,包括总工期内与各专业承包单位的配合费、管理费,及提供专业承包单位使用的外排栅和垂直运输(并负责维护和安全使用)等费用,其费用见本须知前附表。
10.3 地质勘察报告
投标人可向招标人借阅地质勘察报告。若投标人在投标前未仔细阅读地质勘察报告,导致在报价中或施工过程中,因对地质勘察报告所列明的地质条件不清楚,引起报价失误或施工中增加措施费用及导致工期拖延,招标人概不负责。
1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1.1 其它费用
以下工程项目及要求由投标人到现场踏勘确定或自行考虑,将所涉及的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中,施工过程中工程量的增减招标人不予签证,费用一次包干:详见第九章。
11.2 招标相关补充约定
11.2.1 本工程执行的清单计价程序表及预算包干费率的执行标准见本须知前附表。
11.2.2 招标文件相关条款的适用约定见本须知前附表。
11.2.3 投标人的企业、人员信息及投标会签到的其他注意事项见本须知前附表。
11.2.4 同一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或同一固定投标员不应同时报投两个或以上在同时召开投标会的工程项目,否则后果自负。
11.2.5 本招标文件中提到的“发包人”即为本工程的招标人、“承包人”即为中标通知书中确认的中标人。
11.2.6 按《关于加强施工企业在莞承接工程支付工人工资保障措施的通知》(东建市〔2010〕48 号)文的要求,中标人在办理承接业务网上登记时,需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承包商付款保证担保。对承包商付款保证担保的要求详见《关于加强施工企业在莞承接工程支付工人工资保障措施的通知》(东建市
〔2010〕48 号)。
11.2.7 本工程执行《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建市〔2015〕90 号)。
11.2.8 本工程执行《关于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东城管委办〔2015〕19 号)。
11.2.9 本工程代理报酬按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 号)及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规定标准计取。
附件一:关于递交投标文件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递交 (招标编号) (项目名称)的投标文件,并参加该项目的投标会。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年 月 日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投标人: (盖公司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注: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参加投标会时,投标人按规定填写并加盖法人公章及个人签章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于投标会上提交。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1、本工程使用《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 2009 年版》,依据国家、广东省、东莞市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编制相关条款。
2、《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 2009 年版》内编制的条款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东莞市南城街道新基股份经济合作社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协议书。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新基停车场
工程地点:东莞市南城街道新基社区新基路北侧
工程规模:本项目为社会停车场建设工程,项目总用地面积约 4018.25 平方米,包含停车位 156 个,
岗亭 1 个,道闸 1 个,工程造价约 125 万元。
工程立项、规划批准文件号: 南规函(2019)34 号
资金来源:南城街道财政出资50%,东莞市南城街道新基股份经济合作社出资50%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新基停车场(按招标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所含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次设计内容包括车行道、岗亭、道闸、交通标线标记、照明、排水等以上招标范围未尽事宜,请详见招标图纸,并满足设计文件的要求。
三、合同工期
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47 天。
拟从 2019 年 7 月 12 日开始施工,至 2019 年 9 月 01 日竣工完成。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大写): ;
(小写): 。项目单价:■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
□详见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非招标工程)。
其中包含:
定额工日工资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贰拾壹万捌仟壹佰叁拾伍元捌角玖分 ,人民币(小写): 218135.89 元。
单列部分的: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人民币(大写): 伍万贰仟叁佰叁拾壹元零肆分 ,人民币(小写): 52331.04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合同的文件及其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2.2款赋予的规定一致。
七、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条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和方法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合同生效
订立合同时间: 年 月 日订立合同地点: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于 生效。
发 包 人:(章) 承 包 人:(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名称: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工人工资专户: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银行账号:
第二部分 合同通用条款
本工程合同通用条款使用《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 2009 年版》中的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注:可由招标人自行编制)
1、定义
1.10 发包人,又指本合同的“甲方”。
1.11 承包人,又指本合同的“乙方”。
1.48 本款索赔的要求和项目增加“违约金”和“赔偿损失”或“赔偿金”。
1.53 所采用的书面形式包括:
■ 文书
■ 信件
□ 电报
■ 传真
□ 电子邮件
□ 其他:
1.55 中标下浮率
中标下浮率=(1-中标报价/经审核的招标控制价)×100%= %。上式中标报价、经审核的招标控制价均不含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单列费。
1.56 本合同中提及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即招标文件中提及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单列费”。
1.57 施工标准工期是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标准工期定额》计算确定;标准(定额)工期文件是造价咨询文件的一部分。
2、合同文件及解释
2.2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
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当出现相互矛盾时,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 协议书;
(2) 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签证等修正文件);
(3) 中标通知书;
(4) 专用条款;
(5) 通用条款;
(6) 招标文件、补遗书、招标会议记录及其附件;
(7)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招标文件第四章及其附件);
(8) 图纸;
(9) 承包人投标文件(投标函部分)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10) 工程量清单(承包人投标文件商务部分);
(11) 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文件。
4、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4.3 约定适用的标准、规范的名称:材料、设备、施工、验收须达到现行与本工程相关和适用于本工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广东省、东莞市或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
5、施工设计图纸
5.1 施工设计图纸由发包人提供
(1)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时间:在不影响承包人施工进度的前提下及时提供;
(2)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数量:书面版 6 套;
5.2 施工设计图纸由承包人提供:
(1)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时间:/
(2)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数量:/
5.3 变更的设计图纸由发包人提供
(1) 变更的设计图纸提供的时间:变更内容确定后 7 日内;
(2) 变更的设计图纸提供的数量:书面版 2 套,电子版 1 套;
6、通讯联络
6.2 各方通讯地址、收件人及其他送达方式
(1) 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
发包人: | ||
通讯地址: | 收件人: | 邮编: |
承包人: | ||
通讯地址: | 收件人: | 邮编: |
监理单位: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编:造价咨询单位: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编:
(2) 视为送达的其他方式:特快专递、挂号信。
7、工程分包
本工程严禁转包,如承包人隐瞒真相私自转包工程,发包人有权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后取消承包人的中标资格,并没收承包人的履约担保。同时对承包人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违约金,并要求承包人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对于部分确须分包的专业性较强的分项工程,应满足以下规定:(1)必须在专业分包单位进场前 15 天内向发包人提供三家及以上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分包
单位供选择,经发包人审核合格后方可进场,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分包;(2)专业分包单位进场前 7 天内向发包人报送专业分包合同;(3)承包人必须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证该专业分包工程质量达到有关验收标准,否则发包人将不支付该专业分包工程相应的工程款,并处予该专业分包合同金额 3%的违约金。若承包人未经发包人确认擅自确定专业分包单位,发包人首先给予书面警告,若承包人仍不整改,则发包人将对所分包工程不予确认计量、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项,并处予被分包合同金额 5%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将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直至追究承包人的法律责任。
按《关于建立我市建筑劳务市场规范建筑劳务分包的通知》(东建[2006]21 号),必须实行建筑劳务分包,劳务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且已在东莞市建设局备案、领取《东莞市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登记证》。
7.4 分包工程价款的支付方式:发包人将分包工程款按协议书所注明的银行账号以转帐的方式全部支付给承包人。
7.5 分包工程责任和义务本款文末增加如下内容:
7.5.1 专业分包单位是指承包人经发包人确认后将承包范围内部分专业性较强或承包人无该分项专业资质的工程内容自行发包选定的分包单位。
7.5.2 专业承包单位是指发包人在总体工程中将部分专业性较强的工程内容,按国家及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招投标或采购另行选定的工程承包人。
7.5.3 经发包人同意分包时,承包人作为总承包人,其责任有:
(1)对工程的工期、质量、造价和交付使用后的保修向发包人负责。专业分包单位按合同规定,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
(2)负责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全面负责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技术、安全生产等管理工作。
(3)统一向发包人领取工程技术文件和施工图纸,按时供应给专业分包单位。
(4)统筹安排专业分包单位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
(5)负责编制阶段工程预算、结算;并统一组织专业分包单位编制分包工程结算,仍由承包人报送。
(6)负责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统一整理、报送、归档。统一组织各专业分包单位编制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7)分包工程经检验评定后,由承包人和专业分包单位在评定书上签字,作为专业分包单位向承包人交工的证件。
(8)承包人影响分包合同履行,并给专业分包单位造成损失时,由承包人向专业分包单位负责赔偿,在承包人没有履行赔偿时由发包人处理,处理结果承包人无条件接受。属于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分包合同不能履行时,承包人先对专业分包单位赔偿损失,再依据总包合同规定处理。
(9)按发包人要求负责为甲供设备进场提供场地及工作面,并协助配合甲供设备进场时在工地现场内的卸车、吊运、搬运、移接收、保管和安装。(由承包人负责安装的甲供设备由承包人负责保管)。
(10)负责施工场地内的清洁及保安。现场清洁及保安由承包人统一负责,各专业分包单位应服从承包人的管理,原则上各分包单位负责将每天产生的垃圾收集清运到指定地点后由承包人统一负责清
运,承包人负责工地现场及临舍内的治安及工地现场材料进出场登记管理,对于施工现场、各分包单位工程材料、设备,仍由各专业分包单位负责。
(11)负责管理和配合专业承包单位按施工图纸要求在路面及桥涵等处预留、开设设备及管线的洞口,按规范和图纸要求封堵设备管线洞口,修补缺陷,防漏治漏等。
(12)承包人对其预埋的各种管线(含线缆)应保证线路畅通和质量合格,设备基础符合各专业工程设计图纸并质量检验合格,中间检验合格后移交给各专业承包单位并办理相应的书面移交手续,承包人移交给专业承包单位前,由总承包人对该部分工程质量负责,移交后,由专业承包单位对该部分工程质量负责。
7.5.4 承包人施工过程中(总工期内),如果涉及与发包人另行招标或采购的专业承包单位的现场管理配合情况时,承包人应承担与其所负责任(含在总工期内与其它各标段、各专业承包单位的现场管理配合等)有关的各种费用,包括总工期内与各专业承包单位的配合费、管理费等费用。其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中,承包人不得再向专业承包单位收取有关总包费用。由于施工现场专业承包工程管理配合及清洁保安内容较多,对于上述未明确的事项,承包人及各专业承包单位应服从发包人及监理人的指挥和协调,承包人及各专业承包单位在上述问题上存在分歧,可由发包人及监理人协调确定,各承包人应无条件服从,否则发包人有权对有关单位进行处罚。承包人应按东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及发包人的要求搭建临时设施,并做好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否则发包人将按相关规定从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单列费用中扣除。
9、招标错失的修正
9.2 工程量清单准确性和修正本款更改为:
发包人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其招标控制价等资料,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应及时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
(1)施工设计图纸发生变化的;
(2)出现第 68.2 款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事件的。
工程量清单未按照国家、省有关计价规定编制而导致出现本合同专用条款第 71 条和第 73 条约定的重
大漏项漏量事件时,按专用条款第 71 条和第 73 条中的相关约定处理。
10、投标文件的完备性
10.1 投标文件完备性和义务本款文末增加第(4)项:
(4)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中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工作或对承包人提出的要求。
10.3 算术性错误的调整整条更改为:
承包人投标文件中出现算术性错误,导致其实际总造价与报价总金额不一致时,合同双方当事人可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予以修正:
(1)如投标报价书中有算术性误差或既有算术性误差又有不平衡报价的,发包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或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对投标报价书已调整并到住建局备案的,结算按已备案调整后的投标报价书执行。
(2)如投标报价书中没有算术性误差但有不平衡报价的,无论发包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或造价咨询中介机构是否对投标报价书进行调整,均要严格执行合同有关不平衡报价的结算条款约定。
(3)如投标报价书中有算术性误差,但发包人在签订合同前没有按规定进行调整或调整后没有到住建局进行备案,设计变更或签证导致的所有增减工程均按最高报价值(无最高报价值的按审定预算)的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乘以相应的中标下浮率计算。
(4)为了统一做法,减少结算合同纠纷,本项目对算术性误差的条款作如下约定:
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发包人将对承包人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进行审查,如发现算术性错误按如下原则修正:
①如工程量清单报价中出现算术性误差且算术性误差大于等于 1%(包括:清单工程量乘以综合单价的合价出现计算错误的;计费程序中出现计算基数错误的;计费程序中基数乘以费率出现计算错误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合价累计再加上措施费、规费、税金等所得总价与报价总价不相等出现计算错误的;规费和税金没有按规定费率计算)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措施一般项目费、措施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等均按最高报价值(无最高报价值的按审定预算)的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乘以相应的中标下浮率计算,中标下浮率=[1-中标价(不含安全文明施工单列费)/不含安全文明施工单列费的最高报价值]*100%。
②如投标清单报价出现算术性误差但算术误差率小于 1%,原则上不用进行修正,如单价出现明显点错小数点等错误,以总价不变修正单价。
③如投标清单报价无算术性误差,只是出现投标误差(即中标价与清单报价总价不相等),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措施一般项目费、措施其他项目费等均按投标报价乘以投标调整系数计算,投标调整系数
=[1-中标价(不含安全文明施工单列费)/含税投标总报价(不含安全文明施工单列费)*100%]。
按以上原则修正、调整后的综合单价若属于严重不平衡报价范围,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 72.4 款规定执行。
13、交通运输
13.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承包人应根据实施合同工程的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实施合同工程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13.2 场外施工道路的约定:所涉及费用已纳入合同价款中,结算不作调整。
13.4 超大件和超重件运输的约定:所涉及费用已纳入合同价款中,结算不作调整。
14、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
14.2 (1)专项批准事件的监理工程师:
具体人选: 印章样式: 签字样式: 授权范围:按监理合同规定。
(2)专项批准事件的造价工程师:
具体人选: 印章样式: 签字样式: 授权范围:按造价咨询合同规定。
(3)专项批准事件的建造师的:
具体人选: 印章样式: 签字样式: 授权范围:
19、发包人
19.2 发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时间:开工前 7 天(对于已具备施工条件的,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先行开工建设);
(2)完成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接驳的时间及地点: 完成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接驳工作委托承包人负责;
(3)开通施工现场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的约定:开通施工现场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工作委托承包人负责;
(4)提供有关资料的时间:开工前 7 天完成;
(5)办理有关所需证件的约定:具体由发包人确定; (6)现场交验的时间:开工前 7 天完成;
(7)提供施工设计图纸、设计文件的时间:中标后 7 日内,相关标准和规范由承包人自行购买;
(8)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约定:开工前 7 天完成;
(9)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形关系问题和做好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的约定:相关保护工作所需费用按招标文件或合同专用条款第 20.2 款第(8)项中的约
定执行,招标文件或合同专用条款第 20.2 款第(8)项中没有具体约定的,相关保护工作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0)接收已完工程支付工程相关价款的约定:按合同专用条款第 78 条执行。
委托给承包人负责的部分工作有:
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驳至工地红线内,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
(2)收集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发包人给予协助,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由承包人负责办理施工许可及其他所需证件、批准文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占用道路等的申请批准手续(承包人自身施工资质的证件除外) ,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
19.3 提供施工场地的时间:
发包人在能使承包人可以按照计划进度顺利开工的时间内提供。
19.4 支付期及支付方式的约定
(1) 工程价款支付期限
□ 按合同通用条款规定期限支付。
■ 其他:按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期限支付。
(2) 工程价款支付方式
■ 按协议书所注明的银行帐号转帐。
□ 支票支付。
□ 其他方式:
20、承包人
20.2 承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
(3)补充:还包括提交工人工资费用报告及支付申请。
(5)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设施的时间和要求:承包人在开工前 7 天内为发包人提供能满足现场基本办公需要的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
本款第(6)项内容更改为:
(6)遵守政府部门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声、安全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本款第(8)项内容更改为:
(8)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有关费用;
本款文末增加第(11)项:
(11)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承包人应付的其他责任:
①本工程临时施工用电、用水由承包人负责自行报装,所涉及到所有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负责从市政电源、水源接入点接至临时箱变、水表,并将施工电源、水源挂设到工地红线内并装好总表,施工中的水、电费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协助办理报建手续。
②承包人必须在施工前自行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应方案审批手续(特别是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交通疏导等方案审批),并在施工期间严格按照获得审批的方案施工,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③承包人自行解决施工临时用地(包括水泥稳定混合料搅拌站场地和因施工需要使用的场地),具体租地费用、场地围护费用、场地平整费用、场地内地面硬化(不包括水泥稳定混合料搅拌站场地地面硬化费用)及绿化费用、场内青苗补偿费用等由承包人现场踏勘后自行计入投标报价,费用一次包干,发包人
不再另行增补费用。因承包人在本项目红线范围内但本标段范围以外的场地作为搭建临时设施或堆放材料的,必须经过发包人的批准并自行承担相应的费用。发包人如须使用时,有权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搬迁,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④按本合同条款及招标文件要求采购和使用有关材料。
⑤承包人要严格遵守国家、广东省、东莞市、发包人的有关建设工程管理规定,具备与之相符的技术素质,按上述建设工程管理规定投入满足本工程施工需要的人员及施工机械设备,切实履行职责,加强进度、安全、质量的全方位管理,建立健全各管理体系,规范施工。
⑥承包人应为发包人提供交通便利条件。
⑦承承包人与发包人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签订《廉政合同》。
⑧承包人须接通建筑物的雨水到雨水井、接通建筑物的污水到化粪池及从化粪池到道路污水井。
⑨以下工程项目及要求所涉及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施工过程中工程量的增减不予签证,其费用由承包人一次包干:
A1、由于承包人的原因或工程施工需要导致施工现有红线内、外道路的任何设施(含各种管线线路)损坏的,承包人必须按原样修复并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A2、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地垃圾外运;
A3、施工场地内不得堆放建筑垃圾,施工现场遗弃的建筑垃圾,由承包人负责清运。 A4、承包人负责项目扬尘治理所需的所有设施和设备,相应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A5、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用工实名管理费用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标函〔2018〕106 号)的各项规定,包括编制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和用工实名管理专项方案以及费用使用计划,采取措施进行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施工现场应设置硬质、连续的封闭围挡等。
A6、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粤建规范
〔2018〕1 号)、《关于公布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筑工程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东建市〔2016〕81 号)的各项规定,做好实名管理信息、现场管理、工资支付及接受监督等,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在项目开工前须按规定要求做好“劳务人员实名制”有关工作、接受南城住建局监管、完成进场工人个人信息录入并与工人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在申请工程各阶段分部验收申请时需将上一阶段双方确认的工程结算资料上传到“东莞市建筑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系统”中等。[]
A7、承包人必须充分考虑本工程工期要求,并充分考虑赶工措施和费用。 A8、土方、商品混凝土运输的运距由承包人自行考虑。
A9、施工现场应制定严格的防火措施及防火应急预案,并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
A10、本工程的建设场地红线以外的三通及红线范围内的场地平整、施工用电电源挂设到工地建筑红
线内并装好总表、供水源接到施工现场建筑红线内并装好总表等工作由承包人承担;施工中用电、用水费用由承包人自理。
A11、工程完工后,承包人临时驻地及租用地须恢复至符合当地政府的要求,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A12、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临时办公室、工棚、材料设备仓库等施工临时设施的用地由承包人自行解
决。
A13、承包人在中标后一个月内有责任探明红线范围邻近的树木、道路、建筑物、构筑物、电力和电讯设施等物体,并且要采取措施对其进行保护。由于承包人未探明情况而擅自施工或防护不力而造成上述邻近物体的损坏或发生事故,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A14、承包人必须充分估计工程施工期间因赶工、窝工所带来的费用风险,因满足本工程工期要求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A15、承包人为满足施工需要而新修建、改建或扩建的施工便道的建设费用、安全防护及其维护费用由承包人自己承担。承包人使用现有的道路必须进行维修和养护,必须保证道路交通顺畅和道路不扬尘,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A16、承包人应考虑为贯彻实施《关于我市实施建筑工人平安卡管理制度的通知》(东建〔2007〕11号)文件要求,在本工程实施平安卡管理制度所需增加的所有涉及费用,该部分费用已列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单列费用中,费用一次包干,结算时不作调整。
A17、按《关于实施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的通知》(东建函[2007]172 号文)、《关于增加建筑工地视频监控系统项目费用的通知》(东建函[2007]180 号文)和《关于完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东建质安[2008]68 号文)的规定,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安装足够数量的视频监控摄像头。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单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单列费中。
A18、施工期间临时加工车间、加工场地、材料堆放、设备的存放及保管及保养的费用、临时办公及住宿场所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总体布置须经甲方同意或由甲方指定地点。
A19、投标须知前附表中单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单列费至少已包括:安全文明施工、雨季施工、工程管理、现场临时设施、卫生排污(包括施工现场杂草、建筑垃圾的清理、打桩余泥必须脱水外运) 、设置砖砌围墙或标准铁制围护、工程保险等所需的各种费用。在施工范围内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东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规定,并应按要求组织安全文明施工。规范书写宣传标语,竣工后拆运清除,有关费用计入总包干费用中,结算不做调整。本工程范围内建(构)筑物工程中的土方挖运、回填和余土清运,原有道路及现况建筑物地面残留基础的拆除清运、原有管线拆改等涉及到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只负责协调管理。
A20、承包人应根据国家、省、市有关防火、爆破和施工安全以及文明施工、环卫和城管等规定,建
立规章制度和防护措施,并承担由于自身措施不力造成事故责任及其费用。
A21、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施工组织设计(如须采用较复杂的施工技术的施工方案),施工中因施工方案及施工措施所引起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A22、工地临时用房要求砖砌筑或组合活动板房,红线范围内的施工便道要求混凝土铺筑及临时占用道路由承包自行联系解决并承担相关费用。
A23、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围挡(墙)设置和加强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南城建通〔2018〕 56 号)的要求,中标人施工过程中按规定需要设置不低于 2.5 米临时围挡的,临时围挡需悬挂关于创文、创卫等公益宣传广告,悬挂比例不低于围挡总长度的 50%。
⑩其他要求:
A1、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要求需实行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必须有“CCC”认证标志,产品上要求有产品商标。
A2、承包人电气施工要有供电部门认可的电气施工安装许可证,且已到东莞供电部门备案,保证系统开通,并取得验收合格证。
A3、承包人消防施工要有消防部门认可的消防施工安装许可证,且已到东莞消防部门备案,保证系统开通,并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
A4、承包人在竣工验收时,应向发包人提供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格要求编制成册的工程竣工图及有关的技术档案资料一式四份,并提供包含竣工图的技术档案电子光盘两份。
A5、在本合同工程范围内,对可能增减的工程量或工程内容,承包人应无条件执行,所涉及的费用按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
A6、若在工程移交后,发现有工程需要保修而承包人未按合同履行工程保修义务的,发包人有权直接委托第三方进行工程保修,该费用在承包人剩余工程款内扣除支付给第三方,发包人同时保留按合同有关条款对承包人进行处罚的权利。
A7、承包人须在合同签订后 10 日内按办理施工许可的有关规定,完整地提交办理施工许可时承包人所需提交的所有资料,并派出专人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否则发包人将有权不予办理付款;因承包人未按上述要求办理相关手续而导致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将按合同规定予以处罚。
A8、承包人要严格遵守《关于印发“东莞市整顿和规范建筑工程文明施工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建 [2005]20 号),《关于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管理规定》(东建[2010]4 号)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全方位管理,建立健全各管理体系,规范施工;对施工现场及操作过程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杜绝一切事故发生。
A9、招标文件材料设备明细表所列的为乙供材料、设备,其选用的品牌应由乙方将该品牌型号及设备
配置的详细清单及样板报设计、监理、发包人审定。表中未列明的由承包人自选选用的材料、设备,应由乙方将详细的配置及样板报设计、监理、发包人审定后方可采用;
A10、有关现场材料堆放地、现场施工管理办公用地和人员生活场地应该全部场地硬化,并有比较完善的排水措施、施工现场的围闭应按照实际情况实施,安全风险比较大,人员交通影响比较大的施工现场、材料场、办公场地和人员住所应该围闭。
A11、施工管理,施工技术管理人员必须佩戴工作牌、安全帽 (施工技术管理人员戴白色安全帽、工人戴黄色安全帽,并标示承包人名称),高空作业要佩戴安全带。承包人与发包人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签订《市属重点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协议书》及《工程施工廉政协议》;现场管理中本工程要求使用广东省“平安卡”,未持有“平安卡”人员不得进场施工。
A12、承包人与发包人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签订《安全文明施工协议书》及《工程施工廉政协议》。 A13、本项目的建筑垃圾、土石方外运必须由取得建筑垃圾专营资格的单位承运。
A14、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细则:为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管理,预防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尽量减少施工给市民带来的不便,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发包人实际,制定本细则,内容和要求如下:
第一条 环境卫生:
1、及时清理施工现场余泥、废弃泥石等杂物,保证现场清洁卫生;
2、严禁施工运输车辆超装滥载,运送土方、沙石等的车辆一律要封盖处理,对散落地面的要及时清扫洗,保持道路清洁;
3、保持施工场地平整,材料要按规定分类堆放整齐,并插牌标明材料名称、规格,道路施工地段材料堆放不得影响道路交通;
4、现场工人生活区、材料堆放加工预制场地和主要临时道路要硬化,施工场地排水系统应完善,所有卫生间要加设化粪池处理,确保污水不随处排放。
第二条 施工安全:
1、现场施工及管理人员要按规定颜色统一着装、佩带工作证、戴安全帽、穿反光衣,其中施工人员戴黄色安全帽,施工队技术人员戴白色安全帽,发包人的工作人员戴红色安全帽,所有安全帽上应标明单位名称;
2、高空作业须系安全带;
3、施工现场危险地段应设置明显安全标志,夜间须悬挂红色警示灯;
4、挖掘作业时,承包人须指派技术人员现场指挥,确保各种管线的安全,大型机械作业应有专人指
挥;
5、施工地段及工棚的临时电力、通讯等设施,要按规范规程安装,严禁私拉乱接,开闸后应及时上锁,加强管理;
6、施工工棚应按消防要求配置消防设备,加强保卫巡逻,消除各种安全隐患。第三条 工地宣传:
1、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文明施工宣传标语,标语书写要规范、悬挂要整齐;
2、施工场地每标段要在显眼地方设置三至五块标段公示牌,公开工程名称、标段起止桩号、开工和竣工日期、设计人、承包人及法人代表、建造师或现场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监理人、项目总监、项目组组长及投诉电话等内容;
3、工地办公室要统一悬挂有关制度、岗位职责、人员分工安排、规程、图表及各种记录;
4、承包人要加强安全教育,定期组织施工人员学习培训,组织安全知识考试,考试合格者才能上岗作业。
20.4 承包人完成设计的约定
(1) 承包人负责的设计有:/。
(2) 承包人提交设计图纸的时间:/。
20.5 承包人为发包人的人员提供配合整条更改为: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配合和协助下述人员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各项工作:1、发包人的工作人员;2、发包人的雇员;3、任何监督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
(4)负责本工程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所涉及的有关费用发包人不另补偿给承包人。
20.7 承包人未尽义务的责任
本款文末增加:“承包人未按本合同条款或招标文件有关条款要求执行时,合同条款或招标文件有关条款有处罚约定的,发包人将按约定对承包人作出处罚”。
21、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
21.2 承包人代表任命和更换本款更改为:
承包人应任命代表承包人工作的承包人代表,该代表应为投标文件所载明的拟安排于本工程的建造师,并在专用条款中写明。
承包人代表除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外,不得更换:
(1) 因重病或重伤(持有县、区以上医院证明)两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2) 主动辞职或调离原工作单位的;
(3) 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发包人认为该承包人代表不称职需要更换的;
(4) 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委托人要求更换的;
(5) 因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的;
(6) 被司法机关羁押或判刑的;
(7) 死亡的。
承包人除发生上述情形外自行更换承包人代表(建造师),其更换无效。承包人更换承包人代表(建造师)的,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替换人员的专业要相符,等级应不低于被替换的建造师。后任承包人代表(建造师)应继续行使合同规定的前任承包人代表(建造师)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按规定需由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工程管理文件必须有本项目建造师的签字和加盖执业印章,否则文件将不予于受理。
22、发包人代表
22.1 发包人代表及其权力的限制
(1) 发包人任命( )为发包人代表,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2)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权力做如下限制:由发包人另行发文通知
23、监理工程师
23.1 负责合同工程的监理单位及任命的监理工程师
(1)监理单位: 法定代表人 :
(2)任命( )为监理工程师,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23.3 (12)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具体涉及合同约定的重大变更或合同价款调整的事项必须经发包人批准,相关指令在发包人审批同意后发出,否则相关指令无效。
24、造价工程师
24.1 负责合同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及任命的造价工程师
(1)造价咨询单位: 法定代表人 : (2)任命( )为造价工程师,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24.3(7) 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无。
25、承包人代表
25.1 承包人任命( )为承包人代表,其通讯联络地址如下: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26、指定分包人
26.1 依法指定的分包人及其有关规定:
(1)实施、完成任何永久工程的分包人:无。
(2)提供本合同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服务的分包人:无。
27、承包人劳务
27.2 承包人人员的雇佣本款更改为:
承包人应雇佣投标文件中指明的人员,也可以雇佣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其他人员,但不得从发包人或服务于发包人的人员中雇佣人员。
27.7 承包人雇员安排和撤换本款文末增加:
承包人更换主要技术人员须报发包人审批,替换人员的专业要相符,等级应不低于被替换人员。本工程建造师、项目副经理及总工程师不得同时担任其它工程的工作。否则将视为违约,发包人有权按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并保留终止合同的权利。
27.9 承包人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并在用工之日起 15 日内为每个工人办理工资个人账户,并建立劳动用工管理台账。
28、工程担保
28.1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约定
合同协议书签署前,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不可撤销银行履约保函。出具履约保函的银行必须是支行一级或以上银行机构,并经发包人同意,非东莞市行政区内的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需经担保银行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并出具公证书。提供履约保证担保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不可撤销银行履约担保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约定
(1)履约担保的金额: (大写) (小写 元)
(2)提供履约担保的时间:
□ 签订本合同时。
■ 其他时间:合同协议书签署前。
■ 其他说明:非发包人原因,如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有效履约保函及签订施工合同的,将视作承包人自愿放弃承包本中标工程。
银行履约保函参照如下格式:
承包商履约保函【本次招标项目采用】致: (发包人全称)
鉴于 (承包人全称)(下称“承包人”)与 (发包人全称)(下称“发包人”)签订 (工程名称)施工合同(编号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签署),并保证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履行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义务和责任;发包人在合同中要求承包人应通过经认可的银行提交合同指定的承包人履行本合同全部义务和责任的担保金额等事实,我行愿意为承包人出具保函,以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 元)向发包人提供不可撤销的担保。
如果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违约或违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时,我行保证在担保金额额度内偿还或偿清发包人因该项违约或违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在接到发包人要求的第 30 天内无条件予以支付。
在向我行提出要求前,我行将不坚持要求发包人首先向承包人提出上述款项的索赔。
我行承诺:不论是否经我行知晓或同意,我行的义务和责任不因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条款所作的任何修改或补充而解除。
本保函的有效期从合同签订之日起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及结算经合同双方签字确定后7日内保持有
效。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私章)
担保银行盖章:
地址:
日期: 年 月 日
28.2 本款更改为:履约担保的有效期,是从合同签订之日起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及结算经合同双方签字确定后 7 日内保持有效。发包人应在担保有效期满后的 14 天内将此担保退还给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届满时间先于招标文件、合同文件要求的,承包人应在原提交的履约保函有效期届满前 15 天内,必须办妥保函延期手续,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可在保函到期前将保函金额转为现金存入履约保证金账户。如担保银行的履约保函在规定有效日期内而工程仍未竣工验收及结算的,必须在到期前 15 天办妥延期手续。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向出具履约担保的银行提取履约保证金。
28.4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约定
本款更改为:按《东莞市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制度暂行办法》(东府[2005]57 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承包人提交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同时向承包人提交同等数额的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因本工程为财政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财政资金投资部分已由财政资金管理部门出具资金证明,发包人不另行提供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
28.5 本款删除。
28.8 担保内容、方式和责任等事项的约定:无。
31、不可抗力
31.1(4)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① 6 级以上的地震;
② 8 级以上的持续 2 天的台风;
③ 250 mm 以上的持续 24 小时的大雨、暴雨;
④ 50 年以上未发生过、持续 2 天的高温天气。
32、保险
32.1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保险事项有:
□ 合同通用条款第 32.1 款的第(1)项;
□ 合同通用条款第 32.1 款的第(2)项;
□ 合同通用条款第 32.1 款的第(3)项;
□ 合同通用条款第 32.1 款的第(4)项。
32.8 担保内容和责任等事项的约定: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工程师。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三天内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承包人(含分包人)在本工程的施工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工伤保险, 具体做法执行《关于建筑业企业施工作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东社保〔2017〕53 号)的规定执行。按《关于建筑业企业施工作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东社保〔2017〕53 号)计算的工伤保险已含于人工费中,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3、进度计划和报告
33.1 提交工程进度计划本款更改为:
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签发中标通知书后的7天内,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式两份施工组织设计和合同工程进度计划,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该设计和计划后的7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由监理工程师将上述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工程进度计划,应对合同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提出总体上的施工方法、施工安排、作业顺序和时间表。合同约定有单位工程的,承包人还应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逾期未提交按5000元/天处予违约金。
33.3 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的时间要求: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34、开工
34.2 本款更改为:1、承包人在中标结果公示完后 7 天内,组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及满足项目管理需要的人员、施工机械进场准备施工,逾期未进场按 3000 元/天支付发包人违约金。
2、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 7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申请书,并附上表明已做好开工准备
的有关资料。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开工申请书的 3 天内报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开工令;承包
人应在接到开工令后的 2 天内开工,并一直保持合同工程连续均衡施工,直至其被改变为止。
34.3 承包人未按时开工的处理程序和责任本款文末增加如下内容:
因发包人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不能按时开工的,承包人应在开工前 14 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
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要求并说明理由,否则不予认可,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监理工程师审核报发包人批准,并在 7 天内予以书面答复,否则视为同意。
35、暂停施工和复工
35.4 发包人、承包人原因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暂停施工的其他情形:无。
36、工期及工期延误
36.2 合同工程的工期约定为( )天。工期完成之日是指完成该工程合同内总工程量100%之日。
注:实际开工时间以发包人或监理人书面进场通知所载明时间为准,竣工时间以实际开工时间推定。
36.4 提交工期顺延报告本款更改为:
当第36.3款所述的事件首次发生后,承包人应在14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工期顺延意向书提出工期延期申请,并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应在发出工期顺延意向书后的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工期顺延报告和详细资料,以备监理工程师核查。
38、竣工日期
38.1 计划竣工日期:
42、质量目标
42.1 工程质量标准:达到国家或行业质量检验评定的合格标准。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由承包人付给发包人金额为合同总价 5%的违约金,并无条件返工至合格。经一次返工仍无法达到合格标准的,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返工,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5、安全文明施工
45.1 安全文明施工的内容:按国家、广东省及东莞市有关的安全文明施工法律、法规、规范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执行。
45.5 治安管理的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
46、测量放线
46.1 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的时间: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基准高程等书面资
料后的 3 天内。承包人应在原地形破坏前对地形进行复测,如果与原地形测量资料不符,必须提交
书面的复测成果,发包人收到成果后 3 天内组织监理单位、承包单位、原地形测量单位进行地形复核,如果原地形被破坏,发包人将不予调整工程量。
46.4 测量放线误差的约定:按国家、广东省的相关规范、规程和标准执行。
48、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
48.1 发包人是否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
■ 发包人不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本条不适用。
□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48.8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合同工程结算方式:无。
49、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
49.1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按合同通用条款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运输和保管。
49.2 承包人供货与清点要求:承包人必须按招标文件第七章的材料明细表中列明的材料、设备 要求或招标图纸要求,在施工中将选用的材料、设备品牌型号及设备配置的详细清单及样板报设计、
监理、发包人审定后方可采购。否则,发包人对该材料、设备的费用将不予计量和结算,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其他要求:
(1)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 (东建[2004] 75 号)和《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的通知》 (东建[2005] 45 号)有关规定,本工程必须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
(2)承包人购买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必须向发包人提供厂家批号、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书等资料证明,发包人可随时对承包人所购买的材料、设备进行监督、检查。
(3)根据市建设局要求,对招标工程实行”主材按定额进场验收”制度,要求承包人必须按招标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中每批进入工地的建筑材料、设备必须由监理工程师签字。
(4)本工程对材料及设备的要求,若招标文件第七章的材料明细表、招标图纸、工程量清单所注明的要求不相同时,均以材料明细表为准;若招标图纸、工程量清单所注明的要求不相同时,则以招标图纸为准。
49.8 发包人指定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无。
50、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
50.2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时间和地点:由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事先协商确定。
51、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51.1 承包人修建临时设施和办理临时设施占地申请手续所需费用的约定: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由承包人办理其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相应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1.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无。
5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53.1 中间验收部位有:按规定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部位。中间验收部位的验收条件:达到本合同第 42 条约定的质量标准。
55、工程试车
55.1 是否需要试车
■ 不需要试车的,本条不适用。
□ 需要试车的,试车的内容及要求:
56、工程变更
56.4 承包人提出合理建议应得的奖励:本工程不设奖励。本条文末增加第 56.6 款:
56.6 合同内设计变更工程是合同承包范围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提供的变更工程设计图纸及监理人发出的变更指令完成施工。
(1)如设计变更导致某项目数量减少或直接取消该项目,则减少的数量应按合同图纸重新计算,而不论工程量清单中是否包含此项目(即漏项),亦不论重新计算的工程数量是多于还是少于工程量清单内该项目的数量(即工程量偏差),发包人将在合同总价中扣除按重新计算的工程数量乘以相应合同单价计算的金额。
(2)如设计变更导致某项目数量有所增加,则增加的数量仅根据变更指令与合同图纸之间的差
异部分计算,而不是将相应项目重新计算得出。
58、竣工验收
58.8 单位工程和工程部位的验收
■ 合同工程无单位工程和工程部位的验收的,本款不适用。
□ 合同工程有单位工程和工程部位的验收的,各单位工程和工程部位的范围、计划竣工时间如下: (1) (工程名称)工程,计划竣工时间 ,其范围包括:
(2) (工程名称)工程,计划竣工时间 ,其范围包括:
58.9 合同工程需在施工期运行的约定:无。
58.10 竣工清场及相关费用的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的约定执行。
58.11 缺陷责任期满时施工队伍撤离的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的约定执行。
59、缺陷责任与质量保修
59.6 缺陷责任期的约定:本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 年。
59.8 工程质量保修的约定:按本合同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执行。
61、工程量
61.1 清单工程量包括的工作内容本款更改为:
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应包括由承包人完成施工、安装等工作内容,其任何遗漏或错误既不能使合同无效,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图纸、标准与规范实施合同工程的任何责任。对于依据图纸、标准与规范应在工程量清单中计量但未计量的工作(即缺项漏项或工程量偏差),将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 68.2 款的约定予以调整合同价款或不予调整。若约定可调整合同价款,其调整的条件和方法按
合同专用条款第 71 条和第 73 条中的约定执行。
61.2 清单的工程量本款更改为:
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根据合同工程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预计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中应予完成合同工程的实际和准确工程量。承包人应按施工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完成所有合同工程内容。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 68 条和第 78 条的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
62、工程计量和计价
62.7 本款更改为:
对承包人超出施工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造价工程师均不予计量。
62.8 各项工作价款的计算本款更改为:
除按照第 69 条至第 73 条、第 76 条规定所做的调整外,每项工作所适用的单价(费率)或总价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该项工作的单价(费率)或总价,并按照本条规定计量得到的工程量与适用的单价(费率)或总价的乘积确定该项工作的价款。造价工程师根据各个支付期所有各项工作的价款计算该支付期工程款。
本条文末增加第 62.9 款:
62.9 工程量计价支付参照《市财性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严重不平衡报价修正暂行办法》(东财[2007]267 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进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11]153 号)、《关于明确结算审核中算术性误差及不平衡报价处理方法的通知》(东财投审〔2014〕73 号)、《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东财[2016]40 号)文件等相关规定办理。
63、暂列金额
63.1 合同工程的暂列金额为 / 元。
65、暂估价
65.3 非招标专业工程的暂估价金额为 / 元。
66、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
66.1 提前竣工奖的约定
■ 没约定提前竣工奖的,本款不适用。
□ 约定提前竣工奖的,每日历天应奖额度为 元,提前竣工奖的最高限额是 元。
66.2 误期赔偿费的约定:
(1) 每日历天应赔付额度为人民币 5000 元。
(2) 误期赔偿费最高限额是 按发包人实际损失 。
67、工程优质费
67.1 工程优质费的约定
■ 没约定工程优质费的,本款不适用。
□ 约定工程优质费的等级:
67.2 工程优质费的计提与支付:
□ 国家级质量奖,合同价款的 3%,即 元;
□ 省级质量奖,合同价款的 2%,即 元;
□ 市级质量奖,合同价款的 1%,即 元。
68、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68.2 合同价款的调整事件包括:
■ 后继法律法规变化事件;
□ 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事件;
■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事件;
■ 工程变更事件;
■ 工程量偏差事件;
■ 费用索赔事件
■ 现场签证事件
■ 物价涨落事件;
□ 其他调整因素:
70、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事件
70.1 项目特征的准确性整条更改为: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根据图纸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其被改变为止。
70.2 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价款调整整条更改为:
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实际施工设计图纸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特征不符,应以实际施
工设计图纸为准,承包人必须按实际施工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合同价款不作调整。
70.3 调整价款的方法整条删除。
7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事件
71.1 清单缺项漏项的价款调整
整条更改为:合同履行期间,出现清单缺项漏项属于重大漏项事件的,该清单缺项漏项参照《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东财[2016]40 号)第二十九条规定计算的工程价款总额,扣减工程量清单虚列项目及虚增工程量的相应价款后由发包人予以补偿。相关定义按《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东财[2016]40 号)执行。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清单缺项漏项,发包人将不予调整合同价款。
71.2 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的方法
整条更改为:按合同专用条款第 71.1 款的约定执行。
71.3 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方法
本款内容更改为:按合同专用条款第 71.1 款的约定执行。
72、工程变更事件
72.2 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的方法本款变更为:
工程变更引起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发生变化,属于第 73 条规定情况的,按照其规定调整;否则按照下列规定调整分项工程费:
(1)工程变更属于第 71 条、第 73 条规定情况的,按其规定调整;否则按以下规定调整:
1)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应按以下方法确定变更工程价款:
①按省、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计价规定及投标当月的人工、材料价格计算预算价,按中标下浮率下浮后确定变更工程价款,本工程的中标下浮率详见专用条款第 1.55 款;
②变更工程项目的材料价格应执行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参考信息价;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没有颁布的,参考周边城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信息价以及本地的市场价格确定;各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没有颁布的,由发包人会同建设局通过市场调查确定。
③有关工程造价计价规定不明确的以及计价定额缺项的,由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予以明确以及制定补充定额。
72.3 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方法本款变更为:
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指含按省和我市的有关计价规定按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按定额子目据实计算的措施项目,下同)发生变化的,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利一方当事人有权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另一方当事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后执行执行。该情况下,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措施项目费(含按省和我市的有关计价规定按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按定额子目据实计算的措施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发生变化时,可按实进行调整,其综合单价按招标控制价中公布的单价执行。除单列的措施项目外,其他可调整的措施项目应结合投标报价中措施费的让利率进行确定。措施让利率=[(1-
(单位工程所有措施项目费投标报价值-单列措施项目费)/招标控制价公布的单位工程所有措施项目费-单列措施项目费]×100%。措施费让利率应以单位工程的专业分别单独计算。
(2)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所需的一切费用。安全文明施工费除以下情况外,一次性包干,结算不作调整:
①出现增减单位工程或加层、减层的,按有关规定调整单列费,其增减费用以招标时不含单列费的招标控制价加上新增项目的预算造价形成的总价款对应的单列费率计算,再扣减招标控制价已计算的单列费;
②现场围挡的结算方法,按市建设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③除上述两点约定外,其他变更增减工程涉及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所需的一切费用均不作调整。 如果不利一方当事人未按本款规定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另一方当事人,则认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
施项目费的调整或不利一方当事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72.4 调整承包人报价偏差的方法:本款修改为:
对于变更增减工程中对应工程项目存在严重不平衡报价时,变更增减工程应按调整后的单价执行。具体调整办法为:如果工程量清单项目投标报价(以 A 表示)比公布的经审核的招标控制价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以 B 表示)超出-C1%(-C1%=-15%-中标下浮率×85%)或+C2%(+C2%=15%),即 A<B×(1-中标下浮率)×(1-15%)或 A>B×(1+15%)均视为属于严重不平衡报价。
本工程的中标下浮率详见专用条款第 1.55 款。
对于严重不平衡报价的项目,在工程结算时变更增减工程单价作如下处理:
1) 对于工程量变更减少的项目,若 A>B×(1+C2%)的,单价按投标报价 A 计算;若 A<B×(1-C1%)的,单价按 B×(1-C1%)进行调整计算;
2) 对于工程量变更增加的项目,若 A>B×(1+C2%)的,单价按 B×(1+C2%)进行调整计算;若 A<B
×(1-C1%)的,单价按投标报价 A 计算。增加 72.6 规费的调整方法
(1)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导致的增减工程的规费(含防洪工程维护费等)、税金,均按省市规定的费率计算。承包人必须严格按规费、税金规定的费率计算,如有偏差,须进行修正;如未作修正的,结算时按最不利于承包人的原则计算。
(2)税金、堤围防护费按实结算。
73、工程量偏差事件
73.1 工程量偏差的价款调整本款更改为:
工程量偏差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签订时的图纸实施、完成合同工程的应予计量的实际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开列的工程量之间的偏差,其引起的价款调整约定如下:
(1)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工程量偏差属于重大漏量事件的,工程量偏差参照《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管理办法》(东财[2016]40 号)执行。
(2)不符合本款第(1)项规定条件的的工程量偏差,发包人将不予调整合同价款。
73.2 工程量的偏差,导致分部分项工程工程费结算价调整的方法:
□ 按合同通用条款本款的规定调整。
■ 按以下方法调整: 按合同专用条款第 73.1 款的约定执行。
73.3 工程量的偏差,导致措施项目费调整的方法:
□ 按合同通用条款本款的规定调整。
■ 按以下方法调整:按合同专用条款第 73.1 款的约定执行。
75、现场签证事件
75.3 现场签证报告确认约定的时间:按通用条款约定执行。
76、物价涨落事件
76.3 调整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材料设备、施工机械费的方法
■ 合同价款不因物价涨落而调整的,则本条不适用。
□ 物价涨落超过通用条款规定的幅度,应调整合同价款,调整数据约定如下:
(1) 固定系数 a 为 ;
(2) 人工权重系数 b 为 ;
(3) 机械台班权重系数 c 为 ;
(4) 钢筋权重系数 d 为 ;
(5) 其他资源及权重系数: ;
76.4 调整合同价款日期
■ 招标工程的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
□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订立时间:
78、支付事项
78.2 计算利息的利率
□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 其他为 不支付利息 。
79、预付款
79.1 预付款的约定
■ 没约定预付款的,本条不适用。
□ 约定预付款的,预付款的金额为 ,其支付办法及低扣方式按本条有关规定。
79.2 预付款支付申请的约定:
(1)
(2)
79.4 预付款低扣方式:
□ 预付款按照期中应支付工程款的 %扣回,直到扣完为止。
□ 其他低扣方式:
80、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单列费
80.1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单列费的内容、范围和金额的约定
(1) 安全文明施工的内容及范围
□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以现行广东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的规定为准。
■ 合同双方的其他要求: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内容、范围详见广东省统一计价依据的规定、东建[2008]3 号《关于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管理规定》及东建价〔2010〕4 号《关于执行 2010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有关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组成与计算问题的通知》。
(2)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单列费的总金额为 元。
80.2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单列费预付金额、支付办法和抵扣方式:
□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
■ 其他: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单列费于施工企业进场施工 30 个工作日内支付 50%;工程完工后 30 个工作日内支付 20%;监督部门发出终止安全监督通知书,经监理单位核实无安全事故发生,建设单位审核后支付剩下的 30%,不合格的不予支付。
81、进度款
81.1 约定支付期限和提交支付申请本款更改为:
(1)签订合同后支付合同价(不含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单列费,下同)的 30%,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工程款申请后支付;
(2)待工程完工后支付合同价(不含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单列费,下同)的 60%,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工程款申请后支付;
(3)工程结算完毕后,提交请款报告 30 个工作日内付至结算价的 95%(不含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单列费),剩余 5%工程款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
(4)本工程中的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其中减少工程的工程款在支付工程进度款前先行扣减;所有调整合同价款中属增加工程部分的,在工程竣工结算时支付。
(5)上述工程款(含增加工程款)的剩余部份在质量缺陷责任(贰年)期满,提交请款报告 30 个工作日内付清。
(6)为保证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时限付款,每期项目款支付时,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开票通知后 10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提交相应金额的正式发票;如承包人未能按照约定提供相应金额的正式发票,可视为承包人自愿放弃该期项目款,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7)本项目合同条款中,支付项目费用所规定的工作日时限,均指发包人的审核天数,不含财政及其相关部门的审核天数。进度款支付如因承包人资料问题或南城财政分局等政府部门审核进度问题而推迟支付时双方免责。
(8)发包人将本工程的工程进度款支付到承包人的企业基本账户(说明:承包人必须提交由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的证明),工程进度款支付前承包人必须提供给发包人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待发包人验证无误后方可付款。
本工程的企业基本账户如下:
开户名:
开户行:
帐 号:
(9)按东建[2006]7号文《关于实行定额人工费工资专户支付工人工资的通知》、《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动态工资的通知》(东建价[2016]6号)、《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建市[2015]90号)、《东莞市建设工程工人工资 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东建市[2017]30号)、《东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东人发[2017]104号)及《关于印发〈南城街道建设领域工人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南城办 [2018]55号)的规定,本工程实行定额人工费专户支付工人工资制度及分账管理和建设领域工人工资保证金。如有新规定,以广东省或东莞市最新发布的文件规定为准。“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可以为临时账户、专用账户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单位结算账户,其开立与使用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
① 本工程合同总价已含的定额工日工资的总额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② 承包人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并在用工之日起 15 日内为每个工人办理工资个人账户,并建立劳动用工管理台账。
③ 工人工资专户的开户名必须包含工程名称,同时也应符合银行的有关规定,建议的开户名格式为 “工程名称”、“工程名称+工人工资专户”、“承包人公司名称+工程名称”及“承包人公司名称+工程名称+工人工资专户”,但开户名不得超过 45 个字符。若发生因银行对开户名的字数有限制等原因,导致银行无法开具包含完整工程名称的工人工资专户的情况时,承包人需及时和发包人沟通以确定工人工资专户的开户名。
本工程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如下:户 名:
帐 号:
开户行:
④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尚需按东府办复【2013】461 号文的规定执行。
⑤ 工人工资支付及监管按东建[2006]7 号文、东建价[2016]6 号文、东建市[2015]90 号文及东人发 [2017]104 号文的规定执行。
⑥ 每次申请支付工程款前,必须将当月的工人工资支付情况报表上报发包人,要求支付的工人工资款额不低于完成该工序应支付工资款额的 90%,否则暂停支付工程款。
81.2 期中付款的最低限额为 / 元。
81.7 建设单位拨付工资款项方式为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且工资款不低于工程进度款的 20%,且确保能足额支付工人工资。
81.8 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增加工程项目(量)的,建设单位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必须将增加工程项目(量)的工程款按约定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81.9 工程项目按如下三个阶段进行初步结算(阶段初步结算只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比对参考,工程总结算以合同双方最终结算为准)。
第一阶段:房屋建筑工程完成基础验收、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成总工程量的 50%并完成相应的分部验
收。
第二阶段:房屋建筑工程完成主体验收、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土建工程全部完成并完成相应的分部验收。第三阶段:工程完成竣工验收。
82、竣工结算
82.1 结算的程序和时限:
□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办理。
■ 不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办理结算程序和时限为:
(1)工程竣工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三个月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报告应由本单位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编审,并加盖注册执业专用章。如承包人不具备编制结算报告能力,可委托有规定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2)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书面催促后 14 天内仍未提供或书面明确答复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3)承包人对发包人出具的工程竣工结算审核书应在 10 天内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没有提出意见的,则视同认可,经业主核实后,可按工程竣工结算审核书所确定的金额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14 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
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5)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第 86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6)其他未尽事宜按《东莞市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2〕100 号)、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 号)、《关于进一步加快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进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11〕153 号)、《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东财[2016]40 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84、质量保证金
84.2 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及扣留
(1) 质量保证金的金额
□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即按合同价款的 3%。
■ 其他为 工程价款结算总额 5% 。
(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从每次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包括进度款和结算款)中扣留,扣留的比例为 3%。
■ 其他方式:从每次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包括进度款和结算款)中扣留,扣留的比例为 5%。
84.3 质量保证金返还时间:
本款更改为:在专用条款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第 59.2 款延长的期限)终止,承包人提交最
终清算支付申请后 42 天内,发包人将剩余的质量保修金(不计利息)一次返还给承包人。剩余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并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质量保修责任和应履行的质量保修义务。
85、最终清算付款
85.1 最终结清申请报告提交份数:4 份
提交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 20 个工作日内。
86、合同争议
86.4 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
■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
□ 不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合同双方认可为:
(1)
(2)
(3)
86.6 双方同意选择下列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 向 (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8、合同解除的支付
88.3 因承包人原因解除的支付本款更改为:
根据第 87.3 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暂停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款额,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解除
后的 28 天内核实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已完成的全部工程款以及已运至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并扣除误期赔偿费(如有)和发包人已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款项,同时将结果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收到核实结果后的 28 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并按第 82.4 款或专用条款中关于结算的有关条款的规定办理结算工程款。如果发包人应扣除的款项超过了应支付的款项,则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 56 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
88.4 因发包人原因解除的支付
本款更改为:“根据第 87.4 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除应按照第 88.2 款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各项款项外,还应支付给承包人由于解除合同而引起的损失或损害的款额。该笔款项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并在承包人确认审核结果的 20 天内签发支付证书,抄送承包人。承包人不确认审
核结果并经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86 条规定处理。”
91、保密要求
91.1 提供保密信息的期限:有需要提供保密信息时另行制定。
94、合同份数
94.1 提供合同文本
□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由发包人提供。
■ 不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提供方式为:由承包人提供。
94.2 正本一式 拾 份,发包人 贰 份、承包人 伍 份、行政监督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代理各持 壹 份。
96、补充条款
96.1 同履约期间,出现增加工程项目(量)的,合同双方应及时办理现场签证,经合同双方确认的增加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在工程竣工结算时支付。
合同履约期间,出现减少工程项目(量)的,合同双方应及时办理现场签证,经合同双方确认的减少工程价款,作为核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核减支付。
96.2 工程项目完成一定进度时,合同双方按如下三个阶段进行初步结算(阶段初步结算只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比对参考,工程总结算以合同双方最终结算为准)。
第一阶段:工程完成基础验收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阶段初步结算。
第二阶段:工程完成主体验收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阶段初步结算。
第三阶段: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阶段初步结算。
完成初步结算的时限按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阶段验收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之日起算。
96.3 合同中未尽事项按招标文件相关条款执行。
96.4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存在算术计算错误及严重不平衡报价的,按修正算术计算错误及严重不平衡报价之后,双方共同确认的调整后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执行。
96.5 由于从 2016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营改增”政策,本次招标及施工过程中,凡与“营改增”相关文件有冲突,以最新文件相关约定执行。
96.6 本工程执行《关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粤建市函〔2018〕898 号),凡与税改相关文件有冲突的,都要以最新文件相关约定执行。
96.7 合同附件
(1)附“工程质量保修书”1 份。
(2)附“廉政合同”1 份。
(3)附“中标通知书”1 份。
(4)附“招标文件”1 份、补充通知(如有)。
(5)附“投标文件”1 份(含调整后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表”)。
(6)附“严重不平衡报价项目变更增减部分工程结算单价调整表”1 份(如有)。
(7)附“履约银行保函”1 份。
(8)附基本帐户银行出具的“开户许可证”1 份。
(9)附银行出具的工人工资专户开户资料。
第四部分 附件与格式
附件三: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东莞市南城街道新基股份经济合作社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新基停车场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质量保修书。
1.质量保修范围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其他项目。具体质量保修范围,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如下: 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
知第1.3.1项“招标范围”。
2. 质量保修期
2.1 质量保修期从合同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
期。
2.2 合同工程质量保修期,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如下:
2.2.1.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2.2.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为 5 年;
2.2.3.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2.2.4.供热、供冷系统工程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2.2.5.装饰装修工程为 2 年;
2.2.6.其他项目 为2年
3.质量保修责任
3.1 属于保修范围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的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保修。
3.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3 在国家规定的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应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和安全。凡出现质量问题,应立即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后,承包人应立即实施保修。
3.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4.质量保修费用
质量保修等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5.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支付和使用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84条赋予的规定一致。 6.其他
6.1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质量保修事项:
6.2 本质量保修书,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签署,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6.3 本质量保修书,自合同双方当事人签署之日起生效,至质量保修期满后失效。
发 包 人:(公章) | 承 包 人 :(公章) | |
法定代表人:(签字) | 法定代表人:(签字) | |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 年 | 联系电话: 月 日 |
附件四:廉政合同
廉 政 合 同发包人:(全称)东莞市南城街道新基股份经济合作社
承包人:(全称)
根据国家、省工程建设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为做好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提高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和投资效益,发包人承包人就加强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订立本合同。
1 双方权利和义务
1.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2 严格执行一切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 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1.4 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1.5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应及时给予提醒和纠正。
1.6 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合同的行为,有向其上级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没有上级部门的,可按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 70 条规定处理。
2 发包人义务
2.1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2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宴请(工作餐除外)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2.3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2.4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有关的工程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2.5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约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2.6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 承包人义务
3.1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3.2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或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任何费
用。
3.3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工作餐除外)及娱乐活动。
3.4 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 违约责任
4.1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 条和第 2 条规定,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廉政建设规定的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
4.2 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 条和第 3 条规定,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廉政建设规定的处分;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情节严重的,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
5 双方约定
本合同由双方或其上级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并由双方或其上级部门相互约请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
查。
合同生效
本合同的有效期,自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6 合同法律效力
本合同作为新基停车场施工合同的附件,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7 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拾份,每份合同各附 壹 份。有上级部门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各送交其上级部门一份。发 包 人:(章) 承 包 人:(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上级部门:(公章) 上级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工程量清单说明
1 、 工 程 量 清 单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通 过 东 莞 市 南 城 政 府 网 招 标 采 购 公 告 栏 ( 网 址 : http://www.dg.gov.cn/nancheng/)下载,其内容包括:东莞市建设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1 份共 13
页、由 东莞市东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编制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表 1 份共 6 页。
【公开招标时采用】
2、投标人须知中第 3.1 款“投标文件的组成”中包含工程量清单时,投标文件商务部分中的工程量清单必须使用招标人在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公开招标)或招标人发出(邀请招标)的工程量清单。投标人下载相应的清单报价表后,在打印件上填报报价等内容;或在招标人发出的原件上填报报价等内容。所填报的报价等内容要求手写,填报内容如出现修改,必须在改动处加盖投标人的公司法人公章。
3、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表内的项目或工程量不得更改或删除,不能出现缺项、缺页。表中注明可复印填写的表格投标人根据需要自行复印后,作为工程量清单的一部分在其上填报内容。
4 、工程量清单须按其要求加盖投标人的公司法人公章、由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私章,除此以外,还须按其要求由投标人本单位的造价执业从业人员(即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填报和签署,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签署时要求盖其注册章并签名,由造价员签署时要求盖其专用章并签名(投标人亦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中介咨询机构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代为填报和签署)。
5、同一工程造价中介咨询机构不能同时为两个或以上参加本工程投标的投标人填报和签署投标文件商务部分,否则,该工程造价中介咨询机构签署的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无效。
6、联合体参加投标时,由联合体牵头人按本说明第 4 条编制。
第二卷
第六章 图纸及招标控制价内容
一、招标图纸
1、图纸目录
序号 | 图纸名称 | 图号 | 页数 | 版本 | 出图日期 | 备注 |
1 | 图纸目录 | DL-00 | 1 | 2019.03 | ||
2 | 道路交通设计说明书 | DL-01 | 1 | 2019.03 | ||
3 | 项目地理位置示意图 | DL-02 | 1 | 2019.03 | ||
4 | 主要工程量表 | DL-03 | 1 | 2019.03 | ||
5 | 道路平面设计图 | DL-04 | 1 | 2019.03 | ||
6 | 交通平面设计图 | DL-05 | 1 | 2019.03 | ||
7 | 路面结构设计图 | DL-06 | 1 | 2019.03 | ||
8 | 交通标线大样图 | DL-07 | 1 | 2019.03 | ||
9 | 图纸目录 | DS-00 | 1 | 2019.03 | ||
10 | 电气设计说明书 | DS-01 | 1 | 2019.03 | ||
11 | 主要工程量表 | DS-02 | 1 | 2019.03 | ||
12 | 照明平面设计图 | DS-03 | 1 | 2019.03 | ||
13 | 路灯安装位置示意图 | DS-04 | 1 | 2019.03 | ||
14 | 户外配电箱系统图 | DS-05 | 1 | 2019.03 | ||
15 | 灯具内部接线图(一) | DS-06-01 | 1 | 2019.03 | ||
16 | 灯具内部接线图(二) | DS-06-02 | 1 | 2019.03 | ||
17 | 灯型设计图 | DS-07 | 1 | 2019.03 | ||
18 | 庭院灯基础图 | DS-08 | 1 | 2019.03 |
19 | 照明电缆手孔井大样图 | DS-09 | 1 | 2019.03 | ||
20 | 排水设计说明及工程量表 | JS-01 | 1 | 2019.03 | ||
21 | 排水平面设计图 | JS-02 | 1 | 2019.03 | ||
22 | 管道开槽图 | JS-03 | 1 | 2019.03 | ||
23 | 防坠网大样图 | JS-01 | 1 | 2019.03 | ||
24 | 给水设计说明及工程量表 | GS-01 | 1 | 2019.03 | ||
25 | 给水平面设计图 | GS-02 | 1 | 2019.03 |
说明:上述图纸目录最终以经核备的施工图蓝图为准
2、图纸
招 标 图 纸 为 电 子 文 档 , 由 投 标 人 登 陆 东 莞 市 南 城 政 府 网 招 标 采 购 公 告 栏 ( 网 址 : http://www.dg.gov.cn/nancheng/)自行下载。【公开招标时采用】
二、招标控制价内容
本工程招标控制价的内容详见与招标控制价相应的工程预算,由投标人自行通过东莞市南城政府网招标采购公告栏(网址: http://www.dg.gov.cn/nancheng/)下载。【公开招标时采用】
第三卷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一、本招标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验收须达到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
二、施工要求:
1. 具备适合本工程条件、满足质量和使用要求的技术、管理人员。
2. 工程开工前,须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文物维修专家进行图纸会审与技术交底工作,明细具体技术要求。
3. 结合张氏宗祠的规模、用材、工艺等现状,根据相关文物专家的意见,遵照《关于东莞市文物保护单位雅园张氏宗祠修缮设计方案的批复》的具体维修要求进行维修。
4. 文物维修专家必须从《广东省文物保护项目、评审和验收业务项目专家》中挑选,要求详见《广东省文物保护项目评估和验收专家组成人员选取办法(试行)》。
5. 要求全部采用钢管脚手架、木(竹)夹板模板或组合钢模板施工,所采用的材料、设备必须满足国家有关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6. 施工组织方案需列明保证施工进度计划实施及保证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的措施;投标人应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施工进度计划,中标后按施工合同的约定提交给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确认。中标人必须按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确认的施工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监理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7. 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施工组织设计(如须采用较复杂的施工技术的施工方案),施工中因施工方案及施工措施所引起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8. 在施工期间,遇到需拆除的部位需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确认同意后才能拆除,必要时应邀请省文物维修专家,到施工现场进行指导。
9. 维修工程必须认真贯彻“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做好“四保存”(即保存原来的建筑形制,保存原来的建筑结构,保存原来的建筑材料,保存原来的建筑工艺)工作,最大限度保存文物历史信息。
10. 对墙体可作普通清理,去除表面污垢,不得使用机械打磨墙体。
11. 施工时要对文物建筑原有构件落实安全保护措施,避免造成意外损伤。
12. 施工单位要做好施工前、 中、 后的资料收集工作, 特别是能够反映文物历史信息、 艺术特征的构
件, 必须资料齐全。
13. 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须驻点;邀请省文物维修专家,定期到施工现场进行指导(每半月不少于 1 次),确保文物维修工程质量。
三、材料要求:
1. 维修中新补配构件必须在材料、形制、工艺及色彩等方面与原有风格协调。
2. 承包人必须按招标文件本章材料、设备明细表中列明的材料要求或招标图纸要求,在施工中将选用的材料样板送发包人确认后订货。
3. 承包人购买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必须向发包人提供厂家批号、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书等资料证明;发包人可随时对承包人所购买的材料、设备进行监督、检查。
4. 根据《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东建〔2005〕45 号)有关规定,本工程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经市建设局核准同意可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除外)。
5. 根据市住建局要求,对招标工程实行“主材按定额进场验收”制度;要求承包人必须按招标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中每批进入工地的建筑材料、设备必须由监理工程师签字。
6. 本工程对材料及设备的要求,若材料设备明细表、招标图纸、工程量清单所注明的要求不相同时,均以材料设备明细表为准;若招标图纸、工程量清单所注明的要求不相同时,则以招标图纸为准。
7. 若本工程采用预算包干的形式开展,若出现漏项漏量等情况,将不予追加或调整。
四、根据方案设计及招标人要求,本项目下列材料、施工除必须达到以上标准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附表一 装饰材料明细表
项目 名称 | 材料名称 | 规格 | 颜色 | 品牌 | 等级 | 产地 |
楼地面 | ||||||
内外墙面 | ||||||
天 花 | ||||||
其 他 | ||||||
注:1、装饰材料的产品质量(品牌和等级)应符合“或相当于”明细表中所列的品牌和等级要求。
附表二 安装材料、设备明细表
项目名称 | 材料、设备名称 | 规格 | 品牌 | 等级 | 产地 | |
注:1、安装材料、设备的产品质量(品牌和等级)应符合“或相当于”明细表中所列的品牌和等级要求; 2、每当选取空调品牌时,请根据工程项目的装修档次从5 个品牌中挑选3 个。
附表三 材料明细表(补充页)
拟建项目施工图内容 | 项目名称 | 材料名称 | 规格 | 颜色 | 品牌 | 等级 | 产地 | |
注:材料的产品质量(品牌和等级)应符合“或相当于”明细表中所列的品牌和等级要求。
第四卷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一部分 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格式
投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 NC2009-11
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内容: 投标文件商务部分
招标人:
投标人: (盖公司法人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目 录
一、投标邀请书【邀请招标时采用】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三、授权委托书
四、诚信守法投标承诺书五、投标函
六、主要人员简历表
七、联合体协议书(接受联合体投标时采用)
八、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填报人资料(定标方式为经评审的抽签定标法时不需要提交)九、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投标资料
十、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定标方式为经评审的抽签定标法时不需要提交)十一、投标保证金收据(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注: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1 款“投标文件的组成”的要求,根据实际内容编写本目录。
一、投标邀请书
投标文件正本中附招标人发出的投标邀请书原件(投标单位无需加盖公章),副本中附投标邀请书复印件。【邀请招标时采用】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单位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公司法人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