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凭证序号:
个人车辆抵押借款合同
(贷款模式)
合同编号:
敬 请 注 意
为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请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仔细阅读以下注意事项:
1.您已经具有与银行办理此项业务所需的法律常识;
2.您确认提交给银行的有关证件及资料是真实、合法和有效的,已经确知提供与签署本合同有关的虚假文件资料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在签署本合同时,您已确认对本合同的全部条款特别是加黑字体部分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各方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签订并依约履行本合同;
4.您已经确认自己有权签署本合同,并且知道签署本合同后所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
5.本合同文本仅为示范文本,并在合同尾部增设了“补充条款”,供各方对合同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使用;
6.如果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之处,您可以向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具体经办行咨询。
甲方:
乙方: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经各方协商一致,制定本合同。
说明:1.本合同中的£表示选择,选中者划×,不选者划○。
2.本合同的标题仅为方便阅读而设定,并不影响合同内容的理解和解释。
借款条款
第一条 定义
本合同所称个人车辆抵押贷款业务(简称“车抵贷”,是指甲方以个人车辆抵押向乙方申请贷款,用于家庭消费。
第二条 借款模式
见本合同第四十六条特别约定条款第1款。
第三条 借款金额
见本合同第四十六条特别约定条款第2款。
第四条 借款期限
4.1借款期限见本合同第四十六条特别约定条款第3款。
4.2若乙方依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则借款到期日相应提前。
第五条 借款用途
见本合同第四十六条特别约定条款第4款。甲方承诺本合同项下贷款仅限于约定用途,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股本等权益性投资、房地产项目开发,不用于借贷,不用于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
第六条 贷款利率、罚息及复利
6.1所谓LPR即 Loan Prime Rate,系由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6.2加/减基点是指以1年期LPR,或5年期LPR,或其他由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加/减基点,1个基点(BP)=0.01%,点差在借款期限内保持不变。
6.3如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或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不再作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认可的贷款基准利率的情况下,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在不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下制定适用于本合同的贷款基准利率,乙方有权单方以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制定的贷款基准利率代替本合同中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或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6.4贷款执行利率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年利率见本合同第四十六条特别约定条款第5款。
6.5违约贷款利息计收
6.5.1逾期利息:乙方对甲方到期(含乙方宣布提前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借款本金,自逾期之日(含该日)起,依本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按实际逾期天数计收罚息,直至甲方清偿本息为止;对甲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包括罚息),自逾期之日(含该日)起,按逾期利率在结息日或结息日的对日计收复利,按实际逾期天数计算。
6.5.2挪用利息:甲方挪用贷款的,自挪用之日(含该日)起,依本合同约定的挪用利率按实际挪用天数计收罚息;对甲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包括罚息),按挪用利率在结息日或结息日的对日计收复利,按实际挪用天数计算。
6.5.3逾期利率为贷款执行利率基础上加收一定比例确定,具体加收比例见本合同第四十六条特别约定条款第6款。
6.5.4挪用利率为贷款执行利率基础上加收一定比例确定,具体加收比例见本合同第四十六条特别约定条款第6款。
6.5.5贷款执行利率发生调整时,本合同项下的逾期利率、挪用利率在调整后的合同贷款执行利率基础上按照本合同第6.4款的调整方式自动作相应的调整,并与合同贷款执行利率同时开始适用。
6.5.6同一笔借款既逾期又挪用的,罚息利率按较高者计算。
第七条 放款方式
7.1甲方授权乙方按照约定的方式发放贷款,具体放款方式、贷款发放账户见本合同第四十六条特别约定条款第7款。
7.2贷款从乙方账户划出即视为乙方的贷款义务履行完毕,划出日即为实际放款日。因贷款资金划付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除乙方的过错外,错划、无法划入指定账户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甲方承担,不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
7.3本合同生效以后,贷款发放以前,抵押物因毁损、灭失等原因造成价值减少,或涉及房屋质量、权属纠纷,或乙方无法联络甲方、担保人,或甲方不履行或有可能不履行本合同中约定义务的,免除乙方贷款发放的义务或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其他担保,且不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
7.4如本合同项下借款为乙方委托上级行、下级行、同级行或其他行实际发放的,甲方认可该模式并承担相应清偿责任。
第八条 贷款的支付
8.1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乙方的相关管理规定,贷款采用受托支付方式的,乙方可根据甲方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至甲方指定的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甲方交易对象账户。甲方对其提供的收款账户的性质与真实性负责。
8.2甲方要求贷款采用自主支付方式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甲方账户的,应向乙方提出提款申请,并按照乙方要求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经乙方同意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的,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定期报告或告知乙方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8.3甲方承诺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房地产项目开发,不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不用于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如违反上述承诺,乙方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8.4如甲方出现信用状况下降、贷款资金使用异常或贷款发放前已向甲方提供授信的其他金融机构停止向其继续提供授信等情形时,乙方可以单方决定调高受托支付标准及条件或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第九条 还款和计息、结息
9.1自贷款资金付向甲方贷款发放账户之日起,开始计息。
9.2还本付息日见本合同第四十六条特别约定条款第8款。
9.3借款到期日/付息日为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的,还款日不顺延,甲方需在约定日期偿还融资本息。
第十条 还款方式
还款方式可采用以下方式,本笔借款的约定还款方式见本合同第四十六条特别约定条款第9款。借款涉及分次还款的,若本合同约定的分次还款日期、金额与借款凭证记载不一致时,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10.1利随xx: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10.2等额本息还款:即借款期内每期以相等的额度(本息合计)偿还贷款本息。每期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贷款本金×期利率×(1+期利率)还款期数
每 期还款额=
(1+期利率)还款期数-1
10.3等额本金还款:即每期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额根据上期末贷款余额计算。每期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贷款本金
每 期还款额= +(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期利率
还款期数
10.4分期还息,一次还本。
10.5分期还息,分次还本。甲方可自愿选择每月或每季固定日为还息日,最后一期还息日为贷款到期日,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分次偿还本金。
10.6其他还款方式。
第十一条 扣款授权
11.1甲方应通过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结算账户,委托乙方以自动扣款方式还本付息。授权扣款账户见本合同第四十六条特别约定条款第10款。
11.2乙方放款后,甲方必须在约定还款日当天乙方柜面营业终了前将足额款项存入约定的授权扣款账户,甲方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可直接从该账户中扣收有关款项。
11.3约定授权扣款账户发生挂失、止付、冻结、结清,或甲方需要变更约定授权扣款账户的,甲方应到乙方办理约定授权扣款账户变更手续,经乙方同意约定新账户启用日期后方可实施。在变更手续生效前,若原约定授权扣款账户已无法足额划款,甲方应到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柜面还款。甲方未及时办理约定授权扣款账户变更手续,或未及时到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柜面还款导致未按期足额清偿到期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1.4约定授权扣款账户发生挂失后,不影响乙方行使扣款权,乙方仍有权依授权从甲方账户中直接扣收款项。
第十二条 提前还款
12.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借款的,应向乙方提交书面申请,在获得乙方审批同意后办理提前还款。
12.2在提前还款时,甲方在本合同项下不存在到期应付未付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和其他费用。提前还款还应满足的其他条件见本合同第四十六条特别约定条款第11款。
12.3提前还款部分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利率和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甲方提前偿还全部借款本金的,应结清全部利息。
第十三条 借款期限内扣款顺序
借款期限内扣款顺序为:
13.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的借款本息所产生的罚息、复利;
13.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的利息、本金;
13.3合同约定当期应归还的利息、本金。
乙方有权调整上述顺序。
第十四条 扣收款项
14.1甲方未按约定偿还本合同项下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或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的,乙方有权从甲方在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所有本外币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以清偿,直至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为止,乙方扣收款项不足以清偿甲方所有债务的,乙方有权决定清偿顺序。
14.2乙方扣收甲方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时,需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需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该笔定期存款开户日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因扣收而产生的利息损失,由甲方承担。
乙方扣收甲方未到期的大额存单、理财、国债等固定期限类产品时,乙方所实施的扣收视同为甲方提前赎回,并按照所扣划产品协议中约定的赎回规则计付利息或收益,如产品协议未对赎回利息或收益进行约定的,则视为无利息或无收益。
14.3扣收款项与本合同币种不一致的,按扣收日乙方适用的汇率进行折算,扣收日至清偿日(乙方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将扣划款项按扣收时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布外汇牌价的银行买入价兑换成人民币并实际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之日)期间产生的利息和其他费用,以及在此期间因汇率波动而产生的差额部分由甲方承担。
第十五条 借款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的还款顺序
甲方应以下列顺序偿还逾期贷款:
15.1支付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公证、评估、拍卖等全部费用;
15.2支付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诉讼、律师代理等全部费用;
15.3清偿甲方所欠乙方的贷款利息;
15.4清偿甲方所欠乙方的贷款本金、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等。
乙方有权调整上述顺序。
第十六条 甲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6.1有权要求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有关家庭资产、财务资料、生产经营方面的个人资料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及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6.2应按乙方要求提供有关个人身份、还款能力及个人信用的资料,保证其向乙方提供的有关资料、文件和信息完整、准确、真实、有效、合法。
16.3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16.4应按合同的约定归还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缴纳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并不可撤销的授权乙方从中直接扣款受偿。
16.5应遵守本合同以及的有关约定,并接受乙方通过合理方式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16.6甲方应在知悉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6.6.1抵押财产被列入强制征用、强制报废等可能造成抵押财产灭失情形的;
16.6.2甲方与第三人就抵押财产发生任何纠纷的;
16.6.3对甲方履行还款义务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行政措施等的;
16.6.4在欠款全部清偿前,甲方个人及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对其债务清偿能力造成不利影响的;
16.6.5甲方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的;
16.6.6拟停留境外三个月以上的;
16.6.7发生重大疾病等原因可能导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16.6.8未能履行与乙方、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及其他单位或个人订立的其他借款、融资或担保等合同义务的;
16.6.9甲方作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发生承包、托管(接管)、租赁、股份制改造、注册资金未按期缴足、减少注册资本金、投资、联营、合并、兼并、收购重组、分立、合资、股权转让、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被)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被撤销、(被)申请破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或重大资产转让、低价或无偿转让财产、减免第三方债务、怠于行使债权或其他权利、停产、歇业、被有权机关施以高额罚款、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涉及重大法律纠纷、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信用状况下降等情形的;
16.6.10发生其他对甲方履行还款义务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16.7甲方应当按照乙方要求及时办理车辆相应的抵押登记手续。
16.8对乙方向其寄出或以其他方式送达的催收文件,应及时签收并在签收后3日内将回执寄还乙方。
第十七条 乙方主要权利和义务
17.1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办理贷款业务,但因甲方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
17.2有权了解、核实甲方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还款能力、个人信用和家庭财务状况,要求甲方提供与借款申请、使用有关的资料、文件。
17.3有权对甲方提供的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以及借款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
17.4有权要求甲方按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有权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各项权利,要求甲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各项义务。
17.5甲方未按期足额偿还其在本合同项下任何应付款项的,乙方有权按十四条扣收款项执行。
17.6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以下任一事项的,乙方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业务提前到期并有权要求甲方立即清偿剩余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如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费用)等全部债务,且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甲方损失负责:
17.6.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等欠款;
17.6.2甲方资信或财务状况发生恶化,影响甲方还款能力的;
17.6.3甲方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17.6.4本合同项下之担保发生了不利于乙方债权的变化,且甲方未能按照乙方要求及时另行提供令乙方满意的担保;
17.6.5甲方违反合同约定借款用途的;
17.6.6甲方违反16.6条项下通知义务及抵押条款项下甲方承诺义务的,甲方发生其他可能影响乙方实现债权的事件的;
17.6.7发生其他对甲方履行还款义务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17.7乙方除书面放弃本合同项下权利外,对全部或部分权利的未行使、迟延行使或对甲方放松、放宽贷款条件或程序的,均不视为对权利的放弃。
17.8如果甲方所欠乙方的债务包括本合同项下债务及其他债务未受清偿,乙方有权将乙方应付甲方的债务行使抵销权。乙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行使抵销权,甲方的异议期间为七个工作日,自乙方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通知甲方之日起计算。
抵押条款
第十八条 抵押权存续期间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不消灭,抵押权也不消灭。
第十九条 抵押财产的使用、占管及责任
19.1甲方以本合同第四十七条“抵押财产清单”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抵押财产的抵押价值以及抵押财产清单记载的或甲、乙双方另行约定的抵押财产价值,无论是否记载于登记机关的登记簿,均不表明抵押财产的最终价值,该价值仅具有参考价值,抵押财产的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财产的净收入为准。
抵押财产换发新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证书(明),导致本合同抵押财产清单或者乙方收执的他项权利(抵押权)证书或抵押权证明文件与上述新的权利证书(明)或登记机关的登记簿相关记载不一致的,甲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19.2抵押权的效力除及于抵押财产清单所列的所有抵押财产本身外,还及于其从物、从权利、附着物等,除非甲方和乙方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抵押财产上因附合、混合、加工、改建等原因而新增的物也作为乙方债权的抵押担保,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办理必要的抵押登记等手续。
19.3抵押财产由甲方妥善占管,占管期间甲方对抵押财产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按时缴纳与抵押财产相关的各项税费的责任,保证随时接受乙方的监督、检查。乙方有权对抵押财产进行检查,并可要求甲方将抵押财产权利凭证的正本交乙方保管。
19.4抵押期间,甲方出租、出售、转移、转让、承包、赠予、再抵押、托管、以实物形式联营、入股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抵押财产,应事先征得乙方书面同意。未经乙方同意,甲方擅自处置抵押财产的,除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外,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19.5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对该抵押财产做出任何实质性结构改变,凡因甲方装饰、装修等使该抵押财产产生的任何增加物,均自动转为本合同的抵押财产。
19.6 甲方保证对抵押财产的合理使用,不得把抵押财产用于保险条款禁止或排除的任何方式或任何目的。
19.7如果抵押财产因自然因素或者第三人行为毁损、灭失、被侵害、价值减少、脱离甲方控制,抵押财产权属发生争议,甲方均应立即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要求提供新的担保。
19.8甲方委托或同意第三方占有、保管、使用抵押财产的,应告知该第三方乙方抵押权的存在,并要求其保持抵押财产的完好、接受乙方对抵押财产的检查以及不妨碍乙方实现抵押权。甲方不因此免除前项中的义务,同时应对该第三方的行为承担责任。
19.9抵押财产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由甲方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乙方因此遭到索赔而承担了责任,或为甲方垫付了赔偿金,则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第二十条 抵押担保范围
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所约定的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第二十一条 抵押登记和抵押注销
21.1乙方配合甲方持有关合同、权属证明等到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有关登记证明原件应交由乙方保管。
21.2本合同项下的债权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后,乙方配合甲方向原抵押登记机构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 第三方妨碍
22.1如果抵押财产被国家征收、征用、拆除、没收、无偿收回,甲方与第三人就抵押财产发生任何纠纷,或者抵押财产被第三方查封、冻结、扣押、监管、留置、拍卖、强行占有、毁损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甲方应当立即通知乙方,并及时采取制止、排除或补救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若乙方提出要求,甲方应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担保。
22.2抵押财产发生前项情形后的剩余部分仍作为乙方债权的抵押担保。甲方因上述原因取得的赔偿金或补偿金,应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乙方有权对上述款项进行处理,甲方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声明与xx
23.1甲方声明:
23.1.1甲方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订立和履行本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的收入来源和充足的代偿能力,无恶意拖欠银行债权本息、信用卡恶意透支等行为,无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或犯罪记录,且向乙方提供担保已征得配偶同意;
23.1.2甲方清楚地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23.1.3甲方确认自己对甲方的资产、债务、经营、信用、信誉等情况、是否具备签订本合同的主体资格和权限已经充分了解;
23.1.4甲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充分了解本合同项下借款资金的用途,为甲方提供抵押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意思表示完全真实。甲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23.1.5甲方具备作为甲方的合法资格,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甲方签署本合同或履行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不违反甲方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若因甲方无权签署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甲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全额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3.1.6甲方合法拥有用于抵押的抵押财产,并对之享有所有权,抵押财产并非公益性质、禁止(或限制)流通与转让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也不存在任何未书面告知乙方的瑕疵或负担,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财产被查封、被扣押、被监管、被出租、被留置、存在拖欠购置价款、维修费用、国家税款、损害赔偿金等情形或者抵押财产已为第三人设定担保;
23.1.7抵押财产不存在其他共有人,或者虽然存在其他共有人,但该担保行为已经获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23.1.8向乙方提供的资料或信息在所有方面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xx;
23.1.9未隐瞒所涉及的调解、仲裁、诉讼、索赔、强制执行和可能危及乙方权益的违纪、违法事件;
23.1.10如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乙方委托上级行、下级行、同级行或其他行实际发放/承兑/议付的,甲方认可该模式并对该债权承担担保责任。
23.2甲方承诺:
23.2.1接受并配合乙方对抵押担保资格、权限、资信状况、抵押财产权属、价值和有关同意抵押的证明的核查;
23.2.2 甲方的婚姻状况、住所、所在工作单位、联络方式等发生变化时,须于发生变化次日书面通知乙方;
23.2.3甲方应遵守有关管理规定,按时付清该抵押财产的各项相关费用,并保证该抵押财产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诉讼;
23.2.4 可能或即将发生对抵押财产不利影响之情形时,甲方保证于发生变化次日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
23.2.5因违约而导致处分抵押财产时,甲方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措施;
23.2.6甲方已充分认识到利率风险,如果乙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的利率政策变化而调整利率水平、计息或结息方式,导致甲方应偿还的利息、复利增加的,对增加部分,甲方也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十四条 抵押权的实现
24.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而债权未受清偿的,甲方应与乙方协商以抵押财产折价、拍卖、变卖,甲方未与乙方协商或协商不成的,乙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清偿所担保的全部债务:
24.1.1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乙方未受清偿。“期限届满”包括本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以及乙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的约定宣布本合同项下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24.1.2甲方违背所作任何一项声明或承诺或者不履行本合同其他义务的;
24.1.3甲方或甲方发生其他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行为,影响乙方按期足额实现债权的;
24.1.4甲方死亡、被宣告死亡后无继承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或甲方失踪、被宣告失踪后无财产代管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代其履行本合同义务,或甲方丧失行为能力后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义务的;
24.1.5甲方未按乙方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24.1.6甲方发生其他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行为,影响乙方按期足额实现债权的;
24.2本合同“抵押财产清单”记载的或双方另行约定的抵押财产价值(下称“暂定价值”),无论是否记载于登记机关的登记簿,均不表明抵押财产的最终价值,其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财产的净收入为准。
若以抵押财产抵偿乙方债权的,上述暂定价值并不作为抵押财产抵偿乙方债权的依据,届时抵押财产的价值应由双方协商一致或依法公平评估确定。
24.3债务履行期内,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处置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甲方同意乙方有权选择以下列方式进行处理:可提前偿还所担保的债务;也可以转为定期存单,定期存单用于本合同项下债务的质押担保,并与甲方签订相应的质押合同;也可以所担保的债务为限由甲方存入乙方指定的保证金账户;也可以经甲方、乙方双方协商向有关部门提存备偿。
24.4甲方隐瞒抵押财产的真实情况,包括权属争议、已被查封、已抵押、已出租等情况,造成乙方损失的,由甲方赔偿。
24.5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扣押的,乙方应将抵押财产被扣押的事实通知偿付孳息的义务人,自扣押之日起,乙方依法收取孳息,孳息在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后,清偿所担保的债务。
24.6抵押财产灭失、毁损、被征收等的补救措施:
24.6.1甲方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抵押财产价值减损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抵押财产价值或追加足值的补充担保,甲方的行为造成乙方损失的,由甲方赔偿;
24.6.2抵押期间,抵押财产如发生投保范围内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或被有关部门依法征收、征用的,其保险赔偿金、损害赔偿金或补偿金,甲方同意乙方有权选择以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24.6.2.1清偿或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债务;
24.6.2.2转为定期存单,存单用于本合同项下债务的质押担保,并与乙方签订相应的质押合同;
24.6.2.3转为保证金,用于本合同项下债务的质押担保,并与乙方签订相应保证金协议;
24.6.2.4经乙方书面同意,用于修复抵押财产,以恢复抵押财产价值;
24.6.2.5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后,可将损害赔偿金、保险赔偿金、补偿金自由处分。
如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甲方应重新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抵押财产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24.6.3甲方拖延或放弃向造成抵押财产灭失或者毁损的责任人追究赔偿责任的,乙方有权代位求偿,因行使代位求偿权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24.7乙方可以对甲方的抵押财产之外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且不以放弃抵押权或必须先处分抵押财产为前提条件。
24.8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作为或不作为)妨碍乙方实现抵押权。
24.9无论乙方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险、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甲方自己所提供、乙方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或免除其他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均不因此减免,乙方均可直接要求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24.10如果甲方只对本合同项下的部分债务提供担保,则甲方同意,即使因甲方清偿、乙方实现其他担保权利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本合同项下的债务部分消灭,甲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对尚未消灭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24.11如果甲方只对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担保,且在其承担担保责任后本合同项下的债务仍未获完全清偿,则甲方承诺,其向其他担保人主张(包括预先行使)代位权或追偿权,不应使乙方利益受到任何损害,并同意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优先于甲方代位权或追偿权的实现。
具体而言,在乙方债权未被全部偿清前:
24.11.1甲方同意不向其他担保人主张代位权或追偿权;如因任何原因,甲方实现了上述权利,则应将所获款项优先用于清偿乙方尚未获偿的债权;
24.11.2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如有物的担保,甲方同意不以行使代位权为由或任何其他原因对该担保物或其处分后所得价款提出权利主张,上述担保物及所得价款应优先用于清偿乙方尚未获偿的债权;
24.11.3若其他担保人为甲方提供了反担保,则甲方基于上述反担保而获得的款项应优先用于清偿乙方尚未获偿的债权。
24.12如本合同项下债权为外币,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处分抵押财产后,按处分抵押财产取得款项之日乙方公布的外汇现汇卖出价将处分抵押财产所得的款项折算抵偿。
乙方有权调整上述顺序。
第二十五条 乙方权利行使
25.1本合同所述主债权,无论单独或合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也无论上述担保是甲方本人提供,还是第三人所提供,乙方均有权要求甲方先行履行担保责任。乙方放弃甲方本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均不影响甲方按照本合同履行担保责任。
25.2乙方除书面表示放弃本合同抵押条款项下权利外,对全部或部分权利的未行使、迟延行使或对甲方放松、放宽抵押条件和程序的,均不视为对权利的放弃。
第二十六条 合同条款的变更
26.1如果乙方与甲方协议变更合同其他条款,甲方同意仍对变更后的本合同项下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26.2甲方的担保责任不因出现下列任一情况而减免:
26.2.1乙方发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减资本、合资、联营、更名等情形;
26.2.2乙方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26.2.3本合同项下债权转移给第三方的,甲方应协助乙方及该第三人办理相应的担保变更手续;
26.2.4本合同项下债权或债务的转移行为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甲方仍按照担保条款约定对乙方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十七条 费用承担
与抵押条款及抵押条款项下抵押财产有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占有、管理、处置、运输、仓储、保管、估价、维修、保养、拍卖、过户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应付款项的划收
对于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应付款项,乙方有权从甲方在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统开立任一账户中划收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相应款项,且无须提前通知甲方,如扣划款项为外币,乙方有权按扣收时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布外汇牌价的银行买入价折算成人民币清偿甲方应付款项。
第二十九条 公告催收
对甲方从事违法违规行为,拒不承担担保责任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乙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催收。
第三十条 权利保留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不影响和排除其根据法律、法规和其它合同所享有的任何权利。任何对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能视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或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影响、阻止和妨碍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他权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导致乙方对甲方承担义务和责任。
即使乙方不行使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未用尽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救济,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并不因此减免,但是乙方若减免本合同项下债务,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相应减免。
违约责任条款
第三十一条 违约情形
31.1甲方发生下列任一情况,均构成违约责任:
31.1.1甲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或其他应付款项;
31.1.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资金的;
31.1.3甲方向乙方提供虚假的、无效的或不完整的信息、文件或资料的;
31.1.4甲方拒绝或阻碍乙方对其收入或信用情况进行检查的;
31.1.5甲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其合法继承人不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31.1.6甲方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不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31.1.7甲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其监护人不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31.1.8甲方或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乙方认为可能或已经对其偿债能力造成不利影响的;
31.1.9甲方低价转让、无偿转让或隐藏财产、减免第三方债务、怠于行使债权或其他权利,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
31.1.10甲方未能履行与乙方、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及其他单位或个人订立的其他借款、融资或担保等合同义务的;
31.1.11甲方的个人及资信情况或还贷能力出现其他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国籍变更、住所地变更、婚姻情况变动、家庭财务状况恶化、收入降低、失业、重大疾病、拖欠其他债务等),乙方认为可能或已经对其偿债能力造成不利影响,且甲方未追加乙方认可的担保的;
31.1.12甲方发生其他足以对其偿还债务能力造成不利影响的事件,或甲方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31.1.13 甲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通知义务或虽履行通知义务但影响乙方权益实现的;
31.1.14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1.2抵押期间内,抵押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未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的,构成甲方违约:
31.2.1因第三人行为、国家征收、没收、征用、无偿收回、市场行情变化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抵押财产毁损、灭失、价值减少;
31.2.2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扣划、留置、拍卖、行政机关监管,或者权属发生争议;
31.2.3甲方违反本合同任一约定或xx与保证的事项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的;
31.2.4甲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通知义务或虽履行通知义务但影响乙方权益实现的;
31.2.5 可能危及乙方抵押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31.3抵押担保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甲方违约或者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其担保责任,或甲方出现部分或全部丧失担保能力、抵押物价值减少等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其他情形,甲方未按乙方要求提供新的担保的,视为甲方违约。
第三十二条 违约救济措施
出现上述任一违约情形,乙方有权行使下述一项或几项权利:
32.1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甲方立即清偿贷款本金、利息及乙方因此承担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
32.2解除与甲方的借贷关系;
32.3向甲方收取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
32.4从甲方在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任何账户上划收任何币种的款项用于抵偿甲方应付款项;
32.5要求甲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并赔偿相应损失;
32.6要求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
32.7行使担保权利;
32.8委托第三方或通过任何公众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进行催收或追偿;
32.9以法律手段追偿贷款本金、利息及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32.10对甲方在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开立的任何账户采取止付操作;
32.11有权采取的其他救济措施。
其他约定条款
第三十三条 如本合同有共同还款人,则共同还款人应就本合同项下全部合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即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或共同还款人中的任一方履行全部合同义务。本合同中关于甲方的条款约定均适用于共同还款人。
第三十四条 甲方同意乙方在其他担保人履行完毕担保义务后,有权将甲方交付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等相关文件交付于其他担保人,甲方保证对该交付行为无异议。
第三十五条 费用的承担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乙方可以向甲方收取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均由甲方承担。
第三十六条 公告催收
对甲方从事违法违规行为,拖欠贷款本金、利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乙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催收。
第三十七条 乙方记录的证据效力
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乙方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账务记载,乙方制作或保留的甲方办理提款、还款、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乙方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本合同项下债权关系的确定证据。甲方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乙方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第三十八条 信息披露
贷款人承诺会根据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及监管规定严格收集、使用借款人及其配偶(如需配偶信息将取得配偶同意)的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信息(包括借款人及其配偶身份信息、财产信息、账户信息、信用信息、金融交易信息及其他与借款人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相关的信息,以下简称“相关信息”)。
借款人及其配偶同意贷款人基于业务全流程管理包括业务审核、管理、统计、分析、信用或资质审查判断、风险识别、债权诉讼或依法委托合法第三方催收、债权转让或满足有权部门合法要求的目的,基于合法方式,在下列范围内收集和使用“相关信息”,借款人及其配偶已明确知晓经同意后,贷款人基于下列目的、方式和范围收集和使用“相关信息”会产生如下后果:
38.1为了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及完善,借款人及其配偶同意贷款人将“相关信息”(包括不良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合法有权机构,将产生其他机构或个人能够通过上述数据库查知“相关信息”的后果。
38.2当借款人逾期欠款或存在其他违约情形时:贷款人经合理努力仍无法与借款人取得直接联络的情况下,为尽快避免或者降低逾期或违约给借款人造成的不利后果,借款人及其配偶理解并同意贷款人可向借款人的关联人告知借款人的逾期情况,以便在前述关联人自愿的前提下及时向借款人转达,提示借款人及时履约,上述情况将产生“相关信息”被关联人知晓的后果;如上述方式无法与借款人取得联络或虽贷款人能够直接或间接与借款人取得联系但借款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贷款人将在合理控制并尽可能降低影响范围情况下,依法委托专业公司、律师事务所等合法合规的相关机构代为评估、催收,依法采取公开、公告催收或债权转让等法律允许方式,此种情况将产生债权受让人、上述相关机构获取并使用“相关信息”的后果,同时将产生信息披露范围扩大的后果。
38.3在受托机构及贷款人关联机构(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控股或参股的子公司、金融机构、业务外包机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遵守保密义务及采取保密措施情况下,贷款人有权委托合法受托机构及关联机构按照本合同的约定采集“相关信息”或对“相关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加工和处理,用于改善提升服务水平、业务风险控制或维护,上述情况将产生受托机构及贷款人关联机构将获取“相关信息”的后果,贷款人将督促其遵守保密义务及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
第三十九条 合同组成
本合同项下的借(还)款凭证、结付息单据、还本付息通知书、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协议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合同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十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40.1本合同各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本合同第四十六条12款约定的方式解决。
40.2在争议处理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双方仍须履行。
第四十一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方签字、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乙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但在抵押人按乙方的要求办妥本合同约定的手续之前,乙方并无义务发放贷款款项。各方均同意一方或各方采用电子签名并认可其法律效力,一方或各方采用电子签名的无需再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如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被司法机关认定为不成立、无效、撤销、解除等任一情形的,乙方对债务人所因此享有的损害赔偿、不当得利返还、恢复原状等债权仍构成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本合同仍然有效,抵押人仍应承担抵押责任。
第四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经当事方协商一致,须另行签订变更协议。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通知
43.1甲方确认其在本合同尾页落款签章处中或乙方系统留存的通讯地址(包括住宅地址、单位地址、电子邮箱、微信、传真、手机号、即时通讯工具等)为有效的送达地址。发送给甲方的任何通知只要发往上述任一地址,均视为已送达。
43.2前款送达地址使用范围包括非诉时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43.3送达地址需要变更时变更方应当事前通过书面方式通知乙方。
在仲裁及民事诉讼程序时当事人地址变更时应当向仲裁机构、法院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
各相关方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各相关方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因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法院、当事人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院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电子送达的,发出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书面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的,已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
对于前述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送达地址,法院进行送达时可直接邮寄送达,即使各相关方未能收到法院邮寄送达的文书,由于其在合同中的约定,也应当视为送达。
43.4纠纷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如任何一方应诉并直接向仲裁机构,法院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该确认地址与诉前确认的送达地址不一致的,以向仲裁机构、法院提交确认的送达地址为准(该送达地址适用上述第43.3条规定的送达方式及送达的法律后果)。
第四十四条 合同份数
见本合同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五条 补充条款
见本合同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六条 特别约定条款
46.1 借款模式
£贷款模式 □信用卡模式
46.2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46.3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借款发放额、利率(利率调整按本合同约定规则执行)、发放时间,以及到期日以借款凭证为准。借款凭证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6.4借款用途仅限于: 。
46.5 贷款执行利率为:
固定利率。按照借款发放日前一日的 (①1年期LPR;②5年期以上LPR;③其他: ) (①加;②减) 个基点(BP)。利率为 %。在贷款期限内利率保持不变。
(2)浮动利率。分段计息,首期执行利率为借款发放日前一日的 (①1年期LPR;②5年期以上LPR;③其他: ) (①加;②减) 个基点(BP);之后按照如下方式确定利率:以每 (①1/②3/③6/④12)个月为一个周期调整利率,每期执行的贷款利率为借款发放日在该周期首月的对应日(如当月无对应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该日为利率调整日)的前一日的 (①1年期LPR;②5年期以上LPR;③其他: ) (①加;②减) 个基点(BP)。
46.6 逾期利率为贷款执行利率基础上加收 %确定;挪用利率为贷款执行利率基础上加收 %确定。
46.7贷款发放
46.7.1贷款发放账户户名: ;账号:
46.7.2贷款发放方式为:
(1)将贷款一次性划入前款账户。
(2)将贷款分次划入前款账户,每次放款的具体条件以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协议为准。
46.8借款还本付息日为:每月 日
46.9还款方式为:
(1)xxxx。(2)等额本息还款。(3)等额本金还款。(4)分期还息、一次还本。
(5)分期还息、分次还本。
46.10授权扣款账户户名: ;账号:
46.11 甲方提前还款应满足如下条件:
46.11.1甲方同意如在 (①约定的贷款合同期间内/②贷款发放后的 月内)申请提前还款的,则需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剩余贷款 的违约金;
46.11.2部分提前还款的,还款金额不少于: 。
46.12本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为: 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 抵押财产清单
车辆品牌规格与型号: |
牌照号: |
车架号(识别代码): |
机动车登记证编号: |
登记证记载的所有人: |
评估或认定价值(人民币): 元 |
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 份。
第四十九条 补充条款
本合同第四十六至四十九条为合同的组成部分,系各方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前提下由系统严格依据双方选择自动生成。各相关方于签署本合同前已认真阅读、理解、选择,并同意该条款内容。
(以下无合同正文)
............................................................................
甲方(借款人和抵押人,签字):
身份证号:
住所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其他信息:
共同还款人(签字):
身份证号:
住所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其他信息:
.............................................................................
乙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合同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