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xxxxxxxxxxxxxxx學術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一、宗旨:
為增進長庚醫療財團法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研究合作暨臨床應用發展,促成卓越合作團隊,整合雙方研究能量,提升雙方學術水準,特訂定「長庚醫療財團法人xxxxxxxxxxxxxxx學術合作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合作重點:(依雙方機構協商結果增修訂) (一)鼓勵雙方人員進行跨領域研究合作。 (二)雙方首長指定之研究重點。
三、申請資格:(依雙方機構協商結果增修訂)
研究計畫需由雙方人員共同提出,並具備下列資格者:
(一) 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資格應符合其任職機構所規範之研究計畫申請人資格。
(二) 每人主持或共同主持一件研究計畫為原則。
(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提出申請:
1.甲方院內計畫及本要點補助計畫執行期滿未繳交成果報告者。
2.本要點補助之研究計畫執行期滿後半年內未有雙方主持人共同投稿 SCI、 SSCI 論文者。
3.本要點補助之研究計畫執行期滿後 2 年內未有雙方主持人共同發表 SCI、 SSCI 論文者。
4.合著之 SCI、SSCI 期刊論文未符合雙方共同具名要件者。
(四) 甲方申請人得不受院內計畫件數限制。
四、研究計畫類型及申請金額:(依雙方機構協商結果增修訂)
每年由雙方共同提供經費補助雙方合作計畫。各自補助金額為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 雄長庚紀念醫院 700 萬元為上限,國立中山大學以 500 萬元為上限。
(一) 個別型計畫:計畫之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甲乙雙方各一位,合計兩位,協同研究人員不限人數。申請費上限為 150 萬元。
(二) 整合型計畫:整合型計畫應包含總計畫及至少三件之子計畫,每件子計畫之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甲乙雙方各一位。申請經費上限為 400 萬元。
五、申請時間:依雙方每年公告之期間提出申請。六、申請方式:(依雙方機構協商結果增修訂)
(一) 研究計畫每一個別型計畫(或)子計畫均由雙方人員共同提出。
(二) 每位計畫主持人、共同或協同主持人每年以申請 1 件合作計畫為限。
(三) 計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依雙方機構規定時間及文件格式向所屬機構承辦單位提出申請,不符規定或逾時者,不予受理。
七、申請補助項目:(依雙方機構協商結果增修訂)
(一) 甲方補助經費項目不補助「設備費」,其他補助額度依據各機構規定或雙方協議
議定。
(二) 計畫主持人得依計畫實際需要依雙方機構規定申請各項補助款,且計畫申請書之經費需求表須列出各方負擔之項目及金額,作為經費審查之參考。
(三) 為落實雙方研究單位合作之精神,以本專案經費補助之計畫案,若有需代檢代驗等研究服務,應以雙方院校內設立之研究服務單位為優先送件機構。收費標準優惠:送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檢驗者比照該院人員標準收費;送國立中山大學檢驗者,比照校內員工標準收費。
八、執行期限:(依雙方機構協商結果增修訂)
計畫執行期限以一至三年為原則,每年核定計畫經費,每年計畫執行期間自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止。九、計畫審核:
(一) 審查方式:
1. 審查委員會由甲方研審會主席及乙方研發長共同召開,並再由雙方機構各選派二名教授級人員共同擔任委員。
2. 審查重點包含計畫主持人研究表現與執行計畫能力、計畫主題之重要性與創新性及未來對雙方機構整體研究的貢獻、研究內容與方法之可行性、預計完成之項目與成果、研究經費與人力之合理性。
(二) 審查結果:由雙方承辦單位各自通知計畫申請人。惟甲方審查通過補助計畫之申請人應依照核定金額與審查意見簽署執行同意書後,方可核發補助經費執行。
十、研究經費之使用及核銷:(依雙方機構協商結果增修訂)
(一) 經費之提撥、使用、動支核銷及結報等所有程序之相關事宜,依補助機構規定辦理。
(二) 計畫經費不得用於與計畫執行無直接相關之費用,如查有不實之支出,所列支之費用不予核銷。
十一、計畫變更:
(一) 計畫如需變更、撤銷,由雙方主持人向雙方業務承辦單位同步提出申請。
(二) 計畫如需延長,應由長庚之計畫主持人於計畫執行日期終止前兩個月,向所屬承辦單位提出申請,變更與延期均以一次為限,最多延長一年。長庚承辦單位同意延長後轉知中山承辦單位。中山大學礙於經費使用規定,受理計畫延長,但無法延長經費使用期限。同一計畫於兩機構申請之執行或變更日期應一致。
十二、報告繳交及研究成果發表會:(依雙方機構協商結果增修訂)
(一) 計畫主持人應依承辦單位通知期限繳交成果報告,原則上應於計畫結案後 3 個月內繳交成果報告,並分送雙方承辦單位。
(二) 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應參加計畫成果發表會,並配合承辦單位要求進行口頭報告等事宜。
十三、研究成果追蹤:(依雙方機構協商結果增修訂)
(一) 計畫執行結束後半年內,雙方計畫主持人分別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名義投稿 SCI、SSCI 論文或申請專利,計畫結束後 2 年應由雙方共同計畫主持人分別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名義發表 SCI、SSCI 論文或專利獲證(本院須為智財權歸屬方或智財權共有機構,專利成果主要發明人加共同發明人至多共四人得以同一專利主題認定計畫研究成果),計畫主持人應繳交論文 PDF 檔或專利獲證證明文件
予雙方機構承辦單位,逾期未繳交者,於補足前不得再依本要點申請補助(註:不得超過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規範之論文繳交期限)。
(二) 其餘作者排序由共同參與之研究人員依實際參與貢獻程度協商後決定。
(三) 發表研究成果時,請註明「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及國立中山大學合作研究計畫經費補助」,英文全名為 Xxxxxxxxx Xxxxx Xxxx Memorial Hospital and,【(醫院-合作機構-年度-NO.) CGMH-NSYSU】,簡稱為 CGMH-NSYSU Joint Research Program。
(四) 論文發表時,須將補助計畫編號置入文章的致謝欄。
十四、研究成果智慧財產權歸屬原則:(依雙方機構協商結果增修訂)
雙方人員合作從事專題研究之成果,其智慧財產權(以下簡稱智財權)依貢獻比例及以下原則歸屬:
(一) 如由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或國立中山大學全額出資:智財權應以歸屬於全額出資機構為原則,如另一方舉證其機構有投入包括但不限於技術資源、材料或掌握關鍵技術者,則雙方應共享智財權,惟全額出資機構之智財權權益佔率不得低於 60%。智財權完全歸屬於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或國立中山大學之技轉案,技轉權益收入淨額由發明人或創作人可分配部分依各共同發明人或創作人貢獻度分配予另一方之合作機構研究人員,智財權歸屬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及國立中山大學共有者,由雙方各自依其規定及發明人或創作人貢獻度分配予該機構發明人或創作人。
(二) 如由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及國立中山大學共同出資:由雙方各自投入之計畫經費、技術資源(包括但不限於:貴重儀器設備、人力、檢體來源及研究場域等)、掌握關鍵技術做為各機構貢獻度之衡量標準比,如長庚醫療財 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或國立中山大學資源投入比率超過 50%,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或國立中山大學之智財權權益佔率不得低於 50%。智財權為雙方共有之技轉案,得可保留 10%技轉權益收入淨額予推廣方,餘 90%技轉權益收入淨額再依各自機構智財權權益佔率分配機構後,由各機構依其相關規定自行分配予該機構之發明人或創作人。
(三) 雙方得依申請專利之請求項逐項說明各自機構之貢獻情形,據以作為雙方智財權之權益分配比率。
(四) 由計畫出資機構或雙方當初議定辦理智財業務之機構提出智財權申請,發明人或創作人向其專職機構業務承辦單位提出申請後,該專職機構業務承辦單位須以正式書面文件通知合作機構之智財承辦單位,雙方就智慧財產權申請及歸屬機構、衍生權益之分配原則達成共識後簽訂「共有研發研究成果協議書」,始得辦理智財權申請業務。
(五) 智慧財產權之權利金和授權金應按雙方之智財權權益佔率比例分配。
(六) 其他未盡事宜,由雙方依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及雙方各自相關規定辦理。
(七) 計畫主持人對於計畫內容及研究成果涉及專利或其他智慧財產權者,應保證無侵害他人權利、違反醫藥衛生規範及影響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因其而造成任何一方之權利或名譽受損者,權利或名譽受損之一方得依法主張權利或追究其法律責任,並得向該計畫主持人要求損害賠償。
(八) 雙方合作計畫書內容若涉及研究用生物資料外送案,需配合簽署長庚醫療財團 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要求之「研究用生物資料外送保密切結書」時,應於本作業要點有效日內,由院校合作計畫主持人擔任切結書及代表人。
十五、其他
(一) 計畫主持人與共同主持人於計畫執行年度內,不得出國連續超過 3 個月。已有長期出國計畫者,不得擔任研究計畫主持人或共協同主持人。
(二) 各研究計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及協同研究人員皆不支領津貼。
(三) 其他未詳列事項可經雙方同意後增訂書面約定。
(四) 本作業要點自 2021 年 10 月 14 日起生效,有效期間 5 年,於 2026 年 12 月 31 日期滿前一個月得經雙方同意後續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