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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车驾驶人员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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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年龄在 16 周岁(含 16 周岁)至 65 周岁(含 65 周岁),身体健康的能正常生活或正常工作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驾驶自行车的过程中,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本保险合同所指自行车,仅指两轮无动力自行车。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并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并没有死亡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第(二)项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二)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 JR/T 0083-2013,以下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评定标准》所列给付比例(见下表)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在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状况及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的鉴定结果,依据
《评定标准》的规定给付伤残保险金。
1.当被保险人因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
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 的评定结论,保险人按该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 金;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 级,保险人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伤残等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评定标准》 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评定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伤残 等级 | 1 级 | 2 级 | 3 级 | 4 级 | 5 级 | 6 级 | 7 级 | 8 级 | 9 级 | 10 级 |
给付 比例 | 100% | 90% | 80% | 70% | 60% | 50% | 40% | 30% | 20% | 10% |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任何故意的自伤行为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杀害;
(四)被保险人猝死、妊娠、流产、分娩、疾病、食物/药物过敏、中暑、高原反应;
(五)被保险人接受医疗检查、麻醉、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六)被保险人受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发生感染者除外);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被保险人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九)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
灼伤、污染或辐射;
(十)恐怖袭击;
(十一)被保险人驾驶的自行车因改装改变了技术参数或使用功能;
(十二)被保险人驾驶的自行车性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十三)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自行车的情况下驾车。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参加任何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期间;
(二)被保险人驾驶自行车从事载客运输、物流等经营活动期间;
(三)战争(无论宣战与否)、军事行为、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期间;
(五)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六)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阳性)期间。
保险金额
第八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任何情况下,因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保险期间
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最长不超过一年。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
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保险人认为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申请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保险金申请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保险金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保险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和保险车辆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 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六条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交清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不生效。保险合同生效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七条 投保人住所或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联系方式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八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十九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充分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或提供材料不全,导致保险人对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3.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原因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
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法律文书原件; 5.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户籍注销证明;
6.法律法规授权的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7.当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时,应提供可证明保险金申请人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如保险金申请人与被保险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文件;
8.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9.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伤残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3.由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身体伤残程度的鉴定报告;
4.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5.法律法规授权的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以法律规定为准。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一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2.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3.保险费交付凭证;
4.投保人身份证明。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5%的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收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真实完整的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最低现金价值。
保险人因法律或本保险合同规定的事由获得合同解除权的,自投保人收到保险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最低现金价值。
释义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JR/T 0083—2013)是由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 号)并经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备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
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为或状况会引致某种不良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药物:指用于医疗或保健目的,能影响机体生理、生化或病理过程的生物制品或化学物质。
猝死:急性症状发生后即刻或者在 6 小时(含)内发生的死亡。其特点是:
自然死亡或非暴力死亡;死亡急骤;死亡出人意料。
战争:指不管宣战与否,主权国家为达到其经济,疆域的扩张,民族主义,种族,宗教或其他目的而进行的任何战争或军事行动。
恐怖袭击:指任何人或团伙出于政治、宗教、思想意识或类似目的,以对政府施加影响和(或)使全体或部分公众处于恐惧、不安状态的行为。恐怖袭击包括但不限于实际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或暴力。恐怖活动,可仅为实施该活动者
本身行为,或代表某一机构、政府,或与某一机构、政府相关。
高风险运动:指比一般常规性的运动风险等级更高、更容易发生人身伤害 的运动,在进行此类运动前需有充分的心里准备和行动上的准备,必须具备一般人不具备的相关知识和技能或者必须在接受专业人士提供的培训或训练之后方能掌握。被保险人进行此类运动时需具备相关防护措施或设施,以避免发生损失或减轻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驾驶或乘坐滑翔翼、滑翔 伞、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驾驶卡丁车、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蹦极等。
职业体育运动:以职业运动员身份参加追求竞技比赛票房价值、以商业牟 利为目的竞技体育活动。职业体育运动员指参加职业体育运动,并以此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人。
半职业体育运动:以非职业运动员身份参加职业体育运动赛事、或其他设有奖金或者报酬的体育运动,但并不以此作为主要收入来源。
毒品: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管制药物: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最低现金价值:最低现金价值=净保费×(1-保险合同已生效的天数/保险合同保险期限的天数),经过日期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净保费=投保人已交纳保险费×(1-费用比例),除另有约定外,费用比例为 20%。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