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宝人寿 A 款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国宝人寿〔2020〕疾病保险 024 号
阅 读 指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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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保险合同内容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1.3
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4.3
您有退保的权利 5.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1、2.2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 3.1
您应当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 4.2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5.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6.5
如果被保险人发生变化,您有及时通知我们的义务 6.6、6.7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注,请您注意 每页脚注
条款目录
1.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 4.如何领取保险金 | 6.3 合同内容变更 |
1.1 基本保险金额 | 4.1 受益人 | 6.4 年龄性别错误 |
1.2 投保范围 | 4.2 保险事故通知 | 6.5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1.3 保险责任 | 4.3 保险金申请 | 6.6 职业类别变更 |
1.4 保险期间 | 4.4 保险金给付 | 6.7 被保险人变更 |
1.5 合同终止 | 4.5 诉讼时效 | 6.8 联系方式及重要事项变更 |
2.我们不保什么 | 5.如何退保 | 6.9 争议处理 |
2.1 责任免除 |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7.疾病释义 |
2.2 其他免责条款 | 6.需关注的其他内容 | 7.1 重大疾病释义 |
3.如何支付保险费 | 6.1 合同构成 | |
3.1 保险费的支付 | 6.2 合同成立与生效 |
国宝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宝人寿 A 款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国宝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国宝人寿A 款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1 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 ||
1.1 | 基本保险金额 | 本合同下各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
1.2 | 投保范围 | 经被保险人同意,对团体1成员有保险利益的投保人可向我们投保本保险;团体成员(可包括成员配偶、子女、父母)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
1.3 | 保险责任 | 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
等待期 | 您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中断后重新投保本保险,自本合同生效(若为本合同生效后 新增被保险人,则自本公司对该新增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起始)之日起 30 日内(含第 30 日)为等待期。 等待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因非意外伤害2原因,经本公司认可医院3的专科医生4确诊发生本合同 约定的重大疾病5,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名下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保险事故或您为被保险人续保本保险的,则无等待期。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非意外伤害原因,经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6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名下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对同一被保险人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以一次为限。 | |
1.4 | 保险期间 |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 1 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保险期间届满日 24 时止,另有约定除外。本合同非保证续保,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本公司申请投保本保险,交纳 保险费,并获取新的保险合同。 |
1团体指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
2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
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身故。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猝死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者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和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
3本公司认可医院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
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4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5重大疾病:名称及定义详见“7.1 重大疾病释义”。
6初次确诊:指自被保险人出生之日起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而不是指自本合同生效(若为本合同生效后新增被保险人,
则自本公司对该新增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起始)之后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
1.5 | 合同终止 | 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时,本合同终止: 1. 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 2. 本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终止。 |
2 我们不保什么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 ||
2.1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保险公司不承担 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7;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9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10的机动车11; 6.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12;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 遗传性疾病13,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14。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疾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终止,本公司将本合同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该被保险人名下的现金价值15退还给该被保险人 若该被保险人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则不退还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 2 至第 9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疾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 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将本合同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该被保险人名下的现金价值退还给投保人;若该被保险人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则不退还现金价值。 |
2.2 | 其他免责条款 | 除“2.1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1.3 保险责任”、 “4.2 保险事故通知”、“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6.4 年龄性别错误”、“6.5 明确说明 与如实告知”、“6.6 职业类别变更”、“6.7 被保险人变更”、“6.8 联系方式及重要事项变更”、 “7 疾病释义”、“脚注 2 意外伤害”、“脚注 3 本公司认可医院”、“脚注 6 初次确诊”、“脚注 18 组织病理学检查”、“脚注 25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
3 如何支付保险费 |
7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
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8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驾驶资格证书;(2)驾驶与驾
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10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未取得行驶证;(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
检验。
11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12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13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
递的特征。
14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
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
15现金价值=保险费×(1-25%)×(1-经过天数/保险期间的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这部分讲的是您如何支付保险费。 | ||
3.1 | 保险费的支付 | 您应当在本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另有约定除外。 |
4 如何领取保险金 这部分讲的是发生保险事故后受益人如何领取保险金。 | ||
4.1 | 受益人 |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您为与您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本保险的,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
4.2 | 保险事故通知 | 您或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 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4.3 | 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重大疾病保险金申请 | 须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有效的保险合同;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16; 3. 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文件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 |
4.4 | 保险金给付 |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 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 务。如果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第 30 日仍未作出核定,除 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 31 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0.25%以单利计算。若我们 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则上述的 30 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
16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等证件。
4.5 | 诉讼时效 | 本合同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5 如何退保 这部分讲的是您可随时申请退保,退保可能会有经济损失。 | ||
5.1 | 您解除合同的 | 您可以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
手续及风险 | 1. 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 您提供的书面的已通知被保险人退保事宜的有效证明。 | |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 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项下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各被保险人名下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已发生 | ||
保险金给付的,我们不退还该被保险人名下的现金价值。 | ||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
6 需关注的其他内容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注意的其他事项。 | ||
6.1 | 合同构成 | 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所附的投保单及其他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或电子协议构成。 |
6.2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
6.3 | 合同内容变更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内容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
6.4 | 年龄性别错误 |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证件登记的周岁17计算,且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性别在投保资料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保年龄限制的, 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并对本合同解除前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的现金价值;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 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按照本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上述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
6.5 | 明确说明与如 |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 |
17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实告知 | 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 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 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 前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按照本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上述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 |
6.6 | 职业类别变更 | 如果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您或被保险人应于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后: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我们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我们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照其差额比例退还已交保险费;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我们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照其差额比例增收保险费。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终止。如果该被保险人 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我们将退还本合同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如果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我们将不退还本合同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如果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但未依前项约定通知我们或者未及时交纳我们因此增收的保险费而且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按其原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在我们拒保 范围内的,我们对被保险人职业或工种变更后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6.7 | 被保险人变更 | 如果发生被保险人变动,您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 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经我们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的保险费后,我们将于批单上载明的具体生效日零时起开始对该增加的被保险人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 您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我们自收到通知及相关证明和资料之日的次日零时起对该减少的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向您退还当时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如果您在通知书中载明的变更日期晚于通知书送达之日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通知书中载明的变更日期零时起终止。 被保险人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我们不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
6.8 | 联系方式及重要事项变更 |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或被保险人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如 果因您未能及时通知我们,而使我们无法提供给您相应的服务,我们将不承担责任。 投保团体发生人员增减、单位更名、账户变更等变更重要事项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因投保人迟延通知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
6.9 | 争议处理 |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
7 疾病释义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保障的 100 种重大疾病的释义,其中包含一些不在保障范围内的情况(背景突出显示的部分),请您特别留意。 | ||
7.1 重大疾病释义: 其中第 1 至 28 种重大疾病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颁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2020 年修订版)》(以下简称“规范”)规定的疾病,且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与“规范”一致,第 29 至 100 种重大疾病为“规范”规定范围之外的疾病。 | ||
1 | 恶性肿瘤——重度 |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18(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19)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0-320)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3、6、9(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1. ICD-0-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 癌)范畴的疾病,如: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2.TNM 分期21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 3.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4.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5.相当于Binet 分期方案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6.相当于Ann Arbor 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xxx氏病; 7.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WHO 分级为G1 级别(核分裂像<10/50HPF 和 ki-67≤2%)或 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甲状腺癌的 TNM 分期采用目前现行的AJCC 第八版定义标准,我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8 年发布的《甲状腺癌诊疗规范(2018 年版)》也采用此定义标准,具体见下:甲状腺乳头状癌、滤泡癌、低分化癌、Hürthle 细胞癌和未分化癌 pTX: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0:无肿瘤证据 pT1: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1a 肿瘤最大径≤1cm T1b 肿瘤最大径>1cm,≤2cm pT2:肿瘤 2~4cm pT3: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3a: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3b: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
18组织病理学检查:组织病理学检查是通过局部切除、钳取、穿刺等手术方法,从患者机体采取病变组织块,经过包埋、切片后,
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通过采集病变部位脱落细胞、细针吸取病变部位细胞、体腔积液分离病变细胞等方式获取病变细胞,制成涂 片,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属于细胞病理学检查,不属于组织病理学检查。
19ICD-10:《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是世界卫生组织(WHO)发布的国际通用的疾病分类方
法。
20ICD-O-3:《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是 WHO 发布的针对ICD 中肿瘤形态学组织学细胞类型、动态、分化程度的补充编码。其中形态学编码:0 代表良性肿瘤;1 代表动态未定性肿瘤;2 代表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3 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6 代表恶性肿瘤(转移性);9 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或转移性未肯定)。如果出现 ICD-10 与 ICD-O-3 不一致的情况,以 ICD- O-3 为准。
21TNM 分期:TNM 分期采用 AJCC 癌症分期手册标准。该标准由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与国际抗癌联合会 TNM 委员会联合制定,是目前
肿瘤医学分期的国际通用标准。T 指原发肿瘤的大小、形态等;N 指淋巴结的转移情况;M 指有无其他脏器的转移情况。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4: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外
pT4a:侵犯喉、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4b: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
甲状腺髓样癌
pTX: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0:无肿瘤证据
pT1: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1a 肿瘤最大径≤1cm
T1b 肿瘤最大径>1cm,≤2cm
pT2:肿瘤 2~4cm
pT3: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3a: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3b: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4:进展期病变
pT4a:中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甲状腺外颈部周围器官和软组织,如喉、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4b:重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区域淋巴结: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pNx:区域淋巴结无法评估 pN0:无淋巴结转移证据 pN1:区域淋巴结转移
pN1a:转移至Ⅵ、Ⅶ区(包括气管旁、气管前、喉前/Delphian 或上纵隔)淋巴结,可以为单侧或双侧。
pN1b:单侧、双侧或对侧颈淋巴结转移(包括Ⅰ、Ⅱ、Ⅲ、Ⅳ或Ⅴ区)淋巴结或咽后淋巴结转移。
远处转移: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M0:无远处转移 M1:有远处转移
乳头状或滤泡状癌(分化型) | |||
年龄<55 岁 | |||
T | N | M | |
Ⅰ期 | 任何 | 任何 | 0 |
Ⅱ期 | 任何 | 任何 | 1 |
年龄≥55 岁 | |||
Ⅰ期 | 1 | 0/x | 0 |
2 | 0/x | 0 | |
Ⅱ期 | 1~2 | 1 | 0 |
3a~3b | 任何 | 0 | |
Ⅲ期 | 4a | 任何 | 0 |
ⅣA 期 | 4b | 任何 | 0 |
ⅣB 期 | 任何 | 任何 | 1 |
髓样癌(所有年龄组) | |||
Ⅰ期 | 1 | 0 | 0 |
Ⅱ期 | 2~3 | 0 | 0 |
Ⅲ期 | 1~3 | 1a | 0 |
ⅣA 期 | 4a | 任何 | 0 |
1~3 | 1b | 0 | |
ⅣB 期 | 4b | 任何 | 0 |
ⅣC 期 | 任何 | 任何 | 1 |
未分化癌(所有年龄组) | |||
ⅣA 期 | 1~3a | 0/x | 0 |
ⅣB 期 | 1~3a | 1 | 0 |
3b~4 | 任何 | 0 | |
ⅣC 期 | 任何 | 任何 | 1 |
注:以上表格中“年龄”指患者病理组织标本获取日期时的年龄。 | ||
2 | 较重急性心肌 | 急性心肌梗死指由于冠状动脉闭塞或梗阻引起部分心肌严重的持久性缺血造成急性心肌坏 |
梗死 | 死。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必须依据国际国内诊断标准,符合(1)检测到肌酸激酶同工酶(CK- | |
MB)或肌钙蛋白(cTn)升高和/或降低的动态变化,至少一次达到或超过心肌梗死的临床 | ||
诊断标准;(2)同时存在下列之一的证据,包括:缺血性胸痛症状、新发生的缺血性心电图 | ||
改变、新生成的病理性 Q 波、影像学证据显示有新出现的心肌活性丧失或新出现局部室壁运 | ||
动异常、冠脉造影证实存在冠状动脉血栓。 | ||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指依照上述标准被明确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并且必须同时满足下列至少 | ||
一项条件: | ||
1.心肌损伤标志物肌钙蛋白(cTn)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参考值上限的 15 | ||
倍(含)以上; | ||
2.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参考值上限的 2 倍 | ||
(含)以上; | ||
3.出现左心室收缩功能下降,在确诊 6 周以后,检测左室射血分数(LVEF)低于 50%(不 | ||
含); | ||
4.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发的乳头肌功能失调或断裂引起的中度(含)以上的二尖瓣反流; | ||
5.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出现的室壁瘤; | ||
6.出现室性心动过速、心室颤动或心源性休克。 | ||
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所引起的肌钙蛋白(cTn)升高不在保障范围内。 | ||
3 | 严重脑中风后 |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 |
遗症 | 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 |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 ||
1. 一肢(含)以上肢体22肌力232 级(含)以下; 2.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24; | ||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25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
22肢体: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23肌力:指肌肉收缩时的力量。肌力划分为 0-5 级,具体为:0 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1 级:可看到或者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2 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3 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阻力。4 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5 级:正常肌力。
24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
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25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
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鉴定不适用于 0-3 周岁幼儿。
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肺脏或小肠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移植手术。
5 冠状动脉搭桥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包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术(或称冠状动所有未切开心包的冠状动脉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脉旁路移植术)
6 严重慢性肾衰竭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依据肾脏病预后质量倡议(K/DOQI)制定的指南,分期达到慢性肾脏病 5 期,且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 90 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规律性透析是指每周进行血液透析或每天进行腹膜透析。
7 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8 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 肝性脑病;
3. B 超或其他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 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9 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
指起源于脑、脑神经、脑被膜的非恶性肿瘤,ICD-0-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 1(动态未定性肿瘤)范畴,并已经引起颅内压升高或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出现视乳头水肿或视觉受损、听觉受损、面部或肢体瘫痪、癫痫等,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
(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已经实施了开颅进行的颅内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 已经实施了针对颅内肿瘤的放射治疗,如γ刀、质子重离子治疗等。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脑垂体瘤;
(2)脑囊肿;
(3)颅内血管性疾病(如脑动脉瘤、脑动静脉畸形、海绵状血管瘤、毛细血管扩张症等)。
10 严重慢性肝衰竭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持续性黄疸;
2. 腹水;
3. 肝性脑病;
4. 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11 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疾病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 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 2 级(含)以下;
2.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 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评估结果为 3 分;
4.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2 | 深度昏迷 |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CS,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 5 分或 5 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他生命维持系统 96 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
13 | 双耳失聪 |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26性丧失,在 500 赫兹、1000 赫兹和 2000 赫 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等于 91 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
14 | 双目失明 |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眼球缺失或摘除; 2. 矫正视力低于 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 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
15 | 瘫痪 |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 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 180 天后,每肢三大 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肢体肌力在 2 级(含)以下。 |
16 | 心脏瓣膜手术 |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脏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所有未切开心脏的心脏瓣膜介入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
17 | 严重xx茨海默病 |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严重的认知功能障碍精神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等,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 (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评估结果为 3 分; 2.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xx茨海默病之外的其他类型痴呆不在保障范围内。 |
18 | 严重脑损伤 |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 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 2 级(含)以下; 2.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
19 | 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 |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迟缓、静止性震颤或肌强直等,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帕金森叠加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
20 | 严重Ⅲ度烧伤 |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 20%或 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 《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
26永久不可逆: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 180 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21 | 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 |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27IV 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在 36mmHg(含)以上。 |
22 |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2. 呼吸肌麻痹导致严重呼吸困难,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 7 天(含)以上;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
23 | 语言能力丧失 |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语言能力完全丧失,经过积极治疗至少 12 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
24 |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骨髓细胞增生程度<正常的 25%;如≥正常的 25%但<50%,则残存的造血细胞应<30%; 2. 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中的两项: (1)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2)网织红细胞计数<20×109/L; (3)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
25 | 主动脉手术 |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或主动脉创伤,已经实施了开胸(含胸腔镜下)或开腹(含腹腔镜下)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主动脉创伤后修复的手术。主动脉指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含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的分 支血管。 所有未实施开胸或开腹的动脉内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
26 | 严重慢性呼吸衰竭 | 指因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呼吸衰竭,经过积极治疗 180 天后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 静息时出现呼吸困难; 2. 肺功能第一秒用力呼气容积(FEV1)占预计值的百分比<30%; 3. 在静息状态、呼吸空气条件下,动脉血氧分压(PaO2)<50mmHg。 |
27 | 严重克罗恩病 | 指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罗恩病(Crohn 病)病理组织学变化,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且已经造成瘘管形成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 |
28 | 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 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已经累及全结肠,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且已经实施了结肠切除或回肠造瘘术 |
27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NYHA)将心功能状态分为四级:Ⅰ级:心脏病病人日常活动量不受限制,一般活动不引起乏力、呼吸困难等心衰症状。Ⅱ级:心脏病病人体力活动轻度受限制,休息时无自觉症状,一般活动下可出现心衰症状。Ⅲ级:心脏病病人体力活动明显受限,低于平时一般活动即引起心衰症状。Ⅳ级:心脏病病人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休息状态下也存在心衰症状,活动后加重。
29 | 侵蚀性葡萄胎 ( 或称恶性葡萄胎) | 该类疾病是指异常增生的绒毛组织浸润性生长浸入子宫肌层或转移至其他器官或组织的葡萄胎,并已经进行化疗或手术治疗的。 |
30 | 原发性骨髓纤维化 | 原发性骨髓纤维化为原因不明的骨髓中成纤维细胞增殖,伴有髓外造血,表现为进行性贫血脾肿大等症状。本疾病须根据骨髓的活组织检查和周围血象检查由相关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三项,且符合条件的状态持续 180 天及以上,并已经实际实施了针对此症的治疗: 1.血红蛋白<100g/L; 2.白细胞计数>25*109/L; 3.外周血原始细胞≥1%; 4.血小板计数<100*109/L。 任何其它病因导致的继发性骨髓纤维化不在保障范围内。 |
31 | 严重心肌炎 | 指心肌局限性或弥漫性的急性或慢性炎症病变,导致心脏功能障碍,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且需持续至少 90 天。 |
32 | 肺源性心脏病 | 指由于各种胸肺及支气管病变而继发的肺动脉高压,最后导致以右室肥大为特征的心脏病。须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必须同时满足如下诊断标准: 1. 左心房压力增高(不低于 20 个单位); 2. 肺血管阻力高于正常值 3 个单位(Pulmonary Resistance); 3. 肺动脉血压不低于 40 毫米汞柱; 4. 肺动脉楔压不低于 6 毫米汞柱; 5. 右心室心脏舒张期末压力不低于 8 毫米汞柱; 6. 右心室过度肥大、扩张,出现右心衰竭和呼吸困难。 |
33 | 感染性心内膜炎 | 指因细菌、真菌和其他微生物(如病毒、立克次体、衣原体、螺旋体等)直接感染而产生心瓣膜或心室壁内膜的炎症,须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并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 血液培养测试结果为阳性,并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微生物:在赘生物,栓塞的赘生物或心脏内脓肿培养或组织检查证实有微生物; (2)病理性病灶:组织检查证实赘生物或心脏内脓肿有活动性心内膜炎; (3)分别两次血液培养证实有典型的微生物且与心内膜炎符合; (4)持续血液培养证实有微生物阳性反应,且与心内膜炎符合。 2. 心内膜炎引起中度心瓣膜关闭不全(指返流指数 20%或以上)或中度心瓣膜狭窄(指心瓣膜开口范围小于或等于正常的 30%); 3. 心内膜炎及心瓣膜损毁程度需经由相关专科医生确诊。 |
34 | 严重慢性缩窄性心包炎 | 由于慢性心包炎症导致心包脏层和壁层广泛瘢痕粘连、增厚和钙化,心包腔闭塞,形成一个纤维瘢痕外壳,使心脏和大血管根部受压,阻碍心脏的舒张。被保险人被明确诊断为慢性缩窄性心包炎且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 心功能衰竭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并持续 180 天以上; 2. 实际接受了以下任何一种手术路径的心包剥脱或心包切除手术;手术路径:胸骨正中切口双侧前胸切口;左前胸肋间切口。 经胸腔镜、胸壁打孔进行的手术、心包粘连松解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
35 | 心脏粘液瘤 | 为了治疗心脏粘液瘤,实际实施了开胸开心心脏粘液瘤切除手术。经导管介入手术治疗不在 保障范围内。 |
36 | 艾森门格综合征 | 因心脏病导致的严重肺动脉高压及右向左分流。诊断必须由相关专科医生经超声心动图和心导管检查证实及需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1. 平均肺动脉压高于 40mmHg; 2. 肺血管阻力高于 3mm/L/min(Wood 单位); 3. 正常肺微血管楔压低于 15mmHg;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
37 | Brugada 综合征 | 由相关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症状和典型心电图表现明确诊断,并且经相关专科医生判断认为必须安装且实际已安装了永久性心脏除颤器。 |
38 | 头臂动脉型多发性大动脉炎旁路移植手术 | 头臂动脉型多发性大动脉炎旁路移植手术:多发性大动脉炎(xx氏动脉炎)是一种发生在主动脉和其主要分支的慢性炎症性动脉疾病,表现为受累动脉狭窄或闭塞。头臂动脉型多发性大动脉炎是指多发性大动脉炎头臂动脉型(I 型),又称为无脉症。被保险人被明确诊断为头臂动脉型多发性大动脉炎并且实际接受了经胸部切开进行的无名动脉(头臂干)、颈总动脉、锁骨下动脉旁路移植手术。 非开胸的血管旁路移植手术、因其他病因而进行的旁路移植手术,对其他动脉进行的旁路移 植手术,经皮经导管进行的血管内手术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
39 | 严重心肌病 | 指不明原因引起的一类心肌病变,包括原发性扩张型心肌病、原发性肥厚型心肌病及原发性限制型心肌病三种,病变必须已造成事实上心室功能障碍而出现明显的心功能衰竭(美国纽 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且有相关住院医疗记录显示 IV 级心功能衰竭状态持续至少一百八十天。 本病须经相关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继发于全身性疾病或其它器官系统疾病造成的心肌病变除 外。 |
40 | 严重川崎病 | 是一种血管炎综合征,临床表现为急性发热,皮肤粘膜病损和淋巴结肿大。本病须经相关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同时须由血管造影或超声心动图检查证实,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伴有冠状动脉瘤,且冠状动脉瘤于最初急性发病后持续至少 180 天; 2. 伴有冠状动脉瘤,且实际接受了对冠状动脉瘤进行的手术治疗。 |
41 | 严重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 指经冠状动脉造影检查明确诊断为主要血管严重狭窄性病变,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左冠状动脉主干和右冠状动脉中,一支血管管腔堵塞 75%以上,另一支血管管腔堵塞 60% 以上; 2. 左前降支、xx支和右冠状动脉中,至少一支血管管腔堵塞 75%以上,其他两支血管管腔堵塞 60%以上。 左前降支的分支血管、xx支的分支血管及右冠状动脉的分支血管的狭窄不作为本保障的衡 量指标。 |
42 | 严重继发性肺动脉高压 | 继发性肺动脉压力持续增高,导致右心室肥厚,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诊断需要由相关专科医生确诊,并且心导管检查报告显示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 36mmHg(含)。 所有先天性心脏疾病直接或间接引起的肺动脉高压也不在保障范围内。 |
43 | 主动脉夹层瘤 | 指主动脉的内膜破裂导致血液流入主动脉壁中形成夹层动脉瘤。在本定义中,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及腹主动脉而非其旁支。诊断必须由相关专科医生及检验结果证实,检验包括电脑扫描 磁共振扫描及磁共振血管造影或心导管检查的证明,并有必要进行紧急修补手术。 |
44 | 嗜铬细胞瘤 | 是指肾上腺或嗜铬外组织出现神经内分泌肿瘤,并分泌过多的儿茶酚胺类,需要确实进行手术以切除肿瘤。嗜铬细胞瘤的诊断必须由相关专科医生确定。 |
45 | 严重肌营养不良症 | 指一组原发于肌肉的遗传性疾病,临床表现为与神经系统无关的肌肉无力和肌肉萎缩。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肌肉组织活检结果满足肌营养不良症的肌肉细胞变性、坏死等阳性改变; 2. 自主生活能力严重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
46 | 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 指心房激动在房室交界区、房室束及其分支内发生阻滞,不能正常地传到心室的心脏传导性疾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心电图显示房室搏动彼此独立,心室率<50 次/分钟; 2. 出现阿-斯综合征或心力衰竭的表现; 3. 必须持续性依赖心脏起搏器维持心脏正常功能,且已经放置心脏起搏器。 |
47 | 严重 I 型糖尿病 | 严重Ⅰ型糖尿病为由于胰岛素分泌绝对不足引起的慢性血糖升高,且已经持续性地依赖外源性胰岛素维持 180 日以上。须经血胰岛素测定、血C 肽测定或尿 C 肽测定,结果异常,并由相关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满足下述至少一个条件: 1. 已出现增殖性视网膜病变; 2. 须植入心脏起搏器治疗心脏病; 3. 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内已经进行了医疗必须的由足踝或以上位置的单足截除手术。 |
48 | 克雅氏病 | 神经系统疾病及致命的成胶质状脑病,并有以下症状: 1. 不能控制的肌肉痉挛及震颤; 2. 逐渐痴呆; 3. 小脑功能不良,共济失调; 4. 手足徐动症。 诊断必须由相关专科医生基于以下检查报告作出:脑电图、脑脊液报告、电脑断层扫描(CT)及核磁共振(MRI)。 |
49 | 多发性硬化 | 被保险人因脑及脊髓内的脱髓鞘病变而出现神经系统多灶性(多发性)多时相(至少 6 个月以内有一次以上(不包含一次)的发作)的病变,须由计算机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已经造成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持续至少 180 天。 |
50 | 全身性(型)重症肌无力 | 是指一种神经与肌肉接头部位传递障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临床特征是局部或全身横纹肌于活动时易于疲劳无力,颅神经眼外肌最易累及,也可涉及呼吸肌、下肢近端肌群以至全身肌肉,须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其诊断必须同时具有下列情况: 1. 经药物、胸腺手术治疗一年以上无法控制病情,丧失正常工作能力; 2. 出现眼睑下垂,或延髓肌受累引起的构音困难、进食呛咳,或由于肌无力累及延髓肌、呼吸肌而致机体呼吸功能不正常的危急状态即肌无力危象; 3. 症状缓解、复发及恶化交替出现,临床接受新斯的明等抗胆碱酯酶药物治疗的病史。 |
51 | 植物人状态 | 指脑皮质广泛性坏死而导致对自身及xx的认知能力完全丧失,但脑干功能依然存在。必须由相关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有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上述情况必须有至少一个月的病历记录加以证实。由于酗酒或滥用药物所致的植物人状态不 |
在保障范围内。 | ||
52 | 非xx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 指因xx茨海默病以外的脑的器质性疾病造成脑功能衰竭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严重痴呆,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导致痴呆的疾病必须明确诊断,并且由完整的临床、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结果证实。神 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
53 | 进行性核上性麻痹 | 一种隐袭起病、逐渐加重的神经系统变性疾病。本疾病必须由相关专科医生确诊,并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步态共济失调; 2. 对称性眼球垂直运动障碍; 3. 假性球麻痹,表现为构音障碍和吞咽困难。 |
54 | 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 | 是一种亚急性脱髓鞘性脑病,常常发现于免疫缺陷的病人。必须由相关专科医生根据脑组织活检确诊。 |
55 | 脊髓小脑变性症 | 脊髓小脑变性症为一组以小脑萎缩和共济失调为主要临床特点的疾病。必须符合所有以下条件: 1. 脊髓小脑变性症必须由医院诊断,并有以下证据支持: (1)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小脑萎缩; (2)临床表现存在共济失调、语言障碍和肌xx异常。 2. 被保险人运动功能严重障碍,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
56 | 颅脑手术 | 被保险人确已实施全麻下的开颅手术(不包括颅骨钻孔手术和经鼻蝶窦入颅手术)。 因外伤而实施的脑外科手术不在保障范围之内。 理赔时必须提供由相关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书及手术报告。 |
57 | 脑型疟疾 | 恶性疟原虫严重感染导致的脑病或脑型疟疾,以昏迷为主要特征。脑型疟疾的诊断须由相关专科医生确认,且外周血涂片存在恶性疟原虫。 |
58 | 破裂脑动脉瘤夹闭手术 | 指因脑动脉瘤破裂造成蛛网膜下腔出血,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了在全麻下进行的开颅动脉夹闭手术。 脑动脉瘤(未破裂)预防性手术、颅骨打孔手术、动脉瘤栓塞手术、血管内手术及其他颅脑 手术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
59 | 婴儿进行性脊肌萎缩症 | 该病是累及脊髓前角细胞及延髓运动核的神经元退行性变性病。在出生后两年内出现的脊髓和脑干颅神经前角细胞进行性机能障碍,伴随肌肉无力和延髓机能障碍。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
60 | 细菌性脑脊髓膜炎 | 指因脑膜炎双球菌感染引起脑脊髓膜化脓性病变,且导致永久性神经损害,持续 180 天以上并且脑脊液检查显示脑膜炎双球菌阳性。 永久性神经损害是指由细菌性脑脊髓膜炎引起的耳聋、失明、动眼神经麻痹、瘫痪、脑积水智力或性情中度以上的损害,且上述症状持续 180 天以上仍无改善迹象。 |
61 | 脊柱裂 | 指脊椎或颅骨不完全闭合,导致脊髓脊膜突出,脑(脊)膜突出或脑膨出,合并大小便失禁 |
部分或完全性下肢瘫痪或畸形等神经学上的异常,但不包括由 X 线摄片发现的没有合并脊 椎脊膜突出或脑(脊)膜突出的隐形脊椎裂。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 ||
62 | 严重结核性脑膜炎 | 由结核杆菌引起的脑膜和脊膜的非化脓性炎症性疾病。需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 出现颅内压明显增高,表现头痛、呕吐和视乳头水肿; 2. 出现部分性、全身性癫痫发作或癫痫持续状态; 3. 昏睡或意识模糊; 4. 视力减退、复视和面神经麻痹。 |
63 | xxxx病 | 是一种遗传性中枢神经系统退行性病变,特点为脑白质营养不良。临床表现为惊厥发作、智力下降、球麻痹、共济失调、痉挛性瘫痪。xxxx病必须被相关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且造成永久性神经系统功能损害。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接受他人护理。未诊断的疑似病例不在 保障范围之内。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
64 | 库鲁病 | 指一种亚急性传染性朊蛋白病。临床表现为共济失调、震颤、不自主运动,在病程晚期出现进行性加重的痴呆,神经异常。该病必须由权威医疗机构根据致病蛋白的发现而明确诊断。 |
65 | 疾病或外伤所致智力障碍— —6 周岁始理赔 | 因严重头部创伤或疾病造成被保险人智力低常(智力低于常态)。根据智商(IQ),智力低常分为中度(IQ35-50)、重度(IQ20-35)和极重度(IQ<20)。智商的检测必须由我们认可的专职心理测验工作者进行,心理测验工作者必须持有心理测量专业委员会资格认定书。根据被保险人年龄采用对应的智力量表如xxx勒智力量表(儿童智力量表或成人智力量表)。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造成被保险人智力低常(智力低于常态)的严重头部创伤或疾病(以入院日期为准)发生在被保险人 6 周岁以后; 2. 专科医师确诊被保险人由于严重头部创伤或疾病造成智力低常; 3. 专职合格心理检测工作者适时做的心理检测证实被保险人智力低常(中度、重度或极重度); 4. 被保险人的智力低常自确认日起持续 180 天以上。 |
66 | 瑞氏综合征 | 瑞氏综合征是线粒体功能障碍性疾病。导致脂肪代谢障碍,引起短链脂肪酸、血氨升高,造成脑水肿。主要临床表现为急性发热、反复呕吐、惊厥及意识障碍等。 肝脏活检是确诊的重要手段。瑞氏综合征需由相关专科医生确诊,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 有脑水肿和颅内压升高的脑脊液检查和影像学检查证据; 2. 血氨超过正常值的 3 倍; 3. 临床出现昏迷,病程至少达到疾病分期第 3 期。 |
67 | 重症手足口病 | 由肠道病毒引起的急性传染病,主要症状表现为手、足、口腔等部位的斑丘疹、疱疹。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为患有手足口病,并伴有下列三项中的任意一项并发症: 1. 有脑膜炎或脑炎并发症,且导致意识障碍或瘫痪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 2. 有肺炎或肺水肿并发症,且导致呼吸衰竭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 3. 有心肌炎并发症,且导致心脏扩大或心力衰竭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 |
68 | 神经白塞病 | 神经白塞病是一种慢性全身性血管炎症性疾病,主要表现为复发性口腔溃疡、生殖器溃疡、眼炎及皮肤损害,并可累及大血管、神经系统、消化道、肺、肾等。累及神经系统损害的白塞病称为神经白塞病。神经白塞病必须明确诊断,并且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损害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损害指被保险人持续 180 天无法独立完成下列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1. 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2. 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
69 | 系统性红斑狼 | 系统性红斑狼疮是由多种因素引起,累及多系统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其特点是生成自身抗体 |
疮 -(并发) Ⅲ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 | 对抗多种自身抗原。多见于育龄妇女。 本合同所指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仅限于累及肾脏(经肾脏活检确认的,符合 WHO 诊断标准定 义Ⅲ型至 V 型狼疮性肾炎)的系统性红斑狼疮。其他类型的红斑性狼疮,如盘状狼疮、仅累 | |
及血液及关节的狼疮不在保障范围内。本病必须由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世界卫生组织(WHO)狼疮性肾炎分型: Ⅰ型(微小病变型) 镜下阴性,尿液正常 | ||
Ⅱ型(系膜病变型) 中度蛋白尿,偶有尿沉渣改变 | ||
Ⅲ型(局灶及节段增生型) 蛋白尿,尿沉渣改变 | ||
Ⅳ型(弥漫增生型) 急性肾炎伴有尿沉渣改变及/或肾病综合征 | ||
Ⅴ型(膜型) 肾病综合征或重度蛋白尿 | ||
70 | 肾髓质囊性病 | 肾髓质囊性病的诊断须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 肾髓质有囊肿、肾小管萎缩及间质纤维化等病理改变; 2. 肾功能衰竭; 3. 诊断须由肾组织活检确定。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
71 | 特发性慢性肾 | 因为自身免疫功能紊乱,使肾上腺组织逐渐受损,而需要长期接受糖皮质激素及肾上腺皮质 |
上腺皮质功能 | 激素替代疗法。该病必须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并有以下报告作为证据: | |
减退 | 1. 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刺激试验; 2. 胰岛素血糖减少测试; 3. 血浆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水平测定; 4. 血浆肾素活性(PRA)测定。 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衰竭只对由自身免疫功能紊乱引起的承担保险责任,其他原因引起的除 | |
外。 | ||
72 | 系统性硬皮病 | 指一种全身性的胶原血管性疾病,可以导致皮肤、血管及内脏器官进行性弥漫性纤维化。诊断必须经活检及血清学检查证实,疾病必须是全身性,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肺脏:肺部病变进而发展为肺间质纤维化和肺动脉高压; 2. 心脏:心功能受损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 3. 肾脏:肾脏受损导致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衰竭,达到尿毒症期。以下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 局限性硬皮病(带状硬皮病或斑状损害); 2. 嗜酸性筋膜炎; 3. CREST 综合征。 |
73 | 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 | 指一种胆汁淤积综合征,其特征是肝内、肝外胆道因纤维化性炎症逐渐狭窄,并最终导致完全阻塞而发展为肝硬化。本病须经内镜逆行胰胆管造影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 |
部条件: 1. 总胆红素和直接胆红素同时升高,血清 ALP>200U/L; 2. 持续性黄疸病史; 3. 出现胆汁性肝硬化或门脉高压。 因肿瘤或胆管损伤等继发性的硬化性胆管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 ||
74 | 严重肠道疾病并发症 | 严重肠道疾病或外伤导致小肠损害并发症,本疾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 至少切除了三分之二小肠; 2. 完全肠外营养支持三个月以上。 |
75 | xx尼综合征 | 指近端肾小管的功能异常引起的一组症候群。须满足下列至少两个条件: 1. 尿液检查出现肾性糖尿、全氨基酸糖尿或磷酸盐尿; 2. 血液检查出现低磷血症、低尿酸血症或近端肾小管酸中毒; 3. 出现骨质疏松、骨骼畸形或尿路结石; 4. 通过骨髓片、白细胞、直肠黏膜中的结晶分析或裂隙灯检查角膜有胱氨酸结晶。 |
76 | 肝豆状核变性 | 肝豆状核变性是一种可能危及生命的铜代谢疾病,以铜沉积造成的渐进性肝功能损害及/或神经功能恶化为特征。必须由相关专科医生通过肝脏活组织检查结果确定诊断并配合螯合剂治疗持续至少 6 个月。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
77 | 弥漫性血管内凝血 | 指血液凝固系统和纤溶系统的过度活动导致微血管血栓形成、血小板及凝血因子耗竭和严重出血,需要输注血浆和浓缩血小板进行治疗。 |
78 | 严重哮喘—— 25 周岁前理赔 | 指一种反复发作的严重支气管阻塞性疾病,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1. 过去两年中曾因哮喘持续状态住院治疗,并提供完整住院记录; 2. 因慢性过度换气导致胸廓畸形; 3. 在家中需要医生处方的氧气治疗法; 4. 持续日常服用口服类固醇激素治疗持续至少六个月。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年满 25 周岁之前。 |
79 | 败血症导致的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症 | 多器官功能障碍指败血症导致的并发症,一个或多个器官系统生理功能障碍(MODS),因该疾病住院至少 96 小时,并至少满足以下一条标准: 1. 呼吸衰竭,需要进行气管插管机械通气; 2. 凝血血小板计数<50*10³/微升; 3. 肝功能不全,胆红素>6mg/dl 或>102µmol/L; 4. 需要用强心剂; 5. 昏迷格拉斯哥昏迷评分(GCS)<=9; 6. 肾功能衰竭,血清肌酐>300μmol/L 或>3.5mg/dl 或尿量<500ml/d; 7. 败血症有血液和影像学检查证实; 8. 住院重症监护病房最低 96 小时; 9. 器官功能障碍维持至少 15 天。 败血症引起的 MODS 的诊断应由相关专科医生证实。非败血症引起的 MODS 不在保障范围 内。 |
80 | 严重获得性或继发性肺泡蛋 | 因获得性或继发性原因导致双肺肺泡和细支气管腔内充满不可溶性富磷脂蛋白的疾病。理赔时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
白质沉积症 | 1. 支气管镜活检或开胸肺活检病理检查证实肺泡内充满有过碘酸雪夫(PAS)染色阳性的蛋白样物质; 2. 被保险人因中重度呼吸困难或低氧血症而实际已行全身麻醉下的全肺灌洗治疗。 | |
81 | 肺淋巴管肌瘤病 | 肺淋巴管肌瘤病是一种弥漫性肺部疾病,主要病理改变为肺间质、支气管、血管和淋巴管内出现未成熟的平滑肌异常增生,同时需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经组织病理学诊断; 2. CT 显示双肺弥漫性囊性改变; 3. 休息时出现呼吸困难并经相关专科医生认可有必要进行肺移植手术。 |
82 | 胰腺移植 | 指胰腺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在全身麻醉下进行的胰腺的异体器官移植手术。单纯胰岛移植、部分胰腺组织或细胞的移植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
83 | 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 | 指被保险人因为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已经接受了外科开腹手术治疗,以进行坏死组织清除、坏死病灶切除或胰腺切除。 因饮酒所致的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或经腹腔镜手术进行的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
84 | 慢性复发性胰腺炎 | 胰腺炎反复发作超过三次以上并导致胰腺功能紊乱和营养不良,需要接受酶替代治疗。诊断必须有相关专科医生确认并且有内窥镜逆行胰胆管造影所证实。 因酒精所致的慢性复发性胰腺炎除外。 |
85 | 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 | 自身免疫性肝炎是一种原因不明的慢性肝脏的坏死性炎性疾病,机体免疫机制被破坏,产生针对肝脏自身抗原的抗体导致自身免疫反应,从而破坏肝细胞造成肝脏炎症坏死,进而发展为肝硬化。必须满足所有以下条件: 1. 高γ球蛋白血症; 2. 血液中存在高水平的自身免疫抗体,如 XXX(抗核抗体)、SMA(抗平滑肌抗体)、抗 LKM1 抗体或抗-SLA/LP 抗体; 3. 肝脏活检证实免疫性肝炎; 4. 临床已经出现腹水、食道静脉曲张和脾肿大等肝硬化表现。 |
86 | 胆道重建手术 | 指因胆道创伤导致接受涉及胆总管小肠吻合术的胆道重建手术。手术必须在相关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所需的情况下进行。胆道闭锁并不在保障范围内。 |
87 | 席汉氏综合征 | 指因产后大出血并发休克、全身循环衰竭、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导致脑垂体缺血坏死和垂体分泌激素不足,造成性腺、甲状腺、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产后大出血休克病史; 2. 严重腺垂体功能破坏,破坏程度>95%; 3. 影像学检查显示脑垂体严重萎缩或消失; 4. 实验室检查显示: (1)垂体前叶激素全面低下(包括生长激素、促甲状腺素、促肾上腺皮质激素、卵泡刺激素和黄体生成素);和 (2)性激素、甲状腺素、肾上腺皮质激素全面低下; 5. 需要终身激素替代治疗以维持身体功能,持续服用各种替代激素超过一年。 |
88 | 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 类风湿性关节炎为广泛分布的慢性进行性多关节病变,表现为关节严重变形,侵犯至少三个 主要关节或关节组(如:双手(多手指)关节、双足(多足趾)关节、双腕关节、双膝关节和双髋关节)。类风湿性关节炎必须明确诊断并且已经达到类风湿性关节炎功能分级Ⅲ级以 |
上的功能障碍(关节活动严重限制,不能完成大部分的日常工作和活动)并且自主生活能力 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 ||
89 | 重症急性坏死性筋膜炎 | 坏死性筋膜炎的诊断须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 符合坏死性筋膜炎的一般临床表现; 2. 细菌培养检出致病菌; 3. 出现广泛性肌肉及软组织坏死,并导致身体受影响部位永久完全失去功能。所谓永久完全失去功能是指受影响部位的全部功能完全丧失超过 180 天者。 |
90 | 失去一肢及一眼 | 因疾病或受伤导致以下两项情形同时不可复原及永久性完全丧失: 1. 一眼视力; 2. 任何一肢于腕骨或踝骨部位或以上切断。 |
91 | 严重面部烧伤 |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面部表面积的 80%或 80%以上。 |
92 | 多处臂丛神经根性撕脱 | 由于疾病或意外导致至少两根臂丛神经根性撕脱,所造成的手臂感觉功能与运动功能完全永久性丧失。该病须由相关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且有电生理检查结果证实。 |
93 | 骨生长不全症 | 指一种胶原病,特征为骨易碎,骨质疏松和易骨折。该病有 4 种类型:Ⅰ型、Ⅱ型、Ⅲ型、 Ⅳ型。只保障Ⅲ型成骨不全的情形。其主要临床特点有:发展迟缓、多发性骨折、进行性脊柱后侧凸及听力损害。Ⅲ型成骨不全的诊断必须根据身体检查,家族史,X 线检查和皮肤活检报告资料确诊。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
94 | 溶血性链球菌引起的坏疽 | 包围肢体或躯干的浅筋膜和/或深筋膜受到溶血性链球菌的感染,病情在短时间内急剧恶化已经立刻进行了手术及清创术。最后的诊断必须由相关专科医生进行相关检查后证实。 |
95 | 严重幼年型类风湿性关节炎 ——18 周岁前理赔 | 指为了治疗幼年型类风湿关节炎,实际实施了膝关节或髋关节置换手术。 幼年型类风湿关节炎是一种儿童期发病的慢性关节炎,其特点为在高热和系统性病征出现数月后发生关节炎。 被保险人疾病诊断时年龄必须在年满 18 周岁之前。 |
96 | 埃博拉病毒感染 | 指埃博拉病毒感染导致的烈性传染病,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实验室检查证实埃博拉病毒的存在; 2. 从发病开始有超过 30 天的进行性感染症状。 |
97 | 丝虫病所致象皮肿 | 指末期丝虫病,按国际淋巴学会分级为三度淋巴液肿,其临床表现为肢体非凹陷性水肿伴畸形增大、硬皮症和疣状增生。此病症须经相关专科医生根据临床表现和微丝蚴的化验结果确诊。 |
98 | 器官移植导致的 HIV 感染 | 指因进行器官移植而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被保险人因治疗必需而实施器官移植,并且因器官移植而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 2. 提供器官移植治疗的器官移植中心或医院出具该项器官移植感染,属于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或者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责任并且不准上诉; 3. 提供器官移植治疗的器官移植中心或医院必须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或阻止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或能防止 |
艾滋病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保障将不再予以赔付。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的限制。 | ||
99 | 经输血导致的 HIV 感染 | 是指被保险人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并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 被保险人因治疗必需而接受输血,并且因输血而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 2. 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出具该项输血感染属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或者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责任并且不准上诉; |
3. 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必须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4. 受感染的被保险人不是血友病患者。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或阻止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或能防止 艾滋病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保障将不再予以赔付。 | ||
保险公司必须拥有获得使用被保险人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利和能够对这些样本进行独立检 | ||
验的权利。 | ||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的 | ||
限制。 | ||
100 | 因职业关系导 | 被保险人在其常规职业工作过程中遭遇外伤,或职业需要处理血液或其它体液时感染上人类 |
致的 HIV 感染 | 免疫缺陷病毒(HIV)。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感染必须是在被保险人正在从事其职业工作中发生,该职业必须属于下列限定职业范围内的职业; | |
2. 血清转化必须出现在事故发生后的 6 个月以内; 3. 必须提供被保险人在所报事故后发生的 5 天以内进行的检查报告,该报告必须显示被保险人血液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阴性和/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阴性; 4. 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的 12 个月内证实被保险人体内存在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 限定职业: | ||
医生和牙科医生、护士、医院化验室工作人员、医院护工、医生助理和牙医助理、救护车工 | ||
作人员、助产士、消防队员、警察、狱警。 | ||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或阻止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或能防止 艾滋病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保障将不再予以赔付。 | ||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的 | ||
限制。 | ||
(条款全文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