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乙方有权不定期对本协议进行更新,并在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官方渠道(WWW.BOC.CN)以及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官方渠道进行
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
(2023 年修订版)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重要提示:在您签署本协议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全部条款,尤其是标注为黑体的条款。如有任何问题或异议,请及时提请理财产品管理人或理财产品代销机构予以说明。
甲方:购买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的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
乙方: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就甲方投资(购买和/或持有)乙方管理的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理财产品”或“乙方理财产品”),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协议的生效
1.1 协议的签署
(1)甲方通过线下销售渠道购买理财产品的,本协议自甲方签署(甲方为自然人的,应签名;甲方为机构的,应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甲方为资产管理产品的,应由产品管理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并加盖产品管理人公章)之日起生效。
(2)甲方通过线上销售渠道购买理财产品的,甲方在相应电子页面点击“确认并同意相关内容”或“确定”或“接受”或“已阅
读并同意”或“同意”或其他同等含义词语,即视为其已签署,表示其同意接受本协议以及对应《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销售协议书》(含《代理销售协议书》,下同)等相关销售文件的全部约定内容,并认可其法律约束力。
1.2 协议的效力
(1)本协议与《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销售协议书》及相关业务凭证共同构成一份完整且不可分割的、关于甲方所投资乙方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法律文件(以下简称“理财产品文件”)。甲方购买多个乙方理财产品时,单个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销售协议书》及相关业务凭证与本协议共同构成一份独立的理财产品文件,该份理财产品文件的效力和履行情况均独立于其他理财产品文件。本协议与《理财产品说明书》不一致的,以《理财产品说明书》为准。
(2)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在乙方购买任何理财产品均适用本协议,但本协议不作为甲方认购、申购或持有乙方管理的特定理财产品的凭 证。
(3)如甲方在本协议生效前即持有乙方管理的理财产品,本协议生效后,本协议效力及于本协议生效前甲方持有的乙方管理的理财产品,除双方另有约定外。
(4)乙方有权不定期对本协议进行更新,并在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官方渠道(WWW.BOC.CN)以及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官方渠道进行
披露。乙方更新本协议并进行披露后,如甲方再次购买,或在乙方更新本协议并进行披露后的赎回开放日(以下简称“下一赎回开放日”)继续持有乙方理财产品,则视为甲方完全接受新协议的所有内容。如甲方对新协议内容存在异议,应在每个理财产品的下一赎回开放日赎回持有的该理财产品的全部份额,且不再购买乙方理财产品,此种情况下新协议对甲方不发生效力。
(5)在不影响理财产品文件其他约定的情形下,理财产品文件对双方及各自依法产生的承继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本协议的签署和生效不构成乙方及乙方以外的理财产品销售机构(以下简称“代销机构”)无条件接受甲方任何赠与、继承、协助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等各类非交易委托或请求的承诺或保证。
第二条 风险提示
2.1 甲方知晓并理解,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2.2 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理财产品可能面临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风险因素,具体由甲方购买的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和《理财产品说明书》揭示。甲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相关理财产品文件的详细条款及投资理财产品可能发生的风险。
2.3 甲方通过代销机构购买乙方理财产品时,乙方仍应承担设计发行理财产品及管理人的相关义务和责任。代销机构面向投资者实施销售行为过程引发的相关投诉与纠纷,或因代销机构及其人员过错造成的投资人损失,甲方有权直接向代销机构投诉、索赔。
2.4 对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的约定应以该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说明书》为准,甲乙双方不得以包括签署补充协议在内的任何形式另行约定。
2.5 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公布的产品业绩比较基准仅供甲方参考,不代表甲方可获得的实际收益,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亦不构成乙 方保证甲方获得业绩比较基准反映的收益率的承诺,甲方是在充分认 识投资风险的基础上,凭借自身判断,独立、自愿购买理财产品,谨 慎投资。
2.6 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及代销机构向甲方介绍的产品投资建议、产品收益表现和业绩比较基准等市场化分析和预测信息仅供甲方参 考,甲方据此作出的任何决策(包括但不限于认(申)购和赎回决定 及其他)出于投资者自身的判断,投资决策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不 构成乙方对投资本金及收益承诺。
第三条 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甲方签署本协议符合对甲方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法律法规、有权机关或主管机关禁止或限制购买理财产品的各种情形,其购买理财产品的行为亦未违反任何限制性规定。甲方具有完全适当的资格与能力订立、接收及履行本协议以及以其为一方当事人的任何有关理财产品文件。
3.2 甲方保证其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或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
“机构投资者”);或为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的资产管理产品(以下称为“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者”)。
3.3 甲方保证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系基于甲方的真实意愿,且不会违反对甲方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机构投资者及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者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甲方已经或将会取得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
3.4 甲方保证用于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来源合法,且该资金可合法地投资于包括理财产品在内的各类投资产品而不存在任何禁止或限制情形,并承诺不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3.5 甲方(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者)保证投资本理财产品不存在违反监管要求的产品嵌套,以及以投资本理财产品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等违规行为。
3.6 甲方为中国港澳台地区居民或外国籍人士的,须保证其投资资质和资金来源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相关要求。
3.7 甲方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不从事涉及洗钱、恐怖融资、逃税、逃废债务、套取现金等违法违规活动,积极配合乙方和代销机构开展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甲方身份及交易背景尽职调查、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各项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有关的工作,并按乙方或代销机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地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甲方
保证其未受到联合国、中国或其他需适用司法管辖区的制裁,通过乙方叙做的业务不违反前述制裁法律法规。
3.8 甲方保证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理财产品文件的详细条款以及可能发生的风险,完全知晓产品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愿意并能够承担风险。
3.9 基于乙方履行本协议、进行服务管理和风险管理、报送监管信息需要,履行反洗钱、投资者资质审核和销售适当性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义务,甲方授权乙方在业务办理或履行过程中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其向乙方或代销机构提供的客户信息、文件以及在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信息、文件(以下简称“客户信息”),同意乙方向监管部门、有权机关及其授权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客户信息,同意中国银行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乙方提供信息科技服务时按乙方要求处理甲方信息且无需就此另行取得甲方同意或授权,同意乙方使用必要的服务机构进行信息传输,但乙方应在信息传输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信息安全与保密。投资者为自然人的,客户信息包括:①个人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证件号码、有效期限和证件地址、职业、年龄、民族、居民涉税标识、工作单位名称、工作单位行业背景、外国投资者的护照、签证类型和护照、签证有效期、生物识别信息、甲方在乙方的客户号等信息)、②联络信息(固定电话及移动电话等联系电话、常住地地址及工作单位地址等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等信息)、③财产信息(甲方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财务状况等财产信息)、
④账户及相关信息(甲方在乙方的账户信息、历史交易记录等)、⑤投资经验、风险偏好与投资目标(甲方投资经验、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甲方预定的投资目标、期限、流动性和投资品类等资产配置目标)、⑥在与甲方建立业务关系过程中及服务过程中产生、获取、保存的其他与业务相关的个人信息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信息。
3.10 甲方承诺,同意乙方或代销机构在甲方交付购买理财产品的款项后将该等购款项划转至乙方指定的资金账户,对此乙方及代销机构无须另行征得投资者同意或给予通知,无须在划款时以电话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最后确认,对于风险较高或投资者单笔购买金额较大的理财产品,同样适用上述划款规则。由于甲方未存入理财资金或理财资金不足或未在约定的时间前购买本产品而导致交易失败的,乙方不承担相应责任。
3.11 甲方有义务妥善保管理财产品交易关联的银行卡、存折、密码等物品及信息,不得将上述信息、物品向任何他人(包括乙方及代销机构工作人员)披露或委托保管。
3.12 甲方有义务按照理财产品文件的约定履行义务、并合理善意地行使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不得损害其他理财产品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3.13 甲方保证熟悉理财产品类型特征及不同销售渠道的相关规定,了解理财产品直销与代销的相关区别。
3.14 甲方应配合乙方或代销机构为识别合格投资者等目的进行的尽职调查及接受对其投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的测评。
3.15 甲方承诺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如有变更,甲方应及时到乙方或代销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否则,由此导致的后果应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3.16 除《理财产品说明书》另有约定的,甲方承诺在理财产品到期日或赎回开放日前不支取投资本金或收益。
3.17 甲方认可乙方按《理财产品说明书》中约定的方式披露理财产品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收益情况、定期报告、重大事项、提前终止、投资期限调整等。针对私募类理财产品,乙方根据与甲方约定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3.18 甲方有权依照《理财产品说明书》收益分配条款的约定获得收益(包括正收益、负收益和零收益),在约定的投资期内,投资本金不另计存款利息。
3.19 甲方自签署私募类理财产品文件之时起,有权享有 24 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在冷静期内,如甲方改变投资决定,乙方有义务解除已签订的产品文件,并及时退还全部投资款项。
3.20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对其他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21 乙方有义务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的要求,遵循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管理职责,维护甲方利益。
3.22 乙方有义务确保所管理的理财产品满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3.23 乙方有义务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的规定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披露理财产品相关信息。
3.24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客户信息及其他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及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另有要求外,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组织、个人提供或泄漏与甲方有关的资料和信息。
3.25 乙方有义务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将应支付甲方的理财资金本金(如有)及收益(如有)划入到甲方相关资金账户。如因甲方原因导致理财产品投资本金和收益无法入账的,乙方有义务通知甲方修正,仍然因甲方原因无法入账的由甲方承担责任。甲方通过代销机构投资乙方理财产品时,乙方将本金及收益划入代销机构指定账户后,即视为已向甲方完成支付义务。如因甲方或代销机构原因导致理财产品投资本金或收益无法划入代销机构指定账户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3.26 乙方有权依照《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方式收取理财产品相关费用,具体收费项目、条件、方式和标准详见《理财产品说明书》。乙方亦有权依照法律或国家政策规定对已约定的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进行调整,但须在调整前通过《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相关信息披露内容构成理财产品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理财产品文件具有同等效力,甲方应在充分知晓、理解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和渠道后签署本协议,并在签署本协议后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持续关注理财产品信息披露内容。
3.27 除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另有要求或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负责代扣代缴甲方应缴纳的税款。
3.28 乙方有权依据理财产品文件根据管理、运用和处分理财产品财产的需要,独立对理财产品资金进行投资管理。乙方可委托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或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对产品资金进行投资管理。
3.29 乙方有权以产品管理人名义,全权负责理财产品资金的运用和理财产品资产的管理,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例如参加与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相关的所有会议,并对相关事项进行表决;代表投资者利益,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对理财产品投资产生的风险资产进行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转让、重组、债转股、资产证券化、委外催收、抵债资产收取与处置、破产重整等,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理财产品承担。
3.30 在理财产品投资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有权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理财产品进行维权,行使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仲裁、申请保全/执行等权利,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理财产品承担。
3.31 乙方有权依据理财产品文件决定理财产品资金本金和收益分配方案。
3.32 因监管政策变化、《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或其他必须原因而调整理财产品销售、成立、开放或到期终止计划的,乙方应以《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方式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告知甲方,如甲方不接受的可以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处理。
3.33 发生下列情况时,乙方有权拒绝/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认(申)
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1.因不可抗力影响;2.发生暂停理财资产估值情况时;3.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出现异常,导致市场发生系统性风险时;4.触动巨额赎回(指开放式理财产品单个开放日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日终理财产品总份额的 10%的赎回行为,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限制,或当认(申)购金额将导致理财产品规模大幅波动,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时;5. 理财产品文件约定的其他情况。
为避免疑义,如乙方暂停或者开放认(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应按照理财产品文件的约定向甲方披露具体原因和依据。
3.34 乙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市场状况、维护全体投资者权益需要和产品特点设置和调整理财产品的发售规模、发售渠道、代销机构、发售对象、销售额度、交易时间、交易场所、交易限额和其他交易条件,乙方及代销机构有权不受理甲方不符合条件的交易委托或要求。
3.35 认购期满,募集资金未达到《理财产品说明书》所规定的募集规模下限,乙方有权宣布该产品不成立或相应延长认购期。如认购期内提前达到《理财产品说明书》所规定的募集金额,乙方有权提前结束认购期并相应调整产品成立日和产品到期日。
3.36 鉴于理财产品投资可能涉及复杂的金融交易,乙方在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并尽可能维护甲方利益的前提下,有权对该类交易中涉及的、双方未能在理财产品文件中约定的事宜按照相关交易惯例处理。
3.37 除乙方已公开披露的理财产品文件和信息外,甲乙双方均有义务对包括本协议在内的理财产品文件保密,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得向任何组织、个人提供或泄漏与乙方有关的资料和信息,除非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
3.38 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理财产品文件约定的甲乙双方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协议终止及其他
4.1 除《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提前终止情形外,甲方有违约行为或甲方资金账户被有权机关采取冻结、扣划等保全措施时,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4.2 甲方如拒绝配合乙方开展尽职调查,或乙方发现有关甲方交 易存在违法违规,或乙方有合理理由怀疑甲方从事洗钱、欺诈、侵权、贩毒、恐怖融资、侵犯知识产权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甲方或其 交易等被列入国际组织、中国或其他国家发布的制裁名单或制裁范围,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4.3 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对于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条款以及附件条款的内容不得以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的附件、补充协议、独立于本协议之外的其他协议等在内的任何形式进行修改、补充或解除。本协议第一条约定乙方更新本协议版本的情形除外。
第五条 违约、免责及争议解决
5.1 除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另有要求或双方另有约定外,任何一
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理财产品文件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5.2 因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监管部门政策变化、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等乙方不能控制或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因素,导致乙方无法或延后履行本协议及其他理财产品文件约定的,乙方不承担责任,但乙方应在条件允许范围内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减少甲方损失。
5.3 非因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文件遗失或被盗、甲方理财交易的资金账户及相关交易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或扣划、甲方将本协议中所指卡/折等重要物品或信息交由乙方或代销机构人员保管或向第三方泄露等原因)造成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5.4 本协议及理财产品文件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应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协议及理财产品文件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因处理争议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等),除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由败诉方承担。
甲方签字/盖章:
(一)自然人(签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二)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
(三)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由于理财产品投资运作管理中有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因素,根据监管部门要求和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需要,在您选择投资理财产品前,请仔细阅读以下风险揭示内容:
一、风险揭示部分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一)理财产品风险揭示:
产品名称 | 中银理财全球配置高评级港币 3 个月最短持有期 |
产品代码 | QQPZGPJHKD3M |
产品类型 | 固定收益类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
产品期限 | 产品无固定存续期限(若产品提前终止,以理财产品实际存续天数 为准) |
风险级别 | 1 级(低风险)。本理财产品的风险评级,为中银理财内部评级;本产品通过代理销售机构渠道销售的,理财产品评级应当以代理销 售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 |
适合购买的投资者 | 经产品销售机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为谨慎型、稳健型、平衡型、进取型和激进型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具体以销售机构风险评级结果和销售要求为准。 |
风险揭示内容 | 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法律风险、政策风险、产品不成立风险、提前终止的风险、信息传递风险、赎回款项支付延迟风险、投资标的特有风险、其他风险等。 本理财产品中银理财内部风险评级为 1 级,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低风险产品,出现本金损失的概率极低,且净值波动率极低。 上述风险评级和相关描述,均为中银理财内部评级。该产品通过代理销售机构渠道销售的,理财产品评级应当以代理销售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 本理财产品不保证资金本金和收益,如出现所投资的金融资产未按时足额支付本金及/或收益或提前终止等不利情况,则将出现理财收益为零或本金损失的可能,并存在被提前终止的可能。请充分认 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
最不利投资情形下 的投资结果示例 | 本理财产品最不利投资情形为所投资的存款等金融工具出现交易 对手违约等极端情况,本理财产品收益可能为零,本金全部损失。 |
(二)风险揭示内容
理财产品管理人将本着“恪守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理财产品财产,但并不对本理财产品提供保证本金和收益的承诺,投资者的本金和收益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一定程度的损失,投资者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1.市场风险:受各种市场因素、宏观政策因素等的影响,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各类资产价值可能下跌,导致理财收益下降甚至本金损失。理财产品管理人将密切跟踪货币市场及其他证券市场走势,在各类资产间灵活配置,设定单类资产的配置比例,降低市场风险。同时限制理财产品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比例,严格按投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
2.信用风险:如果本理财产品的交易对手发生信用违约、托管人破产,可能影响投资收益,甚至致使理财产品本金受到损失。理财产品管理人将基于谨慎性原则,对交易对手的资质进行严格挑选。
3.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本理财产品无法通过变现资产等途径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满足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者赎回需求、履行其他支付义务的风险。理财产品管理人将对持仓证券的流动性进行研究和监控,使未来现金流尽可能地均匀分布,保留适当的现金和高流动性资产比例,同时增加剩余期限短、流动性好的资产比例。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与宣传、分析投资者的行为方式、关注资金市场变化,提前判断流动性变化并且采取应对措施,力争理财产品的参与和退出较为平稳地运行。
(1)认(申)购、赎回安排
本理财产品的认(申)购、赎回安排具体规则详见《产品说明书》“三、认购”和“七、申购和赎回”部分。
(2)拟投资市场、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产品的投资范围包括境内外货币市场工具:现金、银行存款,产品管理人将严格遵守监管规定和《产品说明书》的约定,严格限定存款行的资质以及存款的期限结构,以加强流动性管理。
(3)拟运用的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及其使用情形、处理方法、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理财产品管理人可依照法律法规及《产品说明书》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对认(申)购、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分为认(申)购风险应对措施和赎回风险应对措施。
1
认(申)购风险应对措施
当接受认(申)购申请将导致产品规模大幅波动或超过上限,或对存量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或者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需要,理财产品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认(申)购金额上限、拒绝大额认(申)购、暂停认(申)购等措施,保护存量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实施认(申)购风险应对措施的情形、处理方式及程序详见《产品说明书》“七、申购和赎回”部分的相关约定。若实施认(申)购风险应对措施,投资者可能无法正常提交认(申)购申请,已经提交的认(申)购申请可能被拒绝接受。
2
赎回风险应对措施
A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当本理财产品触发巨额赎回限制时,产品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详见《产品说明书》“七、申购和赎回”部分关于巨额赎回的相关约定。当实施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的措施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将无法按时全额获得确认,投资者自身的流动性可能受到影响,并将额外承担市场波动对理财产品净值的影响。
B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实施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处理方式及程序详见《产品说明书》“七、申购和赎回”关于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相关约定。若实施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措施,投资者一方面不能赎回理财产品份额,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理财产品
净值的影响;若实施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投资者不能如期获得全额赎回款,自身的流动性可能受到影响。
C 暂停理财产品估值:暂停理财产品估值的情形详见《产品说明书》关于暂停理财产品估值情形的相关约定。若实施暂停理财产品估值,理财产品管理人会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理财产品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对投资者产生的风险如前所述。
③ 如本理财产品采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流动性风险控制措施或对上述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的使用情形、处理方法、程序进行调整,将在正式实施前至少3个工作日通过相应信息披露渠道披露,并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约定或更新相关措施的使用情形、处理方法、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4.操作风险:产品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5.管理风险:由于本理财产品管理人受技能和管理水平等因素的限制,可能会影响本理财产品的本金和投资收益,导致本金遭受损失和理财收益处于较低水平甚至为零的风险。
6.法律风险:法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监管措施和解决民商事争议而支付的罚款、罚金、违约金或者赔偿金所导致的风险。
7.政策风险:本理财产品是针对当前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设计的,如国家宏观政策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影响本理财产品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本理财产品收益降低甚至本金损失。
8.产品不成立风险:如果因募集规模低于说明书约定的最低规模或其他因素导致产品管理人宣布本理财产品不成立的情形,投资者将面临再投资风险。
9.提前终止的风险:在投资期内,如本理财产品发生《产品说明书》“八、提前终止”部分规定的情形,理财产品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投资者可能面临不能实现收益目标及不能进行再投资的风险。
10.信息传递风险: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投资者应根据《产品说明书》所载明的信息披露方式及时、主动查询本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如果投资者未及时、主动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并由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1.赎回款项支付延迟风险:如因本产品项下对应的金融资产延期或无法变现等原因造成本产品不能按时支付赎回款项,或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故障等,可能会造成赎回款项支付延迟,投资者将面临无法及时获得赎回款项的风险。
12.投资标的特有风险
(1)货币市场工具投资风险
1
本理财产品作为资金借出方参与货币市场工具交易时,交易对手可能无法及时偿还全部或部分本金和/或收益,导致理财产品收益下降甚至本金损失;
2
本理财产品作为资金借入方参与货币市场工具交易时,交易利率可能大于债权类资产投资收益,进而导致理财产品收益下降甚至本金损失。
3
本理财产品作为资金借入方参与货币市场工具交易,将增大产品投资总量,放大投资组合风险。资金借入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越高,理财产品收益下降甚至本金损失的可能性越大。
(2)境外投资特别风险
1
本产品可能投资于境外市场,涉及的境外投资特别风险主要包括:境外市场风险
由于本产品投资于境外市场,因此各国或地区的金融市场和总体经济趋势将会将对本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产生影响。境外证券市场可能对于特定事件、该国或地区特有的政治因素、法律法规、市场状况、经济发展趋势的反应较境内证券市场有诸多不同。
2
税务风险
本产品投资各国或地区市场时,因各国或地区税务法律法规的不同,可能会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该国或该地区税务机构缴纳税金,包括预扣税,该行为可能会使得资产回报受到一定影响;该国或该地区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变化,或者加以具有追溯力的修订,所以可能须向该国或该地区缴纳本产品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13.其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金融市场危机、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相关投资风险。理财产品管理人在代理本理财产品买卖投资标的物时,交易对手可能为理财产品管理人。理财产品管理人将秉承公允市价交易的原则进行交易,并且保留交易记录以备相关部门查询。
理财产品管理人将本着“恪守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理财产品财产,但并不对本理财产品提供保证本金和收益的承诺。
(三)投资者确认本《风险揭示书》,即视为对《产品说明书》确认。投资者应注意投资风险,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了解理财产品具体情况。
(四)特别提示:
本理财产品由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产品管理人)发行与管理,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销售机构)的全资子公司,属于销售机构的关联方。产品管理人与销售机构的关联关系可能会对产品投资运作带来一定影响。投资者确认本《风险揭示书》,即视为已知悉并接受本理财产品由销售机构的关联方发行与管理。
投资者理解并同意不以任何形式要求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理财产品出具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增信约定或承诺,如存在上述承诺均属无效,投资者不以此类增信约定或承诺向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主张权利。
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二、投资者确认部分
(一)个人投资者确认
本人确认如下:(适用于下述评级体系的,请勾选,不适用的,请填写)
投资购买该理财产品是本人的真实意愿,本人已充分认识该理财产品的特征、风险和投资者相关权利义务条款,完全理解并自愿接受。本人已知悉并接受本理财产品由销售机构的关联方发行与管理。
请确认本人风险承受能力测试评级结果:
□C1-谨慎型 □C2-稳健型 □C3-平衡型 □C4-进取型 □C5-激进型本人风险评级结果为:
请全文抄录:“本人已经阅读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二)机构投资者确认
客户声明:投资决策系由本单位独立、自主、谨慎做出,本单位已阅读投资协议、销售协议
所有条款、投资者权益须知、本《风险揭示书》及《产品说明书》,充分认识该理财产品的特
征、风险和投资者相关权利义务条款,完全理解并自愿接受。本单位已知悉并接受本理财产品由销售机构的关联方发行与管理。
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署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中银理财全球配置高评级港币 3 个月最短持有期产品说明书
【产品代码:QQPZGPJHKD3M】
【产品登记编码:Z7001024000680】
特别提示: 一、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投资者(客户)应本着“充分了解风险、自主选择购买”的原则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用于认(申)购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银理财”)发行的理财产品。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不保证资金本金和理财收益,如出现所投资的金融资产市场价格下跌、未按时足额支付本金及/或收益或提前终止等不利情况,则将出现理财收益为零或本金损失的情形,并存在被中银理财提前终止的可能,请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二、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三、主要风险列示: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法律风险、政策风险、产品不成立风险、提前终止的风险、信息传递风险、赎回款项支付延迟风险、投资标的特有风险、其他风险等。(详见本文“九、风险揭示”部分)。 四、中银理财郑重提示:投资者在认(申)购本理财产品前应仔细阅读本《产品说明书》及 《风险揭示书》,确保完全明白该项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该理财产品的资金投资方向、风险类型和收益等基本情况,在慎重考虑后自行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不是预期收益率,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对产品收益的承诺。投资者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中银理财根据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运作情况实际支付给投资者的收益为准。 五、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直接与中银理财签署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等销售文件后,代销机构或中银理财在划款时,不再通过任何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最后确认,直接划款。 六、本理财产品说明书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由中银理财负责解释。 七、购买理财产品后,投资者应随时关注该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主动获取相关信息。 下面关于本理财产品的风险评级和相关描述,为中银理财内部评级。该产品通过代理销售机 构渠道销售的,理财产品评级应当以代理销售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 | ||
风险级别 | 1、低风险产品 | 出现本金损失的概率极低,且净值波动率极低的产品。 |
一、理财产品基本信息
投资者类型 | 经产品销售机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为谨慎型、稳健型、平衡型、进取型 和激进型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具体以销售机构风险评级结果和销售要求为准。 |
理财产品认购起点金额 | 认购起点金额【1】港币; 认购起点金额以上按照【0.01】港币的整数倍累进认购;详见【“三、认购”】部分。 |
理财产品名称 | 中银理财全球配置高评级港币 3 个月最短持有期 |
理财产品简称 | 中银理财全球配置高评级港币 3 个月最短持有期 |
理财产品代码 | QQPZGPJHKD3M |
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登记编码 | 【Z7001024000680】 |
理财本金/理财本金返 还/理财收益币种 | 【港币】 |
理财产品管理人 | 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银理财”) |
理财产品托管人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理财产品销售机构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以及与中银理财有 限责任公司签订代理销售协议并提供相关服务的其他销售机构。 |
产品类型 | 固定收益类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
产品运作模式 | 开放式净值型产品 |
募集方式 | 公募 |
投资目标 | 在风险相对可控的情况下力争实现外币资产的保值增值 |
投资策略 | 本产品在对宏观经济的分析和相关市场的研判的基础上,将募集的外币资金,配置于境内外货币市场,力争增加投资组合价值。力争使投资者 通过本产品在风险相对可控的情况下实现外币资产的保值增值。 |
理财产品份额类别 | 本理财产品根据投资者购买理财的销售机构、理财产品起点金额、投资者类别、资金类型等因素设置不同产品份额,每类产品份额设置单独的份额代码,并分别计算和公告产品份额净值。投资者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购买的产品份额类别。 目前设置的份额类别为: A 类份额(份额代码【QQPZGPJHKD3MA】):中国银行港币现汇客户专属 B 类份额(份额代码【QQPZGPJHKD3MB】):中国银行港币现钞客户专属 |
募集规模上限 | 【100】亿港币。 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对本理财产品募集资金规模进行调整,本理财产品最终规模以产品管理人实际募集的资金数额为准。 |
理财产品份额面值 | 1【港币】 |
认购期 | 【2024】年【9】月【19】日 9:00 至 17:00,具体以理财产品销售机构 实际受理时间为准。 |
理财产品成立日 | 【2024】年【9】月【20】日 |
理财产品存续期限 | 产品无固定存续期限(若产品提前终止,以理财产品实际存续天数为准) |
最短持有期 | 自产品认购/申购确认日(含当日)起【90】个自然日。 |
开放日 | 产品成立日(不含)后的每个工作日为本产品开放日。 |
理财产品份额净值 | 本产品的估值日为产品成立日及开放日。详见【“十、理财产品估值”】部分。 建仓期结束后,理财产品管理人在估值日后【2】个工作日内公布理财产 品的份额净值,理财产品份额净值可能小于1【港币】。 |
申购及赎回 | 在本产品成立日(不含)后,投资者可在每个开放日提交申购申请。投资者每笔认购/申购申请确认的理财产品份额需在该笔理财产品份额最短持有期的倒数第二个工作日(含当日)起方可赎回。开放日申请于申请当日后第2个工作日内确认。本产品工作日指除中国大陆、香港特别行政区和美国的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外的其他日。详见【“七、申购和 赎回”】部分。 |
申购及赎回起点金额/份额 | 本产品A类、B类份额初次申购起点金额为【1】港币,高于起点金额以 【0.01】港币的整数倍递增;追加申购金额为【0.01】港币的整数倍。赎回份额为0.01份或0.01份的整数倍。详见【“七、申购和赎回”】部分。 |
巨额赎回限制 | 本理财产品单个开放日净赎回申请份额(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超过前一日终理财产品总份额的10%时,产品管理人有权启动巨额赎回限制条款,详见“七、申购和赎回”的第(七)部分“巨 额赎回限制”。 |
业绩比较基准及选择 | 业绩比较基准是产品管理人基于产品性质、投资策略、过往经验等因素对产品设定的投资目标,仅用于评价投资结果和测算业绩报酬,业绩比较基准不是预期收益率,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对产品收益的承诺。 业绩比较基准选择: 业绩比较基准由产品管理人依据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资产配置计划等因素选择。 本理财产品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范围包括【境内外货币市场工具:现金、银行存款】,投资范围、投资策略详见【“二、理财产品投资”】部分。根据以上情况,本理财产品选择【中国银行港币三个月定期存款利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如业绩比较基准调整,将根据信息披露规则进行披露)。 当监管政策、市场环境、产品性质等因素发生变化,导致理财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必须进行调整时,产品管理人有权调整产品业绩比较基准,并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通过相应信息披露渠道公布调整情况和调整 原因。 |
赎回款项到账日 |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赎回款项于理财产品赎回确认日后【2】个工作日内到账。在触动巨额赎回限制时,赎回款项的支付按照【“七、申购和赎回”】的第七条“巨额赎回限制”的规定处理。理财产品赎回确认 日至赎回款项到账日期间不计利息。 |
理财产品费用 | 固定管理费:【0.15】%(年化) 销售服务费:A类、B类份额【0.10】%(年化)托管费:【0.02】%(年化) 认购费、赎回费:【0.00】% 申购费:【0.00】% |
超额业绩报酬:本理财产品暂不收取超额业绩报酬。(中银理财有权根据市场及产品运作情况调整超额业绩报酬的收费条件、标准和方式,并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事先通过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进行公告。若投资者在公告约定的收费起始日(不含当日)之前已经完成本产品的认购、申购申请,即投资者提出认购、申购申请的日期在公告约定的收费起始日(不含当日)之前,则就该等份额而言不适用超额业绩报酬收取的相关条款;若投资者在公告约定的收费起始日(含当日)后提出认购、申购申请,即投资者申请认购、申购的日期在公告约定的收费起始日(含当日)之后,则仅对此类份额适用超额业绩报酬收取的相关条款,超额业绩报酬的收费条件、标准和方式等要素以管理人公告约定为准。举例:若公告约定的收费起始日为T日,投资者分别在T日(不含当日)之前申请申购本理财产品份额、T日当日申请追加申购本理财产品份额,则在T日(不含当日)之前申购的理财产品份额不适用超额业绩报酬收取的相关条款,而在T日当日追加申购的理财产品份额适用于超额业绩报酬收取的相关条款。) 其他:1、投资账户开立及维护费、交易手续费、资金汇划费、清算费; 2、与产品相关的审计费、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执行费、信息披露费;3、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等,在实际发生时按照实际发生额支付。 上述产品费用详见【“五、理财产品费用”】部分。 各销售机构或各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或有不同。 | |
理财产品收益分配 | 当理财产品份额净值高于面值时可进行收益分配,理财产品收益分配后 将相应调减理财产品份额净值,调减后的每份理财产品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详见【“六、理财产品收益分配”】部分。 |
提前终止 | 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投资者无权单方面主动决定终止本理财产品。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理财产品管理人有权按照本理财产品资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主动终止本理财产品。如理财产品管理人需要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将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含)予以公告。详见【“八、提前终止”】 部分。 |
工作日释义 | 指除中国大陆、香港特别行政区和美国的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外的其 他日。 |
资金来源限制 | 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本理财产品。 |
理财产品税款 | 根据中国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等要求,本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理财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人。签约各方同意本理财产品在运营过程应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等)由产品管理人从理财产品财产中支付,并由产品管理人根据中国税务机关要求,履行相关纳税申报义务,由此可能会使理财产品净值或实际收益降低,请投资者知悉。投 资者从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自行申报及缴纳。 |
二、理财产品投资
境内外货币市场工具:现金、银行存款
1.本理财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140%。
2.本产品100%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
3.投资于现金的比例不低于本理财产品净资产的5%。
4.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1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5%。
5.在开放日前一工作日内,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2的可变现价值应当不低于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0%。
非因理财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第2项投资比例限制的,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如监管有最新规定的,参照监管最新规定执行。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理财产品规模变动等因素导致理财产品不符合《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所述投资比例限制的,理财产品不得主动新增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
本理财产品自成立日起【1个月】为建仓期,产品管理人应当在建仓期内使理财产品的投资比例符合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建仓期内,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产品说明书的约定。
与交易对手开展买入返售交易的,可接受押品的资质要求应该符合产品说明书投资范围的约定。
本产品在对宏观经济的分析和相关市场的研判的基础上,将募集的外币资金,配置于境内外货币市场,力争增加投资组合价值。力争使投资者通过本产品在风险相对可控的情况下实现外币资产的保值增值。
三、认购
(一)本理财产品认购期间:【2024】年【9】月【19】日,受理时间:北京时间9:00至 17:00,具体以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实际受理时间为准。
(二)认购期内,实际收到的认购申请金额累计达到募集规模上限后,产品管理人有权自下一工作日起停止接受认购,认购期间提前结束。当发生上述情形且理财产品管理人决定停止接受认购时,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相应信息披露渠道进行披露,并说明运用相关措施的原因、拟采取的应对安排等。对于收到的有效认购申请,产品管理人采用“比例确认”的原则分别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资金将在认购期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返还投资者或解除冻结。
(三)认购方式:本理财产品可通过销售机构各营业网点柜台(含智能柜台)及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进行认购。销售机构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产品的销售网点及渠道,并进行披露。
1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资产,包括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距可赎回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资产管理产品、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票据),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其他流动性受限资产
2 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包括可在交易所、银行间市场正常交易的股票、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期货及期权合约以及同业存单,7 个工作日内到期或可支取的买入返售、银行存款,7 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各类应收款项等。
(四)本产品A类、B类份额认购起点金额均为【1港币】,认购起点金额以上按照【0.01港币】的整数倍累进认购。
(五)认购费用:本理财产品无认购费。
(六)认购份额计算: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认购期利息)/理财产品份额面值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七)认购程序:投资者应在其资金账户中预留足够的认购金额,预留资金不足的,视为认购无效。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获得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受理后,理财产品销售机构有权实时扣划投资者资金账户相应认购金额,或先冻结投资者资金账户相应认购金额并在认购期最后一个工作日或产品成立日统一扣划。
(八)认购期间,投资者可于销售机构扣划认购资金当日销售渠道受理时间截止时点前撤销认购申请,该时点后不得撤销。如销售机构先冻结投资者资金,投资者可于认购期最后一个工作日销售渠道受理时间截止时点前撤销认购申请,该时点后不得撤销。
(九)认购期利息:如销售机构实时扣划投资者认购资金,投资者认购申请成功确认当日(含)至认购期最后一日(不含)期间产生的活期利息将折算成产品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如销售机构先冻结投资者资金,投资者认购资金扣划前,认购资金按销售机构公布的港币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该等利息不作为认购资金扣收。具体以产品销售机构规定的认购程序为准。
(十)认购资金来源限制: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本理财产品。投资者认购本理财产品的资金来源和用途应合法合规,不涉及洗钱、恐怖融资、逃税、制裁、扩散融资等违反适用法律的行为。
(十一)对于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累计持有本理财产品份额超过总份额50%的认购申请,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应拒绝接受或部分接受,确保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不超过总份额50%。
四、产品成立
(一)认购期届满,产品成立。因不可抗力导致理财产品无法成立时,理财产品管理人有权不成立本理财产品。
(二)本理财产品不成立时,理财产品管理人将在认购期届满之日的次日(含)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销售渠道退还已扣划的投资者认购资金及其在申请成功确认当日(含)至认购期届满之日(不含)期间产生的活期利息(如有),或解除对相关资金的冻结,认购结束日至资金到账日间不计利息,双方权利义务在前述款项退还或解除冻结之日终止。
五、理财产品费用
(一)理财产品固定管理费:【0.15%】(年化)。
在通常情况下,产品固定管理费按前一估值日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F1=E×【0.15%】÷365
F1为每日应计提的产品固定管理费
E为前一估值日资产净值(成立日当日,则E为成立日当日的产品份额)
产品固定管理费每日计提,定期支付给理财产品管理人。产品管理人可不定期调整产品固定管理费率。如产品管理人调整产品固定管理费率,将通过相应信息披露渠道予以披露。
(二)理财产品销售服务费:A类、B类份额【0.10%】(年化)。
在通常情况下,本产品A类、B类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估值日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F2=E×【0.10%】÷365
F2为每日应计提的产品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估值日资产净值(成立日当日,则E为成立日当日的产品份额)
产品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定期支付给理财产品销售机构。产品管理人/销售机构可不定期调整产品销售服务费率。如调整产品销售服务费率,将通过相应信息披露渠道予以披露。各销售机构或各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或有不同。
(三)理财产品托管费:【0.02%】(年化)。
在通常情况下,产品托管费按前一估值日资产净值的【0.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F3=E×【0.02%】÷365
F3为每日应计提的产品托管费
E为前一估值日资产净值(成立日当日,则E为成立日当日的产品份额)产品托管费每日计提,定期支付给理财产品托管人。
(四)理财产品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本理财产品无认购费、申购费和赎回费。
(五)理财产品超额业绩报酬
本理财产品暂不收取超额业绩报酬。中银理财有权根据市场及产品运作情况调整超额业绩报酬的收费条件、标准和方式,并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事先通过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进行公告。若投资者在公告约定的收费起始日(不含当日)之前已经完成本产品的认购、申购申请,即投资者提出认购、申购申请的日期在公告约定的收费起始日(不含当日)之前,则就该等份额而言不适用超额业绩报酬收取的相关条款;若投资者在公告约定的收费起始日(含当日)后提出认购、申购申请,即投资者申请认购、申购的日期在公告约定的收费起始日(含当日)之后,则仅对此类份额适用超额业绩报酬收取的相关条款,超额业绩报酬的收费条件、标准和方式等要素以管理人公告约定为准。举例:若公告约定的收费起始日为T日,投资者分别在T日(不含当日)之前申请申购本理财产品份额、T日当日申请追加申购本理财产品份额,则在T日(不含当日)之前申购的理财产品份额不适用超额业绩报酬收取的相关条款,而在T日当日追加申购的理财产品份额适用于超额业绩报酬收取的相关条款。
(六)其他从理财产品财产中支付的税费:1、投资账户开立及维护费、交易手续费、资金汇划费、清算费;2、产品成立后与产品相关的审计费、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执行费、信息披露费;3、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等;4、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费用。上述税费(如有)在实际发生时按照实际发生额支付。
六、理财产品收益分配
(一)收益分配的原则:
1.理财产品收益分配采取现金方式;
2.每一理财产品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只有当理财产品份额净值高于面值时方可进行收益分配;
4.理财产品收益分配后每份理财产品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二)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和公布:收益分配方案由理财产品管理人拟定,并由理财产品托管人核实后,在分配前进行信息披露。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理财产品投资收益分配日、
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分配的收益将在投资收益分配日后3个工作日内划入投资者账户,投资收益分配日至到账日期间不计利息。
七、申购和赎回
(一)本理财产品最短持有期为【90】个自然日。自产品认购/申购确认日(含当日)起【90】个自然日为最短持有期。
(二)开放日
本理财产品成立日(不含)后,每个工作日均为产品开放日,如遇特殊情况需临时增加/减少开放日的,以产品管理人具体公告为准。投资者申购或赎回的受理时间为北京时间每个工作日的 9:00-15:30(柜台营业时间以销售机构各网点公告为准)。因理财产品管理情况和市场突发事件导致对理财产品的申购赎回有重大影响,产品管理人可视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并通过相应信息披露渠道予以披露。
本理财产品成立日(不含)后,每个开放日可提交申购申请。申购份额将于申购申请当日(T 日)后 2 个工作日(T+2 日)进行确认。
投资者每笔认购/申购申请确认的理财产品份额需在该笔理财产品份额最短持有期的倒数第二个工作日(含当日)起方可赎回。赎回申请于赎回申请当日(T 日)后 2 个工作日(T+2 日)进行确认。投资者赎回本金与收益于赎回确认日后【2】个工作日内到账,赎回确认日至投资者资金到账日期间不计利息。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申购、赎回价格以开放日交易结束后的理财份额净值进行计算;
2.本理财产品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本理财产品的份额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在产品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对于单个投资者,认购、申购日期在先的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日期在后的产品份额后赎回;
4.本理财产品可于开放日交易时间内办理理财产品的申购及赎回;
5.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申请当日的交易时间内撤销,在交易时间以外不得撤销;
6.因不可抗力导致理财产品无法继续申购或赎回时,理财产品管理人有权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申请。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产品 A 类、B 类份额初次申购起点金额为【1】港币,高于起点金额以【0.01】港币的整数倍递增;追加申购金额为【0.01】港币的整数倍。赎回份额为 0.01 份或 0.01份的整数倍。
2.对于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累计持有本理财产品份额超过总份额 50%的申购申请,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应拒绝接受或部分接受,确保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不超过总份额 50%。
3.在不触动巨额赎回限制的前提下,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理财份额赎回。投资者每次申请赎回的赎回份额为 0.01 份或 0.01 份的整数倍,投资者赎回理财份额将导致其持
有的剩余理财份额低于或等于 0.01 份时,应一次性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全部理财份额。投资
者持有的剩余理财份额低于或等于 0.01 份时,理财产品管理人有权为投资者办理强制性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投资者在提交 A 类、B 类份额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港币现汇/现钞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理财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投资者在销售机构规定的交易时间内提交的 A 类、B 类份额申购申请或赎回申请,理财产品管理人在申请当日(T 日)后第 2 个工作日(T+2)对该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申请确认日后(包括该日)以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1)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或冻结方式,具体以产品销售机构的实际处理方式为准。
①如采取全额缴款方式,销售机构将在投资者提交申购申请的当日扣划申购款项,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理财产品管理人将在【3】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投资者申购款项退还至销售机构。
②如采取冻结方式,销售机构将在投资者提交申购申请的当日冻结申购款项,若申购成功,申购款项在申购确认日扣收;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销售机构将在 3 个工作日内解冻已冻结的申购款项。
(2)投资者赎回申请被确认成功后,理财产品管理人将在赎回确认日后 2 个工作日(T+2)
内向销售机构支付赎回款项(即按照第(六)条第 2 款计算的净赎回金额),期间不计利息。在触动巨额赎回限制时,客户的可赎回份额需要根据巨额赎回限制规则确定,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第(七)条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与示例
1.申购份额的计算:本理财产品的申购份额以申请当日(T 日)交易结束后理财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理财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下四舍五入。
2.赎回金额的计算:本理财产品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T 日)交易结束后理财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理财份额净值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下四舍五入。
3.理财份额净值在申购、赎回日后第 2 个工作日(T+2 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理财产品管理人可以适当延迟计算并进行公告。
4.本理财份额净值是按照估值日产品资产净值除以当日产品总份额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6 位,之后舍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理财产品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理财产品财产所有。产品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产品应收的申购产品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产品资产净值是指产品资产总值减去产品负债后的价值。
5.投资者风险计算示例
(1)假如投资者在认购期认购理财产品 A 类份额 50 万份,产品无认购费,并在开放日赎回 50 万份,赎回份额净值为 1.040000,持有 1 年。
则投资者赎回总额为:500,000×1.040000=520,000【港币】年化投资收益率为 4%。
(2)假如投资者在认购期认购理财产品 A 类份额 50 万份,产品无认购费,并在开放日赎回 50 万份,赎回份额净值为 0.980000,持有 1 年。
则投资者赎回总额为:500,000×0.980000=490,000【港币】年化投资收益率为-2%。
上述收益与风险计算示例仅为说明文件,所用数据均为模拟数据,并不作为产品承诺收益或损失的保证。本理财产品最不利投资情形为所投资的存款等金融工具出现交易对手违约等极端情况,本理财产品收益可能为零,本金全部损失。
(七)巨额赎回限制
1.巨额赎回的认定。本理财产品单个开放日净赎回申请份额(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超过前一日终理财产品总份额的 10%。
2.当产品出现巨额赎回时,理财产品管理人可以根据产品实际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
全额赎回:当理财产品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部分延期赎回:当理财产品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会对产品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理财产品管理人在当日办理的赎回比例不低于前一日终产品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办理的赎回申请,按单个客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办理的赎回部分,根据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的选择处理,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工作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办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工作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不享有优先确认权且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工作日的价格,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发生上述情形且理财产品管理人决定根据本条约定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时,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通过相应信息披露渠道进行披露,并说明运用相关措施的原因、拟采取的应对安排等。
(八)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产品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理财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暂停理财资产估值情况时;
3.当产品申购金额将导致产品规模大幅波动或超过上限,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时。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理财产品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通过相应信息披露渠道进行披露,并说明运用相关措施的原因、拟采取的应对安排等。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产品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客户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产品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暂停理财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出现异常,导致市场发生系统性风险时;
4.连续 2 个以上工作日触动巨额赎回限制时;
5.单个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理财产品份额超过该理财产品总份额【10%】时。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理财产品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通过相应信息披露渠道进行披露,并说明运用相关措
施的原因、拟采取的应对安排等,且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已确认的赎回申请,理财产品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开放日内,当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况消除时,产品管理人将及时恢复赎回或支付业务赎回款项的办理。
本理财产品不承诺保证本金和投资收益。如本理财产品发生因交易对手、投资标的等
未按时足额支付本金及/或收益等情形,造成本理财产品的基础资产无法及时、足额变现,理财产品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向投资者延迟支付或分次支付,出现极端情况时,本理财产品收益可能为零,本金全部损失。产品管理人将于发生上述情形后的 2 个工作日内通过相应信息披露渠道予以披露。
八、提前终止
(一)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投资者无权单方面主动决定终止本理财产品。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理财产品管理人有权按照本理财产品资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主动终止本理财产品。如理财产品管理人需要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将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含)予以公告。
(二)理财产品管理人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1.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理财产品无法继续运作。
2.遇有市场出现剧烈波动、异常风险事件等情形导致理财产品收益出现大幅波动或严重影响理财产品的资产安全。
3.因投资者理财资金被有权机关扣划等原因导致理财产品剩余资产无法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所投资市场要求或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约定,或者继续存续无法实现投资目标。
4.因相关投资管理机构解散、破产、撤销、被取消业务资格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相应职责导致产品无法继续运作。
5.相关投资管理机构或运用理财资金的第三方主体实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协议等相关文件约定的行为导致理财产品被动提前终止。
6.因法律法规变化或国家金融政策调整、紧急措施出台影响产品继续正常运作。
7.提前终止产品比维持产品运作更有利于保护产品持有人的权益。
8.本理财产品资产净值低于【1000】万【港币】时,产品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本产品。
9.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如理财产品管理人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将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含)通过相应信息披露渠道予以披露,将理财产品资产变现,并在变现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变现后资金根据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的规定分配,划入销售机构指定资金账户。提前终止日至资金实际到账日期间不计息。
(四)如理财产品管理人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管理费、销售服务费、超额业绩报酬(如有)、托管费依照“五、理财产品费用”部分的约定计算和支付。
九、风险揭示
本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低风险产品,理财产品管理人将本着“恪守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理财产品财产,但并不对本理财产品提供保证本金和收益的承诺,投资者的本金和收益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一定程度的损失,投资者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一)市场风险:受各种市场因素、宏观政策因素等的影响,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各类资产价值可能下跌,导致理财收益下降甚至本金损失。理财产品管理人将密切跟踪货币市场及其他证券市场走势,在各类资产间灵活配置,设定单类资产的配置比例,降低市场风险。同时限制理财产品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比例,严格按投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
(二)信用风险:如果本理财产品的交易对手发生信用违约、托管人破产,可能影响投资收益,甚至致使理财产品本金受到损失。理财产品管理人将基于谨慎性原则,对交易对手的资质进行严格挑选。
(三)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本理财产品无法通过变现资产等途径以合理成本及
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满足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者赎回需求、履行其他支付义务的风险。理财产品管理人将对持仓证券的流动性进行研究和监控,使未来现金流尽可能地均匀分布,保留适当的现金和高流动性资产比例,同时增加剩余期限短、流动性好的资产比例。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与宣传、分析投资者的行为方式、关注资金市场变化,提前判断流动性变化并且采取应对措施,力争理财产品的参与和退出较为平稳地运行。
1.认(申)购、赎回安排
本理财产品的认(申)购、赎回安排具体规则详见《产品说明书》“三 、认购”和“七、申购和赎回”部分。
2.拟投资市场、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产品的投资范围包括境内外货币市场工具:现金、银行存款,产品管理人将严格遵守监管规定和《产品说明书》的约定,严格限定存款行的资质以及存款的期限结构,以加强流动性管理。
3.拟运用的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及其使用情形、处理方法、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
响
理财产品管理人可依照法律法规及《产品说明书》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
应对措施,对认(申)购、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分为认(申)购风险应对措施和赎回风险应对措施。
(1)认(申)购风险应对措施
当接受认(申)购申请将导致产品规模大幅波动或超过上限,或对存量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或者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需要,理财产品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认(申)购金额上限、拒绝大额认(申)购、暂停认(申)购等措施,保护存量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实施认(申)购风险应对措施的情形、处理方式及程序详见《产品说明书》“七、申购和赎回”部分的相关约定。若实施认(申)购风险应对措施,投资者可能无法正常提交认(申)购申请,已经提交的认(申)购申请可能被拒绝接受。
(2)赎回风险应对措施
1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当本理财产品触发巨额赎回限制时,产品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详见《产品说明书》“七、申购和赎回”部分关于巨额赎回的相关约定。当实施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的措施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将无法按时全额获得确认,投资者自身的流动性可能受到影响,并将额外承担市场波动对理财产品净值的影响。
2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实施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处理方式及程序详见《产品说明书》“七、申购和赎回”关于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相关约定。若实施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措施,投资者一方面不能赎回理财产品份额,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理财产品净值的影响;若实施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投资者不能如期获得全额赎回款,自身的流动性可能受到影响。
3
暂停理财产品估值:暂停理财产品估值的情形详见《产品说明书》关于暂停理财产品估值情形的相关约定。若实施暂停理财产品估值,理财产品管理人会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理财产品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对投资者产生的风险如前所述。
(3)如本理财产品采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流动性风险控制措施或对上述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的使用情形、处理方法、程序进行调整,将在正式实施前至少3个工作日通过相应信息披露渠道披露,并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约定或更新相关措施的使用情形、处理方法、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四)操作风险:产品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五)管理风险:由于本理财产品管理人受技能和管理水平等因素的限制,可能会影响本理财产品的本金和投资收益,导致本金遭受损失和理财收益处于较低水平甚至为零的风险。
(六)法律风险:法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监管措施和解决民商事争议而支付的罚款、罚金、违约金或者赔偿金所导致的风险。
(七)政策风险:本理财产品是针对当前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设计的,如国家宏观政策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影响本理财产品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本理财产品收益降低甚至本金损失。
(八)产品不成立风险:如果因募集规模低于说明书约定的最低规模或其他因素导致产品管理人宣布本理财产品不成立的情形,投资者将面临再投资风险。
(九)提前终止的风险:在投资期内,如本理财产品发生本《产品说明书》“八、提前终止”部分规定的情形,理财产品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投资者可能面临不能实现收益目标及不能进行再投资的风险。
(十)信息传递风险: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投资者应根据本《产品说明书》所载明的信息披露方式及时、主动查询本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如果投资者未及时、主动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并由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一)赎回款项支付延迟风险:如因本产品项下对应的金融资产延期或无法变现等原因造成本产品不能按时支付赎回款项,或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故障等,可能会造成赎回款项支付延迟,投资者将面临无法及时获得赎回款项的风险。
(十二)投资标的特有风险 1.货币市场工具投资风险
(1)本理财产品作为资金借出方参与货币市场工具交易时,交易对手可能无法及时偿还全部或部分本金和/或收益,导致理财产品收益下降甚至本金损失;
(2)本理财产品作为资金借入方参与货币市场工具交易时,交易利率可能大于债权类资产投资收益,进而导致理财产品收益下降甚至本金损失。
(3)本理财产品作为资金借入方参与货币市场工具交易,将增大产品投资总量,放大投资组合风险。资金借入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越高,理财产品收益下降甚至本金损失的可能性越大。
2.境外投资特别风险
本产品可能投资于境外市场,涉及的境外投资特别风险主要包括:
(1)境外市场风险
由于本产品投资于境外市场,因此各国或地区的金融市场和总体经济趋势将会将对本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产生影响。境外证券市场可能对于特定事件、该国或地区特有的政治因素、法律法规、市场状况、经济发展趋势的反应较境内证券市场有诸多不同。
(2)税务风险
本产品投资各国或地区市场时,因各国或地区税务法律法规的不同,可能会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该国或该地区税务机构缴纳税金,包括预扣税,该行为可能会使得资产回报受到一定影响;该国或该地区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变化,或者加以具有追溯力的修订,所以可能须向该国或该地区缴纳本产品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十三)其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金融市场危机、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相关投资风险。理财产品管理人在代理本理财产品买卖投资标的物时,交易对手可能为理财产品管理人。理财产品管理人将秉承公允市价交易的原则进行交易,并且保留交易记录以备相关部门查询。
理财产品管理人将本着“恪守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理财产品财产,但并不对本理财产品提供保证本金和收益的承诺。
十、理财产品估值
(一)估值原则
1.匹配性原则。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确定方法应与理财产品的类型相匹配。
2.一致性原则。同类型产品中同一类别金融工具应采用一致的估值方法,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经充分论证并予以披露。
3.审慎性原则。审慎确认和计量公允价值时,不高估公允价值收益,不低估公允价值损失。
4.充分披露原则。根据金融工具性质、重要性及复杂程度等因素,充分披露公允价值相关信息。
(二)估值日
本产品的估值日为【产品成立日及开放日】。产品净值信息依照“十一、信息披露”第(一)条第5款约定进行披露。
本产品每个开放日的产品份额净值用于计算当日受理的申购申请份额和赎回申请份
额。
暂停估值的情形:1.理财产品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2.因任何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准确评估资产价值时;3.前一估值日内,产品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无报价,且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理财产品管理人决定暂停估值时,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相应信息披露渠道进行披露,并说明运用相关措施的原因、拟采取的应对安排等。估值条件恢复时,将按规定完成估值工作。
(三)估值对象
本产品所拥有的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及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本理财产品成立后,所投资产按照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 存款、债券逆回购及同业拆借等货币市场工具,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 若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持有其他投资品种,以理财产品管理人和理财产品托管人共同认可的方式估值。
3.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资产公允价值的,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因素基础上,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或理财产品管理人公布的最新约定进行估值。
十一、信息披露
1.发行公告:在产品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披露产品发行公告。
2.定期报告: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每年结束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披露理财产品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理财产品成立不足90个工作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超过90个工作日的,产品管理人可以不编制理
财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
3.到期公告:在产品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披露产品到期公告。
4.重大事项公告:在产品重大事项发生后的2个工作日内披露重大事项公告。产品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事件:
(1)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对投资者权益或投资收益等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
(2)金融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理财产品投资比例暂时超出浮动区间且可能对理财产品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
(3)其他可能对理财产品投资者或者理财产品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5.净值披露
(1)建仓期结束后,理财产品管理人在估值日后【2】个工作日内公布理财产品的份额净值,该份额净值扣除当期应付未付的理财费用,但未扣除超额业绩报酬。
(2)每个开放日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公告开放日的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认购价格和赎回价格。
(3)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产品在季度、半年和年度最后1个市场交易日的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和资产净值。
6.临时报告:以下事项,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当进行临时报告:
(1)如理财产品管理人转换产品运作方式;产品认购期延长;变更投资收益分配事项;管理费、销售服务费、托管费等费用的具体收费项目、条件、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其中,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及产品运作情况调整超额业绩报酬的收费条件、标准和方式,并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事先通过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进行公告。若投资者在公告约定的收费起始日(不含当日)之前已经完成本产品的认购、申购申请,即投资者提出认购、申购申请的日期在公告约定的收费起始日(不含当日)之前,则就该等份额而言不适用超额业绩报酬收取的相关条款;若投资者在公告约定的收费起始日(含当日)后提出认购、申购申请,即投资者申请认购、申购的日期在公告约定的收费起始日(含当日)之后,则仅对此类份额适用超额业绩报酬收取的相关条款,超额业绩报酬的收费条件、标准和方式等要素以管理人公告约定为准。举例:若公告约定的收费起始日为T日,投资者分别在T日(不含当日)之前申请申购本理财产品份额、T日当日申请追加申购本理财产品份额,则在T日(不含当日)之前申购的理财产品份额不适用超额业绩报酬收取的相关条款,而在T日当日追加申购的理财产品份额适用于超额业绩报酬收取的相关条款。
(2)如本理财产品变更投资比例范围,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在变更生效前进行公告;除高风险类型的理财产品超出比例范围投资较低风险资产外,理财产品管理人还应事先取得投资者书面同意,并履行登记备案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
(3)如理财产品提前成立,理财产品管理人将于提前成立日后的第2个工作日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4)如理财产品提前终止,理财产品管理人将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5)如理财产品变更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金信托变更受托人或投资顾问。
(6)如理财产品管理人决定进行收益分配,将至少于产品分配前【2】个工作日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7)如产品成立后调整相关要素,将事先公告。
7.如本理财产品终止后的清算期超过5个工作日的,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本理财产品终止前向投资者进行披露。
8.其他信息披露:产品管理人根据适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本说明书约定进行的信息披露。
投资者购买本理财产品,即表明其确认并同意理财产品管理人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披露信息:
1.在【中国银行网站(http://www.boc.cn)或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公告上述信息;
2.在理财产品销售机构网站或在销售机构营业网点将根据投资者的要求,现场打印对账信息供投资者核对;
投资者应及时、主动通过上述信息披露渠道浏览和阅读上述信息。如因投资者未及时、主动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因未及时获知信息而错过资金使用和再投资机会等)全部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理财产品管理人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要求,向监管机构和/或其他有权机关报送投资者身份信息及投资者持有本产品份额及其变动情况等相关信息。
2.理财产品管理人对向监管机构和/或监管机构指定机构报送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并在报送信息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信息安全与保密。
十二、托管人
(一)托管人基本信息
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二)托管人职责
本理财产品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确保实现实质性独立托管: 1.安全保管理财产品财产;
2.为每只理财产品开设独立的托管账户,不同托管账户中的资产应当相互独立;
3.按照托管协议约定和理财产品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4.建立与理财产品管理人的对账机制,复核、审查理财产品资金头寸、资产账目、资产净值、认购和赎回价格等数据,及时核查认购、赎回以及投资资金的支付和到账情况;
5.监督理财产品投资运作,发现理财产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合同约定进行投资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理财产品管理人并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6.办理与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披露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对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理财产品财务会计报告等出具意见,以及在公募理财产品半年度和年度报告中出具理财托管机构报告等;
7.理财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15年以上;
8.对理财产品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承担保密责任,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审计要求或者合同约定外,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9.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三、销售机构
(一)销售机构基本信息
销售机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二)销售机构职责
1.在销售产品过程中,对投资者身份信息的真实性进行验证。对非机构投资者严谨客观
实施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制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确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建立将投资者和理财产品进行匹配的方法,审慎使用评估结果。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理财产品销售给合适的投资者。
2.做好投资者持续信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及时向投资者告知认(申)购、赎回理财产品的确认日期、确认份额和金额等信息;定期向投资者提供其所持有的理财产品基本信息,及时向投资者告知对其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3.充分了解面向特定对象销售的理财产品的投资者信息,收集、核验投资者金融资产证明、收入证明或纳税凭证等材料,对非机构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持续评估。完善合格投资者尽职调查流程并履行投资者签字确认程序。
4.根据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识别客户身份。
5.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理财产品销售协议约定办理理财产品的认(申)购、赎回,归集、划转理财产品销售结算资金,确保理财产品销售结算资金安全、及时划付。通过投资者指定的银行账户办理理财产品认(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收付,并将赎回、分红及认(申)购不成功的相应款项划入投资者认(申)购时使用的银行账户,制作、留存款项收付的有效凭证。
6.完整记录和保存销售业务活动信息,确保记录信息全面、准确和不可篡改。
7.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投资者理财产品销售相关资料,保管年限不得低于
20年。
8.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理财产品销售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十四、特别提示
(一)根据《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理财产品按照投资性质不同, “分为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权益类理财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和混合类理财产品。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益类理财产品 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商品金融衍生品的 比例不低于80%;混合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 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理财产品标准”。
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推出的理财产品,依据上述分类标准分为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混合类产品。
(二)本《产品说明书》是投资者与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所签订的理财产品相关法律文件的组成部分,请认真阅读。
(三)投资者通过销售渠道提交认(申)购申请,即视为投资者授权及同意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理财产品的产品管理人,代表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将募集资金进行投资和执行相关操作,并且有权代表投资者行使基础资产交易项下与其他交易各方进行交易所享有的全部权利。
(四)如果发生理财产品的交易对手未按时足额付款等情形,投资者同意,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上述各方进行追索,追索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执行费等全部费用)将从追索回的款项中优先扣除。
(五)如出于维持产品正常运营的需要且在不实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或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产品管理人有权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单方对
《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产品管理人决定对《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的,将按照理财产品文件有关约定或法律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对具体收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增加费用名目)、条件、方式和标准(包括但不限于提高收费标准)进行调整时,投资者如不同意修改后的《产品说明书》,可在产品管理人公告的修改后的相关业务调整生效前全部赎回本理财产品。若
投资者在相关调整生效后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或办理《产品说明书》项下相关业务的,视同接受相关调整。
(六)本《产品说明书》与《风险揭示书》、《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共同规范投资者与理财产品管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七)咨询或投诉请致电服务热线:中国银行服务热线(95566)、中银理财服务热线
(95566-8)。如服务热线发生调整,将在相应信息披露渠道予以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