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国篮球协会注册管理办法》(2018 年 5 月 25 日起执行)及CBA 联盟第一届第六、七、八次股东会及相关临时股东会决议,特制定本《2020-2021 赛季 CBA 联赛球员注册、报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依据《中国篮球协会注册管理办法》(2018 年 5 月 25 日起执行)及CBA 联盟第一届第六、七、八次股东会及相关临时股东会决议,特制定本《2020-2021 赛季 CBA 联赛球员注册、报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2020-2021 赛季国内球员、外籍球员聘用合同签署及联赛注册、报名工作,依照本规定执行。
文中部分表述释义
机构术语
中国篮协指中国篮球协会。
大体协指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
CBA 联赛指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
CBA 联盟指中篮联(北京)体育有限公司。俱乐部指具备CBA 联赛参赛资格的俱乐部。
普通高等院校指由国家部委、省级人民政府(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或联合主管的实行普通高等教育的学校。
体育类院校指以体育事业、教育、发展为核心与发展方向的高等院校。
注册、报名术语
x赛季指 2020-2021 赛季CBA 联赛。上赛季指 2019-2020 赛季CBA 联赛。下赛季指 2021-2022 赛季CBA 联赛。
注册权指俱乐部依据本《管理规定》拥有的为特定球员办理注册的权利。注册权可以转让。
独家签约权指俱乐部依据本《管理规定》排他性拥有与特定球员签署《聘用合同》的权利。独家签约权可以转让。
注册指俱乐部针对与其签署《聘用合同》的球员主张本赛季归属权的行为。俱乐部依据本《管理规定》办理完成相关手续后,该球员即被认定为CBA 联赛注册球员并获得相应权利。
报名指俱乐部主张特定球员(含注册、租入球员,不含租出球员)代表其参加本赛季比赛资格的行为。俱乐部依据本《管理规定》办理 完成相关手续后,特定球员即获得代表该俱乐部参加本赛季比赛资格。
注册期指在本赛季开始前,由 CBA 联盟自行确定的办理国内球员注册报名手续的时间范围。
注册窗口期指在本赛季中,由 CBA 联盟自行确定的办理国内球员注册报名手续的时间范围。
预注册指俱乐部在注册期内,为其享有注册权且仍在其他联赛效力(在国外效力的原俱乐部注册球员或 NBL 球员)的球员办理注册的行为。
原俱乐部指球员变更注册前所属的俱乐部。新俱乐部指球员变更注册后所属的俱乐部。
注册专员指由俱乐部指定的,经过 CBA 联盟培训并颁发上岗证的负责注册事务的俱乐部工作人员。
选秀指由CBA 联盟依据本《管理规定》(详细规定见附件二)组织实施的球员选拔、签约等行为的统称。
培养费指俱乐部与国内球员合同到期后,新俱乐部依据本《管理规定》(详细规定见附件三)向原俱乐部支付的补偿。
xxxx指《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纪律准则》,以 CBA 联盟颁布的最新版本为准。
外籍球员优先续约权指俱乐部依据本《管理规定》(详细规定见附件五)所享有的针对特定外籍球员的独家签约权。
特别参赛权球队指依据CBA 联盟章程,经 CBA 联盟股东会表决通过,具备本赛季参赛资格的特定运动队。
球员术语
国家队队员指中国国家男子篮球队报名进入奥运会、奥运会落选赛、世界杯决赛阶段、亚洲杯决赛阶段、亚运会比赛 12 人名单的队员。
国内球员指中国籍球员。 外籍球员指非中国籍球员。
自行培养球员指依据本《管理规定》(详细规定见附件一)被 CBA联盟认定在首次注册之前与特定俱乐部形成培养关系的国内球员。
选秀球员指按照本《管理规定》(详细规定见附件二)参加选秀被选中后与俱乐部签约,并完成注册的球员。
其它赛事术语
CBDL 联赛指中国篮球发展联赛。
NBL 联赛指全国男子篮球联赛。 CUBA 联赛指中国大学生篮球联赛。
标准合同术语
聘用合同指《国内球员聘用合同(2020 版)》和《2020-2021 赛季CBA 联赛外籍球员聘用合同》的统称。国内球员聘用合同依据球员情况不同(详细规定见附件四),细分为如下类型:A 类合同(新秀合同),分为 A1 类合同和A2 类合同。其中 A1 类合同适用自行培养球员,A2 类合同适用选秀球员;B 类合同(保护合同);C 类合同(常规合同);D 类合同(顶薪合同);E 类合同(老将合同)。
现有合同指《国内球员聘用合同(试行版)》。
阴阳合同指除《聘用合同》以外,俱乐部(包括 CBA 联盟认定的利益相关方)与球员(包括 CBA 联盟认定的利益相关方)之间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达成的契约。
注销证明指《中国篮球协会运动员注销申请表》。
工资帽术语
工资帽指针对俱乐部球员薪酬的一系列限制性政策,同时也指本
《管理规定》当中为规范俱乐部球员薪酬成本支出制定的规范化流程及管理监督手段的统称。
硬帽指依据本《管理规定》不得超出特定限额的情况。
软帽指依据本《管理规定》可以超出限额,但对于超出限额部分征收调节费的情况。
S 指国内球员整体基本工资帽,其中 A 值为S 的基准值,X 值为
A 值至上限的缓冲值,Y 值为 A 值至下限的缓冲值。S1 值为S 上限值
(A+X),S2 值为S 下限值(A-Y)。
C 值指单一国内球员最高基本工资限额,为A 值×25%。
P 指国内球员赛季整体绩效工资限额,含各俱乐部国内球员球队名次奖、个人名次奖。俱乐部依据本赛季最终名次梯次设置限额,分别表述为P0(第 13-20 名)、P1(第 3-12 名)、P2(第 2 名)、P3(第
1 名)。
B 指国内球员单场赢球奖金限额,含球员个人赢球奖及俱乐部球队赢球奖(仅限国内球员,不包括外籍球员、教练组成员、管理层人员),其中 B1 值指常规赛单场赢球奖金最高额度,B2 值指季后赛单场赢球奖金最高额度。
FS 值指外籍球员整体薪酬限额,含俱乐部实际支付所有外籍球员的薪酬总和,包含基本工资、名次奖、赢球奖等所有外籍球员薪酬所得。
工作组指CBA 联盟工资帽执行情况监管专项工作组,由 CBA 联盟相关部门及CBA 联盟指定的外部专家组成。
申报表指俱乐部工资帽执行情况申报表(详细规定见附件八)。特定俱乐部指除正常抽取的俱乐部外,工作组依据本《管理办法》
认定的需执行现场检查工作的其他俱乐部。
特定球员指除正常抽取的球员外,工作组依据本《管理办法》认定的需执行现场检查工作的其他球员。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CBA 联赛正常运行,维护俱乐部、球员及其他赛事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提升 CBA 联盟相关业务的管理水平及服务水准,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俱乐部、球员在签订《聘用合同》及办理注册手续的过程中,须提交《诚信承诺书》(详细规定见附件九),并恪守诚信原则;须严格遵照客观真实情况签署各类文件及提交各类材料,并依据本《管理规定》要求配合各项审核。任何违反上述原则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背承诺、签署阴阳合同、篡改《聘用合同》、隐瞒合同外收入、提交虚假数据、虚假材料、虚假证明、拒绝配合相关核查等,将被认定为失信行为。
第三条 CBA 联赛注册球员在享受权利的同时有义务为联盟整体发展做出贡献。CBA 联赛注册球员须履行《球员元素授权及承诺书》相关约定,并按照《球员元素授权及使用细则》、《CBA联盟授权商品分成原则》及《CBA 联盟球员活动标准》(详细规定见附件十)配合相关活动实施。
第四条 国内球员拥有代表地方队参加全运会的权利和义务。如国内球员确认其有全运会参赛义务,应在确认其全运会参赛义务
时,向所属俱乐部(包括租入该国内球员的俱乐部)提交参加全运会的相关证明材料,俱乐部应妥善安排相关赛事及训练,并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阻止国内球员代表地方队参加全运会,亦不得因此对该国内球员进行任何处罚。
第五条 俱乐部不得以现金或现金的替代形式发放球员薪酬,不得支付任何形式的“签字费”,一经查实,将被认定为失信行为。
第六条 CBA 联盟有权依据本《管理规定》对失信行为当事人进行处罚。违反《纪律准则》及中国篮协其它相关规定的,CBA 联盟有权提请相关部门追加处罚。注册经纪人涉嫌违反本《管理规定》,CBA 联盟有权依据相关规定提交中国篮协另行处理。
第七条 CBA 联盟要求球员及俱乐部依据《聘用合同》相关条款,依法纳税。
第八条 球员所有合同外收入,须在《聘用合同》当中以附件形式进行申报。CBA 联盟有权根据申报情况,要求缔约双方调整签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调整年薪、合同期限、合同类型。未按规定申报合同外收入的,一经查实,将被认定为失信行为。
第九条 CBA 联盟有权审核《聘用合同》内容。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
CBA 联盟有权不予注册。
第十条 中国篮协为国内球员聘用合同争议的最终裁决机构,国际篮联为外籍球员聘用合同争议的最终裁决机构。
(一)国内球员依照“CBA 联盟调解——CBA 联赛纪律与争议解决委员会争议解决——中国篮协仲裁”流程进行。
(二)外籍球员依照“中国篮协仲裁——国际篮联仲裁庭(BAT)仲裁”流程进行。
第十一条 《聘用合同》为劳务合同,球员须将其与任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及同一公司缴纳社保的社保缴费清单(每三个月提供一次)提供俱乐部备案。事业单位无法提供劳动关系证明的,以相应事业单位联网系统中可查询编制信息为准。球员劳动关系解决方式可以为:
(一)体育局编制;
(二)与俱乐部母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年限高于《聘用合同》的,CBA 联盟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双方重新签署劳动合同);
(三)与俱乐部指定的当地劳动服务机构签署劳动合同(年限不得高于《聘用合同》年限);
(四)其他企事业单位;
(五)球员劳动关系不在上述范围之内,但能够证明与非所在
俱乐部构成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作为国内球员注册材料须与《聘用合同》一并提交备案,劳动合同收入计入球员收入总额。
第十二条 为确保工资帽政策顺利执行,解决实际运营过程中的财务问题,俱乐部须依据财务核算规范(详细规定见附件七)完善相关操作。
第十三条 各俱乐部须在本《管理规定》发布之日起五日内,向CBA联盟报送俱乐部注册专员名单(1 人),CBA 联盟将对俱乐部注册专员进行业务培训(培训相关事宜另行通知),经考核通过后发放上岗证。注册期及注册窗口期内CBA 联盟只接受各俱乐部持证上岗的注册专员递交的注册材料。
第十四条 CBA 联盟可提示《聘用合同》各主体签约风险。对任何 CBA联盟知悉涉及违反本《管理规定》及《聘用合同》约定的行为,或中国篮协、国际篮联已受理的争议案件,CBA 联盟在核实后将内部通报并提示签约风险。
第十五条 除明确提交资料的时间外,本规定中所有向CBA 联盟提交资料的时间,均为规定日期当日的 17:00,逾期视为未提交。
第二章 国内球员
第十六条 提交注册时未满 18 岁(2003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出生,以年份为准)的国内球员不得注册,同时规定:
(一) 国家队队员首次注册不受年龄下限限制;
(二) 俱乐部自行培养球员首次提交注册时须在 21 岁及以下
(1999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出生,以年份为准);
(三) 已完成备案的自行培养球员及参加 2020-2021 赛季选秀被选中的球员首次注册时没有年龄上限。
第十七条 俱乐部注册名额不得少于 16 人,不得多于 20 人,同时规定:
(一) 预注册球员计入注册名额;
(二) 租借球员占用租入俱乐部注册名额,不占用租出俱乐部注册名额;
(三) 如本赛季注册已满 20 人,选秀球员可不占用俱乐部注册名额;
(四) 注册人员中可以包含 1 名港澳台球员和 2 名 2020 年注册在 NBL 联赛的国内球员(如在注册期时 2020 年 NBL联赛还未完成注册相关工作,则以 2019 年注册在 NBL联赛为准);拟注册的 NBL 联赛国内球员须有CBA 联赛注册经历或为选秀球员;
(五) 处于申请保险理赔阶段或仍在保险理赔期的国内球员,俱乐部应无条件为其办理注册。如该俱乐部注册未满 20 人,该国内球员具备本赛季参赛资格;如该俱乐部
其他注册球员已满 20 人,该国内球员将不占用注册名额但不具备本赛季参赛资格。
第十八条 俱乐部可在注册期及注册窗口期内,以累计注册的方式对国内球员进行注册。同时规定:
(一) 注册期内,俱乐部不得取消已完成注册的国内球员注册资格(球员交易除外);
(二) 俱乐部可以依据本《管理规定》针对已完成注册球员进行交易。
第十九条 注册期、注册窗口期
(一) 本赛季注册期为:具体时间另行发布
(二) 本赛季注册窗口期为:具体时间另行发布
(三) CBA 联盟在不同时期受理的交易方式及适用球员要求:
交易方式 | 适用球员要求 | 注册期 | 注册窗口期 | 其他时间 |
租借 | 完成注册的国内球员 | 受理 | 不受理 | 不受理 |
转会 | 完成注册的国内球员; 合同未到期的国内球员 | 受理 | 不受理 | 不受理 |
球员互换 | 完成注册的国内球员 | 不受理 | 受理 | 不受理 |
认领 | 自由球员 | 受理 | 受理 | 不受理 |
第二十条 俱乐部在注册期及注册窗口期完备球员注册材料,且经CBA联盟审核通过后,可对外官宣。
第二十一条 国内球员交易由俱乐部主导。俱乐部可使用交易费、本赛季或下赛季选秀权、本赛季的外籍球员优先续约权及其它国内球员注册权利获得交易对价。
第二十二条 球员交易截止时间为注册期及注册窗口期截止日前 48小时,逾期不再接受球员交易申请。
第二十三条 所有球员交易仅限于CBA 联盟内部俱乐部之间进行,形式包括:
(一) 租借
1. 俱乐部累计可以租入、租出各 2 名国内球员。如俱乐部本赛季注册名额已满,则不允许再租入球员;
2. 被租借的球员须由租出俱乐部办理完备注册手续后,再由租入俱乐部办理租借手续;
3. 租借球员(含选秀球员)占用租入俱乐部注册名额,不占用租出俱乐部注册名额。租借期限由租借双方俱乐部协商,不得超过租借球员与租出俱乐部的《聘用合同》期限。被租借球员的薪资标准不得低于聘用合同薪资标准(被租借球员同意的除外);
4. 租入俱乐部须在交易截止前提交 CBA 联盟统一版本的
《租借协议》等租借相关材料;
5. 租入俱乐部不得将租借球员进行转租;
6. 已注册港澳台球员的俱乐部不得从其他俱乐部租入港澳台球员。
(二) 转会
1. 球员合同期内与俱乐部协商一致后,可以转会至其他俱乐部。未经所属俱乐部书面同意,球员及其经纪人、关联人员不得以转会为目的与其他俱乐部接触;
2. 使用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委员会统一印制的《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国内球员聘用合同》办理注册的球员,如合同终止日期在 2020 年 8 月 31 日后且在本赛季常规赛开赛日之间的,所属俱乐部不得以转会形式要求该球员加入其他俱乐部(球员同意的除外);
3. 租借期内的球员如转会,租出俱乐部须与租入俱乐部完成租借终止手续;
4. 转会费是新俱乐部向原俱乐部支付的补偿费用,由双方俱乐部协商确定。球员转会并收取转会费的,原俱乐部不得向新俱乐部再主张培养费;
5. 球员发生转会后,原俱乐部对于该球员的注册权、匹配权自动转入到新俱乐部。
(三) 球员互换的操作依据仅限于所涉及球员的剩余合同期
限内的基本工资,不得使用交易筹码。互换操作中剩余基本工资总额偏高的一方不得高于另一方剩余基本工资总额的 120%;单笔操作仅限于两家俱乐部间完成,同时规定:
1. 单笔交易中须涉及 2 名或 2 名以上球员,每个参与球员互换的俱乐部必须转出与转入同时发生;
2. 俱乐部可以选择互换球员的数量,但俱乐部须有足额的注册名额,对于互换后超出注册名额的交换申请,CBA联盟不予通过;
3. 球员互换仅限于各俱乐部签署A、B、C 类合同球员。C类合同为M1+M2 的,且球员互换发生在M1 期间的,如 M2 为俱乐部选项,则 M2 工资计入基本工资总额;如 M2为球员选项,则M2 工资不计入基本工资总额;
4. 球员互换完全由俱乐部主导,所涉及的球员须按规定时间到新俱乐部报到,并在规定时间内与新俱乐部签署
《聘用合同》,新合同须延续该球员原合同的所有约定;
5. 球员拒绝完成以上互换程序的,按本规定进行处罚,新俱乐部仍拥有该球员独家签约权及注册权;
6. 球员互换完成后以本赛季俱乐部实际发放工资核算工资帽。
(四) 自由球员认定标准:曾经在 CBA 联赛有注册经历,在申请时未在任何一家俱乐部注册且与任何俱乐部均无合
同关系的国内球员;被俱乐部买断的国内球员;合同到期前联盟未在规定时间内收到俱乐部提交的续约通知的(合同形式为M1+M2 形式的,执行完 M1 合同后的除外),且在注册期前仍未与原俱乐部续约的。同时规定:
1. 符合条件的球员,须自行到联盟申请获得自由球员身份;
2. 合同到期前联盟未在规定时间内收到俱乐部提交的续约通知的(合同形式为M1+M2 形式的,执行完M1 合同后的除外)球员,如球员未申请成为自由球员,仍可在注册期截止前与原俱乐部续约;
3. 自由球员名单于CBA 联盟官网实时更新公布,各俱乐部可参考自由球员名单,选择洽谈球员加盟事宜;
4. 俱乐部在本赛季注册期及注册窗口期,可认领自由球员。同时规定:
1) 认领的俱乐部认领后注册名额应不超过规定的上限;
2) 计划认领的俱乐部须与自由球员协商一致签署聘用合同;
3) 合同到期前联盟未在规定时间内收到俱乐部提交的续约通知的(合同形式为 M1+M2 形式的,执行完 M1合同后的除外)球员在获得自由球员身份后,原俱乐部在本赛季不得认领;
4) 认领完成后球员须于五日内至认领俱乐部报到,认领俱乐部须提交该球员相关注册材料(同注册期注
册材料);
5) 球员原注册俱乐部可收取培养费(买断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俱乐部办理注册时须提交以下注册资料。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册。
(一) 填报注册系统中的球员基础信息(如有变化须更新)。 (二) 聘用合同(特别参赛权球队无须提交):
1. 俱乐部与球员签订《聘用合同》后,须向 CBA 联盟报备,报备情况将作为判定球员归属的重要依据;
2. 备 案 方 式 为 发 送 合 同 完 整 彩 色 扫 描 件 至 xxxxxxxx@xxxxxxxxx.xxx,并于注册期内提交合同原件;
3. 合同中所有横线、选项处须打印(手写合同如有修改应于每一处修改处加盖俱乐部印章及球员签字),球员于合同每一页签字并按手印,俱乐部加盖合同骑缝章;
4. 劳动关系证明相关材料:
1) 球员与任职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单位不得为注册俱乐部主体)或球员劳动关系证明,以及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缴纳社保的证明;
2) 无法提供劳动关系证明(如事业单位等),可提供事业单位联网系统编制信息、该事业单位的上级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5. 球员已通过体检,身体合格的承诺书(须提交纸质版俱
乐部盖章原件);
6. 提交《中国篮球协会运动员注册信息列表》。列表中俱乐部经办人签字并加盖俱乐部公章(选秀球员、租借及预注册球员须标明);
7. 注销证明。如有因转会或合同自然到期新注册的球员,应提交原俱乐部开具的球员注销证明。原俱乐部在开具球员注销证明时应履行以下手续:
1) 该球员人事关系在地方体育局或解放军体育主管部门的须在《中国篮球协会运动员注销申请表》上加盖该球员所辖省级体育局或解放军体育主管部门的公章;
2) 在《中国篮球协会运动员注销申请表》上写明该国内球员培养费已结清并注明金额或原俱乐部放弃该国内球员培养费的收取;
3) 该球员人事关系不在地方体育局或解放军体育主管部门的须提供转出俱乐部、转入俱乐部及球员本人三方签署(双方俱乐部盖章、球员签字)的人事关系不在地方体育局或解放军体育主管部门的声明。
8. 所有俱乐部自行培养球员,除依据本规定相关要求完成备案的球员外,如首次注册国内球员中包含以下两种情形自行培养球员的,须在注册时提交:
1) 附件一、一、A 之规定的,须提交该球员 2019 年注
册在本俱乐部青年队的证明、代表本俱乐部参加规定之赛事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赛事秩序册、技术统计、获奖证书等);
2) 附件一、一、B 之规定的,须提交该球员代表本俱乐部参加规定之赛事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赛事秩序册、技术统计、获奖证书等)。
9. 港澳台球员注册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1) 港澳台球员无其他国籍承诺书(球员签字,俱乐部加盖公章);
2) 国家颁发的相关通行证件原件及彩色扫描件;
3) 所在地区篮球协会出具的澄清信(索要方式参照外籍球员)。
10.如有于本赛季开赛日(含当日)至官方最后一场比赛日
(不含当日)期间合同到期的球员,可于注册期正常办理注册,但该国内球员所在的俱乐部须于该国内球员合同到期之前提交以下任一材料,否则该球员在合同自然到期后,将失去本赛季剩余比赛参赛资格,直至补齐相关材料:
1) 俱乐部与该国内球员使用《聘用合同》签署新合同,新合同的薪资、合同年限遵守原合同相应约定;
2) 俱乐部与球员签署补充协议,协议中须说明俱乐部与球员自愿将原合同期限延长至所属俱乐部
2020-2021 赛季 CBA 联赛官方最后一场比赛结束,薪酬按原合同约定年薪(或月薪)核算出日薪,超出原合同期限的天数按实际发放。
11.《诚信承诺书》及《球员元素授权及承诺书》(详细规定见附件九、十)。
第二十五条 预注册。俱乐部可在注册期内,为仍在其他联赛效力的球员办理预注册手续。符合预注册条件的球员可暂缓提交部分注册材料。
(一) 参加国外联赛的原俱乐部注册球员,该俱乐部须在注册期内提交除国内球员聘用合同之外的所有材料。
(二) 拟注册的NBL 联赛球员,如其效力的 NBL 联赛俱乐部赛事在注册期后结束(在注册期截止日前结束的,不适用预注册,须于注册期内完成),该俱乐部须在注册期内提交除注销证明和《聘用合同》之外的所有注册材料,且须于该球员所属NBL 联赛俱乐部年度赛事结束后的 5日内向CBA 联盟提交注销证明及国内球员聘用合同,逾期未提交的将被自动取消预注册,且失去本赛季注册资格。
第二十六条 公示
(一) 在注册期及注册窗口期内,CBA 联盟将对各俱乐部提交
的注册材料进行审核,并在CBA 联盟官网实时公示。 (二) 公示期 48 小时,自完备注册材料或提交球员交易申请
当日的 17:00 起开始计算。公示期内若无任何异议,注册(含预注册)或球员交易完成。公示期内若有异议,视为注册未完成,依据本《管理规定》中的争议解决流程进行处理。
(三) 公示期之后如出现异议,当事双方参照本《管理规定》中的争议解决流程进行处理。在争议解决过程中,暂停该球员的CBA 联赛相关参赛资格。
(四) 公示流程在CBA 联盟官网“球员注册公示”页面另行发布。
第二十七条 报名
(一) 各俱乐部须无条件为注册期及注册窗口期完备注册手续的球员、租入球员办理报名(不含超过注册名额的跨赛季出险球员、已注册租出球员)。
(二) 报名须于注册期及注册窗口期截止前完成。
(三) 各俱乐部须按 CBA 联盟相关要求按时填报并提交报名表(详细规定见附件十一)。
第二十八条 参加境外联赛及国内联赛(不含CBA 联赛)的原 CBA 国内球员注册权按相关规定(详细规定见附件六)执行。
第三章 外籍球员
第二十九条 外籍球员注册期自 2019-2020 赛季 CBA 联赛总决赛结束后至本赛季常规赛最后一轮比赛日当日上午 10:00 前,CBA联盟在该注册期之外不受理外籍球员注册。
第三十条 x赛季俱乐部可同时注册 4 名外籍球员。
第三十一条 x赛季不限制俱乐部外籍球员更换次数。
第三十二条 俱乐部注册外籍球员时薪资空间应大于或等于拟注册外籍球员聘用合同总金额。薪资空间=FS-仍在履行的聘用合同总金额-已终止聘用合同的实际发放金额。
第三十三条 外籍球员注册限制:
(一) CBA 联盟如发现俱乐部拟注册的外籍球员涉嫌因包括但不限于服用禁药、吸食毒品、球场暴力等不良行为被其他联赛或相关组织处以禁赛且处于禁赛期的(以下简称:不予注册情形),联盟有权延长该外籍球员注册审核期并有权增加内部公示环节。如联盟在以上过程中,认定该外籍球员确有上述不予注册情形,将不予注册。
(二) 不予注册情形的认定,以国际篮联及相关联赛、组织的
官方通告或公告为准。
(三) 在审核期及内部公示期内,如不能认定拟注册外籍球员有不予注册情形的,将对拟注册外籍球员(须其它注册材料完备)予以注册,注册完成后将不再接受任何形式的针对不予注册情形的异议。
第三十四条 注册材料:
(一) 俱乐部与外籍球员签订的聘用合同。具体要求如下:
1. 聘用合同原件。聘用合同中标明的丙方(经纪人)必须为中国篮协官网公布的备案经纪人(包括中国篮协、国际篮联经纪人),且该外籍球员在其名下登记;
2. 外籍球员必须在每一页上签字;俱乐部必须在合同加盖公章(含骑缝章);
3. 外籍球员护照原件。护照上应有:由签证机关签发的工作签证(Z签证、R签证)或俱乐部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居留许可(事由:工作)及出入境部门加盖的入境签章。
(二) 俱乐部在注册后,应根据以上居留类证件的有效期为外籍球员按时办理延期或换证等手续,新的居留类证件应于办理完成后于 5 日内向CBA 联盟备案。逾期未报的,将失去本赛季CBA 联赛剩余比赛参赛资格,直至补齐相关材料。
(三) 《外国人就业许可通知》、《外国人就业许可证》或《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彩色扫描件。
(四) 《诚信承诺书》及《球员元素授权及承诺书》(详细规定见附件九、十)。
(五) 根据国际篮联要求,应向国际篮联缴纳外籍球员注册费 300 美元/人(现金),由 CBA 联盟代收。各俱乐部应将此费用在注册外籍球员时同以上注册材料一同交 CBA联盟。
第三十五条 俱乐部为外籍球员办理注册手续时,除向 CBA 联盟提交上述相关材料外,还需要将注册信息及材料上传至中国篮球协会注册管理系统。
第三十六条 俱乐部申请为外籍球员索要澄清信, 须按照中国篮协相关规定及流程进行操作,CBA联盟对本赛季常规赛期间外籍球员索要澄清信次数不做限制,俱乐部向CBA联盟提交外籍球员注册材料时,澄清信的核验将以中国篮协正式通知为准。
第三十七条 申请新注册的外籍球员在比赛日上午10:00前完备注册材料的,自当日起具备上场资格。比赛日上午10:00(含)后完备注册材料的,在当日比赛后一场开始具备上场资格。
第三十八条 外籍球员替换及取消注册
(一) 外籍球员合同到期或终止的,俱乐部须提交缔约双方签字(盖章)认可的已发放薪酬结算书或双方认可的其他薪酬发放文件。
(二) 外籍球员替换完成后(以CBA联盟正式通知为准),原注册外籍球员自动被取消注册,原注册俱乐部有义务协助合同到期或双方协商终止合同的外籍球员向中国篮协出具澄清信同意函。
(三) 俱乐部在收到中国篮协发送的索要外籍球员澄清信通知后,原注册俱乐部应按照中国篮协相关规定出具相关文件,积极配合完成外籍球员澄清信工作。
第三十九条 俱乐部主张外籍球员优先续约权的依照相关流程执行
(详细规定见附件五)。
第四章 工资帽
第四十条 x赛季工资帽各项数值的属性及计算方式为:
项目 | 属性 | 计算、发放方式 |
S | 设置上限 S1、下限 S2,软帽 | S1=A+X,S2=A-Y。 |
X | 基本工资帽缓冲值 | x赛季常规赛参赛费增加时,下赛季工资帽上限(S1)相应 上浮,X 值上调幅度为常规赛参赛费增加值的 30%; 本赛季常规赛参赛费减少时,下赛季工资帽上限(S1)相应 下调,X 值下调幅度为常规赛参赛费减少值的 100%。 |
Y | 基本工资帽缓冲值 | x赛季常规赛参赛费增加时,下赛季工资帽下限(S2)相应 上浮,Y 值缩减幅度为常规赛参赛费增加值的 50%; 本赛季常规赛参赛费减少时,下赛季工资帽下限(S2)相应 下调,Y 值扩展幅度为常规赛参赛费减少值的 50%。 |
C | 仅设上限,硬帽 | C 值为 A 值的 25% |
P | 仅设上限,硬帽 | 依据本赛季最终名次梯次设置 P0、P1、P2、P3 数值,额度 之内自行决定发放人员、金额;P0、P1 的触发点俱乐部自行制定。 |
B | 仅设上限,硬帽 | x赛季赢球奖金依据 B1、B2 数值乘以胜场数进行累计;赢 球赢额度,俱乐部在额度之内自行决定发放时间、人员、金 额。 |
FS | 仅设上限,硬帽 | 以本赛季实际发生金额为准,包含基本工资、名次奖、赢球 奖等所有外籍球员薪酬所得。 |
项目 | 属性 | 数值 |
S | A 值 | 3200 万元 |
X 值 | 1200 万元 | |
Y 值 | 1200 万元 | |
C | C 值 | 3200(A)×25%=800 万元 |
P | 上限值 | P0(第 13-20 名)100 万;P1(第 3-12 名)500 万;P2(第 2 名)1000 万;P3(第 1 名)为 2000 x |
B | B1 上限值B2 上限值 | 25 万/场(B1 上限值) 50 万/场(B2 上限值) |
FS | FS 上限值 | 700 万美元 |
第四十一条 x赛季工资帽各项数值如下(按照预算参赛费计算,即使实际参赛费发生变化,下表中工资帽数值不做调整):
第四十二条 俱乐部工资帽各项数值统计范围包括
(一)本赛季各俱乐部报名国内球员。
(二)本赛季各俱乐部注册的外籍球员(包括注册被更换外籍球员)。
第四十三条 工资帽开设如下特例: (一) 现有合同特例:
1. 缔约方不得单方面以工资帽为由,变更现有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奖金、年限。现有合同基本工资超出C值的继续履行;
2. 现有合同基本工资超出C值的可以转会,转会后新俱乐部与该球员签署《聘用合同》的基本工资不得超过C值,
《聘用合同》基本工资计入新俱乐部工资帽;超出C值的部分须继续由原俱乐部支付,不计入原俱乐部工资帽;
3. 现有合同已设定的绩效工资(包括个人名次奖)继续履行。若现有合同中设置的理论获得绩效工资总额已超过 P值方案的上限,则不允许该俱乐部在新签球员的《聘用合同》当中设定个人、全队名次奖;
4. 现有合同中已设定的个人固定赢球奖可继续发放,但与全队赢球奖金合并计算之后,不得超出B1或B2值。俱乐
部现有合同固定赢球奖合计数已超出B1或B2的,须在替换签署《聘用合同》时调整;
5. 现有合同已设定的保底奖金须合并调整至基本工资;
6. 经缔约方协商一致,CBA联盟认定后,可将现有合同中已设定的个人奖励移入该名球员的基本工资或绩效工资中。
(二) 合同保障险出险特例:合同保障险出险期间,球员获赔的基本工资、赢球奖金不计入S1和B。
(三) B类合同球员激励条款特例:触发B类合同球员激励条款而获得的一次性奖励的金额不计入P。
(四) 买断特例:按本《管理规定》执行的买断费不计入S1和S2。
(五) 老将特例:签署E类合同的球员基本工资不计入S1。
(六) 新疆地区特例:新疆俱乐部在工资帽相关数值的基础上可享受A值上浮20%,P(含P0、P1、P2、P3)分别上浮 10%。
第四十四条 调节费
(一) 本赛季结束后,对于申报、核算后超出工资帽S1及不足工资帽S2的俱乐部,将向CBA联盟上缴调节费,调节费的比例为超出S1或不足S2部分的25%。
(二) 所有俱乐部缴纳的调节费在未触发任何调节费且在其
它工资帽项目合规(包括国内、外籍)的俱乐部当中平均分配。
(三) 调节费将由CBA联盟在相关俱乐部本赛季参赛费中直接扣除。
第五章 工资帽执行情况监督与核查
步骤 | 参与方 | 工作内容 | 时间 |
1 | 工作组 | 申报表样的修订、下发及答疑 | 本赛季常规赛结束之前 |
2 | 工作组 | 抽选俱乐部样本(4+n 模式) | 本赛季常规赛结束后 5 日内抽选出4 家俱乐部,同时从各被抽中每家 俱乐部分别抽选出 5 名球员(含外籍球员) 若在后续申报表检查过程中,发现 存在符合特定俱乐部标准的其他俱乐部,则纳入被抽中俱乐部范围, 并同样每家俱乐部分别抽选出 5 名球员(含外籍球员) 若在后续申报表检查过程中,发现 被选中俱乐部除已抽中的 5 名球员外,还有球员符合特定球员标准, 则需将其纳入被抽中球员范围 (特定俱乐部及特定球员的认定标 准详见下文) |
3 | 工作组 | 抽选球员样本( 5+n 模式) | |
4 | 俱乐部 | 申报表的填报与上交 | 5-20 名俱乐部为各自本赛季比赛 结束后 15 日内 1-4 名俱乐部为各自本赛季比赛结 束后 5 日内 |
5 | 工作组、俱乐部 | 申报表的整体检查和二次上报(如需) | 俱乐部提交申报表后 5 日内 |
6 | 工作组,被抽选的俱乐部及球员 | 俱乐部现场检查 | 被选中俱乐部为 13-20 名,则为本赛季常规赛结束后 40 日内 被选中俱乐部为 5-12 名,则为该俱乐部本赛季比赛结束后 40 日内 被选中俱乐部为 1-4 名,则为该俱 乐部本赛季比赛结束后 20 日内 |
7 | 工作组、CBA 联盟 | 检查结果汇报 | 本赛季结束后 30 日内 |
第四十五条 工作组有权监督核查俱乐部工资帽执行情况,按以下时间表及工作内容实施:
第四十六条 申报表于本赛季常规赛结束前提交各俱乐部。
第四十七条 工作组随机抽取 4 家俱乐部执行现场检查。同时,在检查申报表的过程中,如发现其他俱乐部存在下列情况任意一项,则工作组有权认定其为特定俱乐部,并纳入被抽中俱乐部范围执行现场检查。
(一) 申报表中的填报金额超过了任一硬帽限额。
(二) 申报表中存在球员薪酬与联盟备案合同不一致的情况,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
(三) 申报表中存在球员名单与联赛报名名单不一致的情况,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
(四) 承诺函中未填列球员有除薪酬以外的篮球相关收入,但从社会公开渠道已发现该球员存在与外部单位的商业安排如代言等(不涉及其他球员)。
(五) 俱乐部未按时提交申报表且经联盟提醒仍不上交。 (六) CBA 联盟认为的其他可疑情况。
第四十八条 工作组将随机抽取 5 名报名球员。同时,在检查申报表的过程中,如发现被抽中俱乐部的其他球员存在下列情况任意一项,则工作组将认定其为特定球员,并纳入被抽中球员范围执行现场检查。
(一) 申报表中存在球员信息与联赛报名名单不一致的情况,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
(二) 申报表中存在填报球员薪酬与在联盟备案合同约定薪酬不一致的情况,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
(三) 承诺函中未填列自己有除薪酬以外的篮球相关收入,但从社会公开渠道已发现该球员存在与外部单位的商业安排如代言等。
(四) 联盟认为的其他可疑情况。
第四十九条 申报表须由俱乐部总经理签字并加盖俱乐部公章。
第五十条 工作组对申报表的检查程序如下:
检查内容 | 程序 |
填表基本情况 | 检查俱乐部是否按照申报表的填表说明中的要求进行填表,如:是否完整填列申报表、基本填表逻辑是否正确,检查是否有计算公式被更改等。 |
俱乐部填报球 员名单 | 将俱乐部在申报表中填列球员名单与该赛季该俱乐部在 CBA 联赛注册报 名的信息进行核对,检查申报表中所列名单是否完整及准确。 |
俱乐部填报薪酬 | 将俱乐部在申报表中填列的球员薪酬信息与俱乐部在 CBA 联盟备案的球 员合同进行核对,包括对于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单场赢球奖金、其他薪酬的相关条款进行核对,检查申报表中薪酬信息是否完整且准确。 |
俱乐部填报特例情况核对 | 将俱乐部在申报表中填报的特例情况与在联盟备案的相关信息进行核 对,包括球员的薪酬、签约老将条款的球员清单、伤病保障险的出险记录,检查填报信息是否准确。 |
工资帽限定情况核对 | 对申报表中俱乐部当赛季薪酬情况在各项工资帽政策下达标与否进行检查。 |
工作组就上述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与俱乐部进行沟通确认,俱乐部可于首次提交申报表之后的 5 日内重新提交更新版本的申报表,作为最终版申报表。
资料提供方 | 资料内容 |
俱乐部 | 俱乐部保存的球员合同扫描件 |
俱乐部当赛季支付球员薪酬的银行回单 | |
俱乐部当赛季期间存在过的所有银行账户清单 | |
俱乐部当赛季所有银行账户的银行流水 | |
俱乐部为球员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缴纳记录 | |
俱乐部当赛季的序时账及科目余额表 | |
球员 | 球员保存的与俱乐部的合同扫描件 |
球员与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的劳动合同扫描件 | |
球员当赛季期间存在过的银行账户清单 | |
球员当赛季个人所有银行账户及收款流水 | |
球员除薪酬外的篮球相关收入合同或协议(如有) |
第五十一条 被抽中俱乐部及球员须在俱乐部本赛季全部比赛结束后 15 日内(1-4 名俱乐部为 5 日内)准备好以下资料:
第五十二条 工作组应事先提交被抽中俱乐部现场检查时间表及注意事项,相关俱乐部及球员须积极配合工作组的现场检查。
第五十三条 检查结果不符合本《管理规定》的,CBA 联盟有权要求限期整改,构成失信行为的,CBA 联盟有权依据本《管理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违反《纪律准则》及中国篮协其它相关规定的,CBA 联盟有权提请相关部门追加处罚。
第 六 章 处 罚
第五十四条 俱乐部、国内球员、外籍球员出现一项或多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将被视为违反本《管理规定》的违规行为: (一) 失信行为;
(二) 未完备注册手续时,俱乐部就官宣球员加盟或转会的; (三) 拒不支付以达成的转会费、租借费或培养费的;
(四) 球员互换后或被认领后,拒不报到或不签署《聘用合同》的;
(五) 无理由拒不开具《注销证明》的;
(六) 不按规定的流程及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年限、金额、时限等)签署《聘用合同》的;
(七) 经核算,俱乐部工资帽超出硬帽的; (八) 拒不配合财务核查的;
(九) 隐瞒篮球相关收入的;
(十) 违反本《管理规定》中提及的任一承诺书中承诺事项的; (十一)拒不参加或执行《球员元素授权及承诺书》相关活动的; (十二)未按规定报送相关材料的;
(十三)国内球员有全运会参赛义务,无合理理由拒绝参加相应赛事的;
(十四)俱乐部在知晓所属国内球员(包括租入国内球员)有全
运会参赛任务的情况下,以任何理由或形式阻止相关国内球员参加相应赛事的,或因此对相关国内球员进行处罚的;
(十五)其它联盟认定的违规情形。
第五十五条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CBA联盟有权视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后果情况,对当事人给予以下单项或多项处罚:
(一) 警告;
(二) 罚款;
(三) 交易否决;
(四) 取消球员当赛季及未来若干赛季注册资格; (五) 暂停俱乐部国内球员交易;
(六) 暂停俱乐部注册外籍球员;
(七) 移交联盟纪律与争议解决委员会另行处理; (八) 移交中国篮协相关部门另行处理。
第 七 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x《管理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一经颁布不得修改。
第五十七条 如遇特殊情况,造成本《管理规定》全部或部分无法实施的,经中国篮协批准,可做临时性修订。
第五十八条 附件为本《管理规定》的组成部分,与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九条 x《管理规定》由CBA 联盟负责解释。
附件一
CBA 联盟关于自行培养球员的认定标准及流程
一、为鼓励俱乐部培养后备人才,由俱乐部自行培养的球员(不含港澳台球员,下同)可以直接在本俱乐部注册并报名参加 CBA 联赛。符合以下A、B、C、D 其中一条的即可被认定为俱乐部自行培养球员:
A.首次申请注册的球员须当年注册在该俱乐部青年队,且代表该俱乐部参加过至少 2 个年度的中国篮协举办的全国U19 或U21青年队赛事(因疫情影响如中国篮协未举办以上赛事的,至少参加 1 个年度)。因伤病或因与参加国字号球队集训、比赛时间冲突无法参赛的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且该球员须在申请注册俱乐部青年队连续注册满 3 年。
B.首次申请注册的球员未在该俱乐部青年队注册的,须代表该俱乐部参加过至少3 个年度的中国篮协举办的全国性U 系列赛事
(如代表多家俱乐部参赛,以申请升入成年队前最后一次参赛 的代表俱乐部为准;因疫情影响如中国篮协未举办以上赛事的,至少参加 2 个年度)。
C.首次申请注册的球员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体 育主管部门及其项目管理和训练单位(包括但不限于篮球中心、体育技术院校等)的编制内球员或与上述单位签订了试训、聘 用合同的球员(该球员注册 CBA 联赛时仍在合同有效期内且合 同期限累计不小于 2 年;签订合同时对 CBA 联赛注册权另有约 定的除外)或代表其参加过全运会篮球项目成年组、青年组预 决赛的球员(签署上述试训、参赛、聘用合同时对 CBA 联赛注 册权另有约定的除外),须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 市体育主管部门及其项目管理和训练单位(包括但不限于篮球 中心、体育技术院校等)为该俱乐部股东或与该俱乐部属同一 省级行政区划且有共建培养协议的(共建培养协议须明确俱乐 部对共建培养单位所属球员的CBA 联赛独家签约权,协议期限 须覆盖该球员注册当年CBA 联赛注册期)。
D.首次申请注册的球员为各市(县)级体育主管部门及其训练单 位(包括但不限于篮球中心、体校、篮校等)的编制内球员或 与上述单位签订了试训、聘用合同的球员(该球员注册 CBA 联 赛时仍在合同有效期内且试训、聘用合同期限累计不小于 2 年;签署以上合同时对CBA 联赛注册权另有约定的除外),须该市
(县)级体育主管部门及其训练单位(包括但不限于篮球中心、体校、篮校等)与该俱乐部属同一省级行政区划且有共建培养协议的(共建培养协议须明确俱乐部对共建培养单位所属球员
的CBA 联赛独家签约权,协议期限须覆盖该球员注册当年 CBA联赛注册期)。
如符合以上第B、C、D 种情形的球员在申请注册的同时又符合第 A 种情形的,该球员将被优先认定为符合第 A 种情形的俱乐部自行培养球员。即使符合以上A、B、C、D 种情形,但该球员青年队注册权、归属权为有争议或争议未解决的,则该球员暂不能被认定为自行培养球员,待争议解决完成后,CBA 联盟将根据中国篮协作出的生效判定结果给予认定。
二、符合以下情形的自行培养球员,须在规定时间内向 CBA 联盟备案,CBA 联盟在收到备案材料后,经审核符合本规定相关条款的,将对备案情况予以确认。
(一) 如有符合以上第C、D 种情形中与俱乐部股东或共建培养单位签署试训、聘用合同的球员,俱乐部须于合同签署之日起 30 日内提交 CBA 联盟备案。备案方式为发送完整聘用合同、股东关系证明、共建关系证明、参赛证明等彩色扫描件至邮箱:xxxxxxxx@xxxxxxxxx.xxx (本条款自 2018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逾期提交的,以 CBA联盟正式收到俱乐部发送到 CBA 联盟指定邮箱的日期为准计算合同起始日期。
(二) 被认定为符合自行培养球员认定中A、B、C、D 种情形的球员如选择上大学,除与上大学前认定的所属俱乐部
另有约定外,注册权仍归属被认定俱乐部,且俱乐部须于该球员大学一年级开学当年的9 月1 日前提交该球员的自行培养认定材料,提交方式为发送完整聘用合同、股东关系证明、共建关系证明、参赛证明等彩色扫描件至邮箱:xxxxxxxx@xxxxxxxxx.xxx。如未在上述规定期限提交的,将无法被认定为自行培养球员。
(三) 自行培养球员认定中第C、D 种情形于本规定下发后成为俱乐部股东成员或与俱乐部建立共建关系的,俱乐部须于共建、合作协议签署之日起 30 日内提交 CBA 公司备案。备案方式为发送完整合同(协议)彩色扫描件至邮箱:xxxxxxxx@xxxxxxxxx.xxx。逾期提交的,以CBA联盟正式收到俱乐部发送到 CBA 联盟指定邮箱的日期为准计算合同(协议)起始日期。
附件二
2020-2021 赛季 CBA 联赛选秀报名相关规定及工作流程
一、选秀报名
(一) 符合如下条件的国内球员可以报名参加选秀:
1. 18 岁及以上(2003 年 1 月 1 日之前出生,以年份为准);
2. 从未在CBA 联赛注册;
3. 如注册报名参加过CUBA 联赛,则须在 21 岁以上(1999年 12 月 31 日及之前出生,以年份为准。大体协推荐的除外)。
(二) 符合如下条件的港澳台球员可以报名参加选秀:
1. 无其他国籍;
2. 非归化球员;
3. 参加过所在地区最高水平的联赛或入选过所在地区代表队(由所在地区篮球协会出具证明推荐函为准)。
(三) 符合报名条件的球员须将如下材料提交至 CBA 联盟运动员发展部(提交时间另行通知),逾期不再接收材料:
球员类型 | 具体描述 | 报名材料 |
A 类 | 1.注册报名参加过 CUBA 联赛的普通高等院校球员 2.体育类院校球员 3.就读于国(境)外的中国籍大学生球员 | 1.身份证正反面彩色复印件 2.报名表(文件 1) 3.授权承诺书(文件 2) |
B 类 | 1.NBL 俱乐部推荐球员 2.CBA 俱乐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及项目主管部门推荐球员 | 1.身份证正反面彩色复印件 2.报名表(文件 1) 3.推荐函(只能推荐中国篮协注册体系中注册 在本俱乐部、本单位的球员或已被认定为 CBA 俱乐部自行培养的球员;如 2020 年 NBL 联赛未进行注册工作,以 2019 年注册为依据且报名时该球员还在合同期内) 4.注销证明(适用于 NBL 俱乐部推荐球员。附生效条件,详见注释) 5.授权承诺书(文件 2) |
C 类 | 港澳台球员 | 1.往来大陆通行证彩色复印件 2.所在地区篮球协会证明推荐函 3.报名表(文件 1) 4、授权承诺书(文件 2) |
D 类 | 1.已获得 CBA、NBL 俱乐部开具注销证明的球员 2.其他球员 | 1.身份证正反面彩色复印件 2.报名表(文件 1) 3.注销证明(适用于已获得 CBA、NBL 俱乐部开具注销证明的球员) 4.授权承诺书(文件 2) |
注:NBL 注册球员报名时提供的《注销证明》中须注明:1.该球员在参加选秀并被选中后,本注销证明即生效,如未被选中,则该注销证明无效;2.俱乐部在开具本注销证明时,已与球员就参加选秀选中后,原聘用合同处理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与选中俱乐部无关。
(四) 报名截止后,CBA 联盟将根据报名球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在 CBA 联赛官网发布符合选秀资格球员公示名单,公示期为 5 天。
(五) 如出现下列情况,CBA 联盟将取消相应报名球员的当赛
季CBA 联赛选秀资格:
1. 存在注册争议,仍处在联赛纪律与争议解决委员会或中国篮协争议解决程序、相关法律诉讼或仲裁程序中的球员;
2. 公示过程中被提出异议,经 CBA 联盟认定,异议需要经过相关程序解决的球员;
3. 被CBA 联盟认定有不良行为,影响联赛整体形象的球员;
4. 参加选秀相关活动期间,拒不履行事先承诺,不服从 CBA 联盟统一安排的球员;
5. 报名材料与事实不符的球员;
6. 依据CBA 联赛其它规定,被认定为不得参加选秀的球员。
(六)具备资格的报名球员名单由CBA 联盟统一对外公布。
二、球员义务
(一) 诚信义务:承诺提交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二) 配合义务:球员参加各项选秀活动期间,应配合主办方的各项安排,不得擅自缺席。
(三) 适当授权:球员参加选秀活动期间,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别名、昵称、号码、签名、声音、肖像(含参与者应活动主办方要求提供的其个人历史图片)、二次元形象、形象、行为、言论和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用于任何商业和非商业用途)的使用权授权 CBA 联盟使用,并签
署授权承诺书。
(四) 授权承诺书(文件 2)。
三、选秀程序
(一) 选秀权
1. 选秀共设两轮,每轮各俱乐部自然获得一个选秀权;
2. 选秀权可交易;
3. 以“特别参赛权”参赛的球队无选秀权。 (二) 选秀权交易
1. 俱乐部在上赛季常规赛结束后开始进行选秀权交易,但经过交易或交换后每家俱乐部在本赛季选秀大会上最终获得的选秀权不得超过 4 个;
2. 俱乐部可以使用选秀权(含本赛季、下赛季选秀权)、所属合同期内球员、交易费、外籍球员优先续约权进行交易,可以叠加或单独使用;
3. 交易或交换来的选秀权不能再次作为筹码进行交易或交换;
4. 俱乐部最迟须于上赛季总决赛首轮比赛日前 72 小时向 CBA 联盟提交交易选秀权申请及交易协议;
5. CBA 联盟于上赛季总决赛首轮比赛日前 24 小时(选秀乐透抽签前)公布交易结果。
(三) 选秀顺位确定
1. 初始选秀顺位:根据上赛季排名(不含特别参赛权球队)及选秀权交易结果,第一轮 1-19 初始选秀顺位及第二轮 20-38 初始选秀顺位,由低到高对应;
2. 1-7 或 8 初始选秀顺位进入乐透区(因特别参赛权球队无选秀权,如上赛季 13-20 名俱乐部中包含特别参赛权球队,则 7 支球队进入乐透区);
3. 选秀乐透区抽签
1) 抽签原则
x透区抽签只决定前三顺位的归属,4-38 号顺位按照上赛季最终排名倒序排列;
如 8 支球队进入乐透区,则在总共 36 个小球中,初
始选秀顺位第一的球队占据其中 8 个小球;初始选
秀顺位第二的球队占据其中的 7 个小球,以此类推。
(如 7 支球队进入乐透区,则在总共 28 个小球中,
初始选秀顺位第一的球队占据其中 7 个小球;初始
选秀顺位第二的球队占据其中的 6 个小球,以此类推),详见《乐透区分配体系及概率表》(文件 3);
2) 抽签方式
在抽签箱中放入分别装有乐透区各俱乐部名称的小球,决定顺位归属时,由抽签人抽取 1 个小球,被抽中的俱乐部获得状元签。之后这个球不放回,抽取下一个小球,若同一俱乐部被再次抽到,则球不
放回,继续抽取,如此反复,直到抽到不同俱乐部的小球,当决定出前三位选秀顺位之后,整个抽签过程结束;
3) 抽签时间
选秀乐透区抽签将于上赛季总决赛首轮比赛日前一天举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4. 最终选秀顺位:依据选秀乐透区抽签结果,确定最终选秀顺位,由CBA 联盟统一对外发布。
四、选秀活动
(一) CBA 联盟有权主办或授权其它机构主办包括但不限于选秀训练营、选秀真人秀、选秀大会等形式的活动,并有权要求具备选秀资格球员参加。具备选秀资格的球员遇特殊情况(如正在参加所在地区的联赛或因伤病)不能参加选秀相关活动者,需说明情况或出具证明并经 CBA 联盟同意后,仍可被纳入参加选秀大会的球员名单中。
(二) 选秀大会
1. 选秀大会时间另行通知;
2. 依据最终选秀顺位,顺序进行;
3. 如有俱乐部弃权,顺位依次递补;
4. 如具备选秀资格球员在选秀大会上未被选中,仍将拥有
后续赛季报名参加选秀的机会,次数不受限制。五、《聘用合同》签订
(一) 新秀球员实行最低保障工资制度(不包含名次奖、赢球奖),并根据选秀顺位,获得相应的最低保障工资。
(二) 俱乐部与新秀球员的签约年限、行使优先续约权的条件和流程按照注册规定中相关条款执行。
(三) 俱乐部在规定时间内按选秀顺位为被选中球员提供了不低于相应顺位的最低保障工资的,球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合同或拖延签署合同,否则将视为因球员原因未与俱乐部签约;如俱乐部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球员提供不低于相应顺位的最低保障工资的合同,则视为因俱乐部原因未与球员签约。
(四) 由俱乐部自行培养的球员,推荐其参加选秀并被选中,选中俱乐部须向推荐俱乐部支付一定数额的培养费。培养费的计算方法详见注册规定相关条款。
(五) 俱乐部在选秀大会选中球员后,俱乐部须在选秀大会后三个工作日内按注册规定与被选中球员完成聘用合同的签署并报CBA 联盟备案,同时俱乐部应尽快完善其他注册相关材料并按注册规定在CBA 联盟完备注册手续。
(六) 若由于俱乐部方面原因未与球员签约,将核减俱乐部与该球员顺位工资相对应数额三倍的联赛参赛经费,并取消该俱乐部未来两个赛季的选秀权(已交易的选秀权除
外)。该球员在本赛季注册期内仍享有被其他俱乐部选择、签约并注册的资格,CBA 联盟将按最终选秀顺位依次在弃权的俱乐部中征求意见(不含未与该球员签约俱乐部),由俱乐部决定是否选择摘牌;若由于球员方面原因未与俱乐部签约,取消该球员未来 3 年内报名参加选秀的资格。
文件 1
选秀申请表
姓 名 | 身 高 (厘米) | 粘贴 两寸照 | |||
出生日期 (年/月/日) | 体 重 (公斤) | ||||
户口所在地 (大学生或其它球员填写) | 所在地区 (港澳台球员填写) | ||||
手机电话 | 邮箱地址 | ||||
微信号 | 服装尺码/鞋码 (李宁尺码) | ||||
就读大学 (大学生球员填写) | 就读年级 (大学生球员填写) | ||||
是否可以来参加选秀相关活动 | |||||
主要运动/比赛经历及成绩: | |||||
注册报名参加过CUBA 联赛的普通高等院校球员(在读);体育类院校球员(在读);现就读于国(境)外的中国籍大学生球员 所在院校体育部门核准签字及盖章: 日期: | 中国境内就读的中国籍大学生(包括体育类院校球员)参加过 CUBA 联赛(包括已毕业) 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核准签字及盖章: 日期: | ||||
港澳台球员 所在地区篮球协会核准签字及盖章: 日期: | CBA、NBL 俱乐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及项目主管部门推荐盖章及其他球员签字: 日期: | ||||
个人亲笔签名: |
文件 2
2020-2021 赛季 CBA 联赛选秀相关活动参与者授权承诺及免责声明
2020-2021 赛季CBA 联赛选秀相关活动(以下称为“活动”)参与者理解并同意,参与者在参加活动前已完整阅读了活动规则,对活动规则已完全理解并确认同意。参与者特此保证,在活动过程中将完全遵守活动规则以及活动主办方不时制定的各项规程、规定、要求及采取的措施,按活动主办方要求报送的所有材料均真实有效,否则活动主办方有权取消参与者的资格,并就该等违反事项向参与者追究相关责任。
一、参与者声明并确认,其身体健康,没有本声明书 附件:《疾病清单》中所列的疾病,且在身体方面不存在会妨碍其参加本次活动的限制。参与者同意活动主办方、关联机构及其指定机构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可在现场向其提供必要的紧急医疗救助。参与者了解,前述紧急医疗救助可能引发并发症或其它不可预见的不良后果,参与者同意承担此类风险及后果。
二、参与者完全理解并同意,其将参加的活动存在人身伤害(包括但不仅限于终身伤残和死亡)和财产损失的风险,原因可能不仅来自参与者自己的作为、不作为或疏忽,也可能来自他人的作为、不作为或疏忽,以及活动规则或者所使用之场地或者任何设备的状况,而且可能还存在参与者在此时尚不知晓或者无法合理预见的其他风险。
参与者已充分了解并自愿承担与其参加本次活动有关的任何和所有风险及其后果。
三、参与者永久地免除并放弃由于参与人参加本次活动或其他原因而可能享有的或者在此后产生的,就死亡、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对活动主办方、活动组织者、其关联机构及其指定方,以及它们各自的管理人员、员工和代理商以及所用场地的其他所有权人和承租人
(如适用)(以下称为“免责方”)提起任何和所有索赔或追究责任的权利(如该等权利请求归于其监护人、法定代理人以及任何可能代表参与人提起赔偿请求或诉讼的人,参与者特此声明并确认免除、放弃和撤销该等人士的全部该等权利请求)。
四、参与者自行保管其贵重物品(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物品和现金),活动主办方对上述物品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参与者同意、授权及许可本次活动主办方和赞助单位及其关联企业和所属分支机构(及其授权单位和代理商)对参与者参加此次活动进行直播、录播或点播、或录音、录像和摄影,并通过影像、音像、相片、其他媒体、媒介或制品等形式整体或部分无偿使用参与者的姓名、别名、昵称、签名、声音、肖像(含参与者应活动主办方要求提供的其个人历史图片)、二次元形象、图像、和个人信息(以下称“本人肖像及其他素材”)。参与者同意,活动主办方是活动中形成的全部作品的唯一所有权人。参与者的个人历史图片如涉及他人之著作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参与者应于提供该图片同时书面告知活动主办方有关情况,否则由此引发的任何纠纷及法律责任应由参与者负
责解决和承担。参与者在此不可撤销的永久授权本次活动主办方及其授权的第三方可在世界范围内使用本次活动中拍摄制作的带有本人肖像及其他素材的全部照片和音像、影像资料(“作品”),并有权
将该作品以任何现有的或未来可能的任何形式的媒体用于展示、宣传、推广、出版和传播,无论是用于营利或非营利的商业活动目的,还是 用于赞助商活动、公益慈善活动、品牌推广、广告制作和投放等宣传 推广活动。
六、参与者承认并同意,活动主办方可以为本次活动的目的收集参与者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电话、家庭情况、成长历史、运动经历、健康状况、医疗记录等),参与者自愿将其个人信息提交给活动主办方并且确保该等信息准确、真实和有效。参与者自行承担因提供不实信息产生的一切后果,并且活动主办方不对因网络传输等技术原因而导致参与者提交的信息丢失或错误承担任何责任。参与者进一步同意并授权活动主办方及活动主办方授权的第三方可以为本次活动及其他合理的商业目的无偿使用参与者的个人信息。
七、参与者确认已完全了解中国篮球协会、活动主办方制定的所有活动的相关规则、规定及竞赛规程。参与者进一步承诺,其接受活动主办方的管理,对违反中国篮球协会、活动主办方相关规定的行为自愿接受相应的处罚。
八、参与者承诺对本活动中获得的材料、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本声明书)以及其他与活动相关的任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并采取合理
措施避免该等材料、资料和信息的散发、传播、披露、复制、滥用及被任何第三方人士接触,除非经活动主办方事先书面许可。为免疑义,除非经活动主办方事先书面许可,参与者不得利用本次活动进行任何形式的宣传、展示(包括通过接受采访的方式或在任何社交媒体上传、披露活动相关的任何信息)。
九、如遇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天气原因、大规模流行性疾病爆发(包括但不限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等疫情)、政府临时管制、相关政府部门或中国篮球协会指令、恐怖活动等因素导致本次活动无法按原定日程进行时,活动主办方有权决定暂停、修改、推迟、取消或终止本次活动,参与者同意届时将遵照活动主办方的另行通知行事。
十、如果本声明书的任何条款或规定在任何适用法律项下被认定全部或部分无效或不可执行,则(仅在该无效或不可执行的范围内)该条款或规定应从本声明书中排除,并且本声明书所有其他条款和规定应继续保持完全有效。
xx、本声明书引起或与本声明书相关的任何争议、争论、分歧或索赔,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通过仲裁排他性地予以解决,且应由北京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受理。仲裁决定应为终局裁定且具有拘束力。
十二、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主办方拥有对本次活动和本声明书的最终解释权。
参与者已阅读本声明书,完全理解并同意其条款。参与者确认本人已达到法定年龄(18 周岁或以上)。参与者自愿签署本声明书,未受到任何引诱或胁迫,亦未得到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或担保。参与者理解,签署本声明书后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完全且无条件地解除免责方的一切责任。
参与者签名确认:
参与者姓名(请用正楷填写全名):
日期:
附件:疾病清单
x次活动参与者必须确保其身体健康,有下述疾病者不允许参加本次活动:
a、先天性心脏病和风湿性心脏病患者; b、高血压和脑血管疾病患者;
c、心肌炎和心脏病患者; d、血糖过高或低的患者;
e、冠心病患者和严重心律不齐者; f、其他不适合剧烈运动的人员;
g、身体残疾或智力障碍; h、精神疾病患者;
文件 3
乐透分配体系及概率表
8 支球队 | ||
选秀顺位(队) | 拥有球数(个) | 状元签概率 |
1 | 8 | 22% |
2 | 7 | 19% |
3 | 6 | 17% |
4 | 5 | 14% |
5 | 4 | 11% |
6 | 3 | 8% |
7 | 2 | 6% |
8 | 1 | 3% |
7 支球队 | ||
选秀顺位(队) | 拥有球数(个) | 状元签概率 |
1 | 7 | 25% |
2 | 6 | 21% |
3 | 5 | 18% |
4 | 4 | 14% |
5 | 3 | 11% |
6 | 2 | 7% |
7 | 1 | 4% |
CBA 新秀球员最低保障工资表(人民币)
第 1 顺位 | 50 万 |
第 2 顺位 | 40 万 |
第 3 顺位 | 35 万 |
第 4 顺位 | 20 万 |
第 5 顺位 | 20 万 |
第 6 顺位 | 18 万 |
第 7 顺位及以后 | 15 万 |
附件三
CBA 联盟关于培养费的相关规定
培养费是指俱乐部与国内球员合同到期后,新俱乐部向原俱乐部支付的补偿。原俱乐部可放弃收取培养费,如选择收取培养费的,培养费可协商(规定不可协商的除外),详见以下条款:
一、收取培养费自 2017-2018 赛季CBA 联赛官方最后一场比赛后开始执行。
二、国内球员每次合同期满,新签约俱乐部需向原俱乐部支付培养费,培养费金额最高为该国内球员与新俱乐部签署《聘用合同》年平均基本工资。
三、签订 A 类合同并根据相关规定向CBA 联盟申请终止合同成为自由球员,新签约俱乐部需向原俱乐部支付培养费,培养费金额最高为该国内球员与新俱乐部签署《聘用合同》年平均基本工资。
四、大学生球员参加选秀被选中无须支付培养费,但上大学前被认定为俱乐部自行培养球员的,如该球员毕业后原培养俱乐部同意其参加选秀并被新俱乐部选中的,与该球员新签约俱乐部需向原俱乐部支付培养费,培养费金额最高为该国内球员与新俱乐部签署《聘用合同》年平均基本工资。
五、俱乐部推荐参加选秀并被新俱乐部选中的球员,与该球员新签约俱乐部须向原俱乐部支付培养费,培养费金额为该国内球员与新
俱乐部签署《聘用合同》年平均基本工资(培养费不可协商)。
六、进入匹配流程的球员,如与新俱乐部签约,须向原俱乐部支付该球员培养费,培养费金额为该国内球员与新俱乐部签署《聘用合同》年平均基本工资(培养费不可协商)。
七、港澳台球员参加选秀被选中无须支付培养费。
八、俱乐部已开具注销证明且报名参加选秀时没有在任何俱乐部注册的球员参加选秀并被选中无须支付培养费(无论是否主张培养费)。
九、34 岁(含 34 岁,以出生年份为准)以上的球员合同到期后,与该球员签署《聘用合同》的新俱乐部无须向原俱乐部支付培养费。
十、被买断球员(包括协议解约的情形中俱乐部书面放弃培养费收取)再次注册CBA 联赛时,无须支付培养费。
十一、国内球员合同到期未与原俱乐部续约的,可暂不为该国内球员开具注销证明,直至该球员与新俱乐部签约。原俱乐部开具的注销证明中须明确培养费金额及支付情况。
十二、国内球员合同到期未与原俱乐部续约的,如参加国内其他 联赛,在其返回 CBA 联赛注册时,除规定注册材料外,还应提交其最 后注册的CBA 联赛俱乐部的书面同意函,函中须说明是否收取培养费。
十三、国内球员“年平均工资”为聘用期内的基本工资总额除以合同年限。
附件四
《国内球员聘用合同(2020 版)》操作规范及xx
x、《国内球员聘用合同(2020 版)》(以下简称“2020 版合同”)由CBA 联盟制定并负责修订及解释,是国内球员注册 CBA 联赛时标准化的合同范本。
二、《2020 版合同》分为五个类别,六种合同,分别为:新秀合同(A1 类、A2 类)、保护合同(B 类)、常规合同(C 类)、顶薪合同
(D 类)、老将合同(E 类)。
(一) A1 类、A2 类合同
1. 适用球员:首次注册CBA 联赛的球员
1) 俱乐部自行培养球员(含已备案自行培养球员)签署A1 类合同;
2) 选秀球员签署A2 类合同;
3) 所有A1 类、A2 类合同期内转会的球员;
2. 签约年限:
1) 自行培养球员注册当年为 21 岁及以下(以年份为准),根据首次注册年龄,最多可签署 4 年,最少可签署 1 年。直至 22 岁为止(以年份为准);
2) 已备案自行培养球员根据年龄,签约年限为:注册当年 21 岁以下的,签署 1 年以上,直至 22 岁(以
年份为准);注册当年为 21 岁以上(含 21 岁,以年
份为准),签署 2 年;
3) 选秀球员最多可签署 2 年,最少可签署 1 年;
4) A1、A2 类合同期内转会的球员,须与新俱乐部签署与原俱乐部聘用合同剩余年限相同期限的 A1、A2类合同。同时,新俱乐部享有并继承该球员A1、A2类合同的约定及权利(薪资除外)。
3. A1 类合同最低基本薪资标准为:15 万元人民币/年;A2类合同的最低薪资标准根据选秀相关规定执行。
4. A1 类合同到期后,原俱乐部享有该球员的独家签约权。
1) 俱乐部选择行使独家签约权的,须在不迟于 A1 类合同到期前 30 日,按规定书面通知对方是否续约。选择续约的,须在书面通知续约的同时向该球员提供一份较其 A1 类合同最后一年基本工资涨幅≥100%的B 类合同(具体年限见 B 类合同条款)。如球员拒绝签署合同,俱乐部仍保留独家签约权直至俱乐部放弃此权利;未在规定时间通知续约并提供合同的,视为放弃独家签约权。
2) 俱乐部放弃独家续约权的,如球员与新俱乐部完成签约,原俱乐部须为该球员出具注销证明,原俱乐部有权收取培养费。
5. A2 类合同签署时,俱乐部可与球员协商确定 A2 类合同
到期后的续约方式,在以下两个选项中任选其一:
1) A2 类合同到期后涨薪 100%,俱乐部获得独家签约权
(相关续约流程参照A1 类合同)。
2) A2 类合同到期进入匹配流程。匹配流程及时间节点参照下表:
原俱乐部须在 2021 年 7 月 1 日前,向该俱乐部当年
A2 类合同到期且具备进入匹配流程资格的球员提
供一份续约合同(仅可提供B 类合同);如未提供,则该球员当赛季可以与除原俱乐部之外的任一俱乐部签约。
如原俱乐部在2021 年 7 月 1 日前完成续约合同提供,
则该球员在 2021 年的 7 月 25 日前可以向其他俱乐部询价并获得 B 类合同。获得的 B 类合同须在 2021年 7 月 25 日前报送给原俱乐部及CBA 联盟,每名球员仅有一次报送的机会,同时仅可报送一家俱乐部的一份合同。
原俱乐部须在 2021 年 8 月 10 日前选择执行匹配权或放弃匹配权,执行匹配权的须接受新俱乐部为该球员开出的所有合同条款包括合同基本工资、年限等(不包括绩效工资、赢球奖金),并与球员完成合同签署,球员无论因何种原因不配合原俱乐部履行匹配权的,俱乐部仍保留独家签约权直至放弃该权力。俱乐部放弃匹配权的,按相关条款收取培养费。
3) A2 类合同到期后进入匹配流程的,仅适用本赛季参加选秀并被选中的球员使用。以往参加选秀并被选中的球员在替换《聘用合同》时,继续签署 A1 类合同。
6. 在国内球员标准合同推出前首次注册的球员,仍按注册当年相关注册管理办法中(“X+Y”)的续约条件及续约
年限执行,但在执行“+Y”时,只能签署保护合同并使 用国内球员标准合同版本。且在俱乐部满足续约条件时,球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续约。因球员原因拒绝续约的,俱乐部仍保留独家签约权直至俱乐部放弃此权利。如俱 乐部选择不与该球员续约,应为其办理注销事宜,该球 员可以与原俱乐部之外的其他俱乐部签署聘用合同(除
A、B 类合同外的其他类别)。原俱乐部按相关条款收取培养费。
7. 除因A1、A2 类合同到期后原俱乐部不再与该球员续约的,A1、A2 类到期后球员与原俱乐部不得签署 B 类之外的其他类别合同。
8. A1、A2 类合同履行期间,俱乐部须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否则该球员可以向 CBA 联盟申请终止合同并成为自由球员(因伤或因参加国字号球队集训比赛无法参赛的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1) 至少为该国内球员报名参加一个赛季的CBA 联赛,且常规赛出场不得少于 10 场(含租借参赛)。
2) 合同期限为 4 年的,至少代表俱乐部参加 3 个赛季的CBDL 联赛;合同期限为 3 年的,至少代表俱乐部参加 2 个赛季的 CBDL 联赛;合同期限为 2 年及 2年以下的,至少代表俱乐部参加 1 个赛季的 CBDL联赛(以上参加CBDL 联赛任一阶段皆可)。
(二) B 类合同
1. 适用球员:
1) 执行完A1 类或A1 类合同剩余 1 年的球员;
2) 在国内球员标准合同推出前首次注册的球员,仍按注册当年相关注册管理办法中(“X+Y”)的续约条件及续约年限执行,但在签署“+Y”时,只能签署 B类并使用《聘用合同》版本;
3) B 类合同期内转会的球员;
4) A1 类合同到期后俱乐部以注册权及独家签约权为筹码完成交易的球员。
5) A2 类合同到期后俱乐部行使独家签约权或执行匹配权的球员。
2. 签约年限:
1) 俱乐部自行培养球员(注册当年为 21 岁及以下,以年份为准)在执行完 A1 类后,必须签署 B 类,在较其 A1 类合同最后一年基本工资涨幅≥100%的前提下,最多可签署 5 年,最少可签署 1 年(俱乐部主导)。在国内球员标准合同推出前首次注册的球员,仍按注册当年相关注册管理办法中(“X+Y”)的续约条件及续约年限执行;
2) 已备案自行培养球员在执行完A1 类后,必须签署 B类,在较其 A1 类合同最后一年基本工资涨幅≥100%
的前提下,已备案自行培养球员签约年限为(俱乐部主导):首次注册为 21 岁的,最多可签署 4 年;
首次注册为 22 岁(含 22 岁)以上的,最多可签署
3 年,直至 27 岁;
3) 选秀球员分为以下两类:“2020-2021 赛季CBA 联赛选秀”前参加选秀并被选中的球员在执行完 A1 类合同后,在较其 A1 类合同最后一年基本工资涨幅≥ 100%的前提下,最多可签署 3 年,最少可签署 1 年
(俱乐部主导);“2020-2021 赛季 CBA 联赛选秀”被选中的球员在执行完A2 类合同后,根据是否进入匹配的选项执行,如选择到期不进入匹配流程的,在较其 A2 类合同最后一年基本工资涨幅≥100%的前提下,最多可签署 3 年,最少可签署 1 年(俱乐部主导),进入匹配流程的,按本规定相关流程进行操作,最多可签署 3 年,最少可签署 1 年(俱乐部主导);
4) A1、A2 类合同执行期间租借的球员,按照原俱乐部签约时的基本工资作为涨薪基数;
5) B 类合同期内转会球员,须与新俱乐部签署与原俱乐部聘用合同剩余年限相同期限的B 类合同。同时,新俱乐部享有该球员全部B 类合同的权利(不含薪金);
6) A1、A2 类合同到期后俱乐部以注册权及独家签约权为筹码完成交易的球员,须与新俱乐部签署B 类合同,原俱乐部享有的该球员所有权利自动转入新俱乐部,该球员与新俱乐部签约年限按以上 1)、2)、 3)条款执行。
3. 签署B 类合同的球员,俱乐部须于合同到期 30 日前,向该球员行使D 类独家签约权,俱乐部不具备行使条件或放弃行使的,该球员可以选择与原俱乐部续约或进入匹配流程。匹配流程另行发布。
4. 可选择进入匹配流程的球员还包括:
1) 在国内球员标准合同推出前首次注册的球员,执行 “X+Y”合同的“+Y”合同或相当于“+Y”合同的年限到期后,视同为B 类合同到期;
2) 如首份合同的期限超出或与该球员注册当年注册办法中规定的最长 B 类合同期限相同的(例如:施行 “4+2”政策时注册的球员首份合同签署 6 年或更长期限),视同为已执行完 B 类合同。
5. B 类球员激励条款。俱乐部可以在与球员签署 B 类合同时,选择使用 B 类球员激励条款,以此为依据给予获得卓越表现的球员单赛季一次性绩效工资,奖励金额为该球员当赛季基本工资的 50%-100%(俱乐部选项),奖励金额将不计入P。触发该条款须在同一赛季同时满足以
下条件:
1) 常规赛出场场次达到 80%以上 (含本数);
2) 场均出场时间 21 分钟(含)以上;
3) 代表参赛的俱乐部进入季后赛。
6. A1 类合同期限剩余 1 年及以内的球员,俱乐部可根据上述规定要求提前与该球员签订B 类合同,俱乐部须满足本《管理规定》中关于获得签署 B 类独家签约权的要求且B 类球员激励条款为必选项(奖励比例由俱乐部在规定范围内制定)。签约起始日期应于该新秀合同(A1类)结束后接续开始,签约完成后须至CBA 联盟备案,在下赛季注册期注册时提交合同原件。
(三) C 类合同
1. 不符合签署 A 类、B 类、D 类、E 类条件的球员,均签署C 类合同。
2. 签约年限:M 年,M≤5 或 M=M1+M2(M1+M2≤5)。合同约定M2 为俱乐部选项的,俱乐部执行约定条件的,合同延续,俱乐部不执行约定条件的,合同终止;合同约定 M2 为球员选项的,球员可选择继续履行 M2 合同或 M1 合同到期后终止;上述约定须在合同签署时明确在合同中。且双方应在不迟于球员原合同到期前 30 日做出选择并按规定书面通知对方,逾期未做出选择的,视为继续履行M2 选项。
3. C 类合同最低基本工资 30 万元人民币/年。
4. 俱乐部在C 类合同到期后仅有该球员D 类合同独家签约权。符合条件的俱乐部,须在不迟于球员原合同到期前 30 日,向该球员提供 D 类合同并按规定书面通知对方,如因球员原因拒绝续约的,俱乐部仍保留注册签约权力直至俱乐部放弃此权力。
(四) D 类合同
1. 签署 D 类合同的球员须为 B 类、C 类、D 类、E 类合同到期的球员。
2. 签约年限:
1) D 类合同最少签署 2 年;
2) 与原俱乐部续约的最多可签署 5 年;与新俱乐部新签约的,最多可签署 4 年。
3. 每家俱乐部同时最多拥有 3 名 D 类合同球员。只有 1名的,须为俱乐部最高工资;有 2 名的,则为俱乐部工资前两名,以此类推。顶薪球员薪资与其他类别合同的球员年工资差距至少 50 万(含)以上。
注:如俱乐部内现有合同中,存在基本工资超过 750万的非D 类合同,则该俱乐部新签约 D 类合同基本工资必须为 800 万(本赛季C 值)。
4. 俱乐部在D 类合同到期后仅有该球员D 类合同独家签约权。符合条件的俱乐部,须在不迟于球员原合同到期前
30 日,向该球员提供 D 类合同并按规定书面通知对方;如因球员原因拒绝续约的,俱乐部仍保留独家签约权直至俱乐部放弃此权力。
5. D 类合同球员到期后可与原俱乐部或新俱乐部签署C 类、 D 类或E 类合同。与新俱乐部签署合同的,原俱乐部按 相关条款收取培养费。
6. D 类合同履行不满 1 年的,不允许转会;D 类合同不允许租借。
(五) E 类合同
1. 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国内球员与原俱乐部续约时,可签署E 类合同:
1) 每俱乐部最多 2 人;
2) 须为 34 岁以上(以年份为准);
3) 须在单一俱乐部累计注册 12 个赛季(含)以上且年满 32 岁(以年份为准,不含租借出注册俱乐部的赛季)。
2. 签约年限:最多签署 2 年,可以签署 1+1 年限合同。合同约定+1 为俱乐部选项的,俱乐部执行约定条件的,合同延续,俱乐部不执行约定条件的,合同终止;合同约定+1 为球员选项的,球员可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或跳出合同;上述约定须在合同签署时明确在合同中。且双方应在不迟于球员原合同到期前 30 日做出选择并按规
定书面通知对方,逾期未做出选择的,视为双方同意继续履行约定选项。
3. 俱乐部在E 类合同到期后仅有该球员D 类合同独家签约权。符合条件的俱乐部,须在不迟于球员原合同到期前 30 日,向该球员提供 D 类合同并按规定书面通知对方。如因球员原因拒绝续约的,俱乐部仍保留独家签约权直至俱乐部放弃此权力。
4. E 类合同到期后,如原俱乐部选择不续约的,该球员可与其他俱乐部签署C 类、D 类合同,原俱乐部不得收取培养费。
5. E 类合同薪资不得超过该俱乐部第 3 名D 类合同球员薪资,如俱乐部无顶薪球员或顶薪球员不满 3 人,则不得超过该俱乐部最高C 类合同球员薪资。
6. E 类合同基本工资不计入工资帽。
三、以上所有国内球员标准合同中,行使独家签约权、匹配权和选项的流程如下:
(一) 使用俱乐部(或球员)指定邮箱(在《聘用合同》中明确标明)在以上相关条款的规定时间内向对方指定邮箱发送续约合同、匹配合同或明确是否执行球队(球员)选项。以上必须发送彩色扫描件。
(二) 在发送对方的同时,将此邮件抄送CBA 联盟指定邮箱: xxxxxxxx@xxxxxxxxx.xxx。
(三) 任何俱乐部或球员如按本规定的相关要求执行了优先 权、匹配权或合同选项的,俱乐部或球员应按本规定予 以配合完成。因某一方自身原因未配合完成或拒不履行 的,另一方可以向 CBA 联盟提交相关材料主张相关权利。
四、合同保障险
在国内球员标准合同中增加合同保障险相关条款,具体以《国内球员合同保障险保单》为准。
五、合同买断
合同买断是俱乐部非因球员伤病原因提前解除聘用合同,须支付该球员买断费作为经济补偿的解约形式。
(一) 买断费补偿标准如下表:
合同类型 | 买断费金比例(合同剩余金额) | 备注 |
A 类 | 50% | 不可协商 |
B 类 | 50% | 不可协商 |
C 类 | 50% | 不可协商 |
D 类 | 100% | 不可协商 |
E 类 | 50% | 不可协商 |
(二) 买断费由原俱乐部按月支付,直至原合同期结束。
(三) 俱乐部可以选择买断任意类型的球员合同(在本赛季常规赛开赛后至 2021 年 7 月 31 日之间可以买断合同),当俱乐部买断合同后,则失去对该球员原有类别合同的所有权力。
(四) 如球员合同为常规合同(C 类)或老将合同(E 类)的,且为M=M1+M2 形式:
1. 当合同执行至M1 阶段时,如 M2 为俱乐部选项则买断时
俱乐部仅按比例支付M1 剩余工资即可;如 M2 为球员选项的,球员有权要求俱乐部在买断时按比例支付 M1+M2剩余工资。
2. 当合同执行至M2 阶段时,俱乐部应按比例支付球员 M2剩余工资。
(五) 如在球员合同期内的任一赛季,俱乐部由于自身原因未给该球员办理注册手续的,球员可依据合同条款要求俱乐部买断合同。
(六) 在合同保障险出保赔付期间,双方均不得买断合同。待赔付期过后的最近一个注册期俱乐部仍未给球员注册的,球员可以依据合同条款要求俱乐部买断合同。
(七) 如该球员在合同买断期间,与其他 CBA 俱乐部签约,原俱乐部未支付完的买断费自动终止(新合同月工资高于或等于买断费)或做相应抵扣(新合同月工资低于买断费)。
(八) 如该球员在合同买断期间,与非CBA 联赛俱乐部签约,原俱乐部仍须支付其买断费,待该球员再次到注册 CBA联赛时,须一次性返还原俱乐部已支付的买断费。
(九) 以上买断合同相关规则只适用于签署国内球员标准合同的球员,不适用于其他版本合同球员。
(十) 俱乐部决定买断国内球员合同的,须向 CBA 联盟申请并审核备案。自买断之日起后的 5 个赛季内,被买断球员
不得与原俱乐部再次签约。六、协商解约
(一) 俱乐部与国内球员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除聘用合同。 (二) 协商解约的,俱乐部与国内球员可自行约定剩余工资、
培养费及CBA 联赛相关注册权利等。
(三) 俱乐部须于签署协商解约协议后的 5 日内,向 CBA 联盟报送解约协议。解约协议中须明确剩余工资、培养费及 CBA 联赛相关注册权利等。
(四) 首次注册的国内球员在下一年度的注册期开始前不得以协商解约的方式与俱乐部解除合同。
国 内 球 员 聘 用 合 同(2020 版)
合同编号:(2020)中篮联-(俱乐部)(内)第 号
注:中国篮协所属各职业俱乐部聘用国内球员代表本俱乐部参加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办理注册手续时必须使用本合同范本,否则不予注册。
本合同签订后应立即提交中国篮协及中篮联(北京)体育有限公司备案,备案时间将作为判断球员归属争议的重要依据之一。
甲 方 ( 俱 乐 部 ): ( 以 下 简 称 甲 方 ) 法 定 代 表 人 :
住 址: 授权代表:电 话:
乙 方(球员): (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
住 址 :
电 话 :
丙 方(乙方经纪人): (以下简称丙方)身份证号:
经纪人注册号:住 址:
电 话 :
甲方、乙方、丙方称“合同各方”或“三方”。
甲方在中国篮球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篮协”)注册,为中篮联(北京)体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BA 联盟”)股东,且具备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以下简称“CBA 联赛”)参赛资格。乙方为中国篮球球员。丙方为中国篮协的注册经纪人。就甲方聘用乙方,乙方接受甲方聘用并作为甲方球员,丙方作为乙方经纪人(如有),参加 CBA 联赛的训练比赛及聘用期内的相关活动,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本劳务合同。
本合同为《2020-2021 赛季CBA 联赛球员注册、报名管理规定》中第 类合同,是三方明确权利义务所签订的唯一合同,本合同内容如有补充或变更,需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在签订后立即提交中国篮协及CBA 联盟备案。乙方依据本合同获得的包括基本工资、月工资、奖金、买断费等形式的所有收入,均为税前金额。
一、本合同的签订流程
1.1 乙方与其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并依据《2020-2021 赛季 CBA 联赛球员注册、报名管理规定》的规定,获得劳动关系证明等必须的备案文件。
1.2 本合同经甲方签字盖章,乙、丙(如有)方签字,乙方同时签署《诚信承诺书》作为本合同附件(即文件一)。
1.3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甲方应完成对乙方的体检及体能测试。乙方应在甲方指定医院进行身体检查,包括身体健康指标及旧伤情况检查,并进行体能测试。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体检、体能测试结果,单方判定乙方综合素质是否符合甲方的要求,乙方、丙方(如有)对此无任何异议。甲方需在对乙方体检、体能测试完成之日起 日内书面通知乙方或丙方(如有)结果,超过时间未通知的,视为乙方通过甲方的体检、体能测试。
1.4 完成乙方在 CBA 联盟注册(下称注册)。
二、本合同的生效条件
2.1 本合同签订后,满足 1.3、1.4 条的约定即生效。
2.2 尽管有 2.1 条的约定,乙方一但注册成功,无论是否满足其它条件,本合同即生效。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但不限于 1.3 条未满足为理由,再对合同效力提出异议。
2.3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满足 1.1 条、1.3 条,且能提供注册、报名管理规定所需的其他注册资料,但甲方未在本合同签订后首个注册期,将乙方提交CBA联盟注册的,注册期满后,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合同基本工资总额的 %向乙方
赔偿损失。其他年度未注册的,按本合同 6.8 条处理。
2.4 甲方有证据证明因可以归结为乙方自身原因导致未注册成功的,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交通食宿费、体检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聘用期限及与履约相关的权利
3.1 聘用期限
□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7 月 31 日止。上述期限应符合中国篮协、CBA 联赛及相关规定。
□ + 年,第一阶段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7 月 31 日止;第二阶段 年,自 年 8 月 1 日起至 年 7 月 31 日止。上述期限应符合中国篮协、CBA 联赛及相关规定。(注:适用 C、E 类合同期限分两阶段的合同,共计年限 M 年,M=M1+M2,M 最长为 5 年)。
3.2 如合同期满甲乙双方拟续约,应当在合同期满前完成续约手续,并按 CBA联盟年度注册时间的要求,向 CBA 联盟备案续签的聘用合同。
3.3 如合同期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再续约,应在合同期满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对方不再续约。《2020-2021 赛季 CBA 联赛球员注册、报名管理规定》中另有其它规定情形的除外。
3.4 甲乙双方未达成一致续约或任何一方不再续约的,本合同到期终止,甲方向乙方提供注销证明,甲方不给予乙方任何形式的补偿,乙方对此充分知晓且无异议。《2020-2021 赛季 CBA 联赛球员注册、报名管理规定》中另有其它规定情形的除外。
3.5 匹配权
匹配权适用于 A2 类合同、B 类合同,甲方有权根据《2020-2021 赛季 CBA联赛球员注册、报名管理规定》的规定行使匹配权。
本合同到期后乙方□是/□否进入匹配流程。
3.6 提前续约选择权
提前续约选择权适用A1 类合同,甲方有权依据《2020-2021 赛季CBA 联赛球员注册、报名管理规定》的规定行使提前续约权利,并应当在注册管理规定要求的时间内与乙方完成续约及备案手续。
3.7 继续履约或提前终止选择权
3.7.1 根据《2020-2021 赛季 CBA 联赛球员注册、报名管理规定》的规定,
仅适用聘用期限分两阶段的 C、E 类合同。在第二阶段合同期开始前 30 日,由(□甲方/□乙方)选择是否继续履行第二阶段的合同,并以书面确认,逾期未选择的视为双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
3.7.2 甲方或乙方选择不继续履行第二阶段合同的,自第一阶段合同履行完毕之日,本合同终止。
3.7.3 甲方选择继续履约的,必须执行第二阶段的履约条件。即,基本工资应当较第一阶段增涨,具体以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数额执行。
3.7.4 乙方选择继续履约的,基于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继续履行。
四、服务内容
乙方在受聘期间应当向甲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服务:
4.1 以本人最佳体能、技能表现和状态代表甲方参加 CBA 联赛、CBDL 比赛和或经中国篮协、CBA 联盟批准参加的其它赛事。甲方有权根据需要及乙方能力、表现和状态,调整乙方在场上位置。
4.2 乙方有义务依照相关规定参加甲方或CBA 联盟安排的与CBA 联赛相关的非正式比赛和赞助商活动及广告拍摄等宣传推广等活动。
4.3 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参加球队、教练员制定的训练,努力完成各项训练和比赛任务,参加甲方安排的其它活动及会议。
4.4 未经甲方及 CBA 联盟书面同意,不得私自参加任何商业性比赛,不得私自参加其它联赛或带有联赛性质的比赛。
4.5 本合同期内,如乙方有代表地方队参加全运会篮球项目比赛任务的,甲方需予以配合。乙方在确认其有全运会任务之日,即向甲方提交参加全运会的相关证明材料,以便甲方事先安排相关赛事及训练。乙方需在全运会规定的时间前往参赛球队报到、训练及参赛,并在参加完比赛之日起 日内回到甲方。在此期间,甲方不得停发乙方的月工资。乙方代表参赛球队参加全运会比赛的其它任何事宜,不在本合同调整的范围。
五、基本工资
5.1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聘用合同期内基本工资为: 20 -20 赛季,人民币 元; 20 -20 赛季,人民币 元;
20 -20 赛 季 , 人 民 币 元 ;
20 -20 赛 季 , 人 民 币 元 ;
20 -20 赛 季 , 人 民 币 元 。
5.2 支付方式:当赛季基本工资按所在合同年度分 12 个月平均发放,月工资以 5.1 条约定的基本工资除以 12 个月计算,于每月 日之前支付至乙方,由甲方代扣代缴乙方个人所得税。
六、买断条款
6.1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非因乙方伤病原因,甲方有权提前解除与乙方的聘用合同,但需向 CBA 联盟申请审核备案,并依约向乙方支付提前解约的买断费用,乙方同意解除合同无异议。但在“CBA 球员保障险”乙方的出险期间,甲方不得行使买断权。
6.2 买断日(解除合同之日):指甲方向 CBA 联盟提交买断申请之日。如 CBA联盟审核不符合要求的,甲方需进行调整,并重新提交买断申请,以调整符合审核要求的申请日为买断日。
6.3 买断费:本合同类型为 A、B、C、E 类合同的,买断费金额等同于本聘用合同自买断日至本合同届满之日期间原应支付的基本工资的 50%;本合同类型 D 类合同的,买断费金额等同于本聘用合同自买断日至本合同届满之日期间原应支付的基本工资的 100%。
6.4 买断期间:指买断日(解除合同之日)至原合同期满之日。但履行期限分两个阶段的 C、E 类合同(M=M1+M2),买断时合同处于 M1 履行阶段,如 M2 为甲方选项,则买断期间为第一阶段期满;如 M2 为乙方选项,则买断期间为第二阶段期满。
6.5 买断费的支付时间及方式:按月平均支付,甲方于每月 日支付乙方,并代扣代缴纳乙方个人所得税。
6.6 乙方在买断期间与其它 CBA 联赛俱乐部签订聘用合同的(下称“新聘用合同”),甲方的买断费用相应变更或终止支付:
6.6.1 新聘用合同乙方月平均工资高于或等于甲方应付的月平均买断费用的,自新聘用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终止支付买断费用。
6.6.2 新聘用合同乙方月平均工资低于甲方应付的月平均买断费用的,差额 部分即为变更后的买断费用,甲方仍按 6.5 条约定的支付时间及方式支付给乙方,
直至原合同期限届满。新聘用合同签订前已支付的部分不作变更。
6.7 乙方在买断期间与非 CBA 俱乐部签订合同的,甲方的买断费用依约继续支付,但今后乙方再次在 CBA 联盟作为联赛球员注册的,须于注册成功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买断费用。
6.8 本合同生效后,在履行期内,乙方满足CBA 联赛注册条件,但甲方未将乙方提交CBA 联盟注册的,注册期满后,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依据 6.3 条的约定支付买断费用,双方基于买断的权利义务参照“买断条款”的其它约定执行。
6.9 本合同买断的,“CBA球员合同保障险”的保费计算至买断日。“CBA球员合同保障险”不承担甲方向乙方支付的买断费用。
七、绩效工资及单场赢球奖
7.1 绩效工资
7.1.1 名次奖
全队名次奖设置 | 触发名次 | 金额(万元) | 奖金限额(万元) |
□P0(第 13-20 名) | 100 | ||
□P1(第 3-12 名) | 500 | ||
□P2(第 2 名) | 1000 | ||
□P3(第 1 名) | 2000 |
7.1.1.1 全队名次奖(以最高名次为准,奖金不累加。全队名次奖是甲方向球队全体人员发放的奖金总额,甲方有权单方决定能够参与该奖金分配的人员及金额)。
7.1.1.2 个人名次奖(以最高名次为准,奖金不累加)
个人名次奖设置 | 触发名次 | 金额(万元) | 备注 |
□P0(第 13-20 名) | 金额计入全队名次奖 | ||
□P1(第 3-12 名) | |||
□P2(第 2 名) | |||
□P3(第 1 名) |
7.1.2 特别奖励□
7.1.2.1 适用范围:仅适用于 B 类合同,基于乙方在 B 类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卓越表现而设置的一次性激励条款。
7.1.2.2 适用条件:(1)甲方进入季后赛;(2)根据官方技术统计,赛季中乙方常规赛上场场次达到 80%以上(含本数),且上场场次的平均上场时间达到 21 分钟以上(含本数)。以上两个条件必须在同一个赛季内同时满足,方可触发当赛季特别奖励条款,获得一次性的奖励。
7.1.2.3 奖励标准:乙方基本工资的 %(在 50%-100%之间选择)。
7.1.2.4 发放时间:乙方满足特别奖励适用条件的,甲方应在当赛季甲方最后一场比赛结束之日起 30 日内向乙方按 7.1.2.3 的约定发放奖励。
7.2 单场赢球奖
7.2.1 个人单场赢球奖:以球队赢球作为发放条件,与个人是否上场及场上表现不挂钩。个人常规赛每场 元,季后赛每场 元。
7.2.2 球队单场赢球奖:根据个人在比赛中表现、态度及为球队做出的实际贡献,由甲方统一考核发放,乙方能获得的该奖金金额由甲方在球队全体成员的以下奖金总额范围内自主决定:常规赛全队主场每场 元,客场每场元;季后赛全队主场每场 元,客场每场 元。
7.3 上述奖金由甲方代扣代缴乙方个人所得税。
7.4 本条绩效工资及单场赢球奖,除 7.1.1.1 条款、7.2.2 条款仅适用于 2020-2021 赛季外(本合同期内其他赛季的 7.1.1.1、7.2.2 奖励标准,以甲方在当赛季注册期时,向 CBA 联盟提交备案的为准),其他奖励标准适用于本合同期内所有赛季,乙方对此认可且无异议。
八、福利待遇
8.1 保险
8.1.1“CBA 球员合同保障险”
8.1.1.1 根据《2020-2021 赛季 CBA 联赛球员注册、报名管理规定》,“CBA球员合同保障险”的相关规定,甲乙方同意各自按规定承担保险费用,乙方须自行承担的部分,由甲方代乙方支付,并从乙方的基本工资中扣除。甲乙双方对保险合同中各自的权利义务充分知晓且无异议。
8.1.1.2 本合同期内,保险费用按年度逐年缴纳,保险费按当年度工资及费率确定。
8.1.1.3 保险公司向乙方赔付足额月工资的,视为甲方履行了付款义务,甲方无须另行支付;赔付金额不足乙方月工资的,视为甲方履行了部分付款义务,
甲方需支付差额部分。
8.1.1.4 发生保险事故后,甲乙双方需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理赔材料,同时必须向 CBA 联盟报备。若因超时报案及未完整提供理赔资料等原因造成保险公司不予受理、拒赔、延期赔付等后果的,由甲乙双方自行承担责任。
8.1.1.5“CBA 球员合同保障险”出险期间,甲方不得解除或买断本合同。
8.1.1.6“CBA 球员合同保障险”报险理赔流程以保险合同及保险公司的要求为准。
8.1.2 其它商业保险:(□无/□有);
如 有 投 保 , 列 x 如 下 : 。
商业保险具体以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为准,但不得为收益或理财型保险,在保单核发后十五日内需报 CBA 联盟备案。
8.2 食宿交通
8.2.1 甲方对乙方日常训练及比赛期间的食宿交通提供符合约定的保障。
8.2.2 乙方在日常训练及比赛期间食宿随同全队服从甲方的统一安排,乙方选择食宿它处须经甲方书面批准,由此支出的食宿及交通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未经甲方书面批准擅自选择食宿的,甲方有权依据甲方规定给予包括警告、罚款、停赛等处罚。
8.3 医疗保障
8.3.1 乙方代表甲方比赛或参加甲方组织的训练致伤或患病,因此发生的医疗和住院费用,除去用人单位医保、商业保险赔付之外的部分,由甲方承担。甲方有权指定乙方在受伤或康复地的三级甲等医院、针对性的三级康复医院治疗。
8.3.2 乙方非因代表甲方比赛及参加甲方训练致伤或患病,所产生的医疗、住院、康复等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九、乙方的其它义务
9.1 在本合同期限内,未经甲方及 CBA 联盟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代表其他任何球队参加任何比赛(除代表地方参加全运会外),否则甲方有权立即上报 CBA联盟,由 CBA 联盟依据相关规定、规则处理。同时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乙方还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甲方已支付乙方的工资及奖金的总和。
9.2 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篮协、CBA 联盟的纪律准则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奖惩制度等。无条件服从国家队集训的安排。
9.3 遵守球员职业道德,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和竞技状态参加联赛及甲方安排的其它赛事,严禁参与打架、罢赛、赌球、假球等损害甲方、中国篮协、CBA联盟利益的行为。如有发生,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不承担任何责任。
9.4 甲方安排体检的同时,乙方有义务如实书面告知甲方自己的旧伤、患病情况,保证甲方有充分的知情权,可通过体检对此进行进一步的判断。合同履行期内,乙方对自己受伤及患病情况,保证及时、如实报告甲方。
9.5 保持良好的身体健康状态,乙方知晓且接受在合同期内的体能测试,体能测试必须达到中国篮协或 CBA 联盟组织的测试标准。如果乙方未能达到中国篮协、CBA 联盟组织的 CBA 球员体能和技术测试标准,在甲方指导及训练后,经补测仍然无法达到上述标准,甲方有权任意选择以下方式处理,乙方充分知晓且无异议:
9.5.1 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不承担任何责任。
9.5.2 甲方有权自体能测试未达标之日起按照 元/月的标准支付基本工资,直至体测通过或经中国篮协、CBA 联盟同意参加比赛之日(包括首末两日)为止。
9.6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从事任何可能危害本人身体健康、安全的体育运动或比赛,包括但不限于拳击、摔跤、赛车、蹦极、冰球、棒球、空中项目、极限运动等,但非职业性的高尔夫、游泳等运动除外,非职业性体育运动乙方需向甲方报备,以获得甲方书面确认。如乙方未报备并且未得到甲方书面确认的情况下,因上述运动造成伤害影响训练及比赛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已充分知晓且对此无异议。
9.7 乙方同意,甲方有权按中国篮协及 CBA 联盟的相关规定,向任何其他联赛俱乐部转让其根据本合同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转会、租借等方式。乙方同意进行因甲方转让其合同权利所必需的身体健康检查,并保证对受让第三方忠实履行本合同义务,甲方、乙方、第三方就上述事宜另行签订书面合同,并在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提交 CBA 联盟备案。
十、经纪人条款
10.1 乙方指定丙方作为经纪人,有权代理其签约、续约等事项,乙方聘请
经纪人的费用由乙方按照《中国篮球协会经纪人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及其替代文件,由乙方自行承担。
10.2 丙方须在中国篮协注册登记,获得有效的经纪人资格。
10.3 丙方需按照《中国篮球协会经纪人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为乙方提供服务,并履行相关义务。
10.4 当丙方行为导致或有可能导致乙方违约时,乙方承诺仍要遵守本合同义务,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及中国篮协、CBA 联盟的各项纪律准则。
10.5 当丙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时,甲方有权向CBA联盟申诉,经CBA联盟核实后向中国篮协上报,同时通报于联赛各俱乐部。在中国篮协对丙方违法、违规行为未予认定前,CBA联盟有权暂停丙方在CBA联赛范围内的经纪业务。
10.6 本合同中涉及各类通知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乙方认可送达给丙方即视为送达给乙方。
十一、宣传推广中的权利义务
11.1 乙方肖像权及授权使用
11.1.1 集体肖像权
11.1.1.1 集体肖像权是乙方与其它球员一起形成的肖像权,为三人及三人以上,包括但不限于照片、影像、录像、卡通形象、动态图等。xxxx授权甲方为宣传推广 CBA 联赛及自身的需要,在包括但不限于商业活动(无论营利还是非营利)、冠名商及赞助商活动、公益慈善活动、品牌推广、广告制作和投放等宣传推广活动中,无偿享有使用权。集体肖像权及因此产生的商业权益归甲方。甲方基于上述情况有权直接使用,无需再次征得乙方的同意,也无需对乙方进行特别的通知。
11.1.1.2 本合同签订后,如国家颁布关于集体肖像权新的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明确与本条款约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为准。
11.1.2 个人肖像权
11.1.2.1 乙方个人肖像权包括但不限于照片、影像、录像、卡通形象、动态图等。乙方个人肖像权属乙方个人所有。对乙方个人肖像权进行其它商业广告、赞助商开发、产品的开发等事宜,甲方需与乙方另行签订协议约定,并向 CBA联盟备案。
11.1.2.2 乙方在行使个人肖像权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中国篮协、CBA联盟、
甲方的相关规定。未经上述各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使用中国篮协、甲方和 CBA联盟的任何标志物(包括但不限于图片、声音、文字、LOGO 等),不得使用任何 CBA 联赛元素及知识产权。否则中国篮协、CBA 联盟、甲方有权向乙方主张权利,并追究因此给各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1.1.2.3 乙方特别授权甲方以推广宣传 CBA 职业联赛为目的,在聘用期内无偿对乙方的照片、形象、图像、表情包、动态图、姓名、别名、昵称、号码、声音、二次元、签名等进行开发及使用。乙方退役后,甲方有权以非盈利目的无偿使用乙方个人肖像权,例如出于历史展览、教育或纪念等。甲方在行使上述权利时,无需再征得乙方同意,乙方对此无任何异议。
11.1.2.4 乙方退役之日起 180 日(含)内,在遵守 CBA 联赛商务规定(特别是有关联赛赞助商竞争品牌之规定)的前提下,可提前 10 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在获得甲方书面同意及向 CBA 联盟备案的情况下,可将其本人在甲方参加 CBA 联赛的形象用于商业用途。
上述期间内,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及在 CBA 联盟备案,擅自使用或逾期仍使用其在甲方参赛形象的,乙方需支付甲方违约金 万元。因此导致甲方被赞助商或其他第三方追究法律责任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包括经济赔偿在内的全部法律责任。乙方退役之日起 180 日之后,乙方不得使用其在甲方参加 CBA联赛的形象用于任何商业用途。
11.2 宣传推广活动
11.2.1 在聘用期内,根据甲方的安排,乙方有义务依约及依据《CBA 联赛官方手册》、《CBA 联盟球员活动标准》等规定,参加甲方、中国篮协、CBA 联盟、甲方冠名商、CBA 联赛赞助商的各类宣传推广、广告拍摄活动。乙方参加此类活动的劳务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由承办推广活动一方承担。
11.3 媒体活动
11.3.1 乙方承诺在聘用期内,如参与相关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活动,(□需要/□不需要)征得甲方的同意。但赛场采访、领奖表彰仪式后采访、新闻发布会等应邀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活动不受此限。乙方在上述媒体活动中,不得有损害中国篮协、CBA 联盟、甲方权益的行为。
11.3.2 不得向媒体及其它第三方及个人透露甲方的内部信息、训练情况及比赛安排。
11.4 特别声明
11.4.1 乙方肖像权同时授权中国篮协和 CBA 联盟使用,乙方另行向中国篮协和 CBA 联盟出具《球员元素授权及承诺书》及其附件(包括《球员元素授权及使用细则》、《CBA 联盟授权商品分成原则》与《CBA 联盟球员活动标准》)。
11.4.2 本合同涉及乙方参加中国篮协和 CBA 联盟的商业推广活动,具体的次数及方式以《CBA 联盟球员活动标准》为准。
十二、转会及交流事宜
12.1 球员转会事宜
12.1.1 球员转会必须遵守《2020-2021 赛季 CBA 联赛球员注册、报名管理规定》的规定。
12.1.2 在聘用期内,乙方及丙方不得向甲方提出转会申请,甲方书面同意或《2020-2021 赛季 CBA 联赛球员注册、报名管理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在聘用期内,如乙方或丙方与其它俱乐部有任何意向性接触,甲方有权向 CBA 联盟申诉。如甲方申诉属实,则 CBA 联盟有权根据相关规定及规则给予乙方或丙方处罚,同时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不承担任何责任。
12.1.3 在聘用期内,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会的,鉴于甲方对乙方投入了必要的训练及培训等人力物力,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向其支付转会费,转会费的支付标准及时间届时另行协商书面确定。甲方收取转会费后,不得再收取乙方的培养费。
12.2 球员互换
12.2.1 甲方有权按照《2020-2021 赛季 CBA 联赛球员注册、报名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通过“球员互换”的交易方式,将乙方交换至其他 CBA 联赛俱乐部。经 CBA 联盟审核通过,球员交换完成后本合同终止,甲方不给予乙方任何形式的补偿,乙方对此充分知晓且无异议。
12.2.2 经 CBA 联盟审核通过,球员互换完成后,乙方须与新的俱乐部签署新的聘用合同,所有条款须延续本合同约定。
12.3 球员培养费事宜
培养费必须依据《2020-2021 赛季 CBA 联赛球员注册、报名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本合同甲方(□需要/□不需要)支付培养费用。
12.3.1 需要支付xxxx,xxxxxxxxxxx,x方的培养费为
元,甲方于本合同签订当日一次性支付原俱乐部。
12.3.2 原俱乐部或培养单位放弃收取球员培养费的,甲方可不支付培养费。
12.4 球员租借事宜
12.4.1 球员租借必须遵守《2020-2021 赛季 CBA 联赛球员注册、报名管理规定》的规定。
12.4.2 在本合同聘用期内,甲方有权将乙方租借至第三方俱乐部,乙方对此接受无异议。租借期间内,乙方基本工资不得降低,具体的租借时间、第三方俱乐部支付甲方的租借费用、乙方在租借期间的基本工资发放主体、发放形式等权利义务,由甲方、乙方、第三方俱乐部另行签订《租借协议》,并在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交 CBA 联盟备案。
十三、违约及违规违纪责任
13.1 乙方承诺遵守法律、法规、《中国篮协章程》、中国篮协、CBA 联盟的《纪律准则》、《诚信承诺书》、《2020-2021 赛季 CBA 联赛球员注册、报名管理规定》、甲方的其他规章制度、奖惩制度等。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13.1.1《CBA 联赛官方手册》
13.1.2《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纪律准则》
13.1.3《CBA 球员合同保障险保单》
13.1.4 《 规 章 制 度 》
13.1.5 《 奖 惩 条 例 》
13.1.6 其它:
上述文件在签订本合同时已交由乙方,xx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其中的内容。如有违反,乙方接受中国篮协、CBA 联盟、甲方的惩罚措施。
13.2 对于乙方任何违约或违规违纪行为,甲方有权依据上述文件的规定、本合同约定对乙方实施扣工资、罚款、停止参加比赛资格、解除合同等处罚措施。上述文件中的惩罚措施如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甲方有权选择适用较严格的条款。
13.3 乙方因违规违纪被中国篮协、CBA 联盟、甲方罚款处罚的,甲方有权根据规定从乙方的基本工资或奖金中扣除相应数额的罚款,乙方接受且无异议。
13.4 乙方因违规违纪被中国篮协、CBA 联盟停赛处罚,或因违法违规被其它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罚而无法参加比赛,或无正当理由缺席比赛、训练的,甲方有权根据其停赛场次、缺席比赛场次、缺席训练天数,按比例从乙方的工资或
奖金中扣除相应数额的款项。单场工资计算方式:乙方合同覆盖完整赛季的,为年基本工资总额除以基准场数;乙方合同未覆盖完整赛季的,为年基本工资除以
(基准场数-截至合同生效之日当赛季已比赛场数),并停发相应比赛的球队及个人赢球奖。缺席训练按每日 元扣罚。基准场数以 CBA 联盟发布的为准。
13.5 在训练、比赛期间,如果乙方认为自己的身体健康条件不适于继续参加训练、比赛,应当及时向甲方报告伤病情况,甲乙双方根据本合同第八条 8.3款的相关规定执行。经甲方队医检查认定,乙方符合参加训练及比赛条件而怠于履行上述义务,甲方有权书面警告一次,经二次书面警告未果的,甲方有权给予停赛处罚,停赛按本合同 13.4 条执行,同时甲方有权立即解除与乙方的合同,不承担任何责任。
13.6 如乙方对甲方执行 13.5 持有异议的,应当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提出异议之日起十日内甲乙双方共同选择以甲方所在地的三级甲等医院诊断确认,现明确为 医院(医院名),合同各方均应当遵守诊断确认的结果,除非合同各方另行协商达成一致。
13.7 乙方在训练、比赛期间请事假,应当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否则按无故缺席训练、缺赛处理,事假期间工资按 元/日标准计发。
13.8 乙方在解除或终止合同离队时,应交还借用甲方的物品,并结清尚未结清的按约定或规定应由乙方负担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电话费、洗衣费、损坏物品赔偿费。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基本工资中扣除尚未结清的上述费用。如存在甲方支付乙方的费用,则在上述交接手续完成后十日内,由甲方支付至乙方。
13.9 下列行为,属于严重违约、违纪行为,如有发生,甲方有权直接解除与乙方的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当赛季已发放的基本工资及奖金总和的 50%。
13.9.1 存在违反《诚信承诺书》任何承诺事项的行为。存在严重违反中国篮协、CBA 联盟的纪律准则的行为,在合同期任一个赛季内被中国篮协、CBA 联盟及上述机构的纪律部门禁赛、停赛达 15 场及以上的;
13.9.2 殴打中国篮协、CBA 联盟或联赛管理人员、裁判员、相关在场人员或观众,而且这种行为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受挑衅及挑衅程度以及伤害结果等),被甲方或 CBA 联盟认定属性质严重和不可原谅的;
13.9.3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从事任何可能危害本人身体健康、安全的体育运动或比赛,经甲方书面警告两次仍不改正的;
13.9.4 通过任何形式公开发表攻击甲方、中国篮协、CBA 联盟、其他俱乐部、教练员、裁判员、工作人员的言论,捏造事实,散播虚假消息的;
13.9.5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代表其他球队参加任何比赛,或进行任何其它商业活动;
13.9.6 乙方在签订本聘用合同时,明知存在重大疾病或旧伤情况,而故意隐瞒甲方,导致训练及参赛能力下降,无法正常履行聘用合同的;
13.9.7 存在严重违背职业道德或体育精神的行为,对甲方利益或声誉造成重大损害的;
13.9.8 在本聘用合同期内,隐瞒与其他俱乐部的聘用关系(无论聘用期是否重叠),对履行与本俱乐部的合同造成严重影响的;
13.9.9 乙方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达七日(含七日)以上的;
13.9.10 乙方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包括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3.9.11 乙方基于本合同外的收入,应在本合同附件(即文件二)中按要求申报,但乙方未如实申报,或申报后拒绝按 CBA 联盟要求调整的;
13.9.12 其 它 : 。
十四、履约特殊情形
14.1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出现不可抗力事件(指合同一方无法预见、无法控制、且经合理努力仍无法避免或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火山、水灾、暴风雨、海啸、台风等;流行病、瘟疫;战争、武装冲突、封锁、暴乱、恐怖行为、军事演习等)、情势变更事件(指本合同签署后,因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原因,政治、经济、法律等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在签订本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亦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若继续维持本合同将显失公平),及其它非因合同各方原因导致的履约障碍,各方确认本着风险共担的原则,依据本条约定执行。
14.2 出现上述事件的一方,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 3 日内通知另一方,书面说明遇到的导致履约障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以供各方进一步判断可能导致的结果。
14.3 导致的结果
14.3.1 导致联赛整体受影响的情形
14.3.1.1 调整后的薪资计算方式
类型 | 计算方式 |
空场或赛会制 | 月工资=SS/12-SS/G×20%×空场或赛会制的场数 |
赛程缩短 | 赛季工资=SS-SS/G×减少的场数 |
x赛未停止训练 | 月工资=SS/12×40% |
休赛停止训练 | 月工资超过 2 万的,按每月 2 万元发放;月工资不足 2 万的, 按实际发放 |
取消(部分或全部) | 月工资超过 2 万的,按每月 2 万元发放;月工资不足 2 万的, 按实际发放 |
(注:表格中 SS 指乙方当年基本工资;G 指 CBA 联盟发布的基准场数)
14.3.2 导致甲方受到影响的情形
14.3.2.1 因政府部门要求空场比赛的,空场比赛期间乙方的工资按照 发放;
14.3.2.2 甲方无法参赛导致的甲方赛程减少,乙方的工资按照 发放;
14.3.2.3 空场比赛且甲方赛程减少,乙方的工资按照 发放;
14.3.2.4 甲 方 x 赛 的 , 乙 方 的 工 资 按 照 发 放 ;
14.3.2.5 甲方取消比赛的,乙方该赛季剩余基本工资按照 发放。
14.3.3 导致乙方受到影响的情形
14.3.3.1 导致乙方缺席训练的, 乙方当月工资按比例核减, 具体为: ;
14.3.3.2 导致乙方缺席比赛的,乙方的工资按照 发放;
14.3.3.3 导致乙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双方协商一致书面解除聘用合同,乙方工资按该赛季基本工资剩余金额的 %发放。
十五、合同变更、解除、升级
15.1 合同的变更
15.1.1 因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中国篮球协会、CBA 联盟的比赛规则发生变化的,本合同内容应作相应变更。
15.1.2 因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甲方、乙方及丙方经协商一致,可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依法处理和解决。
15.1.3 甲乙丙三方就本合同范围内的事项达成变更的,需以书面的形式完
善变更内容,并在达成变更后五个工作日内提交 CBA 联盟备案,变更事项不得违
反本合同确认的原则性条款。
15.2 合同的解除
15.2.1 依据本合同相关条款及 13.9 条的约定,乙方如存在严重违约、违纪,或存在约定的其它导致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甲方有权直接通知乙方解除合同不承担任何责任。
15.2.2 甲方因解散、破产、无法继续经营等原因而退出联赛,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机构认可后,应向中国篮协、CBA 联盟出具有关文件,经批准退出后,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的类型及剩余合同期限支付买断费用。
15.2.3 甲方违反本合同拖欠乙方月工资、奖金超过三个月,经乙方书面催告后仍拖欠达三十日的,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甲方自合同解除之日起不再承担合同解除之后的给付工资的义务,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损失以本合同期限内剩余基本工资为限。
15.3 本合同其它条款中约定的变更、解除的其它情形,或乙方违反中国篮协、CBA 联盟联赛的纪律准则等规定,依据本合同约定或甲方规定,甲方有权变更、解除合同的其它情形,依据合同约定或规定执行。
15.4 合同升级
x合同签订的版本为中国篮协、CBA 联盟《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国内球员聘用合同》(2020 版)。本合同签订后,如中国篮协、CBA 联盟对《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国内球员聘用合同》版本升级,或虽未不升级但有修正内容的(即版本不变内容修改的),合同各方均保证无条件接受及使用升级版本或修正版本的合同。本合同各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及其它确定的内容,自动转入升级版本或修正版本的合同中。合同各方应当在升级版本或修正版本通知推行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合同的替换工作,并在签订新版或修正版合同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提交 CBA 联盟备案。
十六、争议解决方式
16.1 合同各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争议方协商解决,争议方达成调解协议的,需严格遵守。
16.2 争议方不能协商解决时,任何一方均可向 CBA 联盟书面申请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均必须严格遵守。
16.3 自向 CBA 联盟书面申请调解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能调解处理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 CBA 联赛纪律与争议解决委员会申请调解。
16.4 对 CBA 联赛纪律与争议解决委员会调解结果有异议的,任何一方有权在接到调解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国篮协申请仲裁,对中国篮协的仲裁裁决,各方均必须严格遵守。
16.5 就争议事项,协商不成申请 CBA 联盟调解、CBA 联赛纪律与争议解决委员会调解、中国篮协仲裁的,各方均承诺遵守 CBA 联盟的调解结果、CBA 联赛纪律与争议解决委员会调解结果、中国篮协的仲裁裁决结果。任何一方不遵守的,中国篮协、CBA 联盟有权作出取消注册、取消备案登记、停赛等一切处罚。各方已充分考虑上述结果,承诺遵守无异议。
十七、声明及保证
17.1 甲方及乙方声明:
17.1.1 一旦乙方应邀进入国家队,甲乙双方均无条件服从各级国家队对乙方的调用。
17.1.2 同意并接受《CBA 联赛纪律准则》、CBA 联盟注册转会等相关规定及职业联赛的其他规定。
17.1.3 乙方代表第三方参加全国运动会篮球项目比赛的,甲乙双方应当无条件服从全国运动会对球员的要求、全国运动会集训的要求等,按时报到及参加比赛。
17.1.4 本合同包含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全部协议内容。除本合同之外,甲方及其关联单位或个人与乙方之间没有任何未向中国篮协、CBA 联盟透露的其他口头或书面的合同及协议。
17.1.5 乙方基于本合同外的收入,包括涉及与甲方关联方的交易等收入,甲方、乙方已按要求如实申报。并保证按 CBA 联盟审核后的调整要求,对本合同作相应调整,以保证联赛的诚信体系。
17.1.6 合同各方保证本合同中盖章、签名的真实性,三方须在合同每页盖章(或骑缝章)、签名。任何替代乙方签署本合同的行为将造成严重后果,由中国篮协、CBA 联盟对责任方作出相应处罚,包括但不限于取消乙方代表甲方参加联赛的资格。
17.1.7 本合同期内,如甲方指派或乙方申请前往海外俱乐部参加海外职业
篮球联赛等赛事的,相关事宜按《2020-2021 赛季 CBA 联赛球员注册、报名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
17.2 乙方声明:
17.2.1 对于甲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错误行为,乙方有权不予合作并向中国篮协、CBA 联盟或司法机关举报或申诉。
17.2.2 作为或即将成为一名职业篮球球员,清楚地意识到,参加联赛这样高水平的激烈篮球比赛可能会遭受不可避免的或意想不到的身体伤害,本人自愿承担此类风险,除法律另有明确规定外,甲方或中国篮协、CBA 联盟不应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17.3 丙方声明
17.3.1 丙方承诺按照《中国篮球协会经纪人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为乙方提供服务,遵守职业道德及纪律,履行相关义务。
十八、其它事项
18.1 本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各方可另行协商。如有违反中国篮协、CBA 联盟有关规定的约定,依据中国篮协、CBA 联盟有关规定执行和处理。
18.2 本合同包括备案的补充协议、附件、本合同所涉及的所有纪律准则及甲方规章制度,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8.3 本合同为 CBA 联盟统一印制,甲乙丙(如有)方各执一份,提交中国篮协、CBA 联盟备案各一份。
18.4 合同涉及的书面或其它形式的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下称各类文件),甲、乙、丙三方确认以下为有效送达地址,送达形式包括但不限于邮寄、电子送达等形式。
甲 方 地 址 : 电 子 邮 箱 : 乙 方 地 址 : 电 子 邮 箱 : 手 机 号 : 微 信 号 : 丙 方 地 址 : 电 子 邮 箱 : 手 机 号 : 微 信 号 :
各类文件按上述任何地址(包括邮箱、手机号、微信等电子数据形式)发出或发送后,无论是否签收或拒收或无法送达,均视为已送达签收无异议。送达地址需要变更时应当履行书面通知义务,否则原送达地址视为有效送达地址。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经仔细审阅合同正文及附件,甲方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如下,以示同意。
甲 方 : 俱 乐 部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 ( 签 字 )
经仔细审阅合同正文及附件,乙方签名如下,以示同意:
乙方(签字):
经仔细审阅合同正文及附件,丙方签名如下,以示同意:
丙方(签字):
本合同签署时间/地点: 年 月 日于
[注:本合同以书面合同范本内容为准,自行修改合同内容将不予认可]
文件一
诚信承诺书
本人 ,身份证号: /与 俱乐部签订 赛季球员聘用合同。本人保证自觉维护 CBA 联赛的诚信体系,营造公平竞争比赛环境,特作如下承诺: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国家体育总局、中国篮协、 CBA 联盟的纪律准则和所在俱乐部的各项规章制度。
2、保证向所在俱乐部或通过俱乐部向 CBA 联盟提交的所有个人信息及材料真实且无隐瞒。
3、保证没有在本国或中国实施过违法犯罪活动。在签订本承诺书时,没有因吸毒、禁药或暴力行为被其他联赛或相关国际组织(如:各国篮球协会、FIBA、WADA 等组织)禁赛,且处于禁赛期内。
4、保证不在任何比赛中使用违禁药品,包括世界反兴奋剂组织、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规定的违禁药品。
5、诚信履行与所在俱乐部之间的合同, 尽职尽责训练及比赛,不消极比赛,不罢训罢赛,未经俱乐部许可不擅自离队,不拒不归队。不代表其他任何其他球队参加任何比赛。
6、遵守球员职业道德,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和竞技状态参加联赛及训练,不打假球,不参与赌球,杜绝暴力行为、非道德行为,不辱骂围堵包括裁判员在内的任何第三人。
7、所有薪酬都会由所在俱乐部银行账户支付,不会要求且也不会接受俱乐部以任何现金或现金替代形式发放的薪酬。
8、不会接受由俱乐部股东、俱乐部关联公司、个人账户等非俱乐部法人主体支付的薪酬,如发现该情况,将主动向CBA 联盟报备。
9、除已在俱乐部备案的不超过 2 个本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外,没有其他以本人或亲友等相关利益人名义开立的个人账户用于接受俱乐部发放的薪酬。
10、自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税前年度总收入以及除俱乐部薪酬外的与篮球相关收入会按照联盟的相关要求如实上报。
11、如被抽选为被核查对象,将会无条件配合联盟对于工资帽执 行情况的监督与核查工作,按照联盟工作组的要求配合接受访谈,并 提交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与俱乐部签订的合同、本人名下所有 银行账户信息及全年资金流水、与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签署的劳动合同、除薪酬外的篮球相关收入合同或协议等资料。
特此承诺,如有违反自愿接受中国篮协、CBA 联盟、所在俱乐部的处罚。
承诺人:时 间:
文件二 :乙方合同外收入申报
合同外收入的申报范围为:中国大陆境内,包括但不限于球员与俱乐部、球员与持有俱乐部、俱乐部母公司或关联机构的相关合同收入,持有俱乐部母公司或关联机构股份、代言合同、其他兼职收入、配偶及近亲属与俱乐部关联机构收入、非甲方发放的其他福利、及按照联盟要求申报的情况等。
序号 | 类别 | 金额 | 备注 |
1 | 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 | |
外 籍 球 员 聘 用 合 同
(2020-2021 赛季)
FOREIGN PLAYER EMPLOYMENT CONTRACT
(SEASON 2020-2021)
合同编号:(2020)中篮联-(俱乐部)(外)第 号
Contract No.: (2020) CBA LEAGUE-(club) (foreign) No.
注:中国篮协所属各职业俱乐部聘用外籍球员代表本俱乐部参加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办理注册手续时必须使用本合同范本,否则不予注册。
Note: Any professional club affiliated to the Chinese Basketball Association shall use this template Foreign Player Employment Contract for the registration of foreign players who are employed to participate in the Chinese Men’s Basketball Professional League on behalf of the club, otherwise no registration will be granted.
本合同签订后应立即提交中国篮协及中篮联(北京)体育有限公司备案,备案时间将作为判断球员归属争议的重要依据之一。
This Foreign Player Employment Contract shall be filed at the Chinese Basketball Association and the CBA League (Beijing) Sports Co., Ltd. upon execution. The time of successful filing will be regarded as one of the vital evidences in the resolution of registration-related disputes.
甲 方(俱乐部): (以下简称“甲方”或“俱乐部”) Party A (Club): (“Party A” or “Club”)法定代表人:
Legal Representative:
住 址 :
Address:
联系人: Contact Person:电 话: Telephone:
乙 方(球员): (以下简称“乙方”或“球员”) Party B (Player): (“Party B” or “Player”)国 籍:
Nationality:
出生年月日:
Date of Birth:
护照号码:
Passport Number:
联系方式:
Contact Information:
丙 方(乙方经纪人):
Party C (Agent of Party B):
(如有 2 人,均需列明,以下简称:“丙方”或“经纪人”)
(All the names shall be listed if there are two agents, “Party C” or “Agent”)
国 籍 :
Nationality:
出生年月日:
Date of Birth:
经纪人证件号:
Agent License Number:
经纪人证件号:
Agent License Number:
联系方式:
Contact Information:
俱乐部、球员、球员经纪人以下合并称为“各方”或“三方”。
Club, Player and Agent are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collectively as the “Part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