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深度文化探索中心暨附設探索會館興建營運移轉(ROT+BOT)案
苗栗縣深度文化探索中心暨附設探索會館興建營運移轉(ROT+BOT)案
招商文件
【第一部:申請須知】
苗 栗 縣 政 府
中華民國 107 年 11 月
目 錄
第一章 公告事項之詳細規範 1
1.1 公共建設計畫之性質 1
1.2 基本規範 1
1.3 契約期間 1
1.4 公共建設計畫範圍 1
1.5 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1
1.6 是否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 1
1.7 申請案件之審查項目及甄審標準 1
1.8 有無協商事項 1
1.9 公告日 1
1.10申請文件遞送截止日 1
1.11申請程序及保證金 1
1.12容許民間投資附屬事業之範圍及特許年限 2
1.13主辦機關依促參法第 5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規定授權或委託事項 2
1.14通訊及疑議提詢 2
1.15申請文件之收件期限及地址 2
1.16其他 2
第二章 名詞定義及一般說明 3
2.1 名詞定義 3
2.2 聲明事項 5
第三章 計畫說明 7
3.1 本案基本資料說明 7
3.2 興建或營運之特別要求 10
3.3 計畫範圍 11
3.4 興建營運權、契約期間及工作範圍 11
3.5 主辦機關承諾及協助事項 13
3.6 用地交付及調查 13
3.7 簽訂設定地上權契約與地上權設定登記 13
3.8 興建 14
3.9 營運 14
3.10移轉 14
3.11費用負擔 14
第四章 申請作業規定 16
4.1 申請人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 16
4.2 申請程序 18
4.3 申請保證金 19
4.4 釋疑及回覆 20
4.5 異議、申訴及檢舉 21
第五章 投資計畫書主要內容及格式 23
5.1 申請人注意事項 23
5.2 投資計畫書主要內容 23
5.3 撰寫及編排方式 27
第六章 申請案件之評定方式及評審時程 29
6.1 資格審查 29
6.2 綜合評審 35
6.3 評定方式 41
第七章 政府承諾及協助事項 43
7.1 本案之主辦機關承諾辦理事項 43
7.2 本案之主辦機關協助辦理事項 43
第八章 議約及簽約期限 45
8.1 議約 45
8.2 簽約前應完成之事項 46
8.3 履約保證 46
8.4 簽約 47
附件 1 申請文件檢核表
附件 2 申請書
附件 3 申請切結書
附件 4 合作聯盟協議書
附件 5 合作聯盟授權書
附件 6 協力廠商合作意願書
附件 7 代理人委任書
附件 8 債信能力聲明書
附件 9 權利金報價單
附件 10 申請保證金保證書
附件 11 申請保證金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
附件 12 中文翻譯切結書
附件 13 地籍圖謄本(參考)
附件 14 申請人疑義請求釋疑表
附件 15 資格審查表 1-含補正事項表
附件 16 資格審查表 2-資格審查結果彙總表附件 17 綜合評審評分表
附件 18 綜合評審總評分表
附件 19-1 申請文件封
附件 19-2 資格文件封
附件 19-3 申請保證金封
附件 19-4 營運權利金封
第一章 公告事項之詳細規範
1.1 公共建設計畫之性質
苗栗縣深度文化探索中心暨附設探索會館興建營運暨移轉(ROT+BOT)案(以下簡稱本案)屬「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第 3 條
第 1 項第 6 款之文教設施。
1.2 基本規範
本案公共建設之興建基本功能及公共建設需求詳招商文件第二部「投資契約
(草案)」第 7.2 條。
1.3 契約期間
本案契約期間自本案投資契約簽訂日之次日開始起算,除投資契約另有約定外,包括興建期與營運期,契約期間共計 50 年,如主辦機關延後交付用地時,契約期間應配合延長,前開延長期間自簽約日起至實際用地交付日止。
1.4 公共建設計畫範圍
本案計畫範圍包含xxxxxx 000 xxx 000-0 xx等兩筆土地,面積合
計約 6,458 平方公尺。
1.5 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申請人得以單一申請人或合作聯盟方式申請參與,並應符合本案所要求之財務資格等資格條件;詳本申請須知第 4 章。
1.6 是否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不適用。
1.7 申請案件之審查項目及甄審標準詳本申請須知第 6 章。
1.8 有無協商事項無。
1.9 公告日
中華民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1.10申請文件遞送截止日
中華民國 108 年 01 月 10 日下午 17 時 00 分止。
1.11申請程序及保證金
1.11.1 採一次送件,並採「資格審查」、「綜合評審」二階段審核之作業方式。
1.11.2 申請人應繳納新臺幣 300 萬元之申請保證金。
1.12容許民間投資附屬事業之範圍及特許年限
1.12.1 申請人得依促參法第13 條及相關法規之規定於投資計畫書中提出附屬事業之規劃,惟所有開發項目均須符合相關法規並取得主辦機關之同意後,始得辦理。
1.12.2 本案附屬事業契約年限與主體事業相同。
1.13主辦機關依促參法第 5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規定授權或委託事項本案由苗栗縣政府授權苗栗縣政府文化觀光局辦理。
1.14通訊及疑議提詢
1.14.1 領件人或申請人對本招商文件之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本申請須知公告日後至中華民國(下同)107 年 12 月 10 日前以中文書面方式向主辦機關徵詢。
1.14.2 主辦機關應於前述函詢期限截止後彙整,並於 15 日內統一以中文書面答覆領件人或申請人,並公告之。主辦機關所為之書面疑義澄清,視為本招商文件之一部分。
1.14.3 本招商文件之解釋僅得以前述方式為之,其他任何形式對其之說明、解釋僅供參考。
1.14.4 本招商文件之修訂、補充等事項,依本申請須知第 4.4 節辦理。
1.15申請文件之收件期限及地址
申請人應依本申請須知規定備齊相關申請文件並妥予封裝後,於 108 年 01
月 10 日下午 17 時 00 分前以專人或郵寄方式送達或寄達xxxxxxxxxx(00000 xxxxxxxxx 00 x),逾期恕不受理。
1.16其他
其他相關詳細說明,請參閱本招商文件規定。
第二章 名詞定義及一般說明
2.1 名詞定義
x招商文件除另有規定外,所使用之專有名詞或簡稱之定義如下:
2.1.1 促參法:指民國 89 年 2 月 9 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032910
號令制定公布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暨其修正條文。
2.1.2 本案:指「苗栗縣深度文化探索中心暨附設探索會館興建營運移轉 (ROT+BOT)案」之興建、營運及移轉計畫(或稱「苗栗縣深度文化探索中心 ROT 暨附設探索會館 BOT 案」)。
2.1.3 政府機關:指中華民國各級政府機關。
2.1.4 主管機關:指財政部推動促參司。
2.1.5 主辦機關:指苗栗縣政府(或稱「本府」)。
2.1.6 執行機關:指苗栗縣政府文化觀光局(或稱「本局」)。
2.1.7 本基地:指本案所使用之土地,為xxxxxx 000 xxx 000-0xx等兩筆土地,總面積約為 6,458 平方公尺(本基地基本資料詳本申請須知表 1 及附件 13 地籍圖謄本,實際土地地號及面積悉依用地交付時土地登記謄本所載者為準)。
2.1.8 主體事業:指本案公共建設營運之項目,依據促參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之文教設施及相關附屬設施。
2.1.9 附屬事業:指民間機構於本案基地開發經營主體事業以外之事業,附屬事業應依據本基地都市計畫及本契約相關規定辦理。
2.1.10 申請人:指依本招商文件規定向主辦機關申請參與本案之單一廠商或合作聯盟,並依參與階段之不同,分別稱為申請人、合格申請人、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
2.1.11 合格申請人:指依本招商文件規定提送申請文件,通過資格審查並可繼續參與綜合評審階段之申請人。
2.1.12 最優申請人:指依本招商文件規定,通過資格審查、綜合評審,經甄審委員會評定為最優申請案件之合格申請人。
2.1.13 次優申請人:指依本招商文件規定,通過資格審查、綜合評審,經甄審委會評定為次優申請案件之合格申請人。
2.1.14 民間機構:指最優申請人或遞補之次優申請人,經取得主辦機關發函通知後,依本招商文件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及設定地上權契約者。
2.1.15 合作聯盟:指由二家以上之廠商,為申請參與本案所組成之合作團體。其成員包含授權代表廠商及其他一般成員。
2.1.16 協力廠商:指非申請人,但於申請階段替代申請人提出本案所需之技術能力,並提出協力廠商合作意願書表達倘申請人評定為最優申請人後,願成為實際協助民間機構執行本計畫之廠商。
2.1.17 廠商:指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其他得提供興建營運服務之自然人、法人、機構或團體。
2.1.18 甄審委員會:指主辦機關為審核本案申請案件,依促參法第 44 條第 1 項及「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下稱組織及評審辦法)所成立之「苗栗縣深度文化探索中心暨附設探索會館興建營運移轉(ROT+BOT)案甄審委員會」(下稱甄審會)。
2.1.19 投資計畫書:指申請人依本招商文件規定,於申請階段所研提之投資計畫書。
2.1.20 投資執行計畫書:指最優申請人或遞補之次優申請人於收到議約完成函文之次日起 30 日內,依本招商文件、議約完成之投資契約(草案)、甄審委員會決議與主辦機關意見及承諾事項,對原投資計畫書加以修正補充,並向主辦機關提出之投資執行計畫書,經主辦機關同意後作為執行本案之計畫,並為投資契約之ㄧ部分。
2.1.21 投資契約:指民間機構與主辦機關就本案有關興建、營運等事項所簽訂之「苗栗縣深度文化探索中心暨附設探索會館興建營運暨移轉 (ROT+BOT)案投資契約」。
2.1.22 設定地上權契約:指民間機構與主辦機關為辦理本案簽訂之「苗栗縣深度文化探索中心暨附設探索會館興建營運暨移轉(ROT+BOT)案設定地上權契約」(以下稱設定地上權契約)。
2.1.23 智慧財產權:指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或其他國內外法令所保護之(包括但不限於)權利、圖說、標幟、技術、樣式、設計或其他資料等。
2.1.24 營運資產:指民間機構於契約期間內,因興建營運本案所取得及為繼續經營本案所有之必要資產。
2.1.25 興建:係指本案所有新建、增建、擴建、整建、改建、修建工作(含設計及相關審查、證照或許可之取得)。
2.1.26 營運開始日:指民間機構完成本案全部或部分興建並取得使用執照或完成整建部分後,經民間機構載明營運開始之日期,並檢附其他依法應取得之核准文件,報請主辦機關同意,並以主辦機關書面同意民間機構所報之日定之。
2.1.27 藝術品:本案所指藝術品係指具藝術價值之實物創意物品,可包含但不限於畫作、雕塑品、瓷器、陶藝、篆刻、模型等項目。
2.2 聲明事項
2.2.1 本招商文件為申請人提送投資計畫書及辦理其他後續事項之依據,對申請人所為之規定或要求,除另有規定者外,均適用於各階段之申請人(包括本招商文件公告期間提出申請之申請人、合格申請人、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
2.2.2 申請人應詳閱本招商文件,並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文件;申請人一經提送申請文件即表示已同意遵守本招商文件所規定之事項,除列入協商事項的文件部分外,申請人不得逾越本招商文件規定或提出任何附帶條件或但書(融資意願書除外)。違反者,以本招商文件為準,超過或逾越本招商文件規定部分視為無效。
2.2.3 申請人對本招商文件之內容應充分瞭解,若有疑義須澄清時,應於規定時限內依規定方式提出。主辦機關所為之書面澄清視為本招商文件之一部分,所有疑義或有未詳盡之處,依主辦機關之解釋為準。主辦機關得視澄清內容之必要性,重新公告或酌予延長申請期限。
2.2.4 本招商文件所用之章節標題僅為便於查閱之用,並不影響各條文之意義、解釋或規定,若章節標題與條文有衝突時,以條文為準。
2.2.5 本招商文件所提之法令亦包括該等法令於本案公告後至申請截止日前之修訂內容。若該等法令有重大修正時,主辦機關得酌予延長申請期限。
2.2.6 申請人須自行負擔參與本案申請作業所支出之各項費用,除本招商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主辦機關不給付申請人參與本案申請作業所支出之各項費用。
2.2.7 本招商文件所載之日期除另有註明者外,皆依日曆天計算,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等均計入。
2.2.8 不同申請人提出於主辦機關之申請文件或相關資料,如有相同或近似之情形,主辦機關得請申請人說明,但不就是否構成侵害智慧財產權為實質認定,如有爭議,申請人應自行循司法途徑處理。
2.2.9 本招商文件未盡事項,悉依促參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章 計畫說明
3.1 本案基本資料說明
3.1.1 計畫緣起
本案基地為xxxxxx 000 xxx 000-0 xx等兩筆土地,總面
積約 6,458 平方公尺,現況前棟為xxxxxxxx;xxxxxxxxx。
苗栗擁有許多具特色之旅遊景點,惟各景點分布範圍較廣,部分景點知名度低,加上遊客多選擇半日遊、一日遊,以致於無法提升苗栗地區之文化觀光產值,故苗栗縣政府為活化現有土地並發揚苗栗縣文化觀光特色,規劃提供旅遊整合平台,串聯苗栗各旅遊景點、農特產商店、餐廳,並提供優質住宿空間,結合文化教育與觀光服務,帶動苗栗發展並成為苗栗文化觀光匯集總窗口。
前棟規劃以 ROT 方式整建、修建為推廣苗栗文化觀光、藝術展示之
「深度文化探索中心」;後棟規劃拆除現有建築物,以 BOT 方式新建為提供參訪遊客住宿之「探索會館」。
3.1.2 興辦目的
本案公共建設藉引進民間參與本案,擬達成以下目的:
1. 引進民間參與,導入民間資金、經營、人才、技術及創意,發揮民間企業精神與效率,土地資產設施創新活化利用。
2. 延續城市規劃館功能,結合農特產業、文創產業,推廣苗栗文化特色。
3. 提供旅遊整合平台,採異業結盟合作之方式,串聯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4. 節省政府經費並增加政府財政收入。
3.1.3 公共建設類別
依促參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6 款「文教設施」及促參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第 1 項第 7 款「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具文化、教育功能之解說、訓練、展演、研發、住宿、保存等相關設施」。
3.1.4 本案非屬重大公共建設。
3.1.5 本案之契約期間自本案投資契約簽訂日之次日開始起算,除投資契約另有約定外,包括興建期與營運期,契約期間共計 50 年,如主辦機關延後交付用地時,契約期間應配合延長,前開延長期間自投資契約簽約日起至實際用地交付日止。
3.1.6 興建期
本案興建期自投資契約簽訂日之次日起算至民間機構取得本案全部建物使用執照之日止,最長不得超過 3 年(含調查、規劃、設計、與本案有關之相關審查及證照申請、施工及取得執照時間),但經主辦機關書面同意後得延長,延長期間最長不得超過 2 年。於取得使
用執照後 6 個月內應取得開業許可、旅館業登記證等,經主辦機關同意後開始營運。
3.1.7 營運期
本案營運期自主辦機關同意開始營運之日起至契約期間屆滿或提前終止之日。主辦機關得同意民間機構就本案一部範圍先行營運。除投資契約另有約定外,如民間機構之興建期間提前或延誤,則營運期間應配合增減。
3.1.8 計畫範圍
1. 基地位置
本案地址為苗栗縣苗栗市縣府路 102 號,基地面積共約 6,458 平方公尺。
2. 基地範圍與土地權屬
本案基地範圍為xxxxxx 000 xxx 000-0 xx等兩筆土
地,總面積約 6,458 平方公尺,基地現有兩棟建築,前棟為xxxxxxxx;xxxxxxxxxx,xxxx。本案土地皆為苗栗縣所有,管理機關為苗栗縣政府。
表 1 土地清冊
地號 | 面積(M2) | 107 年 | 所有權人 | 管理機關 | |
公告地價 | 公告現值 | ||||
831 | 5,833 | 32,172 | 8,160 | xxx | xxxxx |
000-0 | 625 | 51,360 | 11,640 | xxx | xxxxx |
x 0 xxxxxx
xxx
xx xxxxxxx
xx
xxxxxxx
30M縣府路
圖 2 基地現況建物標示圖
3.1.9 辦理依據
民間參與方式:促參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4 款由民間機構投資新建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移轉公共建設所有權予主辦機關;及由民間機構投資增建、改建及修建主辦機關現有建設並為營
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主辦機關等方式進行。(即興建-營運-移轉之BOT 模式與增建、改建及修建-營運-移轉之 ROT 模式)。
3.1.10 本案非屬公用事業。
3.1.11 民間機構得於本案用地開發經營附屬事業,但所有開發項目均應符合相關法規並取得主辦機關之同意後,始得辦理。
3.1.12 本案申請人須成立專案公司作為本案之民間機構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
3.1.13 本案民間機構非經主辦機關事情書面同意,不得進行轉投資或經營本案以外之業務。
3.1.14 本案有關民間機構外國人持股比例,外國人持股比率須低於 50%,且不得超過臺灣地區最大股東之持股比率。
3.1.15 本案不開放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之投資人參與投資。
3.1.16 本案屬民間機構所有之營運資產,經主辦機關同意後,始得轉讓、出租或設定負擔。其設定負擔之期間以契約期間為限,且依投資契約規定須於契約期間屆滿後移轉予主辦機關之營運資產,應在不影響期滿移轉下,始得申請主辦機關同意後設定負擔。
3.2 興建或營運之特別要求
3.2.1 本案基地非屬山坡地範圍或森林區內,故無須辦理水土保持作業。
3.2.2 本案未達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之標準,故無須辦理環境影響評估。
3.2.3 本案無須辦理樹木保護計畫。
3.2.4 本案無須依文化資產保存法進行審議。
3.2.5 本案無須依原住民基本法取得同意。
3.2.6 本案依苗栗縣都市設計審議規則第六條之一規定,基地面積達三千平方公尺以上且當次申請建築總樓地板面積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者,應提審議會審議。
3.2.7 本案民間機構須依建築法相關規定取得建照、使照。
3.2.8 本案基地建築退縮應依「苗栗縣騎樓、沿街步道空間設置自治條例」之規定辦理。
3.2.9 民間機構應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及公共藝術設置辦法設置公共藝術。
3.2.10 民間機構應於取得建築物之使用執照後 2 年內,提送綠建築標章認證並取得「合格級」等級以上之綠建築標章。
3.2.11 本案非屬公有建築物,故無須加倍設置停車空間。
3.2.12 民間機構設置之停車空間須滿足法定停車需求外,另應留設現有機車停車格位數至少 130 席,免費提供苗栗縣政府之員工使用。
3.2.13 乙方應於營運開始日起 3 年內,以自行購置、租賃等方式,完成備有至少有 5 輛小型巴士作為本案營運期間提供苗栗火車站、高鐵站往返旅館,或採異業結盟之方式提供旅館往返旅遊景點之節點接駁使用,並針對交通動線及班次進行規劃。
3.2.14 民間機構規劃之住宿空間至少應設置 200 床或 100 房,以提供來訪遊客住宿使用。
3.2.15 民間機構應提出本案在地居民(設籍於苗栗縣)聘用比例,惟最低不得低於 30%。
3.2.16 其餘興建營運要求請詳見本招商文件相關規定詳本招商文件第二部
「投資契約(草案)」。
3.3 計畫範圍
3.3.1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本案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應依據苗栗縣政府 107 年 5 月 1 日府商都字第 1070079598B 號函發布實施之「變更苗栗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部分機關用地為文教區)(配合苗栗縣城市規劃館及xx再利用案)」。摘要說明如下:
1. 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文教區
2. 土地使用強度:建蔽率 50%、容積率 250%。
3. 土地使用項目:本次變更之文教區得作行政機關辦公廳舍、具文化、教育功能之解說、訓練、展演、研發、住宿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之附屬服務設施使用。
3.4 興建營運權、契約期間及工作範圍
3.4.1 興建營運權
主辦機關同意民間機構於本案契約期間內取得興建營運權如下:
1. 於本基地興建營運本案。
2. 民間機構應依投資執行計畫書規劃設計之各項設施,開發興建並經營管理,如需變更投資執行計畫書規劃興建營運內容,除於主辦機關核定投資執行計畫書時同意之範圍外,民間機構應提交變
更計畫書送經主辦機關同意後始得為之,變更計畫之費用由民間機構負擔。
3.4.2 契約期間及優先定約權
1. 契約期間:自本案投資契約簽訂日之次日起,包括興建期與營運期,契約期間共計 50 年。
2. 除投資契約另有約定外,如民間機構之興建期提前或延誤,則營運期應配合增、減。
3. 優先定約權:民間機構於營運期之營運績效評分平均達 80 分以上,得評定為「營運績效良好」。如民間機構營運期間若有超過 40 年以上被評定為「合格」且其中超過 20 年以上被評定為「良好」,同時申請優先定約之前 15 年中有 10 年以上被評定為「良好」,民間機構得申請優先定約,期間以 20 年為限,相關規定詳本招商文件第二部「投資契約(草案)」第 17.2 條之約定。
3.4.3 工作範圍
與本案之興建、營運及移轉有關者,均為民間機構工作範圍,包括本案之規劃、設計、興建、營運、維護、更新、增置及移轉等。其內容分述如下:
1. 興建範圍:本案興建範圍指主辦機關用地交付之範圍,即本基地。
(1) 前棟建物:以 ROT 方式整建、修建為推廣苗栗文化觀光、藝術展示之「深度文化探索中心」。
(2) 後棟建物:民間機構應負責拆除現有建築物,並以 BOT 方式新建為提供參訪遊客住宿之「探索會館」。
2. 營運範圍
本案營運範圍主要針對上述之興建範圍,供民間機構進行以下營運事項:
(1) 主體事業「文教設施及相關附屬設施」:含主體事業之營運、管理、維護、更新及增置。
(2) 附屬事業:民間機構得於本案用地開發經營附屬事業,但所有開發項目均應符合相關法規並取得主辦機關之同意 後,始得辦理。
(3) 其他依投資契約所規範之事項。
(4) 其他經主辦機關核定之營運事項。
3.4.4 基本應開發項目
民間機構應於本基地規劃包含「主體事業」、「附屬事業」,其基本應開發項目要求如下:
1. 主體事業
本案主體事業為文教設施及其相關附屬設施,應符合下列設置規定:
(1) 深度文化探索中心
深度文化探索中心應延續城市規劃館功能,維持或更新現有展示、影音互動、辦公室、視聽室空間,容積樓地板面積共計 460 坪。
(2) 探索會館
探索會館民間機構得規劃提供參與深度文化探索中心活動或其他到訪苗栗之旅客住宿服務,再藉由異業結盟之方式,與旅行業及在地商家合作,提供景點選擇、行程規劃及交通接駁等服務,並應自行取得營運許可證(如旅館登記證)。
(3) 附屬設施
民間機構應於深度文化探索中心設置附屬商業空間,應引入在地農特產、文創業、主題餐廳、智慧物流及相關商業使用。
2. 附屬事業項目
民間機構得依相關法規自行提出附屬事業之規劃,並取得主辦機關同意後,始得辦理。
3.4.5 深度文化探索中心興建範圍建物利用說明
深度文化探索中心興建範圍建物利用說明詳本招商文件第二部「投資契約(草案)」第 7.6 條之規定。
3.5 主辦機關承諾及協助事項
3.5.1 主辦機關承諾事項詳本招商文件第二部「投資契約(草案)」第 4.4
條之約定。
3.5.2 主辦機關協助事項詳本招商文件第二部「投資契約(草案)」第 5.1
條之約定。
3.5.3 主辦機關不擔保協助事項必然成就。民間機構不得因主辦機關協助事項未能成就而主張主辦機關違反協助義務、要求賠償、減少權利金及租金等之給付或減免民間機構之責任。
3.6 用地交付及調查
相關規定詳本招商文件第二部「投資契約(草案)」第 6 章。
3.7 簽訂設定地上權契約與地上權設定登記
本案用地係以設定地上權方式提供民間機構使用。
3.7.1 簽訂設定地上權契約
民間機構應於投資契約簽訂時,與主辦機關簽訂本案「設定地上權契約」(如招商文件第二部分「投資契約(草案)」附件 1)。
3.7.2 地上權設定登記
主辦機關、民間機構應於本案設定地上權契約簽訂日之次日起 15 日內會同所屬地政事務所辦理地上權設定登記,並由民間機構負擔前開登記作業所需之相關費用,且應於簽訂地上權契約之次日起 60 日內完成土地及建物交付作業,並於點交前以書面指定日期通知民間機構,由雙方指派代表辦理現場會勘,主辦機關出具相關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交付資產清冊辦理現況點交,經民間機構確認無誤後簽收完成點交。如須辦理測量鑑界,費用由民間機構自行負擔。
3.8 興建
相關規定詳本招商文件第二部「投資契約(草案)」第 7 章。
3.9 營運
相關規定詳本招商文件第二部「投資契約(草案)」第 8 章。
3.10移轉
相關規定詳本招商文件第二部「投資契約(草案)」第 13、14 章。
3.11費用負擔
3.11.1 土地租金
本案自用地交付日之次日起計收土地租金,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公有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租金優惠辦法」計收租金,相關規定詳本招商文件第二部「投資契約(草案)」第 11 章及其附件 1「設定地上權契約」。
3.11.2 權利金
本案收取開發權利金及營運權利金。
1. 開發權利金
開發權利金以本申請須知附件 9 權利金報價單所載金額繳納(不
得低於新臺幣 1,000 萬元整)。民間機構應於簽訂投資契約前 3日,一次全額繳付予主辦機關。如未於期限內繳付者,則不予簽約。
2. 營運權利金
本案應依下列規定計算收取營運權利金。
(1) 於營運開始日起計收營運權利金,營運權利金按當年度營業收入乘以權利金報價單所填具之百分比(不得低於 4.5%)計收。
(2) 營業收入之定義:營業收入係指會計年度內,民間機構依中華民國公認會計原則採應記基礎下計算營運本案(含本業及附屬事業)所得之全部稅前營業收入。
3. 超額利潤之回饋機制
詳本招商文件第二部「投資契約(草案)」第 11.2.2 條之規定。
3.11.3 其他費用
除主辦機關應負擔之地價稅外,本案之所有稅捐、規費與費用,包括地上權設定、變更或塗銷登記時所生之一切費用及稅捐(包括但不限於規費、印花稅、地政士費、辦理地上權登記依法應負擔之費用,以及因移轉時所產生之契稅),均由民間機構負擔。
1. 除投資契約(草案)另有規定外,本案之稅捐及規費應依法辦理。
2. 本案用地內所需水、電、電信及通訊,由民間機構洽請相關事業單位辦理,費用由乙方負擔。
3. 本案之房屋稅及契稅之負擔應依「房屋稅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 申請作業規定
4.1 申請人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
4.1.1 申請人得以單一法人為單一申請人,或由二家以上之法人組成之合作聯盟參與本案之申請。
4.1.2 單一申請人
申請人應為依中華民國法律成立之本國公司或經認許並在我國設有分公司之外國公司。
4.1.3 合作聯盟
以合作連盟方式申請者,其成員應符合前條規定之申請人資格,並包含 1 家授權代表與一般成員,並分別指明之,且於申請階段其成員不得變更,合作聯盟之成員不得為本案之其他申請人或為其他申請人之協力廠商。本案要求申請人應提供之資格文件,合作聯盟之每一成員均應提出。
4.1.4 申請人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必要之同意或許可始得參與促參案件者,申請人應檢附其已取得相關同意或許可之證明,
4.1.5 協力廠商
申請人得邀請協力廠商從事本案之興建、營運相關工作,協力廠商應提出「協力廠商合作意願書」(附件 6),承諾願接受申請人委託,從事本案之興建、營運相關工作。申請人如遇特殊情形須變更協力廠商者,簽約前應報經甄審會及主辦機關事前之書面同意。主辦機關應於接獲申請人提出協力廠商更換名單後之 15 日內表示同意與否。如主辦機關逾期未表示意見,除契約或法令另有規定外,視為主辦機關已經同意。
4.1.6 申請人之基本資格要求如下:
1. 以單一申請人方式申請者,該單一申請人應全部符合以下之財務資格:
(1) 公司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 1 億元。
(2) 依法定期繳納營業稅及所得稅。
(3) 於最近 3 年內無退票紀錄。
2. 以合作聯盟方式申請者,該聯盟之所有成員實收資本額加總不得低於新臺幣 2 億元,且該聯盟之授權代表應符合以下之財務資格:
(1) 公司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 5 千萬元。
(2) 依法定期繳納營業稅及所得稅。
(3) 於最近 3 年內無退票紀錄。
3. 以合作聯盟方式申請者,該聯盟之一般成員應全部符合以下之財務資格:
(1) 依法定期繳納營業稅及所得稅。
(2) 於最近 3 年內無退票紀錄。
4.1.7 基本資格證明文件如下:
單一申請人或以合作聯盟方式申請者之各成員,應提出本案公告招商日後經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登記抄錄資料。
4.1.8 財務資格證明文件如下:
1. 財務報表
最近 1 年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新設立未滿 1 年者,x提出設立後至本案公告日之上月末日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
2. 納稅證明
依法定期納稅證明文件為最近一期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證明。
3. 無退票記錄證明
最近 3 年內無退票記錄之證明文件,為本案公告日以後向臺灣票據交換所或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之紀錄。
4. 金融機構融資意願書及融資機構評估意見書
申請人投資計畫書中財務計畫有融資規劃者,應提送金融機構融資意願書及融資機構評估意見書;無融資計畫者,免附。
4.1.9 申請人技術能力要求及證明文件
1. 申請人之技術能力
單一申請人或合作聯盟成員或協力廠商須具備經營旅館業、旅遊業之相關經驗及資格。
2. 應提送證明文件
營利事業登記項目為旅館業、旅遊業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3. 如以合作聯盟方式申請者,其成員之一或總合具有經營旅館業、旅遊業之技術資格者即可。
4.1.10 申請人所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均為影本,主辦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視為不合格,並沒收申請保證金。
4.1.11 資格證明文件之認證如下:
1. 出具證明者為中華民國政府所屬之機關時,其所出具之證明文件無須認證。
2. 出具證明者為中華民國之私人機構或個人時,其所出具之證明文件須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
3. 出具證明者為外國之政府機構時,其所出具之證明文件須經中華民國駐外機構驗證。
4. 出具證明者為外國私人機構或個人時,其所出具之證明文件須經該國公證機關公證或認證及中華民國駐外機構驗證。
5. 所有資格證明文件若非採用中文,則須檢附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4.2 申請程序
4.2.1 申請人應於公告期限截止日前將應備文件以郵寄或專人送達收件處,應備文件說明如下:
1. 申請文件檢核表正本 1 份(附件 1)。
2. 申請書正本 1 份(附件 2)。
3. 申請切結書正本 1 份(附件 3)。
單一法人申請人及合作聯盟申請人各成員應分別出具申請切結書;合作聯盟申請人各成員應遵守履行本申請須知內容並負連帶責任。
4. 合作聯盟協議書正本 1 份(非合作聯盟方式申請者免附)。(附件 4)
5. 合作聯盟授權書正本 1 份(非合作聯盟方式申請者免附)。(附件 5)
合作聯盟各成員應出具合作聯盟授權書,載明授權代表法人處理本案各階段申請、甄審、議約及與本案相關事宜。
6. 協力廠商合作意願書正本 1 份(無者免附)。(附件 6)
7. 代理人委任書正本 1 份(附件 7)。
單一法人申請人及合作聯盟授權代表法人應指定一自然人為代理人並檢具代理人委任書。
8. 債信能力聲明書正本 1 份(附件 8)。
9. 權利金報價單正本 1 份(附件 9)。
10. 申請保證金繳納證明文件正本 1 份。
11. 基本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1 份。
12. 財務能力證明文件影本 1 份。
13. 技術能力證明文件影本 1 份。
14. 金融機構融資意願書與對投資計畫書之評估意見影本各 1 份(無融資計畫者者免附)。
15. 投資計畫書(含光碟)1 式 20 份。
投資計畫書應依本申請須知第 5 章「投資計晝書」規定撰寫,且應同時檢附包含本文及含公式連結之財務試算 Microsoft Excel電子檔光碟 1 張。
16. 駐外單位認證文件/中譯本正本 1 份(無者免附)。
17. 中文翻譯切結書正本 1 份(無者免附)。(附件 12)
4.2.2 第4.2.1 條所稱之合作聯盟協議書係指申請人以合作聯盟方式申請者所應提出之文件,其內容應包含:合作聯盟各成員之分工、權利及義務、於民間機構之持股比例。其有效期間至少應持續至完成投資契約簽訂之日止,且不得以任何事由使協議內容失其效力。合作聯盟各成員於協議書有效期間應負共同連帶履行之責任。協議書內容非經主辦機關同意,不得變更。
4.2.3 第4.2.1 條所稱之合作聯盟授權書係指申請人以合作聯盟方申請時所應提出之文件,其內容為指定授權代表,作為合作聯盟申請人於申請期間之全權代表。
4.2.4 第 4.2.1 條所稱之代理人委任書係指申請人應指定一自然人為代理人,代理本案申請作業相關事宜,相關申請作業文件得由該代理人簽署之。
4.2.5 文件提送方式
申請人應依本招商文件規定提出申請文件,將資格文件置於附件
19-2 資格文件封內、申請保證金繳納證明文件置於附件 19-3、權利
x報價單置於附件 19-4 標單封內,均密封後,再將所有申請文件及
投資計畫書裝箱以附件 19-1 標封密封後提出申請。申請文件須以郵
遞或專人送達,於公告截止日下午 17 點 00 分前郵遞或送達至下列
收件地點:苗栗縣政府文化觀光局(36045 苗栗縣苗栗市自治路 50
號),逾期恕不受理。
4.2.6 申請人提送之所有申請文件,於甄審結束後,不論審核結果如何,均不返還。
4.2.7 本案不補貼申請人之申請文件製作費用。
4.3 申請保證金
4.3.1 本案之申請保證金金額為新台幣 300 萬元。
4.3.2 申請人可自行選定下列方式之一繳納申請保證金:
1. 現金。
2. 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受款人為苗栗縣政府。
3. 保付支票,受款人為苗栗縣政府。
4. 郵政匯票,受款人為苗栗縣政府。
5. 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
6. 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
4.3.3 申請人欲以現金繳納申請保證金者,應於提出申請文件前繳納至苗栗縣政府,並以該收款單位出具之收據作為申請文件之申請保證金繳交證明文件。申請人如欲以現金以外之其它方式繳納申請保證金者,請附於申請文件中一併繳納。
4.3.4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申請保證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1. 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參與申請。
2. 申請人獲選為本案之最優申請人或次優申請人後,因可歸責於該申請人之事由,未於主辦機關指定之時間內完成議約或簽約。
3. 申請人提出申請,無故撤回申請者。
4. 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履約保證或提供擔保。
5. 經主辦機關認定有影響本案公平之違反法令行為者。
6. 其他一切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生損害於政府機關或主辦機關之情事發生。
4.3.5 申請人未入選時申請保證金退還時點如下:
除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外,其他申請人應於接獲未入選通知後
10 日內,洽主辦機關無息領回申請保證金。
4.3.6 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之申請保證金退還時點如下:
1. 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應於民間機構繳納履約保證 10 日後,洽主辦機關無息領回申請保證金。
2. 最優申請人或次優申請人為民間機構時,亦得向主辦機關申請將申請保證金轉換為本案履約保證之ㄧ部分。
4.3.7 申請人辦理前述申請保證金領回時,得由代理人持單一申請人或合作聯盟授權法人印章、負責人(代表人)印章及代理人被授權證明文件辦理。
4.4 釋疑及回覆
4.4.1 對本招商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本招商文件公告日後 30 日內,以中文書面向主辦機關請求釋疑。
4.4.2 本申請須知若有任何修正或補充,均以最後修訂或補充內容為準,並視為本申請須知之一部分。
4.4.3 主辦機關應於前述函詢期限截止後彙整,並於 15 日內統一以書面方式答覆。若涉及變更或補充本招商文件內容者,主辦機關應另行公告,並視需要延長截止收件期限。
4.4.4 主辦機關所為之書面澄清視為本申請須知之一部分,所有疑義或有未詳盡之處,依主辦機關之解釋為準。
4.5 異議、申訴及檢舉
4.5.1 依促參法第47 條及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之規定,受理申請人異議之單位名稱及地址:
聯絡單位:苗栗縣政府文化觀光局聯絡人: xxx
xx電話: 00-0000000#000
聯絡地址: 36045 苗栗縣苗栗市自治路 50 號
4.5.2 依促參法第47 條及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之規定,受理申請人申訴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如下:
機關名稱:財政部促參申訴審議會
機關地址:11673 臺北市文山區xxx路六段 142 巷 1 號機關電話:00-0000-0000
4.5.3 申請人於辦理申請、甄審、簽約、履約等過程中,如發現弊端或不法情事,可依據下列信箱,以書面記載檢舉人及被檢舉人姓名、年齡、住址、以及貪污瀆職事實與可供調查之資料或線索,提出檢舉:
1. 苗栗縣政府政風處,檢舉電話:000-000000。
2. 法務部調查局,檢舉電話:00-0000-0000,檢舉信箱:新店郵政
60000 號信箱。
3. 苗栗縣調查站,檢舉電話:000-000000 ,檢舉信箱:苗栗郵政
60000 號信箱。
4. 廉政署,檢舉電話:0000-000-000,檢舉信箱:台北郵政 14-153
號信箱,24 小時檢舉中心:台北市中山區松江路 318 號 5 樓。
公告徵求民間參與
申請疑義澄清
約六十天 | |
約十天 | |
約二十天 | |
約三十天 | |
約三十天 |
申請階段
申請截止
開始綜合評審
選出合格申請人
開始資格審查
資格審查階段
選出最(次)優申請人
綜合評審評決
綜合評審階段
完成議約
開始議約
議約階段
申請人發起設立民間機構
簽約階段
簽約
圖 3 申請作業流程圖
註:本申請作業時程得由主辦機關視實際作業需要予以調整
第五章 投資計畫書主要內容及格式
5.1 申請人注意事項
申請人應依本章規定提出投資計畫書、權利金報價單等文件;且投資計畫書之內容不得附有但書或附帶條件。
5.2 投資計畫書主要內容
申請人撰寫投資計畫書時,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及內容,其編排次序如下:
前言:摘要
第一章:計畫目標及開發經營理念第二章:民間機構籌組計畫
第三章:土地使用計畫與興建計畫第四章:營運計畫
第五章:財務計畫
第六章:創新及回饋計畫
第七章:需政府協助配合事項
其內容至少應含:
5.2.1 前言:摘要
申請人應製作投資計畫書之摘要,以說明所提投資計畫書各章節重要內容,且其頁數以 A4 規格不超過 10 頁為原則。
5.2.2 第一章:計畫目標及開發理念包含計畫目標、開發理念。
5.2.3 第二章:民間機構籌組計畫
1. 申請人簡介
申請人(指單一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各成員)之背景、商譽、營業項目及營運現況等。
2. 民間機構籌組計畫及組織架構
包含股權結構及股東成員(如為合作聯盟申請人,包含各成員)、股款募集計畫、興建營運組織成員及業務分工等說明。
3. 申請人相關實績說明
包含申請人(含單一申請人或合作聯盟各成員)及協力廠商(如有)之投資、興建、營運等相關實績;申請人應就申請人專業領域經營能力資格、旅館業、旅遊業方面有關之實績(如有)進行說明。
5.2.4 第三章:土地使用計畫與興建計畫
1. 申請人依循「變更苗栗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部分機關用地為文教區)(配合苗栗縣城市規劃館及xx再利用案)」、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及其他相關法令(都市計畫法、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辦理,提出本案土地使用計畫。其內容至少應包括基地設施配置方案、建築物設計等規劃。
2. 申請人應依本「招商文件」之內容及要求,並參照相關規劃報告進行規劃,提出至少包括各分區之用途構成、量體配置、開放空間、交通規劃等設施配置方案及建築初步設計方案,其內容至少應含:
(1) 土地配置計畫:土地使用範圍、土地使用分區、土地使用強度、土地使用種類等。
(2) 建築基本規劃:
a. 應含主體事業(展示空間、影音互動空間、會議室、旅館)、附屬設施空間(農特產、文創商店、餐廳、智慧物流及相關商業用途) 之量體規劃及各樓層平面配置圖、立面圖、剖面圖等。
b. 附屬事業計畫。
c. 建築外觀設計。
d. 綠建築計畫。
e. 公共藝術。
(3) 景觀計畫:景觀綠化與美化。
(4) 交通計畫:動線與設施之規劃及配置實質計畫。
(5) 環境保護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活動與空間之管制等。
(6) 興建期之環境影響防治措施。
(7) 興建期之防災及緊急應變計畫。
(8) 公用設備計畫:包含用水、用電、瓦斯、電信及通訊等公用設備設置規劃。
(9) 分期分區計畫:分期分區開發、開發經費等。
(10) 管理組織計畫:開工前之籌辦計畫及管理組織、符合本案之基本功能需求及各類技術規範、品保、安全與衛生計畫。
(11) 綱要進度表:含工程時程、工程進度與工程經費概算等;其中開發時程計畫與工程經費概算等應與財務計畫相配合,並含成本與進度控制、相關工程介面、協調事宜。
5.2.5 第四章:營運計畫
申請人應擬具經營管理計畫,對於經營之人員組織、營運策略及行銷推廣計畫等妥予規劃;另對於營運後之環境衛生與安全管理、營收利益回饋等應先行提出構想及執行方式。其內容至少應含:
1. 整體營運理念、宗旨。
2. 經營組織、經營管理方式及作業流程規劃:含人員組織、內部監控與稽核人事管理、人員培訓等。
3. 各期程營運量目標:訂定營運總體目標及各期程營運量目標、提供之服務水準與品質等。
4. 營運策略:
(1) 藝術投資及主題換展之營運策略。
(2) 主體事業、附屬設施、附屬事業及異業結盟之合作營運策略。
5. 營運管理制度:應含管理措施、應變計畫等。
6. 附屬設施招租規劃:應含括在地農特產、文創商店、餐廳、智慧物流及相關商業用途等招租計畫、倘若招租不成之應變規劃。
7. 收費費率之訂定與調整機制:應含主體事業、附屬設施及附屬事業費率訂定與調整、收費方式或優惠措施等。
8. 異業結盟營運管理計畫:含括異業結盟營運項目暨規劃目的、異業結盟之潛在廠商規劃或自行營運之規劃、營運管理模式、異業結盟與主體事業之連結關係。
9. 附屬事業設施營運管理計畫:含括附屬事業營運項目暨規劃目的、引入附屬事業設施之潛在廠商規劃或自行營運之規劃、營運管理模式、附屬事業設施與主體事業之連結關係。
10. 資產增置與汰換計畫:含設施維修計畫、資產汰換、設施規模之擴建與時程、環境衛生安全管理、保安管理與應變計畫。
11. 行銷推廣計畫。
(1) 行銷規劃:未來行銷概念及預計施行策略
a. 結合交通部觀光局推動之國內旅遊發展策略:如部會合作、結合生態小眾旅遊、結合國民旅遊卡
b. 配合「交通部觀光局推動國外獎勵旅遊來臺獎助要點」
c. 其他
(2) 業務計畫:擬具短、中、長程之業務規劃目標,以及預期住房率、來客數,並擬具各階段營運之業務計畫。
12. 營運期間緊急事故應變、防災及緊急應變計畫。
13. 營運期之環境安全維護及廢棄物處理計畫:包含環境保護、安全衛生等環境安全維護計畫,及雨水、污水、廢氣、一般事業廢棄物處理需求、排放量限制等管理計畫。
14. 風險管理計畫:風險管理計畫、確認主要風險因素、衡量風險影響效果及因應對策。
15. 許可期間屆滿及許可期間屆滿前之資產移轉計畫:申請人應提出開發經營期限屆滿時之移轉及返還計畫,內容至少應表列並說明開發經營期限屆滿時將移轉予政府之資產項目。
5.2.6 第五章:財務計畫
1. 基本假設參數說明
財務基本參數說明至少(但不限於)應包括興建期程、營運期程、物價調整、折舊方式及折舊年期、各項週轉率、稅賦、資本結構、資金成本(分為股權、融資及計畫整體)及股利政策等。
2. 土地租金假設
申請人應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公有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租金優惠辦法」第二條之規定,興建期間之土地租金依法應繳納之地價稅及其他費用計收租金,營運期間按國有出租基地租金計收標準六折計收,但每年租金漲幅相較前一年度漲幅以百分之六為上限。
3. 權利金假設
應說明財務計畫中所使用之開發權利金與營運權利金之估算。
4. 興建期投入成本分析
興建期投入成本分析,應依各項設施分別編列,至少(但不限於)應包括分項興建計畫及分年投入成本分析。另應將各項設施之興建期投入成本彙總,配合開辦費、開發權利金、資本化利息、興建期土地租金、工程準備金及工程保險費等預估,編製興建期資金來源用途表。
5. 資金籌措計畫
應至少包含興建期資金來源去路表。
6. 營業收入分析
營業收入分析,應依各項設施分別說明,至少(但不限於)應包括分項費率說明(含營運初期費率及成長率假設)、分項營運量預估(含營運初期營運量及成長率假設)及分年分項營業收入預估。
7. 營運成本及費用分析
營運成本及費用分析,應依各項設施分別說明,至少(但不限於)應包括分項營運成本說明及成長率假設、分項營運費用說明及成長率假設。
8. 重增置成本分析
重增置成本分析,應依各項設施分別說明,至少(但不限於)應包括各項設施重增置計畫及重增置成本預估。
9. 折舊與攤銷費用分析
折舊與攤銷費用分析,應依各項設施分別說明,至少(但不限於)應包括分項設施(含重增置設施)之折舊與攤銷費用預估。
10. 權利金支付計畫
應包含預估營運期各年營運權利金金額,依本申請須知第 3.11
條之規定說明各項權利金支付計畫。
11. 財務效益分析
其財務效益指標應至少包含計畫面淨現值、計畫面內部報酬率、權益面淨現值、權益面內部報酬率、名目回收年期、折現回收年期等。
12. 敏感性分析
應針對重要風險因素對計畫內部報酬率、股權內部報酬率及長期償債能力之影響,分別進行敏感性分析,分析之風險因素至少(但不限於)應包括延遲完工風險、興建成本超支風險、營收不如預期風險及利率風險。
13. 預估之財務報表
應至少包含預估之損益表、預估之現金流量表、預估之資產負債表。
14. 金融機構融資意願書與評估意見:無融資需求者免附。
15. 風險分析:應包含興建期與營運期之風險因素評估及因應對策。
16. 保險計畫:包含興建期與營運期之保險規劃。
5.2.7 第六章:創新及回饋計畫
1. 藝術創新回饋:如藝術銀行。
2. 回饋及睦鄰事項:
(1) 具體之回饋及睦鄰事項(對象可包含:在地居民、特殊族群、在學學生…等)。
(2) 在地居民優先聘用:申請人應提出本案在地居民(設籍於苗栗縣)聘用比例,惟最低不得低於 30%。
(3) 申請人得提出在地社區居民住宿優惠費率規劃(應說明設施及費率)
3. 政府及社會經濟效益評估:包含經濟產值、就業機會等。
5.2.8 第七章:需政府協助配合事項
申請人如有建議事項或需政府協助事項,請另闢章節列入投資計畫書中說明。申請人不得以其建議事項為政府採納與否,作為撤銷參與本案申請或拒絕簽約之事由。
5.3 撰寫及編排方式
5.3.1 投資計畫書各頁均應標示章數及頁碼,每一章首頁之頁碼均從「1」開始,例如 1-1、2-1 等。
5.3.2 任何筆誤修正處需清楚訂正,並加蓋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其授權代表)之負責人印鑑章。
5.3.3 投資計畫書一律以中文由左而右橫向書寫,必要時得以英文附註表示,以便參考,如中文與英文有所不同時,以中文為準。
5.3.4 投資計畫書紙張大小以 A4 直式為準(圖表若因需要,得以 A3 摺頁式為之),並加封面、封底及目錄,採雙面印刷,於左側裝訂成冊,封面應註明申請人名稱(全銜)及本案名稱「苗栗縣深度文化探索中心暨附設探索會館興建、營運暨移轉(ROT+BOT)案」,投資計畫書本文(不含封面、目錄、摘要、封底、隔頁、附錄及附件)以 200頁為原則。
5.3.5 申請人應製作投資計畫書之摘要,以說明所提投資計畫書各章節重要內容,且其頁數以 A4 規格 10 頁為原則。
5.3.6 投資計畫書應依上述內容分章撰寫,並彙成冊後提送 1 式 20 份。
5.3.7 申請人所提送之投資計畫書,概不返還。
第六章 申請案件之評定方式及評審時程
6.1 甄審委員會組織
6.1.1 組成依據
1. 主辦機關依促參法第 42 條、同法第 44 條、及「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以下簡稱「評審辦法」)第 2 條等規定成立甄審委員會,進行公開徵求民間參與甄審作業。
2. 並依評審辦法第 13 條規定,主辦機關為協助甄審委員會辦理與xx有關之作業,於甄審委員會成立時,一併成立工作小組。
6.1.2 成員
1. 委員人數:甄審委員會置委員 7~17 人,由主辦機關派聘機關內部代表及與申請案件相關專業知識或經驗之人員,其中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全數委員之二分之一。
2. 召集人與副召集人:甄審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主辦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擔任,綜理公開徵求民間參與甄審事宜;副召集人一人,由甄審委員會互推一人擔任,xx召集人處理甄審事宜。
6.1.3 工作小組
1. 工作小組成員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機關人員或專業人士擔任,協助辦理甄審作業。甄審委員會開會時,工作小組成員應至少一人全程出席會議。
2. 工作小組之執掌如下:
(1) 工作小組應依甄審需要,協助辦理甄審作業。
(2) 工作小組應依甄審項目或甄審委員會指定之事項,就申請案件資料擬具初審意見送甄審委員會供甄審參考。
6.1.4 成立與解散
1. 甄審委員會應於甄審作業前成立,並依法完成甄審作業至選出最優申請人,且無待處理事項後解散。
2. 任務
甄審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1) 訂定或審定本案之甄審項目、甄審標準及評定方式。
(2) 辦理申請案件之綜合評審
(3) 辦理由促參法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應由甄審會評定之事項。
(4) 協助主辦機關解釋與甄審項目、甄審標準及評定結果有關之事項。
6.1.5 召集與出席會議
1. 甄審委員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主持該次會議。
2. 甄審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甄審委員會會議。
3. 甄審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且至少五人以上出席,並全程參與當次會議。其中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出席委員人數二分之一,始得開會。
4. 甄審委員會會議之決議,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5. 甄審委員會會議進行表決時,主席得命甄審委員會以外之人員退席。但依評審辦法第 13 條第 3 項規定應全程出席之人員,不在此限。
6.1.6 其他應注意事項
1. 甄審委員會委員有評審辦法第 9 條所列情形之一,應即迴避。
2. 甄審委員會委員應依法令規定公正辦理甄審事宜,且不得有評審辦法第 10 條所列行為。
3. 甄審委員會委員對於會議之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要求將不同意見載入會議紀錄或將意見書附於會議紀錄,甄審委員會不得拒絕。
6.2 資格審查
6.2.1 自本案公告申請截止日起算,預計 10 日內完成。
6.2.2 資格審查項目
依據申請須知對申請人資格及申請文件內容之規定,審查項目及審查標準列表說明下表:
表 2 資格審查階段審查項目及審查標準表
項次 | 審查項目 | 審查標準 | 份數 | 正(影)本 | 補正、補件或 提出說明之條件 | 格式: 申請須知 |
1 | 申請文件檢核表 | 檢核表內載有各該申請人依規定所應提送之各項文件,是否已填具清楚,並依序排 列於本表之後。 | 1 | 正本 | 誤繕或漏附者 | 附件 1 |
2 | 申請書 | 檢核申請人所提送之申請書是否依據「申請須知」之形式與要求填具清楚完整,並檢核申請人名稱(或合作聯 盟名稱)與簽章是否相符。 | 1 | 正本 | 誤繕或漏附者 | 附件 2 |
3 | 申請切結書 | 檢視切結書上之具切結人是否依據「申請須知」之形式與要求填具清楚完整、具切結人名稱與簽章是否相符;若申請人為合作聯盟,另須檢視各成員是否各自填寫一 份切結書。 | 1 | 正本 | 誤繕或漏附者 | 附件 3 |
4 | 合作聯盟協議書 | (申請須知第 4.2.2 條) 1.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須提出合作聯盟協議書,協議書內容應包括各成員間之分 工、權利、義務及認股比例,且不得以任何事由使協議內容失其效力。合作連盟各成員於協議書有效期間應負共同連帶履行之責任。 2.協議書之內容如有變更(包括但不限於成員之變更),須經主辦機關同意,否則即喪 失申請人之資格。 | 1 | 正本 | 誤繕或漏附者 | 附件 4 |
5 | 合作聯盟授權書 | (申請須知本文第 4.2.3 條) 1.合作聯盟申請人所提送之授權代表公司授權書是否依據申請須知之格式與要求填具清楚完整,合作聯盟成員人名稱與簽章是否均具備且相符。 2.合作聯盟之所有組成員應 各自填寫授權書,並指定同一授權代表公司。 | 1 | 正本 | 誤繕或漏附者 | 附件 5 |
6 | 協力廠商合作意願書 | (申請須知第 4.1.6 條) 須檢視各協力廠商是否均提出本意願書,以承諾願接受申請人委託,從事本案之開發經營等相關工作。 | 1 | 正本 | 誤繕或漏附者 | 附件 6 |
項次 | 審查項目 | 審查標準 | 份數 | 正(影)本 | 補正、補件或 提出說明之條件 | 格式: 申請須知 |
7 | 代理人委任書 | (申請須知第 4.2.4 條) 檢核申請人所提送之委任書是否依據「申請須知」之形式與要求填具清楚完整,並檢核申請人名稱(或合作聯 盟名稱)與簽章是否相符。 | 1 | 正本 | 誤繕或漏附者 | 附件 7 |
8 | 債信能力聲明書 | 檢核申請人所提送之聲明書是否依據「申請須知」之形式與要求填具清楚完整,並檢核申請人名稱(或合作聯 盟名稱)與簽章是否相符。 | 1 | 正本 | 誤繕或漏附者 | 附件 8 |
9 | 權利金報價單 | (申請須知第 3.11 條) 1.應符合權利金之最低給付額度。 2.填寫錯誤塗改,不得為合格 申請人。 | 1 | 正本 | 不予補正或補件 | 附件 9 |
10 | 申請保證金繳納證明文件 | (申請須知第 4.3 條) 檢核繳交保證金之額度及繳交方式是否正確。 | 1 | 正本 | 不予補正或補件 | -- |
11 | 基本資格證明文件 | (申請須知第 4.1.2 條、第 4.1.3 條及第 4.1.7 條) 1.申請人(若為合作聯盟者,其各成員)應檢具合法登記證明文件(含由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給之公司登記抄錄本)影本 1 份,抄錄日期應為本案公告招商日以後。 2.合作聯盟之組成成員有外國公司者,其資格證明文件係得以證明該公司合法組織及存續營業之證明文件,例如公司登記證明書、營業執照或該公司所在國之政府出 具之證明函等。 | 各 1 份 | 影本 | 資格事實存在者予以補正或補件 | -- |
12 | 財務能力證明文件 | (申請須知本文第 4.1.8 條) 1.最低實收資本額: (1) 申請人為單一公司:實收資本額須在新台幣 1億元(含)以上。 (2) 申請人為合作聯盟:其指定授權代表公司實收資本額須在 5,000 萬元 (含)以上,該聯盟所有成員實收資本額加總不得低於新台幣 2 億 元。 | 各 1 份 | 影本 | 資格事實存在者予以補正或補件 | -- |
項次 | 審查項目 | 審查標準 | 份數 | 正(影)本 | 補正、補件或 提出說明之條件 | 格式: 申請須知 |
2. 財務狀況之要求: (1) 依法定期納營業稅及所得稅。 (2) 最近 3 年無退票紀錄。 3. 申請人應檢附資料 (1) 應檢附最近 3 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無退票紀錄證明文件,向臺灣票據交換所或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日期應為公告招商日以後。) (2) 會計師簽證之年度財務報表(申請人如為單一公司者,應提出公司最近1 年度經會計師簽證之年度財務報表,成立未滿 1 年者,須提出設立後至本案公告日之上月末日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而申請人如為合作聯盟者,各成員應提出公司最近 1年度經會計師簽證之年度財務報表,成員公司成立未滿 1 年者,須提出設立後至本案公告日之上月末日經會計 師 簽 證 之 財 務 報 表。財務報表若為影本者,須註明與原件相符且經公司負責人及公司簽名或用印。) (3) 最近一期營業稅及營利 事業所得稅納稅證明。 | ||||||
13 | 技術能力證明文件 | (申請須知本文第 4.1.9 條)單一申請人或企業聯盟成員或協力廠商須具備經營旅館業、旅遊業之相關經驗及資格( 如以合作聯盟方式申請者,其成員之一或總合具有經營旅館業、旅遊業之技術資格者即可)。 申請人應提送證明文件: 營利事業登記項目為旅館業、旅遊業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 各 1 份 | 影本 | 資格事實存在者予以補正或補件 | -- |
項次 | 審查項目 | 審查標準 | 份數 | 正(影)本 | 補正、補件或 提出說明之條件 | 格式: 申請須知 |
14 | 金融機構融資意願書與評估意見 | 申請人投資計畫書中財務計畫有融資規劃者,應提送金融機構融資意願書及融資機構評估意見書;無融資計畫 者,免附。 | 1 | 影本 | 誤繕或漏附者 | -- |
15 | 投資計畫書及其電子檔 (包含本文及含公式鏈 結之財務試算 Microsoft Excel 電子檔光碟。) | 依申請須知第 5 章規定提送 | 20 | 正本 | 如份數不足者得予以補件 | -- |
16 | 駐外單位認證文件/ 中譯本 | 無者免附 | 1 | 正本 | 誤繕或漏附者 | -- |
17 | 中文翻譯切結書 | 無者免附 | 1 | 正本 | 誤繕或漏附者 | 附件 12 |
6.2.3 資格審查方式
依本申請須知向主辦機關提出申請之申請人為一家以上,本案即依下列規定進行。
1. 每一申請人參加資格文件審查以 1 人為限。
2. 申請人提送之資格文件如有缺漏,但其資格事實確實存在,主辦機關得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或補件。申請人逾期不補正或補件者,視為不符申請資格(即喪失資格,不得參加第二階段綜合評審)。
3. 資格審查過程,主辦機關如認為申請人所提送之申請文件有誤繕或漏附知情形者,得依本申請須知表 2 之規定,通知申請人於接獲機關通知函到 5 日內補正、補件或提出說明。申請人逾期不補正、不補件或不提出書面說明者,視為不符申請資格(即喪失資格,不得參加第二階段綜合評審)。
4. 資格審查時,申請人所提權利金報價單,如有下列情事,不具備成為合格申請人之資格:
(1) 未填具權利金報價單,或權利金報價單所填申請人名稱(單一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授權代表法人)錯誤,或所填申請人名稱與印章不符,或未蓋印章,或權利金報價欄內任一欄為空白,或使用鉛筆填寫,或字跡模糊無法辨識,或權利金報價單加註其他條件者。
(2) 申請人所提開發權利金金額低於底價(即新臺幣 1,000 萬元)或變動營運權利金低於 4.5%者。
(3) 未依主辦機關規定之權利金報價單格式者。
5. 申請人所提送之申請文件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喪失申請資格:
(1) 不符申請須知規定且未依規定完成補正、補件或不得補正、補件者。
(2) 未於申請截止時間前將應檢附文件送達主辦機關者。
(3) 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4) 申請人或負責人名稱與登記資料不符者。
(5) 依相關法令規定,限制申請人專業經營,不得經營本計畫營業項目之行業者。
6. 資格審查結果由主辦機關公告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申請人,資格審查通過者為合格申請人,具備參加綜合評審資格。
6.3 綜合評審
6.3.1 自本案完成資格審查並確定有合格申請人之日起算,預計 20 日內辦理綜合評審作業。
6.3.2 綜合評審說明:
綜合評審時,由甄審委員或主辦機關依甄審項目、甄審標準及評定方式,就資格審查通過之合格申請人所遞送之投資計畫書及相關文件,進行審查。
甄審委員會對申請人所提送之投資計畫書及相關文件有疑義,得通知主辦機關要求申請人限期澄清,逾期不澄清者,視同放棄澄清說明之權利,不予受理。
1. 合格申請人應就其投資計畫書內容,依規定時間出席甄審委員會進行簡報,及接受甄審委員會委員之詢答。
2. 合格申請人於進行簡報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1) 簡報順序由各合格申請人於主辦機關指定之日推派代表至主辦機關抽籤決定,不派代表者由主辦機關代抽。
(2) 合格申請人應於綜合評審日,依主辦機關通知時間攜帶相關身分證明文件準時辦理報到,如報到逾時 10 分鐘視同放棄簡報機會,簡報答詢以 0 分計算,由甄審委員會逕依投資計畫書進行書面審查。
(3) 各合格申請人簡報時,其他合格申請人應退席。
(4) 各合格申請人參與簡報及答詢人員須為其相關人員,參與簡報人數不得超過 10 人。
(5) 各合格申請人簡報時間不得超過 20 分鐘,簡報結束前 5 分鐘按鈴 1 次,簡報結束時按鈴 2 次並應立即停止簡報;答詢採統問統答之方式,答詢時間以 15 分鐘為限(僅計入合格申請人答覆時間,不計入委員提問與主席說明時間),答
詢結束前 3 分鐘按鈴 1 次,答詢結束時按鈴 2 次並應立即停止詢答。
(6) 各合格申請人簡報時,簡報內容不得超出投資計畫書所述之範圍,超出部份不列入評分。簡報時得於現場發送簡報紙本、展示模型、播放電腦動畫,但若超出投資計畫書所述範圍,超出部分不列入評分。
(7) 各合格申請人簡報時,如以外語發音者,請自備翻譯人員及相關器材,惟簡報時間不予增加;簡報內容如有外文者,亦請加註中文翻譯。
(8) 甄審委員會委員評分時,所有合格申請人應一律退席。
6.3.3 綜合評審甄審項目、標準及配分
1. 投資計畫書之內容應依申請須知第 5 章之規定撰寫,綜合評審甄審項目及內容如下表 3 所示。
表 3 綜合評審甄審項目、標準及配分表
項次 | 甄審項目 | 審查標準 | |
審查重點 | 配分 | ||
1 | 計畫目標、開發理念與民間機構籌組計畫 | 1. 計畫目標、開發理念。 2. 申請人簡介:申請人(指單一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各成員)之背景、商譽、營業項目及營運現況等。 3. 民間機構籌組計畫及組織架構:包含股權結構及股東成員(如為合作聯盟申請人,包含各成員)、股款募集計畫、興建營運組織成員及業務分工等說明。 4. 申請人相關實績說明:包含申請人(含單一申請人或合作聯盟各成員)及協力廠商(如有)之投資、興建、 營運等相關實績。 | 15 |
2 | 土地使用計畫與興建計畫 | 1. 土地使用現況及相關法令限制條件分析:土地使用現況分析、依據「變更苗栗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部分機關用地為文教區)(配合苗栗縣城市規劃館及xx再利用 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都市計畫法、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等相關法令限制條件分析。 2. 建築基本規劃: (1) 應含主體事業(展示空間、影音互動空間、會議室、旅館)、附屬設施空間(農特產、文創商店、餐廳、智慧物流及相關商業用途)之量體規劃及各樓層平面配置圖、立面圖及剖面圖等。 (2) 建築外觀設計。 (3) 綠建築計畫。 (4) 公共藝術。 3. 景觀計畫:景觀綠化與美化。 4. 交通計畫:動線與設施之規劃及配置實質計畫。 5. 環境保護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活動與空間之管制等。 6. 興建期之環境影響防治措施。 7. 興建期之防災及緊急應變計畫。 8. 公用設備計畫:包含用水、用電、瓦斯、電信及通訊等公用設備設置規劃。 9. 分期分區計畫:分期分區開發、開發經費等。 10. 管理組織計畫:開工前之籌辦計畫及管理組織、符合本案之基本功能需求及各類技術規範、品保、安全與衛生計畫。 11. 綱要進度表:含工程時程、工程進度與工程經費概算等;其中開發時程計畫與工程經費概算等應與財務計畫相配合,並含成本與進度控制、相關工程介面、協調事 宜。 | 25 |
3 | 營運計畫 | 1. 整體營運理念、宗旨。 2. 經營組織、經營管理方式及作業流程規劃:含人員組織、內部監控與稽核人事管理、人員培訓等。 | 20 |
項次 | 甄審項目 | 審查標準 | |
審查重點 | 配分 | ||
3. 各期程營運量目標:訂定營運總體目標及各期程營運量目標、提供之服務水準與品質等。 4. 營運策略: (1) 藝術投資及主題換展之營運策略。 (2) 主體事業、附屬設施、附屬事業及異業結盟之合作營運策略。 5. 營運管理制度:應含管理措施、應變計畫等。 6. 附屬設施招租規劃:應含括在地農特產、文創商店、餐廳、智慧物流及相關商業用途等招租計畫、倘若招租不成之應變規劃。 7. 收費費率之訂定與調整機制:應含主體事業、附屬設施及附屬事業費率訂定與調整、收費方式或優惠措施等。 8. 異業結盟營運管理計畫:含括異業結盟營運項目暨規劃目的、異業結盟之潛在廠商規劃或自行營運之規劃、營運管理模式、異業結盟與主體事業之連結關係。 9. 附屬事業設施營運管理計畫:含括附屬事業營運項目暨規劃目的、引入附屬事業設施之潛在廠商規劃或自行營運之規劃、營運管理模式、附屬事業設施與主體事業之連結關係。 10. 資產增置與汰換計畫:含設施維修計畫、資產汰換、設施規模之擴建與時程、環境衛生安全管理、保安管理與應變計畫。 11. 行銷推廣計畫。 (1) 行銷規劃:未來行銷概念及預計施行策略 a. 結合交通部觀光局推動之國內旅遊發展策略:如部會合作、結合生態小眾旅遊、結合國民旅遊卡 b. 配合「交通部觀光局推動國外獎勵旅遊來臺獎助要點」 c. 其他 (2) 業務計畫:擬具短、中、長程之業務規劃目標,以及預期住房率、來客數,並擬具各階段營運之業務計畫。 12. 營運期間緊急事故應變、防災及緊急應變計畫。 13. 營運期之環境安全維護及廢棄物處理計畫:包含環境保護、安全衛生等環境安全維護計畫,及雨水、污水、廢氣、一般事業廢棄物處理需求、排放量限制等管理計畫。 14. 風險管理計畫:風險管理計畫、確認主要風險因素、衡量風險影響效果及因應對策。 15.許可期間屆滿及許可期間屆滿前之資產移轉計畫:申請 人應提出開發經營期限屆滿時之移轉及返還計畫,內容 |
項次 | 甄審項目 | 審查標準 | |
審查重點 | 配分 | ||
至少應表列並說明開發經營期限屆滿時將移轉予政府 之資產項目。 | |||
4 | 財務計畫 | 1. 基本假設參數說明 財務基本參數說明至少(但不限於)應包括興建期程、營運期程、物價調整、折舊方式及折舊年期、各項週轉率、稅賦、資本結構、資金成本(分為股權、融資及計畫整體)及股利政策等。 2. 土地租金假設 申請人應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公有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租金優惠辦法」第二條之規定,興建期間之土地租金依法應繳納之地價稅及其他費用計收租金,營運期間按國有出租基地租金計收標準六折計收,但每年租金漲幅相較前一年度漲幅以百分之六為上限。 3. 權利金假設 應說明財務計畫中所使用之開發權利金與營運權利金估算。 4. 興建期投入成本分析 興建期投入成本分析,應依各項設施分別編列,至少 (但不限於)應包括分項興建計畫及分年投入成本分析。另應將各項設施之興建期投入成本彙總,配合開辦費、開發權利金、資本化利息、興建期土地租金、工程準備金及工程保險費等預估,編製興建期資金來源用途表。 5. 資金籌措計畫 應至少包含興建期資金來源去路表。 6. 營業收入分析 營業收入分析,應依各項設施分別說明,至少(但不限於)應包括分項費率說明(含營運初期費率及成長率假設)、分項營運量預估(含營運初期營運量及成長率假設)及分年分項營業收入預估。 7. 營運成本及費用分析 營運成本及費用分析,應依各項設施分別說明,至少 (但不限於)應包括分項營運成本說明及成長率假設、分項營運費用說明及成長率假設。 8. 重增置成本分析 重增置成本分析,應依各項設施分別說明,至少(但 | 15 |
項次 | 甄審項目 | 審查標準 | |
審查重點 | 配分 | ||
不限於)應包括各項設施重增置計畫及重增置成本預估。 9. 折舊與攤銷費用分析 折舊與攤銷費用分析,應依各項設施分別說明,至少 (但不限於)應包括分項設施(含重增置設施)之折舊與攤銷費用預估。 10. 權利金支付計畫 應包含預估營運期各年營運權利金金額,依本申請須知第 3.11 條之規定說明各項權利金支付計畫。 11. 財務效益分析 其財務效益指標應至少包含計畫面淨現值、計畫面內部報酬率、權益面淨現值、權益面內部報酬率、名目回收年期、折現回收年期等。 12. 敏感性分析 應針對重要風險因素對計畫內部報酬率、股權內部報酬率及長期償債能力之影響,分別進行敏感性分析,分析之風險因素至少(但不限於)應包括延遲完工風險、興建成本超支風險、營收不如預期風險及利率風險。 13. 預估之財務報表 應至少包含預估之損益表、預估之現金流量表、預估之資產負債表。 14. 金融機構融資意願書與評估意見:無融資需求者免附。 15. 風險分析:應包含興建期與營運期之風險因素評估及因應對策。 16.保險計畫:包含興建期與營運期之保險規劃。 | |||
5 | 開發權利金 | 開發權利金報價 | 5 |
6 | 創新及回饋計畫 | 1. 藝術創新回饋:如藝術銀行。 2. 回饋及睦鄰事項: (1) 具體之回饋及睦鄰事項(對象可包含:在地居民、特殊族群、在學學生…等)。 (2) 在地居民優先聘用:申請人應提出本案在地居民(設籍於苗栗縣)聘用比例,惟最低不得低於 30%。 (3) 申請人得提出在地社區居民住宿優惠費率規劃(應說明設施及費率) 3. 政府及社會經濟效益評估:包含經濟產值、就業機會等。 | 10 |
7 | 簡報與答詢 | 含簡報內容完整性、答詢內容可行性。 | 10 |
合 計 | 100 |
2. 本階段之甄審標準
(1) 屬優者:高水準,明顯超越需求;給予各項 85%~100%之評分。
(2) 屬普通者:一般水準,符合需求;給予各項 75%~84%之評分。
(3) 屬普通之下者:低於一般水準或無資料、有錯誤、不符合需求,給予各項 0%~74%之評分。
6.4 評定方式
6.4.1 甄審委員會委員就申請人所提投資計畫書及相關文件,依甄審項目及甄審標準予以評分。
6.4.2 甄審項目「開發權利金」分數之計算:合格申請人中所提之開發權利金最高者 5 分,最低者 1 分,其餘之合格申請人所提之開發權利金分數以下列公式計算之,並以四捨五入取小數點以下二位計分。如合格申請人中僅 1 家,其開發權利金項目分數以 3 分計算。
合格申請人之開發權利金分數=
1+[ | (該合格申請人之開發權利金-合格申請人之開發權利金最低值) | ╳ 4〕 |
合格申請人之開發權利金最高值-合格申請人之開發權利金最低值 |
6.4.3 各甄審委員會委員依各甄審項目配分,給予各合格申請人各甄審項目所得分數,各項目分數均應為整數,得為零分但不得為負分,且同一甄審委員不得給予不同合格申請人相同之總評分。
6.4.4 合格申請人經出席甄審委員會議之委員所評定平均分數為 75 分以上,且經出席甄審委員會議之委員過半數評定分數 75 分(含)以上者為達甄審標準。未達甄審標準之合格申請人不具備成為本案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之資格。
6.4.5 甄審委員評分若低於 70 分或超過 90 分,應附具體理由。
6.4.6 各甄審委員會委員對各合格申請人之總評分最高者核定序位為
「1」,次高者為「2」,再次高者為「3」,依此類推。
6.4.7 最後以甄審委員會各委員所核給之受評選申請人之序位,加總合計為「排序積分」,排序積分最低者為最優申請人,必要時得增選次低者為次優申請人。其「排序積分」相同時,則以序位「1」最多者優先。若序位「1」之次數再相同者,以「總評分之總積分」較高者優先。若「總評分之總積分」相同時,則以甄審項目中「營運計畫」之總積分高低決定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若「營運計畫」之總積分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6.4.8 若無任一合格申請人達甄審標準之要求,或未符合本案公共利益時,甄審委員會得不予選出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
6.4.9 甄審委員會個別委員評審結果有明顯差異,經甄審委員會確認者,召集人應提交甄審委員會做成下列決議,並列入會議紀錄:
1. 除去個別委員評審結果,重計評審結果。
2. 辦理複評。
3. 無法評定最優或次優申請人。
複評結果仍有明顯差異,僅得依前項第 3 款(無法評定最優或次優申請人)辦理。
6.4.10 綜合評審結果經主辦機關核定後二週內公開於主管機關資訊網路並以書面通知各合格申請人。
第七章 政府承諾及協助事項
7.1 本案之主辦機關承諾辦理事項
7.1.1 依投資契約第 6.4 條約定辦理用地及建物交付及營運資產點交。
7.1.2 為便利民間機構與主辦機關行文往來、交涉所有與本案有關之業務,主辦機關將指定一單位協助本案民間機構與其他所有府內單位進行業務溝通,且在人員有所異動時,將本案之相關業務列為移交事項。
7.1.3 民間機構於用地及建物交付後,因非可歸責於其事由而遭受民眾抗爭者,得請求主辦機關協助排除之。
7.1.4 本案後棟建物之報廢及消除登記
主辦機關於用地交付前應將基地後棟建物(原議員休息室)不動產及其內部已屆使用年限之動產,依據苗栗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等相關法規辦理報廢及消除登記;用地交付後,民間機構應自行負責拆除、移除或清除,並負擔相關費用。有關建物拆除後之有價料處理,應依主辦機關指示移送至所指定之場所放置或其他方式處理。
7.2 本案之主辦機關協助辦理事項
7.2.1 協助辦理中長期融資
主辦機關將視本計畫資金融通之必要,依法協助民間機構申請中長期資金貸款。
7.2.2 協助申請租稅優惠
民間機構依相關法令之規定,向財政部或稅捐稽徵機關申請租稅優惠時,主辦機關將提供必要之證明與協助。
7.2.3 申請證照許可之協助
民間機構因執行本計畫而須向相關機構申請證照或許可時,主辦機關在法規許可及權責範圍內,協助民間機構與相關機構進行協調,但民間機構應自行負責時程掌控及證照或許可之取得。
7.2.4 協助與民眾進行溝通協調
主辦機關將協助民間機構與民眾進行溝通協調作業。
7.2.5 協助招商行銷
主辦機關於法令許可及權責範圍內,配合政府相關政策,協助民間機構招商及宣傳。
7.2.6 協助地下管線遷移作業
基地東側圍牆與鄰近建物之間約留設 2M 通道,該通道底下埋有汙水下水道管線,故民間機構可規劃以圍牆外移方式設計,如興建規劃須進行地下開挖,主辦機關將協助民間機構辦理管線遷移作業,作業費用則需由民間機構自行負擔。
7.2.7 協助申設各項公用設備
對於民間機構在營運期間所需之各項公用設備,包括自來水、電力、瓦斯、電信、通訊等,得在法令許可及權責範圍之內,協調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給予民間機構必要之協助。
7.2.8 協助辦理重大天然災害復舊貸款
民間機構在公共建設興建、營運期間,因天然災變而受重大損害時,主辦機關應會商金管會及有關主管機關協調金融機構或特種基金,提供重大天然災害復舊貸款。
7.2.9 協助提供觀光旅遊資訊
主辦機關優先將苗栗縣政府推行之旅遊方案給民間機構,並協助提供苗栗各觀光旅遊資訊給民間機構,以利整合苗栗各旅遊景點、餐廳、商店之路線及活動,推動苗栗觀光之套裝旅遊行程,並帶動整體產業發展。
7.2.10 其他事項之協助
如因法規規定致民間機構履行本契約有困難時,經民間機構書面請求,主辦機關本於權責協助處理之。
第八章 議約及簽約期限
8.1 議約
8.1.1 議約原則
主辦機關應依下列原則,辦理議約:
1. 依據徵求民間參與公告內容、招商文件、投資計畫書、綜合評審結果辦理。
2. 議約內容除符合促參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第 2 款或第 3 款之情形外,不得違反公告內容及招商文件。
3. 議約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並得增修已公告之投資契約草案及其附件:
(1) 為求文字及用語之明確化。
(2) 為解決契約條款間之衝突。
(3) 符合促參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所定情形。
8.1.2 議約期限
主辦機關應於評定最優申請人後,通知最優申請人自接獲通知之日起 30 日內完成投資契約之議約作業。最優申請人如未於規定時間完成議約手續者,應向主辦機關申請展延,最優申請人應於接獲主辦機關展延通知之日起 30 日內補正之。該申請人如未於期限內補正者,主辦機關得決定由合格之次優申請人遞補最優申請人進行議約及簽約作業並得沒收最優申請人之申請保證金。如無次優申請人者,主辦機關將重新依促參法第 42 條規定公告接受申請,但因主辦機關之事由所致逾越期限者,不在此限。
8.1.3 最優申請人應自接獲主辦機關議約完成通知之次日起 30 日內,依據本申請須知、議約完成之投資契約、甄審委員會決議與主辦機關意見及承諾事項,對原投資計畫書加以修正補充,並向主辦機關提出投資執行計畫書,經主辦機關同意後作為投資契約之ㄧ部份。
8.1.4 主辦機關於選出最優申請人或次優申請人後,發現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撤銷最優申請人或次優申請人資格,不予議約或簽約:
1. 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參與申請。
2. 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履約保證或提供擔保。
3. 未依公告及申請須知規定之條件提出申請。
4. 申請人違反本申請須知及補充文件規定,經甄審委員會認定情節重大者。
5. 有詐欺、脅迫、賄賂、對重要評審項目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xx,致影響評審之情形。
6. 申請人另行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參與申請。
7. 放棄其最優申請人資格或放棄其次優申請案件申請人資格。
8. 以違反法令之行為擬使申請人或其他第三人獲得本案之最優申請人或次優申請人之資格者。
9. 經主辦機關認定有影響本案公平之違反法令行為者。
10. 未按通知之期限辦理補正、完成議約程序者。
11. 未按規定時間籌辦或完成簽約手續者。
12. 其他一切因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生重大損害於政府或主辦機關之情事發生。
8.2 簽約前應完成之事項
8.2.1 最優申請人或次優申請人應設立專案公司為民間機構完成本案投資契約簽約,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台幣 5,000 萬元。
8.2.2 民間機構發起人應為單一申請人或合作聯盟全體成員,合作聯盟全體成員於發起設立民間機構時,非經主辦機關同意,均不得變更。
8.2.3 單一申請人對民間機構之持股比例不得低於民間機構實收資本額之 30%;合作聯盟授權代表公司對民間機構之持股比率不得低於民間機構實收資本額之 20%,合作聯盟其他各成員對民間機構之持股比率不得低於民間機構實收資本額之 5%;合作聯盟授權代表及其他各成員總持股比例不得低於民間機構實收資本額 30%。
8.2.4 民間機構之發起人、董事及監察人持有之股份,自本契約簽訂日起至營運開始日滿 5 年止,不得移轉、設定負擔、信託或為其他之處分。但為取得與本案興建營運有關之融資或授信,並經主辦機關書面同意後,不在此限。
8.2.5 民間機構應提出股東會或董事會授權辦理簽約之文件。
8.2.6 申請人應提出已設立獨立統一編號及(或)稅籍編號之證明文件。
8.2.7 本案契約期間內,民間機構自有資金之比率不得低於 30%,倘有不足者,應進行增資、減少負債或其他有效適當之方式,以維持前開自有資金比率。
8.2.8 民間機構應概括承受申請人於本案審核、議約等作業階段所同意之各項約定及與主辦機關達成之各項協議。
8.3 履約保證
8.3.1 履約保證之金額
民間機構應繳付履約保證金新臺幣 3,000 萬元。
8.3.2 履約保證之繳納方式
1. 現金。
2. 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受款人為苗栗縣政府。
3. 保付支票,受款人為苗栗縣政府。
4. 郵政匯票,受款人為苗栗縣政府。
5. 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金融機構應註明放棄抵銷權)。
6. 由銀行所開具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
7. 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最短應以 1 年為一期)。
8.3.3 履約保證金繳納
1. 以匯款繳納者,由民間機構向指定之金融機構(台灣銀行苗栗分行;戶名:苗栗縣政府文化觀光局;帳號:029038095283)匯款繳納,並取得匯款收據。
2. 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並應填具「苗栗縣政府」為受款人。
3. 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具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或銀行書面連帶保證繳納者,應依其性質,分別記載
「苗栗縣政府」為質權人、受益人、被保證人。
8.3.4 履約保證金繳納期限及保證期限
1. 為擔保民間機構依投資契約之規定履行其義務,民間機構應於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前,經主辦機關通知,完成履約保證金之繳付,並自投資契約簽訂日起至投資契約終止或投資契約期間屆滿,且民間機構完成資產移轉及返還後 90 日止提供履約保證。
2. 民間機構如逾期未繳納履約保證金,主辦機關得以書面限期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不予簽約。
8.3.5 其他履約保證相關事宜,詳本招商文件第二部「投資契約(草案)」第 15 章之規定。
8.4 簽約
8.4.1 簽約期限
除本申請須知另有規定外,最優申請人應自接獲主辦機關完成議約通知函文次日起 30 日內,依中華民國公司法完成民間機構之設立登記,並與主辦機關完成簽約。前開期間於必要時,得由本案最優申請人向主辦機關提出申請,經主辦機關同意後予以延展。
8.4.2 最優申請人如未於規定時間完成簽約手續者,主辦機關得訂定期限,通知補正之。該申請人如未於期限內補正者,主辦機關得決定由次優申請人遞補進行議約及簽約作業,如無次優申請人者,主辦
機關將重新依促參法第 42 條規定公告接受申請,但因主辦機關之事由所致逾越期限者,不在此限。
8.4.3 如屬由次優申請人遞補進行議約及簽約作業者,該民間機構應承受次優申請人在本案甄審、議約等作業階段所同意之各項約定及與主辦機關達成之各項協議。
8.4.4 主辦機關於選出最優申請人後,發現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議約或簽約:
1. 未依公告及本申請須知規定之條件提出申請。
2. 有詐欺、脅迫、賄賂、對重要評審項目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xx,致影響評審之情形。
3. 未按規定時間籌辦或完成議、簽約手續。
8.4.5 若最優申請人或次優申請人有本申請須知第 8.4.4 條之事由發生,則評選出最優申請人或次優申請人之原評定應予廢止或撤銷。
苗栗縣深度文化探索中心暨附設探索會館興建營運移轉(ROT+BOT)案
招商文件
【第ㄧ部:申請須知-附件】
「苗栗縣深度文化探索中心暨附設探索會館興建營運移轉(ROT+BOT)案」申請須知附件一覽表
附件 | 文件 |
附件 1 | 申請文件檢核表 |
附件 2 | 申請書 |
附件 3 | 申請切結書 |
附件 4 | 合作聯盟協議書 |
附件 5 | 合作聯盟授權書 |
附件 6 | 協力廠商合作意願書 |
附件 7 | 代理人委任書 |
附件 8 | 債信能力聲明書 |
附件 9 | 權利金報價單 |
附件 10 | 申請保證金保證書 |
附件 11 | 申請保證金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 |
附件 12 | 中文翻譯切結書 |
附件 13 | 地籍圖謄本(參考) |
附件 14 | 申請人疑義請求釋疑表 |
附件 15 | 資格審查表 1-含補正事項表 |
附件 16 | 資格審查表 2-資格審查結果彙總表 |
附件 17 | 綜合評審評分表 |
附件 18 | 綜合評審總評分表 |
附件 19-1 | 申請文件封 |
附件 19-2 | 資格文件封 |
附件 19-3 | 申請保證金封 |
附件 19-4 | 營運權利金封 |
苗栗縣深度文化探索中心暨附設探索會館興建營運移轉(ROT+BOT)案申請文件檢核表
申請人名稱:
項次 | 文件項目 | 份數 | 申請人自行檢核勾稽 | 檢核結果 (申請人免填) |
1 | 申請文件檢核表 | 1 | ||
2 | 申請書 | 1 | ||
3 | 申請切結書 | 1 | ||
4 | 合作聯盟協議書(無者免附) | 1 | ||
5 | 合作聯盟授權書(無者免附) | 1 | ||
6 | 協力廠商合作意願書(無者免附) | 1 | ||
7 | 代理人委任書 | 1 | ||
8 | 債信能力聲明書 | 1 | ||
9 | 權利金報價單 | 1 | ||
10 | 申請保證金繳交證明文件 | 1 | ||
11 | 基本資格證明文件 (1) 單一申請人及合作聯盟各成員應檢具本申請須知公告後相關主管機關所出具之公司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2) 申請人倘為特許事業者,應一併提出主管 機關核准特許事業設立許可證明文件。 | 1 | ||
12 | 財務能力證明文件 (1) 年度財務報告。 (2) 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證明。 (3) 信用證明。 | 1 | ||
13 | 技術能力證明文件: 營利事業登記項目為旅館業、旅遊業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 1 | ||
14 | 金融機構融資意願書與評估意見(無者免附) | 1 | ||
15 | 投資計畫書(每份須包含本文及含公式連結之 財務計畫模型光碟1張。) | 20 | ||
16 | 駐外單位認證文件/中譯本(無者免附) | 1 | ||
17 | 中文翻譯切結書(無者免附) | 1 |
苗栗縣深度文化探索中心暨附設探索會館興建營運移轉(ROT+BOT)案申請書
受文者:苗栗縣政府
主 旨:檢送參與「苗栗縣深度文化探索中心暨附設探索會館興建營運移轉(ROT+BOT)案」之投資申請文件,請 查照。
說 明:
一、 依據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主辦機關」)107 年 11 月 12 日公告之「苗栗縣深度文化探索中心暨附設探索會館興建營運移轉(ROT+BOT)案」之申請須知及相關規定(以下簡稱
「申請須知」),包括其補充資料及相關文件辦理。
二、 本申請人已詳讀申請須知之內容,茲同意並承諾遵守申請須知內所規定之全部事項,及履行申請須知及本申請書內所記載申請人應盡之義務。
三、 本申請人有意願參與投資辦理本案之工作範圍,並同意達到甄審委員會及主辦機關所提之要求。
四、 本申請人茲確認,為審核本申請人之資格,本案甄審委員會、主辦機關或其授權之代理人有權查證本申請人所提之申請文件、投資計畫書與財務資格等一切相關資料。
五、 本申請人同意對申請須知之任何疑義,以主辦機關之解釋為準,對於申請須知之任何誤解或因誤解造成之任何失權之損失,概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六、 本申請人同意對本申請書不以任何理由撤回、撤銷、解除、補正、補件或其他變更行為。七、 本申請人所提送書表文件之記載事項均屬真實,如有虛偽不實,其所發生之任何糾紛及
後果,概由本申請人自行負責。
八、 本申請人所出具之證明文件如非中文時,本申請人依招商文件規定所提出之中文翻譯文件,均與該證明文件正本相符且屬實無誤,如有虛偽不實,申請人不得為合格申請人,且其所發生之任何糾紛及後果,概由本申請人自行負責。
九、 本申請人所提投資計畫書各項投資計畫構想,授權主辦機關有權在任何地點、時間,以任何方式利用、轉授權他人利用。本申請人不得撤銷此項授權且主辦機關不須因此支付
任何費用。
十、 本申請人茲聲明並保證,所提出申請文件內容及前項授權,並未侵害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或其他專有權利,主辦機關若因本申請人提出之資料而涉及任何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訴訟或仲裁或其他爭議解決程序,本申請人應負擔一切責任,包括但不限於主辦機關因訴訟、仲裁或其他爭議處理結果,或與該第三人達成和解所須支付之賠償費用。若有違反上述聲明造成主辦機關損害,或因此類爭訟事件而延滯本計畫之推動,本申請人應負完全之責任,並賠償主辦機關因此所受之損害。
申請人(以單一法人申請人方式申請時)
申請人名稱: (印章)
統一編號(或證明文件號碼):申請人地址:
申請人電話:
申請人負責人(代表人): (印章)
申請人負責人(代表人)身分證字號:申請人負責人(代表人)戶籍地址:
申請人(以合作聯盟申請人方式申請時)
合作聯盟申請人名稱: (印章)
授權代表法人名稱:
統一編號(或證明文件號碼):授權代表法人地址:
授權代表法人電話:
授權代表法人負責人(代表人): (印章)授權代表法人負責人(代表人)身分證字號:
授權代表法人負責人(代表人)戶籍地址:合作聯盟申請人成員
合作聯盟申請人名稱: (印章)
統一編號(或證明文件號碼):合作聯盟申請人地址:
合作聯盟申請人電話:
合作聯盟申請人負責人(代表人): (印章)合作聯盟申請人負責人(代表人)身分證字號:
合作聯盟申請人負責人(代表人)戶籍地址:
合作聯盟申請人名稱: (印章)
統一編號(或證明文件號碼):合作聯盟申請人地址:
合作聯盟申請人電話:
合作聯盟申請人負責人(代表人): (印章)合作聯盟申請人負責人(代表人)身分證字號:
合作聯盟申請人負責人(代表人)戶籍地址:
合作聯盟申請人名稱: (印章)
統一編號(或證明文件號碼):合作聯盟申請人地址:
合作聯盟申請人電話:
合作聯盟申請人負責人(代表人): (印章)合作聯盟申請人負責人(代表人)身分證字號:
合作聯盟申請人負責人(代表人)戶籍地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註:
1.本表內合作聯盟成員欄位不敷使用,請自行影印填寫。
2.應加蓋公司(法人)及負責人(代表人)印鑑章。
苗栗縣深度文化探索中心暨附設探索會館興建營運移轉(ROT+BOT)案申請切結書
具切結人 (單ㄧ申請人或合作聯盟各成員名稱) ,申請參與「苗栗縣深度文化探索中心暨附設探索會館興建營運移轉(ROT+BOT)案」之甄選,除願遵守各項作業規定,依規定完成各項手續外,並承諾下列事項:
一、 具切結人所提送之一切書表及文件之內容均屬事實且合法,如有虛偽,所發生之任何糾紛及後果,概由具切結人自行負責。
二、 具切結人所出具之證明文件如非中文時,具切結人依「申請須知」規定所提出之中文翻譯文件,均與該證明文件正本相符且屬實無誤,如有虛偽,所發生之任何糾紛及後果,概由具切結人自行負責。
三、 具切結人提出之各項申請計畫構想、文件及資料,授權主辦機關有權在任何地點、時間,以任何方式利用。具切結人絕不撤銷此項授權且苗栗縣政府無須對此授權支付任何費用。
四、 具切結人茲聲明並保證,所提出之申請文件內容及前項授權,並未侵害任何人之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苗栗縣政府若因利用具切結人提出之資料而涉及任何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訴訟、仲裁或其他爭議解決程序時,具切結人應自費於該等程序中為政府辯護,並負擔政府因訴訟、仲裁或其他爭議處理結果(包括苗栗縣政府或具切結人與該第三人達成之和解)所須支付之賠償金及相關費用。具切結人若有因違反上述聲明造成苗栗縣政府損害,或因此類爭訟而延滯本案之推動者,具切結人應負完全之責任,並賠償苗栗縣政府因此所受之損害。
以上切結事項,如未確實遵守辦理,願依切結內容及相關規定負完全責任,特立此切結書為憑。
此致
苗栗縣政府
具切結人
具切結人名稱: (印章)
統一編號(或證明文件號碼):具切結人地址:
具切結人電話:
具切結人負責人(代表人): (印章)具切結人負責人(代表人)身分證字號:
具切結人負責人(代表人)戶籍地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註:
1.請加蓋公司(法人)及負責人(代表人)印鑑章。
2.申請人如為合作聯盟,其各成員應各自填寫切結書。
苗栗縣深度文化探索中心暨附設探索會館興建營運移轉(ROT+BOT)案合作聯盟協議書
立協議書人 、 、 (合作聯盟申請人各成員名稱)(以下簡稱本合作聯盟),為共同合作參與「苗栗縣深度文化探索中心暨附設探索會館興建營運移轉(ROT+BOT)案」(以下簡稱本案),茲願意於本合作聯盟獲選為本案最優申請人後,籌組民間機構,辦理後續籌辦、開發、興建、經營等相關工作,共同協議之內容如下:一、各立協議書人之工作分工:
(請依實際協議內容填載)二、各立協議書人之義務:
(請依實際協議內容填載,但須包括各立協議書人之民間機構認股比例)三、各立協議書人之權利:
(請依實際協議內容填載)四、本協議書內容之變更
立協議書人茲同意,非經主辦機關同意,本協議書之內容不得變更,否則本合作聯盟即喪失申請人之資格。
五、本協議書之有效期間
x協議書之有效期間,自本協議書簽訂日起,至本案投資契約簽約之日為止。
立協議書人(合作聯盟申請人各成員)
立協議書人名稱: (印章)
統一編號(或證明文件號碼):立協議書人地址:
立協議書人電話:
立協議書人負責人(代表人): (印章)立協議書人負責人(代表人)身分證字號:
立協議書人負責人(代表人)戶籍地址:
立協議書人名稱: (印章)
統一編號(或證明文件號碼):立協議書人地址:
立協議書人電話:
立協議書人負責人(代表人): (印章)立協議書人負責人(代表人)身分證字號:
立協議書人負責人(代表人)戶籍地址:
立協議書人名稱: | (印章) | |
統一編號(或證明文件號碼): | ||
立協議書人地址: | ||
立協議書人電話: | ||
立協議書人負責人(代表人): | (印章) | |
立協議書人負責人(代表人)身分證字號: | ||
立協議書人負責人(代表人)戶籍地址: | ||
中 華 民 國 | 年 | 月 日 |
備註:
1.本協議書表內合作聯盟成員欄位如不敷使用,請自行製作填載。
2.本協議書所列項目,為「申請須知」所規定之必要記載項目,請依規定核實填明。
3.合作聯盟如有其他協議,請核實填載。
4.本協議書應經認證,簽立本合作聯盟協議書如為本國法人,應加蓋法人及負責人印章,如為外國公司,應由經該國公證機構及中華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授權書上被授權人,以簽名代替印章。
5.立協議書人於經濟部公司登記之代表人有同一之情形時,公司負責人應依民法第 106 條、公司法第 59、108、115 及 223 條之規定行之。
苗栗縣深度文化探索中心暨附設探索會館興建營運移轉(ROT+BOT)案合作聯盟授權書
一、 (合作聯盟申請人成員名稱),係依 國法律籌組設立且現仍合法存續,為申請參與「苗栗縣深度文化探索中心暨附設探索會館興建營運移轉(ROT+BOT)案」,特指定 (授權代表法人名稱)為本申請案之授權代表,其就本申請案有全權代理 (合作聯盟申請人名稱)(以下簡稱「本合作聯盟」)所有成員處理本案各階段申請、甄審、議約及與本案有關之一切事宜。
二、本合作聯盟授權書之授權事項,非經事先書面通知主辦機關者,不得以其變更事項或代理權之限制對抗主辦機關。
三、本授權書自簽發之日起生效。
授權人(合作聯盟各成員)
授權人名稱: (印章)
統一編號(或證明文件號碼):授權人地址:
授權人電話:
授權人負責人(代表人): (印章)
授權人負責人(代表人)身分證字號(為外國人者填外國護照號碼):授權人負責人(代表人)戶籍地址(為外國人者填在臺居住地址):
被授權人(授權代表法人)
授權代表法人名稱: (印章)
統一編號(或證明文件號碼):授權代表法人地址:
授權代表法人電話:
授權代表法人負責人(代表人): (印章)授權代表法人負責人(代表人)身分證字號(為外國人者填外國護照號碼):
授權代表法人負責人(代表人)戶籍地址(為外國人者填在臺居住地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備註:
1.合作聯盟之所有組成員應各自填寫授權書,並指定同一授權代表法人。
2.本合作聯盟授權書內容不得變更修改,否則不予收件。
3.簽立本合作聯盟授權書如為本國法人,應加蓋法人及負責人印章,如為外國公司,應由經該國公證機構及中華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授權書上被授權人,以簽名代替印章。
4.授權人與被授權人於經濟部公司登記之代表人有同一之情形時,公司負責人應依民法第 106
條、公司法第 59、108、115 及 223 條之規定行之。
苗栗縣深度文化探索中心暨附設探索會館興建營運移轉(ROT+BOT)案協力廠商合作意願書
立意願書人願於 (單一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名稱,以下簡稱「貴單位」),獲選為「苗栗縣深度文化探索中心暨附設探索會館興建營運移轉(ROT+BOT)案」最優申請人後,接受 貴單位之委託,作為 貴單位之協力廠商,主要負責 (工作項目) 之工作,並承諾就本案所提出予 貴單位之各項投資計畫內容之智慧財產權,授權 貴單位在參與本案申請、甄審、投資契約執行之使用目的範圍內利用,特立此書。
此致
(單一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名稱)
立意願書人
立意願書人名稱: (印章)
統一編號(或證明文件號碼):立意願書人地址:
立意願書人電話:
立意願書人負責人(代表人): (印章)立意願書人負責人(代表人)身分證字號:
立意願書人負責人(代表人)戶籍地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苗栗縣深度文化探索中心暨附設探索會館興建營運移轉(ROT+BOT)案代理人委任書
一、 (單一申請人或合作聯盟授權代表法人名稱,以下簡稱本申請人),係依 國法律籌組設立且現仍合法存續之公司,設址於
,為申請參與「苗栗縣深度文化探索中心暨附設探索會館興建營運移轉(ROT+BOT)案」之甄選, 謹此委任 為本案之全權代理人,有權為本申請人處理本案於申請、甄審、議約、簽約各階段與本案有關之一切事宜。
二、上開申請文件包括但不限於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主辦機關」)公告之招商文件中規定之申請文件暨其他相關文件、投資計畫書等及其他相關文件,代理人並有權於甄審委員會為審查評估本計畫時,代理本公司出(列)席審查會議為說明。
三、該代理人就本計畫之相關事宜享有任免複代理人之全權,並有全權代理本公司收受簽發相關各項通知文件、簽署及增刪修訂申請文件、收受送達文件、代理收受主辦機關發還之申請保證金,及辦理任何與本計畫申請有關之手續或任何其他必要有關事項。
四、本委任書之委任事項,非經事先以書面通知主辦機關者,不得以其變更事項或代理權之限制對抗主辦機關。
五、代理人欲終止代理權者,非經事先以書面通知主辦機關者,不生終止效力。六、本代理人委任書自簽定之日生效。
委任人
委任人名稱: (印章)
統一編號(或證明文件號碼):委任人地址:
委任人負責人(代表人): (印章)委任人負責人(代表人)身分證字號:
委任人負責人(代表人)戶籍地址:
被委任人
被委任人名稱: (xx)
xxxxx:xx:
x x x x 年 月 日
1.請加蓋公司(法人)及負責人(代表人)印鑑章。
2.申請人如為合作聯盟,應由合作聯盟授權代表出具。
苗栗縣深度文化探索中心暨附設探索會館興建營運移轉(ROT+BOT)案債信能力聲明書
(申請人名稱或各合作聯盟成員名稱;以下簡稱申請人),係依 法律籌組設立且現仍合法存續,設址於
。為申請參與「苗栗縣深度文化探索中心暨附設探索會館興建營運移轉(ROT+BOT)案」(以下簡稱本案),謹此聲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自簽署本聲明書迄至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主辦機關」)公告本案日(以下簡稱公告日)止,並自簽署本聲明書之日回溯最近 3 年內(如成立未滿 3 年者,則回溯至申請人完成設立登記之日)無退票記錄。
二、申請人自簽署本聲明書迄至公告日止,並自簽署本聲明書之日回溯最近 3 年(如成立未滿
3 年者,則回溯至申請人完成設立登記之日)無逾期、催收、聲請重整或破產宣告等重大喪失債信之情事。
茲就上列聲明事項,申請人同意主辦機關或其委任人得於法令許可範圍內,逕向中華民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中華民國各縣市票據交換所或向以下所載或其他往來金融機構查詢本公司之交易信用資訊。
往來金融機構
名稱: 銀行 分行地址:
電話:傳真:
聲明人
聲明人名稱: (印章)
統一編號(或證明文件號碼):聲明人地址:
聲明人負責人(代表人): (印章)
聲明人負責人(代表人)身分證字號:聲明人負責人(代表人)戶籍地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備註:
1.應加蓋公司(法人)及負責人(代表人)印鑑章。
2.申請人如為合作聯盟,其各成員應各自填寫聲明書。
3.本表如不敷使用,請自行影印。
苗栗縣深度文化探索中心暨附設探索會館興建營運移轉(ROT+BOT)案權利金報價單
申請人名稱:
項目 | 支付金額及支付方式 | |
權利金報價 | 開發權利金 | 提供開發權利金新臺幣 元整 (不得低於 1,000 萬元) |
變動權利金支付額度 (每年營收之固定百分比) | 每年度營業收入 %。(不得低於 4.5%) | |
單一公司或合作聯盟授權代表公司之公司及負責人印鑑章 | ||
註:
1.請填入開發權利金及營運權利金之支付數額及比例。
(1)開發權利金額度不得低於新臺幣 1,000 萬元。
(2) 變動權利金之支付額度以每年度營業收入之百分比為報價,由申請人自行規劃報價,但不得低於每年度營業收入 4.5%。
2.報價單不符合規定格式、塗改、開發權利金低於新臺幣 1,000 萬元或變動權利金標價低於每年度營業額 4.5%,不得為合格申請人。
3.關於營業額最低收取基準請詳參契約第 11.2.1 條。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苗栗縣深度文化探索中心暨附設探索會館興建營運移轉(ROT+BOT)案申請保證金保證書
一、立 申 請 保 證 金 保 證 書 人 ( 以 下 簡 稱 x 行 ) , 設 址 於
,茲因 (申請人名稱,以下簡稱被保證人)申請參與「苗栗縣深度文化探索中心暨附設探索會館興建營運移轉(ROT+BOT)案」之甄選,依「申請須知」規定,被保證人應向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主辦機關」)繳納申請保證金新臺幣300萬元整(NT$3,000,000)(以下簡稱保證總額),該保證金茲由本行開具等額之不可撤銷申請保證金保證書,以替代被保證人現金之提出,並保證被保證人履行本申請須知及補充文件之義務與責任。
二、本保證書為本行對主辦機關之獨立債務,本行承諾在本保證書有效期限及保證金額之範圍內,一經接獲主辦機關書面通知要求履行本保證金之責任時,當即在前開保證總額內,依主辦機關書面通知所載金額如數撥付主辦機關,絕不推諉拖延,且無需經過任何法律訴追程序,本行亦絕不提出任何異議。
三、本行承諾絕不因任何原因對主辦機關逕行行使抵銷權。
四、本保證書有效期限,自本保證書簽發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或至主辦機關以書面通知本行解除保證書責任之日止(以期限先發生者為準)。
五、被保證人及本行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撤銷、解除或終止本保證書。
六、本 保 證 書 由 本 行 ( 簽 署 人 姓 名 ) 全 權 代 表
(銀行名稱)簽署,並加蓋本行印信後生效。
七、本申請書正本乙式2份,由機關及本行各執一份,副本一份由 公司存執。
保證銀行: (加蓋金融機構印信)
負責人(或代表人): (職銜)
(姓名) (簽x)
地址: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苗栗縣深度文化探索中心暨附設探索會館興建營運移轉(ROT+BOT)案申請保證金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
銀行地址:
日期:
茲循右列申請人之請求開發本信用狀,本信用狀規定如有未盡事宜,適用國際商會所訂「信用狀統一慣例與實務」之規定。 | 信用狀號碼: | 通知銀行編號: 日期: |
申請人: 地址: | ||
通知銀行: | 金額:新臺幣 300 萬元整 | |
受益人:苗栗縣政府 地址:xxxxxxxxx 000 x | xxxxxxxxx提示文件之有效期 限:至民國 年 月 日止 | |
x信用狀係為擔保 (申請人) 就信用狀受益人苗栗縣政府所辦理之 「苗栗縣深度文化探索中心暨附設探索會館興建營運移轉(ROT+BOT)案」所須繳納之申請保證金。 上開受益人在不超過上開金額範圍內,依下列條件提示單證洽兌,本行保證立即給付。一、付款人: 銀行。 二、付款方式:於接獲申請書後立即支付或見票即付。三、金額:不逾本信用狀金額。 四、應檢附之單證如下 (一)付款申請書 1 份,載明“申請人違反申請須知規定,應沒收申請保證金“。 (二)匯票。 (三)上項單證應載明本信用狀之日期、號碼及案件名稱。 | ||
特別指示: 1. 與本信用狀有關之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2. 受益人得請求分批付款。 | ||
備註: 1.上述文件須於有效期限內向中華民國境內任一銀行辦理提示請求讓購、託收或付款。上述單據與本信用狀規定相符時,本行保證無條件立即付款予匯票之簽發人、背書人或善意持有人。 2.本信用狀之開狀銀行如非在中華民國設立登記之銀行,應經由在中華民國設立登記且在境內營業之銀行保兌。 銀行 (加蓋金融機構印信) |
苗栗縣深度文化探索中心暨附設探索會館興建營運移轉(ROT+BOT)案中文翻譯切結書
具切結人 (單ㄧ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授權代表法人) 承諾所提送書件中之中文翻
譯均與原文書件內容相符,如有不實,致造成甄審作業有所違誤,概由具切結書人負責,並賠償主辦機關因此所受之一切損害,特立此切結書為憑。
此致
苗栗縣政府
具切結人
具切結人名稱: (印章)
統一編號(或證明文件號碼):具切結人地址:
具切結人電話:
具切結人負責人(代表人): (印章)
具切結人負責人(代表人)身分證字號:具切結人負責人(代表人)戶籍地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註:
1.請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鑑章。
苗栗縣深度文化探索中心暨附設探索會館興建營運移轉(ROT+BOT)案地籍圖謄本(參考)
苗栗縣深度文化探索中心暨附設探索會館興建營運移轉(ROT+BOT)案申請人疑義請求釋疑表
案名:「苗栗縣深度文化探索中心暨附設探索會館興建營運移轉(ROT+BOT)案」
□申請須知部分 請投資契約部分(屬於何部分請勾選)受文者:苗栗縣政府
請求釋疑者:
請求釋疑者聯絡電話:請求釋疑者通訊地址:
事由:檢附本申請須知疑義請求釋疑問題詳如附表,連本頁合計共 頁。注意事項:
1.請申請人務必填寫請求釋疑者連絡方式,主辦機關釋疑將以郵寄或公告方式答覆此疑義,必要時將其內容列於補充說明通知各領標申請人。
2.填寫字跡應端正清晰,否則若造成誤判時,主辦機關不負責;或模糊不清,使主辦機關無法辨明原意時,則不予接受。
3.申請人於電傳或郵寄後,應再電詢主辦機關確認電傳或信件如期到達。
項次 | 章節 (請加註頁碼) | 公告內容 | 請求釋疑問題 |
4.本傳真請依投標須知之規定,於本申請須知公告日起 30 天內將本表以正體中文填妥後,正式發文主辦機關請求釋疑,逾期或未符上述規定者概不受理。
註:本表若不敷使用,請自行影印(本日期未填時,以本申請文件收件日為準)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苗栗縣深度文化探索中心暨附設探索會館興建營運移轉(ROT+BOT)案資格審查表 1 - (含補正事項表)
申請人: (單一公司申請人或合作聯盟名稱)
審查項目 | 審查意見 | 補正或 補件項目 | 申請人 補正情形 | ||
符合 | 不符合 | 意見 | |||
1. 申請文件檢核表 | |||||
2. 申請書 | |||||
3. 申請切結書 | |||||
4. 合作聯盟協議書(無者免附) | |||||
5. 合作聯盟授權書(無者免附) | |||||
6. 協力廠商合作意願書(無者免附) | |||||
7. 代理人委任書 | |||||
8. 債信能力聲明書 | |||||
9. 權利金報價單 | (不得補件) | ||||
10. 申請保證金繳交證明文件 | (不得補件) | ||||
11. 基本資格證明文件 (資格事實存在者得予以補件) | |||||
12. 財務能力證明文件 (資格事實存在者得予以補件) | |||||
13. 技術能力證明文件 (資格事實存在者得予以補件) | |||||
14. 金融機構融資意願書及評估意見 | |||||
15. 投資計畫書(內含光碟)20 份 (如份數不足者得予以補件) | |||||
16. 駐外單位認證文件/中譯本 (無者免附) | |||||
17. 中文翻譯切結書(無者免附) | |||||
資格審查結果: □ 合格。 □ 請申請人辦理補件或澄清。 □ 不合格。 原因說明: |
審查項目 | 申請人 1 | 申請人 2 | 申請人 3 | |||
1. 申請文件檢核表 | 合格□ | 不合格□ | 合格□ | 不合格□ | 合格□ | 不合格□ |
2. 申請書 | 合格□ | 不合格□ | 合格□ | 不合格□ | 合格□ | 不合格□ |
3. 申請切結書 | 合格□ | 不合格□ | 合格□ | 不合格□ | 合格□ | 不合格□ |
4. 合作聯盟協議書 | 合格□ | 不合格□ | 合格□ | 不合格□ | 合格□ | 不合格□ |
5. 合作聯盟授權書 | 合格□ | 不合格□ | 合格□ | 不合格□ | 合格□ | 不合格□ |
6. 協力廠商合作意願書 | 合格□ | 不合格□ | 合格□ | 不合格□ | 合格□ | 不合格□ |
7. 代理人委任書 | 合格□ | 不合格□ | 合格□ | 不合格□ | 合格□ | 不合格□ |
8. 債信能力聲明書 | 合格□ | 不合格□ | 合格□ | 不合格□ | 合格□ | 不合格□ |
9. 權利金報價單 | 合格□ | 不合格□ | 合格□ | 不合格□ | 合格□ | 不合格□ |
10. 申請保證金繳交證明文件 | 合格□ | 不合格□ | 合格□ | 不合格□ | 合格□ | 不合格□ |
11. 基本資格證明文件 | 合格□ | 不合格□ | 合格□ | 不合格□ | 合格□ | 不合格□ |
12. 財務能力證明文件 | 合格□ | 不合格□ | 合格□ | 不合格□ | 合格□ | 不合格□ |
13. 技術能力證明文件 | 合格□ | 不合格□ | 合格□ | 不合格□ | 合格□ | 不合格□ |
14. 金融機構融資意願書及評估意見 | 合格□ | 不合格□ | 合格□ | 不合格□ | 合格□ | 不合格□ |
15. 投資計畫書及其電子檔(每份須包含本文及含公式連結之財務計畫 模型光碟 1 張。) | 合格□ | 不合格□ | 合格□ | 不合格□ | 合格□ | 不合格□ |
16. 駐外單位認證文件/中譯本 | 合格□ | 不合格□ | 合格□ | 不合格□ | 合格□ | 不合格□ |
17. 中文翻譯切結書 | 合格□ | 不合格□ | 合格□ | 不合格□ | 合格□ | 不合格□ |
資格審查:合格申請人(請打ˇ) | ||||||
資格審查工作小組成員簽名 |
苗栗縣深度文化探索中心暨附設探索會館興建營運移轉(ROT+BOT)案資格審查表 2:資格審查結果彙總表
中華民國 107 年 月 日
苗栗縣深度文化探索中心暨附設探索會館興建營運移轉(ROT+BOT)案
綜合評審評分表
審核委員編號:
-------------
內 外
審查項目 | 配分 (%) | 申請 人 1 | 申請 人 2 | 申請 人 3 | 申請 人 4 | 申請 人 5 | 備註 |
得分 | 得分 | 得分 | 得分 | 得分 | |||
1. 計畫目標、開發理念與民間機構籌組 計畫 | 15 | ||||||
2. 土地使用計畫與興建計畫 | 25 | ||||||
3. 營運計畫 | 20 | ||||||
4. 財務計畫 | 15 | ||||||
5. 開發權利金 | 5 | ||||||
6. 創新及回饋計畫 | 10 | ||||||
7. 簡報與答詢 | 10 | ||||||
加總評分 | 100 | ||||||
序位 | |||||||
委員審查意見 | |||||||
備註: 1. 甄審委員評分若低於 70 分或超過 90 分,應附具體理由。 2. 合格申請人經出席甄審會議之委員所評定平均總分為 75 分以上,且經出席甄審會議之委員過半數評定分數 75 分(含)以上者為達甄審標準。未達甄審標準之合格申請人不具備成為本案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之資格。 3. 各出席委員之評分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不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 |
折 折
委員簽名: x x
外折彌
內折彌封
苗栗縣深度文化探索中心暨附設探索會館興建營運移轉(ROT+BOT)案綜合評審總評分表
合格申請人 | |||||||||||
1 名稱: | 2 名稱: | 3 名稱: | 4 名稱: | 5 名稱: | |||||||
評分 | 序位 | 評分 | 序位 | 評分 | 序位 | 評分 | 序位 | 評分 | 序位 | ||
甄審委員編號 | 委員 1 | ||||||||||
委員 2 | |||||||||||
委員 3 | |||||||||||
委員 4 | |||||||||||
委員 5 | |||||||||||
委員 6 | |||||||||||
委員 7 | |||||||||||
委員 8 | |||||||||||
委員 9 | |||||||||||
委員 10 | |||||||||||
委員 11 | |||||||||||
總分 | |||||||||||
平均分數 | |||||||||||
排序積分 (序位合計) | |||||||||||
是否達 甄審標準 | □達甄審標準 □未達甄審標準 | □達甄審標準 □未達甄審標準 | □達甄審標準 □未達甄審標準 | □達甄審標準 □未達甄審標準 | □達甄審標準 □未達甄審標準 | ||||||
評選結果 | 經出席甄審委員會過半數決定: 1.最優申請人: (序位總和最低) 2.次優申請人: (序位總和次低) | ||||||||||
其他記事 | 1. 甄審委員會議之委員所評定平均分數為 75 分以上,且經出席甄審委員會議之委員過半數評定分數 75 分(含)以上者為達甄審標準。 2. 未達甄審標準之合格申請人不具備成為本案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之資格。 3. 最優申請人優先取得訂定投資契約,若最優申請人未能於規定期限內完成議約及簽約手續時,由次優申請人依序遞補。 |
召集人簽名 | |
甄審委員會出席委員簽名 | |
日期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申請文件封
標案名稱:苗栗縣深度文化探索中心暨附設探索會館興建營運移轉(ROT+BOT)案送達地址:36045 xxxxxxxxx 00 x
收件時間: 年 月 日 午 時 分
編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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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申請案之聯絡人:
※上開人員之辦公室電話號碼:
※上開人員之手機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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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案名稱:苗栗縣深度文化探索中心暨附設探索會館興建營運移轉(ROT+BOT)案
編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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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負責人或代表人:
申請保證金封
標案名稱:苗栗縣深度文化探索中心暨附設探索會館興建營運移轉(ROT+BOT)案
編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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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運權利金封
標案名稱:苗栗縣深度文化探索中心暨附設探索會館興建營運移轉(ROT+BOT)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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