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FN2023SL0003)
阜南县李集站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
(项目编号:FN2023SL0003)
合 | 同 | 协 议 | 书 |
廉 | 政 | 协 议 | 书 |
安全生产责任书
发包人(甲方):阜 南 县 水 利 局
承包人(乙方):安徽省阜南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 订 时 间:2023年4月30日
阜南县水利局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 为实施 阜南县李集站灌区续 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 (项目名称),已接受 安徽省阜南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承包人名称, 以下简称“承包人”) 对 阜南县李集站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 (标段名称)的投标,并确定其为中标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阜南县李集站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 。
(2)工程地点: 阜南县地城镇 。
(3)工程规模: / 。
建设任务:工程内容包括:新建xx提水站一座;重建干渠 1 条,长约 0.46km; 重建支渠 1 条,长约 1.15km,及干、支渠配套设施;疏浚沟渠 13 条长 23.17km;新建溢
流坝 3 座,重建桥梁 2 座、涵管桥 5 座等。
2.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其它合同文件。
3.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4. 工程承包范围及合同工程量
(1)工程承包范围:(1)主要承包范围:阜南县李集站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 项目 (2)施工临时工程包括:施工导流、排水、临时道路、临时排架、临时用房、其他临时工程等。
(2)主要合同工程量:(以招标文件为准) 以工程量清单为准。
5. 合同价款
(1)合同价款承包方式: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为单价承包,临时工程总价承包,x 全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 。
(2)合同总价:人民币(大写) 玖佰肆拾万捌仟壹佰肆拾x x(¥ 9408146 .00元),其中:施工安全措施费 21.848 万元;技术措施费 / 万元,暂列金额 40.0 万元,暂估价 / 万元。
6. 承包人项目经理: xxx ,技术负责人: 锁晓东 。
7. 工程质量符合 合格 标准。
8.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9.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10. 履约保证金
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的约定按时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本合同履约保函为人民币(大写) 18.8163 万元。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保证在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
11.合同工期及进度
(1)计划工期为 240 天,开工日期 2023.5.6 ,完工日期 2024.1.6 。
(2)为满足本工程总工期的要求,承包人承诺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使本合同以下关键项目进度满足控制性工期要求。
关键项目控制性工期表
序号 | 关键项目名称 | 最迟完工日期 | 备 注 |
开工 | 2023.5.6 | ||
完工 | 2024.1.6 |
1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包括: / 。
13.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按规定进行变更:
(1) 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 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 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6) 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 / %,关键项目: / ,单价调整方式: / 。(如不调整,空格处均打“/”)
14. 价格调整
(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不调整 。
(2)政策性调整引起的价格调整 不调整 。
15. 预付款
(1)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 / %,分 / 次支付给承包人。各次预付款的支付额度与付款时间为:
1)第一次预付款金额为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 / %,付款时间应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发包人认可的工程预付款担保,并经监理人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14天内予以支付。
2)第二次预付款金额为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 / %,付款时间需待承包人主要设备进入工地后,其估算价值已达到本次预付款金额时,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人核实后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14天内予以支付。
3)……
(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方法约定为: / 。
16. 质量保证金
每个付款周期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为工程进度付款的 3 %,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为签约合同价的 3 %。
17. 缺陷责任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计算如下: 合同工程自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
日起一年 。
18. 争议解决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向工程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19. 本协议书一式 8 份,合同双方各执 4 份。
20.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1.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发包人:阜南县水利局(盖单位章) 承包人:安徽省阜南县水利
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盖单位章)地 址:阜南县鹿城镇金水广场 地 址:阜南县鹿城镇金水广场水建大楼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阜南县建行
帐 号: 帐 号:34001711708059221818
电 话: 电 话:0558-6670077
传 真: 传 真:0558-6670077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236300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2023 年 4 月 30 日 2023 年 4 月 30 日
廉政协议书
施工合同名称:阜南县李集站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施工合同编号 : FN2023SL0003
发包人(甲方):阜南县水利局
承包人(乙方):安徽省阜南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为加强安徽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水利水电建设项目中承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各种非法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要求,特签订本廉政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利益而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的规定和规范。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有责任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机关举报。
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
甲方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不准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从事与甲方工程交易行为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宴请和营业性健身、娱乐等活动。不准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 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五)不准向乙方介绍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设备、材料采购、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强行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不准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购买工程建设项目施
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
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政策,并遵守如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营业性健身、娱乐等活动。不准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第四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工作人员如有违反本协议有关规定,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负责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本协议书的有效期自双方签署之日起至相应承发包合同终了之日止。
第六条 本责任书一式 四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分送甲乙双方主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各一份。
甲方(盖章):阜南县水利局 乙方(盖章):安徽省阜南县水利建筑
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2023 年 4 月 30 日 2023 年 4 月 30 日
安全生产责任书
施工合同名称:阜南县李集站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施工合同编号 : FN2023SL0003
发包人(甲方):阜南县水利局
承包人(乙方):安徽省阜南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落实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效保障从业人员人身安全和职业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订本安全生产责任书。
一、目标与要求
1.强化承包人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本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2.严格兑现投标文件中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承诺。
3.事故控制目标:不发生死亡事故及重伤事故。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1.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建设。
2.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的施工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明确落实各部门、各环节、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3.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立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职有权。
4.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结合本项目特点,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教育培训、日常检查、隐患排查治理、事故报告等规章制度。
5.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技能。认真开展“三级安全生产教育”;保证特种作业人
员持证上岗;各作业场所悬挂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施工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6.保证安全生产投入。不得挪用安全生产措施费,施工安全生产投入应满足实际需要。
7.建立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构建安全风险管控“六项机制”,经常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认真落实项目主管及安全生产监督等机构的检查意见并按时反馈整改结果。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方案要做到责任到人、明确时限、规范程序,保证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8.制定各类有关安全生产方案或预案。辨识危险源和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制定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组织论证;有度汛要求的工程,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并保持与地方安监部门联系畅通。
9.严格执行《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向地方安监部门和本项目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发包人报告,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保护事故现场,配合事故调查,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严格落实 “四不放过”处理原则。
三、本责任书一式三份,发包人与承包人各存一份,报送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一份。四、本责任书自签订施工合同起执行,至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结束止。
甲方(盖章):阜南县水利局 乙方(盖章):安徽省阜南县水利建筑
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2023 年 4 月 30 日 2023 年 4 月 30 日
安徽省水利工程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本人承诺在该工程建设过程中认真履行下列相应职责,并对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承担相应终身质量责任。
1.不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施工业务,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工程设计图纸、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及规程规范进行施工,不擅自修改设计文件,不偷工减料。
2.组织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组织成立符合规定并满足施工需要的项目管理机构,配备符合规定和合同要求的管理人员,并确保所有人员到岗履职。
3.组织质量管理人员学习规程规范、设计文件提出的工艺、工法和技术要求,熟悉相关施工流程 和技术,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4.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原材料、中间产品、工程设备等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绝不在工程建设中使用;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材料、设备、工艺。
5.与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签订书面检测合同,并将检测合同送监理和项目法人单位备案;在施工中按照设计和规范要求对原材料、中间产品和部分实体质量进行检测; 送检试样不弄虚作假,不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不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6.组织现场质量管理人员严格按照“三检制”要求,真实、准确的做好每一道工序的质量检验和 质量自评工作,及时填写工序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并报监理单位复核。
7.组织人员做好重要隐蔽(关键部位) 单元工程的自评工作, 并负责收集测量成果、检测试验报 告、影像资料等基础资料, 派人参加联合验收小组并在质量等级签证表上签字; 参加法人验收,对工程质量等级提出自评意见并签字;主持编制施工管理工作报告并签字,参加竣工验收。
8.对已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工程按规定承担保修责任,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
偿责任。
9.确保工程施工资料收集真实、准确、完整,签章手续齐全,及时整理移交并归档。
10. 履行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程规范中规定的职责。
本承诺书一式四份,一份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提交质量监督机构;一份在竣工验收时提交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与竣工验收鉴定书等资料一起作为永久档案保存;一份由项目法人作为工程建设永久档案进行归档保存;一份由承诺人自行保存。
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承诺人签字:
身 份 证 号: 341225199801163124
注册执业资格:水利水电贰级建造师
注册执业证号: 皖 234222209593
职称及专业:水利水电助理工程师
签字日期: 2023 年 4 月 30 日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兹授权我单位 xxx 担任 阜南县李集站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
造项目 项目负责人,对该工程项目的施工工作实施组织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履行职责,并依法对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
本授权书自授权之日起生效。
被授权人基本情况 | |||
姓 名 | xxx | xx证号 | 341225199801163124 |
注册执业资格 | 水利水电贰级建造师 | 注册执业证号 | 皖 234222209593 |
职 称 | 助理工程师 | 专 业 | 水利水电工程 |
被授权人签字: |
授权单位(盖章):安徽省阜南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 权 日 期: 2023 年 4 月 30 日
(通用合同条款全文引用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 年版))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 阜南县水利局 。
1.1.2.3 承包人:安徽省阜南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1.1.2.5 分包人: 无 。
1.1.2.6 监理人:
1.1.4 日 期: 2023 年 4 月 30 日
1.1.4.5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合同工程自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合同协议书(含合同谈判中澄清文件、补充协议、谈判纪要等);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含评标期间投标人递交和确认并经评标委员会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如果有);
(3)合同专用条款(含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如果有);
(4)合同通用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如果有);
(6)图纸(含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如果有);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其他合同文件。
1.7 联络
1.7.2 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的期限送达发包人 或承包人在工地设置的管理机构。
2. 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为: 发包人负责协调工程范围内的施工工地 。
2.3.3 承包人自行勘察的施工场地范围为: 工程所涉及的全部范围 。
2.8 其它义务
(1)发包人应按照《安徽省水利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意见(试行)》评分细则,建立施工企业合同履行情况台账。
(2)关于农民工工资的义务
1)发包人应于开工前负责审验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手续,并对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监管责任;
2)发包人应督促承包人委托银行通过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代发农民工工资;
3)发包人在拨付工程款之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同期工程款的一定比例或承包人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先行单独拨付到承包人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4)承包人以工程款未到位等经营风险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发包人要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5)如承包人专用账户余额不足的,发包人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补足专用账户余额不足部分;
6)对因转包、违法分包造成的欠薪,及其造成的不利社会影响和损失等责任均由承包人全面承担,承包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全面完成欠薪清偿工作,未及时完成的,发包人将工程款先行支付农民工工资。
(3)……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
(1)按第 4.3 款约定,批准工程的分包;
(2)按第 11.3 款约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
(3)按第 15.6 款约定,批准暂列金额的使用;
(4)……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0 其它义务
(1) 承包人应加强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实行项目资金专户管理和(或)独立核算制度、财务管理人员(财务主管和出纳)须是本单位人员,项目资金的使用由项目经理负责签字、审批。
(2)关于农民工工资的约定
1)承包人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负直接支付责任;
2)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后、工程开工前,到工程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在专用账户开设后,应在 7 个工作日内向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3)承包人应委托银行通过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代发农民工工资;
4)承包人对自身招用的和分包企业招用的农民工管理负总责,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时与所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5)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 规章 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6)在合同规定的按月工资发放日前,对当期应发放农民工工资金额进行核定, 如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余额低于应发工资总额, 应及时补足账户资金, 保障工资发放日前专用账户资金能足额支付农民工工 资,如分包企业单设的专用账户余额不足的, 由承包人负责支付不足部分;
7)承包人及其分包企业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公示牌,维权信息公示牌要注明所实施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投诉举报电话,注明发包人、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明示农民工工资按月支付日期;
8)工程完工验收后,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施工现场对该项目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7 日,公示需注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投诉举报电话。
4.2 履约担保(履约保证金)本款补充:
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工期延误,无法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发包人可在主体工程完工后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以扣留的质量保证金约束质量和履约风险。
4.3 分包
4.3.2 允许承包人分包的工程项目、工作内容与分包金额限额为:
1)工程项目: / 。
2)工作内容: / 。
3)分包金额限额: / 。
4.3.10 分包人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立:分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所承担工程的 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
务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本款补充第 4.3.11 项~4.3.15 项:
4.3.11 承包人分包工程的,必须经发包人同意,且必须建立统一的项目管理机构和工
地试验室,统一负责项目的质量、进度和安全管理。
4.3.12 承包人采取内部承包责任制的,应加强管理,严禁以包代管。
4.3.13 承包人采用劳务分包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1) 承包人应与劳务分包人签订劳务作业分包合同(并核验劳务分包人与所用劳务人员的劳动用工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合同中应当对劳务分包工作对象及提供劳务内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劳务费支付方式与支付时间以及保障工程款支付的措施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后应报发包人和监理人备案。
(2) 劳务分包人可提供小型工具和辅助性材料。
(3) 承包人负责工程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的统一管理,以及各劳务分包人之间的协调和现场管理;对劳务分包人的履约及综合管理能力进行评估、指导、监督,并对本工程发生的劳务纠纷承担连带责任。
(4) 劳务分包人应当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劳务作业,不得再行分包或转包。
(5)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加强对劳动者上岗前安全生产及职业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劳务分包人的现场作业人员中的特殊、关键岗位和主要技术工种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劳务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本人已取得的岗位资格证书中所规定的工种从事劳务作业。
(6) 承包人应建立和完善劳务企业工资预警制度,采取预收担保金、风险金或直
接参与劳务企业工资发放等措施,对劳务企业工资发放实施有效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民工工资纠纷。
(7) 承包人应按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及时发放劳务分包人劳务分包价款。
(8) 劳务分包价格应与同期市场价格相符。
4.3.14 承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转包:
(1)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2)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3)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以内部承包合同等形式交由分公司施工,但分公司成立未履行合法手续的;
(4)采取联营合作等形式的承包人,其中一方将应由其实施的全部工程交由联营合作方施工的;
(5)全部工程由劳务作业分包单位实施,劳务作业分包单位计取报酬是除上缴给承包人管理费之外全部工程价款的;
(6)承包人未设立现场管理机构的;
(7)承包人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者派驻的上述人员中全部不是本单位人员的;
(8)承包人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管理费的;
(9)承包人将工程交由子公司内部承包的;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4.3.15 承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违法分包:
(1)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2)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施工的;
(3)承包人将主要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工程或关键性工作分包的;
(4)工程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5)劳务作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作业再分包的;
(6)劳务作业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机械设备费用的;
(7)承包人未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或分包合同未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
不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要求的;
(8)承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但劳务分包人同时提供机械设备或组织大宗材料、主要材料采购的,或代替承包人项目管理人员对工程施工技术和质量管理的;
(9)采取劳务分包或设备租赁的,价格与同期市场价格存在异常差别的;
(10)设备出租方提供操作人员,操作人员代替承包人项目管理人员对工程施工技术和质量管理的;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工程的行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本款补充第 4.6.5 项~4.6.12 项:
4.6.5 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在主体工程施工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书面手续后方能变更人员:
(1)因管理人员重大疾病、死亡、调离所在单位、辞职、犯罪、移民等特殊原因确须变更,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且经发包方同意更换的;
(2)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的。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变更主要管理人员的,企业应当于变更 5 个工作日内报有关部门及时进行网上变更。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变更项目经理的,企业应当于项目经理变更 5 个工作日内报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网上变更。
除上述情况外,项目部更换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的每次支付违约金 20 万元,更换其余人员的每人次支付违约金 10 万元。
4.6.6 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应在合同文件中签名备案,以便工程建设过程中签署各类经 济、技术文件时核查。
4.6.7 本项目主体工程施工期间,项目部应按要求提供主要管理人员有关证件供发包人和有关 部门监督、检查。
4.6.8 工程现场使用劳务人员的,承包人应与劳务人员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若通过劳务。
4.6.9 公司用工的,承包人应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并核验劳务公司与所用劳务人员的劳动合同)。
4.6.10 工程主体工程施工期间,项目部的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
职安全员及专职质检员不得再在其他项目投标中拟任职务。
4.6.11 本工程建设过程中,项目部有关造价文件必须由水利造价人员编制、签名盖章。
4.6.12 根据省水利厅有关规定,确定本工程考勤人员范围,中标后承包人应考勤人员应及时到项目主管部门录入考勤脸谱并配合项目主管部门上报公示信息,应考勤人员驻工地期间每天参加广域网考勤。承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每月驻工地天数不得少于 22 天,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 发包人认为的 等重点时段和关键环节必须在工地,否则每缺勤一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0 元;专职质检员、专职安全员每月驻工地天数不得少于 22 天,否则每缺勤一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00 元。监理人将对承包人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进行考勤。
4.6.13 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工期延误,发包人根据承包人申请,并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合同主体工程完工后可同意办理在安徽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信息网 “全省在建水利项目施工单位主要管理人员”中公示在建人员名单撤除手续。
4.11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 。本条补充第 4.12 款:
4.12 施工管理记录
承包人应保存施工管理的相关记录,供发包人或相关主管部门检查、稽查或审计时核查。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本款增加内容:黄砂采用舒砂或同等质量的正宗河砂;水泥采用大厂生产的,符合要求的普硅水泥产品;钢筋采用马合钢(或同等质量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下表: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表(参考格式)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规格 | 数量 | 交货地点 | 交货方式 | 计划交货日期 | 备注 |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表(参考格式)
序号 | 工程设备 名 称 | 型号及 规格 | 数量 | 交货地点 | 交货方式 | 计划交货日期 | 备注 |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本款补充第 5.4.4 项:
5.4.4 禁止使用按非现行有效标准生产的落后产品。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本款补充第 6.1.3 项:
6.1.3 承包人采用设备租赁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1)设备租赁双方应当签订租赁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设备种类型号,租赁方式、租赁期限、租赁价格、租赁工作量及结算方式,租赁双方责任及义务,违约及纠纷处理方式等。
(2)承包人应严格把好设备出租方资格关,不得向没有相关资质的出租方租赁设备。
(3)设备租赁价格应与同期市场价格相符。
(4)设备出租方提供操作人员的, 操作人员不能代替承包人项目管理人员对工程施工技术和质量的管理。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1)发包人提供的的施工设备见下表: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表(参考格式)
序号 | 施工设 备名称 | 型号及 规格 | 设备状况 | 数量 | 移交 地点 | 计划移 交日期 | 备注 |
注:设备状况栏内填写该设备的新旧程度、购进时间、已使用小时数和最近一次的大修时间。
(2)发包人提供的临时设施: 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承包人取得的道路通行权和修建的场外设施应服 从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协调安排,不得妨碍第三方和对第三方造成侵害,并承担对第三方构成妨碍和侵害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施工控制网的约定: / 。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4 发包人提供 / 资料,其余资料由承包人负责收集。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2 下列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按监理单位要求执行(如涉及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 工程、模版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及爆破工程、围堰工程、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等)。其中如涉及高边坡、深基坑、高大模板工程应组织专家论证和审查。承包人应进一步辨识、补充达到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清单。
9.7 文明工地
9.7.1 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约定:按水利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11.开工和竣工(完工)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
(1)日降雨量大于 25 ㎜的雨日超过 3 天; `
(2)风速大于 / m/s 的 / 级以上台风灾害;
(3)日气温超过 37 ℃的高温大于 3 天;
(4)日气温低于 -10 ℃的严寒大于 3 天。
(5)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
(6)其它异常恶劣气候灾害。
11.5 承包人工期延误
序号 | 项目及其说明 | 日期 | 逾期违约金(元/天) |
1 | 开工 | 2023年5月6日 | / |
2 | 完工 | 2024年1月6日 |
(1)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按下表约定的金额支付违约金:关键节点工期及逾期完工违约金表
(2)表中各项逾期完工违约金将单独予以确定,但其最终的累计总金额不应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10%。
11.6 工期提前
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 / 。
12.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5)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 / 。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3) 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 / 。
13.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第 13.1.2 项补充:
混凝土工程所使用的原材料及其拌和物水胶比等应满足耐久性指标的规定要求。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第 13.2.1 项补充:
承包人应在施工初期布设观测点对在建工程进行必要的施工期观测,形成观测报告,
在单位工程验收时提交。
13.7 质量评定
13.7.4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约定: / 。
13.7.7 工程合格标准为:符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中的合格标准;优良标准为:符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中的优良标准。达到优良的奖金为 / 。
13.8 质量事故处理
13.8.4 工程竣工验收时, 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总监) 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
本条补充第 13.9 款:
13.9 工程创优
13.9.1 创优承诺: / ;创优承诺未实现的视为违约,违约处理: / 。
13.9.2 工程获奖补偿奖励费
工程获得 / 优质工程类奖的,给予补偿奖励费 / 万元。同一工程获得多个级别奖项的,按高级别奖项予以奖励,不重复奖励。
14.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5 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的交货检查和验收中,承包人负责 /。
14.1.6 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 。
15.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6)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 15 %,关键项目:
/,单价调整方式: 减少合同中项目的工程量的结算单价不变。增加合同中项目的工程量超过合同工程总量的 15%时,增加 的 15%(含)以内部分工程量的单价仍按投标价确定,超出 15% 部分的工程量按 15.4.3 确定单价。
15.3 变更程序
15.3.3 变更指示本项补充第(3)目:
(2)对于因设计变更引起的合同变更,发包人应按照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规计[2012]93 号)有关规定履行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后方能进行合同变更。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按原报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査确认后实施,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必要时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未履行设计变更手续的,合同变更无效,相应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第 15.4.3 项细化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应按投标单价费用构成和相应费率进行组价;人工、材料、机械台时用量按照现行水利部预算定额和安徽省
预算补充定额确定,上述定额不包含的,可参考其他行业相关定额确定;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时价格采用投标价格,投标价格中不包含的,依据造价信息确定。涉及价格调整的,按照合同条款第 16 条进行调整。
本款补充第 15.4.4 项:
15.4.4 招标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预计变更项目单价汇总表”中列明的项目若发生,则执行 投标人投标报价。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 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 / 。
15.8 暂估价
15.8.1(1)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 ;
发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 (说明:签约后填入) 。
(2)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暂估价项目供应商或分包人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 。
16.价格调整
不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式: 不调整 。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 / 。
价格调整的项目:本工程仅对 / 共计 /项主材进行调整,其余材料、人工、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均不做调整。
材料价格调整的具体方法为:
△P = P0-Max(P1,P2)
△P:材料价格调差额; P0 :施工当月上述指定造价信息来源对应的信息价;
P1:投标人对应投标材料价格; P2:投标截止日前上述指定来源对应的最新信息价; r :风险幅度系数, r= (说明:r 值一般为5~10,由招标人在编
制招标文件时载明),物价波动在风险幅度范围( -r%,+r%)以内不进行价格调 整;价格调增时取“+”号,价格调减时取 “—”号。
(说明:“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一般填写当地造价部门发布的造价信息,如无,则填写就近地区
造价部门发布的造价信息。)本条补充第 16.3 款:
16.3 政策性调整引起的价格调整
16.3.1 在合同实施期间,有关价格若遇国家政策性调整, 其价格将根据国家政策性变化情况,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16.3.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工 程 造 价 信 息 的 来 源 : 行业主管部门的通知 。
价格调整的项目: 。
材料价格调整的具体方法为(说明:招标人可另行约定):
△P = P0-Max(P1,P2) *(1± r%)
△P: 材料价格调差额; P0:施工当月上述指定造价信息来源对应的信息价;
P1: 投标人对应投标材料价格;P2:投标截止日前上述指定来源对应的最新信息价。
r :风险幅度系数, r= (说明: r 值一般为 5~10, 由招标人在编制招 标文件时载明),物价波动在风险幅度范围(-r%,+r%)以内不进行价格调整;价格 调增时取“+”号,价格调减时取 “— ”号。
17.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2 计量方法本项目补充:
土方工程量计量依据为三方(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联合测量成果,经计算若工程量变化超过设 计工程量 5%,则另行委托有相关资质的独立机构测量,其测量结果做为计量依据。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除安全生产费用外,总价子目的计量按照通用条款约定进行。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1) 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 / %,分 一 次支付给承包人。各次预付款的支付额度和付款时间为:
1) 第一次预付款金额为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 / %,付款时间应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了发包人认可的工程预付款担保,并经监理人出具付
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 14 天内予以支付。
2) 工程材料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约定为: / 。
17.2.2 预付款保函(担保)
(2) 工 程 材 料 预 付 款 的 担 保 约 定 为 : / 。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1) 工程预付款在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 50 %时开始扣款, 直至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 90 %时全部扣清。
式中: R——每次进度付款中累计扣回的金额; A——工程预付款总金额;
S——签约合同价;
C——合同累计完成金额;
F1——开始扣款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比例; F2——全部扣清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比例。上述合同累计完成金额均指价格调整前未扣质量保证金的金额。
(2) 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约定为: / 。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进度付款申请单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5 份。
17.3.2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7.3.3 (2)逾期付款违约金: / 。本款补充第 17.3.5 项、第 17.3.6 项:
17.3.4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与使用 安全生产费用由发包人根据承包人实施过程中措施落实情况据实支付。具体支付方式:
17.3.5 承包人应保存工程计量和支付的记录,并在发包人要求时允许发包人指派的人员进行审计。
17.3.6 进度款支付比例
1、按月支付进度款,根据实际完成工程量支付给施工单位。完工进度款结算时根据实际完成工程量的 92%支付给施工单位(扣留 5%为审计风险金,3%为质量保证金),完工验收合格后审计,审计完成后付至审计价款的 97%,剩余 3%为质量
保证金,完工验收一年后按有关规定无息退还。
2、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违约金及处罚款项在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3、所有付款(退还保函)均不计利息。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每个付款周期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为工程进度付款的 3 %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为结算总额的 3 %。经过发包人同意后,完工验收合格审计完成后,可以银行保函或保险形式替代质量保证金。
17.5 竣工(完工) 结算
17.5.1 竣工(完工) 付款申请单
(1) 承包人应提交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 5 份。
本款补充:整个标段完工验收后,审计完成后付至审计价款的 97% 支付给施工单位(3%为质量保证金)。
17.6 最终结清
17.6 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 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 5 份。
17.7 竣工财务决算
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 完工结算资料 。
18. 竣工验收(验收)
18.1 验收工作分类
本工程法人验收包括: ;政府验收包括: 。验收条件 为 : , 验 收 程 序 为 : 。
18.2 分部工程验收
18.2.2 本工程由发包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为: ,其余由监理人主持。
18.3 单位工程验收
18.3.4 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包括: 。
18.5 阶段验收
18.5.1 本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类别包括: 。
18.6 专项验收
18.6.1 本合同工程专项验收类别包括: 。
18.7 竣工验收
18.7.3 本工程 不需要 (需要/不需要) 竣工验收技术鉴定(蓄水安全鉴定。)
18.8 施工期运行
18.8.1 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为: 。
18.9 试运行
18.9.1 试运行的组织: ;费用承担: 。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计算如下:合同工程自工程完工验收之 日起一年。
20.保险
20.1 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或)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人: 承包人 ;
投保内容: 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 由承包人向有关部门咨询后确定,并包含在项目的单价、合价和总 价中,不单独编列,发包人亦不单独支付此项费用 。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第 20.2.1 项补充:
承包人应按照《安徽省推进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
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办理工伤保险。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2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率: 由承包人向有关部门咨询后确定。 ;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由承包人向有关部门咨询后确定,并包含在项目的单 价、合价和总价中,不单独编列,发包人亦不单独支付此项费用 。
20.5 其它保险
需要投保的其它内容: 承包人还应为其职工的(人身)事故险投保,保险费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 由承包人向有关部门咨询后确定 ;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 承包人应在各项保险生效后的 7 日内向发包人 提交有关生效证据和保险单副本 。
保险条件: ;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承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应由承包人负责补 偿不足的金额; ;
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 。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 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向工程所在地县级(含)以上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5、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内容与专用合同条款内容不一致的, 以补充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