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目 录
第一章 劳动合同范本
1.劳动合同(通用)… 2
2.劳务派遣劳动合同… 9
3.新业态劳动合同和劳务协议… 16
4.建筑工人简易劳动合同… 35
5.快递从业人员劳动合同… 39
6.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 47
第二章 集体合同范本
1.江西省集体合同… 53
2.江西省工资集体协商专项集体合同… 64
3.江西省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70
第三章 规章制度范本
1.企业劳动规章制度… 77
2.工作场所高温和高寒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 88
3.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 92
4.消除工作场所童工和加强工作场所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 96
5.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 103
6.预防和消除工作场所不当管理风险隐患制度… 106
第四章 民主管理常用文书
1.xx企业厂务公开制度实施办法… 109
2.xx公司职能部门厂务公开职责分工及程序… 111
3.xx公司关于召开x届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的通知… 123
4.关于筹备召开xx公司x届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的请示… 129
5.xx公司x届x次职工(代表)大会各筹备组职责和人员名单… 131
6.xx公司第x届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产生办法… 133
目 录
7.xx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征集与处理办法… 135
8.xx公司x届x次职工代表大会议题… 137
9.xx公司xx届x次职工代表大会日程表… 138
10.工会方集体协商要约书… 140
11.企业方集体协商要约回应书… 141
12.关于《xx公司xxxx年集体合同(草案)》的决议… 142
13.xx公司x届x次职工代表大会投票表决办法… 143
14.xx公司x届x次职代会第一次联席会议议程… 145
第五章 企业用工指引
1.企业裁员合规指引… 147
2.企业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合规指引… 156
3.国有企业科技人才薪酬分配指引… 161
4.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 180
5.新就业形态用工指引… 188
第六章 员工管理文书
1.员工入职申请表… 194
2.员工录用条件确认书… 195
3.员工入职通知书… 197
4.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198
5.限期提交缴纳社会保险材料通知书… 199
6.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通知书… 200
7.劳动合同签收单… 201
8.企业职工名册… 202
9.企业考勤登记表… 203
10.企业工资支付台账… 204
11.专项培训协议… 205
12.竞业限制协议… 207
13.员工请假单… 210
14.带薪年休假核定确认单… 211
15.医疗期满复工通知书… 212
16.病情复查通知书… 213
17.劳动能力(复工)鉴定通知书… 214
18.调岗调薪通知书… 215
19.加班申请单… 217
20.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 218
21.续签劳动合同征询意见函… 219
22.续订劳动合同协议书… 220
23.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221
24.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222
25.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 223
26.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224
27.离职交接会签表… 225
28.离职交接清单… 226
第七章 工程建设领域规范文本
1.工程项目信息报备表… 228
2.工程款支付担保函… 229
3.政府投资(融资)项目资金落实证明… 231
4.建设单位劳动用工监管承诺书… 232
5.施工总承包单位劳动用工管理承诺书… 233
6.分包单位劳动用工管理承诺书… 234
7.在建项目维权信息告示牌… 235
8.江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协议… 236
9.江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 240
10.分包单位信息报备表… 241
11.农民工简易劳动合同… 242
12.劳务用工协议… 244
13.用工花名册… 246
14.农民工工资发放表… 247
15.退场(离职)承诺书… 248
16.建设单位关于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承诺书… 249
17.施工总承包单位关于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承诺书… 250
18.分包单位关于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承诺书… 251
19.在建工程项目用工管理台账资料整理规范… 252
20.申请无拖欠民工工资审核确认意见书相关流程… 256
21.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公示… 258
第一章
劳动合同范本
劳 | 动 | 合 | 同 |
(通 | 用) |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 动 者):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项
一、本合同文本供用人单位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使用。
二、用人单位应当与招用的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就劳动合同的内容协商一致。
三、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四、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五、劳动合同应使用蓝、黑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不得涂改。确需涂改的,双方应在涂改处签字或盖章确认。
六、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劳动者应本人签字,不得由他人代签。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交劳动者的不得由用人单位代为保管。
甲方(用人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注 册 地: 经 营 地: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 )户籍地址: 经常居住地(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约定按下列第 种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从用工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止,其中,试用期从用工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止。甲方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工作任务完成。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乙方工作岗位是 ,岗位职责为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
乙方应爱岗敬业、诚实守信,保守甲方商业秘密,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条 根据乙方工作岗位的特点,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以下第 种工时制度: 1.标准工时工作制。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由于生产
经营需要,经依法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甲方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乙方加班加点。
2.依法实行以 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
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甲方应采取适当方式保障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 3.依法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甲方应采取适当方式保障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
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应依法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第五条 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婚丧假、产假等假期。
四、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甲方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向乙方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于每月 日前足额支付:
1.月工资 元。
2.计件工资。计件单价为 ,甲方应合理制定劳动定额,保证乙方在提供正常劳动情况下,获得合理的劳动报酬。
3.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工资分配办法,乙方月基本工资 元,绩效工资计发办法为 。
4.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
第七条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计发标准为 或 元。
第八条 甲方应合理调整乙方的工资待遇。乙方从甲方获得的工资依法承担的个人所得税由甲方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九条 甲乙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乙方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从乙方的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条 甲方依法执行国家有关福利待遇的规定。
第十一条 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有关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甲方依法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六、职业培训和劳动保护
第十二条 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乙方应主动学习,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职业技能。
第十三条 甲方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落实国家关于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操作规程培训,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减少职业危害。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依法告知乙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提供职业病防护措施,在乙方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四条 乙方应当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应当依法变更劳动合同,并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的,乙方应当配合甲方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甲方依法应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十八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八、双方约定事项
第十九条 乙方工作涉及甲方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甲方可以与乙方依法协商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或竞业限制的事项,并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第二十条 甲方出资对乙方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要求与乙方约定服务期的,应当征得乙
方同意,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 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
九、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协商、申请调解或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中记载的乙方联系电话、通讯地址为劳动合同期内通知相关事项和送达书面文书的联系方式、送达地址。如发生变化,乙方应当及时告知甲方。
第二十四条 双方确认:均已详细阅读并理解本合同内容,清楚各自的权利、义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应严格遵照执行。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1
续 订 劳 动 合 同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续订本合同。
一、甲乙双方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续订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止。二、双方就有关事项约定如下:
1. ;
2. ;
3. 。三、除以上约定事项外,其他事项仍按照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劳动合同
中的约定继续履行。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自 年 月 日起,对本合同作如下变更:
1. ;
2. ;
3. 。二、除以上约定事项外,其他事项仍按照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劳动合同
中的约定继续履行。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劳 动 合 同
(劳务派遣)
甲方(劳务派遣单位): 乙方(劳 动 者):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项
一、本合同文本供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使用。
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出具依法取得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三、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四、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其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内容告知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五、劳动合同应使用蓝、黑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不得涂改。确需涂改的,双方应在涂改处签字或盖章确认。
六、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应签字或盖章;被派遣劳动者应本人签字,不得由他人代签。劳动合同交由劳动者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不得代为保管。
甲方(劳务派遣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劳务派遣许可证编号: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注 册 地: 经 营 地: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 )户籍地址: 经常居住地(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约定按下列第 种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1.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
中,试用期从用工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止。其中,试用期从用工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试用期至多约定一次。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乙方同意由甲方派遣到 (用工单位名称)工作,用工单位注册地 ,用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派遣期限为 ,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
第三条 乙方同意在用工单位 岗位工作,属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岗位,岗位职责为 。第四条 乙方同意服从甲方和用工单位的管理,遵守甲方和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规
章制度,按照用工单位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相应的质量要求。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条 乙方同意根据用工单位工作岗位执行下列第 种工时制度: 1.标准工时工作制,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
至少休息1天。
2.依法实行以 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3.依法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第六条 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严格遵守关于工作时间的法律规定,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与身心健康,确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经依法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并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第七条 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婚丧假、产假等假期。
四、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第八条 经甲方与用工单位商定,甲方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向乙方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于每月 日前足额支付:
1.月工资 元。
2.计件工资。计件单价为 。
3.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工资分配办法,乙方月基本工资 元,绩效工资计发办法为 。 4.约定的其他方式 。
第九条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计发标准为 或 元。
第十条 甲方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乙方从甲方获得的工资依法承担的个人所得税由甲方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一条 甲方未能安排乙方工作或者被用工单位退回期间,甲方应按照不低于甲方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向乙方支付报酬。
第十二条 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对乙方实行与用工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向乙方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十三条 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合理确定乙方的劳动定额。用工单位连续用工的,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对乙方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五、社会保险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依法在用工单位所在地参加社会保险。甲方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告知乙方,并为乙方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提供帮助。
第十五条 如乙方发生工伤事故,甲方应当会同用工单位及时救治,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为乙方依法办理劳动能力鉴定,并为其享受工伤待遇履行必要的义务。甲方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乙方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乙方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甲方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请工伤认定申请。
六、职业培训和劳动保护
第十六条 甲方应当为乙方提供必需的职业能力培训,在乙方劳务派遣期间,督促用工单位对乙方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乙方应主动学习,积极参加甲方和用工单位组织的培
训,提高职业技能。
第十七条 甲方应当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落实国家有关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并在乙方劳务派遣期间督促用工单位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第十八条 甲方如派遣乙方到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岗位,应当事先告知乙方。甲方应督促用工单位依法告知乙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预防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在乙方上岗前、派遣期间、离岗时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九条 乙方应当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乙方对用工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条 甲乙双方应当依法变更劳动合同,并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十一条 因乙方派遣期满或出现其他法定情形被用工单位退回甲方的,甲方可以对其重新派遣,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甲方可以依法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同意重新派遣的,双方应当协商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等内容,并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相关内容;乙方不同意重新派遣的,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甲方应在解除
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三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的,乙方应当配合甲方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甲方依法应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八、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 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协商、申请调解或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用工单位给乙方造成损害的,甲方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九、其他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中记载的乙方联系电话、通讯地址为劳动合同期内通知相关事项和送达书面文书的联系方式、送达地址。如发生变化,乙方应当及时告知甲方。
第二十七条 双方确认:均已详细阅读并理解本合同内容,清楚各自的权利、义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劳动合同一式( )份,双方至少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应严格遵照执行。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1
续 订 劳 动 合 同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续订本合同。
一、甲乙双方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续订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止。二、双方就有关事项约定如下:
1. ;
2. ;
3. 。三、除以上约定事项外,其他事项仍按照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劳动合同
中的约定继续履行。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自 年 月 日起,对本合同作如下变更:
1. ;
2. ;
3. 。二、除以上约定事项外,其他事项仍按照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劳动合同
中的约定继续履行。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新业态劳动合同和劳务协议范本
一、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合同参考文本
甲方(互联网平台企业或平台用工合作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注 册 地: 经 营 地: 联系电话:
乙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 )户籍地址: 经常居住地(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一致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约定按下列第 种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从用工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止,其中,试用期从用工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内容(岗位)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乙方工作内容(岗位)是 。乙方的工作区域(区间)是 。
第三条 乙方应服从甲方的调度和管理,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时间和工作量完成工作任务,除非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情形,一般不得拒绝甲方合理的工作安排。
第四条 乙方在其他用人单位兼职应提前告知甲方。如果甲方认为乙方兼职会影响本劳动合同履行的,有权要求乙方停止兼职。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条 乙方每日累计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特殊情况下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乙方的工作时间按以下第 种方式计算: 1.按照接单时间计算,包括自劳动者开始执行甲方分配的任务时起至任务结束时止的全部
时间。
2.按照接单时间加上等待订单的合理时间(指 )计算。
3.按照在线时间计算。
如果甲方明确要求了劳动者上线时间、在线时长,或者线下报到时间的,则根据前述要求发生的上线时长和线下报到时间计入工作时间。
乙方同一时间完成两个及以上订单任务的,则接单时间不重复计算。
第七条 甲方采取以下第 种措施,保证乙方合理的休息时间: 1.(适用于配送、出行等行业)乙方接单时间连续达到4小时的,系统会发出疲劳提示,
甲方停止推送订单20分钟。
2. 。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甲方安排或同意乙方加班的,应依法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乙方每日累计工作时间满8小时后甲方继续派单的,视为安排乙方加班。
第九条 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婚丧假、产假等假期。
四、劳动报酬及支付
第十条 乙方的劳动报酬由以下第 项组成: 1.基本工资: 元/月;
2.甲方根据乙方订单服务情况支付相应的服务费;
3.按照相关政策支付相应奖励、补贴;
4.其他: 。订单服务费是根据 等
多种因素综合计算出来的结果,每单的订单服务费会有所不同。劳动报酬的支付以甲方制定的以下劳动报酬支付规则为依据。请点击链接/详见企业规章制度,仔细阅读劳动报酬支付规则相关内容,并确认。
第十一条 甲方应当按时足额支付乙方劳动报酬,每月至少向乙方支付一次劳动报酬。
第十二条 甲方应合理调整乙方的劳动报酬。甲方调整报酬结构、数额、运价和服务费计算标准等对劳动报酬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当依法定程序平等协商确定,并以醒目方式提示乙方阅读确认调整后的标准。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依法应当由乙方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从乙方的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四条 甲方依法执行国家有关福利待遇的规定。
第十五条 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职业培训和劳动保护
第十六条 甲方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对乙方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参加相关培训,掌握岗位基本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岗位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七条 甲方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落实国家关于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保障相关经费,按要求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操作规程培训,为乙方提供必要且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八条 甲方应采取措施保障乙方人格尊严不受侵害,保护乙方免受职场欺凌和骚扰。请点击链接/详见企业规章制度,了解职场欺凌和骚扰的内容及具体情形,以及在遭遇极端天气、生命受到威胁或受到职场欺凌或骚扰时寻求帮助和进行投诉的途径。
乙方在完成服务任务过程中如果遭遇极端天气等威胁身体健康或生命安全的情况或遭到欺凌、骚扰等情形的,有权终止服务任务的履行,并向甲方及时说明情况,保留证据。
第十九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交通安全规则,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及时检修服务车辆,确保行车安全。
七、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终止
第二十条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十一条 甲方承诺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全面地告知乙方平台进入退出、订单分配、计件单价、抽成比例、报酬构成及支付、工作时间、奖惩规则等直接涉及乙方劳动权益的制度规则和相关平台算法。在制定、修订前述直接涉及乙方劳动权益的制度规则、相关平台算法时,依法提前听取意见建议。前述直接涉及乙方劳动权益的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有变更的,甲方应依法公示或告知乙方。
第二十二条 乙方应遵守依法制定的平台服务行为规范和退出规则。乙方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序良俗、给甲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行为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劳动合同。请点击链接/详见企业规章制度,认真阅读平台服务行为规范和平台退出规则,并确认。
第二十三条 出现法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事由时,甲乙双方可依法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四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八、双方约定事项
第二十五条 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
九、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十六条 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协商、申请调解或仲裁。对仲裁栽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中记载的乙方联系电话、通讯地址为劳动合同期内通知相关事项和送达书面文书的联系方式、送达地址。如发生变化,乙方应当及时告知甲方。
第二十八条 双方确认:均已详细阅读并理解本合同内容,清楚各自的权利、义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应严格遵照执行。
如以电子形式签订,乙方可随时查看并下载电子文本及其所有链接。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附件:
用工合作协议(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适用)
用工合作协议参考文本
甲方(互联网平台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注 册 地: 经 营 地: 联系电话:
乙方(平台用工合作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注 册 地: 经 营 地: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双方一致同意订立本合作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合作内容
第一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以下事项开展合作: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委托合作事项另行转包、分包。
二、合作期限
第二条 甲乙双方合作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可根据具体合作内容补充完善)第三条 甲方依据以下标准和结算周期向乙方支付合作费用。双方服务费的结算依据包括:
1. ;2. ;3. 等。
合作费用每日/月/季度/年结算一次,其中涉及人工费用的部分支付周期不超过1个月。
甲方应每日/月将乙方员工接单情况、上线时间、接单时间、工作评价、服务费用等信息推送乙方,作为乙方确定乙方员工报酬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乙方应与乙方员工依法及时订立劳动合同,按时足额向其支付劳动报酬,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履行相关劳动保障责任。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对其员工的工资
支付和相关劳动保障法律义务履行情况。
第五条 甲方的软件服务应具备疲劳提醒功能,当依托甲方平台就业的乙方员工(以下简称乙方员工)接单时间连续达到4小时的,甲方系统会发出疲劳提示,并告知将停止推送订单20分钟。(适用于配送、出行等行业)
乙方员工每日累计接单时间达到8小时,会征求乙方及乙方员工本人意见是否继续派单。
第六条 甲方承诺在制定、修订平台进入退出、订单分配、计件单价、奖惩规则等直接涉及乙方员工劳动权益的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前,会通知乙方。乙方应听取工会或涉及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意见建议,并将意见建议及时反馈给甲方。甲方会及时将前述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全面地公示并告知乙方员工。
甲方变更前述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的,将以显著方式提示阅读,并确认。
第七条 甲方承诺保护乙方员工的个人信息权利。甲方将根据平台个人信息处理规则(请点击链接/详见企业规章制度,认真阅读并确认),按照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乙方员工有关信息。
第八条 甲方承诺坚持算法取中原则,算法规则的制定以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为基本前提,强化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形下的安全提示。
第九条 甲方为乙方员工提供以下异议申诉渠道: 。乙方员工如对于报酬计算、服务时长、服务费用扣减等事项有异议的,可通过上述申诉
渠道向甲方提出申诉,甲方承诺及时予以回应并公正处理。
乙方应告知其员工可通过甲方提供的申诉渠道对乙方的下述行为进行投诉,甲方承诺及时予以回应并公正处理:
(1)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收取管理费、挂靠费、履约保证金等费用,要求回扣、截留报酬,强迫员工参加活动、强制/诱导员工办理与平台无关业务、进行不合理消费等(合理的车辆租赁、维修服务费用除外);
(2)未依据合法有效的制度规则对员工进行罚款等处罚;
(3)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强迫员工延长工作时间、扣减报酬、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
(4)甲方或乙方的工作人员存在骚扰、欺凌乙方员工等行为;
(5)其他: 。
第十条 甲方认为乙方员工的意见建议对于完善平台运营非常重要,乙方应告知员工向甲方提出意见建议的渠道。
第十一条 甲方与乙方变更或终止本合作协议,对乙方履行与乙方员工的劳动合同产生实质性影响的,甲乙双方应在征求乙方员工本人意愿的基础上,就其后续工作安排和合同订立做出合理安排。
四、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因甲方未及时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导致乙方员工被拖欠工资或给其造成其他经济损失的,甲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未及时向其员工支付工资,甲方接到投诉先行垫付后,可向乙方追偿并要求乙方依
法支付违约金。
第十三条 因甲方平台算法不合理、道路指引不合规等给乙方员工造成损失的,甲方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书面协议参考文本
甲方(互联网平台企业或平台用工合作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注 册 地: 经 营 地: 联系电话:
乙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 )户籍地址: 经常居住地(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等,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一致同意订立本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一、主要权利义务
第一条 乙方工作内容为完成XX服务任务。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依承接线下服务任务时确认。
第二条 甲方通过以下第 种方式提供管理和服务: 1.由甲方直接提供日常管理和服务,包括 。
2.甲方与第三方建立业务合作关系,第三方提供相应属地化服务,包括薪税服务、线上线 下指导和培训以及职业伤害保障参保理赔等运营服务,以满足与甲方的业务合同约定。反映乙方要求和意见,为乙方获得当地的公共服务等提供支持和协助等。(请点击链接/详见企业规章制度,认真阅读并确认)
3.上述两种方式兼有。
甲方已与第三方明确约定不得有以下行为,第三方如有下述行为,乙方可通过平台规则中明确的投诉渠道进行投诉。
(1)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向乙方收取管理费、挂靠费、履约保证金等费用,要求回扣、截留报酬,强迫乙方参加活动、强制/诱导乙方办理与平台无关业务、进行不合理消费等
(合理的车辆租赁、维修服务费用除外);
(2)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对乙方进行不合理罚款;
(3)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限制乙方在工作时间、工作时长、接单等方面的自主决定
权;
(4)设置不合理工作门槛,例如:存在性别、民族、年龄、户籍等歧视;要求乙方注册
为个体工商户或另行签订与本协议不一致的其他协议等;
(5)第三方工作人员存在骚扰、欺凌等行为的;
(6)其他: 。
第三条 甲方不得以各种直接或间接措施限制乙方在多平台就业或客观上会导致限制其多平台就业的后果。乙方在多平台接单的,应按约定及时完成通过甲方平台已接订单。
二、服务订单推送与确认
第四条 甲方通过互联网信息推送的方式向乙方提供服务任务;服务任务推送显示为各类服务订单。服务订单显示必要的服务任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 ; 2. ;3. ;4. 等)。
第五条 甲方按照以下规则向乙方推送订单。请点击链接/详见企业规章制度,阅读订单推送规则并确认。甲方如变更订单推送规则会在平台页面公示,以显著方式提示乙方阅读并确认。
甲方的订单推送规则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不因乙方的性别、年龄、民族、户籍等有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第六条 在符合本协议第十二条之约定的前提下,乙方完全自主决定上线时间、在线时长、接单时间和下线时间等,并且不会因此对订单推送或服务费用确定产生直接影响。预约单中设定的预约时间不属于对乙方工作时间的限制。
第七条 乙方完成服务任务过程中应遵守甲方的平台服务规则并接受甲方的监督。(请点击链接/详见企业规章制度,阅读平台服务规则并确认)。
三、报酬及支付
第八条 乙方服务报酬构成包括: 、 、 等。
服务报酬的确定主要参考以下因素:1. ;2. ;3. ; 4. ;5. 等。乙方提供正常劳动情形下,获得的服务报酬不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法定节假日的报酬标准应高于工作日。请点击链接/详见企业规章制度,认真阅读报酬支付规则相关内容,并确认。
第九条 甲方按每单/每天/每7天/每15天/每月和乙方结算支付一次报酬。乙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时提现。提现可能因银行支付规则等造成延迟。
第十条 甲方在乙方每单服务结束后24小时/72小时内向其提供服务结算清单,其内容包括:1.有关服务订单履行情况信息;2.服务费总额及其构成情况信息;3.有关扣减项目及数额信息;4. ;5. 等。甲方确保乙方在本次订单服务结束后 个月内随时可查询和下载该服务信息清单的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乙方服务完成情况有可能影响每笔订单的服务报酬。乙方如果存在互联网平台规则中明确规定的一般违规行为,甲方会根据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相应扣减该笔订单的服务报酬。甲方平台规则中会明确规定可能致乙方服务报酬扣减的一般违反服务规范或平台规则的
行为,请点击链接/详见企业规章制度,仔细阅读报酬支付规则及一般违反服务规范或平台规 则行为的范围等相关内容,并确认。甲方不能单纯因客户差评或因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扣减乙方服务报酬。
一般违规行为,单次违规扣减不超过该次服务报酬总额的 %,扣减信息在订单服务报酬支付中显示。甲方做出扣减服务报酬决定时,应及时告知乙方扣减理由、金额等信息。乙方对扣减决定有异议的,可通过甲方提供的申诉渠道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扣减服务报酬在 日内返还乙方。
乙方存在严重违反服务行为规范或严重侵犯客户权益行为的,单次扣减不超过该次服务报酬总额的100%,甲方做出扣减服务报酬决定时,参照上款流程办理。严重违反服务行为规范或严重侵犯客户权益行为的范围参照本协议第二十二条约定。
四、服务时间与休息
第十二条 甲方实时掌握乙方的工作情况,并且记录其服务时间。甲方采取以下第
种措施,保证乙方身体健康和合理休息: 1.(适用于配送、出行等行业)乙方连续接单时间达到4小时的,系统会发出疲劳提示,
甲方停止推送订单20分钟;乙方每24小时累计接单时间超过 小时的,甲方会推送休息提示,建议乙方下线休息 小时/甲方会停止推送订单 小时。如乙方当时正在执行订单任务过程中,则从该订单任务完成后开始计时。接单时间是指乙方自执行订单任务时起至完成任务时止的全部时间,如同一时间接两个及以上订单,接单时间不重复计算。
2. 。
3.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乙方在多平台工作的,应合理安排休息时间,避免疲劳工作。
五、职业保障
第十四条 甲方负有保障乙方职业安全卫生和进行相关培训的责任,有权要求乙方遵守职业安全规范并参加相关培训。
甲方为乙方提供职业安全卫生、平台操作、平台规则等培训。乙方应按照要求参加相关培训。
第十五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且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及安全防护用品的获取渠道。
第十六条 乙方应遵守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定期确认有关设备、工具符合安全生产规定,完成任务过程中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及安全防护用品。
第十七条 甲方会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乙方人格尊严不受侵害,并向乙方提供紧急情形下请求救助的渠道或联系方式,乙方在完成服务任务过程中如受到侵害,可向甲方请求救助,甲方有义务提供帮助。
第十八条 乙方在完成服务任务过程中如果遭遇极端天气、危险路况或遭到欺凌、骚扰等情形的,有权终止服务任务的履行,并向甲方及时说明情况,保留证据。
请乙方点击链接/详见企业规章制度或联系甲方客服,了解在遭遇极端天气、遇到危险或在完成服务任务过程中受到欺凌或骚扰时寻求帮助和进行投诉的途径。
第十九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第 项保障计划: 1.甲方按国家和所在地有关要求为乙方参加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缴纳
职业伤害保障费,承担相应的职业伤害保障责任;
2.甲方通过 商业保险对乙方受到的职业伤害予以合理赔偿;
3.其他商业保险计划: 。
第二十条 甲方支持并愿意协助乙方作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在地方或行业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协议的履行、变更、解除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甲方承诺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全面地告知乙方平台进入退出、订单分配、计件单价、抽成比例、报酬构成及支付、工作时间、奖惩规则、安全要求等直接涉及乙方劳动权益的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
甲方承诺在制定、修订前述直接涉及乙方劳动权益的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前,通过
方式听取工会或乙方所属群体代表的意见建议,将结果公示并告知乙方。
甲方变更前述直接涉及乙方劳动权益的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的,将以显著方式提示乙方阅读,并确认。
甲方承诺坚持算法取中原则,算法规则的制定以保障乙方安全健康为基本前提,强化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形下的算法优化和安全提示。
第二十二条 乙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任务,因乙方故意、严重过失、严重违反服务行为规范给甲方或客户造成严重损失的,甲方有权注销乙方账号并解除本协议,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有权要求乙方给予赔偿;给客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违法的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协助公安机关处理。
严重违反服务行为规范或严重侵犯客户权益行为属于平台规则中的禁止性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等。(请点击链接/详见企业规章制度,认真阅读平台规则中的禁止性行为及其后果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申诉和提出意见建议的渠道: 。乙方如对于报酬计算、服务时长、服务费用扣减、委托管理方责任、 等有异议的,可通过上述申诉渠道向甲方提出申诉,甲方承诺及时予以回应并公正处理。
第二十四条 甲方承诺保护乙方的个人信息权利。甲方需根据乙方同意的平台个人信息处理规则(请点击链接/详见企业规章制度,认真阅读并确认),按照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乙方有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乙方有权随时注销在甲方平台注册的账号。乙方注销在甲方平台注册的账号的,视为本协议解除。
七、双方约定事项
第二十六条 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
八、争议解决
第二十七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协商、申请调解或向合同履行地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
第二十八条 本协议中记载的乙方联系电话、通讯地址为协议期内通知相关事项和送达书面文书的联系方式、送达地址。如发生变化,乙方应当及时告知甲方。
第二十九条 双方确认:均已详细阅读并理解本协议内容,清楚各自的权利、义务。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应严格遵照执行。
如以电子形式签订,乙方可随时查看并下载电子文本及其所有链接。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书面协议参考文本
(三方)
甲方(互联网平台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注 册 地: 经 营 地: 联系电话:
乙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 )户籍地址: 经常居住地(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丙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注 册 地: 经 营 地: 联系电话:
根据《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等,各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一、主要权利义务
第一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服务任务相关信息,接受客户对于乙方的服务评价,线上监督和指导乙方按照平台确定的规则和要求完成服务任务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服务费用。
第二条 乙方的主要责任是完成XX服务任务,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依承接线下服务任务 时确认。
第三条 丙方为受甲方委托,在工作区域进行属地化管理和服务的机构。其核心管理职责包括:
1.提供报酬支付等薪税服务;
2.协助参加有关社会保险;
3.提供有关培训;
4.处理乙方相关事故和纠纷;
5. 。详细内容请点击链接/详见企业规章制度,认真阅读并确认。甲方如果变更丙方的,应当
提前 日告知乙方(变更/重新签订书面协议),否则因甲方未及时告知乙方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 甲方和丙方均不得以各种直接或间接措施限制乙方在多平台就业或客观上会导致限制其多平台就业的后果。乙方在多平台接单的,应按约定及时完成通过甲方平台已接订单。
二、服务订单推送与确认
第五条 甲方通过互联网信息推送的方式向乙方提供服务任务;服务任务推送页面显示为各类服务订单。服务订单显示必要的服务任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 ; 2. ;3. ;4. 等)。
第六条 甲方按照以下规则向乙方推送订单。请点击链接阅读订单推送规则并签字确 认。甲方变更订单推送规则的,会在平台页面公示,以醒目方式提示乙方阅读并确认。
甲方的订单推送规则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不因乙方的性别、年龄、民族、户籍等有差别待遇。
第七条 在符合本协议第十三条之约定的前提下,乙方完全自主决定上线时间、在线时长、接单时间和下线时间等,并且不会因此对订单推送或服务费用确定产生直接影响。预约单中设定的预约时间不属于对乙方工作时间的限制。
第八条 乙方完成服务任务过程中应遵守甲方的平台服务规则并接受甲方的监督。(请点击链接/详见企业规章制度,阅读平台服务规则并确认)。
三、报酬及支付
第九条 乙方服务报酬构成包括: 、 、 等。
服务报酬的确定主要参考以下因素确定:1. ;2. ; 3. ;4. ;5. 等。乙方提供正常劳动情形下,获得的服务报酬不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法定节假日的报酬标准应高于工作日。请点击链接/详见企业规章制度,认真阅读报酬支付规则相关内容,并确认。
乙方服务报酬由甲方/丙方支付。
第十条 报酬支付方按每单/每天/每7天/每15天/每月和乙方结算支付一次报酬。乙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时提现。提现可能因银行支付规则等造成延迟。
第十一条 甲方在乙方每单服务结束后24小时/72小时内向其提供服务结算清单,其内容包括:1.有关服务订单履行情况信息;2.服务费总额及其构成情况信息;3.有关扣减项目及数额信息;4. ;5. 等。甲方确保乙方在本次订单服务结束后 个月内随时可查询和下载该服务信息清单的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乙方服务完成情况有可能影响每笔订单的服务报酬。乙方如果存在互联网平台规则中明确规定的一般违规行为,甲方会根据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相应扣减该笔订单的服务
报酬。甲方平台规则中会明确规定可能导致乙方服务报酬扣减的一般违反服务规范或平台规则的行为,请点击链接/详见企业规章制度,仔细阅读报酬支付规则及一般违反服务规范或平合 规则行为的范围等相关内容,并确认。甲方不能单纯因客户差评或因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扣减乙方服务报酬。
一般违规行为,单次违规扣减不超过该次服务报酬总额的 %,扣减信息在订单服务报酬支付中显示。甲方做出扣减服务报酬决定时,应及时告知乙方扣减理由、金额等信息。乙方对扣减决定有异议的,可通过甲方或丙方提供的申诉渠道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扣减服务报酬在 日内返还乙方。丙方有义务协助乙方进行申诉。
乙方存在严重违反服务行为规范或严重侵犯客户权益行为的,单次扣减不超过该次服务报酬总额的100%,甲方做出扣减服务报酬决定时,参照上款流程办理。严重违反服务行为规范或严重侵犯客户权益行为的范围参照本协议第二十三条约定。
四、服务时间与休息
第十三条 甲方实时掌握乙方的工作情况,并且记录其服务时间。甲方采取以下第
种措施,保证乙方身体健康和合理休息: 1.(适用于配送、出行等行业)乙方连续接单时间达到4小时的,系统会发出疲劳提示,
甲方停止推送订单20分钟;乙方每24小时累计接单时间超过 小时的,甲方会推送休息提示,建议乙方下线休息 小时/甲方会停止推送订单小时。如乙方当时正在执行订单任务过程中,则从该订单任务完成后开始计时。接单时间是指乙方自执行订单任务时起至完成任务时止的全部时间,如同一时间可接两个及以上订单,接单时间不重复计算。
2. 。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乙方在多平台工作的,应合理安排休息时间,避免疲劳工作。
五、职业保障
第十五条 甲方和丙方共同负有保障乙方职业安全卫生和进行相关培训的责任,均有权要求乙方遵守职业安全规范并参加相关培训。
甲方和/或丙方为乙方提供职业安全卫生、平台操作、平台规则等培训,包括线上和线下的培训。乙方应按照要求参加相关培训。
第十六条 甲方提供必要且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及安全防护用品的获取渠道;丙方为乙方获得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及安全防护用品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十七条 乙方应遵守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定期确认有关设备、工具符合安全生产规定,完成任务过程中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及安全防护用品。
第十八条 甲方和丙方共同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乙方人格尊严,并向乙方提供紧急情形下请求救助的渠道或联系方式。乙方在完成服务任务过程中如受到侵害,可向甲方和丙方请求救助,甲方和丙方均有义务提供帮助。
第十九条 乙方在完成服务任务过程中如果遭遇极端天气、危险路况或遭到欺凌、骚扰等情形的,有权终止服务任务的履行,并向甲方和丙方及时说明情况,保留证据。乙方向丙方
报告的,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
请乙方点击链接/详见企业规章制度或联系甲方/丙方,了解在遭遇极端天气、遇到危险或在完成服务任务过程中受到欺凌或骚扰时寻求帮助和进行投诉的途径。
第二十条 甲方和/或丙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第 项保障计划: 1.按国家和所在地要求为乙方参加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缴纳职业伤害
保障费,承担相应的职业伤害保障责任;
2.通过 商业保险对乙方受到的职业伤害予以合理赔偿;
3.其他商业保险计划: 。
第二十一条 甲方和丙方支持并愿意协助乙方作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在地方或行业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协议的履行、变更、解除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甲方是平台运营制度规则和算法的制定者。甲方和丙方承诺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告知乙方平台进入退出、订单分配、计件单价、抽成比例、报酬构成及支付、工作时间、奖惩规则、安全要求等直接涉及乙方劳动权益的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
甲方承诺在制定、修订前述直接涉及乙方劳动权益的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前,通过
方式听取工会或乙方所属群体代表的意见建议,将结果公示并告知乙方。丙方协助甲方组织前述活动。
甲方变更前述直接涉及乙方劳动权益的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的,将以显著方式提示乙方阅读,并确认。
甲方承诺坚持算法取中原则,算法规则的制定以保障乙方安全健康为基本前提,强化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形下的算法优化和安全提示。
丙方有权在甲方的授权范围内制定与提供属地化管理和服务相关的制度规则,可就相关平台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向乙方进行解释说明。
第二十三条 乙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任务,因乙方故意、严重过失、严重违反服务行为规范给甲方或客户造成严重损失的,甲方有权告知丙方并注销乙方账号及解除本协议,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给予赔偿;给客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违法的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协助公安机关处理。
严重违反服务行为规范或严重侵犯客户权益行为属于平台规则中的禁止性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等。(请点击链接/详见企业规章制度,认真阅读平台规则中的禁止性行为及其后果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申诉和提出意见建议的渠道: 。丙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申诉和提出意见建议的渠道: 。
乙方如对于报酬计算、服务时长、服务费用扣减、委托管理方责任、 等有异议的,可通过上述申诉渠道向甲方和丙方提出申诉,甲方和丙方承诺及时予以回应并公正处理。
丙方如有下述行为之一的,乙方可通过甲方提供的申诉渠道投诉,甲方承诺及时予以回应并公正处理:
1.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向乙方收取管理费、挂靠费、履约保证金等费用,要求回扣、截留报酬,强迫乙方参加活动、强制/诱导乙方办理与平台无关业务、进行不合理消费等(合理的车辆租赁、维修服务费用除外);
2.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对乙方进行不合理罚款;
3.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限制乙方在工作时间、工作时长、接单等方面的自主决定权、强迫延长或限制工作时间、扣减报酬等;
4.丙方工作人员存在骚扰、欺凌等行为的;
5.设置不合理工作门槛,例如:存在性别、民族、年龄、户籍等歧视;要求乙方注册为个体工商户或另行签订与本协议不一致的其他协议等;
6.其他: 。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约定的报酬支付方未依照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乙方服务报酬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甲方如已经将相关费用支付给丙方的,可向其追偿。
第二十六条 甲方和丙方均有义务保护乙方的个人信息权利。甲方和丙方需根据乙方同意的平台个人信息处理规则(请点击链接/详见企业规章制度,认真阅读并确认),按照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乙方有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甲方与丙方之间的合作协议变更、终止或解除不影响本协议中甲方与乙方相关权利义务的履行。
丙方发生变动的,甲方提前 日告知乙方,如乙方未提出异议,本协议中约定的丙方权利义务由其承继企业继续履行;乙方不同意变更的,可以单方解除协议。
第二十八条 乙方有权随时注销在甲方平台注册的账号。乙方注销在甲方平台注册的账号的,视为本协议解除。
七、各方约定事项
第二十九条 乙方对履行本协议而知悉的甲方和丙方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甲方和丙方同意,不得泄漏。
第三十条 各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
八、争议解决
第三十一条 各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协商、申请调解或向合同履行地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中记载的乙方联系电话、通讯地址为协议期内通知相关事项和送达书面文书的联系方式、送达地址。如发生变化,乙方应当及时告知甲方和丙方。
第三十三条 各方确认:均已详细阅读并理解本协议内容,清楚各自的权利、义务。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各方应严格遵照执行。
如以电子形式签订,乙方可随时查看并下载本协议文本及其所有链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建筑工人简易劳动合同
(示范文本)
用人单位名称: (以下简称甲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电话: 住所: 联系地址:
劳动者姓名: (以下简称乙方)性别: 身份证号码:
电话: 联系地址: 劳动者紧急联系人信息
姓名: 电话: 联系地址: 与劳动者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劳动合同的类别、期限、试用期
甲乙双方约定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1.1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完成之日止。
1.2 固定期限: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乙方的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1.3 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依法解除、终止合同时止,乙方的试用期为 个月。
第二条 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
2.1 工作岗位(工种):
2.2 工作地点:
2.3 工作内容:
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甲方可对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内容进行调整,双方应书面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内容作为本合同附件。
2.4 选择本合同第1.1款的,工作完成标准为:
2.5 工作时间:甲方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乙方岗位实际情况,甲方可根据春节、农忙、天气等情况,在保障乙方劳动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前提下,经依法协商,合理安排乙方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应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三条 工资和支付方式
3.1 乙方工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甲方应通过施工总承包单位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将工资直接发放给乙方。
3.2 基本工资:根据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与乙方的工作岗位情况,甲乙双方确定乙方基本工资按以下第 项执行,甲方每月 日前足额支付:
(1)月基本工资: 元,不足一个月的,以乙方月工资除以21.75天得出的日工资为基数,乘以乙方实际工作天数计算;
(2)日基本工资; 元;
(3)计件基本工资; 元(每平方米、立方米、米、吨、件、套……)。
3.3 绩效工资:
3.3.1 签订本合同时,在乙方对甲方安排其工作岗位的各项工作内容已有充分了解的前提下,甲方对乙方的工作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考核,并按月支付乙方的绩效工资:
(1)乙方完成甲方安排各项工作的质量效率情况;
(2)乙方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情况;
(3)乙方专业作业能力等级;
(4)其他,请注明:
3.3.2 绩效工资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由甲乙双方根据工作岗位的要求另行约定,作为本合同附件。
3.4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每月(日、件) 元。
3.5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对劳动报酬重新约定的,应当采用书面方式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甲方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依法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对乙方实施管理,甲方应将相关规章制度告知乙方。
4.2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其他劳动条件,办理好各项手续,并按照国家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为乙方创造安全工作环境。
4.3 甲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女职工进行劳动保护,不得要求女职工从事法律法规禁止其从事的劳动。
4.4 甲方应按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对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给予相应待遇。
4.5 甲方应按照规定为乙方创造岗位培训的条件,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职业技能、遵纪守法、道德文明等方面的教育。乙方参加甲方安排的培训活动视同出勤,甲方不得扣减乙方工资。
4.6 甲方应按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其中应由乙方个人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代扣代缴。甲方可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按规定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甲方应为乙方缴存。
4.7 甲方应对乙方的出勤、工作效率等情况做好记录,作为计算乙方工资的依据。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乙方应具备本合同工作岗位要求的技能,符合有关部门和甲方对工作岗位的要求,乙方应如实向甲方告知年龄、身体健康状况等可能影响从事本合同工作的情况。
5.2 乙方与甲方签订本合同时,如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应如实告知甲方,否则甲方有权依法解除合同。
5.3 乙方应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甲方的管理,按实名制管理要求考勤,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5.4 乙方应积极参加甲方安排的安全、技能等岗位培训活动,不断提高工作技能。
5.5 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要求有权拒绝,乙方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要求甲方改正或停止工作,并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和投诉。
5.6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7 乙方依法享有休息休假等各项劳动权益。
第六条 劳动纪律
6.1 乙方应遵守职业道德,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工作规范和实名制管理等方面的要求,爱护甲方的财产。
6.2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根据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理,直至依法解除本合同。
第七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7.1 终止本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7.2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合同。
7.3 合同解除或终止前,甲方应结清乙方的工资。
7.4 任何一方单方解除本合同,应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并应提前通知对方。符合经济补偿条件的,甲方应按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在甲方危及乙方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情况下,乙方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 劳动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可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协商、申请调解或仲裁。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其他
9.1 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的其他事项如下:
9.2 甲方的规章制度、考评标准及相应工种的职责范围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3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快递从业人员劳动合同
(示范文本)
甲方(快递企业): 乙方(快递从业人员):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项
一、本合同文本供快递企业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快递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使用。 二、本合同所称快递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快递业务的一线收投人员、车辆驾驶人员、分
拣操作人员、客服处理人员、查询服务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等快递企业全日制用工人员。
三、快递企业应当与招用的从业人员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就劳动合同的内容协商一致。
四、快递企业应当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从业人员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快递企业有权了解从业人员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从业人员应当如实说明。
五、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六、劳动合同应使用蓝、黑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不得涂改。确需涂改的,双方应在涂改处签字或盖章确认。
七、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从业人员应本人签字,不得由他人代签。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交从业人员的不得由快递企业代为保管。
八、快递企业与从业人员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快递企业应保证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递、存储等满足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确保其完整、准确、不被篡改。
甲方(快递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注 册 地: 经 营 地: 联系电话:
乙方(快递从业人员):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 )户籍地址: 经常居住地(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的紧急联系人信息
姓名: 电话: 联系地址: 与乙方的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的类别、期限、试用期
第一条 甲乙双方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约定按下列第 种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从用工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止,其中,试用期从用工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止。甲方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工作任务完成。
二、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乙方工作岗位是 ,岗位职责为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
1.甲方应当依法保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2.甲方应依法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并予以公示,或告知乙方。乙方应爱岗敬业、诚实守信,保守甲方商业秘密,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理。
3.乙方应具备本合同工作岗位要求的技能,符合有关部门和甲方对工作岗位的要求,乙方应如实向甲方告知年龄、身体健康状况等可能影响履行本合同的情况。如乙方工作岗位是安全检查人员,甲方应当加强对乙方的背景审查和技术培训。
4.甲方和乙方在经营活动中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或者非法检查他人快件,不得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条 甲乙双方约定以第 种方式确定工作时间: 1.实行标准工时制度。
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实行以 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3.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第四条 乙方依法享有休息休假权益。
四、劳动报酬
第五条 甲方参照有关快递员劳动定额标准、《快递末端派费核算指引》,合理制定劳动定额,保持合理的末端派费水平,保证乙方在提供正常劳动情况下,获得合理的劳动报酬,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甲方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向乙方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于每月 日前足额支付:
1.月工资 元。
2.计件工资。计件单价为 。
3.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工资分配办法,乙方月基本工资 元,绩效工资计发办法为 。 4.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
第六条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计发标准为 或
元。
第七条 甲方建立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业绩贡献的工资分配制度,将职业技能等级作为技能型岗位从业人员工资分配的重要参考。
第八条 甲方应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合理调整乙方的工资待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对劳动报酬重新约定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乙方从甲方获得的工资依法承担的个人所得税由甲方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九条 甲乙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乙方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从乙方的工资中代扣代缴。如甲方未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义务的,乙方有权举报。
第十条 甲方依法执行国家有关福利待遇的规定。
六、职业培训和劳动保护
第十一条 甲方应对乙方加强法制、职业道德、职业操守、服务规范、作业规范、安全生产、车辆安全驾驶、业务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乙方应主动学习,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职业技能。
第十二条 甲方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落实国家关于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和防暑降温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操作规程培训,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减少职业危害。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依法告知乙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提供职业病防护措施,在乙方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三条 乙方应当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乙方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提出批评,并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和投诉。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应当依法变更劳动合同,并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的,乙方应当配合甲方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甲方依法应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赔偿的,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十七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八、双方约定事项
第十八条 乙方工作涉及甲方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甲方可以与乙方依法协商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或竞业限制的事项,并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第十九条 甲方出资对乙方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要求与乙方约定服务期的,应当征得乙
方同意,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二十条 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
九、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协商、申请调解或仲裁。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中记载的乙方联系电话、通讯地址为劳动合同期内通知相关事项和送达书面文书的联系方式、送达地址。如发生变化,乙方应当及时告知甲方。
第二十三条 甲方的规章制度、考评标准及相应工种的职责范围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上述附件经甲方依法修改并告知乙方的,以最新修改的文本为准。
第二十四条 双方确认:均已详细阅读并理解本合同内容,清楚各自的权利、义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应严格遵照执行。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1
续 订 劳 动 合 同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续订本合同。
一、甲乙双方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续订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止。二、双方就有关事项约定如下:
1. ;
2. ;
3. 。三、除以上约定事项外,其他事项仍按照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劳动合同
中的约定继续履行。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自 年 月 日起,对本合同作如下变更:
1. ;
2. ;
3. 。二、除以上约定事项外,其他事项仍按照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劳动合同
中的约定继续履行。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劳 动 合 同 书
(非全日制用工使用)
(示范文本)
甲 方: 乙 方:
签 约 须 知
1、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2、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签订、履行劳动合同相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3、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4、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5、用人单位终止非全日制用工的,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甲方(用人单位)
名 称 住 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户籍所在地 身份证号码 现居住地址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生产(工作)需要,从事 工作。工作地点在 。
第三条 乙方工作时间为下列第 种方式
1.每周工作 日,分别为周 ;每日工作 小时。
2.其他: 。
第四条 甲方按乙方工作时间,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标准为每小时 元,工资结算周期为 (日/周/15日),工资发放时间为 ,工资发放方式为 (直接发放/委托银行代发)。
第五条 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劳动报酬中已包含甲方应为乙方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乙方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
第六条 甲方依照国家和地方规定,为乙方办理工伤保险和缴纳工伤保险费,乙方在合同期内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七条 甲方有义务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劳动工具及劳动保护用品。
第八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
第九条 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
第十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变更。
第十一条 甲乙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本合同。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诉讼。
第十二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乙方可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本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协商解决;如本合同条款与国家、省有关新规定相悖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变更栏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对 年 月 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作以下变更: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续订栏
甲、乙双方原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已于 年 月 日期满,经双方协商同意续订合同。
续订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双方约定其它内容: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章
集体合同范本
江西省集体合同
(参考文本)
用人单位名称: 用人单位住所: 注 册 类 型: 职 工 人 数: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制
参加协商的双方代表名单
序号 | 姓 名 | 性别 | 年龄 | 职 务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
企业代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职工代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说明:参加协商的双方代表人数必须对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的权利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共谋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和《江西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与全体职工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确定的事项,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时,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讨论,与工会(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尊重并支持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职工应自觉遵守用人单位各项劳动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爱岗敬业。工会应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组织和教育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执行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促进单位发展。
第二章 劳动报酬
第五条 用人单位遵循同工同酬的原则,与工会(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本单位工资分配制度。每年 月,双方就当年度工资分配问题进行平等协商。
第六条 经双方协商,用人单位利润总额增长 %以上,职工工资总额增长不低于
%,职工年平均工资增长不低于 %;用人单位利润下降超过 %,职工工资总额下调 %,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下调 %,但最多不超过 %;用人单位利润总额增长(或减少) %以内,职工年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低于政府统计部门发布的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的涨幅。
第七条 用人单位制定、修改劳动定额和计件工资标准时,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单位实际,提出方案,与工会(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劳动定额标准要确保在同等劳动条件下,同岗位 %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双方协商确定:
(一)(岗位名称)的劳动定额为 (工时单价或计件单价);
(二)(岗位名称)的劳动定额为 (工时单价或计件单价);
(三)(岗位名称)的劳动定额为 (工时单价或计件单价);
……
(法律提示:《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令第159号)第八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确定、调整劳动定额或者计件单价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确定、调整劳动
定额应当以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七十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为标准。)
第八条 经双方协商,按以下标准发放职工津贴和补贴:
(一)岗位名称: 津(补)贴名称: 标准 元/月·人;
(二)岗位名称: 津(补)贴名称: 标准 元/月·人;
(三)岗位名称: 津(补)贴名称: 标准 元/月·人;
……
第九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以下情况的支付标准为:
(一)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其医疗期内的病伤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标准为
。(法律提示:《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
(省政府令第159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在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伤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病伤假工资,在扣除其本人按照规定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其他费用之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二)职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期间和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工资的具体标准为:
。(法律提示:《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等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本人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三)职工下岗、待岗和内部退养期间,用人单位为其发放的生活费标准为:
。(法律提示: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规定:内退人员的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同时不得高于本企业平均工资的70%)
第十条 确定职工加班加点工资基数的方法是
。其中,实行计件工资的职工,加班工资基数按本合同第七条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月最低工资标准为 元(法律提示:不得低于省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职工月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月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每月 日(遇节假日、双休日提前至最近的工作日)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支付职工工资、生活费、病伤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
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职工提供一份个人工资清单。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应向职工说明情况,与工会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 日。(法律提示:《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无法按期支付工资的,经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用人单位超过约定时间仍无法支付工资,双方协商不成的,工会或者职工有权及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反映,或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第三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四条 (岗位或者部门)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天。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与工会协商并征求职工意见,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
第十五条经双方协商一致,执行以下休息休假规定:
(一)年休假: 。
(二)婚丧假: 。
(三)事假: 。
(四)(其他) 。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加班补休的,应当在 (日、周、月)内安排职工补休。无法安排职工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法律提示:《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之内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必须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制作《加班通知单》,确定加班工作时间和内容;职工主动提出加班,应填写《加班申请单》,经用人单位批准后实施,否则不视为加班。用人单位未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强迫职工加班的,职工有权拒绝。
第四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消防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保障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第十九条 职工应严格遵守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各项操作规程,积极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按照应急救援方案的规定进行应急救援,依法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障。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加强对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知识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了解国家和行业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熟悉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方法、技术和危害防护等基本知识,能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科学合理的应急救援措施。 岗位(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有关机构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职工不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人单位有权拒绝其上岗操作。
第二十一条 工会有义务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教育职工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提高职工安全技术素质和自我防护意识,并对用人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用人单位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进行上岗前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在岗期间应每年定期进行 次健康检查,检查结果应如实告知职工本人和工会。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对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职工,按照国家《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规定,定期向职工发放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具体是:
(一)岗位(工种) 津贴名称 标准 ;
(二)岗位(工种) 津贴名称 标准 ;
(三)岗位(工种) 津贴名称 标准 ;
……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如实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工会。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时,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影响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职工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标准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每年至少一次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书面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第五章 劳动保险和福利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费,每年向职工公布一次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用人单位申报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时,按规定报送劳动工资报表和财务报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要经职工个人签字认可,用人单位缴费基数要经法定代表人签字认可。
工会应组织职工对个人缴费基数进行核对和签字,对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为 ,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比例为分别为 %和 %。每年向职工公布一次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法律提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第十八条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从职工
工资总额中分别按 %和 %的标准提取。用人单位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的具体管理办法以及年度预算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审议。用人单位每年应向职工公布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的执行情况,并接受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审查。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每年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 %提取福利基金,用于职
工集体福利、工作餐、交通补贴等支出。用人单位每年将福利基金的使用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书面报告,接受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审查。双方约定以下项目和标准:
(一)伙食补贴:按 元/月·人的标准发放,或者在工作日内按时提供 元/餐·人的免费工作餐;
(二)交通补贴:用人单位按 元/月·人的标准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
(三)健康体检:用人单位每 年组织全体职工参加1次一般健康体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四)文体娱乐活动:用人单位每(半)年至少为职工组织1次文体娱乐活动;
(五) (其他约定的项目)。
第三十一条 双方共同建立“送温暖工程基金”(“扶贫济困基金”),由用人单位出资 万元、工会筹集 万元共同组成。用人单位和工会协商制定基金管理办法,明确帮扶救助对象、办法、标准,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六章 女职工权益保护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认真执行《妇女权益保障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保障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权利,同时保障女职工的特殊劳动权益。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遵循男女平等原则,在女职工参加政治学习、业务培训方面给予支持;在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方面,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等方面,不得设置性别歧视条件;在组织岗位竞聘时,除不适合女职工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女职工参与或者提高针对女职工的竞聘标准。
第三十四条 工会及女职工委员会应当引导女职工自觉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技能水平,充分发挥作用,全面完成工作任务;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女职工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与女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得有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满为止。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单方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确因工作原因需要变更工作岗位的,应当征得女职工的同意。
(法律提示: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
[1995]309号第34条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在经期、
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双方约定以下特殊保护规定:
(一)对从事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建筑和三级以上(含三级)高处作业,三级以上
(含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等作业的女职工,月经期给予休假二至三天,并相应减少劳动定额,不影响各种奖励和评比。
(二)在前款岗位上工作的女职工怀孕后,用人单位应将怀孕女职工调离以上劳动岗位,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由于条件限制无法照顾的,可由本人申请休假到婴儿满一周岁。
(三)女职工有先兆流产症状,根据医疗机构证明,需保胎休息三个月以上的,其休息期间的工资可按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百发给;有习惯性流产史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其休息期间的工资按原工资的百分之百发给。
(四)对孕期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劳动,经医疗机构证明,不宜从事原工作的,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酌情减少工作量。
(五)怀孕不满三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延长劳动时间,不安排夜班劳动,每天给予不少于三十分钟的工间休息,并酌减劳动定额。
女职工抚育婴儿满周岁后,婴儿身体虚弱,经医疗机构证明,可将哺乳期延长,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至少每2年组织全体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检查结果应以适当方式告知女职工本人。
用人单位每月为女职工发放卫生费,标准为每人每月 元。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为全体女职工办理针对女性疾病的商业保险,具体是
,费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三十九条 全体女职工3月8日放假半天。
第四十条 女职工生育产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其所在单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或者因用人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影响女职工及时享受有关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待遇。
第七章 职业技能培训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岗位特点、条件和要求,对职工进行有计划的培训,以全面提高职工素质,增强生产活力。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 %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入成本开支,用于安排职工参加各种职业技能培训,其中用于管理人员的培训经费不得高于总额的
%,用于一线职工的培训经费不得低于总额的 %。年度教育培训经费的使用方案以及培训计划应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法律提示:《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规定:要认真落实“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鼓励和支持职工学习文化和专业技能,对取得相关学历证书或通过培训取得技能等级证书的职工给予奖励。具体标准是:
。
第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职工订立专项协议,约定服务期和违约责任。专业技术培训主要是 等情形。
第八章 劳动合同
第四十五条 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本着公开、公正、公平、合理、择优录取的原则,依据招用条件招收录用,工会有权对招用职工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用人单位制定劳动合同文本时,应当征求工会的意见。工会应当帮助、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对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七条 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合同期限最低不少于 年。
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内职工请事假超过 天的,需延长相应天数的试用期。
第四十八条 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内,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就是否续订劳动合同进行协商。经协商一致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与职工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应当如实告知职工,具体告知方式为: 。
工会应配合用人单位组织职工学习和严格遵守劳动规章制度。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 日书面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应在 日内书面反馈意见;工会有不同意见的,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在 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与工会(职工代表)制定劳动争议调解规则,调解劳动争议,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人由
(工会主席)担任,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工会。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原因确需裁减人员,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提前15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书面报告裁减人员方案后,可以裁减人员。
裁减人员方案应包括用人单位目前生产经营状况、裁减人员的主要原因、听取工会(全
体职工)意见、被裁减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以及经济补偿落实情况等内容和相关资料。
第九章 集体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五十三条 本合同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五十四条 为了保证全面履行本合同,双方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联合成立人数对等的监督检查小组,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长由 (工会主席)担任。双方首席代表每年 次向对方通报本方履行合同的情况。监督检查小组每年次将本合同履行情况以书面形式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
第五十五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协商代表发现对方有违反本合同的行为时,可以向对方首席代表举报。接到举报的首席代表应会同另一方尽快协商处理,并在接到举报之日起
日内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五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本合同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一)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被修改或者废止;
(二)用人单位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等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三)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者部分无法履行的;
(四) (双方约定变更或者解除的其他情形)。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提出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的一方,应当提供
相关依据。双方应当在提出后的7日内对变更或者解除的内容进行协商。
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在7日内报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并提供书面说明,工会应当在7日内书面报告上一级工会。
第五十七条 本合同期满前60日内,双方应就是否续订本合同进行协商,同意续订的,应当在本合同期满前续订。
第五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本合同期约定的期限届满;
(二) (双方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章 履行本合同争议的处理
第五十九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平等协商解决。一方向对方提出书面协商意向书,另一方应在收到意向书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提出书面协商意向书的一方应在收到对方书面同意协商意见之日起 日内召开协商会议。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均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合同,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7日内,用人单位将集体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 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即行生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双方协商代表应对有异议的事项重新协商,修改合同文本后重新送审。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合同正式文本,同时送地方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第六十三条 双方协商一致续订本合同的,应按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送审。
第六十四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合同内容与新发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按新发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用人单位(盖章): 工会(盖章):
首席代表(签字): 首席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江西省工资集体协商专项集体合同
(参考文本)
用人单位名称: 用人单位住所: 注 册 类 型: 职 工 人 数: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制
参加协商的双方代表名单
序号 | 姓 名 | 性别 | 年龄 | 职 务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
企业代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职工代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说明:参加协商的双方代表人数必须对等。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首席代表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乙方(工会名称): 首席代表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根据《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江西省集体合同条例》、《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和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工资指导线,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甲方)与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以下简称乙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本合同的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止。
第二条 甲方必须依法及时与所招用的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
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有关标准。
第三条 甲方应遵照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通过对各工种和岗位的劳动条件、实际劳动消耗量以及对职工的技术业务水平、实际贡献大小等诸因素进行劳动评价,经与乙方协商确定工资标准和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制度和具体办法。
第四条 甲方制定、修改劳动定额和计件工资单价时,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单位实际,提出方案,与工会(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劳动定额标准要确保在同等劳动条件下,同岗位 %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双方协商确定本合同期限内下列岗位的劳动定额(计件单价)修订为:
(一)(岗位名称)的劳动定额为 (工时单价或计件单价);
(二)(岗位名称)的劳动定额为 (工时单价或计件单价);
(三)(岗位名称)的劳动定额为 (工时单价或计件单价);
……
(法律提示:《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令第159号)第八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确定、调整劳动定额或者计件单价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确定、调整劳动定额应当以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七十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为标准。)
第五条 甲方应于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按月向职工支付工资报酬,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货币形式支付。
甲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时足额支付,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
第六条 甲方确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应向职工说明情况,与乙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 日。(法律提示:《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无法按期支付工资的,经与本
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甲方超过约定时间仍无法支付工资,双方协商不成的,工会或者职工有权及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反映,或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第七条 本单位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 元(法律提示:1.本单位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提示;2.本单位实际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可以按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10%动态确定。)
如在本合同期限内遇本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则本单位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110%。
第八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以下情况的支付标准为:
(一)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其医疗期内的病伤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标准为
。(法律提示:《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令第159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在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伤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病伤假工资,在扣除其本人按照规定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其他费用之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二)职工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婚假、丧假、探亲假、年休假、生育假、产假期间和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工资的具体标准为
。
(三)职工下岗、待岗和内部退养期间,用人单位为其发放的生活费标为:
。
(法律提示: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规定:内退人员的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同时不得高于本企业平均工资的70%。)
(四)非因职工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歇业,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甲方应当按
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甲方安排职工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单位最低工资标准;未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发给原工资 %的生活费。
第九条 在下列岗位工作的职工享受岗位津贴,其标准分别为:
(一)岗位名称: 发放标准 元/月·人;
(二)岗位名称: 发放标准 元/月·人;
(三)岗位名称: 发放标准 元/月·人;
……
第十条 获得下列技能(职称)并被甲方聘用在岗的职工享受技能津贴,其标准分别为:
(一)正高级职称 元/月·人;
(二)高级职称或高级技师 元/月·人;
(三)中级职称或技师 元/月·人;
(四)助理级职称或高级工 元/月·人;
(五)员级职称或中级工 元/月·人。
第十一条 甲方应依法支付职工加班工资。支付加班工资时,计算职工的加班工资基数为: 。第十二条 甲方应建立正常的职工工资增长机制。依据甲方生产经营状况和发展计划、
政府工资指导线要求、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同行业职工工资水平,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当年的职工工资增长幅度。
本合同期限内全体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低于 %,其中一线职工不低于
%。
第十三条 甲方应依法为全体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甲方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应公开。
第十四条 甲方应建立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制度。
本合同期限内职工的企业年金为职工工资的 %;补充医疗保险为职工工资的
%;住房公积金由甲方和职工分别按职工工资的 %缴纳。
第十五条 在下列情况下,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合同进行修改或变更: 1.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有重大变化,影响本合同履行时;
2.企业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本合同部分条款难以履行时;
3.本地区或同行业员工平均工资水平发生较大变化;
4.城镇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发生重大变化,影响企业员工实际收人较大;
5.其他原因导致本合同中的部分条款难以履行时。
第十六条 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本合同: 1.甲方撤销、解散或依法宣告破产及濒临破产;
2.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时。
第十七条 修改、变更或提前终止本合同,需经双方代表协商一致,并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后生效。
第十八条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都必须正确履行,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均可申请有关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九条 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及本省颁布的有关规定执行或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后,由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并在七日内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的10日内以适当的形式向全体员工公布。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的正式生效文本共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一份报上级工会。
用人单位(盖章): 工会(盖章):
首席代表(签字): 首席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江西省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参考文本)
用人单位名称: 用人单位住所: 注 册 类 型: 职 工 人 数:
参加协商的双方代表名单
序号 | 姓 名 | 性别 | 年龄 | 职 务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
企业代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职工代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说明:参加协商的双方代表人数必须对等。
第一条 为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充分发挥女职工在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实现互利共赢,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经用人单位和全体职工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用人单位应遵循男女平等原则,在女职工参加政治学习、业务培训方面给予支持;在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方面,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等方面,不得设置性别歧视条件;在组织岗位竞聘时,除不适合女职工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女职工参与或者提高针对女职工的竞聘标准。
第三条 女职工应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自觉遵守用人单位各项劳动规章制度。女职工应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爱岗敬业,努力完成工作任务,为用人单位发展多做贡献。工会及女职工委员会应当引导女职工自觉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努力提高技能水平,积极完成工作任务,发挥女职工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四条 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女职工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与女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得有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满为止,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单方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确因工作原因需要变更工作岗位的,应当征得女职工的同意。工会对用人单位招用职工和女职工劳动合同管理事项进行监督。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对其实施下列行为:
(一)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
(二)限制其晋职晋级、评奖、评定专业技术(职业技能)职称(资格);
(三)予以辞退;
(四)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的比例,与女职工在职工总数中的比例相适应。具体标准是:
1.女职工占职工比例达到 %,职工代表中女代表的比例为 %;
2.女职工占职工比例达到 %,职工代表中女代表的比例为 %。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八条 女职工经期,用人单位提供以下保护:
(一)对从事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建筑作业和三级以上高处作业、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在其月经期间应当调整安排其他劳动或者安排休息二至三天。在月经期休息期间,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
(二)其他工种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坚持劳动有困难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照顾。
第九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给予以下劳动保护:
(一)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用人单位应当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经本人提出,为其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岗位;
(三)对怀孕不满三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七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安排夜班劳动,并根据其工作性质和劳动强度安排每天不少于半个小时的工间休息时间;有劳动定额的,减轻相应的劳动量;
(四)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五)女职工有先兆流产症状或者有习惯性流产史,本人提出保胎休息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和单位实际情况适当安排。
女职工有先兆流产症状,根据医疗机构证明,需保胎休息三个月以上的,其休息期间的工资可以按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百发给;有习惯性流产史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其保胎休息期间的工资按工资的百分之百计发。
第十条 女职工的产假期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正常分娩的,休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十五天;
(二)符合《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前项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九十天;
(三)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四)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五)怀孕不满三个月流产的,休产假二十五天;
(六)怀孕满三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的,休产假四十二天;
(七)怀孕满七个月以上妊娠终止的,休产假九十八天。
第十一条 男职工的配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给予男方护理假三十日;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给予职工每年各十日育儿假。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二条 女职工哺乳期,用人单位提供以下保护:
(一)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安排其夜班劳动;
(二)有劳动定额的,减轻相应的劳动量;
(三)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一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开使用,哺乳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四)不得安排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五)婴儿满一周岁,经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以适当延长该女职工的哺乳期,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第十三条 女职工更年期综合症症状严重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时,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者合理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每一至二年安排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检查(包括乳腺癌、
宫颈癌筛查),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每月为在职女职工发放经期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 元。(法律提示:《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在职女职工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三十元的标准发放经期护理费或者护理用品。)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为全体女职工办理针对女性疾病的商业保险,具体是
。
第十六条 3月8日全体女职工放假半天。工会每年为女职工组织 次文体娱乐活动,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需要利用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予以支持,并视同出勤。
第十七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或者因用人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影响女职工及时享受有关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待遇。
第十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假至婴儿满一周岁,请假期间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产假期满上班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一至二周的适应时间。
第十九条 对接受节育绝育或者复通手术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劳动保护: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三天,七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二)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一天;
(三)结扎或者复通输卵管的,休假二十一天。同时接受两种节育手术的,假期合并计算.
第二十条 女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节育、绝育或者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为怀孕、哺乳女职工提供休息、哺乳用房和必要设施。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妥善解决从事流动性或者分散性工作的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工作、生产特点,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在工作场所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置。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本合同期满前60日内,双方应就是否续订本合同进行协商,同意续订的,应当在本合同
期满前续订。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项义务。双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联合成立监督检查小组,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长由 担任。双方首席代表应每年 次向对方通报本方履行合同的情况。监督检查小组每年以书面形式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本合
同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均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7日内,用人单位将本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送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本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即行生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双方协商代表应对有异议的事项进行协商,修改合同文本后重新送审。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本合同正式文本,同时将本合同正式文本送地方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第二十八条 双方协商一致变更、续订本合同的,应按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送审。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合同内容与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按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用人单位(盖章): 工会(盖章):
首席代表(签字): 首席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三章
规章制度范本
企业劳动规章制度
(参考文本)
前 言
欢迎加入 公司!
(简要介绍企业文化、企业概况等内容,帮助职工更好地理解规章制度的各项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管理和职工行为,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和全体劳动合同制职工。劳务派遣职工参照本规章制度执行。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等义务。
第四条 企业负有依法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职工的休息休假和安全卫生保护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劳动用工管理、工资奖金分配、依法制定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等权利。
第二章 招聘录用
第五条 招聘录用工作由人力资源部统一组织实施。企业根据岗位需求,确定拟招聘职工的录用条件、数量等,通过 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六条 企业在招录职工时,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职工不因民族、种族、地域、性别、年龄、宗教信仰、身体状况、婚姻状况、生育等状况不同而受歧视。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军人、未成年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应聘者必须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年满16周岁),具备履行劳动合同的能力。
第八条 应聘者应当向企业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健康状况、工作经历、知识技能、是否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业限制约定、是否已经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等基本情况。第九条 企业决定录用的应聘者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其中,证件原件经核对无异议后返
还职工,留存由该职工签字的复印件):
(一)《职工入职登记表》;
(二)最终学历的毕业证书及学位证明;
(三)职业技能资格证书(上岗证书等);
(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五)近 个月之内的《职业健康检查表》(具有职业健康体检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
(六)《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书》……等证明;社会保障卡以及应聘者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七)2寸近期正面免冠照片张。
第十条 企业对职工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除依法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未经职工同意,不公开或者利用职工个人信息。
第十一条 企业不扣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要求职工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职工收取财物。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一节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二条 新职工报到后一个月内,人力资源部应当通知职工本人在规定时间内订立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企业书面通知后,职工未按期订立劳动合同或者本人不愿意订立劳动合同的,企业有权书面通知其终止劳动关系,但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江西省电子劳动合同签订管理平台网址:https://dzht.rst.jiangxi.gov.cn/#/index。
第十三条 企业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人力资源部应当认真审查职工的基本情况,确保劳动合同由其本人当面签署并捺印。
第十四条 职工隐瞒自身真实情况(包括提供虚假简历、学历、工作经历等),使企业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的,合同无效。一经查实,企业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文本手写添加部分可以由职工书写,也可以由企业指定人员书写。劳动合同经职工和企业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对生效时间或者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六条 职工与企业书面约定报到日期的,职工实际报到日期晚于约定报到日期的,实际报到日前职工与企业不存在劳动关系。企业安排职工接受上岗前培训、学习的,劳动关系自职工参加之日起建立。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文本内容变更时,需在变更处经职工和企业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由职工和企业各执一份,企业不替职工保管。
第十九条 企业人力资源部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建立职工名册。
第二节 试用期的管理
第二十条 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企业对新录用的职工设定1-6个月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计为本企业的工作年限。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超
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一条 职工在试用期的工资不低于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二条 对于试用期间工作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职工,可以缩短试用期,提前办理转正手续。对于试用期间有充分证据证明工作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企业可以依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 在试用期内,职工解除与企业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日通知企业。职工违反本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节 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二十四条 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或者职工因个人原因,在与对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变更包括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在内的劳动合同约定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十五条 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企业可以另行安排岗位。
第二十六条 企业按工作标准经考核、考评,有充分依据确认职工不能胜任本岗位(工种)工作,可以对职工进行岗位培训,或者变更职工的工作岗位(工种)。各岗位工作标准另经民主程序制定。
第四节 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二十七条 企业与职工经协商达成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企业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职工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
第二十八条 职工申请辞职的,必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延长上款规定的提前通知期限:
(一)在企业担负重要生产、经营、科研、管理任务尚未完成的;
(二)经手办理的合同或者债权债务关系尚未处理完毕,移交他人经办确有困难的;
(三)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职工申请辞职的,应当告知企业辞职理由,辞职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人力资源部应当对申请辞职的职工进行必要的心理疏导,并确保辞职申请由职工本人当面签署并捺印。
第三十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严重违反本规章制度以及企业依法制定的其他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重大损害是指直接经济损失元以上,含 元),或者对企业声誉造成重大负面影响;
(三)职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企业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企业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职工对企业采取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手段,致使企业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
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十一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提前30日书面通知职工或者额外支付职工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一)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将裁减人员方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企业可以依法裁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要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三十三条 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要求纠正的,企业应研究工会意见,并及时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三十四条 人力资源部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办理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
第三十五条 职工与企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填写《离职交接手续单》,在离职当日或企业指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交还职工卡、办公用品、工作文件、占用的企业财产(包括有形财产、电子财产和知识产权等)、欠付企业款项等。经企业检查无误后,由该职工在《离职交接手续单》上签字确认,交至人力资源部。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五节 劳动合同的终止和续订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依法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职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企业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企业经营期限届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除法定续订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前,企业将根据职工合同期内的工作能力和业绩等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决定是否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企业决定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征求职工是否同意续订、续订期限以及续订条件等内容的书面意见。职工同意续订的,应与企业续订劳动合同;不同意续订的,应按本制度规定办理工作交接和劳动合同终止手续。
第四章 培训、保密及竞业限制
第一节 职工培训
第三十九条 根据企业业务以及职工个人发展需要,企业对职工进行培训,旨在拓展其相关的业务知识,提高其技术及能力。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培训经费,有计划地对职工进行培训。
第四十条 培训是指职工到岗后进行的相关培训,主要包括:
(一)劳动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作业指导书、企业质量、安全制度以及相关规章制度;
(二)岗位职责与工作目标以及岗位应知应会等其他内容;
(三)在职辅导。职工的部门主管等通过分配工作、评价考核业绩、帮助解决问题等途径在日常工作中进行的指导;
(四)专业技术培训。按照年度培训计划,由企业出资对在岗职工进行专项技能的培训,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提高培训,新技术、新设备培训,特种设备作业培训,外出考察培训及个人进修培训等。
第四十一条 企业安排职工接受专业技术培训,职工在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前应当与企业订立《培训协议书》,约定职工的服务期。服务期限内职工辞职、擅自离职或者因其自身过错导致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约定向企业支付违约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违约金的数额不超过企业提供的培训费用。职工支付的违约金不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四十二条 企业与职工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职工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节 保 密
第四十三条 凡在本企业任职期间接触并知悉的文件、资料、稿件、表格等业务信息,不论是企业的还是客户的专有资料,不论是属于技术的、商业的、财务的或其他方面的专有资料,也不论是否特别指明是专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定价政策、价格、营业额、财务报表及分析资料等)均系企业的商业秘密,职工不得以口头、书面或电子文件等任何形式透露。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遵守如下保密规则:
(一)妥善保管所有涉及商业秘密的文件或者资料等;
(二)不把客户的情况、企业的业务作为闲谈话题;
(三)有来访人员时,应当在接待室或者会议室接待来访;如遇客户参观,须事先经企
业批准;
(四)从保密的角度出发,工作结束后,须将办公使用的电脑关闭、客户资料等重要资料收起;
(五)涉及商业秘密的文件或者资料等不再使用且不需要存档时,应当销毁;
(六)企业有权指定某个或者某类文件为特别机密文件,并在文件上注明;
……
在有充分证据证明因职工泄露了信息,给企业利益造成影响的,企业有权对该职工追究责任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四十五条 职工在日常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出售企业资料,或者在任何未经许可的交易或买卖中使用资料;
(二)将企业的业务机会化为己用;
(三)通过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方法取得企业商业秘密;
(四)泄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企业商业秘密;
(五)违反劳动合同、本规章制度和企业的任何保密协议,或者违反企业关于商业秘密保密的要求。
第四十六条 企业可以与负有保密业务的职工签署专门的保密协议或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
第三节 竞业限制
第四十七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企业与竞业限制人员约定。
第四十八条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职工,企业可以在保密合同中与职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也可单独制定竞业限制协议。
第四十九条 竞业限制期限内,企业按月给予职工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数额由企业和职工约定,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十条 负有保密义务且约定竞业限制协议的职工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以及已经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的 年(月)内,不得到与本企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第五十一条 职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向企业支付违约金。支付违
约金后,职工仍然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竞业限制协议。
第五十二条 竞业限制期限内,企业在额外支付职工3个月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情况下,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第五章 工作时间、考勤及加班
第一节 工作时间
第五十三条 企业根据国家规定,按照不同岗位,分别施行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制。职工具体的工作时间由企业根据业务运营需要决定。
第五十四条 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 到
,下午 到 ;午休、午餐时间不计算为工作时间。
第五十五条 实行不定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岗位,须按程序到当地行政审批部门审批。
第二节 考 勤
第五十六条 单位通过 方式进行考勤,由各部门考勤员配合人力资源部进行考勤管理。
第五十七条 职工应当准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一)迟到:迟于上班时间到企业者为迟到。
(二)早退:早于下班时间下班者为早退。
(三)旷工:职工有以下情况的,均以旷工处理。 1.未按规定办理请假、休假手续,擅自不到岗的,按旷工处理;
2.擅离工作岗位,或者请假未获批准不到岗的,按旷工处理;
3.虚构请假事由骗取假期的,按旷工处理;
4.托人打卡者,一经发现当天按旷工处理,因实际情况确实不能打卡者除外。
第五十八条 职工上、下班忘记打卡,或者因丢失、损坏因公外出等其他原因而不能正常打卡者,应于当日(最晚次日)由本人填写《未能按时打卡说明单》,经部门主管核实签字后,交人力资源部。如遇临时出差或者上级指派,可以事后补交并由主管人员核实签字。
第五十九条 企业考勤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2年。
第三节 加 班
第六十条 职工因工作需要必须加班,应当在加班前按照规定填写《加班(调休)申请单》,注明加班事项、加班所需时间,经部门主管、人力资源经理、工会主席、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加班。未按前述程序审批的,不按加班处理。
第六十一条 职工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自愿参加企业组织的郊游、娱乐等其他非工作性活动的,不视为加班。
第六十二条 工作日加班的,应于当天下班前进行审批;周六、周日加班的,应于周五下班前审批。法定休假日加班的,应于休假日前1天审批。
第六十三条 职工经过审批确定的加班时间,作为记录加班时间、安排调休和发放加班工资的依据。紧急情况未办理审批程序的,应在加班后 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程序,否则不予统计加班时间。
第六十四条 《加班(调休)申请单》使用企业统一的格式。职工填写《加班(调休)申请单》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虚报、多报。部门主管应当较为准确地估算工作总量,本着适量、高效原则合理安排加班,不得安排无需加班的人员加班,对《加班(调休)申请单》填写的加班起始时间、结束时间等应严格审核。
第六十五条 企业实行加班调休制度。职工在休息日加班的,由职工本人提交《加班(调休)申请单》,经部门主管批准后调休。职工累计休息日加班时间一般应在当年度内调休完毕。
第六十六条 加班计算以《加班(调休)申请单》和考勤记录为依据。休息日加班已经通过调休补偿的,不计入加班时同。
第六章 休假制度
第六十七条 企业的休假制度包括:病假、事假、婚假、产假、护理假、丧假、工伤假、带薪年休假等。
第六十八条 职工因任何原因,不能到岗者,均需请假。请假应由本人事前填写《请(休)假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呈请部门主管核准。因急诊、工伤假等紧急情况无法提前填写《请(休)假审批表》的,应先电话请假,由职工本人、其家属或者职工委托的其他人员在事后 天内补办请假手续。
职工外出期间遇到特殊情形无法按时返回企业上班的,须至少提前 天向部门主管电话请假,再于首日上班后 小时内补办书面请假手续,没有任何请假手续的,视为旷工。
第六十九条 请假时间在 — 天以内(包含 天)的,由部门主管审批; 天以上的,需 审批。带薪年休假的批准权限:由 审批。
第七十条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休假的,应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挂号凭证、病历、诊断证明、医药费单据,发票、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等相关资料,如实填写《请(休)假审批表》并按规定程序审批。相关资料报人力资源部存档。
第七十一条 员工因处理个人私事,需占用工作时间的,应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办理程序为:由请假人本人填写《请(休)假审批表》,按照审核程序经批准、签字后方可休假。《请(休)假审批表》报人力资源部存档;特殊情况,可以先电话请假,事后 天内补办书面请假手续。
部门在每月考勤汇总表中应当注明职工实际请假天数。事假期间不支付工资。
第七十二条 职工请婚假,需持结婚证办理请假手续,婚假天数为 天,婚假应当一次性连续使用,假期天数包含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
第七十三条 女职工产假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生育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由生育保险机构支付生育津贴。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企业按法律规定支付。男职工的护理假时间按照《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时间执行,护理假应当在女方产假期间使用,子女三周岁以下职工每年可享受育儿假。
第七十五条 职工休产假或护理假时,应及时向企业提交相关医疗、检查、生育等证明。产假和护理假天数包含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
第七十六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应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 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的,根据情况可享受1—3天的带薪丧假。请假手续办理方法与事假相同。
第七十八条 职工经工伤认定部门被认定为工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
医疗的,依法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职工停工留薪期满,职工应当回企业上班(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延长停工留薪期的除外);伤情尚未稳定或未痊愈,职工仍住院治疗或者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单的,企业将按病假工资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未住院治疗或者不提供休假证明单且不到岗上班的,视为旷工。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且医疗终结的,应当回企业复工上班,企业根据其劳动能力,可以安排其适当的工作岗位。
第七十九条 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八十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 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八十一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二)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八十二条 职工休年休假,由职工本人向部门主管提出书面申请或者由企业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调整休年休假的日期。
第八十三条 企业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第七章 薪酬制度
第八十四条 企业严格执行最低工资规定,职工提供正常劳动期间的工资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十五条 企业建立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定工资调整方案。调整方案征求本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八十六条 企业的薪酬分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具体工资结构由企业和工会以工资集体协商形式确定。
第八十七条 企业以现金形式或者委托银行金融机构代发工资。当月工资于次月 日前支付,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应当提前在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八十八条 企业安排劳动者加班的,按照《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的规定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第八十九条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伤停止工作,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病伤假工资。病伤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第九十条 非劳动者原因用人单位停工、停产的工资支付,按照《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一条 企业对从事中夜班、高温和繁重体力劳动等工作的职工依法支付津贴、补贴。
第九十二条 因职工过错造成企业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赔偿的,企业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但应当提前书面告知职工;未书面告知的,不得扣除。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十三条 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下列款项:
(一)职工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依法应当赔偿给企业的经济损失;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应当代扣的其他款项。
第八章 安全与职业健康卫生
第九十四条 安全规则
第九十五条 安全责任
(一)企业责任
(二)职工责任
第九十六条 规则与教育
第九十七条 健康诊断
第一节 安 全
第二节 职业健康与卫生
第三节 工作场所职业安全
第九十八条 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
(一)企业应当明令禁止工作场所骚扰行为,明确界定何类行为是工作场所性骚扰;
(二)有条件的单位应当建立防治工作场所性骚扰专门机构,暂不具备条件可在相关部门加载此职能,明确具体职责及投诉电话:
(三)受理工作场所性骚扰投诉,进行调查取证和处理;
(四)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最终警告、解除劳动合同处置;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章 行为规范与奖惩
第九十九条 职工行为规范
第一百条 奖励标准
第一节 行为规范第二节 奖 励
第三节 惩 处
第一百零一条 企业根据职工违纪行为情节,给予一级、二级惩处、三级惩处。
第一百零二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给予三级惩处:……
第一百零三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给予二级惩处:……第一百零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给予一级惩处:……第一百零五条 奖惩程序
(一)对于奖励事项,由提报部门(受奖惩职工所在部门)主管提交奖励报告。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及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二)对于三级、二级惩处,由提报部门(受惩处职工所在部门)主管提交惩处报告。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及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三)对于一级惩处,由提报部门(受惩处职工所在部门)主管提交惩处报告。经人力资源部审核、总经理批准,征求工会意见后实施。
第十章 劳资沟通协商机制
第一百零六条 企业设有多层次、全方位、无障碍的劳资沟通协商机制,用于梳理职工抱怨,排查争议隐患,征询合理化建议,开展劳资沟通与平等协商。
第一百零七条 企业设有工会委员会,配备专职的工会主席和工会委员。
第一百零八条 企业设立集体协商会议委员会。委员会实行会议代表制度。企业方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定,职工方代表按照民主程序选举产生。双方代表人数对等,代表总数为
人,实行轮值主席制度。
第一百零九条 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条 职工需向企业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如有以下事项变更,需在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呈报人力资源部:
(一)现居住地址;
(二)联系电话;紧急联系人姓名、电话等;
如因职工本人原因未及时变更相关信息造成的损失,由职工自行承担。
第一百一十一条 企业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对本规章制度进行添加、删除、修改。
第一百一十二条 在本规章制度制定前与本规章制度规定内容有冲突者,以本规章制度为准。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规章制度于 年 月 日经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自 年 月 日起实施,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工作场所高温和高寒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
(参考文本)
用人单位名称:
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研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作场所高温和高寒天气下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经第 届职工代表大会第 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全体职工,并向本单位全体职工公示告知。
第二章 范围界定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天气。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职工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高寒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25℃以下的低温天气。高寒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寒天气期间安排职工在室外连续作业4小时以上的作业。
第三章 工作场所改善
第六条 本单位优先采用有利于控制高温或高寒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从源头上降低或者消除高温和高寒危害。
第七条 积极改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为高温、高寒天气作业的职工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设施设备,使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第八条 在高温、高寒工作环境设立休息场所,配备相应的防暑降温和防寒保暖设施。
第四章 劳动保护措施
第九条 加强教育培训,组织职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以及高寒防护、冻伤急救等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增强劳动者的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
第十条 对高温和高寒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实施由专人负责的高温和高寒日常监测,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第十一条 在高温和高寒天气期间,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和高寒工作环境下职工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和高寒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降低高温和高寒作业环境对劳动者身体的不利影响。
第十二条 对高温和高寒天气作业的职工进行健康检查,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或高寒作业环境的职工,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本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加强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高温和高寒天气作业的劳动保护,不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的高温和低温相关禁忌劳动。
第十四条 制定高温和高寒天气作业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救援的演习,并根据从事高温和高寒天气作业的职工数量及作业条件等情况,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足量的急救药品。职工出现中暑或冻伤症状时,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病情严重者,及时送医疗卫生机构治疗。
第五章 工作时间安排
第十五条 在高温天气期间,合理调整工作时间:
(一)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二)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全天安排职工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三)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职工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安排室外露天作业职工加班。
第十六条 在高寒天气期间,合理调整工作时间:
(一)日最低气温达到-40℃以下,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二)日最低气温达到-25℃以下、-40℃以上时,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超过国家规定,并且不安排室外露天作业职工加班。
第六章 津贴支付
第十七条 安排职工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且连续作业时间不超过有关规定,向职工发放高温津贴。高温津贴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发放给职工,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或各类有价证券代替。高温津贴标准按照当地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安排职工在室外-25℃以下高寒天气连续作业4小时以上,向职工发放高寒津贴。高寒津贴标准按照当地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本单位不因高温和高寒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者降低职工工资。高温、高寒津贴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七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条 本单位明确由 部门负责本制度的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建立由工会负责人担任组长的监督检查小组,定期对本制度执行情况开展检查。通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等,提示相关部门完善预防措施,并向全体职工公布检查监督结果及整改情况。
第二十二条 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向 部门或监督检查小组举报投诉。经调查核实后,督促相关部门整改。
受理部门: ;投诉电话: ;信箱: ;电子邮箱: 。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有规定的,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高温和高寒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内容可以纳入集体合同、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中。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 年 月 日实施。
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
(参考文本)
用人单位名称:
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研制 2023年3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女职工工作场所特殊劳动保护,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身心健康,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经第 届职工代表大会第 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全体女职工,并向本单位全体职工公示告知。
第二章 劳动就业保护
第四条 本单位在录(聘)用女职工时,依法与女职工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劳动(聘用)合同中应具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明确不得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
第五条 本单位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并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指自婴儿出生之日起至满一周岁止)内,除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除女职工本人提出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外,劳动(聘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孕期、产假、哺乳期期满。
第三章 工资福利保护
第七条 本单位工资分配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女职工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权利。
第八条 本单位不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九条 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歧视女职工。不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等原因限制女职工参与上述活动。
第十条 妇女节(3月8日),女职工放假半天。
第十一条 本单位在发展的同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持续改善女职工工资福利待遇,不断提高女职工权益保障水平,促进女职工共享发展成果。
第四章 生育保护
第十二条 本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对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
第十三条 女职工月经期保护
(一)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患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第十四条 女职工孕期保护
(一)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对怀孕满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本单位不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或适当减轻工作;在从事立位作业女职工的工作场所设置休息座位。
(三)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本单位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与职工本人协商一致,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四)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依法支付劳动报酬。
第十五条 女职工产期保护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根据医疗机构证明,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生育奖励假、配偶陪产假和育儿假,按照本地规定执行。
(二)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女职工怀孕未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25天产假;怀孕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满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98天产假。
(三)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四)对有过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职工,本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其怀孕期间予以减轻工作量;经女职工申请,暂时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工作岗位。
(五)女职工休产假,提前填写《请假申请单》,由上级领导批准签报人力资源部门进行核对并备案。
(六)职工根据所在地规定申请休生育奖励假、配偶陪产假、育儿假等假期可参考上述流程办理。
第十六条 女职工哺乳期保护
(一)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不安排其从事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三)婴儿满周岁后,经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授乳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章 职业安全健康保护
第十七条 本单位加强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在生产发展的同时,投入专项资金,通过建立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第十八条 定期组织女职工进行妇科疾病、乳腺疾病检查以及女职工特殊需要的其他健康检查。
第十九条 关爱更年期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为严重更年期综合征的,经治疗效果仍不明显,且不适应原工作的,应暂时安排适宜的工作。
第二十条 本单位公开承诺,对工作场所性骚扰行为持零容忍态度,明确禁止性骚扰的具体行为,健全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制度,完善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加强对消除性骚扰的宣传、教育和培训,通过开通热线电话、意见箱、电子邮箱等多种形式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据专门制定的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对反映问题妥善处理,并对女职工提供心理疏导和依法维权的支持,积极创建安全健康舒心的工作环境。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明确由 部门负责本制度的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建立由工会负责人担任组长的监督检查小组,女职工在小组成员中保持一定比例。监督检查小组定期对本制度执行情况开展检查,并向全体职工公布检查结果。第二十三条 女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向 部门或监督检查小组举
报投诉。经调查核实后,督促相关部门整改。
受理部门: ;投诉电话: ;信箱: ;电子邮箱: 。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有规定的,双方协商解决。本制度生效后,在履行过程中,劳动(聘用)合同履行地的相关规定优于本制度规定的,按最优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内容可以纳入集体合同、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或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中。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 年 月 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