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名 数量 单价(元) 合计(元) 备注 240L 塑料垃圾桶 10000 个 149.00 1490000.00 12 吨压缩式垃圾车 1 辆 330000.00 330000.00 CLW5120ZYS6 型压缩式垃圾车 7 吨压缩式垃圾车 10 辆 190000.00 1900000.00 CL5071ZYS6SJ 型压缩式垃圾车 18 吨多功能抑尘车 1 辆 440000.00 440000.00 CL5180TDYE6 型多功能抑尘车 7 吨洒水车 2 辆 145000.00...
合同编号:
岚皋县城镇垃圾收集转运处理一期
(收集转运设施采购)项目采购合同
甲方:岚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xxxxxxxxxxxxx 00 x
乙方:xx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南郊xx汽车工业园
岚皋县城镇垃圾收集转运处理一期
(收集转运设施采购)项目采购合同
甲方:岚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乙方:xx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就陕西春秋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完成的岚皋县城镇垃圾收集转运处理一期(收集转运设施采购)项目,经双方协商一
致,签订本同。
一、合同文件
下列与本次采购活动有关的文件及附件是本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1、招标文件
1.2、投标文件
1.3、乙方在投标时的书面承诺
1.4、中标通知书
1.5、同补充条款或说明
1.6、保密协议或条款
1.7、相关附件、图纸
二、供货清单
2.1、甲方同意购买乙方的下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
量及金额见下表:
品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计(元) | 备注 |
240L 塑料垃圾桶 | 10000 个 | 149.00 | 1490000.00 | |
12 吨压缩式垃圾车 | 1 辆 | 330000.00 | 330000.00 | CLW5120ZYS6 型压缩 式垃圾车 |
7 吨压缩式垃圾车 | 10 辆 | 190000.00 | 1900000.00 | CL5071ZYS6SJ 型压 缩式垃圾车 |
18 吨多功能抑尘车 | 1 辆 | 440000.00 | 440000.00 | CL5180TDYE6 型多功 能抑尘车 |
7 吨洒水车 | 2 辆 | 145000.00 | 290000.00 | CLW5070GSS6CS 型洒 水车 |
7 吨车厢可卸式垃圾车及垃圾箱 | 1 辆 | 200000.00 | 200000.00 | CLW5070ZXXD6 型车 厢可卸式垃圾车 |
三轮六桶车 | 136 辆 | 29800.00 | 4052800.00 | |
三轮四桶车 | 10 辆 | 10000.00 | 100000.00 | |
合计 | 8802800.00 |
详细参数见附表:投标分项报价表、技术规格偏离表。 2.2、本同总价包含设备的价款、设计费、专用工具费、
包装费用、运输费、仓储费、安装调试费用、质保期(本同项下也称“保修期”或“质量保证期”)内的售后服务费用、税费、技术资料费、与本同相关的产品的专利或专有技术使用费用、软件许可使用费等一切费用;还包括设备价、运输费、车辆挂牌费、购置税、售后服务费、质量保修(1 年)、附属配件、雇员费用、保险费(包括但不限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第三责任险〈保额 150 万元〉)、税费及其他伴随费用等。
除本同另有约定外,验收格之前所有材料检验及试件试验费均由乙方自行承担。本同价格为一次性不变价,在同有效期内保持不变,不因市场价格的变化而变化。
后期维修所需配件按市场价优惠 20%提供。
三、合同❹额
同金额为(大写):人民币捌佰捌拾万零贰仟捌佰元整(¥: 8802800.00 元)。
四、交货期及地点
4.1、交货期: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历天。
4.2、交货地点:岚皋县城区及各镇。
4.3、供货要求:乙方负责将车辆运输到甲方指定地点,随车附车辆国家发改委或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公告》目录内的截图和车辆 3c 认证(复印件加盖厂家公章)。
五、付款方式
5.1、设备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后且满足甲方技术参数要求、初验格后支付同货款的 30%;设备无质量等其他问题,相关手续办理完成且终验格后支付同货款的 70%。
5.2、本同项下所有款项均以人民币支付。
5.3、甲方按时付款的前提是:乙方必须提前 5 个工作日提交经甲方确认的发票、甲乙双方确认签署的《验收报告》、中标通知书、同原件等其他材料。
六、质保期及售后服务要求
6.1、本同的质量保证期(简称“质保期”)为整车质保一
年。自整车验收格之日起算,保修期内由乙方免费提供原厂保修,终身维护。人为因素造成的设备损坏且需要维修的情况,不在免费保修内。
6.2、故障维修响应时间:配件出现故障,保期内免费服务,在接到用户维修电话后 30 分钟内立即响应, 2 小时内到达现场
进行维修处理,一般故障 4 小时内解决,重大故障 24 小时内解决。(包含质保期内和质保期满后的维修保养,道路救援,保险理赔,轮胎和配件的供应,技术支持;并且承诺所有配件均为原厂正品)。
6.3、若需将产品送回生产厂,乙方应提供备品、承担维修供货所需的往返费用。
6.4、如果乙方在收到通知后 24 小时内没有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
6.5、乙方服务承诺:对设备提供终身维护,质保期内,如果是非人为因素造成的零部件损坏免费更换;质保期外,设备维修只收取材料配件费用,不收取任何人工等其他费用。
七、验收
7.1、产品质量:设备质量按国家相关产品质量标准、卖方企业标准、国家环保标准、行业标准、产品使用手册执行,与上述标准有冲突时,按高标准要求执行。乙方提供的产品必须满足用户的技术要求。乙方所提供的设备型号、技术规格、技术参数等质量必须与响应文件相一致,乙方保证设备是原厂原装、全新,
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本同所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保证所提供的设备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达标的性能。
7.2、乙方交货时必须提供有效的产品手续证明资料;若乙 方提供不符报价文件和本同规定的货物,甲方有权拒绝接受。
7.3、乙方应对提供的货物作出全面自查和整理,并列出清单,并将清单、用户手册、原厂保修卡、随机资料、工具和备品、备件等验收资料交付给甲方,作为甲方验收和使用的技术条件依据,如有缺失应及时补齐,否则视为逾期交货。
7.4、产品到货后,甲方配乙方办理车辆上户、上牌等有关事宜。
7.5、甲方或甲方组织相关专家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 同要求对产品进行验收, 确认产品的产地、规格、型号和数量。乙方提供的货物若有 1 项不符要求,将视为不格,甲方有权拒收,乙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乙方应及时按本同规定和甲方要求免费对拒收货物采取更换或其他必要的补救措施,直至验收格,方视为乙方按本同规定完成交货。甲方拒收货物的运输、仓管等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7.6、验收格后, 填写政府采购货物交接竣工验收单,并向使用单位提交货物所包含的所有资料,以便使用单位日后管理和维护。
7.7、验收依据:
🕔同文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所供车辆的格证。
②国内相应的标准、规范。
7.8、货物验收时,甲乙双方必须同时在场,双方共同确认货物与本同规定的生产厂家产地、品牌、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技术参数和性能等是否一致。
7.9、如果同双方对《验收报告》有分歧,双方须于出现分歧后 3 天内给对方书面声明,以xx己方的理由及要求,并附有关证据。分歧应通过协商解决。
八、违约责任与赔偿损失
8.1、乙方交付的货物不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或本同规定的技术要求,甲方有权拒收, 并报请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对其违约行为进行追究;同时,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本同总价 30%的违约金。
8.2、乙方未能按本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交付货物的/提供服务,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本同总 1%的数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半个月以上的,甲方有权终止同,由此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8.3、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到期拒付货物款项的,甲方向乙方偿付本同总额的 30%的违约金。
8.4、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和谅解而单方面延迟交货,将按违约终止同。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说明缘由、拖延的期限等;甲方在收到通知后,尽快进行情况评估并确定是否通过修改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或者通过协商加收误期赔偿金。
8.5、其他未尽事宜,以《同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无相关规定的,双方协商解决。
九、争议的解决
9.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货物质量进行鉴定。货物符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货物不符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9.2、在解释或者执行本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通过协商方式解决。
9.3、经协商不能解决的争议,双方可选择以下第 1 种方式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②向xxxx委员会提出仲裁。
9.4、在法院审理和仲裁期间,除有争议部分外,本同其他部分可以履行的仍应按同条款继续履行。
十、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1 日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双方谅解确认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修订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税费
在中国境内、外发生的与本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十二、其它
12.1、本同所有附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均为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2、在执行本同的过程中,所有经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往来信函,即成为本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12.3、如一方地址、电话、传真号码有变更,应在变更当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12.4、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同项下的义务。
12.5、运输:乙方可根据交货期、运输条件自行选择运输方式(另有规定的除外),承担一切运输费用。如同货品因运输过程中有破损、残缺等情况,乙方应及时免费将符 同要求货品运至甲方指定地点予以更换破损、残缺的部分,费用由乙方承担。
12.6、乙方应派遣格的技术人员进行产品安装、调试、办理相关手续,并对安装情况予以确认,安装、调试、办理相关手续所涉及的人员和辅助材料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产品在安装、调试、办理相关手续期间,甲方视调试期间的具体情况可与乙方协商派专家到现场服务。
12.7、乙方现场人员应遵守甲方场地相关的规章、制度,如有违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由乙方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乙方现场人员在产品安装、调试、办理手续的过程中因乙方原因发生安全事故,直接造成甲方或第三人损失的,由乙方依法承担相应赔
偿责任。
12.8、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版权、商标权或其他权利的起诉。一旦出现侵权,索赔或诉讼,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12.9、供货设备包装:包装必须适应货物特性和交通运输要求,以及国家有关标准或企业标准或同要求。乙方必须承担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引起的所有损失的责任和费用。
十三、合同生效
13.1、本同在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13.2、本同一式伍份,甲方贰份,乙方贰份,相关部门备案壹份。
甲方:(xx) 乙方:(xx)
岚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xx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
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