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公開招標
「第 64 屆及第 65 屆澳門xx披治大賽車的臨時車房(集車區)及地下停車場之保安看守服務」
1. 適用法律及規範
1. 1 獲判給者須遵守招標案卷及合同的規定。
1. 2 如上款所述的文件有任遺漏之處,均應導守七月六日第 63/85/M 號法令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他現行適用的法律。
1. 3 獲判給者須切實遵守其他現行及與服務相關的規範。
1. 4 在不影響合同的規定下,獲判給者還須遵守適用於其所提供的服務之規例、官方機關認可的規格和文件, 以及生產商或專利實體的指引。
2. 解除合同
2. 1 體育局可因下列任何一種情況單方解除合同,但必須提前以書面方式通知獲判給者:
a) 如獲判給者沒有履行所承擔義務的任何一項或沒有按時履行所承擔義務;
b) 獲判給者未經體育局事先書面許可, 將合同全部或部分義務及責任轉讓給第三者;
c) 獲判給者沒有盡責地履行其所應承擔的義務。
2. 2 若獲判給者不遵守上述規定而導致體育局單方面解除合同時,則獲判給者無權向體育局追回已支付的款項。
2. 3 若獲判給者不遵守合同的任何規定,體育局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沒收獲判給者的確定保證金,這不妨礙判給實體就損失和損害對其提出的訴訟。
2. 4 雙方協議解除合同
雙方可透過協議隨時解除合同,而透過協定解除合同之效果應在同一協議內定出。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必須自解除合同生效之日起計最少提前三十( 30) 個工作天以書面方式通知對方。
3. 獲判給者的義務及責任
3. 1 通知義務:
a) 由於任何可歸責於第三者的事實而導致服務延誤, 由獲悉事件發生日起計 5 天內, 獲判給者應以書面向體育局報告, 以便體育局在其能力範圍內採取措施;
b) 如果任何在服務範圍內實施的工作容易損害或干擾某一公共利益服務時, 獲判給者當知悉或必須知悉時, 在此工作開始之前通知體育局這個事實, 以便其對提供服務的特許實體或營運者採取認為必要的措施。
3. 2 執行技術規範:
a) 在認識到技術規範、體育局的指令、通告及通知上出現錯漏時,獲判給者應通知體育局;
b) 如未有遵守上項之義務, 而又證實獲判給者故意或過失地以與正常的工藝規則不符的方式行為時, 由此錯漏引致的後果皆由獲判給者負責;
c) 獲判給者是唯一對執行技術規範出現的錯誤或缺漏承擔責任的人。
3. 3 分判商及包工的協議
列在合同的所有工作的責任,除非經適當批准的部份轉移,否則, 不論提供服務者是誰,皆屬於獲判給者,任何為獲判給者工作或與獲判給者協議的分判商或包工, 體育局概不承認。
4. 獲判給者受僱的工作人員
4. 1 一般規定:
a) 獲判給者須對受僱提供本服務的工作人員的專業技能及紀律方面負責;
b) 為方便核實保安人員身份, 在合同生效前, 獲判給者須向體育局遞交將提供是次服務的工作人員( 包括管工) 身份證明文件副本;如獲判給者擬更換工作人員,必須提前兩( 2) 個工作天向體育局提交將代班工作人員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待體育局同意後方可更換保安員, 但經證實屬不可抗力的情況除外。
4. 2 工作意外、職業病及人員安全:
a) 按照經第 12/ 2001 號法律、第 48/2006 號行政命令、第 6/2007 號法律及第 89 /2010 號行政命令修改的八月十四日第 40/95/ M 號法令的規定, 獲判給者要遵守關於工作中所僱用人員的工作意外及職業病的現行法律及法規, 並承擔由此引起的責任;
b) 獲判給者須對其僱用人員的工作意外及職業病負責, 並將此責任轉移到一家保險公司, 且在工作開展前及尚體育局或其代表要求時, 提交相應保險單;
c) 保險單中要有註明保險公司承諾保持其有效期直至合同服務完竣的條款, 或在拒絕接受這期限時, 其有效期只能在通知體育局後三十( 30) 天終止。
4. 3 薪金:
a) 在合同生效前一星期內, 獲判給者要以書面方式通知體育局用作支付其僱用工作人員的薪金表及糧期;
b) 如體育局要求時, 獲判給者必須提交所有糧單的副本;
c) 如確證獲判給者因不支付其承諾的薪金而導致欠款時, 體育局可以履行這個承諾, 並可在獲判給者的支付費用中扣除為此所耗的總費用。
5. 支付獲判給者
5. 1 服務總金額為載於獲判給者提交的投標書中的金額,但當工作出現增加或減少時, 該金額得在實際提供服務後修訂。
5. 2 獲判給者完成每屆賽事的保安服務及向體育局遞交發票後,須經體育局核實無誤後才獲支付。
5. 3 獲判給者負責支付,倘體育局需要為保障本招標的服務而從他人獲取的服務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