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顧問委任契約暨永豐ibrAin服務線上簽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證券投資顧問委任契約暨永豐ibrAin服務線上簽署
項次 | 項目名稱 | 頁次 |
一 | 簽訂證券投資顧問委任契約之應告知事項 | 2 |
二 | 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注意事項 | 3 |
三 | 永豐ibrAin服務約定條款修正條文對照表 | 4 |
四 | 16 | |
五 | 風險警語 | 25 |
六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戶基本資料表 | 26 |
簽訂證券投資顧問委任契約之應告知事項
永豐商業銀行為便於客戶瞭解本行委任契約內容,爰依「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規定,於客戶與本行簽訂委任契約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如下:
(一)客戶就本契約相關權利行使、變更、解除及終止之方式及限制(第4條、第
5條、第6條、第7條等):
1. 本契約之存續期間自簽署日起算1 年,除任一方於到期日30日前公告或通知他方不再續約外,自動續約1年,爾後亦同。
2. 任一方以書面通知他方終止本契約時,或任一方有重大違反本契約之情事,經他方書面通知限期改善,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改善時,契約終止之。
(二)本行就本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及責任(第1條、第3條等):
1. 本行不得收受客戶資金,代理從事證券投資行為。
2. 本行不得另與客戶為證券投資收益共享、損失分擔之約定。
(三)客戶應負擔之費用及退費原則(第2條、第7條等):
本契約所指顧問報酬與費用由本行投顧專責部門收受,契約終止後本行退費原則詳如第7條第(4)項所載。
(四) 爭議處理(第10條):
凡因本契約所生爭議,客戶(貴公司、貴機構)得先向本行申訴{客服專線:00- 0000-0000},本行將本於誠信與客戶共同商議解決方案,或依法向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或調處。
(五) 其他應定期或不定期報告之事項及其他應說明之事項(第4條、第7條等):
1. 未經本行之事前書面同意,客戶不得將本行所提供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洩漏予任何第三人或與第三人共享。
2. 客戶同意本行透過網銀系統協助辨識客戶身分,以確認是否為永豐商銀客戶。
(六) 本契約中本行僅提供證券投資諮詢顧問服務,不涉及金錢、有價證券交易及保管,故本契約不適用存款保險機制。(第2條)
(七) 本行僅係提供有價證券之投資研究分析或建議服務,客戶係基於獨立之判斷,自行決定所交易之證券商品,本行不會代理客戶決定或處理證券交易事務,客戶從事證券交易所生之風險及利益,應自行負擔與享有,本行不保證獲利或負擔損失。建議客戶在從事有價證券交易前,審慎評估財務能力及風險承擔能力。(第4條)
(八) 外國有價證券係依外國法令設立,其公開說明書、財務報告、績效等相關事項,均係依該外國法令辦理,客戶應自行審慎詳閱所有之相關投資資料,並瞭解可能承受之投資風險。外國有價證券須承擔之投資風險包括:投資本金之損失、價格波動、匯率變動及政治等風險。(第4條)
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注意事項
(一) 客戶於使用前應詳閱服務內容或其他相關公開揭露資訊:
客戶應先審閱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所揭露之所有相關文件,瞭解其內容、條款,例如有關於演算法或投資組合建構之描述、使用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之手續費或其他費用、終止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之情形及後續處理、以及資產變現所需時間,以確保自身權益。
(二) 客戶應認知投資工具有其內在限制與現實情況所存在的潛在落差,包括:
1. 系統或程式之基本假設:客戶應體認系統本身有其限制與重要基本假
設,但假設可能未必與事實或個案情節相符。例如 ,若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系統預期未來利率呈上升趨勢,但市場上利率水準依然偏低,則系統之假設便與現實不符。
2. 提供產品範圍:客戶應了解系統提供之投資產品範圍的侷限 性,如可能僅包括基金或 ETF,未含個股,而未必符合客戶的投資目標,及單一產品如 ETF 種類未必包括市場上的所有 ETF,致使產出的投資組合建議方案有限。
(三) 客戶應理解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之產出直接繫於客戶所提供之資訊:
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系統所列的問題清單,將限制或影響客戶所提供之資訊內容,而客戶所提供資訊則影響系統之產出結果 (即投資組合建議)。因 此,若客戶不了解系統所詢問之問題時 ,應立即詢問自動化投資顧問業者。客戶亦應注意系統所列問題可能會過於一般化、模糊或有誤導之虞,也有可能誘導客戶選擇系統所預設之選項。
(四) 客戶應注意系統之產出未必符合客戶個人的財務需要或目標:
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系統因無法評估客戶之所有情況與環境,例如 ,年齡、經濟狀況與財務需要、投資經驗、其他資產、稅務概況 ,承受風險之意願,投資回收期間長短、現金需求,與投資目標等等,從而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系統所提出之投資組合建議未必適於個別客戶。例如,系統可能僅考量客戶之年齡,卻未考量客戶於其他金融機構之資產狀況,或投資後一段時間可能有購買不動產之計畫;或系統並未考量客戶之投資目標可能改變,而未能做相對應之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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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約定條款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委託人已與永豐銀行(以下簡稱受託人)簽訂「開立帳戶總約定書」、「特定金錢信託資金約定條款」,為使用永豐 ibrAin 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同意下列各約定條款並簽署「投資顧問委 任契約」: | 委託人已與永豐銀行(以下簡稱受託人)簽訂「開立帳戶總約定書」、「特定金錢信託資金約定條款」及「特定金錢信託委託人投資有價證券推介同意書」,為使用永豐 ibrAin 服務(以下簡稱「本服 務」),同意下列各約定條款: |
第一條 服務說明 一、本服務依據委託人提供之資訊及所設定之投資金額、投資方式、目標金額、投資年限與投資屬性等,經由受託人系統內演算法運算後,進行專屬投資組合建議。 二、本服務將持續依據市場變化、委託人目標金額缺口、投資組合投資年限變化與委託人投資屬性變化,監 控投資組合資產狀態,並提供投資組合配置調整建議。 三、委託人如欲依建議之投資組合配置 進行交易指示,可於受託人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相關網頁為之。 | 第一條 服務說明 一、本服務依據委託人提供之資訊及所設定之投資金額、投資方式、目標金額與投資年限等,經由受託人系統內演算法運算後,進行專屬投資組合推介。 二、本服務將由演算法監控投資組合資 產狀態,並持續依據市場變化、委託人目標金額缺口和投資組合投資年限變化,調整投資組合配置推介建議。 三、委託人如欲依推介建議之投資組合 進行申購指示,可於受託人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相關網頁為之。 |
第二條 投資顧問服務 一、委託人須完成簽署「投資顧問委任 契約」,受託人始於系統提供投資組合配置及資產再xx等建議。 二、當委託人中止投資顧問委任契約 後,受託人系統將無法繼續提供投資組合配置及資產再xx等建議。 三、受託人於系統提供之相關投資建議僅供參考,委託人瞭解所投資之標的並非存款亦非保證本金無損之金融商品。建議委託人交易前應詳閱商品說明書及投資人須知,並應充分瞭解相關投資風險及其他可能影響投資報酬之因素,自行衡量本身 | 第二條 信託推介 一、委託人須先簽署「特定金錢信託委 託人投資有價證券推介同意書」後,受託人始於系統提供投資組合配置及資產再xx等推介建議。 二、當委託人中止同意有價證券推介服 務,受託人系統將無法繼續提供投資組合推介建議及資產再xx等服務。 三、受託人系統提供之相關推介建議僅供參考,委託人瞭解所投資之標的並非存款亦非保證本金無損之金融商品。建議委託人交易前應詳閱商品說明書,並應充分瞭解相關投資風險及其他可能影響投資報酬之因 素,自行衡量本身財務狀況及風險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財務狀況及風險承受程度,以免因交易而遭到無法承受之損失。 四、委託人於使用受託人服務前應詳閱服務內容或其他相關公開揭露資 訊:委託人應先審閱本服務所揭露之所有相關文件,瞭解其內容、條款,例如有關於演算法或投資組合建構之描述、使用本服務之費用、終止本服務之情形及後續處理、以及資產變現所需時間,以確保自身權益。 五、委託人應認知本服務之投資工具有其內在限制與現實情況所存在的潛在落差,包括: 1. 系統或程式之基本假設:委託人應體認系統本身有其限制與重要基本假設,但假設可能未必與事實或個案情節相符。例如,若系統預期未來利率呈上升趨勢,但市場上利率水準依然偏低,則系統之假設便與現實不符。 2. 提供產品範圍:委託人應瞭解系統提供之投資產品範圍的侷限性,如可能僅包括基金或指數股票型基金(以下簡稱 ETF),未含個股,而未必符合委託人的投資目標,及單一產品如 ETF 種類未必包括市場上的所有 ETF,致使產出的投資組合建議方案有限。 六、委託人應理解系統提供之建議直接繫於客戶所提供之資訊:系統所列的問題清單,將限制或影響委託人所提供之資訊內容,而委託人所提供資訊則影響受託人系統之建議結果(即投資組合建議)。因此,若委託人不瞭解系統所詢問之問題 | 承受程度,以免因交易而遭到無法承受之損失。 四、委託人於使用受託人服務前應詳閱服務內容或其他相關公開揭露資 訊:委託人應先審閱本服務所揭露之所有相關文件,瞭解其內容、條款,例如有關於演算法或投資組合建構之描述、使用本服務之費用、終止本服務之情形及後續處理、以及資產變現所需時間,以確保自身權益。 五、委託人應認知本服務之投資工具有其內在限制與現實情況所存在的潛在落差,包括: 1. 系統或程式之基本假設:委託人應體認系統本身有其限制與重要基本假設,但假設可能未必與事實或個案情節相符。例如,若系統預期未來利率呈上升趨勢,但市場上利率水準依然偏低,則系統之假設便與現實不符。 2. 提供產品範圍:委託人應瞭解系統提供之投資產品範圍的侷限性,如可能僅包括基金或指數股票型基金(以下簡稱 ETF),未含個股,而未必符合委託人的投資目標,及單一產品如 ETF 種類未必包括市場上的所有 ETF,致使產出的投資組合建議方案有限。 六、委託人應理解系統提供之推介建議直接繫於客戶所提供之資訊:系統所列的問題清單,將限制或影響委託人所提供之資訊內容,而委託人所提供資訊則影響受託人系統之產出結果(即投資組合推介建議)。因此,若委託人不瞭解系統所詢問之問題時,應立即詢問受託人。委 託人亦應理解受託人系統所列問題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時,應立即詢問受託人。委託人亦應理解受託人系統所列問題可能會過於一般化、模糊或有誤導之虞,也有可能誘導委託人選擇系統所預設之選項。 七、委託人應理解系統之投資組合建議未必符合委託人的財務需要或目 標:系統因無法評估客戶之所有情況與環境,例如,年齡、經濟狀況與財務需要、投資經驗、其他資 產、稅務概況,承受風險之意願,投資回收期間長短、現金需求,與投資目標等等,從而系統所提出之投資組合建議未必符合個別客戶需要。例如,系統可能僅考量客戶之年齡,卻未考量客戶於其他金融機構之資產狀況,或投資後一段時間可能有購買不動產之計畫;或系統並未考量客戶之投資目標可能改 變,而無法做相對應之調整。 | 可能會過於一般化、模糊或有誤導之虞,也有可能誘導委託人選擇系統所預設之選項。 七、委託人應理解系統提供之推介建議未必符合委託人的財務需要或目 標:系統因無法評估客戶之所有情況與環境,例如,年齡、經濟狀況與財務需要、投資經驗、其他資 產、稅務概況,承受風險之意願,投資回收期間長短、現金需求,與投資目標等等,從而系統所提出之投資組合建議未必符合個別客戶需要。例如,系統可能僅考量客戶之年齡,卻未考量客戶於其他金融機構之資產狀況,或投資後一段時間可能有購買不動產之計畫;或系統並未考量客戶之投資目標可能改 變,而無法做相對應之調整。 |
第三條 信託指示與受託人通知方式 一、委託人如欲辦理本服務項下之各項 業務,應先登入受託人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後始能下達運用指示,除 身心障礙者可臨櫃洽人員協助完成本服務之線上辦理外,受託人不受理委託人以臨櫃方式辦理本服務。 二、委託人同意每次僅能對單一投資組合下達運用指示,受託人不受理單一標的之運用指示。 三、委託人同意受託人之通知以書面或電子訊息傳輸之方式(包括電子郵件、簡訊等)為之。 四、委託人留存於受託人處之電子郵件信箱(e-mail address)、通訊地址及電話等聯絡方式,倘有所變 更,應主動登入受託人網路銀行進行變更,若未及時變更而發生通知延誤或錯誤之情形,其所產生之任 何損失或爭議,委託人應自行承擔 | 第三條 信託指示與受託人通知方式 一、委託人如欲辦理本服務項下之各項 業務,應先登入受託人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後始能下達運用指示,受託人不受理委託人以臨櫃方式辦理本服務。 二、委託人同意每次僅能對單一投資組合下達運用指示,受託人不受理單一標的之運用指示。 三、委託人同意受託人之通知以書面或電子訊息傳輸之方式(包括電子郵件、簡訊等)為之。 四、委託人留存於受託人處之電子郵件信箱(e-mail address)、地址及電話等聯絡方式,倘有所變更,應主動登入受託人網路銀行進行變更,若未及時變更而發生通知延誤或錯誤之情形,其所產生之任何損失或爭議,委託人應自行承擔相關責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相關責任。。 五、委託人知悉各項通知服務若因電子郵件系統伺服器、個人電腦設定、手機關機、收件匣已滿、收訊不良或行動裝置未開啟推播服務等非因可歸責受託人之因素,可能導致郵件或簡訊無法或延遲送達,受託人不負任何責任。 | 任。 五、委託人知悉各項通知服務若因電子郵件系統伺服器、個人電腦設定、手機關機、收件匣已滿、收訊不良或行動裝置未開啟推播服務等非因可歸責受託人之因素,可能導致郵件或簡訊無法或延遲送達,受託人不負任何責任。 |
第四條 交易約定 一、本服務所指營業日係台灣和美國二地之共同營業日。委託人提出委託指示若非營業日,受託人將延至次一營業日辦理。 二、本服務之投資標的為ETF,委託人同意本服務之外國有價證券買賣交易,授權由受託人選定之證券商協助辦理下單。 三、為避免大額交易對投資標的之市場價格產生影響之目的,委託人同意受託人選定之金融機構以分散方式 下單,投資標的之成交價格會在當日之高低點之間。 四、委託人就每個投資組合僅限設定一個存款帳戶作為信託資金之收付使用,即為交易扣款、贖回款入帳及扣收帳戶管理費等。 五、委託人同意就所投資之投資標的所生之現金股利,由受託人逕行再投資該投資標的。 六、本服務之最低投資金額、定時定額扣款日期及其他相關規則,悉依受託人網頁公告為準。 | 第四條 交易約定 一、本服務所指營業日係台灣和美國二地之共同營業日。委託人提出委託指示若非營業日,受託人將延至次一營業日辦理。 二、本服務之投資標的為ETF,委託人同意本服務之外國有價證券買賣交易,授權由受託人選定之證券商協助辦理下單。 三、為避免大額交易對投資標的之市場價格產生影響之目的,委託人同意受託人選定之金融機構以 TWAP(時 間加權平均價格;Time Weighted Average Price)方式分散下單,投資標的之成交價格為全體委託人成交數量及金額計算之加權平均價格。前述TWAP係指將當日欲執行之交易,分配在當日不同時段下單,以分散集中下單之價格風險。 四、委託人就每個投資組合僅限設定一個存款帳戶作為信託資金之收付使用,即為交易扣款、贖回款入帳及扣收帳戶管理費等。 五、委託人同意就所投資之投資標的所生之現金股利,由受託人逕行再投資該投資標的。 六、本服務之最低投資金額、定時定額 扣款日期及其他相關規則,悉依受託人網頁公告為準。 |
第五條 單筆申購及定時定額申購 一、委託人可採單筆、定時定額或單筆搭配定時定額三種申購方式擇一投 | 第五條 單筆申購及定時定額申購 一、委託人可採單筆、定時定額或單筆搭配定時定額三種申購方式擇一投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資。 二、委託人應自行決定是否接受該網頁呈現之投資組合配置建議,若委託人欲接受該投資建議,應於受託人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相關網頁進行申購指示,並依受託人網頁提示,逐步確認投資細節,方完成對受託人之指示。 三、委託人完成單筆申購指示後(指示日),受託人將立即依委託人所指示之金額及存款帳戶辦理圈存作 業,並於次一營業日(生效日)逕自該帳戶扣款,並依委託人指示之投資比例投資於各投資標的。 四、委託人完成定時定額申購指示後 (指示日),受託人將依照委託人指定之日期、金額及帳戶逕行扣款,並依委託人指示之投資比例投資於各投資標的。若定時定額申購指示日與委託人指定之扣款日期為同一日時,則該筆投資組合定時定額扣款將於次月起生效。例:委託人指示每月6日進行定時定額扣款,投資組合申購生效日為2019年7月6日,則定時定額扣款將於2019年8月6日依照委託人指定之金額及帳戶逕行扣款。 五、受託人依指示進行定時定額扣款作業時,若遇受託人電腦系統故障或不可抗力事故,委託人同意順延至障礙事由排除後始進行扣款。 六、受託人依委託人指示進行定時定額扣款及投資作業時,若扣款日恰為投資組合到期日時,該次扣款及投資作業將取消,委託人不得異議。 七、如委託人指定帳戶名下設有多個投資組合,於該指定帳戶可用餘額不足支付投資款項時,委託人同意依受託人系統扣款作業之順序進行扣 款,委託人不得指定順序或異議。 | 資。 二、委託人應自行決定是否接受該網頁呈現之投資組合配置推介建議,若委託人欲接受該推介建議,應於受託人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相關網頁進行申購指示,並依受託人網頁提示,逐步確認投資細節,方完成對受託人之指示。 三、委託人完成單筆申購指示後(指示 日),受託人將立即依委託人所指示之金額及存款帳戶辦理圈存作業, 並於次一營業日(生效日)逕自該帳戶扣款,並依委託人指示之投資比例投資於各投資標的。 四、委託人完成定時定額申購指示後(指示日),受託人將依照委託人指定之日期、金額及帳戶逕行扣款,並依委託人指示之投資比例投資於各投資標的。若定時定額申購指示日與委託人指定之扣款日期為同一日 時,則該筆投資組合定時定額扣款將於次月起生效。例:委託人指示每月6日進行定時定額扣款,投資組合申購生效日為2019年7月6日,則定時定額扣款將於2019年8月6日依照委託人指定之金額及帳戶逕行扣款。 五、受託人依指示進行定時定額扣款作業時,若遇受託人電腦系統故障或不可抗力事故,委託人同意順延至障礙事由排除後始進行扣款。 六、受託人依委託人指示進行定時定額扣款及投資作業時,若扣款日恰為投資組合到期日時,該次扣款及投資作業將取消,委託人不得異議。 七、如委託人指定帳戶名下設有多個投資組合,於該指定帳戶可用餘額不足支付投資款項時,委託人同意依受託人系統扣款作業之順序進行扣 款,委託人不得指定順序或異議。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第六條 資產再xx一、執行時機:每月二、執行條件: 1. 受託人系統將監控投資組合狀態,若投資組合偏移達受託人訂定之標準時,將發送資產再xx通知予委託人。 2. 委託人接獲通知後,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託人提供之資產再xx調整建議。若委託人欲接受該調整建議,則應於受託人指定期間內,至受託人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相關頁面確認投資組合調整細節,方完成對受託人之指示。若委託人不接受建議或逾時未確認,則受託人將不會對投資組合進行任何調整。 三、執行方式:受託人將先贖回投資組合內應調降比例之標的,並於收到贖回款項後再申購需調高比例之標的。 四、產生之成本及可能之限制: 1. 受託人執行資產再xx所產生之各項成本,如手續費、匯 費、證券交易稅等,不另向委託人收取。 2. 委託人應每年重新評估投資屬性,當投資屬性重新評估後,未能符合受託人制定之商品適合度標準,將無法完成資產再xx,直至委託人之投資屬性符合受託人制定之商品適合度標準。另委託人之投資屬性逾期未重新評估或有缺漏時,亦將無法完成資產再xx。 3. 於投資組合到期前,委託人若終止「投資顧問委任契約」之約定,受託人將暫停資產再x x服務。 | 第六條 資產再xx一、執行時機:每月二、執行條件: 1. 受託人系統將監控投資組合狀態,若投資組合偏移達受託人訂定之標準時,將發送資產再xx通知予委託人。 2. 委託人接獲通知後,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託人提供之資產再xx推介建議。若委託人欲接受該推介建議,則應於受託人指定期間內,至受託人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相關頁面確認投資組合調整細節,方完成對受託人之指示。若委託人不接受建議或逾時未確認,則受託人將不會對投資組合進行任何調整。 三、執行方式:受託人將先贖回投資組合內應調降比例之標的,並於收到贖回款項後再申購需調高比例之標的。 四、產生之成本及可能之限制: 1. 受託人執行資產再xx所產生之各項成本,如手續費、匯 費、證券交易稅等,不另向委託人收取。 2. 委託人應每年重新評估投資屬性,當投資屬性重新評估後,未能符合受託人制定之商品適合度標準,將無法完成資產再xx,直至委託人之投資屬性符合受託人制定之商品適合度標準。另委託人之投資屬性逾期未重新評估時,亦將無法完成資產再xx。 3. 於投資組合到期前,委託人若終止「特定金錢信託委託人投 資有價證券推介同意書」之約 定,受託人將暫停資產再xx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服務。 | |
第七條 投資組合終止及到期 一、委託人可隨時對投資組合提出終止投資指示,並瞭解僅能對指定之投資組合下達全部終止之指示,無法對投資組合內之個別投資標的終止或指定個別投資標的下達贖回指 示。 二、委託人完成指定之投資組合終止指示後(指示日),受託人將於次一營業日(生效日),將委託人指定之投資組合項下所有標的進行贖回,終止所得款項扣除應繳之帳戶管理費後,匯入委託人指定帳戶。 三、委託人瞭解投資組合設有到期日: 1. 如投資組合申購方式為單筆申購,到期日為生效日起至投資期間屆滿當月之最後營業日。例:投資組合生效日為 2019年 7 月 5 日,投資期間 10 年,到期日為 2029 年 7 月 31 日。 2. 如投資組合申購方式為定時定額或單筆搭配定時定額,到期日為生效日起至投資期間屆滿前月之最後營業日。例:委託人指示每月 6 日進行定時定額扣款,投資組合生效日為 2019 年 7 月 5 日,投資期間 10 年,到期日為 2029 年 6 月 30 日。若定時定額申購指示日與委託人指定之扣款日期為同一日時,到期日為生效日起至投資期間屆滿當月之最後營業日。例:委託人指示每月 6 日進行定時定額扣款,投資組合生效日為 2019 年 7 月 6 日,投資期間 10 年,到期日 | 第七條 投資組合終止及到期 一、委託人可隨時對投資組合提出終止投資指示,並瞭解僅能對指定之投資組合下達全部終止之指示,無法對投資組合內之個別投資標的終止或指定個別投資標的下達贖回指 示。 二、委託人完成指定之投資組合終止指示後(指示日),受託人將於次一營業日(生效日),將委託人指定之投資組合項下所有標的進行贖回,終止所得款項扣除應繳之帳戶管理費後,匯入委託人指定帳戶。 三、委託人瞭解投資組合設有到期日: 1. 如投資組合申購方式為單筆申購,到期日為生效日起至投資期間屆滿當月之最後營業日。例:投資組合生效日為 2019年 7 月 5 日,投資期間 10 年,到期日為 2029 年 7 月 31 日。 2. 如投資組合申購方式為定時定額或單筆搭配定時定額,到期日為生效日起至投資期間屆滿前月之最後營業日。例:委託人指示每月 6 日進行定時定額扣款,投資組合生效日為 2019年 7 月 5 日,投資期間 10 年,到期日為 2029 年 6 月 30 日。若定時定額申購指示日與委託人指定之扣款日期為同一日時,到期日為生效日起至投資期間屆滿當月之最後營業 日。例:委託人指示每月 6 日進行定時定額扣款,投資組合生效日為 2019 年 7 月 6 日, 投資期間 10 年,到期日為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為 2029 年 7 月 31 日。 四、投資組合屆到期日時,受託人將對投資組合項下所有標的進行贖回,贖回所得款項扣除應繳之帳戶管理費後,匯入委託人申購時指定帳 戶。例:投資組合申購生效日為 2019 年 7 月 15 日,投資期間 10 年,則受託人將於 2029 年 7 月 31 日逕行贖回。委託人瞭解投資組合屆到期日時,如有尚未完成之交易,受託人須俟交易完成後,方能執行贖回。 五、委託人瞭解投資組合如有尚未完成之交易時(例如尚未完成投資標的分配作業或正在進行資產再x x),須俟交易完成後,方能下達終止投資組合指示。 六、委託人瞭解於受託人網頁進行終止指示時,該網頁呈現數字係以受託人系統可得之最新資料計算提供參考,與實際入帳款項可能存在差 異。 | 2029 年 7 月 31 日。 四、投資組合屆到期日時,受託人將對投資組合項下所有標的進行贖回,贖回所得款項扣除應繳之帳戶管理費後,匯入委託人申購時指定帳 戶。例:投資組合申購生效日為 2019 年 7 月 15 日,投資期間 10 年,則受託人將於 2029 年 7 月 31日逕行贖回。委託人瞭解投資組合屆到期日時,如有尚未完成之交 易,受託人須俟交易完成後,方能執行贖回。 五、委託人瞭解投資組合如有尚未完成之交易時(例如尚未完成投資標的分配作業或正在進行資產再xx),須俟交易完成後,方能下達終止投資組合指示。 六、委託人瞭解於受託人網頁進行終止指示時,該網頁呈現數字係以受託人系統可得之最新資料計算提供參考,與實際入帳款項可能存在差 異。 |
第八條 帳戶管理費 一、委託人名下每一投資組合皆須按月收取帳戶管理費,帳戶管理費係以投資組合每日市值乘以帳戶管理費率計算,並於每月第三個營業日,由受託人自委託人指定之帳戶收 取。但若遇受託人電腦系統故障或不可抗力事故,委託人同意順延至障礙事由排除後始進行扣款。 二、帳戶管理費率為年率1%。 三、投資組合市值係依據個別標的之累計股數乘以價格並換算為新臺幣加總計算而得。 四、如委託人指定帳戶名下設有多個投資組合,於該指定帳戶可用餘額不足支付各投資組合之帳戶管理費 時,委託人同意依受託人系統扣款 作業之順序進行扣款,委託人不得 | 第八條 帳戶管理費 一、委託人名下每一投資組合皆須按月收取帳戶管理費,帳戶管理費係以投資組合每日市值乘以帳戶管理費率計算,並於每月第三個營業日,由受託人自委託人指定之帳戶收 取。但若遇受託人電腦系統故障或不可抗力事故,委託人同意順延至障礙事由排除後始進行扣款。 二、帳戶管理費率為年率1%。 三、投資組合市值係依據個別標的之累計股數乘以價格並換算為新臺幣加總計算而得。 四、如委託人指定帳戶名下設有多個投資組合,於該指定帳戶可用餘額不足支付各投資組合之帳戶管理費 時,委託人同意依受託人系統扣款 作業之順序進行扣款,委託人不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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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順序或異議。 五、若委託人指定帳戶餘額不足,帳戶管理費將遞延至次月與次月應收取之帳戶管理費合併收取。倘若指定帳戶餘額持續不足,將於委託人申請終止投資或到期後,自贖回所得款項中扣除。 | 指定順序或異議。 五、若委託人指定帳戶餘額不足,帳戶管理費將遞延至次月與次月應收取之帳戶管理費合併收取。倘若指定帳戶餘額持續不足,將於委託人申請終止投資或到期後,自贖回所得款項中扣除。 |
第九條 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委託人瞭解並同意由受託人指示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或授權受託人擇定其他券商擔任複委託受託買賣之證券商。如係透過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或永豐金證券(亞洲)公司交易者,則係屬信託業利害關係人交易,委託人知悉受託人可能就該交易所扮演之角色而有利益衝突情況發生。 二、委託人指示受託人進行交易時,若指示之實際交易日因不可抗力之因素造成臺灣或國外交易市場休市 (如颱風假等),該筆委託視為無效。客戶不得因交易所休市、命令停止交易或遇前項所示之各機構所在地之放假日或被命令暫停營業等情事,致客戶指示之投資或買賣等交易無法立即執行,而對受託人主張任何權利或要求損害賠償或負連帶責任。 三、委託人瞭解並同意因電子式交易在傳送資料上有著先天上的不可靠與不安全,透過電子式傳送資料隱含著中斷、延遲等危險,如因受託人或與交易/服務有關之機構,對於因天災、電信線路或傳輸系統設備故障、第三人之行為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託人之因素(包括但不限於斷電、斷線、網路傳輸干擾、電信壅塞等),致使交易或其他指示遲延或無法完成者,委託人同意受託 人得於原約定交易日外完成交易, | 第九條 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委託人瞭解並同意由受託人指示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或授權受託人擇定其他券商擔任複委託受託買賣之證券商。如係透過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或永豐金證券(亞洲)公司交易者,則係屬信託業利害關係人交易,委託人知悉受託人可能就該交易所扮演之角色而有利益衝突情況發生。 二、委託人指示受託人進行交易時,若指示之實際交易日因不可抗力之因素造成臺灣或國外交易市場休市 (ex.颱風假等),該筆委託視為無效。客戶不得因交易所休市、命令停止交易或遇前項所示之各機構所在地之放假日或被命令暫停營業等情事,致客戶指示之投資或買賣等交易無法立即執行,而對受託人主張任何權利或要求損害賠償或負連帶責任。 三、委託人瞭解並同意因電子式交易在傳送資料上有著先天上的不可靠與不安全,透過電子式傳送資料隱含著中斷、延遲等危險,如因受託人或與交易/服務有關之機構,對於因天災、電信線路或傳輸系統設備故障、第三人之行為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託人之因素(包括但不限於斷電、斷線、網路傳輸干擾、電信壅塞等),致使交易或其他指示遲延或無法完成者,委託人同意受託人 得停止各項服務,客戶絕無異議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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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絕無異議並同意受託人改以其他方式處理相關事項,並以受託人提供之成交紀錄為準,受託人無須負擔任何違約、賠償責任及時間差所生之中間差價。 四、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如有發生下列事由之一,受託人得暫時停止或終止委託人之投資交易(包括但不限於定時定額、變更投資組合等): 1. 依法院、法令函釋或主管機關命令暫時停止或終止。 2. 委託人(即受益人)死亡經權利歸屬人通知並送達受託人者。 3. 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託人之事由致無法依委託人指示進行投資交易。 五、任一方當事人喪失行為能力、解 散、進行重整、破產或停止營業 時,他方得以書面或其他經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終止投資交易或終止契約。 六、本服務約定條款為特定金錢信託資金約定條款之一部,其餘未盡事 宜,悉依特定金錢信託資金約定條 款辦理。 | 同意自行改以其他方式處理相關事項,並以受託人提供之成交紀錄為準,受託人無須負擔任何違約、賠償責任。 四、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如有發生下列事由之一,受託人得暫時停止或終止委託人之投資交易(包括但不限於定時定額、變更投資組合等): 1. 依法院、法令函釋或主管機關命令暫時停止或終止。 2. 委託人(即受益人)死亡經權利歸屬人通知並送達受託人者。 3. 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託人之事由致無法依委託人指示進行投資交易。 五、任一方當事人喪失行為能力、解 散、進行重整、破產或停止營業 時,他方得以書面或其他經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終止投資交易或終止契約。 六、本服務約定條款為特定金錢信託資金約定條款之一部,其餘未盡事 宜,悉依特定金錢信託資金約定條款辦理。 |
第十條 投資風險揭露及預告 一、委託人應注意本服務之投資標的為指數股票型基金(以下簡稱ETF), ETF係於國外證券市場交易,應遵照註冊當地國家之法令及交易之規定辦理,其或與中華民國證券交易之法規不同。 二、ETF並非存款亦非保證本金無損之金融商品,非屬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理賠項目,委託人須自行承擔風 險。 三、以下所揭露風險預告僅列舉重要部分,無法對所有投資風險及影響市場之因素逐項詳述,建議委託人於 交易前詳閱公開說明書,並應充分 | 第十條 投資風險揭露及預告 一、委託人應注意本服務之投資標的為指數股票型基金(以下簡稱ETF), ETF係於國外證券市場交易,應遵照註冊當地國家之法令及交易之規定辦理,其或與中華民國證券交易之法規不同。 二、ETF並非存款亦非保證本金無損之金融商品,非屬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理賠項目,委託人須自行承擔風 險。 三、以下所揭露風險預告僅列舉重要部分,無法對所有投資風險及影響市場之因素逐項詳述,建議委託人於 交易前詳閱公開說明書,並應充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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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解相關投資風險及其他可能影響投資報酬之因素,自行衡量本身財務狀況及風險承受程度,以免因交易而遭到無法承受之損失。 1. 市場風險:ETF之淨資產價值會隨其所持證券價格變動,且市場交易價格波動較大無漲跌幅限制,委託人投資或會導致本金損失,且最大可能損失為全部投資本金。 2. 流動性風險:ETF可能因流動性不足或其他因素產生無法成交或部份成交之情況,委託人應留意因流動性風險所衍生的價格波動風險與市場風險。 3. 匯率風險:ETF屬外幣計價之投資商品,若委託人於投資之初以非本商品計價幣別資金承作者,須留意外幣之孳息及賣出款項返還時,轉換回非本商品計價幣別時可能產生低於投資本金之匯率風險。 4. 被動式投資風險:多數ETF非以主動方式管理,ETF經理人不會試圖挑選個別股票,或在逆勢中採取防禦措施。 5. 追蹤誤差風險:由於費用及開支等因素,ETF與追蹤指數間存在些許偏差之風險。 6. 清算風險:當ETF之淨資產價值於任何特定之評價日低於規定之最小淨資產價值或其他特殊狀況下由基金管理公司自行衡量後而決定進行清算時,基金管理公司將賣出所有持有相關資產進行清算。 7. 交割風險:ETF之發行機構之註冊國或交易所或款券交割清算機構所在地,如遇緊急特殊 情形、市場變動因素或逢例假 | 瞭解相關投資風險及其他可能影響投資報酬之因素,自行衡量本身財務狀況及風險承受程度,以免因交易而遭到無法承受之損失。 1. 市場風險:ETF之淨資產價值會隨其所持證券價格變動,且市場交易價格波動較大無漲跌幅限制,委託人投資或會導致本金損失,且最大可能損失為全部投資本金。 2. 流動性風險:ETF可能因流動性不足或其他因素產生無法成交或部份成交之情況,委託人應留意因流動性風險所衍生的價格波動風險與市場風險。 3. 匯率風險:ETF屬外幣計價之投資商品,若委託人於投資之初以非本商品計價幣別資金承作者,須留意外幣之孳息及賣出款項返還時,轉換回非本商品計價幣別時可能產生低於投資本金之匯率風險。 4. 被動式投資風險:多數ETF非以主動方式管理,ETF經理人不會試圖挑選個別股票,或在逆勢中採取防禦措施。 5. 追蹤誤差風險:由於費用及開支等因素,ETF與追蹤指數間存在些許偏差之風險。 6. 清算風險:當ETF之淨資產價值於任何特定之評價日低於規定之最小淨資產價值或其他特殊狀況下由基金管理公司自行衡量後而決定進行清算時,基金管理公司將賣出所有持有相關資產進行清算。 7. 交割風險:ETF之發行機構之註冊國或交易所或款券交割清算機構所在地,如遇緊急特殊 情形、市場變動因素或逢例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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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而改變交割規定,將導致暫時無法交割或交割延誤。 8. 交易對手風險:各國對於ETF之法令控管規範不同,致使投資架構有所差異,若ETF之投資部位有涉及衍生性商品時,則恐因交易一方無法達成交易合約中所承諾之報酬而產生之風險,此時將影響ETF之投資績效。 9. 其他風險:除了上述主要風險外,投資ETF可能會面臨因政治、經濟、國家、市場、戰 爭、交易對象等及其他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受託人之事由所產生之任何投資風險,悉由委託人自行承擔。 四、本服務所投資之ETF係於國外證券市場交易,應遵照註冊當地國家之法令及交易之規定辦理,其或與中華民國證券交易之法規不同。 五、公開說明書(Prospectus、 Prospectus Supplement or etc.)為 ETF之發行機構提供,委託人可逕 自相關發行機構官方網站下載。 | 日而改變交割規定,將導致暫時無法交割或交割延誤。 8. 交易對手風險:各國對於ETF之法令控管規範不同,致使投資架構有所差異,若ETF之投資部位有涉及衍生性商品時,則恐因交易一方無法達成交易合約中所承諾之報酬而產生之風險,此時將影響ETF之投資績效。 9. 其他風險:除了上述主要風險外,投資ETF可能會面臨因政治、經濟、國家、市場、戰 爭、交易對象等及其他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受託人之事由所產生之任何投資風險,悉由委託人自行承擔。 四、本服務所投資之ETF係於國外證券市場交易,應遵照註冊當地國家之法令及交易之規定辦理,其或與中華民國證券交易之法規不同。 五、公開說明書(Prospectus、 Prospectus Supplement or etc.)為 ETF之發行機構提供,委託人可逕 自相關發行機構官方網站下載。 |
證券投資顧問委任契約
【依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消保法字第0九三0
00三0五三號函規定,本契約提供之各種有價證券之投資研究分析或建議服務,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
立契約書人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甲方就投資國內外之有價證券(不含認購(售)權證),委任乙方提供投資諮詢顧問服務事項,乙方已於本契約簽訂三日前交付本契約及相關附件供甲方審閱,雙方同意約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 顧問服務之範圍及方式:
(一)乙方須交付客戶資料表(如附件一)予甲方確認,應確認甲方為專業投資人或非專業投資人(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充分知悉並評估甲方之投資知識、投資經驗、財務狀況及其承受投資風險程度。
(二)乙方提供甲方各種有價證券之投資研究分析或建議服務,如提供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時,有關外國有價證券之範圍(包含證券種類、原發行國家或地區、基金經理公司及投資標的等)除應符合「經營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者提供顧問外國有價證券之種類及範圍」及相關函令之規定外,並依雙方協議另以附件定之,本契約所有附件均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三)乙方除於訂定本契約時應交付甲方相關資料(提供經營境外 基金以外之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應交付「顧問外國 有價證券(不含境外基金)投資人須知」)及相關附件外,就本契約規定之顧問內容,將以電子郵件方式定期或不定期提供有關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報告。
第二條 顧問報酬與費用之給付:
(一)本契約之總費用(新台幣,以下同) 0 元,雙方當事人並得定期協商調整。
(二)乙方主張由甲方負擔上述(一)所列之總費用 0 元,包括顧問費、資訊設定費、資訊傳輸費及傳輸設備費等項目,除應將以上各項費用項目及金額逐一載明如下外,非經甲方同 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變更費用項目或增加費用:
1.顧問費:0 元
2.資訊設定費:0 元
3.資訊傳輸費:0 元
4.傳輸設備費:0 元
5.其他:另約定於「永豐 ibrAin 服務約定條款」。
(三)除本條第(一)項總費用外,倘發生其他應由甲方負擔之必要或代墊費用,甲方應於乙方請求後,依實際金額給付乙方
。
(四)本契約費用不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第三條 乙方及其從業人員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受任事務,除應遵守主管機關發布之相關函令外,並應確實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收受甲方資金,代理從事證券投資行為。
(二)除法令另有規定或甲方另有指示外,乙方對因委任關係而得知甲方之財產狀況及其他之個別情況,應保守秘密,不得洩漏予任何第三人。
(三)不得另與甲方為證券投資收益共享、損失分擔之約定。
第四條 甲方在簽訂本契約前已詳細閱讀本契約書(顧問經營境外基金以外之外國有價證券者包含「顧問外國有價證券(不含境外基金)投資人須知」)所記載之內容,並瞭解及同意以下事項:
(一)甲方係基於獨立之判斷,自行決定所投資之有價證券。
(二)甲方之證券投資行為,係甲方與證券發行公司、基金經理公司或經紀商間之關係。乙方僅係提供證券投資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不得代理甲方決定或處理投資事務。
(三)甲方投資有價證券所生之風險及利益悉由甲方自行負擔與享有,乙方不保證獲利或負擔損失。
(四)甲方未得乙方之書面同意,不得將乙方所提供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洩漏予任何第三人或與第三人共享;甲方為專業投資機構者,不得將乙方僅得提供予專業機構投資人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內容再提供予他人。
(五)外國有價證券係依外國法令設立,其公開說明書、財務報告
、績效等相關事項,均係依該外國法令辦理,甲方應自行審慎詳閱所有之相關投資資料,並瞭解可能承受之投資風險。
(六)外國有價證券須承擔之投資風險包括:投資本金之損失、價格波動、匯率變動及政治等風險。
第五條 存續期間:
本契約之存續期間自民國__年__月__日起至民國__年 月 日止,共計__年__月。
自動續約:本契約除非任一方於到期日或再續約到期日之三十 日前,以書面通知他方不再續約外,期滿將自動續
約一期。
第六條 x契約得依雙方之合意或法令之變更,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官網公告等方式修訂之。
第七條 契約之終止:
(一)本契約於下列任一情事發生時終止之:
1.當事人任何一方以書面同意終止本契約者。
2.任何一方有重大違反本契約之情事,經他方書面通知限期改善,違約之一方無正當理由而不改善者。
3.甲乙雙方因本契約內容異動而重新簽約時,自新約生效日起本契約自動終止。
(二)有前項第二款之情形時,得終止契約之一方應於事實發生或知悉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通知他方,並在送達他方後翌日起契約終止。
(三)甲方得於本契約簽訂之日起七日內以掛號寄送終止申請書正本通知終止本契約。
(四)終止之效果
1.甲方於本契約簽訂之日起七日內通知終止本契約者,乙方得請求終止契約前所提供服務之相當報酬,但不得請求契約終止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2.甲方於本契約存續期間內以書面通知終止本契約者,乙方應於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七日內與甲方聯繫處理,且非經甲方同意,不得扣除未明列於第二條第(二)項之任何費用。
3.甲方於本契約存續期間內以書面通知終止本契約時,乙方就第二條第(二)項所列費用之退費原則如下:
(1)顧問費
乙方按尚未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期間計算應退還金額。
(2)資訊設定費及資訊傳輸費
甲方於本契約簽訂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通知終止本契約 者,乙方應全額退還甲方;契約簽訂之日起已逾七日者,應由雙方約定並載明是否得退還及可退還時之計算方式。
(3)傳輸設備費用
(A)甲方於本契約簽訂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通知終止本契約者,如傳輸設備未損壞並退還乙方,則無須負擔任何費
用;如傳輸設備損壞可歸責於甲方,則乙方得視損壞程度向甲方收取合理之修繕或賠償費用。
(B)契約簽訂之日起已逾七日者,應由雙方約定並載明是否得退還及可退還時之計算方式。
4.因本契約內容異動而重新簽約時,雙方依新約繼續履行權利義務。除雙方另有約定外,甲方已依電子或雙方約定之同意方式簽訂之永豐 ibrAin 服務約定條款效力不受影響。
第八條 x契約內容如有修改或增刪時,乙方得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官網公告等方式通知甲方,若甲方於乙方通知或公告之日起七日內未表示異議者,視同甲方同意該修改或增刪之內容。
第九條 x契約未盡事宜,悉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辦理。
第十條 凡因本契約所生爭議,甲方得向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提出申訴或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如因而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
第十一條 x契約經雙方簽署(書面或電子)後正式生效。本契約壹式貳份,甲乙雙方應於契約簽署後將正本交付對方,使雙方各執正本乙份為憑。
本契約壹式貳份,雙方各執乙份為憑。
立契約人
甲 方
姓 名:
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地 址:
法定代理人(代表人): 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地 址:
乙 方: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xxx
xx編號:86517384
金管會或原證期會核准之營業執照字號:(九〇)台財證(四)字第一七三四三六號
地 址: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三段 36 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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ㄧ、親愛的客戶您好,由於個人資料之蒐集,涉及 臺端的隱私權益,永豐銀行 (以下稱本行) ,在現在已(或將來可能)依法得經營之營業項目範圍及所涉業務執行之必要範圍內(但仍以 臺端實際與本行往來之相關業務為準),而有必要直接或間接蒐集、處理、利用並向 臺端蒐集個人資料時,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及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應明確告知臺端下列事項:(一)非公務機關名稱(二)蒐集之目的(三)個人資料之類別(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五)蒐集個人資料之來源(六)當事人依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七)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二、有關本行蒐集 臺端個人資料之目的、個人資料類別、蒐集個人資料之來源及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等內容,請 臺端詳閱如後附表。
三、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臺端就本行保有 臺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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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得向本行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臺端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三)本行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臺端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蒐集。
(四)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 臺端書面同意,並經註明其爭議,不在此限。
(五)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本行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 臺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臺端如欲行使上述個資法第三條規定之各項權利,有關如何行使之方式,得至本行各營業單位、客服專線(0000-000-000、00-0000-0000)詢問或於本行網站(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查詢。
五、臺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惟 臺端所拒絕提供之個人資料及類別,如果是辦理業務審核或作業所需之資料,本行可能無法進行必要之業務審核或作業而無法提供 臺端相關服務或無法提供較佳之服務,敬請見諒。
六、本行為遵循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26 U.S.C. §1471(c)(1)(A)之規定需蒐集、處理及利用 臺端之個
人資料(包含實質股東資訊),如 臺端或直接或間接投資客戶之實質股東不同意提供或提供資料不足,且仍維持與本行客戶之直接或間接投資關係,則依FATCA 法案的規定,本行將婉拒與 臺端開立帳戶及交易往來之申請;既有帳戶則依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之規定列為「不合作帳戶」 (Recalcitrant Account),並得自 臺端名下屬 FATCA 法案所規範金融商品特定帳戶之款項中扣繳百分之三十(30 )之美國稅款,本行並得依約對臺端提前終止所有屬 FATCA 法案規範金融商品之契約、帳戶、往來業務關係及提供之相關服務,可能因此導致本行無法提供 臺端相關服務或無法提供較佳之服務,謹提請臺端注意。
七、臺端如交付其他人之個人資料或客戶為法人而向本行交付負責人、董監事、經理人、相關員工、授權人員、保證人及擔保物提供人等之個人資料時,臺端應向該個人提供本行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告知義務內容,以使其受告知並充分知悉。
特定目的說明 | 業務類別 | 業務特定目的及代號 | 共通特定目的及代號 |
一、存匯業務 | 022 外匯業務 036 存款與匯 款業務 067 信用卡、現金卡、轉帳卡或電子票證業務 082 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 綜合管理 112 票據交換業務 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 040 行銷(包含金控共同行銷業務) 059 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060 金融爭議處理 063 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069 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管理之事務 090 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 091 消費者保護 095 財稅行政(包括但不限於遵循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 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26 U.S.C. | |
二、授信業務 | 022 外匯業務 067 信用卡、現金卡、轉帳卡或電子票證業務 082 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 業綜合管理 088 核貸與授信 業務 106 授信業務 111 票券 業務 126 債權整貼現及收買 業務 154 徵信 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 ||
三、信用卡業務 | 022 外匯業務 067 信用卡、現金卡、轉帳卡或電子票證業務 082 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 業綜合管理 088 核貸與授信 業務 106 授信業務 154 徵信 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
附表:個人資料之目的、個人資料類別、蒐集個人資料之來源及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四、外匯業務 | 022 外匯業務 036 存款與匯 款業務 082 借款戶與存款戶 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088 核貸與 授信業務 106 授信業務 154 徵信 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 §1471(c)(1)(A)之 規定、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CRS)) 098 商業與技術資訊 104 帳務管理及債權交易業務 136 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 137 資通安全與管理 157 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 182 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 | |
五、有價證券業務 | 111 票券業務 044 投資管理 082 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088 核貸與授信業務 106 授信業務 154 徵信 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 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 ||
六、財富管理業務 | 022 外匯業務 036 存款與匯 款業務 044 投資管理 068 信 託業務 082 借款戶與存款戶存 借作業綜合管理 166 證券、期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相關業務 094 財產管理 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 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 ||
七、保險代理人業務 | 001 人身保險 065 保險經紀、 代理、公證業務 093 財產保險 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 ||
八、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 (例如:保管箱業務、黃金存摺業務、電子金融業務、代理收付業務、共同行銷或合作推廣業 務…等。) |
蒐集個人資料類別 | 姓名、國籍、身分證統一編號、性別、出生年月日、通訊方式、稅籍編號、稅務居住者身分、移民情形、遷徙細節、被保險人之病歷、醫療及健康檢查、生物特徵(包含但不限於人像、指紋、指靜脈等)、商業活動及財務概況(例如消費金額、地點及品項、收入、所得、資產與投 資、負債與支出、信用評等、保險細節、財務交易等)、社會概況(影 像、人像、語音、職業、休閒活動或興趣、婚姻狀況、家庭成員等)、行動及網路媒體資訊(例如Facebook、LINE等平台,包含用戶名稱、帳 號、封面相片及大頭貼照、朋友名單、興趣、討論群組、按讚及留言分享紀錄、行動裝置識別碼、行動裝置位址、社群網路資訊、網際網路協定(IP)位址、網際網路瀏覽軌跡及位置資訊、Cookie或經合作廠商以其名義取得前開資料分析歸納而成標籤等類似資料等)及其他詳如特定業務類別之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之內容,並以本行與客戶往來之相關業務、帳戶或服務及自客戶或第三人處(例如: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本行合作推廣之單位、其他與本行有業務往來之機構等)所提 供或實際蒐集)所實際蒐集之個人資料為準。 |
蒐集個人資料之來源 | ㄧ、本行向客戶直接蒐集。 二、客戶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 三、本行向第三人(如:本行所屬永豐金融控股公司及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子公司、與本行合作推廣業務之公司、本行信用卡聯名/認同團體、本行合作夥伴(如:廣告商、電信公司、資訊或設備廠商、社群媒體平台…等)蒐集。本行向第三人蒐集資料時,可能將您的電子郵件地址(Email)、電話號碼、性別、年齡、縣市行政區或郵遞區 號、行動裝置識別碼、網際網路通訊協定(IP)位址、Cookie ID…等 資料去識別化後提供予第三人,做為資料串接識別之工具。 |
利用期間 | ㄧ、特定目的存續期間。 二、依相關法令所定(例如商業會計法等)或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或依個別契約就資料之保存所定之保存年限。(以期限 最長者為準) |
利用地區 | 本國、本行海外分支機構所在地、通匯行所在地、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所在地、本行業務委外機構所在 地、與本行有業務往來之機構營業處所所在地、及下列「個人資料利用 之對象」欄位所列之利用對象其國內及國外所在地。 |
利用對象 | ㄧ、本行(含受本行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 二、依法令規定利用之機構(例如:本行母公司或所屬金融控股公司等)。 三、其他業務相關之機構(例如:通匯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台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信用保證機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 會、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 中心、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信用卡國際組織、收單機構暨特 |
約商店及與遵循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 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相關之業務往來金融機構、其他與本行有業務往來之機構(例如:Google、Facebook、LINE、Yahoo、Youtube等社群媒體平台、廣告媒體商、電信公司、資訊或設備廠商 等)、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等)。 四、依國內外法令之有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或稅務機關。 五、客戶所同意之對象(例如本行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公司、與本行合作推廣業務之公司等)。 | |
利用方式 | 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
風險警語
一.證券投資顧問公司僅係提供證券投資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不得代理客戶決定或處理投資事務,且不得與客戶為證券投資收益共享、損失分擔之約 定;客戶係基於獨立之判斷,自行決定所投資之有價證券,並自負投資風 險。
二.【顧問外國有價證券適用】外國有價證券係依外國法令設立,其公開說明 書、財務報告、績效等相關事項,均係依該外國法令辦理,客戶應自行審慎詳閱所有之相關投資資料,並瞭解可能承受之投資風險。外國有價證券須承擔之投資風險包括:投資本金之損失、價格波動、匯率變動及政治等風險。
三.【顧問境外基金適用】顧問之境外基金均金管會核准或同意生效,惟不表示絕無風險。基金經理公司以王之經理績效不保本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基金經理公司除盡良善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戶基本資料表
(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範圍 □國內 ■國外)
填表日期:
一、基本資料 | |||
(一)自然人客戶適用 | |||
姓名: | 性別: |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 身分證字號/護照號碼: |
戶籍地址: | 戶籍電話: | ||
通訊地址:□同上 □ | 通訊電話: | ||
國籍: | |||
電子信箱: | |||
二、客戶身份 | |||
□ 非專業投資人(即符合專業投資人條件以外之投資人) | |||
□ 專業投資人 |
客戶收執聯
客戶投資屬性問卷表-自然人
填表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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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問卷係為協助您瞭解本身投資屬性與風險承受度,請您依實際情況填答,以免影響評估結果。感謝您的配合!
姓名: | 身分證字號: | 生日: 民國 年 月 日 | |||
所得與資金來源:1.□自營公司(獨資/合夥) 2.□薪資所得 3. □投資報酬 4.□儲蓄/退休金 (可複選) 5.□繼承/贈與/配偶供給 6.□其他(請說明: ) | |||||
特殊聲明事項:本人 □持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前述項目如未勾選視為不具備該條件。 | |||||
(1)請問您的年齡?(由系統以保險年齡計算後帶出,毋須填寫) | |||||
1. 70 歲(含)以上 | 2. 未滿 20 歲 3. 55 歲(含)以上~未滿 70 歲 | ||||
4. 35 歲(含)以上~未滿 55 歲 | 5. 20 歲(含)以上~未滿 35 歲 | ||||
(2)請問您的教育程度? | |||||
基本資料 | 財務背景 | 1.□不會讀寫 4.□大專/大學畢業 | 2.□學齡前/國中畢業(含)以下 3.□高職/高中畢業 5.□碩士/博士 | ||
(3)請問您的職業? (如職業選待業中、家管、退休人員,所得與資金來源不得選自營公司或薪資所得) | |||||
1.□待業中 | 2.□學齡前兒童/學生 3.□家管 | ||||
4.□退休人員 | 5.□非金融/保險/律師/會計師 6.□金融/保險/律師/會計師 | ||||
(4)請問您的個人年收入(含薪資、租金、投資收益等)? | |||||
1.□50 萬(含)以下 | 2.□超過 50 萬(不含)~100 萬(含) | ||||
3.□超過 100 萬(不含)~300 萬(含) | 4.□超過 300 萬(不含)~800 萬(含) 5.□超過 800 萬(不含) | ||||
(5)於一般情況下,您願意承受最大本金下跌幅度為何? | |||||
風險偏好 | 承受度 | 1.□下跌 0% 4.□下跌 15%(含)以內 | 2.□下跌 5%(含)以內 3.□下跌 10%(含)以內 5.□下跌超過 15% | ||
(6)若您整體投資資產下跌超過 15%,對您的生活影響程度為何? | |||||
1.□無法承受 | 2.□影響程度大 3.□中度影響 4.□影響程度小 5.□不會有影響 | ||||
期 | 現 | (7)報酬通常伴隨著風險,若您有一筆資金想投資,假設不考慮投資標的物內容,單由報酬率區間來看, 您會選擇哪一種投資組合? | |||
望 | x | 1.□-3%~+3% | 2.□-10%~+10% 3.□-15%~+15% 4.□-25%~+25% 5.□-40%~+40% | ||
報 | 流 | ||||
(8)您投資收益的現金流量期望為? | |||||
酬 | 量 | ||||
1.□月配息 | 2.□季配息 3.□半年配息 4.□年配息 5.□無特殊固定配息需求 | ||||
知 投識 資偏 經 好 驗 | (9)請問您的投資資歷為何? | ||||
1.□未滿一年 4.□7 年(含)以上~未滿 10 年 | 2.□1 年(含)以上~未滿 3 年 3.□3 年(含)以上~未滿 7 年 5.□10 年(含)以上 | ||||
(10)您所熟悉且曾經投資過的金融商品為何?(可複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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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翻頁繼續填寫)
1.□存款、貨幣型基金、儲蓄型保險 2.□債券、債券型基金 3.□保本之結構型商品(含連結該種商品之投資型保險) 4.□不保本之結構型商品 5.□股票、股票型基金、ETF 6.□衍生性金融商品、期貨、保證金交易、認購(售)權證、可轉(交)換公司債、附認股權有價證券、認股權憑證等具有衍生性金融商品性質之國內外有價證券 | ||||
(11)您在投資理財領域之瞭解程度為何? (若為未成年人,不得選選項 4) | ||||
1.□對投資理財不熟悉 3.□只對瞭解的商品有投資經驗 | 2.□投資經驗不多,僅有些許的知識 4.□有許多投資經驗,對大部分金融商品有相當程度的瞭解 | |||
(12) 假設市場平穩的情況下,您願意嘗試將資金投入在那一些市場?(可複選) | ||||
1.□公債&投資級債 5.□成熟國家股票 9.□產業 | 2.□新興市場債 6.□新興國家股票 10.□台股 | 3.□高收益債 7.□黃金 | 4.□股、債混合 8.□能源 |
(13)請問您「從事投資」之目的?(可複選) | |||
投 資 期目 限的 | 1.□教育計劃 | 2.□退休規劃 3.□置產/節稅/資產移轉 4.□財富累積 5.□無特定目的 | |
(14)您預計的投資年限為何? | |||
1.□未滿 1 年 | 2.□1 年(含)以上~未滿 3 年 3.□3 年(含)以上~未滿 5 年 | ||
4.□5 年(含)以上~未滿 7 年 | 5.□7 年(含)以上 | ||
說明: 1. 本問卷評估結果,須於本行系統建檔完成後始生效力;爾後定期/不定期評估作業時,可選擇親臨分行或透過本行網路銀行進行,透過本行網路銀行填寫之效力與書面填寫之效力相同。 2. 為保障您的權益,本問卷自填寫日期起一年內有效;若您的基本資料及投資相關資訊有變動時,請重新進行評估。 3. 本評估結果係根據您提供的資料分析而得,僅作為您投資決策之參考,本行並不分擔投資風險或為任何本金或收益保證。 4. 申購境內外金融機構發行之結構型商品,請另完成本行「商品理解能力評估」。 5. 填寫人若為法定代理人/輔助人,應就未成年人/受輔助宣告人之實際狀況填寫資料以進行投資屬性評估,若未來衍生任何糾葛,將由填寫人負相關責任。 6. 以定時(不)定額方式申購境內外基金,若後續您的投資屬性變更致未能符合原辦理定時(不)定額時之商品風險等級,依規定您可依原約定條件繼續承作,惟不得新增扣款金額、扣款次數及停扣後恢復扣款。 7. 為確保商品或服務對金融消費者之適合度,本行得依主管機關規範/公司政策不定期調整資料分析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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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投資屬性等級表
投資屬性 | 投資屬性分析 |
第一級 保守型 | 您能承受的投資風險極低,建議資金配置在銀行存款,或具有穩定收益的 商品。 |
第二級 安穩型 | 您能承受的投資風險低,除了定存和貨幣市場工具之外,建議可將部份資 金配置在固定收益或xx型的商品。 |
第三級穩健型 | 您能承受的投資風險中庸,建議投資組合可以包括多種類別的商品,透過 風險分散的方式獲得穩健的投資報酬,但仍需留意個別商品類型的波動性。 |
第四級成長型 | 您能承受的投資風險高,投資組合可以包括多種類別,且預期報酬率較高的商品,但建議您採取分批投入,且設定停損停利點以便循序漸進達到您 的投資目標。 |
第五級 積極型 | 您能承受的投資風險較高,投資組合建議嚴格執行停損停利的投資原則, 才能達到長期資產增值的目的。 |
第六級挑戰型 | 您能承受的投資風險極高,投資組合配置可以多元化,且在必要時利用槓 桿操作來提高獲利,建議嚴格執行停損停利的投資原則達到您的投資目標。 |
客戶簽章處 | |
1.以上資料係由□本人填具 □法定代理人代未成年人填具 □輔助人代受輔助宣告人填具。 2.本人確認已收執本次執行「投資屬性等級確認書」(與貴行正本內容相符)乙份無誤。 3.本人確認以上資訊真實無誤,貴行得蒐集、處理及利用作為衡量本人投資屬性之依據。 4.本人同時申請變更基本資料: □職業 (服務機構/職稱 )□教育程度 □年收入 。 5.本人同意若填答之「職業」、「教育程度」、「年收入」與 貴行系統留存資料不一致時,可由專人與本人連絡確認後逕行變更。 | |
客戶親簽 | 法定代理人/輔助人親簽 |
銀行內部專用欄(評估人員不得為該客戶之經管人員) | |
評估(對保)人員/員編 | 主管覆核 |
客戶收執聯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戶基本資料表
(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範圍 □國內 ■國外)
填表日期:
一、基本資料 | |||
(二)法人、團體或信託客戶適用 | |||
機構或公司名稱: | 負責人姓名: | 成立日期: 年 月 日 | |
營利事業登記證統一編號: | 電話: | ||
營業處所地址: | 傳真電話: | ||
機構種類: □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 □有限公司 □團體 □信託 □其他: | |||
主要業務或營業項目: | |||
公司電子信箱: | |||
被授權人姓名: | 被授權人身分證ID或護照ID: | ||
實質受益人姓名: | 實質受益人身分證ID或護照ID: | ||
高階管理人員姓名: | 高階管理人員身分證ID或護照ID: | ||
聯絡人姓名: | 聯絡人電話: | ||
二、客戶身份 | |||
□ 非專業投資人(即符合專業投資人條件以外之投資人) | |||
□ 專業投資人 |
客戶投資屬性問卷表-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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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本問卷係為協助 貴公司瞭解本身投資屬性與風險承受度,請依實際情況填答,以免影響評估結果。感謝您的配合!
公司名稱: | 統一編號: | 設立日期: 民國 年 月 日 |
投資資金來源(可複選):□經營事業收入 □租賃收入 □投資收益 □出售資產 □其他(請說 明: ) | ||
貴公司所屬產業別:□農林漁牧業 □製造業 □服務業 □金融業 □其他(請說 明: ) | ||
基 財本 務資 狀料 況 | (1)貴公司總資產約當新臺幣? | |
1.□未滿 1 千萬 3.□3 千萬(含)以上~未滿5 千萬 | 2.□1 千萬(含)以上~未滿 3 千萬 4.□5 千萬(含)以上~未滿 1 億 5.□1 億(含)以上 | |
(2)貴公司年營收約當新臺幣? | ||
1.□未滿 5 千萬 3.□1 億(含)以上~未滿 5 億 | 2.□5 千萬(含)以上~未滿 1 億 4.□5 億(含)以上~未滿 10 億 5.□10 億(含)以上 | |
(3)貴公司預估投資金額? | ||
1.□0~100 萬(不含) 3.□300 萬(含)以上~800 萬(不含) | 2.□100 萬(含)以上~300 萬(不含) 4.□800 萬(含)以上 | |
交 投 易 資 期目 需 限的 求 | (4)貴公司從事投資交易之目的為何? (可複選) | |
1.□特定目的投資專戶 2.□資產配置 3.□提高資金收益率 4.□閒置資金運用 5.□其他 | ||
(5)貴公司可接受最長投資年限為何? | ||
1.□未滿 1 年 3.□3 年(含)以上~未滿 5 年 | 2.□1 年(含)以上~未滿 3 年 4.□5 年(含)以上~未滿 7 年 5.□7 年(含)以上 | |
對 辨商 識品 能風 力險 | (6)報酬通常伴隨著風險,若 貴公司有一筆資金想投資,假設不考慮投資標的物內容,單由報酬率區 間來看,貴公司會選擇哪一種投資組合? | |
1.□-3%~+3% 2.□-10%~+10% 3.□-15%~+15% 4.□-25%~+25% 5.□-40%~+40% | ||
(7)如果 貴公司的投資標的績效已超過預設之停損點時,貴公司會採取下列何種方式? | ||
1.□立即賣出所有部位 2.□先賣出一半或一半以上之部位 3.□暫時觀望 4.□加碼一半以內之部位 5.□加碼一半以上之部位 | ||
金 交 融易 商經 品驗 知 識 | (8)貴公司對理財商品之投資資歷為何? | |
1.□未滿 1 年 3.□3 年(含)以上~未滿 5 年 | 2.□1 年(含)以上~未滿 3 年 4.□5 年(含)以上~未滿 10 年 5.□10 年(含)以上 | |
(9)貴公司熟悉且曾經投資過的金融商品為何?(可複選) | ||
1.□存款、貨幣型基金 2.□債券、債券型基金 3.□保本之結構型商品 4.□不保本之結構型商品 5.□股票、股票型基金、ETF 6.□衍生性金融商品、期貨、保證金交易、認購(售)權證、可轉(交)換公司債、附認股權有價證券、認股權憑證等具有衍生性金融商品性質之國內外有價證券 | ||
(10)貴公司在投資理財領域之瞭解程度為何? |
1.□對投資理財不熟悉 3.□只對瞭解的商品有投資經驗 | 2.□投資經驗不多,僅有些許的知識 4.□有許多投資經驗,對大部分金融商品有相當程度的瞭解 | |||
5.□為專業投資者,可擬定自己的投資策略 | ||||
投資偏好 | (11) 假設市場平穩的情況下,您願意嘗試將資金投入在那一些市場?(可複選) | |||
1.□公債&投資級債 5.□成熟國家股票 9.□產業 | 2.□新興市場債 6.□新興國家股票 10.□台股 | 3.□高收益債 7.□黃金 | 4.□股、債混合 8.□能源 | |
承擔潛在虧損之能力 | (12)貴公司與本行往來的投資金額中,偏好保留多少比例流動資金,以備臨時動用(請考量未來一年 資金流動性)? | |||
1.□保留約 80%的資金 4.□保留約 20%的資金 | 2.□保留約 60%的資金 3.□保留約 40%的資金 5.□不須考慮資金流動性 | |||
(13) 於一般情況下,貴公司願意接受之投資商品價格波動為何? | ||||
1.□下跌 5%(含)以內 4.□下跌 20%(含)以內 | 2.□下跌 10%(含)以內 3.□下跌 15%(含)以內 5.□下跌超過 20% | |||
說明: 8. 本問卷評估結果,須於本行系統建檔完成後始生效力;爾後定期/不定期評估作業時,可選擇親臨分行或透過本行網路銀行進行,透過本行網路銀行填寫之效力與書面填寫之效力相同。 9. 為保障 貴公司的權益,本問卷自填寫日期起一年內有效;若 貴公司的基本資料及投資相關資訊有變動時,請重新進行評估。逾期未重新進行評估時,需重新完成投資屬性評估,方能投資商品。 10. 本評估結果係根據 貴公司提供的資料分析而得,僅作為 貴公司投資決策之參考,本行並不分擔投資風險或為任何本金或收益保證。 11. 申購境內外金融機構發行之結構型商品,請另完成本行「商品理解能力評估」。 12. 以定時(不)定額方式申購境內外基金,若後續 貴公司的投資屬性變更致未能符合原辦理定時(不)定額時之商品風險等級,依規定 貴公司可依原約定條件繼續承作,惟不得新增扣款金額、扣款次數及停扣後恢復扣款。 13. 為確保商品或服務對金融消費者之適合度,本行得依主管機關規範/公司政策不定期調整資料分析機制。 |
本行投資屬性等級表
投資屬性 | 投資屬性分析 |
第一級保守型 | 貴公司能承受的投資風險極低,建議資金配置在銀行存款,或具有穩定收益的商品。 |
第二級安穩型 | 貴公司能承受的投資風險低,除了定存和貨幣市場工具之外,建議可將部份資金配置在固定收益或xx型的商品。 |
第三級穩健型 | 貴公司能承受的投資風險中庸,建議投資組合可以包括多種類別的商品,透過風險分散的方式獲得穩健的投資報酬,但仍需留意個別商品類型的波動性。 |
第四級成長型 | 貴公司能承受的投資風險高,投資組合可以包括多種類別,且預期報酬率較高的商品,但建議 貴公司採取分批投入,且設定停損停利點以便循序漸進達到 貴公司的投資目標。 |
第五級積極型 | 貴公司能承受的投資風險較高,投資組合建議嚴格執行停損停利的投資原則,才能達到長期資產增值的目的。 |
第六級挑戰型 | 貴公司能承受的投資風險極高,投資組合配置可以多元化,且在必要時利用槓桿操作來提高獲利,建議嚴格執行停損停利的投資原則達到 貴公司的投資目標。 |
客戶簽章處 | |
1.以上所作之投資屬性評估係由本公司 □負責人□被授權文件簽署人員填答。 2.本公司確認已收執本次執行「投資屬性等級確認書」(與貴行正本內容相符)乙份無誤。 3.本問卷係由本公司授權之人員親自填答,本公司確認以上資訊真實無誤,貴行得蒐 集、處理及利用作為衡量本公司投資屬性之依據。 | |
客戶親簽 | 公司大小章 |
銀行內部專用欄(評估人員不得為該客戶之經管人員) | |
評估(對保)人員/員編 | 主管覆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