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工程以工程量清单、作法说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等国家制订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成都中医药大学温江校区
新建户外电动车充电场所项目施工合同书
甲方:成都中医药大学
地址:成都市温江区柳台大道1166号 联系部门: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成都西郊支行 账号:810 000 000 00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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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开户行: 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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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成都中医药大学 温江 校区 新建户外电动车充电场所项目 项目
(二)工程地点:成都中医药大学 温江 校区
(三)承包范围: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纸所载全部工作内容
(四)承包方式:施工总承包
(五)工期:自 合同签订 之日起 30 个日历天
(六)工程质量:一次性达到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本合同价款为成交价,如施工时发生工程量变更(工程量增减、漏项、设计变更等),必须由甲方用户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甲方用户单位现场代表、甲方主管部门代表签字确认并报甲方主管部门领导批准方能实施,竣工结算时以经批准变更后的工程量计算(但双方确认无论何种情形下本项目工程变更增加的费用不得超过成交价的10%)。
该合同价款已包括项目施工工程完成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前及质保期内质保服务等所有其他有关各项的含税费用。
第二条 甲方工作
(一)开工前 2天,向乙方提供经确认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施工现场,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施工场地所滞留的设备设施等采取保护措施。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气及电讯等设备,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等手续。
(二)指派 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隐蔽工程或竣工验收、工程变更、工程量收方收件签证、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
(三)负责保护好周围建筑及装修、设备管线、古树名木、绿地等不受损坏,并承担相应费用,但因乙方施工行为造成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四)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五)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现场保卫、消防、垃圾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三条 乙方工作
(一)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的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
(二)指派 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
(三)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
(四)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古树名木不受损坏。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消纳等工作,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
(五)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六)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第四条 关于工期的约定
(一)甲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时,应征得乙方同意,并支付乙方赶工采取的措施费用。
(二)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工作,影响工期,工期顺延。
(三)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
(四)因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量、工程项目,工期相应顺延。
(五)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停气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停工8小时以上(一周内累计计算),工期相应顺延。
第五条 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一)本工程以工程量清单、作法说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等国家制订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二)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评定合格标准。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项目达到优良标准时,应向乙方支付由此增加的费用。
(三)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乙方应提前一日通知甲方派员进行验收。甲方不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乙方可自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若甲方要求复验时,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甲方应承担复验费用,由此造成停工,工期顺延;若复验不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但工期也予顺延。
(四)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五)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六)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3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若工程最终经验收合格的,甲方予以确认。竣工验收后,乙方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含竣工图)2套。
(七)工程质保期 壹 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第六条 工程结算及付款方式
(一)双方商定本合同价款采用第(1)种:
1.按招标比选谈判工程量清单所载全部项目合同包干。
2.固定价格加 / %包干风险系数计算。包干风险包括内容。
3.可调价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计价规定计算造价,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和竣工结算。
4.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分3次,按下表约定支付工程款。
付款日期 |
付款比例 |
付款金额 |
工程预付款(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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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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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验收经审计,双方签字确认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后7日内。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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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甲方在每次付款前须收到乙方开具的同等金额的合法有效发票; 2.甲方在支付尾款前,乙方应缴纳工程款(以双方签字确认的竣工结算审核报告为准)的3%作为质保金。 |
5.在质保期内,由甲方通知施工单位所需维修事项。质保期满后,任何质量问题,无息退还乙方质保金。若乙方不能及时响应及处理,甲方有权另找工程队维修,产生的维修经费从质保金中支付。
6.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甲方自接到上述资料委托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工程结算审计结束后办清财务结算,结清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及保修金除外的全部工程款。
第七条 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
(一)凡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应为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凡约定由乙方提货的,甲方应将提货手续移交给乙方,由乙方承担运输费用,并承担货物在途风险。由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发生了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对工程造成损失,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供应的材料,经乙方验收后,由乙方负责保管费。由于乙方保管不当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二)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应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所设计、规范和样品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
第八条 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的约定
(一)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防火设计规范。
(二)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安全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程》和其他相关的法规、规范。
(三)由于甲方确认的图纸或做法说明,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和防火设计规范,乙方在工程施工中发现有这方面的隐患,应该及时向甲方进行反馈,若甲方坚持自己的图纸或做法说明,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四)乙方应该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实施,同时为自己的工人购买相应的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并对工人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法律法规,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及财产损失,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九条 工程变更
(一)甲方对工程项目及施工方式如需变更或增加,双方应及时办理变更洽商签证,方能进行该项目施工,并以此为依据相应变更价款及工期。
(二)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变更设计和对原材料的换用,必须经甲方同意。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甲方应补偿乙方因停工、窝工所造成的损失。每停工或窝工一天,甲方支付乙方 1000.00 元。甲方不按合同的约定拨付款,每拖期一天,按付款额的 / %支付滞纳金。
(二)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乙方支付甲方 1000.00 元违约金。
(三)工程质量达不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应按工程总价的 10 %承担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受到的损失。
(四)乙方应妥善保护甲方提供的设备及工程成品,如造成损失,应照价赔偿。
(五)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
(六)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通知对方,办理合同终止协议,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七)乙方保证自己具有承包该工程的全部资质,因乙方不具有相应的资质使甲方产生的所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保留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条款
(一)对于本合同未约定的事项,双方可协商一致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二)对履行本合同及补充协议中产生的争议,双方同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工程竣工结算审计费
(一)基本审计费由甲方承担。
(二)效益审计费:乙方报送的竣工结算报告书,由甲方委托审计单位进行审计。经审计后,审减率低于5%时,效益审计费由甲方支付;审减额超过5%时(含5%),按全部审减金额的5%计算效益审计费,效益审计费由乙方支付。
(三)支付方式:由甲方从乙方工程尾款中直接扣转。
第十三条 通知与送达
一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向对方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文书、资料等,均以本合同首页所列明的地址送达。一方如果迁址、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未履行书面通知义务的,另一方按原地址邮寄相关材料或通知相关信息即视为已履行送达义务。当面交付上述材料的,在交付之时视为送达;通知采用邮寄方式发出的,自收件人签收后即为送达,如非因发件人原因导致退件的,则自该退件付费寄出届满二日的第一个工作日视为送达;如采用电子邮件发出的,成功发出即为送达。一方变更联系方式的,应及时通知对方,未能及时通知导致无法送达的责任,由变更方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其他事项
(一)协议执行期间,除非经过双方同意,或者不可抗拒的因素,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合同;
(二)本协议一式陆份,甲方肆份,乙方贰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成都中医药大学 (公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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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