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客 戶 協 議附表 :
1. 期貨合同客戶協議
2. 香港期交所規則第 632A 條實施後之客戶持倉限額
3. 帳戶常設授權
4. 個人資料收集聲明
5. 網上交易協議
6. 風險披露聲明
7. 免責聲明
1. 期貨合同客戶協議
x協議由以下雙方於開戶表格所列日期簽訂:
(1) 五礦金融服務有限公司,為一家在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其主要營業地址為上環干諾道中 168-200 號信德中心招商局大廈 17 樓 1701 及 1718B 室,並為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二類(期貨合約)及第五類(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的法團(中央編號:BMV692)(「本公司」);及
(2) 當事方(「客戶」或誠如開戶表格所用的詞彙「申請人」),其名稱、地址和相關資料列於開戶表格中。鑒於:
1. 釋義
1.1. 在本條款及守則中:
「戶口」指已在本公司開立的期貨/衍生產品交易帳戶,用以支配本公司代表客戶進行期貨/衍生產品買賣或持有或買賣其他金融產品;
「開戶表格」指本協議附表 7;
「協議」指本協議(包括開戶表格及附於本協議的各附表),不論是原先簽訂或隨後經不時修訂或補充;
「抵押品」指當本公司根據本協議接受抵押品作為客戶履行義務的保證時, 客戶於現時或之後任何時間存放、轉移或促使轉移到本公司、其集團公司或聯屬人或被指定人、或由本公司、其集團公司或聯屬人或被指定人持有、或轉移至任何其他人士或由任何其他人士持有的所有款項和證券、抵押品包括為任何目的的由本公司或其集團公司或聯屬人不時管有、保管或控制的款項和證券 (當中包括任何附加或替代證券,及與任何該等證券或附加或替代證券有關的贖回、紅利、特惠、優先權或其他於任何時間產生的所有已付或應付的股息、權利、權益、款項或財產);
「商品」指在任何交易所進行買賣的任何貨幣、證券、指數(包括股市指數)利率、匯率、實際資產(包括貴重金屬、農產品、石油、土地等)及其他投資以及其所涉的權利或期權及包括上述提及商品之期貨合約;
「交易所」指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或(若適用)香港境外的任何其他期貨及商品交易所;
「期交所」指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
「FATCA」 或「外國帳戶稅收合規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 指(i) 1986 年美國國內收入法第 1471 至 1474 條及其關聯的法規或其他官方指引;(ii) 為有助於實施上列(i)所指的法例或指引在其他司法權區所制定的,或與美國與其他司法權區簽訂的跨政府協議相關的條約、法例、法規或其他官方指引;(iii) 為實施上列(i)或(ii)所指的法例或指引而與美國稅局,美國政府或其他司法權區的政府或稅局訂立的協議。
「金融產品」指香港法例第 571 章《證券及期貨條例》所界定的任何證券、期貨合約或槓桿式外匯交易合約;
「期貨/衍生產品」包括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 1 之涵義;
「集團公司或聯屬人」指本公司的最終控股公司及該控股公司的每間附屬公司;
「香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指示」包括客戶在任何方面有關本戶口及有關連及/或引致而發生期貨合約買賣或持有或買賣其他金融產品。不論以口頭、書面、傳真、電傳及/或電子方式發出有關指示;
「槓桿式外匯交易合約」而言,其只適用於由獲得發牌經營第 3 類受規管活動的人所買賣的該等槓桿式
外匯交易合約;
「證券及期貨條例」指經不時修訂或重新制定立法的《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
「證監會」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1.2. 若客戶由兩名或以上之個人組成,或為一間由兩名或以上人士開設之商號,則本合約涉及客戶之責任,須由此等人士個別及共同承擔責任。
1.3. 凡表示單數之字眼包括複數含義,反之亦然;凡表示陽性之字眼亦包括陰性及中性含義。
1.4. 字義上所指的“人”(若適用)亦包括有限公司(本港者或海外者)。
1.5. [客戶交易須知]適用於期貨交易帳戶或任何其他代理交易戶口運作之各項操作政策及程序,該等有關政策乃具約束力及會由本公司不時釐定,並將於本公司或其控股集團之網頁刊登;
鑑於:
1. 客戶欲於本公司處開立一個或多個期貨/衍生產品交易帳戶,用以進行期貨/衍生產品買賣;及
2. 本公司同意開立及維持該期貨/衍生產品買賣(等)帳戶,根據本協議之條款,進行期貨/衍生產品買賣。現雙方協議如下︰
1. 帳戶
1.1 客戶確認「開戶文件」所載資料均屬完整及正確。倘該等資料有任何變更,客戶將會通知本公司。
1.2 雖然客戶預期本公司保持一切客戶的帳戶資料機密,唯客戶仍明確同意本公司可能有需要向有關機構如交易所、證監會,政府當局或根據任何法院命令或成文法規要求,將客戶資料披露。而本公司將毋須知會客戶或取得客戶的同意而遵守上述要求。
1.3 客戶授權本公司查詢客戶之信用狀況,或聯絡客戶之銀行,本公司或任何信用機構,以核實客戶提供於
“開戶資料”表格之資料。
1.4. 本公司就戶口之借方或貸方之記錄,在沒有明顯錯誤之情況下為最後決定及對客戶具約束力。
2. 法例及規則 - 一切為或代表客戶在香港或其他地方進行之期貨,須受有關交易所或市場及(如有)其結算公司當時適用之章程、附例、規則、判令、規例、交易徵費、常規及慣例約束(包括,但不限於有關交易及交收之規則),並須遵守政府或監管機構不時頒佈之所有適用法例,規則及法令之規定)。為免引起懷疑,依客戶指示在期交所或其他國家的期貨或商品交易所之交易大堂完成之交易須交易徵費及由期交所或上述期貨或商品交易所不時徵收的任何其他費用。本公司謹此獲授權根據交易所不時指定之規則收取該等徵費。有關依客戶指示達成之一切交易,香港交易所及其他國家有關期貨或商品交易所及其結算所(倘若該等交易為在其他國家的期貨或商品交易所所進行)之規則(尤其有關交易及交收之規則),對本公司及客戶均具約束力。
3. 交易常規及指示
3.1 所有本公司或本公司代理人經手辦理之交易,均須依照期交所或其他市場(及其各自之結算公司,如有的話)不時修訂或有效之憲章、規則、規例、習慣、裁定及釋義辦理。根據本協議辦理之一切交易,均受當時適用之任何有關法例、規則或規例,包括但不限於不時之修訂之《證券及期貨條例》,美國聯邦法律中之商品交易法例管制,亦受其中之規則及規例管制。
3.2 凡於期交所操作之市場內進行交易期貨/期權合約交易,期交所之規則,規例及程序對本公司及客戶均具約束力。客戶亦可進入港交所網頁獲取上述之規則,規例及程序之詳細資料。據本公司的記錄,該網頁的網址是 xxx.xxxx.xxx.xx,但隨時可能變更。本公司提供上述網址完全是出於為客戶提供一般資料之考慮。為避免存疑,本公司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對上述資料的準確性、完整性或其他情況承擔任何責任。
3.3 本公司接受及執行客戶之買賣指示,乃基於雙方理解客戶須收取或交付商品以完成交易手續,除非客戶原先買賣合約經已結算,當作別論。立約雙方明確理解,除非本文另有說明或本公司依照慣常做法以書面向客戶xx,否則本公司與客戶進行之任何交易,本公司僅以代理人身份辦理。本公司並無責任向客戶提供代表客戶買賣之任何資料;而(除非客戶指示)本公司亦無責任,但有本協議規定的權利將任何本公司代客戶運作之帳戶中任何未平倉合約平倉。除上文所述外,本公司有權(酌情作出決定,而無須提出任何理由)拒絕代表客戶辦理某項交易。
3.4 本公司如認為有需要時,可以沽售屬於客戶或客戶佔有權益之任何商品,撤銷客戶買賣任何商品之未完成買賣指示,事前可以知會客戶亦可以不知會客戶。本公司亦可以洽借或購入所需之任何商品,代客戶完成沽售之交收手續,包括客戶之賣空交易。
3.5 本公司有權依賴其合理相信來自獲得客戶授權代表客戶行事的人士發出的任何指示、指令、通知或 其他通訊,而客戶應受該等通訊的約束。客戶同意賠償本公司因依賴該等通訊而合理和適當地遭受的 所有損失,成本和費用(包括律師費),並使本公司免受這些損害。
3.6 本公司可以將與客戶的所有電話對話進行錄音,以核證客戶的指示。客戶同意,當糾紛出現時,接受任何此等錄音內容作為證實客戶所給指示之最終及不可推翻之證據。
3.7 由於期交所或其他市場客觀條件限制和商品價格時常出現迅速的變化,本公司報價買賣偶爾會出現延誤。所以,即使本公司作出合理努力,仍可能不能夠按照任何指定時間所報之價格交易。由於未有或未能遵照客戶所給指示中之任何條款而導致任何損失,本公司將不承擔責任。
3.8 倘若本公司作出合理努力後,仍未能完全執行任何指示,本公司有權在事前未得客戶確認的情況下,部分履行該指示。無論如何,當作出任何執行命令之指示後,客戶必須接受任何執行,部分執行或未執行指示的結果,並受其約束。
3.9 為了執行客戶的任何指示,本公司可以依據其全權決定的條款和條件,跟任何其他代理人(包括以任何形式跟本公司有聯繫的任何人士或一方當事人)訂立合同或以其他方式建立關係。本公司不就該代理人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而對客戶承擔任何責任。
3.10 客戶確認,由於受期交所或進行買賣的其他市場的交易常規所限,本公司不一定能夠以所報之最佳價格或市價履行指令,只要本公司遵照客戶的指示完成交易,客戶同意無論如何受此等交易約束。
3.11 客戶確認並同意,本公司可以行使其絕對酌情權,於衍生產品結算系統內經「客戶按金對銷帳戶」對銷客戶持倉的按金。
3.12. 下列條文適用於各個以電子操作進行之指示:
(a) 客戶乃帳戶下電子服務之唯一獲授權之使用者。
(b) 客戶無論由其本人或其代理人或授權或容許任何人,不得試圖篡改、修改、解編、倒序製造及以其他方法之改動電子服務之任何部份,並不可試圖在未獲授權下接達電子服務之任何部份。
(c) 電子或網上器材所附帶之風險,包括因傳送故障或失誤或通訊擠擁或任何其他本公司控制或意料之外之原因,令指示之傳送、接收或執行產生失誤或延誤,並可能包括客戶在修改或取消已有效發出及生效之指示已經執行、延誤執行指示及 / 或所報價格有別於指示發出時之價位,該等風險將由客戶自付權責。
(d) 所有本公司或其他第三者於網上所報數據及資料只屬參考性質,本公司不會就其準確性或客戶對之依賴而產生之任何損失及損害承擔任何責任。
4. 買賣推薦 - 客戶確認並同意,客戶對帳戶內所有交易決定負上全責,而本公司只負責帳戶內交易的執行、結算和進行;至於任何介紹商號、投資顧問或其他第三者對帳戶或帳戶內任何交易所作的任何行為、作為、xx聲明,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或義務;而本公司,其僱員或代理人提供的任何意見或資料,不管是否徇要求給予的,均不構成交易要約,而本公司對該意見或資料均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5. 保證金要求
5.1 除非為客戶未平倉的合約平倉,或執行買賣所在的交易所或市場可能不時一般或另有規定,否則客戶同意:本公司不得為客戶進行期貨 / 期權生意,除非和直至本公司已收到客戶交來的抵押物,而抵押物又足夠客戶須繳的最低按金。
5.2 如果本公司決定需補加按金,客戶同意於收到通知時,立即補交。本公司可隨時單方面酌情更改按金額,但得符合適用法律。過去所訂按金額不得引為前例而加以爭論,此等規定一經訂立,均可適用於現有之持倉,以及受此等調整之新倉。
5.3 客戶同意以本公司不時單方面酌情要求的形式維持按金。本公司所訂的按金規定,可能超逾交易所對本公司的規定。
5.4 所有催交按金、催交調整金額及利率現金調整(定義見香港期交所規則)須在通知發出要求後 48 小時內 (營業日)或在本公司依據客戶持倉的風險情況酌情決定的時間內完成。本公司有權因客戶未付受任何通知追補之保證金及 / 或價格變動調整要求及 / 或利率現金調整之數,而將客戶未平倉的合約平倉。
5.5 除非雙方另行同意,否則客戶同意隨時向本公司支付有關戶口任何借方結餘或任何以其他方式欠本公司的金額的利息,息率為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不時所報的最優惠貸款利率加 5%,利息須於每個曆月最後一日支付,或應本公司的任何索求而支付。
5.6 客戶茲同意本公司有權為本身利益收取在帳戶中所有為或代客戶持有的款項所產生的全部利息款額。
6. 佣金及支出
6.1 每份期交所合約,皆須繳付賠償基金徵費與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徵收之徵費,兩項徵費概由客戶負擔。
6.2 如因本公司未能履行責任,導致客戶蒙受金錢損失,則賠償基金所負之賠償責任,即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的規定索償為限並須遵守條例規定之款項限額,因此並無任何保證該違約而遭受之任何金錢損失可以從賠償基金全部或部份收回或者根本沒有收回。
6.3 客戶茲同意,繳付予本公司有關本公司與客戶間進行之一切交易及/或按本協議規定應繳之酬金、佣金、經紀佣金、費用及任何其他開支。該等繳款乃根據提供給客戶的收費表內規定之細節及基準釐定(本公司得以隨時予以修訂並知會客戶)。
7. 外幣交易
7.1 如客戶指示本公司訂立任何合約,而該等合約需要由一種貨幣轉換為另一種貨幣,則:
(a) 有關成本及因為相關貨幣的匯率波動引致的任何利潤或損失,均須由客戶承擔,且客戶須承擔有關風險;
(b) 就保證金規定而首次存放及其後存放的所有款項而言,均須以本公司按其酌情權可能要求的貨幣及數額支付;及
(c) 當該合約被平倉時,本公司須將保證金交易戶口中的款項,以本公司可能酌情決定的貨幣進行進帳或扣除,而所採用的匯率乃由本公司按其酌情權決定。
7.2 客戶授權本公司在任何時間按本公司認為恰當的匯率及恰當的兌換金額轉換至任何貨幣,而該匯率則按 x公司獨有酌情權而釐定為當時通行的市場匯率。本公司可就任何交易或就計算客戶應付的任何債項餘額或應付客戶的貸方餘額而進行有關轉換。
7.3 客戶授權本公司從交易戶口中扣除款項,以支付執行任何貨幣轉換而招致的任何開支。
7.4 本公司保留權利,隨時拒絕接納客戶關於任何貨幣轉換的任何指示。
8. 抵銷,留置及帳戶合併
8.1 除了凡是本公司依據法律或本協議享有的一般留置權,抵銷權或其他類似權利,且在不影響前述一般留置權,抵銷權或其他類似權利的前提下,凡本公司在任何時候持有或在本公司手中的 ( 由客戶擉自擁有或與他人共同擁有的 ) 客戶的任何證券,應收款,資金及其他財產,均已以持續擔保方式在其上設定了有利於本公司之一般留置權,以抵銷及履行因交易而產生的客戶對本公司及其集團公司及聯屬人。
8.2 除了凡是本公司依據法律或本協議享有的一般留置權或其他類似權利,且在不影響前述一般留置權或其他類似權利的前提下,本公司為了其自己 ( 並以代理人身份為其任何聯營公司或聯屬人 ) ,在任何時候均可在不通知客戶的情形下,將客戶在本公司或其集團公司或聯屬人處開設之任何性質的任何 或所有帳戶 ( 不論是個人的還是與其他人聯名的 ) 進行合併或整合,本公司可以進行抵銷或轉移任 何前述帳戶項下任何資金,證券或其他財產,以履行客戶對本公司或其集團公司或聯屬人的義務或債務,不論這些義務和債務是實有還是或有的,不論是主義務,主債務還是從義務,從債務,不論是 有抵押的還是無抵押的,不論是共同的還是各別的。
8.3 在既不限制也不修改本協議一般性條文前提下,凡屬任何客戶現在或將來以自己名義在本公司處開立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一個或多個帳戶和其集團公司或聯屬人任何其他帳戶間可以互換的任何或所有的證券或財產,本公司可不發出通知就予以轉移。
9. 授權
9.1 本公司獲客戶授權,根據客戶或其獲授權人士親身或以電話之口頭指令 ( 其後須以書確認,但如沒有該等書面授權,亦不影響本公司根據該等口頭指示行事之權限 ) 或書面指令買賣商品期貨,該等書面指令須由客戶或其獲授權人士以郵遞寄出或專人送遞或看來是由客戶或其獲授權人士以本公司不時接納之其他方式發出。本公司將按照其相信是來自客戶或其獲授權人士之任何指示行事。 指示一經發出,須獲本公司同意方可撤回或修訂。
9.2 本公司無須就因其合理控制範圍之外之原因導致指令或其他資料在傳送時出現延誤或不確而承擔責任。
9.3 本公司須應香港期交所或證監會之要求,披露香港期交所、證監會或與外地期貨交易所有關之監管 機構所需要的有關客戶之姓名、實際受益人身份及其他資料。客戶承諾,於本公司指定時間內向本 公司披露為了本公司遵從規則、證券及期貨條例及 / 或香港期交所及 / 或外地期貨交易所所規定 所需之有關客戶本身之其他資料。客戶謹不可撤回地授權本公司作出任何該等披露。就於香港期交所之交易而言,假若本公司未能遵照香港期交所規則之披露規定,香港期交所行政總裁要求代表客戶平倉或就該客戶所持倉盤收取附加保證金。客戶如屬個人,本公司須受規管個人資料使用之香港個人資料 ( 私隱 )條例之規限。
9.4 就於香港期交所之交易而言,客戶承認,假若本公司作為香港期交所之交易所參與者之權利遭暫停或撤銷,結算所可作出一切之行動,以便將本公司代客戶持有人之任何未平倉盤及存放於其在本公司持有之戶口任何款項及期貨或商品合約移轉往香港期交所參與者。
10. 失責 - 若本公司認為客戶已經違反本協議書之任何主要條款,或客戶之前向本公司對任何要項所作之xx,保証或承諾為不正確或其後變成不正確,或客戶曾經對透過本公司其聯營公司的交易出現失責,或客戶在本公司或其聯營公司開設的帳戶遭人發出任何財物扣押令或已通過議案,或已召開會議審議一項指稱客戶應予以清盤的議案的清況下,客戶欠下本公司或其聯營公司所有款項,連利息計算在內,並在不需要任何通知或要求下,沽售或套現由本公司為客戶或本公司之聯營公司保管的全部 / 部份證券或資產,並將所得的淨出售款項 ( 在扣除所有有關費用,佣金,支出及 / 或成本 ) 用以 履行客戶對本公司或其聯營公司的義務。此外,本公司可取消客戶的任何仍未執行的買賣指示,及 / 或為客戶平倉,及 /或行使本公司在此協議書所賦予之任何權利。本公司或其聯營公司毋須因客戶之失 責而導致在採取上述之行動時而使客戶蒙受任何損失負上責任; 並因上述行動所取得的價位具最終決定效力。
11. xx及保證
11.1 客戶特此向本公司作出以下持續的xx及保證︰
(a) (若果客戶是一法團)他是有效地根據其成立所在國之法律成立並存在的,且完整的權力和行為能力來承擔及履行本協議內屬於他的責任;其簽訂本協議之行為亦己獲其主管機構正式授權,並且依足其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或附例之規定(視乎屬何情況而定);
(b) 本協議之簽署,遞交或履行及按本協議發出之任何指示均不會觸犯或違反任何現存適用法律、法規、條例、規則、規例或判令,亦不會超越客戶或其資產任何分受約束之範圍;
(c) 除非向本公司作出相反的書面披露,本協議下一切交易均為客戶之利益而完成。任何其他方在當中並無任何利益;以及
(d) 根據客戶與本公司集團公司或聯屬人中任何公司之間任何協議產生的,屬於該集團公司或聯屬人之抵押品權益,一切由客戶提供用作出售或貸入帳戶之商品均已繳足價款,且具有效及妥當之所有權,客戶並擁有此等商品之法定及實益所有權。
11.2 若客戶是以客戶的帳戶進行交易,不論是否受客戶全權委託,以代理人身份抑或以當時人身份與客 戶之客戶進行對盤交易,客戶同意就本公司接獲期交所及/或證監會查詢的交易而言,須遵守下列規定﹕
11.3 在符合下列規定下,客戶須按本公司要求(此要求應包括香港監管機構的聯絡詳情),立即知會香港監管機構有關所進行交易之帳戶所屬其他客戶及該宗交易的最終受益人的身份、地址、職業及聯絡資料。客戶亦須知會香港監管機構任何發起有關交易的第三者(如與其他客戶/最終受益人不同者)的身份、地址、職業及聯絡資料。
11.4 若客戶是為集合投資計劃,全權委託帳戶或全權信託進行交易︰
(a) 客戶須按本公司要求(該要求應包括香港監管機構的聯絡詳情),立即知會香港監管機構有關該名代表計劃,帳戶或信託向客戶發出交易指示的人士的身份、地址、職業及聯絡資料;及
(b) 客戶在其全權代表該計劃,帳戶或信託進行投資的權力已予以撤銷時須在盡快可行情況下通知本公司。在客戶全權代客投資的權力已予撤銷的情況下,客戶須按本公司要求(該要求應包括香港監管機構的聯絡詳情),立即知會有關香港監管機構該名/或多名曾向客戶發出指示的人士的身份、地址、職業及資料。
11.5 集合投資計劃,全權委託帳戶或全權信託,而客戶,其高級職員或僱員就某一交易擁有的權力已予撤銷時,客戶在其全權代表該計劃,帳戶或信託進行投資的權力已予撤銷時須在盡快可行的情況下通知本公司。在客戶全權代客投資的權力已予撤銷的情況下,客戶須按本公司要求(該要求應包括香港監管機構的聯絡詳情),立即知會香港監管機構有關該名/或多名曾向客戶發出有關指示的人士的身份、地址、職業及資料。
11.6 若知悉其他客戶乃作為其本身客戶之中介人進行交易,但客戶並不知道有關交易所涉及其本身客戶之身份、地址、職業及聯絡資料,則客戶確認如下:
(a) 客戶須與其客戶作出安排,讓客戶可按要求立即向其他客戶取得第 11.3 及/或 11.4(a)及/或 11.4(b)分條的資料,或促使取得有關資料;及
(b) 客戶將按本公司就有關交易提出要求,即時要求或促使向客戶發出交易指示的其他客戶提供 11.3 及
/或 11.4(a)及/或 11.4(b)分條的資料,及在收到其他客戶所提交的資料後即呈交予香港監管機構。
11.7 在必要時客戶確認已經得到進行交易的顧客、集體投資計劃、全權委託帳戶或全權委託信託的全部同意或豁免,使客戶可以向香港監管機構提供以其帳戶進行易的有關顧客、 計劃、 帳戶或信託的身份和詳細聯絡資料及交易最終受益人和引發交易人士 ( 如果與其顧客 / 最終受益人不同 ) 的身份和詳細聯
絡資料。
11.8 客戶承諾會履行,簽署和簽立一切本公司為本協議或其任何部分之履行或執行而要求的行為,協議或任何文件。
12. 法律責任及彌償
12.1 客戶同意本公司或其任何職員、僱員或代理人對客戶因履行或不履行本協議而可能招致的任何損失、開支或損害並無任何責任 ( 因本公司方面欺詐或故意失責而造成者除外 ) 。
12.2 客戶承諾彌償本公司及其職員、僱員或代理人因客戶違反其根據本協議的任何義務而直接或間接引致本公司或其職員、僱員或代理人任何損失、費用、索償、債務及開支,或本公司或其職員、僱員或代理人於履行其根據本協議的服務時所招致的任何損失、費用、索償、債務及開支 ( 因本公司方面欺詐或故意失責而造成者除外 ) 。
12.3 若本公司或客戶遇到有關本協議的任何申索,本公司可在不影響第 12.2 條的原則下酌情決定採取其認為可取的步驟,包括扣起款項或交予客戶任何款項及證券。
12.4 如客戶於香港以外地區向本公司作出任何指示,客戶確保及表示該等指示將遵守作出客戶之指示有關司法灌區之任何適用法例,而客戶進一步同意客戶將於遇到疑問時諮詢有關司法權區之法律顧問之意見。客戶接納可能會有因於香港以外地區作出之任何指令而應付予有關機構之稅項或費用,客戶同意在有需要之情況下支付該等稅項或費用。客戶同意於要求時向本公司賠償有關或因客戶於香港以外地區作出之任何指令而導致本公司可能蒙受之任何損害、損失、費用、訴訟、要求或索償。
13. 綜合戶口 – 倘若客戶經營一個綜合戶口,而客戶並非香港期交所之參與者,則就香港期交所之交易而言,客戶須﹕
13.1. 於客戶與客戶就綜合戶口而接獲指示之一名人士 ( 多名人士 ) 進行買賣時,遵從及強制執行規則及結算所規則訂明之保證金及變價調整規定及程序,猶如客戶乃香港期交所一名交易所參與者,而為其戶口或利益而發出指示之該名 ( 等 ) 人士乃為客戶﹔
13.2. 促使為履行有關指示而訂立交易所合約,從而在任何情況下,按指示進行的任何買賣的形式,均不會構成香港或任何其他適用的司法管轄區的法例所指的非法買賣商品市場的報價差額,或有關的買賣方式亦不會構成或涉及投注、打賭、博彩或就該等項目而進行的賭博,從而違反香港法例或任何適用法律﹔及
13.3. 確保客戶從其接獲指示之人士遵從規則訂明之保證金及變價調整規定,令致在香港期交所與本公司之間,本公司應負責確保該等規定已獲綜合戶口中透過其傳達指示之所有人士遵從,猶如各人均為該綜合戶口之客戶。
14. 通知,成交確認書及結單
14.1. 送交客戶之報告、成交確認書、通知、客戶帳戶(等)結單及任何其他通訊文件,可根據客戶(客戶開立之帳戶如屬於聯名帳戶,而又未有提名一人主理的話,則此處乃指帳戶開立表格所載之首名人士)在帳戶開立表格或客戶資料表內所載,或今後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之其他地址、電話、電郵、圖文傳真或電傳號碼交予客戶;所有文件無論是用郵遞、電報、電話、電郵、信差或其他方式傳遞,一經用電話發出或投寄,或由傳遞機構收受後,不論客戶實際收到與否,均視作送達論。
14.2. 本公司執行客戶買賣指示發出成交確認書,及向客戶發出之帳戶結單均具決定性。經由郵遞、電郵或其他方式發出後二日內,如客戶沒有以書面按照帳戶開立表格內所載地址、電郵地址(或由本公司以書面通知之其他地址、電郵地址)向本公司提出反對,即視作已由客戶接納論。
14.3. 本公司根據本協議向客戶發出的任何通知或其他通訊,包括但並不限於,成交確認書和客戶帳戶(等)結單,若是透過電子設備發出,於信息傳送後即視作已發出或發給客戶論。
15. 寬免及修訂 – 本公司有絕對權利不時修訂、刪除、或取替本協議內的任何條款或增加新條款。客戶可於修訂通知後十四天內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反對。否則被視為接受該修訂、刪除、取替或增加的條款。
16. 聯名客戶 - 當客戶包括多於一位人士時︰
16.1. 當客戶包括多於一位人士時︰
(a) 各人之法律責任和義務均是共同及個別的,述及客戶的地方,依內文要求,必須理解為是指稱他們任何一位或每位;
(b) 本公司有權但無義務按照他們任何一位的指示或請求行事;
(c) 即使任何原本要受約束的其他客戶或其他人士由於種種原因未被約束,客戶之每一位仍將受約束;以及
(d) 本公司有權個別地與該客戶的任何一位處理任何事情,包括在任何程度上解除任何法律責任,但不會影響其他任何一位的法律責任。
16.2. 倘若客戶包括多於一位人士,任何此等人士之死亡(其他此等人士仍存活)不會令本協議終止,死者在帳戶內之權益將轉歸該(等)存活人士名下,但本公司有權向該已去世客戶之遺產強制執行已去世客戶承擔之任何法律責任。該(等)存活人士中任何人士得悉上述任何死訊時,必須立即書面通知本公司。
17. 利益衝突
17.1. 客戶承認本公司,其董事及/或僱員,在任何適用的監管要求規限下,均可為本公司或為集團公司或聯屬人經營買賣交易。
17.2. 客戶同意,當本公司在期交所或在世界其他交易所或市場代其辦理買賣指示時,本公司、本公司的董事、高級職員、僱員、代理人及/或任何交易所出市本公司人,可無須本公司事前通知而代該等在帳戶內有直接或間接利益之任何人士進行買賣,但須遵守買賣指示執行時有關期交所,其他交易所,或市場當時實施之憲章、規則、規例、慣例、裁定及釋義所載規限及條款(如有),以及遵守期交所或其他交易所或市場依法頒布之適用規例。
17.3. 客戶承認,在《證券及期貨條例》之條文和任何適用法律的制約下,本公司可為自己或為其集團公司或聯屬人或本公司的其他客戶的帳戶,就任何在期交所買賣的期貨及期權合約,採取與客戶的買賣指示相反的買賣盤,但此等買賣必須是以公平競爭形式依照期交所的規則,規例和程序在期交所或通過期交所的設施執行,或依照其他交易所的規則及規例或通過其他商品,期貨或期權交易所的設施執行。
17.4. 客戶承認,本公司受期交所規則約束,而該等規則允許期交所在其認為客戶的持倉為累積持倉,正在或可能對任何特定市場有損害時,或正在或可能對任何市場的公平和有序運作有不利影響時,採取措施限制持倉或要求代表客戶結束客戶合約。
17.5. 本公司為客戶從客戶處或其他人處(包括結算所)接收的所有金錢、認可的債券和其他財產,應由本公司作為受託人,與本公司的自有資產分開管有,轉入到一個獨立的銀行帳戶或獨立的債券帳戶,本公司管有的所有金錢、認可的債券和其他財產不應作為本公司於破產或清盤時的財產一部份,而應在委任對本公司的所有或任何一部份業務或資產的臨時清盤人、清盤人或類似人員時立即退還給客戶。
17.6. 客戶授權本公司將從客戶處或任何其他人處(包括結算所)收到的金錢或認可的債券按《守則》附表 4 的第 7 到 12 段所列的方式持有,客戶特別授權本公司將該金錢和認可的債券 a)按《守則》附表 4 的第 14到 15 段規定的處理方式; b)達成本公司對任何一方的責任要求,如果該責任與代表客戶交易的期貨/或期權合約業務有關。
17.7. 客戶同意本公司維持在結算所的任何帳戶,不論是否為全部或部份代表客戶進行期貨/或期權合約業務而設,也不論客戶所繳付之款項、債券或證券是否已繳付予結算所。就本公司與結算所之間而言,本公司以主事人身份操作該帳戶,而該帳戶不得視作受以客戶為受益人的信託或其他衡平法中的利益,支付給結算所的金錢和認可的債券和認可的證券,均不包括上述(17.5)段所指的信託之內。
17.8. 客戶接獲通知本公司須受到香港期貨交易所規則第 631 條的規定約束。根據該條規定,香港期貨交易所
或行政總裁假如認為客戶累積持倉以致對市場構成或者可能構成損害或者對市場之公平或有秩序運作構成任何影響,即可以採取行動限制客戶的持倉量或要求將客戶的任何期貨合約平倉。
17.9. 客戶無條件及不可撤銷地授權本公司在任何時間根據本公司的程序,將任何客戶的帳戶裏可得到的資金,轉移到本公司集團的任何成員的任何帳戶。客戶明白且同意本公司將任何的客戶的帳戶裏可得到的資金轉移到本公司之集團公司的任何成員的任何客戶帳戶,只要帳戶裏的可取得的資金不少於要求過戶的轉帳金額。前述帳戶裏的可取得的資金的任何轉帳,如果帳戶裏的信用餘額在轉帳之後不足以支付欠本公司或任何人士關於帳戶和交易的任何款項,則該轉帳不應進行。
17.10.客戶也可委任本公司作為客戶的代理傳達客戶的指示給任何本公司之集團公司的其他成員要求根據客戶和本公司之集團公司的成員之間的協議,就客戶在本公司之集團公司的其他成員處的可取得的資金向其他本公司之集團公司成員處客戶的帳戶進行轉帳。客戶須填妥一份代理委任表或透過信函或傳真的書面通知(須具客戶的簽署)給本公司,從而授權本公司進行轉帳。
17.11. 本公司將向客戶提供合約細則,一份完整的保證金程序,以及在任何情況下客戶所持倉盤會未經客戶同意而遭平倉。
(a) 客戶向本公司聲明及保證,客戶與本公司之集團公司任何成員概無關連,包括但不限於身為該等僱員或代理人之配偶及 18 歲以下之子女,并同意倘客戶與該等僱員或代理人有關連,客戶須將此項關連之存在情況及性質迅速通知本公司,客戶知道,本公司於接獲通知後,可自行酌情決終止帳戶。
(b) 客戶向本公司進一步作出聲明及保證,客戶并非客戶將委託或指示本公司代為購買或出售或買賣其商品之關人士(定義見聯交所上市規則),除非客戶在委託或指示作出有關買賣前特別通知本公司相反之情況。
(c) 客戶并同意彌補本公司就本公司依賴違反第(a)段及 / 或(b)段之任何資料而招致之任何損失、費用、損害、索償或要求。
(d) 客戶同意應要求彌補本公司及本公司之高級人員、僱員和代理人因客戶違反上文所載責任而引致之任何損失、費用、索償、法律責任或開支,包括由本公司在收取欠款負本公司之債項或有關結束帳戶所招致之任何合理費用。
18. 承認 - 客戶承認,倘若本公司在期交所作為期交所參與者的權利被中止和取消,期交 所或結算公司可採取一切必要行動將本公司代客戶持有的任何未平倉合約,以及客戶帳戶貸方所記存的款項和財產轉讓給其他的期交所參與者。
19. 暫止或終止
19.1. 本公司保留權利,可於任何時間不時暫時終止營運戶口及/或暫時終止根據本合約向客戶提供的服務,並毋須給予任何理由或解釋。
19.2. 客戶及本公司對有關戶口之權利或義務,客戶均可於任何時間向本公司(反之亦然)發出書面通知載明該權利或義務於最少(7)個營業日後終止,且收訖有關通知之前不損本公司或客戶對有關戶口的任何權利、權力或職責,及上述權利、權力及職責,將會根據本合約的條款繼續有效,直至全部履行為止。
20. 局限應用 -本合約中之條款、規定、條文、承擔,有對某一裁判權而言,為非法、無效、禁止實施或不能實施者,則在此等非法、無效、禁止實施或不能實施,祇局限於該裁判權範圍內,本合約之其他餘下者仍然有效。再且,上述情況不會導致此等條款、規定、條文、承擔等在另一裁判權範圍內非法、無效、禁止實施或不能實施。
21. 可轉讓性 – 本協議之條款對協議各方 (不論是以合併、兼併或其他方式成為 ) 之繼承人和受讓人及個人代表 ( 如適用 ) 均有約束力並使其受益,但是,未經本公司事先書面同意,客戶不得轉讓、轉移、質押或以其他方式處置本協議內之權利或義務。本公司可將其在本協議內之權利和義務全部或部份地轉讓予任何人士,而事前無須得到客戶之同意或批准。
22. 風險披露聲明 -本公司提請客戶注意風險披露聲明。客戶同意閱讀風險披露聲明,提問題以及在必要時
徵求獨立顧問意見。
23. 修改
23.1. 本公司有權對本協議書作出認為必須的修改、增補、刪除或變更。而此等修改、增補、刪除或變更由該通知發送給客戶起生效。
23.2. 本公司對本協議書之條款所作之修改,及客戶向 x公司提供的關於本協議書之資料的修改,例如,開戶資料,均不影響任何修改前未完成之指示或買賣或已產生的法定權利或責任。
24 遵守 FATCA
24.1 披露、同意及豁免:客戶特此同意:為遵守 FATCA 及其他適用法例,本公司及其代理人和服務供應商可以收集、儲存及處理從客戶或因本協議及/或客戶之交易而獲得的資料,包括本公司與該等人仕之間可互相披露資料和本公司向香港、美國及/或其他司法權區之政府機構披露資料。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客戶特此豁免任何會妨礙本公司及其代理人和服務供應商遵守 FATCA 及其他適用法例的任何司法權區的資料保障、私隱、銀行保密或其他法例或規例的任何條文及/或任何保密協議、安排或諒解的條款。客戶確認這可以包括傳送資料予一些在資料保障、資料私隱或銀行保密法例方面並不嚴格的司法權區。客戶須確保,客戶或任何其代表因本協議或客戶之交易而向本公司或其代理人或服務供應商披露關於第三者的資料時,該第三者已獲提供該等資訊,並已經給予該等同意或豁免,使本公司及其代理人和服務供應商可以按本條款所述收集、儲存及處理該第三者的資料。
24.2 提供資料:
(a) 在本公司要求時,客戶須向本公司確認 (i)客戶是否有權在收受款項時免受任何 FATCA 規定的扣減或預扣(“FATCA 豁免人士”);(ii) 為本公司遵守 FATCA,在本公司合理地要求時,向本公司提供關於客戶在 FATCA 的身份的表格、文件及其他資料(包括其適用轉付率或美國稅務條例或包括跨政府協議的其他官方指引所要求的其他資料) 。
(b) 如按上述客戶向本公司確認客戶是 FATCA 豁免人士,而之後客戶發現他並非或已不再是 FATCA 豁免人士,客戶須盡快通知本公司。
(c) 如客戶沒有按上述(a)段(為免生疑,如(b)段適用,包括(b)段)向本公司確認其身份或提供表格、文件及其他資料,則:
(i) 如客戶沒有確認客戶是否(及/或保持)FATCA 豁免人士,客戶將不被視為 FATCA 豁免人士;及
(ii) 如客戶沒有確認其適用轉付率,客戶的適用轉付率將被視為 100%,直至客戶向本公司提供所需確認、表格、文件或其他資料。
24.3 預扣或扣減:如本公司需按:FATCA 或法例要求在付予客戶的款項中預扣或扣減任何 FATCA 預扣稅 (包括因沒繳交或延遲繳交該等稅項而引起之懲罰或利息),本公司可扣減該等稅項,而無須增加任何付予客戶的款項。在本協議所有目的下,客戶皆被視為已全數收到該款項,沒有任何扣減或預扣。在本公司合理地要求時,客戶須向本公司提供該等額外資料,以決定該款項需扣減或預扣金額。
25. 風險披露
客戶須在有關文件上簽署及註明簽署日期,確認:
(a) 已按照其選擇的語言(英文或中文)獲提供附表 6 的風險披露聲明;及
(b) 已獲邀其閱讀該風險披露聲明、提出問題及徵求獨立的意見(如客戶有此意願)。
26. 一般規定
26.1 客戶同意每宗交易均依據客戶之判斷及決定,獨立及並無依賴本公司之意見而進行。本公司對於本公司之董事、行政人員、僱員或代理人所提出之資料或意見,毋須負責,無論該等意見是否按客戶要求而提出。
26.2 客戶確認已詳閱並同意本協議書的條款,而且該等條款已經以客戶明白的語言(英文或中文)向客戶解釋。
26.3 除非本公司根據本協議於客戶接獲該等通知書、結單、確認書或其他訊息之後七日內接獲客戶之書面通知該等文件資料有所更改。所有於任何通知書、結單、確認書或其他溝通上所指之任何交易及每個戶口之結單,其資料均會被視為正確,並經客戶核實確認。
26.4 假如本公司向客戶招攬銷售或建議任何金融產品,該金融產品必須是本公司經考慮客戶的財政狀況、投資經驗及投資目標後而認為合理地適合客戶的。本協議的其他條文或任何其他本公司可能要求客戶簽署的文件及本公司可能要求客戶作出的聲明概不會減損本條款的效力。
27. 客戶接受及遵守按不同地區交易所所設定之合約限量及須申報的持倉量。包括接受由客戶向不同地區交易所提交有關其持倉量的報告的步驟,本公司在此知會客戶有關步驟及有關之報告表格可於要求時提供予客戶,並在客戶提出要求時提供有關之報告表格。
28. 合適性
假如本公司向客戶招攬銷售或建議任何金融產品,該金融產品必須是本公司經考慮客戶的財政狀況、投資經驗及投資目標後而認為合理地適合客戶的。本協議的其他條文或任何其他本公司可能要求客戶簽署的文件及本公司可能要求客戶作出的聲明概不會減損本條款的效力。
29. 法律 - 本協議書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管轄及以其作解釋,而雙方不得撤銷接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的司法管轄。
30. 協議書生效 - 客戶明白,須持本公司的一名董事或指定的授權職員在開戶表格上簽署, 以示本公司接納和同意本協議書之後,本協議書才能生效。
此合約條款之中文及英文版本若有任何衝突或不符之處,概以英文版本作準。
2. 香港期交所規則第 632A 條實施後之客戶持倉限額
香港期交所規則第 632A 條對一名或一組人士之恆指期貨、期指期權、小型恆指期貨以及小型恆指期權之持倉情況實施上限。本規則旨在避免因個別人士或一組人士過分持倉而導致市場可能出現波動的情況。上述規詳情如下,若閣下對本文件或對觸犯第 632A 條所涉及之風險有任何疑問,應諮詢閣下的交易商或獨立專業顧問。(倘若本文件的中文與英文本在解釋或意義方面有任何歧義,應以英文本為準。)
1. 無論長倉或短倉,任何人士在恆指期貨、在恆指期權、小型恆指期貨及小型恆指期權所有合約月份內,不得擁有或控制超過或合共超過由期交所所規定的期貨合約及/或期權合約的數目。
2. 在計算每位人士之持倉限額時,該位人士名下所有直接或間接共同控制或管理之戶口之持倉情況,連同根據明文或隱藏含協議或共識行事之人士之所有戶口持倉情況均會一併整合計算。
3. 凡多個不同戶口或多組戶口均由一位人士管理,或依從同一位人士之投資策略行事,則該等戶口之持倉情況將會視為受該位人士直接或間接共同控制或管理;並須按交易規則第 632A 條整合計算。此等戶口包括 (但不限於)同一位投資顧問,策略人或基金經理提供意見或管理之互惠基金,全權委託戶口或信託基金。
4. 倘若某位客戶之某個戶口或多個戶口合共之持倉情況超出持倉上限,則香港期交所將會要求本公司替該位客戶平倉,以便令該戶口或該等戶口之持倉情況符合持倉上限。
5. 此外,倘若本公司獲悉某位客戶之持倉總數接近持倉上限,而一旦執行該客戶之買賣指令即會違反持倉上限,則本公司將不會替該位客戶執行任何買賣指令。
3. 帳戶常設授權
1. 常設授權 (客戶款項)
1.1. 客戶款項常設授權涵蓋本公司為客戶在香港收取或持有並存放於一個或多個獨立帳戶內的款項(包括因持有並非屬於本公司的款項而產生之任何利息)(下稱「款項」)。除另有說明外,在本授權書內的所有用語應具有經不時修訂的《證券及期貨條例》及《合適性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所定義的相同意思。獨立帳戶包括根據《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在香港境內開立及維持並指定為客戶帳戶的任何帳戶,或在香港境外開立及維持並指定為客戶帳戶的任何帳戶。
1.2. 客戶授權本公司:
(a) 組合及合併在本公司及/或本公司所屬的集團公司 (「集團公司」) 內的成員公司所維持的、以客戶名義開立的任何或全部獨立帳戶,以及將任何數額的款項轉移至該等獨立帳戶或在該等帳戶之間作出轉移,以抵償客戶對集團公司的義務或法律責任,不論該等義務或法律責任是確實還是或然的、原有或附帶的、有抵押或無抵押的、共同或各別的;及
(b) 在集團公司內的成員公司於任何時候在香港境內或境外維持的任何獨立帳戶之間調動任何數額的款項。
1.3. 客戶確認及同意本公司可不向客戶發出通知而採取上述的任何行動。
1.4. 此賦予本公司的授權並不損害本公司享有的有關處理獨立帳戶內款項的其他授權或權利。
(a) 按照客戶款項規則由客戶續期或當作已被續期所制約下,客戶款項常設授權的有效期為十二個月,自協議書之日起計有效。
(b) 客戶可以向本公司客戶服務部列明於帳戶開立表格內的公司地址或該等本公司為此目的可能以書面方式通知的其它地址,發出書面通知,撤回客戶款項常設授權。該等通知之生效日期為本公司真正收到該等通知後之 7 日起計。
(c) 客戶明白本公司若在客戶款項常設授權的有效期屆滿 14 日之前,向客戶發出書面通知,提醒客戶有關的常設授權即將屆滿,而客戶沒有在該等常設授權屆滿前反對該等常設授權續期,客戶款項常設授權應當作在不需要客戶的書面同意下按持續的基準已被續期。
(d) 客戶承諾就本公司因為根據客戶按此部分而給予的常設授權書行事而招致或蒙受的所有成本、開支、負債、損失或損害賠償,向本公司及集團公司作出彌償。
4. 個人資料收集聲明
x聲明是根據香港法例第 486 章《香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條例」)的要求而提供予本公司的個人客戶。本聲明界定的術語與其在期貨客戶協議中的涵義相同。
1. 披露責任
除特別聲明外,客戶必須按開戶表格上的要求,向本公司提供個人資料。如客戶不提供此等資料,則本公司並無足夠資料為客戶開立及管理帳戶,客戶亦無從開戶。
2. 個人資料之使用
2.1 使用者
有關客戶的所有個人資料(不論是由客戶提供,還是由其他人士所提供﹔亦不論是在客戶收到載有這些資料的客戶協議之前或之後提供)可被任何下列的公司或人士(各稱「使用者」)使用﹕
(i) 本公司和/或其任何聯營公司(「集團」)﹔
(ii) 集團的任何董事、高級職員、僱員或代理人﹔
(iii) 執行客戶指示和/或從事集團業務而由集團授權的任何人士(例如律師、顧問、代名人、託管人等)﹔
(iv) 集團持有與客戶相關的任何權利和義務的任何實際或建議的承讓人;及
(v) 任何政府、監管或其他團體或機構(不論是否適用於任何集團成員的法例或條例所規定)。
2.2 目的
客戶的所有個人資料均可被任何使用者用於下列目的﹕
(i) 執行新的或現有顧客的查核及信用調查程序,以及協助其他金融機構進行此類工作﹔
(ii) 持續帳目管理,包括收取應付款項、執行擔保、抵押或其他權利和利益﹔
(iii) 設計更多產品和服務,或向客戶推廣集團的產品﹔
(iv) 將此等資料轉移到香港以外的任何地方﹔
(v) 為下列目的進行的客戶個人資料比較(不論收集此等資料的目的及來源,亦不論此等資料 是使用者或任何其他人士所收集)﹕(A)信用調查﹔(B)資料核實﹔和/或(C)編製或核實資料,以便採取使用者或任何其他人士認為合適的行動(包括可能與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的權利、義務或權益有關的行動)﹔
(vi) 用於與客戶有關的任何其他協議和服務條款所規定的目的﹔
(vii) 與遵守任何法律、規例、法庭命令或其他任何監管機構的命令有關或相關的任何目的;
(viii) 任何與執行客戶指示或與集團業務或交易相關的目的。
3. 查閱和修正的權利
如條例所載,客戶有權查閱和更正客戶的個人資料。一般而言,除若干豁免外,客戶享有權利,可以﹕
(i) 詢問本公司是否持有與客戶有關的個人資料﹔
(ii) 在合理的時間內要求查閱其個人資料;本公司將以合理的方式及清楚易明的格式回覆客戶,但須收取合理的費用﹔
(iii) 要求更正客戶的個人資料﹔及
(iv) (如客戶要求查閱或更正個人資料的要求被拒絕)要求獲知拒絕的理由,及反對任何該等拒絕。
4. 聯絡人
如客戶要求查閱及/或修正及/或索取與客戶有關的個人資料及關於資料的政策等要求,或拒絕直接促銷,可向本公司的客戶服務主任提出。
地址:香港上環干諾道中 168-200 號信德中心招商局大廈 17 樓 01 及 18B 室
電話: (000) 0000 0000
傳真號碼: (000) 0000 0000
5. 網上交易協議
x網上交易協議茲補充本公司與客戶簽訂的客戶協議,並為該協議的附件,藉此本公司同意向客戶提供電子服務,使客戶能夠透過互聯網,發出電子指示並獲取報價和其他資訊﹙「網上交易服務」﹚。如客戶協議與本網上交易協議的條款存在任何抵觸,以後者的條款為準。
1. 釋義
1.1 網上交易協議中的術語之含義與客戶協議所界定者相同,另有特別聲明者除外。以下詞彙在本合約中解釋如下:
「登入號碼」是指識別客戶身份的名稱,須配合密碼一起使用以接達有關網上交易服務﹔
「資訊」是指任何交易或市場的資料、買入及賣出價、新聞報導、第三者分析員的報告,研究和其他資訊﹔
「密碼」是指客戶的登入密碼,須配合登入號碼一起使用以接達有關網上交易服務。
1.2 客戶協議中提及的「指示」將被視為包括通過網上交易服務發出的網上交易指示。
2. 網上交易
2.1 當使用網上買賣服務時,客戶保證客戶是唯一獲授權使用者及將會就所有透過網上客戶的交易密碼而發出的買賣盤及所有進行的交易承擔全部責任, 本公司收到任何該等指示將被視為由客戶收到的時間及以收到的形式發出。
2.2 客戶對其登入號碼和密碼的保密、安全及使用承擔責任。客戶並且保證會小心地去使用客戶的密碼。
2.3 客戶接獲並非由客戶發出的指示或執行有關指示的確認,客戶應立即通知 x公司。如果發現登入號碼或密碼有任何遺失、被竊或未經授權使用,客戶應立即通知本公司。
2.4 客戶同意在發出每個指示之前會加以複核,因為客戶的指示一經作出,便可能無法取消。
2.5 除非客戶的帳戶有足夠的已結算款項或證券以進行交收,否則本公司並沒有義務執行客戶的指示。
2.6 客戶通過網上交易服務發出指示後,應通過網上交易服務核對所發出的指示是否已被 x公司正確地確認。
2.7 客戶同意經網上交易服務發出的指示,本公司確認已收到有關指示,方始生效。
2.8 客戶在完成每次網上交易網上交易時段後,會立即退出網上交易服務系統。
2.9 如果網上交易服務未能使用或客戶遇到困難而未能發出交易指示,客戶可透過電話發出交易指示。
2.10 本公司可有絕對酌情權,對可透過網上服務發出的指示之種類及指示之價格範圍予以限制。
2.11 在不限制上述的概括性原則下,客戶確認並同意,一旦通過網上交易服務發出指示後,未必能夠予以修改或取消,及指示只有在尚未被 x公司執行時方有可能進行修改或取消。在這種情況下,本公司將盡可能修改或取消指示,但是,儘管 x公司已確認有關修改或取消指示,也並不能保證該修改或取消一定會發生。如果該修改或取消沒有發生,客戶仍然要對其最初作出的指示負責。
3. 資訊提供
3.1 本公司通過網上交易服務向客戶傳遞資訊。客戶可能會被收取從交易所、市場及其他傳輸資訊的第三方
﹙統稱為「資訊供應者」﹚獲得並提供給客戶使用的資訊的一定費用。並授權 x公司可從客戶的帳戶中扣除該類費用。
3.2 資訊乃是本公司、資訊供應者或其他人士的財產,並受版權所保護。資訊只供客戶個人使用及參考,及不會將資訊用於任何非法目的。不得將資訊進行複製、翻印、分類臚列、傳送,或用作商業用途,客戶亦不得以任何理由將資訊供應任何其他人士或實體。
4 知識產權
客戶同意網上交易服務及其所包含的任何軟件乃屬本公司及/或第三方服務供應商專有。客戶同意不會以任何方式對服務或其中所包含之軟件的任何部份作出干預、修改、拆解、還原工程、或其他形式之更改,或在未經授權下入網上交易服務或內裏包含的軟件的任何部份,亦將不會嘗試作出任何上述行為。倘若客戶違反本條規定或倘若本公司合理懷疑己違反客戶違反本條規定,可立即中斷或終上之登入密碼及/或取消任何帳户,而毋須事先知會我/我們。 客戶承諾,倘客戶知悉任何其他人士作出任何上述行為,將立即知會本公司。
5 責任和賠償的限制
5.1 本公司、其業務代理、以及資訊供應者對由於難以合理控制的情況而使客戶遭受的任何損失、 開支、費用或責任概不負責,這些情況包括,但不限於:
(i) 因通訊設施故障或傳輸中斷或通訊媒體不可靠或任何其他非本公司所能合理控制之原因而導致之傳輸、接收或執行指示之延誤;及
(ii) 資訊供應者所提供的股市研究、分析、市場數據以及其他資訊的延誤、不準確、遺漏或缺乏﹔及
(iii) 即時報價由資訊供應者提供,因上述即時報價,包括依賴有關報價,而蒙受的任何捐失、費用、損害賠償或申索;及
(iv) 未經授權下進入通訊系統,包括未經授權下使用客戶的登入號碼,密碼,和/或帳戶號碼﹔及
(v) 戰爭或軍事行動、政府的限制、勞資糾紛或任何市場或交易所的正常交易被關閉或中斷、惡劣的天氣情況及天災。
5.2 如客戶違反了本協議﹙包括本網上交易協議﹚、適用的證券法例或規例、 或任何第三方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對任何版權的侵犯、對任何知識產權的侵犯以及對任何私隱權的侵犯,而使本公司、其業務代理及資訊供應者遭受的任何或所有索償、損失、責任、開支和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客戶將就此對其作出賠償,及保証本公司、其業務代理及資訊供應者不會因此而招致任何損失。即使終止本網上交易協議,客戶在此的責任將仍然有效。
5.3 客戶接受,儘管本公司將盡力確保所提供的資訊的準確性和可靠性, 本公司並不能絕對保證這些資訊準確和可靠,及對由於資訊出現任何不準確或遺漏而導致客戶遭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 本公司一概不承擔責任﹙無論是在民事過失、合約或其他法律上﹚。
6 電子服務之終止
x公司保留權利,並有絕對酌情權而無需通知及不受限制地,於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於未經授權下使用客戶的接入號碼、密碼、和/或帳戶號碼、違反本網上交易協議或客戶協議、 本公司未能繼續從任何資訊供應者獲得任何資訊、或本公司與資訊供應者之間的一個或多個協議被終止,終止客戶接達網上交易服務或其任何部分。
7 風險披露
客戶須在有關文件上簽署及註明簽署日期,確認:
(a) 已按照其選擇的語言(英文或中文)獲提供的風險披露聲明;及
(b) 已獲邀其閱讀該風險披露聲明、提出問題及徵求獨立的意見(如客戶有此意願)。
8 一般事項
8.1 倘若發生任何爭議,客戶同意以本公司的紀錄﹙包括電子紀錄﹚為準。
8.2 本公司可不時修改本網上交易協議之條款,並會以書面方式或透過電子服務向客戶發出合理通知。
6. 風險披露聲明
期貨及期權交易的風險
買賣期貨合約或期權的虧蝕風險可以極大。在若干情況下,你所蒙受的虧蝕可能會超過最初存入的保證金數額。即使你設定了備用指示,例如“止蝕”或“限價”等指示,亦未必能夠避免損失。市場情況可能使該等指示無法執行。你可能會在短時間內被要求存入額外的保證金。假如未能在指定的時間內提供所需數額,你的未平倉合約可能會被平倉。然而,你仍然要對你的帳戶內任何因此而出現的短欠數額負責。因此,你在買賣前應研究及理解期貨合約及期權,以及根據本身的財政狀況及投資目標,仔細考慮這種買賣是否適合你。如果你買賣期權,便應熟悉行使期權及期權到期時的程序,以及你在行使期權及期權到期時的權利與責任。
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的風險
持牌人或註冊人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是受到有關海外司法管轄區的適用法律及規例所監管的。這些法律及規例與《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571 章)及根據該條例制訂的規則可能有所不同。因此,有關客戶資產將可能不會享有賦予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的相同保障。
關於期貨及期權買賣的額外風險披露
x聲明並不涵蓋買賣期貨及期權的所有風險及其他重要事宜。就風險而言,你在進行任何上述交易前,應先瞭解將訂立的合約的性質(及有關的合約關係)和你就此須承擔的風險程度。期貨及期權買賣對很多公眾投資者都並不適合,你應就本身的投資經驗、投資目標、財政資源及其他相關條件,小心衡量自己是否適合參與該等買賣。
期貨
1. “槓桿”效應
期貨交易的風險非常高。由於期貨的開倉保證金的金額較期貨合約本身的價值相對為低,因而能在期貨交易中發揮“槓桿”作用。市場輕微的波動也會對你投入或將要投入的資金造成大比例的影響。所以,對你來說,這種槓桿作用可說是利弊參半。因此你可能會損失全部開倉保證金及為維持本身的倉盤而向有關商號存入的額外金額。若果市況不利你所持倉盤或保證金水平提高,你會遭追收保證金,須在短時間內存入額外資金以維持本身倉盤。假如你未有在指定時間內繳付額外的資金,你可能會被迫在虧蝕情況下平倉,而所有因此出現的短欠數額一概由你承擔。
2. 減低風險交易指示或投資策略
即使你採用某些旨在預設虧損限額的交易指示(如“止蝕”或“止蝕限價”指示),也可能作用不大,因為市況可以令這些交易指示無法執行。至於運用不同持倉組合的策略,如“跨期”和“馬鞍式”等組合,所承擔的風險也可能與持有最基本的“長”倉或“短”倉同樣的高。
期權
3. 不同風險程度
期權交易的風險非常高。投資者不論是購入或出售期權,均應先瞭解其打算買賣的期權類別(即認沽期權或認購期權)以及相關的風險。你應計入期權金及所有交易成本,然後計算出期權價值必須增加多少才能獲利。
購入期權的投資者可選擇抵銷或行使期權或任由期權到期。如果期權持有人選擇行使期權,便必須進行現金交收或購入或交付相關的資產。若購入的是期貨產品的期權,期權持有人將獲得期貨倉盤,並附帶相關的保證金責任(參閱上文“期貨”一節)。如所購入的期權在到期時已無任何價值,你將損失所有投資金額,當中包括所有的期權金及交易費用。假如你擬購入極價外期權,應注意你可以從這類期權獲利的機會極微。
出售(“沽出”或“賣出”)期權承受的風險一般較買入期權高得多。賣方雖然能獲得定額期權金,但亦可能會承受遠高於該筆期權金的損失。倘若市況逆轉,期權賣方便須投入額外保證金來補倉。此外,期權賣方還需承擔買方可能會行使期權的風險,即期權賣方在期權買方行使時有責任以現金進行交收或買入或交付相關資產。若賣出的是期貨產品的期權,則期權賣方將獲得期貨倉盤及附帶的保證金責任(參閱上文“期貨”一節)。若期權
賣方持有相應數量的相關資產或期貨或其他期權作“備兌”,則所承受的風險或會減少。假如有關期權並無任何“備兌”安排,虧損風險可以是無限大。
某些國家的交易所允許期權買方延遲支付期權金,令買方支付保證金費用的責任不超過期權金。儘管如此,買方最終仍須承受損失期權金及交易費用的風險。在期權被行使又或到期時,買方有需要支付當時尚未繳付的期權金。
期貨及期權的其他常見風險
4. 合約的條款及細則
你應向替你進行交易的商號查詢所買賣的有關期貨或期權合約的條款及細則,以及有關責任(例如在什麼情況下你或會有責任就期貨合約的相關資產進行交收,或就期權而言,期權的到期日及行使的時間限制)。交易所或結算公司在某些情況下,或會修改尚未行使的合約的細則(包括期權行使價),以反映合約的相關資產的變化。
5. 暫停或限制交易及價格關係
市場情況(例如市場流通量不足)及/或某些市場規則的施行(例如因價格限制或“停板”措施而暫停任何合約或合約月份的交易),都可以增加虧損風險,這是因為投資者屆時將難以或無法執行交易或平掉/抵銷倉盤。如果你賣出期權後遇到這種情況,你須承受的虧損風險可能會增加。
此外,相關資產與期貨之間以及相關資產與期權之間的正常價格關係可能並不存在。例如,期貨期權所涉及的期貨合約須受價格限制所規限,但期權本身則不受其規限。缺乏相關資產參考價格會導致投資者難以判斷何謂“公平價格”。
6. 存放的現金及財產
如果你為在本地或海外進行的交易存放款項或其他財產,你應瞭解清楚該等款項或財產會獲得哪些保障,特別是在有關商號破產或無力償債時的保障。至於能追討多少款項或財產一事,可能須受限於具體法例規定或當地的規則。在某些司法管轄區,收回的款項或財產如有不足之數,則可認定屬於你的財產將會如現金般按比例分配予你。
7. 佣金及其他收費
在開始交易之前,你先要清楚瞭解你必須繳付的所有佣金、費用或其他收費。這些費用將直接影響你可獲得的淨利潤(如有)或增加你的虧損。
8. 在其他司法管轄區進行交易
在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市場(包括與本地市場有正式連繫的市場)進行交易,或會涉及額外的風險。根據這些市場的規例,投資者享有的保障程度可能有所不同,甚或有所下降。在進行交易前,你應先行查明有關你將進行的該項交易的所有規則。你本身所在地的監管機構,將不能迫使你已執行的交易所在地的所屬司法管轄區的監管機構或市場執行有關的規則。有鑑於此,在進行交易之前,你應先向有關商號查詢你本身地區所屬的司法管轄區及其他司法管轄區可提供哪種補救措施及有關詳情。
9. 貨幣風險
以外幣計算的合約買賣所帶來的利潤或招致的虧損(不論交易是否在你本身所在的司法管轄區或其他地區進行),均會在需要將合約的單位貨幣兌換成另一種貨幣時受到匯率波動的影響。
10. 交易設施
電子交易的設施是以電腦組成系統來進行交易指示傳遞、執行、配對、登記或交易結算。然而,所有設施及系統均有可能會暫時中斷或失靈,而你就此所能得的賠償或會受制於系統供應商、市場、結算公司及/或參與者商號就其所承擔的責任所施加的限制。由於這些責任限制可以各有不同,你應向為你進行交易的商號查
詢這方面的詳情。
11. 電子交易
透過某個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可能會與透過其他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有所不同。如果你透過某個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便須承受該系統帶來的風險,包括有關系統硬件或軟件可能會失靈的風險。系統失靈可能會導致你的交易指示不能根據指示執行,甚或完全不獲執行。
12. 場外交易
在某些司法管轄區,及只有在特定情況之下,有關商號獲准進行場外交易。為你進行交易的商號可能是你所進行的買賣的交易對手方。在這種情況下,有可能難以或根本無法平掉既有倉盤、評估價值、釐定公平價格又或評估風險。因此,這些交易或會涉及更大的風險。此外,場外交易的監管或會比較寬鬆,又或需遵照不同的監管制度;因此,你在進行該等交易前,應先瞭解適用的規則和有關的風險。
買賣人民幣證券或投資於人民幣投資的風險
1. 外匯風險及每日兌換限制等
現時人民幣不可自由兌換及可能在任何特定時間在中國大陸以外只有有限的人民幣供應。以人民幣計值的證券存有兌換風險,並且就兌換金額可能有每日或其他限制。如在香港買賣人民幣,閣下可能需要容許足夠時間以避免超過該等限制。此外,以人民幣計值的證券帶有流動性風險,特別是如果該等證券沒有交投暢旺的第二市場及他們的價格有大額買賣差價。
2. 以人民幣計值的相關投資的有限供應
就沒有途徑於中國大陸直接投資的人民幣產品而言,他們在中國大陸以外又以人民幣計值的相關投資的可供選擇可能有限。該限制可能導致人民幣產品之回報及表現受到不利影響。
3. 無保證的預期回報
如果人民幣投資產品附有闡釋性質的聲明說明回報而該回報(部份)並無保證,閣下應特別注意有關無保證回報(或回報之部份,視屬何情況而定)的任何披露及該等說明所依據的假設,例如包括任何未來花紅或股息分派。
4. 對投資產品的長期承擔
就涉及長時間投資的人民幣產品而言,閣下應特別注意如閣下於到期日前或禁售期(如適用)期間贖回閣下之投資,在贖回收益實質上低於投資額時閣下可能會招致重大本金損失。閣下應注意提早退保發還/退出計劃的費用及收費,如有,及因於到期日前或禁售期期間贖回而導致損失花紅(如適用)。
5. 交易對手的信貸風險
閣下應特別注意人民幣產品中涉及的交易對手之信貸風險。在人民幣產品可能投資於不受任何抵押品支持的人民幣債務工具的範圍內,該等產品須全面承受相關交易對手之信貸風險。當人民幣產品投資於衍生工具時,亦可能出現交易對手風險,因為衍生工具發行人違責行為可能導致人民幣產品之表現受到不利影響而引致重大損失。
6. 利率風險
就屬於人民幣債務工具或可能投資於人民幣債務工具的人民幣產品而言,閣下應注意該等工具可能容易受利率波動的影響而導致人民幣產品之回報及表現受到不利影響。
7. 流動性風險
閣下應注意與人民幣產品相關的流動性風險,及在適用情況下,注意在出售產品本身所投資的相關投資時,人民幣產品可能蒙受重大損失的可能性,特別是如果該等投資沒有交投暢旺的第二市場及他們的價格有大額買賣差價。
8. 贖回時並非收取人民幣的可能性
就人民幣產品中有相當部份為以非人民幣計值的相關投資而言,閣下應注意贖回時並非全數收取人民幣的可能性。當人民幣的外匯管制及限制導致發行人不能及時取得足夠的人民幣款額,這種情況便可能出現。
9. 與槓桿交易相關的附加風險
進行人民幣產品的槓桿交易之前,閣下應確保已經明白及接受借貸安排之風險和條款及條件。槓桿放大可能遭受的虧損,因而提高投資風險。閣下應注意在哪些情況下閣下可能被要求在短時間內存入額外的保證金及閣下之抵押品可能在未經閣下的同意下被出售。閣下應小心市場情況可能使備用交易指示,例如「止
蝕」指示,無法執行的風險。另外,閣下應留意閣下須承受利率風險,特別是閣下之借貸成本可能因利率變動而增加。
7. 免責聲明
按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 ( 香港期交所”) 於一九九八年五月八日所發出的通告( 編號
CIR/LEGAL/980141) 而作出的免責聲明
香港期交所可不時開發在香港期交所買賣的合約所根據的股票指數或其他專有產品。香港期交所台灣指數便是一隻由香港期交所開發的此類股票指數。香港期交所台灣指數及不時由香港期交所開發的該等其他股票指數 (“香港期交所指數”) 或專有產品是香港期交所的財產。每種香港期交所指數的編制及計算過程是及將會是香港期交所的獨佔和專有的財產。香港期交所指數的編制及計算的過程是及基礎可不時由香港期交所在無需作出知會的情況下更改或改動,與及香港期交所可在任何時候要求某些由香港期交所指定的根據任何香港期交所指數作買賣的期貨及期權合約的買賣及交收須參照另一種將被計算出來的指數。香港期交所並不向任何會員或任何第三者保證、xx或擔保任何香港期交所指數或其編制及計算或任何與其有關的資訊的準確性或完整性, 而與任何香港期交所指數相關的任何形式的該種保證、xx或擔保皆沒有被作出或不應被視為作出。此外,香港期交所並不接受有關於使用任何香港期交所指數方面或關於香港期交所或其委任去編制及計算任何香港期交所指數的任何其他人士於編制及計算任何香港期交所指數的任何失準、遺漏、錯誤、不正確、延誤、中斷、暫停、改變或改變或缺失 (包括但不限於其疏忽所引致的該等情況) 方面或關於根據任何香港期交所指數買賣期貨或期權合約的任何會員或第三者於上述任何情況可直接或間接地招致的任何經濟或其他損失方面的任何責任或負擔。任何會員或第三者不可以由於與本免責聲明所述及的事情有關或所引致的情況向香港期交所進行申索、行動或法律程序。任何會員或第三者於全面知悉本免責聲明的情況下進行根據任何香港期交所指數的期貨及期權合約的交易及不能於該等交易倚賴香港期交所。
按根據恆生資訊服務有限公司開發的股票指數進行買賣的期貨合約的規則的有關條款而作出的免責聲明
恆指服務有限公司 (“HSI”) 現時公佈、編制及計算一些股票指數, 也會於恆生數據服務有限公司 (“HSDS”)不時的邀請下公佈、編制及計算其他額外的股票指數 (統稱”該等恆生指數”)。個別該等恆生指數的編制及計算的標誌、名稱及過程是 HSDS 獨佔及專有的財產。HSI 已向香港期交所批准其使用恆生指數及其四種分類指數、恆生香港中資企業指數及恆生中國企業指數,並祗作個別根據該幾類指數作買賣的期貨合約的產生、市場推廣及交易的用途及其相關目的,及可不時向香港期交所批准同時使用任何其他該等恆生指數作根據上述其他該等恆生指數作買賣的期貨合約 (統稱“該等期貨合約”) 的用途及其相關目的。該等恆生指數中的任何指數及任何相關的公式、成份股及因素的編制及計算的過程及基礎可不時由 HSI 在無需作出知會的情況下更改或改動,與及香港期交所可在任何時候要求某些由香港期交所指定的該等期貨合約的買賣及交收須參照另一種將被計算出來的指數。香港期交所、HSDS 及 HSI 並不向任何會員或第三者保證、xx或擔保該等恆生指數或其中任何的指數及其編制及計算或任何與其有關的資訊的準確性或完整性,而與任何該等恆生指數或其中任何的指數相關的任何形式的該種保證、xx或擔保皆沒有被作出或不應被視為作出。此外,香港期交所、HSDS 或 HSI 並不接受有關於使用該等恆生指數或其中任何的指數作該等期貨合約或其中任何的合約的及/或其交易的用途及其相關目的方面,或因為 HSI 於編制及計算該等恆生指數或其中任何的指數的任何失準、遺漏、錯誤、不正確、延誤、中斷、暫停、改變或缺失(包括但不限於其疏忽所引致的該等情況)方面或因任何會員或第三者於買賣該等期貨合約或其中任何的合約可直接或間接地招致的任何經濟或其他損失方面的任何責任或負擔。任何會員或第三者不可以由於與本免責聲明所述及的事情有關或所引致的情況向香港期交所及/或 HSDS 及/或 HSI 進行申索、行動或法律程序。任何會員或第三者於全面知悉本免責聲明的情況下買賣該等期貨合約或其中任何的合約及不能倚賴香港期交所、HSDS 及/或 HSI。
按根據恆生資訊服務有限公司開發的股票指數進行買賣的期權合約的規則的有關條款而作出的免責聲明
恆指服務有限公司 (“HSI”) 現時公佈、編制及計算一些股票指數, 也會於恆生數據服務有限公司 (“HSDS”)不時的邀請下公佈、編制及計算其他額外的股票指數 (統稱”該等恆生指數”)。個別該等恆生指數的編制及計算的標誌、名稱及過程是 HSDS 獨佔及專有的財產。HSI 已向香港期交所批准其使用恆生指數及其四種分類指數、恆生香港中資企業指數及恆生中國企業指數, 並祗作個別根據該幾類指數作買賣的期權合約的產生、市場推廣及交易的用途及其相關目的,及可不時向香港期交所批准同時使用任何其他該等恆生指數作根據上述其他該等恆生指數作買賣的期權合約 (統稱“該等期權合約”) 的用途及其相關目的。該等恆生指數中的任何指數及任何相關的公式、成份股及因素的編制及計算的過程及基礎可不時由 HSI 在無需作出知會的情況下更改或改動,與及香港期交所可在任何時候要求某些由香港期交所指定的該等期權合約的買賣及交收須參照另一種將被計算出來的指數。香港期交所、HSDS 及 HSI 並不向任何會員或第三者保證、xx或擔保該等恆生指數或其中任何的指數及其編制及計算或任何與其有關的資訊的準確性或完整性,而與任何該等恆生指
數或 其中任何的指數相關的任何形式的該種保證、xx或擔保皆沒有被作出或不應被視為作出。此外,香港期交所、HSDS 或 HSI 並不接受有關於使用該等恆生指數或其中任何的指數作該等期權合約或其中任何的合約的及∕或其交易的用途及其相關目的方面,或因為 HSI 於編制及計算該等恆生指數或其中任何的指數的任何失準、遺漏、錯誤、不正確、延誤、中斷、暫停、改變或缺失(包括但不限於其疏忽所引致的該等情況)方面或因任何會員或第三者於買賣該等期權合約或其中任何的合約可直接或間接地招致的任何經濟或其他損失方面的任何責任或負擔。任何會員或第三者不可以由於與本免責聲明所述及的事情有關或所引致的情況向香港期交所及/或 HSDS 及/或 HSI 進行申索、行動或法律程序。任何會員或第三者於全面知悉本免責聲明的情況下買賣該等期權合約或其中任何的合約及不能倚賴香港期交所、HSDS 及/或 HS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