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附加合同的英文简称 FBHY RIDER。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尊享全方位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条款
[2012]字第 1-107 号文呈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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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您阅读本条款之前,请浏览一下目录,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第一章 保险责任条款:向您介绍本附加合同的基本构成,以及您通过本附加合同所获得
的保障及给付利益。
第一条 合同的构成
第二条 保险期间
第三条 犹豫期
第四条 保险责任
第五条 责任免除
第二章 投资与账户条款:向您介绍本附加合同投资账户(2)的具体内容。第六条 投资账户
第七条 个人账户
第三章 费用条款:向您介绍本附加合同相关费用的具体内容。第八条 保险费
第九条 相关费用
第四章 一般条款:向您介绍您对本附加合同所拥有的权益和义务,以及保单服务、理赔的具体要求。
第十条 年金转换权
第十一条 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第十三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第十四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第十五条 保险金的申请
第十六条 如实告知
第十七条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十八条 年龄及性别的确定与错误处理第十九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二十条 地址的变更
第二十一条 争议处理
第五章 名词释义:向您解释本附加合同条款中所提到的一些专用名词,便于您更好的理解本附加合同。
第一章 保险责任条款
第一条 合同的构成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尊享全方位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附加于《工银安盛人寿尊享全方位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并成为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附加合同未约定的,以主合同为准;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若上述构成本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我们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本附加合同的英文简称 FBHY RIDER。
第二条 保险期间
x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合同,我们自您交付了保险费并经我们同意承保的当日 24 时起承担保险责任至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任一种终止情况发生之日 24 时为止。
第三条 犹豫期
您收到本附加合同后,我们给予您 10 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如果您确定保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可向我们书面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并将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退还我们。本附加合同自我们收到书面申请当日起正式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按照您在投保单中选择的投资时间,我们对您在犹豫期内解除合同的申请,作出如下处理:
1. 如果您选择在本附加合同度过犹豫期后进行投资的,我们在收到您解除保险合同的申请和相关
证明、资料后向您全额无息退还已交纳的保险费。
2. 如果您选择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后立即投资的,则保险费已经转入您的个人账户,我们将在收到您解除保险合同的申请和相关证明、资料后退还您下列金额:
退还金额 = 已收初始费用+审核通过日下一个计价日(3)的买入价×个人账户投资单位(4)数
但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曾向我们提出理赔申请,则不得在上述规定的犹豫期内行使合同解
除权。
您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原件;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特别提示您,本附加合同被解除时,其所属主合同同时被解除。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身故保险金的数额按本附加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的 105%计算,同时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本条个人账户价值是指理赔申请审核通过日的下一个计价日的个人账户价值。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5);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8)的机动车;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未丧失受益权的受益人退还扣除退保费用后的个人账户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责任免除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扣除退保费用后的个人账户价值。
本条中个人账户价值是指理赔申请审核通过日的下一个计价日的个人账户价值。
特别提示您,本附加合同终止时,其所属主合同同时终止。
第二章 投资与账户条款
第六条 投资账户
一、投资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一)我们建立多个独立的投资账户(投资账户的种类详见释义(2 )供您选择。您可选择投资账户及保险费分配比例,但需符合我们对最低保险费分配比例及最高投资账户种类数的规定;
(二)我们通过投资账户来管理和计量各项投资活动,投资活动产生的投资损益均计入投资账户;
(三)投资账户的资产由我们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及保险监管机构制订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四)投资账户的资产每年由中国保险监管机构认可的独立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五)当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现有投资组合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或投资市场环境发生改变,现有投资渠道已经不再适应市场环境的需要,或出现新的投资渠道时,在充分保障您的利益并保证本附加合同下对应的个人账户价值不变的前提下,在提前书面通知您的情况下,我们可以修改投资账户的投资组合规定,设立新的投资账户,结转、关闭投资账户,合并、分立投资账户,以及合并、分立投资账户中的投资单位。
二、投资账户的评估和投资单位价格的计算
投资账户中的资产以投资单位计量,投资单位数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
我们于每一证券市场交易日对上一证券市场交易日的投资账户价值进行评估、计算并公布投资单位
买入价(9)(以下简称“买入价”)及投资单位卖出价(10)(以下简称“卖出价”)。
卖出价 = 投资账户价值(11)/ 投资单位数
买入价 = 卖出价×(1+买入卖出差价)
三、暂停或延迟评估和交易
出现下列情况,我们可以暂停或延迟投资账户评估和交易:
(一)投资账户主要投资的证券市场被关闭或被限制、暂停交易时;
(二)投资账户的投资对象被暂停交易或计价时;
(三)投资账户内的资产不能被估价时;
(四)其他不可抗力(12)因素导致我们无法进行正常的投资账户评估和交易时。
四、转出限制
每一投资账户于同一计价日可以转出的投资单位数以该投资账户投资单位总数的 10%为限。如果同一计价日被要求转出的投资单位数超过该投资账户投资单位总数 10%的,我们将在 10%的范围内按总申请数量和您申请数量之间的比例从个人账户下转出部分被要求转出的投资单位,未被转出的投资单位将结转至下一个计价日以当日的卖出价转出,该计价日可转出的投资单位数同样受上述限制,且前一计价日结转的转出申请不具有优先性。
第七条 个人账户
一、 个人账户的建立
x附加合同生效后,我们按照合同约定创建对应的个人账户,以记录您持有的投资单位数及选择的投资账户种类,并每年向您寄送保险合同状态报告。
二、个人账户价值的确定
(一)我们将本附加合同追加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买入投资单位,放入个人账户。
买入投资单位数=买入个人账户的金额/买入价
(二)我们将主合同所产生的生存现金和周年红利直接转为投资单位数,放入个人账户。转入投资单位数=转入个人账户的金额/卖出价
(三)个人账户价值=个人账户下的投资单位数×卖出价三、个人账户价值的领取
(一)您可书面通知我们领取部分个人账户价值,最低领取金额及领取后的个人账户价值余额需符合我们的规定。我们将按核准申请日的下一个计价日的卖出价转出投资单位并收取相关费用。一般情况下,我们将于收到领取个人账户价值的申请后 5 日内作出核定,并于作出核定后 10日内履行给付责任。
(二)您要求部分领取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领取申请书;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3.如为委托代理人申领,应提供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授权委托书。
(三)您要求全额领取时,参照本附加合同第十一条办理。
四、投资账户种类的转换
x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可按下列要求转换个人账户项下的投资账户种类:
(一)您需书面申请转换个人账户项下的投资账户种类,并同意支付相关手续费用(若有);
(二)每次转换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 元。您可同时选择多个投资账户作投资分配,任意一个您所选择的投资账户,其所对应的个人账户价值须高于您的个人账户价值总值的 10%。
(三)您可选择投资账户及保险费分配比例,但需符合我们对最低保险费分配比例及最高投资账户种类数的规定。
本附加合同其他有关个人账户的条款亦适用转换后的个人账户。
第三章 费用条款
第八条 保险费
x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可向我们书面申请并经我们同意后,交纳追加保险费,用于增加个人账户
价值。
第九条 相关费用
一、初始费用:
对您所交纳的追加保险费,我们免于收取初始费用后,保险费按审核通过日的下一个计价日的买入价买入投资单位,转入本附加合同的个人账户。
二、买入卖出差价:
我们在每个计价日公布的投资单位买入价和卖出价的差价为 2%,即:买入价=卖出价×(1+买入卖出差价)
三、资产管理费:每一投资账户收取的资产管理费为
投资账户资产净值(13)×距上次评估日天数×资产管理费比率
365
账户 | 资产管理费比率 |
安心账户 | 0.5% |
稳健账户 | 1.5% |
卓越账户 | 1.5% |
该管理费将于每个计价日评估投资账户价值时从投资账户资产净值中扣除。
四、投资账户转换手续费:
我们在提供投资账户种类转换的服务时,不收取手续费及买卖差价。
五、退保费用
您在保单有效期内退保或部分提取投资单位时,以提取投资单位对应的账户价值乘以下表所列比率收取费用:
保单年度 | 退保费用比率 |
第一年 | 5% |
第二年 | 3% |
第三年 | 1% |
以后 | 0% |
六、在符合国家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我们有权对初始费用、买入卖出差价、资产管理费、投资账户转换手续费和退保费用在本附加合同规定的最高上限(14)以内进行调整,若上述调整对您的保险利益产生影响,我们将提前书面通知您。
第四章 一般条款
第十条 年金转换权
主合同交费期结束且有效,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 55 周岁(15)、60 周岁或 65 周岁后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16)时,经您同意,被保险人可以与我们约定将当时的本附加合同全部个人账户价值转换为年金领取,同时约定年金领取方式。约定年金权益转换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合同的解除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原件;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完整的解除合同申请材料之日 24 时起,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以收到完整的解除合同申请材料之日的下一个计价日的本附加合同个人账户价值扣除退保费用后退还予您,并自收到完整的解除合同申请材料之日起 10 日内给付。
特别提示您,本附加合同被解除时,其所属主合同同时被解除。
第十二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主合同效力终止;
2.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时;
3.您于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的;
4.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它效力终止的情况。
特别提示您,本附加合同终止时,其所属主合同同时终止。
第十三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
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十四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x附加合同保险事故通知的规定同主合同。
第十五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受益人的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原件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
1. 保险合同;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受益人的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授权书或法定代理关系证明;
4. 公安部门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 受益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二、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三、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若需补充资料,以我们收到补充资料之日起算)。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
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四、受益人未满 18 周岁的,由其父母或监护人作为申请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
五、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后 30 日内退还我们已支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我们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六、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计算。
第十六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复效及申请变更时,您也应当如实告知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审核通过日下一个计价日的本附加合同个人账户价值。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七条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x附加合同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同主合同。
特别提示您,若本附加合同解除,其所属主合同将同时被解除。
第十八条 年龄及性别的确定与错误处理
x附加合同年龄及性别的确定与错误处理的规定同主合同。
第十九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x附加合同内容变更的规定同主合同。
第二十条 地址的变更
x附加合同地址变更的规定同主合同。
第二十一条 争议处理
在本附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其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XX 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因履行本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名词释义
您(1) :主合同中所载明的投保人。
投资账户(2) :是指我们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为投资连结保险专门设立的、资产单独管理的资金账户。您可选择以下投资账户以及公司未来设立的其他账户:
投资账户一
1. 投资账户名称:工银安盛人寿卓越投资账户
2. 账户特征:进取xx型投资账户
3. 投资组合规定:
1)本账户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银行存款、债券,以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允许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2)本投资账户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本投资账户资产总值的 30%,最高可达 100%;
3)本投资账户投资将遵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投资账户二
1. 投资账户名称:工银安盛人寿稳健投资账户
2. 账户特征:稳健xx型投资账户
3. 投资组合规定:
1)本账户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银行存款、债券,以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允许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2)本投资账户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高于本投资账户资产总值的 60%;
3)本投资账户投资于国债及国有商业银行存款的比例不低于本投资账户资产总值的 20%;
4)本投资账户投资将遵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投资账户三
1. 账户名称:工银安盛人寿安心投资账户
2. 账户特征:低风险、高流动性的投资账户
3. 投资组合规定:
1)本账户可投资于银行存款、债券和债券回购,以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允许投资的债券市场和货币市场的其他投资工具;
2)本投资账户投资将遵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限制。计价日(3) :指对投资账户进行评估和对投资单位价格进行计算的证券市场交易
日。
投资单位(4) :指投资账户资产的计量单位。
毒品(5)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6)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
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7)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8)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买入价(9) :指我们分配保险费转入个人账户时每一投资单位的价格。卖出价(10) :指我们将投资单位转为现金时每一投资单位的价格。
投资账户价值(11) :是投资账户独立会计核算的总资产减去总负债之差,其中总负债包括应付资产管理费、应付托管费等。
不可抗力(12) :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投资账户资产净值(13) :是计算资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基数,在扣除当期资产管理费及托管费后应当等于投资账户价值。
最高上限(14) :初始费用:最高上限为追加保险费的5%
买入卖出差价:最高上限为2%资产管理费:最高上限为2%
投资账户转换手续费:最高上限为1%
退保费用:最高上限如下表所示
保单年度 | x初始费用小于或 等于零 | 若初始费用大于零 |
第一年 | 10% | 10% |
第二年 | 9% | 8% |
第三年 | 8% | 6% |
第四年 | 7% | 4% |
第五年 | 6% | 2% |
第六年 | 5% | 0 |
第七年 | 4% | 0 |
第八年 | 3% | 0 |
第九年 | 2% | 0 |
第十年 | 1% | 0 |
第十一年 及以后 | 0 | 0 |
周岁(15) :以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保险合同周年日(16)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险合同周年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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